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统计,2013年-2014年3月底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毒品犯罪案件1388件1879人,毒品犯罪仍然在高位运行,形势依然严峻,但当前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存在三大难点,严重制约了毒品犯罪的打击成效。
一、新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监管、法律适用存诸多难点。如在办理的两起走私毒品案件中,两名外籍犯罪嫌疑人以留学、经商为名,在骗取他人信任后,委托其代收藏有毒品的包裹。犯罪人身份的国际化、手段的隐蔽化给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同时,随着打击犯罪的不断深入,对新类型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加以认定的难题越来越突出,如毒品案件中常常出现“零口供”现象,在有两名以上吸毒人员共同指证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定罪处罚的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又如毒品案中常见的代购牟利问题,牟利的含义、具体情形等,相关法规也未予以明确。以及在证据相对充分的情况下,是否能运用推定原则来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合理判定等等,这些难题直接影响了毒品犯罪的深入打击。
二、特情使用管理无序,监督、起诉难度加大。特情诱惑侦查,是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最常见、最有效手段,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从不公开特情人员的管理、使用情况。由于特情人员大多系被抓获的吸毒者,其参与侦破的毒品案件的大小、抓获犯罪人员多寡与自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作证的客观性、真实性难以保障。由于无法掌握特情人员的书面材料,在起诉环节相关证言材料无法进一步核实,有的甚至连特情人员的身份都难以确认,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三、取证环节存在“四难”,导致犯罪事实难以认定。表现在:一是收集直接证据难。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现代交通、通讯工具和科技手段,采取多次分散销售、钱货分付、人货分离、跨区域交货等手法进行交易,犯罪过程极为隐蔽,不易直接收集证据。二是形成证据锁链难。一些侦查人员“重口供”,轻客观性证据收集,一旦出现嫌疑人翻供、证人去向不明、部分书证、物证灭失的情况,因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影响对犯罪的指控。三是非法证据排除难。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称其受到刑讯逼供,当庭翻供的情形较为常见,而由于侦查环节讯问监控录像保存较短,至起诉时原有录像往往被覆盖,检察机关要查实非法取证行为难度很大。 四是证据转换难。采取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由于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转换为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但犯罪嫌疑人往往不配合,影响了其它证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