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七号)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2010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资源整合与集聚,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项目储备库,分阶段建设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九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资源,体现地方特色。
利用优良级旅游资源(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三级至五级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旅游景区建设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建设涉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涉及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旅游景区建设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建设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开山、采矿、采石、砍伐、取水、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未按规定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四)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景区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五条 交通、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在制定道路建设规划、客运线路及站点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旅游景区至市(城)区的公交客运线路、设置公共停车场(站)以及交通引导标识牌等配套设施。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开展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并接受其投诉;
(六)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旅游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做好自然、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制定景区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三)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建筑物无障碍标志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公开旅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诱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急救电话;
(五)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览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游览项目。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经营过程中,遇有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影响旅游者安全时,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具体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旅游者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十二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当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经常性日常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安全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
禁止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当放置在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尚未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旅游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旅游景区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梯、观光车、游船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禁止旅游景区内的索道、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费用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对六十周岁以上公民、残疾人、现役军人、教师、学生等特定对象实行门票减免。
倡导旅游景区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行政、司法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可以凭执法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执法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登记,按照核定的营业地点、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者游览旅游景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和倾倒垃圾;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九)捕猎野生动物;
(十)损坏水域内各类水利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从业证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设施等财产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景区监督管理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旅游景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24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郭正伟、副主任卓祥騋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陈旭、姚力、郑瑞法、施孝国及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副市长谭大辉,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胡建岳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会议对该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据此作了修改,并由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作了关于该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
四、会议审议并作出了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定于2011年2月22日开幕。
五、会议审议了关于2010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六、会议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我市2010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我市民办教育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我市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报告。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受陈长华检察长委托所作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陈遵举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报告,作出了关于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遵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八、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补选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补选陈小恩为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诸锐璋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郭正伟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今年人大工作作了总结和肯定,对做好常委会明年工作及开好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了要求。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
2.审议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草案);
3.审议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
4.审议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决定(草案);
5.审议关于2010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6.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7.听取和审议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陈遵举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报告;
8.补选省人大代表;
9.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科技创新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集聚各方力量,激发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为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公开、广泛征求国家机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鄞州、慈溪、宁波大学、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和单位开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2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工作的特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指导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科技创新促进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即:“科技创新促进应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环境。”(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研究科技创新与市委提出的“智慧城市”的关系,并在立法中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内容加以吸收整合。经研究,由于涉及“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内容已在草案条文中得到体现,因此,建议不作另行规定。
二、关于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
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科技创新体系”,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科技创新活动”。从草案内容来看,科技创新体系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界线不明确,部分条款存在交叉、重合。从科技创新的基础和实际需要来看,科技创新体系的构建,应当重点突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的产业化方式的优势。因此,根据委员和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将第三章涉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内容调整至第二章,将第二章涉及社会机构提供科技中介服务和政府提供科技公共服务的内容调整至第三章,同时,为了突出政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职能,建议将第三章标题修改为“科技创新服务”。
草案第六条规定“科技创新应当发挥产学研联合举办的科研机构的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为了避免与国家法律规定不一致,防止实践中产生歧义,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同时,为了明确政府制定科技进步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职责,建议该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增加规定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
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对产学研联合举办科研机构的形式作了规定。考虑到法规无法穷尽列举产学研联合举办科研机构的具体形式,且产学研联合举办科研机构只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途径,草案第十一条已对产学研合作的具体途径作了规定,因此,根据委员和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九条对科研机构的设置及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等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三款关于政府“统筹本市科研机构设置”的规定过于笼统,且与政府职能定位以及科研机构设立的市场化、社会化导向不一致。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家科技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对第三款内容作相应修改,调整至第一款,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科研机构”。(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了规定。为了推进建立和完善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明确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促进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必要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类型进行列举,对其开展相关服务的职能作出规定,因此,根据教科文卫民侨委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替代创新”的内容。经研究,由于该条有关规定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关于“自主创新”的定义一致,建议有关内容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加强物流、港口等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本市重点推广产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经研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海洋产业的现实需要,建议该条分设三款,原第一款增加规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容,增加两款,分别规定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和海洋产业科技创新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科技创新人才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技术转让或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有的委员提出,“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中提取20%的经费”的规定过于具体,会对实践操作造成束缚。经研究,由于该条规定的奖励事项和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一致,因此,建议予以保留,但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相关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企业员工继续教育,考虑到一般员工的继续教育权利宜由职工教育法律予以规定,为了明确企业建立科技人员培训制度的义务,建议对该款作适当修改。该条第二款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挂职、业余兼职、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交流培养”。有的委员提出,企业之间尤其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科技人员的挂职、业余兼职等容易造成技术秘密泄露,实践中不可行。经研究,鉴于科技人员的交流培养确实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本条例予以鼓励,符合科技创新的现实需要,对于技术秘密保护,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因此,建议保留鼓励科技人员交流培养的规定,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对“业余兼职”相对缺乏约束和监督措施,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外包给本市的高等院校或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具有地方保护色彩。经研究,建议删去。
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奖励、用人单位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人才奖励制度,第二款规定了政府科学技术奖的种类。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三类科技人才奖励制度的具体含义,同时,考虑到对政府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列举过于具体,不利于实践中根据科技进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建议删去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科技创新保障
草案第三十条对财政科技投入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3个百分点以上”的规定过于具体,不利于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比例进行调整。经研究,由于国家科技进步法和省科技进步条例均明确规定,要求各地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财政科技投入的比例应当随之提高,确定一定比例的增长幅度,有利于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保障和落实,因此,建议不作修改。有的委员建议对“财政经常性收入”作出界定。由于科技进步法规定“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部根据国家法律,对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已作出统一界定,地方立法不宜界定,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财政科技资金对企业的支持,以企业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为必要条件”。有的委员认为,这一条件对企业要求过高。经研究,考虑到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科技投入能否产生效益,离不开企业自身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科技经费投入,为了激励企业加大自身投入,设置一定的财政投入条件是有必要的,建议不作修改,但政府在实施中应当对财政投入条件的科学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并加强监督和管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培育壮大科技型创业企业是实现科研成果转化、发展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为了促进科技创业投资产业发展,政府有必要运用财政科技投入给予扶持。根据教科文卫民侨委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对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扶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初创科技企业和有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政府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再担保机构作了规定。政府直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担保、再担保机构,与政府自身职能性质以及担保法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但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对社会担保机构给予必要扶持,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科技创新的金融保障作了规定。鉴于科技企业创业初期往往缺乏金融机构贷款所需的抵押物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探索适应科技企业创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信贷产品,对于促进科技企业的创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根据教科文卫民侨委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该条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规定,由于与国家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作相应修改。第二款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公布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有关产品目录的制定和公布权属于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草案第三十五条对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作了规定。知识产权是衡量科技投入质量效益的重要标准和技术创新支撑发展的主要导向指标,我市已发布《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建议增加规定政府建立知识产权扶持、资助、奖励制度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科技进步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为了明确考核的效力,增强考核的实效,并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推进科技创新工作,建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增加规定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财政科技投入、使用的绩效评估机制。考虑到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提高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根据立法调研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款,对有关部门的科技项目管理职责作出规定,同时,为了增强绩效评估机制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科学制定评估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公开评估结果”等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的“宽容”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宽容”的认定标准、方法和程序不够明确,经研究,建议参照外地有关法规对该条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草案第三十九条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由于科技进步法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有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建议增加一条,对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五、其他
本条例规定了财政科技投入及其绩效评估,由于实践中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保障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落到实处,由市政府根据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对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具体范围和项目、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评估的具体做法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教科文卫民侨委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在附则部分增加一条,要求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对《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2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审议了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建议依照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对草案修改稿第一条有关立法目的的规定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有的委员提出,鼓励“推广应用”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经研究,由于鼓励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是科技创新促进的重要内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该条第二款对推进现代农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循环农业”的有关内容已经包含在“现代农业”中,建议删去。(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引进人才的补助或资助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为了明确补助或资助的主体,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相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予以奖励。为了明确用人单位的主要种类,同时,考虑到“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范围难以涵盖所有在科技创新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该款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科技投入的有关内容。其中第一款规定:“科技投入应当重点面向企业技术需求的创新及产业化活动”,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的“科技投入”修改为“财政科技投入”。第二款规定:“财政科技资金对企业的支持,以企业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为必要条件”,市科技局建议将“财政科技资金”修改为原草案规定的“财政资金”。经研究,考虑到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属于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范畴,不宜规定财政科技资金以外的财政资金的使用问题,经征求市科技局意见,为了避免与市有关文件规定相矛盾,建议删去该款有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在政府采购的条件中增加“价格”指标,有的委员认为“政府采购应当购买”的表述不妥当。经研究,由于该条规定与国家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一致,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条)
七、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科技创新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对有关负责人实行奖惩、任免职务的重要依据”,有的委员建议删去“任免职务”。经研究,由于省科技进步法规对此有规定,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八、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原始记录”证明有关科技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原始记录”的范围比较狭窄,建议修改为“原始资料”。(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
九、根据委员的意见,为了明确“贪污、挪用”财政科技资金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建议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作了修改后,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审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2010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11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宁波市2010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1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其他。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 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中共宁波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主旨,推动转型升级,维护民生民利,促进公平正义,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实现“十二五”规划顺利开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向新阶段作出新的贡献。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1、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坚持“立、改、废”有机结合,抓紧制定和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法规,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年制定法规5件,分别是:志愿服务条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调研或论证项目9件,分别是:行政事务电子监察条例、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条例、杭州湾新区条例、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献血条例(修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民办博物馆管理条例。同时,认真做好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工作。
2、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法规起草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完善立法决策,加强技术规范,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明确立法项目任务分工,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和时间节点,确保起草任务按时高质完成。坚持法规草案的两审制和隔次审议制,理顺一审与二审关系,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法规可以实行三审制。强化法规与政府规章有序对接,对条件尚不成熟的立法项目,及时建议政府先行制定规章;对符合立法条件的政府规章,适时提升为地方性法规。
3、扩大立法民主渠道。重视立法建议的多元化,加强对代表所提立法建议的调研论证,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进一步完善科学表达、平衡、调整各方利益机制。法规草案坚持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重要法规草案和争议性条款,注意通过专题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加强立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4、巩固法规清理成果。在2010年集中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20件问题较多、情况复杂的法规作进一步论证分析,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时间表。对其中修改条款较多、内容比较复杂的法规,逐年列入立法计划。加强对法规实施后的跟踪检查,督促政府及时按照法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做好法规的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对至今尚未制定配套规定的,督促政府限时制定配套规定,确保法规有效实施。
二、切实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5、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全年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个,分别是: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书面审议3个,分别是:关于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关于节能降耗情况报告、关于依法行政情况报告。主任会议除按惯例听取上述提交常委会书面审议的3项议题外,另行安排4项议题,分别是: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关于物价管理情况报告、关于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关于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6、加强计划和预算监督。全年安排听取和审议计划和财政报告4个,分别是:听取和审议2010年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告,批准2010年市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2010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2011年上半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2011年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时,继续强化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工作的跟踪督查,组织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调研,视情作好预算调整准备,促进预算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强化约束刚性,推动“十二五”规划顺利开局。
7、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全年安排执法检查活动2次:对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生态市建设专项检查活动。同时,配合省人大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有关执法检查报告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并委托相关专委会对执法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8、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接收、登记、存档、审查等工作制度,注重对实施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和事关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加强与市政府职能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沟通与联系,细化工作流程,共同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9、开展其他方面监督工作。重视发挥专委会的监督职能,通过调研、视察、检查等多种形式,高度关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两院”办理抗诉案件、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开拓国内市场开展贸易工作、保障性住房建设、海洋排污口排污、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项目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等方面工作。对本届人大立法工作意见和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实施情况、工业转型升级情况、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问题、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有关问题等开展专题调研。制定出台司法机关重大事项(特定案件)报告制度。组织代表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问题的综合分析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坚持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10、办实办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把处理代表议案和督办代表建议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结合起来,注重通过会前引导、会中协调、集中提交、会后公开和典型示范等方法,提高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质量。继续推行“督办合议”、“阳光公示”、“跟踪督办”、“绩效评估”等有效做法,着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中的实际问题解决率,不断提高办理质量。鼓励和引导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大重点建议件督办力度,形成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机关工作部门、人大代表三方督办合力。组织开展届末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加强代表与承办单位的日常联系,着力抓好建议办理承诺事项的跟踪督查工作。
11、增强代表活动实效。以发挥代表作用为主题,以增强活动实效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代表活动“回头看”工作成果,不断丰富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继续坚持和完善代表履职的激励和监督制度,扩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和专委会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组织代表以不同形式向原选举单位述职,鼓励各中心组开展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的专题考察和代表有组织约见政府领导人员活动。进一步深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制度,大力推行“社区代表联络站”和“网上代表联络站”相结合的经验,扩大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渠道,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2、加强代表服务保障工作。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决定,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通过寄送资料、通报情况、组织活动、搭建平台等多种途径,保障代表知情知政。进一步完善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事先征求意见制度,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率。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落实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并为基层一线工农代表提供体检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市街道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街道人大工委建设,促进街道人大工作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向前发展。积极推广宁海乡镇人大和江东区人大票决政府实事工程的做法,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3、指导县乡搞好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选举法和新代表法,在深入调查研究、先行组织试点、及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换届选举工作意见,明确直接选举中有关法律操作问题和市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要求。适时召开全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工作任务、时间要求和责任分解,加大对县乡直接选举工作的指导力度,优化代表结构,保障选民权利,依法查处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推进。同时,认真做好市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扩大人大影响
14、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凸显亮点,增加实质性内容的报道,将宣传报道向深度拓展,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新成就和人大工作的新进展。加强与新闻单位、新闻媒体的联络、沟通和合作,增强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人代会新闻发言人和网上新闻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发言人作用。做好常委会会议网上延时直播和常委会审议意见公开报道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继续推行代表网上与网民开展各种对话交流,进一步办好宁波日报“人民政权”专版、宁波电视台“人大之声”专题、《宁波人大》刊物、“宁波人大”网站,加强与中国宁波网的合作,编好《宁波人大信息》,不断扩大人大工作的社会影响面。
15、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围绕提高常委会科学决策水平,进一步拓宽视野,深入研究,认真落实重点调研课题领导责任制,组织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促进理论成果的实际应用。加强与市级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的工作联系、发挥大专院校和相关学会的研究优势,提高理论研究水平。注重与基层联系点的联系,及时了解研究农村和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16、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重点,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牢固树立党的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兴学习之风,通过制定一件法规、作出一个决议、审议一项报告、开展一次视察检查活动,努力搞懂相关问题,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在常委会审议时,探索运用“询问”等各种监督手段。加强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善于总结本届以来的工作经验,大力推广各地人大创造的新做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17、加强专委会建设。进一步完善专委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增强专委会的调研和审议深度,在常委会统一领导下做好立法、监督等相关工作。加强各专委会之间、专委会与“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形成共同推动人大工作开展的整体合力。
18、加强机关建设。按照“想干事、会做事、能成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机关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水平。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通过教育培训、挂职锻炼、岗位交流等多种途径,提高机关干部整体素养。深入开展文明机关创建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倡导求真务实、创新进取的良好风气,改进机关作风。完善机关工作制度,推进网络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关心干部职工的政治进步,重视做好离退休人员工作。加强换届前干部队伍的思想稳定工作,弘扬新风正气,激发工作热情,维护机关和谐稳定。
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 施孝国
代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2月上旬市委批转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的请示。考虑到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拟定于明年1月中旬召开,为此建议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开幕,正式会期5天。这次会议是本届常委会最后一次会议,也是一次例会。建议议程共8项,主要是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审查和批准有关计划、财政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选举和其它事项。
二、关于《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一)工作要点的起草过程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之年,也是本届常委会的届末之年。制定和实施好2011年工作要点,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更好地发挥常委会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任会议十分重视常委会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8月下旬至9月中旬,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要求,就明年工作安排分别进行了深入调研。9月底到10月初,常委会领导逐个听取各工作机构关于明年工作安排情况的汇报。办公厅据此汇总起草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初稿)》,11月10日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对初稿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经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征求意见,以及分片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和建议后,综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形成了工作要点讨论稿。12月10日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对工作要点讨论稿再次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草案)》。
(二)工作要点的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草案)总的指导思想是把明年人大工作安排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据此提出了明年常委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主旨,进一步明确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三个重点。同时,考虑到明年是本届人大的届末之年,也是一个传承之年,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集中精力做好换届选举这一“重中之重”的工作。为此,按照“适度减负、前紧后松、留有空间”的原则,工作要点(草案)分4个方面18个条款。其中,立法方面,重点要制定5件法规,分别是志愿服务条例、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继续做好今年延伸的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二审工作。开展杭州湾新区条例等9件立法项目的调研或论证。监督方面,除依法做好计划和财政监督外,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项,分别是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生态市建设情况、学校安全工作情况;书面审议3项,分别是依法行政情况、节能降耗情况、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安排主任会议听取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物价管理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工作汇报4项,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生态市建设执法检查2项。此外,就做好代表服务保障、抓好代表议案建议督办、指导县、乡两级搞好换届选举以及自身建设方面明确了相关工作。计划召开6次常委会和12次主任会议。涉及具体项目50项,并且把一些重点工作、市、县联动项目安排在前三季度完成,力争从第四季度开始全面转入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为了把常委会工作要点落到实处,办公厅还起草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2011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逐项细化到每个委室,并规定了工作时限,以确保常委会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请一并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制定项目(共5件) 起草单位 联系工委
1.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团市委 内司工委
2.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 财经工委
3.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局 城建工委
4.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 市卫生局 教科工委
5.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市教育局 教科工委
二、论证或调研项目(共9件) 牵头工委 参加单位
1.宁波市行政事务电子监察条例 内司工委 市监察局
2.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改) 内司工委 市公安局
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财经工委 市交通局
4.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条例 财经工委 市劳动保障局
5.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财经工委 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6.宁波市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财经工委 溪口风景区管委会
7.宁波市献血条例(修改) 教科工委 市卫生局
8.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教科工委 市民宗局
9.宁波市民办博物馆管理条例 教科工委 市文广局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晓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计划,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从源头上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的制定,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要求,紧紧围绕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结合我市“十二五”规划,正确把握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人大的地方立法主导作用,不断探索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突出地方特色,着力探索地方立法规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关于立法计划的制定过程
2011年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是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对相关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根据2010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的论证调研情况,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编制的。为了做好2011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立法计划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中旬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社会各界和市人大代表小组发出书面通知,征集2011年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10余件。法工委将建议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并分送各工委、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初步论证,同时对2010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实施情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代表立法议案审议结果的情况以及法规清理后续工作情况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本着急需先立、条件成熟先立和少而精的原则,法工委与各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有关部门进行反复协商,提出2011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分送各部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小组,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通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法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对拟列入立法计划制定或修改的项目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将立法计划(草案)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又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进行了衔接;法工委全体会议也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立法计划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由两部分组成:
(一)制定项目5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其中《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因国家和省在近年相继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 我市1995年制定的《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存在不少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有必要进行重新制定。其他四个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已经常委会有关工委会同有关单位论证调研,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论证或调研项目9件,其中,社会事务类2件,财政经济类4件,教科文卫类3件。这些项目,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调研,并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个别项目经调研论证如条件成熟,需要提前立法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报告。
此外,根据法规清理后续工作的要求,有20件法规需要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逐年列入立法计划予以修改,对急需修改且修改幅度不大的项目,将另行按法定程序提出修改法规的议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说明和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2010年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现将2010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2011年工作基本思路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2010年工作回顾
2010年是《纲要》实施第二个五年的开局之年。一年来,市政府始终把依法行政放在政府自身建设的突出位置,认真贯彻《纲要》和《决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积极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2009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围绕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
一、重视依法行政意识,规范的干部学法机制基本形成
一年来,市和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的培养,从建立健全干部学法制度着手,形成了以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重点,以会议学习、专题培训、网上学习为主要形式的学法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普遍建立了常务会议学法、“市长学法日”等制度,着重学习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部门领导都能积极主动参加网上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市法制办组织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上岗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行政执法机关普遍组织了在岗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测试;组织人事部门把基本的法律知识作为中青班培训、处级干部轮训、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军转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全方位、多层次、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学法活动持续开展,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据不完全统计,年内,1284名新上岗执法人员参加了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率达到96%;17300多名在岗执法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全市市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正在进行中。
二、重视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市和县(市、区)政府在积极推进和不断巩固深化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归并改革,普遍实现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今年突出把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作为创新重点,出台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市质监局、规划局、文广新闻出版局等市级主管部门,以关系民生的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修理业、再生资源回收业、宾馆业和洗浴业等七类作为试点行业,以东部新城建设开发区作为基本建设项目为试点区域,协调市和县(市、区)两级共同推进审批标准的制订,形成全市范围内相对统一的审批标准。期间,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政府督查室、市审管办等组成4个专项工作督查组,对全市48个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我市行政审批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过程透明化的目标基本实现,行政服务效能进一步提高。同时,积极落实《关于深化中心镇改革加快卫星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依法委托、权责统一的要求,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下移执法重点,减少执法层次,整合执法力量,努力提高基层行政管理效能。
三、重视制度建设质量,科学民主的工作机制基本确立
市政府始终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和科学合理、数量适度的要求,以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作为立法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努力在扩大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今年7月,市政府建立了行政立法专家库,聘请省、市部分院校、市级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15名专家学者为专家库首批成员,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则,明确了专家聘任条件和参与行政立法的工作规范,还安排了专家库管理专项资金,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已经制度化。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5件法规草案和制定颁布的《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均根据项目内容,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并全文在政府网站和法制网站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我们正在研制面向社会公众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软件,建立征集意见网上集中反馈和说明制度,提高意见征集质量,计划明年试行。今年,市本级还组织清理现行政府规章76件,已公布废止4件;应予修改20件,其中:已完成修改2件,正在修改2件;清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45件,其中:计划修改18件,已公布废止36件,继续有效291件。
四、重视政府法制监督,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一年来,市政府通过推进行政执法信息数字化管理、卫星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重点工作,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已录入全部45个市级行政执法机构9类行政行为的执法信息12000余条,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流程及法律依据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出台了《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确立了以委托行政执法为主的执法体制改革思路,为理顺卫星城市机构职责、下移执法重心,消除基层行政执法职责交叉和权责不一致的障碍性问题提供了法制保障。三是严密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十佳行政处罚案卷”、 “十佳行政许可案卷”评比活动,抽查35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执法案卷509件,其中行政处罚案卷237件,行政许可案卷272件,经评查,案卷质量较往年有较大提高。市工商局等10家单位的各1件行政处罚案卷评被为我市2010年度“十佳行政处罚案卷”, 市国土局等10家单位的各1件行政许可案卷被评为“十佳行政许可案卷”。四是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截至10月底,市本级已受理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228件。经审查,准予备案219件,指出问题自行纠正的5件,无需备案4件,按时报备率达到90%。市政府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政府规章10件,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0件,报备率、及时率、通过率均达100%。
五、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权基本得到保障
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考核制度为重点,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基本得到了保障。市和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均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开辟了以各级政府及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以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114政府信息公开热线、市数字电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亭为辅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络体系,市本级拥有政府信息公开网络成员单位97家,覆盖了市所辖的所有县(市、区)、派出机构、市级政府部门、驻甬国家机关及涉及民生的国有企业。制定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截止到10月底,全市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0111条,全市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00件,均依法受理和答复。今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中国地方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年)显示,我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排名全国第一。
六、重视依法化解纠纷,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市政府始终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一是积极组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知晓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完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平台,办好行政复议咨询专线,落实行政复议申请辅助和权利告知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全省统计显示,这几年,我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列全省各市之首。二是继续探索和实践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结案方式,努力提高“案结事了”率。到目前为止,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结案数约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30%,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运用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审案方式,办理疑难复杂和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四是积极落实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复议、信访、执法机构与两级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和良性互动,形成了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的合力。五是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库,聘请省、市院校、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的10名专家学者为市政府行政复议专家库成员,参与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调查和听证等活动,发挥专家的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增强办案公信力。截止到10月底,市政府本级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0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4%,其中受理167件,依法决定不予受理的33件。经审理,维持77件,经过复议监督协调后,行政机关纠正存在问题或瑕疵申请人撤回申请的51件,驳回4件,其余均正在审理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5件,其中:撤诉的3件,正在审理的2件;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4件,均正在审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整体水平稳步推进,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主要是:个别地方和少数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到位,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理解不深、不透,从而影响了推进依法行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一些部门重立法、轻执行,法规、规章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畏难情绪,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缺乏积极主动应对的措施和办法,存在被动应付、相互推诿的现象;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尚在探索之中。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11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2011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要准确把握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梳理《纲要》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清形势,把握规律,找准差距,采取措施,全面落实国务院《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的各项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动性。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放在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变革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履职的基本准则。各级行政首长要切实担当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谋划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健全组织,明确任务,开拓创新,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强化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要自觉服务、服从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强化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积极完成人大赋予的立法任务;深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落实政府规章评估制度,着力提高法规规章执行力。
(三)强化法制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信息数字化管理,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面向社会全公开;修订《宁波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实行乡镇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按级备案审查,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实行网上公布制度,未经公布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问责制。
(四)强化基层行政执法,维护公正文明执法形象。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对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防止行政执法权滥用。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公开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创新信息公开方式,畅通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咨询,依法办理申请事项。着力推进办事公开,实现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的充分告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六)强化复议和调解,提高“案结事了”率。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新体制。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的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推进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建设法治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保证,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贯彻全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结合实际,开拓创新,为在全省率先建成法治政府做出不懈的努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0年我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分工安排,法工委就2010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开展调研,分别于11月18日、19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律师协会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听取了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鄞州区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同志和部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意见和建议报告如下:
座谈会上与会同志普遍认为,2010年市人民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尤其是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确立科学民主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得到加强。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近年来,我市依法行政环境逐年好转,各部门和基层单位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加强。如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率不断提高,截止2010年11月,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率达到12.1%,行政机关首长出庭有利于行政诉讼案件快捷高效地处理。
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得到提升。与会同志认为,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政能力方面得到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今年来政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率有所下降,截止 2011年11月,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11% ,协调撤诉率为38.49%,同时受诉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率也有所下降。
三、政府法制监督得到重视,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与会同志认为,今年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十佳行政处罚案卷”、“十佳行政许可案卷”评比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评比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具体行政行为,使得案卷质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与会同志也针对目前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科学民主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诚信体系建设。今年市政府建立了行政立法专家库,聘请了15名专家为首批成员,这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在实践中要积极发挥专家的作用。同时市和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法治宁波”建设。要进一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体制,组织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团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要在全市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审批表格、审批流程等,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效率,方便群众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对于审批权限在省级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必机械地统一纳入行政审批中心。
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与会同志提出,目前我市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履职懈怠的问题,部分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现象比较突出,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城管和规划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府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要明确划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特别是对边缘、交叉职能的划分要作进一步明确,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要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行政机关重结果轻程序的问题,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方面存在较多的瑕疵。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要进一步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进信息公开,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与会同志提出,要及时做好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要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主动公开不够、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全面等问题,针对社会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和解释。要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指标考核体系,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处理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沟通协调机制,要提高司法机关参与行政执法考核力度。
四、要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和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与会同志提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一定要与执行落实统一起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能只立法不执行。今年法工委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自2003年至2009年底,市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50件,涉及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有25件法规47个条款,其中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有31个条款,要求市政府部门制定的有16个条款。截止到目前尚有12件法规18个条款未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分别占48%和38%。配套规定的制定关系到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和法规的执行力,市政府和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尽快制定。
关于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现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多管齐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全面落实我市年初出台的35条政策意见,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强化服务,搭建平台,开拓市场,全市经济运行总体稳中见好,回升势头不断巩固。前三季度,实现全市生产总值3609.63亿元,增长13.5%,三次产业发展平稳较快,工业产销保持高位运行,需求拉动总体有力,经济运行效益较好。
二是加快工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力推动石化等重大产业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投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布实施《关于促进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方案》,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1+8”规划的编制、论证、评审发布工作,年内尽快出台《宁波市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和产业目录。抓好海洋经济试点、智慧城市建设等重大专项发展战略的落实。
三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三季度,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获国家发改委批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起草完成,《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重点行业中,交通运输业呈较快速度增长,金融业发展稳定,旅游业形势良好。下半年,继续强化载体建设,加快“一区、两枢纽、三中心、七基地”等重大平台建设和招商,推进已签约的13个航运、金融项目尽快落地。加紧总部经济政策落实,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政策意见。抓紧完善《宁波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并报批《宁波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四是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前三季度,我市外需、内需齐抓并进。进出口保持较快增长,进出口总额增幅分别高于全国、全省水平,对新兴经济体外贸增长快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保持全省前列,建筑装潢材料销售强劲,家具、汽车类消费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平台搭建和完善,办好“武汉•宁波周”,做好宁波产品展示交易中心、国展中心的功能延伸拓展,培育境外贸易平台和出口产业基地。
二、齐心协力加快重点区域项目建设,切实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一是打好“百日攻坚战”,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宁波市重大项目“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狠抓重点工程开工和建设进度,加快推动城市功能区块开发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出让进度,加快重点项目征迁建。前三季度,重点工程完成投资495亿元,同比增长6.9%,农业水利、港口交通、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服务业投资增长明显好于去年,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等14个项目开工,梅山大桥等21个项目基本建成或投用。
二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重点项目储备。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围绕“四大平台”、海洋经济、智慧城市、卫星城市建设,在产业转型升级、产业基地和城镇化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改善民生解难创优等方面,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重点项目储备。目前,“十二五”重大项目建设规划已经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积极推进镇海炼化扩建一体化、中船宁波基地、跨海铁路、轨道交通等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着手研究加快城市综合体建设意见,抓紧抓实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农村“两房”建设,确保完成年度投资任务。
三是优化投资环境,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精神,推进实施《宁波市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和丰创意广场、国展中心、专业特色街区等平台和基地,鼓励民间创业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综合体和总部经济等为重点,加快推进14个重点领域调研和试点,及早谋划生成一批重大项目,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卫星城市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筹备召开全市创新卫星城开发建设体制现场会,重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卫星城、中心镇等领域的建设。
四是保障重点项目的土地和资金供给。引导有闲置资金企业联合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加强企业与新兴产业项目的对接,尝试中小企业打包发债,保障重点项目资金供给。落实《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整治和清理行动。结合农房“两改”置换产业用地指标。合理安排市统筹指标,保障重大平台、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实事项目的建设用地。
三、全力以赴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
一是打好节能减排总决战,确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面对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千余名干部分赴千家重点企业检查督促企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宁波市节能目标预警调控应急方案》要求,做好区域用电总量控制,落实各项控煤措施,全市列入限电的130家企业中有118家执行有序用电计划,宁波钢铁一台高炉关停,明耀热电厂机组关停,万华等企业推迟投产。加快各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改造工作,加强各污水处理厂和脱硫设施的日常运行监管。
二是以节能减排促进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后产能淘汰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了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着重抓好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减排企业的现场督查和协调服务。三季度,将淘汰范围由省定的五个行业扩大到十个行业,共包括62家企业,进展较为顺利,并对不锈钢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三是加快结构转型升级,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工业企业创新转型,增加规上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投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与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同时,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建设,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基地,积极配合开好全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现场会。
四、立足根本抓好民生保障改善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切实做好民生实事工程。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切实强化政府就业服务,降低城镇失业登记率,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加紧出台医改配套文件,下发《宁波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首批5个县(市)、区门急诊药费、住院药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均次费用实现明显下降。大力加强住房保障。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积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季度,新开工经济适用房53.1万平方米,新增廉租住房保障户数2213户。着重解决好群众关注的问题,启动明年全市民生实事工程研究筛选工作。
二是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实现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五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均保持较快增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进展顺利。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升级统筹和保险关系跨省际转移接续工作,切实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三是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民生商品、重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加强通胀预期管理,稳定市场价格。
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精心编制“十二五”规划。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谋划明年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密切关注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正确把握宏观环境走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明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谋划提出新的经济增长点,突出自身优势,形成自身特色,切实体现转型发展、包容性增长的要求。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确定明年工作重点、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努力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
二是抓好“十二五”规划编制。进一步深化完善基本思路,全面启动做好《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同步推进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编制,着重按照《总体思路》提出的以转型升级为主线,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特色发展的思路,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升级跨越,加强港口开发开放和能级提升,构筑对外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民生持续改善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高,努力编制出符合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要求,体现时代特征、宁波特色,能够鼓舞人心、引领未来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关于我市2010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现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我市2010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
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走势、财税金融政策变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和财政部、国税总局在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等方面的改革动向,及时掌握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收变动情况,增强组织收入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坚持依法治税和加强服务并重,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和服务经济的关系,做到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严格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部门信息的共享,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五位一体”的税收互动机制,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对当前各项重点财税政策的调研,及时全面掌握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政策的及时兑现;同时,研究加大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努力实现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加强制度建设。今年9月,市财政局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市级部门和县(市)、区财政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规范预算追加管理、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和做好预算执行基础工作。建立预算执行分析例会制度,在每一季度结束前进行收支进度分析,对法定支出、重点支出建立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抓紧落实。及时通报支出执行进度,督促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制定预算执行的量化目标计划,将责任落实到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当前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分析具体原因,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支出进度,切实避免在12月份“突击花钱”的现象。同时,进一步规范预算追加,提前预算追加审批期限,提高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加快转移支付执行进度。在编制下年财政预算前,市财政提前将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告知相关县(市)、区,要求县(市)、区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争取做到资金一旦实际下达能及时拨付使用。市级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分解下达到本级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尽快下达本级财政安排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控制和压缩财政结余。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市财政局于今年8月份制订出台了《宁波市市级部门一般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压缩和控制结转和结余资金,同时,继续对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清理整合,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财政监督,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管理
加强对财政支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把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重大基建项目和财政专项资金上。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制订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制度上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研究将监督检查结果与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挂钩,在机制上约束用款单位的管理行为。高度重视,研究措施,落实责任,做好各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36个公共服务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对市级财政投入3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无论重点项目,还是一般性项目,都要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提交绩效报告,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下一年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加强政府性债务的分析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进行清查,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并落实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健康发展。强化其他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防范潜在的财政风险。
四、推进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按照“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抓紧做好明年财政收支情况的调研分析,关注、把握影响收支的项目和政策因素,坚持有保有压的方针,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教育、“三农”、社会保障和就业、科技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从明年起将除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费外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财政将大专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试编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争取明年将这两本预算向市人代会报告。积极稳妥地实施预算信息公开,在三年内实现全市预算信息透明公开。
关于民办教育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工作,把听取和审议民办教育专项工作报告列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从5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民办教育工作进行视察调研。8月25日至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民办教育工作报告,并提出了相关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成岳冲副市长专门批示,并带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县(市)区民办学校调研,召开民办教育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现将研究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统筹规划民办教育事业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
今后,明确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统筹规划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努力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一是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到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五”规划;二是将民办教育纳入正在编制的《宁波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和《宁波市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全市民办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并科学编制民办教育“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实现民办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二、关于认真落实条例和若干规定
《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市政府若干规定出台了许多扶持政策,对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今后,一定要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一是加强对县(市)区落实条例和若干规定的督促考核,力争在2011年9月底前做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提取风险保证金全覆盖;二是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财政资助力度,在继续做好对民办学校生均事业经费和教师社会保险补助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增设教师工资补助项目,以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稳定骨干教师队伍;三是适当调整享受财政资助和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政策的民办学校校均规模的条件,使更多的民办学校能够享受扶持政策。
三、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民办学校提出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将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我国民办学校属性不明、产权不清、体制不顺等问题,从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下一步我市将积极探索分类管理试点,着力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一是明确民办学校法人性质,承担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按事业单位、非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按企业进行法人登记和管理;二是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包括民办学校投入产权、办学积累、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固定资产增值等;三是明确民办学校监管方式,包括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财务控制、收费权、分配权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实行指定财务审计外,要建立学费监管专户,由审批机关、开户银行和学校等有关方面共同实行监管;四是明确民办学校优惠政策,包括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教师身份和社会保障、土地和水、电费等。对承担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可按学校办学规模、层次核定一定的事业编制,同时,对营利性学校可按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关于逐步研究解决平等法律地位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目前我市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了与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民办学校的税收问题,由于目前国家财税部门文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统一,导致有的地区税务部门向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征税;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问题,由于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使得民办学校教师不能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这些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需要今后着力解决。“十二五”期间,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将纳入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管理,经费由民办学校(幼儿园)承担,教师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有序流动。
近期将抓紧协调解决已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医疗保险的问题。最近市教育局已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等部门进行初步协商,初步解决办法是:民办学校教师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将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再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民办学校负责缴纳,各级政府医疗社保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各级政府财政按照《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市政府若干规定给予1/2以上的补助。
五、其他有关问题
由于目前我市农村部分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相对短缺,分布不平衡,一些收费低廉的无证幼儿园适应了某些家庭的需要,导致部分地区存在无证办园现象。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积极努力下,通过成立政府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地方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许多县(市)区取缔无证幼儿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无证办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下一步要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源规划布局,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丰富学前教育资源,从源头上杜绝无证幼儿园办学行为。在提高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待遇方面,今后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助力度,参照我市幼儿教师有关政策,规定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5倍的标准,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后,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审议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审议内容逐条认真研究,明确任务,抓好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统一思想,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办理情况
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经过全市上下不懈努力,目前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形成了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人大政协监督支持、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下一步将围绕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做好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一贯坚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运用新观念、新思路、新机制,重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扎实有效推进生态市建设,确保实现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此,市里提出到“十二五”末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是:继续深化水污染防治和污水治理工作,全面改善城市内河水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力争达7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推广再生水适用范围,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加强饮用水源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二)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精心组织编制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是我市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阶段,市里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完善水质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健全水源地监控、预警及应急体系;二是全面推进水源保护区农村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升农村水污染防治水平;三是积极开展水源地生态恢复与建设,从区域及流域环境管理角度建立水源地综合管理体系,从环境经济政策调控角度引入水源地生态补偿等机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三)进一步强化宣传和教育力度,扩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途径。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贯工作,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水资源保护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水环境保护的先进事例和典型人物。对于违反水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情节严重的企业和责任当事人予以曝光,并将违法记录列入企业环境信息予以上网公开,严厉遏制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水污染防治的相关信息,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规划、决策和项目,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河流污染治理方面的办理情况
(一)继续加大城乡清水河道整治建设。突出以县、镇(乡)河道为重点的骨干河道整治,结合城市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和“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等工作目标,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千里清水河道建设和“岸绿”工程。“十二五”期间,继续开展以县、镇(乡)河道为主的骨干河道整治建设,计划完成1000公里生态河道建设;开展镇级水环境治理试点项目,计划完成30个镇(乡)水环境建设项目;继续加大农村河道的建设力度,开展200个村庄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和30个中心村水环境建设,推动农村河沟整治1500公里;进一步强化已建清水河道的管理工作,扩大保洁覆盖面,全面落实河道管护责任,确保清水河道建设成果。
(二)深入推进重点流域和水系的污染防治。继续开展甬江、奉化江、余姚江及鄞东南水系、余慈平原河网等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一是加快推进重点流域和水系所辖区域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区域集中处置和排污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污染物处理系统,大力推进区域生态化建设和改造进度;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取缔流域内“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以及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要求淘汰的项目,切实把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作为深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控制、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三是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加大对印染、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治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融合其他管理手段,实施排污总量监管工作;四是开展小流域截污工程建设,完成相关的生活垃圾处置和集运网络配建工作。
(三)强化跨行政区域河流断面考核和督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补偿”的原则,明确上下游各方的责、权、利,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污染治理的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对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主要河流的交接断面的水质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包干负责的“河长制”,落实河流水环境保护责任;二是将每年年底的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成为综合评价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三是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对河流出境断面的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和核准该县(市)、区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的相关建设项目。
三、关于狠抓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办理情况
(一)加快完成污水处理重点工程建设。截止到目前,全市已建成各类污水处理厂32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6.5万吨/日,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12万吨,全市各县(市)区城区均已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已达49万吨,集中处理率达85%。下步,市里将根据《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甬政发[2007]67号)确定的24项COD减排工程,通过强化责任、严格考核、预警约谈、现场督查等方式,确保剩余项目按期建成投运。要继续加大投入,加快江南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鄞西污水处理厂(一期) 及其配套管网工程、鄞州滨海污水处理厂(一期)及其配套管网工程等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要统筹规划,新建和扩建包括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北仑岩东污水处理厂三期等工程项目。
(二)加强对已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常态监管。切实落实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工作体系,确保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一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技术指导。通过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污水处理厂运营专项检查行动,对存在问题及时反馈落实整改,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建成后的规范稳定运行。二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执法监管。采取污染源在线监控、飞行监测、错时执法等措施强化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严防各类偷排超排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绩效监管。结合“十二五”污染减排要求,对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北仑岩东排水有限公司小港污水处理厂、余姚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实施提标改造工作,增强污水处理设施的氨氮、总磷去除效果,提高污水处理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科学处置力度。目前,全市共建成4座污泥直喷焚烧发电装置,1座污泥堆肥设施,总共设计处理能力为760吨/日;在建1座污泥干化焚烧发电装置(300吨/日)、一座污泥干化装置(80吨/日)。下一步,将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进一步拓宽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落实各项监管措施,不断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一是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浙环发[2008]67号)等文件要求,加大污泥产生单位的管理,明确考核内容和指标,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二是继续加强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要加快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的建设步伐,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域的污泥处置网络;三是开展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泥无害化工作,制定出台政府指导性意见,通过强化宣传引导和行业监管规范,提高重点行业污泥的无害化处置率。
四、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的办理情况
(一)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建设完成了近200个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县(市)、区也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构建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支管网正向农村延伸,全市村庄的生活污水将逐步纳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统一处理。
(二)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10年我市部署下达了全面完成生猪存栏100头(牛1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任务,通过典型示范、标准化建设等方式。目前,已有145个项目动工建设,合计投入1165万元,其中54个项目已经竣工,治理工作进展良好,今年年底可确保完成任务。下步市里将继续通过推进农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市规模养殖场(小区)清洁化生产率达100%,新增或扩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中心30个,畜禽粪便年处理能力达35万吨。
(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项目。各地着重推广生态农业、效益农业,实施系列绿色环保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有效控制了农业生产对区域环境的污染程度。“十二五”期间,将加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力度,积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促进全市植保绿色防控水平不断提升;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减少化肥施用量,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通过定量精确施肥,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有效控制化肥流失,力争实现减少氮肥施用量5%以上,商品有机肥累计辐射推广面积250万亩,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350万亩次以上。
(四)有序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一是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和工作计划。编制完成《宁波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全市24座大中型水库都逐一编制饮用水源水资源保护项目规划,做到水源治理项目“一库一策”。二是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补偿机制工作框架,为保护水资源生态环境作出贡献和牺牲的地区增加必要的投入,提供多途径、多手段、多方式的补偿或转移支付。三是规范落实饮用水源地标志标识设置工作。截止到目前,我市10个水源地已有9个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标识设置工作,并在辖区内饮用水源上游公路沿线和重点村镇设立了标志牌、提示牌、警示牌等168块。
(五)继续狠抓饮用水源地农家乐整治。市里将各地水源地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生态市建设任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开展滞后区域的跟踪督促,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目前全市200多家水源地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共有109家完成整治任务,对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90余家,已要求各地抓紧治理,确保年内完成任务。
五、关于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方面的办理情况
(一)建立和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加大对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在环保、水利、海洋、工商等部门之间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县域交界水域定期监测制度、信访处置联动制度、水环境纠纷协商制度、水污染预警和处置制度等系列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我市跨区域的水污染联防机制。开展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环境敏感区为代表的重点区域,以电镀、涉铅、印染、化工等产业为代表的重点行业,以市控重点污染源等为代表的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
(二)集中力量、重点督办,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开展“绿剑”系列、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执法行动,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和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水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关停;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重金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今后,市里将继续加大力度,集中清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的环境问题。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追究力度。今年以来,市里已查办了奉化大埠工业园区偷排污染事件等政府、部门监管失职行为,追究了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今后,市里还将继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职责,对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四)重视群众举报,妥善调处环境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水污染环境信访矛盾纠纷的梳理、排查和化解工作,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调处化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着重建立健全水污染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全面实施“领导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网络会晤”等系列制度,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使群众反映的各类水污染环境问题得到及时、稳妥、圆满地解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补选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由我市选举产生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宁波市委原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巴音朝鲁同志已调离浙江省。根据《代表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其浙江省人大代表资格已终止。
因工作需要,中共浙江省委提名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小恩为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并建议在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补选。依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依法补选。
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0年12月1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遵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遵举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许可对陈遵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
鲁志锋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褚满尝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职务;
王玉飞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钟志官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鲁志锋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褚满尝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沈路峰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磊桔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冲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航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兵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志双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孙环宇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赵存德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杨雪会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0年12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
胡立强同志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员;
张辉同志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8人)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彭建国
缺席:(3人)
崔秀玲 章才根 傅企平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在联谊宾馆五楼联谊厅举行。代主任郭正伟、副主任卓祥騋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朱伟列席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毛光烈市长提请的关于任命刘奇职务的议案,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任命刘奇为宁波市副市长。
二、会议根据毛光烈同志请求辞去宁波市市长职务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接受毛光烈请求辞去宁波市市长职务的决定。
三、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的关于刘奇代理宁波市市长职务的议案。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决定刘奇副市长代理宁波市市长职务。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
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关于提请任命刘奇职务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提请任命:
刘奇为宁波市副市长
请予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接受毛光烈请求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1年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毛光烈同志提出的辞去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关于提请刘奇副市长代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鉴于市人大常委会已接受毛光烈同志提出辞去宁波市市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
刘奇副市长代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1年1月10日
关于刘奇代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1年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刘奇副市长代理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9人)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施孝国 崔秀玲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
许国章 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2人)
何承命 闻建耀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5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代主任郭正伟、副主任崔秀玲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施孝国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副市长苏利冕,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王建康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提出了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将依法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会议审议决定了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和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副主任、秘书长施孝国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政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选举王辉忠等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说明,表决确认了王辉忠等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五、会议征求了对市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的意见。
六、会议审议了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将此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报告。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议程
1.审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审议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和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
2.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选举王辉忠等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5.征求对市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的意见;
6.审议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草案)
(2011年1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刘奇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审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2010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11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2010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1年市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郭正伟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关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选举事项
八、其他事项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11年1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提出)
主席团(77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于海平 马卫光 王纪跃(女)王伯宁 王卓辉
王剑波 王剑侯 王梅娟(女)王银泽 王辉忠
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戎雪海 朱 伟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孙钜昌
寿永年 杨剑耀 李太武 李关定 李明高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谷 裕 宋 伟
张 可 张宁辉 陆永康 陈 旭 陈 威
陈 新 陈世哉 陈伟俊 陈志国 陈利幸
陈明志 陈宝根 陈奕君(女)武晋宁 林 瑶
卓祥马来 金红旗 金艳婷(女)周 涛 周文华
郑瑞法 胡 军 封占勇 俞 雷 俞德鹏
施孝国 施恩庭 闻建耀 洪嘉祥 姚 力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
郭正伟 高 勇 高明政 唐一军 黄建钧
崔 平(女)崔秀玲(女)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暨军民 戴霖军
秘书长:郭正伟(兼)
关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建议由77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情况如下:
一、市委领导同志10名(不含在政府及其部门任职的市委领导):
王辉忠 唐一军 陈 新 寿永年 武晋宁
王剑波 宋 伟 朱 伟 陈利幸 暨军民
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1名: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女)王伯宁 王梅娟(女)
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三、市政协领导同志1名:
王卓辉
四、各代表团召集人25名,其中3名兼任,实有22名:
陈伟俊 余姚市委书记
孙钜昌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洪嘉祥 慈溪市委书记、宁波杭州湾新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党工委副书记
黄建钧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戎雪海 奉化市委书记、宁波溪口雪窦山风景区党工委书记
周 涛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剑侯 宁海县委书记
戴霖军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关定 象山县委书记
金红旗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奕君(女)海曙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志国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
胡 军 江东区委书记
于海平 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俞 雷 江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谷 裕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卫光 镇海区委书记
林 瑶 镇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利幸(兼)市委常委、北仑区委书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市梅山岛开发建设)党工委书记
王银泽 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寿永年(兼)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
陈明志 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明高 东海舰队原副参谋长
陈 威 海军92919部队副参谋长
厉永敏(兼)宁波军分区原政委
五、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3名:
陆永康 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党总支书记
金艳婷(女)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南站3561服务班班长
崔 平(女)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长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2011年1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余姚市代表团:陈伟俊 孙钜昌 毛溪浩
慈溪市代表团:洪嘉祥 黄建钧 徐华江
奉化市代表团:戎雪海 周 涛 张文杰
宁海县代表团:王剑侯 戴霖军 褚银良
象山县代表团:李关定 金红旗 叶剑鸣
海曙区代表团:陈奕君(女)陈志国 彭朱刚 戴国华
江东区代表团:胡 军 于海平 孙黎明(女)
江北区代表团:俞 雷 谷 裕 张南芬(女)
镇海区代表团:马卫光 林 瑶 陈召华
北仑区代表团:陈利幸 王银泽 华 伟
鄞州区代表团:寿永年 陈明志 薛维海
驻甬部队代表团:李明高 陈 威 厉永敏
关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的说明
1、各县(市)区代表团召集人由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县(市)区长担任。考虑到海曙区代表团市直单位代表较多的情况,增加市直单位负责人一名为召集人。
2、驻甬部队代表团召集人由东海舰队、东航、军分区有关首长担任。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共146名)
(2011年1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共58名)
一、宁波市政府组成人员(21名)
叶双猛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林克宇 宁波市经委主任
黄学云 宁波市司法局局长
金俊杰 宁波市人事局局长
陆宁章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陆立宪 宁波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柴利能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定邦 宁波市规划局局长
郑世海 宁波市建委主任
徐志军 宁波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局长
劳可军 宁波市交通局局长
吴胜武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张拓原 宁波市水利局局长
鲍尧品 宁波市农业局局长
胡剑辉 宁波市林业局局长
吕齐鸣 宁波市贸易局局长
俞丹桦 宁波市外经贸局局长
陈佳强 宁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
张乐鸣 宁波市卫生局局长
张爱琴(女)宁波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郑建飞 宁波市审计局局长
二、在甬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37名)
严小军 宁波大学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院长、海洋生物工程重点实验室主任
马建荣 申洲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王耀具 奉化市莼湖镇田央村党支部书记
成央珍(女)慈溪市海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荣光 宁波港集团九龙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 岚(女)宁波81890求助服务中心接线部副主任
杨永明 象山县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宁波南方狩猎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祖楣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党总支书记
宋汉平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张建昌 慈溪市蔬菜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大桥生态农庄董事长、总经理
陈海珍(女)宁波市都市农业园区水果种植大户、宁波都市果园水果超市经理
陈福妹(女)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小口径水表制造厂装配组长
季梅英(女)宁波保税区企业党委副书记
竺韵德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亚君(女)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门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郑永刚 杉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徐 辉 宁波市江北区城管局环卫养护中心保洁员
崔登来 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党委书记
覃小兰(女)慈溪市周巷镇双乐村农民,宁波市少数民族联合会副会长、慈溪市少数民族联谊会会长
储吉旺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荣荣 宁波市农科院副院长、作物研究所所长
王锦文(女)宁波市艺术剧院副院长
卢 康 宁波三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香梅(女)宁波江南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
许信龙 慈溪市卫生局副局长、慈溪市人民医院院长
杨丽华(女)宁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严 玫(女)宁波电视台副台长
吴国平 宁波市镇海中学校长、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进宁波市委会副主委
张君鸣 余姚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张晓斌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副总工程师
陆振一 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外科主任、工会主席
林 红(女)宁波市李惠利幼儿园园长
周明琴(女)宁波市传染病医院第四病区护士长
黄佩佩(女)宁波鄞州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素梅(女)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革宁波市委会副主委、民革奉化市委会主委
陈方群 武警浙江省总队宁波市支队政委
俞 钢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依法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共88名)
一、人大方面(9名)
程永正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倪锡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任学军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谢承福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方坚荣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
郑 虹(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顾坚苹(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邵必文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副主任
朱哲生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副主任
二、党委、政府等方面(79名)
唐志一(女)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党工委书记
叶文群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志孟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
陆 勇(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亚珍(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炳荣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胜隽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主任
徐高春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口岸打私办主任
陈国强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辉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定达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陈少春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延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明德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朱 达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才印 宁波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杨明祥 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毛华仑 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何 伟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宁波日报社社长
孙伟良 宁波市档案局局长
印黎晴 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秀忠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杜钧宝 宁波市粮食局局长
励永惠 宁波市旅游局局长
金三叙 宁波市体育局局长
罗吕榕(女)宁波市统计局局长
顾文俊 宁波市工商局局长
裘炜国 宁波市质监局局长
史小华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江国梁 宁波市安监局局长
孔玮玮 宁波市外办主任
金 潮 宁波市法制办主任
黄惠芬(女)宁波市国资委主任
马兆祥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主任
王海国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史济权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
宋济青 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
毛宏芳 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罗思维 宁波市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指挥部指挥长
张 文 宁波广电集团管委会总裁
李 光 宁波市审管办主任
周 健(女)宁波市扶贫办主任
吴建胜 宁波市经合办主任
谢群华 宁波市供销社主任
李 强 宁波市农机总站站长
施秉良 宁波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黄建芳 宁波市农科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任森祺 宁波市政府驻京办主任
徐柯灵 宁波市政府驻沪办主任
朱金茂 宁波市政府驻杭办主任
章鑫彪 宁波市黄湖监狱监狱长
贺师浩 宁波市望春监狱监狱长
顾正为 宁波市贸促会会长
李令红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成波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宏祥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 华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华育 宁波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华裕 宁波银行董事长
庞中联 宁波海关关长
李月明 财政部宁波专员办监察专员
吕逸君 宁波证监局局长
邓俊辉 宁波保监局局长
包诚善 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薛根元 宁波市气象局局长
叶重高 宁波市邮政局局长
彭超英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钱建忠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边黎平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
孙兰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樊立新 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张忠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总经理
陈兴土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张 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杨文军 海军91257部队139舰(宁波舰)舰长
徐晓伟 宁波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李建新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
詹晓明 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炮兵团团长
王拥军 宁波海军预备役扫雷船大队大队长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的说明
1、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列席人员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方面为依法列席的人员,包括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在甬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另一方面为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干部任免征求市委意见的双重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企业和金融机构负责人;驻甬有关部队负责人。
2、除政府组成人员外,列入上述范围人员已是省十届、市十三届政协委员的,不再作为列席人员。
3、列席本次会议人员共146名,其中依法列席的人员58名,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88名,比五次会议增加2名。
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要求,现将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的起草过程及主要框架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报告的起草过程
在常委会领导的重视下,这次工作报告稿的起草工作于去年10月底开始启动。11月初,提出报告起草提纲,并经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讨论确定。11月底完成报告初稿起草任务。初稿形成后,先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并作修改。12月10日,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对报告稿进行了第一次讨论,会后办公厅根据会议意见,及时做好修改完善。随后,转入第二阶段征求意见工作,主要是听取各方面对报告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重点通过三条途径:一是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12月中下旬,郭正伟代主任主持召开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各民主党派负责同志、机关老同志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等四个座谈会,征求各方面对报告稿的意见。应邀参加座谈的共有40多人次,有关意见建议已在报告修改过程中予以充分吸纳。二是运用专用网络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12月中旬,办公厅通过专用工作网络将报告稿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全体市人大代表,并及时做好反馈意见建议的收集汇总。三是向各代表中心组征求意见。12月下旬,以书面形式将报告稿分发各代表中心组再次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办公厅又组织力量着重在文字和表述上对报告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和完善。今年1月10日,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对报告稿进行了第二次研究,并对做好报告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前的修改和完善工作提出了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报告稿已经多次上下征求意见,数易其稿,这次提请的审议稿已是第八稿。
二、关于报告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这次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仍按照惯例,分两大部分:一块是总结2010年工作,另一块是提出2011年任务。考虑到近年来,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在常委会工作报告写法上都有一些新的变化,我们对这次报告在结构体例上也作了些改进和创新,改变了以往工作回顾时立法、监督、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四大块的传统写法,重点围绕2010年常委会确定的推进转型升级、维护民生民利、建设民主法治三条工作主线来展开,使这三方面工作各成一块,将有关立法、监督内容打散后穿插其中,而代表工作和自身建设合并为第四块。报告以总结工作为主。在文字数量上,去年工作总结与今年工作安排的篇幅大体保持在7:3,总体字数约9500字。
第一部分是2010年工作回顾,主要分四大块内容来概况:
一、围绕大局,服务发展,全力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具体分为四小块:(一)从立法方面来推进转型升级;(二)从监督规划执行和审议规划制定方面来推进转型升级;(三)从加强财政监督来推进转型升级;(四)从督查生态市建设工作来推进转型升级。
二、关注民生,保障民利,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分三小块来阐述:(一)社会民生领域立法,重点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改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惯例条例;(二)审议打击和预防“两抢一盗”工作,继续跟踪督查“停车难”问题,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高度关注就学、医疗和住房等社会热点问题,推进建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法治,发展民主,努力提升“法治宁波”水平。主要分三小块:(一)立法方面,更加注重立法质量,更加注重立改废相结合,更加注重法规的配套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法规的执行力;(二)监督方面,进一步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审议依法行政报告,上下联动审议政府垂直管理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加强对“两院”的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三)探索建立以民主促民生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的参与度。
四、聚心聚力,践行使命,不断提高整体履职能力。主要分四小块:(一)代表活动和履职保障工作;(二)议案建议的处理工作;(三)常委会自身建设;(四)与县(市)区人大的工作联系。
这部分内容主要体现了去年以来常委会工作的一些重点和亮点,将一年来的工作成效充分展现出来。写法上以实为主,把常委会所做的主要工作、提出的意见、取得的成效以及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有机结合起来。有数据的,尽量用数据进行说明。对常委会主抓的一些重点工作,如重点立法项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执法检查等,在报告中予以重点展开。以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为主实施的有关工作则点到为止。人事任免工作、新闻宣传等一些常规性工作,放在这部分的末尾。
中间过渡部分,概括性地提出了常委会工作中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和不足。
第二部分是常委会今年工作安排。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结合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出了2011年常委会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主旨,围绕‘六个加快’目标,推动转型升级,维护民生民利,促进公平正义”。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分立法、监督、代表、自身建设四大块。
一、突出立法重点,更加注重发挥地方立法的促进、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
二、增强监督实效,更加注重服务转型升级、提高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代表工作,更加注重代表履职服务和保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权,更加注重提高履行职责、服务全局的能力和水平。
今年常委会要做的四方面工作具体内容,主要根据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来安排的。
工作报告审议稿连同以上说明,一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选举王辉忠等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1年1月25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出缺10名。其中,调离本市的7名:中共宁波市委原书记巴音朝鲁、宁波市原市长毛光烈、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杭君、浙江移动宁波分公司原总经理王文生、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原行长殷兴山、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原政治委员虞益元、宁波海关纪检组原组长孔令鸿。因病去世的2名:象山县贤庠镇盐厂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万春、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宇凌。按照法律规定,上述9位同志的宁波市人大代表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1 名:海曙区中原小学原校长张筱红因经济犯罪,本人向其选举单位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其辞职请求。
在出缺的这10名市人大代表中,慈溪市出缺1名,宁海县出缺1名,象山县出缺1名,海曙区出缺5名,江东区出缺1名,鄞州区出缺1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经鄞州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依法补选,中共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象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依法补选,象山县代县长叶剑鸣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海曙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依法补选,武警宁波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维劲、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陈志国、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行长宋汉光、宁波海关副关长郑巨刚、浙江移动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姚志坚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江东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依法补选,共青团宁波市委书记杨勇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慈溪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代市长刘奇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2011年1月25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9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
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495名,五次会议时,实有代表495名。五次会议以来,代表职务自行终止9名、辞职1名。2011年1月25日止,选举代表9名。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他们代表资格有效后,实有代表494名(其中1名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1年1月25日
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选举王辉忠等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 政
代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时实有代表495名。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出缺10名。前段时间,相关选举单位补选代表9名。现在,我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代表出缺情况。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出缺10名代表的情况: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7名。中共宁波市委原书记巴音朝鲁,宁波市原市长毛光烈,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杭君,浙江移动宁波分公司原总经理王文生,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原行长殷兴山,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原政治委员虞益元,宁波海关纪检组原组长孔令鸿。二是因病去世2名。象山县贤庠镇盐厂村原党支部书记李万春,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宇凌。按照法律规定,上述9位同志的宁波市人大代表职务自行终止。三是辞职的1名。海曙区中原小学原校长张筱红因经济犯罪,本人向其选举单位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海曙区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其辞职请求,其代表职务终止。
在出缺的这10名市人大代表中,慈溪市出缺了1名,宁海县出缺了1名,象山县出缺了1名,海曙区出缺了5名,江东区出缺了1名,鄞州区出缺了1名。
二、代表补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相关选举单位分别组织补选,有9名候选人当选代表。他们是: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中共宁波市委书记王辉忠为市人大代表;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象山县代县长叶剑鸣为市人大代表;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武警宁波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刘维劲、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陈志国、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行长宋汉光、宁波海关副关长郑巨刚、浙江移动宁波分公司总经理姚志坚为市人大代表;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共青团宁波市委书记杨勇为市人大代表;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宁波市代市长刘奇为市人大代表。
2011年1月25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9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9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
这9名代表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4名,缺额1名。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2010年,法工委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宁波市规章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基本情况
(一)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共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11件,其中制定7件,修改2件,废止2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共收到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42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二)。
2010年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经济发展、城乡建设、节能环保、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就业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新农村建设等领域,着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体现了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进一步突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市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外贸协调可持续增长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围绕改善民生,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印发了《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制定了《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波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是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2010年,市人民政府修改了《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了《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现行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做出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了《宁波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宁波市金银饰品、珠宝、古玩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因此,实际上,2010年市人民政府共修改规章2件,废止规章5件,体现了“立、改、废”并重的立法理念和要求。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2010年共收到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三),慈溪市、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各报送2件,未收到其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
(一)基本情况
法工委依照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接收、登记,确定了一名分管主任和备案审查处的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见附件)。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主动审查,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法工委。截至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未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提出实质审查的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未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2010年,有两位公民在涉诉信访中分别对市人民政府前几年制定的两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审查建议。
(二)初步审查意见
法工委经初步审查认为,从总体上看,规范性文件均能够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新形势下推进政府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两位公民在信访中提出审查建议的两件规范性文件,法工委征询了市中级法院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未发现明显的问题,通过信访途径将处理意见进行了反馈。
在初步审查中,也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存在不适当的现象。如《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其中关于“各县(市)区可在前期物业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的规定,缺乏相关依据。鉴于该规定涉及《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正确贯彻实施,法工委专门发函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制定机关就该规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并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目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法工委拟就该规定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协调。
还有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表述上不够严密的问题。如《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卫星城市设置的派出机构,原则上行使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权”。关于“原则上行使”的表述,界限不清,有关“派出机构”据此获得的行政执法权,在法律上到底属于“授权”还是“委托”,含义不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歧义。
此外,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工委在2010年还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配套规定属于立法机关可以依法审查的范围。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所删去的某些条款,在相关的配套规定中得到了规定,其中有些条款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意图存在不一致。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加强审查监督,应当成为今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改进措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已经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障碍和困难。为了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确保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
为了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发挥备案审查机关的工作主动性,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工作联系,掌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促使有关方面在备案范围的理解上达成一致认识,确保做到“有件必备”。
(二)坚持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
要将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加大主动审查力度,要坚持全面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重点审查,可以利用现有工作机构力量和条件,每年选择几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重点审查,保证每年能够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取得一些实质性成效。
(三)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方法
要加强工作宣传,通过网络、报刊、电话、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提请审查的渠道,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答复。在工作方法上,可以尝试委托专家和专业人士对规范性文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还可以将某件重点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良性互动
备案审查工作的推进,要与督促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及时改进,促使政府不断增强法治意识,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切实可行,既体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9人)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
许国章 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钱 政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2人)
徐 正 袁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