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6-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举行联组会议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系列部署要求,依法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体制机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生活垃圾分类各项工作指标持续向好,整体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条例》实施尚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短板,还需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布局完善设施设备、补齐可回收物体系短板、优化全程监管体系、深化全民参与共治格局等方面持续推进。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增强继续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主动拉高标杆、对标一流,勇于攻坚克难,创新方式方法,强化宣传引导,加快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不断推动从“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强化政府主管责任。全面落实《条例》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力度。健全检查、评估和考核体系,厘清职责边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分类”原则,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巩固深化各方主动作为、合力攻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完善配套制度设计。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抓紧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跨区域补偿等配套文件,加快对已有配套制度开展绩效评估,视情优化调整相关制度文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性、系统性、持续性研究,充分借助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专业力量,提高政策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前瞻性。
四、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与管理。以“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契机,加快完成《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统筹全市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布局规划,加快建设进度,优化城乡间、区域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共享。推进住宅小区垃圾分类设施规范配置与建设。充分发挥利用好现有设施功能和作用,建立健全设施运营成效评估机制,不断提升中转设施、末端设施处置能力水平。
五、健全可回收物体系。尽快出台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和低价值可回收物补贴办法等相关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覆盖城乡的回收网络建设,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培育、引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探索“一体化全品类”回收处理模式。
六、提升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厨余垃圾末端处置产品的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争取率先建立相关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拓宽资源化产品利用渠道,提升我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成效。
七、注重分类工作精细化管理。深化完善撤桶并点、定时定点投放等措施,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规划小区、村(社区)垃圾投放点、垃圾房和归集点等,补齐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植物废弃物等处置缺口。提升源头监管信息化赋能水平,创新监管方式。完善基层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民“五位一体”的协作模式,强化管理责任人制度落实到位。探索依法简易高效的行政处罚方式,推进行政执法向农村地区延伸,督促个人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八、推进源头减量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全市工业产品绿色化发展水平,加大“限塑令”“禁塑令”执行监管力度,推动绿色包装有效供给。督促快递行业落实包装物回收制度。大力倡导厉行节约和“光盘行动”。
九、做深做细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总结分类成效和先进典型经验,巩固并转化运用好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成果,增强广大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的成就感和积极性。创新宣传模式,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途径,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开展培训指导,加大对农村、城乡接合部等薄弱地区的宣传教育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