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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出台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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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6-03 08:54
  • 来源:浙江人大网
  •   根据代表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充分保障代表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坚持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制度,继续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出台了《关于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联系对象。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的省人大代表,原则上在原选举单位的代表中心组中确定,以代表小组为主,以基层代表为主。

        二是明确了联系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接待、约谈、走访、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与代表联系,也可以结合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与代表联系。

        三是明确了联系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和重要情况,常委会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工作,并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代表在日常工作和依法履职中遇到的问题等,及时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是明确了联系原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的过程中,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转交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以《代表意见》、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建议等形式送交有关部门,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答复代表。对代表履职中遇到的问题和代表提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上的问题,请及时转告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视具体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帮助解决和处理。对代表提出的其他问题,可交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明确了联系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每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至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与所联系的代表联系一次。有关联系情况,应填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登记表》,并在“浙江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的代表履职登记栏目加载。在联系代表过程中征求到的意见,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反馈,以便对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