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宁波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2024年8-10月,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在常委会分工联系领导带领下,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评估。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紧扣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关注法规执行总体情况、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条例》宣传贯彻情况、法规具体条款执行和对违反《条例》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等,确保法规成为开展供节水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10月22日,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召开会议,听取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和水务环境集团等14个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汇报。二是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理念。重点关注群众用水品质和用水安全,结合民生实事项目监督,下沉乡村振兴助力站和基层单位等进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运用“浙里甬人大”开展问卷调查(共1936人参与),征求意见建议(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附后)。三是紧扣问题直面难点热点。赴海曙区、鄞州区、镇海区、余姚市、宁海县等地调研,实地察看多个农村单村水站、镇海炼化公司再生水利用等设施设备,重点查找供节水设施建设运营、供节水管理、供水安全和维护、供节水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提交了自查分析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条例》的成效
《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我市供节水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加大,多源化供水和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提升,整体节水成效明显,成功入围国家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城市,并在中期评估中获评优秀。高分通过国家节水型城市第四轮省级复查,供水智慧化管理程度在全国36个主要城市跻身前列。全市用水效率明显提升,位居全省、全国前列。
(一)坚持规划引领,健全制度体系。一是推进供节水专项规划编制。根据《条例》第9、10条规定,编制《宁波市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宁波市区供水专项规划2021—2035》《宁波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等,指导督促各区(县、市)编制、实施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给水专项规划,有效保障了《条例》落实。二是完善供节水工作制度。按照《条例》第11、24、28条规定,印发《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划定宁波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知》《突发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市、区(县、市)两级在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和应急措施。依据《条例》第34、35、40条规定,发布《关于加快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制定《宁波市节水奖励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供节水管理制度体系。
(二)推动多源供水,完善设施建设。一是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建设。落实《条例》第二章规定,积极支持“水源工程、原水连通及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清溪水库、柏坑水库等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充分挖掘本地水源供给能力;支持跨区域引调水工程,持续完善水网联通工程,推动实现水资源空间均衡;结合城市更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地下供水管线的配套实施,保障供水安全和质量。二是完善农村规模化供水布局。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加速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应通尽通”工程,推动城镇供水管网加快向边远乡村延伸覆盖,逐步形成城镇供水为主、村级水站供水为辅的城乡一体化供水格局。市疾控中心与市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水质监测守护乡村”活动,确保农村饮用水卫生安全。三是丰富供水资源配置。落实《条例》第四章要求,将再生水作为第二水源纳入水资源配置,实现分级、分类、分质复合利用。以前瞻性的谋划,率先在全国提出“分质供水”理念,将大型工业企业供水与城市自来水供水分开,兴建工业专用供水系统,以平原河网水、再生水为水源,实行专管专供,以保证工业用水需求。
(三)加强节水管理,提升工作成效。一是在工业节水方面,聚焦绿色低碳改造、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提高企业内部循环水使用,2023年底,规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7%以上。二是在农业节水方面,大力推进水肥一体化和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建设,2023年底,我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升由0.621提升至0.623,农田灌溉用水效率明显提升。三是在示范引领方面,打造国家级用水产品、用水企业水效领跑企业4家。2023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2.7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至14.8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至10立方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条例》宣传不够深入。调查问卷显示,公众对《条例》了解和非常了解的仅为59.35%,农村居民对《条例》了解程度较低,对自来水公司、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的水质检查结果的了解,仅为58.21%、51.7%。对照《条例》第7、8条,全社会节水意识宣贯有待进一步增强。部分企业对节水重视程度还不够,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在节水监管上,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氛围仍未有效形成,节水宣传教育形式缺乏创新。
二是供水管理不够扎实。《条例》第5条规定要建立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体系。目前,还有部分乡镇、农村未纳入大网供水范围,存在供水设施老旧、供水管网年久失修、供水水质难以提升等问题。《条例》第16条对村级水站的维护管理经费作了规定,但实际中农村单村水站供水成本相对较高,后续运维保障资金不足,有个别单村水站建成后闲置现象。夏季高温天易出现单村水站水源性缺水,台风和暴雨天单村水站水质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农村供水工程存在“重建设、轻运维”情况,距离“同网、同质、同服务”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目标仍有差距。乡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整体偏高。
三是节水工作不够细化。重点用水领域水效提升内生动力不足。农业节水的规模、方式还没有形成系统化、智能化;工业节水尚未形成点面结合的循环利用体系;城镇节水方面,部分县域、农村的管网漏损缺乏控制手段;《条例》第37、41条在节约用水、水循环利用和分质供水等方面作出规定,但目前我市市政园林和环卫作业用水、工业用水、中水回用等还不够细化。我市再生水应用市场尚未全面形成,实际利用率偏低,仅为28.63%。
四是供水安全执法不够有力。对照《条例》第23条,部分由乡镇街道负责维护管理的农村公共消火栓,存在设施老化、管道堵塞、水压不足、维护管理缺失等问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第25条中规定贸易结算水表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但实际工作中,许多用户不同意更换水表、阻碍换表行为,供水安全执法缺乏上位法支撑,针对阻碍抄表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罚则。
三、改进的意见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水是公共产品,政府既不能缺位,更不能手软,该管的要管,还要管严、管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强化供节水管理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事项,用法律武器推动提升用水安全、过程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供节水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用水的需求。
(二)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要利用多种媒体平台,运用动画形象创作、公益广告等形式,多途径多维度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深入推动节水示范建设,引领带动我市制造业企业强化节水意识,开展节水惜水设备改造。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树立供节水先进典型;对违法用水、浪费水资源和破坏供水设施的不良行为公开曝光,持续规范供水用水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强化供水保障。做好供水保障“查漏补缺”工作。针对不同区域水源状况、工程条件、受旱程度等情况,分区域采取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加快推进供水管网建设和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及时整改消除风险隐患。新建供水管网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划,确保建设质量。持续提升管网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农村水站供水质量监管,做到安全巡查全覆盖,定期汇总分析检测数据,一旦发现水质异常及时响应。
(四)进一步规范节水管理。要发挥规划的引领性作用,构建城乡统筹、资源共享、城乡一体的供水网络系统。要执行好非居民用户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的用水管理制度,提升各单位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执行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居民节约用水。鼓励节水技术创新研发,推广普及节水产品,推进节水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持续推进分质用水、再生水利用,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对公共消火栓移交、偷盗水监管、阻碍超表等执法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