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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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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8-23 15:27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7年3月9日由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条例》制定后,对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我市成功蝉联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提供了法治保障。

    党的二十大对提升新时代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作出了战略部署,省委和市委先后制定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去年市第十四次党代会提出了高标准推进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新时代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部署,固化、提升我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规范部分不文明行为,提高文明创建工作标准,适时对法规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为此,围绕助推我市文明典范城市创建,主动助力市委中心工作的目标,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

    二、修改的过程和原则

    按照2023年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法工委组织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民意调查。通过宁波人大网、“浙里甬人大”平台等,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共收到涉及13个方面共计771条意见建议;二是深入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召开5次调研座谈会,专题听取市文明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支队等市级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3次进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活动,专题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居民群众、基层单位的意见;组织10余次实地走访,深入社区、车站、医疗机构、住宅小区等,了解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充分开展论证协商。根据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标准,对照调研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开展论证研究,反复协商沟通,推动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改决定草案。期间,还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沟通协商。4月18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形成了修改决定(草案)。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考虑到本次立法是修改项目,秉承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作修改的要求,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问题为导向,对照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标准,增加一些较为突出的不文明行为的规范,为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坚持目标为导向,以提升全社会文明水平为引领,总结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拓展和完善文明实践的途径和方式,营造更高标准的文明创建氛围。(三)坚持法治统一要求,按照机构改革要求,修改部分主管部门名称,同时做好与近年来制定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五条,涉及四个方面,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方面,完善立法指导思想。为更好地体现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理念和要求,动员全体市民共同参与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工作,共享创建成果,建议在现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增加“新时代”“新时代实践和发展战略定位”“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等内容。(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

    第二方面,补充具体行为规范。通过对照文明典范城市测评体系要求,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创建过程中发现较为突出、普遍性的四方面十三种突出不文明行为,决定草案逐一作了补充完善:

    一是围绕现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倡导性文明行为,针对排队等候间隔过近、通过路口和横穿马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文明观影、不文明上网等行为,建议增加“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依次排队、保持间距”“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遵守观赏礼仪,离场时自觉带走垃圾”“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等规定。(决定草案第三条)

    二是围绕现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针对乱扔烟蒂、果皮等不文明行为,建议增加“不得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得堆放垃圾”规定。(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二款)

    三是围绕现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针对互联网上编造不实信息的不文明行为,建议增加“不得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规定。(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二款)

    四是围绕现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针对在楼道堆放杂物、乱拉管线等突出现象,建议增加“不得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堆放杂物影响正常通行”“违反规定私接乱拉通信、电、水、气等管线”规定。(决定草案第七条)

    第三方面,提升文明创建标准。按照市委以极致标准、极致追求、极致作风打造文明典范城市的目标要求,既考虑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拉高标杆的要求,同时也考虑到实际可执行性,决定草案作了四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为落实国家控烟要求,根据《健康中国行动指南》,扩大禁烟区的范围,建议现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增加“在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在医疗服务场所和教学活动场所禁烟规定,可以包含在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禁烟范围内,建议删去“医疗服务场所和教学活动场所”的表述,并修改现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二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方面在构建文明创建工作保障机制、提高文明创建服务水平中的职责,建议现行条例第十二条增加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政务服务、数字化应用体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国际化人居服务建设等方面内容。(决定草案第八条)

    三是为了提升爱心城市建设水平,落实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关爱保障,建议现行条例第十八条增加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无障碍设备配备等内容。(决定草案第九条)

    四是为了明确相关窗口单位、特定行业在文明促进工作中的示范性、引导性作用,推动营造文明创建社会氛围,建议现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增加相关窗口单位和快递、外卖配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餐饮服务等企业参与文明创建工作规定。(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第四方面,保障法治统一。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和新近制定出台的相关上位法、地方性法规规定,决定草案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涉及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调整,现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相关部门名称作了修改。(决定草案第十条)

    二是做好与刑法等上位法的衔接,建议删去现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表述,修改现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高空抛物相关行政处罚规定。(决定草案第六条、第十四条)

    三是考虑到新近出台的《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已经对违规养犬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等作了具体规定,为避免重复和不一致,建议现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只作总括性、衔接性规定,删去第三十五条违规不文明养犬法律责任规定。(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此外,对现行条例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