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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曙区检察院反映新型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微传播”现象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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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6 09:17
  • 来源:海曙区检察院
  •   据海曙区检察院统计,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该院共受理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14件17人,而前两年该类犯罪案件总和才为1件1人,呈迅猛上升态势,且呈现出“微传播”新特点,应引起重视。

      一、以微信为主要传播方式,呈病毒链式扩散。与传统传播载体光盘、U盘等不同,新型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主要利用微信、QQ等移动终端社交软件为媒介,犯罪嫌疑人采取在微信、QQ建立群组的方式,在群内发布淫秽物品供群友观看及下载,小的群群员有几十人,多的可达上千人,且群与群之间经常交互传播。

      二、淫秽物品微型化,更易传播,入罪门槛更低。传统淫秽物品大小一般在几百MB至几个G之间,而新型淫秽物品系截取传统淫秽物品的“精华”部分制作而成,大小一般在几MB到十几MB之间,下载、传播极为方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传播40部淫秽视频即可构罪,若有牟利,20部即可。由于新型淫秽物品微型化特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门槛。

      三、牟利微利化,多数传播者存娱乐心态。一些犯罪嫌疑人为弥补获取资源所需消费,向入群者索取1—10元金额不等红包,然后不定期发布淫秽物品供群员观看。实践中,淫秽物品传播极易形成网络话题、事件,如“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不雅视频事件”、“浙江嵊州KTV不雅视频事件”,在迅速占领了各网络媒体、自媒体头条后,相当部分公众以娱乐、猎奇心态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内转发相关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综上,建议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加大对移动终端社交软件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扫黄打非”、“净网行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网涉黄犯罪;相关企业也应切实履行审查义务,加快发展识别技术,认真处理举报信息、及时删除违法内容。同时加大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传播淫秽物品案例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营造健康、有序网络社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