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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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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6-16 15:45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关于2025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肖子策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办公厅、研究室、各专(工)委的支持和协助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总要求,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努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按照“有件必备”工作要求,实现备案范围全覆盖

    落实党中央“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按照上级人大工作部署,推动将市级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现市本级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召开有关制定机关参加的调研座谈会,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备案程序等进行论证沟通、衔接协调,在观念和机制上推动破除备案审查全覆盖工作障碍。

    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4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地方性法规10件(附件1),全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收到各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3件,其中,市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20件(附件2),市监委规范性文件2件,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规范性文件6件(附件3),各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1件(附件4)。此外,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4件(附件5)。

    法工委在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接收、登记,对存在备案文件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开展市县乡三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底数和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形成整改建议清单,发送并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落实。

    二、增强“有件必审”工作合力,加大审查工作力度

    (一)主动开展全面审查。坚持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主动审查工作机制,将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涉及的事项和内容,及时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工)委反馈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辅助审查“外脑”作用,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审查研究。2025年,共分送专(工)委审查50件次,委托第三方审查36件次。

    (二)积极开展重点审查。在对所有报备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审查中意见较为集中的《宁波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等5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审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研究、咨询专家论证等方式,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三)稳妥推进专项审查。2025年,主要开展了两项专项审查工作。一是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审查工作,对《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宁波市推动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5—2027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8件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问题进行专项审查,并函告制定机关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不适应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规定进行清理。二是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纠正的“要求外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地户籍”案例,协调相关部门对涉及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并督促制定机关及时研究处理。

    (四)认真办理审查建议。认真办理上级人大移送和有关公民提出的对《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要求(试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宁波市中心区范围实施交通新四禁方案的通告》《关于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在房改中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法工委会同有关专(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审查,多次向审查建议人核实有关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召集有关单位集中研究论证,依法依规处理好审查建议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关于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今后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经审查研究,该规定与《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和停车设施条件确定的调控要求投放车辆”存在不一致,也与国家十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不吻合。另外,指导相关区(县、市)人大稳妥审慎处理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协助做好与上级人大和有关方面的沟通、答复、反馈等工作。

    三、遵循“有错必纠”工作原则,保障审查监督实效

    (一)稳妥处理存在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总体上能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精神,契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但除了上级人大移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审查建议外,在年度日常审查中也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以及表述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等问题。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工委会同有关专(工)委与制定机关进行深入沟通协商,并召开专题审查座谈会,对存在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提出了审查意见,并函告制定机关,要求认真研究处理,适时予以纠正,并及时复函反馈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了相关问题处理及修改工作计划。

    (二)开展审查意见办理情况跟踪监督。为了督促审查意见落实,保障法律监督实效,法工委对以往年度提出的审查意见办理情况开展调查,对尚未落实审查意见的《关于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等4件规范性文件,与相关单位多次座谈对接、了解实际情况,并督促反馈规范性文件处理、修改计划,切实做好审查后半篇文章。

    此外,2025年,法工委对2024年全市各级人大的审查纠正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根据要求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我市有4件案例入选《2024年浙江省规范性文件审查纠正案例选编》。

    四、坚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一)推进工作机制建设。做好《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实施工作,推进落实联动审查、移送审查工作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数字化智能化应用赋能备案审查队伍建设等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坚持通过宁波人大网等途径推进备案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提出审查建议。拓展备案审查听取基层意见建议渠道,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工作职能,依托“代表夜聊”“街道居民议事会”等人大特色议事平台,倾听民声、征集民意。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四维度”助推备案审查工作提质增效经验做法在《浙江人大信息》刊登。

    (二)强化上下联动协同。加强上下沟通和工作协同,及时学习、深入贯彻中央和上级人大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区(县、市)、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推进,进一步提升工作联动能力。选派专员加入省人大备案审查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建设专班,协助梳理备案审查8个领域158项审查规则,并通过案例训练提升模型审查能力。指导推动各区(县、市)人大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固化、提升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有效工作经验,持续健全工作机制,6个区(县、市)已经完成有关工作。

    (三)加强工作培训交流。组织开展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委以及相关乡镇(街道)的备案审查工作交流研讨,及时总结交流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进行专题授课,着重就省条例的贯彻实施、审查纠正典型案例以及日常工作实务等进行培训。以全市人大监督工作座谈会的召开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为契机,对有关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成果和工作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形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汇编》《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引及案例汇编》两册实务工具书,并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街道),为日常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2026年,法工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修改后的监督法和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扎实履职、积极探索、强化落实、增强实效,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进步。

    一是强化联动衔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方面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作,推进备案审查与法院附带审查司法建议之间的联动衔接,针对司法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司法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和审查标准,督促司法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开,提升备案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强化公众参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备案审查工作畅通民意、汇聚民智的机制和方式,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打造成备案审查工作前沿阵地,根据实际需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征求基层有关方面对相关问题、条款的意见,将专题听取基层意见纳入重点审查工作范畴,扩大备案审查调研渠道和民主基础。

    三是强化跟踪督促,增强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坚持纠错工作的原则性和方式方法的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运用询问、函询、调研、通报等方式,开展备案审查“回头看”工作,跟踪了解纠错工作进度,督促制定机关明确提出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限,确保存在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防止久拖不决,保证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四是强化联系指导,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坚持常态化指导推动区(县、市)、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调研,重点推进落实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研究,在对文件进行梳理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充分运用省人大智能化审查系统,继续组织备案审查工作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推进市县乡三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协同发展,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