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号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叶正波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杨杰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议案》(议案第1号),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议案提出,为进一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求,把城市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建设全域化更高水平文明之城,亟需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尽快制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危急救助、器官捐赠、网络文明等迫切需要得到规范的文明行为纳入立法,为进一步规范与引导市民文明行为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委员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加快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为进一步提高议案处理质量,委员会对议案提出的内容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年初,委员会会同市文明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联合调研组,制订立法调研工作方案,并于3月30日召开由42家市级相关重点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立法调研部署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安排部署调研工作。二是深入调查研究。5月,调研组在查阅国内外城市立法情况的基础上,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先后赴深圳、武汉、杭州等三个已经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城市开展调研,重点学习兄弟城市在立法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立法经验、法规实施情况,以及近年来在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等方面的实践经验。三是广泛征求意见。5月至6月,调研组先后组织召开19个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和社会各界代表关于《条例》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6月6日至26日,先后两次通过媒体、网络开展社会调查,征集市民意见建议,受众覆盖超过200万人次。调研组还委托浙江万里学院课题组采取系统抽查的方式对11个县(市)区开展问卷调查。日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杨杰等13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议案,事关全局、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首先,制定《条例》是建设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的内在要求。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强调,要把港口、开放、“宁波帮”、制造业、文明城市这“五大优势”做得强而又强、特而又特、亮而又亮,扩大独树一帜的比较优势。全会通过的《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补短板创优势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着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养。”近年来,我市市民文明素质与道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不文明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扩大文明城市创建优势,有必要加快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步伐,发挥法治的引领与推动作用,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其次,制定《条例》是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客观需要。2005年10月宁波被命名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随后于2008年、2011年、2014年连续通过全国文明城市复查,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宁波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把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通过法规固定下来,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创建的长效工作机制,对于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制定《条例》是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了若干部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基本上是以单行立法为主,缺少一部系统性的有关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综合性立法。从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来看,还存在监管乏力、执法不严、缺少统一协调等问题。通过制定《条例》,建立与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机制与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范性,强化文明行为促进的执行力度,为鼓励促进文明行为、劝诫处罚不文明行为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弥补我市文明行为促进综合性立法的空白。因此,委员会认为,尽快制定《条例》十分必要。此外,对于议案提出的立法依据、主要思路和基本框架,委员会认为比较合理,总体可行。
经过前期的深入调研,市文明办起草并形成了《条例》初稿,市法制办又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加快推进全域化高水平文明城市创建,市文明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立法调研项目调整为立法制定项目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后报请市委,市委已作出同意调整的批复。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建议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今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