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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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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2-14 15:43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1月1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农业农村委主任委员  郑桂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朱升海等19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宁波市家庭农场促进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交付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宁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工作规则》规定,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提升议案办理工作质效。一是第一时间启动议案办理工作。大会主席团交办后,委员会马上与领衔代表朱升海取得联系,并在3月上旬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赴海曙召开座谈会,开展议案办理前期准备工作。随后经过认真研究,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与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成立立法调研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议案办理工作。二是多种形式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先是围绕议案内容,结合议案代表意见,书面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研究议案必要性、可行性。随后在对书面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后,委员会于8月召开相关部门及代表座谈会,再次对议案进行讨论。三是市内市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下,委员会先后赴海曙、镇海、鄞州、宁海等地开展调研,听取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基层政府、家庭农场负责人等对立法的意见建议,面对面就我市进行家庭农场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讨论。委员会还组织相关市人大代表和市农业农村局、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赴江苏省苏州市进行立法调研,考察《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在当地实施情况,并实地调研苏州通安杨巷水稻种植家庭农场、金庭红樱桃生态休闲家庭农场等示范家庭农场,还同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座谈交流。四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办理期间,多次同领衔代表朱升海进行面商,反馈办理情况,朱升海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10月12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家庭农场是一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出台《关于推进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等多个指导性文件,持续强化示范创建,推动家庭农场“质”与“量”双提升,全市家庭农场驶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截至2023年底,全市有家庭农场1.6万余家(其中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848家、市级510家、省级268家),年经营收入72.7亿元、场均45万元,数量和质量均保持全省领先。

    但在我市家庭农场高速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缺乏法律支撑。在国家和浙江省级层面虽然有一些政策性文件,但尚未出台法律法规,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人才资源匮乏。农业生产对年轻人依然缺乏吸引力,家庭农场从业人员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工人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现象,人员结构老龄化制约了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同时缺乏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专业人才,导致农场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方面进展缓慢。三是要素保障制约。农业生产具有特殊性,投资周期、回报高低和风险都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除前期投资,每年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家庭农场大多融资渠道有限,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农场在扩大生产规模、改进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受到制约。同时,因为没有厂房等固定资产可作抵押,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贷款门槛高,使得农场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四是政策不太稳定。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对家庭农场发展整体是持支持鼓励态度,但落实到具体政策,经常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如农业补贴政策缺乏稳定性,补贴标准每年都会有一些变化,使得家庭农场经营者对农业补贴的可持续性产生怀疑,不敢大胆发展。

    委员会认为,家庭农场是兼具家庭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特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地位,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符合我市实际,是加快建设农业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其提供法治保障。首先,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这充分肯定了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农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适时启动地方立法。其次,这是完善我市“三农”制度体系的要求。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立法实践相对匮乏。制定家庭农场地方性法规,可以填补省内这一法规空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三农”制度体系。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家庭农场的高质量发展,还可以为国家、浙江省级层面立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第三,这是解决家庭农场现实关切的要求。家庭农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如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稳定、融资难融资贵、设施用地紧缺等。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引导流转双方签订中长期流转合同、支持家庭农场融资和设施用地等方面的职责和措施,有助于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第四,这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要求。通过制定条例,有助于强化政策保障,引导家庭农场在科技投入、推广宣传等方面加大力度,提升农产品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立法还可以鼓励和支持运用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经过研究,委员会认为,我市家庭农场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积累了不少经验,制定《宁波市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考虑到我市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度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可能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如土地流转二轮承包即将结束,需要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为此,建议将《宁波市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调研项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