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社会建设工委对《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7月27日经宁波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加全面了解《条例》的实施情况,根据法规动态维护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条例》被确定为2024年立法后评估项目,由法工委牵头,采取委托浙江药科职业大学作为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有序推进:一是谋划启动阶段。4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浙江药科职业大学签订委托协议,法工委印发通知,召开部门协商会,正式启动评估工作。二是调研评估阶段。浙江药科职业大学成立评估组,综合运用文献收集、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开展评估,并在法工委协助下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级工会、相关部门、企业和职工代表、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全面了解《条例》实施情况。三是报告起草阶段。8月底,评估组着手起草评估报告,于10月上旬上报法工委。
(二)评估结论
评估机构认为,《条例》实施以来,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坚持以职工为中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通过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与措施,建立起体系健全、多维整合的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制度框架,形成了政府支持、工会主导、部门协作的监督格局,纵向覆盖市、区(县、市)、镇乡(街道)、企业(村、社区)四级,横向联合多部门的全方位网格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基本形成,重点明确、三位一体的监督模式高效运行,辨识度高、影响力大的监督工作品牌不断涌现。《条例》的实施有效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促使用工单位主动规范用工行为,完善劳动保护制度措施,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了较好效果。
评估机构同时也提出《条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条例》实施时间较长,作为制定依据的《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已经修改,2016年《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颁布实施,《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缺乏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用工单位合法权益等内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条例》实施效果。三是宁波作为全国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三个试点城市之一,在强化维权机制建设、创新职工维权模式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各类创新措施在实践中展现出蓬勃活力,但缺少立法依据和长效机制。
评估机构认为,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新形势下,《条例》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与特色性均存在着改进空间,应当进一步完善,建议尽早将《条例》修订纳入立法计划,启动修订工作。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法工委认为,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组织到位,调研充分细致,问题查找精准,评估报告质量较高,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条例》实施情况,并提出了可行性建议,可以作为下一步法规修订的重要参考。评估工作必要且有成效。
结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认为,《条例》作为省内首部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目的科学,制度设计合理,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各级工会和相关部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条例》在促进我市企业规范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我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总工会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条例》实施,扎实开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工作,不断丰富监督形式,拓宽监督领域,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切实增强维权服务工作实效。《条例》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法工委经研究认为,适时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有必要的,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守牢合法性底线。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如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程序、部门职责、基层工会监督委员会的设立、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不抵触。二是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在监督方式、部门协同机制、“一函两书”制度、履职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数字化监管平台等方面进行补充或者细化,同时要处理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工会劳动争议协商、劳动者权益保障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三是充分体现特色性。我市工会围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化解等环节积极探索,打造出“360闭环处置”“职工说事”“调裁诉联动化解”等具有宁波特色的监督工作品牌,部分案例入选全国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案例选编,获评省级工会改革创新十佳成果和全国工会重点工作创新案例。这些创新成果,可通过《条例》的修订予以提炼固化,使《条例》更具宁波地方特色。
综上,法工委建议将《条例(修订)》适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为《条例》的修订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