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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检察院严把退查三关 全面规范公诉案件退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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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9 11:12
  • 来源:江东人民检察院 江东人大办
  •   江东区检察院树立“有效退补”的新观念,严把退查三关,有效提高了公诉案件退补质效。2015年,该院共受理公诉案件807件1163人,二次退查后移送起诉的案件502件622人,二次退查率同比下降12.8%和22.7%。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严把退查决定关。确定案件退查四原则,即能自查的尽量自查,可以在审查期限内补查完毕的坚决不退补,一次能完成的补查坚决不允许通过两次,杜绝利用退补互借时间的现象;实行讯问和初审报告先行,即承办人在退补前必须认真审查案件,完成讯问、初审报告制作等工作,做到一次退即解决问题,不留证据空白点,杜绝因审查不细造成问题遗漏导致重复退补现象的发生;注重退补提纲的说理性,要求退补提纲必须条理清晰,用词规范明确,对已经查到的证据能够证明哪些犯罪事实,已经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证据的哪些方面还存在不足,为什么补查这些证据,原侦查存在的事实、证据缺陷,需要弥补的环节等详细地予以说明,明确侦查目的和方向。
      二是严把退查跟踪关。实行退查案件双备份制度,对于需退查的案件,承办人除将退补提纲交侦查员外,还备份给侦查机关指定的联络员,由承办人与联络员共同跟踪指导退补案件的补充侦查活动,及时解决退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提高退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二次退查案件往往系疑难复杂案件,很可能需要多次汇报、请示甚至检委会讨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均要求承办人在退查重报后半个月内完成案件终结报告,为后续依法合理处理案件预留充足的时间。
      三是严把退查协调关。为使退查案件办理顺畅,该院注重与侦查机关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就类案最低证据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从源头上减少认识分歧。如明确盗窃类案件,若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被盗物品特征,该陈述一般不认定为定罪依据;在案件退查期间,承办人与侦查人员保持联系,针对所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变化,及时交换意见,使退补案件随时在动态调整处理中;对侦查机关应补未补仅写出说明的,诉侦双方共同研究取证的突破点,引导其取证方向,有效降低二次退补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