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决定
(2023年7月5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废止《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