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镇海法院积极关心帮助未成年被告人,对其尽量不判处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从2011 年的9.4%,上升到2013年的40.6%,有效地化解了未成年被告人人对社会的仇恨度,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良好效果。具体做法:
一是明确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初次犯罪, 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均尽量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
二是从严适用逮捕措施,提高取保候审比例。加强与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沟通,对于未成年被告人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并认罪悔罪的,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尽量采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
三是社会调查程序前置,有效对接社区矫正。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前置使司法行政机关提前介入,社区矫正关口前移,完善了缓刑社区矫正的衔接制度。
四是明确罚金刑功能定位,加大罚金刑替代功能。对于平时表现较好,罪行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或者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结合其经济状况,选择适用单处罚金刑,避免由监禁刑产生的“交叉感染”,防止未成年被告人独立性、自尊心及责任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