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20—22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 力、郑瑞法,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副市长邬和民、苏利冕,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彪,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华长慧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法制办主任金潮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提高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促进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校企合作是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有效举措,对于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互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宁波作为全国职业教育的先进城市,制定一部规范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通过《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王仁洲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民政局局长王月凤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七、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八、会议书面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表决,通过了该报告。
九、会议听取了邬和民副市长关于提请授予单曹素玉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议案的说明,作出了授予单曹素玉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十、会议补选俞雷为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命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郑杰民在会议结束时作了讲话。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
2.审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
3.审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4.听取和审议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关于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7.审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的报告;
8. 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9.审议关于授予单曹素玉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10.审议关于补选俞雷为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11.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对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8年8月20日至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王仁洲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6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今年以来,在我市经济面临内外环境日趋复杂、不利因素增多、平稳运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全市上下迎难而上,通力协作,攻坚克难,上半年计划执行总体情况是好的。三次产业基本平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积极成效,社会民生持续改善。同时,也指出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些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如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在上半年均出现了较大回落,出口贸易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效益下滑明显,通胀压力依然较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等。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营造稳定发展的浓厚氛围。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面对我市经济运行的严峻形势,要清醒认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进一步加强对问题的监测、研究和分析,积极寻求应对之策;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市上下充分认识当前稳定发展的有利条件,坚定发展信心,提高应对能力,想方设法化压力为动力,变困难为机遇;要按照省委提出的“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落实措施,加快发展,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少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针对经济下行的新形势,要进一步分析“十一五”规划实施进程,积极应对困难,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发展。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针对当前企业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实实在在地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困难,特别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着力改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优化出口导向战略,推进已出台的促进外贸发展等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研究制定有关财政、税收、行政等减负帮扶综合配套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推动外贸企业加强出口产品技术创新,帮助企业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新兴市场,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努力保持出口较快增长。
三、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着眼长远,充分利用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后形成的倒逼机制,加大树优扶强力度,鼓励企业适度梯度转移,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要继续抓好项目建设,落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实质性措施,保持投资特别是工业经济投资的稳定增长,增强发展后劲;要继续把自主创新作为主导战略,落实好创新政策,加强创新能力、示范区、体制机制和企业品牌建设,带动我市产业的提升。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优先发展以港口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抓好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引进高层次的服务业主体和机构,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要深入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大力发展适合我市的最具优势、最具潜力的产业,提高产业的关联度,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物价稳定。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坚持控制物价与发展经济并重,切实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粮食等主要物资储备,做好重要商品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政府调价项目调控,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和物价水平动态联动机制,做好成品油和电力提价后对农业等相关行业财政补贴工作,保证低收入群众和相关行业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
五、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尽管我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有很大难度,但工作不能放松。要总结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优化节能减排政策环境,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要通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创新,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合理的节能,促进产业提升和发展方式转变。
六、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持续改善民生。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越是在经济发展困难时期,越要重视社会和谐和改善民生工作,要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实施“富民、育民、惠民、便民、健民、安民”六大工程,提高民生保障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社会矛盾和民生动态,加强预警预报,防范突发事件,妥善化解各种矛盾,避免因小事演变为大事;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影响,统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扩大就业。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人代会通过的“十方面实事工程”的落实,尤其要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指导协调,针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工作,有重点地开展督查调研,确保实事任务的圆满完成。
关于对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8年8月20日至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6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今年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财政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财政支出基本保障了各项重点支出需要,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指出,当前要高度关注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回落对组织收入的影响,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完成。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坚持依法治税,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重点税源监测和分析,努力挖掘增收潜力,确保税收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牢固树立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坚持增收与节支并举,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确保重点项目支出需要。
二、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秉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抓准切入点,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研究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优化财税服务质量,把促进企业解困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起来。
三、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继续加强公共财政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民生等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重点资金监管,注重实效,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继续规范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财税改革。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观念,严格执行预算的报批和备案制度,依法规范预算的执行和管理,维护预算严肃性。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完善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监管。
关于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审议意见
2008年8月20日至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民政局局长王月凤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3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在社会救助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建立起了全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同时,也指出了目前社会救助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如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救助资源有待于进一步有效整合、救助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有的救助工作还未进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不够完善,因病致贫问题依然突出;还有的基层救助工作力量比较薄弱等。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深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全市各级政府要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的特殊意义,切实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时刻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利益,想困难群众之所想、办困难群众之所需,并在预算安排、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上予以体现和落实,努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要进一步夯实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快社会救助的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一个整合各地、各部门救助信息资源的全市性救助信息平台,提升救助工作效率;要抓好乡镇(街道)救助平台建设,通过“一站式”的救助服务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一个口子上下”的救助服务,方便群众办事。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按照救助资金增长与财政增长相一致原则,确保社会救助的预算安排,配套落实好各项工作经费;要加强基层救助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救助工作人员,发展社会救助志愿者队伍;加强基层救助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逐步提高经济待遇。
三要不断推进社会救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适时将已经成熟的救助政策、措施等,用规章或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刚性支撑;要加强研究,不断完善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如在制定与低保相关的救助政策时,要协调考虑好低保边缘群体的利益;对重度残疾人员,在享受低保上给予更大的救助力度,并逐步做到与其家庭经济条件脱钩,使其能独立、自尊地生活。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形式保障救助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尽快协调解决敬老院的登记注册问题。
四要统筹城乡和各地、各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抓住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建立社会救助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各部门的救助工作,协调统一救助政策的制定,有效整合各类救助资源。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财政要积极实施在社会救助方面的转移支付,提高财政相对薄弱县(市)的社会救助水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
五要努力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高度重视社会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当年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家庭等纳入救助范围;要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扩大重大疾病救助的病种范围;要加大对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投入,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捐助等社会力量,逐步提高医疗救助额度;要提高医疗救助的即时性,探索开发相关软件,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一卡通”,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8年8月20日至22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23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近几年来,市中级法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进行刑事审判,准确适用宽严两种手段,努力实现宽严尺度平衡,在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刑事审判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作用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也指出了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宽严相济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宽严尺度的把握不尽一致,部分审判人员“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仍存在,流动人口或者外来人员犯罪适用缓刑操作难度较大,社会公众对宽严相济的政策还不甚了解等。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五个方面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审判理念。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全市各级司法机关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要意义;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司法机关人员要进一步更新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宁“严”勿“宽”的思想,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的严格执行,更好地实现政策效果。
二、加强业务指导,规范法律适用。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市中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研究,拟订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指导意见,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同类案件同类审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执行。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使全体法官透彻理解法律精神、熟练掌握法律规范,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自觉运用政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稳定的观点、和谐的观点,理解好、执行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要加强对法官的廉政教育,防止审判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一贯政策,不仅法院要贯彻执行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同样也要贯彻执行好。因此,市公、检、法各部门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一定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不断提高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政策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部分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必要时,可以由相关部门牵头,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相对可操作性。
五、紧密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密切结合,以有效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为基本尺度,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着眼于宽严相济,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维护稳定的同时,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网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减少和消化社会矛盾,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推动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八年八月三日
关于《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金 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对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管理,扎实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3月,宁波被国家商务部确定为全国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但在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方面。一些地方乱设回收摊点,影响市容、交通、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从业人员成份复杂,大多为外来人口,素质比较低,自律意识较差,带来的治安问题和环保问题比较多。三是行业管理不规范,行业准入门槛低,回收、集散、加工等环节缺乏必要监管,二次污染比较严重。四是管理体制不顺,监管力度不够。五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发展不快等等。为有效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不足、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力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内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起草任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方案,2008年3月,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4月至6月,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工委,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就《条例(草案)》分别征求了市经委、供销社、发改、贸易、公安、环保、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部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企业的意见,并在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与市人大有关工委对《条例(草案)》的结构和主要内容作了多次研究、协商,经过数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稿。2008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再生资源的范围。《条例(草案)》第二条明确了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品,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的废旧物。因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管理具有特殊性,其他法律法规已作了规范,为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情况: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置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的总体要求。根据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总体原则,并在《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本市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再生利用的材料,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弃物,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这样规定,有利于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企业增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意识并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回收、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目前再生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条例(草案)》对再生资源回收和利用管理,分别规定了两个主管部门。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条例(草案)》把市供销合作社明确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理由是:一是,从国家有关规定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中规定:按照“政社分开、社企分开”的原则,供销合作社性质为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二是,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市供销合作社“三定方案”(甬政办发〔2002〕211号)明确了市供销合作社为事业单位,我市从2004年开始的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工作,是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实施的,市供销合作社已经建立了管理队伍,积累了管理经验。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其承担相应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市政府认为市供销合作社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管理部门是合适的。
至于各县(市)区的管理部门问题,由于县(市)、区与市的管理体制不太一样,《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县(市)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再生资源的利用管理工作,因为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按照目前部门的职责分工,这项工作是由市经委和县(市)、区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的。市经委“三定方案”(甬政办发〔2002〕84号)规定,市经委负责再生资源的规划、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条例(草案)》相关需要规范的内容和目前管理实际,《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市经济委员会和县(市)、区综合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四)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草案)》第二章主要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的编制、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和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监管,回收经营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在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编制方面,《条例(草案)》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方面,《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由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门槛比较低,管理问题比较突出,为了加强管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在行业规划管理、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定点设置、经营者的备案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对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把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有关事项抄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关于利用管理。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后的综合利用工作,《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技术等其他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企业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合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经费扶持。《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对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
(六)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根据管理实际需要,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领取备案证明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考虑到这样的备案行为属于告知性的,《条例(草案)》对其违法行为没有设置罚款,而是要求结合信用管理进行规范。
考虑到企事业单位将生产性废旧金属交售给不具有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经营者,这样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治安问题比较突出,《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生产性废旧金属交售给不具备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关于《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先后提出了“关于出台《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在2007年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08年正式列入常委会确定的立法制定项目。为了制定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2007年4月,由财经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供销社、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赴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重点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无证无照流动收购有效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2007年9月、2008年2月,财经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听取了市供销社立法起草情况介绍。2008年4至6月,在市政府法制办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后,财经工作委员会参与市政府法制办在鄞州、宁海、镇海的立法调研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的座谈,分别听取了市经委、供销社、发改委、贸易、公安、环保等部门以及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部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意见。期间,还多次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的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研究沟通,并且督促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和常委会时间安排抓紧报市政府。7月30日市政府召开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8月6 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再生资源行业是以保护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产业,再生资源行业对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已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740家左右,从业人员32000余人,2007年我市再生资源回收量已达192万吨,年回收总值115亿元。一个遍布全市、网络纵横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和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中也存在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较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行业管理不规范、综合利用工作发展不快等问题,这不仅造成回收率低、技术进步缓慢、发展缺乏后劲等行业问题,也引发了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对加强再生资源行业监管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人大代表多次向人代会提出议案,要求制定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根据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管理面临的实际问题和需要,制定《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条例(草案)》内容可行性的基本看法
《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起草和论证,从我市的实际出发,对再生资源回收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和建设、回收经营者监管、回收利用工作管理部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又尊重了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历史和现状,保持了行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富有地方特色,内容基本可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和修改的建议
1、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实行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管理部门。从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实际情况看,从1990年开始市供销社一直承担行业管理职能。2004年起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由市供销社负责实施。从机构性质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级供销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行使政府授权的某些职能。宁波市供销社“三定方案”(甬政办发[2002]211号)中,明确市供销社为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中包括做好再生资源的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还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 委员们建议 ,为有利于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和体系建设, 全市和各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统一。
2、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环境卫生管理。参照商务部等六部委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已作出规定。建议在此基础上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环境卫生规定具体化,例如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在居民区内特定时间段内不得从事再生资源收购和装卸活动等。
3、关于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实行集中居住式管理问题。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实行集中居住式管理。委员们认为,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实行集中居住式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加强对流动收购的管理,但也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在城乡规划中也难以落实土地问题,建议可不作规定。
4、关于利用管理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建议结合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要求适当予以细化。
以上意见请连同《条例(草案)》及说明一并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高技能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08年7月30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八年八月五日
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教育局局长 黄士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校企合作是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有效举措,是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于发挥院校和企业双方积极性,提高学生和企业职工素质,加快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互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转型期、市场化完善期和国际化提升期,全市现有规模或限额以上企业11887家,每年急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迫切要求职业院校提高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支撑能力和学习服务能力。目前,我市共有职业院校53所,其中省级以上重点职业院校30所(20所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1所为首批国家示范建设高职院校),在校生近15万人。自2003年以来,我市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数量、规模逐年上升,共举办“订单式”培养的班级120余个,参与合作企业500多家,组建各种类型的职业教育集团9个,建立实习实训基地30多个,涌现出一批优秀案例和先进典型,曾作为全国职业教育的先进城市受到表彰。但是,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如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合作的层次较浅,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处理难度较大,在校企合作中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缺乏扶持引导、规范管理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宁波作为全国职业教育的先进城市,有必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全国首创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经过
2006年12月,《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被列为市人大2007年立法调研项目。2007年12月,被列入市人大2008年立法计划。
2007年8月,《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组赴重庆、湖北等省(市)进行专题调研,学习校企合作等方面先进经验和做法。同时,市教育局广泛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全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了全市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为《条例(草案)》的起草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现实依据。
2007年10月,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联合成立《条例》起草小组,于2007年11月下旬草拟出《条例(讨论稿)》,并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2个市级相关部门、11个县级教育行政部门、26所职业院校、15家企业征求意见。12月16日至22日,分别召开在甬高职院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等座谈会,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2008年1月,《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赴江苏苏州、常州,学习两地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方面实践经验和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条例(讨论稿)》予以修改后提交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月下旬将《条例(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经济、贸易等部门以及部分企业的意见,并根据毛光烈市长、成岳冲副市长指示精神,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于7月30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涵的规定。由于上位法对校企合作的内涵没有明确表述条款,国内其他城市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校企合作发展现状和趋势,在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第二条将校企合作界定为:“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行为”。
(二)关于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作用的规定。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最终还是为了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因此,应充分发挥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对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就发挥企业的作用从多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包括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培训制度、通过委托合作职业院校等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实施教育培训等。同时,《条例(草案)》还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如联合申报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提供先进的实训设备设施,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进行技术研发,以各种方式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设立企业奖学金、助学金等作了鼓励性的规定。
(三)关于发挥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作用的规定。职业院校既是学生学习文化知识的场所,也是企业职工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实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为此,《条例(草案)》第三章对职业院校从多方面作了明确要求(第十二条、十五条和十六条),包括以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学生订单教育为基础开展合作,与企业和行业组织在学生实习实训、课程开发、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教育方面开展合作,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对企业职工进行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
(四)关于政府在校企合作中扶持作用的规定。推动校企合作,发展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项工作又涉及社会许多方面和环节,因此,在充分调动企业和学校积极性的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做好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等工作。同时,由于政府资源具有有限性,因此,财政性资金要和企业的有关经费配合使用,并进行评估检查。出于以上考虑,《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对我市已经建立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了明确,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职能。二是为了提高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条例(草案)》规定专项资金要与企业的相关经费配合使用,对使用情况还应进行绩效考核,有关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相应调整,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对校企合作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同时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相关部门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给予引导和鼓励。`
(五)关于预防和应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规定。调研发现,企业和职业院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如何处理特别关注。针对该问题《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鼓励职业院校与规模或限额以上的企业合作(第九条),从源头上消除一些不安全因素;二是明确企业和职业院校相关的安全义务,如企业对实习学生的安全培训,院校为集中实习的学生指派专职教师等,以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第六条和十四条);三是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的保险(第十四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强化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的责任意识,体现促进、扶持与管理、监督的统一,《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对职业院校、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如职业院校、企业瞒报或虚报材料,获得相关部门的补助或奖励,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或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获得相关补助或奖励的资格。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 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之一。2007年,我委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和市教育局进行了立法调研。2008年初,市教育局作为法规起草单位,完成了《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交市法制办。从5月下旬起,市政府常务会议先后三次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和毛光烈市长、成岳冲副市长的批示要求,市法制办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7月下旬,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职业教育是我市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全市现有独立设置的中职学校41所,其中省级以上重点学校27所,在校学生超过9.6万人,占高中段在校生总数的51%;有高等职业院校7所,在校生数6.5万。职业教育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应用型人力资源支持。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缺乏、教育与实践脱节、学生实习实训机会少、专业对口的一次性就业困难。加强校企合作是解开这些难题的“钥匙”,是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关键,校企合作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我市人力资源开发、企业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职业院校办学质量。
为推进校企合作,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无不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校企合作进行鼓励和规范,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的规定比较原则。由于我国各地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单靠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不足以解决不同地区校企合作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因此必须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区校企合作的具体办法。《条例(草案)》的制定,可以对我市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行整合,并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校企合作中的一些制度性问题,有利于调动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为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提供比较系统、完善的制度保证。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顺应我市职业教育和产业发展要求,具有比较鲜明的地方特色。关于具体条款,委员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条例(草案)》对企业的鼓励还显得不够,不利于提升企业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应把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作为《条例(草案)》的原则之一,建议增加对企业鼓励的条款;
2.建议把第四条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中“院校主动、企业参与”的表述改为“校企互动”;
3.第七条、第八条内容已经在《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建议将两条有关内容合并表述;
4.第九条第二款提出了职业教育集团的概念,建议对职业教育集团的功能定位作出规定;
5.第十三条中应增加学生实习期限的规定;
6.第十七条设立了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建议对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的职能作出规定;
7.第十八条提出了“资助”的概念,资助的内容不明确;
8.委员们对第十九条校企业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作出规定,比如用于对企业的奖励、补助、学生的商业保险等;
(2)除财政性资金外,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
9.第二十条规定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应明确规定考核的主体;
10.委员们对第二十七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
(1)企业责任较大,不利于发挥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2)《条例(草案)》规定的法律主体是企业和职业院校,第二十七条中却以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前后不统一;
11.第二十八条对收取职业教育经费的主体未予明确;
12.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和教师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但在第五章中没有规定相应的罚则。
此外,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中的逻辑结构、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10月下旬,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加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加快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委员们对草案的总体内容表示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中,关于度假区的地理区域范围及其与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的关系、法规的适用范围、度假区与鄞州区的关系等问题,意见相对集中。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发送市级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赴鄞州区和度假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作了适当修改;同时,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年12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期间,由于度假区和鄞州区对部分区域的
行政管理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等原因,根据市委的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暂缓将草案修改稿交付常委会会议审议。
今年5月中旬,市人民政府毛光烈市长赴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进行工作调研,明确要求度假区管委会和鄞州区政府就有关行政管理问题加强协调,尽快扫除法规出台的障碍,为度假区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此后,度假区和鄞州区就有关问题协商达成一致,并于6月30日签署了《备忘录》。考虑到影响法规出台的主要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法制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经市委研究同意,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度假区的地理区域范围和法规的适用范围
不少委员提出,草案起草说明中提到了度假区和东钱湖镇、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的地理区域范围,但是,有关说明不够清楚,度假区的区域范围不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不确定。经了解,省政府于1985年批准设立东钱湖风景名胜区,面积为60.3平方公里。2006年,省政府批复设立总面积为65.2平方公里的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并明确规定了度假区的四至范围。度假区与风景名胜区相邻但不交叉,其中,整个东钱湖水域属于风景名胜区而不在度假区范围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主要在东钱湖镇行政区域内,但也有部分区域不属于东钱湖镇;而东钱湖镇行政区域内有部分区域既非度假区也非风景名胜区。鉴于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度假区的区域范围是明确的,法规的适用范围是确定的,草案第二条关于“本条例适用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规定是合适的。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该条关于“度假区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分两款规定,“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东钱湖镇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其行政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有的委员提出,度假区以外的区域,不应执行本条例,该条规定应予删去。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度假区,度假区以外的区域不执行本条例,这是法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均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特殊管理区域,在地理上紧邻,其行政管理主体合署,对于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事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因此,建议保留该条第一款,将有关内容修改为:“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行政管理
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主体资格,根据有的委员和部门的意见,考虑到市政府已明确授予度假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建议参照同类法规的表述,对上述管理权限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七条具体规定了度假区管委会行使的职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编制,该条第(一)项关于度假区管委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和第(二)项关于度假区管委会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与有关规划编制体制不符。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的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七条第(六)项有关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权中,增加城市管理和教科文卫等内容。经研究,考虑到城市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的重要性,且市政府授予度假区管委会的职权中也包括上述内容,因此,建议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六)项)
草案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度假区管委员可以协调管理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第九条规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对于市级有关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特别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机构,度假区管委会可以“协调”,但不享有“管理”或“领导”的职权。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行政隶属原则,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由其设立机构实施管理和领导,草案的有关规定与实际行政管理体制不符,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九条,同时将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协调管理”修改为“协调”。(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项)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和度假区的行政管理实际,建议在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两款,对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鄞州区政府的相互协调、支持等问题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考虑到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已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的行政管理主体资格,参照同类法规的规定,建议明确“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规划、建设与保护
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度假区的有关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有的部门提出,该项内容与草案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重复,而且与实际做法不符。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同时,从度假区规划与建设的实际出发,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编制和实施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突出规划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度假区内建设有关工程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向委管会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有的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有关行政许可并非一概由度假区管委会所属机构实施。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并将该条内容调整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三款)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度假区坚持优化第一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强化第三产业的产业导向;该条同时对鼓励投资的经营项目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根据度假区的功能定位,应当突出其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第二产业不宜提倡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该条第(四)项规定的“旅游房地产项目”已包含在第(三)项“旅游住宿”内,而单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则不应鼓励投资。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并删去第(四)项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度假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对于污染环境的项目,无论是否具备治理措施,均应予以禁止;至于不得兴办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属于应当遵守的最基本规定,无需重复。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度假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的委员、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考虑到缺乏规定的必要性,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草案第二十条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许可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有关表述不够准确,需要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规定相衔接。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有的人大代表和市民提出,目前度假区的排水设施建设滞后,应当尽快将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的部门、人大代表和市民建议增加有关保护东钱湖水域水质的规定。经研究,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规定,东钱湖部分水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严格保护。建议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增加以下两款规定:“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已经设置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其他水域增设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应当逐步缩减。”(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根据有的委员、部门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不得从事的七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有关行为不限于环境保护,还包括资源保护;其中第(一)项“擅自建造建(构)筑物”的行为,与草案第十四条内容重复。因此,建议删去该条第(一)项规定,并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对东钱湖水域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的意见,考虑到东钱湖水域属于东钱湖风景名胜区,不在度假区范围内,本条例不能直接作出规定,且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已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删去上述四条规定。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草案结构较为简单,条文数量较少,取消了章节的设置;同时,还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仁洲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汇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下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国际国内出现了许多新的复杂情况和不利因素,变化之大、压力之重是近几年前所未有的。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密切跟踪变化,积极应对困难,主动破解矛盾,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好发展。总体上看,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平稳协调,创新转型取得实效,结构调整成效明显,社会民生持续改善,基本面总体健康。
(一)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初步统计,上半年全市生产总值1818.6亿元,增长11.4%,增幅比一季度下降0.6个百分点,但高于全国,与全省持平。农业生产稳中有升。一产增加值67亿元,增长2.3%,比一季度增幅提高0.6个百分点。春季、夏季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分别增长4.6%和21.1%,夏粮总产量增长34.8%。生猪、禽蛋奶生产继续保持增长。工业生产基本稳定。二产增加值983.9亿元,增长11.3%。全市工业总产值4969亿元,同比增长19.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197亿元,增长19.8%,产销率为96.5%。第三产业增长较快。服务业增加值767.7亿元,增长12.3%,高于二产增幅1个百分点,占GDP比重提高到42.2%。
财政金融总体平稳。财政一般预算收入456.2亿元,增长19.6%,其中地方收入增长26.4%。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86.9亿元,同比增长26.2%。金融存贷款余额分别增加767亿元和543亿元,余额存贷比达到0.91,资金供应总量保持多增势头,实际同比多增214亿元。
物价水平有所回落。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6.5%,低于全国(107.9%)、全省(107.4%)水平,在36个大中城市中居第30位。住房价格高位趋稳,累计涨幅13.3%,其中二季度同比上涨12.1%,涨幅比一季度回落2.5个百分点。
(二)需求拉动趋于协调
投资明显回升。共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95.8亿元,增长13.7%,增幅同比提高10.5个百分点。重点工程投资216.6亿元,同比增长20%。镇海炼化大乙烯工程、北仑电厂三期、“五路四桥”等一批重大项目进展顺利,特别是“中提升”项目推进力度明显加大。新开工项目进度加快,新开工项目24个,开工率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13.6亿美元,增长5.7%。
外贸继续增长。实现进出口总额337.3亿美元,增长30.4%,其中出口220.8亿美元,增长26.5%,进口116.5亿美元,增长38.5%,进出口增幅均高于全国、全省。外贸结构继续改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持续提高,新兴市场开拓成效较好。
消费逐月递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8.1亿元,增长19%,增幅同比提高2.3个百分点。大型零售企业、连锁企业销售领先增长,分别增长26.4%和22.9%。餐饮业继续趋旺,零售额64.8亿元,同比增长20.4%,增幅同比提高8个百分点。
(三)创新转型力度加大
“两创”战略深入实施。全面贯彻工业创新创业倍增计划,科技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增长47.5%,技改投资增长12%,新产品产值增长17.9%,“宁波国家新材料产业基地”获得批准,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投入试运行。
品牌、标准、专利三大战略稳步推进。上半年申报中国名牌29个,新增驰名商标25个。专利申请量7311件,增长46.6%,其中发明专利181件,增长60.2%。
金融创新成效明显。股权质押、海域使用权质押等新型融资方式顺利推进,分别融资7.8亿元和5.2亿元。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2家。上市重组稳步推进,2家企业上市,2家企业定向增发,18家企业辅导备案。
(四)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工业结构不断趋优。先进制造业主导作用明显,通信设备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产值增幅快速增长,能耗较高的有色金融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仅增长4.6%,化纤业下降2.7%。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产值增长40.5%。
现代服务业增势强劲。现代物流保持快速发展,交通、仓储、邮政运输业利润同比增长38.3%,宁波港货物吞吐量1.77亿吨,集装箱吞吐量518.6万标箱,分别增长5.9%和17.1%。金融业稳步发展,银行业账面利润93.8亿元,同比增长38.4%。会展业发展势头良好,共举办各类展会161个,增长48%。旅游业总收入218亿元,增长15%,大桥经济效应逐步显现。
投资结构加快调整。第三产业投资增长20.3%,占限额以上投资的53.9%,社会民生领域投资增幅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交通邮政仓储业、科教卫体文广、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分别增长41.4%、40.2%和31.5%。高新技术行业投资增长21.7%。
节能减排取得实效。全社会用电量增长9.9%,增幅同比下降8.8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按等价计算)增长1.2%,若扣除宁波钢厂因素,下降6.9%,962家重点能耗企业万元产值能耗下降12.1%。上半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净削减2594吨,二氧化硫净削减16024吨,分别占上年排放的10%和20%。
(五)社会民生持续改善
深入实施富民、育民、惠民、便民、健民、安民六大民生改善工程,十方面实事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继续向民生倾斜。居民收入继续增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65元,农民人均现金收入7193元,分别增长15.2%和13.8%。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全市新增就业6.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16%,处于较低水平。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增幅均在30%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全面实施,参保人员已达54.1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陆续启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左右。两次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城镇居民补贴270元,农村居民补贴180元,对高校学生实施每人每月40元伙食补助。成品油价格调整稳步实施,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发放油价补贴7.1亿元。上半年建成经济适用房3.1万平方米,新开工6.6万平方米,新增廉租房保障家庭538户。
(六)社会建设形势良好
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取得明显成效,复评迎检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积极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投入抗震救灾,扎实开展各项对口援建。教育文化投入加大,博物馆、纪念馆实行免费开放,全市62万名学生享受义务教育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政策,设立800万元专项经费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办学条件。宁波书城、中医院迁建工程、第一医院扩建工程等社会事业项目均进展顺利。东部文化广场局部开工,社会福利院改扩建工程前期工作顺利推进。社会治安形势较好,刑事案件同比下降4.9%。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上半年全市各类事故同比减少5.8%,死亡人数同比下降7.3%,直接经济损失同比下降6.5%。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
受全球性经济减速、金融波动、通货膨胀和国内宏观调控、能源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等因素影响,及严重自然灾害冲击,加上我市以外向型经济、加工型中小企业和重化工业为主的结构性特点,经济运行稳中趋紧、增中趋缓状况十分明显,经济下行的势头仍在延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GDP、工业总产值、出口交货值、财政收入、集装箱吞吐量增幅分别同比回落3.3、6.9、19.6、17.4和21.6个百分点。突出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工业效益明显下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5%,剔除镇海炼化影响,增长18.6%,增幅较一季度回落17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全省平均增幅,企业亏损面22.1%,亏损额36.7亿元,增长1.18倍。停工限产企业增加,35个行业中有27个总产值增幅同比回落,基础工业、轻纺行业和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尤为突出。全市企业家信心指数109.57,比一季度减少13.86。
(二)有效需求相对不足,增长基础并不稳固
投资制约因素仍然较多。部分项目因土地占补平衡、政策处理、审批、建材涨价等因素而推进困难,房地产投资不确定因素增多,微观主体投资行为更加谨慎,工业投资快速增长难度加大。外贸出口回落迹象明显。受外部需求下降、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 4、5、6三个月当月增幅均低于全省。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幅10.4%,同比回落3.7个百分点。
(三)价格水平高位运行,新的涨价因素仍然较多
部分农副产品生产和价格的稳定难度较大,国际市场初级产品和资源的供给和价格对国内影响将逐步显现,国内煤炭价格也持续上涨,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进一步调整压力较大。能源原材料购进价格和工业品出厂价格倒挂逐月扩大,达到9.2个百分点,上游产品价格涨幅扩大,将逐步向居民生活必需品等下游产品、最终消费品传导。
(四)节能形势更加严峻,完成任务十分困难
工业结构加速重型化对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上半年仅镇海炼化和宁波钢铁两家企业就影响全市单位GDP能耗5个百分点以上,台化聚苯乙烯、北仑电厂三期等一批新项目还将陆续投产,将进一步抬高能耗强度。生活用能继续保持刚性增长,全市居民生活用电增幅高于工业用电增幅14.4个百分点。此外,效益下滑、增加值增幅减缓也对单位GDP能耗带来负面影响。全年完成单位GDP能耗与上年持平的目标难度很大。
(五)要素供给进一步趋紧,局部矛盾比较突出
资金方面,企业贷款难度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尤为困难。电力方面,全市电源性缺电和网供性缺电依然存在,局部地区拉闸限电时有发生。劳动力方面,普通劳动力求职难度加大与技能型人才短缺并存,中级和高级技师供求比例均超过1:3。劳资纠纷明显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同比增长74%。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总体仍然较紧,各种不利因素将继续带来考验,部分指标增幅减缓的势头难以根本扭转,全年GDP、价格、集装箱吞吐量、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完成难度较大。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扎实,基本面健康的有利条件。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大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切实抓好稳定经济、调整结构、控制物价、改善民生、强化服务等关键环节,确保经济平稳增长,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年GDP增速高于全国全省,CPI低于全国全省。
(一)确保经济稳定发展
积极扶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全面实施《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若干意见》,深入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培育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适当放宽小企业信贷政策,增加小企业信贷投放总量,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研究税收减免、缓缴或者返还等措施,落实好相关减少收费政策,减轻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负担。
加快项目投资建设。全面快速高效强力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民生公共设施、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区域开发。全力抓好“中提升”相关项目、镇海炼化大乙烯、绕城高速东段等重大项目建设。抓住政策处理、征地拆迁等关键环节,力促项目新开工,将征地拆迁和安置统一纳入到项目建设规划。实行责任部门并联审批,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加大项目催批力度,确保全年投资计划的超额完成。
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保持出口较快增长。扶持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出口基地,推动外贸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扩大服务贸易,推动特色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加快退税进度,对困难行业的部分出口产品,特别是本地产品出口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企业扩大急需的能源原材料进口,引进先进技术和重要装备。加快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建设步伐,培育进口展会和进口专业市场。着力开拓国内市场。引导企业利用出口产品质量优势,积极开展国内业务。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物流配送体系发展。推进轻纺城等各类市场转型升级,完善农村流通网络,挖掘农村市场消费潜力。
(二)大力推进调整升级
深入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推动开发区(园区)高产优质发展,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扶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品牌、标准和专利三大战略实施,扩大专利、品牌和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规模。鼓励企业进行重组并购。继续推进石化、修造船和光电三大产业集群升级。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深入贯彻《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适时召开全市服务业发展大会,对服务业发展进行再发动、再部署,推进服务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研究出台服务业重点行业和服务业集聚区的扶持政策,从人才、资金、土地、税收、考核等方面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加快服务业各类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减少季节性抛荒,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化基地为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组织化水平。组织好农资供应和科技服务,大力培养新型农民。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保障粮食生产能力。
(三)努力稳定物价水平
保障市场供应。抓好产销衔接,扶持本地批发市场、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发展,做好异地副食品基地建设,利用国内农副产品供应充裕的有利时机充实储备,做好重要商品供应应急预案,提高市场保障能力。
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继续做好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向生活资料传导情况。继续实施重要商品的价格干预措施,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认真落实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水平动态联动机制,抓好成品油和电力提价后对农业、渔业、客运交通等相关行业财政补贴具体落实。
(四)继续加大节能减排
扎实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24•10”重点减排工程,逐步提高北区污水处理厂、岩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处理负荷,加快锅炉炉外脱硫工程的进度。
加强节能减排监管和整治力度。建立“四控”协作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开展重点用能行业节能督查,加快实施七个重点环境整治区的专项整治行动。
优化节能减排政策环境。制定实施《关于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和企业的实施意见》。尽快出台能评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搭建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平台,宣传推广示范企业、示范园区各项成果。推进扶持循环经济试点。
(五)努力破解要素制约
多方缓解用地紧张。争取已成熟项目的尽早获批和更多戴帽下达的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占补平衡,引导各县(市)、区通过开展“山海合作”,为本地项目腾出发展空间。推进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大围垦、低丘缓坡、空心村改造等造地力度。
缓解资金供应紧张。鼓励金融机构向上争取放贷规模,争取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对我市的支持。推广非上市企业股权、专利权和海域使用权的质押贷款。出台《宁波市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以私募股权基金试点为契机,积极发展基金融资。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稳妥地处置化解金融风险。
保障电力供应。搞好电力调度,对八大高能耗行业采取用电高峰期间让电措施。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电网建设,维护电网安全,减少事故性停电,大力实施全社会节电行动。
做好柴油和水资源调配。加强与供油单位沟通衔接,增加柴油供给,合理调度,保障重点工程、农业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用油需求。加快城市供水主干环网建设进度。运用价格杠杆,提高大工业供水利用率。
(六)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
加强民生保障。抓好民生 “六大工程”的实施工作,全面落实“十方面实事”,强化督查考核,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加强就业形势预警预报,落实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困难人员扶持范围,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高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比重和贷款最高额度,扩大技能培训补贴覆盖范围,提高补助标准。继续抓好各项社保政策的落实,高度关注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体的民生状况,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密切关注经济金融风险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做好防汛抗台工作,切实提高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和谐企业建设,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依法处置。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整顿,特别是要做好奥运会等重大节庆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同时,扎实做好抗震救灾对口援建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援四川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部署要求,全面启动青川对口支援,抓紧制定援建规划,确保援建工作有序推进
关于宁波市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财政局局长 胡谟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宁波市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为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意见,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坚持依法治税、科学理财,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完善财政运行机制,财政收入实现持续增长,财政支出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保证了各项重点支出需要,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上半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2243489万元,完成预算的60.9%,比上年同期增长26.4%,加上中央财政收入2318648万元,上半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456213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1868873万元,完成预算的46.4%,比上年同期增长26.2%。
上半年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211380万元,完成预算的47.4%,比上年同期增长11.2%,加上中央财政收入521219万元,上半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73259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355443万元,完成预算的38.8%,比上年同期增长20.9%。
上半年市本级固定收入及分享收入合计498033万元,完成预算的55.8%,比上年同期增长14.1%。
上半年全市基金预算收入1259649万元,完成预算的46.6%,比上年同期增长798.3%。基金预算支出960063万元,完成预算的34.9%,比上年同期增长1053.4%。上半年市本级基金预算收入233282万元,完成预算的31.4%,比上年同期增长1063.1%。基金预算支出142263万元,完成预算的24.9%,比上年同期增长881.5%。基金预算收支增幅变化较大的主要原因是我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办法于去年8月份实施,而去年上半年基数相对较小。
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的主要特点:
(一)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但增幅和增势明显回落。上半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9.6%和26.4%,继续保持了一定的增速,但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和增长趋势明显回落: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分别回落17.4和8.3个百分点;二季度与一季度相比,增幅分别回落10.9和16.1个百分点。
(二)地方财政收入结构变动较大,主体税种和行业税收占比下降。上半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四大主体税种中,除营业税增幅与上年同期持平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幅分别回落21.6、39.5和12个百分点;四大主体税种(地方部分)共完成159.9亿元,增长19.7%,低于地方财政收入增幅6.7个百分点,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71.3%,同比下降3.9个百分点,而小税种和非税收入占比则分别提高3.2和0.7个百分点。上半年,全市第三产业税收增长25.8%,高出第二产业税收入增幅17.1个百分点,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35.7%,比上年同期提高3.5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完成地方财政收入60.6亿元,增长6.5%,增幅同比回落36个百分点,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27%,比重比上年同期下降5.1个百分点。
(三)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支出重点比较突出。上半年全市和市本级财政支出进度同比分别提高3个和2.8个百分点,民生等各项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一是重点支持社保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56.1%,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21.5%。二是落实“创新强市、创业富民”战略,加大教育、科技、环保、城建等投入,全市教育支出增长15.8%,科学技术支出增长12.2%,环境保护支出增长36.3%,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增长83.3%。三是积极支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全市医疗卫生支出增长66.7%,主要用于综合医疗设施建设。四是全市各级财政积极筹措及时拨付抗震救灾资金,确保支持四川抗震救灾和广元灾区过渡房援建需要。上半年市本级实现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教育、科技、环保等涉及民生项目的财政支出进度过半,并且及时拨付了“南统筹”项目和部分重点工程资金。
上半年,在全市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经济运行方面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对财政税收产生明显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增长回落对税收影响显现。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稳中趋紧、增中趋缓的状况十分明显,对税收的影响也比较直接。一是工业生产增速放缓,国内增值税增幅回落。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6%,增幅同比回落6.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出口交货值增长19%,增幅同比回落19.6个百分点。与之相关的增值税增幅同比回落21.6个百分点。二是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税收增幅大幅回落。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1%,但房屋竣工面积下降11.5%,销售面积下降45.1%,销售额下降26.5%。反映在税收上,上半年全市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税收完成75.7亿元,增长0.9%,增幅同比回落49.8个百分点,而且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同比下降3.1个百分点。
(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受劳动力、融资成本上升,以及能源原材料大幅涨价、人民币持续升值、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综合成本大幅上升,实现税利明显下降。上半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利息支出同比提高48%,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16.7%;工业品出厂价格与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增幅继续倒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税利294.3亿元,同比下降1.2%,增幅同比回落45.5个百分点,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持续增加。表明我市经济回落势头在延续,相当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加大,这对下半年和明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造成了较大压力。
(三)政策性减收因素产生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上半年全市企业所得税因此减收6.8亿元,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幅8个百分点。而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和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降低也减少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其中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降低减少上半年全市个人所得税收入2.2亿元。
(四)产业结构特点制约财政增收。受国际原油和国内电煤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国家对成品油、电力价格的管制等因素影响,我市石油、电力企业经营效益和上缴税收持续下滑。上半年全市成品油制造业完成税收16.9亿元,减收12.5亿元,下降42.5%;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完成税收15.4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上述两大行业合计影响我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6.3个百分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幅3.4个百分点。我市外贸依存度较高,受人民币持续快速升值和出口退税率下调等因素影响,外贸企业普遍不敢接长单,外贸形势难以乐观,影响了财政增收。
二、完成今年预算任务的主要措施
上半年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良好,为完成全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奠定了基础,但从当前情况分析,下半年财政收支仍面临较多困难:从收入方面看,汇率、出口退税率、利率、劳动力价格、原材料价格、土地价格以及环保成本等因素对企业经营和相关税收收入的影响仍然较大;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善,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难以到位,将继续影响房地产业以及建筑安装等相关行业和石化、电力企业的税收收入;为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我市从今年8月1日起停止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年将减少非税收入1亿左右。从支出方面看,抗震救灾和对口援建需要财政新增安排支出;年初预算安排时还有一部分需要支出的项目受财力所限未能列入预算;改善民生和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财政增加安排支出等,刚性的支出需求和规模不断扩大。
通过积极努力,预计全市可以完成年初预算任务,但市本级由于受国税征收的石化、电力企业税收大幅度下降的影响,完成年初预算任务存在较大困难,市本级将视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届时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今年下半年平衡财政收支的任务十分艰巨,全市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大力组织各项收入,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努力增收节支,扎实推进财税改革,切实加强财税管理,努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着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大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任务完成。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趋势,切实加强税收经济联动分析和预测,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的税收评估,充分挖掘征管潜力,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今年市级行政单位公用经费一律比预算节减5%。严格预算执行,从严控制新增预算支出追加。
(二)落实扶持政策,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创新、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的活动,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落实对各类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为我市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涵养财源。积极支持大项目的开工建设,充分发挥大项目对我市财政经济的拉动作用,培植新的增长点。
(三)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要。完善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和物价水平动态联动机制,积极做好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实施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力度,落实惠农政策,完善补贴机制,切实保障主要农副产品的市场有效供给。支持实事工程建设,在就医、就学、就业、社保、出行、居住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力度,让新增财力更多地用于改善民生。完善救灾资金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安全、有效使用。
(四)加快改革步伐,推进财税体制机制创新。继续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加快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面实现上线运行,积极推行公务卡应用试点。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对重大的、事关民生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组织进行重点评价。积极稳妥地实施我市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改革。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以“金财”、“金税”工程建设为依托,进一步提升财税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关于2008年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为做好对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7月份开展了对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分别听取了市发改委、财税局、统计局、经委、国税局、外经贸局和人行宁波中心支行等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在汇总、研究前期调研情况的基础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形成了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一)当前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迎难而上,通力协作,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变化积极,民生改善,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一是三次产业基本平稳。上半年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818.6亿元,同比增长11.4%;一、二、三产业实现增加值分别增长2.3%、11.3%、12.3%,一产增长平稳,二产增幅回落,三产增速领先。二是投资有所回暖。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95.8亿元,同比增长13.7%;重点工程项目进展较为顺利,完成投资216.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53.1%;工业完成投资309.73亿元,增长7.4%,比去年同期提高13.2个百分点。三是经济结构逐步得到调整。上半年限额以上投资中三产投资增长20.3%,快于二产10.5个百分点;高新技术行业投资增长21.7%,快于传统行业投资10.7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429.5亿元,增长40.5%,增幅领先明显;装备制造业生产加快,通信设备业和交通运输装备业产值分别增长47.5%和25.9%。此外,在经济发展基础上,社会民生持续改善。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分别为13565元和7193元,增长15.2%和13.8%;社会保障面和保障水平均有提升,6月末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的参保人数分别增长40.8%、52.0%、33.4%、34.8%和141.2%,城乡低保平均补差分别增长21.0%和25.8%。各项社会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
(二)当前经济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综合上半年的经济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增幅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回落,我市经济工作面临的困难不断加大,有些问题已显得日益突出,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1、部分企业经营比较困难效益下滑明显。上半年,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难度加大,生产增速放缓,盈利能力普遍下降。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亏损面为22.1%,年产值负增长的企业同比增加51.9%,负增长的企业占规模以上企业比重达39.4%;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累计完成利润总额172.5亿元,同比下降5%,比去年同期回落59.6个百分点。工业品出厂价格累计指数与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标倒挂9.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16.7%;出口退税率下调导致企业总体盈利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增加。据调查,今年第二季度企业家信心指数比去年同期减少31.0点,值得密切关注。
2、出口形势不容乐观。上半年我市外贸出口220.79亿美元,同比增长26.4%,比去年同期37.1%回落超过10个百分点,出口实际增长下降较快。这一方面是受退税率、汇率、利率和原材料、劳动力价格影响,压缩了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削弱了我市部分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据对全市81家外贸样本企业财务分析,上半年利润总额同比减少14.34%,且逐月下降,6月同比减少37%,超三分之一企业出口出现亏损,有些企业只能暂时以牺牲利润来保住来之不易的市场份额,这种局面难以长期为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市出口产品结构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低附加值产品为主方面存在的缺陷。同时,也有受国际经济的整体下滑使世界对产品的需求减弱的影响。
3、价格指数高位运行的压力较大。上半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106.5%,其高位行的压力依然较大。除了一些消费品价格正常上涨外,一是国际能源、粮食价格上涨对我国输入型涨价压力较大,国内煤、电、油价格还存在很大的调整压力,总体价格均有走高趋势。二是PPI连续高位运行,对CPI形成较大的传导压力。要实现今年CPI控制在104%左右的预期目标难度很大。
4、节能降耗任务艰巨。上半年,我市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长1.2%,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今年节能任务难度很大。这主要是受我市工业结构加速重型化,以及大型重化工企业带来的影响。我市重工业比重超过三分之二。据测算,上半年仅宁波钢铁和镇海炼化两家企业就影响全市单位GDP能耗5个百分点以上。上半年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高耗能行业的投资分别增长217.4%、72%、13.2%,这些行业的投资快速增长,大大提高了节能降耗的工作难度。同时,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于生活消费的能耗保持较高增幅,上半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增长22.6%,上升11.5个百分点,汽车等能源消耗也大量增加。
(三)对下半年计划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上半年我市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是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变化和我市经济素质性、结构性矛盾叠加作用的结果。下半年影响我市经济运行的不确定因素还很多,全市上下要按照省委提出的“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落实措施,努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营造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面对我市经济运行的严峻形势,既要清醒认识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对问题的监测、研究和分析,更要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市上下充分认识当前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坚定发展信心,提高应对矛盾的能力,想方设法化压力为动力,变困难为机遇,凝聚力量,迎难而上,积极应对,加快发展,努力完成年度计划目标任务。
2、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发展。要深化正在开展的“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一些当前经营中的实际困难。要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要落实好业已出台的扶持外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并进一步研究采取有关财政、税收、行政等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推动外贸企业加强出口产品技术创新提高竞争力,帮助企业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新兴市场,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努力保持出口较快增长。
3、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要着眼长远,充分利用好宏观调控政策从紧形成的倒逼机制,转变发展方式,鼓励企业适度梯度转移,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要继续抓好项目建设,落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措施,保持投资特别是工业经济投资稳定增长,增强发展后劲。继续把自主创新作为主导战略,落实好创新政策,加强创新能力、示范区、体制机制和企业品牌建设,带动我市产业的提升。全面落实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优先发展以港口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抓好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引进高层次的服务业主体和机构,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大力发展适合我市的最具优势、最具潜力的产业,提高产业的关联度,增强竞争力。
4、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物价稳定。要切实抓好农业和粮食生产,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落实粮食等主要物资储备,做好重要商品应急预案,保障市场供应。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政府调价项目调控,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和物价水平动态联动机制,做好成品油和电力提价后对农业等相关行业财政补贴工作,保证低收入群众和相关行业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大的影响。
5、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尽管我市完成年度节能降耗任务有很大难度,但工作不能放松,要总结以往好的经验和做法,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要通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创新,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合理的节能,从而实现产业提升和发展方式转变。
6、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持续改善民生。要巩固文明城市创建的成果,大力实施“富民、育民、惠民、便民、健民、安民”六大工程。要立足当前,掌握民生问题动态,及时加以解决。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影响,统筹做好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努力扩大就业。要加大工作力度,抓好人代会通过的十方面实事工程的落实,针对薄弱环节加强指导协调,针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工作,要有重点地开展督查调研,确保实事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关于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一)上半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其财税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确定的方针政策,积极执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依法组织收入,优化支出结构,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平稳增长,保障了各类重点支出,为我市经济社会保持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上半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456213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243489万元,完成预算的60.9%,比上年同期增长26.4%。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为1868873万元,完成预算的46.4%,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全市基金预算收入1442140万元,完成预算的50%,基金预算支出960063万元,完成预算的33.3%。
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73259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5%,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为211380万元,完成预算的47.4%,比上年同期增长11.2%。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为355443万元,完成预算的38.8%,比上年同期增长20.9%。市本级基金预算收入为302033万元,完成预算的36.6%,基金预算支出为153512万元,完成预算的18.6%。
从总体看,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第一,财政收入虽然仍保持较快增长,但增幅回落较大。与上年同期相比,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同比回落17.4个百分点,其中: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同比回落8.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增幅回落25.4个百分点,且我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均低于全国、全省平均增幅6.9和3.9个百分点。这其中既有外部经济形势的影响,又有我市经济结构的因素,需要市政府及财税部门在下阶段工作中深入分析研究。第二,下半年内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依然不容乐观,发展的不确定因素比较多,经济运行“稳中趋紧、增中趋缓”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加之支援灾区支出、重点支出和民生等领域支出的刚性,财政收支矛盾比以往突出,收支平衡问题需认真研究。第三,市本级个别预算支出的进度仍需加快。上半年市本级预算支出完成了预算的38.8%,其中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环境保护支出进度均过半,但文化体育与传媒、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分别完成预算的20.7%、 21%、16.6%和35%,相对偏慢。基金收支差距较大,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的建议
为更好地完成2008年预算任务,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1、努力增收节支,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做到应收尽收。要坚持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重点税源检测和分析,努力挖掘增收潜力,确保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同时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增收与节支并举,加强支出管理,保证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增长。
2、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要秉持“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围绕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抓准切入点,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研究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优化财税服务质量和效益,促进帮困解难,努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3、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要继续加强公共财政建设,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等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加强重点资金监管,注重实效,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4、继续规范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财税改革。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理财的观念,严格执行预算的报批和备案制度,依法规范预算的执行和管理,维护预算严肃性。要加强信息沟通,继续完善部门预算的执行和监管。要注重实效,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改进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管。
关于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民政局局长 王月凤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04年以来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一、基本情况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好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基本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帮困助医、帮助就业、住房解困、帮困助学等专项救助为配套,灾害救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临时救助、社会帮扶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为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了改革发展成果。
(一)完善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力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出台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在全国率先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一体化。建立低保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城镇低保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为目标,全面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注重基层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服务质量,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积极落实副食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2007年以来发放物价补贴4323.3万元,惠及困难群众47.78万人次。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4年来全市低保对象进出量达到21.71万人次。经过多年努力,我市逐步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城乡一体、标准有别,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应保尽保、应补则补”的最低生活保障格局。目前全市有低保对象53256户75552人,占全市人口的1.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9742户14973人,农村低保对象43514户60579人。2004-2007年,城镇低保标准由260元提高到350元,月人均补差由180.2元提高到217元,补差水平列全国地级城市前列;农村低保标准由120元提高到260元,月人均补差由74.1元提高到108.7元,补差水平超过全国城镇低保人均补差水平;年支出低保资金由8774.4万元增加到1.2亿元,所需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最低生活保障已成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稳定防线”。
(二)健全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出台了《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率先在全省实施“城乡一体、标准一致、零门槛”的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深化医疗救助工作,通过政府重大疾病救助、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发放大病医疗卡和助医卡、举办慈善医院、实施职工医疗互助互济、开展慈善助医和“爱心结对帮困助医”活动等形式,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医疗救助和助医格局。2004-2007年,全市救助城乡患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9.63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1.63亿元;资助98.31万名(次)困难群众和经济欠发达乡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1.79万名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在解决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三)提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了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房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健全市、县、乡镇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立救灾工作响应制度,注重实战演练。探索减灾防灾新路子,与亚洲基金会灾害管理组织合作,在北仑建立应急减灾知识培训基地,示范效果明显;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社区创建活动,海曙雄镇社区、江东潜龙社区被民政部授予“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在全国较早地全面推进“避灾工程”建设,已建立避灾场所1124个,总面积128万平方米,可临时安置灾民30.2万人;加强“避灾工程”规范化运作机制建设,使其在防御强台风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全面开展救灾工作,各级政府都及时安排了救灾资金,几年来积极向民政部争取救灾资金4360万元,并及时下拨灾区,较好地保障了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四)加强集中供养工作,全面解决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基本生活问题。市政府连续两年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各级财政投入7.15亿元用于资助124家敬老院、福利院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满足了集中供养工作对基础设施的需求。目前,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6.1%,供养资金实现了由村为主向财政保障转变,人均供养标准超过6000元,达到当地农民上年人均收入的70%,高于省政府确定的60%的标准;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100%。
(五)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现了流浪乞讨人员管理从强制收容遣送向关爱性救助的重大转变。加强机构建设,初步形成了市、县(市、区)两级上下联动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机制;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通过上街劝导、流动救助车、发放救助卡等形式,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面对面“零距离”救助;在市城区积极探索设立“限制乞讨区”;出台了《宁波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暂行办法》,大力实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成立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2004-2007年,全市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8570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147人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障人员、残疾人员418人次,救治流浪乞讨病人565名,支出医疗费用467.1万元。
(六)抓好临时救助工作,较好地解决了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有效补充。全市坚持“救急救难”和“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方针,以街道(乡镇)救助平台为基础,落实以“365关爱”为主题的临时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以“爱心超市”、“慈善超市”为载体,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全市已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99个。2004-2007年,全市救助临时困难群众94.61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4.83亿元。其中,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帮扶困难群众81.2万户(人),发放节日生活困难补助金3.24亿元。
(七)实施分类救助,全面推进就业帮困、助学帮困、住房帮困等专项救助工作,切实体现了困难群众困有所助。积极探索推进再就业的新路子,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再就业援助、托底安置、发放就业补助金等途径想方设法为失业、下岗困难对象提供救助性就业服务。几年来,帮助近26.54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消除“零就业家庭”1675户,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5710个;注重抓好残疾人的就业帮扶,7800多名(次)残疾人实现了不同形式的就业。通过“助、奖、补、免、帮、勤”等途径,积极开展助学帮困工作。针对不同的困难家庭子女分别给予免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以及提供免费爱心营养餐等优惠,对16个欠发达乡(镇)及3个片的义务教育段的3.15万名学生实行免住宿费、补助50%生活费;通过“阳光助学”、“相伴十六年,爱心助成才”等活动,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帮困助学,较好地解决了困难家庭学生因贫失学、因贫辍学的问题。2004-2007年,全市对33万人次中小学困难学生实行了费用减免,涉及经费约2.5亿元;向19万名高校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奖学金,减免学杂费,帮扶资金达2.2亿元。大力实行廉租房制度,全市累计有5313户家庭享受了租金减免、廉租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发放住房补贴1592万元;积极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向低收入群众提供经济适用房3716套;推行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住房救助办法,按照每户平均补助1万元、市县两级6:4配套的标准组织实施,2007年完成1500户;推动农村低保家庭等危旧房改造,全市已改造危旧住房5385户,投入资金5801.6万元;通过修缮、改建、置换等形式,使178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得到解决。此外,有关部门还推行为困难群众减免公共交通费用、减半收取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提供民事法律援助、免费参观市属文保旅游点、免收市图书馆借书证工本费等帮扶措施。分类救助的全面实施有针对性地缓解了群众的困境。
二、工作保障措施
(一)注重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有序发展。市、县(市、区)两级都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齐心协力,确保了各项救助措施的全面实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2004-2007年全市支出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资金12.12亿元,帮扶困难群众323.9万人次。
(二)注重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奠定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保障基础。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预案》、《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20多个文件,明确了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为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市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救助措施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各项救助工作的实施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相应的救助帮扶实施办法。目前,我市已初步构筑起了涵盖生活救助、就业帮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多层次、多类别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
(三)注重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积极搭建社会救助的服务平台。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积极搭建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在街道(乡镇)建立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在社区(村)建立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室,并落实工作经费。目前,全市150个街道(乡镇)全部建立了救助服务站,3156个社区(村)建立了救助服务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3474名,保证了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四)注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努力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的多元化救助格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整合救助资源,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在社会救助中的补充作用,不断增强社会救助的力度和深度,形成了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互联、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互补、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救助工作格局。深入开展“解难创优、爱心帮扶”活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2004-2007年全市累计有10万余名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及机关干部走访慰问困难家庭9万余户,送去慰问金7700多万元。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希望工程”、“助残行动”、“光彩事业”等活动。慈善组织以“慈善一日捐”活动为切入点,不断健全长效运行机制,市、县(市、区)两级慈善机构累计募集资金11.57亿元,帮扶救助困难群众45.93万人次,支出救助资金5.4亿元。广大企业、群众自觉自愿地参与各类献爱心捐助活动,在这次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后,我市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捐款捐物8.26亿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救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尚需加强。一是统一规范的社会救助运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平台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地发挥,部分救助工作出现了重复救助、多头救助的现象。二是对救助对象的界定和救助标准的确定尚缺乏相对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造成了部分救助措施的差异性。三是社会救助的实施尚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社会救助工作的申报、监管等方面相对滞后。四是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救助标准的提高和救助覆盖面的扩大。
(二)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平衡。一是长期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客观存在造成了城乡之间救助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与城市相比,农村救助工作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救助的标准相对偏低,解决农村群众生活困难的工作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二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金筹集力度等因素的制约,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不平衡,在救助标准、救助范围、救助覆盖面、救助投入等许多方面,差距还比较明显。
(三)医疗救助的工作力度尚需加大。在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已得到较好解决的情况下,群众对更好地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愿望越来越迫切,医疗救助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是救助对象的范围需进一步扩大。《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确定了三无、五保、低保等九类救助对象,部分患重大疾病的中低收入家庭难以得到医疗救助,造成这部分困难边缘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上述九类救助对象。二是救助的重大病种需逐步扩大。《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确定了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等九类特殊病种作为救助范围,部分患其他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困难家庭,尚无法得到有效的医疗救助。三是救助标准需适时进行调整。现行的医疗救助标准与部分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相比,救助力度不足。四是救助政策的实施平台不统一,增加了救助的工作量。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分属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残联、总工会、慈善机构,相互之间缺乏一个统一的施救操作平台,存在同一笔医疗费用需要向多个部门进行多次核报、救助的现象。
(四)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相对比较薄弱。一是在这次镇乡机构改革中,绝大部分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被并入了社会事务科,社会事务的职能多元化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力量安排,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普遍只有1至2名,而且相当一部分还是兼职人员。二是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日益繁重的救助工作任务还不相适应,存在着年龄相对较大、文化程度较低,缺乏社会救助的专业化、信息化方面知识等问题。目前,全市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3929名,其中,兼职工作人员占76.6%,文化程度为高中、初中的占70.7%。
四、下步的对策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保障、管理规范、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树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守望相助、和衷共济”的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人人关心、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氛围。二是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资金投入。层层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列入各级政府考核目标。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社会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增强刚性约束,确保各项救助措施得以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相对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其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加快农村困难群体危房改造和劳动力就业培训;逐步扩大救助覆盖面,适时推出重度残疾人、农村老年人、低保边缘群体的救助措施。三是整合社会救助力量。动员、发掘民间资源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和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深入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和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类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社会救助政策协商机制,加强各类社会救助政策出台前的会商、衔接,提高政策的统一性。同时,加强救助制度与劳动、就业、福利、保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二是以基层社会救助服务机构为依托,实行社会救助工作的“救助资源一个口子统筹协调”、“救助对象一个口子向上求助”、“救助措施一个口子落实到户”,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各项社会救助的工作程序、简化工作环节、严格操作规范、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群众监督和参与,做到救助对象能进能出,切实将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用在最需要帮助的对象身上。四是加快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救助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更好地推动各类社会救助措施的全面实施。五是加强调研、协调,研究解决乡镇敬老院(福利院)的经费负担和登记注册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好现有各项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将各级各部门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到实处,用好用足各级医疗救助资金。二是适时修订完善《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和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启动医疗救助政策的修订完善工作,在扩大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限额、逐步实现医疗救助对象的全覆盖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三是积极拓宽医疗救助渠道。继续引导社会各界通过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开展医疗救助帮扶活动等形式,参与城乡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慈善医院”、“惠民医院”,为城乡困难群体提供低廉的医疗服务。四是努力搭建规范高效的即时医疗救助平台。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在具体操作层面的衔接,建立医疗救助在就诊医院即时即报制度,纳入医保信息平台,努力实现在一个统一平台上实施各项政府医疗保障、救助措施,提高医疗救助效率。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完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建设,按照《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救助人数的一定比例,配足镇(乡、街道)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落实相应工作经费;逐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办公条件;加强村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员、联络员、监督员等队伍建设,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二是不断提升基层救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重点抓好基层救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健全救助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救助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救助服务人员业务水平。
关于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社会救助工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5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内司工委听取了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专题汇报,并赴上海、南京、苏州、南宁等地学习考察;6月份,内司工委赴部分县(市)、区开展专项调研,并在宁波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7月份,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组织六个视察组,分赴全市11个县(市)、区开展视察,听取当地政府的汇报,实地察看救助站(室)、敬老院(福利院)、爱心超市等相关场所,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并与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者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近年来,各级政府紧紧围绕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问题,努力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全市基本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助医、助残、助学、住房解困等专项救助为配套,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社会帮扶等为补充,救助主体多元化、救助工作制度化、救助行为规范化,覆盖城乡、协调发展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也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全市基本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城乡一体、标准有别,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最低生活保障格局。一是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出台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制定低保申请、审批等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二是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如市区城镇居民低保金标准从四年前的260元/月提高到350元/月,增幅为34.6%;而市区农村居民低保金标准从120元/月提高到260元/月,增幅达117%(四年来我市同比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为18.1%),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做好低保的复查工作,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进出有序”。四是完善物价动态补贴机制。根据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时落实副食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2007年以来发放物价补贴4323.3万元,惠及困难群众47.78万人次。五是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扩大覆盖面。如鄞州区制定出台了全区老年人生活补助政策,让所有未享受社会保障的老年人,能每月领取100—140元的生活补助,并逐年提高补助标准,使全体老年人老有所养,群众反响很好。
(二)积极推进助医、助学、助残、住房解困等专项救助工作。各级政府重视困难群众就医问题,通过新型合作医疗、重大疾病救助、开展慈善助医等形式,建立起民政、卫生、劳动、残联、慈善、总工会等部门(组织)的多渠道救助格局,有力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积极开展助学帮困工作,通过减免学杂费、结对帮扶、冠名基金助学等形式,确保全市学生不因贫困失学、辍学。加大残疾人在就业方面的优惠和扶助力度,根据残疾人特点,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和创业项目,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推动危旧房改造工程,全市已改造农村低保家庭等危旧住房5385户,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1780户。如慈溪市将危旧房和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困难群众,列入救助范围,两年共投入救助资金2258.6万元,救助2105户,大大改善了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和抗台风等灾害能力。此外,相关部门还为困难群众减免公共交通费用、减半收取有线电视维护费、提供民事法律援助等帮扶。
(三)扎实做好集中供养、灾害救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加强集中供养工作,市政府连续二年将“五保”对象和“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列入实事工程,各级财政投入建设资金7.15亿元,用于敬老院、福利院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96.1%,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健全市、县、乡镇三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进“避灾工程”建设。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实现从强制收容遣送向关爱性救助的重大转变。
(四)发挥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救助格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新路子,初步构建起多元化的救助格局。以“爱心超市”、“慈善超市”为载体,推进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以“慈善一日捐”活动为切入点,两级慈善机构累计募集资金11.57亿元,支出救助资金5.4亿元,帮扶救助困难群众45.93万人次。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和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希望工程”、“助残行动”、“光彩事业”等活动。深入开展“解难创优、爱心帮扶”活动,三年来,全市10余万名机关干部共走访慰问困难家庭9万余户,送上慰问金7700余万元。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广大企业、群众自愿参与各类捐助活动,共同造就了宁波“爱心城市”的美誉。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一是注重组织协调。市、县(市)区两级都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各部门的救助工作,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全面落实。二是注重制度建设。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等20多个政策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也积极出台相关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初步构筑了多层次、多类别、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三是注重工作网络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搭建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全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救助服务站,社区(村)建立救助服务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应经费,保证了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明显,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救助的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一是救助政策出台缺乏协调性,救助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社会救助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如医疗救助涉及卫生、民政、工会、残联、慈善等单位,各部门各自为政,救助政策出台缺乏有效的协调、衔接,救助主体多、救助金额小、救助力量分散,给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带来不便,也造成部分救助不到位的现象。二是信息平台建设滞后。随着工作的推进,社会救助的信息量越来越大,目前的信息平台建设已经滞后于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横向上,各部门救助信息各自汇总,没有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纵向上,未能延伸到基层,无法实现信息的即时传送,救助审批基本靠人工报送,直接影响了救助工作的效率。三是救助资金的到位存在滞后性,突出表现在医疗救助方面。医疗救助的审批运转程序缓慢,实际上是事后救助,影响了救助效果。
(二)社会救助工作存在不平衡性。一是区域不平衡性。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等因素影响,部分县(市)与市城区之间,在救助资金的投入、救助标准、救助覆盖面等方面,差距较为明显。如大病医疗救助,财政条件好的地区,通过多种渠道的综合救助,能解决困难群众70%左右的医疗费用,而有的财政条件相对薄弱的地区,只能解决40%左右。二是城乡不平衡性。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村救助工作与城区相比,在救助资金的保障、救助标准、救助管理水平、敬老院(福利院)的建设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社会救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尚需加强。一是社会救助的立法工作需要适时推进。在一个法治社会,完善的立法是实现社会救助经常化、制度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社会救助政策数量较多,但主要是文件等形式,缺乏刚性。二是制度的探索与创新有待深化。如在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已脱困的低保人员,目前的做法主要依靠工作人员逐户上门审核,如何促使和引导其主动申请退保,需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研究。三是敬老院的登记主管部门不够明确,导致其不能顺利办理银行开户、职工社保等事项,需要协调解决。近年来,在敬老院供养的老年人因发生伤亡而起诉的案例增多,影响了敬老院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四)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需要完善。一是低保边缘群体。有些救助措施由于与低保制度挂钩,客观上使一些低保边缘群体相对更加困难,带来新的救助矛盾。二是重度残疾人。目前的救助政策将家庭经济条件与救助条件挂钩,经济条件稍好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只能依靠家庭保障,不能独立自尊地生活。
(五)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然突出。医疗支出具有突发性、支出大的特点,成为困难群众最为担心的事情,特别是因罹患癌症等大病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现象,尤为突出。甚至有的原有条件比较殷实的家庭,在突患大病的打击下,很快陷入了生活困境。近年来,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数量,占被救助群众的比例有扩大趋势。以慈溪市观海卫镇为例,该镇共有被救助群众1533人,其中因病致贫有713人,占46.5%,所占比例最大。在新形势下,现有的医疗救助政策,凸现出救助范围偏小、救助额度偏低、救助资金到位不及时等不足,与当前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相比,有不少差距。
(六)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力度需要加大。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投入是关键。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等,都需要资金投入作为保障。一是我市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虽然在逐年增加,但与近年来我市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幅度相比,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力度还需加大,以有效满足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际需要。二是救助经费支出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一些救助经费支出没有明确的刚性指标,也未明确各级政府的承担比例,给经费的落实带来困难。
(七)基层救助工作力量亟需加强。基层救助工作队伍普遍存在人手较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兼职较多等问题。随着救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和救助种类的增加,救助工作量明显增长,医疗救助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使救助力量更显薄弱,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救助工作任务,直接影响到救助政策的有效落实。
三、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
下一步,要继续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破解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形成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制度完善、资金保障落实、组织网络健全,覆盖城乡区域和全体困难群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深化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由于种种原因,无论经济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一定数量的困难群众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救助是政府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困难群众接受救助是宪法、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在新形势下,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时刻关心困难群众生活,维护困难群众利益,想困难群众之所想、办困难群众之所需,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困难群众得到物质救助的同时,帮助他们自信、自强、自立,实现社会救助促进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
(二)加快统筹全市的社会救助工作。一是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近年来,我市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建立城乡一体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时机已经成熟,应加速推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是统筹各地、各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建立社会救助联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的救助工作,协调统一救助政策的制定,有效整合各类救助资源。三是统筹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困难群众救助数据库,搭建一个整合各地、各部门救助信息资源的全市性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信息的即时、准确、有效的利用,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效率,也为各级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四是抓好乡镇(街道)救助平台建设,提供“一站式”的救助服务。建立乡镇(街道)救助站与各个救助主体之间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各类救助政策信息,为困难群众提供综合的救助服务,使困难群众通过“一个口子”就能得到各个救助主体的救助。
(三)加强社会救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是适时推进立法,建立社会救助体系的刚性支撑。要尽快将成熟的救助政策、措施等,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刚性和稳定性。二要加强研究,健全救助工作制度。如,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的研究,通过制度制约、政策宣传、思想教育等形式,鼓励和引导已脱困的低保对象自觉申请退保。三是尽快协调解决敬老院的登记注册问题。研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敬老院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四)不断完善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要不断创新和推广好的救助经验,完善特殊群体的救助工作。一是在制定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的救助政策时,要加强研究,协调考虑好低保边缘群体的利益。二是在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上,可以考虑与其家庭经济条件脱钩,只要符合残疾标准,就纳入救助范围,使其能独立、自尊地生活。
(五)着力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一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低保边缘家庭、当年支出大于收入的困难家庭等纳入救助范围。二是要加大对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投入,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捐助等社会力量,逐年提高医疗救助额度。市财政应对欠发达地区的大病救助经费进行补助,逐步缩小大病医疗救助的地区差距。三是提高医疗救助的即时性。探索开发相关软件,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的“一卡通”,方便困难群众就医。如北仑区实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台,实现了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同步结算。
(六)加大对社会救助的财政投入力度。一是按照救助资金增长与财政增长相一致原则,各级财政要确保社会救助的预算安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配套落实好各项工作经费。二是财政收入相对薄弱的县(市),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前提下,要努力挖掘潜力,多渠道筹集经费,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同时,市财政要积极实施在社会救助方面的转移支付,提高相对欠发达地区的社会救助水平。三是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形式保障救助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七)加强基层救助队伍建设。按照人口比例和被救助人口数量,合理配置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依托基层救助平台,积极建立和发展社会救助志愿者队伍,形成行政力量与社会力量互动的救助工作格局。加强培训,努力提高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关心基层救助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适时提高经济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蒋剑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与完善,也是刑事审判工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落实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多年来,全市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深入理解、准确把握、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又充分落实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面,我向会议报告全市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情况
(一)认真研究把握政策精神,确保准确执行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全市法院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刑事审判实践不断加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认识,在思想上牢固确立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理念,并自觉贯彻到刑事审判实践中。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宽和严都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严格依法进行,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依法。对虽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为犯罪或犯罪证据不充分的,从实际情况出发,予以从宽处理,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如象山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梁永飞、杨良永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告人盛岳心、盛爱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因案情复杂,在当地影响较大,即向我院请示。我院经研究认为,认定四被告人犯罪的依据不足,对四被告人不宜以犯罪处罚。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二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程度与罪行和责任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切实防止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对于各种犯罪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理情节,都认真斟酌,做到罪刑均衡,确保合情合法、不枉不纵,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
三是区别对待原则。始终坚持因时因地因案制宜,协调运用“宽”与“严”两种手段。既防止片面从严,也防止片面从宽。在办理每一件案件时,均以认真分析个案具体性质、事实、情节为基础进行定罪量刑,包括对犯罪起因、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程度、悔改表现等情况作全面考量,然后决定从宽或者从严及其幅度,力求量刑科学、适当、有效。
(二)认真研究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宽严适时
我们认识到,宽与严都是相对的、动态的,不是绝对的、僵化的。我国历史上就有“刑罚世轻世重”的经验,即刑罚轻重应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在工作中,我们认真总结、针对不同时期社会治安形势和发展态势,准确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对象和尺度,确保适应形势需要。
一是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法律的要求、政策的体现、人民的呼声。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平稳,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及国家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基于上述判断,全市法院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斗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对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坚决重判,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2006年以来,全市法院审结上述各类犯罪案件7487件,判处犯罪分子13082人。以项凤君为主犯的17个被告人分别进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故意伤害、非法运输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盗窃等多项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本院依法予以严惩,分别判处被告人项凤君、胡志峰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是认真开展专项斗争。开展专项斗争,是刑事审判工作及时适应形势需要,突出打击效果,确保一方平安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全市法院根据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 “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犯罪等专项斗争,取得较好的效果。2006年以来,共审结上述犯罪案件9749件,判处犯罪分子16700人,其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2480人,占14.85%。2004年9月至2005年2月间,张军等15名被告人组成一个集盗、运、销于一体的犯罪团伙,在我市海曙、江北、鄞州、北仑等地疯狂作案70余起,窃得各类面包车、桑塔纳轿车共计74辆。为保护人民利益,震慑犯罪活动,本院依法从重判处张军等4名被告人无期徒刑。
三是严厉打击多发性犯罪。多发性犯罪如不及时予以遏制,就会不断蔓延、扩张,最终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全市法院在工作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对某个地区、某一时期大幅增长的犯罪活动,有针对性地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其蔓延势头。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呈上升势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根据这一状况,全市法院切实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2006年以来,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90件,判处犯罪分子1501人,其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88人,占25.84%。以被告人申健、龙湘杰为首要分子的两毒品犯罪集团,进行了多次毒品交易,且交易毒品数量极大。本院依法判处两首要分子死刑、判处其他4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慈溪法院针对近年来辖区“六合彩”等赌博犯罪不断增长的趋势,适时调整量刑尺度,加大对被告人的处罚力度。2006和2007两年,该院审结“六合彩”犯罪案件149件,判处罪犯300人。赵建明等13名被告人作为“地下球庄”代理经营足球赌博,或以地下“六合彩”坐庄形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接受投注金额超人民币5000万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慈溪法院依法判处主犯赵建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万元。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摧毁其继续犯罪的经济基础。人民法院的严厉打击,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前5个月,该院审结的“六合彩”犯罪案件仅11件14人,同比分别减少了73.81%、84.62%。
(三)认真研究犯罪危害程度,确保宽严适度
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确定刑罚轻重的客观基础。全市法院按照区别对待的要求,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量刑,确保罪刑一致。
一是区别犯罪性质。重罪依法严惩,轻罪依法轻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然要求。严重刑事犯罪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然侵犯和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是稳定的最大威胁和危害,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否则,社会就不会安宁,群众就不会满意,就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抢夺、盗窃等多发性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聚众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有组织犯罪,“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等,全市法院坚决坚持严打方针,在法定程序内从重从快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如被告人赵雪伟、叶松炉等26人目无法纪、为非作歹,分别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雪伟、叶松炉死刑,判处谢海辉等5名被告人无期徒刑,狠狠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同样会增加社会对抗因素,不利于社会和谐。据统计,全市法院2006和2007两年判处的罪犯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比例比上两年下降了0.47个百分点。特别是对于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犯罪,慎用强制措施并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判处非监禁刑。如对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刑事自诉案件等犯罪一般予以从宽处理,或通过对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正确引导,化解矛盾,增加和谐。2006年以来,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87件,判处犯罪分子1589人,其中缓刑1090人。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91件,判处犯罪分子341人,其中缓刑62人;宣告无罪21人,免除刑事处罚2人。
二是区别犯罪主体。对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被告人从严打击。而对一般参与者特别是胁从犯则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可从轻判处的尽量从轻判处,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尽量适用非监禁刑,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如被告人张金、张余组织人员聚众持械斗殴,并致一人死亡。市中级法院对其中起组织作用的两被告人张金、张余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一般参与且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陈军、姜阳洋则免除刑事处罚。
同时,对未成年初犯、偶犯和过失犯,以及在校学生、聋哑人、孕妇或者哺乳期的妇女等被告人,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有条件地适用缓刑和免除刑事处罚。2006年以来,共判处未成年被告人2778名,其中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79人,仅占6.44%;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02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09人,拘役的593人,共占75.74%;缓刑的348人,占12.53%;免除刑事处罚的63人。如象山法院审理的王辉等11名未成年人抢劫案,虽然犯罪性质严重、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但该院考虑到孙挺、肖海波系在校生且本案有较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有较强的可塑性。在了解他们在学校的表现以及学校对他们处理意见的建议的基础上,依法判处孙挺、肖海波等5名未成年人缓刑,让他们重返校园,开始新生活。
三是区别犯罪起因。对于公然与社会为敌,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有计划、有预谋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往往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必须予以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如被告人俞海峰、赖明明抢劫、盗窃一案,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致人死亡,且均系累犯,本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俞海峰死刑,判处被告人赖明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或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即依法或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如江东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关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关某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把前来劝架的亲戚刺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从宽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是区别悔罪表现。对犯罪后,拒不认罪、悔改的,不适用缓刑。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尽可能予以从宽处罚。如被告人袁炳银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抢救被害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又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江北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在刑罚执行工作上,对罪行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罪犯,严格把握减刑、假释的条件;对主观恶性较小、因过失或激情犯罪的罪犯,且确有悔改的,加大减刑、假释的力度,促进罪犯改过自新。2006年以来,市中级法院对7225名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减刑、假释,共减刑7067人、假释 158人;其中今年上半年减刑1772人、假释47人,同比分别上升28.49%、74.07%。
(四)认真研究刑事执法标准,确保宽严平衡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审判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特别是对自由裁量的幅度掌握有可能不一致,在类似犯罪案件的量刑方面,容易出现刑罚幅度差异较大的现象。为此,全市法院积极探索统一执法标准,努力平衡同类犯罪案件的量刑幅度。
一是严格把关制度。对被告人量刑应从“宽”或应从“严”难以把握的案件,特别是在量刑情节综合在案的情况下,实行合议庭、刑庭庭长、分管院长层层把关,平衡刑期的做法。即先由案件主审人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就量刑问题提出建议,由合议庭研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交由庭长审查、综合平衡,初步确定被告人的刑期,然后再由分管院长把关。对重大、疑难的案件,则提交审委会讨论,使对被告人从宽或从严都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尺度,使个案之间的量刑相对平衡。
二是完善业务指导。为防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出现部门之间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并进一步规范对基层法院的指导,我院于2003年对刑一庭和刑二庭的职能进行了调整,把本院受理的一、二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一归口由刑二庭办理,从而使全市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得到进一步的平衡。同时,市中级法院发挥审级监督的作用,对于基层法院畸轻畸重的量刑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予以平衡,并把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向基层法院说明,防止在今后的审判中再次发生。
三是制定量刑细则。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特点,不同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可能不同,容易出现同类案件量刑不均衡的情况。为此,各法院结合审判实际,探索制定同类案件的量刑细则,避免量刑随意性。如象山法院出台《象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量刑细则(试行)》,规定自首、立功、未成年人、从犯、未遂犯、累犯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幅度,以及有关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等。北仑法院制订《关于审理适用缓刑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明确适用缓刑条件的具体考察事项、标准和程序,使缓刑适用更加规范。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增强。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特别是在适用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没有统一适用的标准,主要依赖审判人员的主观裁量,影响政策运用的实际效果。
(二)传统刑事司法观念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仍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宁“严”勿“宽”的思想,因为“严”不担风险,“宽”则可能承担打击不力、影响社会治安、办“关系案”、“金钱案”等指责或被抗诉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难度。
(三)刑事案件快速增长与审判力量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近年来,我市刑事案件总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去年,余姚法院的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办案超220件,慈溪、鄞州等法院人均办案也超150件。在忙于完成审判任务的情况下,再去做一些案外协调工作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制约了刑事审判职能的全面发挥。
(四)案件审理难度的加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宽严相济政策的全面落实。流动人口或者外来人员犯罪,由于监管不便、帮教难以落实等原因,难以适用缓刑。大多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特别是受害人情绪容易激动,希望从严处罚被告人,而不少被告人没有固定经济收入,赔偿能力有限,给案件的妥善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如被告单位宁波市江东华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斌等合同诈骗案,涉及被害人52名、购房款3000余万元和银行借款1800余万,而可供处理的赃款赃物价值不足;被害人多次到市人大、市委政法委上访,要求返还被骗房产或钱款。法院审理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我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经多次协调才较为妥善地处理了该案。
(五)日益加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刑事审判工作难度增加。如市中级法院近年审理的徐丹杀人案(慈溪“白骨案”)、孙超故意伤害案(“甲壳虫”汽车撞人案)、唐风军、唐风光盗窃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在审理期间,由于网络热议、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难免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消极影响。人民法院在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有不少困难。
三、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措施
全市法院要认真贯彻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以“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为指导思想,围绕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这一主题,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以“严”消除不和谐因素,以“宽”增加和谐因素,努力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重点要在以下四方面努力:
(一)提高认识,转变理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认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中来把握,将政策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体现到刑事审判的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中。要更新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宁“严”勿“宽”的思想,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的严格执行,更好地实现政策效果。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进行宣传报道、适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政策精神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二)继续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稳定是硬任务,稳定也是政绩。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办不成。要维护人民利益、保障社会稳定、稳固国家政权,必须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全市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牢记“稳定压倒一切”,真正把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长期目标,进一步抓紧抓好。
(三)推进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要建立、完善相配套的制度体系。一是刑事审判指导制度。要通过对各类犯罪的总体量刑情况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量刑细则或指南,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量刑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市中级法院要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等方面的作用。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机制。未成年被告人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上从宽的适用对象。要不断完善适应未成年被告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人性化审判方式,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要探索建立异地籍未成年缓刑犯的帮教基地,落实缓刑考察和帮教措施,解决异地籍未成年犯监管方面的实际困难。三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仅有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同时也能够使被害人心理和物质伤害获得恢复,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对轻微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要完善当事人和解工作机制,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对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以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执行。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使全体法官能熟练掌握法律规范、透彻理解法律精神,切实提高司法能力,自觉运用政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稳定的观点、和谐的观点,理解好、执行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加强对法官的廉政教育,完善审判监督机制,防止审判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做好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针。全市法院一定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的要求,更加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07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关的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集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和各相关区政府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
一、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宣传,发挥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城乡规划法》实施第一年。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划成果的宣传,增强宗旨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水平,专题印发了《关于广泛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的实施意见》,具体的工作措施有:
(一)建立结对联系制度。从2008年5月份起,市规划局组成六个结对联系工作组,分别与部分街道(乡镇)、社区(农村)联系结对,不定期地到结对联系社区(农村)走访,了解社情民意,宣传城乡规划工作,听取对规划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社区(农村)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二)完善“阳光规划”制度。针对推行“阳光规划”制度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今年将寻求改进提高对策,对原《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阳光规划”的有关工作。同时,将继续开展城乡规划“阳光热线”活动o
(三)整理汇编城乡规划成果。为宣传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组织编写了名为《科学发展蓝图美丽港城缩影》的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宣传画册;为总结宣传近年来我市的规划编制成果,组织编制了《蓝图一宁波市城市规划成果汇编(2003-2007)》;为配合“中提升”战略的实施,组织编制了《宁波城市重点功能区块规划》。这些汇编资料的印发,对宣传城乡规划工作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o下一步我市将结合城展馆布展方案的修改进一步总结宣传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的前瞻性和整体性,统筹配置城乡资源
(一)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整体性研究。今年将结合长三角城镇群规划、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等上一层次的规划,认真分析宁波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全市规划的调研工作,逐步开展城市分区功能研究、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研究、建筑停车配建指标研究、鄞州、新城区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策略研究等课题研究,为下阶段制订规划实施管理规定、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打下良好基础。积极推进城乡规划研究中心的成立,切实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次区域规划编制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完善《余慈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象山港区域空间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展了《余慈中心城核心区城市设计》、《余慈中心城综合交通规划》、《姚周片分区规划》方案的意见征询及修改完善工作,并准备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完成了《鄞奉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研究》和《四明山区域城镇和村庄体系规划》方案。下一步将完善市域空间管治规划对策,推进次区域规划的实施。
(三)完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目前县(市)域总体规划已基本完成,下一步将加强审查和报批工作。继续开展小城镇试点规划,对乡镇的规划实施管理体制机制进行调研梳理。在已经完成的县(市)村庄布点规划和示范村、整治村规划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有关镇(街道)、村庄规划编制和“联镇带村”规划工作,扎实推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宁波市十大历史文化名村规划实施评估,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利用现状、政策和管理措施进行调查研究。
三、强化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完善具体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一)坚持依法行政。《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35号)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实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修改与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调整的,调整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自己套法规。加快形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在市政府已发布实施《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积极配合市人大做好《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为支撑,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技术规定为配套的我市城乡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制定《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管理的法定性依据。
(三)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规划制度和审议规则,提高审议效率和质量。积极探索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咨询机构的建立,发挥对城乡规划重大问题、城乡发展重大政策的宏观决策咨询作用,统筹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逐步建立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审议联席会议共同组成的规划决策机制。
四、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合力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
(一)完善我市跨区域交通规划。重点完善城市路网与高等级公路网的衔接,目前已经完成了绕城高速公路十一条连接线的选址和规划方案,同时加大了对城市快速路网的规划力度,正在编制《宁波市中心城快速路网系统规划》,完成了《机场路全线高架改造实施方案》。市域范围内启动编制宁波市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宁波市城乡公共交通系统规划。
(二)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权的执行工作。目前已完成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中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工作的调研,下步将对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就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待市政府研究批复后正式实施。
(三)统筹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宁波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积极推进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落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价位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
五、狠抓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基层力量配备和培训。目前我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体制已经理顺,各直属规划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结构基本合理,规划管理队伍结构渐趋完善。我市象山县已在乡镇、街道设立了规划管理所,配备了管理人员;鄞州区也开展了试点,把高桥、横街、古林、集士港四个镇作为一个片区成立鄞西规划管理所。为不断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素质,逐步形成了系统的培训计划,包括注册规划师、乡镇领导干部、分局管理人员等各个方面的培训。下一步将在这些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镇、乡规划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二)进一步提高规划行政效能。根据市委、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行政审批、监管、执法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内设机构审批职能进行整合,通过职能分离、机构分设、人员分工,为实现“审批简便规范,监管到位有力”提供体制条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坚持反腐倡廉,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关于提请授予单曹素玉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鼓励和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进一步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带动更多的海外人士支持和参与宁波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授予单曹素玉、王世忠、应鹤山、张莉、朱光然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请予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八年八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单曹素玉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2008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毛光烈市长提请的《关于授予单曹素玉等5位人士“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决定授予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单曹素玉女士、王世忠先生、应鹤山先生、张莉女士、朱光然先生 “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关于补选俞雷为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由我市选举产生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委原书记周学锋的省人大代表资格终止后,宁波市出席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出缺1名。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同意,缺额由我市补选。
根据工作需要,中共宁波市委提名推荐中共宁波市江北区委现任书记俞雷为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一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本次会议依法补选。
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8年8月11日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08年8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勤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郑 杰 民
(2008年8月22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已经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市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等报告,审议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情况等报告,审议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会议还通过了荣誉市民授予和有关人事任免等事项,补选了一名省人大代表,安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制讲座。会议议程比较多,任务比较重,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开得很好。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监督职权。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我市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等报告,都是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也是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刚才在审议发言中,大家对市政府的各项工作既给予肯定,也在认真调查视察基础上,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意见。大家在审议中认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迎难而上,通力合作,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社会事业扎实推进,民生方面持续改善,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发展态势。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增幅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回落,发展面临的困难不断加大,有些问题已显得比较突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理性面对,积极应对,要按照“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总体思路,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落实措施,度过这个难关,跨过这个门坎,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明年和今后长期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社会最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听取和审议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是今年常委会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都认为,多年来市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工作是扎实的,措施是有力的,成效也是明显的,总体来说是与宁波文明城市的地位相适应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当前形势下,如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和愿望,有些是政府在下步工作中需要认真思考的,有些常委会今后工作中要认真研究的。这次会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结合明年人大工作思路调研,落实人大相应的职责,认真加以研究。同时,要及时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好,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切实加强跟踪督促。市政府要认真研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抓好落实,按要求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这些法规关系我市循环经济发展,关系提高企业职工素质,促进社会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和“中提升”战略的实施。在审议中,大家发言都很积极,讨论也比较热烈,体现了高度负责的态度。同时,也反映了立法工作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因为每一个法规条款都可能涉及到各种利益的平衡和表达。我们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一核心,着力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下功夫,使这些法规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武器,最大程度发挥好较大市的立法权作用,为我市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法制保障。会后,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要抓紧做好法规的报批、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开等工作。
各位委员、同志们,今年是本届人大工作的第二年。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和市委“推进六大联动、实施六大提升”战略这一主题,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先后审议通过了2部地方性法规,完成了2部法规草案初审,听取和审议了5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3项专项工作视察和审议。这些工作,在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完成了预定的计划,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今年的工作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三分之二,下步市人大常委会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主要有两方面工作任务:
一是要认真扎实地完成年初市十三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根据计划,年内我们还要召开2次常委会会议,需要完成2件立法项目的两审、2件法规的修改及6件立法项目的调研和2件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需要完成今年余下的2项常委会重点工作,一项是下次常委会会议将要听取和审议“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另一项是9月初将要开展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任务重,时间紧。因此,下一步,我们要对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梳理一下有哪些工作还没有启动,哪些已经启动但还没有完成。特别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监督工作计划,年初都是向社会公布过的。对这些工作任务,一定要做到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双明确”,抓好组织实施,抓好落实推进,确保今年既定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希望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各工作部门齐心协力,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把这些工作做实做好,圆满完成今年各项任务。在此,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首先,这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法定审议任务,而今年是第一次开展此项工作,具体的做法和程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其次,听取和审议“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涉及的内容广泛,关联度很大,对我们委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再次,当前变化了发展环境,对这次评估审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产生了更复杂的背景。因此,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省委“标本兼治、维稳促调”要求,切实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要及早谋划明年人大工作思路。明年是本届人大的届中之年,也是一届人大工作的转承之年。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谋划好明年人大工作的思路,是下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一手资料。谋划好明年工作思路,首先要全面掌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正确判断当前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通过深入基层,深入代表,深入群众,全方位了解社情民意,把准发展脉搏。从这个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力量到各县(市)、区开展明年工作思路调研。请各县(市)、区人大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二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发扬民主既是人大工作的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特色。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多渠道地征集明年人大工作议题,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更好地体现人大工作的人民性。对于这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下步将通过发函、登报、网络等形式,公开征求委员、代表、各部门和社会群众对明年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三要加强沟通协调,科学确定重点。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和重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主动做好与政府和县(市)、区人大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理清明年工作思路,确定明年工作重点,谋划明年工作举措,努力做到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上有新起色,在依法监督、有效监督上有新突破,在服务代表、发挥作用上有新提高,在为民谋利、为民服务上有新进展。这块工作常委会党组正在着手考虑。在此,希望各位委员能积极参与常委会的明年工作思路调研,主动建言献策,共同为明年工作谋好局、布好棋。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本次会议就要顺利结束了。希望大家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新一轮解放思想为动力,认真履职,扎实工作,为实现我市人大工作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0人)
巴音朝鲁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施孝国
王文生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
许国章 孙黎明(女)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乐鸣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蓓军(女)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彭建国
缺席(5人):
崔秀玲(女)李太武 周文华 章才根
傅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