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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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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8-12-11 15:25
  • 来源:宁波人大网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号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1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8月20—22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余红艺、陈炳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华长慧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市人大代表。15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根据市长毛光烈提请的议案,会议听取了市城管局局长徐志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会议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的监管及其设施的维护,解决城市排水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正确规范、引导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市长毛光烈提请的议案,会议听取了市建委主任虞银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修改说明。会议认为,《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自2001年施行以来,对做好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该条例的有些规定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现状已不相适应,结合实际对该条例作出一定的修改和调整是必要的。会议要求,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做好该条例修正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并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要求常委会法制工委做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工作。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王仁洲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财经委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上半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存在节能降耗压力加大,市场物价上涨结构性压力持续存在,水、电、土地等要素保障继续趋紧等新情况和新问题。会议指出,市政府要积极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继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着力推进节能降耗减排工作;深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研究,努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副局长章翠飞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会议同时指出了财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本级非税收入征缴进度缓慢,市本级预算支出进度有待于加快,财政收支矛盾仍比较突出等。会议要求,市政府要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保证重点支出资金需要;深化财税改革,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水平。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柴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主任车荣辉所作的关于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当前仍然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有待加强。会议指出,市政府要提高认识,把发展农村(社区)文化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要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文化阵地建设;要加强队伍建设,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提供保障。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规划局副局长郑声轩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该规划以区域协调、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优美为基本原则,确定了城市近期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以及建设的重点和时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宁波实际,能够指导宁波市近期开发建设。会议作出决议,原则同意该规划。会议要求市政府要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时,同时报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
      八、会议审议了“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事项。根据市长毛光烈提请的议案,会议作出了关于授予刘浩清、李英伦、沈晖等3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市长毛光烈和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任命胡谟敦为市财政局局长、于国利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做好常委会下半年工作提出要求,希望全体组成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和在我省考察工作时重要指示的精神,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
      2.审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3.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4.听取和审议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7.听取和审议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的报告;
      8.审议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9.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城市近期规划(2006—2010)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今年5月18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该规划于2005年根据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精神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要求组织编制。它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是城市近期建设安排的基本依据,对于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职能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宁波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的区域发展战略,曾多次听取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衔接并反复进行技术论证,并于去年通过了技术审查和成果会审。根据会审纪要,规划在会后又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和《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现提交《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请予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情况报告
      宁波市规划局局长李定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国家和省、部关于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要求,现在,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我市本次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进一步加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要求,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指导下进行编制的。它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分阶段实施的动态规划,具有较强可操作性。规划侧重于城市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的研究,重点根据“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中心城区公共基础设施、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的项目进行合理安排和落实。近期建设规划的滚动编制,改变了以往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不足,是对城市未来5年发展的把握,是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城市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作为引导城市建设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具有更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规划编制过程
      本次近期建设规划于2005年3月18日开始编制,经历了现状调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修改完善、规划报批五个阶段。2005年10月28日规划通过初步审查,2006年3月8日通过技术审查,7月14日通过会审。8月城市总体规划通过国务院批准后,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国务院批复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并与9月底确定的“中提升”重点项目以及2007年3月16日定稿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其子规划充分衔接和落实,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5月21日上报并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7月23日,市政府组织召开规划征询会,按照会议意见,我们对规划成果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10日,按照审批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现提交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
      三、规划基本思路及特点
      1、基本思路
      本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是: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提升”战略为中心,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规划全过程。主要在评价和总结前版规划基础上,针对我市建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十一五”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明确各类用地和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落实今后五年的重点建设项目。
      规划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强调规划可操作性,研究重点发展地区建设引导、土地供应计划,规划实施机制。
      2、规划特点
      (1)与“十一五”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密切结合
      规划抓住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与本次规划期限一致的良好条件与契机,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与土地利用规划大纲充分衔接基础上,将该规划的产业、社会事业、环境保护等内容在空间上整合与落实,从而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协调统一发展,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突出规划的务实性和行动性
      为使近期建设规划更具可操作性,加强了现状调查和规划意见征求工作。规划过程中进行认真的现状调查和全面的基础资料收集,多次与各区政府、市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和征求意见,对规划方案作反复修改;规划成果形成后,在规划网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将规划做实、做到位。
      (3)通过控制与引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弹性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据,重点放在政府必须承担的公益性非市场行为建设,如公共基础设施、绿地建设、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划予以空间、规模、项目的落实,并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严格控制和实施;对市场行为的各类建设,规划实行总体把握和实施引导,提出建设原则和指标控制体系,进行空间布局安排和规模增量控制,即保证城市的合理、有序、协调发展,又便于规划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规划还针对城市不同地区的特点,结合行政区划,提出各区发展建设要求,包括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建设重点和重点解决问题,为各区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四、规划主要内容
      1、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中心城范围,包括三江片、镇海片、北仑片。规划期限为2006至2010年。
      2、发展规模
      预测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将达到220万人左右,其中三江片规划人口165万,北仑片规划人口40万,镇海片规划人口15万。
      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规模为265.8平方公里,其中三江片为161.3平方公里,北仑片为75.9平方公里,镇海片为28.6平方公里。规划新增城市建设用地66.4平方公里,其中三江片增加40.2平方公里,北仑片新增21.8平方公里,镇海片新增4.4平方公里。
      3、重点发展地区
      以实施“中提升”战略为中心,围绕完善和强化“六大功能”,确定规划期内的重点发展区域,分为新区、旧城更新区二类。
      新区6片:东部新城、湾头地区、镇海新城、鄞州新城、江北西区、北仑片临港工业区。重点建设东部新城中央商务区、湾头地区、浙东生产性港口物流园区、宁波保税区、鄞州南部商务区;旧城更新区11片:鄞奉路滨江商务居住区、长丰-宁丰村及钟公庙地段、原火车北站地段、甬江东南岸区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启动区地段、王家弄地段、潘火地区、镇海老城、小港沿江地段(小峡江地段)、北仑新碶、大碶老街地段和非成套房改造地块。重点建设三江中央商务区、铁路南站客运枢纽地块、科技文化创业区、长丰滨江休闲居住区、都市文化旅游商贸区。
      4、空间布局
      (1)发展方向
      三江片重点向东发展,初步形成东部新城框架。适度向南、向北、向西发展,完善鄞州新城建设,加快北部地区的开发建设步伐。继续完善、集约发展各类工业园区;镇海片重点向西发展,继续建设宁波化学工业区;北仑片沿海岸线发展,加快临港、临海工业和南部生活区建设,同步建设规划范围外梅山岛、春晓镇。三江片、北仑片、镇海片形成相向发展的态势。
      (2)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69.5平方公里,比现状增加15.1平方公里。加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
      规划公共设施用地面积为26.9平方公里,比现状增加9.2平方公里。
      工业用地面积为65.9平方公里,比现状增加9.1平方公里。
      仓储用地面积为7.7平方公里,比现状减少0.4平方公里。
      5、名城保护
      凸现反映名城发展轨迹的“名城风貌展示线”和反映港口城市特色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线2条线;重点实施月湖西区、伏跗室永寿街、郁家巷3个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扩建天一阁博物馆。加强标志性建筑环境氛围的保护、烘托与协调。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从源头着手,通过对污染物的控制与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与要求。
      规划绿地面积33.96平方公里,其中公园绿地面积27.1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3平方米。绿地面积比现状(因统计口径不一致,低于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指标)增加15.22平方公里,人均绿地面积增加4.9平方米。
      7、综合交通
      (1)对外交通
      到2010年,基本形成现代化港口物流中心。
      形成以绕城高速公路为核心的“一环五射”高速公路网基本框架,以宁波市区为中心的“213”高速交通圈,同步实现宁波港主要港区至疏港高速公路10分钟左右的交通圈。新建公路主枢纽场站4个。
      初步建成以电气化对外铁路干线为骨干,以“南客北货”场站布局为节点,干支相连、客货分流的现代化铁路网络体系,成为区域性铁路客货运输枢纽。
      (2)城市交通
      建设“十三联”干道系统,建设12座跨江大桥,48条主次干路,加快支路建设,对有条件的卡口进行改造。
      分二期建设44个公交场站、10条公交专用道,争取开工建设轻轨1#线,每年至少增加2000个公共停车位。
      8、基础设施
      (1)给水工程
      2010年中心城需水量为220万吨/日,水厂规模为270万吨/日。
      近期建设白溪水库引水工程、东钱湖水厂及输配水管道工程、皎口(周公宅)水库引水(包括50万吨/日毛家坪水厂)及城市供水环网工程、北仑水厂与江东水厂沟通管道,姚江大工业供水工程等。
      (2)排水工程
      2010年中心城污水量为17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为100万吨/日以上,新增处理能力80万吨/日以上。
      新建污水处理厂6座,扩建2座;建设污水主干管140公里;新建污水提升泵站14座,改造5座。城市中水回用率达到集中处理量的20%。
      (3)电力工程
      2010年中心城负荷达2606万千瓦。
      近期共建2项500千伏输变电工程,10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37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4)其他基础设施
      根据近期发展要求,按照规范、规定和相关规划,提出电信、燃气、热力、环卫、内河、防灾等方面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建设项目。
      9、重大项目
      (1)空间布局构想
      大致分为三江片和临港片两个片区。三江片,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临港片(北仑、镇海),继续加大港口开发力度,加快临港大工业发展。
      (2)重大项目安排
      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围绕“中提升”发展战略,确定近期重大建设项目,共投入资金约2865.16亿元(市“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在“十一五”期间的规划投资)。按照空间布局构想,落实项目用地,并在资金、政策、审批等方面予以重点保证和倾斜。
      10、实施措施
      为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规划分2006-2007和2008-2010年两个建设阶段,并与土地供应计划进行衔接,对规划深化编制、规划管理和法制化建设,人口、产业、土地、环保、农村城市化、体制等重点问题的政策措施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要意见修改说明
      8月10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会议听取了近期建设规划成果汇报,提出了规划推迟提交人大审查的原因;仓储用地面积减少的原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占住宅总量比例确定依据;增加城乡统筹内容;公共停车位数量确定依据;要与《宁波生态市建设规划》衔接等六条意见。根据这六条意见,现说明如下:
      1、关于规划推迟提交人大审查的原因,在前文“规划编制过程”中已作了说明。
      2、关于仓储用地面积减少的原因,主要是镇海片现状1平方公里仓储用地规划调整为其他用地。三江片、北仑片仓储用地均为增加。
      3、关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占住宅总量比例,目前正在制定具体方案,下步将根据实际需求逐年安排,规划不作具体指标确定。
      4、城乡统筹作为规划理念贯穿于整个规划过程,具体体现在生态环境一体化、旧村改造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和建设引导、城中村改造等方面。
      5、根据对近期机动车增长速度的预测,参考国内城市采用每新增一辆客货车增加1.2个停车位(其中1.0个配建车位、0.08个公共停车位、0.12个路侧停车位)的标准,计算近期每年至少新增2000-2500个公共停车位才能保证“停车难”问题不继续恶化,考虑城建资金巨大压力,建议采取各种措施,每年新增2000个公共停车位。
      6、与《宁波生态市建设规划》中的指标体系、近期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工程、实施措施等内容进行衔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审查意见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规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我委于今年6月12日听取了市规划局关于《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况报告,7月20日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又专题听取了规划局编制及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对近期建设规划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近期建设规划是根据建设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规[2002]4号)中进一步加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指导下进行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未来5年发展的把握,是引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编制侧重于城市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的研究,并对公共基础设施、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的项目进行合理安排和落实,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分段实施的动态规划,弥补了以往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的不足,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能较好地体现协调发展与弹性发展的原则,实现与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提升”重点项目的有效衔接,为宁波市跨越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二、编制规划的广泛性和可行性
      近期建设规划于2005年3月开始编制,分现状调查、方案编制、审查论证、修改完善、规划报批五个阶段。2005年10月规划通过初步审查,2006年3月规划通过技术审查,7月14日通过会审。《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于2006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近期建设规划于2007年5月2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实地踏勘、资料收集、现状调查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征求各区、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规划部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疏理,逐条逐项研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几易其稿,近期建设规划日臻完善。
      从近期建设规划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看,规划始终以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中提升”战略为轴线,依托“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穿于全过程,确定了城市发展方向、发展重点,明确了空间和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着重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对城市空间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发展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化,并对重点发展地区、各区建设引导、土地供应计划,规划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措施。规划内容涉及九个方面,较为全面,并着重突出务实和可操作性,目标和要求更为细化,同时还适当考虑规划的前瞻性,使规划预留发展空间,既符合城市合理、有序、协调发展的要求,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我市“十一五”时期的五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对指导我市又好又快的城市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体上看,近期建设规划以区域协调、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优美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城市近期的建设重点、实施时序和合理的空间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宁波实际,是可行的。
      三、几点建议
      根据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认为,市政府对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是高度重视的,内容全面,基础资料翔实,体现了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实施好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一定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基本原则,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切实加强与土地合理利用、环境资源保护等相衔接,广辟投资渠道,加快规划项目的实施;推进中要充分考虑财力、物力的可能,从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文化条件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提高城市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
      (二)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市政府要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前瞻性、科学性的研究,建立健全各种检查和监督的有效机制;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确保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得以有效实施。
       (三)要认真贯彻近期建设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市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发展、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经过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防止执行规划的随意性。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时,应报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决议
      (2007年8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政府关于《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会议原则同意该《规划》。
      会议认为,《规划》以区域协调、社会和谐、资源节约、环境优美为基本原则,确定了城市近期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以及建设重点和实施时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宁波实际,能够指导宁波市近期开发建设。会议建议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妥善解决好资金、拆迁、土地等突出的矛盾,加快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进程。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近期建设规划顺利实施。会议要求市政府每年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时,应报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

      关于200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王仁洲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汇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下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上半年,我市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深入实施“六大联动”,扎实推进“六大提升”,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经济社会呈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
      (一)主要指标完成良好
      初步核算,上半年全市生产总值1544.3亿元,增长14.7%,增幅高于年初目标2.7个百分点。其中一产59亿元,增长3.4%,二产848.6亿元,增长14.8%,三产636.7亿元,增长15.8%。农业生产保持稳定。农业总产值95.7亿元,实际增长3.3%。工业经济产销两旺。全社会工业总产值4189.4亿元,增长25.7%,其中规上工业产值3453.6亿元,增长26.7%。规上工业产销率97%。投资增幅稳步回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12.1亿元,增幅从二月份的-7.3%回升到3.2%。实际利用外资12.9亿美元,增长7%。外贸进出口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258.9亿美元,其中出口174.7亿美元,进口84.3亿美元,增幅分别达到38.4%、35.9%和43.8%。消费市场日趋活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4.4亿元,增长16.7%,高于年初目标3.7个百分点。港口运输增势强劲。宁波港区货物吞吐量1.67亿吨,增长13.6%。集装箱吞吐量443.1万标箱,增幅38.7%,高于年初目标18.7个百分点,增速列全国第二位。物价水平总体稳定。居民消费价格上涨2.6%,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二)科技创新势头较强
      创新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下发实施《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一批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正加紧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进展良好。宁波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研发园区入驻各类研发机构23家。科技投入不断加大。规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和购置技术成果费用分别达16.3亿和2.4亿元,增长56.7%和18.1%。财政科技投入5.4亿元,增长62.9%。创新成效比较显著。获专利授权4698件,增长81.6%,其中发明专利111件,增长42.3%。高技术产品产值增长69.7%,高出规上工业增幅43个百分点。新产品产值比重13%,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
      (三)结构调整步伐加快
      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3.8:55:41.2,第三产业比重比去年底提高1.1个百分点,三产拉作用明显。投资结构加快调整。服务业投资299.2亿元,增长11.1%,高于全部投资增幅7.9个百分点。国家重点调控的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高能耗行业投资下降24.6%,鼓励发展的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分别增长56.5%和94.6%。外贸结构趋于合理。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4%和40.1%,分别高于出口增幅8.1和4.2个百分点;进口增幅连续4个月超过出口,上半年进口增幅快于出口7.9个百分点。
      (四)质量效益快速提升
      工业企业盈利水平大幅提高。规上工业实现利税292.1亿元,利润177.4亿元,分别增长44.3%和54.6%,增幅同比分别提高41.8个和56.3个百分点,同期亏损额下降8%。工业效益得分213分,同比提高18.7分,高于年初17.3分。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实现一般预算收入381.6亿元,增长37%,高于年度目标27个百分点。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77.5亿元,增长34.7%,高于年度目标22.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75元,增长9.9%,高于年度目标1.9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现金收入6319元,增长9.2%。
      (五)发展动力持续增强
      重大项目稳步推进。上半年重点工程完成投资180.4亿元,占年度任务的45.1%,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杭甬城际客运专线、逸盛PTA等项目前期稳步推进。奇美电子二期、甬台温铁路等续建项目有序推进,绕城高速西段有望年底通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已全桥贯通,宁波钢铁一期建成投产。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启动农村宅基地供应制度和置换工作的改革试点。引航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宁波高新区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出台《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要素保障工作力度加大。土地方面,年初预安排下达1420公顷土地使用计划,及时补报省重点工程项目。电力方面,到7月底共投产500KV工程2项,220KV工程8项,110KV工程18项,共新增容量459万千伏安。资金方面,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6家,募集资金58.8亿元。召开重点项目银企洽谈会,融资104亿元。
      (六)节能减排力度加大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一批项目顺利推进。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14个重点项目进展良好,镇海污水处理厂和北仑电厂五台脱硫装置已建成投运。一批在建治污项目进展良好。环境整治检查力度加大。开展全市粘土砖瓦窑专项整治行动和饮用水源、危化企业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鄞州铜盆浦、余姚丈亭镇酸洗加工区两个重点区域基本完成整治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所下降。上半年COD和SO2排放量分别下降7226.9吨和6.5万吨。城市空气质量达二级以上标准的天数163天,比重进一步提高。
      (七)统筹发展有序推进
      新农村建设进展良好。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19家。新启动建设21个产业化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新增66个示范村和324个整治村。农村社会事业继续巩固。中小学校舍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改造达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劳动力培训、下山移民搬迁等有序推进。区域统筹发展稳步推进。环象山港交通规划全面启动,余慈两市空间详规审定,一批促进统筹发展的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进展良好,梅山岛、中心城区十大功能区块等重点区块开发进度加快。
      (八)社会民生继续改善
      上半年,以“十方面实事”为主的社会民生工作进展顺利。财政支出进一步向民生倾斜。用于环境保护、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财政支出分别增长56.1%、28.9%和24.1%,高于一般预算支出增幅33.6个、6.4个和1.6个百分点。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新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6.1万、11.9万、10.4万、21.6万、8.5万人。就业和再就业机会增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7.2万个,实现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3.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04%,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住房、教育、就医、出行等问题继续缓解。40万平方米在建经济适用房总体进度达到40%。农村教育完成改造项目130个,12万平方米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全部开工,386所学校通过标准化验收。每千名人口社区责任医生数达0.55-1.6名,实现年度目标。以县为单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70%。中心城区新辟公交线路5条,优化公交线路12条。新建改建农村联网公路242公里,建成港湾式停靠站300个。“平安宁波”建设成效较好。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28.6%、6.6%和16.9%。五类恶性案件下降19.8%,“两抢”案件下降19.4%。
      上半年经济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是:项目推进难度加大,投资增幅和年初目标差距较大;企业能耗总量有上升趋势,节能降耗压力加大;食品类和居住类商品价格涨幅较大,其中猪肉价格上涨22.5%,上半年房价涨幅达5.3%,6月份当月上涨6.9%,市场物价上涨结构性压力持续存在;水、电、土地等要素保障继续趋紧,企业用工矛盾日益突出。总的来看,当前经济高增长的基础并不稳固。下半年,随着国内外宏观环境进一步趋紧,石油价格高位波动及出口退税政策的作用显现,预计部分经济指标增速可能有所回调,经济走势将趋于平稳,但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仍有望实现。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做好下半年工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上来,认真贯彻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突出重点,努力完成年度目标;强化创新,促进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有为,不断改善民生环境。着重抓好六方面工作。
      (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一是建立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制度。成立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创新型城市考核评价体系,在创业投资等方面尽快出台一批扶持政策。二是加快建设创新服务体系。重点建设检测中心、创新设计服务中心等十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动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创业投资体系。三是以自主创新推进产业升级。以研发园区、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软件产业园为重点,引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研发设计机构,推进设立市级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依托乙烯、奇美电子等龙头项目,强化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快建设石化、光电等重大产业基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做好开发区(园区)扩容、升级、新设的前期准备,推进工业小区调整。
      (二)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提升开放水平
      一是加快外贸结构调整。继续推进科技兴贸,重点抓好北仑新区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建设,争取鄞州区成为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积极扩大品牌产品出口,促进外贸结构调整,积极扩大进口。二是提高利用外资水平。重点促进浙洽会签约项目转化,加快推进台塑、汇丰银行等重大外资项目,搞好外资项目服务。三是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组建市外经贸商会,扩大境外工程承包,稳妥推进境外实业投资。四是推进区域开放合作。着重做好与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衔接汇报,力争长三角区域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市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继续推进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推进与衢州等地的资源和产业合作。
      (三)切实缓解要素制约,保持投资适度增长
      一是狠抓重大项目和重点领域。加快镇海炼化大乙烯、甬台温铁路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轨道交通、杭甬城际铁路客运专线等项目前期,尽早形成开工条件。同时,加快推进一批港口交通、社会事业项目。努力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促进投资回升,保持投资适度增长。二是切实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加强对项目前期及项目建设的领导,强化领导现场协调办公制和所在地政府责任制,推进解决征地拆迁、政策处理等难题。三是努力缓解要素制约。土地方面,继续报批一批省重点工程,争取更多的土地利用总量与追加规划指标。加快土地指标下达,全力推进项目供地进度。继续做好存量土地清查,加快推行工业用地招挂拍,着力引导产业转移。资金方面,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推出一批社会融资项目。
      (四)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一是完善节能减排政策制度。运用硬手段,完成节能减排硬任务。出台《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在脱硫电价、污水处理、水资源收费等方面调整完善价格和收费体系。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实施循环经济“十大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14个重点项目,争取一批项目获得国债资金补助,努力新增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三是促进重点领域节能。实施重点领域压产限能,关停一批高耗能企业,全面清理砖瓦窑企业。四是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中心镇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设施,争取明年底前全部投用。完成镇海宁波化工区整治任务,确保三个重点区域顺利摘帽。
      (五)稳步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一是继续推进新农村建设。推进新一轮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做好省市级农家乐特色村和示范点认定,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年底前三分之一成片推进镇(乡、街道)完成整治任务,年内实现农村垃圾三级处理网络全覆盖。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建设,健全县、镇、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和疾病预防体系,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改造。二是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重点是加快象山港大桥、杭州湾大桥余慈连接线、曹娥江引水工程、“五路四桥”等一批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推进沪杭甬客运专线、杭州湾保税物流中心等项目前期,加快开发中心城区十大区块、春晓工业园区、梅山岛等重点功能区块。
      (六)持续改善民生民事,着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继续抓好“十方面实事”。兑现新增财力70%用于改善民生的承诺,确保完成全年计划工作任务。二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适时召开全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会议,出台《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意见》等政策,为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就业、子女入学等提供初级公共服务体系。三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城镇低标准养老保险和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尽快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方案。修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全面建立门诊费用报销机制。四是努力缓解住房难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推进“城中村”改造,保持市场供求平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廉租房建设,扩大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和保障范围。五是保持市场价格水平总体稳定。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重要商品和生活必需品产销协调,做好“菜篮子”工作,保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六是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矛盾纠纷化解年”活动和“走进矛盾,破解难题”专项行动,妥善解决各类信访问题。加强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产及流通环节的安全防控。实施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关于宁波市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财政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宁波市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为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意见,请予审议。
      一、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党代会和“两会”精神,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了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此基础上,各级财税部门依法加强收入征管,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上半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81560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775364万元,为预算的62%,比上年同期增长34.7%。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1481411万元,为预算的43.4%,比上年同期增长22.5%。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40229万元,为预算的51.8%。基金预算支出完成83238万元,为预算的28.4%。
      上半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7289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3.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90139万元,为预算的59.4%,比上年同期增长29.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293882万元,为预算的36%,比上年同期增长11%。基金预算收入完成20057万元,为预算的27.5%。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4495万元,为预算的23.4%。
      上半年我市财政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各税种、各区域全面增收。上半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均超过30%,分别超过全省同期平均增幅8.2个和5.5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国同期平均增幅6.6个百分点,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了20.8个和16.1个百分点。分税种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其他地方小税全面增收,同比增幅均在30%以上。分区域看,各县(市)区的财政收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一般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幅均超过20%。
      (二)股份制企业和部分重点行业拉动财政增收作用明显。分企业类型看,上半年股份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税收收入均保持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尤其是股份制企业,上半年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74.8%,占税收收入比重达到35.4%,比上年同期提高了6.7个百分点。分行业看,上半年制造业、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及房地产业四大行业税收收入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45%、88.3%、60.5%和67.7%,占税收收入比重合计为73.8%,比上年同期提高了4.7个百分点。
      (三)出口退税增幅比上年同期明显提高。今年以来,由于预期出口退税率即将下调,我市外贸企业加快产品出口和有关退税手续办理进度,上半年全市共办理出口退税1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9%,高于上年同期17.2个百分点,完成财政部下达基数的169.7%。从各地情况看,江东区、江北区、海曙区、保税区、慈溪市、余姚市等6个县(市)、区超基数应负担数已经超过同期增值税地方部分的收入增量。
      (四)财政支出平稳增长,民生需求得到较好保障。上半年全市地方财政支出较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同比增幅均在24%以上,财政投入新农村建设达到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0.7%。财政资金支持的各项实事工作进展顺利,截止6月底,已帮助3.4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3个,开工建设12万平方米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解决23.3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新建村落文化宫150余个,民生需求得到较好保障。
      上半年全市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市经济持续发展,也有税收政策变动、加强征管等因素的拉动作用。一是税收政策变动促进财政增收约11.34亿元,其中:福利企业政策变动翘尾增收8.7亿元;实施年收入12万元以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政策、扩大城建税征收范围、落实新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到期等其他税收政策变动合计增收2.64亿元。二是压缩欠缓税、查补税款促进财政增收约9.8亿元。三是个别特殊因素促进财政增收约25.6亿元,其中: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和浙江中烟工业公司宁波制造部分别受益于国际原油价格回落和管理体制改革增收21.4亿元,部分新办发电企业翘尾增收4.2亿元。剔除上述增收因素的影响,财政收入增幅与我市经济增长基本相适应。
      二、下半年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
      上半年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良好为完成全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由于下半年财政收入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财政支出需求仍然较大,需要各级财税部门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全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
      从收入方面看,一是土地、资金等要素制约以及成本上升,对一些行业和企业影响较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市财政收入增速。二是投资增幅回落及上年基数较高,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收入增幅。三是浙江中烟工业公司宁波制造部由于去年年底集中调库(今年按计划分月调库),下半年税收收入可能出现负增长;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由于近期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上升,收入增长压力较大。四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即将实施对下半年收入的影响较难预计,出口退税率下调将挤压外贸企业盈利空间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下调将影响相关税收收入,福利企业及新办企业翘尾增收效应逐步减弱,压缩欠缓税款增收空间大幅减少。综上所述,今年下半年财政增收面临较大压力,预计全年我市财政收入增幅将呈现“前高后低、渐趋平稳”的态势。
      从支出方面看,一是年初预算安排时还有一部分需要支出的项目受财力所限未能列入预算。二是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要求增支的呼声强烈,要求增支的项目多、金额大。三是医疗卫生、社会事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等部分重点领域,还需要财政增加安排支出。
      三、完成今年预算任务的主要措施
      针对下半年财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全市各级财税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理财治税能力和水平,继续深化各项财税改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预计通过各级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和市本级今年可完成年初预算收入任务并有所超收。
      一是加强宏观经济分析,积极发挥财税职能作用。认真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对财税工作的影响,密切关注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出口退税机制调整等各项财税改革的进展情况和对我市财政经济的影响,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确保我市财政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按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等多种政策手段,鼓励自主创新,扶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循环经济,提升对外经济的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是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挖掘财政增收潜力,提高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稳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努力实现各项税收的应收尽收。切实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增加政府非税收入,实现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和结构优化。
      三是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确保重点支出资金需要。按月制定支出计划,进一步加快已确定项目的支出进度。在超收收入安排上,优先保障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民生支出需要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支出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把群众关心的实事工程办实办好。
      四是稳步推进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总结去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范围,今年确定了百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等20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纳入重点实施范围,同时扩大一般性项目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改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流程,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有效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继续深化各项改革,提高财税管理水平。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实施范围。以公共服务采购为重点,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服务类采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切实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全面推进“金税工程”、“金财工程”建设,为提升财税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关于2007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宁波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宝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市今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经工委先后听取了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贸易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和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到慈溪、宁海、北仑、鄞州等地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召开了财经委员会会议。现将综合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一)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深入实施“六大联动”,扎实推进“六大提升”,按照人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半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544.3亿元,同比增长14.7%,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59亿元,增长3.4%,第二产业增加值848.6亿元,增长14.8%,第三产业增加值636.7亿元,增长15.8%。基本保持了协调发展、速度较快、效益较好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
      一是农业经济保持平稳增长。上半年,全市实现农业总产值95.65亿元,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增长3.3%。二是工业增势强劲,效益继续提高。1-6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产值3453.6亿元,同比增长26.7%。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销售产值3351.4亿元,增长20.8%,产销率97%。在此基础上经济效益实现快速增长。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税292.1亿元,增长44.3%,其中利润总额177.4亿元,增长54.6%。三是第三产业继续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上半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23.7亿元,增长16.7%。在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方面,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为41.2%,比去年同期增加1.1个百分点。港口运输稳定增长。上半年宁波港区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1.67亿吨,同比增长13.6%,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43.1万标箱,增长38.7%,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在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增加的基础上金融运行平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四是外贸进出口仍高位增长,结构调整有所加快。上半年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258.9亿美元,同比增长38.4%,其中出口174.7亿美元,进口84.3亿美元,分别增长35.9%和43.8%。同时,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所扩大,纺织服装出口有所放缓,外贸结构向趋于合理方向发展。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
      财经委员会认为,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上半年我市经济形势总体是好的,各项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已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经济运行和未来发展还存在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已显得比较突出,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1、市场物价上涨偏快。上半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6,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1至6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呈逐月攀升趋势,6月份达到103.1。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涨幅较大。上半年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5.6%,16个种类中有12个上涨,其中猪肉、油脂、肉禽及制品、粮食涨幅分别达到22.5%、26.8%、16.4%、5.6%。食品类价格上涨加大了居民生活开支,尤其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影响较为明显。上半年我市房价涨幅回升明显,1至6月,市区三江片(海曙、江东、江北和鄞州四区)房屋销售价格累计平均涨幅为5.3%,涨幅比上年同期提高了3.1个百分点,且呈现逐月上涨势头,6月份单月上涨6.9%。随着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的趋紧,有可能造成房地产市场供给的进一步短缺,未来房价的走向值得关注。
      2、节能降耗任务仍然艰巨。通过全市上下的努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要完成预定目标形势依然严峻。工业结构加速重型化带来的压力日益加大。目前我市重工业总产值已占规上工业总产值的67.4%,重工业的发展势头明显超过轻工业。上半年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能耗同比增长11.4%,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业重型化加速带来的能源消费总量的刚性增长。随着一批重大临港工业项目的建成投产,重工业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总体耗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在产业结构调整短期内难以明显见效、高耗能行业短期内难以取得节能技术重大突破、高耗能企业退出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我市能耗指标要在去年下降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难度较大。
      3、开放型经济面临新情况。外贸出口压力进一步加大。从今年7月1日起国家调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从长期看有利于加快转变我市外贸增长方式,推动我市外贸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提高,但从短期看,将直接导致企业成本的上升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有可能导致部分产品出口市场的萎缩、订单的转移。加之我市以一般贸易和外贸企业出口为主、出口产品中劳动密集和低附加值产品比重较高,退税率调整对我市外贸出口影响程度有可能超过其他地区。此外,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人民币升值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和国际贸易摩擦形势将对外贸出口带来新的挑战。
      4、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与年度目标差距较大。由于受土地有效供给不足、项目审批难度大以及征地拆迁、政策处理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1-6月份,我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2.1亿元,同比增长3.2%,低于全国、全省水平,也低于10%的年度目标。从项目看,新开工项目个数和投资数分别为879个和41.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8%和35.7%。从区域看,重点投资区域上半年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下降较为明显。从产业看,我市工业投资从2006年初大幅下滑以来一直处于低位徘徊状态。1至6月工业投资完成288.43亿元,同比下降5.8%,其中限额以上工业完成268.71亿元,同比下降8.2%;制造业完成投资205.66亿元,同比下降5.7%。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乏力值得进一步关注。
      (三)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总体看下半年我市经济仍将处于相对有利的发展环境,但同时也存在不少不确定因素。为此,下半年经济工作要继续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紧紧抓住重点和难点,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继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要按照稳定一产、提升二产、发展三产的总体思路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要从改革体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等方面,鼓励和支持以港口进出口贸易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和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发展国际金融保险、国际运输、会展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培育创意、信息、研发、高新技术应用推广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充实提升商贸流通、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二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临港工业。三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强创新载体、创新基地和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四要加快外贸结构调整,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
      2、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着力推进节能降耗减排工作。要认真实施节能降耗减排综合方案,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技术。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减排经济政策,落实节能降耗减排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行业的过快增长。要着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利用,加大传统工艺、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力度,积极引导、鼓励应用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同时严格产业准入标准,严格新上项目准入门槛。要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努力使节能降耗减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积极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走入矛盾、破解难题”活动,转变工作作风,及时帮助解决一些群众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落实年度政府十大实事工程,高度重视就业、卫生、教育、社会保障和环境保护等问题。要加大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加快廉租房建设,明确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扩大建设规模和保障范围,进一步推进廉租房分配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继续加强价格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抑制物价过快增长,特别要加强对粮油、肉禽蛋、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测,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稳定市场价格的预警作用。稳步推进水、电、气等涉及到人民群众生活的政策性调价项目,慎重把握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幅度。
      4、深化对固定资产投资的研究,努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研究当前投资面临的情况和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投入,增强发展后劲。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推进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千方百计化解投资项目的要素制约,重点盘活工业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并加强投融资体制改革,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推进。要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环保、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要加大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入,支持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有利于产业升级的项目建设,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加大税收征收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保障了重点支出,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上半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381560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地方一般预算支出为1481411万元,完成预算的43.4%,比上年同期增长22.5%。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7289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3.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为190139万元,完成预算的59.4%,比上年同期增长29.3%。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为293882万元,完成预算的36%,比上年同期增长11%。市本级基金预算收入为20057万元,完成预算的27.5%,基金预算支出为14495万元,完成预算的23.4%。
      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财政运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引起关注和重视:一是,本级非税收入征缴进度缓慢。上半年市本级非税收入仅完成年初预算的35%,部分收入如教育费附加、罚没收入出现负增长;政府性基金收入只完成年初预算的27.5%,个别基金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半年未有收入入库。二是,市本级预算支出进度有待于加快。上半年本级一般预算支出3448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3.7%,其中,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支出分别完成年初预算的22.3%、23.1%和20.5%,补助下级支出完成预算的19.2%。三是,财政收支矛盾仍比较突出。今年上半年税收收入虽然大幅度增长,但存在较多的不可比因素,下半年经济运行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税收增长速度可能会有所放缓,财政收支矛盾仍然突出。
      为更好地完成2007年预算任务,做好2007年财政和税收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积极组织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费征管,做到各项税费应收尽收。要按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税源分析,强化纳税评估,注重税收征管薄弱环节的整治,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要关注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分析研究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原材料价格上涨、出口退税率下降、所得税两税合并政策对后续财源的影响,要加强专题调研,积极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保证重点支出资金需要。要按照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预算,督促各部门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支出。同时,当年财政增量资金要优先向新农村建设、科技创新、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倾斜,保证新增财力的70%用于民生工程,积极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要加强对预算支出项目和资金使用的动态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3、深化财税改革,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积极推进各项财税制度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改进转移支付制度,通过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加强对政府投资公司财务运作的监管,强化政府性债务的统一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4、强化法治观念,提高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预算的执行和管理,维护预算严肃性。要严格执行预算的报批和备案制度,对超收收入要及早考虑,按程序审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柴英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在我向大会作关于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报告:
      一、近几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效
      市委、市人大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始终把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环境。近几年来,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建设新农村文化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市委十届四次全会出台了《关于推进文化大市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的决定》。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特别是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迅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形成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热潮,逐步加大了扶持力度,仅2006年全市各级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就达2亿多元。全市已有6个全国文化先进县(市、区)、1个全省文化先进县,创建率名列全省前茅。

    (二)着力构建“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农村文化基础设施显著改善。以构建“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为载体,大力实施“东海明珠工程”,扎实推进村落文化宫建设,目前,全市共有省、市两级“东海文化明珠”97个,其中乡镇75个,乡镇覆盖率为83%,位居全省前列。全市行政村室内活动场地已有46万平方米,文化活动用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有1642个村,约占总数的62%;全市已建成市、县两级村落文化宫837个,约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31%,其中市级村落文化宫266个。认真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累计建成3358个“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基本实现了“共享工程”对农村、城市社区和学校的全面覆盖。
      (三)积极开展农村文化活动,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日益丰富。通过办文化与送文化的结合,以农民文化艺术节、农民读书节和“万场电影千场戏剧”进农村活动为龙头,各种文化下乡活动和群众自娱自乐的文化活动在各地蓬勃开展,全市活跃着1800余支业余文体队伍,集聚了23500多人的业余文体骨干,“万场电影千场戏剧”进农村活动深入人心,截止今年上半年,共放映电影25000多场、演出戏剧2400多场,财政补助1000多万元。59支民营职业文艺团队的兴起和运作也在相当程度上繁荣了农村文化生活。
      (四)认真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农村民间文化保护渐受重视。认真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命名了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传承基地,积极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艺术演出、展示和传承,梁祝传说等4个项目名列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进展顺利。1998年以来,我市已先后实施了两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为2004年我市开展实施有线广播电视通行政村工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截至2006年底,全市投入资金2098.8万元,实现乡(镇)和行政村有线广播电视联网率分别达到100%,安装有线电视13755户,广播电视覆盖能力进一步加强,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六)体育实施农民小康体育工程,农村体育事业长足发展。自2000年以来,共投入经费1.5亿元,建成了市游泳健身中心和老年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健身路径(点)1700多个,占全省的20%以上,全市98%的社区和60%的行政村拥有1个以上全民健身路径(点)。体育社团不断发展,作用发挥明显,已建有市、县二级体育社团169个,每年举办的各类群众性赛事和活动1000余场,有力地推动了群众体育活动的发展。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不断壮大,全市已拥有一支6600余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二、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这几年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与利用率不高并存。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得不到保证,设施面积不足,设备老化,难以开展正常的文化活动;同时,现有文化活动场地还存在利用率不高等问题。许多乡镇重视“东海文化明珠”和村落文化宫的创建活动,但创建完成以后的“东海文化明珠”、村落文化宫后续投入乏力,支持力度欠缺,运行状况不甚理想。
      (二)农村文化经常性事业经费投入明显不足与投入制度不健全并存。尽管近年文化事业经费总量有所增长,但与新增财力相比,与其他行业相比,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仍明显偏低,特别是保证农村文化健康发展的经常性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市本级用于农村文化建设的奖励、补助资金多年保持不变,已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文化建设的需要。而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文化事业的投入状况,主要取决于党政主要领导的个人认识和注意力,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一现象在乡镇一级尤为严重。相当一部分乡镇未将文化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投入制度明显缺乏刚性和持续性。
      (三)农村公共文化队伍建设弱化与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服务功能缺位并存。农村公共文化队伍年龄偏大、知识老化的情况较为普遍,在编不在岗和身兼数职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全市146个乡镇(街道)文化站核定编制357名,却缺编113名。文化站干部人事管理机制不活,人员长期固定,缺乏横向交流,特别对于文化站长,往往无法落实与其工作相当的待遇,也使人心趋于不稳。尤其是在乡镇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撤销了文化站,农村文化建设形势十分严峻。而市、县两级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群艺馆、文化馆等将大量的精力直接投入到各类节庆活动中,为基层提供辅导、培训等公共服务的功能日渐萎缩。
      (四)农村文化体育活动不多与部门分割并存。据调查,农民对自身文化生活状况满意度不高。有30.38%的农村居民对目前的文化生活表示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85.5%的农村居民表示,村里不组织或很少组织集体性的体育活动。同时,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较为突出。文化、卫生、体育等职能部门,科协、工青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当地的学校、企业都会开展一定的活动,但大都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缺乏共享共建的意识,造成了有限文化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三、今后一个阶段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要综合考虑群众需求、社会参与和政府承受,围绕基础设施、机构队伍以及文化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建设,夯实基础,创新机制,明确一个目标,把握三项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一)明确一个目标
      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全省农村文化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文化大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为导向,以乡镇为重点、村落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国办、民办并举,积极构建功能定位明确、人才队伍充实、活动形式丰富、管理机制灵活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到2010年,形成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人人享受文化”理念进一步推进,“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目标基本实现。
      (二)实施十项工程
      根据浙江省新农村文化建设十项工程的总体部署,立足我市实际,针对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通过大力实施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十项重点工程,以重点带全局,以工程促发展,全面开创我市农村文化建设新局面。
      1、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县有两馆(文化馆、图书馆)、乡有一站(文化站)、村有一室(文化室)建设的要求,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县、乡、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十一五”期间,实现城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二级馆标准,其他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建筑面积不低于国家一级馆标准。实施新一轮“东海明珠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期末,“东海文化明珠”乡镇覆盖率达到95%以上。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建设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站。
      以省级文化示范村为带动,以村落文化宫建设为抓手,建设集教育、娱乐、健身、休闲功能为一体的村落文化活动阵地。到“十一五”期末,所有行政村都有室内室外文化体育活动阵地,50%的行政村建有村落文化宫。
      2、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在“十一五”期间,通过二年努力,重点推进尚未通有线电视的20户以上自然村实现有线电视联网,基本实现各行政村建有广播室、有线广播“村村响”,使我市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完善有线电视网联网工作,以实现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联网为主,全面完成全市农村20户以上自然村有线电视联网工作。根据当地实际和村民需要,实施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使行政村广播室具备插播广播的功能,以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和日常广播的需要。
      3、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结合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建设,认真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科技信息和文化服务。
      4、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做好全市现有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加强“一镇一品”特色文化建设,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力的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积极创新具有地域特色的民间艺术,广泛组织开展具有群众基础和地方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挖掘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建立研究基地和传承基地,培养传承人,组织开展展览展示活动。
      5、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以创建省体育强县、体育强镇为抓手,推动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扩大公共体育活动面积,在“十一”期间计划使80%以上行政村和98%城市社区拥有1个以上全民健身路径(点),加强对农村体育社团组织的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形成群众自我组织、自我活动、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机制。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社会化体育组织体系建设。努力拓宽乡镇、街道建立体育协会的路子,争取70%以上的镇(乡)、街道建立体育总会分会,加快农村体育指导站(点)建设,使90%以上行政村拥有1个社会体育指导站(点)和体育社团组织。每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2名,“十一五”期间,力争创建省体育强县3—4个;省体育强镇30—35个,使50%镇(乡)成为省体育强镇(乡)。加大对“宁波市体育特色村”的创建指导力度。
      6、送戏送书送电影工程
      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享受”的运作模式,采用市、县两级政府补贴资金的办法,继续开展“千场戏剧进农村”活动,逐步实现“村村有戏看”的目标。
      充分发挥县级图书馆对乡镇、村图书室的辐射作用,依托现有的流动图书馆,扩大服务覆盖面,实现城乡图书信息资源的流通和共享,争取到“十一五”末,全市三分之一的行政村建立流动图书馆流通点。
      以“万场电影进农村”活动为载体,推进我市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实施,到2010年达到数字电影放映全覆盖,2007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7、农村文化活动繁荣工程
      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村落文化宫、文化广场等现有文化设施活动主阵地的作用,结合农民文化艺术节等活动载体,鼓励城乡、镇乡之间开展文化活动交流,组织适当形式、范围的文艺调演、汇演,推进农村文化活动的活跃和文艺水平的提高。办好农村传统节庆文化活动、民间艺术活动、社团文化活动、文体竞赛竞技活动等,打造富有特色的农村文化活动品牌。
      8、农村文化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强化市、县、镇三级培训辅导机制,市每年对乡镇(街道)文化站长进行全员免费培训,不定期举办村落文化员骨干培训班,分专题举办农村文艺骨干业务培训;县(市)区文化馆至少每年举办二期乡镇文化干部、村落文化员和文艺骨干培训班,乡(镇)文化站要结合当地文化活动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辅导,进行示范教育。认真实施浙江省农村文化示范户创建工程,“十一五”期间,每年创建300户省级文化示范户。
      9、欠发达乡镇村文化扶持工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今后几年市级重点扶持的16个乡镇和3个片区,以及194个经营年收入5万元以下、农民人均收入5000元以下的重点扶持村,对欠发达乡镇村的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10、民办文化扶持工程
      积极鼓励民营文艺团体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简化演出审批手续,加强创作演出的指导和支持,低价或免费提供可供演出的剧本,参与全国性文艺评奖、调演活动,并实行与国有文艺院团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同一标准的职称评定。建立定级考评制度,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引导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
      这几年来,我市农村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是市委高度重视、市人大关心支持的结果,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的结果。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关心、支持和监督下,尽心尽职做好工作,为建设文化大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作委员会主任车荣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促进我市农村(社区)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2007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4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组织开展了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含农村广播电视和体育)建设情况的调查。期间,先后听取了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和余姚、慈溪等6个县(市)区政府的汇报,召开了基层文化工作者和乡镇(街道)、村负责人座谈会,察看了部分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7月上旬,又召开全市人大文化工作研讨会,专题研讨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工作。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取得的成绩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文化体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业余文体队伍不断涌现,文体活动内容日益丰富,民间艺术重放异彩,文化活动品位日益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趋完善。截至2006年底,全市有县级图书馆11个,建筑总面积63539平方米,藏书175万多册;文化馆10个,建筑总面积41342平方米;社区文化宫152个。省、市两级“东海文化明珠”96个,乡镇覆盖率为83.5%。全市有村落文化活动中心近800个,近三分之一的行政村有了村落文化宫,其中市级村落文化建设示范点266个。2006年市各级共投入近2.4亿元建成了460个村落(社区)文化宫。从1998年开始截止2006年底,全市共投入资金2098.8万元,完成农村有线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从2005年起,市本级每年投入250万元专项用于“千场戏剧万场电影”进农村(社区)活动。两年来,全市放映电影19129场,演出戏剧1855场,活动遍及2000余个行政村,吸引观众1000万人次。1998年以来,市本级投入经费2700万元,建成农村(社区)的健身路径2700条。
      (一)加强对农村(社区)文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提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深入推进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多次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农村(社区)文化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甬党办〔2007〕4号文件,从“建设农村三级文化基础设施、推进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大力开展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等四个方面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近年来,各县(市)区也出台相关的文件,北仑区制定了《关于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若干决定》,余姚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江北区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象山县作出了《关于海洋文化大县建设的决定》,有力地促进了本地区的农村(社区)文化建设。
      (二)因地制宜,加强投入,推动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市政府从2003年起,每年支出225万元用于基层文化建设,市体育局出台了建设一条健身路径补助1000元的政策。县(市)区也根据自身实际出台适合本地区的政策措施。例如,慈溪市出台了《关于扶持基层业余文化队伍建设促进活动开展的实施办法》,江北区出台了《村落文化宫评估办法和建设标准》,从去年开始北仑区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文化活动经费,镇海区每年拨出100万元实施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五个一”工程,余姚市每年拨出700万元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和活动开展,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发展。
      (三)以各种文化创建工作为载体,促进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鄞州区从2006年起开展了“星光工程”创建工作,按三个等级实施,设置星级升降制度,设立了“星光工程”扶持资金。北仑区设立“文化阳光工程”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评估结果按不同等级奖励;余姚市以构建“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为目标,积极开展文化中心镇、中心村、中心户建设活动;慈溪市开展村落文化宫、样板村、示范村、合格村创建活动;江东区以人文社区为载体,实施文化阵地建设、文化普及、精品创作、人才培养等四大工程;奉化、宁海、象山、江北等地积极开展各级村落文化示范点创建工作。
      (四)组织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参与,繁荣农村(社区)文化。目前,我市形成了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的,各种大型节庆活动为基础的文化发展模式。如象山开渔节、宁海开游节、海曙商贸节、鄞州婚俗节、慈溪余姚杨梅节、奉化水蜜桃节、北仑外来民工文化艺术节等等,这些大型节庆活动激发了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吸引了群众眼球,活跃了基层文化。不少乡村、社区建立了书画队、秧歌队、腰鼓队、健身舞蹈队、戏剧队、篮球队、民乐队等文体队伍。开展了各种文体活动,如老年门球赛、龙舟赛、村际篮球联赛、村民运动会、乒乓球联赛、农村(社区)文艺节等,活跃了农村(社区)文化,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目前全市活跃着1800余支业余文体队伍,集聚了23500多人业余文体骨干。各地政府还注重挖掘民间文化,积极推动具有特色的民间艺术演出、展出和传承。梁祝传说、奉化布龙、宁海平调、宁波朱金漆木雕已被列入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逐步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目前,全市县、镇乡(街道)、村初步形成了三级文化服务网络。余姚市在三级网络的基础上将网络建设深入到户,通过文化活动中心户建设方便群众参与文化活动,促进了农村(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农村文化工作队伍初步建立,全市行政村配备了各类文化管理员2286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594人,兼职管理人员1692人。规范了农村文化设施的使用、维护、服务、管理等办法,实现文化设施共享,由县乡统筹管理图书,各村共享图书的流动图书室逐步推开。同时,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目前我市民间文化团体、协会等中间组织和部分企业开始参与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据了解,宁海县9个职业民间剧团每年为农村举办1500场次演出;慈溪市每年有60多个演出团体在全市400多个演出点演出,村企互建文化格局基本形成;象山县15个乡镇(街道)拥有3支以上业余文艺团队;北仑区16个体育协会与企业互动,举办体育赛事年均达一百多场。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虽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还有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部分领导干部认识还不到位。表现为“三重三轻”:一是“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建设”,认为抓经济工作是当务之急,抓文化工作是一时之需,缺乏全面抓,长期抓的意识;二是“重设施建设轻后续管理”,认为设施建设看得见,收效快,缺乏对设施的后续管理,文化设施的效益未得到有效开发;三是“重节庆大活动轻群众性活动”,认为搞大活动,请名角,能够促进文化建设,也有利于迅速提升区域知名度,实际上节庆大活动的效果往往是热闹一时,一哄而散,忽视了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普及和开展。
      (二)农村文化建设尚不平衡。主要表现为:一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乡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单调贫乏。调查中发现,打牌、搓麻将的人数居高不下;二是县域之间不平衡,受经济社会发展、交通条件的制约,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鄞州区文化建设发展较快,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发展相对较慢,余姚市、慈溪市、北仑区村落文化宫建成比例分别达43%、48%和82%,而奉化、宁海、象山建成比例仅为5%、7%和11%;三是镇村之间不平衡。远离县城的镇村文化建设情况一般差于靠近县城的镇村。即使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各镇村之间也不平衡。如慈溪还有9个镇(街道)创建东海明珠工程未达标,有五分之一的行政村几乎没有文化活动场所;四是文化设施利用率不平衡,调查中发现,管理到位的文化设施综合利用率较高,但相当一部分文化场馆的闲置时间远远大于使用时间,场所出租现象比较普遍。
      (三)农村(社区)文化投入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就目前情况看,农村(社区)文化产品的供给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埋单。近年来,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文化体育经费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由于基数小,仍难满足实际需要,主要反映在:一是资金投入的总量不足,虽然每年都在增加,但与新增财力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特别是农村(社区)文化经常性事业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据了解,市本级用于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奖励、补助资金每年不足300万元,这部分资金中包括基层文化建设专项经费每年225万,且从2003年开始已多年保持不变,2006年投向农村只有111万元;二是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资金主要用于人头开支、基层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大型节庆活动以及重大赛事,对农村(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和骨干队伍培训激励等方面没有专门的资金安排;三是政府资金投入尚未建立长效机制,不少县(市)区都存在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经费时增时减的情况,绝大部分乡镇未将农村文化活动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搞一次活动伸一次手的现象比较普遍,村落更是如此。
      (四)农村(社区)文化机构队伍建设弱化。一是农村文化站人员配备不足或编制移作他用情况较为普遍,据统计,全市146个乡镇(街道)文化站核定编制356名,缺编120名,有的文化站人员虽不少,但绝大多数是占编从事其他工作,部分镇乡(街道)在文化干部的配备上存在随意性,不少干部无文化专长,无法胜任农村文化工作;二是文化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全市文化站干部队伍存在年龄老化,青黄不接现象。由于文化干部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少年轻干部纷纷转岗;三是农村(社区)文化工作部门分割的现象比较突出,文化、卫生、体育、科协、计生、工青妇以及当地学校企业,开展文化活动大都自成体系,各干各的,缺乏共建共享,造成有限的文化资源浪费;四是随着乡镇(街道)的机构改革,有的地方文化站被撤销了法人资格并入社会事务办,出现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余姚市连乡镇文化站的牌子都没有保留,各县(市)区普遍反映了这一问题,认为文化站的职能得不到加强,反而弱化,伤了基层文化工作者的心。
      三、意见和建议
      加强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农(居)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发展,促进城乡文化协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要把发展农村(社区)文化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各级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着力提高农村文明程度和农(居)民整体素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文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文化大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央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措施到位、组织机构到位、工作保障到位。要按照《宁波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围绕我市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目标,认真落实文化资源向农村(社区)倾斜的政策。二是要根据《意见》要求,建立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农村(社区)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谋划、研究、协调、指导一个阶段农村(社区)文化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社区)文化工作。三是要更新工作理念,强化服务意识。文化是政府应该管的事情,不是政府对群众的恩赐,而是群众应该享有的权利,也不是政府搭台唱戏群众抬头看戏,而是要引导群众参与文化、创造文化。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上,文化工作的触角要往下伸,重心要往下移,要从办大节庆文化转移到发展农村文化、基层公益性文化上来,由办文化切实转到种文化、管文化上来,要关注外来人口的文化生活和文化需求,让更多更广的人民群众享受文化享受改革成果。四是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文化工作绩效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中央两办《意见》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将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方向、任务、内容、要求等进行指标细化,强化考核,提高文化工作在考核指标中的比重,使文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样成为地方发展的硬任务。
      (二)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农村(社区)文化阵地建设。要立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和文化大市建设的需要,统筹规划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一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大各级政府对农村(社区)文化的投入。应当确定农村(社区)文化事业经费每年增长的比例,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提高。要把农村(社区)文化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的预算管理,要建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文化事业建设经费的安排要向农村倾斜,尤其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山区、海岛、边远地区倾斜。二是要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享受”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向农村(社区)文化领域,改进完善“万场电影千场戏”的运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采购资金利用的效率。三是要加快乡村文化设施建设步伐。要把乡镇文化站、村落文化宫列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要综合利用现有农村(社区)文化设施,如“东海文化明珠”工程,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加强对省、市“东海文化明珠”及其他乡镇文化设施的监督检查考核,健全农村(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加快发展农村(社区)文化建设提供保障。一是要配齐配强农村(社区)文化干部。农村(社区)文化干部队伍在发展农村(社区)文化工作中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建议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执行情况作一次调研,在此基础上,根据省编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关于全省乡镇、街道文化站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等问题的通知》(浙编〔1994〕73号),按照每一万服务人口配备一名文化干部,每个文化站至少配备两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足配强。切实改变当前乡镇文化站人员不足和编制移作他用的状况,为繁荣农村(社区)先进文化提供人力保障,同时要在政治上、经济上关心爱护长期从事农村文化工作的干部。二是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在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根据《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对那些已经撤并的要继续保留乡镇文化站的牌子。三是要强化市、县、镇三级培训辅导机制。各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为基层提供辅导、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文化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村落业余文化员的培训,使其成为村落文化的组织者、管理者、实施者和传播者。同时,要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继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授予刘浩清等3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进一步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带动更多的海外人士支持和参与宁波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授予刘浩清、李英伦、沈晖等3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请予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刘浩清等3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2007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毛光烈市长提请的《关于授予刘浩清等3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决定授予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刘浩清先生、李英伦先生、沈晖先生“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加强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徐志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环节,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也直接关系到市民日常生活和城市公共安全。近年来,我市加强了对城市排水的监管及其设施的维护,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但在排水行业的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排水行业依法全面管理难以实现。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排水行业进行规范,我市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的。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比较简单,涵盖面不全,没有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城市排水行业进行详细、系统的规定。
      二是排水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城市排水规划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系统地制定和实施。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排水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开发建设需要。
      三是排水行业管理难度大。我市目前是市和县(市)、区二级对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大部分工作由当地的排水公司具体负责,有政企不分之嫌。
        四是部分设施养护责任不清。城市排水设施产权复杂,有自建排水设施,也有公共排水设施。有的排水设施由于历史原因,产权单位难以界定,养护责任单位更是难以确定,所以当这些责任不清的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往往得不到及时维修,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此外,我市虽然地处江南水乡,但水资源日渐紧张,开发和利用再生水是缓解我市用水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要求,到“十一五”末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20%。为了提高我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今后几年内将相继建成一批污水处理厂,从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角度考虑,正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因此,跟排水行业紧密联系的再生水开发利用,也应当在《条例》中作出相应的引导和规范。
      综上所述,为了解决城市排水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正确规范和引导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发展方向,制定一部切合宁波城市管理实际需要的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2006年,《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列入市人大法规论证调研项目后,市城管局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展开了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研论证工作。当年6月,与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排水公司的相关人员一起,对天津市、青岛市的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与立法工作进行了考察调研。12月,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初稿。2007年初市人大将《条例》列入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后,市城管局随即将《条例》初稿征求了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横向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5月份上报给市政府。
      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办理《条例》,5月底,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赴江东、象山、奉化、慈溪等地征求了基层相关部门和部分排水户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办又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形成了《条例》草案。7月,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市区和县(市)、区目前的排水管理现状,为提高我市污水收集率,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条例》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的城市排水管理适用范围为“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城市规划区”,《条例》第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关于主管部门
      目前,市老三区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于其他县(市)、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不相同,有的在建设部门,有的在城管部门。据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三)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和城市排水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接入公共排水设施。但考虑到现在有些企业由于污水排放已达到标准要求,经环保部门同意已在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附近设置了排污口,应允许其不纳入城市排污管网,继续由环保部门进行监管。为此,《条例》第十五条同时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认其排放去向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程序和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变更程序。
      (四)关于污水处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国家对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污水的,依法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五)关于再生水利用
      再生水利用,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引导。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其他城市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新建工业园区、大型工业企业和大型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来建设和利用再生水设施。结合我市实际用水情况,《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六)关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
      按照城市排水设施的产权主体归属确定养护责任的原则,《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了各类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主体。鉴于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产权的复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明确授权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维修责任的主体。
      (七)关于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管,侧重点是对排水设施进行保护,确保城市排水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对排入自然环境的污水进行监管,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保护自然环境。为此,《条例》第十六条设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质合格证明”作为城市排水许可条件之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污水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另一方面,《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八)关于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排水户和再生水使用企业的实际产出和违法成本,《条例》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及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去年立法调研的基础上,今年被正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制定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我委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的全过程,并对要重点规范的内容以及需协调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形成草案送审稿。7月20日,我们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草案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市中心城区与各县(市)都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并已投入使用,排水管网逐步得到完善。据初步统计,截止2006年底,仅市中心城区已有污水处理厂5座、污水和排水泵站近60座,污水处理能力超过40万吨/日,排水管道总长达1400余公里。
      与此同时,随着我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排水事业的迅速发展,城市排水现行管理以及立法滞后带来的困难和问题日益显现,与排水行业紧密联系的再生水利用也亟待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适应和推动我市排水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加快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地方立法,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的需要。目前,国家和浙江省还没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市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主要是依照《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但是,该条例只对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也未涉及再生水利用管理的内容,已不能满足现行管理的需要。今年年初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仅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进行了规定,难以实现城市排水的全面依法管理。另一方面,加快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地方立法,是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市排水设施建设存在着“重地上轻地下”现象,项目建设滞后于城市开发等问题,导致部分区域管网系统混乱,尚未形成体系,制约了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此外,由于排水许可、排水监测等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发生了许多不规范排水和危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节约水资源、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可行性的看法
      从《条例》草案的内容看,立足于保护排水设施、节约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作了适当规定。
      一是明确了排水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草案规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水户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包括对入网污水水质和水量实施检测、对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超标的行为进行处罚等内容;对污水处理企业处理后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排水行为,则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设置了城市排水管理许可制度。《条例》草案对排水户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设置了排水许可,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而设定的。从排水设施管理的实际看,对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设置许可,有利于保护排水设施,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畅通。同时借鉴上海、天津、青岛等城市都普遍实行了排水管理许可的做法,《条例》草案根据我市实际设置城市排水管理许可制度是必要的。
      三是规定了再生水利用管理的一些内容。考虑到宁波是一个缺水型的城市,水资源再生利用十分紧迫,《条例》草案第四章专门把再生水的利用管理作为一块重要内容加以规定,符合我市节约水资源、打造节水型城市的发展方向。
      四是规范了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收缴问题。为避免重复收费,《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超标排放污水的,仍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并征收超标排污费,直至达标排放。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设施养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总体上看,《条例》草案设定的内容对加强我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是必要的,主要内容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是可行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的条件基本成熟。
      三、拟作补充修改的建议
      审议中,委员们建议对《条例》草案的个别内容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条例》草案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比较笼统,宜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
      (二)《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再生水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宜修改为“农、林、牧、渔业杂用水”。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虞银花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力配合下,我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了房屋装修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们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质量大检查,认真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做好大型公益活动场所、灾害事故、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检查督促危房解危,以确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实施以来,我们鉴定房屋2349幢2874253平方米,其中出具危房报告书554幢430363平方米;投入594万元加固修缮市三区直管公房5.5万平方米。
      2004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房屋装修行政许可,改为告知制度,使《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总体看来,《条例》实施6年来,对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条例》的有些规定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现状不相适应,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有必要结合实际作一定的修改和调整。如:一是房屋装修管理制度由审批改为告知后,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滞后,对房屋的安全造成了较大的隐患;二是《条例》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规定不明确,面对当前较为普遍的屋顶搭建等突出问题,信访不断,管理部门无以适从,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施工对周边房屋保护无主动保护措施与要求,仅有被动的安全鉴定;四是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范围有些扩大,缺乏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下发2007年地方性法规修改计划后,确定市建委为起草单位。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划,市建委成立了由委领导为首的起草工作小组,认真制定了工作方案和计划。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对各县(市)、区执行《条例》的情况及当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调研,认真分析研究了省内外有关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并会同市人大有关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到南京、长春、天津等已出台房屋安全使用条例的城市学习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广泛征求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横向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题专家论证会,并结合有关意见反复多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委主任办公会议也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专题研究和审议。
      2007年6月底,市建委将《条例》修改草案上报市政府,法制办采用书面和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意见,并专门到海曙区、慈溪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意见,同时,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7月2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房屋装修事前备案问题。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改变后,由于没有明确书面告知还是口头告知,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房屋装修安全无法从源头上防止和监督,接到群众投诉,房管部门介入处理,房屋已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对房屋的安全造成了较大的隐患,因此,必须对房屋装修加强事前的监督管理,建立事前备案制度,要求装修人在装修之前向房管部门备案。草案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房屋装修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其中,住宅装修的备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备案系统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二)关于房屋装修中禁止行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装修过程中可能危及房屋安全行为的管理,我们对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的禁止行为作了一定的调整。一是严格住宅装修的安全管理,对住宅装修(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中的拆改承重结构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不再开口子。二是限制非住宅装修中的拆改行为,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改、变动房屋结构的,要求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草案规定:“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由原设计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装修设计。”
      (三)关于相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问题。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涉及面非常广,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各部门只有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才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原《条例》有关屋顶搭建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在实践中也造成了执法的困惑,有必要理清执法职责,更有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九条第(八)项房屋装修禁止行为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房屋装修禁止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施工影响周边环境问题。当前因工程建设影响周边房屋引起的矛盾纠纷比较多,也是当前城市建设中群众信访的热点和难点之一,如果没有做好事先防范和保护措施,一旦施工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涉及面比较广、处理难度也很大,既影响工程进度,又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和保护措施,确保相邻房屋的安全。草案规定:“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等原因,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确因施工原因造成房屋安全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五)关于危险房屋出租和房屋安全鉴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草案规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不得出租。”“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出租人将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出租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原《条例》中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管理的内容,调整了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
      《条例(修正案草案)》及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出了《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20日,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0年10月31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1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4年3月对《条例》作了修改,取消了房屋装修行政许可。总体看来,《条例》实施6年来对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针对《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条例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条例》修改主要内容的可行性看法
      (一)修改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在征求意见中,部分县(市)、区提出,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还存在不少集体土地农民自建的农居,很难适用《条例》来规范,宜对适用范围作明确界定。因此,《草案》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由原来适用于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修改为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明确规定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是妥当的。
      (二)完善了装修管理规定。原《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装修前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内容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或当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在施行中,约束力明显不强,出现问题较多。对此,《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在装修前采用书面形式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备案,并规定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同时,在第三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等作了规定。这样修改对加强装修行为的约束及监管、对减少和防止因不当装修行为造成房屋安全隐患是必要的。
      (三)调整了装修禁止性行为。原《条例》第九条对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具体规定,但对房屋装修确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只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方案就可以施工。从房屋安全管理的实际看,允许住宅在装修中拆改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会影响住宅的整体性,对使用安全带来危害,对确保住宅的使用安全是不利的。因此,《草案》删除了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出具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可以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的内容,并对禁止性行为作适当调整是可行的。
      对非住宅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加大房屋荷载的,专门在《草案》第十条另行作了规定,符合我市对非住宅使用的实际。
      (四)删去不必要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内容。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草案》删去了原《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中与之相关的内容,另外,考虑到原《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学校、营业性娱乐、餐饮场所使用五年未做安全鉴定的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扩大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也缺乏可操作性,《草案》作了删除是妥当的。
      (五)增加涉及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针对当前因工程建设影响周边房屋引起矛盾纠纷比较多的问题,在《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因桩基、深基坑、地下管线、爆破以及地下水位人为调整等原因,可能影响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与保护措施;确因施工原因造成房屋安全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的规定,有利于减少施工对相邻房屋造成影响,确保相邻房屋的安全。
      (六)明确了有关方面的管理职责。原《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屋顶搭建行为的查处规定职能不清,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草案》作了修改,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第二款,明确规定屋顶擅自加层搭建棚屋行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相应规章的规定,可以避免有关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是妥当的。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草案》根据原《条例》在实施中暴露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了增删修改,总体上是可行的,符合实际工作需要。《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件基本成熟。
      
      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加强对文物保护点的保护,对于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维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点的界定和保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根据本市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是很有必要的。草案内容总体可行,但部分条款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予以完善和充实,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维护文物保护点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职能。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海曙、鄞州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还专门赴宁海前童镇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了非国有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征询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文广局对草案作了研究修改。8月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有些委员提出,文物保护点的地方立法是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补充性规定,条文数量较少,没有必要分设章节,而且草案设置的章节标题与有关内容之间的对应也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建议取消章节设置。
      草案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考虑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并非本条例的直接和特有目的,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三条将文物保护点界定为:“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已达到文物保护单位价值评估标准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或者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价值评估标准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不可移动文物。”有的委员对这个定义提出了不同意见。经研究,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文物保护点是指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建议作适当修改。该条还对文物保护点的范围作了列举,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以革命烈士命名的村、镇(乡)名称”。经研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存在形式不能是“名称”,以革命烈士命名的村、镇(乡),如果保存文物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可以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畴,因此,建议不增加有关规定。另外,根据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种类的界定,建议对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第(六)项以及草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缺乏依据,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文物保护的原则。有的委员建议删去“抢救第一”的表述,考虑到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保护原则的规定包含“抢救第一”原则,建议予以保留。(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八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考虑到国家和省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此已作相关规定,建议作适当修改,并将该两条合并。(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草案第六条规定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职责,草案第十条规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乡(镇)和村建立的保护组织的职责,考虑到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乡(镇)和村建立的保护组织只是承担配合和协助的义务,为了进一步理顺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组织之间在保护工作中的法律关系,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十条合并,对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表彰、奖励。为了进一步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增强可操作性,建议增设一条,对表彰、奖励的各种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文物保护点的公布程序。有的委员提出,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公布但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文物保护点,应当规定补办手续。经研究,考虑到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点,可以适用公布时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建议本条例不再另作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公布之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研究,由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考虑到文物保护点的公布直接涉及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促使所有人、使用人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建议第一款作适当修改。另外,考虑到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是一个动态过程,为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有必要规定文物保护点的清理和取消机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公布的文物保护点进行清理,组织专家鉴定,征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见;文物保护点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及时取消并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了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但未规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具体保护措施,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从实际需要出发,增加规定相应内容,并单列一条。(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国有文物保护点由管理单位作为责任人,根据座谈会反映的意见,建议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使用人”;该项还规定,无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定具体的责任人,考虑到文物保护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议修改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责任人。第(二)项规定“非国有文物保护点产权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有的委员认为此种情形下应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作为共同责任人。经研究,考虑到确定责任人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日常保养和维护责任,在所有人无法履行日常保护管理责任时,由使用人履行相关责任,符合实际需要,因此,建议不作修改。第(三)项对文物保护点共有的情形作了规定,由于共有情形下责任的承担,国家有关民事法律已有规定,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证责任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能够享受有关权利,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及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文物保护点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文物保护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人承担日常保养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为了明确实际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与保护管理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促使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保障责任人依法享受权利,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协商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帮助、资助等权利。”(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四条对迁移、拆除文物保护点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物保护点迁移、拆除的审批,涉及文物、规划、建设等多个行政部门的职能,建议对第一款作适当修改。为了防止文物保护点在迁移过程中损毁、改变原状,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迁移文物保护点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变文物保护点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文物。”(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文物保护点的修缮作了规定。为了防止文物保护点在修缮过程中损毁、改变原状,建议第一款增加规定有关禁止性义务。考虑到第二款规定的“经常性保养维护”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修缮”工程的范围,建议删去,同时,根据国家关于文物修缮工程种类的规定,建议该款增加规定“现状修整”,删去“局部复原”。(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六条对文物保护点修缮经费的承担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该条关于政府提供修缮资助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不明确,建议规定政府提供修缮资助的具体比例。经研究,由于资助修缮的具体情形较为复杂,法规难以规定资助比例等具体办法,宜由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考虑到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修缮经费的承担已作了原则性规定,建议第二款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三款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古文化遗址等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需要申请地下文物勘探作了规定。由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地下文物勘探的情形、程序和处理结果等均已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的“经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勘探或者抢救性发掘完毕后方可申请工程项目建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国有文物保护点“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一些委员对其合理性提出了意见。经研究,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不可移动文物仅限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建议删去。该条还规定:“国有文物保护点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考虑到该条规定的“国有文物保护点不得转让、抵押”已包含相关内容,且文物保护法对此已作专门规定,建议删去。另外,该条还对政府优先购买非国有文物保护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优先购买”的含义难以确定,且与该条同时规定的“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含义存在不一致,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予以购买”。(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根据市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第十九条的个别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条对政府出资修缮的文物保护点改变用途时申请审批作了规定。考虑到文物保护法对此已作专门规定,建议删去。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建筑类文物保护点的装饰作了规定。经研究,考虑到建筑类文物保护点的利用包括装修和装饰,建议增加“装修”。该条规定“装饰是文物保护点修缮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符合国家关于修缮工程范围的规定,建议删去。该条还规定“建筑类文物保护点装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考虑到本条对装修和装饰的要求以及禁止性义务等均已作明确规定,没有必要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这与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能有交叉。经研究,建议删去工程实施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规定,修改为“及时将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送交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组织或者参加验收”。(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对不得实施危害文物保护点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中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修、改建、增设、拆除文物保护点本体结构及其构筑物的”,有的委员提出,该项规定的行为主要涉及文物保护点迁移、拆除、修缮等工程,宜在本条例其他相关条文中作相应规定。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盗窃、走私、非法贩卖建筑类文物保护点的构件”。考虑到这类行为属于国家立法调整的范围,建议删去,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九条。
      由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一些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已作出规定,同时,有必要明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建议增设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文物保护点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由于在实际保护工作中责任人的具体义务是通过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的形式予以确定的,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区分单位与个人违法的不同危害程度,根据座谈会和有关方面反映的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文物保护点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考虑到在建筑类文物保护点装修、装饰的工程施工中也存在有关违法行为,建议该条增加一项内容,同时,根据这些行为造成文物保护点损毁的程度,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文物保护点内存放危险物品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由于文物保护法对有关行为设置的罚款幅度为二百元以下,且其中有些行为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07年8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胡谟敦为宁波市财政局局长。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07年8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于国利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超、徐小明、卢小兵、胡崇明、姚红霞、周亚宽、胡洵贤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2人)
      巴音朝鲁郑杰民卓祥騋张金康
      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女)
      施孝国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伊敏芳(女)刘晓明许亚南(女)
      许国章孙黎明(女)李太武杨剑耀
      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张可
      张乐鸣张宁辉陈世哉陈宝根
      周文华封占勇俞德鹏闻建耀
      姚蓓军(女)秦四海袁建树钱政
      徐正翁燕波(女)高勇高明政
      章才根彭建国
      
      缺席(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