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14期
  • 阅读:
  • 时间:2022-03-03 09:02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九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

    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删去第十一条。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二款中的“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修改为“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或者设施”。

    五、删去第二十八条。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三)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9年8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及设防标准;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

    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岛屿、港口、码头、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场所,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防御设施建设。

    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依法审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文、地质险情、森林火险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或者配合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率、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及时提供跟踪监测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决定临时停产、停工、停课;

    (四)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

    (五)对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台风可能登陆的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警报和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台风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气象灾害消除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安、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防雷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

    (三)在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和采取其他相关预防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未及时提供气象灾害有关监测信息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出现漏报、错报的;

    (四)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未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不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十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

    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

    “寄存或者出卖前款所列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1997年1月1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地方国家档案馆工作、单位档案工作和档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出版等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将重点档案的保护、抢救、征购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档案管理体系,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辖区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市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档案工作的业务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档案工作机构主管本级开发区内的档案工作,对管理委员会各部门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行政区域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其接收和征集档案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本地人民政府的现行文件查阅中心。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管理专门领域的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其接收和征集档案的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并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保证其参加档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按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整理完好,及时立卷,按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

    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十五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重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对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技术改造、产品定型、重要设备更新和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验收、鉴定,应当包括档案的验收。档案验收由本单位的档案工件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所辖范围内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按照国家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规范电子档案的管理。

    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其库房面积应能满足今后三十年以上接收档案的存放。

    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其库房面积应当能满足今后十五年以上收集档案的存放。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的管理、利用制度,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有关档案馆或档案工作机构移交、送交档案和文件:

    (一)按规定列入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或者区县(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按规定列入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其中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各单位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档案,在第二年的六月底前向本单位的档案馆(室)移交。其中会计档案可以隔一年度移交,科研课题、试制产品、建设工程、设备更新等技术项目的档案,应在该项目完成后移交;

    (四)各级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的立档单位和直属单位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五年内向开发区档案馆(室)移交。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开发区档案馆(室)移交;

    (五)列入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接收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或区县(市)综合档案馆送交。

    本市地方国家档案馆需要改变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单位破产、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整理,并向市或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或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单位被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或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二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

    寄存或者出卖前款所列档案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前款规定的档案,经协商同意,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采取寄存、代保管等形式提供保管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集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禁止私自携运出境。需要携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对破损、霉变、褪色或者字迹模糊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应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报送档案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及个人对档案界定以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干部、职工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为利用档案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与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网络,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查阅,实现档案资源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利用馆藏档案资源,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

    档案复制件经由档案保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有单位印章标记的,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及公民利用地方国家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有关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的同意。因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档案的,档案馆和有关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利用者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和泄露档案内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利用本单位档案的,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向社会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

    单位保存的档案,由该单位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专业(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

    地方国家档案馆和其他单位未公布的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

    第三十七条  档案馆提供档案给单位和个人利用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时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点收集和保管档案的登记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档案统计报表的;

    (四)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向市或者区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送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数量和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档案损失的赔偿额度,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确定。

    第四十一条  海关对私自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复制件出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的利用过程中,造成失密、泄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三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档案执法检查证书。

    妨碍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十一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

    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因《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大部分条款内容存在不一致,且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户外广告管理作了全面规定,《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无继续施行和修改的必要,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8月24日上午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分别主持两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王建康、胡谟敦、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3人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陈仲朝,市监委主任傅祖民,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贤宏、王文燕,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吴巧森,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10名市人大代表。此外,10位公民旁听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环保局局长郑进达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自2007年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上位法修改和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针对我市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郑一平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审议项目,也是明年市人代会的立法项目。通过地方立法,固化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推行中探索积累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更好地规范、指导和保障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更加注重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更加注重开门立法,进一步拓宽意见征求的层次和范围,抓紧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叶双猛、市审计局局长陈佳强受市政府委托分别所作的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2017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议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检察院、市商务委、市工商联关于2017年决算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7年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贯彻实施预算法,深化落实财税各项改革,依法有效组织各项收入,优先保障重点领域支出,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任务。市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2017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为维护财经纪律、规范预算管理、促进完成年度预算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会议同意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2017年市级决算草案和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2017年市级决算和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的决议。

        四、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董学东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副市长陈仲朝受裘东耀市长委托、市监委主任傅祖民分别所作的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决定接受褚银良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免去娄国闻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职务,焦剑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决定免去丁海滨的宁波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任命焦剑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裘立军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命崔秀良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何国强为宁波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局长;任命包宇翔、张季闰、梅亚红为宁波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就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书记车俊在全省人大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提出了三方面意见:一是要深化认识、强化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进一步促进常委会各项工作更有效率更有质量。落实好省、市委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制定修订好重要法规;扎实做好听取和审议“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等报告、作出乡村振兴战略决定等工作的前期准备;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跟踪监督。三是要善于作为、严于律己,进一步推动清廉宁波建设。发挥好人大职能作用,把清廉的要求自觉体现到人大工作全过程;发挥好模范表率作用,努力建设廉洁机关。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

    (二)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含重点监督部门)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7年市级决算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17年决算

    (六)审议有关任免议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环境污染

    防治规定(修订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环保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该草案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裘东耀

                                2018年8月10日

     



    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环保局局长  郑进达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有必要修订《规定》。

    一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相继颁布实施。《规定》的不少内容与上位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存在不一致,也给日常执法带来了风险,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以保持法制统一。

    二是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国家大力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建立并实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部署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实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对象、范围、内容、方法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针对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规定》,有力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是解决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需要。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美化优化居住环境提出了新期盼,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领域的污染问题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关于环境污染防治问题也较为集中。为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呼声,切实推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整治,特别是迫切需要以法治的方式规范和促进解决民生领域环境污染问题。

    四是适应环境污染防治新体制新机制的需要。为更好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更好适应国家的大部制改革以及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改革,更好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予以进一步体现和完善。

    此外,现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个别条款在我市实施中还存在责任分解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此次修订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起草过程

    从2016年开始,市环境保护局就《规定》的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收集有关环境立法的信息资料,参考各地环保立法的基本经验和做法。2017年和2018年,《规定》的修订分别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立法调研项目以及立法审议项目。期间,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深圳、重庆、河南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和学习,并多次组织全市环保系统进行研讨,组织全市环保和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基层环保部门和专家的意见。2018年4月,市环保局起草完成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

    根据立法程序,市法制办书面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环保局分别到宁海县、海曙区、余姚市、镇海区和慈溪市召开了由当地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代表、立法志愿者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7月2日召开了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市法制办还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8月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职责。《环境保护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有明确的表述,而对于乡镇一级基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进一步督促乡镇街道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环境问题加强排查和初步调处,结合国家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要求,《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三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环境执法,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污染防治责任。为了体现权责一致,《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网格化监管工作,并对其职权予以明确。

    (二)关于统一监督管理。上位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统一监督管理职责一直以来被曲解为“牵头监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借鉴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向有关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的权利。

    (三)关于污染物排放监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规定排污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环保局核发,并明确了地方性法规可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主体另行规定。为了体现便民原则和审批权下放的精神,《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许可证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缺少单独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能力的情况,《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污染物集中处理作了规定。为了防止由第三方代为运营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处理污染物时,排污单位逃避主体责任,《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维护和运营其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处理其污染物的,由委托人排污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环境污染源头治理。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在创新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环境污染的源头治理。《修订草案》一是取消了原《规定》的工商环保前置审批;二是取消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三是在第十条对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作了制约性规定;四是在第九条对备案内容不实或备案内容变更后未重新备案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五)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由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位于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需外运处理,为了防止发生污染,《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外运处理的污水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针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的情况,《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夜间施工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证明,并对证明内容作了相应要求;针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时间较早,相关条款可操作性不强,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修订草案》在第三十三条授权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二条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几种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以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因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了避免与即将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修订草案》未作过多规定,仅参照《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发〔2017〕51号),在第二十三条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原则规定。

    (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制定对违法企业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停电、停水、停气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强化环境执法手段的迫切需要,也是一线环境执法人员的实际需求。《环境保护法》授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权之后,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查封、扣押企业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很多程度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慢半拍”的情况。《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作了细化。目前,鉴于少数违法单位存在拒不执行停产和关闭决定的情形,目前政府及环保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方能真正实现停产。对此,《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生产经营单位供电、供水、供气的决定。并要求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予以执行。

     


    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是为今年的立法制定项目。在2017年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年初以来,由我委、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立法起草指导小组,通过学习调研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召开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等方式,就《规定》的指导思想、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了进一步深入调研。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区县(市)意见的基础上,对市环保局起草的《规定(修订草案)》初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修订草案)》。8月7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规定》的必要性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发展,有必要修订《规定》。

    一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规定》的不少内容与上位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存在不一致,也给日常执法带来了风险,需要通过修订《规定》以保持法制统一。

    二是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国家大力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建立并实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部署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对实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对象、范围、内容、方法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针对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订完善《规定》,有力保障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是解决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需要。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净化美化优化居住环境提出了新期盼,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领域的污染问题反映较多、意见较大。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关于环境污染防治问题也较为集中。为更好地回应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强烈呼声,切实推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整治,特别是迫切需要以法治的方式规范和促进解决民生领域环境污染问题。

    此外,现行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个别条款在我市实施中还存在责任分解不清、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通过此次修订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二、对《规定(草案修订)》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认为《规定(草案修订)》要符合宁波实际,体现地方特色。要在不违背、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强化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从我市实际情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对上位法作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善于把我市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定。主要意见如下:

    (一)针对“未批先建增加设备或生产线并造成污染”的行为,应补充相应规定。有的委员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未批先建增加设备或生产线并造成污染”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和处罚。虽然《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分别作了规定,但实际操作性不强,执行落地难。建议按照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对“未批先建增加设备或生产线并造成污染”的行为作相应的禁则和罚则。

    (二)针对机动车“冒黑烟”问题,应细化完善执法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机动车“冒黑烟”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损害市民健康,影响空气质量和城市形象。《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排放黑烟明显的、被投诉举报的和经机动车排气污染自动检测系统筛选可能不符合规定排放限值标准的机动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需要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抽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但在实践中,受制于执法取证时间长、取证难,此条款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建议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进行监督抽测的规定,细化完善相关执法规定,以有效实现省条例对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建议进一步研究《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参考价值,论证“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的可行性。

    (三)顺应“最多跑一次”改革,应建立商事登记环保法律政策前置告知制度。有的委员认为,一些商事前置审批取消后,造成一些商事主体虽取得了工商执照,但对生产经营中涉及的环保、产业、卫生等法律政策要求不知情,匆忙投资运营。为切实降低商事主体由此带来的违法风险,减少损失,减轻后续处置压力,有必要在商事主体申领工商执照时,做好相应的事先告知工作。针对本《规定》,则要建立相应的商事登记环保法律政策前置告知制度,通过建立该制度,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餐饮油烟扰民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四)针对噪声污染问题,应作进一步明确规定。目前,我市对噪声污染的投诉意见较多,投诉件数量始终处在高位。改装车辆噪声、广场舞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大型商场的空调器、冷却塔噪声等问题较为严重。《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另行制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细则。鉴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日益趋紧,建议进一步明确实施细则的制定期限。对于工业噪声等,要进一步论证在已有禁则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罚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委员们对危化品运输污染、纳管超标排污监管问题还发表了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机制,完善工作。此外,还对文本结构、条款逻辑和个别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规定(修订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市城管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裘东耀

                                2018年8月10日

     



    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局长  郑一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市中心城区社区试点覆盖面达82%,农村行政村试点覆盖面达到40%,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的指示,对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要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收运作业不规范、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市场失灵、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易腐垃圾生化处置能力不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确立等问题,急需立法予以推行和解决。目前,国家尚无针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门立法,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1号)是唯一适用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政府规章。因此,为了统筹推进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草案》形成经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及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成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双组长”起草小组,组织指导起草工作。市城管局负责草案前期起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市农办、市供销社、市住建委进行了专题对接;此外,还邀请街道、社区、居民和物业公司代表参加座谈,通过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王建社副主任、市政府褚银良副市长组织召开“双组长”起草小组第一次会议,对文本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市城管局根据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研讨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于4月中旬上报市政府审议。

    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草案送审稿印发各地、各部门和市政协办公厅征求书面意见,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赴区县(市)召开基层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在分类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充分调研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并再次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7月初,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立法学习座谈会上作了专题汇报。7月10日,在宁波日报全文刊登草案修改稿及说明,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多次征集的意见,经综合分析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并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30日,“双组长”起草小组第二次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讨论,市法制办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已于2018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当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范围已经由城镇延伸到乡村,但各地的分类处置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集中处置的需求,尤其是乡村之间地域差异较大,分类试点的经验尚不能复制推广,总体上城乡同步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因此,《草案》第二条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分为城市化管理区域和农村地区两个部分,其中,现行的城市化管理区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执行;农村地区授权市、区县(市)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分批确定、公布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村庄。

    (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基本标准

    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国家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将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类”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针对部分区县(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尚不完善的实际,本条第三款补充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基本标准,制定适合本地的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类别,并向社会公布。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须作单独的类别分类管理。另外,针对居民家庭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难以归入“四类”之中的实际,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明确装修垃圾归为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

    (三)关于部门职责分工

    目前,市城管局、市农办分别负责城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和法定职责,分别明确了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权,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生活垃圾相应类别、相应环节中的监督管理权;明确了乡镇、街道的日常管理权和社区(村)居委会的配合管理职责。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完善绿化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草案》第八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市、县(市)价格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分类投放管理

    针对分类投放涉及的源头监管难、收集容器配备和设置主体责任不明确、投放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草案》在第二章主要规定下列内容:(一)明确产生单位和个人对源头分类、分类投放以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义务,确定定点分类投放的具体行为规范。(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制度,并赋予责任人设置、公布收集容器和垃圾房布局、劝阻不按规定分类投放行为、保持责任区收集设施清洁卫生、定点分类交付收运等义务。(三)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换新办法,收集容器设置、标示、标识标准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为规范分类投放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管理

    针对分类收运管理中主要存在的收运主体多样、混收混运现象普遍等问题,《草案》在第三章规定:(一)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区分城镇、农村两个区间,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或者街道组织收运。(二)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取得许可,并签订收运经营协议,规范收运行为。(三)建立城镇生活垃圾收运作业限时制度,收运作业时间由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四)对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等单位,未分类或者分类质量不达标的情形,赋予了收运单位拒绝收运的权利,以此倒逼、提高源头分类的质量。(五)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明确乡镇、街道可以自行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设立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的公益性回收网点,弥补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不足。

    (六)关于分类处置管理

    根据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处置的基本要求,《草案》第四章对分类处置管理进行细化:(一)确定各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基本方式,并要求有关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原生生活垃圾直接填埋的处置方式。(二)明确农村村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利用符合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对易腐垃圾进行就地处置,但处置方案需报所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备案,避免因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三)规范处置单位的法定许可资格和处置行为规范。(四)制定本市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力争通过源头回收引导和末端利用推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七)关于配套设施建设

    针对当前存在的处置能力不足,收集设施缺失、投放设施不完善的实际,《草案》在第五章规定了配套设施建设相关内容:(一)按照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完善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率。(二)建立政府之间跨行政区域输出处置生活垃圾的生态环境改善补偿制度,具体的补偿费支付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三)结合新建、扩建居住区或者旧城改造项目,统筹组织建设垃圾收集站、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以及公益性回收网点设施,提高生活垃圾收运率。(四)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垃圾房,确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配齐分类收集容器。(五)明确既有居住小区未配建垃圾房,或者已建垃圾房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无固定的垃圾收集点的,由乡镇、街道按本市有关规定组织补建、改(扩)建。(六)针对居住小区大件垃圾、装修垃圾乱堆放的现状,明确由乡镇、街道会同社区居委会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投放暂存场所。

    (八)关于教育引导和管理

    为建立分类管理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草案》在第六章规定了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一)明确教育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面向学生、干部职工、社区居民等所有群体的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各类媒体开展分类知识宣传的职责,通过全方位、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引导,增强全体居民的分类意识。(二)明确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社区居委会和责任人,建立责任区积分入户、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分类投放激励机制,调动居民自觉分类投放的积极性。(三)建立部门、乡镇、街道协同开展的网格化监管制度,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制度,志愿者服务制度,投放质量评估制度,促进分类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四)建立对初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当事人警示教育培训和测验制度,对分类知识测验合格者免予处罚。(五)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化、精细化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草案》中部分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草案》第四十九条作了转致规定。在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针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按规定分类投放,违反规定收运、处置等行为,依据上位法和国家、省有关规章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设定了罚款处罚。《草案》第五十五条,对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起草工作,今年2月会同市政府成立了“双组长”制立法起草小组,分别于3月和7月召开了起草小组全体会议,3月下旬专门赴深圳、广州两市学习考察。起草小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座谈,多次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督促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的推进。

    7月10日,市法制办通过宁波日报公开征求了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见。8月3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8月7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央有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垃圾分类工作。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将制定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提出要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2017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包括宁波在内的重点城市的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现实有需要。目前,我市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已达1万多吨,并以每年约8%的速度递增,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成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名城名都”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全社会高度关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2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共提出相关议案2个,建议85个,是代表议案和建议较为集中的事项。但由于缺乏法治保障,对照中央和省、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比代表和群众的呼声,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加强破解和引领。

    (三)工作有基础。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起步较早,2006年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13年起开展世行贷款城镇生活废弃物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在市中心城区推行生活垃圾“四分类”管理试点。数年来的试点探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有必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在法治层面更好地规范、指导和保障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综上,委员会认为,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推动分类设施建设和“两网融合”,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全社会分类意识,都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二、对条例草案的基本评价

    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给予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要求,遵循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进行了合理界定,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系、处理体系、责任体系,重点围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处置、配套设施建设等环节进行了制度设计,规范了各环节的实施主体及其行为,并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形成了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体系。

    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着眼于破解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面临的关键环节和深层次问题,提出的各项制度设计,符合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规范管理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三、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会立足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深入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合理预判未来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发展方向。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是大势所趋。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要求,到2022年全省农村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基本覆盖。从立法的前瞻性和制度的稳定性考虑,条例适用空间界定宜为本市行政区域,一步到位。同时,在具体实施步骤上,考虑到城乡差异、城区差异,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分类实施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所辖城区和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模式。另外,建议将“源头减量”纳入管理范围。建议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二)关于减量化的促进措施和制度约束。一是促进源头减量,即“垃圾产生前的减量”。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中应该直面和重视的问题,建议综合研究上位法有关源头减量的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针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限塑、减少食物浪费、实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等,设置相关倡导性、鼓励性和限制性、禁止性的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引导责任。二是促进回收利用,即“垃圾产生后的减量”。通过立法促进更大范围内的“两网融合”,形成覆盖城乡、参与面广、高效便捷的专业回收网络,与垃圾分类处理全面对接。同时,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络购物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加强对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综合政策扶持,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删去“财政”。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与边界。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体系中,要围绕三类不同主体来实现责任的全覆盖和无缝对接。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是强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容环境卫生、农村工作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划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任边界,厘清各类生活垃圾小区内、小区到垃圾收集站和转运站、再到处置场所的责任主体,完善交接、登记制度。居住小区内的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以及低值可回收物等,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管理责任人,条例草案要明确其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既要压实其责任,又要避免其责任过重,承担过多本不属于他的责任(如可回收物的收集、交售等)。三是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中的各直接主体,要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如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有权要求其重新分拣后,再按规定交付。与前面的投放、收集、运输等环节的规定保持一致。

    (四)强化配套设施建设。条例草案专门设置了“配套设施建设”一章,本意是突出对配套设施建设的重视,但相关条款还不够完善细化。建议:一是规定本市不得新建、扩建简易填埋场。已经建成的简易填埋场应当限期关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简易填埋场关停后的综合治理方案并限期治理。二是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织配置分类运输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等分类设备,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三是规定集贸市场、超市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置设施。采取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逐步推进有条件的单位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置装置。四是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鼓励各类企业运用科技手段、研发智能设施参与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探索符合市民行为习惯、体现“名城名都”水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式。

    (五)增强规定的强制性和执法的多样性。一是增强法规的强制性。将部分未设定罚则的强制性条款,或增加对应罚则(如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等),或调整为促进政策。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产生垃圾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建议对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设置相应罚则。二是丰富执法的方式方法。对于单位、个人初次违法或情节轻微的行为,通过自愿参加教育培训或社会服务可依法免除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议增强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关于警示教育培训制度的可操作性,增设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可依法免除行政处罚的条款。

    (六)其他修改建议

    1.在总则中增设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的条款。建议对“生活垃圾分类”作出明确定义。

    2.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条例草案第八条中应明确“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议学习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做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强化资金统筹使用,研究出台对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人的支持和奖励政策。

    3.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职责。(1)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和宣传体系,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2)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生量和分类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定期调查和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3)市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处置生活垃圾的,由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安排。禁止市外生活垃圾进入我市处置。(4)制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4.强化基层政府主体责任。《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强化基层政府的主体责任,建议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款改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七款改为: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5.强化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置设施、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市财政局局长  叶双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

    2017年,在中共宁波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市和市级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一、2017年全市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45.29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104.9%,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10.9%;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271.04亿元 和转移性收入403.55亿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1919.88亿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0.61亿元,完成预算的108.2%,增长9.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50.04亿元 ;上解支出66.57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86.73亿元,结转下年5.93亿元。

    与向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相比,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决算数增加36.44亿元,具体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0.22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2.3亿元,调入资金增加19.09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14.83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加0.04亿元,上解支出增加1.1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90.37亿元,结转下年减少55.07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48.31亿元,完成预算的135.1%,负增长0.3%;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161.05亿元 和上级转移支付收入4.81亿元、调入资金3.14亿元、上年结转117.28亿元,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1034.59亿元。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00.45亿元,完成预算的121.9%,增长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130.05亿元 ;调出资金81.83亿元;结转下年122.26亿元。与预算执行数相比,全市政府性基金可用资金决算数增加2.7亿元,为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减少0.02亿元,调出资金增加9.96亿元,结转下年减少7.24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5.01亿元,完成预算的84.1%;上年结转1.6亿元。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亿元,完成预算的58.5%;调出资金2.18亿元;结转下年1.43亿元。与预算执行数相比,调出资金减少0.49亿元,结转下年增加0.49亿元。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714.77亿元,完成预算的101%;上年结转收入1056.28亿元。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636.85亿元,完成预算的99.2%;结转下年1134.2亿元。与预算执行数相比,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减少30.07亿元,支出减少23.16亿元,结转下年减少6.91亿元。

    (五)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全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947亿元,比上年新增限额52亿元。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32.09亿元,其中:新增债券52亿元,置换债券380.09亿元。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全市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543.55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81.09亿元,占63.6%;专项债务562.46亿元,占36.4%。

    3.使用

    2017年,全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52亿元,其中:用于公路15.6亿元,占30%;市政建设13.58亿元,占26.1%;土地储备10亿元,占19.2%;保障性住房建设3.2亿元,占6.2%;农林水利建设3.1亿元,占6%;教育、科学、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4.92亿元,占9.5%;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0.7亿元,占1.3%;铁路0.6亿元,占1.1%;粮油物资储备0.3亿元,占0.6%。

    4.偿还

    2017年,全市共安排债务还本支出386.11亿元(其中通过置换债券还本支出380.09亿元),其中: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55.12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30.99亿元,均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2017年市级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分享收入247.19亿元,完成预算的104.5%,增长12.3%;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271.04亿元和转移性收入399.38亿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917.61亿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4.85亿元,完成预算的104.3%,增长3.7%;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2.48亿元 ;返还性支出8.96亿元,上解支出66.57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226.29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支出236.56亿元 ;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7.52亿元,结转下年4.38亿元。

    与向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比,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决算数减少1.84亿元,主要是根据上下级财政结算情况,据实调整部分数据,具体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0.22亿元,金融业改增增值税等区代收的三税收入减少6.71亿元,市级分享收入增加0.96亿元,下级上解收入减少5.51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增加2.3亿元,调入资金增加6.9亿元。上解支出增加1.1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减少8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增加17.52亿元,结转下年减少12.46亿元。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85.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9.3%,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3.41亿元,完成预算的109%;商品和服务支出9.83亿元,完成预算的106.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34亿元,完成预算的114.5%;其他资本性支出0.64亿元,完成预算的91.1%。

    2017年,市级预备费预算5亿元,实际支出3.01亿元,主要用于市固废处置中心项目,贵州、重庆万州、吉林延边等对口支援等。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资金64.84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48.84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6亿元。加上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14.62亿元、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16.9亿元,合计47.52亿元,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60.73亿元,完成预算的66.4%,负增长51.2%;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161.05亿元和上级转移支付收入4.81亿元、下级上解收入33.87亿元、上年结转51.04亿元,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411.5亿元。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0.7亿元,完成预算的53%,负增长48.6%;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26.7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69.17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支出119.35亿元 ;调出资金47.9亿元;结转下年47.68亿元。与预算执行数相比,市级政府性基金可用资金决算数增加7.11亿元,其中:下级上解收入增加7.1亿元,调入资金增加0.01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增加0.02亿元,调出资金增加6.9亿元,结转下年增加0.19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93亿元,完成预算的61.6%;上年结转1.54亿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56亿元,完成预算的54.9%;结转下年0.91亿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354.08亿元,完成预算的106.1%;上年结转收入616.18亿元。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299.71亿元,完成预算的101.4%;结转下年670.55亿元。与预算执行数相比,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减少12.32亿元,支出减少9.17亿元,结转下年减少3.15亿元。

    (五)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市级债务限额为558亿元,当年新增限额27亿元。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市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99.8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41.93亿元,占60.5%;专项债务157.93亿元,占39.5%。

    3.使用

    市级新增债券27亿元,其中:用于公路10亿元,占37%;市政建设9.4亿元,占34.8%;土地储备5亿元,占18.6%;教育、科学、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2亿元,占7.4%;铁路0.6亿元,占2.2%。

    4.偿还

    2017年,市级共安排债务还本支出49.61亿元(其中通过置换债券还本支出49.1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2.9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26.71亿元,均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三、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照预算法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的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预算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审计部门也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算编制精细化水平有待提高,预算安排与存量资金盘活统筹衔接不够;二是转移支付管理不够完善,部分项目分配下达不够及时;三是预算执行监管有待加强,个别部门支出进度偏慢。对此,我们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和审计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落实。

    下一步,将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市委工作部署,继续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提升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收支管理,推动财政持续发展。依法依规加强财政收入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强化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将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项目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经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从严控制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功能,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以及当年难以支出的预算资金,按规定统筹调整用于其他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是加快推进改革,提高财政保障能力。改进预算分配方式,严格按照“保运转、保民生、保化债、保续建、保重点”的顺序安排预算,着力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加大对扶贫协作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着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按照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要求,推进市与区县(市)在基本公共服务、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深化预算支出标准化改革,加快建设项目库,推进预决算信息统一平台公开。

    三是强化绩效导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将绩效管理涵盖所有财政资金,推进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融合。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无绩效目标的不得安排预算。加强绩效运行监控,逐步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及转移支付绩效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低绩效、不规范的支出行为。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绩效管理平台,稳步推进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

    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情况的说明


    市财政局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

    2017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245288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104.9%,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10.9%。其中:税收收入10439540万元,完成预算的104.9%;非税收入2013340万元,完成预算的104.9%。收入分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3772695万元,完成预算的104%。

    2.改征增值税1297696万元,完成预算的92.9%。

    3.企业所得税1792748万元,完成预算的115.7%,主要是汽车制造、石化等行业税收增加较多。

    4.个人所得税810343万元,完成预算的119.9%,主要是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收入增加较多。

    5.城市维护建设税822077万元,完成预算的101.1%。

    6.契税及耕地占用税759770万元,完成预算的116.5%,主要是土地出让市场形势较好,相关税收增加较多。

    7.其他地方各税1184211万元,完成预算的95.8%。

    8.专项收入1069665万元,完成预算的104.2%,其中:

    教育费附加收入380941万元,完成预算的102.3%。

    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335045万元,完成预算的156.4%,主要是土地出让市场形势较好,相关收入增加较多。

    其他专项收入353679万元,完成预算的80.5%。

    9.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94042万元,完成预算的89%。

    10.罚没收入175680万元,完成预算的109.5%。

    11.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57120万元,完成预算的239%,主要是公用事业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增加。

    12.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43535万元,完成预算的131.4%,主要是国库现金管理利息入库较多。

    13.政府住房基金收入29725万元,完成预算的97.5%。

    14.其他收入57813万元,完成预算的99.7%。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452880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2710423万元和转移性收入4035506万元(其中:中央税收返还等返还性收入470385万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097375万元,调入资金1241341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226405万元),收入合计19198809万元。

    (二)支出决算

    2017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为14106049万元,完成预算的108.2%,增长9.4%。支出分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431115万元,完成预算的114.7%。

    2.公共安全支出936891万元,完成预算的104.5%。

    3.教育支出2146045万元,完成预算的105.5%。

    4.科学技术支出587880万元,完成预算的96.6%。

    5.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330044万元,完成预算的97.8%。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506594万元,完成预算的120.2%,主要是2017年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全面推开以及对历年缴费进行清算支出增加较多。

    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67563万元,完成预算的94.6%。

    8.节能环保支出409162万元,完成预算的287.6%,主要是中央下达我市吉利汽车等公司222000万元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

    9.城乡社区支出2270163万元,完成预算的100.4%。

    10.农林水支出917204万元,完成预算的108.4%。

    11.交通运输支出449672万元,完成预算的168.1%,主要是中央下达我市166000万元车辆购置税及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

    12.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653699万元,完成预算的95.8%。

    13.商业服务业等支出597326万元,完成预算的116.7%,主要是部分区县(市)调整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支出增加较多。

    14.金融支出50479万元,完成预算的116.7%,主要是部分区县(市)加大金融产业扶持力度。

    15.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13550万元,完成预算的164.3%,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13646万元以及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16.住房保障支出418783万元,完成预算的118.1%,主要是上级补助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64000万元。

    17.粮油物资储备支出18140万元,完成预算的156.4%,主要是部分区县(市)国有粮食目标收储储备资金等支出增加较多。

    18.债务付息支出243962万元,完成预算的104.8%。

    19.债务发行费支出2720万元,完成预算的56.3%,为按实支付。

    20.其他支出155057万元,完成预算的107.6%。

    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06049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500423万元和转移性支出2592337万元(其中:出口退税专项上解等上解支出665748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867315万元,结转下年59274万元),支出合计19198809万元。

    收支相抵,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二、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分享收入为2471917万元,完成预算的104.5%,增长12.3%。其中:税收收入937504万元,完成预算的98.3%;非税收入491448万元,完成预算的130.7%。收入分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国内增值税4783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2%。

    2.改征增值税19487万元,完成预算的45.3%,主要是超缴税款退库较多。

    3.企业所得税194461万元,完成预算的104.5%。

    4.个人所得税18534万元,完成预算的120.4%。

    5.城市维护建设税198368万元,完成预算的98%。

    6.其他地方各税28317万元,完成预算的75.5%。

    7.专项收入225703万元,完成预算的93.1%,其中:

    教育费附加收入89740万元,完成预算的99.2%。

    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54652万元,完成预算的84.1%。

    其他专项收入81311万元,完成预算的93.5%。

    8.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9942万元,完成预算的99.8%。

    9.罚没收入56645万元,完成预算的168.1%,主要是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鄞州交警罚没收入上缴市财政。

    10.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57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11.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53121万元,完成预算的273.4%,主要是国库现金管理利息入库较多。

    12.政府住房基金收入13864万元,完成预算的106.6%。

    13.其他收入17873万元,完成预算的275%,主要是破产清算收入一次性入库10436万元。

    14.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等区代收的三税收入343283万元,完成预算的89.1%。

    15.市级分享税收收入699682万元,完成预算的107.4%。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分享收入2471917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2710423万元和转移性收入3993792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470385万元,下级上解收入1435274万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097375万元,调入资金478983万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511775万元),收入合计9176132万元。

    (二)支出决算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3048505万元,完成预算的104.3%,增长3.7%。部分科目决算数超过预算数主要原因:一是中央、省补助资金安排支出;二是预备费等预留资金分配使用;三是上年结转资金在本年支出。支出分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4820万元,完成预算的117.7%,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其中:

    (1)人大事务支出6295万元,完成预算的111.4%。

    (2)政协事务支出5283万元,完成预算的102.6%。

    (3)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5801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4)发展与改革事务16290万元,完成预算的113.9%。

    (5)统计信息事务支出3685万元,完成预算的131.3%,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6)财政事务支出8722万元,完成预算的106.2%。

    (7)税收事务支出44465万元,完成预算的115.4%。

    (8)审计事务支出4471万元,完成预算的109.7%。

    (9)海关事务支出6100万元。

    (10)人力资源事务支出6550万元,完成预算的176.8%,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1639万元用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1)纪检监察事务支出5546万元,完成预算的141.4%,主要是机构调整,人员等相关支出增加较多。

    (12)商贸事务支出680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13)知识产权事务支出94万元,完成预算的89.1%。

    (14)工商行政管理事务12154万元,完成预算的112.9%。

    (15)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支出12854万元,完成预算的129.2%,主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项目补助经费增加。

    (16)民族事务支出150万元,完成预算的67.5%,主要是部分项目支出进度较慢。

    (17)档案事务支出3348万元,完成预算的143%,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18)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支出4168万元,完成预算的109.8%。

    (19)群众团体事务支出12104万元,完成预算的118%,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20)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6415万元,完成预算的112.3%。

    (21)组织事务支出6881万元,完成预算的69.4%,主要是部分项目因考核工作未完成导致支出进度较慢。

    (22)宣传事务支出13135万元,完成预算的118.7%,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23)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95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3.1%。

    (24)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4409万元,完成预算244.1%。

    2.国防支出6190万元,完成预算的74.7%。

    3.公共安全支出260685万元,完成预算的92.5%。其中:

    (1)武装警察支出15899万元,完成预算的95.6%。

    (2)公安支出152828万元,完成预算的96.7%。

    (3)检察支出11616万元,完成预算的90.1%。

    (4)法院支出14634万元,完成预算的116.5%,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5)司法支出4283万元,完成预算的111.4%。

    4.教育支出436602万元,完成预算的115.2%。其中:

    (1)教育管理事务支出3030万元,完成预算的109.1%。

    (2)普通教育支出209724万元,完成预算的102%。

    (3)职业教育支出139522万元,完成预算的117%,主要是高职院校绩效考核支出增加。

    (4)成人教育支出2792万元,完成预算的150%,主要是行政区划调整后,教育考试考务经费补助范围扩大。

    (5)广播电视教育支出3967万元,完成预算的93.8%。

    (6)特殊教育支出4207万元,完成预算的129.5%,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7)进修及培训支出14903万元,完成预算的92.5%。

    (8)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12万元。

    (9)其他教育支出58445万元,完成预算的226.1%。

    5.科学技术支出76439万元,完成预算的113.8%。其中:

    (1)科学技术管理事务支出3785万元,完成预算的101.5%。

    (2)基础研究支出2059万元,完成预算的108.4%。

    (3)应用研究支出234万元,完成预算的91.1%。

    (4)技术研究与开发支出30464万元,完成预算的78.1%,主要是部分高校、科研机构研究课题未结题。

    (5)社会科学支出2137万元,完成预算的104.7%。

    (6)科学技术普及支出1874万元,完成预算的92%。

    (7)其他科学技术支出35886万元,完成预算的197.2%。

    6.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98068万元,完成预算的84.7%,主要是部分基建项目进度较慢。其中:

    (1)文化支出32692万元,完成预算的85.8%。

    (2)文物支出8212万元,完成预算的108.9%。

    (3)体育支出24957万元,完成预算的65%,主要是部分基建项目进度较慢。

    (4)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支出6163万元,完成预算的118.1%,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5)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6044万元,完成预算的98.2%。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9726万元,完成预算的105.7%。其中: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19316万元,完成预算的114.1%。

    (2)民政管理事务支出6279万元,完成预算的102%。

    (3)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121405万元,完成预算的93%。

    (4)就业补助支出16293万元,完成预算的120.4%,主要是大学生购房补贴按实核发,支出增加较多。

    (5)抚恤支出984万元,完成预算的142.7%,主要是省财政下达200万元用于我市优抚事业单位补助。

    (6)退役安置支出18202万元,完成预算的1533.6%,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17013万元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

    (7)社会福利支出9322万元,完成预算的159.6%,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8)残疾人事业支出3668万元,完成预算的106.5%。

    (9)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57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10)红十字事业支出903万元,完成预算的107.9%。

    (11)最低生活保障支出304万元,完成预算的84.4%,主要是随着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系统的不断完善,终止了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相应减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2)临时救助支出1052万元,完成预算的203%,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治资金789万元。

    (1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10万元。

    (14)其他生活救助支出15万元,完成预算的145.1%。

    (15)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273万元,完成预算的91.8%。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21813万元,完成预算的95.9%。其中:

    (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支出2762万元,完成预算的113.5%。

    (2)公立医院支出60758万元,完成预算的83.4%,主要是部分基建项目进度较慢。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3万元,完成预算的55.6%。

    (4)公共卫生支出17559万元,完成预算的129.1%,主要是上级下达我市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2624万元。

    (5)中医药支出150万元。

    (6)计划生育事务支出1421万元,完成预算的130.4%。

    (7)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支出6013万元,完成预算的106.2%。

    (8)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82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9.5%。

    (9)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9275万元,完成预算的118.9%,主要是上级下达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1475万元。

    (10)医疗救助支出1431万元,完成预算的98.4%。

    (11)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4231万元,完成预算的97.5%。

    9.节能环保支出14067万元,完成预算的96.2%。其中:

    (1)环境保护管理事务支出4689万元,完成预算的107.2%。

    (2)污染防治支出5126万元,完成预算的99.1%。

    (3)能源节约利用支出1331万元,完成预算的68%,主要是市级公共机构LED照明改造专项经费支出进度较慢。

    (4)污染减排支出1921万元,完成预算的116.4%,主要是行政区划调整后,市环保局下属机构经费支出增加。

    (5)可再生能源支出566万元,完成预算的53.9%,主要是建筑节能专项支出进度较慢。

    (6)循环经济-600万元,为中央收回补助我市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资金。

    (7)能源管理事务支出441万元,完成预算的105.7%。

    (8)其他节能环保支出593万元。

    10.城乡社区支出1016675万元,完成预算的129.2%,主要是年中整合部分项目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资本金等城建支出。其中:

    (1)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40966万元,完成预算的86.1%,主要是政策性购房补贴资金需据实结算。

    (2)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支出7719万元,完成预算的103.6%。

    (3)城乡社区公共设施支出911537万元,完成预算的130%,主要是年中整合部分项目资金用于轨道交通资本金等城建支出。

    (4)城乡社区环境卫生支出18678万元,完成预算的98.6%。

    (5)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支出3414万元,完成预算的107.7%。

    (6)其他城乡社区支出34361万元,完成预算的409.4%,主要是年中整合部分项目资金用于城建支出。

    11.农林水支出123744万元,完成预算的114%。其中:

    (1)农业支出26138万元,完成预算的132.6%,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2)林业支出5661万元,完成预算的108.4%。

    (3)水利支出5107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4%。

    (4)普惠金融发展支出5289万元,完成预算的162.7%,主要是上级补助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农业保险保费支出增加较多。

    (5)其他农林水支出35578万元,完成预算的121%,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12.交通运输支出114712万元,完成预算的65.1%。其中:

    (1)公路水路运输支出37001万元,完成预算的41.5%,主要是部分市定重大交通建设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

    (2)成品油价格补贴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支出16410万元,为中央下达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

    (3)车辆购置税支出27295万元,主要是中央补助三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资金26872万元。

    (4)其他交通支出34005万元,完成预算的49.5%。

    13.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32473万元,完成预算的96.4%。其中:

    (1)资源勘探开发支出20万元。

    (2)制造业支出3200万元,完成预算的323.1%,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项目资金2172万元。

    (3)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3401万元,完成预算的148.7%,主要是上级补助我市无线电管理经费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1119万元。

    (4)安全生产监管支出4391万元,完成预算的120%,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5)国有资产监管支出2153万元,完成预算的120.2%。

    (6)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7172万元,完成预算的187.1%,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716万元。

    (7)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2135万元,完成预算的57.4%,主要是“中国制造2025”部分政策需跨年兑付。

    14.商业服务业等支出29557万元,完成预算的59.4%,主要是农合联农民合作基金未支出。其中:

    (1)商业流通事务支出8166万元,完成预算的86.6%。

    (2)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7309万元,完成预算的109.4%。

    (3)涉外发展服务支出45万元。

    (4)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14037万元,完成预算的41.7%,主要是农合联农民合作基金未支出。

    15.金融支出430万元,完成预算的10.1%。

    (1)金融发展支出430万元,完成预算的10.1%,主要是部分项目支出级次调整。

    16.援助其他地区支出10170万元,完成预算的83.8%。

    17.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16659万元,完成预算的115.6%。其中:

    (1)国土资源事务支出776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8%。

    (2)海洋管理事务支出3597万元,完成预算的316.3%,主要是中央补助我市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2449万元。

    (3)测绘事务支出2487万元,完成预算的115.7%。

    (4)地震事务支出410万元,完成预算的101.7%。

    (5)气象事务支出1490万元,完成预算的67%,主要是暴雨精细化监测预警工程进度较慢。

    (6)其他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908万元,完成预算的114.9%,主要是上年结转项目支出较多。

    18.住房保障支出68320万元,完成预算的93.5%。其中:

    (1)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891万元,完成预算的8.6%,主要是部分项目支出级次调整。

    (2)住房改革支出67429万元,完成预算的107.5%。

    19.粮油物资储备支出1271万元,完成预算的125.8%。

    (1)粮油事务1271万元,完成预算的125.8%。

    20.债务付息支出74787万元,完成预算的91.7%。

    21.债务发行费用支出2720万元,完成预算的56.3%,为按实支付。

    22.其他支出8577万元,完成预算的15.7%,主要是年初预留项目执行中按实际需要调剂分配到对应科目使用。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048505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24833万元和转移性支出5902794万元(其中:税收返还支出89593万元,上解支出665748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2262874万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支出2365590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75226万元,结转下年43763万元),支出合计9176132万元。

    收支相抵,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平衡。

     

       

    关于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

    专项转移支付决算草案和编制说明


    市财政局


    2017年市对区县(市)专项转移支付决算数145.14亿元,其中本级资金安排80.98亿元,完成调整预算数(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80%。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一)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15689万元,决算数15258亿元,完成预算的97.2%。

    表1:人才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589

    2 慈溪市 1287

    3 奉化区 872

    4 宁海县 803

    5 象山县 522

    6 鄞州区 1776

    7 海曙区 847

    8 江北区 832

    9 镇海区 902

    10 北仑区 1232

    11 国家高新区 2950

    12 保税区 395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70

    14 大榭开发区 140

    15 杭州湾新区 1041

    合  计 15258

    (二)组织社会中介审计经费转移支付预算数275万元,决算数2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2:组织社会中介审计经费转移支付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5

    2 慈溪市 35

    3 奉化区 25

    4 宁海县 25

    5 象山县 25

    6 鄞州区 30

    7 海曙区 30

    8 江北区 30

    9 镇海区 25

    10 北仑区 25

    合  计 275

    (三)到村任职高校大学生薪酬补助经费预算数240万元,决算数152万元,完成预算的63.3%,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按实兑付。

    表3:到村任职高校大学生薪酬补助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奉化区 70

    2 宁海县 35

    3 象山县 47

    合  计 152

    (四)基层党建工作经费预算数904万元,决算数90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4:基层党建工作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74

    2 奉化区 240

    3 宁海县 290

    4 象山县 300

    合  计 904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经费预算数160万元,决算数16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5: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5

    2 慈溪市 25

    3 奉化区 30

    4 宁海县 30

    5 象山县 30

    6 大榭开发区 20

    合  计 160

    (六)大型统计调查等经费预算数100万元,决算数92万元,完成预算的91.5%。

    表6:大型统计调查等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1

    2 慈溪市 11

    3 奉化区 10

    4 宁海县 10

    5 象山县 10

    6 鄞州区 12

    7 海曙区 8

    8 江北区 5

    9 镇海区 5

    10 北仑区 10

    合  计 92

    (七)农村文化礼堂专项经费预算数999万元,决算数99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7:农村文化礼堂专项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80

    2 慈溪市 85

    3 奉化区 105

    4 宁海县 254

    5 象山县 175

    6 鄞州区 70

    7 海曙区 45

    8 江北区 25

    9 镇海区 10

    10 北仑区 140

    11 国家高新区 5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5

    合  计 999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数160万元,决算数140万元,完成预算的87.5%。

    表8:文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0

    2 慈溪市 10

    3 奉化区 15

    4 宁海县 15

    5 象山县 20

    6 鄞州区 10

    7 海曙区 20

    8 江北区 10

    9 镇海区 5

    10 北仑区 15

    合  计 140

    (九)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数712万元,决算数637万元,完成预算数的89.4%。

    表9: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5

    2 慈溪市 30

    3 奉化区 17

    4 宁海县 12

    5 象山县 18

    6 鄞州区 33

    7 海曙区 92

    8 江北区 112

    9 镇海区 35

    10 北仑区 23

    11 国家高新区 140

    12 保税区 100

    合  计 637

    (十)文明村镇(社区)奖励经费预算数80万元,决算数8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10:文明村镇(社区)奖励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2

    2 慈溪市 8

    3 奉化区 6

    4 宁海县 3

    5 象山县 14

    6 鄞州区 14

    7 海曙区 4

    8 江北区 5

    9 镇海区 8

    10 北仑区 6

    合  计 80

    (十一)宣传文化人才经费预算数400万元,决算数215万元,完成预算的53.8%,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部分人才经费需跨年度兑付。

    表11:宣传文化人才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5

    2 慈溪市 30

    3 奉化区 15

    4 宁海县 15

    5 象山县 25

    6 鄞州区 45

    7 海曙区 10

    8 江北区 20

    9 镇海区 10

    10 北仑区 10

    合  计 215

    (十二)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专项预算数2800万元,决算数2800万元,完成预算数的100%。

    表12: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400

    2 慈溪市 400

    3 奉化区 350

    4 宁海县 400

    5 象山县 400

    6 鄞州区 250

    7 海曙区 200

    8 江北区 100

    9 镇海区 100

    10 北仑区 200

    合  计 2800

    二、公共安全支出

    (十三)社区矫正补助经费专项预算数780万元,决算数649万元,完成预算的83.2%。

    表13:社区矫正补助经费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69

    2 慈溪市 67

    3 奉化区 124

    4 宁海县 133

    5 象山县 86

    6 鄞州区 59

    7 海曙区 39

    8 江北区 24

    9 镇海区 15

    10 北仑区 25

    11 国家高新区 3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3

    13 大榭开发区 2

    合  计 649

    三、教育支出

    (十四)基教、教辅发展专项预算数27041万元,决算数22343万元,完成预算的82.6%。

    表14:基教、教辅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325

    2 慈溪市 1267

    3 奉化区 3270

    4 宁海县 4019

    5 象山县 3633

    6 鄞州区 1101

    7 海曙区 1187

    8 江北区 4439

    9 镇海区 392

    10 北仑区 536

    11 国家高新区 70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3

    13 大榭开发区 26

    14 杭州湾新区 55

    合  计 22343

    (十五)职业、成人教育发展专项预算数5832万元,决算数5014万元,完成预算的86%。

    表15:职业、成人教育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43

    2 慈溪市 739

    3 奉化区 503

    4 宁海县 1140

    5 象山县 762

    6 鄞州区 132

    7 海曙区 107

    8 江北区 46

    9 镇海区 868

    10 北仑区 356

    11 国家高新区 1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7

    合  计 5014

    四、科学技术支出

    (十六)科技专项预算数29590万元,决算数34914万元,完成预算的118%,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部分本级支出调整至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


    表16:科技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052

    2 慈溪市 3466

    3 奉化区 1351

    4 宁海县 2221

    5 象山县 1437

    6 鄞州区 5586

    7 海曙区 1822

    8 江北区 2255

    9 镇海区 2311

    10 北仑区 2811

    11 国家高新区 6480

    12 保税区 481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39

    14 大榭开发区 166

    15 杭州湾新区 1236

    合  计 34914

    (十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预算数8000万元,决算数2869万元,完成预算的35.9%,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逐步退坡。

    表17: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2827

    2 海曙区 8

    3 江北区 34

    合  计 2869

    (十八)石墨烯专项预算数350万元,决算数500万元,完成预算的142.9%,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本级支出调整为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




    表18:石墨烯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40

    2 鄞州区 134

    3 江北区 132

    4 镇海区 60

    5 北仑区 60

    6 大榭开发区 74

    合  计 500

    五、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十九)文化专项经费预算数1144万元,决算数740万元,完成预算的64.7%,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国家文化消费城市示范项目因故未推进。

    表19:文化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77

    2 慈溪市 77

    3 奉化区 57

    4 宁海县 68

    5 象山县 53

    6 鄞州区 150

    7 海曙区 46

    8 江北区 17

    9 镇海区 42

    10 北仑区 57

    11 国家高新区 31

    12 保税区 60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

    14 大榭开发区 1

    15 杭州湾新区 2

    合  计 740

    (二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数1071万元,决算数1059万元,完成预算的98.9%。

    表20:文物保护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98

    2 慈溪市 37

    3 奉化区 79

    4 宁海县 133

    5 象山县 100

    6 鄞州区 262

    7 海曙区 127

    8 江北区 58

    9 镇海区 72

    10 北仑区 93

    合  计 1059

    (二十一)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预算数116万元,决算数11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21: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38

    2 海曙区 39

    3 江北区 39

    合  计 116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二十二)民政优抚抚恤专项经费预算数5621万元,决算数4474万元,完成预算的79.6%。

    表22:优抚抚恤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61

    2 慈溪市 100

    3 奉化区 108

    4 宁海县 117

    5 象山县 115

    6 鄞州区 1365

    7 海曙区 1005

    8 江北区 712

    9 镇海区 335

    10 北仑区 438

    11 国家高新区 31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55

    13 大榭开发区 32

    合  计 4474

    (二十三)民政医疗补助专项经费预算数1800万元,决算数180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4%。

    表23:医疗补助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586

    2 海曙区 403

    3 江北区 229

    4 镇海区 216

    5 北仑区 374

    合  计 1808

    (二十四)社会救助救济专项经费预算数2110万元,决算数1445万元,完成预算的68.5%,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数按实兑付。

    表24:社会救助救济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457

    2 海曙区 446

    3 江北区 181

    4 镇海区 141

    5 北仑区 220

    合  计 1445

    (二十五)养老事业专项经费预算数6705万元,决算数3644万元,完成预算的54.3%,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中央下达居民养老试点资金较多,市级财政资金相应减少支出。

    表25:养老事业专项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10

    2 慈溪市 227

    3 奉化区 257

    4 宁海县 164

    5 象山县 393

    6 鄞州区 680

    7 海曙区 716

    8 江北区 304

    9 镇海区 456

    10 北仑区 134

    11 国家高新区 1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

    13 大榭开发区 1

    合  计 3644

    (二十六)惠民殡葬服务补助预算数250万元,决算数25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26:惠民殡葬服务补助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90

    2 海曙区 80

    3 江北区 80

    合  计 250

    (二十七)民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预算数600万元,决算数590万元,完成预算的98.3%。

    表27: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53

    2 慈溪市 121

    3 奉化区 80

    4 宁海县 136

    5 象山县 41

    6 鄞州区 132

    7 江北区 21

    8 镇海区 5

    9 北仑区 1

    合  计 590

        (二十八)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预算数2636万元,决算数2468万元,完成预算的93.6%。

    表28: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92

    2 慈溪市 316

    3 奉化区 278

    4 宁海县 302

    5 象山县 199

    6 鄞州区 388

    7 海曙区 270

    8 江北区 140

    9 镇海区 133

    10 北仑区 150

    合  计 2468

    (二十九)残疾人教育就业创业扶贫资金预算数13115万元,决算数12755万元,完成预算的97.3%。

    表29:残疾人教育就业创业扶贫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853

    2 慈溪市 1645

    3 奉化区 1133

    4 宁海县 1414

    5 象山县 1073

    6 鄞州区 2121

    7 海曙区 1339

    8 江北区 582

    9 镇海区 716

    10 北仑区 854

    11 国家高新区 4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8

    13 大榭开发区 3

    合  计 12755

    (三十)残疾人体育经费预算数791万元,决算数15万元,完成预算的2%,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省残联尚未出台里约残奥会奖励办法,奖励资金需在2018年兑付。

    表30:残疾人体育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奉化区 3

    2 宁海县 4

    3 江北区 3

    4 镇海区 5

    合  计 15

    (三十一)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补助预算数600万元,决算数6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31: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江北区 600

    合  计 600

    (三十二)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经费7500万元,决算数7500万元,完成预算100%。


    表32: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奉化区 2520

    2 宁海县 2550

    3 象山县 2430

    合  计 7500

    (三十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活动经费预算数1180万元,决算数118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3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活动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361

    2 海曙区 422

    3 江北区 365

    4 镇海区 32

    合  计 1180

    (三十四)社保征收运行信息化等经费预算数160万元,决算数16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34:社保征收运行信息化等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36

    2 海曙区 32

    3 江北区 21

    4 镇海区 21

    5 北仑区 26

    6 国家高新区 6

    7 保税区 6

    8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6

    9 大榭开发区 6

    合  计 160


    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三十五)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预算数4120万元,决算数4064万元,完成预算的98.6%。

    表35: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12

    2 奉化区 1014

    3 宁海县 1426

    4 象山县 1412

    合  计 4064

    (三十六)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经费预算数2342万元,决算数2070万元,完成预算的88.4%。

    表36: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54

    2 慈溪市 276

    3 奉化区 243

    4 宁海县 423

    5 象山县 305

    6 鄞州区 142

    7 海曙区 132

    8 江北区 96

    9 镇海区 59

    10 北仑区 114

    11 国家高新区 8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5

    13 大榭开发区 3

    合  计 2070

    (三十七)公立医院补助经费预算数920万元,决算数9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37:公立医院补助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47

    2 慈溪市 126

    3 奉化区 134

    4 宁海县 79

    5 象山县 48

    6 鄞州区 95

    7 海曙区 11

    8 江北区 41

    9 镇海区 102

    10 北仑区 77

    1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30

    12 杭州湾新区 30

    合  计 920

    (三十八)城乡社区卫生建设经费(含标准化建设)预算数3500万元,未支出,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出台较晚,资金需根据考评结果在2018年兑付。

    (三十九)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预算数370万元,决算数187万元,完成预算的50.5%,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中央下达资金较多,市级财政相应减少支出。

    表39: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9

    2 慈溪市 35

    3 奉化区 23

    4 宁海县 13

    5 象山县 16

    6 鄞州区 27

    7 海曙区 20

    8 江北区 4

    9 镇海区 3

    10 北仑区 6

    11 大榭开发区 11

    合  计 187

    (四十)计生专项资金预算数7470万元,决算数7143万元,完成预算的95.6%。

    表40:计生专项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809

    2 慈溪市 1250

    3 奉化区 1512

    4 宁海县 593

    5 象山县 735

    6 鄞州区 697

    7 海曙区 444

    8 江北区 262

    9 镇海区 251

    10 北仑区 450

    11 国家高新区 63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49

    13 大榭开发区 28

    合  计 7143

    (四十一)城乡居民体检专项经费预算数6400万元,决算数64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41:城乡居民体检专项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010

    2 慈溪市 1370

    3 奉化区 950

    4 宁海县 1380

    5 象山县 1050

    6 鄞州区 299

    7 海曙区 151

    8 江北区 35

    9 镇海区 20

    10 北仑区 135

    合  计 6400

    八、节能环保支出

    (四十二)环境保护专项预算数13651万元,决算数1365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42:环境保护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629

    2 慈溪市 1510

    3 奉化区 1789

    4 宁海县 1105

    5 象山县 942

    6 鄞州区 1165

    7 海曙区 1546

    8 江北区 694

    9 镇海区 834

    10 北仑区 999

    11 国家高新区 269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7

    13 大榭开发区 11

    14 杭州湾新区 131

    合  计 13651

    (四十三)生态市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专项经费预算数820万元,未支出,主要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尚未出台。

    九、城乡社区支出

    (四十四)住房保障资金补助(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数62000万元,决算数6254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9%。



    表44:住房保障资金补助(棚户区改造支出)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6858

    2 慈溪市 5275

    3 奉化区 7046

    4 宁海县 7055

    5 象山县 8500

    6 鄞州区 7083

    7 海曙区 5667

    8 江北区 7083

    9 镇海区 4533

    10 北仑区 1700

    11 国家高新区 567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178

    合  计 62545

    (四十五)城建资金预算数69023万元,决算数51967万元,完成预算的75.3%,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进度兑付资金。

    表45:城建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015

    2 慈溪市 3237

    3 奉化区 4305

    4 宁海县 3148

    5 象山县 4070

    6 鄞州区 9052

    7 海曙区 9494

    8 江北区 11914

    9 镇海区 714

    10 北仑区 2026

    11 国家高新区 635

    12 保税区 3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14

    14 大榭开发区 3

    15 杭州湾新区 137

    合  计 51967

    (四十六)市固废处理中心政策处理费预算数5000万元,决算数18000万元,完成预算的360%,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及夜猫岙生活垃圾填埋场专题协调会议纪要》,由市财政承担18000万元,其中13000万元由预备费列支。

    表46:市固废处理中心政策处理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海曙区 18000

    合  计 18000

    (四十七)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专项预算数20000万元,决算数19200万元,完成预算的96%。

    表47:宁波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美丽集镇建设)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800

    2 慈溪市 2250

    3 奉化区 2000

    4 宁海县 3750

    5 象山县 3750

    6 鄞州区 1350

    7 海曙区 1200

    8 江北区 450

    9 镇海区 750

    10 北仑区 900

    合  计 19200

    (四十八)市财力资金-重点工程考核补助经费预算数900万元,决算数1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11.1%。


    表48:市财力资金-重点工程考核补助经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500

    2 海曙区 500

    合  计 1000

    十、农林水支出

    (四十九)欠发达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资金预算数10000万元,决算数10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49:欠发达乡镇基本财力保障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426

    2 奉化区 2109

    3 宁海县 3587

    4 象山县 1766

    5 海曙区 1112

    合  计 10000

    (五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预算数24900万元,决算数24820万元,完成预算的99.7%。

    表50:美丽乡村建设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214

    2 慈溪市 2756

    3 奉化区 3000

    4 宁海县 5314

    5 象山县 3306

    6 鄞州区 1474

    7 海曙区 1258

    8 江北区 1126

    9 镇海区 1110

    10 北仑区 1464

    1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372

    12 杭州湾新区 426

    合  计 24820

    (五十一)农家乐及农民培训专项预算数1000万元,决算数1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51:农家乐及农民培训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31

    2 慈溪市 77

    3 奉化区 146

    4 宁海县 152

    5 象山县 131

    6 鄞州区 93

    7 江北区 25

    9 镇海区 86

    10 北仑区 97

    1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62

    合  计 1000

    (五十二)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预算数144192万元,决算数147063万元,完成预算的102%。

    表52: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9790

    2 慈溪市 4259

    3 奉化区 8130

    4 宁海县 14171

    5 象山县 9005

    6 鄞州区 11368

    7 海曙区 17731

    8 江北区 15486

    9 镇海区 26438

    10 北仑区 4386

    11 国家高新区 49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80

    13 大榭开发区 16

    14 杭州湾新区 6154

    合  计 147063

    (五十三)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预算数19636万元,决算数1968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2%。

    表53:现代农业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496

    2 慈溪市 2788

    3 奉化区 2026

    4 宁海县 2828

    5 象山县 2489

    6 鄞州区 2317

    7 海曙区 1775

    8 江北区 696

    9 镇海区 567

    10 北仑区 435

    11 国家高新区 27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54

    13 杭州湾新区 187

    合  计 19685

    (五十四)海洋事业与渔业发展专项预算数2994万元,决算数2994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54:海洋事业与渔业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90

    2 慈溪市 96

    3 奉化区 255

    4 宁海县 198

    5 象山县 1993

    6 鄞州区 53

    7 镇海区 127

    8 北仑区 59

    9 大榭开发区 41

    10 杭州湾新区 82

    合  计 2994

    (五十五)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23442万元,决算数23107万元,完成预算的98.6%。

    表55:林业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4585

    2 慈溪市 344

    3 奉化区 7813

    4 宁海县 4125

    5 象山县 1697

    6 鄞州区 654

    7 海曙区 2636

    8 江北区 157

    9 镇海区 234

    10 北仑区 515

    1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94

    12 大榭开发区 30

    13 杭州湾新区 23

    合  计 23107

    (五十六)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预算数13800万元,决算数13542万元,完成预算的98.1%。



    表56: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055

    2 慈溪市 4387

    3 奉化区 2022

    4 宁海县 1490

    5 象山县 1010

    6 鄞州区 1508

    7 江北区 250

    8 镇海区 220

    9 北仑区 600

    合  计 13542

    (五十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预算数4600万元,决算数5965万元,完成预算的129.7%,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一事一议奖补资金须按实兑付,不足部分在结转资金中列支。

    表57: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市级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550

    2 慈溪市 600

    3 奉化区 615

    4 宁海县 825

    5 象山县 800

    6 鄞州区 475

    7 海曙区 750

    8 江北区 250

    9 镇海区 400

    10 北仑区 400

    11 杭州湾新区 300

    合  计 5965

    (五十八)四明山区域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数10000万元,决算数9870万元,完成预算的98.7%。

    表58:四明山区域转移支付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4085

    2 奉化区 2610

    3 海曙区 3175

    合  计 9870

    (五十九)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数3000万元,决算数2409万元,完成预算的80.3%。

    表59: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25

    2 慈溪市 430

    3 奉化区 210

    4 宁海县 510

    5 象山县 325

    6 鄞州区 140

    7 海曙区 240

    8 江北区 56

    9 镇海区 51

    10 北仑区 46

    11 杭州湾新区 76

    合  计 2409

    (六十)一二三产融合(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历史文化名村建设及农业信贷担保资金预算数3000万元,决算数3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60:一二三产融合建设、历史文化名村建设及农业信贷担保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32

    2 慈溪市 231

    3 奉化区 231

    4 宁海县 231

    5 象山县 231

    6 鄞州区 230

    7 海曙区 230

    8 江北区 230

    9 镇海区 230

    10 北仑区 231

    1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31

    12 大榭开发区 231

    13 杭州湾新区 231

    合  计 3000

    (六十一)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配套资金预算数800万元,决算数500万元,完成预算的62.5%,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部分金融机构未达到补贴条件不予兑付。

    表61: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配套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象山县 500

    合  计 500

    十一、交通运输支出

    (六十二)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102953万元,决算数128643万元,完成预算的125%,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本级支出调整为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

    表62:交通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8767

    2 慈溪市 15223

    3 奉化区 8222

    4 宁海县 34357

    5 象山县 11399

    6 鄞州区 11943

    7 海曙区 4971

    8 江北区 4274

    9 镇海区 4840

    10 北仑区 8487

    11 国家高新区 32

    12 保税区 678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5450

    合  计 128643

    (六十三)三年行动计划预算数7500万元,决算数75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63:三年行动计划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奉化区 7500

    合  计 7500

    十二、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六十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预算数5700万元,决算数57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6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95

    2 慈溪市 322

    3 奉化区 300

    4 象山县 600

    5 鄞州区 1557

    6 海曙区 100

    7 江北区 691

    8 镇海区 1079

    9 北仑区 147

    10 国家高新区 641

    11 保税区 68

    合  计 5700

    (六十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预算数12900万元,决算数17852万元,完成预算的138.4%,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本级支出调整为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

    表65: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541

    2 慈溪市 1648

    3 奉化区 588

    4 宁海县 1699

    5 象山县 1404

    6 鄞州区 1576

    7 海曙区 564

    8 江北区 1003

    9 镇海区 2233

    10 北仑区 1061

    11 国家高新区 3317

    12 保税区 152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46

    14 大榭开发区 932

    15 杭州湾新区 88

    合  计 17852

    (六十六)安全生产考核专项资金预算数98万元,决算数98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表66:安全生产考核专项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7

    2 慈溪市 7

    3 奉化区 7

    4 宁海县 7

    5 象山县 7

    6 鄞州区 7

    7 海曙区 7

    8 江北区 7

    9 镇海区 12

    10 北仑区 7

    11 国家高新区 4

    12 保税区 4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5

    14 大榭开发区 5

    15 杭州湾新区 5

    合  计 98

    十三、商业服务业等支出

    (六十七)宁波市乡村旅游项目转移支付预算数1150万元,决算数1139万元,完成预算的99%。

    表67:宁波市乡村旅游项目转移支付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9

    2 慈溪市 21

    3 奉化区 98

    4 宁海县 233

    5 象山县 150

    6 鄞州区 197

    7 海曙区 38

    8 江北区 55

    9 镇海区 139

    10 北仑区 150

    1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16

    12 杭州湾新区 13

    合  计 1139

    (六十八)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数65万元,决算数60万元,完成预算的92.3%。

    表68:旅游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5

    2 奉化区 10

    3 宁海县 5

    4 象山县 10

    5 鄞州区 10

    6 海曙区 5

    7 江北区 5

    8 镇海区 10

    合  计 60

    (六十九)价格调控专项预算数744万元,决算数250万元,完成预算的33.6%,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应急调控资金须按实兑付。

    表69:价格调控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130

    2 海曙区 64

    3 江北区 56

    合  计 250

    (七十)商务促进专项预算数18450万元,决算数17709万元,完成预算的96%。

    表70:商务促进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016

    2 慈溪市 1492

    3 奉化区 480

    4 宁海县 730

    5 象山县 783

    6 鄞州区 3342

    7 海曙区 3049

    8 江北区 1540

    9 镇海区 658

    10 北仑区 1533

    11 国家高新区 440

    12 保税区 2066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80

    14 大榭开发区 330

    15 杭州湾新区 170

    合  计 17709

    (七十一)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专项资金预算数2900万元,决算数1810万元,完成预算的62.4%,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部分资金需按实兑付。

    表71: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专项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32

    2 慈溪市 181

    3 奉化区 160

    4 宁海县 163

    5 象山县 120

    6 鄞州区 317

    7 海曙区 260

    8 江北区 110

    9 镇海区 116

    10 北仑区 191

    11 国家高新区 6

    12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34

    13 杭州湾新区 20

    合  计 1810

    (七十二)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预算数7600万元,决算数5320万元,完成预算的70%,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绩效实施情况调减支出。

    表72:外贸稳增长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530

    2 慈溪市 610

    3 奉化区 160

    4 宁海县 180

    5 象山县 180

    6 鄞州区 1080

    7 海曙区 690

    8 江北区 240

    9 镇海区 230

    10 北仑区 800

    11 国家高新区 130

    12 保税区 280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0

    14 大榭开发区 80

    15 杭州湾新区 110

    合  计 5320

    (七十三)为农服务专项资金预算数842万元,决算数792万元,完成预算的94.1%。

    表73:为农服务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61

    2 慈溪市 88

    3 奉化区 78

    4 宁海县 101

    5 象山县 155

    6 鄞州区 42

    7 镇海区 22

    8 北仑区 245

    合  计 792

    (七十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数190万元,决算数147万元,完成预算的77.4%。

    表7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鄞州区 54

    2 海曙区 57

    3 镇海区 36

    合  计 147

    (七十五)浙商创业创新考核专项资金预算数350万元,决算数325万元,完成预算的92.9%。

    表75:浙商创业创新考核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35

    2 奉化区 53

    3 宁海县 35

    4 鄞州区 70

    5 海曙区 35

    6 镇海区 35

    7 北仑区 52

    8 杭州湾新区 10

    合  计 325

    (七十六)国内合作交流专项预算数180万元,决算数130万元,完成预算的72.2%。

    表76:国内合作交流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20

    2 奉化区 6

    3 宁海县 60

    4 镇海区 14

    5 保税区 30

    合  计 130

    (七十七)跨境电子商务专项预算数1540万元,决算数1762万元,完成预算的114.4%。




    表77:跨境电子商务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19

    2 慈溪市 34

    3 奉化区 16

    4 宁海县 22

    5 象山县 11

    6 鄞州区 37

    7 海曙区 303

    8 江北区 41

    9 镇海区 18

    10 北仑区 191

    11 国家高新区 3

    12 保税区 897

    13 大榭开发区 28

    14 杭州湾新区 142

    合  计 1762

    (七十八)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预算数8700万元,决算数178万元,完成预算的2%,支出低于预算主要是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资金无法兑付。

    表78: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48

    2 慈溪市 20

    3 奉化区 20

    4 宁海县 20

    5 鄞州区 2

    6 海曙区 3

    7 镇海区 65

    合  计 178



    十四、金融支出

    (七十九)金融发展专项预算数25350万元,决算数27308万元,完成预算的107.7%,支出高于预算主要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由本级支出调整为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

    表79:金融发展专项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920

    2 慈溪市 1315

    3 奉化区 740

    4 宁海县 770

    5 象山县 1415

    6 鄞州区 8124

    7 海曙区 3694

    8 江北区 4520

    9 镇海区 1025

    10 北仑区 2040

    11 国家高新区 1280

    12 保税区 680

    13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285

    14 大榭开发区 170

    15 杭州湾新区 330

    合  计 27308

    十五、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八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预算数3496万元,决算数3024万元,完成预算的86.5%。

    表80: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资金

                                                              单位:万元

    序 号 地  区 决算数

    1 余姚市 688

    2 慈溪市 612

    3 奉化区 1156

    4 宁海县 520

    5 象山县 8

    6 海曙区 36

    7 大榭开发区 4

    合  计 3024



    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

    政府性基金决算草案和编制说明


    市财政局


     

    一、全市政府性基金决算情况

    1.收入决算

    2017年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调整预算(以下简称“预算”)为5538340万元,实际完成7483105万元,为预算的135.1%。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9204万元,为预算的171.1%。完成预算比例较高,主要是2017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入以前年度资金较多。

    (2)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9356万元,为预算的40%。完成预算比例较低,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3)土地出让金收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下同)7000853万元,为预算的138.5%。完成预算比例较高,主要是土地出让交易量增加,土地出让金收入上升。

    (4)彩票公益金收入42831万元,为预算的102%。

    (5)港口建设费收入24171万元,为预算的95.1%。

    (6)车辆通行费53132万元,为预算的115.5%。

    (7)其他基金收入326836万元,为预算的100%。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483105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1610450万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48088万元、调入资金31444万元和上年结转1172784万元,可用资金合计10345871万元。

    2.支出决算

    2017年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为5747880万元,实际完成7004513万元,为预算的121.9%。主要支出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下同)6229808万元,为预算的 123.8%。完成预算比例较高,主要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上升,支出相应增加。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3030万元,为预算的99.3%。

    (3)港口建设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24414万元,为预算的105.6%。

    (4)车辆通行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54800万元,为预算的106%。

    (5)其他支出497946万元,为预算的107.3%。

    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004513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1300450万元、调出资金818322万元,支出合计9123285万元。

    收支相抵,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结余1222586万元。

    二、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情况

    1.收入决算

    2017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为2420110万元,实际完成1607261万元,为预算的66.4%。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2578万元,为预算的32.2%。完成预算比例较低,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

    (2)土地出让金收入1430736万元,为预算的66%。完成预算比例较低,主要是加强土地市场调控,市级管理范围的土地供应量减少。

    (3)彩票公益金收入23035万元,为预算的114%。

    (4)港口建设费收入24171万元,为预算的95.1%。

    (5)车辆通行费53132万元,为预算的115.5%。

    (6)其他基金收入73609万元,为预算的48.6%。完成预算比例较低,主要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停征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607261万元,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1610450万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48088万元、下级上解收入338672万元、调入资金110万元和上年结转510387万元,可用资金合计4114968万元。

    2.支出决算

    2017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支出预算为1901084万元,实际完成1006995万元,为预算的53%。主要支出项目完成情况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692248万元,为预算的44.2%。完成预算比例较低,主要是由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减少,支出相应减少。

    (2)港口建设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22498万元,为预算的97.4%。

    (3)车辆通行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154800万元,为预算的106%。

    (4)其他支出79206万元,为预算的64.5%。完成预算比例较低,主要是部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清算尚未结束。

    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06995万元,加上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691710万元、调出资金478983万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267000万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支出1193450万元,支出合计3638138万元。

    收支相抵,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结余476830万元。

     



    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和编制说明


    市财政局


     

    一、全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

    2017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为59541万元,完成50068万元,为预算的84.1%。全市收入执行具体情况如下:(1)利润收入18336万元;(2)股利、股息收入24万元;(3)产权转让收入6012万元;(4)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696万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6030万元,2017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用资金为66098万元。

    (二)支出决算

    2017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51234万元,完成29958万元,为预算的58.5%。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拟组建的市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尚未成立,安排的20000万元资本金未能支出。全市支出具体情况如下:(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5086万元;(2)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12009万元;(3)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837万元;(4)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2026万元。调出资金21844万元,为国资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收支相抵,结转下年支出14296万元。

    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

    2017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31356万元,完成19321万元,为预算的61.6%。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省海港集团未按规定上缴收益。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5423万元,2017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用资金为34744万元。

    (二)支出决算

    2017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46680万元,完成25640万元,为预算的54.9%。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市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因故未组建,当年安排的20000万元资本金未能支出。市级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5000万元,系为解决原水集团挂账遗留问题,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2)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9000万元,其中: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资本金3000万元,宁波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国有资本金2000万元,宁波市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宁波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

    (3)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1640万元,其中: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贴息补助10700万元,国资监管经费940万元。

    收支相抵,结转下年支出9104万元。

     



    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和编制说明


    市财政局


     

    一、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

    收入完成7147662万元,为预算的101%,其中:保险费收入6062965万元,为预算的103.5%;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084697万元,为预算的88.8%。支出完成6368462万元,为预算的99.2%,其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5998814万元,为预算的99.3%。结转下年11341964万元。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3344382万元,为预算的104.1%,其中:保险费收入3095878万元,为预算的104.5%;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48504万元,为预算的99.1%。支出完成3127552万元,为预算的101.8%,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3016262万元,为预算的100.9%。结转下年6966208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257621万元,为预算的87.1%,其中:保险费收入6772万元,为预算的82.1%;其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50849万元,为预算的87.2%。支出完成277057万元,为预算的94.1%,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95551万元,为预算的98.1%。结转下年103415万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1045153万元,为预算的90.4%,其中:保险费收入934701万元,为预算的97.5%;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0452万元,为预算的56.1%。支出完成1033567万元,为预算的92%。结转下年73925万元。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1710587万元,为预算的109.9%,其中:保险费收入1617892万元,为预算的109.6%;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92695万元,为预算的116.7%。支出完成1154518万元,为预算的105.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1132501万元,为预算的105.6%。结转下年3246595万元。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488598万元,为预算的94.9%,其中:保险费收入134312万元,为预算的97.7%;其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354286万元,为预算的93.9%。支出完成445695万元,为预算的92.8%,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430976万元,为预算的95%。结转下年231480万元。

    (六)失业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138630万元,为预算的74.4%,其中:保险费收入112591万元,为预算的70.8%,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5月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6039万元,为预算的95.2%。支出完成171302万元,为预算的78%,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31483万元,为预算的52.6%,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金从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结转下年537714万元。

    (七)工伤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93873万元,为预算的105.9%,其中:保险费收入93056万元,为预算的105.7%。支出完成92299万元,为预算的107.8%,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92002万元,为预算的108%。结转下年96989万元。

    (八)生育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68818万元,为预算的104.9%,其中:保险费收入67763万元,为预算的104.5%。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完成66472万元,为预算的116.4%。结转下年85636万元。

    二、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情况

    收入完成3540778万元,为预算的106.1%,其中:保险费收入3281258万元,为预算的108.3%;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59520万元,为预算84.6%。支出完成2997123万元,为预算的101.4%,其中:社会保险待遇支出2782575万元,为预算的101.2%。结转下年6705457万元。具体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1991273万元,为预算的107.4%,其中:保险费收入1839277万元,为预算的108.2%;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51996万元,为预算的99.4%。支出完成1781045万元,为预算的100.6%,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692227万元,为预算的99.2%。结转下年3761145万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223760万元,为预算的107.7%,其中:保险费收入211929万元,为预算的146.2%,完成预算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参公和全额事业单位事业养老保险清算的进度较快。支出完成252733万元,为预算的121.6%,完成预算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参公和全额事业单位事业养老保险清算后,支出相应增加。结转下年22661万元。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1124152万元,为预算的107.7%,其中:保险费收入1054062万元,为预算的107.6%;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70090万元,为预算的109.6%。支出完成734361万元,为预算的103.2%,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718690万元,为预算的102.8%。结转下年2432809万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7675万元,为预算的107.1%,其中:保险费收入1608万元,为预算的97.7%;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6067万元,为预算的109.9%。支出完成3084万元,为预算的29.7%,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市级风险调剂金对区城乡医保缺口的补助7055万元在2018年初兑付,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2573万元,为预算的94.8%。结转下年16540万元。

    (五)失业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99512万元,为预算的75.3%,其中:保险费收入80647万元,为预算的72.6%,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5月起失业保险费率由1.5%下调为1%;其他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8865万元,为预算的89.9%。支出完成132906万元,为预算的78.8%,其中:失业保险金支出23506万元,为预算的52.2%,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金从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结转下年352108万元。

    (六)工伤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45521万元,为预算的100.4%,其中:保险费收入45089万元,为预算的99.8%。支出完成45729万元,为预算的97.9%,其中:工伤保险待遇支出45581万元,为预算的98.1%。结转下年70988万元。

    (七)生育保险基金

    收入完成48885万元,为预算的103.5%,其中:保险费收入48646万元,为预算的103.5%。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完成47265万元,为预算的115.8%。结转下年49207万元。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报告


    市检察院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和市财政局批复的2017年度预算,我院本级及下属1家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并按规定编制完成了2017年度决算。现将市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下达部门预算总额14211.34万元,年初预算14899.39万元(年初单位上报预算13892.61万元,财政批复14899.39万元,核增人员经费1006.78万元),上年账面结转142.51万元,上年指标结转3007.89万元,当年预算调增1167.60万元,预算调减5006.05万元。

    预算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14068.35万元,其他收入0.4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42.51万元。

    预算按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10647.75万元,项目支出3563.59万元;按预算级次分,市院本级支出13486.88万元,检察保障中心支出724.46万元。

    二、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实际收入14211.34万元,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收入14068.3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他收入0.4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42.51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决算总支出13627.3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3627.31万元,完成预算的95.89%。

    按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10614.98万元,完成预算的99.69%;项目支出3012.33万元,完成预算的84.53%。

    按预算级次分,市院本级支出12905.84万元,完成预算的95.69%;检察保障中心支出721.47万元,完成预算的99.59%。

    (三)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大专项资金年初预算4540万元,上年账面结转7.95万元,上年指标结转2119.39万元(其中政法转移支付资金259.71万元,检察院业务用房项目1859.68万元),年度预算调减4184.96万元(检察院业务用房项目),实际预算收入2482.38万元,年度支出2111.03万元,完成预算的85.04%。均为本级支出。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年初预算540万元,上年指标结转259.71万元,实际预算收入799.71万元,年度支出428.36万元,完成预算的53.56%。

    检察院业务用房项目经费,年初预算4000万元,上年账面结转7.95万元,上年指标结转1859.68万元,年度预算调减4184.96万元,实际预算收入1682.67万元,年度支出1682.6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四)结转结余情况

    2017年预算安排14211.34万元,支出13627.31万元,2017年账面结余2.99万元。指标结余581.04万元,其中财政收回29.78万元,结转下年551.26万元(其中政法转移支付资金371.35万元,电子检务工程二期133.19万元,科技强检经费46.72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及下一步举措

    我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预算总执行率95.89%。但市本级大专项支出仅完成预算的85.04%,进度偏低。主要原因由于2017年正值监察体制改革,我院反贪局、反渎局和预防处集体转隶至监察委,为了避免浪费和适应履职要求,对与此有关信息网络设备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调整,致使相关的项目经费无法按原定计划支付,造成了预算执行率偏低。

    对此,我院要进一步树立预算管理意识,在编制2018年度预算时充分考虑到结余结转资金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年初下达的预算项目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预算调整;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报告


    市商务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和市财政批复的2017年度预算,我委本级及下属2家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并按规定编制完成了2017年度决算。现将市商务委2017年度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下达部门预算总额17983.84万元,年初预算15089.48万元(其中大专项7250万元),当年预算追加2894.36万元(其中大专项1848.93万元)。

    收入预算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17980.25万元,其他收入0.3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3.28万元。

    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6718.85万元,项目支出11264.99万元;按预算级次分,市本级支出17983.84万元。

    2017年财政下达补助区县(市)支出预算总额32370万元,年初预算31420万元,当年预算追加950万元。

    二、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我委实际收入15631.35万元,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收入15123.38万元,完成预算的84.1%;其他收入21.4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3.28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483.29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我委决算总支出1517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5123.38万元,完成预算的84.1%。

    按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6107.62万元,完成预算的90.9 %;项目支出9066.37万元(其中大专项支出7327.05万元),完成预算的80.5%。

    按预算级次分,市本级支出15174万元,完成预算的84.4%。

    (三)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大专项资金预算总额41468.93万元,实际支出   30266.74万元,完成预算的72.9%。其中市本级支出7327.05万元,完成预算的80.5%;补助县(市)区支出22899.69万元,完成预算的70.7%。

    1.市本级大专项支出:

    ⑴菜篮子-菜篮子专项监管服务工作,预算总额200万元,实际支出196.94万元,完成预算的98.5%。

    ⑵菜篮子-肉类追溯体系建设,预算总额448.7万元,实际支出276.31万元,完成预算的61.6%。

    ⑶商务-电子商务扶持,预算总额600万元,实际支出552.85万元,完成预算的92.1%。

    ⑷商务-中东欧经贸合作,预算总额525.34万元,实际支出508.98万元,完成预算的96.9%。

    ⑸商务-商务促进政策兑现,预算总额600万元,实际支出594.32万元,完成预算的99.1%。

    ⑹商务综合-人才培训及引进,预算总额260万元,实际支出215.39万元,完成预算的82.8%。

    ⑺商务综合-公共宣传推介,预算总额455万元,实际支出413.21万元,完成预算的90.8%。

    ⑻商务综合-商务统计监测,预算总额150万元,实际支出135.7万元,完成预算的90.5%。

    ⑼商务综合-规划课题研究,预算总额330万元,实际支出270.6万元,完成预算的82%。

    ⑽商务综合-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预算总额105万元,实际支出100万元,完成预算的95.2%。

    ⑾商务综合-境内外会展及活动,预算总额200万元,实际支出127.56万元,完成预算的63.8%。

    ⑿商务综合-审计、保险等事项,预算总额330万元,实际支出33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⒀商务综合-其他综合服务,预算总额120万元,实际支出60.71万元,完成预算的50.6%。

    ⒁市级其他部门划转专项,预算总额3103万元(包括会展办会展专项、安委办安全生产考核、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等),实际支出2728.99万元,完成预算的87.9%。

    ⒂中央服务业专项资金,预算总额1363.08万元(包括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和供应链建设项目),实际支出559.55万元,完成预算的41.1%。

    2.补助区县(市)大专项支出:

    ⑴市级菜篮子基地建设及保供应补助,预算总额900万元,实际支出609.22万元,完成预算的67.7%。

    ⑵市级应急储备,预算总额400万元,实际支出4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⑶菜篮子因素法分配项目补助,预算总额800万元,实际支出776万元,完成预算的97%。

    ⑷副食品价格风险基金,预算总额800万元,实际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⑸月光经济,预算总额1950万元,实际支出820万元,完成预算的42.1%。

    ⑹电子商务,预算总额2150万元,实际支出1389.93万元,完成预算的64.6%。

    ⑺外贸公平贸易补助,预算总额300万元,实际支出79.83万元,完成预算的26.6%。

    ⑻外贸实力效益工程奖励,预算总额400万元,实际支出4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⑼出口质量优胜企业奖励,预算总额400万元,实际支出380万元,完成预算的95%。

    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扶持,预算总额1000万元,实际支出1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⑾中东欧经贸合作,预算总额3000万元,实际支出1170.72万元,完成预算的39%。

    ⑿走出去补助,预算总额1600万元,实际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⒀内外贸展会参展补助,预算总额1050万元,实际支出105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⒁区县(市)商务促进补助,预算总额7900万元,实际支出79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⒂商务促进政策兑现,预算总额1650万元,实际支出1278.5万元,完成预算的78%。

    ⒃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预算总额7600万元,实际支出5320万元,完成预算的70%。

    ⒄市级其他部门划转专项,预算总额470万元(包括组织部电商人才房租补贴和发改委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补助),实际支出316.5万元,完成预算的67.3%。

    (四)结转结余情况

    2017年收入18488.23万元(预算安排17983.8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483.29万元和其他收入21.1万元),2017年支出15174万元,2017年帐面结余457.26万元,转入事业基金0.1万元。2017年年末指标结余2856.87万元(财政收回1538.92万元,结转下年1317.95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及下一步举措

    我委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预算总执行率(含补助县市区支出)75.6%。从结构上看,补助区县(市)大专项支出完成预算的70.7%,资金量占比大,进度偏低,拉低了执行率。主要原因:

    一是项目法资金实际兑付金额很难准确预算。项目法资金兑付时需要根据各企业实际执行项目的实际发生费用再按政策规定标准实施补助,其一在年初预算安排时很难对全市企业所有发生的项目进行准确预测和资金测算,比如中东欧资金;其二个别项目预算安排属应急资金,遇重大灾害天气时,根据受灾实际及调运情况实施补助,受客观因素牵制,比如副食品风险基金。二是因素法资金年初安排项目出现变化。部分项目以因素法分配方式安排年初预算资金,但在实际分配资金时,项目情况发生变化或有些项目不成熟、依据不充分,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这类似项目暂不做资金分配,产生了资金结余。比如月光经济资金。

    今后,我委要进一步加强预算编制精细化,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结余结转资金情况,准确判断、及时调整预算编制;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力度,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通报;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督查,与市财政联动,充分掌握转移区县(市)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偏;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评估,分析项目执行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报告


    市工商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和市财政批复的2017年度预算,我会本级1家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并按规定编制完成了2017年度决算。现将市工商联2017年度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财政下达部门预算总额1722.55万元,年初预算1390.36万元,当年预算增加332.19万元。

    收入预算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1637.63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84.92万元。

    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1436.22万元,项目支出286.33万元;按预算级次分,市本级支出1722.55万元。

    二、决算情况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我会实际收入1550.15万元,按资金来源分:财政拨款收入1465.23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84.92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我会决算总支出1550.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550.15万元,完成预算的90.0%。

    按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1264.53万元,完成预算的88.0%;项目支出285.62万元,完成预算的99.8%。

    按预算级次分,市本级支出1550.15万元,完成预算的90.0%。

    (三)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大专项资金预算总额59.6万元,实际支出59.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市本级支出59.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1、市本级大专项支出:

    ⑴宁波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孵化器项目,预算总额19.6万元,实际支出19.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⑵推进宁波市磁材行业智能升级项目,预算总额20万元,实际支出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⑶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应用市场推广项目,预算总额20万元,实际支出2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

    (四)结转结余情况

    2017年预算安排1722.55万元,2017年支出1550.15万元,2017年指标结余172.4万元,其中财政收回87.48万元,2017年初结转和结余84.92万元(计划上缴国库)。

    三、存在的问题、原因及下一步举措

    从2017年经费收支情况来看,我会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预算总执行率90.0%。从支出用途上看,基本支出完成预算的88.0%,主要原因一是人员增减调动引起人员经费指标与实际支出的差异,二是单位历年经费结余资金84.92万元没有支出;项目支出完成预算的99.8%。预算执行基本完成,但存在执行进度偏缓慢,大都集中在下半年度执行。主要原因是机关各部室根据年初安排,部分重要工作主要安排在下半年实施。

    对此,我会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观念,在编制2018年度预算时尽量细化,提高预算尤其是人员经费的准确性,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年初下达的预算项目执行。办公室在年中对单位经费使用计划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及时向主席办公会提交经费支出情况及剩余额度,对预算执行偏缓慢的部室给予通报,督促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便于全年经费目标如期顺利完成,另外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

    决算草案的报告


    市财政局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国家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五个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八八战略”和市委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财政改革与发展稳步推进,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情况总体良好。

    一、2017年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1.7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99.4%,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18.5%;加上转移性收入56.8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15.45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0.07亿元,调入资金7.38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30.3亿元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6.85亿元,使用结转资金7.65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258.53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1.76亿元,完成预算的96.7%,增长19.8%;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30.3亿元 和转移性支出66.47亿元(其中:上解支出21.47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8.33亿元,结转下年6.67亿元),支出合计258.53亿元。

    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一致。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为16.05亿元,完成预算的107.8%,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25亿元,完成预算的110.7%;商品和服务支出1.35亿元,完成预算的96.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6亿元,完成预算的100.9%;其他资本性支出0.09亿元,完成预算的115.7%。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备费预算1.38亿元,实际支出0.61亿元,主要用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海绵城市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等方面。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资金20.2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6.67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53亿元。加上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18.43亿元、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6.37亿元,合计38.33亿元,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76.89亿元,完成预算的97.7%,增长41.6%;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14.34亿元 、上级转移支付收入0.25亿元、调入资金0.51亿元、上年结转13.37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105.36亿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74.67亿元,完成预算的82.7%,增长58%;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12.34亿元 ;上解支出0.04亿元;调出资金7.09亿元;结转下年11.22亿元。

    市属相关开发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16亿元(其中:国家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1亿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06亿元,其余三区2017年均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完成预算的160.2%,增长671%,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与预算执行数相比,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用资金决算数增加0.06亿元,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根据审计要求,将乡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

    按照我市现行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规定,国家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级统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杭州湾新区根据2010年与慈溪市达成的《关于新区体制调整所涉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社会保险基金委托慈溪市管理。若以后年度管理体制不发生变化,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不再单独报告。

    (五)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债务限额为159.67亿元,当年新增限额11.9亿元。在批准的限额内,市发行转贷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地方政府债券44.64亿元,其中:新增债券2亿元,置换债券42.64亿元。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48.2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9.13亿元,占66.9%;专项债务49.15亿元,占33.1%。

    3.使用

    市属相关开发园区新增债券2亿元,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新增专项债券2亿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偿还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安排债务还本支出42.66亿元(其中通过置换债券还本支出42.64亿元),其中,一般债务还本支出30.3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2.36亿元,均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扎实推进各项预算改革,不断强化财政收支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在预算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些区域产业、企业扶持支出占比较高,预算执行中项目调整、调剂仍然较多,部分项目支出绩效有待提高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要求和审计意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加快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方式提升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是加强精准招商,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依法依规组织各项财政收入,扎实落实中央、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围绕全市产业布局,结合区域自身定位,开展精准招商,引进优质企业,提高亩均产出,着力构建优势产业链布局,培育地方长期稳定财源。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和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硬化刚性约束,提高预算执行水平。加快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编报到位率。优化财政资金拨付管理业务流程,加快财政资金下达和拨付进度。硬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各类行为。

    三是强化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全覆盖。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无绩效目标不得安排预算。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及时纠正低绩效、不规范的支出行为。加强绩效评价,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式提升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强化绩效结果公开和应用,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推动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国家高新区2017年

    决算草案的报告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国家高新区财政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财政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总体要求,切实执行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调整预算报告,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全区财政运行和预算决算情况良好。

    一、2017年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9.69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101.1%,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11.2%;加上转移性收入12.44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0.78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3.79亿元,调入资金0.83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99亿元,使用结转资金3.05亿元),全区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52.13亿元。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0.85亿元,完成预算的97.6%,增长23.6%;加上转移性支出11.28亿元(其中:上解支出3.62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4.54亿元,结转下年3.12亿元),支出合计52.13亿元。

    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一致。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为4.89亿元,完成预算的111.6%,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92亿元,完成预算的121.4%;商品和服务支出0.32亿元,完成预算的74.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62亿元,完成预算的87%;其他资本性支出0.02亿元,完成预算的249%。

    2017年,全区预备费预算0.48亿元,实际支出0.38亿元,主要用于大学生购房补贴、三代手续费等方面支出。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资金6.13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3.12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01亿元。加上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1.53亿元,合计4.54亿元,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5.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负增长6.2%;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1.8亿元 、上级转移支付收入0.01亿元、上年结转10.01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47.22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36.29亿元,完成预算的82%,增长20.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1.8亿元 ;调出资金0.73亿元;结转下年8.4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增长322.5%。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四)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全区债务限额为21亿元,当年无新增限额。在批准的限额内,市发行转贷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券1.8亿元,为置换债券。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17.8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51亿元,占53.4%;专项债务8.3亿元,占46.6%。

    3.使用

    2017年,全区无新增债券。

    4.偿还

    2017年,全区安排债务还本支出1.8亿元,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我区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扎实推进各项预算改革,不断强化财政收支管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在预算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一是财税增收的基础尚不稳固、财源结构还不够合理、财政支出刚性进一步增强、收支矛盾进一步显现;二是在完善财税政策体系、提升财税管理水平等财政基础方面工作有待完善;三是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加强债务风险防范等重点工作方面有待深化。对此,我们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落实。

    一是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年初预算到位率。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等事项;夯实预算编制基础,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二是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多举措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完善预算支出进度考核通报机制,强化部门预算支出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重点项目预算执行跟踪制度,确保重点项目按预算、按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筹力度,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建立预算安排与支出执行进度挂钩制度,对年度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的单位在预算安排时予以核减。

    三是推进重点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建设和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重点项目绩效管理,对大额专项资金明确预算编制时必须申报绩效目标并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同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安排下年预算时充分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是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进一步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处理好项目建设与融资供需矛盾、经济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借机制、偿债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按照“管住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规范运用新型融资模式,合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推动平台公司转型,盘活政府资产,彻底清理核实存量债务,努力消化隐性债务,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关于宁波保税区2017年

    决算草案的报告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


     

    2017年是保税区转型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的一年,也是改革开放持续深化的一年。全区上下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区域经济形成了稳中有进、进中向好的发展态势。全区干部职工齐心协力,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稳妥推进预算改革,财政预算决算情况总体良好。

    一、2017年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48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101.7%,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13.4%;加上转移性收入2.21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0.82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97亿元,调入资金0.02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0.81亿元,使用结转资金0.23亿元),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25.69亿元。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82亿元,完成预算的98%,增长3.9%;加上转移性支出9.87亿元(其中:上解支出8.14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6亿元,结转下年0.37亿元),支出合计25.69亿元。

    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一致。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为1.47亿元,完成预算的101.9%,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9亿元,完成预算的105.3%;商品和服务支出0.15亿元,完成预算的8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7%;其他资本性支出0.01亿元,完成预算的53%。

    2017年,全区预备费预算0.2亿元,实际未支出。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1.71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0.37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34亿元。加上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0.02亿元,合计1.36亿元,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加上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0.48亿元 、调入资金0.01亿元、上年结转0.23亿元,2017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0.72亿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2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负增长72.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0.48亿元 ;调出资金0.02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 举借规模

    2017年,全区债务限额为1亿元,当年无新增限额。在批准的限额内,市发行转贷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券0.48亿元,为置换债券。

    2. 结构

    截止2017年底,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0.48亿元,为专项债务。

    3. 使用

    2017年,全区无新增债券。

    4. 偿还

    2017年,全区安排债务还本支出0.5亿元,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我区财政运行总体向好,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财政支出执行有力,财税改革稳步推进,同时在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财政收入结构有待优化,财政资金效益有待提升,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待强化。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区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要求和审计意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落实。

    强化财源培育,保持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一是强化税收征收部门间沟通联系,联合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走访、调研和分析,加强对税收“跑冒滴漏”管理,牢牢把握收入增长主动权。二是激发招商部门积极性,加快打造区域功能性平台,招引行业优质龙头企业,努力培育增量财源。三是积极应对环保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认真分析改革对区域财政收入影响,早作应对准备,同时为挖掘和招引新财源做好指引。四是继续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企业需求,切实提高政府服务企业水平。

    强化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一是优化部门预算执行体系。细编预算,全员参与年度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指标细化至经济分类科目“款”级;认真完善资金分配方案,确认支付进度。二是优化财政支付流程。梳理完善产业扶持政策,优化支付流程,借助网络平台,用电子商务系统覆盖财务支付全过程,加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三是在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完整和保障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库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降低库款规模。

    强化风险防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一是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按要求制定区五年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和行政法律风险计划,并积极执行。二是规范和完善PPP项目运作管理,按要求重新核查已入库航天智慧科技城一期PPP项目的合规性,补充并完善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报告。三是探索建立跨年度收支平衡机制,统筹财力,助推“实力保税区、活力保税区、魅力保税区”建设。         

     



    关于宁波大榭开发区2017年

    决算草案的报告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和区管委会党工委的正确领导下, 大榭开发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提质,担当作为、攻坚克难,通过严控一般性支出、优化支出结构等一系列举措,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财政预算改革任务有序推进,预算决算情况总体较好。

    一、2017年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5.19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99%,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21.4%;加上转移性收入10.82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10.58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05亿元,调入资金0.12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9.9亿元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1亿元,使用结转资金1.23亿元),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76.01亿元。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1.92亿元,完成预算的94.6%,增长20.7%;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9.9亿元 和转移性支出14.19亿元(其中:上解支出2.01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0.98亿元,结转下年1.2亿元),支出合计76.01亿元。

    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一致。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为2.71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6.6%,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8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2.3%;商品和服务支出0.1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9.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5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3%;其他资本性支出0.01亿元。

    2017年,全区预备费预算0.1亿元,实际支出0.1亿元,主要用于渔船减船转产、残疾人保障、农村污水纳管、公安智能改造建设等支出。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资金4.62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下年1.21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41亿元。加上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7.45亿元,从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0.12亿元,合计10.98亿元,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9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45.1%,增长1121.6%;加上上级转移支付收入0.1亿元、上年结转0.01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1.03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0.86亿元,完成预算的44.2%,增长34124%;调出资金0.12亿元;结转下年0.05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全区债务限额为37.9亿元,当年新增限额9.9亿元。在批准的限额内,市发行转贷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券9.9亿元,为置换债券。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7.9亿元,为一般债务。

    3.使用

    2017年,全区无新增债券。

    4.偿还

    2017年,全区安排债务还本支出9.9亿元,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我区锐意进取,合力攻坚,财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财政工作仍然面临困难、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受宏观形势影响,财政持续增收基础不牢,重点保障领域支出呈刚性增长,收支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支出投入方式有待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升,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需要拓展,结果运用和问责机制需要健全;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研究采取有效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一是提升保收增收创收质量。密切关注宏观政策变化、区域主导产业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产出过程,立足最难局面,强化忧患意识,不断增强收入组织预见性主动性。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科学把控宏观经济、主导产业、重点税源发展特点,实时摸清底数,为实现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指导。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组织领导和筹划指导,实施精准招商,推动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增长。

    二是提升财政资金统筹质量。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整合盘活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把财政资金的投向聚焦到支持主导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上,支持区域“腾笼换鸟”优化升级,支持新动能培育发展,推动区域核心竞争力提升。硬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控行政运行成本,加大绩效评价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资金分配和项目管理中,节约和腾出更多资金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和民生实事。

    三是提升风险预防管控水平。持续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监控,推进基建项目监管模式转变,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安全检查监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平台公司借款和政府支出的管控力度,强化项目审批管理,控制新增债务规模,推动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稳妥推进存量债务化解,健全风险预警管理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的底线。

     



    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2017年

    决算草案的报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017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促进财政收入固本开源;有保有压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兜住民生投入底线;建立健全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强化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推广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加快推进经营性资产盘活,积极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2017年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17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33.2%;加上转移性收入12.16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0.37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42亿元,调入资金6.36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2亿元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0.72亿元,使用结转资金1.29亿元),全区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22.33亿元。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94亿元,完成预算的101.1%,负增长18.3%;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2亿元 和转移性支出10.39亿元(其中:上解支出0.72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08亿元,结转下年0.59亿元),支出合计22.33亿元。

    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一致。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3.06亿元,完成预算的109.9%,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28亿元,完成预算的114.9%;商品和服务支出0.35亿元,完成预算的113.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39亿元,完成预算的88%;其他资本性支出0.04元,完成预算的82.7%。

    2017年,全区预备费预算0.16亿元,实际支出0.13亿元,用于海绵城市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等方面支出。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资金3.44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0.59亿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85亿元。加上全区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6.22亿元,合计9.07亿元,按规定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5.02亿元,完成预算的99.6%,增长217.5%;加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12.06亿元和上级转移支付收入0.06亿元、上年结转0.49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37.63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8.76亿元,完成预算的76.3%,增长116.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支出10.06亿元;上解支出0.01亿元;调出资金6.23亿元;结转下年2.57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06亿元。调出资金0.06亿元。与预算执行数相比,全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入增加0.06亿元,调出资金增加0.06亿元。

    (四)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全区债务限额为37亿元,当年新增限额2亿元。在批准的限额内,市发行转贷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券14.06亿元,其中:新增债券2亿元,置换债券12.06亿元。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3.7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1.6亿元,占34.4%;专项债务22.1亿元,占65.6%。

    3.使用

    全区新增专项债券2亿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偿还

    2017年,全区安排债务还本支出12.0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还本支出2亿元,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0.06亿元,均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对照预算法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预算决议的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在预算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审计部门也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主要是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准确,部分项目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资金绩效需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够严格,下属企业监管需强化,债务负担较重,还债资金来源单一。对此,我们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和审计意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落实。

    一是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进一步减少预留项目,考核通报年初预算编报准确率。建立健全全口径预算体系,加强预算间的资金统筹。修订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公用经费单项定额标准。修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项目库建设。

    二是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落实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完善部门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制度。从严控制预算调整事项,增强预算执行刚性约束。优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深化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开展政府采购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落实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创新预算管理方式,突出预算绩效导向,优化预算绩效目标设置,强化绩效评价成果应用,通过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是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区域定位积极发展产业经济,支持培育骨干支柱财源。强化国有企业监管,促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经营转型,增强自身造血功能。积极争取政府债券置换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严格控制新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2017年

    决算草案的报告


    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2017年是杭州湾新区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宏观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区上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实现“两个高水平”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名城名都”总体部署,牢记新区作为新兴增长极的重要使命,紧紧围绕建设“国际化产业名城、现代化美丽湾区”发展目标,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抓实了一批要事,干成了一批大事,攻克了一批难事,推进了一批好事,全区上下思进思变思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持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财税改革与发展工作稳步推进,全区决算情况总体良好。

    一、2017年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3.19亿元,完成调整预算(以下简称“完成预算”)的97.9 %,比上年增长(以下简称“增长”)23.7%;加上转移性收入19.16亿元(其中:返还性收入-5.21亿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1.85亿元,调入资金0.05亿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转贷收入18.4亿元 ,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23亿元,使用结转资金1.84亿元),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为82.35亿元。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3.22亿元,完成预算的96.8%,增长6.6%;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还本支出18.4亿元 和转移性支出20.73亿元(其中:上解支出6.97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2.38亿元,结转下年1.38亿元),支出合计82.35亿元。

    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数与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以下简称“预算执行数”)一致。

    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基本支出为3.91亿元,完成预算的125%,按照经济分类,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97亿元,完成预算的123.5%;商品和服务支出0.37亿元,完成预算的121%;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56亿元,完成预算的132.3%;其他资本性支出0.01亿元,完成预算的337.5%。

    2017年,预备费预算0.44亿元,实际未支出,全部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累计结转结余资金4.3亿元,其中:按规定结转1.38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92亿元。加上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9.45亿元,合计12.37亿元,按规定补充用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2017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5.56亿元,完成预算的94.2%,增长92.6%;加上上级转移支付收入0.08亿元、调入资金0.49亿元、上年结转2.63亿元,2017年全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18.76亿元。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8.55亿元,完成预算的96.2%,增长125.1%;上解支出0.01亿元;结转下年0.2亿元,支出合计18.76亿元。全区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数与预算执行数一致。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

    2017年,全区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情况

    1.举借规模

    2017年,全区债务限额为62.77亿元,当年无新增限额。在批准的限额内,市发行转贷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券18.4亿元,为置换债券。

    2.结构

    截至2017年底,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58.3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40.11亿元,占68.7 %;专项债务18.27亿元,占31.3%。

    3.使用

    2017年,全区无新增债券。

    4.偿还

    2017年,全区安排债务还本支出18.4亿元,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用于偿还符合条件的存量政府债务。

    二、预算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我区财政运行总体情况良好,财税部门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扎实推进各项预算改革,不断强化财政收支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在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是预算安排不够精细,标准化支出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二是预算执行效率有待提高;三是资金使用绩效有待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区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要求和审计(审查)意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预算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上级部门部署逐步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启用基础信息库,适时推进项目库建设。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设立和退出机制。做好预算公开工作,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提高预算透明度。

    二是推进预算有序有效执行。及时批复各项预算,从严控制预算追加和调整,加强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将预算执行纳入管委会部门考核。健全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合理控制库款规模,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三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和力度,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关于2017年市级决算草案和

    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两个决算草案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决算草案、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一并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贯彻实施预算法,深化落实财税各项改革,依法有效组织各项收入,优先保障重点领域支出,大力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民生持续改善,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任务。市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2017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为维护财经纪律、规范预算管理、促进完成年度预算任务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同意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7年市级决算和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时也提出,2017年预算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土地出让未按年初计划有序推进,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减少,市级政府性基金收支完成率低;一些部门专项支出进度较慢,资金结存量较大,个别项目支出绩效不高,未真正发挥项目资金应有作用;控制增量,化解存量,债务管理统筹协调需进一步加强。开发园区围绕自身功能定位,开展精准招商不够,相互间存在政策性竞争招商;预算调整存在较大随意性,预算的约束力需进一步提高。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同时,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市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全面地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专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7年市级决算和市属相关

    开发园区决算的决议


    (2018年8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和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会议同意《关于2017年全市和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2017年市级决算;同意《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017年决算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2017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

     




    关于2017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审计局局长  陈佳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审计局对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六争攻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打好“三大攻坚战”、全面深化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强和改善民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开展审计监督和服务。创新审计组织方式和实施模式,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依法审计、客观求实,揭示重大风险隐患,着力反映体制机制性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发展提质增效。

    2017年,我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对加强改进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持续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积极落实全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措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求有关单位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已经基本得到整改。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全市审计机关共审计 340个单位,促进国家增收节支 11.69 亿元,核减投资额 32.05亿元,推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66 项。其中市本级共审计 65个单位,促进国家增收节支 4.44 亿元,核减投资额 17.53亿元,推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82 项。

    一、市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一)市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市级决算草案表明,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917.61亿元,支出合计917.61亿元;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411.50亿元,支出合计411.50亿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93亿元,支出2.56亿元;市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354.08亿元,支出299.71亿元。与向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相比,收支差异主要是根据决算清理结果作出的调整。从审计情况看,市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启动项目库建设,完善预决算信息公开机制;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严格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加大对民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预算管理存在薄弱环节。一是现行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不全面,仅包括市国资委管理的24家市属国有企业。抽查发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国有全资企业113家,其中有盈利的63家,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二是1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未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连续两年安排省海港集团利润收入,截至2018年6月底尚未上缴,累计达5.43亿元。三是2个部门预算编报有漏项。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共计262.68万元,未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反映。

    2.转移支付管理不够规范。一是转移支付资金未落实到区县(市)。2017年,市本级有73.11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未细化到区县(市),占市级转移支付年初预算的45.5%。二是市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不及时。2017年,有12个项目8.47亿元的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未在预算批准后30日内下达,有超过100个项目31.18亿元的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未在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三是部分转移支付项目提前下达数不准确,与实际使用数差异较大。如提前下达鄞州区市级房屋征收项目补助资金1790万元,收回1383.44万元。

    3.收入管理不够到位。一是对虚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未实施全面监控,其中申报次数最多的个人全年在58家单位申报工资薪金收入共计27.62万元,仅缴纳个人所得税405元。二是部分非税收入未及时缴库。以前年度收取的征地补偿费收入等共计1.13亿元未及时清理缴库。

    4.部分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不严。2017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初创型企业奖励兑现3104.6万元,获得奖励资金企业31家。审计抽查25家,其中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有5家,涉及补贴378.58万元;有8家企业存在资金出借、购买理财产品等情况。

    5.预算单位大额取现管理不够完善。市级预算单位以差旅费名义提现1369.86万元,未通过公务卡结算。2017年市人社局现金提取并逐级转发专家春节慰问专项经费250万元,大额现金流转存在安全隐患。

    6.部分单位公款存放制度执行不到位。市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研究院等3家单位,协定存款利率未按合同约定上浮,2017年少收利息15.35万元。市福利彩票服务中心400万定期存款到期未及时转存,造成利息损失。

    (二)开发园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根据市人大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扩大预算执行审计的覆盖面,2018年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

    1.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2017年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17亿元,支出9.94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25.02亿元,支出18.76亿元。东钱湖区2017年度的预算编报基本到位,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项目执行率偏低。预算执行率低于50%的项目392个,结余6.21亿元,其中249个项目执行率为0。二是预备费使用不合规。2017年预算安排预备费1000万元,其中736.31万元用于人员经费等可预见支出。三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落实。东钱湖镇各类支出3.75亿元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占总支出的95.1%。

    2.梅山保税港区预算执行审计情况。2017年梅山保税港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0.80亿元,支出38.08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0.56亿元,支出19.04亿元。梅山保税港区各项财政收支基本符合现行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预算支出执行率偏低。公共交通经费、提租补贴等涉及预算9251.77万元,执行率仅为2.5%。二是个人所得税缴纳不足。抽查发现管委会仅按固定税率计提预缴个人所得税,未全额清缴。三是个别招商引资项目审核把关不严,类金融企业在引进过程中存在“重招商、轻监管”情况。部分引进企业在梅山无实际办公场所及办公人员,企业补助支出数额较大,占总支出比重较高。

    (三)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根据市人大年度重点审查工作安排,2018年对市商务委、市检察院、市工商联201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审计结果表明,预算执行总体较好,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在政府采购、资金资产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重点审查部门的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采购制度执行还不到位。抽查发现,市商务委信息化维护项目47.5万元,文艺演出、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136.52万元,未经政府采购直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同时对委托招标项目监管不到位,涉及金额149.33万元。二是部分项目执行率偏低。市检察院业务装备经费预算安排400万元,执行率仅为13%。三是资金管理还不够规范。截至2017年底,市工商联历年经费结余84.92万元长期沉淀未使用。

    2.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管理使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权证不全、权属关系不明确。审计调查发现权证不全的房产共有353处、47.64万平方米,如市畜牧兽医局土地总面积3.70万平方米、房屋总面积4646.65平方米的房产,已调拨给市种植业管理总站,但未完成房地权证的变更。市城管局1349.58平方米的房产,房地权证分属不同主体。二是房产闲置,利用率低。审计调查发现有433处、11.3万平方米房产闲置。三是部分单位房产管理缺失。如市道路运输管理局635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公司12年,该公司擅自改、扩建,共搭建违章建筑2000多平方米,除自用外其余房屋用于转租。

    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重点审计了“重大项目实施三年滚动计划”推进情况、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情况、“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情况、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情况。

    (一)“重大项目实施三年滚动计划”推进审计情况。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涉及项目1035个,总投资19886亿元,三年计划投资7975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编报不规范。余姚等区县(市)2017年上报的三年滚动计划未达到项目总数、总投资、完成计划数不减少的工作要求,部分已取消或竣工项目未及时进行替换或增补。奉化区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存在重复编报情况。鄞州区部分重大项目存在由多个小项目打包构成的情况。

    2.部分项目推进缓慢。杭甬高速复线宁波段一期工程、宁海白溪流域工程等25个项目,受前期拆迁、规划等因素的影响,未按计划完成进度。

    3.项目监管平台不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式启用后,仅有部分审批部门在使用,与多部门网上联审联批等目标存在差距。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进审计情况。2015年以来,我市逐步对PPP项目进行了规范,成立了PPP投资基金。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PPP项目审核通过率不高。2017年上半年全市上报的31个PPP项目,仅5个被纳入财政部的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其他项目因完全政府付费、难以规范实施等原因未获通过。

    2.项目存在运作风险。部分项目的风险分配机制未充分体现权责对等,在实际协议中未将建设风险及运营风险细化,直接分配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部分项目概算批复与合同金额有差异。如“三路一桥”项目资本金基数48.82亿元,未考虑项目批复概算中的预备费2.83亿元,增加后期项目实施的筹资压力。

    (三)“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计情况。“最多跑一次”改革着重在事项梳理、系统对接、投资审批、基层治理等方面改革创新,阶段性成果初步显现。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办事指南和事项内容的标准规范不够明确。办事指南中存在模糊性表述,涉及相关部门描述不清晰。部分办事指南配套内容不够全面,没有可下载的空白表格和参考模板。市域范围内同一事项办理标准不一致,多个部门在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2.信息系统和部门数据的共享互通不够充分。部门之间信息缺乏共享整合,协作机制有待完善,部分事项需要申请人重复提交相关资料。同时部门内部缺乏综合业务系统支撑,数据信息未能实现打通,信息数据“二次录入”问题仍未有效解决。

    3.部分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不够顺畅。部分市级行政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区县(市),但缺乏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审批流程不够畅通。部分市、区两级审批事项缺少联动联办机制,有的地方规划方案审批协调对接时间长,影响了项目推进速度。

    “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上述存在的有关问题正在不断改进。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跟踪审计情况。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切实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推进了城镇化的进程。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政策执行不到位。镇海区等5个区县(市)突破参保对象范围,有199名未满16周岁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年龄最小的参保人员为刚出生2个月的婴儿。

    2.部分参保审核不严格。慈溪市有55人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延迟或提前享受待遇、死亡后仍继续享受待遇,慈溪市、象山县有46名已死亡人员继续享受待遇。

    3.部分资金管理不规范。象山县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折抵转保缴费的资金4.85亿元未划转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慈溪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8.7亿元,调至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平衡当年预算。

    三、民生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情况

    重点对市级公立医院药品使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市区垃圾分类实施和公共自行车运营情况等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

    (一)市级公立医院药品使用管理审计情况。市级公立医院基本按照省、市药品管理办法采购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医保定点药店药品溢价率较高。抽查10种同时在公立医院和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药店医保结算价格最高溢价率达218.4%。

    2.医院外配处方管理不到位。外配处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随意涂改、指定定点药店等问题。如某医生1个月开具一定点药店20份电子外配处方,其中9份手工修改了药品数量,并在处方背面写明定点药店名称,存在主观有意引导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行为。

    3.医院药品使用中存在用药倾向性。医院“合理用药软件系统”对多个处方重复、大量、超量开药等问题,未能发挥预警或审核功能。审计调查发现,8家医院均不同程度存在医生1天内为同一名病人开具3张以上处方现象,3年涉及金额1.63亿元,其中最多同一天开具32张处方。某医生2014年至2016年开具处方使用某药品543万元,其门诊病人使用占比高达29.6%,占医院该药品使用总金额的48.5%。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我市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成效明显,2017年,城镇安居工程开工4.47万套,基本建成4.54万套,新增发放住房租赁补贴1764户,农村危房改造2993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区县(市)目标任务未完成。余姚市2017年实施城中村改造面积16.82万平方米,未能完成下达的启动40万平方米的任务。

    2.安置房工程管理不到位。2个项目存在未按图施工、个别材料以次充好现象。2个项目地下室顶板出现大量裂缝、墙面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

    3.保障房存在闲置现象。由于供需不匹配、规划设计不合理、地址偏远等原因,奉化区、慈溪市等4地3455套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房源至2017年底已空置超过1年。国家高新区也有80套公租房空置。

    4.保障房后续管理不力。海曙、鄞州等地部分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后,仍享受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其中468户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保障房,63户违规领取货币补贴298.53万元。

    (三)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围绕中心城区主干道建设及养护对城市品质提升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关注环城西路、通途路等道路工程建设及管理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中心城区道路建设规划缺乏约束。“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未能发挥统领作用,刚性不足,列入该规划的世纪大道快速路、新典桥等15个项目未实施,而同期实施的东苑立交快速化改造、机场路北延快速化改造等32个项目未列入规划。

    2.个别项目短期内重复建设。投资1.79亿元的雅戈尔大道在2010年7月建成后不到4年,先因2011年至2015年地铁2号线的建设需要,投入约1856万元对部分路面进行了开挖施工和再恢复,后又于2016年4月投入1.03亿元对该路段进行修复提升改造,累计投入约3亿元。

    3.个别项目未严格按方案实施。联丰路-百丈路街景整治项目的设计要求整治面积18公顷,包括白玉兰567株、日本晚樱310株及城市雕塑。实际绿化整治面积仅为8.8公顷,种植白玉兰12株,未实施日本晚樱和城市雕塑,与“浪漫花街”相去甚远。东部新城生态走廊由于前期调研不充分,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尤其是大幅度变更和减少原定的苗木种植,整体上未能实现“都市绿肺”的功能。

    4.日常养护管理机制不完善。部分道路日常养护随意性较大,路面破损信息收集不到位,主要依靠被动修补。部分区在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将养护工作层层分包,资金投入更加不足,造成养护档次下降,影响了路面、绿化养护的及时性,降低了过往车辆、行人通行的舒适度,直接影响城市品质。

    (四)市区垃圾分类专项审计调查情况。我市的垃圾分类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自2013年启动以来,在覆盖范围、宣传教育、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垃圾分类质量总体不够理想。截至2017年底,市政府制定的人均垃圾处置减量率、资源回收利用率等主要指标未能如期实现。因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垃圾分类工作合力不够,各区政府(管委会)、街道社区履责不到位,居民和物业公司对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难以落实,住宅小区垃圾混投混收问题依旧存在。

    2.垃圾分类管理平台使用绩效不佳。耗资819万元的垃圾分类管理平台已投入使用,但存在厨余垃圾袋等物资发放数据缺失和失真情况,无法利用平台对垃圾分类效果进行有效考核,在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3.相关工程建设延期影响了垃圾分类效果。原定于2015年底建成使用的中心城区厨余垃圾处理厂,因审批时间长、选址困难、实施模式调整等原因未能按计划开工,虽抢抓进度,但也要到2018年底才能完工,导致部分已分类厨余垃圾被当作其他垃圾处置,影响了垃圾分类效果。

    (五)公共自行车运营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市区公共自行车政策的实施,在倡导绿色出行理念、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满足市民短距出行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能满足市民需求。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公共自行车财政负担逐年增加。截至2017年底,市区公共自行车累计投入建设资金2.19亿元,财政运营补贴累计1.69亿元。目前采用的是1小时内免费骑行、换骑时间不累加的收费方式,免费和收费比为约58:1,4年累计收费只有564.78万元,但运营管理成本仅2017年度就约有5400万元,折合单车成本为1475元,同时广告资源没有得到开发利用,长期亏损在所难免,将进一步增加公共财政负担。

    2.公共自行车使用率逐年下降。随着共享单车的蓬勃发展,加上公共自行车租还方式不顺畅,造成用户增速明显下降,2017年投入公共自行车3.66万辆,实际租车用户47.97万人,当年注册用户净增加1.35万人,但总租用量同比下降了12.8%,而且超过50%以上用户1个月租用不到两次,约70%用户1周租用1次以下,1/4网点的桩位日均使用率低于1次。

    3.共享单车缺乏统筹管理。共享单车进入宁波后,车辆总数、日均租用量,都远超公共自行车,但乱停乱放已成常态。相关部门对减少共享单车企业相互恶意竞争、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措施和手段,同时对公共自行车与共享单车的融合发展也缺乏系统研究。

    四、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对15个部门(单位)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北仑区开展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审计结果表明,领导干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履职能力进一步提升。但仍存在履职尽责不力、监督管理缺位、执纪守法不严等问题。

    (一)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不够严格。主要表现在“三公经费”使用和津补贴发放规定执行不够规范或标准范围有所突破。存在无公函接待或接待超标准,会议费、培训费开支缺乏明细等现象,以及超标准列支和违规发放津补贴、奖励等问题。如团市委下属单位市青少年宫未经审批超额发放2014年至2015年绩效工资239.3万元。市口岸办2016年两项会议支出39万元无费用明细。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及制度建设不够健全。个别部门没有将“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围。有的虽有制度但未按规定对个别重大经济事项进行集体讨论;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全,不相容职责岗位未分离,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如市商务委未将专项资金分配等事项纳入党委、主任会议议事范围。市环保局未就行政处罚款等重要经济活动建立规章制度。个别单位出纳同时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资金管理风险较大。

    3.财经制度及规定执行不严肃。个别部门(单位)存在房租收入未及时收取和未按规定上缴,有的结余资金长期沉淀。如市农科院等3个部门(单位)未按规定上缴项目结余及房租等收入656万元。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同三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结余2289万元沉淀8年。北仑区检察院有10个案件的涉案款金额228.26万元未按规定在法院判决后1个月内处置。

    4.重大项目的实施及执行管理不够规范。特别在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招标、违规拆分规避招标,以及采购程序倒置致使招标流于形式等问题。有的未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存在合同签订单位与中标单位不一致等现象。如市经信委政府决策咨询服务等6个项目先采购后补办手续,涉及标的金额2119万元。江北区检察院1批设备未实施公开招标,涉及标的金额63.87万元。

    5.内部控制及监督管理不够到位。对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够重视,缺乏对下属单位和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管理,存在未按政策要求补助企业相关专项资金等现象。如市经信委对3个终止的补助项目未进行清算或收回,涉及资金654万元。市商务委不符合规定补助15家企业相关专项资金422万元。甚至有个别人员在所属行业协会服务外包项目中涉嫌受贿,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北仑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

    1.规划之间缺乏衔接。宁波市北仑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北仑区环境功能区划、北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之间存在相互冲突情况。宁波总规北仑区域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内存在3处建设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面积共计7.92公顷。

    2.部分考核目标未完成。北仑区2014年度、2015年度单位GDP能源消耗实际下降分别为3.7%和0.7%,均未达到“单位GDP能耗下降5.5%以上”的要求。2014年至2016年,北仑近岸海域有4个监测点水质为劣Ⅳ类水质,海水富营养化严重,未达到海水水质不低于Ⅳ类标准的要求。

    3.部分省级公益林被违规占用。2014年至2016年,北仑区共有5个土地开发项目将省级公益林22.62公顷违规垦造成耕地。供地项目、农转用项目、采矿项目占用省级公益林共50宗,涉及27.81公顷。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力度,实施了轨道交通在建工程、栎社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等18个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北环快速路工程、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工程等9个项目的预算执行或竣工决(结)算审计。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工程概算约束力不强。环城南路快速路改造项目批准的概算总投资为27.29亿元,包括建筑安装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前期费,实际完成投资31.63亿元,超过概算4.34亿元,达15.9%。

    (二)部分工程招标不规范,涉及15个项目。如“五路四桥”项目东外环路(南外环路—北外环路)设计等53个单项合同未经公开招标直接发包,涉及合同金额7656.95万元。东部新城生态走廊项目的景观照明设备未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涉及金额794.54万元。桃源水厂及出厂管线工程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及控制价编制存在欠缺,对造价控制造成一定影响。

    (三)部分工程实施进度滞后,涉及8个项目。由于征地拆迁、项目管线迁移涉及较多产权单位等原因,环城南路东段及北环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工期滞后。栎社机场三期扩建工程进度与计划相比滞后约6个月。

    (四)部分工程变更不规范,涉及13个项目。如北环快速路(前洋立交-世纪大道)工程2.05亿元的变更审批滞后,直至项目完工后3年才核实确认。特殊教育中心项目的地下车库地面等3项内容变更,未经设计单位确认,仅以联系单方式处理。

    (五)部分工程未按图施工,涉及9个项目。如水库群联网联调工程个别输水隧洞衬砌施工,存在部分钢筋未按图施工等不规范现象。三官堂大桥及接线工程的个别内容未按照施工技术规程实施,造成返工处理,存在调整情况。

    六、国有企业及产业基金审计情况

    对我市部分国有企业投资的城市综合体项目运行情况、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集团)、市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投公司)、市本级政府产业基金投资业务情况及宁波市三家城市商业银行(宁波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和宁波东海银行)防范风险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进行了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一)市属国有企业审计情况。国有企业在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民生实事工程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企业盈利能力不强。宁波华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资产运营能力较弱,截至2016年底,累计亏损已达2.68亿元。旅投公司2017年度账面略有利润,但扣除收购股权等产生的非经常性利润0.93亿元,实际亏损0.91亿元。

    2.企业管理存在漏洞。截至2016年底,工投集团一直未对多年挂账的资产1.61亿元、负债0.93亿元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净资产虚增。截至2017年5月底,月湖盛园内的修复建筑和文保建筑共计1.03万平方米,其中已出租面积1.02万平方米,但上述建筑未全部办妥消防验收手续。部分项目采购不合规,如宁波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3个维修保养项目存在被询价单位为关联方的情况,南塘老街一期物业托管项目未公开招标。

    3.部分城市综合体项目未实现功能定位。如定位为国际贸易和会展企业平台的国展中心,截至2016年底,入驻的国际贸易和会展类企业仅占27.3%。约1.24万平方米的场所出租给2家公司用于体育健身场地。截至审计日,宁波模具产业园区一期实际销售和出租给模具生产企业的面积分别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6.5%、19.3%。

    (二)产业基金投资业务专项审计调查情况。截至2017年底,市本级设有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三类政府产业基金,设立规模112亿元,已到位资金73.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体系初步形成,基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逐步显现,为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了作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基金投资与定位不符。创投基金18个直接投资项目中,有4项投资共计1900万元没有按规定落户在宁波区域,占直接投资总额的20.7%。抽查发现部分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与基金定位、功能不符,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目的,如电子商务产业基金投资母婴护理会所和宠物医院服务公司,海洋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金融外包与综合支付服务企业等。

    2.产业基金多头管理投资标的交叉重复。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分别隶属9个主管部门,多头运作分散管理,市级层面缺乏统一的管理牵头机构。同时,政府产业基金设置存在条块分割,既有按行业设置,又有按阶段设置,导致一些基金投资标的交叉重复。

    3.基金运营监管不到位。基金管理公司在运营环节、投后管理等方面跟进不到位,存在风险隐患。抽查发现,风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人在5家企业投资3850万元,创投基金和天使基金跟投1880万元,其中4420万元在资金到账后被企业转出。

    (三)市属城市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及服务实体经济审计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宁波银行、通商银行和东海银行三家城商行较好地贯彻执行了国家支持服务实体经济、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等宏观调控政策,各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经营风险,各项风险指标基本符合监管要求,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不断完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贷后管理不严,造成部分信贷资金用途不实。3150万元企业贷款被改变用途,1837万元个人贷款被转入证券公司用于购买股票。二是贷款“五级”分类不够准确。有4笔贷款合计5790万元,未按规定从“关注”类下调至“次级”类,人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三是转嫁经营费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个别银行将应由自身承担的抵押物评估手续费转嫁贷款企业承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七、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抓好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切实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围绕推进“六争攻坚”,持续强化重点领域监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名城名都建设目标,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强化“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的要素保障。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试点示范、重点区块开发、重要改革创新、重点民生改善等领域的监管。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切实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作用,严格落实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研究解决产业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宁波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

    (二)加快推进财政管理改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率。紧密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求,强化政府预算执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预算资金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地区,减少二次分配,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的覆盖面,严格收益收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完善支付管理系统的自动警示等功能,进一步强化预算支出刚性,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改革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落实好市人大审议意见,强化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力度。加大推进审计结果的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的长效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专项联合督查,进一步落实被审计单位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运用,举一反三促进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深化审计体制改革,全面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审议意见

    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后,市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围绕“率先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这一总体要求,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和动力,以强化“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为重要依托,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问题导向、创新引领,上下联动、协同推进,进一步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一)树立法治思维,以法治方式推进县乡法治政府建设,强化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过程中着力避免谋求“毕其功于一役”等不切实际的行政命令,将行政权力的制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任务,严格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全局,稳步推行县乡法治政府建设。在推进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将行政权力的制约与行政机关职能的变革、行政体制与组织的变革、执法方式的变革有机统一起来,精准定位县乡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充分考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工作力量和承接能力,统筹制定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扩充的方案和步骤,并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理顺县乡政府行政执法权责划分问题,解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

    (三)明确职权下放范围,赋予县乡政府完整的行政管理权,形成行政管理和服务的良性循环。合法合理甄别下放和保留的职权事项,避免职能部门将执法难题转移至基层。合理划分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职能,坚持权、责一并下放,依法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整的行政管理权,形成事前、事中、事后行政管理一体化的闭环,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真正实现“看得见、管得了”。加强市、县、乡的三级行政管理有机联动和无缝衔接,防止产生行政管理脱节现象。通过职权划分整合和数据共享,最大程度上实现一个行政管理事项、政府一个责任主体、群众最多跑一次的目标,避免执法主体间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切实增强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能力。

    (四)增强大局意识,完善协调机制,提升行政管理水平。统筹运用行政资源,在县乡政府之间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为导向,加强业务指导,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着力破解行政执法难题。创新执法模式,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强调执法实际效果,重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致力化解基层矛盾,避免冲突升级,形成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

    (五)整合编制内人员使用,充分发挥政府外部人才资源,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探索“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机构编制工作运行模式制度,并通过跨部门和部门内调剂法律人才,形成法律人才的合理有效配置。按照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优先录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并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体制改革,优化法律事务服务外包模式,并改变以往外聘法律顾问社会法律服务为主兼职服务政府的状况,积极培育以服务政府法律事务为主业的律师事务所,以“打包买断”等形式,聘请律师事务所全时段、全过程专职从事政府法律事务。

    (六)优化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引领,将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将是否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作为各项考核的重点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常态化监督机制,强化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忽视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要求、片面追求行政效率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优化政府立法工作

    (一)加强对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规章立法项目的论证工作。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体现立法意愿的广泛性。实行立法前评估制度,加强对立法建议和立法前报告的综合评估,考证立法的必要性和针对性。加强政府立法计划与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计划、省规章计划的衔接。加强对规章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调研论证组织工作,为高质量起草立法草案打好基础。

    (二)确保立法与改革相衔接。进一步加大地方行政立法相关工作力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协调,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各方诉求,最大程度凝聚共识,推动地方行政立法进程。确保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深水区,地方行政立法要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为改革扫清障碍,预留改革空间,确认改革成果。涉及我市地方立法的重要改革推进项目,及时征询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改革需要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启动法规解释、修改、废止等立法程序。全面开展机构改革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解释、修改、废止工作。

    (三)加强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审查工作在政府层面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范,以立法机关、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联合起草为主要方式,减少单个部门独立起草,提高起草质量。严格落实法制机构公开征求草案修改意见的相关要求,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加强与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的立法思路交流、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提高立法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可行性。加强草案条文与立法目的、问题导向、立法依据的分析梳理,形成立法草案释义,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严格执行立法草案重要事项专题论证制度。加强立法事项与设区市立法权限问题的法律分析、研究,在保证地方立法的合法性上下功夫。重视专业事务人员与立法专业人员的思想交流、沟通,相互学习。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立法专家的作用,运用专业知识研究破解争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五)及时制定法规相关配套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配套制度的,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严格把握法规、规章草案设定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落实地方性法规“精细化”的要求,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对确实需要制定的法规相关配套制度,推行法规规章草案与配套制度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同步发布施行,为法规全面执行提供保障。

    三、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施行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按照市委《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要求,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结合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和“12•4”国家宪法日,积极组织宪法宣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进家庭,全方位、全覆盖宣传宪法工作,重点加强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宣传,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本次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不断把学习宣传宪法引向深入。

    (二)开展精准普法。充分发挥普法宣传在法治实践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群众需要在哪里,法治宣传跟进到哪里”的理念,以需求定主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化分业、分类、分众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精准普法。围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入宣传市场经济、资源环境、创业创新、海洋经济、互联网经济、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服务转型升级。围绕美丽宁波、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宣传“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推进重点工作作为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的大平台、活教材,助力美丽宁波建设。深入宣传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网络安全、统计、宗教、消防、禁毒、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宣传教育、就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收入分配、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信访、仲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合理理性有序表达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不断推进以案释法制度。进一步推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推出各类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活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案例库建设,组织开展案例征集发布工作。充分利用重大热点事件开展普法,把热点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继续开展全市十佳以案释法评比活动,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作用。加大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普法力度,使办案过程成为向群众宣传法律的过程。

    (四)进一步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审查的进度和审查意见的落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的一个月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对于备案审查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落实,确保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五)进一步完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抓好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进一步优化评价主要指标构成,增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作为考评内容,考评结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考核评价情况,并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充分发挥考评的“指挥棒”作用,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主动追究其相应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全面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发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过错行为的,积极主动向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过错责任的建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全面推进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

    (一)科学定位法制审核性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已经将法制审核明确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法定程序。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初步明确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中的内部审核机制,是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决定。从我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看,我市对法制审核制度性质的定位与法律和司法部指导意见基本一致,即定位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经的内部审核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审核程序发挥法制机构的事中监督作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内部制约,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充分发挥法制审核的预防功能,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二)构建多方参与的审核机制。拟启动整合使用政府法制人才的调研工作。在各级行政机关单独或者联合设置公职律师工作机构,统筹调用法制人才,从事法制审核等法律服务工作。通过政府的公职律师团队和外聘社会律师团队合作形成“大政府”格局下的法律顾问团,充分整合利用各自资源,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形成团队合力,全方位保障包括法制审核工作在内的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三)合理确定审核范围和内容。坚持兼顾公正和效率原则、区分行为种类原则、注重个案分析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了《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甬政办发〔2017〕113号),重点将67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已根据各自的行政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分别制定了法制审核清单。出台了《宁波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点(试行)》,对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程序要求、法律适用要求、裁量标准要求、证据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土地出让方案、建设用地审批方案等法制审核数量多、频率高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需要审核的内容,进行提炼、归纳、总结,制定具体的法制审核要点,实现法制审核工作类型化、精确化和标准化。

    (四)进一步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部规程》,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法制审核工作具体流程,对法制审核时限、方式、文书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进一步完善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制和倒查机制,坚持“谁审核、谁把关”的原则,明确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和法制审核机构的责任划分,加强与监察机关的联动机制,针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对可能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依法向监察机关进行通报,由监察机关进行依法执纪。

    (五)加快法制审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启动法制审核信息化建设,将法制审核环节融入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积极推动省市自建系统与浙江政务服务网的业务整合与数据交换,争取在省市之间实现统筹规划、优化集约、开放共享的一体化“互联网+”执法模式。将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推动法制审核与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深度融合。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规范法制审核流程,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过程数据化,实现电子认证和电子签章,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推送。

    下阶段,市政府将继续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2年)》文件要求,落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督促各地各部门完成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力争到2020年高标准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各项任务。

     




    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对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推进情况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23-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推进情况的报告,提出的七方面审议意见,为进一步全面加快推进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提供了高水平、高标准的科学指导。根据审议意见,卞吉安副市长立即召集市水利局等市级部门专题召开会议,按照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要求,进一步部署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推进工作,研究攻坚推进措施,强化项目协同协作,明确项目任务清单、责任分工和时间表。之后,还带队赴相关区县(市)对海曙沿山干河整治工程、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氵解 浦闸、奉化葛岙水库、宁海清溪水库、余姚城区防洪排涝工程等项目进行督查。现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阶段处理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市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推进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增强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大力协调,攻坚克难,统筹项目落地,狠抓重点工程,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是重点项目强势推进。裘东耀市长亲自协调明确葛岙水库工程融资方案,市县两级财政解决40亿元,按年度根据项目进度落实到位,项目融资解决14.9亿元,为大坝主体开工和下阶段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解决了资金要素保障。余姚北排二通道陶家路三期工程、余姚西排工程的规划用地指标,市政府已请示省政府批复同意,为项目加快推进解决了土地要素保障。

    二是新开工项目有力推进。近期新开工5个项目,推进有力。慈溪中部三塘横江政策处理全面展开,部分河段开工建设。江北大河(城区段)完成清淤6万方,部分河段基础完成,完成投资4200万元。海曙五江河整治工程完成投资1.5亿元,占年度计划的78%。北仑梅山磨头碶移位及配套河道工程完成投资7000万元,占年度投资的43%。宁波市至杭州湾引水工程政策处理全面展开,杭州湾段3.5公里管道开始施工,完成投资4800万元。

    三是续建项目加快推进。28个续建项目二季度进展形势总体趋好,进度加快迹象明显,完成投资15.5亿元,比一季度增长104%。其中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余姚陶江路整治工程三期、慈溪四灶浦南延(新城河)拓疏工程一期、宁海东部沿海防洪排涝工程等18个续建项目投资进度达到50%以上。

    二、下阶段处理工作重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下阶段将抓好五方面重点:

    (一)全力加快推进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重点项目

    截止6月底,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中21大类51个子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145亿元,约占全部投资计划330亿元的44%,40个项目已开工建设,在建率为78%,其中9个项目已经完成。11个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预计年内可新开工4项。

    按照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决策部署,下阶段将持续加大力度,全力加快推进防洪排涝“2020”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一是进一步强化项目落地大督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按照月度任务分解,进行通报、考核、督查。二是进一步强化项目落地大服务,对重大项目的技术审查工作,努力强化服务,压缩审查时间,确保项目及早开工建设。三是进一步强化项目落地大保障。资金保障方面,市本级财政已安排23.37亿元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目前补助资金均下达给各地,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1.03亿元,一定程度加大了资金保障。土地保障方面,将我市“十三五”规划的重点水利工程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大力争取土地规划预留指标,同时全力做好具体项目土地报批服务工作。

    在确保项目落地和进度同时,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力度,做到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施工现场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进行整改。二是推行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制度,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自觉性,有效提高在建工程的实体质量。三是全力推进在建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全面创建“水利工程标准化”,坚持水利工程建管并重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出台了《宁波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5〕80号),加强对全市各类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明确了管理职责、经费保障等问题。2018年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各类水利设施维养经费5598万元。

    今年,一方面全面启动海塘防御能力评估工作,督促各地抓紧开展评估。另一方面计划完成376项工程的标准化创建任务,以此为抓手,并在去年完成299项水利工程标准化创建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水利工程建后管护责任,抓实抓好建管并重工作。一是细化任务。对全年376项工程创建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并以10月份底全面完成创建任务为控制节点,倒排时间表,重点确保列入省对市考核的320项工程通过达标验收。二是强化监督。不定期开展工程创建质量、创建进度和运行管理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提高创建质量,加快创建进度、力促依标管理,对问题工程,责成管理责任主体单位上报整改报告,限期整改。三是创建机制。积极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三)扎实开展“智慧水利”试点工作,加强数字科技手段运用

    根据水利部《加快推进新时代水利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六争攻坚”、“乡村振兴”战略部署,我市全面开展了“智慧水利”建设,积极争创全国“智慧水利”示范城市,努力实现我市水利工作“看水一张网、治水一张图、管水一平台、兴水一盘棋”的目标,加强数字科技手段在预测预警和指挥调度中的运用。目前,《宁波市智慧水利建设方案(2019-2021年)》已得到水利部和省水利厅领导的支持和肯定。《宁波市智慧水利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年)》也已编制完成,并制定了各区县(市)基础感知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资金补助办法。2018年智慧水利项目建设也在同步推进。

    目前,我市已基本建成了集天、空、地一体的水利信息化感知体系,覆盖全市的雨情水情、工程测控、视频监控等防汛信息感知体系基本完善,基本构建了“感知体系+数据中心+应用服务+网络安全+环境保障”的智慧水利框架。全市现有雨量、水位、潮位、洪流量等自动测报站点1000多个,雨量站网密度达22平方公里/站,重要小(二)型以上水库和100多条小流域山洪沟全部实现水位自动测报,三江干支流、新甬河等重要江河以及大型水库、重要水闸和主要取水口等实现流量自动监测,22座大中型水库、24座重要水闸和一批强排泵站实时运行工况实现远程自动测控和信息自动采集,水库、江河、海塘、堤防、闸泵等水利工程以及防汛控制断面、重点部位等远程视频监控已建1700多路。

    (四)积极谋划水利非工程措施,系统解决防洪排涝问题

    统筹兼顾水利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来解决洪涝问题,可以避免出现“工程越建越多,洪涝影响越来越大”的不良局面。一是开展蓄滞洪空间建设研究。为了给洪水以出路,蓄滞洪空间的科学研究主要通过干流洪水特性分析,重点明确姚江、奉化江蓄滞洪区的建设规模和布局。目前已完成《甬江流域洪涝蓄滞方案专题研究报告》,下步将结合新的城市布局作进一步优化完善,同步开展蓄滞洪空间建设与管理相关政策、产业调整、公共保险等方面深入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确保蓄滞洪空间真正落地、有效使用。二是利用智能技术提高防御水平。今年5月,我市自主研发的“城市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动态应用系统”,荣获了2017年水利部“大禹”水利科技进步二等奖和浙江省水利科技创新一等奖。该系统为城市洪水演进、灾害风险分析和精细化预警及防洪调度决策提供了强大的智能化支持,大大提高了甬江流域洪涝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同时开展了“山洪灾害短历时暴雨风险预警系统”和“中心城区内涝风险等级评估及暴雨情景模拟”等应用研究,进一步增强了雨水情及灾害监测预警能力,提高了预报预警时效性和精确度,大大提升了防汛工作科技水平。三是强化涉水项目审批,确保全市水面率稳中有升,今年计划新增水域面积1.6平方公里。对涉河的交通、房地产等审批项目,严格论证占用水域的必要性,保证区域行洪排涝能力及水面率不下降。同时通过河道拓宽、新建湖泊水库来新增水域面积,目前各地正结合河道建设、水库扩容等项目,抓好项目推进。

    (五)系统规划,依法依规,科学治理流域洪涝水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一张蓝图绘到底。多年来,依据《甬江流域防洪治涝规划》,实现了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堤防全封闭,做到洪水归槽,避免两岸平原受到洪水影响;建成了甬新河、鄞东南沿山干河、姚江东排工程等一批骨干排涝河道,有效提高了区域排涝能力;修建了甬新泵、保丰碶等强排泵站,强排能力达到每小时3500万方的能力。由于规划期限到2020年,新一轮《甬江流域防洪治涝规划》编制工作已着手开展,共有五大专题研究,目前五大专题初稿已完成,上半年开展审查工作,其中《水文计算》等三个专题审查工作已完成,计划8月底前完成所有专题审查,年底前完成规划初稿。《宁波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也在进行中,主要客观评价规划实施项目取得的进展成效,深入剖析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下步将对中心城区排涝能力进行系统评估,按照城区分级保护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城区防洪排涝能力。

    二是依法依规,精准管水,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继续推进《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尽快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强化水政执法工作。大力开展“无违建河道”创建、河湖专项执法、水资源专项执法等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保障我市正常水事秩序。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期完成全市合法保留的51个入河排污口审核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宁波至杭州湾新区引水工程区域节水评估专题报告》编制审查,成为全省区域节水评估首例。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措施,及时关闭白溪水库旅游景区。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治水护水”良好氛围。积极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宣传社会公众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大力普及防灾减灾教育,增强群众防洪治涝主体意识,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大力创建治水兴水公众号,全面宣传各类水利工程,引导扩大社会影响面、参与面,进一步开创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水利局面。

     



    关于接受褚银良请求辞去

    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8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褚银良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褚银良提出的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8年8月24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焦剑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裘立军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委员。

    免去:

    娄国闻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职务;

    焦剑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

    崔秀良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

    何国强为宁波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局长。

    决定免去:

    丁海滨的宁波市经济合作与投资促进局局长职务。

    以上决定任免事项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18年8月24日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包宇翔、张季闰、梅亚红为宁波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余红艺

    (2018年8月24日下午)


     

    本次会议安排紧凑,但议题重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顺利完成了预定各项任务。

    一是初审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两项重要的法规草案。

    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上个月,我在北京列席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决议提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初审两项法规草案,是履行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使命,也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明年市人代会立法项目,起草好审议好法规草案是今年常委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位组成人员对立好这部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上是充分一致的。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大家认真审议法规草案,并在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明确各方职责定位、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和增强法规执行力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见地有质量的修改意见。大家认为,在下一步的修改当中,要更加注重问题导向,继续发挥好立法“双组长”制作用,紧盯关键环节和深层次问题,坚持前瞻性思考,强化可行性研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设计,确保法规能够落地实施,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要更加注重效果导向,发扬“立法工匠”精神,反复打磨、精益求精,使法规条文既严谨准确,又通俗易懂,便于群众理解、掌握、执行。要更加注重开门立法,进一步拓宽意见征求的层次和范围,组织包括领导干部代表在内的广大代表进联络站听取意见,对个别重要条款还可以单独拎出来放到网上征求意见,使征求意见的过程同样成为修改完善、凝聚共识的过程,也为将来法规正式实施做好舆论的铺垫、营造良好的氛围。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于2007年制定实施,为促进我市环保事业发展、推动美丽宁波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次修订主要目的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解决原法规与新修订的环保法及其系列配套文件不相适应的矛盾,以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少数责任不清、操作不便等问题,为我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法规制度供给。在审议当中,组成人员认为,这次修订应该延续好原法规的创制性,在坚持“不抵触”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有特色、可操作”,立足地方实际,不搞“大而全”,善于总结提升实践中当的好经验好做法,着重细化和补充上位法规定,集中精力研究“关键的那么几条”,使每一个条款都有准确的内涵和明确的指向,确保法规特色鲜明。同时大家认为,这次修订要进一步提升好原法规的实效性,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矛盾尖锐就着力缓解什么方面的矛盾,对制度规定、处罚幅度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能在法规当中讲清楚的,就不一定另搞政府配套规章,使法规得到一体遵循,确保真管用、可落地、见长效。

    对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请法工委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充分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好两部法规草案,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是听取和审议了决算、审计等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了2017年市级和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

    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市属相关开发园区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认真实施预算法,深化落实财税改革,优先保障重点领域支出,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任务。审计机关依法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查出了一批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大家对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市人大财经委提出的审查报告表示赞成。希望市政府及相关单位深入执行财税体制改革决策,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切实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不断改进预决算管理工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要继续加强审计监督,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严肃财经法纪,强化追责问责,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常委会将持续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下一步,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实施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提交市人代会审查批准制度,进一步强化园区预算监督的程序规范,推动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本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主任会议、市政府和市监委分别提请的有关人事事项。希望新任命的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四个自信”,强化“四个意识”,认真依法履职,保持清正廉洁,争当“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勇立潮头方显担当”的时代践行者,不辜负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

    同志们,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八八战略”实施15周年。前不久,省、市委相继召开全会,深刻领悟、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等重大问题,还分别作出了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和清廉宁波建设的决定。常委会两级党组和主任会议已经对省、市委全会精神作了专题传达学习贯彻。前天,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车俊同志在全省各级人大主任学习会上作了讲话,对推进新时代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就深入学习贯彻省、市委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车俊同志讲话精神,讲三点意见,希望大家一起努力。  

    一、深化认识、强化担当,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委全会精神和车俊同志在省人大学习会上的讲话要求上来,以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为抓手,切实做到思想到位、行动到位、成效到位,全力确保全市人大工作稳步前进,有效推动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一是理论学习要再深入。要在前一阶段“大学习”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良好学风,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走深走实、入脑入心;要把学习贯彻省、市委全会精神,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总书记到中央工作后对浙江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特别是最近提出的新期望结合起来,切实增强践行“八八战略”的思想自觉;要把学习贯彻车俊同志在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同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确保学得系统全面,学出坚定信念,自觉把加强政治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努力做加强政治建设的表率机关。

    二是使命担当要再强化。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人大责无旁贷,大有可为,也必须大有作为。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将人大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时时处处维护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通过有效行使各项法定职权,从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保障作用,不断满足宁波高质量发展的立法需要,努力促进法治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全面助力新一轮改革开放。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用好人大各项监督方式,抓住“钱”和“法”这两个“牛鼻子”,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以“钉钉子”的韧劲助推市委“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全面助力社会治理,汇聚更广泛的民意基础和群众力量。

    三是履职能力要再提升。广大代表和各位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实效。要提升调查研究的能力,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常委会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一步拓宽调研渠道,创新调研方式,提高调研实效。要提升依法审议的能力,把调研的实际情况全面正确地表达出来,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地反映上来,进一步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提升联系群众的能力,拜群众为师,向群众学习,广泛汇聚民意、集中民智,更好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进一步促进常委会各项工作更有效率更高质量

    现在已经到8月下旬,一年时间即将过去三分之二,常委会接下来的工作还很多,任务还很重。大家要对照年初排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求实效。

    一是落实好省、市委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制定修订好重要法规。前段时间,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系统阐述了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实践路径,为我们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在8月10日举行的宁波市人大立法三十周年座谈会上,郑栅洁书记强调,要坚守“大原则”、彰显“宁波味”、增强“实效性”、强化“执行力”,确保我市地方立法方向正确、特色鲜明、务实管用、落地实施。我们要全面落实省、市委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体现到立法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今年的立法任务非常重,我们要认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一审以后的各项审议修改工作,在立法进程和法规内容上更好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把开门立法的门开得更大,把核心问题聚焦得更准,把关键条款讨论得更深更透,努力凝聚最大的立法共识,形成务实管用的“宁波解法”。要扎实细致起草修订好河道管理条例和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我们相关专(工)委要深度参与,强化统筹协调,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更加注重协作配合,破除制度障碍,理顺体制机制,共同来提升一审的法规草案质量,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打好基础。今天为做好两项法规的审议,不但有城建环资委提出的法规草案审议意见报告,还有法工委整理的法规若干重要条款、重点问题提示,很有针对性,为组成人员科学审议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是扎实做好听取和审议“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作出乡村振兴战略决定等工作的前期准备。今年是我市“十三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之年,听取和审议“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是常委会年度重点监督议题。我们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坚持全面客观评价,坚持前瞻系统谋划,强化各工作机构合力,积极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努力推动“一张蓝图绘到底”。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将审议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并作出相关决定,会前要深入领会中央和省、市委精神,广泛开展视察调研,认真梳理实践经验,抓紧做好审议报告、作出决定的各项准备工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提供好制度支撑。另外,按照上级人大的部署要求,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将新增对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专项报告进行审议的议题,这是人大履行预算监督职责的拓展和延伸,今后将形成一项常态工作,希望组成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为审议好这项工作提前做好准备、做足功课。

    三是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跟踪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将在明年市人代会上报告,完成效果怎么样,代表和群众是否满意,既要看政府的落实程度,也要看人大的监督力度。市人大各民生实事项目监督组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切实把职责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视察调研要带着目的、带上问题,意见建议要针对薄弱点、提在关键处,督促落实要有计划有举措有韧劲,更好地发挥跟踪监督紧盯问题、推动解决的作用,确保民生实事项目稳步推进、如期完成,对代表和群众有个圆满的交代。前不久,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旅游厕所和公共厕所提升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开展了专题督查,并向市委报送了工作信息,提出了意见建议。郑栅洁书记对此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重视人大督查发现的五个问题,并有务实措施解决,这反映了市委对民生实事项目的高度重视,也希望各个监督组继续充分发挥作用,抓好跟踪监督。前天上午,全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座谈会召开,我市是全省这项工作的发源地,下一步,我们市、县、乡三级人大要利用好先行优势,继续总结完善、巩固提升创新做法,保持新活力、干出新业绩、形成新经验;同时要谦虚务实,注重借鉴吸收兄弟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做好明年项目初步调研,推动我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接下来的任务非常重,还有审议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等专项工作报告,跟踪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两条例”执法检查,高标准抓好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召开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读书会等等,都要精心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全面高质量完成。希望各位组成人员,继续保持奋发的状态、务实的作风,积极参加常委会各项活动,全面有效履行法定职责,深入调研思考,汇聚民意民智,为依法审议做好准备,为有效监督提出真知灼见。各工作机构要继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更好地服务保障常委会行权履职。

    三、善于作为、严于律己,进一步推动清廉宁波建设

    要坚决贯彻省、市委建设清廉浙江清廉宁波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地参与和推动清廉宁波建设。

    一方面,要发挥好人大职能作用,把清廉的要求自觉体现到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等工作全过程。要适应清廉宁波建设需要,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奠定基础。要围绕重大政府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利用、行政综合执法、审计查出问题等,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监督,发挥法律监督“巡视利剑”作用。要深入贯彻宪法和监察法,适时组织听取市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促进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正确行使,切实体现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要建立健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认真履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防范廉政风险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要发挥好模范表率作用,努力建设廉洁机关。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决扛起主体责任,严守纪律规矩,持之以恒转作风、正作风,把清正廉洁落实到人大行权履职的方方面面、条条线线,把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常委会及其机关每一个支部、每一名党员,让廉洁制度成就廉洁习惯、形成廉洁文化,彰显人大作为政治机关的清廉本色。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广大代表都是各行各业的先进和模范,要当好头、带好队,认真学习各项廉洁自律制度规定,以身作则、带头践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始终保持廉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