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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法院抓好“三环节”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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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8-20 09:04
  • 来源:象山县人民法院
  •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有关规定,象山法院立足审判实践,严格把好时间、主体、方式三个环节,追求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开展调查时间前移。为有效把握审判前的最佳调查时间,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情况调查工作推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与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就成长背景、身心特点、犯罪原因等进行人格调查。

      二是扩大社会调查主体。继续深入执行社会调查员报告制度,聘请新一轮社会调查员,将调查主体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关工委、教育局、共青团、妇联等热心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并统一对新任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严格社会调查程序。由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作出详细、全面的调查,形成并提交书面的量刑分析报告。该报告由调查人员在庭审中进行宣读,并经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未经过庭审程序的调查报告将不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