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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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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2-18 15:44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关于《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5月31日经宁波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1995年7月5日起施行。之后,在2004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为全面了解《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适应性以及实施中的成效与问题等,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条例》被确定为2024年立法后评估项目,由法工委牵头,采取委托市法学会、市委党校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一)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一是谋划启动阶段。4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市法学会、市委党校签订委托协议,法工委印发通知,召开部门协商会,正式启动评估工作。二是调研评估阶段。市法学会、市委党校成立评估组,综合运用文献收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开展评估,并在法工委协助下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工会、企业和职工代表、社会公众等意见,全面了解《条例》实施情况。三是报告起草阶段。8月底,评估组着手起草评估报告,于10月上旬上报法工委。

    (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认为,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当时加强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评估机构同时也提出《条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例》部分条款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其他法律法规不协调。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及修订、《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废止以及《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和出台,《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相关立法不相衔接,甚至相冲突。二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职工教育体制机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职工教育的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等方面都发生重大变化,有些规定还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痕迹,法规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目前发展要求,难以操作和落实。例如,职工教育主管部门也发生职能调整和变化。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目前实施职工教育管理职责的部门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教育部门不再履行现行条例规定的统筹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又如,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等相关事项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三是《条例》的大部分规定已被我市后续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所覆盖。从目前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看,《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宁波市终身教育条例》等法规与《条例》存在不同程度的内容交叉。例如,《条例》中涉及职工教育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核心章节条款已被2016年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所覆盖。而且,《条例》所调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教育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专门出台较为细致的部门规章和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尤其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已经作出相关教育培训要求。我市也正在研究制定《宁波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相关问题亦可以在此立法中予以明确。为此,《条例》修订已无必要和空间。四是外地立法多采用废止形式。我市是较早制定《条例》的城市,杭州、浙江、济南、南京、江苏、吉林、北京、青岛、天津、上海等地也先后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制定出台了职工教育条例。截至目前,济南、南京、江苏、吉林、北京、浙江、天津、上海等较多职工教育地方立法均已废止,只有江苏、青岛、河北目前现行有效。

    评估机构认为,《条例》总体的背景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立法理念和重要制度条款已难以适应时代发展,建议及时启动《条例》废止工作,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我市现行其他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完善中。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法工委认为,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到位,调研充分细致,问题查找精准,评估报告质量较高,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市职工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条例》实施情况,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评估工作必要且有成效。

    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认为,《条例》立法目的科学合理,条文结构体系完整,条文表述规范清晰,为加强我市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条例》实施,扎实开展职工教育监督工作,切实增强工作实效。《条例》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条例》已完成其制定时赋予的历史使命,条例的立法理念和重要制度设计已明显落后于时代发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也已不再符合职工教育实践需求。因此,建议在启动《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修订后再推进《条例》废止工作,确保做好法规衔接。

    同时,法工委建议在下步修订《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法规中或者在研究制定《宁波市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促进条例》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职工教育内容作进一步完善:一是建议探索建立完整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劳动者素养。加强技能培育体系建设,探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差异化补贴制度;明确促进措施,加强制造业技能人才、数字高技能人才等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服务激励机制,深化职技融通机制;系统整合资源,推进资源共享、合理布局,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共同体建设。二是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制机制。通过立法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体制,明确继续教育主要目标、教育内容、职责分工和推进机制。三是加强继续教育平台建设。坚持数字赋能,搭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构建“互联网+”培训模式,系统整合资源,推进资源共享、合理布局,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共同体”建设。四是加强继续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和办学管理。在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深入调研基础上,立法明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主要目标、办学要求、课程体系等内容,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引进或设计实用性强的培训内容,增强课程的完整性和实用性,进一步满足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学习需要。五是建立激励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新媒体、政策解读会、宣传手册等多渠道、多层次的宣传方法,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继续教育的关注和参与度;建立考核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建立职工教育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企业、社会联合发力,各尽其责。

    综上,法工委建议将《条例》废止适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就废止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深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