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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乎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历经三审修订后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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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9-08 18:14
  • 来源:宁波晚报、NBTV新闻中心
  • 有邻居把电动车骑回家充电?有邻居占用公共通道?小区设备坏了急需维修,但专项维修资金一时半会取不出? 

    这些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屡屡碰到的难题,能否解决好,既关系到群众的幸福感与获得感,也体现着市域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8月30日至31日,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表决通过,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那这一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副主任肖子策,一起来听听他的解读。 

    肖子策告诉记者,早在1997年,市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以来,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稳步开展、扎实推进,但与社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愿望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因此有必要对条例作全面修订。

    “从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发生的情况来看,当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业主大会难以召开,业主自治能力比较弱,一些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违法履行职责的现象比较突出,以及物业服务收费、物业各项共有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够透明、规范等。”肖子策说。 

    修订后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则进一步厘清物业管理各类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有不少亮点。 

    为了促进业主自治,条例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的方式、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的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终止、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为了方便业主大会召开,条例规定“市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应当免费提供业主大会会议系统供业主使用”,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解决现实问题的导向。

    为推进执法进小区,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消防、综合执法、人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执法责任清单制度,保证执法部门进小区执法责任的落实,及时依法处置住宅小区内各类违法行为。

    条例还对完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的监管、专项维修资金设立和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