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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新能源化的决定
  • 阅读:
  • 时间:2024-12-17 11:37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2024年12月9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建筑新能源化,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促进城乡建设全面绿色转型,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建筑新能源化的时代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产学研贯通、全社会协同的工作体系,在建筑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全寿命周期内,以节能降碳为目标,全面加快新能源的生产、推广、使用,强化建筑用能的科学管理,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新能源与建筑的深度融合。全市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城市新能源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完善本地区建筑新能源化的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实现路径和保障措施,建设绿色低碳、舒适宜居、智能安全的好房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二、积极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发展。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职责明确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协同推进机制。按照“宜建则建、能建尽建”原则,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按规范设置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推进既有建筑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对屋顶或墙面实施新能源化改造,打造一批“建筑+光伏”绿色示范项目。以光伏建材化为突破点,促进光伏技术与建筑有机结合,重构建筑肌理。推进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交互为一体的“光储直柔”技术应用,加强微电网、智能电网建设,实现建筑能源的自我管理和科学调度,提高建筑光伏发电接入和消纳水平。

    三、积极推进建筑用能多能互补。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能源等相关部门充分研究当地资源禀赋和能源需求,因地制宜指导推广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源热泵、地源热泵、中深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技术在各类建筑中的应用。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加装余压余热回收装置,为周边区域建筑供热供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进智能充电桩建设,新建住宅建筑机动车车位均应具备直接装表接电条件,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工业园区、公共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重大片区开发,打造一批新能源技术规模化应用示范场景,试点建设区域能源保障中心,创建新能源高水平综合利用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和绿色生态城区。各地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建设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推进可再生能源在乡村的应用。

    四、积极推进建筑绿色建造和低碳运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建筑节能降碳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优化新建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和工程项目验收关。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风能,减少能源消耗。采用高效节能门窗、墙体材料和低碳设备、智能照明系统,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提升建筑能效。优先选用获得绿色认证的建材产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造和装修,提高建筑预制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加强老旧建筑修缮改造和保留利用,聚焦空调、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和外墙、门窗等重点保温隔热部位,分类推进建筑设备更新,推动节能、低碳、宜居综合改造。加快家电产品以旧换新,提高终端用能设备电气化率。推动建筑领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

    五、积极推进建筑用能数智化管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完善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建筑用能数据共享。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深化数字技术与新能源应用的融合,规范和引导各类建筑设计安装建筑用能数智化管理设备,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有远程传送功能的能耗监测设备及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平台管理部门要落实建筑运行能耗和碳排放数据采集、报送、统计、分析、监测、反馈、预警、公布等责任,及时指导重点用能和用能异常单位进行能效诊断,依法建立数据公开公示制度和数据要素授权运营机制。用能单位应积极利用相关平台大数据开展自我评估,优化用能结构,加强能效管理和节能改造。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诊断服务,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运行维护。

    六、积极推进建筑新能源化产业创新融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建筑新能源化相关产业跨越式发展,塑造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支持在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聚焦高效智能光伏组件、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氢能源等领域方向,部署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着力突破一批前瞻性应用性技术。做大做强智能光伏、太阳能电池及储能等新能源产业子集群,积极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新型建材、建筑新能源化设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培育信息科技、咨询管理、商贸会展等服务产业,构建完善的建筑新能源化产业链。推动退役光伏组件、储能设备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技术和相关产业发展。

    七、不断强化建筑新能源化政策保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财政资金、价格、税收、人才等方面支持政策,全面加快推进新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建筑节能降碳改造。设立绿色建筑发展相关专项资金,对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给予资金补助。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建筑新能源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大力培养、引进绿色低碳领域高端人才,开展产学研合作协同,支持高校院所加快新能源、碳排放管理等学科建设。逐步建立建筑领域从“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政策体系,完善建筑领域能(碳)预算管理制度。

    八、不断强化建筑新能源化工作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强化法治保障,依法依规加强对建筑新能源化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目标管理,加强要素保障,推动建筑新能源化应用推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加强建筑新能源化产业相关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行业协会(学会)要规范开展建筑新能源化工作交流活动,加强政策宣贯和技术推广。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建筑节能降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建筑新能源化的全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