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自此国家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新政。目前,一些省份已经通过修改法规等形式使该项政策落地。从部分地方实施的情况看,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使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无从下手。亟须在以下三个方面明确政策界限:
一、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为维护社会公平以及政策的严肃性,建议在2013年11月15日前单独生育的,应定性为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在2013年11月15日后至各地政策落地文件生效前单独生育的,应定性为违法生育,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必须办理补批二孩的手续。
二、关于利益导向制度的衔接: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单独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惠,原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不退回。但由于此前双独、双农等情形再生育审批时要求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所以考虑到利益导向制度的延续性,以后双独、双农等情形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应明确不必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三、关于涉及收养的独生子女身份的认定:当前对涉及收养的独生子女的身份界定是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但以下两种情况也应予以考虑认定单身收养(过继)一个子女,该子女应认定为独生子女;原配夫妻未生育过子女非法收养一子女的,应认定为独生子女。后一种情况比较特殊,所谓的合法收养就是以办理合法收养证为依据,因为非法收养的清理涉及公安、民政、计生三部门,除2009年全国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非法收养清理外,例如2011年杭州市又搞过一次清理,因多方原因,当时清理后准予申报户口,但未给予办理合法收养证。考虑到一些特定的历史原因,对这部分人应参照独生子女身份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