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郑 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2024年,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丰富审查方式,加大审查力度,保障纠错刚性,持续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坚持“有件必备”,确保文件备案“全覆盖”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5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地方性法规6件(附件1),全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
全年共收到各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8件,其中,市政府规章7件,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20件(附件2),各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7件(附件3),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4件(附件4),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法工委在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接收、登记,对存在备案文件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途径对报备规范性文件进行检索比对,发现迟报、漏报的,及时督促制定机关报送。
二、坚持“有备必审”,保证文件审查“有力度”
(一)主动开展全面审查。坚持法工委“统”的作用和有关专(工)委“专”的优势相结合。规范性文件接收、登记后,根据文件涉及的事项和内容,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专业审查,法工委结合专(工)委反馈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同步、独立审查,做到主动审查全覆盖。2024年,共分送专(工)委审查51件次,委托第三方审查33件次。
(二)积极开展重点审查。在对所有报备规范性文件进行综合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等6件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邀请制定机关、有关专(工)委、相关领域专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审查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共识。
(三)扎实开展专项审查。根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有机衔接、融通,扎实开展重点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工作。2024年,为进一步保障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根据《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授权制定的法规配套文件《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2024版)》《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版)》等开展专项审查,防止配套文件违法扩大或者缩小不良信息认定范围以及违法设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形。
三、坚持“有错必纠”,做到文件监督“有实效”
(一)确保文件纠错见成效。经审查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能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精神和政策要求,契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但审查中也发现一些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表述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与制定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对存在不适当问题的3件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提出了审查意见。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的标准,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情形下的搬迁费标准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工作指引(试行)相关文件中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一般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财物,与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财产,在表述上存在不一致等。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法工委已经函告制定机关研究处理、落实整改,并提出了适时修改、慎重处理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保障纠正案例有成果。及时将纠正案例汇总梳理,用以指导后续工作的开展,并根据要求报送上级人大。近5年来,我市入选全国、全省备案审查案例29件次。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近5年来各级人大审查纠正的典型案例选编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这是将地方经验上升为全国示范案例的载体,也是展现各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实绩的舞台。在选编的109件市级人大常委会案例中,我市有多件入选,为国家层面加强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贡献了宁波经验、宁波解法。
(三)探索审查纠正聚合力。2024年,法工委探索首次与市司法局开展涉及不公平对待企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审查,对23件市级单位反馈建议“继续保留”和“拟修改”的政策文件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项论证,形成共识后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集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四、坚持创新工作机制,力促工作能力“有提升”
(一)持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创新。法工委在既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基础上,针对重点环节,坚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径。完善备案文件社会公开机制,通过宁波人大网站等途径开设备案文件公开栏目,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便于公众查询和提出审查建议。同时,拓展审查工作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渠道,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征集意见工作范围,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深入了解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夯实备案审查民意基础。如2024年3月,慈城镇基层立法联系点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和社区居民参与《慈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考评办法》的审查,使审查更接地气,彰显了审查实效。
(二)坚持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联动推进。法工委在日常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与各区(县、市)人大的联系、沟通、协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思路和方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人大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努力形成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联动发展、协调推进的局面。2024年,各区(县、市)探索了一系列备案审查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如江北区人大通过任命“法治审查员”扩大专业人士参与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慈溪市人大通过代表联络站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象山县人大对县政府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宁海县人大“三重一体”打造备案审查工作新格局的做法,获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肯定。同时,指导推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法工委按照“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持续推动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扎实开展。2024年重点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全覆盖,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本级人大报告延伸至乡镇,将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向县级人大报告的范围。
(三)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培训交流。举办面向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司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专(工)委以及相关乡镇街道的全市备案审查工作交流培训会,及时总结交流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同志和知名专家进行专题授课,着重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政策法律要求、工作实务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并针对实践中相关问题专门赴有关区(县、市)面向乡镇街道人大、政府一线操作人员“点对点”开展业务指导。
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关方面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专业工作力量仍存在欠缺,审查实效和跟踪监督力度有待增强,公众参与度仍不够高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完善。
下一步,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扎实推进,不断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一)抓好贯彻落实,完善工作制度。做好修改后的监督法和新出台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工作,及时修改完善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等制度,积极稳妥将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进一步拓宽文件备案公开渠道,细化审查标准,推进工作衔接,及时收集各地特色经验做法并进行提炼、固化,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效能和工作基础。
(二)强化基层基础,提升审查实效。继续扎实推进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推动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持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做好审查建议的处理工作,将备案审查与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年度监督等工作更加紧密结合,邀请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相关利益主体等多方参与备案审查,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倾听各界意见,提升备案审查民主含量和工作效能。
(三)加强上下联动,提高工作能力。加强上下沟通和工作协同,及时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和上级人大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区(县、市)、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推进,提升工作联动发展能力。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强化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