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江东法院在综合运用执行查控手段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力度,2013年,该院共司法拘留25人,同比上升78.57%。对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该院在移交看守所执行时,看守所对被拘留人员提出严格的身体健康要求,对类似于高血压、高血糖等常见的慢性疾病都不予接受。据该院统计,25名被拘留人员中,有一半人员曾被拘留所拒绝收押。该院将拒押的被执行人送至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只有医院作出确定的健康证明后,看守所才同意收押。司法拘留执行难频频出现,值得关注:
一是增加安全隐患。被司法拘留人员在移送执行期间,情绪一般波动较大。而每次陪同去医院进行健康诊断,少则两小时,多则七八小时,被拘留人员在医院、看守所之间频繁押解,容易发生意外。尤其是一些女性被司法拘留人员,因执行人员多为男性,其容易选择利用在医院就诊时上厕所的机会进行逃脱,给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困难。
二是检查费用难以落实。医院的健康检查,因对被司法拘留人员不利,其不可能自行去承担体检费用,法院也无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执行法官先行定垫付检查费用,待案件款项执行到位后,再从执行款项中予以扣除,如案件执行不能到位,最后这笔检查费用只能由执行法官自行承担,这些检查费用一般为200-1000元不等的数额。
三是执法权威受到挑战。因看守所拒绝收押,一些被司法拘留人员更加有恃无恐,法律威慑力大也为此削弱。如该院执行的孙某劳动工资纠纷系列案件中,执行法官经过近两个月的守候,才找到孙某,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看守所以孙某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收押,致使对孙某的处罚措施不能执行,孙某拖欠的60余万元工资也难以执行到位。释放的孙某告别以前东躲西藏的日子,经常出现在高消费场所。
对此,该院建议:一是从程序上对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权力予以约束。改变由看守所普通民警随意决定的现状,对看守所拒绝收押的,应设制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并要相关的领导的审批把关,并报人大备案,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看守所对具体不予收押的情况应予明示。宁波市看守所拒绝收押的依据是《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被执行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为由,不予收押。但具体对什么属于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形,看守所并没有明示。导致在具体的操作中,看守所随意拒收现象突出。三是对一些常见慢性病,如高血压等,可通过药物治疗,减轻症状的,应一律予以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