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河长制规定》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24年9月23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4年9月11日至1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河湖长制工作,依法履职并落地见效,重视推行“一河(湖)一策”、流域片状管理、“河湖长+”联合治水等模式,形成治水合力,相关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对标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对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人民群众期望,我市河湖长制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主要有:系统治理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河湖管护的要素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共同管水护水的氛围有待进一步浓厚。为进一步实施好《规定》,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幸福河湖,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战略,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大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守水有责、管水担责、护水尽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坚持源头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科学制定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坚持水岸同治、标本兼治,兼顾水质提升、流域防洪、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等,统筹谋划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大力推进综合治水、全域治水。
二、深化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根据《规定》按权、责、能对等原则,厘清各级河湖长所应承担的管护责任。加强河湖长制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河湖长制工作机构的专业性和延续性,及时更新河湖长制标牌信息等。要进一步细化各部门治水责任清单。对河湖治理目标进行分解,完善各级河湖长、属地、部门三方工作共抓、问题共解、责任共担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河湖长履职评价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完善“发现问题—移交问题—处置问题”的闭环机制,完善“分级分类”处置办法,落实提醒、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对问题处置情况及时反馈或公布,实现重大问题处置全流程督导。推进履职结果评价运用。
三、强化要素保障,助力全域幸福河湖建设。要加强信息技术的支撑。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河湖基础数据、巡查监管情况、突发事件处理、督查考核评估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高河湖管理智能化水平。推广实施遥感巡河和“网上巡河”。要加大队伍建设力度,加强河湖长业务培训,尤其是镇、村级河湖长业务能力提升,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深化全域幸福河湖建设,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探索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四、营造宣传氛围,共筑全社会监管合力。要用好多种宣传载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全面贯彻河湖长制的宣传引导、舆论监督,进一步提升群众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良好氛围。要建立河道治理举报投诉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河湖长监督工作中来。聘请治水技术专家、公益律师、媒体记者等担任“民间河长”,推动形成全社会协同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