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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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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2-14 16:10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关于《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软实力”越来越成为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要求,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相关工作,2024年7月以来,市人大财经委联动海曙、镇海、鄞州、象山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专门研究,听取相关部门自查情况汇报,走访“信用宁波”等信用服务机构实地调研,扎实开展《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切实摸清情况、发现问题、提实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总体情况

    《条例》自202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化信用监管机制,积极拓展应用场景,创新升级产品服务,持续开展宣传教育,扎实推动《条例》落地实施。宁波城市信用综合指数稳居全国第一方阵,2023年度排名位列全国第一。具体成效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工作体系持续健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出台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承诺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推进建立行业、领域、区域信用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信用监测和信用状况评估。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法院判决不执行等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创新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信用联合惩戒“三项机制”。

    二是坚持数字赋能,应用场景持续拓展。迭代升级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信用信息归集建档、查询公示、异议修复等功能,归集104家单位1000余项信用信息,信息归集量超14亿条,累计提供信用服务3300余万次。完善信用服务融资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推出“共富贷”“科技贷”等一批信贷产品。落地“信易游”“信易行”“信易住”等“信易+”应用场景,便民惠民达190余万人次。

    三是完善信用监管,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推动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文广旅游等32个部门338个具体事项材料精简、流程简化,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以信用评价为抓手推动分级分类监管,如交通部门实施“双随机+信用”融合监管模式,出台工程建设企业、港航安全生产、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等监管办法;如市场监管部门以信用赋能推进跨部门“综合查一次”,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在全省率先建立“信用修复一件事”一网通办机制,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领域率先推行信用修复告知制度,引导帮助企业及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是抓好宣传推广,宁波品牌持续擦亮。印制发放《条例》宣传手册,“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聚焦城市信用品牌建设,首次开展“全民诚信宣传周”系列活动,持续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弘扬诚信传统美德、树立诚信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组织开展全市信用典型案例评选、试点创建,“一船多证一次通办+不停航”政务服务等3个案例获评第五届“新华信用杯”全国优秀信用案例。

    二、存在主要问题

    《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对标《条例》要求,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有待加强。《条例》第6、11、12、18、38条对信用信息归集、互联互通、协同共享等作了规定。调研发现,我市信用信息归集量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截至2024年8月底,市信用平台数据归集量为14亿条,与大连(100亿条)、广州(75亿条)、青岛(32亿条)等城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同时,信用信息共享仍有“堵点”,跨部门跨领域数据打通、与第三方平台信息共享等存在壁垒。如镇海、鄞州等地反映,区级层面信用数据归集工作主要依托各业务主管部门向上报送后进行回流,目前仍存在上级回流数据不充分、本地仓内归集数据数量较少等问题。

    (二)信用信息场景应用有待深化。《条例》第19-21条对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信息应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作了规定。调研中人大代表反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等级评定、评奖评优等事项中,对信用报告应用还不够充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工作还需进一步推广落实。信用信息应用与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等工作衔接不够紧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亟需建立健全,标志性助企应用场景较为缺乏。信用惠民应用还需扩面。相较于杭州“钱江分”60多个信用应用场景,“天一分”仅30多个,“信用+”应用场景还需进一步丰富。

    (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有待改进。《条例》第32、33条对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制度作了规定。目前我市公共信用、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等配套制度未及时迭代更新,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等工作存在短板。信用修复“一网通办”覆盖面还需扩大,信用修复结果互认机制还需加快推进。如鄞州反映,对于收录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已实现信用修复全流程网办;对于收录在“信用宁波”而未收录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仅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领域适用线上修复。

    (四)信用行业服务能级有待提升。《条例》第35-37条从政策、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作了规定。调研发现,我市信用评级机构与本土化信用服务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小,信用服务机构仅1家,较上海(26家)、杭州(13家)、深圳(6家)等城市差距明显;对比杭州芝麻信用、深圳腾讯征信等行业“领头羊”,我市在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方面竞争力不足,难以满足企业和社会公众在商务合作、市场交易、求职招聘等领域高层次、多元化需求。

    (五)宣传引导力度有待持续加大。《条例》第8-9、39-40条对《条例》宣传贯彻的责任主体、内容和形式、发布白皮书等作了规定。调研发现,我市普法宣传力度还需加大,“全民诚信宣传周”社会影响力较小,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把诚信教育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日常培训、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短板,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知晓率还不高;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有待提高,在各类市场行为中主动运用信用产品来促成交易、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观念还未有效形成。如人大代表反映,部分企业对可能产生失信记录的行为不了解,不掌握信用修复途径和时限,影响融资贷款、项目竞标。此外,对照《条例》要求,宁波信用建设白皮书尚未发布,工作进度滞后。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管理,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短板,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引领,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底座。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全市统筹、部门联动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为依据,按年度更新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各级政府机构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加快信用平台迭代升级,加强与国家、省平台数据衔接,深化数据互联互通。持续推进信用信息查询便利化,更新迭代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制度,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二是丰富“信用+”应用,拓展惠企利民应用场景。加强重点领域信用激励场景建设,鼓励各部门出台守信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给予守信主体便利或优先服务,惠及更多守信主体。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建模应用,强化信用融资产品开发,简化融资担保流程,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行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进一步便利企业上市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推进“天一分”提质扩容,丰富“信易+”应用场景,推进政务服务、民生服务与个人信用的深度融合。

    三是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针对性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完善信用服务产品相关标准,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鼓励高校开展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引进高层次信用服务师资力量,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共同探索适应市场需求的信用人才培养机制,为信用服务行业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四是强化诚信宣传,形成守信践诺社会风尚。持续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开展“全民诚信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进一步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树立诚信意识、践行诚信要求。推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把诚信教育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在职人员的日常培训、管理服务等活动。定期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白皮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大力挖掘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合力推动宁波信用建设法治化、常态化、长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