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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北区人大监督农村“三资”管理提出指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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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 11:14
  • 来源:江北人大综合科
  •   近年来,江北区人大持续关注农村“三资”管理,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提出三点建议。
      (一)强筋健骨,充实“三资”管理队伍力量。农村股份制改革更是一项重大的、深层次的综合性改革,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合力,努力完善“三资”管理和农村股份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全力组织实施,确保管理与改革工作顺利进行。要不断加强农村“三资”管理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各涉农街道、慈城镇从事农经工作的干部力量,切实加强对农经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努力保持代理会计队伍的稳定,逐步提高代理会计的工资待遇,加强对他们的业务培训与专业指导,增强他们的业务水平与责任心。
      (二)严格把关,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管力度。有效的监管是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督促各村严格执行“三资”管理、经济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基层小微权力清单等一系列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村级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对群众关注的项目承包、村级财务等,要按要求及时上墙公开,便于村民查询、监督。合作社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应由各涉农街道、镇聘请的律师对其的合法性、合理性,在法律上把关。各街道、镇还要不定期对村级财务进行检查审计,加大对发现问题的处置力度,对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置。同时,要把“三资”管理与发展的工作业绩,列为村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分类指导,因村制宜推进农村股份制深化改革。股份制深化改革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改革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与问题,原有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和矛盾会交织在一起,加上缺乏现成的理论和操作经验,各村股份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又各不相同。区政府要通过深入调研与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在区级层面制订深化我区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深化改革的方向,对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既要统筹兼顾,保持相关政策的衔接,又要针对现有的弊端,进行改革、完善,做到规范彻底,不留后遗症。同时,要整合区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形成深化改革的合力,加强部门的业务指导。
      在推进江北区农村股份制深化改革实践时,建议区政府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制宜,对不同类别的村分别实施不同的改革方案:
      一是促进退出村。探索建立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的退出机制。对符合下述五项条件的行政村,且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可考虑实施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的退出,即:①资产总量较少且无稳定收入来源;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③已完成撤村建居;④合作社成员已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⑤被征地人员已办理相关养老保障。同时,要加快遗留问题处置政策的研究,帮助各地各村解决边角地征用、10%留用地指标兑现、村干部转岗、资产过户登记等一些实际困难与问题,把村民与村干部的利益保障好,促进城乡进一步融合。
      二是扶持保留村。对土地未被征用或少量征用、集体经济相对薄弱、可支配收入来源比较缺乏的村,要维持股份合作社组织的现状。对这些保留的村,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出台扶持政策,强化激励保障措施,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通过拓展发展空间、减轻村级税负、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等手段,帮助村集体“开源节流”,促进集体经济收入的持续增长。要对各村现有的资产、资源进行重新确认登记,进一步摸清家底。要充分盘活现有这些资产、资源,结合各村地理位置、产业特点,充分利用山林、农田、水面、自然人文景观等资源潜力,努力发展都市农业、旅游农业等产业,培植村级集体经济稳定增收的来源,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要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发展行为,合法使用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农村产业,防止和杜绝违法占地和环境污染问题的产生。
      三是完善公司化村。对土地已被完全征用,且具有优质村级资产及企业的村(如永红村),要深化完善,将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公司化管理转化。积极探索股权流转机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明晰的前提下,允许股东在自愿互利原则下,依法依规有偿转让股权。同时,政府还要在办证、税费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不断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使其自身利益与集体利益挂钩,增强其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