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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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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9-01-04 17:19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号)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2008年6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威胁、侮辱、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子女(养子女)、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扶养、赡养关系或者共同生活的继子女、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等亲属。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第五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家庭暴力,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网络和合作机制,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志愿者队伍,指导建立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三)协调、督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机关和组织依法及时受理、调解、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以及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救助等服务;

        (四)总结和推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先进经验,表彰、奖励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

        (五)开展其他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范围,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宣传家庭暴力防范和自我保护知识,并及时调解辖区内的家庭纠纷。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倡导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居(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乡镇(街道)综治机构、司法所等基层单位和自治组织以及各级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投诉或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投诉、求助或者报案,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二条  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事态严重,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依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接处警记录,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

        经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调解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事态扩大。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必要时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依法应予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居住等方面依法保护受害人。

        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诉讼费用缓交、减免等司法救助。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受害人减免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遭受家庭暴力,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机构应当为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按照规定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必要时告知受害人保存相关证据。对有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帮助,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救助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紧急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接受临时紧急救助期间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及其相关事务时,对涉及的当事人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侵犯家庭暴力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上级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报案和受害人的投诉、求助,不及时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不及时劝阻、制止或者报案的。

        第二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0—22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张金康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勇,市长助理林静国,市政府秘书长宋越舜,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副院长杨方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印黎晴,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傅丹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7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柴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94年出台施行以来,在依法开展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该条例与现行上位法存在冲突,已不能适应我市文物依法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为提高宁波文物保护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利用文物的积极性,保障全社会共享文化遗产的权益,对《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听取了市建委主任虞银花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1998年我市制定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市的物业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推动我市的物业管理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但随着近年来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和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现有的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客观需求,而且现行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有了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在此情形下,对现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和副主任委员高勇所作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该两项法规案,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会议听取了副市长王勇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的说明,提出了审议意见。

        五、会议书面审议了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秘书长宋越舜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副主任秦四海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宝根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和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史明华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表决通过了该二项报告。

        八、会议书面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表决,通过了关于《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暨国家文明卫生城市巩固提高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200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等三项报告。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免职议案,免去袁国自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市长毛光烈提请的人事任命事项。决定任命吕齐鸣为市贸易局局长。

        十一、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审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3.审议《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4.审议《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5.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6.审议关于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7.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8. 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第2号、第3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0.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11.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按照今年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此草案已经2008年10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柴  英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目前拥有进入中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处,国家大遗址1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19处(其中国家级 22处,省级34处),文物保护点627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全国110座历史文化名城中处于前列。

        现行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1994年出台施行以来,在依法开展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条例》已与现行上位法存在冲突,有些条款的规定也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而失效。首先,1994年《条例》是在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框架和理念下制定的,与目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在申报程序、审批主体、执法尺度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其次,近年来,我市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也遇到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总结和明确。因此,为适应我市文物依法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提高宁波文物保护管理水平,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利用文物的积极性,保障全社会共享文化遗产的权益,有必要对1994年《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从2005年开始,市人大科教文卫民侨委、市人大法工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就《条例》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并先后两次列入人大年度立法调研计划,成立立法调研小组,赴昆明、重庆、武汉、苏州等地调研和学习,形成立法可行性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根据今年市人大立法计划,成立了《条例》修订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联络工作小组。之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天津、苏州、广州、沈阳、济南等地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对1994年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先后在省、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文博单位和建设、国土、规划、宗教等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举行座谈,并赴实地调研,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形成《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又通过现场座谈、书面、网站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再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民族宗教等部门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2008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修改草案)》。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设立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的规定。从1996年以来,我市文化部门在每年的12月8日前后都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公布纪念日活动,大力宣传了宁波历史文化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得到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更好地扩大宁波城市的文化影响力,《条例(修订草案)》借鉴了苏州等城市的做法,在第七条规定“每年12月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二)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公布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是衡量一个地方文物资源丰富程度及保护工作状况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市加大了文物依法保护的力度,尤其注重自1844年开埠以来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城市公共设施场所、20世纪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为了督促各地依法加强对文物古迹的有效保护及合理利用,夯实历史文化名城根基,《条例(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在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的规定。由于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带来很多问题。为此,我们采取《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确定责任人的做法,《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确定了相关保护管理责任人:(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十八条还明确了责任人具体的职责,保护管理责任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关于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为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力度,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有关史料记载情况及地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并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在考古调查、勘探方面,《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出让该地块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部门对该出让地块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列入土地成本”。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考古调查、勘探的环节由原来的建设单位拿到地后申请,前移到土地出让前由国土部门通知文物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主要考虑以下二个因素:一是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减少其由于考古调查、勘探而延长工期;二是如有些地块因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可使政府工作处于主动。 

        (五)关于文物收藏单位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引导我市博物馆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第四章对文物收藏单位做了一系列规定,如第二十七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所有文物登记造册,按照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备,落实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此外,根据中宣部等四部委下发的有关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博物馆应当向社会实行免费开放或低票价开放。实行低票价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并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开放日”。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加强管理的力度,对建设单位不按期提交资料的,《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资料;逾期不提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为督促责任人履行规定的职责,《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书确定的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损毁程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修订草案)》还对一些损害文物的行为设置了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提请一并审议。


    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修订项目。2007年5月,我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新闻出版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条例》修订调研组,在认真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借鉴重庆、武汉、苏州等地立法经验,就《条例》与上位法有关表述相冲突的内容,以及在机构管理、维修利用、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等方面需补充一些符合当前宁波文物事业发展实际,提高依法保护管理文物的水平等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形成《条例(修订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于10月7 日讨论通过。10月8日,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施行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均在2003—2005年陆续作了修订,其中《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国内一些享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市也对各自《条例》相应作出了修改、修订或者废止。我市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文化资源丰厚,目前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319 处,文物保护点627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水平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条例》的修订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不断完善我市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需要。我市《条例》早在1994年出台施行,其在申报、审批和执法标准等方面都与现行上位法存在明显的不一致,部分条款意思表述陈旧或赘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也需通过法规的修订加以充实,从而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市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内涵,增强《条例》的适用性,为今后制定各类专题性单项文物保护法规或行政性规章奠定法律基础;二是推进建设文化大市,繁荣文化事业的需要。建设文化大市,繁荣文化事业是宁波市“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保护利用好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文明,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也是构建人文和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三是进一步调动全社会保护利用文物积极性的需要。当前,我市的文物立法基础和社会环境较为良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人人共享,共建美好的精神家园,改善人文环境,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利用,不仅是法制的要求,也是民生的愿望;四是与时俱进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的需要。新的《文物保护法》出台以来,文物保护理论又有了许多新的发展,包括水下文物保护、大遗址保护等。如何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保护目标和方向,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等问题,均成为我市文物依法管理需要思考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关于《条例(草案)》修订的意见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条例(草案)》充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针对我市文物保护发展现状,在水下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管理责任人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与时俱进地思考和解决当前宁波文物保护所面临的各类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立法空间,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条款的修改意见:

        1.《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地方海关是防止当地国家文物外流的一道铁门,在参与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因此,在此款规定中,应增加海关、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在第四款中,本《条例(草案)》删除了原《条例》规定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内容,而当前我市已经拥有一支村级文保员队伍,在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应当予以保留。

        2.《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的有关政府机构,其涵盖的区域范围尚不全面,应加上“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梅山岛开发区、慈溪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

        3.《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设立了“每年12月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的规定,这是本《条例》的一个亮点,对于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名城”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但委员们普遍认为,“文保”条例应当突出文物的理念和文物的影响力,“保护日”还需要体现文物的概念。

        4.《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明确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但部分委员认为,各级政府的“依法公布”缺少时间上的概念,建议各级政府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及时”公布。

        5.《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在地块出让前需进行考古调查”。部分委员认为,我市城区较小,今后可供调查、勘探的区域范围越来越小,从名城保护的实际出发,应将“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三万平方米缩小到2万平方米”。

        6.《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况且《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也有类似规定。部分委员认为,本《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也应设定政府“资助”义务的条款,使本条款内容与上位法及本市相关法规精神相一致。

        7.《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国有博物馆向社会承诺定期免费开放日”的规定。一些委员认为,“开放日”时间的选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历史纪念意义,并且要公开化,应当公布“开放日”具体的时间,让市民知晓。

        此外,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提出了文字修改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市政府拟定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虞银花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物业管理起步于1994年8月, 1998年6月出台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市的物业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在《条例》的推动下,我市的物业管理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截止2007年年底,全市已有物业服务企业196家,行业从业人员2.93万余人,已对全市1405个住宅小区(大厦、别墅区)实施了物业管理,中心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以上,物业管理的水平也稳步提高,我市先后有25个住宅小区被评为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对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人居生活质量,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推进平安宁波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和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物业管理已成为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物业管理收费难、小区停车难、物业管理纠纷错综复杂、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现有的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物业管理的客观需求,而且国务院于2003年9月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2005年10月省人大出台了《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实施,上述上位法均对原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我市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有明显的矛盾与冲突。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现行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形成过程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后,我委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城建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赴广州、深圳、珠海等地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吸取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为了更好的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使法规草案更体现民意,我委召开了十余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街道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管、规划、民政、公安、物价、电力等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市政府后,市政府法制办采用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市政府法制办还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校教师、律师、业主及业委会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专题听取了民主党派致公党的意见建议,同时,修订草案还在宁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宁波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了市民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现稿。现稿共六十一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管理部门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和经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本修订草案是在1998年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因此,适用范围仍限定为住宅小区。对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适用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非住宅小区内的其他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管理部门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市和县(市)、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考虑到目前海曙区等个别区县实际承担物业管理监督管理活动工作的部门系当地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因此,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房产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且在实际工作中也承担了物业管理的部分监督管理职能;2007年修改后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加强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因此,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同时,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争议方面的职能。另外,针对物业管理难以及物业服务争议多等情况,修订草案第五条专门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机制。

        (三)关于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直接影响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此,有必要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予以规范。修订草案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配合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成立。同时,在第九条、第十条中明确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以及筹备经费的来源、拨付及监管,便于实际操作。另外,考虑到业主大会筹备组不是社团法人,不能设置帐户,因此,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先行拨付至街道办事处的帐户,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专款专用于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为了便于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业主自治,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行为,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还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公告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运作的公布作了规定,第十八条还规定了中止委员资格的情形,便于业主更好地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使业主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二条还专门对前期物业服务费做了相关规定。另外,在物业管理日常工作实际中,很多具体事项尚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阳台能不能封闭,防盗窗、晒衣架等能不能装,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执法部门工作难度较大,因此,修订草案的第二十三条专门对临时管理规约作了规定,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涉及到的领域或具体事宜,而临时管理规约已有约定的,经过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作为有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的重要依据。”以促进小区管理的有序进行。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条同时规定,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事先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文件《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消防、邮政、通讯、有线电视等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所需费用应当在相关专业单位的企业成本中列支,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更好地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的共有设施设备的移交,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专门作了规定。

        (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

        为了监管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运行情况,确保业主所缴的各项物业费用到明处,落到实处,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了财务公示制度,同时针对当前现行的酬金制与包干制两种收费方式,明确了每种收费方式应公布的财务内容。关于物业收费问题,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做了相应规定;其中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针对物业收费难的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缴。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长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进行催缴。对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物业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有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30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向最终用户收费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明确界定了中高层、高层住宅应当以单个业主为最终用户,更好地维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作了明确规定。

        (六)关于物业使用和维护

        业主是物业的主人,物业使用和维护需要业主的共同努力,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同时,为了更有效的制止和查处这些违法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业主,要求其及时改正,对劝阻不听或不予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在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中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物业小区内的停车难问题及停车费的归属问题,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分别对停车费的收取、停车位的划定、车辆停放的规则、人防设施停车位等问题专门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针对业主反映比较多的小区车辆问题明确规定“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序停放”,并且明确进入小区车辆的行驶速度、鸣号、警报器以及违规停放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为了更好规范小区车辆问题,该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小区内车辆的管理,发现车辆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车主;劝阻不听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分别告知公安、城管部门予以处理。针对小区车辆停车难的问题,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泊位的,不得设置专有停车泊位,应当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停车泊位出卖或变相出卖。同时,由于条例出台前,部分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停车泊位已经以专有车位的形式出租给业主,且规定了一定的租期,为了保护这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以专有车位的形式出租给业主的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停车泊位,其专有车位保留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七)关于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和经费

        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标准作了规定,考虑到经济适用房小区和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相对比较困难的情形,该条参照市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文件)的精神规定,对这类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额外增配经营用房,收益用于补偿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的不足。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用途、管理者、租金收益的用途等作了明确规定。针对物业经营用房的出租问题,该条第三、四款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租金或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且租金或收益应当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等方面。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维修费及两者的关系作了规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但我市一直未建立该资金,不利于对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予以规范。
       
        (八)关于法律责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宁波实际,针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便于实际操作。此外,针对低收入家庭缴费困难的情形,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低收入家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低收入家庭的扶持,以前主要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凭低收入证明对其物业服务费用进行减免,这就导致了不少低收入家庭比较集中的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缴困难,这部分家庭少缴或不缴物业服务费用不仅侵害了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物业服务工作的开展。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改变目前这种物业费减免的方法,而由政府凭缴纳物业费的凭证提供相应的补贴,这既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扶助,也有利于解决目前物业收费难的问题。

        《条例(修订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关于《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之一。2007年10月以来,我委参与了《条例》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工作。多次会同法工委、市法制办、市建委,对《条例》草案所要修订的内容、结构框架、协调的重要问题等进行磋商,先后参与8次不同层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听证会,组织召开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座谈会和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全体会议,并及时反馈修订意见情况。9月24日,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自1998年6月颁布《条例》实施以来,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市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与上位法发生了明显的矛盾和冲突,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服从于上位法,需要及时修订;另一方面随着物业管理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日渐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物业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日益突显,如各种物业纠纷明显增多,业委会履职难,停车管理难等问题,势必要求政府各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管理职责等相关内容亟需规范明确。为此,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物业管理发展趋势,理清政府、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解决目前物业管理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修订《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总的看法

        《条例》修订草案经过近二年的调研、起草、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充分酝酿讨论,从我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出发,对业主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物业管理用房和设施及经费、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规定,修订草案强化了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细化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及经费使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止、终止条款;明确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作为相关部门调解物业纠纷的重要依据;界定了公共设施设备的移交、管理、维修经费相关内容和共有设施设备专业单位的终端用户;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公示和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等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总体上看,修订草案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又借鉴了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可操作性强,内容基本可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拟作修改补充的建议

        建议在第五十一条第二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后,应当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以保证住宅小区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有效落实。


    关于《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委员们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其中,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部门及管理体制等问题,委员们意见相对集中。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召开了由市级有关部门和江东区、奉化市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人大代表等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财经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

        草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的委员、部门和法制委咨询员认为,草案上述规定与商务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直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不宜行使行业管理职权。法制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考虑到省人大常委会近期有可能制定全省性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本条例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作明确规定,将有关表述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市政府可以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统一规定前,根据我市实际,依法确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

        二、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总体管理思路

        有的委员提出,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明确行为规范、加强日常监管、提供必要服务,来保障和促进行业的正常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草案规定的管理体制和有关具体措施,没有很好地体现上述理念。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于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总体上应当不以行政许可为主要管理手段,避免对微观经营活动的过度行政管制,实行在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强调行业发展规划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对市场行为的引导,通过设定统一的行为准则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障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建议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对草案有关规定作必要修改。

        三、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许可

        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进行定点设置和数量限制。第十六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是否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认定,向工商部门提出认定意见。有的委员、部门和法制委咨询员认为,网点的设置及数量应当主要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不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不必要的限制;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认定”,实质上属于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自200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以后,目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没有设定专门的行政许可,本条例也不能增设行政许可。草案上述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建议删去。同时,建议对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作必要修改,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营业执照中应当注明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废旧金属回收。有的部门提出,上述规定与现行工商登记制度不符。经研究,考虑到草案修改稿已删去有关前置性行政许可的规定,上述规定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建议删去。

        四、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的设置

        有的部门建议增加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规定,实行行业发展规划对具体网点设置及数量的控制。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行业发展规划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宏观的,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是间接的、引导性的,不能以行业发展规划的形式,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具体管制。但是,考虑到政府负有积极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并通过经济等手段依法引导市场主体的职责,因此,建议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增加以下内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根据有的委员、社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的设置,避免其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建议作以下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一是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维护公共管理秩序的需要,划定并公告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的地点和区域。(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

        二是根据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未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关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规范

        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不得将生产性废旧金属交售给不具经营范围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的部门认为,生产性废旧金非属违禁品,有关单位依法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上述规定与有关民事法律规范不符。经研究,考虑到草案修改稿已建议删去有关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废旧金属回收的规定,因此,建议相应删去该款规定。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有关回收信息作了规定。有的委员、部门和人大代表提出,参照商务部等六部委规章的规定,登记的对象过于宽泛,应限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个人姓名、住址、身份证的规定不具操作性,可以取消。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有的委员、社区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禁止回收有关物品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有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经研究,建议将应当报告的物品范围扩大至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同时,鉴于草案该条第二款关于公安部门扣押有关物品的具体程序已为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六、关于其他内容

        草案第二条对再生资源的含义作了解释。经研究,建议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条例所称的再生资源的范围作必要修改;同时,对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含义作明确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废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的部门提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一类;放射性废物则作为单独的特殊管制废物。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草案第八条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作了原则规定。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规定的行业协会的性质和主要功能不明确。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明确其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宗旨在于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办理变更手续。有的委员认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政务信息共享,规定经营者在工商登记之后再就同一事项向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增加了经营者义务。经研究,考虑到目前有关部门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共享,出于实际管理的需要,建议保留备案的规定;但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来实现对有关信息的掌握,建议删去关于领取备案证明和办理变更备案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业务知识培训。有的委员和法制委咨询员认为,实施强制培训没有法律依据;培训实施主体不明确。经研究,有关培训应当作为一项由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考虑到有关内容已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体现,因此,建议删去该条规定。

        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流动收购人员实行集中居住式管理。有的委员、社区和人大代表提出,集中居住式管理模式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有关乡镇和街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必要的管理措施,但是,考虑到集中居住式管理的复杂性,本条例不宜对此作出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建议删去该款内容。

        有的委员认为,草案第三十一条关于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获得的减免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专用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没有必要,缺乏合理性。经研究,建议作必要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备案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保留“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删去“给予警告”和“进行不良信用记录”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建议增加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规定回收禁止回收的物品的法律责任,明确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登记回收信息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回收赃物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政处罚相一致的原则,将罚款幅度比照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草案第三十五条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部门报告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为避免不当扩大行政处罚范围,建议将处罚的客观行为限定于“明知是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同时,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罚款幅度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推进职业教育与地方经济互动发展,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一部切合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关键在于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扶持和保障措施,引导、鼓励职业院校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产、学、研合作。委员们建议加大鼓励和扶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力度,同时,对草案其他内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职业院校和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并赴余姚、北仑等县(市)区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工委、市教育局对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考虑到法规调整的事项较为单一,条文数量较少,且草案各部分内容难以准确地划分为独立的章节,建议取消章节设置。

        鉴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职业院校和企业,行业组织承担引导、支持、协调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相关职能,但不直接享有和履行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等相关条文中有关“行业组织”的内容,行业组织的职能由专门条款另行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

        草案第二条对“校企合作”作了界定,草案第三十一条对“职业院校”作了界定,建议将两个条款合并为一条。有的委员提出,职业院校的范围除了“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外,还应当包含承担职业学校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经研究,从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来看,草案规定的“高等职业院校”在范围上并没有排除“普通高等学校”内部设立的承担职业学校教育的各类职业技术学院,至于其他各类培训机构,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培训机构尚不具备履行校企合作有关义务的条件,如“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在招生和收取学费等方面也不同于职业院校;从立法目的来看,目前需要重点促进和扶持的主要是承担公益性职业教育任务的“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因此,建议对“职业院校”的界定不作修改,但考虑到“中等职业学校”的种类比较多,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删去有关列举的内容,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根据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国务院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原则性规定,结合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性质和目标,增加一条,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规定要建立“政府引导、院校主动、行业协调、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由于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自愿协商、互利互惠的平等合作,因此,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院校主动”和“企业参与”修改为“校企互动”。(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草案第六条规定了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有关义务。有的委员提出,该条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校企合作的自愿协商原则。经研究,建议作适当修改,并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将其中的“按协议为实习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补贴”修改为“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另外,根据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为了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一款,规定:“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培训的义务。为了突出职工教育与校企合作的关系,建议将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合并;该条第三款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必须经过职业资格培训,考虑到国家对从事有关工种作业的资格条件及培训等均已有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创设,建议删去。草案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考虑到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没有直接关系,且国家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建议有关内容并入草案第七条。(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规模或限额以上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有的委员提出,该款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不妥当,实践中,只要企业具有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且具备相应的合作基础和条件,就应当予以鼓励;有的委员认为该条部分内容存在重复,个别文字表述不妥当。经研究,建议对该条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和目的,鉴于该条规定与草案第十一条等有关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建议删去。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职业院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了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承担安全教育等工作职责。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将该两条内容合并,并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毕业前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参加上岗实习”。(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设立等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校企合作的管理主体不合适。经研究,考虑到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缺乏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同时,办事机构承担的“具体负责有关单位申请政府资助校企合作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等职责,宜由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各级政府在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中予以界定,因此,建议删去有关内容。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委托行业组织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将“市和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修改为“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款规定:“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和企业的相关经费配合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有的委员提出,在“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力度太小;有的委员建议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等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由于专项资金设立的责任主体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使用管理等,宜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和具体确定,但为了保证专项资金能够用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有必要对专项资金的用途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建议第一款删去“在本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表述,并根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的实际需要,对专项资金的用途作明确列举;建议第二款修改为:“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中发生费用支出的税收优惠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这些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国家已有规定,地方立法照搬照抄上位法就没有实际意义。经研究,由于税收优惠是校企合作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地方立法没有创设权,但从贯彻实施的角度适当引用上位法的有关内容,有利于校企合作的促进,因此,建议保留有关规定;从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其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缺乏依据,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一条;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的情形,同时,对有关内容在表述上作适当修改;由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情形与本条例所调整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承担的公共服务性职责,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同时,建议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服务性职责的内容中增加规定:“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根据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职业院校、企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予以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和企业职工在学生、教师实习、实践期间造成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企业职工与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实践教师在造成安全事故的法律关系上属于不同性质的范畴,因此,建议该条删去“企业职工”的有关内容。目前,学生、教师在企业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但地方立法在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没有创设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规定,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该条有关内容修改为:“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建议该条增加一款,规定:“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教育的规定以及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性质来看,该条规定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

        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企业采用欺诈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法律责任。由于有关内容属于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且与校企合作促进没有直接关联,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事业单位以及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考虑到该条规定在实施中容易导致将外地企业与本市职业院校开展合作的情形排除在校企合作促进的适用范围之外。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凡是有利于促进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校企合作,立法均应当给予平等对待。另外,职业院校与事业单位开展合作不属于“校企合作”的范畴,为了防止“参照执行”在实施中带来随意性,该类合作的有关内容宜由相关部门另行专门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的说明

    市政府副市长  王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市政府就《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纲要》中期评估工作过程和把握的原则

        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的。今年3月份,市政府启动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6月份组织制订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开展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中期评估工作的总体要求和进度安排,确定了“一总两区十五专”的规划评估体系,提交这次会议审议的是“一总一区五专”,即《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宁波市统筹余慈地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宁波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宁波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宁波市“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宁波市交通“十一五”规划》和《宁波市“十一五”社会事业重大设施建设规划》等五个重点专项规划。从6月底开始,开展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课题研究,组织各县(市)区和部门完成了中期评估报告,委托宁波大学开展了第三方评估,在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开设网上公众调查,还多次召开专家、部门和地方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上下联动和多方论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汇报,提出了修改和完善意见,随后组织了对各县(市)、区的调研。10月上旬,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讨论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

        在这次“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注重分析国内外环境变化对中长期规划实施的影响。“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是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全面分析。针对“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国际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析评估我市“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正确判断中长期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是注重加强“十一五”规划与新一届党委、政府战略目标的衔接。由于五年规划期与党委、政府任期不一致,为增强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在“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中,注重加强与新一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衔接。在评估《纲要》实施情况时,注重分析“六大联动”战略的实施效果;在下步推动《纲要》实施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

        三是注重肯定成绩与查找问题相结合。评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这次评估工作中,我们既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也全面客观地查找差距、发现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以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

        二、关于《纲要》主要目标任务的评估情况

        “十一五”规划实施两年半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六大联动、六大提升”和“法治宁波”、“平安宁波”、文化大市的总体部署,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展良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取得全面进步,提前基本实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济社会正加速转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的轨道上来。同时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宁波钢铁、大乙烯等一批重大项目成功投产,杭州湾跨海大桥建成通车,梅山保税港区获批建设,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杭甬客运专线、象山港大桥等成功获批,顺利完成奥运火炬在宁波的传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前基本实现。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到2007年底,我市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综合评价指数为92.6%(90%为基本实现),比2005年提高4.7个百分点。其中,事关人民生活、社会和谐的重要指标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保险覆盖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等提前实现全面小康目标,充分表明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抓民生、促和谐的措施是得力的,效果是明显的,人民从中得到实惠。预计到2010年,全面小康社会的主要指标可以顺利完成,综合评价指数可达到97.6%,可以顺利实现《纲要》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二)《纲要》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良好。主要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全面实现规划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纲要》确定的34个一级指标中,完成情况良好的有27个,其中约束性指标4个。(1)从主要预期性指标来看,2006-2007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3%,高出规划目标3.3个百分点,2007年地区生产总值3433.1亿元,稳居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和长三角16个城市第5位;预计2008年底超过38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按常住人口计算5.5万元(8000美元),按户籍人口计算达到6.7万元,接近10000美元,达到9700美元,年均增长12%以上;2006-2007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24.6%,高出规划目标12.6个百分点,2007年达到723.9亿元。预计2008年底达到810亿元,接近完成规划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实际增长分别为13.2%和13.4%,均高于规划预期指标,2007年分别达到22307元和10051元。预计2008年可以达到2010年的目标值。(2)从主要约束性指标来看,2007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为0.87吨标准煤,比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减少了0.07吨标准煤,2010年目标值为0.75吨标准煤,“十一五”规划期的任务是要实现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0.19吨标准煤,现已完成规划任务的36.8%。2007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7.98万吨,比2005年的21.33万吨减少了3.35万吨,2010年的目标值是11.12万吨,“十一五”规划期的任务是要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0.21万吨,到2007年底完成规划任务的32.8%。2007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19万吨,比2005年的5.22万吨减少0.036万吨,2010年的目标值是4.44万吨,“十一五”规划期的任务是要实现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0.78万吨,到2007年底,完成规划任务的4.6%。需要说明的是,今年以来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预计到今年底,可累计减排二氧化硫5.35万吨,完成规划任务的52%;可累计减排化学需氧量0.295万吨,完成规划任务的38%。到2007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7万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6%,公路网密度达到94.95公里/百平方公里,提前完成规划任务。其他约束性指标均控制在规划目标范围内。

        (三)《纲要》确定的战略任务顺利实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积极进展,经济发展逐步转向消费、出口、投资协调拉动和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协调推动上来。统筹城乡发展取得新进展,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市化顺利推进,现代化国际枢纽港建设步伐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取得进展,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文化大市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源环境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1)需求结构得到优化。两年来消费增长快于地区生产总值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7%,高于12%的规划目标;固定资产投资2006-2007年均增长9.3%。事关宁波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相继圆了“大桥梦”、“钢铁梦”、“乙烯梦”。进出口结构更趋合理,自营进出口总额2006-2007年年均增长35%,比目标15%高出20个百分点。(2)产业升级取得进展。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点,发布实施了《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出台了加快发展会展业、金融服务、总部经济等一系列政策。2006-2007年服务业年均增长14.5%,占GDP比重提高0.48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2005年提高5个百分点。现代物流、国际贸易、现代商贸等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工业结构升级步伐加快。发布实施了工业升级“1+6”政策文件,全面推进工业“两创”倍增计划。2006-2007年完成技改投入923.6亿元,2007年实现高新技术产品产值2625亿元,“510”产业完成产值6244亿元。培育形成145块产业集群和一批国内重要产业基地,初步形成“三沿、六区、13+1园”的产业布局。及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19条政策意见,促进制造业加快向价值链和产业链的高端发展。(3)增长动力切实增强。创新型城市建设稳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初步形成。2007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8%,比2005年的0.88%提升了0.4个百分点。两年财政科技投入累计26.2亿元,新增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60多家。到2008年6月份,新增专利授权量19928件,其中发明专利674件。累计培育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39家。

        二是城乡区域统筹取得新进展。(1)新农村建设成效明显。两年来全市财政支农资金年均增长20%以上,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纲要》确定的“十四大”新农村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形成四大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带,建成高效农业产业基地41个,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691家,拥有无公害农产品242个。“千百工程”“千里清水河道整治”“百万农民饮用水”工程提前完成,整治了2000个村庄,建成了222个示范村,整治了1065公里河道,解决了150万人的饮用水问题。(2)新型城市化顺利推进。累计转移农业劳动力11.76万人,2007年城市化率提高到63%,比2005年提高7个百分点。完成了新一轮城市规划修编工作。“1513”城市体系进一步完善,宁波大都市区框架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东部新城、鄞州新城、东钱湖度假区等重点区块建设步伐加快,形象和品位进一步提升。(3)区域统筹力度加大。“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战略全面实施。“中提升”加快推进,十大区块和八大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象山港区域保护取得新进展,生态经济型港湾建设积极推进。统筹余慈地区步伐加快,在路网、电网、水网互通建设等方面取得进展,宁波大都市区北部中心初步形成。四明山区域发展规划在抓紧编制中。海洋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开展了海洋生态修复,加强了无居民海岛建设,陆海联动、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积极推进。

        三是现代化国际枢纽港建设步伐加快。(1)港口开发再上新台阶。梅山保税港区获国务院批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成为宁波港口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引擎。集装箱码头建设进展顺利,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取得阶段性成果。2007年宁波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达到3.45亿吨和935万标箱,年均分别递增13%和34%,高出规划目标7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全国大陆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第二和集装箱吞吐量第四的位置,枢纽港的作用日益显现。同时启动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和北仑集装箱海铁联运枢纽中心建设。(2)交通集疏运网络日益完善。“一环六射”高速公路网、“八横五纵三沿海”干线公路网积极推进。杭州湾跨海大桥全线贯通,绕城高速西段、杭甬高速拓宽工程等建成通车;甬台温铁路(宁波段)工程、杭甬运河改造工程等顺利推进。新增高速公路100公里,总里程数达326公里。(3)港口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建成电子口岸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实施“大通关”工程,海关出口通关作业时间由“十五”前的平均2个小时减少到1个小时、进口平均作业时间由40多个小时缩减到12个小时。

        四是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进。(1)社会民生持续改善。深入实施“六大民生改善工程”,新增财政支出重点向民生倾斜。社会保障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年均增幅在25%以上。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累计新增就业岗位32.7万个,完成规划目标的55%。2007年底城乡居民收入分别达到22307、10051元,均完成规划目标的90%以上,居全国、全省前列。城乡收入差距由2005年的2.229:1降低到2007年的2.219:1。(2)文化大市建设稳步推进。服务型教育体系日益完善,高标准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实现博士点零的突破,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0.1年,普通高校在校生数达到13.2万人,各类人才资源总量已超60万。文化大市建设步伐加快,文化“四个一批工程”顺利实施,“十五分钟文化活动圈”基本形成,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33亿元。积极推进卫生十大工程建设,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改造,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达到2.95张,“看病难”得到初步缓解。积极实施“市民健身工程”,体育事业全面发展。(3)“平安宁波”全面推进。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总体稳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连续三年保持下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达到96.8%。第一时间积极应对“三鹿奶粉”事件,把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社区(村)依法自治率达88%。文明城市创建取得丰硕成果,2008年在15个副省级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名列第四。人口管理积极创新,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走在全国前列。

        五是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1)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显著。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加大,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走在全国、全省前列。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资本、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成效。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加快推进阶梯式水价、差别电价改革试点。完成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加快建立公共财政转移体制,新增财力的大部分用于民生领域和农村地区。全面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在全市启动了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2)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积极实施“开放强市”战略。2006-2007年外贸自营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32%,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35%。出口产品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所占的比重,由2005年的57%提高到2007年的61.5%。2006-2008年6月累计实际利用外资63亿美元。利用外资质量得到提升,外商投资领域逐步投向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走出去”战略成效明显,累计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750家,对外承包劳务合作年均增长30%以上,企业境外投资机构数居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第1位。(3)区域合作取得新进展。积极参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两年来完成长三角合作项目211项,总投资156亿元。积极参与国家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两年来区域合作项目超过百项,总投资超过百亿元。成立了宁波援建青川指挥部,全力开展对口支援四川省青川县的恢复重建工作。

        六是资源环境保护取得阶段性成效。循环经济“十项行动计划”顺利实施,生态市建设“蓝天、碧水、绿色、洁静”四大工程加快推进。建立了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启动了“十大节能工程”和“2410”减排工程,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市规上工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两年累计下降14.5%,多个行业的节能技术水平走在全国前列。2007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了20%。城镇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到2007年底,全市建成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总规模达到71.5万立方米/日,其中市区为55万立方米/日,在全省率先建成了“村收集、镇集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网络。到2007年底,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6%,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8%,达到规划目标的74.5%。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全市森林覆盖率均达到“十一五”规划目标。

        与此同时,政府自身建设不断加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建设全市网上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加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和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逐步推广,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三、关于《纲要》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过去两年多来,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总体顺利,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是累积性、素质性的,有些是阶段性、苗头性的,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十分艰巨。虽然我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但离规划进度要求还有不少差距。(1)我市是在较低的能耗基数上实施五年降低20%这个艰巨任务的。2005年,我市万元GDP能耗为0.94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22吨标准煤低0.28吨标准煤,只比浙江省平均水平高0.04吨标准煤。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从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2007年的0.87吨标准煤,仅完成规划目标的37%;今后三年还要完成63%的规划任务,难度相当大。(2)减排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进展。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05年的21.33万吨下降到2007年的17.98万吨,化学需氧量从5.22万吨下降到5.19万吨,分别净削减3.35万吨和0.036万吨,分别完成规划任务的32.8%和4.6%。今后三年化学需氧量削减主要依靠几大污水处理厂,尚有较大削减量;二氧化硫由于北仑电厂脱硫设施等大的脱硫工程已投入运营,加之减排核算的净削减量必须扣除GDP增长和新项目投产产生的增量,压力非常大。(3)我市正处于重化工业加速推进时期,一批临港工业项目相继建成投产(21个大项目,新增100万吨乙烯、1500万吨炼油,400万千瓦火电等),进一步增加了节能减排的压力。由于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是一个长期过程,环境保护工程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的价格和税收政策手段十分有限,因此,今后两年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尤其是节能任务更为繁重。

        二是产业结构调整任务紧迫,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慢。“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任务,但从实施情况看,我市的产业结构转型还未达到预期目标。(1)服务业比重较低。服务业比重增长较慢,2006-2007年三产占GDP比重年均提高0.24个百分点,没有达到规划年均提高0.634个百分点的要求。今年上半年虽达到42.2%,但这是建立在工业增加值增速减缓基础上的,增长基础并不稳固。目前服务业发展的内在机制还没有形成,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新的亮点和增长点不多。(2)工业大而不强。工业整体层次偏低,主要是贴牌生产、低价竞争、低端发展,处于价值链和供应链的低端。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不大,2007年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仅为9%,两年仅提高2.5个百分点。(3)农业增长基础仍不稳固,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科技化程度不高,农业整体效益偏低。

        三是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艰巨,重点工程推进难度加大。(1)“十一五”投资预期性目标是五年累计10000亿元,年均递增15%。实施两年多下来,情况不容乐观。2006年、2007年分别完成1502亿元、1580亿元,分别增长12.5%、6.3%,低于国家的23.9%、24.8%和省的13.4%和11.1%的增幅。今年按8%目标测算,可完成1700亿元。今后两年要完成5200亿元投资,现在看来难度很大。目前我市投资基数已较大,重大项目投资高峰期已过,国家宏观调控约束趋紧,今后几年要保持“十五”以来20-30%的增速很难。(2)随着国家宏观调控进一步加强,审批环节更加严格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周期明显拉长,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难度增大,资金供给紧张,项目建设的政策处理难度大,今后两年完成重大建设项目的制约因素增多。

        四是统筹城乡区域任务繁重,公共服务均等化难度加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渠道收窄,小规模农户、高山海岛农户、低收入农户增收难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地区、高山海岛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会事业和保障水平偏低,进一步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难度在加大。

        五是体制机制先发优势有所弱化,改革攻坚难度加大。我市体制机制改革总体上走在全国全省前列,但《纲要》确定的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仍未到位。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进展较慢。民营经济家族式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竞争要求。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不强,节能减排的内在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宁波机制体制的先发优势逐步丧失。随着我市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制约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因素逐步显现,深化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明显加大,对改革力度、节奏的把握要求更高,对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的要求更高。

        六是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影响,外向型经济增速减缓。我市经济外向度高,受三率(退税率、汇率、利率)两价(原材料价格、劳动力价格)的影响,同时去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蔓延,国外市场需求萎缩,我市外向型经济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全市出口增速减缓,今年上半年更进一步下滑至26.4%;实际利用外资持续低位徘徊,今年上半年增长5.7%;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受成本推动和输入型通胀的影响,市场价格上涨较快,上行压力较大。

        四、关于《纲要》的主要目标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十一五”规划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经济社会发展正加速转向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轨道上来。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随着我市跨入人均生产总值10000美元的门槛,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美国次贷危机不断恶化,对世界金融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国内经济增速放缓。我市发展面临着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双重挤压、资源短缺和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改善民生和提升发展的双重要求、市场倒逼和社会倒逼的双重挤压,长期以来宁波自身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和体制性矛盾不断凸显。特别是今年以来,全市经济在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经济增长回落幅度较大,发展进入“爬坡”、“过坎”阶段,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多年未见的要素制约问题又重新出现。今年上半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18.6亿元,增长11.4%,同比回落3.5个百分点。1-8月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29.2%,亏损面达20.5%。投资、出口、消费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落。受宏观形势的影响,财政增收难度进一步加大。应该说,当前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今后两年日子也不好过,全市上下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我们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了分析评估,对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总体判断是:“增长幅度适度回落,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预计2008-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将有所回落。根据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按10%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测算(省里是9.5%左右),到2010年将超额完成4300亿元的规划目标。同样按照这样的原则测算,预计到2010年,《纲要》提出的主要发展目标大多能够按期完成。按照实现难易程度,可分为四类:提前完成、如期完成、接近完成、难以完成。(1)可在今年或明年提前完成的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自营进出口总额、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污水处理率等10项。(2)能如期完成的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实际利用外资累计、城市化率、高新技术产品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工业园区化率、普通高校在校生数、平均受教育年限、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区人均公绿面积和森林覆盖率等19项。(3)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可接近完成的指标有: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等2项。(4)完成难度很大和难以完成的有: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五年累计等3项指标。

        需要说明的是,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由于受国家产业目录和统计口径调整影响,目前的数据不能反映规划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如果按照原来的产业目录和统计口径,到2007年底这个指标已达到33.7%,到2010年可以达到40%,超额完成规划任务。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调整后,我市近2/3的优势产品被剔除,新增加的产品品种我市不具备竞争优势。按照新的产业目录和统计口径,预计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可以达到14%。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工业的工作力度。工业园区化率经园区整顿后,原来规划范围发生较大变化,原定目标失去统计意义,我们将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集群化和集约化发展。此外,考虑到节能减排指标是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是事关结构调整的导向性指标,虽然实现难度很大,但目标不能改、工作不能松,要千方百计、攻坚克难,努力做好工作。

        五、进一步推进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对策措施

        下步要针对《纲要》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主动适应发展阶段和宏观环境的变化,把宁波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经验与新时期的发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方针,积极推进“六大联动”和“六大提升”,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纲要》的顺利实施。对此,中期评估报告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主要内容是:

        一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又好又快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落实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兴办科研开发机构,加强创新产业链建设,深入推进产学研资合作。继续实施品牌、标准和专利三大战略实施。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2)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全面贯彻落实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所作出的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大力实施《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推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提质、提能级。研究出台扶持政策,营造服务业发展平台,加快发展“六大支柱产业”和“四大主导产业”。(3)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深入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大力推进“六五”工程建设,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促进制造业向价值链和产业链高端发展。(4)着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措施,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拓展农业的生产、生态、生活功能,发展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拉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二是推进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工程建设,增强后续发展能力。(1)千方百计保持投资稳定增长,把重点放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注重实效、改善民生上来,全面推进城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民生公共设施、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区域开发,重点抓好城市轨道交通、疏港高速公路、镇海炼化扩建和大乙烯、绕城高速东段等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构建比较完善的交通、能源、水利和信息网络,建成一批推动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项目。(2)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建立健全资金、土地和环境保障机制。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重点向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和改善民生的项目倾斜。拓展多元化渠道,鼓励社会化融资,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平衡。(3)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生成一批重大前期项目,健全重大项目前期推进和实施机制,探索建立重大项目会审制,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三是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1)加大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和“24•10”重点减排工程,着重抓好当前进度滞后项目的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的各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2)严格执行能效标准和环保标准,制定实施《关于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和企业的实施意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整治力度。(3)建立“四控”(区域指标控制、项目规划控制、行业标准对标控制、主体责任控制)协作的节能减排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市县两级能源监察机构,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强化监督。(4)深入实施循环经济发展十项行动计划,推行清洁生产,加快企业和园区的资源循环链建设。(5)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蓝天、碧水、绿色、洁净”工程,实行污染总量控制和规划环评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整治力度。(6)加快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扩大阶梯式水价制度、差别电价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排污权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改革试点。

        四是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1)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编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分类指导的区域政策。全面推进“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引导产业和人口合理分布。加大象山港区域保护力度,加快余慈地区统筹步伐,加快四明山区域发展。(2)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统筹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共同繁荣。贯彻落实“中提升”战略,进一步加快推进十大区块建设,努力构筑宁波大都市区。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3)建立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市级财政要加大向农村地区和南三县等区域的投入力度,重点向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倾斜,提高全市公共服务的均衡发展水平。

        五是深化机制体制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1)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全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增长方式和资源节约的财政政策。引导民营企业推进现代经营管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强农村改革,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推进水、电等要素价格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2)全面实施“开放强市”战略,推进开放型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梅山岛保税港区建设,力争到2010年实现封关运作,使之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窗口。进一步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适当扩大进口规模,推动内贸外贸协调发展。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着力引进创新型项目、补链型企业、基础性投资。拓展对外开放领域,推进服务外包、服务型机构和涉外会展发展,争创国内知名的服务外包城市、国际会展之都和国际性服务机构基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制订实施意见,参与区域合作。

        六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着眼于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增强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普惠性,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1)加强民生保障。抓好民生“六大工程”的实施工作,全面落实“十方面实事”,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继续抓好各项社保政策的落实,高度关注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体的民生状况,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均等化。(2)加大民生投入。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扩大民生领域覆盖范围,各级财政新增财力要重点用于改善民生。(3)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和谐企业建设,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依法处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中期评估审议意见,市政府将制订落实进一步推进“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目标考核。我们相信,在中共宁波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监督下,我们紧紧依靠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一定能实现“十一五”绘就的宏伟蓝图,向全市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准备工作,从4月份开始,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就着手前期准备,先后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分别赴对口联系部门或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和财经委委员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听取了市发改委有关“十一五”规划实施总体情况的汇报,并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组织6个调研组,分赴11个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听取了专家学者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了宁波市“十一五”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 “六大联动”、 “六大提升”,全面落实 “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围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总体看,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态势。全市经济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地区生产总值从2005年的2449亿元增加到2007年3435亿元,年均增长14.3%;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人民生活水平继续得到改善,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进展情况良好

        规划纲要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完成进展情况总体良好。从预期性指标看,规划纲要提出的26个预期性指标基本达到了进度要求,其中2007年地区生产总值、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外贸自营进出口、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分别完成了规划目标的80%、82%、88%、84%、96%、93%、80%、93%、91%左右,预计地方财政收入、外贸自营进出口、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可提前两年实现规划目标。从约束性指标看,规划纲要确定的8个约束性指标中,除节能减排指标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完成难度较大外,其余指标均可提前和如期完成。

        从目前完成进度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预计到2010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34项主要指标除三次产业增加值比重、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固定资产投资等3个预期性指标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3个约束性指标完成难度较大外,大多能够完成或超额完成。(详见宁波市“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完成情况及期末预测表)
     
        (二)重点任务顺利推进

        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实施,二年多来各项重点任务积极推进并取得较好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一是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前二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1%,高于GDP和二产增加值增速2.2和2.8个百分点。2007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1000亿元, 前二年年均增长16.7%。传统服务业得到提升,现代物流、现代商贸、金融等加快发展,现代信息、电子商务等一些新的业态开始显现。二是制造业继续快速增长。前二年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长 23.2%,通讯设备业、运输装备业增长较快,临港工业比重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程度提高,特色产业集群壮大,品牌意识不断增强。三是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财政、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增长高于GDP增幅,前两年全市新增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59家,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25家;新增专利授权量13612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450件。2007年底全市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93家,省级292家。

        2、外向型经济继续发展,现代化国际港口建设步伐加快。外贸实现快速增长,外贸自营进出口总额从2005年335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565亿美元,年均增长接近30%。进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调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比重快速上升。利用外资结构优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势头良好,“走出去”步伐加快,服务外包推进初见成效。港口开发有效推进,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基础设施建设进展顺利,国际中转业务发展良好,港口辐射能力增强,港口吞吐能力快速增长,2007年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3.4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935万标箱,2008年将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预期目标。梅山岛保税港区获得国家批准开始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工作稳步推进,枢纽港地位日益显现。

        3、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初见成效。新型城市化顺利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重点区块建设扎实积极推进,城市承载服务能力得到提升。2007年城市化率达到63%,比“十五”未提高7个百分点。重大交通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杭州湾跨海大桥及连接线、绕城高速西段、杭甬高速拓宽等项目建成通车,甬台温铁路建设进展顺利,将使宁波交通条件更为便利。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完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改善,以市区为中心、各县(市)区为副中心、以乡镇为集散地,遍布全市的大流通格局进一步形成,农村公共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两年来城乡统筹发展水平居全省前列。区域统筹进一步重视,余慈地区、象山港区域统筹发展规划逐步实施,五个县(市)全部跨入全国百强县。

        4、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制订落实 “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总体规划”、“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大力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十大节能项目”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成效,2007年万元GDP能耗0.87吨标准煤,万元GDP综合能耗同比下降4.05%;制订落实环保措施,全面推行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新建和改扩建污水处理厂11座,新增火电锅炉脱琉设施20套等减排设施。生态市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截止2007年,市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007年末为11.81平方米/人,森林覆盖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保持在50%和37%,累计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90个,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12个。全社会节能减排、生态环境意识得到增强。

        5、社会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一批重点文化设施相继建成,群众体育健身运动普遍展开,普通高校在校生数、平均受教育年限和人才资源总量均可提前实现规划目标。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2007年底每千人医院卫生院床位数3.65张/千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保持在100%,农村卫生服务覆盖率提高到90%。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形成了惠及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五大保险参保人数年均增幅在25%左右, 2007年底全市共有7.4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全市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分别达96.1%和100%。就业和再就业体系逐步完善。城镇登记失业率连续五年下降,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2.77万个,完成规划目标的54.6%。积极实施实事工程,人民生活更加殷实。2007年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2307元和10051元,将提前达到规划目标。

        二、“十一五”规划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总体上看,经过两年半的努力,我市“十一五”规划实施取得较好成效。但是,从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看,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有些矛盾依然较为突出。

        (一)产业结构调整进展不快,经济转型升级任务繁重。“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发展目标,但从实施情况看,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展不快。一是工业产业还不够强。高、精、尖、新产品不多,工业产品结构不少处于产业链下游和末端,地区内产业产品结构趋同化现象较重,经济发展对大企业的依赖程度较高,自主研发能力相对不足,科技研发成果与产业结合不够紧密,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3.7%,而.工业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仅为7.8%,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二是服务业发展水平还不高。从2008年上半年的情况看,以商贸流通业为主的传统型服务业增加值在第三产业中比重为59.1%,而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总体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调整升级尚未形成有效互动。近二年服务业虽领先发展,但2006年和2007年服务业占GDP比重为40.06%和40.31%,两年仅提高0.48个百分点,与年均提高0.634个百分点的规划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按照目前的三次产业发展趋势,完成2010年三产比重43%的目标仍需努力。

        (二)资源环境压力加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十一五”以来,我市扎实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资源利用效率有较大提高,但离“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总体目标仍有不小差距。2006、2007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同比分别下降3.61%和4.05%,基本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考核目标,但2008年上半年万元GDP综合能耗同比却上升0.5%,与今年省政府下达万元GDP综合能耗确保下降4%、力争下降4.68%的考核目标相距甚远。目前我市工业结构重型化加速显现,重工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已接近70%。“十一五”期间全市将有钢铁、造纸、化工等21个临港重化大项目陆续建成投产,能源消耗将呈刚性增长,对我市节能目标的完成构成巨大挑战。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取得初步成效,2007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2005年相比分别下降6.9%和15.69%,但与“十一五”期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4.9%和47.9%的减排控制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客观上经济总量快速增加与环境容量有限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将保持较快增长,人口、能耗、水耗增加,对环境的压力会不断加大,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主观上在减排的管理、减排意识的提高和减排措施具体落实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强化,总体看控制污染物减排工作形势不容乐观。

        (三)城乡区域差距依然较大,统筹发展任务艰巨。“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城乡区域发展基本协调的发展目标,但从实施情况看,有些指标差距没有缩小,并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是统筹区域发展任务仍然繁重。2007年人均GDP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的差距达到2.1倍;北三县和南三县的GDP之比从2005年2.60:1扩大到2007年的2.65:1,地方财政收入从2005年的3.3:1扩大到2007年的 3.8:1,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二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农业规模化、组织化、品牌化、技术化程度不高,农业整体效益偏低,农民增收的渠道收窄。扣除价格因素,城乡收入差距由2005年的2.177:1扩大到2007年的2.219:1;农村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2007年20%最低收入农户家庭的全年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市平均水平的40%。三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分布方面同新农村建设目标以及群众期望还有差距。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仍需要付出努力。

        (四)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较慢,保持投资适度增长难度较大。“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了优化区域发展格局、实施“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5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10000亿元、年均增速15%。但从实施情况看,由于受土地、资金和政策处理难等因素的影响,“十一五”以来,我市投资增速回落较为明显, 2006年、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9.7%、6.3%和13.7%,低于全国23.9%、24.8%、26.3%和全省13.4%、11.1%、16.8%的增速,累计仅完成规划目标的38%。特别是占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半壁江山的工业投资持续低迷,房地产投资持续回落,重点工程项目和建设实施的推进难度加大,部分重点区块、重点工程项目推进不快,制约项目建设的因素仍未得到有效破解。

        三、进一步实施好“十一五”规划的建议

        当前国际国内发展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十一五”规划中后期的实施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从我市实际情况看,由于受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影响,全市经济运行稳中趋紧、增中趋缓状况比较明显,今年以来多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出现较大幅度回落,经济增长下行趋势已经显现,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和资源环境性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突出。

        实施好“十一五”规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关键是要适应发展阶段和发展环境的变化,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切实转变发展方式。要认真贯彻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部署,按照 “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思路,围绕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抓住影响发展全局的重点任务,振奋精神,增强信心,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努力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力争到201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一)稳定三大需求增长,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要在优化结构的前提下保持投资适度增长。结合宁波发展战略和区域总体功能,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区域、重要区块、重点领域的开发建设。在项目前期、要素保障、服务、督查落实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建设进度。要坚持外向带动战略,加大扶持力度,保持出口总量持续增长,充分利用港口优势,加快转变对外贸易方式,大力发展转口贸易和离岸贸易,增加先进技术装备和重要资源进口。要努力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提高消费能力;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改善消费环境,充分挖掘农村消费市场潜力;积极培育旅游、文化、体育等新消费热点,推动社会居民消费总量提高和结构升级。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的调节作用,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继续发展临港工业,积极培育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使高新技术真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重要动力。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建设一批产业规模、引领能力居全国前列的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逐步改变我市工业处于产业链低端和低附加值加工环节的局面,真正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要继续把发展服务业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重点,制定并落实好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抓好梅山保税港区和一批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大力发展以港口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加快实施服务业与制造业联动战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商贸流通等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设施水平,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建成一批农业产业化基地,逐步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增加农业效益。

        (三)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对不符合我市规划和产业政策、达不到节能环保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上。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整治力度,加快淘汰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制定政策鼓励部分产业适度梯度转移。要大力推广节能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入挖掘潜力,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降耗,注重生活消费领域的能源资源节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拓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快推进资源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消费方式。进一步落实生态市建设规划,加快规划和建设城乡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强化对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加大饮用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强化创新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发挥企业主导作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围绕推动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组织各类科研院所面向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提高区域块状经济的产业层次、产业档次和企业竞争力。积极发展创业投资,加大财政对重大攻关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初始型科技中小企业的引导性投入,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更高层次的创业创新活动。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专利标准、品牌的行政和司法保护,创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

        (五)加快推进城市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要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重点项目空间布局的落实,特别要加快市域范围内的交通网络和港口集疏运网络的建设,推进东部新城等重点区域的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加快实施客运专线等对外通道建设,增强城市的要素集聚和辐射能力。深入实施“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发展战略,努力在余慈地区、鄞奉地区、象山港区域统筹发展上有新突破,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城乡联动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六)积极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继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事业和民生事务的支出。要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基础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突出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培养适用人才。要加快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加快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困难群众、零就业家庭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加大社会救助工作力度,着力完善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物价基本稳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注意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可能带来的各种社会矛盾,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处置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关于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今年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着重对去年执法检查以来生态市建设情况,特别是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7至8月份,委员会分别赴余姚、慈溪、奉化、象山、北仑、鄞州和宁波国家高新区的近20家整改单位及污染治理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听取了市生态办关于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这次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重点突出,成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去年执法检查以来生态市建设工作成效

        从跟踪检查情况看,自去年执法检查以来,市政府对生态市建设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是重视的。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门作出批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部署,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将重点整改的问题列入2008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的重要内容,狠抓责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生态建设投入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不断增加资金投入,今年仅市财政就安排11872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生态市建设工作,资金额比去年增加了50%左右,有力地推动了生态重点工程及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我市经省政府公布的301万亩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已建面积达264万亩,补助标准从每亩12元提高至15元。全市各大型电厂脱硫工程、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建成投运,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成并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象山县水桶岙垃圾填埋场渗漏液污水处理厂工程正抓紧实施。

        (二)重点区域和行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加快。目前,慈溪市宗汉街道铜熔炼集中加工区及区外非法加工户被全部取缔,新浦镇铜熔炼集中加工区工艺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宁波国家高新区梅墟工业区环境整治通过验收,摘掉了“环保重点监管区”的帽子。北仑区大碶铝压铸行业整治已经完成,群众反映强烈的10余家铝压铸企业整体迁入产业园区,与之相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慈溪市废塑料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取缔和整治了一大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加工企业(户),并积极启动了再生废塑料产业基地建设。

        (三)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村收、镇运、县处置”的垃圾处理网络及覆盖面不断巩固完善,今年上半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94%以上。在去年完成50个村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启动58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前进展良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年内力争完成104家存栏猪300头(牛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排泄物的治理任务,江北区慈城英雄水库上游3个主要畜禽养殖场基本完成搬迁任务。此外,废弃矿山、“青山白化”、水土流失等生态修复工程成效显著。

        (四)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推进。为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市政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24•10”重点工程和建设责任主体,制定下发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等三个办法,并将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直接与年度工作管理目标考核挂钩。据初步核算,今年上半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2007年分别下降了10%和20%左右。

        (五)环保执法工作进一步强化。认真贯彻实施《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先后深入开展整治甬江奉化江流域排污企业等“四大”环保专项执法行动,启动实施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2008—2010)行动实施方案,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据统计,去年全市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519件,罚款总额达5092.7万元,今年仅前6个月的罚款总额已达1700多万元,切实解决了一批环境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从跟踪检查情况看,当前生态市建设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重点区域和行业污染治理成效不够明显。在今年市政府确定的第二批市级督办的7个重点环境问题中,有4个是前三年市“811”环境整治的重点监管区域,由于未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再次被列为新三年环境保护行动的重点内容。从这次跟踪检查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加工区环境整治的情况看,目前整个区域的整治规划尚不完善,工作进展不快,成效不够明显。区内污水处理厂由于受纳管污水浓度不稳定、运行管理水平不高以及设计处理工艺存在缺陷等因素影响,尾水始终难以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及市长责任状的要求,2009年底前我市全面完成16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或将污水纳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目前,除西周镇外,石浦、莼湖、西店等中心镇污水处理厂还停留在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层面,鄞州区集士港镇、邱隘镇将与之联网的鄞西和江南二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至今未动工建设,其余乡镇的纳污管网建设进展情况很不平衡。由于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导致部分已建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远远低于设计能力,未能完全发挥应有效益。

        (三)环保日常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去年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象山县宁波志华化学有限公司、余姚市黄家埠滨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企业虽进行了限期整改,但仍存在环保设施建设标准低、污水处理工艺及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检查还发现,鄞州区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有渗漏排放的现象,致使厂区北侧的部分河水遭受污染,并对下游北渡取水口的饮用水源造成严重威胁。象山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总控室的污水处理系统有关设备运行不正常、数据不准确,亟待进一步落实整改。

        (四)水环境和大气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去年以来,各级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我市总体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据监测,2007年全市主要饮用水源地27个水质断面中,有12个为Ⅲ~Ⅳ类水;平原河网19个水质断面中,有18个为Ⅴ~劣Ⅴ类水;甬江水系水质优良率、功能达标率分别比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和15个百分点;近岸海域5个监控区域全为劣Ⅳ类水。大气污染问题尚未根本改善,酸雨频率仍居高不下,宁波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作还被列为省“811”新三年环境保护行动重点督办的问题。

        (五)污染减排工作任重道远。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工业结构加速重型化的趋势给污染减排带来的压力日益加大。据统计,在近年一批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相继竣工投运的情况下,2007年我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仅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6.9%和15.7%。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要在2010年实现上述两项总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14.9%和47.9%以上,污染减排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意见和建议 

        结合本次跟踪检查反映的问题,就继续做好生态市建设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生态环境意识。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创新宣传载体,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使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要突出抓好企业经营者的环保培训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并加强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与曝光,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突出工作重点,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要继续突出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积极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强污染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要进一步加快宁波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慈溪市废塑料行业和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加工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并强化跟踪督查和绩效考核,加强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整治任务严格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狠抓责任落实,着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尤其要确保全市16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9年底前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其它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强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建成后的正常运行。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对未批先建、偷排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要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从重从严处罚到位,坚决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公平竞争现象。要继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体系,加快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的技术和装备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控能力和监管水平。

        (五)完善政策机制,为生态市建设提供保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态投入机制,市政府应根据各地生态建设任务及财力状况区别对待,适当加大对南三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生态建设领域。要抓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尽快制定出台包含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内的、便于实际操作的实施细则,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扎实推进生态宁波建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宋越舜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系统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今年市政府系统共有72个单位负责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618件,其中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606件,闭会期间建议12件。各承办单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始终坚持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的监督,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采纳代表建议,严格落实建议办理各项制度,创新办理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606件建议,均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闭会期间12件建议,6件已经答复代表,其余6件正在办理。从建议办理的情况看,代表所提的606件建议已经得到解决的有168件,占总数的27.7%;正在解决或已纳入规划准备解决的336件,占55.4%;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不能解决留作参考的84件,占13.9%。共收到代表对大会期间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606份,反馈率为100%。从代表的反馈意见看,对办理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的602件,满意率为99.3%;对办理结果满意或基本满意的596件,满意率为98.3%。

        一、领导重视,不断加大办理工作的力度

        市政府对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长毛光烈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政府各承办单位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并亲自督办了“关于加快推进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建设”的建议。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对市人大确定的“关于加强服务保障加快东部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等8件重点建议和领办的部分代表重要建议,逐件作了阅批,并亲自参与或主持办理,研究答复意见和具体落实措施。市政府相关秘书长还对47件涉及职能交叉和办理难度相对较大的建议进行协调,批示明确牵头办理单位和相关的协办单位并督促办理。市政府还先后6次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就建议办理工作及代表建议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先后15次在有关会议上就答复代表建议等事项进行协调。

        为确保各承办单位按期完成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加强了对办理工作的过程管理和监督。一是认真做好建议的分办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提前参与大会的会务工作,会同大会议案组在建议的登记环节就对大会期间提出的606件建议提出初步分办意见。大会结束后,再次逐一核对建议内容,对涉及单位职能交叉或职能不太明确的疑难建议,认真查找政策依据,找准主办单位,努力提高交办的准确率。二是加强工作协调,促进重点建议、疑难建议办理的落实。在建议办理阶段,市政府办公厅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总体情况,并加强面上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重点件、疑难件多或办理难度大的承办单位,给予工作支持。三是加强网上督办和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在网上督办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对承办单位建议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检查,并通过督查专报等形式予以通报,加强对办理工作效率、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四是主动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工委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会同市人大代表工委组织召开了建议办理重点单位座谈会,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办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办理工作的方法和对策。

        各承办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承办件做到逐件批阅,逐件审核答复,特别是对重点件、疑难件都亲自办理,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结束后,市交通局主要领导立即主持召开办理工作会议,组织各处室负责人研究制定具体办理方案。市建委主要领导对办理难度较大的江北孔浦公园扩建、推进无障碍城市建设以及落实城区新建小区配套学校建设资金等建议,召集委有关领导和主办处室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分析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一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并亲自带队上门与代表面商沟通,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各承办单位还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上提出的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必须达到60%的要求。市环保局、建委、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实行了领导干部包案制,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均超过90%,其中市环保局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达到100%。市建委在承办的建议数量多、办理难度大,多名委领导被抽调赴四川参加援建广元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任务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达到了96%。今年全市政府系统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较去年有了显著提高,达到72.7%,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

        二、创新方法,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

        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工作细则,同时结合各自实际,注重积累和创新好的经验与做法。市交通局提出了实行办前面商座谈,办中多方听取意见,办后由局主要领导出面进行反馈磋商的“三见面”的办理要求。市发改委推行重点建议重点办,难点建议协商办,复杂建议联合办的“三办制”,使建议办理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市建委进一步完善办前询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现场踏访的“四访制”。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将办理工作分解为“一听、二议、三答复、四落实、五跟踪”的流程,并建立代表联络制度,落实长效机制。“听”即收到建议后,主动与代表沟通,倾听代表的想法和要求,了解代表的真实意图;“议”即书面答复意见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审议;“答复”即每件建议的答复意见,均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亲自与代表沟通,征求意见;“落实”即答复后,采取切实措施,使答复意见真正落到实处;“跟踪”即建立联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建议落实情况与代表联系沟通。

        为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各承办单位注重结合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研究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办理工作呈现出可喜的变化。一是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市教育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等单位,采取邀请代表视察、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办公等形式,面对面汇报建议办理工作,直接听取代表意见,接受代表监督。二是变关门办理,为开门办理。市公安局、交通局等单位针对代表对交通运输管理的建议比较集中但意见不一的情况,如关于增设城市道路停车位问题,支持和反对的意见都有,在办理过程中他们改变以往坐在办公室拟文答复的做法,通过召集座谈会,邀请有关方面代表进行咨询会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科学合理地落实代表建议的办理。三是变书面答复,为现场答复。市城管局在办理加强对社区无证摊贩管理的建议时,经过对流动摊贩实行路段分类管理的调研后,将建议代表请到社区现场,听取意见,当面汇报治理措施,并深入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对修理店、报刊亭、放心早点、自产水果摊贩等进行整治规范。整治结束后,又把代表请到现场汇报整改情况,使代表对建议答复和办理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了解。四是变个案处理,为统筹办理。市交通局在办理关于“开通余姚陆埠镇孔岙村至鄞州横街镇竹丝岚村公路”的建议时,在协调开通建设连接孔岙、竹丝岚两村公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深化文章,统筹规划全市区域农村联网公路建设,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分步实施区域农村公路联网成片,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农村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创造条件。

        三、狠抓落实,进一步提升办理工作的实效

        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更加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建议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建议办理工作实效。一是重视抓好重点建议的落实。今年市人大和市政府分别确定了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建议,通过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对重点建议的办理,推动了一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的落实。如毛光烈市长亲自督办加快推进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建设的建议,多次对该项目作出重要批示,并听取项目建设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汇报。目前,《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发展研究》和《宁波(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建设规划研究》两个规划的初稿已基本编制完成,正在抓紧深化完善;组建了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也正在有序开展。二是重视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建议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按照市人大的要求和市政府的部署,对主办的建议以及近年来代表关注的重点议题认真进行梳理,对承诺事项进行“回头看”,逐项进行落实。通过“回头看”活动,切实解决当时条件下不具备而目前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切实解决一批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市民政局、工商局、水利局等单位把开展“回头看”活动作为下半年的重要工作,把落实“回头看”活动作为改进机关作风的重要内容,积极创新思路,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市劳动保障局对列入正在解决或已纳入规划准备解决的19件主办件进行归类整理,在答复代表后,注意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承诺的新一轮促进就业政策已于7月底开始实施,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覆盖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承诺的新城镇居民门诊医疗保险政策已于9月中旬出台。三是重视抓好涉及民生建议的落实。市城管局急群众所急,就理顺供水体制,尽快改善江北区、鄞州区自来水水质的建议,主动加强与相关区政府的协调,加快推进当地自来水管网建设。目前,江北区自来水水质已得到全面改善,鄞州区块供水问题除5个乡镇外均已纳入城市环网供水规划,并明确了供水工程建设时间。通过这些民生建议的办理,一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四是重视抓好热点、难点建议的落实。老小区雨污分离改造、减少污水排放是代表提出建议较多、关注比较集中的议题,市建委根据代表建议及时将雨污分离改造列入第二轮五年(2008-2012年)规划的111个老小区整治计划,从今年开始逐年分期分批对小区房屋原有的雨落水管进行维护,今年从减排工程资金中安排300万元,用于解决海曙、江北区部分老小区的生活污水管网改造。五是重视抓好促进经济发展建议的落实。如代表提出的有关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等建议,市政府在制定一系列关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时,予以高度重视,吸收采纳,使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和富有实效。

        今年的建议办理工作,在市人大及其代表工委的监督和支持下,通过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如个别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显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敷衍应付现象和埋怨情绪;个别承办单位没有把办理工作与本单位职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市的建议办理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平衡;有些建议内容比较综合,办理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职能交叉,存在单位之间相互推诿、配合协调不够的问题。同时,重办理、轻落实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求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抓实。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对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努力在建议的落实上下功夫,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三是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不断改进建议办理工作的方法和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四是进一步拓宽同代表联系的渠道,广泛听取代表意见,推行联合办案、上门走访、公开答复等各种方式,密切政府同人大及其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五是进一步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对于承诺事项,市政府将加大跟踪督查力度,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信守承诺,认真抓好落实,不断巩固和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实效。

        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今后工作中,市政府将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主题,切实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强化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意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加高度负责的精神,更加严肃认真、积极诚恳的态度,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更好地建设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全面小康社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副主任    秦四海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重要形式。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共提出建议645件。闭会后,我们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这些建议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其中市委部门和群团组织主办25件,常委会机关主办8件,政府及其部门主办606件,法院主办4件,检察院主办2件。
    依据我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条例,根据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要求,我们认真开展了建议的督办工作。现将督办情况报告如下:

        一、督办工作情况

        认真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是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督办工作,多次听取专题汇报,明确提出具体的督办要求。我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制订了详细的督办方案,突出抓好办理工作的面商率、实际问题的解决率、代表意见的反馈率和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督办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所有建议均已办理并逐件答复代表,其中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86件,占28.9%;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353件,占54.7%。两类合计539件,占总数的83.6%。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暂不能解决的88件,占13.6%。留作参考的18件,占2.8%。此外,我们在闭会期间收到代表建议12件,已陆续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6件已经答复代表,其余6件正在办理中。
    总结今年的督办工作,我们主要较好地把握了以下三个工作环节:

        (一)面上督办抓进度。在市人代会会议期间,大会议案组在做好议案建议登记、审核等处理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开展建议的初步交办工作。大会一结束,我们就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继续研究建议交办工作,尽早落实办理单位。同时,对今年代表建议的特点作了研究分析,拟定建议督办方案,主任会议研究后,确定了督办工作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后,在办理过程的各环节及时介入,开展面上督办,努力促进建议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一是强化面商指导。今年,部分建议办理单位通过邀请提出相同建议内容的代表进行集体面商,加强面商工作,我们先后参加了20次面商活动。面商会上,进一步了解办理动态,掌握办理进度,针对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代表的要求,及时提出督办意见,不断完善办理方案和措施,帮助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二是强化软件管理。建议的交办、签收、办理、答复和反馈等,都是通过代表建议办理系统管理。通过管理软件了解办理进度,切实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和服务,较好地保证了建议的办理和答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三是强化沟通协调。各承办单位在确定专人负责建议的内部交办和催办任务后,我们及时加强与经办人员的沟通和联系。4月下旬,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重点单位座谈会,及时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析今年建议办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领导督办抓重点。基于今年代表建议量多面广,我们及时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在督办工作中突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今年常委会领导督办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抓重点建议的督办。主任会议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将“加快东部新城‘三个中心’建设”等8件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继续实行主任、副主任分工督办。督办领导通过上门听取代表意见、听取承办部门办理工作汇报、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等,加大督办工作力度。常委会各相关工委和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也共同参与督办。通过各承办单位的努力,8件重点建议的办理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代表提出的加强政府应急能力建设的建议,因汶川大地震的发生,更加显示出它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承办单位的努力,促进了政府在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加强宣传和演练等方面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如代表提出关于解决城市停车难的建议,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分析现状,研究措施,并赴杭州等地学习调研,研究出台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多条工作措施。二是抓重点单位的督办。三次会议645件建议交由76家单位主办,其中主办10件以上的14家承办单位共主办438件建议,承担了68%的办理任务。在建议办理期间,常委会分管领导分别走访了市建委、市城管局等9家承办建议数量多、任务重的单位,了解办理进度,共同总结今年办理工作中新经验,一起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督办意见,进一步推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三是抓办理不满意件的督办。对于面商过程中代表有不满意倾向的建议,我们要求相关代表小组开展合议,共同研究,代表结合小组合议意见,提出个人意见反馈。对于代表明确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我们要求承办单位认真分析不满意的原因,深入查找办理工作中问题所在,按照办理工作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再次办理答复。重办期间,我们采取召开专题协调会、上门走访、现场会商等多种方式,为承办单位和代表搭建相互沟通的平台,推动有关问题解决。今年我们共收到第一次答复不满意的10件,经过重办后,有4件建议相关问题得以解决或推动;有5件经过进一步的沟通和协调,得到了代表的理解;有1件仍反馈不满意。对这1件不满意件,我们通过协调、沟通,并提请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所提问题现阶段尚不具备解决的条件,决定不再重办。

        (三)千方百计抓实效。我们主要通过抓“两率”提高办理工作的实效。一是抓意见的反馈率。代表满意率只有建立在高反馈率基础上,才能真正检验代表建议的办理成效。今年,我们进一步重视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和结果的意见反馈工作,要求各代表小组结合建议答复情况,以合议的形式,开展沟通,实事求是反馈意见。经过努力,今年代表建议反馈率首次达到100%。二是抓问题的解决率。为了进一步推动建议的实际问题解决,特别是检查督促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工作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我们对一次会议的建议答复件逐一进行梳理,选择了20件承诺具体、时限明确的承办件作为今年的跟踪督办件,要求相关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加大落实力度,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通过跟踪督办,“江北人喝上优质水”、“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等15件建议已经得到落实;对城西蓝天健身中心建设等5件建议,因客观原因将延期解决。

        此外,我们通过采取互联网上公开建议办理情况、强化建议办理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等措施,努力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办理工作特点

        市委高度重视建议的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的经验,对今年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政府对办理工作作了认真部署,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了建议交办工作的汇报,并实行了部分建议市长、副市长领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认真负责地做好代表建议交办、协调、督查等工作。各承办单位克服了抗震救灾、火炬传递、文明城市复评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实际困难,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办理工作。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有以下特点: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领导更加重视。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把认真办好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将建议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普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制。各承办单位的局级领导面商率有较大幅度提高,这既充分尊重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又有利于双方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了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今年在办理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局级领导面商率不低于60%的要求,不少办理单位认真落实,自我加压。如建委主办49件建议,其中委负责人参加面商的有46件,局级领导面商率达到94%;交通局主办46件建议,局级领导面商率达到91%;市环保局局级领导面商率则达到了100%。据统计,今年局级领导面商率达到了70%。

        二是办理制度健全,积极探索创新。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坚持和落实建议办理制度,明确办理职责,规范办理程序。有的承办单位还强化内部督促检查,建立考核评比制度,进一步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市交通局今年试行了办理重要建议“三次面商”制度,对于建议反映比较集中、群众又比较关注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问题,采取三次集中面商的办法,具体听取代表的意见。市公安局等单位对于多位代表提出同个问题的建议,采取邀请提建议代表集体面商座谈的沟通方式,办理单位和人大代表能更全面地了解问题,商讨对策。各承办单位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规范有序,答复件更具针对性,答复质量有了新提高。

        三是努力采纳建议,着力解决问题。许多承办单位在做好面商率的同时,进一步重视代表建议的采纳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市建委等单位在编排年度工作计划时,事先调研分析,对建议所关注的问题,可行的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市交通局针对道路收费、出租车管理等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座谈调研,努力推动相关问题取得较好解决。市城管局在公交线路优化、河道治理等涉及民生的问题上,认真采纳代表建议,克服自身困难,力争解决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在办理中,所提问题的解决或部分解决率将近50%。市检察院根据代表的建议,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就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问题,做出了制度性规定。

        三、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各承办单位和代表的共同努力,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但我们在督办中也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议交办制度有待完善。目前,代表提出的建议,不再局限于反映和要求解决个别问题和个别事项上,更多地涉及宏观的、带有全局性的工作和问题,综合性较强,需要多个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而承办单位职能单一,有些职能又相互交叉,以致有的代表建议难以确定主办单位,出现了个别建议交办不及时、不准确的问题,影响建议的办理效果和质量。

        二是办理工作作风有待改进。个别建议答复件过于简单,没能认真展开分析解答,问题原委分析不够到位。有的在面商时缺乏大局观念,只答复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意见,把问题推诿给协办单位或其他单位,引起代表的误解和反感。有的对于主办代表建议片面追求满意率,担心出现不满意建议,想方设法找关系争取代表的满意,引起代表的反感。

        三是建议提出质量有待提高。有的建议内容空洞,没有具体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对某方面工作的建议。有的建议提出前缺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问题的分析不够透彻,意见不够切合实际。有的建议是近年来代表多次提出、承办单位已有明确的意见,但仍有部分代表再次提出,影响了建议应有作用的发挥。

        四、下步工作建议

        建议督办工作是代表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尽管目前总体上建议的办理和督办工作已经步入规范化、制度化,但也存在不少需要完善和提高的地方。下一步,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要求,我们将认真总结今年的办理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主要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健全交办协商机制。及时准确交办建议,是有序开展办理工作的前提。今后,在协助交办工作中,除了继续按照谁主管、谁主办的基本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外,考虑建立交办阶段的协商机制,对于难以明确承办单位的疑难建议,我们将会同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以及相关承办单位,以会商的形式开展沟通协调,明确主办单位,交好、交准建议。

        二是规范建议办理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各承办单位具体经办人员的培训指导,明确办理工作的环节和要求,规范工作,提高办理答复件的质量,要克服和纠正片面追求满意率的倾向。督促主办单位增强全局观念,做好面商沟通工作,必要时应邀请协办单位负责人共同参与面商工作。加强与提建议代表的联系,鼓励代表实事求是反馈意见,共同开展督办工作。认真抓好代表建议的落实工作,明年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以进一步督促检查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承诺事项的落实。坚持和完善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工作部门参与建议督办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督办工作合力,促进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是提高建议提出质量。一要加强建议办理成果的应用。目前,2006年以来三年的建议提出和办理答复情况已经在互联网上作了公开。我们要引导人大代表关注这个民意和政务信息库,从中了解更多的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提出质量和水平。二要引导代表认真撰写建议。要求代表在会前认真调研,了解民情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有见解的、操作性强的意见要求。三要提倡建议提出的小组交流制。代表小组可以结合代表活动,就代表个人拟提出的建议进行交流,开展讨论,群策群力,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提出质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2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傅企平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第1号)

        规范和发展再生资源行业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一直受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视,通过几年的发展,一个遍布全市、网络纵横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但是,回收网点缺乏规划、回收体系不健全、回收秩序较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引发危害社会治安、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将这项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强行业监管,使其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2007年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着手对制定《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进行过调研。2007年,在进一步充分调研基础上,将其列入了2008年的立法制定项目。目前,《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将进行二审。

        二、吴宗良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交事业的必要补充,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出租汽车的管理,我市于1997年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期间进行了两次修改。条例施行十年来,为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现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要求,据了解主要问题是:

        1、关于立法角度问题。现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是从“客运管理”的角度来立法,规范的侧重点在出租汽车的客运管理要求。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要求从行业管理角度来规范出租汽车的运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要求。

        2、关于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和有偿使用问题。现行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营运权使用期限为十五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质押、继承”。由于有偿营运权的使用期限过长,大大高于车辆的使用年限,加之营运期间政策不明,往往导致私下炒卖营运权的不良行为,成为行业稳定发展的一个隐患。

        3、关于市场准入和推进机制问题。现行条例只规定了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如有规定数量的营运权的车辆、管理用房、停车场等,企业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均可经营出租汽车,但对经营企业准入后的运行缺乏规范要求,往往造成企业私下转让经营权或出租承包,给出租汽车的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4、关于运力供需问题。现行条例对运力投放的规定不够全面,运力投放既要考虑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关系,同时也要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城区规模、道路供给、公交布局和交通流量等各种因素,统筹规划。
    针对上述一些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规范。但从议案的建议内容看,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直接涉及条例主要条款及重大事项的重大调整,这不可避免地带来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需要政府部门慎重研究。
    目前,市交通部门对现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在评估和征求各方面意见。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交通部门评估和各有关部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视情开展立法修改调研。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明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办理的是王文成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号)。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饮用水水质关系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是提高饮用水水质的关键。因此,国家、省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条款,最近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饮用水源的保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了能使城乡居民喝上优质的饮用水,近年来,我市和县(市)、区各级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一步加大了水源地保护力度,出台了加强水源保护措施和具体的政策;市环保和水利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开展重要饮用水源水环境容量的研究,编制启动了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由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我市饮用水水质总体保持良好,据市水利局去年对27个主要饮用水源地(水库)的水质监测,属于Ⅱ类以上优质水质的有15个,达到Ⅲ类以上水质的有24个,占89%。

        但是,饮用水源地保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小部分水源地仍面临工业、旅游污染。二是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污染对水源水质安全的威胁依然存在。三是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部分群众对保护好水源地环境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将进一步督促政府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力度,严格水污染的执法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探索从体制上、机制上建立长效的保护措施,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全市水源地环境状况调研,以期通过调研,摸清水源地环境状况,并建议市政府建立有效的、可行的生态补偿机制。去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又把《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委员会将关注和重视该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待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浙江省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颁布后,开展调查,征求各方意见,研究是否制订《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0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关于2007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提出了要尽快落实整改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2008年7月16日专门召集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整改工作。各部门、单位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目前,绝大多数问题已得到了整改,也有一些问题正在研究落实之中。现将整改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市财税局具体组织执行市本级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市本级预算管理方面

        1.部分市本级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没有明确具体项目,有些安排了部门经费问题。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经委、市科技局和市贸易局等部门,进一步细化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和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避免政策交叉和项目重复补助现象的发生。市工商局公用经费从2008年起已纳入年初预算。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资金、机关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公共安全装备经费和农业普查经费等由于受现行的资金分配管理方式影响,在年初预算时尚无法明确具体项目,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改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通过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分配到位率。

        2.部分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问题。市财政局已于2008年第三第3季度将海域使用金和水资源费改为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方面

        1.对于违规批准缓缴税款问题,市地方税务局表示主要是由于一些不可比的特殊因素,江北区税收收入增长迅速,为了保持税收年度间合理均衡入库,对银亿房地产公司实施了缓缴税款,该笔税款已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入库。

        2.关于代征税款单位管理欠严格问题。市财税局将按规定对镇海港航管理处少征的水利基金予以补征。对镇海区公路稽征所代征税费结报不及时的问题,将进行督促纠正。

        (三)其他财政收支方面

        1.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尚不够规范问题。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建设部门对年度已安排但未能及时拨付使用的专项资金,将采用调整资金计划的方式予以落实整改。

        2.关于政府专项资金未及时清理上缴问题。老三区房地产管理处现属区级单位,有关应缴未缴财政资金问题,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对应缴未缴的财政资金进行进一步清理,明确资金的性质,按照市、区两级财政管理权限落实资金监管。

        二、对市本级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专项资金闲置和被挤占、移用问题
       
        1.市农业局2005年下拨给市种子加工中心的项目款150万元,至审计日止闲置未用问题。目前,该笔款项已陆续投入使用。

        2.市海洋与渔业局向有关企业收取的渔业补偿资金用于弥补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等166万元的问题,经市财政局规范, 明确由该局将原往来核算的余款用于数字海洋建设项目;将财政性资金500万元转入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问题,该局已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将该资金用于渔业互保事业发展。

        (二)9个部门(单位)的部分收入、债权在行政账外核算或未入账问题

        1.宁波日报报业集团2006年共有以实物等形式抵顶的广告收入422万元,既未开具发票,也未入账问题,目前该集团已将广告收入全额入账。

        2.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路局、市种子公司、市考试中心和市残联康复中心等七家单位借款本息、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583万元未入行政账核算,且部分单位已将其中197万元用于福利、业务招待支出等问题,现已全部按规定纳入行政账核算,其中用于福利、业务招待的支出也作了相应的账户调整。

        3.市司法局对个人的17万元借款未在账面反映问题,该局现已将上述款项在账面上予以反映。

        (三)资产管理不规范问题

        1.至2006年底,市外经贸局有2909万元资产未入行政账问题。该局已作了以下整改落实:一是对存单到期的部分账外资产收回入该局机关财务账,目前收回本金500万元,利息27万元;二是应收下属单位402.96万元债权已记入该局财务账。

        2.市海洋与渔业局使用1000万元财政资金购买的办公用房从2006年起对外出租,租金收入作为单位其他收入问题。市财政局已将租金收入抵顶原由预算安排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用房的租赁费。

        3.市交通局出售、下拨3辆原值123万元的车辆未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问题。该局现已调整账户,并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部分单位违规收费和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问题

        1.市国际智力开发服务中心违规收取出国团组服务费问题。市物价局已停止收费年检,由于该中心是自收自支单位,停止收费后该中心经费来源无法得到落实,目前仍在收取出国团组服务费,有关的规范正在进一步研究落实。

        2.市畜牧兽医局违规收取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和技术咨询服务费13万元问题。该局现已作如下处理:一是技术咨询费已作退款处理,二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已取消。

        3.市司法局收取的公证管理费50万元未上缴市财政专户问题。目前该局已按规定将该款项上缴市财政。

        三、对建设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违法套取、多支付拆迁款问题

        1.鄞州区交通局以职工技术协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名义套取市绕城高速公路西段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款130多万元问题。该局副局长受到政纪处理,130万元已全部收回。

        2.高桥镇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通过虚增房屋拆迁面积、提高补偿标准、虚增评估内容等手段多支付13家企业绕城高速公路西段工程房屋拆迁补偿费1303万元问题。此案已移送鄞州区检察院查处,原镇党委书记已被逮捕。

        (二)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问题

        市体育馆的游泳健身中心项目、市公安局收教所项目、北仑水厂二期扩建项目、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扩建工程项目、宁波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宁波技工学校迁建工程项目等6个项目,已按审计意见核减总投资;浙大软件学院项目、日新街-中山路交叉口地下通道工程项目等2个项目,目前正在整改落实之中。

        (三)部分项目违反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规定问题

        市公路局在宁波大碶疏港公路延伸段工程上,以工程变更时间紧为由,废弃原有部分中标单价和中标结果,重新实行邀请招标问题,该单位现已整改落实。

        (四)因前期论证不充分、违反建设程序及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工程建设的损失浪费问题

        甬金高速公路试验段全长4公里,可利用仅2公里,余下2公里闲置,造成损失浪费2000余万元问题。目前市交通系统已重新规划利用。

        四、民生领域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经济适用房准购对象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如下:一是10户准购户家庭建筑面积超过申购规定的标准,目前除1户退房尚在落实外,其余9户均已退房;二是6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符合准购规定,目前除1户退房尚在落实外,其余5户均已退房;三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出具的6户产权产籍信息资料错误问题,市建委正在针对该信息系统落后问题,加快“数字房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五、科技创新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补助项目门槛低,重点不突出,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问题

        对于重点优势行业产业升级扶持项目补助资金门槛低问题,市经委下一步在技术改造扶持资金分配使用上将进行调整,进一步突出重点,研究制订“5+5”新兴和重点优势行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超范围拨付风险补偿金问题

        目前市经委正在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完善《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偿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六、市属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隐藏转移或应收未收国有收入问题

        1.宁波昆仑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175万元长期未收取,也未在账面作任何反映问题。该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已向宁兴公司职工收回。

        2.市公交总公司应收候车亭租赁费190万元长期未收取,也未在账面作任何反映问题。该公司未入账款项已经入账,应收租赁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二)部分企业产权转让不规范问题

        对于市交投公司2006年将其持有的海运公司17.8%股权进行公开拍卖,参与竞拍的2家企业中有1家不符合竞拍条件,产权转让不规范问题。市交投公司表示今后将对产权转让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避免由于中介机构操作不当造成的转让不规范行为发生。

        (三)国有企业向下属经营层或职工参股企业利益倾斜的问题

        1.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以来将其所有的550余万元的房屋、土地等资产,无偿提供给内部职工持股的宁波保税区民光服务有限公司使用问题。该公司已按审计意见与宁波保税区民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协议,并收取相应的租赁费。

        2.市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天一广场经营业务全部交由经营层持股的子公司城市广场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并将部分城投公司资产租赁收入作为该子公司的收入,使该公司经营层在取得高额年薪的同时获取高额的资本回报问题。根据审计意见,城投公司从资产整合和股权清理两个层面对子公司进行了整改,广场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层股权已全部退出。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企业自主创新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要求办理对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相关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对照意见抓好落实,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企业创业创新服务

        继去年成立创新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后,今年又成立了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领导小组、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和“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创业创新的服务。从7月15日起,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市级部门抽调干部,设立了12个宣讲调研组和11个专业服务组,采取干部进企业的方式,开展了“送思路”、“送政策”、“送科技”、“送智力”等系列活动,到8月底,各宣讲调研组进行了经济形势和政策宣讲共465场次,参加企业2022家,发放政策资料4585册,举行座谈咨询会300场,参加企业1035家,实际进企业929家;在市级机关对口服务的695家企业中,已答复企业反映的问题678个,帮助企业解决问题514个。

        二、狠抓政策的制定和落实,积极推进科技管理创新

        制订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功能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创新政策环境。调整、完善技术创新的支持方式,制订(修订)出台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等科技管理规范性文件。强化财政科技投入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带动社会资源向自主创新领域集聚。

        三、着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增强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

        组织编写“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产业”、“模具制造产业”、“半导体照明产业”等五大产业科技专项“十一五”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有关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的攻关,提升我市区域优势产业的竞争优势。围绕产业布局和技术需求,加强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组织开展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招投标和择优委托,推出涉及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共性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34项。积极探索有效的产学研结合机制和组织形态,加大对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支持,努力实现科技管理从注重创新点到注重创新链、从注重某个企业需求到注重产业发展、从注重“能做什么”到注重“需要做什么”的转变,解决我市产业提升发展的创新支撑。目前,由吉利汽车牵头的“宁波汽车轻量化产学研联盟”已经组建、由北仑区与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牵头的新材料产学研联盟正着手组建中。做好“宁波国家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创建申报工作,目前“宁波国家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已由国家发改委批复,有关创建方案和支持政策正在着手制订中。积极创建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强了技术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四、加大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扶持力度,培育优势企业群体

        开展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抵扣政策落实情况专题调研,了解我市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抵扣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抵扣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成了2007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投入情况基础数据的收集、核实和汇总。在此基础上,实施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加大对市级及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试点)、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具有市级及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等八类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启动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开展创新型试点企业工作,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列入国家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出台了《宁波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联合农行市分行下发了“关于组织申报农业科技贷款项目的通知”,筛选了8家企业列入农业科技贷款项目培育名单,引导企业总投入1.12亿元,其中政策性信贷资金6650万元。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发行的后备梯队,根据《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提出并向社会公布适于创业投资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名单共746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上市后备梯队的辅导、培训。

        五、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成功举办第六届浙江(宁波)科技成果交易会等重大科技交流活动,积极推进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与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重点深化与浙江大学的全面科技合作,制定印发了《宁波市和浙江大学战略合作委员会科技创新和创业合作组2008年工作计划》和《宁波市和浙江大学战略合作委员会创新与创业合作组(宁波方)工作规程》,结合宁波产业发展状况,面向浙江大学、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推出重大(重点)科技攻关择优委托,增强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网上技术市场管理,推动技术交易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办法(暂行)》、《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对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包括研发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六、积极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召开了“宁波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动员大会”,对创建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制订出台《宁波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积极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以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和省专利示范企业为重点,着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获取、运用和保护能力。举办了宁波市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圆桌会议,了解掌握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难点问题,研究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具体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实施国内外授权专利补助和发明专利代理补助,进一步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要求,鼓励支持专利申请,提高发明专利授权比例。

        七、强化自主创新人才保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

        充分利用“网络学院”培训平台,结合企业具体实际和产业特色,开展各类业务培训。认真开展中小企业短期培训,截至目前,已完成12个培训项目,培训人员1200余人。大力开展全市成长型企业老总高级工商管理(EMBA)的培训,截至目前,已累计开办9期,参加学员500余人,其中前四期学员已顺利结业,结业人数共计200余人。建设开通EMBA学员网站——宁波EMBA企业之家,为广大学员搭建了沟通、交流的又一平台。加强创业创新舆论引导,深入挖掘改革开放30年科技成就和创业创新的先进典型,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宣传报道,并借助宁波电台《阳光热线》这一平台,与广大市民互动交流,宣传科技政策,解答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成功举办了“2008年科技活动周”,启动开展“宁波市发明创新大赛”、“宁波科技创业计划大赛”等系列活动,努力营造敢于创业创新、支持创业创新的浓厚氛围。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暨国家文明、卫生城市巩固提高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贯彻实施暨国家文明卫生城市巩固提高工作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相关领导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分解责任,及时整改。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梳理,分解职责

        7月上旬,市爱卫会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对《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暨国家文明、卫生城市巩固提高工作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讨论,对审议意见中涉及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对提出的5条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专题召开了市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会议,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分解明确了审议意见中提出的完善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中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整改工作措施。期间,副市长成岳冲专题听取了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务实的工作作风,逐条落实。

        二、落实措施,积极整改

       (一)加大对《条例》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针对在今年上半年对《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广大干部群众对《条例》知晓率低的现象,首先在今年迎接第二轮全国文明城市复评期间,市爱卫办印了《条例》和《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画共5万张,并将它们张贴在市六区居民住宅楼道口、全市公共场所的电梯内、车库停车位前等地方,扩大《条例》的宣传面,提高居民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二是利用新闻媒体和网页进行广泛宣传。慈溪市把《条例》相关内容和健康知识宣传融入到当地的《天气预防》节目中,结合不同的季节和气候进行宣传,深受群众的欢迎。三是在学校通过“小手牵大手”活动,广泛开展防病、防灾知识教育;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通过播放科普电影、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健康宣教活动,推动全社会文明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素养的逐步提高。四是在今年下半年把《条例》分发到市直机关各部门,做到机关工作人员人手一册,使机关干部通过学习,了解《条例》的相关释义和标准,并要求机关广大党员要成为《条例》的宣传者、实践者。下步,市司法局还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纳入到全市“五五”普法规划工作中,努力推动全社会文明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观念的不断提高。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爱卫组织建设

        为了使爱国卫生工作更具有广泛性和社会参与性,今年7月下旬,市政府重新调整了市爱卫会成员单位,从原先的44个成员单位增加到了61个。同时结合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制定印发了结合宁波实际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爱国卫生经费投入,提高爱国卫生队伍素质,真正做到爱卫工作“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三)抓重点、破难点,巩固创卫成果

        一是开展城中村和菜市场周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城中村和菜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管理一直是创卫、创文明城市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今年年初,市城管局对市六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的126个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村庄进行了调研,制定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区、街道、村三级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保洁长效机制。市贸易局为巩固创卫和创文明城市成果,近年来一方面投资近亿元资金,将市区36家规划定点范围内的设施简陋的菜市场进行全面改造。另一方面开展创建“双文明”菜市场活动,从制定基础设施、经营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经营行为等方面规范标准入手,经常开展检查督促,奖优罚劣,使菜市场管理日趋规范。

        二是开展“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为进一步提高村庄整治建设的整体水平,年初以来,按照串点成线、连线成片的工作要求,各地继续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铁路沿线、主要河流沿线,城乡结合带、县与县交接带、镇与镇交接带、村与村交接带,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耕作区、外来人口聚居区、农村工业集聚区村庄开展整治的工作力度,加快整体推进步伐。全市共投入14.89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1.59亿元,村集体和农户投入10.3亿元,其他社会资金投入2亿元。上半年,全市新编制村庄建设规划137个,村庄整治方案306个,新增村内主干道硬化里程465.74公里,新增卫生厕所农户4527户,新增公共厕所282座,新消除露天粪坑2918个,新增垃圾箱2827个,新增垃圾集中收集房299座,新增安全饮用水人口40012人,新增村内河沟池塘整治面积341191平方米,新增改造危房面积133389平方米,新增路灯安装数4156盏,新增绿化面积52.3万平方米,新增开展污水处理农户2284户,新增建设生活污水处理池3372平方米。

        (四)以卫生创建为载体,把爱国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到农村

        我市各级爱卫组织通过创建“卫生街道(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活动,把爱国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到农村,经常性地开展爱国卫生督导检查,使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得到了明显好转。目前,宁海县已被命名为“国家卫生县城”。全市61个街道中,有28个街道创建成“宁波市卫生街道”,占街道总数的45.9%。全市109个乡镇中,余姚泗门镇和奉化溪口镇已取得“国家卫生镇”荣誉称号,有10个乡镇创建成“省级卫生镇”,有31个乡镇创建成“宁波市级卫生镇”,共占乡镇总数的39.45%。全市2613个行政村中,有省级卫生村133个,市级卫生村620个,共占行政村总数的28.8%。全市共有省级、市级卫生单位1415个。今年各地创建卫生街道(镇、村)工作继续保持强劲势头,新申报创建省级卫生镇4个,市级卫生街道6个,市级卫生镇5个;新申报创建省级卫生村50个,市级卫生村185个。目前各项申报、初审、调研、指导、暗访等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已被命名的卫生街道(镇、村)的领导,把巩固卫生街道(镇、村)命名作为爱卫工作的新起点,坚持队伍不散、资金不断、政策到位、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设施,建立长效机制。

       (五)科学防治,引入市场运行机制,严控四害密度

        各级爱卫组织根据综合防治的原则,坚持以清理孳生地为突破口的工作方针,发动群众科学防治,及时清除和控制身边的“四害”孳生环境。根据季节和温度、湿度的变化随时调整对居民区等重点部位蚊蝇的消杀频率,坚持科学消杀,合理用药的原则,精心组织。进一步完善病媒生物消杀市场化运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加大对外环境和居(村)民居住区公共环境的消杀力度。今年4月中旬,开展了春季灭蚊蝇、灭鼠活动;8月上旬又组织开展了迎奥运灭蚊蝇、灭蟑活动,两次消杀活动共投入经费300多万元,投灭鼠药95吨,灭蚊蝇、灭蟑药物10吨。在做好化学消杀的同时,不断拓宽消杀手段,将物理防治与化学消杀结合起来。今年夏季,海曙区开展了用诱虫灯诱杀蚊蝇的试点,在辖区内居民住宅楼前、小区广场边等地已安装了400台诱虫灯,效果非常明显。市爱卫会已在全市推广应用,力争在明年夏季前,安装2000台,形成一张覆盖市六区的诱虫灯网。与此同时加强了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按照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技术方案在市区设置监测点25个,确保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科学规范、灵敏有效。经监测,今年上半年全市四害密度均控制在无害化范围内。7月初,将监测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了公布。

        (六)以防病为重点,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今年初,我市发生麻疹和手足口病疫情后,市爱卫会要求各地爱卫组织积极行动,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预防和控制麻疹、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级爱卫组织在已开展第二十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基础上,掀起一个全民爱国卫生运动的新高潮。以镇、村、社区为单位,进一步组织发动广大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将儿童活动场所、托幼机构、小学等公共场所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作为环境卫生整治的重点,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综合整治。同时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并印制了各种针对性强、简洁通俗的宣传画、宣传折页、宣传单和小册子,向群众广泛宣传麻疹、手足口病的预防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针对外来儿童传染病发病率高的现象,各地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健康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和志愿者向群众发放“春季麻疹预防知识”宣传品,并准备了《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儿童预防接种》、《远离艾滋、保护自我》等各种宣传册供大家免费索取,医务人员认真解答群众询问的有关除四害、春季传染病预防、疫苗接种、儿童常见疾病预防等问题,向外来务工人员免费提供了测量血压、办理免疫接种卡等便民服务。爱国卫生志愿者还对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环境卫生进行了整治,清理社区花坛、垃圾亭,清除各种卫生死角、垃圾杂物,清洗社区健康宣传窗,并清除了道路两旁绿化带上的各种杂草和杂物。截至6月底,全市共开展麻疹、手足口病专题健康教育培训370期,参加人数达36830人;展览黑板报(窗)6777块;悬挂宣传横幅674条;发放宣传资料17万余份;整治卫生死角10502处,清除垃圾17201.1吨,开展集中环境整治活动2822次,参加人数12万余人;清除“四害”孳生地16481处,开展集中灭杀行动1379次;检查各级水厂107家,水样检测391份。目前我市的麻疹和手足口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地卫生面貌已有明显改善,市民卫生防病意识明显提高。

        三、建章定制,逐步规范
       
        (一)组织制定《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使《条例》的监督执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市爱卫会会同市法制办已对制定《条例》实施细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调研、论证,尽快出台既符合宁波实际又具有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目前根据《条例》的相应条款,已制定印发了《宁波市各类单位卫生标准》、《宁波市爱国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爱国卫生工作合力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爱卫组织日常工作,市爱卫会制定了《宁波市爱卫会成员工作职责》、《宁波市爱国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宁波市卫生街道(镇、乡)申报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卫生街道考核评分标准》、《宁波市卫生镇(乡)考核评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市爱卫会还通过建立部门会议制度、部门联络员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督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加强了成员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形成了合力,使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和部门协作机制日益完善。

        (三)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和部门间存在的工作矛盾

        针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的江北区公交501、522路孔浦公园站点的卫生问题,市爱卫会于6月26日在江北孔浦街道办事处召开了协调会议。江北区人大、区城管局、区卫生局、区爱卫办、孔浦街道办事处、宁波公交总公司永安公司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参加会议的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本着积极主动解决存在问题的态度发表了各自意见和看法,提出了近期和远期解决问题的建议。市、区城管局负责解决临时公厕设置和公交车站日常保洁。孔浦街道办事处从服务辖区居民,解决群众出行难实际出发,积极帮助公交部门选定新址。市城管局、宁波公交总公司积极与孔浦街道办事处就选址问题进行衔接、协商。目前公交孔浦公园站的临时公厕已改造完成。新址迁移工作正在进一步协商办理之中。

        针对镇海区庄市街道与江北区甬江街道交叉区域道路保洁问题,早在2003年市爱卫会就专门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针对近年来暴露出来的新问题,市爱卫会专门召集两区、两街道的负责人,就职责分工和责任区块落实情况再次进行了协调。对目前一些界线不清的区域,由双方共同出资,列入市场化运作的保洁公司进行保洁,确保路面清洁。

        四、依法监督,加强督查

        (一)加大《条例》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和有害生物防控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一直以来既是群众关注的重点,又是工作的难点,涉及面广、巩固难度大、执法取证难。为此,今年我市以迎接奥运盛会为契机,坚持以宣传为先导,教育为基础,处罚为手段的工作方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公共场所禁烟活动。今年第二十一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无烟青少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前后,开展了控烟系列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吸烟有害健康,引导市民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5月29日,市爱卫办、市控烟与健康协会、宁波晚报、南苑戒烟服务中心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就宁波的控烟现状、公共场所禁烟的难点等与市民代表展开讨论,宁波晚报在“民情直通车”专栏进行了深度报道,引起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为下步全市控烟工作的推进营造了良好的氛围。5月31日,市爱卫办、市控烟与健康协会、宁波晚报、市老年卫生协会又在华光城社区开展了“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向广大社区居民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前的大型电子显示屏不断滚动播放控烟标语,现场展示多块图文并茂的有关吸烟危害的展板,医学专家向群众详细介绍了香烟所含的有害物质、吸烟引起的人体生理改变及可能引发的多种疾病,并耐心解答居民有关问题,活动现场还发放1000余份《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禁烟标志和控烟宣传资料。与此同时,全市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了禁烟联动检查,从全市检查的情况看,我市公共场所的禁烟情况有较大的改观,被检查单位和广大市民公共场所禁烟意识也有了一定提高。

        各级卫生部门还对餐饮业、菜市场等重点行业开展了四害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对四害防控措施不力,四害密度超标的单位依法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二)建立爱国卫生日常工作检查考核机制

        为了使《条例》的贯彻执行落到实处,市爱卫会加强了对各地、各部门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督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今年还将实施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考核,着力推进新时期文明、卫生城市(县城、镇、村)的创建与健康城市建设,农村改水改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卫生服务与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08年10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袁国自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10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雅棱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玮玮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节祥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重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江涛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小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京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长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吴军良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皮侃郑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谢从凯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2008年10月22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吕齐鸣为宁波市贸易局局长。

     

     

     

    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依法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2008年10月22日)

    巴音朝鲁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项既定议程,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议程较多,内容丰富,是一次重要的例会。一是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两个条例,初审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两个修订草案;二是审议了我市“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以及其他5个报告;三是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本次会议的立法项目有两个特点:一是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涵盖了文化教育等民生领域,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立法越来越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审议过程中,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了相关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要认真归纳整理,并抓紧充实到审议意见之中。

        这次会议重点审议了“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这是今年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点议题,是监督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任务。对人大常委会来说,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十一五”规划,于2006年2月由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半。在这样一个时间节点上,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充分肯定规划实施的成效,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有利于政府及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有利于提高规划实施的质量。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加强互相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组织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和有关专家意见,使中期评估报告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刚才,几位组成人员又作了审议发言,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大家在审议中认为,“十一五”规划实施两年多来,全市各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省委“两创”总战略,按照市委的总体工作部署,紧密联系各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实推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总结归纳大家的发言,我认为这两年多的落实情况主要体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在发展方式上体现了科学发展的要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积极进展,经济增长逐步趋向于依靠三次产业、三大需求协同发展来拉动,规划确定的各项主要指标实现程度良好,26个预期性指标达到或超过了进度要求,8个约束性指标,除个别完成难度较大外,其余指标均可提前或如期完成。二是在发展途径上体现了统筹兼顾的要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扎实推进平安宁波、法治宁波和文化大市建设,经济社会的协调性、可持续性进一步增强。特别是城乡统筹发展取得新的进展,城市化率达到了63%,农村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到83.2%,逐步形成了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三是在发展举措上体现了改革创新的要求。着力发挥特色资源、体制机制等方面的优势,在一些关系全局的战略性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港口发展连年上新台阶,杭州湾跨海大桥等一批重特大基础设施建成运行,科技园区成功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园区,梅山保税港区、轨道交通项目、象山港大桥获得国务院批复。四是在发展成效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连续三年把新增财力的70%用于改善民生,深入实施“六大民生工程”,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综合评价指数达到92.6%,比2005年提高了5.7个百分点。这些阶段性成果,为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家认为,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取得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弥足珍贵,是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克难攻坚的结果。

        今年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年份,面对的挑战和困难都是前所未有的。从国际来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显现,并引发为经济危机,而且仍在持续,从而导致世界经济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从国内来说,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大事多、要事多、难事多,我们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沉着应对,奋力开拓,把大事办得很成功,把难事变成了新机遇,迎来了一次一次胜利,克服了一个一个挑战,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从我市来说,当前宁波进入了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工业化、城市化、国际化水平的重要时期。作为一个开放度、外向度高,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众多的经济结构,容易受世界经济的波动。今年前三季度经济形势呈现为“总体平稳、忧中有喜”的特点。一方面,基本面仍然是健康的,经济增长速度虽有所回落,但未出现大的波动,支持了经济发展的主干表现良好,体现了结构调整的效果,这是一种理性的回落。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企业产销率全面下滑,财政减收增支加大,市场需求回落明显,潜在金融风险加大,但投资增长回升加快,重点工程进展顺利,自主创新有突破,企业结构优化,民生继续改善,社会总体稳定。当前的首要任务已变为如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此,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经济发展上主要抓了两方面工作,一方面,立足保持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做好“保稳促调”工作。年初市委确定四个专题,由四位书记牵头开展督查,并相继召开推进县市区重大项目、中提升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农村建设四个现场会,明确了一批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目标任务和推进时间表;制定工业“两创”倍增计划、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纲要两个实施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政策;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出台了保稳促调十九条政策措施,组织各级干部进万家企业送服务、送政策(十九条政策意见,政府支持的各类资金包括奖励、减免大概在10亿元以上。主要是:在“减免缓停”行政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方面2.5亿元;在对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方面1亿左右;在促进产业创新方面2.5亿元左右;在支持企业出口方面3.8亿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难题,努力确保经济发展不出现大的滑落。另一方面,着眼增强长远发展的后劲,着力谋划“转型升级”工作。召开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专题研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问题,作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宁波今后发展“路怎么走、走什么样路”的重大问题。在这样一个重要时期、关键阶段,市委作出这一决策部署,主要考虑是要通过“十一五”后半期的努力,力争到2012年在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重大进展和新的突破,使宁波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继续走在前列。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大工作督查力度,狠抓落实,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十一五”规划实施打下扎实的基础。
    就人大工作来说,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贯穿到人大各项工作中去,积极履行职能,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和良好服务。结合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我认为主要是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引导和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制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涉及市场主体行为和观念的改变,涉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需要政策的指导和推动,更需要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特别是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依法保护自主创新,推动生态建设和节能减排,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提高经济转型升级的法治化水平。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在增强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污染治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对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进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下步,要继续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放到立法的重要位置,围绕市委《决定》提出的增长动力转强、产业结构转优、要素支撑转新“三个转”的基本方向和推进转型升级“七大重点工作”,调整完善立法项目库,加强立法调研,及时制定具有先导性、方向性、示范性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引导和保障经济社会变革进程。在具体立法过程中,重点要处理好四方面关系。一是要科学权衡必要与急需之间的关系。深刻领悟市委决策的意图、内涵和重点,找准切入点,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地方性法规,以立法来推动我市走上科学发展道路。二是要妥善把握规范与促进的关系。针对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尚不成熟、不定型的特定环境,注重创制性立法,特别要结合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土地流转、户籍改革、城乡一体化等农村改革发展方面探索先行,以立法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力争走在全国的前列。三是要正确处理促进发展与保护群众权益的关系。抓住阶段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对食品药品、职业安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执业资格、教育收费、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规制保障,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以立法来促进社会和谐。四是要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营造开放、公平、效率、规范的市场经济制度环境,逐步形成市场配置资源、社会自主管理、政府科学调控的善治格局,以立法来理顺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二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监督和推动,完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通过改进监督工作,促进建立完善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是人大监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理念的具体体现。要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全面理解、正确把握监督实质,始终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着力点,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监督工作:一要紧密结合当前宏观形势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对推进自主创新、构筑现代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强化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督促政府积极破解转型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创经济发展的新优势。二要紧紧抓住转型升级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政府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推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创新城乡协调发展工作体制,改进行政管理方式,从制度上、源头上支持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三要始终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善于通过规范和提升联系选民、公民旁听、监督公开、信访诉求等机制,探索建立民主恳谈、公民座谈、监督听证等制度,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参与度,建立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商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不断提高社会和谐程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广大代表不仅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直接推动者,更应该是引领者和排头兵。充分发挥人大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作用,首先就要发挥好代表的作用。一是要发挥好企业家、科技界代表的作用。引导企业家代表摒弃传统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增强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大力发展附加值高、污染少、能耗低的产品,提倡清洁生产,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上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科技界代表加大科研开发,坚持市场导向、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出贡献。二是要组织好代表视察和专题研究。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的重大问题,适时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广泛了解企业转型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呼声要求,提出对策建议,并及时将视察调研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三是要督促落实代表相关议案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有关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生态保护、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等方面的议案建议,要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处理质量,努力推动各类问题的解决。要充分发挥广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引导他们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投身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实践,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是我市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市人大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围绕中心谋发展,加强法治促和谐,关注民生强基础,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9人)
    巴音朝鲁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
    施孝国      王文生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
    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李太武      杨剑耀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乐鸣      张宁辉
    陈宝根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蓓军(女)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6人):
    许国章      孙黎明      吴以刚      高明政
    陈世哉      周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