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十二号)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18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促进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其日常相关具体工作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第五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定期开展科普统计、通报和检查、督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科学技术协会根据科普工作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气象、交通运输、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依法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物等方式资助科普事业。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业,从事科普服务和产品开发,开展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图书创作与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发、科普动漫游戏开发、科普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开发与维护、科普旅游等活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普成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奖范围,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并将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根据国家、省相关建设、服务标准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科学合理规划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整合利用农村文化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建立基层科普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设科普设施。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建设专业类、行业类的科普场馆。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实验室、陈列室、生产设施或者其他场地、设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普资源丰富的特点,面向公众每年定期集中展示、宣传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整合部门、行业、区域科普资源,实现科普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科普场馆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开发数字科普资源、应用程序等智慧服务平台,提升科普场馆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品牌价值。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为宁波市科普教育基地: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科普教育活动场所;
(二)有明确的向公众开放的时间;
(三)有内容明确的科普展示、宣传和教学资源;
(四)建有科普教育网站或者在门户网站设立科普栏目;
(五)有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有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
(七)有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和相关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制度,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受理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并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组织专家予以评审、认定。经认定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科普的实际需要,开展当地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对纳入名录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并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两年一次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发现科普教育基地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将其从名录中删除并撤除相关标志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科普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科普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并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其中设置在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社区(村)的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等科普设施,应当每两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普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科普设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有科普设施的标准、面积。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观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完善公共交通设施。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场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指引等城市标识系统。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普宣传周。
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在宁波科技活动周、宁波科普宣传周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宁波科技活动周、宁波科普宣传周期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公益性、普惠性主题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和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并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相关领域、行业特定纪念日和各类主题活动,向公众开放相关科普设施,利用自身科普资源和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市和区县(市)各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各自领域、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领域、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第二十一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网络信息、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机构和媒介,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知识,开展科普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宣传、网络媒体、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市和区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刊每周至少有一个科普专栏,在宁波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开展期间,应当增加科普节目、科普专栏的时长、版面和内容。
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开展科普教育、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校结合各类科普设施、科普活动和日常教学活动,开展适合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课程开发,并将科普纳入终身教育体系。
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创新性实验、创业实践、创新大赛等项目,开展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创新发明、科技制作、科学考察、科技竞赛等活动,每学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开展科学专题教育活动或者校外科学实践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公共卫生、健康保健、医疗护理、职业病防治、现场急救等科普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医疗卫生服务场所设立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传橱窗或者专栏、多媒体终端,并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各类面向患者和公众的医疗卫生科普活动。
鼓励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机构、协会(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专业组织组织利用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新媒体公众平台等,开展医疗卫生专业科普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自身各类科普资源和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以食品药品安全常识、食品药品虚假宣传防范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林业、渔业科技培训,为农民提供科普信息服务,扶持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发挥科技示范户、种植(养殖)大户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涉农院校、农业、林业、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应当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技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种植、养殖、加工技术和信息技术等科技知识,提供技术咨询、指导、推广等服务。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向农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有关部门、宁波舟山港及相关企业应当结合港口技术、航海航运、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海洋地理、海上安全、运输安全等主题,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组织市民参观港口和相关交通运输设施,普及港口和现代交通运输知识。
港口博物馆、港口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传承港口文化,传播海洋文明,宣传普及海上丝绸之路、大运河等地方文化知识。
第二十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旅游景区设立相关科普设施,通过实物展览、图片展示、多媒体终端讲解、虚拟演示、专题讲座、体验参与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宣传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保护、旅游安全等科普知识。
鼓励和支持旅游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结合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开展科普旅游产品开发、线路设计,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的旅游功能,拓展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的服务对象范围。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劳动者科技知识培训的管理指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开展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的科普教育。
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学习内容,提高公务员科学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
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工作,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消防安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信息网络等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和生产技能。
第二十九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利用所在地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和农村文化礼堂、社区文化中心、科普宣传栏等设施,结合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等实际需求开展科普活动,倡导形成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所在地拥有相关科普资源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条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单位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利用自身工作条件和宣传教育资源,通过创作科普作品、撰写科普读物以及举办讲座、论坛、咨询、展览、演示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便利的形式,对科技创新成果开展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震减灾、防范气象灾害、公共卫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电梯使用安全、用电用气用水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逃生等各类应急科普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公民应当学习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新媒体公众平台和其他适当场所统一发布各类科普活动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科学技术协会提供科普活动信息资源。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开展科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组织,是指专门从事科普工作的社会团体和专门从事科普研究、创作、教育、展览、出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普组织。科普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承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活动项目;
(三)从科普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
(四)获得荣誉、奖励和相关知识产权;
(五)对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者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科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的人员,科普场馆、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设立的科技辅导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
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委托承担科普活动项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科普工作者获得的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指导学生参加县级以上科技类竞赛获得的奖励、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受委托科普活动项目等,可以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护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依法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应当加强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七条 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专业培训,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科学素质和科学传播能力。
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者对外开展科普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先进科普理念和实践经验,提升科普工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志愿服务网络体系,鼓励和支持科普志愿服务。
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科普志愿服务的指导,建立志愿者招募、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规范和促进科普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教师、高校学生和离退休科技、教育、传媒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和科普志愿者建立科普专家讲师团,以社区(村)、企业、学校、机关为服务点,开展贴近公众需求的科普报告、讲座、咨询等各种形式的科普志愿活动。
科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及相关权益保障等,依照志愿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恶意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科普工作职责;
(二)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贪污、挪用科普捐赠款物,以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科普经费的情形;
(三)侵害科普组织、科普工作者、科普志愿服务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5日至26日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5人出席会议。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到会讲话,副市长陈炳荣,市监委副主任印黎晴,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副院长戴龙军,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沈海东,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章青山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10名市人大代表。此外,10位公民旁听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霞惠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这个决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19年2月13日开幕。
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霞惠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关于《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改草案)》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三、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以及该立法计划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四、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德良、副主任委员郑雅楠分别所作的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上述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草案将提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五、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董学东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六、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董学东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关于省人大代表辞职和出缺补选有关事项的说明。经过审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接受周晓峰请求辞去浙江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张才方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陈炳荣所作的关于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财经委相关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近年来,市政府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导向定位清晰明确,政策扶持重点突出,服务环境不断优化,技改投入逐步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成效明显,有力推动了我市由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迈进。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平台建设、资金投入、要素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市政府研究处理。
八、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陈炳荣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审议了市政府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以及市人大财经委相关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有资产常态化监督迈出了第一步,具有重要意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年来,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效,有力地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的两个报告,基本符合中央有关意见要求,建立了报告国有资产的数据框架,梳理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进一步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改进管理方式,建立监督机制,促进保值增值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市政府研究处理。
九、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规划局局长王丽萍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一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建设“名城名都”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有序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三江六岸拓展提升等专项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营造品质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取得了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提升规划实施的统筹力度和精细化水平等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市政府研究处理。
十、会议听取了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章青山受陈惠明院长委托分别所作的有关任免议案的说明。经过审议,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提请的相关人事任免事项,批准了梅亚红辞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在本次会议开始时作了讲话。在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成绩后,对全市各级人大做好明年工作提出了要求。他强调,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要坚守履职之魂、高举旗帜有定力,切实把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贯穿于行权履职的全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的各方面,始终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要聚焦履职之要、服务大局有水平,充分发挥立法引领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作用,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深化调查研究,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为政府改进工作提供支持。要牢记履职之本、造福群众有口碑,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人大工作更好地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为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作出新贡献。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就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部署,扎实做好岁末年初重点工作提出意见。她指出,全市各级人大要坚持对标对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要坚持落细落实,高质高效筹备好省、市人代会。要做精做优,全力以赴做好当前重点工作。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二)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
(三)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四)审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五)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审议关于接受周晓峰请求辞去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草案)
(十一)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补选张才方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十二)审议有关任免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已经主任会议研究,现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8年12月10日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霞惠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经市委同意,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拟于2019年2月召开。根据法定程序,现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作出关于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下面,我就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作一简要说明:
一、关于会议的议程
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议程建议安排九项:1.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宁波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审查宁波市2018年全市和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及2019年全市和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8年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9年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4.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5.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7.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8.审议和决定2019年度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9.其他事项。
二、关于会议的日程安排
根据会议任务,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会期预定5天(包括代表报到、代表团活动、预备会议1天),正式会期4天,共安排3次全体会议、5次主席团会议。建议2019年2月12日代表报到,开展代表团活动,召开召集人会议,举行预备会议和党员会议;13日上午大会开幕;16日下午闭幕。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一并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宁波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宁波市2018年全市和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及2019年全市和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8年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9年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和决定2019年度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其他事项。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2019年立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立法计划,是统筹安排立法工作、保障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工作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改革过程中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立法需求不断凸显,对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2019年立法计划的编制,积极围绕推进“六争攻坚”行动,按照以高质量地方立法护航“两个高水平”建设的目标,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原则,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适应改革、急需先立的原则,加强了对立法工作的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保障立法进程与我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客观需要相适应。
二、立法计划的编制过程
2019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是在2018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论证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实施情况和公开征集2019年立法建议项目的情况开展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9月上旬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甬派等刊登通告,广泛征求了市级各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对2019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对相关立法建议项目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沟通、协调,并征求了市政府的意见,编制完成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草案经12月20日主任会议讨论后,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立法计划(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审议项目
共7件,分别是《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订)、《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宁波市防洪条例》(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1.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条例于2011年制定, 2017年对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随着我市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领域改革不断深化,国内外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不断更新,条例在施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立法及时适应客观形势发展要求,适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修订条例拟主要解决:更新规划理念,围绕推进“六化协同”、建设“名城名都”战略部署,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多规融合、海绵城市建设、地上地下一体综合管理等理念;提升规划标准,突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性地位,重视次区域规划编制,增加河网水面率等控制指标;强化规划管理,加强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间协作,优化规划编制实施征求意见和公开公示办法,加强公众参与规划工作权利保障。此外,国家相关部委正在进行空间规划方面的研究,我们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情况下,尽可能将有关新精神纳入条文中。
2.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订):规定于1997年制定,2004年、2011年作了两次修改,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规定施行以来,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看来实施情况不尽人意。近年来,养犬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公民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和市容环境,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修订拟主要解决:进一步完善养犬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合理划定限养区范围、明确养犬人的权利义务、强化法律责任、设立犬类收容留置中心等问题。
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2015、2016、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2018年审议预备项目。2013年、2015年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地名管理规定》,但有些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如对富有历史文化的老地名保护不够,“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屡禁不止,地名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制定条例拟主要解决:地名管理体制不顺、地名规划不规范、地名标志管理不到位、信息协作和资源共享机制未建立等问题。
4.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促进全民阅读是十九大提出的“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具体体现。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保障人民实现文化权利,有利于推进我市“名城名都”建设,有利于解决我市全民阅读体制机制不足,减少与先进城市的差距。制定条例拟主要解决: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体制机制建设、设施建设、特殊群体阅读促进、丰富市民阅读的活动和途径、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等。
5.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改):条例于1996年制定,2004年、2011年作了两次修改,2013年作了修订。在今年开展的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过程中发现,条例中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和新、改、扩建排污口的审批主体的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存在不一致,建议通过打包修改的方式对条例进行修改。
6.宁波市防洪条例(修改):条例于2000年制定,2004年、2011年作了两次修改。在今年开展的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过程中发现,条例中关于防洪规划编制程序和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核准规定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存在不一致,建议通过打包修改的方式对条例进行修改。
7.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条例于2002年制定,2003年作了修改,2012年作了修订,并对法规名称作了修改。在今年开展的生态环保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过程中发现,条例中关于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批许可和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服务的企业经营服务许可与国家相关许可与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通过打包修改的方式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审议预备项目
共7件,分别是《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修订)、《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订)。
1.宁波生态保护条例:2016年立法制定项目、2017年审议预备项目,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条例的制定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市委早在2013年作出了《关于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调整后的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已经省里批准。中央对生态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将其列入地方立法重点领域,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草案,立法条件基本成熟。制定条例拟主要解决:落实保护机制,明确适用范围,保障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明确法律责任等问题。经与市政府沟通,鉴于条例制定尚需制定相关政策,为此建议将条例列入2019年审议预备项目,明确将其列入2020年的审议项目。
2.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2018年审议预备项目。我市从2003年开始,逐步把重要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政府统一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对优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保障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为国家增收节支、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等起到了积极意义。制定条例拟在《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解决:明确适用范围、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整合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进场交易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建设综合诚信体系等问题。
3.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制定了《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对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实践中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议较为集中。制定条例拟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主要解决:电梯的生产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问题。
4.宁波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18年立法调研项目。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制定了《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配套制度,但目前仍存在市场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之间的矛盾。房屋租赁中车棚出租住人、群租等问题仍较普遍,存在治安、消防等隐患,租赁中介市场比较混乱。制定条例拟主要解决: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规范租赁市场、完善“租购同权”制度、确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投诉举报联动处理机制等问题。
5.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库二类项目。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今年在制定《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过程中,不少市人大代表提出我市建筑垃圾存在处置能力差、处置手段少等问题。制定条例拟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主要解决:源头产生管理、运输企业管理、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等问题。
6.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修订):条例于2007年制定,2018年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近年来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颁布实施,条例关于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规定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之处。修订条例拟主要解决:完善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规划、加强再生水利用等问题。
7.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订):条例于2008年制定。这是宁波市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全国首创性法规,对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部门职责,预防学生在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促进校企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修订条例拟总结实践经验,主要解决:创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发挥各具特色的校企合作新模式等问题。
(三)调研项目
共13件。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意见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民的建议,结合《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从立法紧迫性、必要性、特色性角度确定了这些调研项目。其中大部分项目是《市十五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第一类、第二类项目,此外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选择一些新的项目。这些项目,充分体现了相关领域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立法需求,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作进一步论证调研,提出调研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奠定基础。
以上说明和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
(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审议项目(7项) 起草单位 提案人 联系工委
1.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 市规划局 市政府 城建环资工委
2.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 市政府 内司工委
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 市民政局 市政府 内司工委
4.宁波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市文广新局 市政府 教科文卫工委
5.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 (修改) 市水利局 主任会议 农业农村工委
6.宁波市防洪条例(修改) 市水利局 主任会议 农业农村工委
7.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任会议 城建环资工委
二、审议预备项目(7项) 起草单位 提案人 联系工委
1.宁波市生态保护条例 市环保局 市政府 城建环资工委
2.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市公共资源交易办 市政府 财经工委
3.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市质监局 市政府 财经工委
4.宁波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市住建委、市公安局 市政府 城建环资工委
5.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府 城建环资工委
6.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修订)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府 城建环资工委
7.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订) 市教育局 市政府 教科文卫工委
三、调研项目(14项) 牵头工委 联系单位
1.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城建环资工委 市住建委
2.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内司工委 市公安局
3.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 内司工委 市妇联
4.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 财经工委 市商务委
5.宁波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 农业农村工委 市委农办、市旅发委
6.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修订) 农业农村工委 市海洋渔业局
7.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修订) 农业农村工委 市林业局
8.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 城建环资工委 市交通委
9.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修订) 城建环资工委 市交通委
10.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教科文卫工委 市文广新局
11.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 教科文卫工委 市教育局
12.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 教科文卫工委 市体育局
13.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订) 民宗侨外工委 市民宗局
14.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修订) 城建环资工委 市国土资源局
备注:市机构改革后,责任单位行政职能或机构名称如发生变化,授权主任会议作相应调整和更改
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8月24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市人大代表和委员们对草案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网和微信公众号全文刊登,同时通过电子公文和信函形式发送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先后召开8次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考虑到草案内容涉及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草案起草小组继续实行“双组长”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建社副主任和时任市政府褚银良副市长任组长,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市政府对条例制定工作的重视。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3次“双组长”会议,对条例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充分的沟通协调。
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拟将草案提请明年年初召开的四次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建议,为保证人代会审议法规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1日——12月15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就条例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其中包括28批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带队进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共有26批市级领导干部进联络站,接待市人大代表123名,群众代表145名,收到意见和建议1042条。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逐条梳理和研究,对其中425条次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工作建议将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未被采纳的意见将通过“致市人大代表一封信”的形式给予反馈和解释。12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适用范围区分为城市与农村,有碍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也不利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统一开展,实践中有的农村地区做到比城市更好。经研究,按照中央关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要求,针对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议将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各区县(市)存在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不平衡性,建议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对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也符合目前实际。此外,考虑到草案对有害垃圾处置、可回收物利用、装修垃圾处置都作了具体规定,建议将本条第二款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
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对生活垃圾的基本分类标准作了规定。不少人大代表提出我市在实际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没有“易腐垃圾”,建议条例的表述与实际工作相统一。经研究,建议根据人大代表意见作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我市政府规章已对餐厨垃圾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建议不再作重复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
草案第六条对相关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明确一个主管单位,避免实践中互相推诿;有的委员提出,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的职责也要明确;有的人大代表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独立承担相关职责。经研究,按照部门职责划分,建议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村地区的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调整至第五条第二款,将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单列一条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
草案第七条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输者等源头减量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源头减量非常重要,政府在源头减量方面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有的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行业协会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经研究,建议增加二款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草案第八条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人大代表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非常关注。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创新完善绿化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明确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考虑到目前我市还没有对处理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取方式形成较为明确、统一的意见。建议草案对此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关于规划和设施建设
根据城建环资委的审议意见,规划和设施建设对垃圾分类制度设计起到基础性作用,建议将第五章的配套设施建设改为“规划和设施建设”,并调整至第二章。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整体的规划布局更加重要,并结合《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编制,并对编制主体、内容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各区县(市)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要加快推进。经研究,建议增加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并根据人大代表意见,增加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中转、分拣场所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三十五条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要建设符合目前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分类投放
草案第十二条对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规范作了规定。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存在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很多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实践中存在处置难、堆放杂乱等突出问题;有的人大代表提出,目前正在推广智能回收设施,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的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生活垃圾定时投放的方案需经业主大会通过,现实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定时投放制度的推行。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增加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预约投放处置的制度,鼓励居住小区实行定时投放,以及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条对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农村地区也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统一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并不合适。经研究,参考《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卫生责任区的规定,建议以是否实行物业管理为标准确定居住小区的管理责任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草案第十一条对管理责任人设置收集容器、设立公示牌的责任作了规定。根据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公示牌中增加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预约处置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草案第十六条对管理责任人分类归集义务作了规定。不少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管理责任人混收混运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打击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建议进一步明晰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经研究,建议增加管理责任人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的义务。(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社区(村)居委会、义务监督员和责任人的劝阻和督促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社区居委会就是管理责任人,表述重复;有的人大代表提出,管理责任人没有处罚权,实践中难以落实。经研究,建议明确管理责任人有劝阻督促职责并增加在管理责任区通过公示方式督促居民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分类收集和运输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收集、运输单位的作业规范作了明确。不少人大代表提出,目前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过程中“滴漏洒”等现象频发,严重影响沿线居民正常生活,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的委员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对可回收物的登记工作已有具体规定,建议作适当修改。经研究,建议增加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收集、运输单位拒绝收集、运输的情形作了规定。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管理责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符合不分类质量标准,要重新分拣后才能交付收集、运输,会大大加重管理责任人的义务,建议作修改;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且难以重新分拣的易腐垃圾可以作为其他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规定,会严重打击群众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建议删去。经研究,考虑到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已经明确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和个人,管理责任人主要起到劝阻、督促职责,二次分拣会加重了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建议修改为管理责任人在归集过程中混合归集已经分类的垃圾的行为,收集运输单位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此外考虑到本条第二款关于对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不符合相关要求可以采取拒绝收集、运输的内容,《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已有具体规定,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分类处置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置规范作了规定。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农村地区的厨余垃圾大部分是就地处置的,本条第一项规定不全面。经研究,建议在第一款第一项增加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七条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置作了规定。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农村地区处置生活垃圾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内容规定过少,建议增加;有的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设备经常出现容量小、故障多、能耗高、再生产品质量不明等各种问题,建议由政府部门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或者推荐;有的委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无权采取关闭等行政强制措施,建议删去。经研究,考虑到目前实践中关于农村厨余垃圾处置还处于起步阶段,处置手段和规范内容比较单一,建议规定农村地区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处置方案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六、关于教育引导和促进
草案第三十七条对各类教育机构普及垃圾分类知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要求和对其他教育机构的要求应当有所区别。经研究,建议对相关文字表述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育职责作了规定。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党组织和党员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经研究,关于党组织和党员的相关内容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规定,但在内容上已经有所体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草案第四十三条对志愿者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作了规定。有的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也应该发挥积极作用。经研究,建议增加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相关职责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草案第四十条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宣传职责作了规定。有的人大代表建议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加灵活、生动的现场教育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效果。经研究,建议增加部门宣传职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扶持政策作了规定。有的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经研究,建议增加政府引导方面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一条对激励机制作了规定。不少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生活垃圾分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在目前阶段,激励制度尤为重要。经研究,建议增加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制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草案第四十六条对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了规定。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村)的创建活动评选指标。经研究,建议增加将其纳入文明单位等评选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五十一条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将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暂存点或者垃圾房的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有的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未将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暂存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应该有所区别,建议加大对违规倾倒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处罚力度;有的委员提出,建议明确处罚的最低额度,便于实践操作。经研究,建议对未分类定点投放或者随意丢弃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对未及时处理大件垃圾等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更高的处罚金额。(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
草案第四十四条对警示教育培训制度作了规定。有的人大代表和委员提出,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较难操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经研究,考虑到《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社会服务折抵罚款作了规定,建议草案修改稿也将警示教育培训制度修改为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制度。(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草案第五十条对管理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十二条的内容可以合并至第五十条;有的委员提出,处罚幅度较大,导致实践中执法单位自由裁量权过大。经研究,建议按照委员的意见,将草案第五十二条调整至第五十条第三项,并对罚款金额按照违法情节作区分。(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条)
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处罚幅度过大;有的委员提出,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过高。经研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处罚幅度和金额作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草案第四十二条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用档案作了规定。不少人大代表建议将未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有的委员提出,未分类生活垃圾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处罚过重。经研究,建议参考《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六条)
八、关于附则
草案第五十六条对涉及的相关名词作了解释。考虑到前文增加了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管理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名词解释。(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还对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雅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上认为,《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现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需要:
一是部分规定与后续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给日常执法带来了风险。二是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遇到了许多突出的环境问题,如社会生活噪声、机动车冒黑烟、餐饮业布局等方面的污染问题反映较多、意见较大。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国家大力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目标。因此对现行《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使其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的需要、保障我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网”、“甬派”app全文刊登,发送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先后在北仑、奉化等地进行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委、市法制办、市环保局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其后,又召开了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对涉及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沟通。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2月7日,法制委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立法体例
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共分四章,分别是总则、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章节与条款间的逻辑顺序不够清晰,同时也不符合“规定”的立法体例。经研究,根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名称为“规定”的法规,一般采用简单型结构,法规正文不分章,建议沿用原《规定》体例,取消章节设置。
二、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
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对环保约谈、问责制度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国家已经有环保部和省级的环保约谈法定概念,规定应当避免与这个概念产生冲突,建议删除。省人大法工委提出,应当明确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问责的情形,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修订草案第四条对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经研究,对未完成相关环保任务的地区,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督促,责令说明情况,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
修订草案第五条对政府部门间的衔接联动机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环保执法行动中,需要建立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机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规定中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三、关于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和建设项目环保准入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作了规定,经研究,《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去。
市环保局提出,实践中企业增加了个别设备或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以“建设项目”论处过于牵强,处罚额度偏大,不利于经济发展,建议设立生产经营单位新增生产设施、设备 、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相关禁则和罚则,作为对上位法相关条款的细化和补充。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环保设置制定操作规程作了规定,经研究,操作规程并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无法准确评判其有效性、规范性,建议删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为了明确建设项目环保要求,应当在商事登记时,提前告知申请人相关环保准入条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市环保局提出,为了加强对向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或者出借人的惩处力度,建议在第一次明确告知后就对出租人或者出借人进行处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进入排污单位现场监督检查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经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无相关环保执法权,地方性法规也无权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建议删去。
四、关于社会生活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对声功能区设置和交通施工噪声作了规定,经研究《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对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划分、相关交通噪声监管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去。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夜间施工噪声管理作了规定,经研究,为了加强对城区夜间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民生活要求,建议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中考、高考期间,限制建筑施工、装修,应当提前公示,建议做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环保局提出,社会生活噪声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必要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广大群众关切的社会生活噪声监管责任。经研究,建议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相关条款,明确部门职责。(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环保局提出,为了更好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大对路上行驶的“冒黑烟”等超标排放车辆的查处力度。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餐饮业布局在生活中矛盾比较突出,应当在商业设施建设时做好规划。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的情况设置了法律责任。有的列席人员提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明确罚款幅度。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水污染物违规外运设置了法律责任。市环保局提出,为了加强监管,应当对水污染物外运未备案的行为设置罚则。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修订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5日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总体上看,一个立法计划草案和两个法规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表决稿)》、《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计划(草案)规定了13个调研项目。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人民群众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建议较为集中,建议将《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修订)》列入调研项目,经研究,考虑到民生需求,深入开展《条例》的立法调研是必要的,建议将其列入立法调研项目。
二、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
(一)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更高标准地推进环保工作,建议删除“减少”。经研究,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权利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社会公益组织、检察院参与公益诉讼的规定。经研究,相关内容在《环保法》、《民诉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不再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
(三)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中考、高考期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障中考、高考地顺利进行,建议将“可以”改为“应当”,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四)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违法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四项中“公安机关的规定”概念模糊,且与上下文表述不相一致;有的委员提出,第八项应当明确环境噪声污染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各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经研究,建议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作相应修改,但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制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已经对不同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五)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对餐饮业等商业设施的规划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对已有的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管理作出相应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等安装位置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议增加。经研究,参考外地先进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六)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对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的行为设置了罚则。有的委员提出,现行罚则的表述是省人大法工委建议方案,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利于执行,应当参考外地先进城市做法进行修改。经研究,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同时符合上位法精神,建议作原则性表述。(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夜间施工、装修施工的限制时间作出调整。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对夜间施工和房屋装修的时间段已有相关规定,建议不作调整。
(八)有的委员建议增加秸秆燃烧、露天烧烤、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等大气污染防治的内容。经研究,《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此已有相关规定,建议不再重复表述。
(九)有的委员建议应当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作出规定。经研究,如果规定直接予以明确,依据《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部门需在规定出台的一年内制定相关细则。考虑到当前机构改革、生态环保垂直执法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改革完成后部门间职责划分尚需进一步梳理和协调,并进行相关论证和调研,时间欠充分,建议待相关改革完成后再另行规定。
三、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市生活垃圾以“四分法”为基本分类标准,考虑实践中个别县(市)存在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该条第三款规定区县(市)可以根据实际处置能力,对本辖区内的分类类别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款规定不利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整体推进,实践中“四分法”得不到真正落实。经研究,将相关内容调整至附则,并增加由市政府明确过渡期的内容。(草案第五十九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条对村(居)委员会工作职责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村(居)民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建议在表述上增加“组织村(居)民”的相关内容。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七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对分类定点定时投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回收经营者,也可以赠与回收经营者;有的委员提出,鼓励居住小区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鼓励”二字力度不够,不利于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工作的开展,建议修改。经研究,建议将“交售”修改为“交予”、“鼓励”修改为“逐步实行”。(草案第十六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对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该条第二项、第六项关于机关等企事业单位和在建建设工程的管理责任人的规定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存在不一致,建议修改;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责任人的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省条例对管理责任人作相应修改并增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责任人的规定。(草案第十八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临时归集点的划定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归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的表述更加准确。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主体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应当由村收集、乡镇运输。有的委员提出,第四款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的运输主体作了规定,要增加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经研究,建议明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分类运输,同时增加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协调、督促职责规定。(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对农村地区厨余垃圾的处置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由农村地区管理责任人承担厨余垃圾就地处置的责任,加重了管理责任人的义务。经研究,考虑到农村地区将厨余垃圾分类出来后实行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处置是符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建议根据省人大的意见将组织主体修改为区县(市)和乡(镇)两级政府。(草案第三十五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对有关部门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部门”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现实操作。经研究,建议对相关部门作具体表述。(草案第四十条)
(九)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未分类定点投放或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对未定点投放或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力度。经研究,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对情节严重的处罚规定。(草案第五十条第一款)
(十)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化车辆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建议在处罚金额上做好衔接。经研究,建议参照大气法的规定修改罚款金额。(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一)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条对相关名词作了解释。有的委员提出,其他垃圾建议作进一步细化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条例中农村地区的概念不清,建议明确。经研究,建议对其他垃圾作进一步列举,并增加对农村地区的界定。(草案第五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一个立法计划草案和两个法规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修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草案表决稿)》、《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表决稿)》、《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办法(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保障和规范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研究提出了《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改草案)》,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8年12月10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霞惠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就《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0月施行以来,为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这一法定职权的行使,中共中央于2017年1月出台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省委也于2017年9月出台了实施办法。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7月及时修订了《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考虑到我市人大的这一办法出台比较早,对照中央、省委的意见和省人大的规定,我们办法需要进行修改。
二、关于办法修改的原则
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办法的修改,进行专题研究,明确如下三条原则:
(一)推进发展。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省人大的文件精神,坚持把修改办法作为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重要体现,通过强化制度保障,更加积极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推进全市中心工作的发展。
(二)固化经验。在全面总结梳理历届人大履职实践、巩固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考虑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以及本届人大工作创新发展需要,积极借鉴省内外的先进做法,做到传承巩固、创新提升。
(三)依法规范。在重大事项范围界定和行权程序设计上,严格做到法理依据充分;在具体操作上,坚持做到便于操作执行。同时,根据实践检验和执行成效,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完善。
三、关于办法修改的内容
主要集中在以下九个方面进行修改:
(一)办法适用的范围。从现行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人大常委会扩大到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
(二)重大事项的定义。增加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的原则。增加了“三个坚持”“一个促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四)讨论决定的事项。将“议而必决、议而可决、备案”三类事项改为两类:一类是讨论决定的;二类是审议报批的。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规定中规范提法;二是现有办法中列举的部分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
(五)决策报告的事项。增加了一条:“市和区县(市)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具体哪些事项要报告,建议单独制定办法。
(六)工作机构的作用。作了三方面的明确:一是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政府决策前报告事项。二是与“一府一委两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并要征求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年度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七)议案和报告的要求。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主体的法定性。按照宪法规定,议案主体去掉“两院”;报告主体增加监委。二是内容的规范性。根据省人大的规定,明确议案和报告必须写清的有关要素。
(八)专门委员会的职能。增加了一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有关国家机关提交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事先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要听取各方意见。
(九)人大决定的落实。针对决议决定执行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增加了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的内容。同时,增加追责的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现有办法中的法言法语和不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提法,作了适当的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修改草案),提请本次会议一并审议。
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3年10月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宁波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二)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措施;
(六)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八)推进城镇建设和乡村振兴的重大措施;
(九)推进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十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票决。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依法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的重大事项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方案;
(二)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与外国城市(地区)建立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依法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同级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拟定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决策的意见时,应当加强与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等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并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本级人民政府事先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以外,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市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需要提请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论证情况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情况;
(五)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以及协调情况。
第十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按照下列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或者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确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相关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意见,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大事项,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事项,召开听证会、沟通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案人或者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常务委员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未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转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按照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在执行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强监督。
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监察委员会贯彻落实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命令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该决定、命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依法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策,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修改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在认真调研和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8年12月20日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议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 董学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作了明确规定。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为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相关规定,并与《省条例》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我们认为,对《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二、《办法》修改的过程
今年7月以来,我们在深入学习宪法和监察法、《省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实际,认真起草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以及市人大办公厅、法工委、内司工委等单位的意见,并予以了充分吸纳。《办法(修改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现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着重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人事任免工作的任免范围、任免程序、辞职与撤职、表决方式、宪法宣誓等相关内容作了一些必要修改。
(一)关于任免范围。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法(修改草案)》拟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七条,即:“市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一)在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院和省高院于2016年先后批复同意我市设立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批复精神和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法(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二)项拟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作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对象,同时在第十三、十八、二十一条增加相关规定。
(二)关于任前见面、任后表态发言和任命书颁发。参照其他同级别任命对象做法,《办法(修改草案)》第十七条拟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作为任前见面和任职发言的对象;同时考虑到换届时集中任命人员较多的实际情况,该条拟增加一款规定,即:“集中任命时,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此外,《办法(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委托提请机关颁发任命书的对象予以了明确。
(三)关于辞职、撤职与监督。参照《省条例》相关规定,《办法(修改草案)》拟将原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集中起来单独列为一章,即“第四章辞职、撤职与监督”。其中,《办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市人代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大会选举人员提出辞职请求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根据监察法精神,上述规定也适用于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同时结合实际需要,该条拟增加“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闭会期间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对象。
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法(修改草案)》拟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对闭会期间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批准撤换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参照《省条例》规定,拟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就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作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无记名投票表决范围。为进一步简化任免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省条例》相关规定,《办法(修改草案)》第三十条拟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人事事项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即:“对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副市长、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任命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其他人事事项一律采用按表决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五)关于宪法宣誓。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办法(修改草案)》拟就宪法宣誓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十四条,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此外,《办法(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条拟增加一款规定作为兜底条款,即:“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办法(修改草案)》还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修改草案)》议案及修改对照表,请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 事 任 免 办 法
(1988年7月1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5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改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改 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2013年1月17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改 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次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并参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依照法律程序和本办法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市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
(三)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四)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市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的职务;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并由市人民政府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国家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市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一人代理院长的职务;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名,任免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根据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九条 市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或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一人代理检察长的职务,并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三)根据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并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经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区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法治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在主任会议前五日提交。
第十一条 人事任免议案由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议案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提拔任命和提拔决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考试结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布。考试的具体规定依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拟提请提拔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实行任前公示。
公示内容为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通过《宁波日报》公告,公布受理电话,公示期限为七日。
对在公示期间反映的影响提请任命问题,提请机关必须认真了解核实,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是否提请任命的意见书面报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议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议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人事任免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议案时,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主任、局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议案时,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任命后作任职发言。
集中任命时,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同步采用播放演示文稿形式介绍被任命人员情况。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条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其职务未变动的,不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在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其所在工作机构为新设立机构或更名的,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离职或退休的应提请免去其职务;在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在职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提请任命机关将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需撤职的,主任会议、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可以提出撤职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允许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区县(市)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申诉、控告或检举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对下列人事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代理市长,决定任命副市长;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四)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任命宁波海事法院院长;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六)撤职案。
其他人事事项采用按表决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人事任免议案采用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整组名单表决。
人事任免议案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同时向被任命的除代理职务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三条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代理主任签署,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监察委员会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宁波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代发。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宁波日报》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我市加大技改投入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报告
副市长 陈炳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市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
近年来,在市人大的支持推动下,市经信委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2016年、2017年、2018年1-11月工业投资增速分别为-2%、-6.5%、-0.5%,其中技改投资增速分别为-11.7%、-13.1%、-3.6%,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增速在经过“十三五”初期的调整后,今年增速有所回升,特别是1-11月技改投资比去年提高了9.5个百分点,回升势头明显。450个省重点技改项目今年1-9月完成投资132.4亿元,同比增长16%。特别是近年来我市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5.5%)。
二、当前我市技术改造的成效和新特征
通过近年来持续不断地深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成效显著,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
(一)投资结构不断优化。近年来,汽车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资金、技术密集型行业已成我市投资的热点,2017年这五个行业投资占全市制造业投资比重为63.4%,比“十二五”初期提高了8.3个百分点。高能耗行业投资比重不断下降,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八大高耗能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由“十二五”初期的27.3%下降到2017年的13.7%。
(二)技术改造意识深入人心。通过多年持续政策引导、宣传以及去年以来“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目前通过技术改造提质增效的思想意识已深入每家企业。去年以来,全市累计已有5859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了技改项目,占全部规上企业的80%,其中2018年全市已经推进3244家规上企业实施技改项目。
(三)企业提质增效成效突出。根据对2017年1889个已竣工的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调查问卷,这些项目累计完成投资381亿元,项目竣工后预计可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518亿元,新增利润263.1亿元,新增税收89.6亿元。其中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效率平均提高37%,自动化、智能化程度平均提高13.3%,运营成本平均降低8.9%,产品生产周期平均缩短9.3%,产品不良品率平均降低9.1%,单位产值能耗平均降低7.5%。
(四)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成效显著。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升、电机设备能效提升、空压机系统诊断优化、老旧落后设备淘汰等专项行动,全面推进工业能效提升工程,全市乙烯、聚氨酯、钢铁、火电等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均已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其中镇海炼化入选国家工信部乙烯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标杆企业。
(五)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明显。通过实施传统产业技改提升,今年1-10月我市九个重点传统制造业规上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14%,高于全市规上工业2.2个百分点。今年1-11月全市已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75家,整治提升2100家“低散乱”企业(作坊),腾出用能空间27万吨标煤。
(六)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逐渐成为技术改造主要方向。去年以来,全市累计已有1326家规上企业完成了智能化改造诊断,实施的6574个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投资项目数共有4603个,比重已达到7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普通技改项目中平均技术软件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近18%,其中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投资项目中技术软件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达到35%左右。去年以来全市有近100家企业开始实施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改造。今年1-10月全市全员劳动率24.9万元/人,同比增长6%,万元工业增加值用工同比下降5.7%。
三、主要工作举措
(一)强化顶层设计。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作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扶持政策,明确具体举措。一是制定发布了《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33亿元用于支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技改投资项目。二是制定发布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3511”产业导向目录和智能制造工程评判标准》,进一步明确我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重点和方向。
(二)突破项目扶持范围和方式。一是补助比例突破新高,技改项目补助比例由以往按设备投入最高12%市、县两级配套补助提高到设备(技术、软件)投入的最高20%市本级财政补助,补助比例在全国范围最高。二是补助资金提前预拨,对于千亿级龙头培育企业、行业骨干培育企业等企业技改项目,在项目开工阶段,提前给予30%补助资金。三是行业领域基本拓展至所有领域,在扶持“3511”产业的同时,进一步支持传统制造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传统制造业技改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8%、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四是突出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对列入扶持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连续2年内,按企业对地方新增财政实际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增收统筹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三)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一是发布了《宁波市加快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明确重点任务,提出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全覆盖、有需求规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全覆盖;到2020年,培育10家全国先进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00家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和集成商、1000家向工业4.0迈进的智能制造企业。二是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宁波市推进规上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对诊断工作的实施步骤、工作机制以及补助内容、对象、标准和补助方式。自2017至2019年,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和初步解决方案设计。
(四)建立技改项目跟踪服务长效机制。一是每年建立起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库、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市规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进行季度跟踪管理,督促和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二是强化项目跟踪服务,每年制定《宁波市经信系统联系服务重大项目、企业和基层工作方案》,每月由委领导带队分组实地联系服务重大项目,通过精准有效服务,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建设。今年以来通过服务组实地走访协调,解决项目突出困难问题15个;并将其中50个项目作为挂牌项目,每月实施“红黄绿”灯管理。
(五)推进智能制造工程。根据不同企业实际情况,分别推进实施“机器换人”、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等三类技术改造项目,以“点、线、面”方式全方位、多层次推动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一是面向小微企业集聚的传统产业,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2018年全市在建“机器换人”技改项目379个,项目竣工后预计新增销售收入421.4亿元,减员近5000人。二是针对特色块状经济行业的企业,鼓励其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生产线改造试点项目。自2013年以来,围绕汽车零部件、轴承等行业,共实施试点改造项目15个,成功研制并推广应用了轴承智能磨装检测、汽车底盘件内高压成形等6条智能化生产线,同时其系列化产品已实现销售460余台(套)。三是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2017年以来,共有42个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列入市级项目计划。同时吉利罗佑发动机数字化车间等7个项目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万华智能工厂等5个项目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
(六)促进技改扶持政策落地。一是强化市级技改政策扶持。2017年以来共有3批721个项目列入宁波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这些项目预计补助资金29.3亿元,目前已对318个项目下达补助资金13.7亿元。二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今年共有浙江智昌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高速高性能机器人伺服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项目等3个项目列入国家强基工程和技术改造专项,预计可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共8000余万元。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今年来,通过宣讲会、座谈会、业务培训会等形式,组织举办相关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活动27次,参加的企业代表和工业系统负责人等近2200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宣贯效果。
(七)创新金融支持技术改造。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创新支持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与浙商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浙商银行根据协议要求开展履约见证、选择权贷款和买方信贷等贷款模式和产品创新,每年新增信贷规模的40%用于智能制造项目,给予企业最高贷款利率下浮20%的优惠,为我市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拓宽了融资渠道。截止2018年9月,浙商银行为我市88家智能化改造企业提供了供应链融资、履约见证等金融创新业务,累计投放信贷达87亿元。
(八)优化企业投资环境。简化项目审批环节,切实优化企业投资环境。一是落实“零土地”技改审批方式改革政策,对企业实施不新增土地的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和承诺验收制,截止目前,2018年我市共有“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3059个。二是进一步下放技改项目审批权限。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促进重大项目早落地和开工建设,将投资5亿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备案权限下放到各区县(市),基本实现了技改项目属地备案管理。
四、存在问题
一是金融支持持续下降。近年来我市实体经济获得中长期贷款越来越难,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中的比重持续下滑,从2013年的31.9%下滑到2018年1-10月的24.5%。二是市场需求长期低迷影响,特别是今年的中美贸易争端影响企业对宏观经济的预期,并进一步影响企业家的投资信心。根据我委近期对部分重点企业的调查问卷,有近1/5的企业表示中美贸易摩擦影响企业今后投资计划,下降约20%,因此企业更注重提高生产效率、产品品质和精益管理的有效技改投资,而对于扩大规模的技改投资不多。三是目前的统计体系与企业实际技改投入不匹配。目前企业用于软件、技术、专利、设计、标准、品牌、精益管理等方面的软性投入无法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畴,导致目前的统计数据与企业实际技改投入偏差较大。此外,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小微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这其中相当部分投资由于租售需要领取房产证等诸多原因也未能纳入工业投资范围。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把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作为增强工业经济增长活力、提升工业发展内在动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抓手,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为重点,健全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聚焦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一是引导企业围绕“3511”产业及八大细分行业领域,加快实施技术改造,提升重点产业层级。二是着力改造提升纺织服装等九个重点传统制造业,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三是支持企业运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设备和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等技术改造,努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生态体系。
(二)加强重大跟踪服务。贯彻落实《宁波市“三联三促”企业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全力服务企业,扎实做好项目精准服务、攻坚工作。一是在继续完善全市技术改造项目库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一个委领导挂帅、一个处室负责、服务一个区域重大项目”的精准服务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实地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其中重点项目进行公开挂牌。二是定期梳理一批投资进度严重滞后的重大项目,开展攻坚破难工作,要求落实项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进度和对策举措,“一对一”进行跟踪协调服务。
(三)深入推进“三年大改造”。一是按照三年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的要求,市、县两级经信部门通过主动上门帮助企业技改挖潜、政策宣讲、代办前期手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实施技改投资项目,确保2019年实现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全覆盖。二是对已完成智能化诊断服务的企业,通过组织召开分行业、分区域诊断服务对接会和组织相关服务公司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促成企业与服务公司进一步合作,进一步开展初步解决方案设计并最终落地实施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
(四)开展智能制造推广应用。一是加快推广应用智能制造模式。积极推进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示范项目和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试点改造项目建设,对已竣工并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积极在同类行业中大规模移植、推广所形成的经验和模式。二是搭建技术与产业对接平台。依托智博会、机器人峰会等重大活动平台,积极开展智能制造相关主题推介和对接活动,同时借助市信息化服务中心和智能制造协会等力量,市、县两级建立常态化的智能制造推广对接机制。
(五)突出产业链打造。一是聚焦我市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积极开展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重大产业链项目推进工作,加快培育形成产业集群。二是围绕伺服电机、减速器等6条重点“四基”产业链,积极推进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实施的重大产业链项目建设。
(六)探索技改项目扶持新模式。一是总结浙商银行在我市开展智能化改造产融创新的成功经验,进一步与宁波银行开展合作,拟对技改项目、四基产业链配套采购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提前给予企业融资支持。二是加快引进和推进各类产业基金组建,积极引导各类基金支持我市优质项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加大技改投入
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技改投入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年初,市委部署落实“六争攻坚、三年攀高”专项行动,提出产业争先,谋深做实传统产业转型文章。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报告,列为会议重要议题。为此,市人大财经委深入部门、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对相关情况作了梳理和分析,现报告如下:
一、我市技改投入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多措并举,强力推动由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迈进,全市技改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高于全国平均45.5%的水平,起到了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支撑作用。
(一)导向定位清晰明确。发布“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出台《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加快促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宁波市推进规上企业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全面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确定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产业导向、项目要求和扶持原则,提出聚焦重点、智能制造、产业提升等六方面重点技改任务,引导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技改投资,在市、县两级层面建立起分行业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技术支撑体系,明确三年内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全覆盖、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全覆盖,到2020年培育10家全国先进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00家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集成商,1000家向工业4.0迈进的智能制造企业。
(二)政策扶持重点突出。自2017年起,三年内统筹安排100亿专项资金支持“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大部分用于扶持企业技改投资;对属于“3511”产业的投资规模1亿元(含)以上工业投资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技改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档、分期补助,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智能化改造项目、9个重点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分别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不等的最高补助,对列入扶持计划的新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0%的奖励,有效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激发了技改的积极性。
(三)服务环境持续优化。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减事项、减时间、减材料、减费用”工作要求,出台《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改革实施方案》,全面优化审批流程。落实“零土地”技改审批方式,对不新增土地的技改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和承诺验收制。下放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完善技改项目监测机制,对5亿元以下技改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对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和省重点技改项目实施投资数据监测。强化项目跟踪和分析,建立各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开展“一对一”服务;有问题困难项目,实施“挂牌挂号”和“红黄绿”灯管理的工作制度,有效推进项目提速。
(四)提质增效逐步显现。一是投资结构趋优。2017年,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5个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投资总量不断上升,占全市制造业投资的63.4%;八大高能耗产业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由“十二五”初期的27.3%,逐年下降至去年的13.7%。二是企业转型趋快。扎实推进“三年大改造”计划,全市累计已有5859家规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占全部规上企业的80%,累计完成技改投资1178亿元,其中2018年3244家规上企业实施技改,完成投资321亿元。1326家规上企业完成智能化改造诊断,占全部有诊断需求企业的66.2%。近几年,规上工业企业已实施的6574个技术改造项目中,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投资项目数4603个,占比达70%以上,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攀升。三是传统制造趋强。今年1-10月九个重点传统制造业投资平均增速15.7%,总产值同比增长14%,高于全市规上工业2.2个百分点。
二、技改投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市技改投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国内同类城市相比,与推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目标定位相比,问题和不足依然突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投入总量持续低迷,产业发展缺少后劲。全市工业和技改投资在经历“十二五”高增长期后,“十三五”以来转入调整期,特别受项目、资金、土地、能耗“双控”影响、2016年、2017年、2018年1-11月的工业投资增速分别为-2.0%、-6.5%、-0.5%,同期技改投资增速分别为-11.7%、-13.1%、-3.4%。从民间投资看,今年1-10月我市完成民间投资1726.9亿元,其中房地产投资1179.3亿元,占比68.3%,制造业投资仅346.7亿元,占比20.1%,明显偏低。从项目情况看,2018年1-10月新开工的工业项目下降42.2%,完成投资额下降38.2%;特别是新开工的大项目减少,10亿以上的大项目今年开工数、总投资、已完成投资额同比分别下降21.6%、13.8%、13.6%。从投入类型看,企业对标准、专利、设计、品牌、服务、管理等领域的改造投入,无法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畴,难以获得相关奖励补助,导致企业仍偏好土地、设备等传统硬件改造,对软件升级投入热度相对不高。
(二)平台建设较为滞后,科创能力亟待提升。一是创新平台层级不高。全市还没有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孵化器分别只有5个和10个,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众创空间数量严重不足,高校资源和重大科创平台均处于副省级城市末位。二是科技研发投入不足。2017年全市R&D支出241.9亿元,R&D支出占GDP比重仅为2.46%,武汉、南京、杭州、合肥均已超过3%,长沙、青岛、无锡、苏州、佛山等城市也分别达到2.90%、2.84%、2.82%、2.70%和2.60%,严重影响了高科技投入和产业转型升级。三是科技转化能力偏弱。我市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数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均不高,2018年前三季度发明专利4477件,占专利授权总量的12.7%,大连、沈阳、青岛、南京、武汉、杭州、深圳该项指标均超过20%,科技成果总体转化率为66%,其中高校转化率不足20%,与同类城市相比处在相对较低水平。
(三)资源要素逐势短缺,新增项目落地困难。一是融资环境依然趋紧。近年来我市实体经济获得中长期贷款较难,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获得金融支持更难,从2013年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的31.9%,下滑到2016年的20.8%、2017年的20.3%、2018年1-10月的24.5%,制造业贷款余额和比重始终低位徘徊。二是土地供求矛盾突出。不少项目因土地问题外流,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共有近20个重大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因此外迁,总投资达100亿元以上。三是签约项目落地缩减。近几年,不仅签约项目数量在减少,且实际落地也不高,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因各种要素制约,审批和建设中遇到困难,造成投资规模缩减。
三、进一步加大技改投入的建议
宁波作为工业大市,抓好技改投资,对调结构、促转型、保增长,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强化“重实体、兴实业”的鲜明导向,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聚焦重点领域,增强发展能级。一是要聚焦重点产业,围绕《“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和“3511”新型产业体系,将技改重心放在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上,做好战略新兴产业引领培育;改造提升纺织服装、橡胶塑料制品、家用电器、化学纤维等传统制造业,推进特色产业优化升级。二是要聚焦重点企业,围绕建设“2个万亿级、4个五千亿级和6个千亿级”产业集群,推进“龙头骨干”、“单打冠军”、“隐形冠军”为重点的技改项目,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三是要聚焦重点区域,围绕功能区域和产业布局,发挥集聚效应,推动我市现有产业园区整体改造提升,全面提高园区技术装备和产业协作配套程度,构建一批生态、科技、智慧化的产业园区,增强发展能级。
(二)聚焦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一是要推进科创平台引领。高标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扎实推进宁波科技材料城、宁波软件园等创新大平台建设,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积极推动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二是要增强科研院所支撑。全力支持“四院、三校、两中心”建设,高质量引进一批名校名院名所,推动企业与知名院校开展跨区域技术交流和对接合作,建立深度融合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三是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盟,推动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四是要加速高端人才汇聚。积极实施“创新顶尖人才推进计划”、“3315计划”、“资本引才计划”、“甬智回归工程”等人才引育行动,加速各类人才汇聚,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五是要构建开放创新体系。加快引进海外研发机构、高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拓展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参与全球化制造业创新链建设。
(三)聚焦要素保障,提振投资信心。一是要优化扶持政策。上下联动,优化政策,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支持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和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加快研究出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统计认定与奖励措施,落实好技改投入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鼓励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的引领、吸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技改领域。结合推进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全国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工业投资信贷力度,争取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30%以上。二是要突出用地保障。严格落实市县两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工业项目不少于30%、小微企业不少于5%的政策要求,通过土地挖潜、存量盘活、新增投放和差别化供给,实行长期租赁、弹性出让、分割转让等多种供地方式,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三是要提升服务质量。继续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确保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100天”,加快推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改革。推进联系企业促发展、联系项目促投资、联系基层促效能的“三联三促”专项行动,深化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完善问题收集、流转与解决回复机制,实现对规上企业点对点和小微企业全覆盖的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提振企业投资信心。
关于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
转型升级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9年1月2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5—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改投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技改投入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目标,精准施策、多措并举,导向定位清晰明确、政策扶持重点突出、服务环境持续优化、提质增效逐步显现,不断推动宁波由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迈进。同时也指出,目前我市技改投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投入总量持续低迷,产业发展缺乏后劲;平台建设较为滞后,科创能力亟待提升;资源要素逐势短缺,新增项目落地困难。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重实体、兴实业”的鲜明导向,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两化融合”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着力推动自主创新、优化投资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为进一步加强技改、推进“产业争先”,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聚焦重点领域,增强发展能级。一是要聚焦重点产业,围绕《“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和“3511”新型产业体系,将技改重心放在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上,做好战略新兴产业引领培育;改造提升纺织服装、橡胶塑料制品、家用电器、化学纤维等传统制造业,推进特色产业优化升级。二是要聚焦重点企业,围绕建设“2个万亿级、4个五千亿级和6个千亿级”产业集群,推进“龙头骨干”、“单打冠军”、“隐形冠军”为重点的技改项目,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三是要聚焦重点区域,围绕功能区域和产业布局,发挥集聚效应,推动我市现有产业园区整体改造提升,全面提高园区技术装备和产业协作配套程度,构建一批生态、科技、智慧化的产业园区,增强发展能级。
二、聚焦创新驱动,加快转型升级。一是要推进科创平台引领。高标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扎实推进宁波科技材料城、宁波软件园等创新大平台建设,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科技创新2025”重大专项,积极推动一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二是要增强科研院所支撑。全力支持“四院、三校、两中心”建设,高质量引进一批名校名院名所,推动企业与知名院校开展跨区域技术交流和对接合作,建立深度融合的产学研合作关系。三是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盟,推动创新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四是要加速高端人才汇聚。积极实施“创新顶尖人才推进计划”、“3315计划”、“资本引才计划”、“甬智回归工程”等人才引育行动,加速各类人才汇聚,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智力支撑。五是要构建开放创新体系。加快引进海外研发机构、高科技企业、创新服务机构,加强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拓展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参与全球化制造业创新链建设。
三、聚焦要素保障,提振投资信心。一是要优化扶持政策。上下联动,优化政策,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支持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和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加快研究出台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统计认定与奖励措施,落实好技改投入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鼓励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的引领、吸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技改领域。结合推进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全国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工业投资信贷力度,争取制造业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30%以上。二是要突出用地保障。严格落实市县两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工业项目不少于30%、小微企业不少于5%的政策要求,通过土地挖潜、存量盘活、新增投放和差别化供给,实行长期租赁、弹性出让、分割转让等多种供地方式,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三是要提升服务质量。继续简化和规范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确保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100天”,加快推动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交易制度改革。推进联系企业促发展、联系项目促投资、联系基层促效能的“三联三促”专项行动,深化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完善问题收集、流转与解决回复机制,实现对规上企业点对点和小微企业全覆盖的精准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和推广应用,提振企业投资信心。
关于201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
副市长 陈炳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市201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践行“八八战略”,按照市委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资产使用、处置管理,夯实基础工作,加大资产监督力度,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名城名都”建设。
一、201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034.77亿元,负债总额776.77亿元,净资产总额1258亿元。以下重点汇报市本级情况:
市本级纳入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共447家,其中:行政单位154家、事业单位293家。
(一)资产总量情况
市本级资产总额567.05亿元,负债总额123.65亿元,净资产443.4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市本级资产总额567.05亿元,其中:流动资产总额160.83亿元,占总资产28.36%;固定资产总额253.22亿元,占总资产44.66%;在建工程总额108.58亿元,占总资产的19.15%;无形资产总额7.37亿元,占总资产的1.3%;长期投资37.05亿元,占总资产的6.53%。
2.市本级负债总额123.6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18.4亿元,占总负债的95.75%;长期借款1.1亿元,占总负债的0.9%。长期应付款4.15亿元,占总负债的3.35%。
(二)主要资产配置情况
1.土地使用情况。实有土地228.97万平方米。其中:自用188.97万平方米,占实有土地82.53%;闲置40万平方米,占实有土地17.47%,主要是宁波园林管理局持有改制单位剥离资产34.5万平方米,位于角洞岙苗圃及青林湾公园。
2.房屋使用情况。房屋实际面积480.87万平方米。其中按使用状态:自用457.29万平方米,占实际房屋面积的95.1%;出租出借5.48万平方米,占房屋面积的1.14%;闲置3.1万平方米,占0.64%;其他房屋面积15万平方米,占房屋面积的3.12%。
按单位分布看:行政机关房屋实际面积91.44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9.02%;事业单位房屋实际面积389.43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80.98%,其中教育事业房屋实际面积221.77万平方米,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房屋实际面积112.09万平方米,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实际面积22.25万平方米,分别占事业单位房屋实际面积的56.95%,28.78%,5.71%。
3.车辆使用情况。车辆实有数2347辆,价值6.44亿元。
4.大型设备情况。大型设备实有数1717台,价值31.55亿元。
5.在建工程情况。期末账面价值108.58亿元中,其中:行政单位18.06亿元,事业单位90.52亿元。
(三)资产使用和收益情况
1.资产出租出借情况。2017年度通过房屋、大型设备等出租出借,累计收益总额0.45亿元。
2.对外投资情况。事业单位长期投资93笔,累计投资额37.05亿元。主要投资项目,如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投资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2亿元,宁波东部城乡一体化建设有限公司1.32亿元;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投资宁波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11.67亿元。因投资目的为完成政府政策性功能,未要求年度投资分红。
(四)资产处置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当年处置账面价值7.38亿元。主要包含报废报损4.04亿元,出售出让1.4亿元(其中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出售北仑港航服务中心大楼给宁波保税区管理会,账面价值1.3亿元),无偿调拨(划转)1.17亿元。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做法
(一)扎紧资产管理制度笼子,以制度体制促进资产管理规范有序
1.建立“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理体制,对资产管理的制度设计、审核控制、指导协调、占有使用,我们初步建立了“财政—部门—单位”三个监督管理层次,即财政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单位主体责任,实现各负其责、各尽其责的分层分项分岗的管理体制。其中,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除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特定业务需报批外,其他业务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框架内具体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2.完善全链条制度建设。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资产管理的生命周期,陆续出台涵盖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配置、使用、处置、收入上缴、信息报告、监督等多项资产管理办法和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初步搭建了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横向到边的制度管理体系。同时,推动制度建设纵向到底,指导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和本行业,建立健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内控制度贯彻落实到基层预算单位。
3.补长薄弱环节制度短板。今年,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管理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针对下步机构改革已提前制定《关于做好市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下步机构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做好政策准备。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制定《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4.落实大型资产处置制度。在政府部门大型资产处置中,如政府上下级资产划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向国有企业划转等事项,严格建立申请—会商—确定—审批—执行的“一条龙”处置决策执行制度。即,由资产监管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召集相关资产监管部门和发改、国土和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以政府会议专题纪要等书面材料确定处置意见,财政部门按资产管理程序具体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意见,主管部门按资产管理程序具体监督资产处置手续。
(二)夯实基础工作,积极拓展资产管理监管新路径
1.开展全面调查实现资产管理“家底”清。为更加全面了解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使用情况,今年4月,我们组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底之前的存量房产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重点对单位实际占用、使用的房产的总量、分布、结构和使用状态等进行统计。通过调查,初步摸清了资产使用状态,掌握了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2.加大监督力度实现资产管理“纪律”明。今年7月份,我们以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十大整改行动及市委第二轮巡视发现问题为重点,对涉及的巡视整改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落实,指导部门领会资产管理工作政策,严格巡视涉及资产管理问题的整改落实。9月份,我们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管理全面自查及整改,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自查,认真清理资产管理中的不足,并督查及时整改和制定整改计划,10月份开展重点抽查,对部分部门进行现场工作,督促纠正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同时我们稳步开展闲置资产处置工作。
3.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全。我市财政部门从2011年起开始建设资产管理信息化及网络系统,经过3次大的升级完善,系统平台基本实现资产管理四个“全覆盖”:一是资产卡片、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报表和查询分析等事项全覆盖;二是系统初步实现动态管理,掌握单位的资产使用、处置、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管理等环节全覆盖,使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三是对大型资产信息如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实现重点监管全覆盖。四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本纳入系统,资产审批事项逐步纳入网上审批,实现单位全覆盖。
4.加强改革过程中资产管理“程序”严。1月份我们指导单位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资产界定和方案报送工作,加强脱钩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的管理。7月下旬,又专门督导各单位加快资产管理工作进度。目前,各单位已行动起来,认真核实情况梳理措施,多数部门已完成资产清查和专项审计阶段,正处在资产界定和国有资产使用方案确认阶段。同时,按照市委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推进改制单位的资产管理处置工作。
(三)体现效率为先,努力实现资产配置使用共建共享
1.引入实物定额专项审核。在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管理中,结合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要求,引入新增资产实物定额专项审核管理,按种类、级别、面积、使用年限等明确配置标准。在市里大活动、机构调整、人员转隶等涉及资产划拨配置中,根据实物定额标准,努力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控制增量,对资产未达使用年限、或已达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等不符合处置更新标准的,要求能使用的继续使用,能共用的不再新增。
2.助力通用设施共建共享。按照打造资源节约型政府要求,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以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为契机,对会议设施、食堂管理、车辆保障、物业服务、信息化项目等通用共性设施,抓好建设源头,推动建立部门之间资产共享共用,如在政府行政中心建设中采取通用会议场所、行政服务中心入驻单位信息化项目集中建设和维护、车辆配置更新统一纳入系统化管理等。
3.推动大型设备仪器共享。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推动科研和技术创新,建立了我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推动大型设备仪器共享。近年来,我市大型仪器共用网平台的入网单位和共享仪器数量不断增加,检测范围和能力不断提高。截止2017年12月,网站平台内共录入大型仪器设备724台(套),基本涵盖了宁波市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20万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对内开展研究或教学的同时,积极开展对外服务。2017年各入网单位共服务单位数6485家,检测样品总数53882份,测试机时达47736小时。
4.集中处置提效资产回收。2013年起,我市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实行统一回收、专业处置机制,由经环保部门资质认定并审批的企业进行集中处置废弃电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2017年度由认定固废处置企业回收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报废电器电子产品217批次,共接收15445件(台)。
(四)抓牢创新主线,切实推动资产管理公开透明
1.以规范操作程序促进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有资产流失。日常处置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行为,我市从2011年起,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市本级单位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29宗,成交标的价值合计1.2亿元。
2.以健全报告机制促进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今年以来,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报送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我们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向财政部报送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和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工作。二是建立市级报告机制。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本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章立制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工作机制,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等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报告布置、编制、报送、审议和整改等各项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确保2018年按省委要求完成市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的工作。
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也面临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资产管理基础仍较薄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资产底数不清,存在实物和账、表、卡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一致等现象,单位房产管理存在权证不全不清现象。二是资产使用、处置等管理仍存在不规范现象。房产违规出租出借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此外,资产使用存在房产闲置、资产未得到有效利用的情况。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复杂,“财政—部门—单位”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主体责任还有待加强,此外资产管理的队伍还比较薄弱,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还尚欠巩固,管理的手段基础还有待提升。
四、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与改进措施
我们将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市委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为契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加强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宁波发展,造福全市人民。
(一)强化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明晰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财政部门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理顺财政部门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强化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充分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主体责任,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二)巩固基础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能
组织各部门持续开展摸清家底工作,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加大清查力度,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清查核实资产,并做好账务处理;科学调剂资产使用,减少配置浪费,加快闲置资产盘活进程,对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职的部分资产,按规范程序加快处置,充实财力;完善向同级人大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根据机构改革开展情况,动态调整落实部门职责,推进区县市政府上下联动,保证2019年报告制度全覆盖;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同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工作需要,完善工作系统,对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充实工作队伍;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现象,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和宁波市委工作要求,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
(一)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2017年度,市本级国有企业627户,资产总额6237.11亿元,负债总额3647.72亿元,净资产2589.39亿元;营业收入610.10亿元,利润总额51.85亿元。
2017年度,各区、县(市)国有企业346户,资产总额5785.06亿元,负债总额4025.5亿元,净资产1759.56亿元;营业收入108.48亿元,利润总额-19.72亿元。
汇总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情况,2017年,全市国有企业973户,资产总额12022.17亿元,负债总额7673.22亿元,净资产4348.95亿元;营业收入718.58亿元,利润总额32.13亿元。
资本的投向和布局情况。国有企业根据单户企业财务报表填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我市国有企业投向、布局情况如下:一是从行业排名看: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共涉及55个行业大类,按合计资产规模排名,前五大行业分别为商务服务业(40.46%)、房地产业(20.11%)、公共设施管理业(10.48%)、装卸搬运和仓储业(9.35%)、道路运输业(7.12%)。二是从功能性角度看:国有资本集中于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区块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其中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80%以上集中于上述领域。三是从2017年度资本投资量看:主要用于交通、大港口、都市建设、民生建设方面。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
总量情况。全市国有金融企业25户,资产总额11302.45亿元;负债总额10495.09亿元;净资产807.36亿元;实收资本255.59亿元;国有资本165.64亿元,国有资产应享有权益总额293.5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273.48亿元,净利润100.1亿元。
资本的投向和布局情况。从经济类型来看,国有独资4户、国有全资6户、国有绝对控股10户、国有参股5户;从行业分类来看,银行类10户、保险类1户、担保类11户、金融控股公司1户、其他金融机构2户。总体上看,我市金融企业的布局主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化解不良债务风险为主,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情况
2017年度,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567.05亿元;负债123.65亿元;净资产总额443.4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119.37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447.68亿元。
2017年度,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467.72亿元,负债总额653.12亿元,净资产814.6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543.33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924.39亿元。
汇总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情况,2017年度,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034.77亿元;负债总额776.77亿元;净资产总额1258亿元。其中:行政单位资产总额662.70亿元,事业单位资产总额1372.07亿元。
(四)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情况
全市国有土地面积24.09万公顷;水资源存量203966万立方米;海域面积80.83万公顷(含海岛面积);全市国有林地面积2.18万公顷。
二、国有资产管理和改革情况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国有企业风险控制情况
(1)加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为加强企业投资风险防控,我市各级国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制,如出台印发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从项目投资决策到执行,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建立了完整的国有资本投前、投中、投后管理体系。
(2)加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一是拓展直接融资渠道,降低债务成本。如2017年度市属国企实际发行债券、超短融等13件,合计110.5亿元,综合成本约4.65亿元,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二是发展产业基金,支持项目投资。如2017年度市属国企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11只,基金总规模94.7亿元,撬动9倍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三是严控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重点对超比例担保事项严格落实反担保。四是推进“瘦身健体”。围绕“三去一降一补”,积极盘活市属国企存量资产,加大存量房地产去化力度,完成房地产去库存33.3万方,占年度计划的142.4%。
(3)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为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核算、防范风险,各级国资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通过完善财务监管体系,夯实财务基础工作,加强资金账户管理,建立国有企业公款竞争性存放机制和国企业务预算管理制度。
2.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2017年,按照中央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精神和全国、省市国企党建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大力开展“国企党建和改革攻坚年”活动,切实做到在履行使命中服务大局,在改革攻坚中优化国资布局,在体制转型中提升监管效能。
(1)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国资部门按照分类开展考核、监管,实施利润比例分类管理。二是规范董事会建设,不断完善构建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体系,优化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推进国企重组整合。在国有企业方面,各级国资部门通过制定“一企一策”改革方案,探索出台国企整合重组方案,加大资产整合力度。如宁波机场与省机场集团整合重组、宁海县将99家国企重组整合成33家,并组建了县城投、交通、水务、商贸和旅游五大集团公司等等。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是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混改。市属城投、报业、东投、轨道等企业通过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万科、绿城、融创等知名房地产企业,实现国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经济效益得到了显著提升。奉化区通过引进宁波滕头集团、银泰集团等非国有资本,组建成立国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发旅游项目。二是通过新三板挂牌推动混改。报业集团下属子企业甬派传媒成功挂牌新三板,通过新三板的股权交易推动混改。三是通过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混改。广播影视中心完成了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空港物流公司完成了员工持股计划改革试点,余姚、慈溪等地也以员工持股和股权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4)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7〕6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党建工作“1+N”制度体系。全面推进党建要求进章程,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探索研究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制定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先议”指引意见。
3.国有企业监管情况
(1)国有企业实施分类监管。一是由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即直接监管企业),二是由国资委出资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即委托监管企业),三是尚未实现政企分开,仍由各市级部门(或下属单位)出资并管理的企业(即单一资产监管企业)。
(2)强化国有企业监管措施。一是推进国资监管转型。按照规范行权的要求,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大简政放权,调整精简优化国资监管职能。如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文件,不断增强依法监管力度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职能转变。二是强化闭环监督体系。国资部门按照流程管理、分类处理、联动督促、跟踪督改的整体思路,研究制定了《市属国企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办法》,对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处置、分类督办,有效提升监督实效。三是优化综合监督手段。全面推行重大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制度,出台国有资产交易监督办法,健全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四是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作用,全年各市属国企监事会提交月度报告242份,反映问题57个,涉及金额20.9亿元,有效防范企业风险。
4.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情况
(1)国有资产处置。2017年度,国有企业资产处置项目一宗,即宁波市保安总公司100%国有产权转让给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获得6012.42万元转让收益。
(2)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我市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甬党〔2015〕37号)和《关于提高竞争类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甬国资发〔2016〕105号)精神,从2017年起,将市属竞争类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的净利润收缴比例由2016年的10%提高到20%,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国企收取比例保持10%不变。
2017年度,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59541万元,完成50068万元,加上上半年结转收入16030万元,2017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用资金为66098万元。
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51234万元,完成29958万元,为预算的58.5%。拟安排的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20000万元资本金未支出。
5.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
截止2017年末,宁波市国有资本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共有14户,其中一级企业1户,各级子企业13户,资产总额8.80亿元,负债总额0.27亿元,净资产8.53亿元,2017年实现营业收入0.84亿元,净利润0.79亿元。
6.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薪酬情况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薪酬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工作要求,我市国资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国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结合当地国企情况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薪酬改革制度,积极探索分类考核体系,细化优化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宁波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7〕54号),市国资委印发了《宁波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清单》等制度,形成了“1+2”改革意见及配套体系,从理念思路、指标设计、目标确定、考核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2017年度,市国资委按照新的考核目标体系,对13家市属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综合绩效情况进行考核,平均年度薪酬为44.48万元,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96倍,薪酬水平符合薪改政策的要求,薪酬差距与企业综合绩效差距基本吻合,初步形成薪酬能高能低、奖惩分明的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机制。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加强金融企业监管。由于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各金融企业由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接受当地金融办及银监局的监督管理。根据金融企业出资人关系,我市25户金融企业中,除3户企业(宁波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宁海县农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象山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市财政局和地方国资部门直接监管,其余22户企业的国有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性质,由国有出资人通过委派董事会成员、股东代表等方式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2017年底,我市金融企业高管人数为59人,薪酬总额为6712.09万元,比上年增加646.72万元,人均薪酬113.76万元,比上年增长10.7%。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1)在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一是建立“三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资产管理的制度设计、审核控制、指导协调、占有使用,我们初步建立了“财政—部门—单位”三个监督管理层次,即财政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单位主体责任,实现各负其责、各尽其责的分层分项分岗的管理体制。其中,对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除对外投资和担保等特定业务需报批外,其他业务在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框架内具体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管。
二是完善全链条制度建设。我们按照上级要求,结合资产管理的生命周期,陆续出台涵盖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配置、使用、处置、收入上缴、信息报告、监督等多项资产管理办法和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初步搭建了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横向到边的制度管理体系。同时,推动制度建设纵向到底,指导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和本行业,建立健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内控制度贯彻落实到基层预算单位。
三是补薄弱环节制度短板。今年,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管理中仍存在的薄弱环节,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办重新修订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针对下步机构改革已提前制定《关于做好市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为下步机构改革加强资产管理做好政策准备。针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制定《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是落实大型资产处置制度。在政府部门大型资产处置中,如政府上下级资产划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向国有企业划转等事项,严格建立申请—会商—确定—审批—执行的“一条龙”处置决策执行制度。即,由资产监管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召集相关资产监管部门和发改、国土和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以政府会议专题纪要等书面材料确定处置意见,财政部门按资产管理程序具体办理资产处置审批意见,主管部门按资产管理程序具体监督资产处置手续。
(2)在夯实管理基础方面,努力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一是引入实物定额专项审核。在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管理中,结合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等要求,引入新增资产实物定额专项审核管理,按种类、级别、面积、使用年限等明确配置标准。在市里大活动、机构调整、人员转隶等涉及资产划拨配置中,根据实物定额标准,努力盘活存量、共享共用、控制增量,对资产未达使用年限、或已达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等不符合处置更新标准的,要求能使用的继续使用,能共用的不再新增。
二是以规范操作程序促进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日常处置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行为,我市从2011年起,对列入进场交易范围的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通过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征集意向竞租(买)人,接受社会监督。2017年度市本级单位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29宗,成交标的价值合计1.2亿元。
三是建立健全报告国有资产工作机制。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今年以来,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做好相关工作:一方面报送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我们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向财政部报送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和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市级报告机制。按照市委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本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章立制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国土局等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报告布置、编制、报送、审议和整改等各项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确保2018年按省委要求完成市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的工作。
(3)在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方面,积极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
我市财政从2011年起开始建设资产管理信息化及网络系统,经过3次大的升级完善,系统平台基本实现资产管理四个“全覆盖”:一是资产卡片、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报表和查询分析等事项全覆盖;二是系统初步实现动态管理,掌握单位的资产使用、处置、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管理等环节全覆盖,使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三是对大型资产信息如土地、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资产实现重点监管全覆盖。四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本纳入系统,资产审批事项逐步纳入网上审批,实现单位全覆盖。
2.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情况
(1)主要资产配置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占用土地266万平方米,占有房屋面积2756万平方米(其中行政单位503万平方米,事业单位2253万平方米);车辆实有数11842辆,账面价值24.67亿元;大型设备实有数3249台,账面价值579亿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203亿元。
(2)资产使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2017年度通过房屋、大型设备等出租出借,累计已收总额0.98亿元;事业单位长期投资163笔,累计投资47.47亿元。
(3)资产处置情况。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账面价值23.17亿元,主要包含报废报损13.02亿元;出售出让1.67亿元;无偿划转6.8亿元。
(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1.重视国土资源总体规划,优化国土开发格局
(1)2013年,宁波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率先启动国土规划编制;2016年7月,《宁波市国土规划(2016-2030年)》通过部、省级专家组论证;2017年3月,在全国省级国土规划编制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
(2)《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是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以控制指标为主。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23.3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76.5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295.93万亩,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3.30万亩,人均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185平方米,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不超过130平方米,建设用地地均产出不低于41万元/亩,土地开发强度不高于20.7%,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不高于19.8平方米。
(3)《宁波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生态优先,扩能压点、综合利用、统筹兼顾、有利发展”为目标,全面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实现建筑用石料矿产开发由单一的石料保障向“生态保护、矿地利用和石料保障”三位一体转变,使布局更加合理,资源开采更加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集约,政府监管更加规范有序。
2.加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充分利用环境资源
(1)耕地资源保护。我市紧紧围绕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制定出台《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耕地管控性、建设性、激励性保护。
(2)矿山资源保护。我市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环境保护,坚持矿山治理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有机结合的原则,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100%,实现“环境治理、地尽其用”的治理目标。
(3)地质环境保护。全面建成覆盖全市范围内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开展各种类型地下水动态监测,加强全市应急供水水源保护,确保省水质考核点年度水质保持稳定。
(4)林业资源保护。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按照“严管林”的要求,一是加强了林木采伐管理,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林木行为,森林蓄积消耗量明显下降;二是通过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以促进目的树种生长为目标,加快推进中幼林抚育改造,通过调整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缩短森林培育周期,林分质量明显提高;三是推进平原绿化、森林城市和森林村庄的创建,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显著,森林资源保护成绩突出,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取得显著成效,森林火灾次数和受灾面积显著下降,古树名木和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工作日益加强,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持续稳定增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较高水平。
(5)水利资源保护。近年来,我市着力改善水生态环境与水资源利用,重点加强水源地保护与治理项目建设,同时我市积极实施分质供水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如“十一五”期间开始实施分质供水体系,将大型耗水型工业供水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分开(城市公共供水采用水库水源,工业专用水厂水源取自平原河网及境外河道引水),该体系降低了工业发展对水库优质水的依赖和工业供水成本,同时在环境保护、改善河道水生态方面作用起到显著作用。
3.建立健全海洋制度,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在海洋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我市不断增强海洋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制,推进海域海岛资源的统筹管控和高效利用,积极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1)配合省里完成《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修编、《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以及《浙江省海岛保护规划》的制定,修编完成了《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
(2)积极开展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以及无居民海岛巡查工作,划定领海基点岛伏虎礁的保护范围并开展重点监视监测工作。
(3)我市积极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切实改善和提升海域海岛海岸利用环境、生态环境、景观环境,促进美丽海岸美丽海岛建设。
(4)认真贯彻执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认真配合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和海洋督查,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三、推进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经过全市各级部门的努力,我市拥有了规模庞大、种类繁多的国有资产,初步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但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中还遇到不少矛盾和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配套制度不齐备
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提出的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企业、金融、行政事业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纳入报告口径。目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由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不适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缺乏更高级次的法律依据;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分散在国土、林业、水利、海洋的相关工作领域法规之中,没有系统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法律法规;行政事业性资产中的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的法律依据还亟待补充到相关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之中。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较多,职责体系亟待需要梳理清晰
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口径,相关国有资产的职责分散在财政、国资委、国土、水利、海洋渔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间存在职能交叉和边界不清现象,在个别领域的资产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三)国有资产核算和报告制度还有待完善
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的核算制度还不完善,部分资源的计量计价存在困难;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以现行财政部相关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存在当地政府与上下级政府互相拥有国有资产,不能完整反映一级政府的国有资产,需要调整相关核算报告机制;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的合并口径,向人大汇报提供信息的指标等形式内容还需进一步明确,以有利于四块国有资产的整合汇总。
四、进一步推进工作的思路与改进措施
我们将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按照市委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为契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加强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宁波发展,造福全市人民。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管理职责,合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精神,明确责任部门和主体,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起国有资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工作。财政部门并会同国资部门、金融办、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和海洋渔业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的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的专报工作。其他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报告工作。
(二)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大,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全力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国有企业“强根固魂”,为宁波市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大力提升国有资本质量效率,突出项目投资,有效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二是持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突出整合重组,有效提升国资配置效率。三是加速推进国企国资改革进程,突出开放搞活,有效提升企业活力竞争力。四是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水平,突出监管强企,有效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五是不断提升国企国资党建水平,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三)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是进一步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及职责。进一步理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与工作职责、任务,并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做实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内控制度、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促进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报告编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议财政部尽快开发完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以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同时,不断提高数据的分析应用水平,夯实管理工作基础。
(四)巩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工作,提高资产履职保障效能
一是持续开展摸清家底工作,引入第三方中介服务加大清查力度,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清查核实资产,并做好账务处理;二是科学配置资产使用,减少配置浪费,加快闲置资产盘活进程,对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职的部分资产,按规范程序加快处置,充实财力;三是完善向同级人大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根据机构改革开展情况,动态调整落实部门职责,推进区县市政府上下联动,保证2019年在我市报告制度全覆盖;四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同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实施的工作需要,完善工作系统,对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五)完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客观反映保护成效和运营效益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甬党发〔2018〕45号文件精神,以下步自然资源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规范整合各类国有资产的运作和管理,不断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编制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及时做好汇总和上报。二是建立完善我市涉林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根据《森林法》规定,按国家林草局部署和技术规范,在每10年开展1次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基础上,每年进行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编制涉林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规范林权流转及其有偿使用制度。三是继续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围填海现状调查,妥善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严控新增围填海。四是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水资源调查制度和技术标准,推进建立水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监测体系,探索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的精神,按照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同时确定一项专题作口头报告进行重点审议。今年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作口头报告。为此,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调研,在听取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基础上,对市机关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和市体育局等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抽查了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等十多家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年报,并结合市审计局2017年对397个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调查,起草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资产家底基本摸清。截至2017年底,市本级纳入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447家,其中行政单位154家,事业单位293家,资产总额567.05亿元,负债总额123.65亿元,净资产443.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253.22亿元,占总资产的44.66%,无形资产7.36亿元,占总资产的1.3%,在建工程108.57亿元,占总资产的19.15%,流动资产160.83亿元,占总资产的28.36%。
图1 总资产结构图
固定资产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158.56亿元,占62.62%,其中房屋480.86万平方米,净值150.57亿元,占94.96%;通用设备51.91亿元,占20.5%,其中汽车2347辆,净值6.39亿元;专用设备30.58亿元,占12.08%;家具、用品等8.05亿元,占3.18%;图书档案、文物等其他资产4.12亿元,占1.62%。
图2 固定资产结构图
房屋资产中,行政单位占用91.43万平方米,占19.01%;事业单位占用389.43万平方米,占80.99%,其中教育事业占用221.76万平方米,占56.95%,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12.08万平方米,占28.7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2.25万平方米,占5.7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18.41万平方米,占4.73%,其他事业单位14.93万平方米,占3.83%。
图3 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结构图
(二)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制度和办法。为规范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通用办公设备配置,制定出台了《关于修订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部分配置标准的通知》。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为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过几年努力,陆续出台覆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多项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初步搭建了资产管理从“入口”到“出口”的全链条制度管理体系,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监管机制初步形成。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要求,初步建立了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管机制。注重资产优化配置,以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为契机,对会议设施、车辆保障、物业服务、信息化等通用设施设备,抓好源头建设,初步建立通用设备的共建共享机制。为提高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率,搭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建立大型设备共享机制。对重大资产处置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多部门参与合作的处置决策执行机制。建立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开展专项调查和专题督查等方式,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国有资产信息化网络平台,初步建立对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事项和监管环节等全覆盖的动态监督机制。
(四)资产管理逐步规范。房屋资产,分类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办公用房按照统一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调剂等要求,自2013年开始逐步推进统一集中管理。截止2017年底,市机关事务局集中管理办公用房,保障了59家市级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有住房中,国家直管公房划区分片管理,由各区政府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国家直管公房的使用、出租出售、修缮等管理工作;单位自管公房由各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公车管理严格按照车辆改革要求,部门和单位按标准保留外,其余全部纳入了统一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和有偿使用。截止2017年底,市机关事务局共有车辆425辆,其中公车中心402辆,自2016年10月车改以来,公车中心共为160家单位出车13390次,运营收入983.7万元。通用办公设备按配置标准,实行实物定额专项审核管理。部分资产的出租出借逐渐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挂牌交易,2017年市本级单位出租处置资产进场交易29宗,成交标的价值1.2亿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统一回收,集中专业处置,促进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长期来,行政事业单位重资金安排轻资产管理,导致不少部门和单位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一是资产统计数据不准确。一些部门汇总统计的资产数据不全面、不准确,资产报表数据与财政报表数据不一致,书面报告数据与资产报表数据不一致,自报房产数据与不动产登记数据不一致,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仍有待进一步清查核实。二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部门和单位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不全,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脱节,资产处置、权属转移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资产登记不及时、信息登记不准确,造成一些部门单位资产账面数与实有数不相一致。三是资产管理力量不匹配。不少部门单位没有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职责分散在各使用单位,造成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管理人员的配置、人员素质能力与现行资产管理要求不相适应。
(二)权属意识还不够强化,产权不清问题比较突出。一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土地以划拨为主,房屋、设备等由财政资金安排建设和购置,对部门和单位而言,资产姓“公”,归谁都一样,产权意识不强,规范管理要求不高,加之资料不齐全、历史遗留问题未妥善解决等原因,有房无证等现象较为普遍。一是资产权证不全。据审计调查,权证不全的有353处,面积47.64万平方米,其中未办理房产证的176处,面积30.19万平方米;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295处,面积32.04万平方米;房产证、土地证均未办理的118处,面积14.6万平方米。二是部分资产权属不清。有的是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一致,有的是产权单位和资产登记单位不一致,资产权属关系未理顺。
(三)制度执行还不够严格,资产使用处置比较随意。尽管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但实际执行仍不到位,资产使用管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一是房产处置不规范。一些单位因机构撤并、拆迁以及资产的调入、划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账户处理,形成账外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二是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部分公有住房权证不全,权属不清,存在账外资产。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本应保障和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职工住房困难问题,但不少单位将公有住房出租给本系统以外的人员使用。三是房产出租还比较随意。一些部门单位房产对外出租未按规定进行评估,也未公开招投标,有的甚至未经财政和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出租。一些房产出租租期长,租金低,有的甚至出现承租人违规搭建违章建筑后再转租他人。
(四)资产配置还不够合理,资产使用效率比较低下。一是资产配置不够合理。一些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占比高,实际使用率低,造成大量公共资源的浪费。二是部分资产闲置率比较高。土地闲置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16.83%。不少单位房产闲置比例较高。据审计调查,共有433处房产闲置,合计面积11.3万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及经营性房产闲置113处、面积8.82万平方米,公有住房闲置320套占总套数469套的68.23%。三是提升资产利用率的举措不多。一些单位对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缺少通盘考虑和具体措施,资产利用的效益有待提高。
三、意见建议
(一)提高认识,夯实管理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治理现代化,造福人民,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切实规范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内控制度。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二)聚焦问题,强化规范管理。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一要清产核资,进一步摸清家底。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专项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账外等问题资产要逐项清查核实,分析原因,归类处理,推进规范管理。二要明晰产权,妥善处理权证不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对权证不全的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分类核实,查找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市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解决权证不全,权属不清问题。三是规范处置,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对现有的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规范管理,特别是对外投资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抓紧核销处理。要落实资产出租出借制度,推进出租出借公正透明。
(三)完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配合、协同推进。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三个层级的监管机制,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过程监管。二要建立房产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区拆迁办等房产管理部门之间,要实行房产信息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建立房产变更、处置协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形成监管合力。三要建立和完善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阶段资产管理要求,联合开展资产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以监督促规范。四要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的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公开。
(四)改革创新,提高使用效益。一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制度。建立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单位职能和实际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从源头上管控资产配置的不合理现象。二要完善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进一步扩大资产共享共用的范围,避免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三要加大集中管理力度。在摸清家底基础上,统筹规划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资产,打破历史形成的部门占有与分布的不合理格局,加快推进资产集中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办公用房市区两级、跨部门、跨系统的统筹调剂,并将调剂范围逐步扩大到部门下属全额拨款单位,对长期沉淀的闲置资产抓紧出售处置,充分发挥资产的市场价值和使用效益。
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9年1月2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5—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宁波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1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加强制度建设、摸清资产家底、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在审议全市国有资产综合报告基础上,重点审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依然存在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权属意识还不够强化,产权不清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还不够严格,资产使用处置比较随意;资产配置还不够合理,资产使用效率比较低下等方面问题(详见附件2)。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对照问题清单,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施策,加以整改和提高。现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夯实管理基础。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治理现代化,造福人民、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动态监管,切实规范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健全内控制度。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二、聚焦问题,强化规范管理。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协调处理相关问题。一是清产核资,进一步摸清家底。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专项的清产核资工作,对账外等问题资产要逐项清查核实,分析原因,归类处理,推进规范管理。二是明晰产权,妥善处理权证不全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增强法律和风险意识,对权证不全的资产要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分类核实,查找原因,提出处理办法。市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解决权证不全,权属不清问题。三是规范处置,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等行为。对现有的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落实措施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外投资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抓紧核销处理。四是依法依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投融资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举债或融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以各种形式为下属单位融资提供支持。
三、完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协同推进。一是建立市级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主管部门、单位三个层级的监管机制,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过程监管。二是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各区拆迁办等房产管理部门之间,要实行房产信息数据的互通和共享,建立房产变更、处置协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建立专项监督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阶段资产管理要求,联合开展资产管理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以监督促规范。四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公开。
四、改革创新,提高使用效益。一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和制度。建立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单位职能和实际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从源头上管控资产配置的不合理现象。二要完善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进一步扩大资产共享共用的范围,避免资产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三要加大集中管理力度。在摸清家底基础上,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存量资产,打破历史形成的部门占有与分布的不合理格局,加快推进资产集中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办公用房市区两级、跨部门、跨系统的统筹调剂,并将调剂范围逐步扩大到部门下属全额拨款单位,对长期沉淀的闲置资产抓紧出售处置,充分发挥资产的市场价值和使用效益。
关于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
三江六岸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规划局局长 王丽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2018年我市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2018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城乡规划的龙头地位,不断创新规划编制理念,不断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紧紧围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强化战略引领,夯实新一轮空间规划编制基础;坚持民生导向,着力幸福宜居城市建设;强化刚性管控,加大“一法一条例”贯彻落实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划保障。
(一)强化规划全域管控,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
为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理念,今年4月市政府出台《关于优化城市发展相关管理体制强化市级统筹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优化市与区管理体制为重点,联动调整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建设、产业招商等体制,实现规划全域“一支笔”管控,市六区土地“一口子”管理,城市建设“一盘棋”推进,产业项目“一张图”招商。
为切实推进城乡规划从中心城区向全域管控转变,在市政府统筹下,规划系统加强市域统筹,以空间规划“一张图”为目标,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措施:一是注重顶层设计,推动规划管控范围从市区向市域覆盖、管控模式由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发挥规委会平台作用,确立分层次的全域规划管控模式,建立市县两级规划工作对接机制;二是构建规划大片区管理体制,撤销石化、慈城等5个园区和卫星镇规划管理机构,由行政区域属地分局统一行使规划管理职能;三是加快规划管理向乡镇延伸,补齐基层规划专业技术人才缺失短板,向61个乡镇(街道)派驻80名驻镇规划师,受到基层普遍欢迎。
(二)强化战略规划引领,谋划城市高质量发展
为更长远谋划宁波未来的发展,明确下一轮空间规划编制目标和方向,今年不断推进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的编制,并坚持开门做规划,广泛听取了人大、政协、各地各部门、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今年8月向市人大进行了专题汇报,对于会上提出的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意见和建议,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在战略规划成果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强化战略引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凝聚全市以战略引领发展的思想共识。为把握城市发展重点区域,谋划城市发展新的增长极,开展了前湾新区、东钱湖地区、甬江科创大走廊、文创港核心区等规划工作。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完善城市功能,今年深入开展了新会展中心、天一阁扩建、青少年宫、妇女活动中心、市档案中心选址以及东钱湖快速路等项目的规划研究和前期工作。
(三)着力营造特色风貌,提升城市宜居品质
牢牢把握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双试点的契机,不断完善城市设计制度,构建总体、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三个层次的城市设计体系,完成了《宁波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等一批成果。强化“城市双修”与城市设计联动,推进一批有实效、有影响、可示范的实施项目。以鼓楼街道为试点,开展15分钟社区生活圈营造设计,推动共治共享。加强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管理,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注重道路景观整治,开展中兴路、中山西路等道路综合整治,完成环城南路、机场路等绿化美化工程,宁波、宁波东高速出入口景观提升工程全面展开。
健全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体系,全面完成已命名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今年市区14个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下步即将报省政府审批。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工作,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共计187处。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注重规划先行,开展村庄设计试点,完成了余姚市横坎头村乡村振兴规划和村庄设计。推进小城镇综合整治,余姚梁弄等6个乡镇获评2018年度宁波最美宜居小城镇,预计今年55个乡镇可一次性通过省考核验收。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
围绕改善民生、保障城市安全,以综合交通为重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优化互联互通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开展栎社枢纽、甬舟铁路、沪嘉甬铁路等相关规划研究。完善城市内部交通供给,开展中小运量快速轨道交通和城市快速路规划研究。补齐发展短板,开展专业市场、综合管廊、教育设施、停车设施等一批专项规划。加快各类项目落地实施,北外环路、东外环路、南外环东处快速化改造、机场快速路南延、中兴大桥、三官堂大桥及接线等重点项目进展顺利。餐厨厂建成试运行,6个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推进有序。江东水厂综合改造工程全面完成,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进展顺利。
(五)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强化规划实施监管
在市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下,《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成为首部城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地方法规。开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监管,通过日常巡查和利用遥感技术辅助规划督察,及时发现和处理一批违法建设。截止10月底,累计对市区违法建设立案94件,作出处罚决定125件,共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面积56000余平方米。市规划、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防违协作机制,出台《关于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有关事项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查处职责,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加大生态控制区规划督查力度。
一年来,虽然城乡规划实施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服务高质量发展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规划统筹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城市品质特色还需进一步彰显,部分项目的建设进度还需进一步加快等等。
下步,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将围绕全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编制面向2035年的空间规划为重点,强化规划统筹管理,谋划重点发展平台,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增强规划服务水平,扎实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规划引领,谋划面向未来的新一轮城市发展。结合国家空间规划改革路径,以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推进面向2035年的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以“多规合一”为目标,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科学配置资源要素,绘制面向未来的“一张蓝图”,构建面向未来的空间规划体系。同步启动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轨道线网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
(二)统筹区域协调,推动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把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浙江省大湾区建设的战略机遇,开展宁波北部副城空间发展战略及前湾新区空间规划,将前湾新区打造成承接上海区域服务职能转移和优质功能溢出的桥头堡。落实《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1+X”行动,启动杭州湾区域协调发展行动规划编制,开展沪甬城际通道规划等。推进甬舟一体化,深化宁波都市圈交通系统规划,加强与舟山、台州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三)聚焦产业发展,打造城市转型重点功能平台。推进甬江科创大走廊落地实施,力争将该区域建设成为辐射甬江两岸、带动全市发展的创新核心龙头和智力支撑。深化临空经济示范区空间布局和交通体系,着力提升栎社国家级综合枢纽地位。开展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推进“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深化东钱湖地区相关规划,建设世界级生态湖区。以贯通、开放、活力为核心,启动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推动三江六岸滨水地区规划建设。
(四)加强风貌管控,不断提升城乡品质特色。巩固和扩大“双试点”成效,提升城乡空间品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指导各地开展15分钟社区生活圈行动计划。加强风貌特色管控,逐步构建城市特色风貌管控体系。健全历史文化保护体系,推进第三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提升城市文化魅力。探索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新路子,开展宁波市大花园发展战略。
(五)深化审批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作用,使项目生成机制更加科学,加速推进“最多跑一次”。在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时限上深挖潜力,着力打造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效率最高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体系。深入推进“三联三促”企业服务专项行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难题。
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情况
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编制和实施,牢固树立了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对历史和未来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好生态环境资源这个“底线”。为有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决定,2018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梳理评估,全面回顾规划实施情况
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但规划实施中也面临现状项目处置困难、区内项目建设控制与审批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今年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进行了系统性实施评估,梳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项目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二级管控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形态控制,总结现状管控问题与实施难点。
(二)结合实际,启动生态控制区规划编制
2017年以来,国家、省先后出台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多个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明确我市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最终我市划定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共54块,面积为1670.4km2,占陆域国土面积17.1%,主要为生态红线中的一级管控区范围。针对原生态红线中的二级管控区,启动了生态控制区规划编制。规划分市域和市区两个层面,划定市生态控制区的范围界限,明确生态格局。在市区生态控制区内,进一步细化管控要求,划定管控单元,明确管控要求,为下阶段生态管控提供指引。
(三)借势而上,通过“城市双修”修复自然生态
紧抓“城市双修”试点城市机遇,出台《宁波市生态修复城市修补试点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自然生态。通过重塑水乡魅力、完善绿地系统等行动,开展重要湖泊水系、山体及周边区域的修复,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山水格局。深化“森林宁波”“彩化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打造城市绿廊、绿环、绿楔、绿心,建成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城市绿化生态体系。以项目为抓手,推进“城市双修”工作不断深入,目前部分项目如东钱湖鄞东南沿山干河生态带、慈城新城生态区海绵化改造工程、鄞州公园二期工程、姚江北岸滨江景观带等生态项目已基本实施完成,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四)狠抓落实,严格实施规划分类管理
严控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项目审批,一级管控区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控制措施,禁止一切有损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分类处置历史遗存的部分项目。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危化品集装箱仓储设施等项目,多次对意向选址方案进行论证,推动项目搬迁。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违建的督察力度,对16个违法建设进行了处理。
当前,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中还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国家生态保护实行一条红线管控,我市为两级管控,融合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制度供给还需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态区保护立法进程还需加快;三是生态带内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企业还有改扩建诉求,部分地区对于民宿、旅游开发、山地别墅等存在较多建设冲动,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下步,将开展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优化调整,使生态控制区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机融合,推进区县(市)1:2000生态保护红线控规落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快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控制区)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形成生态保护生态红线的常态化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持续深化生态区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生态移民、生态补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涉及红线保护的人口资金、土地等配套政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三、关于三江六岸规划实施情况
三江六岸区域承载了宁波城市发展的自然特征和文化精髓,一直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有效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格执行《宁波市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健全体系,深化完善三江六岸规划和研究
以三江口地区为重点,先后开展了《东渡路商业街区微改造详细规划》《江东庆安东侧地段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等详细规划设计,以城市更新、功能优化、品质提升为主线,塑造城市品牌形象。开展甬江科创大走廊规划前期工作。打造甬江两岸重要空间载体,开展文创港核心区、新材料科技城、小浃江片区、北仑滨江新城等一系列城市设计工作。深化江北核心区等棚改区域的规划谋划,提升该区域建设品质。完成姚江两岸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姚江两岸的发展方向和策略,以绿色发展、文化驱动、城乡统筹为基本发展路径,逐步实现门户新经济、绿色智慧谷、人文新水乡的发展目标。推动塘河绿带贯通整治,先后启动《西塘河两岸城市设计》《后塘河两岸城市设计》,强化三江六岸与城市腹地的联系,拓展宁波城区的文化休闲空间,增强市民的文化认知感。
(二)强化刚性,全面加强滨江地段规划管控
坚守生态底线,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以自然资源保护为基础,管控落实好三江六岸区域的生态边界,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保护好城市生态环境与山水格局。为营造滨江城市形态,严控核心要素,严格按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落实规划提出的18处核心管控地块,严格控制更改用地性质,确保滨江绿地的完整性。强化滨江空间特色塑造,根据区段的不同特质,分类确定开发建设要求。严格执行规划修改法定程序,根据《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凡涉及三江六岸滨江第一层开发地块均需按照相对严格的程序办理,充分发挥市规委会审议职能,强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提质增效,三江六岸开发建设有序推进
今年是新一轮三江六岸开发建设第四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支持下,三江六岸开发建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绩。滨江沿线重要节点项目顺利推进,如镇海电厂整体搬迁改造工程、长丰热电搬迁、中华纸业关停等取得实质性进展。区域联动逐步全线贯通,中兴大桥及连接工程主塔已合龙,三官堂大桥预计2020年通车,西洪大桥及连接工程正持续推进。市民健身休闲场所逐步完善,三江口公园、绿岛公园、鄞州公园二期、滨江休闲带等工程建成并投入使用。功能布局逐步提升,原宁波日报社改造工程基本完成,腾讯云产业基地、奥体中心项目、智慧园和新材料创新中心建设等众多项目正全面推进。沿岸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三江码头整治和“三无”船舶、废弃船舶及非法水上构筑物的清理工作深入推进。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三江六岸开发建设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计划实施,三江美化、亮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三江六岸区域管理水平有待提升等。
下步,市政府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分步实施、协调发展为原则,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要求,开展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并实施好《宁波市三江六岸品质提升攻坚行动方案》(2019-2021),合理引导项目建设时序,重点推进滨江空间贯通及景观美化、功能提升、文化旅游、水系治理、码头整治等系列工程,进一步提升三江六岸区域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使三江六岸真正成为展示宁波形象的窗口、体现品质特色的平台、市民休闲旅游的场所、产业转型升级的载体。
关于宁波市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
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要求,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我市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报告。针对这三项规划实施内容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委员会及早谋划,结合《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调研、《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听取和审议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情况报告、专题听取《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编制情况汇报等工作,听取相关工作汇报5次,实地考察调研3次,组织委员和代表专业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39人次全面深入了解规划实施情况。委员会既跟踪上次城乡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也对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多规合一、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工作持续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规划行政行为,依法严格实施规划。
一、规划实施情况
委员会认为,2017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建设“名城名都”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有序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三江六岸拓展提升等专项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营造品质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进一步取得了成效。主要特点有四个方面:
(一)规划的法治建设不断健全。规划领域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启动《宁波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定》修改。围绕“提质增效”,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增强规划服务效能。强化规划实施监管,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查处职责,建立联合防违协作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加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督查力度。
(二)规划的管控作用不断增强。从加强制度设计、理顺管理体制、延伸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规划全域管控。规划管控范围从市区向市域覆盖、管控模式由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发挥规委会平台作用,建立市县两级规划工作对接机制,构建规划大片区管理体制,加快规划管理向乡镇延伸。
(三)规划的引领作用不断强化。完善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引领城市统筹发展、创新转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探索构建新的空间规划体系,夯实面向2035年的空间规划编制基础。
(四)规划的保障作用不断深化。围绕“城乡争优”、改善民生和保障城市安全,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以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村庄设计试点为契机,加强城乡景观风貌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设计和管理,推进精细化治理。启动生态控制区规划编制,细化三江六岸核心区地块精细化规划设计。
二、存在问题
我市城乡规划等实施总体扎实、有序、严格,在引领和管控宁波城市发展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对照我市“名城名都”建设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是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
(一)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察体制仍有待完善。一是管理体制机制尚不完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涉及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多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综合监管合力不强,违法案件监管查处力度不够大,存在一定的推诿扯皮现象。二是督察体制不够顺畅。城乡规划督察中心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的力度还不够。
(二)规划实施的统筹力度和精细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一是“多规合一”进程需进一步加快。不同层次规划的相互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前期行政区划调整后的一些地方,新旧规划实施衔接需进一步理顺。相关规划信息平台统筹和数据共享力度不够,规划的精准化管控还有待加强。二是规划实施的目标不够明确、计划性不够强。目前,规划的制定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趋于完善。但规划实施步骤、阶段和年度目标分解、各方面前后衔接等时序问题还较为突出。三是城市品质特色还需进一步提升。部分规划实施滞后于城市更新,没有得到较好落实,设施供给存在缺口。养老、休闲空间、公园绿地等公共产品滞后于居民需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滞后于发展需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还不够彰显。四是镇村规划编制实施有待进一步加强。近两年,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建设和民宿发展较快,但部分镇村建设规划较慢,专业人才缺乏,设计不够合理,特色不够鲜明,有的还存在房地产化倾向等问题。
(三)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工作仍有待落地。一是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制度供给还需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等生态保护的制度体系还需加快健全。二是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在划定的背景、范围、主体及管控等方面存在相异之处,两条红线的融合和落地工作亟待加快。三是对项目建设控制与审批管理还存在问题。对历史遗留和现状项目处置推进较为缓慢,一些管控区内违建仍有存在。
(四)三江六岸拓展提升规划实施力度仍有待加大。一是三江六岸区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上下游和两岸的统筹规划管理尚未很好实现,规划实施品质不均。在三江六岸沿岸环境整治以及提升工程建设中,部分建设项目未按计划实施,项目开发建设推进乏力,滨江道路断点仍存。对规划实施缺少强有力的跟踪评估和监管,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各自为阵的现象。二是在严控核心要素、营造滨江城市形态方面仍需进一步统一认识。滨江绿地特别是岛头绿地规划实施不连贯,甬江北岸一带相关项目建设较为滞后,工业遗存保护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城市文化特质等软实力未能通过三江六岸区域得到充分展示。
三、下步工作建议
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委员会指出下步应瞄准2049城市发展战略确定的目标,在高质量推进新一轮城市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保障法定规划刚性实施。建议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推动规划工作转型发展。一是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加快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强化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优化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加快实现“多规合一”,实现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相一致。二是高起点推进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深入总结前几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以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通过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带动规划工作转型发展,促进城市发展模式转型提升。
(二)提升城乡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一是加强规划立法工作。协助市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地完成《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工作,研究违法建设处置、城市更新、地下综合管廊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认真学习北京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划实施的目标和时序,探索建立规划实施检查评估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动态维护。三是进一步提高规划督察和执法效能。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项目的随意性,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一是抓好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功能。对照城乡争优三年行动计划,把握“城市双修”和城中村改造契机,实现产业转型,同步改造污水、固废处置等市政设施,提升城市承载力。统筹周边配套设施建设与地块开发建设时序。二是切实解决民生难题。通过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力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停车难等民生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控。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注重历史建筑保护,彰显名城整体特色和区块形象。实施宁波大花园发展战略,构建城市特色风貌管控体系,加强建筑方案精细化管理。
(四)依法严格实施生态红线保护规划。一是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与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融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更好地厘清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与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市总规、国土利用规划等深度融合,既满足国家“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工作要求,也体现我市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分级管控特色。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控制区一起作为市域生态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各自相关管理规范落实生态空间管控机制,并据此推进区县(市)1:2000生态保护红线控规落地。二是持续深化生态区保护地方立法工作,健全生态移民、生态补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涉及红线保护的人口资金、土地等配套政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三是研究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二级管控区内一些项目的建设控制标准和审批管理权限,妥善解决因规划变动造成的“批而未建”、“供而未建”的土地问题。
(五)加大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实施力度。一是在总体规划框架下,继续完善重点区域控制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修改程序。二是明确分阶段实施规划。对前三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明确今后三年及更长时间的目标任务,根据任务紧迫性和重要性分阶段突破。三是围绕拥江发展战略,切实加强规划设定的控制地带保护,推动滨江绿地特别是岛头绿地规划连贯实施,加快甬江北岸一带相关项目建设,加大工业遗存保护力度,切实控制好沿江房地产开发。四是注重三江六岸建筑景观控制,控制好城市天际线、通风廊道、标志性建筑等,进一步提高三江六岸的美化、亮化水平,充分展示城市文化特质等软实力。
关于宁波市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
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
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9年1月2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25-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宁波市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规划部门能较好执行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城乡规划等实施总体扎实、有序、严格,在引领和管控宁波城市发展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短板和不足: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察体制仍有待完善,规划实施的统筹力度和精细化水平仍有待提高,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工作仍有待落地,三江六岸拓展提升规划实施力度仍有待加大。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规划工作转型发展。一是以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加快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强化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加快实现“多规合一”,着力破解规划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二是高起点推进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深入总结前几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以《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通过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带动规划工作转型发展,促进城市发展模式转型提升。
二、提升城乡规划工作管理水平。一是认真学习北京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划实施的目标和时序,探索建立规划实施检查评估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动态维护。二是进一步提高规划督察和执法效能。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项目的随意性,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积极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一是抓好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功能。对照城乡争优三年行动计划,把握“城市双修”和城中村改造契机,推动产业转型,同步改造污水、固废处置等市政设施,提升城市承载力。统筹周边配套设施建设与地块开发建设时序。二是切实解决民生难题。通过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有力实施,从源头上控制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停车难等民生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控。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注重历史建筑保护,彰显名城整体特色和区块形象。实施宁波大花园发展战略,构建城市特色风貌管控体系,加强建筑方案精细化管理。
四、依法严格实施生态红线保护规划。一是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与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融合。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更好地厘清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与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深度融合。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市域生态控制区一起作为市域生态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按照各自相关管理规范落实生态空间管控机制,并据此推进区县(市)1:2000生态保护红线控规落地。二是健全生态移民、生态补偿、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等涉及红线保护的配套政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三是研究市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二级管控区内一些项目的建设控制标准和审批管理权限,妥善解决因规划变动造成的“批而未供”“供而未建”的土地问题。
五、加大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实施力度。一是严格规划管理。优化细化重点区域控制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修改法定程序。二是加大规划实施力度。梳理和总结前三年规划实施情况,确定今后三年实施规划及更长时间的目标任务,根据任务紧迫性和重要性分阶段突破,加大跟踪评估和监督力度,确保规划的刚性执行。三是围绕拥江发展战略,切实加强规划设定的控制地带保护,推动滨江绿地特别是岛头绿地规划连贯实施,加快甬江北岸一带相关项目建设,加大工业遗存保护力度,切实控制好沿江房地产开发。四是注重三江六岸建筑景观控制,控制好城市天际线、通风廊道、标志性建筑等,进一步提高三江六岸的形象水平,充分展示城市文化特质等软实力。
关于补选张才方为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中共浙江省委提名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才方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依法补选张才方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省人大代表辞职
和出缺补选有关事项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 董学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提请审议接受周晓峰辞去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决议和补选张才方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的议案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接受省人大代表辞职事项
因健康原因,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巡视员周晓峰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根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决定接受周晓峰辞去省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关于省人大代表出缺补选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委提名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才方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候选人。依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依法补选张才方为省十三届人大代表。
以上说明,连同《关于接受周晓峰请求辞去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和《关于补选张才方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接受周晓峰请求辞去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健康原因,周晓峰向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周晓峰辞去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对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今年6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甬人大常办函〔2018〕16号)(以下简称《审议意见》),指出了我市土地利用存在的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收悉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部署,印发了《关于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切实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意见书内容,攻坚克难,立改立行。现将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2018年,全市国土资源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工作部署,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优用增量、盘活存量,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在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消减20%的情况下,借力市人大常委会专项监督,市政府组织了专项督察,实施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土十条”,集中力量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确保重大项目、实体经济、乡村振兴和民生项目用地需求。
截止12月15日,完成土地供应6.9万亩,同比增长51.5%,预计全年土地供应面积超过7.8万亩,比去年4.85万亩增长60.8%,创2011年以来新高。出让土地面积4.1万亩,出让合同金额916亿元,出让金创历史新高。盘活存量土地2.55万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1.68万亩,完成省定任务的170.1%和225.5%。列入人大专项监督的762宗3.68万亩“供而未用”土地已完成处置464宗2.57万亩。列入围档整治的275宗1万亩“供而未用”土地已处置完成233宗0.81万亩。今年是我市消化存量土地工作力度最大、效果最明显的一年。
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一)强化规划刚性,推进多规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调整修改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执行,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避免因不符规划要求盲目选址产生新的“供而不用”土地。深入开展《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开发边界、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基础专题研究,夯实规划编制基础。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等约束性指标,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开发强度接近上限的区域,及时进行预警和适度引导。划定509平方公里市中心城区范围,两规融合度达90%以上。探索乡镇层面“多规融合”,印发《宁波市乡镇“多规融合”编制技术要点》,在余姚市陆埠镇等部分乡镇开展“多规融合”试点。制订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用地分类对接指南、规划数据标准、规划技术规程和工作实施指南等技术标准,开展鄞西、九龙湖等14个分区规划的编制。叠合城乡建设用地控制线、基本农田控制线和工业集聚区块控制线,构建生态整体框架和空间管控线位体系。
(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保护保障并举。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发4号和省委10号文件精神,印发《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分解各区县(市)落实323.31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预留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比例位列全省6个重点城市之首,调整量居全国106个重点城市前列。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市区生态红线的监督力度,加强土地督察问题整改,加强生态保护规划实施信用管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增量。
(三)强化源头管控,实施统筹管理。构建市区土地储备出让统筹管理模式,实行土地出让“市级审批、区级批后监管”管理机制。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专项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配套制定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做地流程细则、土地入库验收、经营性用地出让审核等标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方案论证,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按照《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明确的入库储备标准,对储备土地实施核查、评估和治理,全面实施“净地”入库。加大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力度,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有计划地推进土地出让,确保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规范有序。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坚决避免因“毛地”出让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强化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开展克难攻坚清零拔钉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扫尾清零专项行动,截止2018年11月10日,集体土地上“久拆不动”拔钉清零行动的37个房屋拆迁项目已有19个完成签约清零,列入围挡整治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已有30个完成签约清零,加快了存量土地处置进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实现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参与”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格局,明确共同管理责任。建立违法查处联动机制,实施共同管理奖惩制度,坚决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部门会商制度,抽调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专班,定期对疑似闲置土地处置问题进行现场指导、督促和会商。探索建立行政监管与司法处置衔接机制,加强国土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建立市国土资源局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依托全市国土资源“一张图”和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开竣工申报、动态巡查和复核验收制度,实现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项目用地信息现场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甬土资办发〔2018〕47号),拓展监管手段,全面接受社会监管。编制“供而未用”土地清册,实施闲置土地销号式管理。
(五)深化亩均改革,促进节约集约。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先抓数据、后抓应用、稳妥推进、重点突破”的思路,建立实施分类指导服务、新增项目准入评价、企业和区域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三大评价结果综合应用机制,推进创新引领“亩均效益”、低效用地“亩产倍增”和扶优做强“亩产英雄”三大行动。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四类平台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施“标准地”出让,2018年9月至今,已累计出让107宗1.44万亩。我市统一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做法被全省推广,在全省率先完成企业取数工作,是全省取数和评价企业数量最多、最早延伸到3亩以下规下企业评价、最早向省里上报数据的设区市。全市2018年前三季度经济密度、单位建设用地GDP、单位建设用地财政贡献分别为0.77亿元/平方公里、26.3万元/亩、8.0万元/亩,同比分别增长7.1%、7.1%和12.9%。其中,经济密度是全省平均水平的2倍。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亩均税收42.5万元/亩,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9倍。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亩均增加值106.2万元/亩,全省排名第二。
(六)强化倒逼机制,促进依法用地。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大清查大处置行动的总体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查处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确保完成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我市的任务,确保下一年度获得国家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挂牌督办处置闲置土地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了99宗闲置土地典型案例进行挂牌督办。各区县(市)也按要求选择一批本地区内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公开曝光。截止12月12日,已全面完成自然资源部下达的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完成率达168%。从2018年起,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纳入区县(市)政府目标考核。对未完成“增存挂钩”任务的区县(市)政府,将进行约谈问责。同时,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时,将对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增存挂钩”奖惩措施。全面推进“法治国土”进程,抓好“七五”普法工作,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点,结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12.4宪法日”三大主题日,利用多种媒体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将违约开竣工、土地闲置等失信行为纳入到信息管理体系,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地块,国土部门不得受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用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一步,市政府将根据《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持续推进“供而未用”处置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2017年12月31日之前形成的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全部处置完成,2018年1月1日起动态新增的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处置完成率90%以上。认真落实每年12月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的要求,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持续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工作。
关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气象局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9日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号公告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一年多来,《条例》对我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推动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情况总体评价
作为国内同类城市中首部颁布施行的气候资源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从法规的高度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气候资源监测区划与规划、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全社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强化了气候资源保护意识,为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自实施以来,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下,《条例》已成为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有效依据。从操作性方面看,《条例》与新出台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保持有效衔接,制度设计符合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予以补充和细化,责任主体明确,权利义务设置规范。《条例》对气候资源、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等概念的界定客观、准确,对气候资源区划、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农业气候服务、风能项目环境保护等工作要求明确具体,行政监督管理主体职责清晰,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条例》具体实施情况
(一)加强宣传解读。《条例》实施以来,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2017年6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市气象局新闻发言人对《条例》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以及主要特点进行了专题解读,中国法制日报、浙江日报、宁波日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中国宁波网、甬派等进行了同步报道,“宁波气象”微信微博、官网、中国气象频道(宁波应急)等持续开展对《条例》的解读和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8年6月,在“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现场,市气象局展出了《条例》解读等多个展板,现场发放《条例》宣传册、防灾减灾知识卡片等多种科普宣传资料。通过一年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认识,营造了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开展气候资源监测、编制区划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和基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气候资源的监测与区划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实施以来,市气象局综合利用地面、雷达、卫星遥感等各种探测手段,依托精细、多维度大气探测和数值模拟等技术,组织建立气象灾害指标、灾情数据库和风险区划模型,编制完成了宁波市气象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台风、暴雨洪涝、大雾等9类气象灾害风险区划。2018年,按照农业气候精细化区划的要求,进一步编制完成水稻、杨梅、茶叶、白枇杷等主要作物农业气候区划。
(三)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我国顺应国际政治外交、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第四章对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具体措施,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条例》规定,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2017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宁波市低碳城市发展规划(2016年—2020年)》,明确“十三五”期间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任务,2018年组织开展了中期评估,目前已形成评审稿;开发完成“宁波市碳资产管理平台”,市级、区县(市)级、园区级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已全部入库。
(四)深入开展农业气候服务。气候环境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农业气候服务的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实施以来,市气象局进一步加强与市种植业管理总站的合作,深化农业气象联合发布机制,开展关键农时的农用天气预报服务;加强宁波综合探测基地农业气候研究工作,利用人工气候室开展不同作物气候适宜性指标试验;在农田安装小气候观测站,建设现代特色农业气象服务示范基地;深化与太保、人保等保险企业合作,开展茶叶低温、杨梅降水、柑橘种植等14个指数保险气象服务。
(五)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够实现气象灾害防御关口前移,是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依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规定,市气象局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推动编制宁波城市气候规划,开展通风廊道建设、城市热岛治理、洪涝排水设计等城市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2017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东钱湖旅游观光、鹤浦镇3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等多个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为项目设计、施工和建成后的运营安全提供决策依据。2018年8月,组织开展宁波梅山湾旅游度假区气候环境论证,为梅山湾开发生态旅游资源提供科学依据;9月,组织开展2022年亚帆赛赛区气候背景条件论证,为亚帆赛的筹备和顺利举行提供基础气候数据。
(六)推进生态环境气候服务。气候条件是影响自然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依据《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开发利用旅游气候资源的规定,市气象局应用卫星遥感、地面观测等数据,对区域气候舒适度、空气清新度等进行评估分析,用气候数据展示宁波生态之美。截至目前,奉化、宁海及余姚四明山均成功创建“中国天然氧吧”,宁波四明山还成为全国首个获得国家气候标志的山岳。为了合理利用云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规定,市气象局进一步规范作业规程,在全市开展了一级作业点建设。2017年共在六个区县(市)开展了应急演练,2018年以来,共在奉化、宁海和象山3个区县组织作业13批次,共计增水约3930万吨。
(七)推动我市太阳能光伏项目持续发展。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可有效减少化石能源带来的污染,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2017年以来,我市太阳能光伏项目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17年底,我市光伏装机容量达到120.62万千瓦,是去年同期的5.4倍,光伏发电量达到7.5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01.84%,已建成慈溪长河水库100MW渔光互补、宁海蛇蟠涂99MW渔光互补、镇海岚山水库110MW渔光互补等大型电站项目。2018年1—10月,我市光伏装机容量同比增长74.94%,光伏发电量同比增长114.7%,建成镇海岚山水库80MW渔光互补、大唐乌沙山厂区35MW渔光互补等大型电站项目。
(八)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农产品的品质不仅与土壤、肥力、管理等因素密不可分,还与光照、温度、湿度等气候条件息息相关。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气象局联合浙江省农业气象中心,积极推动我市名优农产品的气候品质认证工作,通过对农产品的历史产量、品质和气候因子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影响品质的主要气候条件及关键因素。先后组织开展了奉化水蜜桃、“宁海白”枇杷、洞桥“八戒”西瓜、余姚丈亭杨梅等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并发放优质气候品质认证标志。截至目前,我市所有区县(市)都已完成一县一品气候品质认证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名优农产品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配套制度尚在制定中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制定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具体办法。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相关规定情况下,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市气象局调研了解了山东、江苏、吉林等地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制定实施情况,经与市发改委协商,请示省气象局、市人大法工委,拟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目前文件草案已在签发。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要求制定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具体办法。2017年10月,市发改委请求将《宁波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列入2017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并完成调研论证报告。考虑到碳排放交易是一项需要国家顶层设计的系统工程,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具体办法也暂缓制定。
(二)风能开发利用导向有所调整
《条例》第三章对风能资源在城乡基础设施、农村地区的开发利用作出了鼓励性规定,并对风能项目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风能是一种无污染、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在资源日益匮乏、发展低碳经济的全球背景下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随着国内风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一些原来预计不足的负面影响,如影响生态环境、破坏植被、改变地形地貌、影响候鸟迁徙等。近年来,各级各地对风能的开发利用日趋谨慎,《条例》相关条款在执行中需进行适度把握。
(三)贯彻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
《条例》对气候资源的保护措施,如设置通风廊道、风能项目环境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气候资源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多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运用社会、经济和技术等各种手段,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四、下步工作计划
《条例》施行一年多来,在加强我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在法制框架内加强气候环境的保护、有序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已成为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识,应当继续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
一是继续加强《条例》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条例》的宣传执行力度,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二是在上位法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出台之后,及时出台我市相关配套制度。
三是继续关注风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加强事前论证评估,严格执行《条例》关于风能项目的限制性规定。
四是加强气象、发改、规划、农业、旅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推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气候可行性论证、旅游气候资源、农业气候服务等工作。
五是以市政府名义印发《条例》贯彻落实文件,增强《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关于《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文明办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坚持德法并举,在发挥道德教化作用的同时,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视、关心下,《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市文明办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且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和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丰富“三类载体”,做到宣传“有声色”。
1.社会宣传形式多样。各地通过制定行动计划或者实施细则,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工作目标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践行条例我先行”等主题活动,召集各相关文明单位展开专题的学习会,学习条例内容。全市共印发《条例》近100万册,口袋书、折页、展板、挂图等50余万册(套),并制作系列H5、漫画、宣传片,利用微信、电子屏等载体广泛推送。制发《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手册》发放到基层单位。设计制作有关《条例》的展板到基层单位巡展。把《条例》的宣传融入“文明宁波?幸福港城”宣传片和文明宁波电子地图中,面向社会开展宣传。江北区、鄞州区、奉化区、象山县、镇海区、海曙区、高新区、大榭开发区等地,在商场、广场、公园、主干道等公共场所LED循环播放《条例》系列漫画和宣传片。象山县在星级宾馆、中小学校、文化礼堂《条例》宣传手册放置率达到100%。
2.媒体宣传氛围浓厚。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宁波广电集团、宁波广电网、多媒体新闻中心、宁波广播频率群等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开辟专栏专题,加大正能量报道的刊发频率。自去年7月以来,宁波日报报业集团所刊发有关《条例》的稿件总阅读量超千万。宁波广电集团多媒体新闻中心《宁波新闻》《看看看》《第一聚焦》持续跟踪《条例》从出台到执行的每个阶段进展,抓住重要的时间节点报道执行、处罚和促进城市文明的阶段性成果。《宁广早新闻》紧紧依托《文明宁波进行时》栏目,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包括《条例》出台的背景、创新亮点、文明行为的有效落实等。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宁波发布、新闻媒体和各级有关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推送《条例》内容和文明礼仪知识,倡导文明行为。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专稿报道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和《条例》制定实施经验做法,单篇阅读量超过100万。同时,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对首个违规吸烟、首个占道经营、首个小区内乱张贴行为和首个单位禁烟管理不力行为的处罚等案例,起到了以案说法的效果。
3.活动宣传喜闻乐见。各地各有关部门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精心设计活动载体,结合志愿服务、典型选树等,开展“学习《条例》,争做文明市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基层将《条例》内容编成小品、歌曲等,引导市民将文明行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涌现了《听见美丽》《送温暖》《诚+信大妈》、《钉子》等一批优秀文艺作品。宁海、慈溪等地以说唱快板、小品等文艺节目形式开展巡演活动。如宁海县依托百姓大舞台、文化礼堂等平台,编排以《条例》为主题内容的说唱快板《时代的航标》、小品《做个好公民》等文艺节目,赴基层开展巡演活动100余场次。杭州湾新区组织文明倡议书签署活动,8次活动共计3000人次郑重签下承诺。市教育局通过文明校园创建和组建文明礼仪讲师团的方式将《条例》和浙江省新版《学生守则》中有关文明礼仪教育的内容融入学校制度建设和校园文化、教学实践活动中。
二、建立“三项机制”,做到落实“有保障”。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贯彻〈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7〕78号),对《条例》中各项任务明确了责任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文明委主任为主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文明委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推进《条例》施行。制定实施意见和任务分解,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和时间进度。各区县(市)成立相应联席会议,协调组织基层落实《条例》。
2.建立工作督办机制。市、区县(市)两级文明办结合文明城市创建,连续组织巡查,特别是围绕全省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和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巡查,对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把《条例》中禁止的违规吸烟、违规养犬、乱张贴、乱吊挂、乱涂写、乱堆放等行为作为督办整改的重点。印发《关于推进文明养犬工作的通知》,协调公安、农业、卫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引导市民文明养犬,营造和谐氛围。同时,注重发挥市、区县(市)两级文明创建市民巡访团作用,组织开展文明行为、文明旅游、公共厕所、老旧小区等专题巡访活动,到目前,已利用业余时间就近开展身边巡访2500余次、专题巡访19次,共计向我市职能部门递交巡访报告3500余份,累计志愿服务时间4000余小时。奉化区文明委领导每周一次带队督查《条例》落实情况,区文明创建督查组、市民巡访团采取周巡查、月督查、季清查及专项检查的“3+1”常态化监督模式,已开展各类督查60余次。
3.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将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和实绩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项目和《宁波市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指标,以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各地各部门推动《条例》实施、重点任务完成的情况、开展宣传教育、执法惩戒等情况进行考量。阶段性地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评估、通报,今年2月1日,由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通气会,专门就《条例》施行7个月来情况进行了通报,受到媒体广泛关注,引起社会热烈反响。
三、搭建“三大平台”,做到处置“有手段”。
1.搭建投诉举报平台。市信访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在全国首设“不文明行为投诉”专席,并派专人接听,同时在12345热线导航音中添加“不文明行为投诉”语音,广泛宣传《条例》,覆盖来电人超百万人次。到今年11月30日,“不文明行为投诉”专席共受理相关来电件136件,其中自办34件,转办102件。12345 政务服务热线还建立了按责转办、首问责任、定期培训考核等制度。同时,依托宁波文明网建成了不文明行为手机端投诉平台,已进行试运行,并将适时向社会公众开放。象山县还依据《条例》,以政府补助、爱心人士资助为重点,建立以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有奖举报为主体的投诉奖励基金,制定相应措施,对市民举报提供的有效照片每张补助200元。
2.搭建信息曝光平台。依据《条例》相关执法部门和有关区县(市)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媒体搭建平台,对一些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在社会上起到了警示作用。今年4月份以来,公安交警部门依托智能警务亭等科技装备,在市三区启用非机动、行人交通违法人脸识别电子监控抓拍系统,并在路面交警LED屏上曝光,同时通过短信推送、电话通知等方式督促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截至2018年12月3日,通过智能警务亭非现场采集后处理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3239起,实施现场参与协管安全教育2400余人,接受安全宣传视频教育4300余人次,当事人自我曝光教育600余人次。象山县开设“不文明行为曝光台”,联合交警、综合执法、新闻媒体等部门开展一月一次的联合整治,目前已曝光不文明行为40余次,曝光问题600余个。东钱湖通过微信公众号“钱境”开设“文明随拍”专栏。
3.搭建社会服务平台。《关于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新增事项的通知》(甬信用办〔2017〕4号),明确将符合《条例》第4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公共信用目录。同时,结合《条例》宣传实施,通过媒体渠道向社会公众进行充分告知,发挥信用的社会震慑约束作用。到目前已处理415条不文明行为处罚信息。根据市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规则,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计委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产生的信息按照统一模板向市信用平台进行报送,市信用中心经清洗比对入库,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截止目前,累计归集相关信息121条。同时,在宁波We志愿服务平台搭建“社会服务”版块,已发布社会服务岗位192个,供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
为保障《条例》规范实施,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向车外抛撒物品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指导意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社会服务教育实施工作规定(试行)》《宁波市公安局实施〈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操作规程》《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试行)》《宁波市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规范性文件。《条例》实施以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办理非法张贴、涂写、刻画以及随地吐痰、露天焚烧等违法案件800余起,通过推进“以义代罚”工作措施,依托We志愿服务平台,供违法行为人自愿选择报名参与,以量化的社会服务代替经济处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已有28名当事人服务56个小时,63人通过答题免于处罚。公安部门查处机动车驾驶人向外抛掷物品交通违法行为236起,对112名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社会服务后折抵相应罚款处罚。同时,大力开展违法停车、不礼让斑马线等整治行动,今年以来全市共查处现场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10.7万起。制定《宁波市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共抓捕流浪犬598只,办理《养犬登记证》1833只,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1000余起,办理行政案件2起,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市卫计委积极开展对重点公共场所的“禁烟”专项检查,共计出动监督人员4494人次,检查各类公共场所单位1997户,共实施禁烟处罚115起,共罚款38500元。江北区创新运用“非接触性执法”手段,全年共查处跨门营业、占道经营、无照经营、楼道小广告、违法偷倒等案件1119起,处罚453.59万元。依据《条例》,宁波爱心公园一期建设工程已于今年3月完成并开园,设有爱心广场、爱心门楼、专题雕塑、爱心展厅、爱心邮筒、爱心咖啡屋等,受到广泛关注、引起热烈反响。北仑、鄞州、余姚、慈溪、镇海等地也已建或在建爱心公园。为进一步突出爱心城市、文明城市的特点,面向全球征集“爱心宁波”主题雕塑设计方案,共收到来自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保加利亚、土耳其、伊朗、斯里兰卡、韩国等15个国家的243件作品,现专家评审基本完成,拟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市已按标准建成统一授牌编号的“爱心驿站”480多家,“爱心歇脚点”1500多个。出台《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对三年内全市母婴设施建设作出安排,目前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1%。市红十字会系统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安放的AED共有87台(其中63台为社会捐赠)。今年以来,全市共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发放证书21人,申报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人。海曙区组建了政府机关、卫生系统、企事业单位等5支无偿献血应急流动血库保障队伍,共计500余人,成为该区应急用血的重要保障。中宣部信息刊发了《条例》制定、实施的成功经验。到目前已有全国约30个兄弟城市前来学习借鉴立法和实施经验。
当前《条例》施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市民知晓度和参与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相关执法部门工作统筹、执法力度、深度和常态化还有待提升;三是区县(市)、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职责落实还不平衡,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处置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四是部门之间的联动还待加强,信息沟通汇集须进一步密切;五是《条例》法律责任当中的有关罚则还不够严,震摄力还不够强,有待在今后实践中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强调,要“迅速把工作重心从‘做什么’转向‘怎么做’”、“努力把‘想到’变成‘办到’,把‘不可能’变成‘可能’”。《条例》的施行也要按照这一要求,以雷厉风行的作风、钉钉子的韧劲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抓好深化落实,主动对标《条例》和市政府《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任务要求,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抓好落实。下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进《条例》深入实施:
一是进一步发动社会参与。要抓机制引领,继续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将触角延伸至各街道(乡镇)、社区(村)。各地各单位要利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以及宣传栏等载体,运用公益广告、宣传册、H5、动漫、宣传片等方式,利用电子屏、围挡、宣传栏、车载电视、墙绘等阵地大力宣传《条例》。同时,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将《条例》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一步扩大市民知晓度。要大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劝导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要开通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手机端平台,方便和鼓励群众积极提供不文明行为线索。要为广大群众参与巡查、举报不文明行为搭建载体、建立机制,用社会力量遏制不文明行为。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相关执法部门要将《条例》作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抓手,作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保持常态长效的有效抓手,加强发动群众举报的基础上,加强经常性巡查、执法。要建立执法部门日常巡查制度,对巡查时间、人员组织、处置流程等作出制度化的规定。要依据《条例》,加大取证设施设备的投入,增强执法保障。要针对乱张贴乱涂写、车窗抛物、高空抛物、违规养犬、违规吊挂、违规吸烟等社会关注的不文明行为,加大典型案例的查处,增强以案说法的影响力、震摄力。
三是进一步强化鼓励促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德典型选树机制,通过各类好人好事的挖掘、宣传,在潜移默化中共同营造“人人争当好人”的社会氛围。要深入推进爱心公园、爱心服务点、母婴室、除颤器等的建设。完善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回馈等制度,引导人们在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过程中,自觉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养。党政机关、教育部门、窗口单位要结合文明机关、文明校园和公共服务窗口单位等文明创建活动,发挥在宣传贯彻《条例》中的表率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采取多种方式联动联合执法,形成对不文明行为查处的高压态势。要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卫计等要及时归集和共享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依法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同时,优化宁波We志愿服务平台“社会服务”版块,加强与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卫计、信用办等部门的对接互动。
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全面了解《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效果和相关制度设置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开展了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我市是国内较早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条例》于2007年10月26日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27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市法学会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立法后评估报告。今年5月,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法学会对立法后评估的调研重点、调研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对接,随后,法工委与市法学会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方法等,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在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出通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情况和条款内容的意见,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发送通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开始,市城管局组织了本系统的《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市法学会成立了评估小组,在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有关方面支持、协助下,采用查询档案、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7月初,为了学习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法工委组织评估组分别赴烟台、青岛等地调研,实地走访了当地城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排水企业等单位,较为全面的掌握了当地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情况。9月底,市法学会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于12月7日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2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法工委对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我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维护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了城市排水安全,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条例》实施后,我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排水行业快速发展,污染物减排治理成效明显,排水许可工作稳步推进,再生水利用工作取得新进展,防汛排涝工作也取得新成效。但《条例》在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如在《条例》实施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等政策文件,《条例》中均未涉及,理念相对滞后;2013年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颁布实施后,《条例》关于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规定未能与上位法规定有效衔接,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之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相对滞后,与建设和管理衔接不紧密;城市排水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执法力量薄弱、日常监管缺位等问题。此外,再生水设施闲置较多,再生水利用率偏低,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也阻碍了再生水利用水平的提升。因此,建议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审议预备项目或者调研项目,针对评估报告中所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进行专项论证,为尽快启动《条例》的修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我市是国内较早对信息化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并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后,自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立法后评估报告。今年4月,法工委、财经工委、市经信委和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对立法后评估的调研重点、调研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对接。其后,法工委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方法、评估效果以及实施评估期限等,5月,法工委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在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出通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情况和条款内容的意见,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发送通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开始,市经信委组织了本系统的《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成立了评估小组,在法工委、财经工委和有关方面支持、协助下,采用问卷调查、查询档案、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评估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8月,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7日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法制委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20日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法工委对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市经信委的意见。我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的规划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制定后,建设了一批信息化设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市信息化软硬件设施建设,促进了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的应用,加大了信息资源的公开力度,加快了我市信息化相关产业的发展。但是《条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问题需要解决,如《条例》本身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尚需衔接、服务理念体现不够充分、殡葬基础设施范围较窄、部分条款和概念不够清晰等问题,此外,《条例》宣传力度相对不足、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日常监管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阻碍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产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自2007年《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条例》至今尚未做相应修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实际,结合《条例》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吸收外地立法经验,针对评估报告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为《条例》的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条件。
关于《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法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9月26日经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范相统一,该条例个别条款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被修正。《条例》自实施以来,对提高宁波市专利保护水平,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年,宁波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62104件和36993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为18497件、5382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5.9件,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的比率为14.5%,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专利工作面临着专利侵权和专利假冒情况多有发生、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专利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专利创造与运用水平有待提升、专利管理与科技经济管理脱节现象等问题。《条例》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专利工作形势的发展,《条例》实施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不断显现。为此,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条例》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的全面、深入的调研,系统梳理《条例》存在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专利条例》等上位法不相一致、与专利工作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修改《条例》的对策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启动相应的立法修改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2018年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各区县(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等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法工委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委托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开展专业评估,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同时,在宁波人大网开设立法后评估专栏,广泛征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以及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方评估机构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在法工委、宁波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采用文本梳理、专题座谈、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相关企业、相关服务机构等,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10月下旬,第三方评估机构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7日将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20日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根据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认为,《条例》设置的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比较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条例》结构划分不尽合理,整个法规形的内在联系不尽符合逻辑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条例》立法目的明确,具体一定的可操作性、针对性与适用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条例》在规范目的、规范内容、法律责任、专利管理服务体制机制等方面已不适应当前专利工作的发展现状,《条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急需进一步修改与完善。2004年《条例》施行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分别在2008年、2010年修订,《浙江省专利条例》亦于2016年施行。《条例》也需要根据上位法的修改作相应调整。因此,建议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以及启动正式立法程序等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特别是将我市近年来在专利管理和服务领域取得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吸收到法规中,以便提高法规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法规修改的质量和实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8年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方良、史强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夏洁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葛海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金首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免去:
方良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史强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辞职和免职名单
(2018年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批准:
梅亚红辞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免去:
叶林达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周如郁、陈勇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8年12月26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锋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吴胜顺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晓明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王佩芬为宁波海事法院海商审判庭庭长。
免去:
陈晓明的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余红艺
(2018年12月26日下午)
本次会议是今年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两天时间,我们审议了2项法规,通过了其中1项,听取审议了3个工作报告,修改了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表决通过了一批议案,作出了召开市四次人代会的决定,还补选了个别省人大代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顺利完成了各项预定任务。
一是审议通过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二审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这次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在本次通过。修改后的这项法规,重点对5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政府职责,要求建立污染防治问责制度、环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二是明确了环境污染防治的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履行相关环保义务;三是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加强对小微企业新增环保设施设备的管理;四是响应“最多跑一次”、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明确商事登记环保准入事项事先告知、职能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五是回应了群众广泛关注的社会生活噪声、机动车冒黑烟、小区餐饮油烟、广场舞扰民等热点问题,推动政府提升管理规范、加强严格执法。
这项法规的修订有个最大特点,就是“紧扣问题,贴近民生”。法规起草小组立足我市生态环保领域实际情况,梳理部门、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总结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围绕这些核心问题和有效经验,多方征求立法意见,反复论证合法性和可行性,提出了破解难题的法律方案。相信法规的实施,将助力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会后,请法工委和相关工作机构抓紧做好规定的报批、新闻发布和后续实施监督工作,请政府及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力争与法规同步施行、一并落地。
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进程,防范和破解“垃圾围城”的大城市病,常委会及时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本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这项立法涉及广大市民生活习惯的重塑、资源化利用体系的重构,任务重要而艰巨,从列为2018年审议项目以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立法参与各方十分重视。在“双组长”制的有力推动下,在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带动下,法制委员会和起草小组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反复沟通核心条款设置,力求最大程度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资源,最大程度固化现有经验做法,最大程度调动全社会参与积极性。经过共同努力,目前已在条例适用范围、明晰责任体系、全程分类管理、生活垃圾“四分法”、垃圾处理收费、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等方面,形成了共识,为本次会议审议打下了坚实基础。本次会议当中,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都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会后,请法工委继续收集意见建议,并梳理好、分析好、吸收好,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为提请市人代会审议表决做好充足准备。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前谋划、同步研究配套规定和实施细则,为法规有效落地早作准备。
今天审议的这两项法规都非常重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请法工委、研究室重点做好法规的宣传阐释工作,在法规条文与群众生活“交叉点”上下功夫,体现权威、把握尺度、选准角度,推动立法共识转化成社会的行动共识。
二是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改投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明年要抓好的七项重点工作任务,其中第一条就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当中突出强调,要发挥投资关键作用,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市委郑栅洁书记在贯彻落实意见当中反复要求,宁波抢抓机遇,首先要在制造业发展尤其是技改方面花大力气、下真功夫。从我市实践情况看,全市上下围绕“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导向定位清晰明确,政策扶持重点突出,服务环境不断优化,提质增效逐步显现,有力推动了我市由制造大市向制造强市迈进。但从更深层次看,也存在着平台建设、资金投入、要素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需要持续发力解决。希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重实体、兴实业”的鲜明导向,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大力推进“科技争投”“产业争先”攻坚行动,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龙头,进一步聚焦重点产业,着力增强创新主体的创造力,健全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进一步优化科创平台、科研院所、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注重创新成果转化,打造全方位、全要素、全链条的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强土地、财政、信息、政策、服务等资源要素的保障力度和融合深度,使保障更加充分、配置更加高效,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依据宪法和法律,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具有管理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2017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审议了2017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项报告。这是我们首次开展此项工作,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有资产常态化监督迈出了第一步。审议当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效,有力地保障了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的两个报告,基本符合中央有关意见要求,建立了报告国有资产的数据框架,梳理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希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断规范改进管理方式,建立监督机制,促进保值增值,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明后两年,在书面审议综合报告的基础上,常委会将逐年听取和审议地方国资企业和自然资源两个专项报告,2021年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报告,在本届内实现对各维度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全覆盖”,为人民管好“家底”。
本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2018年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必审”的法定议题,目的是通过人大持续监督,督促支持政府合理完善规划、严格实施规划,更加有效发挥规划的引领保障作用。大家在审议当中普遍认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名城名都”建设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扎实有序实施各项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打造优美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对照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组成人员也指出,我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查体制尚不完善,规划实施的统筹力度和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三江六岸拓展提升总体规划实施仍要加强。希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既要重视规划的编制完善、推进实施,更要重视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将规划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要以谋划宁波2049城市发展战略为指引,高起点推进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大衔接力度,强化实施刚性。要进一步做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与市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市总规、国土利用规划等融合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三江六岸重点区域控制规划,分阶段、有步骤推进规划落地,以“绣花”功夫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是表决通过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召开市人代会、立法计划、人事事项等议案,修改了人事任免办法,补选了个别省人大代表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照中央、省委和上级人大的新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本次会议修改完善了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项的范围,突出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审查研究和意见征集、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内容。考虑到各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办法》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界定没有明确,给各地探索实践留足空间。希望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党委要求和《办法》规定,因地制宜抓好落实,推动决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此外,本次会议还作出了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通过了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修改了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补选了个别省人大代表,表决了有关人事事项。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上个星期,中央相继举行了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经济工作会议两个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最近一段时间,省、市委先后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下面,我就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要会议精神和省、市委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岁末年初重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坚持对标对表,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12月18日上午,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总书记全面回顾了改革开放历程,深刻总结了成功宝贵经验,庄严发出了“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强大动员令,气势磅礴,催人奋进。庆祝大会以后,随即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恰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度调整之时。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系统阐述了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新内涵,明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预期目标、政策取向和重点任务,对于做好2019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乃至各项工作,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全市各级人大和广大代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抓紧学、认真学,持续学、深入学,做好结合文章,做到学深悟透,切实以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引领方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全市各级人大要第一时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去,贯穿到人大行权履职的全过程各方面。要与谋划人大明年工作结合起来,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来深入思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对照中央要求推动补齐短板,在全市扩大对外开放、推进高质量发展新征程当中贡献好人大力量。各位组成人员要牢记市委郑栅洁书记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的希望和要求,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头学习贯彻,带头强化信心,带头奋发履职,努力在我市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发出新时代人大最强音。
二、坚持落细落实,高质高效筹备好省、市人代会
报市委同意,这次会议作出了召开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市四次人代会将于明年2月13日召开。现在距离会议开幕还有一个多月,期间还有元旦假期和春节长假,筹备工作十分紧迫。前段时间,大会筹备办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和人大机关动员会,全面启动筹备工作。与往年相比,这次市人代会在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形式、大会表决方式、会议资料发送模式等方面都有新的变化,筹备任务艰巨,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高效运行,精心有序做好各阶段、各环节工作。
各位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是人大常委会的主体,在会议和闭会期间,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希望大家在会议开幕之前这段时间里“弹好钢琴”,统筹处理好履行代表职责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抓紧做好联系代表、会前调研、撰写议案建议等准备工作,做到两头兼顾、相互促进。一方面,要紧密结合修改法规草案、审议监督议题,联系走访代表,将收集形成的意见建议,体现在审议发言当中,吸收到议案建议当中。另一方面,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人大重点工作、群众关注热点、民生实事项目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抓紧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听取群众呼声,为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建议、发出有分量的审议声音打实基础。
与此同时,还要统筹做好省人代会保障工作,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发挥团队作战的合力,为我市出席省人代会的各位代表展现履职风采、发好宁波声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希望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打起百倍精神、拿出百倍干劲,集中精力把省、市人代会筹备工作做细做实。
三、坚持做精做优,全力以赴做好当前重点工作
每逢岁末年初,各项工作、各类会议交织叠加,是人大工作的“繁忙期”,需要各位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确保今年任务圆满收官、明年工作顺利开局。接下去,重点要做好两件事:
一是完成好跨年项目。对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有3个立法项目需要跨年完成,分别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其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提请明年初的市四次人代会审议表决,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条例延迟至明年4月进行二审。这三项法规,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协调难度大,前期相关专(工)委和法工委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带队进联络站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开展主题接待,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一审之后两轮三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条条建议,一项项反馈,一次次修改,有力夯实了法规的民意基础。下一步,要扎实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精修”、解读和说明工作,各位组成人员要带头做好宣传引导,增进广大代表对立法目的、条例内容的了解,为提请大会表决做足准备。同时,要继续加大对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的力度,适时在“甬派”等新媒体和民生性强的传统媒体上再公开,汇聚民意,凝聚共识,形成最大公约数。
二是策划好全年项目。当前,常委会正在深入谋划明年工作。经过几轮征集意见,初步形成了总体安排。接下去,我们要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跟形势、逐条对照,紧贴实际、逐项梳理,及时修订现有的工作计划,合理调整安排好工作项目,确保人大行权履职紧紧围绕中心、切实服务大局。在谋划具体工作时,要“吃透”中央精神,把准发展大势,厘清行权方向,瞄准履职重点。在推进年度工作时,要以职权为界,勾选出立法、监督、决定等工作重点,提前做好策划;以时间为轴,分清“轻重缓急”,明确每个阶段、每个月的工作重心;以问题为主,弄明白难点在哪里,集聚合力破难,创新方式提质。为此,我们要统筹考虑项目数量的均衡性和时间安排的平衡性,避免年度工作“前松后紧”。要充分利用开年之初这段宝贵时间,把一些基础较好、条件成熟的议题尽量往前排,抓紧调研、早作准备、提前对接,为做好全年工作开个好头。希望各位组成人员始终保持一线状态,秉持实干作风,确保人大全年工作做到位、出成效。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4日下午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4人出席会议。市长裘东耀、副市长李关定、市监委副主任印黎晴、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巧森、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章青山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局以上干部。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余红艺主任所作的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和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董学东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免去陈惠明的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职务和陈元祥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职务、宋惠明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王梅珍为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任命张宏伟为宁波海事法院院长。
二、会议听取了裘东耀市长所作的关于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和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决定免去黄志明的宁波市教育局局长职务、励永惠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谢月娣的宁波市统计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张世方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朱达为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志明为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局长,王丽萍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尹文德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陈寿旦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徐强为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强为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张延为宁波市商务局局长,张爱琴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张南芬为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王建云为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陈强为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馥源为宁波市统计局局长,郑进达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叶春华为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崔秀良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何国强为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局长,谢月娣为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励志纲为宁波市能源局局长。
三、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德良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按照《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该项决定。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使命;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全市深化地方机构改革提供坚实保障;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我市人大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次会议任命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
(二)审议有关任免议案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
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
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国务院机构改革在2018年底前落实到位,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考虑到实施《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的调整,需要修改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平稳有序调整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避免因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修改而影响改革进程和相关工作,特别是要保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决定,及时明确有关问题,是必要的、可行的,有利于确保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使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决定(草案)》。1月4日,主任会议对《决定(草案)》作了研究,并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决定(草案)》的内容
一是明确现行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是考虑到各区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承担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地方机构改革同样面临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草案规定:各区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是有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如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完成调整、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草案规定由《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四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实施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启动相关程序。草案规定:实施《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此外,草案还对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9年1月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各区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机关依法承担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议。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
五、本决定自2019年1月4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
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情况备案的函
市政府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并经中共第十三届宁波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68次会议审议后上报党中央审核通过,现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情况报请备案,请予审查。
一、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海洋局牌子,保留市林业局牌子。
将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林业局。
二、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环境保护局。
三、组建市农业农村局。将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的职责,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渔业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市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市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市林业局的林特产业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市农业农村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四、组建市商务局。将市商务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的有关职责,市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的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商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商务委员会。
五、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文化和广播电视管理职责、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市民政局承担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保留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八、组建市应急管理局。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市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救灾减灾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市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等有关职责整合,组建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不再保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组建市医疗保障局。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药械集中采购和监督管理有关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十、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市城市管理局牌子,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不再保留单设的市城市管理局。
十一、组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将市政府办公厅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及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大数据开发应用、标准制定和组织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有关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十二、组建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的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等职责整合,组建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
十三、组建市服务业发展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服务业发展和经贸流通管理相关职责,市政府会展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组建市服务业发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四、组建市能源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能源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十五、重新组建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司法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六、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相关职责,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专利行政执法等职责,市商务委员会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反垄断等相关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保留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保留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不再保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十七、优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将市粮食局的职责,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员会等部门的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粮食局。
不再保留市物价局牌子。
十八、优化市科学技术局职责。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归市科学技术局。
十九、优化市审计局职责。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市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和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等职责划入市审计局。
二十、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十一、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十二、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更名为市交通运输局,保留市港口管理局牌子。
二十三、将市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十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归口市委统战部领导。
二十五、将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并入市委统战部,对外保留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将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指导、开展对华人华侨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归市侨联行使。
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精神,市、区县(市)政府的职能机构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本次改革后,市政府设置办公厅和工作部门37个:
1.市政府办公厅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市教育局
5.市科学技术局
6.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市公安局
8.市民政局
9.市司法局
10.市财政局
1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市生态环境局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市交通运输局
16.市水利局
17.市农业农村局
18.市商务局
1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市应急管理局
23.市审计局
24.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25.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8.市体育局
29.市统计局
30.市医疗保障局
31.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2.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3.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34.市政府口岸办公室
35.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36.市服务业发展局
37.市能源局
改革后,市政府局级机构比改革前减少4个。改革进一步优化了市政府机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精神、省委的改革要求和宁波的市情与特色,必将为宁波加快建设国际港口名城,努力打造东方文明之都,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19年1月10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张世方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朱达为宁波市教育局局长;
黄志明为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丽萍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尹文德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陈寿旦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徐强为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强为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延为宁波市商务局局长;
张爱琴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张南芬为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王建云为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陈强为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馥源为宁波市统计局局长;
郑进达为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叶春华为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
崔秀良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
何国强为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局长;
谢月娣为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励志纲为宁波市能源局局长。
决定免去:
黄志明的宁波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励永惠的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
谢月娣的宁波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9年1月10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梅珍为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免去:
陈元祥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职务;
宋惠明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9年1月10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宏伟为宁波海事法院院长。
免去:
陈惠明的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职务。
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余红艺
(2019年1月4日下午)
日前,经中央审核同意,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了《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前天下午,市委召开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了贯彻落实意见。今天上午,市委相继召开市委全会和全市机构改革动员大会,正式启动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打响了全面推进我市机构改革的发令枪。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深化我市机构改革的部署安排,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增开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裘东耀市长代表市政府所作的关于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情况和有关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作出相关决定,表决人事任免事项。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第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服从改革大局,确保高质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地方机构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刚才,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职责承担和工作衔接的重要原则;表决任命了市政府工作机构调整后部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迈出了全面实施阶段的第一步。这次机构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希望市政府及部门深刻理解和把握地方机构改革的主要精神,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要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强化协同配合,做好工作对接,机构组建或者职责划入已经到位的,由组建后的机构或者划入职责的机构承担职责;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机构要继续承担,坚决防止责任缺位、工作断档的情况出现。要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做细做实“三定”工作,全面梳理职能职责关系,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新任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一把手”,要强化政治意识,服从改革大局;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职担当;强化宪法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表率意识,努力做新时代的好干部。
第二,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全市深化地方机构改革提供坚实保障。根据市委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安排,3月底前,市县机构改革将基本完成。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推进全市机构改革中的责任重大。全市各级人大要紧扣改革任务,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及时制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依法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从法治和组织上为全市深化机构改革提供有力保障。人大各专委会要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发挥职能作用,依法监督和支持调整后的政府机构,推动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争做改革的拥护者、推动者和贡献者,在人大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中,保持一线状态,追求一线作为,发挥一线作用,积极为推动我市深化机构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
当前,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2019年工作计划,几轮意见征求下来,总体安排已基本明确。接下来,我们要充分考量全市深化机构改革这一重要因素,结合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完善工作内容和计划,确保人大工作能够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第三,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我市人大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央要求和省市委统一部署,这次机构改革,将调整一些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新组建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并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专工委设置。我们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和省市委精神上来,统一到改革方案上来,增强政治意识,严明纪律规矩,抓紧组织实施,坚决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同时加强对区县(市)人大机构改革的指导,不断夯实全市人大工作的组织基础。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工作的特点规律,以本次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全面加强人大系统自身建设,为加快推进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作出新的贡献。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月22日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4人出席会议。副市长李关定,市监委主任傅祖民、副主任印黎晴,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副院长王文燕,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沈海东,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张宏伟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翁鲁敏所作的关于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的议案、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免去卢叶挺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董国君的宁波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何乐君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卫中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卢叶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董国君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霞惠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原则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要求有关工作机构结合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委托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三、会议听取了副市长李关定所作的关于2018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的报告、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市政府重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明确目标,分解责任,加强管理,在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下,2018年10个项目如期完成,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有些项目也存在推进前紧后松、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进度和效果。会议结合各专项监督组的评估报告,对10个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结果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等7个民生实事项目“满意”,对“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等3个民生实事项目“基本满意”。2019年13个候选项目聚焦群众关切,紧贴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明确的年度工作目标,同意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并请代表票决。
四、会议听取了副市长李关定受裘东耀市长委托所作的人事任免议案并作说明。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免去陈佳强的宁波市审计局局长职务。任命励永惠为宁波市审计局局长。
五、会议听取了市监委主任傅祖民所作的关于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六、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学东所作的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陶飚等1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陶飚等1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要求有关工作机构将代表变动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告。
七、会议审议了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审议提出了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和选举。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
十、会议征求了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十一、会议审议了201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十二、会议听取了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和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张宏伟所作的有关任免议案的说明。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市中级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有关任免事项。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 就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进行总结,就今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她指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集中精力开好四次人代会,并结合2019年工作,积极履职,主动作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人大力量。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及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的议案
(二)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的议案
(四)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议案
(五)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
(七)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八)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
(九)审议市政府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十)征求对宁波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的报告,审议各监督组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
(十二)听取市监委关于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四)审议关于201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十五)审议有关任免议案
关于提请设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
工作委员会更名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设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并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请予审议。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调整
和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翁鲁敏
各位组成人员:
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调整和人事任免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设立和更名事项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省委批复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整合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设立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并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调整后,市人大常委会共有九个工作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以及与市政府联系部门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人事任免事项
根据市委提议和主任会议研究,提请任命何乐君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卫中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卢叶挺为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董国君为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卢叶挺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董国君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鉴于何乐君、陈卫中两位同志涉及机构更名重新任命,根据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本次会议不再提请免职。
下面,我就这次提拔任命的卢叶挺同志基本情况作一简要说明:
卢叶挺,1972年1月出生,浙江余姚人,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他大学毕业后曾在共青团系统工作较长时间,后在区级部门和街道工作,2012年10月起先后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2017年8月任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卢叶挺同志政治表现好,岗位经历比较丰富,善于思考钻研,综合文字和沟通协调能力较强。工作敬业投入,待人友善,低调沉稳,自身要求严格。
以上说明,连同《关于提请设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的议案》及决定(草案)、《关于提请审议任免何乐君等职务的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
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
(2019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并将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19年2月13日开幕。目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现就这次大会的总体安排和筹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的指导思想
大会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议会议各项报告,确定2019年我市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动员和号召全市人民凝心聚力、团结奋进,为全面推进“六争攻坚”,努力推动我市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加快“名城名都”建设而努力奋斗。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议程共十一项,分别是听取和审查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报告;审查、批准预算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和票决2019年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选举1名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2名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通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其他事项。
根据会议的议程和任务,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会期预定5天(包括代表报到、代表团活动、预备会议1天),正式会期4天。2月13日开幕,2月16日闭幕,共安排3次全体会议、5次主席团会议。具体日程建议如下:2月12日,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举行召集人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党员会议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13日上午,大会开幕,听取市政府工作报告,作有关法规草案说明并提请大会审议;13日下午至14日,代表团审议政府和计划、预算三个报告,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和法规草案;14日上午,举行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政府和计划、预算三个报告和法规草案及大会选举办法草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办法草案、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14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大会选举办法、专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办法和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办法;14日晚上,举行主席团第三次会议,提出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草案和专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确定民生实事项目正式候选项目草案,听取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15日,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有关法规草案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15日晚上,举行主席团第四次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提出7个决议草案,通过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确定大会总监票人名单和正式候选人名单草案、专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16日上午,举行主席团第五次会议,通过法规草案表决稿和7个决议草案;16日下午,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大会选举,民生实事项目票决,通过各项决议,表决法规,通过有关专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宪法宣誓,大会闭幕。
三、会议有关名单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根据法律规定,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的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将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建议主席团由市有关领导、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召集人以及各条战线代表组成,大会秘书长由翁鲁敏同志兼任。列席人员名单和代表团召集人名单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四、会议有关事项
(一)审议各项报告、法规。审议各项工作报告,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围绕重点问题,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会前,各代表团提出重点审议内容,并组织代表做好审议发言准备。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时,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代表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意见将以书面形式在会后转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为便于代表更多地知情知政,更好地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会议将通过平板电脑及时推送若干专题汇报材料供代表参阅。宁波海事法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大会书面报告工作。审议法规采取代表团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在代表团会议审议时,安排大会秘书处法案组到各代表团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收集汇总并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审议意见和需要向主席团或常务主席报告的重要代表意见,由秘书组负责汇总编写上报。
(二)审议和票决2019年宁波市民生实事项目。会议将继续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票决方式上,采取差额方式在全体会议上进行票决。
(三)加强会议宣传和新闻报道。会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宣传组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会议宣传报道工作的领导和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和策划,组织强有力的采编力量,制定周密细致的报道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深度和力度,充分反映过去一年全市各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为大会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第一次全体会议及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现场直播。各新闻媒体要对会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报道,尤其要多反映代表的议案建议和审议意见,着力宣传代表依法履职情况,切实增强宣传的效果。要严格审稿制度,对有关敏感问题要慎重把关。
(四)邀请有关人士列席或旁听大会。除法定列席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尽可能压缩。会议将安排市政协委员列席开幕式、第一次全体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邀请在甬的“宁波荣誉市民”列席开幕式和第一次全体会议;邀请50名公民旁听大会开幕式和第一次、第二次全体会议。
五、筹备工作
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建立了由翁鲁敏同志任主任的大会筹备办公室,王霞惠、印黎晴、傅建林、钱政、王仁元、朱金茂、李可、毛亚伦、焦剑、陈德良、董学东、陈顶祥等相关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秘书、会务、组织票决、法案、宣传、议案、后勤保卫等7个组,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从市级机关有关部门抽调。根据市委意见,参照省人代会的做法,成立会风会纪监督组,组长由翁鲁敏同志兼任,印黎晴同志担任副组长,各代表团设立会风会纪监督小组,由代表团团长任第一责任人,建立组长负责制,确保会议风清弊绝。大会筹备办已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头组织实施,下步还将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确保会议顺利召开。
(一)关于大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和付印情况。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发给各代表中心组征求意见,并连同2019年宁波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征求各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向代表和各方面征求意见并作相应修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原则通过。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已向代表征求了意见。《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并做好了有关意见的逐条反馈和法规草案修改完善工作。除了会议主报告印制纸质,其余文件材料届时将采用平板电脑推送。
(二)关于会务工作。整个会期5天时间,需要召开3次全体会议、5次主席团会议。鉴于会期压缩等新情况,日程安排更加紧凑,大会开幕前将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会前,办公厅还专门就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征集议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听取代表意见等事项发出通知,要求各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集中精力开好大会。
(三)关于行政事务工作。代表的食、住、行、安全以及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的具体方案已基本落实到位。代表出席证和报到证两证合一,采用远距离感应报到系统,继续在主会场设立安检通道。这次会议的选举和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将首次启用电子票箱,市委组织部前期参与安装事项,大会筹备办已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设备试运行。会议主会场安排在市文化广场大剧院,主席团会议安排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代表驻地分别安排在逸东豪生大酒店、洲际大酒店、富邦大酒店、逸东诺富特酒店。会议工作人员驻地安排在逸东诺富特酒店。
上述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
请审议。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
(2019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
一、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宁波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宁波市2018年全市和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及2019年全市和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2018年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9年市级、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
四、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八、审议和决定2019年度宁波市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九、选举1名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2名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十、通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
十一、其他事项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的议案。
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9年1月21日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19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
主席团(83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丁晓芳(女)万亚伟 王乐年 王建社 王建康
王爱民(女)王梅珍(女)王霞惠(女)方晓红(女)孔 萍(女)
叶剑鸣 卢叶挺 朱金茂 朱宝定 朱哲生
伊敏芳(女)邬志刚 刘 达 刘必谦 那雁翎(女)
孙百南 孙黎明(女)杨 勇 杨小朵(女)杨戌标
杨慧芳(女)吴国平 何乐君 邱海燕(女)邱智铭
余红艺(女)宋汉平 宋吉林 宋越舜 张永平
张松才 陈卫中 陈志国 陈德良 林雅莲(女)
金红旗 周 涛 郑栅洁 郑雅楠(女)胡 军
胡望真 胡谟敦 赵永清 赵宝荣 钟关华
俞 进 俞 雷 施惠芳 娄国闻 费伟华
姚志坚 秦 威 顾卫卫(女)顾国芳 钱 政
钱建康 钱雪华 徐卫民 徐真民 翁鲁敏(女)
奚 明 高庆丰 高浩孟 诸晓蓓(女)曹德林
崔 平(女)梁 丰 梁 群 韩利诚 董国君
董学东 傅平均 傅祖民 童文俊(女)褚银良
蔡申康 熊续强 潘一红(女)
秘书长:翁鲁敏(兼)
关于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主席团名单(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建议由83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构成情况如下:
一、市委有关领导10名:
郑栅洁 宋越舜 朱宝定 万亚伟 梁 群
胡 军 钟关华 施惠芳 傅祖民 褚银良
二、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9名:
余红艺(女)翁鲁敏(女)王建康 胡谟敦 王建社
俞 雷 王霞惠(女)王乐年 王爱民(女)王梅珍(女)
方晓红(女)孔 萍(女)卢叶挺 朱金茂 朱哲生
伊敏芳(女)刘必谦 那雁翎(女)杨小朵(女)吴国平
邱海燕(女)邱智铭 何乐君 宋汉平 宋吉林
张松才 陈卫中 陈德良 郑雅楠(女)赵永清
胡望真 俞 进 娄国闻 姚志坚 顾卫卫(女)
钱 政 钱建康 钱雪华 徐卫民 曹德林
崔 平(女)梁 丰 董国君 董学东 韩利诚
童文俊(女)蔡申康 熊续强 潘一红(女)
三、市政协主席1名:
杨戌标
四、各代表团召集人20名:
孙黎明(女)宁波市海曙区委书记,宁波临空经济示范区党工委书记(兼)
陈志国 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丁晓芳(女)宁波市江北区委书记,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党工委书记(兼)
费伟华 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林雅莲(女)宁波市镇海区委书记,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顾国芳 宁波市镇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梁 群(兼)宁波市委常委、北仑区委书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
委书记,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宁波国际海洋生态
科技城(梅山产业集聚区、梅山保税港区)党工委书记(兼)
邬志刚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褚银良(兼)宁波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党委书记(兼)
杨慧芳(女)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高浩孟 宁波市奉化区委书记,宁波溪口雪窦山名山建设党工委书记(兼)
周 涛 宁波市奉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奚 明 宁波市余姚市委书记,中意宁波生态园党工委书记(兼)
诸晓蓓(女)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高庆丰 慈溪市委书记
孙百南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杨 勇 宁海县委书记,宁波南部(宁海)滨海新区党工委书记(兼)
徐真民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叶剑鸣 象山县委书记
金红旗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秦 威 东部战区海军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朱宝定(兼)宁波市委常委、宁波军分区政委
张永平 92919部队政治工作部副主任
五、各条战线代表3名:
刘 达 宁波大榭招商国际码头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执行主任
傅平均 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滕头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宝荣 北方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兵器科学研
究院宁波分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议案。
请审议。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2019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海曙区代表团: 孙黎明(女) 陈志国 褚孟形
江北区代表团: 丁晓芳(女) 费伟华 傅贵荣
镇海区代表团: 林雅莲(女) 顾国芳 何黎斌
北仑区代表团: 梁 群 邬志刚 孙旭东
鄞州区代表团: 褚银良 杨慧芳(女) 王兆波
奉化区代表团: 高浩孟 周 涛 张文斌
余姚市代表团: 奚 明 诸晓蓓(女) 潘银浩
慈溪市代表团: 高庆丰 孙百南 项 敏
宁海县代表团: 杨 勇 徐真民 林 坚
象山县代表团: 叶剑鸣 金红旗 黄焕利
驻甬部队代表团:秦 威 朱宝定 张永平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主任会议研究,现提出《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
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9年1月21日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列席人员名单
(共194名)
(2019年1月22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法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共37名)
宁波市政府组成人员(37名)
刘长春(女)宁波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仁元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党组副书记,市政府研究
室主任(兼)
胡 奎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张世方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党组书记
朱 达 宁波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
黄志明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党组书记
金黎萍(女)宁波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副部长(兼),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党组书记
周忠贤 宁波市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吕 强 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党委书记,市黄湖监狱第一政委(兼)
张文杰 宁波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陈 瑜(女)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
书记
王丽萍(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致公党市委会主委
尹文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党组书记
陈寿旦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
徐 强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书记
劳可军 宁波市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 强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 延 宁波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爱琴(女)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南芬(女)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王建云(女)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陈 强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励永惠 宁波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叶荣钟 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徐 红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徐柯灵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姚蓓军(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民建
市委会副主委(兼)
张 霓(女)宁波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
杨馥源 宁波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郑进达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
汤思敏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郑一平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党组书记
叶春华 宁波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崔秀良 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何国强 宁波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局长、党组书记
谢月娣(女)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局长、党组书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
励志纲 宁波市能源局局长、党组书记,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依法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共157名)
一、在甬的省十三届人大代表(34名)
王 波 武警海警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彭朱刚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正局长级)、办公厅厅务会议成员
陈 怡(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钟公庙派出所副主任科员
王晓菁(女)宁波市文化艺术研究院副院长、一级编剧
王彩萍(女)浙江万里学院文化与传播学院教授,致公党浙江万里学院支部主委
许幼峰 宁波市第一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杨丽华(女)宁波大学商学院教授,民建宁波市委会副主委(兼)
李 飒(女)宁波广电集团多媒体新闻中心首席主播、播音指导
何晓道 江南民间艺术馆馆长、宁海县十里红妆博物馆馆长、宁海县民间艺术家
协会副主席
张 芳(女)宁波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分院院长、高级工程师,水利部发
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卓立甬 宁波市中医院主任中医师,浙江中医药大学副教授(兼)
金依平(女)象山中学党委书记、高级教师
赵波杰 宁波舜宇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副部长
钱燕珍(女)宁波市气象台副台长、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中国气象局首席预报员
徐 虹(女)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
裘建浩 宁波效实中学校长、党委副书记,中学高级教师
蔡 挺 宁波市第二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民革宁波市委会副主委(兼)
张 凯 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中心工艺主管
邵小丽(女)宁波欧宝电器有限公司装配车间主任
范 武 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整车试制中心技师
范丽锋 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焊接班班长,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兼)
徐凤飞(女)慈溪市洁达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职工
黄 莉(女)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齐小军 宁波市亚太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隆中心管理处保安队长
成央珍(女)慈溪予希果蔬专业合作社社长,慈溪市海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许跃进 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百梁桥村南瑞粮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汪贵章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新野瓜果专业合作社社长
胡亚云(女)象山县晓塘乡双连峙村养猪大户,象山县双利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宝康 余姚市临山镇邵家丘村党总支书记
王利平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剑峰 均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阮立平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徐旭东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谢识才 宁波市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市工商联副主席(兼),
鄞州区工商联主席
二、人大方面(20名)
(一)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11名)
李 鑫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周成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汪 沂(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裘立军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肖子策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裘 蓉(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
戴建国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副主任
郑安源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
李红国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
唐安祥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副主任
虞存斌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副主任
(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9名)
童经纬 宁波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谢德维 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罗思维 宁波市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正区长级)、党组副书记
王国铭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胡开通 宁波市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何剑波 宁波市奉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韩永丰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严新章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敏求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三、党委、政府、人民团体、高校、企业等方面(103名)
(一)市、区县(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11名)
印黎晴 宁波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晓东(女)宁波市海曙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李 刚 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童华强 宁波市镇海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陆利明 宁波市北仑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张相晋 宁波市鄞州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翁 敏(女)宁波市奉化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杜 瑾 余姚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王海寅 慈溪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徐震宇 宁海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陈善方 象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二)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43名)
傅建林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蒉开波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兼)、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市委平安办主任(兼),
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党组书记
史跃萍(女)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书记
陈红华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接待办主任
毛亚伦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
胡 杰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
姜虎权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挂职),吉林省延边州委常委、延吉市委书记,延
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胡望荣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长级)
张利兆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长级)
金伟平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颜伟国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局长级)
顾立群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征宇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浙江大学校长助理、浙江大学宁波理工
学院党委书记、浙江大学宁波“五位一体”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
务副主任
杨小平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卫党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
林大吉 宁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贺威平 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陈国军 宁波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局长级,负责日常工作)
张国锋 宁波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承奎 宁波市委机要和保密局局长
俞小勋 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卓厚佳 宁波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正局长级)
姚晓东 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于 波 宁波市委第一巡察组组长(正局长级)
徐大聪 宁波市委第三巡察组组长(正局长级)
马振善 宁波市委第四巡察组组长(正局长级)
屠爱康 宁波市委第五巡察组组长(正局长级)
王海娟(女)宁波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市档案局局长、市档案馆馆长
孙义为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兼)
倪 炜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
严荣杰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黄利琴(女)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余 华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诸国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巡视员,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
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
杨 峰 宁波市交通局巡视员,市机场迁建工程指挥部总指挥、党委书记
张行波 浙江省援疆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党委委员,宁波市援疆指挥部指挥
长、党委书记,奉化区委副书记(正区长级),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
委副书记(挂职)
林崇建 宁波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李海宝 宁波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孙 毅 宁波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吴建胜 宁波市政府驻杭州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潘奇峰 宁波市政府咨询委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巡视员
丁海滨 宁波市科协党组书记
徐光宪 宁波市贸促会会长、党组书记
(三)有关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和部省属驻甬单位负责人,驻甬部队有关领导,外地宁波商会会长代表(49名)
苏志刚 宁波工程学院党委书记
陈星达 宁波教育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章献民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院长
董红波(女)宁波诺丁汉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任文霞(女)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党委副书记
周志春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
周 波 宁波财经学院党委书记、市教育局巡视员
孙 敏 北方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兵器科学
研究院宁波分院院长、党委书记
黄政仁 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长
毛剑宏 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宁波舟山港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智银 宁波机场与物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
江省机场集团工会主席
田平岳 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 抱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庄立峰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张春波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杨 蔚 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指挥部(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
何其茂 宁波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 刚 宁波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朱金祥 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侯伟杰 宁波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梅昌新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局长、党委书记
顾 勤 宁波海关关长、党组书记
李 蔚 财政部驻宁波专员办副监察专员、党组副书记兼纪检组长
田向阳 宁波证监局局长、党委书记
郑敏强 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党组书记,浙江省烟草公司宁波市公司经理
杨忠恩 宁波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
张兴华 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队长、党组书记
彭超英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王 晓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樊 燊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刘世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张雪峰 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王法德 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陆华裕 宁波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徐游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临时负责人)
高金星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李昆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温雪荣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吴 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曾国峰 中国联通宁波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刘锡科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立军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张 鹏 海军91257部队139舰(宁波舰)政委
姚兴敏 武警浙江省总队宁波支队支队长
蔡建伟 浙江省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
严立森 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炮兵团团长
熊水林 宁波海军预备役扫雷船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军事工作)
王伟明 深圳宁波经济促进会(商会)会长,深圳市鑫灏源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旭波 重庆市宁波商会执行会长、重庆浙商联合会常务副会长,重庆市南岸区
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
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
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霞惠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以下简称报告)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草案)》(以下简称要点)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过程
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是同步启动、分头推进的。去年10月下旬,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并对本届以来市人代会代表议案建议、人大信访反映问题、网络舆情关注热点等进行梳理分析。11月中旬,起草班子根据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供的条目式要点、项目式清单,形成要点原始稿;同时,各工作机构对换届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为起草报告奠定基础。12月上旬,常委会主要领导集中听取各工作机构调研情况的汇报;起草班子在梳理分析各工作机构材料的基础上,形成了报告和要点初稿。12月中旬,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听取报告起草情况汇报,起草班子根据要求进行修改后,以书面形式征求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以及各工作机构意见。12月底开始,常委会组织召开四次座谈会,集中征求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部分市人大代表、退休老同志、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对报告的意见建议。今年1月7日,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要点和报告进行专题研究,并再次在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建议。1月8日,报告征求意见稿已与其他报告一并发送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1月18日,市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和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情况、2019年工作安排及常委会工作报告起草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报告和要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自去年12月上旬形成初稿以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历了10余稿的修改。报告主要由过去一年工作总结和今年工作任务两大部分组成。按照往年惯例,报告以总结为主,在文字数量上约为7:3,总字数10000字左右。
总结部分,重点突出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新时代人大使命担当以及依法行权履职的特色亮点,力求将过去一年的工作成效积极充分展现出来。与往年相比,在三方面作了改进:一是站位求高,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块的核心要义,并用“五个围绕”将今年服务中心大局的工作进行了提炼。二是写法求实,全文出现数据支撑的地方有近60处。三是提炼求准,每章每节的内部逻辑更为考究,层次更加分明。具体分为六个部分: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主要包括强化政治建设,强化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等三方面内容。
二是提升立法质量,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主要包括推动立法计划实施、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夯实立法民意基础等三方面内容。
三是增强监督实效,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权力规范运行。主要包括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人民权益,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看好人民“钱袋子”等四方面内容。
四是加强决定工作,为全市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主要包括依法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工作、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等三方面内容。
五是做实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主要包括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拓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途径,深化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办理工作等三方面内容。
六是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主要包括提升履职效能,强化理论研究和宣传,夯实人大基层基础等三个方面。
报告在总结换届以来工作成绩后,分析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任务部分,主要以2019年工作要点内容为主,并作了适当精简和融合。概括起来,就是要做到“四个新”:在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提升新境界;在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上展现新作为;在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上取得新成效;在加强自身建设上迈出新步伐。
(二)关于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六方面共21条具体工作任务。
地方立法工作。主要包括实施年度立法计划、完善立法机制、扩大立法民主等三方面内容。今年立法任务主要是“1+2+7+7+14”,其中提请人代会审议项目1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转项目2件: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审议项目7件: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限制养犬规定(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改)、防洪条例(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审议预备项目7件:生态保护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修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修订)。调研论证项目14件: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修订)、菜市场管理规定、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修订)、民宿发展促进条例、农村绿化条例(修订)、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全民健身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订)等。同时,要加强对立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的梳理优化,拓宽立法项目征集途径,完善法规草案起草和审议机制,建立法规维护和法规实施情况限期报告制度,进一步畅通代表和公众参与立法渠道。
人大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强化专项工作监督、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强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提升监督工作实效、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信访工作等五方面内容。一是常委会层面。重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1项: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情况报告,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学前教育“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情况报告,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报告,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乡村振兴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报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情况报告,重大投资项目有关情况报告。书面审议报告3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2019年度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听取报告安排1项: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等报告7项。执法检查项目3项:学前教育“两条例”(省市县人大联动方式),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专题询问2项:结合执法检查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学前教育、水污染防治开展专题询问。二是主任会议层面。常委会委托主任会议听取议题,目前安排5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食品安全、全口径政府性债务、台商投资和保护、荣誉市民意见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再视情增加。主任会议成员集体视察安排2项:前湾新区建设情况、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情况。三是专委会层面。目前合计20余项,安排饱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基本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决定任免工作。主要包括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深化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等三方面内容。重点是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作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决定。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有效。
代表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代表履职管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等四方面内容。重点是抓好代表履职培训,提高代表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丰富代表活动方式,深化代表专业小组建设,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全面推进代表联络站“四化”建设,加强对联络站日常运行的规范和指导。强化代表履职管理,建立履职“一人一档”,实现代表活动留痕。健全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提出质量和办理实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
研究宣传工作。主要包括深化人大理论研究、完善人大新闻宣传大格局两方面内容。重点是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完善第三方参与重点课题研究机制,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运用。组建人大制度宣讲队伍,加强人大宣传平台建设,持续深化人大新闻舆论工作。
自身建设。主要包括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扩大对外交流,坚持加强人大机关建设等四方面内容。重点是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把牢新时代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召开全市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交流会,推动全市各级人大工作完善发展。精心组织“走进人大”活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完善常委会重点工作联合推进机制,加强机关队伍建设,扎实推进“微创新”工作, 加快“数字人大”建设,提升工作整体效能。
三、下步打算
根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办公厅将对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1月底之前定稿付印。要点草案经本次会议原则通过后,还需与市委今年工作安排做好对接。建议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最终定稿,待人代会以后再适时正式发文。
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要点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践行“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的新期望,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履职之魂,聚焦服务大局这一履职之要,牢记为民尽责这一履职之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交出人大工作高分答卷,为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贡献人大智慧和力量。
一、立法工作
实施年度计划。立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科学安排年度立法项目。审议项目7项:提升规划标准、强化规划管理,修订城乡规划条例;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修订限制养犬规定;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制定地名管理条例;推动学习型社会和书香之城建设,制定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修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防洪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预备项目7项:预备制定生态保护条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同时,围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菜市场管理、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民宿发展促进、农村绿化、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督导、全民健身、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等法规的制定或修订、修改,组织开展调研论证。
此外,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继续审议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完善立法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立法格局,全面完善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审议、公开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精准化、精细化、精干化水平。把好立法选项关,拓宽立法项目征集渠道,深化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机制;注重代表议案建议集中反映问题与法规立项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届中及时调整立法规划项目库。把好立法调研关,完善人大专工委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立法调研制度;提高立法调研报告质量,为立法决策提供有效参考。把好法规起草关,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模式;健全与市政府的协商沟通机制,全面推行联合起草工作制度;对重要法规的起草,继续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把好法规审议关,充分发挥专委会、法制委审议职能作用,并推动与常委会审议的有效对接;丰富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的内容,强化对法规重要条文的说明。把好法规宣传关,完善法规新闻发布制度,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继续开展法规立法后评估,加大评估成果应用力度。建立法规维护机制,对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体检”,有序开展立、改、废、释,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扩大立法民主。充分发挥好区县(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在征集立法需求、协助立法调研、征求立法建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继续实行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制度,邀请代表广泛参与立法调研、审议、评估等工作。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对重要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最广泛凝聚各方共识。推进立法专业队伍建设,发挥立法研究中心、立法研究基地和立法咨询专家等作用,开展对立法工作的规律性研究和立法项目的前瞻性调研。
二、监督工作
加强专项工作监督。重点听取和审议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法治政府建设,城乡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节能降耗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2018年度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2019度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主任会议成员集体对前湾新区、甬江科创大走廊建设情况开展视察。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口径政府性债务、食品安全、台商投资和保护、荣誉市民意见建议落实、稳就业等专项工作汇报。
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上下联动开展学前教育“两条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重实效”原则,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亮点、查找问题;着力增强执法检查报告反映情况的准确性和建议措施的针对性;完善执法检查审议意见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加强执法整改情况的持续跟踪,既要压实法律责任、推动改进工作,又要增强法治意识、完善制度机制。落实法规实施情况限期报告制度,要求相关单位书面报告荣誉市民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加强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201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支持政府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工作。严格贯彻实施预算法,听取和审议2018年全市和市级决算报告、2018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报告、2018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告、2019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重点审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进一步深化预算决算全口径、全过程监督,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扎实推进预算联网监督,进一步完善查询、分析、预警、服务等功能,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性和精准度。贯彻落实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制度,制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提升监督工作实效。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监督法,把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作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落脚点,把监督和支持促进“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做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注重与立法、决定、代表工作的有机融合。结合听取和审议水污染防治、学前教育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打好监督“组合拳”。健全包括“选题、组织、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等环环相扣、依次递进的全链条“闭环”监督模式,全面推行审议意见“清单制”和整改落实“销号制”。探索建立监督后评估机制,对监督效果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严格落实《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发言质量的意见》,坚持和完善常委会会议重点发言、审议意见公开制度,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深化市县乡三级人大联动监督机制,增强全市人大监督合力。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信访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审查标准,突出重点审查和主动审查,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运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建立和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强化同党委、政府的备案审查机构和法院行政审判机构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高来信来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及时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交有关部门处理,推动相关问题解决。
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监督职能,重点监督推进农村电商发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处理、土地全域整治、文物点保护、少数民族融入、国际化人才开发利用、社会心理健康等专项工作。跟踪检查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馆”“荣誉堂”建设情况。组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宁波海事法院法庭建设、医疗保障、企业研发投入、院校学科建设与产业融合等情况开展调研。对工会法、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涉台“一法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检查。视察农旅融合发展、医养结合、民间文艺之乡建设等工作情况。跟踪监督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确保有效落实。
三、决定决议
依法作出决定决议。严格落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着力提升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围绕我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行使决定权。听取和审议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荣誉市民人选、全市和市级决算、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以及债务限额、债券分配和预算调整方案等报告,视情作出决议决定。依法审查批准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推动政府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
深化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聚焦“如何选、如何决、如何督、如何评”等关键环节,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有效。进一步扩大代表有序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的意愿体现到代表票决制工作中。强化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严格落实“一事一小组、一季一监督、一组一评估、一年一测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联系,提升区县(市)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工作水平。深化街道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会商制工作,推动街道层面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
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工作协同,扎实细致做好任前公示、任前考试、任前见面、任职发言、颁发任命书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党委人事意图的顺利实现,保证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及时为我市机构改革及相关人员任免提供组织保障。依法有序组织宪法宣誓,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和人大意识。
四、代表工作
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完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实现代表参加立法调研和评估、执法检查等活动常态化。坚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定期接待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制度。做好定期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和征求意见工作,推动有关国家机关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丰富代表活动方式,完善专工委与代表工作联动机制,实行定向视察、联组活动、主题监督、跨原选举单位考察等做法。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代表活动月”活动,凝聚全市五级代表履职合力。深化代表专业小组建设,进一步发挥代表专业优势和作用。
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四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代表联络站硬件标准化、制度规范化、活动常态化和联络信息化。加强对代表联络站日常运行的规范和指导,建立健全民情联络员和政情咨询员“双员制”接待制度,推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解决。选择立法、监督重大议题,组织市级领导干部代表进代表联络站开展主题接待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广运用代表履职APP、大数据库等信息技术媒介,引导代表充分借助各类社情民意交互平台,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积极开展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组织开展相关功能区人大代表工作调研,探索功能区内乡镇人大和人大街道工委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强化代表履职管理。严格落实代表培训计划,扎实开展代表履职培训工作,提高代表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科学制定代表履职登记办法,建立履职“一人一档”,实现代表活动留痕。评选代表履职积极分子和优秀议案建议,全面推进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述职,增强代表身份意识和履职动力。
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加强代表建议全流程管理,完善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公开等各环节工作机制,打造建议督办工作“闭环”。推动各市人大代表中心组、小组建立代表初始建议交流讨论、合议机制,提高建议质量。建立代表建议交办“一交二核三定”机制,提升代表建议交办的准确率。坚持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各工委分工督办、代表工作机构联系督办机制,完善集中回头看、第三方专家评估等代表建议多元督办体系,不断提升实际问题解决率。做好代表建议综合分析工作,对代表反复提出、反映集中的建议事项,进行合并归类、重点督办。按照尊重代表意愿、积极稳妥有序的原则,推进代表建议内容和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研究与宣传
深化人大理论研究。立足新型智库建设要求和人大工作发展需要,善于借力借脑,拓展人大理论研究视野和水平。围绕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与创新,发挥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作用,完善第三方参与重点课题研究机制,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紧盯我市人大工作推进中亟需破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围绕“十个坚持”要求,聚焦“两个机关”定位,集中开展调研攻关,形成一批高质量的专题对策报告,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实际运用。继续深化横向、纵向对接联动机制,积极总结提炼、规范推广全市人大工作特色亮点和经验做法。紧扣常委会行权履职和重要议题,精心编发《工作参阅》,为常委会履职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和有效决策参考。
完善人大新闻宣传大格局。组建人大制度宣讲队伍,继续组织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赴党校、高校、机关、基层宣讲人大制度,增进全社会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自信。持续深化人大新闻舆论工作,召开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组建人大新闻专家组,定期举行新闻策划会,不断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改进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宣传报道机制,及时准确反映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加强人大宣传平台建设,推动与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常态化联络,打造形成传统媒体、新媒体、人大杂志、人大网站、人大微信公众号宣传矩阵。加强人大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开展年度业务学习培训,完善激励机制。充分报道各级人大依法履职情况,努力提高人大新闻舆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六、自身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把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履职的必修课、基本功,在进一步领会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和理论水平,确保把各项工作紧扣在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上,紧扣在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上,紧扣在厉行法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上。健全党组会议学习制度,制定实施年度学习计划,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央和省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强化理论武装。
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在人大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深入调研,加强谋划,为市委作出新时代加强地方人大工作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协助市委开好全市人大工作会议,认真配合做好有关文件落实情况督查。着力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职责。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支持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坚持扩大对外联系交流。精心组织“走进人大”活动,使海内外人士和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人大制度、支持人大工作。落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意见》,扩大市人大与国际友好城市(地区)的交流互动。强化荣誉市民意见督办,推动荣誉市民各项礼遇措施落到实处。认真接受上级人大指导,密切同兄弟城市人大的联系,学习借鉴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强化对基层人大的联系指导,召开全市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交流会,推动全市各级人大工作完善发展。
坚持加强人大机关建设。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机关制度执行,为常委会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提供有效支撑和坚实保障。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民主议事,不断提升把握大局、反映民意、依法履职、推动落实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市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坚持主任读书会、专题学习会、理论研讨会等有效形式,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深入推进“微创新”工作,激发机关创新活力。加快推进“数字人大”建设,提高人大工作信息化水平。完善常委会重点工作联合推进机制,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专委会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和老干部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关于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有关情况的说明
副市长 李关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有关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市从去年10月起全面启动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轮对接会商,现已形成13个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形成过程
(一)广泛征求民意。2019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自2018年10月起全面启动。市长首次向全市人民发出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开信。致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建议。书面向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召开系列座谈会,面对面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累计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403条,市级各单位推荐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共30多个。
(二)反复对接会商。严格按照征集意见阶段民生需求的关注度高低,对各单位推荐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筛选整合和反复对接,逐个梳理落实项目内容、任务分解和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并形成初步方案。之后,先后召开对接会、专题协商会等,经过多轮多方对接会商,完善各个候选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认真研究审议。严格按照有关工作安排和程序,推进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审议,与市人大相关工委多次协商,形成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建议方案。建议方案先后提交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第75次会议审议研究,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作了进一步筛选和完善。
二、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安排总体考虑
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征集和安排,在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原则的基础上,主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聚焦群众关切。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前期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力争做到覆盖面广、参与主体多,征集对象既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也有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参加有关座谈会的人员既有来自10个区县(市)的基层群众代表、基层工作人员代表,也有来自民主党派、决策咨询、新闻媒体、大专院校等机构的代表。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梳理,并及时反馈给市级相关部门,做到精准聚焦、有的放矢。
(二)紧贴中心工作。把民生实事项目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各部门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充分融合,找准选好工作切入点,力求把民生实事项目作为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有效载体,让党委政府的工作成效更加直接地转化为民生福祉。
(三)加强与省对接。自征集工作启动以来,一直保持与省里的紧密沟通,多次衔接浙江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安排动态,在充分立足宁波实际、体现宁波特色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调整完善,更好实现同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联动。
(四)坚持当年见效。按照覆盖面广、受益面大、操作性强、当年度完成、社会效益显著的要求,注重加强资源整合、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建设周期、实施条件等问题上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每个民生实事项目都能如期圆满完成,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三、2019年市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简介
这次提交审议的13个候选项目,基本覆盖衣食住行、生态环境、体育文化、医疗养老、群众办事等民生领域。根据测算,13个候选项目年度总投资32亿元,所需资金已于各方面作了对接。
1.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通过“共同缔造”模式,对2000年(含)以前交付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整体改造,全年完成改造面积100万平方米。
2.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双百”示范工程。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100个、示范单位100家,打造定时定点投放和清运商业街15条。
3.放心消费提升“4321”行动。完成40家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培育发展3000家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含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市场、放心景区、放心工厂等),2000家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0家放心消费街区。
4.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全市新建农村文化礼堂400家。
5.县域医共体建设工程。组建25个县域医共体,统筹建立40个医疗资源共享中心,实现区县(市)全覆盖,市级医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全年下沉医务人员500名。
6.养老助老服务工程。新建30个街道(镇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实施77个街道(镇乡)“爱心车轮”老年助餐服务项目。
7.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新改建农村公路(乡村道)120公里,建设公路服务站20个。
8.“公园+体育”建设工程。结合各区县(市)公园绿地、街景小品建设,新建10个“公园+体育”,相应配建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足球场、轮滑场或多功能体育场等体育设施。
9.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全市新增10万人的农民饮用水达标提标。
10.绿道网建设工程。结合“大花园”建设,新建绿道140公里,加快构建城市绿道生态网络系统,提高城市生活品质。
11.公共应急救护服务工程。在主要公共场所配置200台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完成红十字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20万人。
12.“最后一公里”自助服务便民工程。围绕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通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在全市部署400台“宁波办事”综合自助服务终端。
13.“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程。完成20个街道(镇乡)创建任务,“污水零直排区”覆盖全市85%以上的街道(镇乡)。
关于2018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副市长 李关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是我市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第一年,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组织推动下,经过各区县(市)、市级各相关部门一年来的共同努力,目前10个民生实事项目已全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政府推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
(一)始终把民生实事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狠抓落实
市“两会”结束后,市政府立即召开常务会议,对经票决产生的10个民生实事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部署,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实施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要细化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狠抓督促协调,确保全面完成年度任务。一年来,裘市长多次实地检查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多次就相关工作作出批示指示。市政府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多次实地检查指导民生实事项目,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据统计,2018年市和各区县(市)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检查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共38次,市和各区县(市)分管领导检查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达65次。市政府各位领导、市级责任单位和各区县(市)责任人把民生实事项目放在重要位置紧抓不放,保证了民生实事项目的顺利推进。
(二)始终按照民生实事实事实办的要求督促落实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在市人大代表票决结束后第一时间对涉及的10个民生实事项目,逐项进行年度目标任务及相关指标的细化量化,逐项明确市政府牵头领导、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及配合单位,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专门制定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工作督查方案和考核办法,采取“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小结、年终考核”等办法,督促各地、各责任单位切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统筹安排、通力合作、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还按照市政府高质量完成民生项目的要求,在推动民生实事项目早建成的基础上,重点在早投用、快投用上下功夫,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抓紧解决个别已建成项目在投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避免建成项目“晒太阳”,确保早见效、早惠民。全年先后召开3次民生实事项目推进会,实地督查项目19次,下发督查通报、督查通知、督查整改通知单37份。各地、市级各责任单位也分别制订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推进工作计划、督查方案和考核办法。海曙、江北、鄞州三区政府还针对个别进度滞后的群众体育工程、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项目,派出专人连续蹲点跟踪督查,确保了项目如期顺利完成。
(三)始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合力落实
全市各级各责任单位坚持全市“一盘棋”,把民生实事真正当作民心工程来抓,既做到分工明确,又协同攻坚。如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在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本地区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的同时,市级层面建立由原旅发、住建、城管、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高效办理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和资金安排。在具体推进中,原旅发部门负责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和A级景区村庄、星级饭店厕所的建设管理;城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环卫公厕的建设管理,负责社会公厕的普查和对外开放;住建、原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公厕改造提升;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中转站、客运站点厕所和普通公路服务站厕所的建设管理。由于分工明确,协同有力,在项目启动晚、点位复杂、资金安排难的情况下,仍然超额完成150座的年度目标任务。如“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市治水办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派出熟悉业务的同志深入一线,对沿街店铺餐饮废水如何收集处理,工业废水如何实现生产废水、食堂废水以及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住宅小区如何实现雨污分流等进行现场指导,使建设单位不仅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还要知道怎么才能做好。通过上下共同努力,目前80个市控以上参评断面水质优良率为80%,功能达标率为86.3%;与上年同比,优良率提高8.7个百分点,功能达标率提高6.3个百分点。
(四)始终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来衡量落实
民生实事项目都是人民群众最急需、最期盼的事情,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感到满意,是办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解决当前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推进教育公平,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余姚市政府在乡镇公办中心园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情况下,创新机制,利用农村中小学网点调整后闲置校舍及村集体用房,以乡镇中心园为引领,探索开办“连锁幼儿园”的公办分园模式,盘活资源,提高公办园的覆盖率,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扩展。为补齐全民健身短板,2018年我市集中力量新建了25个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这些设施建成后,我市健身设施面积增加了14.3万平方米。全民健身广场、体育休闲公园、小型室内活动中心全年免费开放,大型室内场地也采取免费或低收费模式运行,其中体育设施以群众喜欢的灯光足球场、笼式足球场、灯光羽毛球场、健身广场为主;立足城乡的特色设置针对性的如门球场、地掷球场等体育场地,可满足城乡各类人群多元化的健身需求,周边老百姓运动幸福指数又有了新的增长。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居民的健康需求也日益增长,我市连续4年以“1+10”等11个政府和部门政策制度为核心,全面推进以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为抓手的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通过不断构建完善家庭医生制度的“四大平台、十四项机制”,持续做实、做细、做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8年,全市共有3800余名符合条件的家庭医生签约参与服务,医生参与率90.1%,平均每名家庭医生签约居民323人,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不仅看病省钱,配药也更加省心。
(五)始终保持与市人大的同频共振协同落实
去年,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加强与市人大相关工委的沟通对接,及时交流通报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去年4月初,在收到《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甬人大常办〔2018〕45号)后,及时下发督查通知,要求各地、各责任单位在推进落实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过程中,必须做到组织领导更加强化、制度措施更加周密、目标任务更加明确、要素保障更加到位,切实做到全程进度可控、全程数据准确、全程监督到位;要求各地、各责任单位在推进落实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各专项监督组联系,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去年11中旬,市政府办公厅收到《2018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办法》(甬人大常办〔2018〕120号)后又及时下发督查通知,要求各地、各责任单位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二、2018年10个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一)“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全年完成60个乡镇“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预验收工作,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全年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5.48万批次,即样本量达到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6.8批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6.5%。
(三)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全年新(改)扩建幼儿园48所,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20%。新(改)扩总建筑面积18.3万平方米,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0.7%。增加入学名额1.25万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25%。
(四)棚户区改造工程。全年完成危旧房改造94.9万平方米,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5.5%。新开工安置房17972套,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79.7%。
(五)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全年新(改)扩建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198座,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2%。
(六)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全年建成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3.3%。
(七)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全年建成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生活垃圾中转站共六座,并投入运行,新增生活垃圾转运能力3350吨/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八)群众体育工程。全年建成全民健身中心、村级(社区)全民健身广场和体育休闲公园等25个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3.6%。开展足球、武术、体育舞蹈、篮球、羽毛球、棋类等30多项公益技能培训,共培训33871人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69.3%。
(九)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继续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年完成老年人、慢性病人、孕产妇、0~6岁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人数108.2万以上,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5.2%。
(十)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全年创建45家放心农贸市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12.5%。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1号民生实事项目
“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和评估工作,现将该项目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绝不把违法建筑、污泥浊水和脏乱差环境带入全面小康社会”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市“五水共治”工作,为建设美丽宁波、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由市“五水共治”办(市治水办)、市环保局牵头开展的“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经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票决,列入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市政府向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交的有关项目计划为:2018年计划完成全市60个乡镇(街道)的“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任务。2018年计划投资57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区县(市)筹措56亿元。
早在2016年,市政府制发了《关于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74号),市级相关部门牵头编制了十个配套文件,以乡镇(街道、功能区)为单元,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2017年建成并命名了46个乡镇(街道、功能区)。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市政府在“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中,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原则,以截污纳管为重点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通过专题检查、实地走访、沟通协调等方式,及时掌握处理创建工作中突出问题,并对创建“污水零直排区”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积极推进项目落地。
二、跟踪监督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胡谟敦任组长、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俞进任副组长,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城建环资专业小组成员为组员的监督组,实时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督促项目进度。监督组成立后,组长胡谟敦第一时间主持召开了实事项目跟踪监督座谈会,组织讨论分析实事项目的背景意义、实施的内容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了监督任务和时间节点。指定专人及时与本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市治水办进行了联系对接,详细了解项目实施计划、当前进度和后续安排,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协商制订项目跟踪监督方案,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监督组在每季度听取市治水办关于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专题汇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了多次实地调研和专题部署。5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城区河道治理监督,监督组重点就“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进行视察,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同时,建立信息动态沟通机制,实时就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改进情况与市城管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6月,监督组结合市政府预算中期调整工作,就“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中“市本级财政安排1亿元”的分项任务予以了重点关注。
7月,监督组召集市治水办、市农办、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创建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听取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商讨下一步工作安排。胡谟敦副主任率部分市人大代表城建环资专业小组成员,赴象山县墙头镇等地调研“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
8月,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同志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区河道治理等专报作出批示。市政府专题召开全市“五水共治”暨“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推进会。监督组积极跟进,认真督促落实好批示要求,助推“五水共治”和“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扼制住水质反弹。
11月,市人大代表宁海中心组一行22人,对宁海县列入“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的具体项目进行了集体视察,提出了“加大资金补助,避免重复投资,将创建工作与小城镇综合整治有机结合”等意见建议,督促“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顺利推进。
12月,监督组进一步加强与市治水办、市环保局的沟通联系,要求牵头部门做好创建收尾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审核验收,严格把关各类统计数据,并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同时,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协助做好了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水零直排”创建情况的查核工作。
2019年1月,监督组对市治水办报送的“污水零直排”创建情况进行了抽查。实地察看了镇海区2个街道的创建项目,从现场情况看,老居民小区雨污分流、工业企业雨污分流、沿街十小行业整治、河道综合整治等具体创建项目已完工并投入运行。
三、实施进展情况
2018年度,全市共有60个乡镇(街道、功能区)申报创建“污水零直排区”民生实事工程,其中海曙区5个、江北区3个、镇海区3个、北仑区3个、鄞州区8个、奉化区4个、余姚市2个、慈溪市8个,宁海县10个、象山县10个,保税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和东钱湖各1个(见附件1),年初人代会时计划投入57亿元,年中计划投入削减为35.77亿元,截至目前已完成投资额36.03亿元,部分乡镇(街道)有些项目正在扫尾和完善阶段。
自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以来,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7年地表水优良率达到71.3%,比2016年提升22.5个百分点;功能区达标率80%,比2016年提升11.2个百分点(见图一)。
图一 2010-2017年地表水水质变化趋势图(%)
根据市治水办提供的数据显示, 2018年1-11月,80个市控以上参评断面水质优良率为80%,功能达标率为86.3%,与上年同比,水质有所好转,优良率提高 8.7个百分点,功能达标率提高6.3个百分点。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系统性强、建设难度高、资金保障大,是一项长期性工程。经过几年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更大的预期成效尚待时日。综合一年来的跟踪监督情况,监督组发现“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创建区域的管网建设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二是创建的申报批准复核程序、标准质量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创建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四是各地普遍反映资金筹措难,创建资金保障难度大,后续运营维护管理成本在加大。针对上述问题,监督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量力而行,稳步推进。要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宁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同时,要充分考虑财力物力人力,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精打细算,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对照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表省市关于“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的相关意见,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的治污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稳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
(二)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坚持“规划先行,厂网并举”,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布局,加强地下管网建设各类专业规划的融合,重视区域衔接,避免重复开挖。进一步理顺污水管网的建设管理机制,逐步打通断头管网,扩大现有设施管网收集服务区域。以二、三级支管为重点,着力破解“污水零直排”创建的最后50米问题。
(三)强化管理,有序推进。完善创建申报批准验收程序,从财政资金保障、工程建设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等方面,把好申报的源头关;从工程建设质量和预期治理效果等方面把好创建的验收关。要特别重视创建项目的计划预算编制工作,细化创建项目的计划资金投入情况。进一步完善创建的标准质量体系,总结推广适合宁波实际、高性价比的创建样本、方案和技术,指导基层创建。
五、项目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2号民生实事项目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实施
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2018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办法》精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和专项评估。现提出以下评估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目标任务是:全年食品抽样检验年抽检达到4.7万批次,即样本量达到全市常住人口每千人6批次。资金安排计划投入7000万元。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具体任务分解如下表:
任务分解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单位
(批次) 7000 3500 200 600 3800 1500 1500 2500 4500 2900
任务
分解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杭州湾 保税区 大榭 高新区 东钱湖
单位
(批次) 5200 5800 3500 3200 350 100 250 350 250
二、跟踪监督情况
根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结合工作实际,抓紧抓实推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跟踪监督工作。一是抓方案制定。专委会第一时间成立监督组,明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翁鲁敏担任监督组组长,专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卫生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兼任组员。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跟踪监督方案》,确定了全年跟踪监督任务,要求市食安办定期通报项目进度。二是抓具体实施。年初,翁鲁敏副主任到市市场监管局专题调研,听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计划安排。6月份,翁鲁敏副主任实地调研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了解半年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开展的情况,并赴江北、海曙实地检查工程进度。同时,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卫生代表专业小组开展系列明察暗访,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三是抓收尾督查。10-11月,监督组到宁海、象山、鄞州、镇海等区县(市)了解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进展情况,并以召开工作情况汇报会的形式,听取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的汇报,对项目实施收尾工作、后期评估工作提出要求。
三、项目进展情况
截止12月底,今年全市共实施食品抽检54822批次(见附表),7000万元经费全部投足。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及工作进度如下:
责任部门(地区) 市市场监管局 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年度任务(批次) 7000 3500 200 600 3800 1500 1500 2500 4500 2900
实际完成
(批次) 8040 3607 540 646 3909 1663 1693 3216 4858 3048
责任部门(地区)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杭州湾 保税区 大榭 高新区 东钱湖
年度任务(批次) 5200 5800 3500 3200 350 100 250 350 250
实际完成
(批次) 5973 8101 4195 3623 420 138 457 371 324
项目实施以来,市食安办牵头抓总,各地各相关部门各尽其责,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进展顺利。一是科学安排抽检项目计划。根据市级监管部门职责、监管对象数量、产品风险等级等,市食安办统筹安排和确定抽检任务;按照每千人4批次的要求,划定各区(县)市任务底线,结合各地财政水平、日常监管情况等作出适当调整,最终制定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在市政府与各地各相关部门签订的责任状中予以明确。同时,根据风险程度、问题集中度和社会反响度,确定重点抽检对象、品种和项目,提高问题发现率。截止目前,抽检工作已逐步实现区域、场所、环节和业态的全覆盖。二是注重发挥检测效用。针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结合季节特点,进一步提高对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品种和项目的抽检监测频次,深入挖掘风险隐患。同时,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深化核查处置联动机制,在开展食品抽检过程中互通检验结果。三是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各级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督促企业排查问题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做到核查处置率100%。四是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打造“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平台”升级版,推进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共用。通过数据清洗,加强数据应用,甄别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实现检验、监测与执法监管的联动衔接。通过抓取全国公开发布的食品检验检测信息,提前预警输入我市的食品安全风险。五是强化信息公开。各地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务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食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信息,通报后处置情况,开展风险警示,合理引导消费。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跟踪监督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一是检测质量上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涉及重点品种的抽检项次、频次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和增加。不同区域间、部门间检测信息的互通仍存在壁垒,交换不及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抽检的现象,造成检测资源重复投入和浪费。二是检验数据的应用和公开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对现有检验数据的深入分析投入不够,对问题食品的输入拦截、定向追查的作用发挥还不明显。相关检测数据的发布渠道有待于进一步拓宽,提高公众知晓度。
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检工程,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质量,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提高抽检的靶向性。加强对监管薄弱环节和问题多发领域的抽检,增加抽检批次,提高不合格食品发现率。二是要增强抽检工作协同性。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平台上线为契机,指导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有效整合相关应用平台,搭建数据交换平台,科学制定抽检实施方案。三是要发挥数据应用性。要深入挖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预警平台风险分析、预警研判等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甄别和防控水平。扩大信息公开渠道,完善部门、行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公开机制。
五、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3号民生实事项目
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实施
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2018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办法》精神,现就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实施情况提出以下评估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及宁波“十三五”规划关于教育发展的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在“入园难”、“入园贵”问题,计划2018年新(改)扩建幼儿园40所,新(改)扩建总建筑面积14平方米,增加入学名额1万个。通过新(改)扩建幼儿园改善及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办学条件,促进均衡优质发展,巩固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项目实施过程
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项目由市教育局统筹负责,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会同各区县(市)就2018年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项目进行细化责任分解,制定进度安排,明确目标任务。
一是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发展。鼓励公办幼儿园覆盖率较低的区县(市),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举办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或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装修、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通过地方政府接收、与优质公办幼儿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属地管理,确保配套建设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二是狠抓工程进度,加强项目责任。市教育局在学前教育项目建设过程中,切实强化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定期通报各地建设进度,不定期、不定点到建设现场抽查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做到了全程监督、全程可控、全程透明。项目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三是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和管理机制。各区县(市)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现自我发展,提升办园等级。有的区县(市)在乡镇公办中心园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情况下,创新机制,探索利用农村中小学网点调整后闲置校舍及村集体用房,以乡镇中心园为引领,开办“连锁幼儿园”公办分园模式,盘活资源,提高公办园的覆盖率,将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扩展。
三、项目绩效情况
2018年,项目计划投资7.5亿元,实际完成7.9亿元,其中财政性经费约3.4亿元,自筹资金约4.5亿元。市级及以上共安排资金0.8亿元,统筹用于各县市区学前教育新改扩建工程和学校办学补助。计划2018年新(改)扩建幼儿园40所,新(改)扩建总建筑面积14平方米,增加入学名额1万个。截止12月底,完成新(改)扩建幼儿园48所,新(改)扩总建筑面积18.3万平方米,增加入学名额1.25万个。学前教育提升项目超额完成任务目标,有效缓解幼儿“入园难”的问题。政府通过补学前教育短板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学前教育需求,让更多适龄幼儿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促进教育起点公平。(具体项目见表1、表2)
表1:2018年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
区县(市)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慈溪 余姚 奉化 宁海 象山 高新区 杭州湾
计划
(40所) 2 4 2 1 4 6 5 7 4 3 1 1
完工
(48所) 2 4 2 1 4 14 5 7 4 3 1 1
表2:2018年学前教育新(改)扩建项目汇总表(48所)
序号 地区 项目名称 建设
方式 建设面积(㎡) 投资额
(万元) 性质 目标办园等级 新增在园人数 当前
进度
1 海曙区(2所) 鄞奉路幼儿园 新建 3402 1700 公办或普惠性民办 二级 270 完工
2 望春桥旧村改造
幼儿园 新建 4149 2074 公办或普惠性民办 二级 360 完工
3 江北区
(4所) 世贸城幼儿园 新建 4226 2100 普惠性民办 二级 360 完工
4 洋市安置一期
幼儿园 新建 3281 1600 普惠性民办 二级 270 完工
5 凯德孙家幼儿园 新建 3615 1800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6 万科云鹭湾幼儿园 新建 3200 1600 普惠性民办 二级 270 完工
7 镇海区(2所) 玫瑰湾配套幼儿园 新建 4500 3400 公办 一级 360 完工
8 临江幼儿园 新建 3200 1800 普惠民办 一级 180 完工
9 北仑区(1所) 大碶领尚幼儿园 新建 4200 1500 普惠民办 二级 360 完工
10 鄞州区(4所) 潘火街道格兰郡庭幼儿园 新建 5128 2783 公办 一级 450 完工
11 邱隘镇明湖幼儿园 新建 4830 1782 公办 二级 360 完工
12 宁波市市级机关
第二幼儿园 新建 4209 3393 公办 一级 360 完工
13 潘火街道荣安香园幼儿园 新建 3208.85 3280 公办 一级 270 完工
14 慈溪市(14所) 观海卫镇卫山
幼儿园 新建 5532 1500 公办民营 二级 420 完工
15 观海卫镇昭十三房幼儿园 新建 3380 1000 民办 二级 300 完工
16 坎墩金水湾文海
幼儿园 装修 3200 100 民办 二级 154 完工
17 坎墩街道第二实验幼儿园 改造 4487 40 公办民营 二级 324 完工
18 宗汉街道潮塘
幼儿园 扩建 3157 220 民办 二级 540 完工
19 古塘街道书
华蓝天幼儿园 新建 7460 2900 民办 一级 360 完工
20 龙山建成双语
幼儿园(暂名) 新建 20140 5000 民办 一级 1080 完工
21 白沙路街道
小世界幼儿园 新建 3960 1500 民办 二级 315 完工
22 白沙路街道
长春幼儿园 装修 1000 50 民办 二级 290 完工
23 新浦镇腰塘村
幼儿园 扩建 440 60 民办 三级 210 完工
24 宗汉街道
星光幼儿园 改造 2000 50 公办 一级 190 完工
25 浒山街道小太阳
幼儿园 改建 1653 150 民办 二级 180 完工
26 白沙路街道小星星幼儿园 装修 1100 55 民办 二级 270 完工
27 胜山镇青苗幼儿园 改建 1350 200 民办 三级 315 完工
28 余姚市(5所) 阳光威尼斯幼儿园 新建 3242 2500 公办 一级 270 完工
29 三七市镇二六市
幼儿园 改造 1530 800 公办 二级 180 完工
30 市实验幼儿园 迁建 8000 5000 公办 一级 540 完工
31 阳明街道
第三幼儿园 新建 2000 1500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32 汇翠花园幼儿园 新建 2336 2000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33 奉化区(7所) 萧王庙街道中心
幼儿园 新建 5349 2612 公办 一级 360 完工
34 尚田镇实验幼儿园 新建 5177 3050 公办 一级 360 完工
35 莼湖镇桐照幼儿园 改建 799 300 公办 二级 205 完工
36 裘村镇实验幼儿园应家棚幼儿园 改建 720 135 民办 三级 60 完工
37 第一实验幼儿园 改造 3150 450 公办 一级 490 完工
38 溪口镇实验幼儿园 改造 2130 250 公办 二级 360 完工
39 宁波宁南贸易
幼儿园(暂名) 新建 1900 1200 公办 二级 180 完工
40 宁海县(4所) 桥头胡水产配套园 新建 3205.4 1056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41 宁海县中心幼儿园 改造 1819.64 1100 公办 一级 500 完工
42 宁海县观澜幼儿园 新建 8789 5141 公办 二级 480 完工
43 凤凰城配套园 新建 3220 850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44 象山县(3所) 丹东街道山水人家小区配套幼儿园 新建 4200 2650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45 金星幼儿园 新建 3801 1832 公办 二级 270 完工
46 定塘镇中心幼儿园 改建 3100 1200 公办 二级 540 完工
47 杭州湾
新区
(1所) 宁波杭州湾新区
新丝路幼儿园 改建 4230 600 民办 二级 300 完工
48 高新区(1所) 翔云幼儿园 新建 5625 2785 公办 一级 450
合计 48所 184330.89 78648 15983
四、实地调研情况
按照《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学前教育扩容提质民生实事工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牵头督办、法工委组织督办。法工委按照本人自愿和专业相近的原则,选择部分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工作经验的本届市人大代表,成立了法律专业小组。在法律专业小组中选择部分成员组成了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王建社副主任为组长,法工委主任陈德良为副组长,并制定了专项督查组工作计划。
按照工作计划,监督组的全体成员于7月4日召开跟踪监督座谈会。市教育局向监督组汇报了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的进展情况和下步工作打算。与会的监督组成员就如何解决我市学前教育面临的公办比例低、教师编制缺乏、城乡发展不均衡、普惠制幼儿园参与积极性不高等学前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展开讨论。
10月18日,王建社副主任带领监督组同志赴余姚、奉化开展实地视察工作、重点视察了当时未完工的余姚梨洲街道汇翠花园幼儿园新建工程、余姚阳明街道第三幼儿园、在装修阶段的奉化萧王庙街道中心幼儿园和已经投入使用的尚田镇实验幼儿园,听取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未完工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程,争取按期完成任务。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尽管,我市学前教育从上两轮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在整个教育体系中,仍有不少薄弱环节:
(一)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比重偏低。经实地调研和走访发现,截至2017年底,宁波共有1277所幼儿园,在园幼儿数288010人,其中公办幼儿园有373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600所,与省内其他城市相比,公办园覆盖率29.2%(省均31.47%),列全省第七。同时,本市区域差异悬殊,仅北仑区和鄞州区等公办幼儿园覆盖率超过50%,个别区县(市)只有20%左右。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尤其是公办园资源供给不足,成为当前我市学前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建议继续扩大普惠资源,各乡镇(街道)在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基础上,根据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进一步办好公办幼儿园或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教学点,着力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幼儿的入园问题。同时,要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比例,建立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选择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重点增加城镇学位供给,应对城镇新一轮入园高峰。
(二)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比例较低。经实地调研和走访发现,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比例较低,且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及公办教职工人员工资,儿童受惠面小。大部分区县(市)尚未制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培养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部分区县(市)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较快增长主要是在于幼儿园新(改、扩)建等基础建设项目,学前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普惠性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等仍不完善。建议强化区县(市)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确保各区县(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投入的比例达到8%以上(不举办高中的要达到12%以上);重点用于保障辖区非事业编制教师待遇、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保教人员培养培训等。
(三)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经调研发现,在编教师数量不足,且区域差异明显,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全市有事业编制幼儿园专任教师4407名,占专任教师的21.3%,排全省第五。与此同时,同工不同酬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幼儿园非编教师的积极性,这成为当前制约我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一大瓶颈。建议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定向招生、择优录用的办法,吸引优秀生源,着力培养一批现代化幼儿园所需要的骨干教师。逐步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全面推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制度,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
(四)质量提升问题。经调研发现,城乡幼儿园办园质量存在明显差异,农村幼儿园普遍办园质量不高,“上好园”矛盾已十分突出,成为老百姓关心的热门话题。建议继续开展等级幼儿园评估,深化集团化办园试点,建成一批“规模合理、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社会认可”的集团幼儿园。通过名园带新园、公园助民园、城乡结对办园等办园模式,形成资源共享、包点支教、合作教研、提优扶弱的发展模式,整体提升全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六、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4号民生实事项目
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农业农村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成立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持续开展跟踪监督,并在年末对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棚户区改造工程2018年度计划: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完成危旧房改造70万平方米,新开工安置房(含货币化安置)1万套。年度计划投资约150亿元,其中区县(市)筹措约150亿元(含国开行等银行贷款)。
从项目实施情况看,2018年全市棚改累计完成投资169亿元,已完成危旧房改造面积94.9万平方米,涉及11388户;完成棚改新开工安置房及货币化安置17972套,分别占棚改民生实事项目计划目标任务的135%和179%。(具体完成情况详见附表一、二)
二、跟踪监督情况
监督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主要分三阶段开展跟踪监督工作:
一是期初“督”。市人大常委会分派任务后,专委会第一时间制定监督实施方案,成立由王建康副主任挂帅,部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专(工)委委员和农村代表专业小组成员组成的监督组。5月24日,监督组召集市住建委(棚改办)、国土资源局进行工作对接,通过听取该项工作推进情况汇报,了解该项目具体任务、路线图、时间表和存在的困难,并建立经常性沟通联系机制。7月10日,由王建康副主任带队,监督组及地方人大20余人赴江北区孔浦街道实地视察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建设安置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住建委(棚改办)、国土资源局、江北区政府关于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就加快推进全市棚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期中“查”。9月下旬,监督组再次开展跟踪检查,了解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并要求有关部门报送前三季度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报表,及时全面掌握项目推进情况。
三是期末“评”。11月,监督组听取市棚改办年度工作情况汇报,赴象山县开展监督检查。市人大代表鄞州中心组40人对鄞州区棚户区改造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监督组反馈。12月,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监督组形成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召开专委会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议。
三、政府推进情况
一是开展棚改攻坚行动。贯彻落实“六争攻坚”决策部署和“城乡争优”攻坚行动,克服规范政府债务、房地产形势变化等压力,统筹谋划棚改项目,合理把握节奏,制定下发行动方案,组织召开推进会议,全面推进项目攻坚,全力促进年度任务完成。
二是开展项目现场督导。重点针对棚改项目计划安排、融资保障、补偿安置、阳光征收、清零开发等方面,持续开展一对一的督导服务工作,做到沟通协调在一线、攻坚克难在一线。目前棚改项目现场督导服务已经覆盖所有地区的60余个项目,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项目进行了多轮督导服务,指导各地既加快棚改项目生效,又加快项目签约清零和推进土地开发利用。
三是组织开展棚改项目前期研究论证。住建委(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以危旧房项目为重点,对市区范围今年计划实施的棚改项目组织专题论证,提前开展土地拆后利用规划方案研究和资金平衡测算,坚持先论证、后实施,科学确定改造项目和改造范围。
四是开展棚改机制创新工作调研。赴奉化、宁海等地进行专题调研,汇总分析各地棚改模式的创新思路和做法,指导基层既积极又稳妥地探索棚改市场化运作机制,努力助推新一轮棚改工作能够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四、存在的问题
(一)棚改融资环境不容乐观。根据省财政厅的口径,棚改贷款被定性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各区县(市)在5-8年内化解,同时从2018年开始实现无违规增量债务。当前国开行棚改融资政策也同步收紧,借款合同审批权限已经上收总行。总体来看,受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等政策性因素影响,棚改融资渠道面临迅速收紧趋势,这些因素对各区县(市)棚改工作的积极性带来较大影响,同时对当前正在实施或者急需启动的部分棚改项目造成很大影响。
(二)房地产市场波动导致征收工作难度增加。受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上行趋势影响,棚改居民对征收补偿价格的预期不断提高,居民征收意愿难以统一,项目征收成本同步增加。同时,居民选择调产安置的比例也不断上升,而部分地区如海曙、江北等地现有的安置房源中适合棚改安置的较少,增加了签约难度。
(三)棚改土地后续开发利用进展相对缓慢。目前,全市已完成改造(征收协议生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危旧房项目72个,总占地面积296万平方米。江北义庄巷、海曙朝阳新村、宁海西门后街、奉化南山新村、象山青草巷、镇海南大街等11块棚改土地完成土地出让,其余部分项目后续开发利用工作较为滞后,有的签约清零时间持续较长,有的后续开发利用方案和计划还未明确。
五、下步工作建议
(一)合理确定2019年目标计划。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严格把控棚改范围和标准”和省建设厅提出的“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自下而上、按需申报”的原则,严格对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建保发【2018】292号)要求进行项目确认,认真进行资金平衡测算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避免盲目启动不成熟项目。
(二)尽力做好棚改资金相关工作。进一步统筹做好债务风险化解与棚改资金保障工作,防止一边化解债务风险,一边又新增债务风险,依法依规地做好棚改资金保障工作。加强银行金融机构沟通对接,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探索棚改融资的其他可行性。
(三)指导各地加快棚改拆后土地利用。加强对区县(市)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区县(市)排定项目的签约清零、房屋拆除、土地出让以及开工建设等时间节点,对已过搬迁期限、尚未清零的地块,力争在一年内完成清零;对已经清零的地块,及时安排土地出让,加快开发建设,避免长期围而不拆、拆而不建,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促进棚改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出棚改带动城市品质提升的综合效益。
六、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5号民生实事项目
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
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财经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和专项评估,现将该项目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厕所革命”与实施乡村振兴、提升城市品质、推进全域旅游等重要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由市旅发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牵头开展的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经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票决,列入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根据《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的计划实施情况主要是两方面内容:一是2018年计划完成新建、改扩建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150座;二是2018年计划投资4500万元,其中市级旅游专项资金安排500万元。
一年以来,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上下联动、紧密配合,通过专题检查、实地走访、双向沟通等方式,及时掌握处理旅游厕所项目建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图纸审稿、项目审批、工程验收等进度,并对全市旅游厕所建设情况进行每月督查和数据通报,对建设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进行批评,向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情况通报,推动该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计划任务。
二、跟踪监督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认真制定监督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胡谟敦副主任为组长的监督组,建立与市旅发委的定期信息互通机制,每月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厕所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的总体进展、资金投入、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按季度记录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跟踪监督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7月,胡谟敦副主任率市人大代表财经专业小组一行10人赴宁海、象山实地视察了前童古镇游客中心旅游厕所、越溪乡公园旅游厕所、象山县西周镇隔溪张村公共厕所、阿拉的海景区旅游厕所等项目建设情况,并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市旅发委关于厕所工程的专项情况汇报。
11月,市人大代表北仑中心组一行15人运用现场视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开展专题监督。北仑区2018年列入市民生实事项目的10座旅游厕所,建设总面积约773平方米,分布在旅游度假区、湿地公园、省A级景区村庄、旅游综合体等处,按照A级旅游厕所标准建设施工,已全部建成。
三、完成进展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末,全市已有192座旅游厕所完成建设,完成率达到市民生实事项目任务指标的128%。各区县(市)、开发区完成该项目的任务指标具体情况如下:
全市
总量 各区县(市)、开发区任务指标的计划数(座)、完成数(座)、完成率(%)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杭州湾 东钱湖
150 20 15 10 10 12 15 13 10 15 15 10 5
192 26 15 12 16 18 16 15 16 20 18 10 10
128% 130% 100% 120% 160% 150% 107% 115% 160% 133% 120% 100% 100%
经初步审核,实际投入资金总额6515.92万元,平均每座实际完成投入约33.94万元,考虑规划设计前期费用、原材料和人工涨价以及其他不可预计因素,实际投入情况与年初计划投资4500万元(150座、每座30万元)基本一致。旅游厕所建设资金来源以区县(市)和镇政府财政、村集体经济和企业自筹为主,其中市财政安排资金补助500万元(正在审核拨付),区县(市)财政安排资金补助约1500万元(根据实际完成投资或旅游厕所等级相应补助,还未审核拨付)。
全市
总量 各区县(市)、开发区项目完成数(座)、实际投入资金(万元)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杭州湾 东钱湖
192 26 15 12 16 18 16 15 16 20 18 10 10
6515.92 782 348.05 458.57 636.48 817.35 554 480 315.63 929 625.2 175.64 393
目前,全市已有90%的完工厕所正式投入使用,并全部明确管理主体,实现定时定人卫生保洁,江北、宁海等地还在旅游厕所建设中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全市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满足了市民和游客的如厕需求,提升了城市和旅游的公共服务水平。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从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实施的总体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的总体数量配置仍显不足,个别区域的如厕引导标识不清;二是建设过程涉及旅游、城管、住建、国土、环保、交通等多部门,综合协调难;三是新建厕所的规划、用地和审批较慢,影响工程进度;四是各地财政投入保障不一,镇村和景区自负压力大;五是监督考核和专项督查等相关制度仍有待健全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监督组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是强化厕所增量扩面建设。要着眼围绕促进全域旅游、建设美丽乡村,继续深入实施《宁波市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建立健全旅委、城管、住建、农办等部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对接,在数量扩面上下功夫,结合城市公厕和农村公厕建设计划,推进“厕所革命”覆盖城乡全域。
二是强化旅游厕所对标建设。要落实《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加大对城市公厕和农村公厕旅游服务功能的提升。加强对新技术、高科技的应用指导,加大对如厕文明的宣传,确使我市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与服务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强化已建厕所后续管理。要完善属地管理维护制度,进一步建立“建、管、用”长效管理机制,定期排摸盘点全市七类旅游区点厕所,理清厕所的数量、规模、分布、管理情况,储备一批、推动一批、建设一批、示范一批,定期开展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力争再新增一批A级旅游厕所。
四是强化各级资金支持力度。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继续推进厕所提升工程,进一步完善建设资金和管理运行经费保障。要优化资金分配与补助机制,综合考虑各地年度旅游厕所投资规模、建设达标、技术应用和管理维护等情况,做好相关资金补助。
五、项目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6号民生实事项目
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内司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内司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2018年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和专项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波是老龄化程度比较突出的城市,至2017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人达145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4.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市于2007年起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为驱动,逐年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2013年起在街道(乡镇)探索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承担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资源统筹、指导协调以及老年助餐、康复护理、日托等专业服务,着力解决社区站点服务能力有限、资源分割、绩效不显等问题,构建街道(乡镇)、社区(村)两级设置、功能互补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截止2018年6月底,全市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969个,其中街道(乡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71个,覆盖了65个街道(乡镇);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2898个,覆盖93%的村(社区)。
2018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票决“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15个”作为民生实事项目,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实施该项目。
二、跟踪监督情况
为保证跟踪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成立了由王建社副主任任组长,内务司法专业小组为班底的专项督查组,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赴海曙、鄞州等地实地督查部分服务中心建设进度,提出改进工作各项意见建议,推进项目加快建设。市人大代表余姚中心组参与了项目督办,组织17名市人大代表对辖区内三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情况开展了实地视察,并听取了情况汇报。专项监督组在跟踪监督和余姚中心组督办反馈的基础上,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了评估,其中,与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相关的数据资料由市民政局提供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实施完成情况
市民政局高度重视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措施推进项目建设,提出建设2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目标任务,自我加压以确保民生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一是领导重视有力。为确保市政府实事项目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市民政局把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列入局党委“走一线、破难题,强服务、惠民生”5432攻坚行动重点项目,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同时列入对区县(市)年度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落实工作责任。
二是任务分解有序。3月,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明确2018年养老服务工作重点任务目标的通知》,把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分解部署到各区县(市),压紧压实建设责任。4月,召开全市养老服务工作会议,对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进行重点部署,明确了各地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各区县(市)民政局靠前筹划、深入调查,迅速确定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建设名单及选址,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
三是资金配套有为。为支持各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市级财政对新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投入资金的3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年初,市民政局把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下拨至各区县(市)安排使用。各区县(市)民政局也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落实项目配套资金。据统计,15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预计投入建设资金3018万元,其中,市本级投入补助资金700多万元。
四是跟踪指导有效。市民政局紧扣项目建设关键节点,由局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带队,先后分四批次赴各区县(市)和部分功能区开展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专项督查活动,重点就调研选址、图纸设计、招标开工、工程施工、内部装修、人员设备配置和运营筹备等环节工作做好实地指导。建立项目建设进展一月一报制度,每月25日要求各地报送各个项目进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进度滞后或方案不完善的项目,坚持一案一策,现场指导进行优化调整,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同时,结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委托宁波工程学院的专家老师深入基层一线对部分参评AAA等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理论指导,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标准。
截至12月底,市民政局年初确定新建的20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均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进入软装配置和运营筹备阶段,超额完成了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年底前,市民政局将继续加强已建成项目的投入运营情况的检查验收与规范指导,通过优化功能设计、添置设施设备、完善制度规范等方式提升服务运营管理水平,确保民生实事项目真正出成果、见实效、惠民生。
四、困难以及建议
我市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工作要求以及老年人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相比社区站点而言,区域性中心在场地设施与功能设置等要求更高,因此实际工作中普遍面临建设场地或用房难以落实,以及后续服务人员、资金等运行保障缺乏等客观困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与运营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还不够均衡,尤其是在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还需培育引导,市场服务资源相对缺乏,专业为老服务组织的参与程度还不够高。
下步建议:一要加强项目建设后的规范管理工作,真正发挥好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区域辐射、示范、指导作用,带动所在地区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二要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难题的研究与破解,围绕服务设施场地、人员、资金保障等方面攻坚克难,探索更多的创新措施和有益经验;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和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加大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7号民生实事项目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
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2018年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于近期开展评估活动。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监督情况
(一)完善组织保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要求,及时成立了以市人大分管副主任胡谟敦任组长、城建环资工委主任俞进任副组长,以及7名市人大代表和6名代表专业小组成员为组员的项目跟踪监督工作组,实时跟踪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督促项目进度。项目跟踪监督小组成立后,组长胡谟敦第一时间主持召开了实事项目跟踪监督座谈会,组织大家对实事项目背景、内容和实施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讨论和分析,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监督任务和时间节点。
(二)加强沟通协调。项目跟踪监督组成立后,指定专人及时与本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市城管局进行了联系对接,详细了解项目实施计划、当前进度和后续安排,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协商制订了项目跟踪监督方案,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认真开展督查。在每季度听取市城管局关于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专题汇报基础上,监督组适时开展了多次实地调研。2018年6月,结合省人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督查组先后赴海曙区和东钱湖,对海曙区双杨转运站建设情况和东钱湖紫金北路转运站运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8月、11月,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实地调研了鄞州区滨江垃圾转运站和定桥垃圾转运站建设进展情况;12月底,督查组现地察看了滨江、镇海和江北三个垃圾转运站的完成情况。同时,建立信息动态沟通机制,实时就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改进情况与市城管局进行沟通协调。
二、项目完成情况
(一)项目计划内容。该项目是世行贷款宁波市城镇生活废弃物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的子项目。2018年,计划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成并投入运行生活垃圾中转站6座,新增生活垃圾转运能力3350吨/天。其中,厨余垃圾转运能力为870吨/天、其它垃圾转运能力为2480吨/天。项目总投资为11261万元。项目计划全部完工时间为2018年10月。
(二)项目完成情况。对照年度建设目标,截至2018年年底,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都已完成(详见表1)。本项目共包含6个单体项目,2018年计划总投资11261万元,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15882万元。
表1:宁波市中心城区转运站建设项目投资及完成情况一览表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划总投资
(万元) 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2018年投资情况 2018年项目情况
计划投资(万元) 实际投资(万元) 计划
进度 实际
进度 结论
1 海曙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3181 3267 500 500 建成并投用 建成并投用 完成
2 江北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10538 14700 6772 8300 建成并投用 建成并投用 完成
3 江东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19200 22280 2889 5982 建成并投用 建成并投用 完成
4 鄞州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7911 9828 800 800 建成并投用 建成并投用 完成
5 镇海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5207 5810 300 300 建成并投用 建成并投用 完成
6 东钱湖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 2512 2671 0 0 完成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完成 完成
7 合计 48548 58556 11261 15882
具体完成情况为:
海曙区转运站:项目位于范江岸路北侧、规划路西侧、蔡江河南侧、双杨河东侧,占地面积4502.25平米。项目采用竖式压缩工艺,转运服务范围为原海曙行政区域,设计转运规模为300吨/天(厨余垃圾140吨/天、其他垃圾16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垃圾转运用房1栋,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153平方米。项目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合同,于2016年9月10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6月竣工投入运行,实际于2018年8月20日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3180.7万元(市、区级财政各1590.35万元)。2018年度计划投资5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500万元。
江北区转运站:项目位于庄桥街道西邵村,占地面积15307.65平米。项目采用竖式压缩工艺地下布置形式,转运服务范围为江北中心片、姚江新城,设计转运规模为790吨/天(厨余垃圾190吨/天,其他垃圾600吨/天),可回收物分选规模15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垃圾转运用房和可回收物分选用房各1栋,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0341平方米。项目于2016年7月5日签订合同,计划于2018年10月30日竣工,实际于2018年12月26日竣工并组织设备联合调试。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10538万元(市、区级财政各5269万元)。2018年度计划投资6772万元,实际完成投资8300万元。
鄞州区滨江转运站:项目位于福明街道桑家村,北邻滨江大道,西靠后西河,占地面积19003平米。项目采用水平压缩工艺地下布置形式,转运服务范围为原江东区行政区域,设计转运规模为610吨/天(厨余垃圾210吨/天、其他垃圾40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垃圾转运用房、车库和综合楼各1栋,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2099平米。项目于2015年年9月11日签订施工合同,于2015年11月20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5月31日竣工,实际于2018年8月31日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19199.71万元(市、区级财政各9599.855万元)。2018年度计划投资2889万元,实际完成投资5982万元。
鄞州区定桥转运站:项目位于鄞州区姜山镇定桥村,占地面积24905.78平米。项目采用竖式压缩工艺地上布置形式,转运服务范围为原鄞州区行政区域,设计转运规模为680吨/天(厨余垃圾160吨/天、其他垃圾520吨/天、预留分选规模6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垃圾转运用房和综合楼各1栋,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1385平米。项目于2015年年10月19日签订施工合同,于2016年2月26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5月31日竣工,实际于2018年6月5日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7910.89万元(市、区级财政各3955.445万元)。2018年度计划投资8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1461万元。
镇海区转运站:项目位于骆驼街道九龙大道西侧,通河路南侧,浜子港北侧,占地面积11332.33平米。项目采用竖式压缩工艺地上布置形式。转运服务范围为镇海区域,设计转运规模为750吨/天(厨余垃圾150吨/天、其他垃圾60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垃圾压缩中转综合用房、综合楼各1栋,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7541平米。项目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合同,于2016年8月20日开工,计划于2018年6月竣工,实际于2018年11月19日竣工并投入试运行。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5206.6万元(市区级财政各2603.3万元)。2018年度计划投资30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733万元。
东钱湖转运站:项目位于东钱湖镇陶公村,占地面积3587平米。项目采用竖直式压入装箱工艺地下布置形式。转运服务范围为东钱湖镇区域,设计转运规模为220吨/天(厨余垃圾20吨/天、其他垃圾200吨/天)。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垃圾压缩中转综合用房、综合楼各1栋,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建筑面积2411平米。项目于2015年11月26日开工,于2017年10月投入试运行,2018年3月30日完成综合验收。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2512万元(市区级财政各1256万元),实际累计完成投资2671万元。
(三)项目绩效分析。本项目完成后,我市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中转将实现集约化运输,减少生活垃圾运输车通行频次,消除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缓解市区交通压力,节约社会资源,极大地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效率,有力地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市城管局统计数据,2017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日均处置量约为5330吨/天(不含可回收物)。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推进,垃圾分类准确率的提高,中心城区的厨余垃圾产生量将逐步提升。6个生活垃圾转运站建成投用后,中心城区将新增生活垃圾转运能力3350吨/天,其中厨余垃圾转运规模将达到870吨/天,其它垃圾转运规模可达2480吨/天。在一个时期内,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能力能够基本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转运需求,将为分类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结合一年来的跟踪监督情况,监督组发现本项目的实施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配套设施建设有所滞后。部分转运站项目配套的供排水、供电、排污及进出道路等设施的建设进度有所迟滞。
二是管理运行机制还不顺畅。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设施试运行经验,抓紧建立健全与新型分类转运站功能相匹配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尽早完成新的收运模式的转变,尽快形成设施建设预期的分类转运能力。
四、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8号民生实事项目
群众体育工程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2018年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群众体育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和专项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列入2018年市民生实事项目的群众体育工程由两方面内容组成:
(一)群众身边健身场地设施。建设22个全民健身中心、村级(社区)全民健身广场和体育休闲公园等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建成总面积约12万平方米,另增加建设3个省民生实事项目,共建设25个场地设施。资金安排:计划总投资10539万元,市财政补助预算364万元,共计10903万元。
(二)全民健身公益技能培训。市本级及区县(市)开展30项以上的全民健身公益技能培训,人数达20000人次以上。资金安排:市本级财政100万元,区县(市)财政171万元,合计271万元。
二、跟踪监督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委针对市政府第8号民生实事项目“群众体育工程”跟踪监督任务,第一时间制定监督实施方案,成立由王建康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项督查组,建立与责任单位市体育局间的信息实时互通和季度汇报机制,定期不定期了解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下步计划。全年,共开展工作对接5次,组织项目视察活动3场次、座谈交流4场次。一是前期对接。5月,督察组领导带队上门与市体育局进行工作对接,通过听取市体育局分管领导的汇报,准确掌握1-5月该实事项目推进情况,了解该项目推进的具体路线图和时间表。二是中期视察。7月,组织市人大民宗侨外专(工)委委员、市人大代表等20余人赴海曙区古林镇施家村健身广场、横街镇桃园体育公园,江北区滨江绿化体育休闲公园、双古渡体育休闲公园等地实地视察群众健身设施建设情况,并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市体育局关于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与会部分代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三是收尾督察。12月初,为确保该民生实事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赴部分推进进度相对滞后的施工项目进行现场视察,并听取市体育局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的汇报,督促其做好项目收尾工作。
三、项目完成情况
(一)群众身边健身场地设施。
1.项目进展。实际开工建设25个,目前已完成22个项目,另有3个项目正在抓紧建设中,预计12月底前全部完成。所有项目建成后,我市群众身边健身设施面积将增加14.3万平方米。
2.资金投入。22个群众身边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1032.8万元,3个省民生实事项目实际完成投资11260万元,共22292.8万元,其中省、市财政补助516万,区县(市)财政安排18638.8万,其他自筹资金3148万元。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健身场地铺设、体育设备采购和配套设施建设。
(二)全民健身公益技能培训。
1.项目进展。已完成全部公益培训任务。全年共组织开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网球、象棋、排舞等48个培训项目,共培训32787人次。其中市本级培训12637人次,区县(市)级培训20150人次。
2.资金投入。市本级财政安排100万元,区县(市)财政安排171万元,合计271万元。主要用于培训场地租赁费用和专家授课费用。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项目进度和质量问题。项目推进过程中, 部分项目因规划调整、设计方案调整、招投标滞后等原因,以及受项目一年期限过短等因素的制约,影响了项目工程进度,同时,存在着个别项目建设标准偏低,完成质量不够高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考核力度,切实提升各部门和区县(市)对民生事实项目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前期科学决策意识,事前由体育、国土、规划等职能部门共同商议、统筹协调,精细谋划、精准决策,事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级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标准及规范开展项目建设。
(二)项目申报和建设积极性问题。据责任部门反映,各区县(市)在民生实事项目申报工作中存在着“申报便是自寻麻烦”的思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有效的考核奖励机制。建议:针对民生事实项目建立科学完备的考核和奖励机制,对申报积极、项目质量高的部门和地区,进行考核加分,并在市级层面设立专项资金,开展从优奖励,提升工作积极性。
(三)项目建成后维护和管理问题。建立民生实事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惠及民生、造福群众,因此,绝不能就任务而任务,只建不管。而是要做到既“建”又“管”,注重作用发挥。建议:建立建后监管机制,坚持建设和管理相结合,事前建设监督和事后使用管理跟踪相结合,明确各场地设施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跟进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同时,要发挥该项目的平台和载体作用,把一个个健身广场和休闲公园打造成群众的文化休闲集散地和体育赛事活动场,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此外,建议建立民生实事项目“回头看”机制,定期对先前完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进行视察,就其实效性展开论证,服务日后决策。
五、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这一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9号民生实事
项目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
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委《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2018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办法》精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和专项评估。现提出以下评估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目标任务是:继续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现老年人、慢性病人、孕产妇、0—6岁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签约人数80万以上。项目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区县(市)政府、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具体任务分解如下表:
区 域 签约人数 区 域 签约人数 区 域 签约人数
海曙 11.32万人 江北 3.79万人 镇海 3.36万人
北仑 5.52万人 鄞州 11.05万人 奉化 4.77万人
慈溪 15.19万人 余姚 12.13万人 宁海 6.30万人
象山 5.20万人 大榭 0.32万人 高新区 0.48万人
东钱湖 0.57万人
二、跟踪监督情况
为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和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切实推动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项目顺利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监督组。监督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翁鲁敏牵头并担任组长,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卫生专业小组有关人员组成,各代表中心组参与督办。4月份,精心研究制定跟踪监督工作方案。一是听取部门汇报,先后3次听取市卫计委关于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情况的汇报。二是进行实地督查,赴鄞州、镇海、宁海和象山等地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定期督促进度,要求市卫计委及时汇总各区县(市)、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签约人数完成情况,每季度一次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四是组织集中督办,市人大代表慈溪中心组参与了项目集中督办,组织了实地视察。整个跟踪监督活动强化了组织领导,发挥了代表作用,注重部门合力推动和新闻舆论宣传,较好地督促项目全面完成、落地见效。
三、项目进展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市各地签约居民实时在签总数共计125.3万人,其中,各地重点人群在签人数共计108.2 万人,重点人群签约率64.8 %,完成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年度签约任务80万人的135.3% 。各地年度目标任务及工作进度如下:
区 域 签约人数 完成率 区 域 签约人数 完成率
海曙 168202 148.6% 江北 41451 109.5%
镇海 43169 128.6% 北仑 64766 117.4%
鄞州 156035 141.2% 奉化 57916 121.4%
慈溪 233318 153.6% 余姚 160974 132.7%
宁海 74435 118.1% 象山 57495 110.6%
大榭 7115 222.3% 高新区 8820 183.4%
东钱湖 8323 146.0%
一是重点人群对签约服务的获得感明显提升。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市家庭医生累计对签约居民提供诊疗服务1201.7万人次,提供预约就诊49.9万人次,门诊出诊服务7.5万人次,家庭医生转诊签约居民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就诊、检查分别达到3.6万人次、1.6万人次。2018年签约居民体检72.3万人,云诊室线上预约诊疗7943人次。居民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获得感明显提升,通过签约和慢病长处方将更多病人留在了社区。
二是基层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内涵不断深化。在原有基本服务包的基础上,以需求为导向,制定了老年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残障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困难群体、计生特殊家庭10类个性化服务包,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管理,开设家庭医生工作室提供差异化签约服务。
三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继续提升。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市所有148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共组建签约家庭医生团队1455个,参与签约符合条件的临床医生3872名,临床医生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为90.2 %。全市每个家庭医生平均签约社区居民323人。通过签约服务,加强了基层住院、康复、中医药适宜技术、特色专科建设,探索了全科医生有专长、社区护士有专长、糖尿病护理门诊等特色服务。
四是签约服务筹资分担机制有效建立。我市推广家庭医生制服务实行财政、医保、个人三方共同付费,一般人群年签约服务费为每人150元,重点人群年签约服务费已达到每人180元,建立了可持续的三方分担筹资机制。截至2018年12月底,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费共筹资1.95亿元,其中个人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分别承担5410万元,医保承担 8656万元。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当然,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家庭医生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人不够、人难招、人难留、人难用等现象依然较为显著。基层卫生人员缺编严重,薪酬待遇相对较低,导致家庭医生队伍建设不足,影响了签约服务的有效开展。
二是基层医疗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和基层医务人员既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服务,又承担医养结合、突发事件、民生事务等多种叠加工作,家庭医生的常见病、慢性病、康复医疗、老年病等诊疗和住院服务能力需进一步提升,签约服务内容也需进一步充实完善。
三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进一步统筹。医疗、医保、药品、价格、队伍、绩效等一系列政策机制要加快建立完善,薪酬制度、医保政策和多方资金保障制度的改革要加快推进,以更好地助力家庭医生制服务的有效开展。
为进一步推进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完善家庭医生长效补偿机制。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科学合理增加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切实增强服务能力、提升运营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标化工作量,实施财政补偿按绩拨付购买,保证基层医疗机构多劳多补、优绩优补。探索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调整,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价格体系。
二要加快落实全科医生扶持政策。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出台,对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执业、待遇、职称评定等多方面提出了众多扶持政策。要加快改革全科医生薪酬制度,完善全科医生聘用管理办法,提高全科医生职业吸引力,增强全科医生职业荣誉感。对长期扎根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全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要合理调整家庭医生服务考核指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工作的重心要向提质增效和提升群众获得感转移。合理确定签约服务工作目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效果指标、满意指标多个维度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签约居民续签率,实行绩效与分配相挂钩,激发和调动家庭医生的工作积极性。
四要深化家庭医生服务内涵提升质量。进一步深化签约服务内涵,根据人群结构和疾病特点,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家庭医生对签约居民的各项服务承诺,提升签约居民的获得感。完善基层首诊、有序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模式,加快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建立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长效机制。
五、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关于2018年市政府第10号民生实事项目
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
市人大财经委专项监督组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开展跟踪的实施意见、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市人大财经委专项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对2018年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和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情况
作为公共社会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可谓是牵系着千家万户的菜篮子,不仅关系着市民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是一个城市颜值的体现。2018年,市十大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之一的放心农贸市场明确的创建目标任务是40家,经过任务分解,创建任务涉及10个区县(市)和3个功能园区,其中新创17个,复创23个。一年来,区县(市)上下联动、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市场主体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农贸市场软硬件得到升级,长效管理和业态创新持续推进,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让百姓长期受惠。
二、跟踪监督情况
自领受市政府第5号民生实事项目“放心农贸市场创建”跟踪监督任务以来,市人财经委认真制定监督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会胡谟敦副主任为组长的监督组。监督组与市商务委建立定期信息互通机制,每月进行交流沟通,及时掌握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的总体进展、资金投入、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计划等情况,按季度记录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跟踪监督情况,提出了针对性意见建议。
4月,胡谟敦副主任专门率领市人大财经专(工)委委员和市人大代表赴联心菜市场、华严菜市场等实地视察项目创建实施情况,并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市商务委关于该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强调要坚持“小菜场、大民生”理念,加大投入力度,探索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的新思路、新方法,下力气对经营管理不规范、老百姓反映集中的部分农贸市场进行整顿提升,发挥好农贸市场保供应、惠民生的公益性作用,提高宁波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11月,海曙中心组实地调研华盛、藕池2个菜市场,视察人员对农贸市场的卫生环境、消防安全、周边环境整治等提出了相关意见。
三、实施完成情况
为顺利推进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全年计划投入4686万元,其中市本级计划安排8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市)财政计划安排286万财政专项资金,有效调动了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各市场主办者也深入挖掘自身潜力,自筹经费改善市场环境,提升管理水平。截止11月底,已实际投入4738万元,资金完成率102.1%,全市40家农贸市场均按计划完成创建工作。通过放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以“五个放心”为目标,我市农贸市场普遍得到有效提升。
(一)消费环境放心。针对部分市场存在的设施老旧,环境脏乱等问题,一是对门头、墙面等部位进行了翻新,对摊位布局、物品摆放进行了规范,统一设置各种标志、标识、显示板等,配齐完善了检测室、公平秤、垃圾分类等设施设备。二是加强车辆管理,规范车辆进出和停放秩序。三是强化保洁力度,清除卫生死角,有的菜场采取保洁和消毒工作服务外包的形式,提高保洁效果,彻底消除“四害”。四是利用电子屏幕和电子监控,对市场管理责任人和经营户实施全天候跟踪监管,纠正占道经营,乱堆放现象,确保市场卫生整洁、商品摆放整齐、交易文明规范。五是在电子屏幕和宣传橱窗及时发布蔬菜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市场主要商品价格、市场经营户诚信记录以及食品安全、消费提醒等相关内容,以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放心。各市场普遍对食品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会议,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一是建立进货查验、进货台账、质量承诺、索证索票等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落实。二是市场与经营户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倡导诚信经营。三是市场检测室设备齐全,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和批次、不合格品处理等均按规定较好落实,检测室向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四是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台帐管理,做到档案整齐统一,行业分明,以经营户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档,详细记录经营户资料,供货商信息和每天进货明细。
(三)管理服务放心。一是市场管理团队普遍做到配备齐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的市场委托第三方专业管理公司管理。二是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录入、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均经过专门培训,符合上岗条件。三是市场根据上级要求制作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垃圾分类、扫黑除恶等公益性宣传广告,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四是设置休息区、意见箱、公平秤等便民服务设施,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五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经营户的整体业务素质,引导经营户建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以长期巩固创建成果。
(四)诚信经营放心。各市场普遍建立诚信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积分、评级、诚信档案等方法,加强对经营户诚信约束,定期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对合法经营、配合市场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模范带头作用显著者,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的处罚。经营户能够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定期接受市场组织的诚信经营培训。市场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站,快速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事议,切实增强维权服务效应。
(五)价格计量放心。市场每日对出售的食品进行价格采集,并发布在市场的大屏幕或显示板上,让老百姓进市场买菜,一目了然,心中有数。经营户使用的电子秤能按规定进行检定,市场普遍设有检定合格的公平秤,供消费者使用。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农贸市场管理涉及部门多、难度大,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农贸市场产权多元化,投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投入农贸市场软硬件改造升级的资金越来越少,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越来越老旧,给创建放心农贸市场带来难度;二是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农村、城市社区生鲜电商等便民交易形式的出现,给传统农贸市场的经营带来重大冲击,农贸市场经营户的生意越来越不好做,农贸市场举办者的租金收入下降,也影响了其创建放心农贸市场的积极性;三是少数农贸市场的管理者在管理理念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不能做到与时俱进,对农贸市场长效管理缺乏创新措施,满足于现状,工作责任心和投入不够,也影响到了创建工作的推进。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监督组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将放心农贸市场创建与城市发展、品质提升有机结合,与“十三五”农贸市场网点建设规划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市场改造、建设和提升,努力促进农贸市场现代化;二是通过建章立制推动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认真开展《宁波市菜市场管理规定》立法调研,为农贸市场建设、经营管理提供科学规范的法律依据;三是强化考核和奖励举措,引导市场举办者加大投入,调动市场管理者的积极性;四是加强对市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特别是要提高市场场长等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五是积极培育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积极推进专业化市场运行管理队伍建设,促进市场经营管理服务外包。
五、评估意见
监督组对该项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进行了认真评估,结果为:满意。
2018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
满意度测评结果
根据省、市委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及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12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八次会议,在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8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10个监督组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2018年市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本次会议应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9人,实到44人,发出测评票44张、收回44张,有效票44张。测评结果如下:
测评结果为满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学前教育扩容提质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建设、群众体育工程,共7项。
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契约式家庭医生制服务、放心农贸市场创建,共3项。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无。
宁波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
监察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监委主任 傅祖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监察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2018年主要工作
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监察法颁布实施之年,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之年。作为先行试点地区,我们在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和监察法,忠实履行职责,稳中求进,主动作为,深化拓展先行先试成果,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改革工作呈现全面发力、多点突破、巩固拓展的崭新局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集中统一领导机制有效建立,党的领导全面加强。紧紧围绕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目的推进改革、履职尽责,及时调整充实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制定出台《进一步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保证不走样、不跑偏。市委郑栅洁书记高度重视改革试点工作,站到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对改革试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有力确保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2018年,郑栅洁书记亲自批准立案审查调查34人,采取留置措施4人;各区县(市)党委主要领导亲自批准立案审查调查110人,采取留置措施6人。市县两级监委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监察工作的全过程,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体现出来、固化下来;重要问题线索处置、重大案件查办等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报告。全面强化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领导,制定《关于加强市纪委市监委对区县(市)纪委、监委领导的实施意见(试行)》,把双重领导体制进一步固化细化具体化。全面贯彻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委监委内设机构改革,持续推动职能、人员、工作深度融合,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统一,实现了“1+1>2”的改革效果。目前,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机关纪检监察室编制数占机关编制总数的40.2%,比改革前高14.4个百分点。
(二)监察职能全面有效履行,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巩固发展。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审查调查力度,实现了查办案件数量、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打虎”“拍蝇”“猎狐”齐头并进,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2018年,全市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7174件,处置问题线索5401件,同比增长85.9%;立案1646件,同比增长13.9%;处分1533人,同比增长3.4%,其中厅级10人、县处级97人,同比分别增长400%、273.1%;移送司法机关91人,同比增长506.7%,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涉案对象涉嫌行贿等犯罪的均移送司法机关,已经审判的均作出有罪判决。严肃查处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詹鑫华,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原党委书记、宁波日报社原社长蒋旭灿,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原党委书记、主任叶继松,宁海县政协原副主席华祥平等一批大要案。成功追回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对象蔡明康,追逃工作实现“清零”。严肃查处发生在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等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市共查处问题198起,处理248人,分别同比增长141%和158%。与市公安局建立重大黑恶犯罪案件对接介入等机制,查处涉黑腐败及“保护伞”5起,处理13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3人。同时,探索建立“一案五必须”制度,每查结一起典型案件都要求必须进行案件通报、必须进行查摆剖析、必须进行警示教育、必须进行整改建制、必须进行回访督促,做深做实“后半篇文章”。
(三)监察措施严格依法使用,安全文明办案有效落实。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依法、善用、敢用监察法赋予的“12+3”项监察措施,从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文书模板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建立健全全过程留痕、数据记录、备案留档等制度,有效防止监察措施乱用、滥用。特别是把规范留置措施使用作为重中之重,制定《监察留置工作暂行规定》《监察留置工作手册》,着重对留置审批、移送留置、留置期间的安全管理、外出就医监管等环节的规范化操作进行细化完善。建立留置措施上提一级审批机制,印发《关于规范留置措施审批程序的通知》,对区县(市)监委留置措施实行事前请示报告、专人全面审核、集体研究会商的审核审批机制,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2018年,市县两级监委共使用谈话162人次、讯问154人次、询问1015人次、查询2928人次、冻结8人次、调取163人次、查封9人次、扣押59人次、搜查36人次、勘验检查7人次、鉴定13人次、留置65人次,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限制出境35人次、技术调查24人次,为审查调查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严格落实监察留置和“走读式谈话”安全工作责任制,创新实施留置安全全程留痕对账制度和“安全四查”工作机制,实行走读式谈话“五必须、五严禁”规定,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推进留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完成公安看守所留置专区设置,有序推进市监委监察留置点改造提升工作。理顺留置场所运行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使用,并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与卫生部门签订医疗协作协议,与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全面提高场所运行科学化管理水平。
(四)全覆盖的监察体系初步构建,公权力监督持续加强。细化监察范围,延伸监察网络,把监察监督全覆盖落到实处。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责,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扶贫协作、生态环保和“围挡”问题整治等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严肃问责,共政务处分236人。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横向拓展。2018年,市本级派驻机构共处置问题线索293件,立案89件,处分92人。建立市监委纪检监察室联系省部属驻甬单位、市直国企、高校制度,探索监察工作向国有企业、高校覆盖。全力推动监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完成了全市154个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设置工作,任命监察办主任154人、监察办副主任143人、专兼职监察员566名,授予部分监察权限,与乡镇(街道)纪委合署办公,实现机构、人员和职能“三到位”,并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宁波市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工作办法(试行)》,积极推动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履职规范化建设,为精准履职提供了制度保证。全覆盖以来,乡镇(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505人次,组织处理1292人,立案537件,其中以监察办名义立案19件;处分542人,提出监察建议49条。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在宁海召开的全省强化基层公权力监督、社会共建清廉浙江大促进推进会精神,推进清廉机关、清廉村居、清廉学校、清廉医院、清廉企业建设,强化基层公权力监督,规范“微权力”行使。开展监察法集中宣讲月活动,各级监委班子成员带队,分层分级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站所、农村社区,宣讲监察法1050余场次,覆盖受众8.6万余人次,投放监察法大型LED公益广告160余处,张贴宣传海报6200余张,并进行监察法学习测试,督促各级公职人员知法于心、守法于行。
(五)扎实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审查调查质效显著提升。全力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各环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纪法贯通方面,对照宪法、监察法和上级监委要求,全面加强监察法配套制度建设,对2001年以来制定的122项规范性文件和制度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主动适应工作职责变化,加大创新和整合力度,形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配套制度32项,并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履行的关键环节,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相互制约的执纪执法运行机制,做到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相互贯通、一体贯彻,纪检监察工作统筹考虑、同步推进,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有机统一、无缝对接。法法衔接方面,充分发挥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案件协办等协作配合机制;与检察机关建立提前介入、案件移送受理、审查起诉衔接机制;与法院建立审判信息通报、事实证据审查认定机制,多环联动、协调配合、有序衔接,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同时,扎实推进“智慧纪检”平台建设,提升监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先后与市场监管、住建、财政等33家单位建立信息采集长效机制,与市公安局、市银监局建立专线查询机制,进一步提升了监察工作质效。改革试点以来,全市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主要调查对象平均留置时间37.8天。
(六)从严从实锻造过硬铁军,干部能力作风建设不断改善。严格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监督管理,不断磨砺党性纯度、锻炼能力厚度、锤炼作风硬度,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抓实机关党支部和审查调查组临时党支部建设,加强理论学习,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推行“五张清单一张网”,模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开展“纪检讲坛”、“双基”培训、“点题”培训和业务“大比武”,系统学习宪法、监察法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履职本领。加强内部自我制约机制的建构,领导班子分工实行信访、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4个环节分离”;市监委内设机构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分设、职能分开,审查调查部门不固定联系单位和地区,实行“一次一授权”;明确由信访室统一管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负责问题线索管理,并严格落实问题线索定期研判、集体会商、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刀刃向内,加强内部监督,带头开展违规房产交易专项治理和违规借贷专项治理,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投资专项检查和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专项检查。规范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廉政档案300多册,严格执行过问案件情况记录、报告等制度。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2018年共立案1件,党纪处分1人,批评教育3人,调离纪检监察系统3人。同时,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主动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与人大相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汇报、沟通联络等工作机制,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落实到行动上,推进监察工作不断改进,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改革的实践还处于探索之中,从前一阶段运行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全覆盖从有形到有效还有差距。全覆盖的监察网络虽然已经建立,但尚未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尚未做到实质意义的监察监督全覆盖。同时派驻监督由于人员分散、力量薄弱,作用还没有真正有效发挥。
(二)留置场所建设相对不足。根据国家监委要求,留置场所采取市级统一建设、统一留置模式,县级不设留置场所。就目前留置场所来看,满负荷运转已是常态,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办案力度的加大,会造成“排队留置”的现象。
(三)留置看护队伍专业化建设滞后。根据规定,留置对象看护由公安机关负责,但我市公安机关编制紧张,还没有建立相对固定、专业化的看护队伍,由此带来看护队伍不稳定、人员更换频繁等问题。
(四)干部队伍专业素质还需提高。改革后,监督范围更大、权限更丰富、工作标准更严格、社会关注度也更高,这同时也考校着纪检监察干部的水平、能力。但目前,有的干部只熟悉纪律,有的干部只熟悉法律,纪法通才不多,知识储备不够,实战能力不强。
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下步工作打算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我们将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抓完善、抓规范、抓提高,持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更加坚定地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方面,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健全完善党对反腐败工作常态化、全过程的领导机制,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决策和执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职责定位,完善规范协调机制,确保党委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根据机构改革统一部署,制定市纪委市监委“三定”规定,指导区县(市)纪委监委制定“三定”规定,做细做实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体制。
(二)更加有效地优化全覆盖的监察体系。聚焦全覆盖目标,拓展延伸监察工作力量,真正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监察体系,推动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全面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机构布局,减少单独派驻,增加综合派驻,强化统一管理,健全制度机制,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加强乡镇(街道)监察办公室履职指导,充分发挥作用,推动监察工作向村居站所延伸,加强对基层公权力运行监督。坚持分类统筹,探索推动监察工作向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等延伸,确保监察全覆盖。
(三)更加精准地提升监察效能。做实做细监督第一职责,健全完善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机构联席会议和信息交流机制,打造纪律、监察、派驻、巡察监督无缝对接、高效协作的工作平台,推动形成工作一体考虑、力量整体调配、成效综合运用的全联动、大协同监督新格局。探索建立上下级监委协作机制,畅通监督检查、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的协作配合渠道。深化“智慧纪检”建设,推动信息数据共建共享,有序推进覆盖市、县、乡三级的纪检监察检举举报平台建设。加快留置场所改造建设进度,协调解决留置看护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留置安全监督管理,筑牢审查调查安全防线。
(四)更加务实地完善工作制度。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贯穿到监察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深入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按照监察法要求,修订完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及相应业务制度,建立一套既符合监察法又切合宁波实际的有效运行机制,推动监督、调查、处置与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机制深度整合,进一步细化规范案件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等方面的衔接要求,建立起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架构。
(五)更加严格地强化干部队伍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政治素养、保持政治定力、坚定理想信念。把能力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加强业务技能学习训练,全面培养锤炼干部专业化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信息化时代应变处置能力,提高履行执纪执法双重职责、精准把握纪法标准、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发挥好内部监督机构作用,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违纪违法的坚决查处、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全力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反腐铁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监察法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对监察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市监委向大家表示衷心感谢!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市监委将持之以恒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贯彻落实好监察法,牢记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推动我市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陶飚等11名
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9年1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85名,缺额10名(其中预留5名)。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共出缺9名。其中,调离本行政区域4名:江北选举产生的华伟,镇海选举产生的陈惠明,北仑选举产生的毛宏芳、卢厚林,因工作变动调离了宁波市。辞去代表职务4名:镇海选举产生的陈齐权,北仑选举产生的胡奎、张文杰,鄞州选举产生的陈国军,因工作变动或工作需要分别向其选举单位提出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被接受。去世1名:奉化选举产生的张子和因病去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上述9名代表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代表出缺情况,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余姚等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补选陶飚、傅贵荣、何黎斌、焦剑、孙旭东、张忠义、陈炳荣、王兆波、张宏伟、陈锋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宁波军分区军人代表大会选举沙忠明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陶飚等11名当选代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经确认后,市十五届人大实有代表487名,缺额8名(其中预留5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陶飚等11名
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董学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就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变动及补选情况说明如下:
一、代表出缺情况。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85名,缺额10名(其中预留5名)。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来,共出缺代表9名。其中,调离本行政区域4名:江北选举产生的原区委书记华伟,镇海选举产生的宁波海事法院原院长陈惠明,北仑选举产生的原市委常委、原区委书记毛宏芳、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卢厚林,因工作变动调离了宁波市。辞去代表职务4名:镇海选举产生的庄市街道党工委书记陈齐权,北仑选举产生的原区长胡奎、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文杰,鄞州选举产生的原区长陈国军,因工作需要或岗位变动分别向其选举单位提出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并被接受。去世1名:奉化选举产生的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执行总裁张子和因病去世。按照代表法等有关规定,上述9名代表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二、代表补选情况。根据选举法等有关规定和代表出缺情况,2018年12月中旬以来,相关选举单位共补选或选举市十五届人大代表11名。具体情况为:海曙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陶飚,江北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补选江北区区长傅贵荣,镇海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补选镇海区区长何黎斌,北仑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补选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焦剑、宁波海关商品检验处处长张忠义、北仑区区长孙旭东,鄞州区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宁波市副市长陈炳荣、鄞州区区长王兆波,奉化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补选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张宏伟,余姚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补选余姚市人民医院院长陈锋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宁波军分区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宁波军分区司令员沙忠明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陶飚等11名当选代表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他们的代表资格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十五届人大实有代表487名,缺额8名(其中预留5名)。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陶飚等1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201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的决策部署,根据监督法、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
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4件(附件1),收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44件(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贯彻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5件)(附件2),收到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件(附件3),未收到其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接收、登记。因不符合报备规定,要求报送机关重新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件。
为了加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2018年10月,法工委发函督促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旅游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限期将为贯彻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而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报送备案,相关部门已根据要求将各自的相应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
此外,法工委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会同办公厅做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公报文本、扫描文本等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2018年,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地方性法规6件,报送备案的文件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核接收。2018年12月,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的部署,完成我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的核对工作,保障了我市报备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情况
法工委将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主动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法工委,由法工委进行汇总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2018年,分送内司委审查9件,财经委审查17件,农业农村委审查4件,城建环资委审查17 件,教科文卫委审查6件,民宗侨外委审查1件。2018年,有关专门委员会未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也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2018年,收到省司法厅转送征求意见的《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审查意见书一份。
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法工委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审查,抓住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选择《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件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审查。重点审查采取自行审查与委托第三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库中来自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若干专家承担第三方审查工作并提供审查意见书,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听取规范性文件实施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沟通,保障审查工作实效。
2018年,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以下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问题:
一是《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1号)。《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可能影响防汛排涝及水质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及水质影响评估报告”。经审查,关于提供“城市河道防汛排涝及水质影响评估报告”的规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属于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相对人义务。《办法》第四十四条针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不一致。
二是《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42号)。《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在覆土以前进行竣工测绘,并在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将竣工测绘成果报所在地的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与《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建设单位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覆土前(采用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接驳前)进行跟踪测量、竣工测绘;竣工测绘成果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市工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者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与《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前”存在不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法工委已发函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议相关条款涉及的事项在实施中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适时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并要求各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三、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参考标准》。准确理解和把握备案审查标准,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基本要求。法工委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借鉴相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参考标准》。该标准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规范内容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的细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审查工作规范,为提高我市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指导。
(二)完善委托第三方审查机制。进一步探索完善规范性文件筛选送审、专家确定、审查要求等第三方审查工作机制。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参考标准》作为第三方审查的主要标准,并进一步规范了审查意见书的体例和格式,提供了审查意见书的规范参考文本。通过相关措施的改进,第三方审查的质量、实效得到了较大提升。
(三)做好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做好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等省级有关单位在备案审查工作过程中的衔接交流、沟通反馈等工作。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备案审查机构的衔接联动,通过派员参加培训、通报重要工作、座谈征询意见等方式,形成较为顺畅的衔接工作机制。
(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上下联系交流。积极参加全国人大、省人大组织的各类备案审查培训讲座活动,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市县区的备案审查案例进行了收集和整理,选编了14个典型案例,我市积极参与并提供相关案例,共有5件案例入选典型案例。加强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区县(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有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201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有关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仍然认识不足,规范性文件漏报、迟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主动审查不深、不透,重点审查较为滞后,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工作的配合不够顺畅等,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和完善。
四、2019年工作思路和建议
党的十九大赋予了备案审查工作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9年,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一步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规范督促报备工作。进一步厘清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督促市政府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按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为贯彻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在法规通过前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备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将报备情况作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一项内容,同时,进一步畅通报备途径,严格报备规范。
(二)深化审查纠正工作。探索将备案审查工作与常委会立法调研、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信访等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发现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当问题并启动审查程序。发挥法工委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力,加强对省人大网上备案审查系统的应用和管理,保障市本级和各区县(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在系统中的平稳高效运行,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信息化、便捷化、科学化。拓展有重点的主动审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运用实地调研、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提高审查的实效。
(三)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的资源优势,巩固和创新第三方参与审查机制,扩大专家参与审查的途径,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建议,为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提供参考。重视公民和有关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反馈机制。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调研了解有关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采用讲座、调研、专题学习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9年1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何乐君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卫中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卢叶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董国君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卢叶挺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董国君的宁波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名单
(2019年1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励永惠为宁波市审计局局长。
决定免去:
陈佳强的宁波市审计局局长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9年1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沈路峰、陆玉珍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光仪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
孙长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檀丹霞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夏洁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佳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谢国斌、方燕儿、黄仙方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戴龙军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贺伟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陆玉珍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9年1月25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李唯军的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员职务。
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余红艺
(2019年1月22日下午)
本次会议是一次承前启后的重要例会,议程较多、安排紧凑、内容重要,作出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设立和更名的决定,表决了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名单草案,审议了2018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多项报告和2019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通过了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首次听取了市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各项任务。
一是履行了市人代会相关法定准备程序。本次会议审议了市人代会筹备情况报告,提出了大会议程草案,表决了有关名单草案,为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顺利召开作了准备。从筹备情况来看,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扎实推进当中。时间越来越近,大家要从之前的“备战”状态转入到“临战”甚至是“作战”状态,认真对照筹备工作流程,仔细进行梳理,倒排时间、查漏补缺,快马加鞭、全力以赴做好会议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在春节之前准备到位、筹备就绪。这次市人代会会议议题丰富、日程安排紧凑,又将首次启用电子票箱、电子阅文,有不少不同以往的新变化新要求。因此,大家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措施上要周到细致,会前反复推演,提前做好预案,务必做到万无一失。希望各位组成人员作为“代表中的代表”,无论是专职委员还是兼职委员,都要充分利用自身对全市大局和常委会中心工作比较熟悉了解的优势,切实发挥好履职能力强的特点,起好示范带头作用,抓实调查研究,提好议案建议,做精审议发言,充分履行职责。要把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审议发言作为依法履职、为民尽责的重要途径,作出好榜样,发出好声音,积极影响引导广大代表共同提高大会审议质量和水平。
二是听取和审议了2018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督,是去年贯穿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去年“两会”结束以后,常委会制定了开展跟踪监督的实施意见,成立了10个监督组,由常委会领导牵头、相关专委会组织、代表中心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参与,每季度开展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有效落地。各监督组“一对一”的评估报告,从人大视角、代表感受,按照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10个项目落地情况逐个进行点评,既肯定了成绩,也指出了问题,提出了建议。组成人员在审议当中认为,市政府重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工作,明确目标,分解责任,加强管理,在市县共同努力下,10个项目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有些项目也存在工作推进不平衡、资金保障不充足等问题,影响了进度和效果。刚才的满意度测评结果,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了大家对民生实事项目“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的更高期待。今年,常委会将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先进做法,在发挥代表作用、选好民生项目、丰富监督形式、提高工作实效、完善评估体系上下更大功夫,紧盯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实施动态跟踪、“闭环”管理、科学评价,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是审议了201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审议当中组成人员指出,我市的备案审查工作基础较好,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补齐短板。要把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地方立法中的两项重要内容之一,放在与“制定法规”同等重要的位置,结合“法规维护”工作一体推进。要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坚持主动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用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及时报告、督促和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按照全市机构改革方案总体要求,报经市委同意,本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的决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依法依程序抓紧做好后续工作,理顺职责,明确分工,担起使命,确保改革落地、工作见效。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又是新的一年。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坚强领导下,在各位组成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实践创新,顺利完成年度计划,为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助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落实,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市委肯定、政府支持和代表群众认可。上周五,市委郑栅洁书记在市委常委会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后,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人大常委会“法治建设有新加强,监督质效有新提升,决定工作有新进展,为民履职有新成效”,充分肯定了人大常委会展现出的一线意识、一线状态和一线作为,充分肯定了今年工作谋划到位、措施具体。郑书记的讲话既是肯定,更是鞭策。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的来讲,我有四点深刻感受:
一是工作获得认可。常委会2017年作出关于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决定,2018年对此开展跟踪监督,这些举措在全国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上被点名表扬。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立法工作经验,也得到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充分肯定。前不久,全国人大一次性将5部法律草案专门征求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意见,法工委牵头认真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及时做好反馈工作,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充分反映了我市地方立法的好基础和高质量。另外,像土地利用法律和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在实践当中发挥了良好效应,多次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认可和肯定。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工作在全省产生了积极影响,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二是行权凸显成效。常委会坚持“破难提质、加速增效”的立法导向,各工委合力啃下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立法“硬骨头”,社会反响热烈。监督工作方面,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市县联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合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跟踪监督,以及针对性地谋划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监督,都及时回应了广大企业和代表群众关切,有效推动了相关工作。常委会广泛汇聚社会共识,作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决定,充分发挥了人大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职能作用。另外,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首次实施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首次单独听取和审议审计反映问题整改情况报告,首次委托主任会议开展全口径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首次在市级层面跟踪督促民生实事项目落地等工作,在很多新的履职领域迈出了坚实步伐。
三是创新实现突破。审议意见“清单制”得到广泛运用,监督“闭环”新模式效应显现,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跟踪监督首次实现真正“闭环”。另外,代表专业小组全面组建并发挥作用,出台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全国首个地方标准,代表联络站“四化”建设加快推进,各工委借智借力效果明显,“数字人大”建设步伐更快、应用领域更宽。
四是履职充满活力。在去年的常委会会议上,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8位人大专委会组成人员的精彩发言,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也更加注重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更加注重广泛收集、真实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展现了“干在一线”的良好状态,促进审议质量和履职效果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领导下所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各位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离不开“一府一委两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广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借此机会,我代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确定了今年总体安排。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和市人代会上代表的审议情况,还将作进一步完善。下面,我就今年各项工作开好局、起好步,讲三点意见。
一是要以更高站位开好局、起好步,聚焦重点不松劲。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如何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新课题。联系人大工作,关键是要善于分析把握发展大势,紧扣中央和省、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作出的新部署,进一步增强制度供给力、执行力、作用力。对此,常委会立足“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历史新起点,对照深化“六争攻坚”行动新要求,回应代表和群众重大关切,在工作议题上作了针对性安排。概括来讲,重点有四个方面:
聚焦“推进高质量发展”。常委会将综合行使监督权、决定权,既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又视情作出决议决定,全力支持和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在推进过程当中,关键是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找准问题,提好对策,产生实效。同时,常委会将启动包括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等系列涉及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强化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聚焦“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常委会将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项审议、专题询问,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碧水。做好这项工作,要紧盯环保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像监督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一样,持续发力,协同推进,跟踪问效。
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常委会将修订限制养犬规定,促进提升养犬管理法治化水平。开展学前教育“两条例”实施情况联动监督,并首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
聚焦“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将持续组织“代表活动月”活动,不断健全“两联系一发挥”制度,切实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着力打造代表建议督办“闭环”工作模式,深入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有效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新内涵,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新要求,自觉把做好今年工作放到全市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中去思考和推进,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工作紧迫感。要充分认识届中之年行权履职的重要意义和特殊要求,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审视今年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凝聚共识,聚焦重点、聚力难点,确保全年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二是要以更强合力开好局、起好步,持续破难不停歇。今年要顺利完成计划任务,需要更加坚定破难决心,更加广泛凝聚合力。具体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要在优化市县联动上下功夫。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有四项上下联动项目,分别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监督、海洋环境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学前教育“两条例”执法检查、土地利用情况持续监督,其中前两项是省市县三级联动。今年还要协助市委开好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全市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交流会,深化代表联络站“四化”建设,加强代表履职激励管理,这些工作都与县乡人大密切相关。希望全市各级人大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沟通联动,更好发挥人大工作整体成效。
要在深化内外协作上下功夫。随着我市机构改革稳步推进,政府部门职责和人大机构设置都有新的调整。要对照机构改革方案落地情况,对标上级人大要求,深入研究、抓紧理顺人大专(工)委对口联系政府部门工作,做好职责衔接,尽快沟通对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起步。今年常委会将“制定法规”与“法规维护”同步推进,在开展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报告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更加需要人大与政府两家合力推进。
要在强化机关合力上下功夫。去年,在“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监督当中,专(工)委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功效,取得了好效果。今年,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合监督”,范围涵盖全市城乡水体,监督方式丰富多样;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询问学前教育“两条例”实施情况,也是一项新的探索。推进这些工作,需要常委会加强顶层设计,谋实整体方案,需要各工作机构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配合更加紧密,步调更加一致。
三是要以更好状态开好局、起好步,奋发履职不懈怠。新的一年,使命更重大,任务更艰巨。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大工作的新要求,始终保持锐意进取、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敢闯敢干、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在依法履职当中展现作为,在服务大局当中体现担当。要把调查研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的重要途径,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代表呼声,了解百姓意愿,向一线求教问计。要坚持问题导向,带着年度工作议题,做实做足调研准备,进一步提高调查研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注重成果转化,及时将调研所得体现到审议发言当中,吸收到议案建议当中,发出有见地、接地气的声音,为常委会圆满完成今年工作任务献计出力。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坚持干在一线、深入一线,对照今年工作要点,把握关键节点,突出阶段重点,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对接,集思广益抓好调研,集中精力做好工作,为常委会依法履职、奋发履职提供有效参考和有力支撑。
再过十多天就是农历新年了,在此预祝大家春节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