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6—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9年度宁波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在摸清自然资源家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指出,当前我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站位强化担当,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刻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二要坚持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统一。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定义务,增强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主动意识和内在动力。三要努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协同推进经济发展高质量和资源生态保护高质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切实加强资源基础管理。一要合力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研究完善相关指标体系、标准规范和技术流程,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账和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推进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二要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既要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变化,更要反映自然资源质量状况,通过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的结合,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纳入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与生态红线管控、资源产权和用途管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重大制度相衔接,科学实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为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自然资源提供信息基础、监测预警和决策支持。三要积极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要与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自然资源管理体制、资源税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政府配置资源制度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改革和法规有效衔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准入条件、方式程序,支持探索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构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维护。
三、规划引领强化管控,有效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一要统筹编制资源保护利用整体规划。结合《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编制,细化落实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海域海岛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专规编制,全面落实多规合一,加大全域统筹力度,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格局。二要多措并举加强政策调控力度。创新资源供给方式,落实利用绩效相挂钩举措。土地、海域等资源要积极推行弹性出让、租让结合和利用标准化制度,合理设置出让租赁年限和使用效益标准,加大奖惩力度,特别对未达标地区和企业要采取减少指标分配、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收取违约金等惩戒措施,对发展绿色产业效益达标的要加大价格、财税、投资、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三要加力推进低效用地用海处置。研究制定低效用地用海认定标准和处置细则。优化调整使用布局,制订街道、镇、村工业园区和临海产业整治方案,建立低效用地用海退出倒逼机制,通过限期开发、回购利用、整合改造等方式,分类分批整治和淘汰转换,促进产业集聚和园区连片发展,实现集约节约、可持续利用。
四、严格执法加强督查,坚决守护资源生态安全。一要持续做好自然资源环境状况监测。结合地理特征、空间分布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动态掌握各类污染变化情况,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统一实施环评和监测,定期编制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报告;加快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技攻关和扩能增容,提升土壤污染、水体转化、生活垃圾、固废处理和海域修复整体能力。二要科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十四五”规划编制重要指标,根据不同区域资源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考核实施细则,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三要不断加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加快制定和修改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对市场主体的有效约束,逐步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合力推进自然资源生态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迈向生态文明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