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2.审议提出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
3.审议提出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4.审议决定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
5.听取和审议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以及补选杨立平等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6.审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7. 审议《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8.审议《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9.审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
10.听取和审议关于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关于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12.听取和审议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3.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14.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15.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7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选举宁波市出席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议程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
选举宁波市出席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
主席团(84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丁定远 于海平 王 凡 王 勇 王自强
王红光 王纪跃(女)王剑波 王银泽 王辉忠
毛宏芳 卞吉安 史小华 成岳冲 任学军
伊敏芳(女)邬和民 刘必谦 许国章 孙钜昌
李永培 杨小朵(女)杨立平(女)杨剑耀 杨晓霞(女)
苏利冕 李太武 李关定 时 胥(女)何乐君
余红艺(女)谷 裕 宋汉平 宋 伟 张 可
张文杰 张江华 张明德 陈卫中 陈世哉
陈伟俊 陈安平 陈志国 陈利幸 金 潮
金红旗 周 涛 周江勇 周海宁(女)周煦明
郑 虹(女)郑建飞 胡 军 胡谟敦 封占勇
俞 雷 俞德鹏 施孝国 施恩庭 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钱 政 钱建康
徐 正 徐华江 徐铁峰 翁鲁敏(女)翁燕波(女)
高 勇 唐一军 黄建钧 崔 平(女)章翠飞(女)
梁 丰 梁 江 彭朱刚 董学东 傅企平
鲍娴萍(女)暨军民 薛维海 戴霖军
秘书长:宋 伟(兼)
关于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主席团名单(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建议由84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情况如下:
一、市委领导10名(不含在政府及其部门任职的市委领导):
王辉忠 王 勇 余红艺(女)王剑波 陈利幸
暨军民 周江勇 陈伟俊 杨立平(女)张明德
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8名:
王辉忠(兼)宋 伟 邬和民 成岳冲 苏利冕
施孝国 翁鲁敏(女)胡谟敦 杨剑耀 丁定远
王红光 王纪跃(女)史小华 任学军 伊敏芳(女)
刘必谦 许国章 李太武 李永培 杨小朵(女)
时 胥(女)何乐君 宋汉平 张 可 陈卫中
陈世哉 陈安平 金 潮 周海宁(女)郑 虹(女)
郑建飞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钱 政 徐 正
徐铁峰 翁燕波(女)高 勇 章翠飞(女)梁 丰
梁 江 董学东 傅企平 鲍娴萍(女)
三、市政协领导1名:
唐一军
四、各代表团召集人22名:
毛宏芳 余姚市委书记
孙钜昌 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徐华江 慈溪市委书记,宁波杭州湾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兼)
黄建钧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文杰 奉化市委书记,宁波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党工委书记(兼)
周 涛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卞吉安 宁海县委书记
戴霖军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关定 象山县委书记
金红旗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彭朱刚 海曙区委书记
陈志国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胡 军 江东区委书记
于海平 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俞 雷 江北区委书记
谷 裕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薛维海 镇海区委书记,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
张江华 镇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利幸(兼) 市委常委、北仑区委书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山岛开
发建设)党工委书记(兼),市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
王银泽 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伟俊(兼) 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
王自强 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周煦明 东海舰队副参谋长
张明德(兼) 市委常委、宁波军分区司令员
王 凡 东航政治部副主任
五、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3名:
杨晓霞(女) 宁波维科家纺有限公司甬大制品分厂副厂长
钱建康 余姚市泗门镇党委委员、谢家路村党委书记
崔 平(女)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长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余姚市代表团: 毛宏芳 孙钜昌 奚 明
慈溪市代表团: 徐华江 黄建钧 施惠芳
奉化市代表团: 张文杰 周 涛 陈志昂
宁海县代表团: 卞吉安 戴霖军 褚银良
象山县代表团: 李关定 金红旗 叶剑鸣
海曙区代表团: 彭朱刚 陈志国 吴胜武
江东区代表团: 胡 军 于海平 孙黎明(女)
江北区代表团: 俞 雷 谷 裕 丁晓芳(女)
镇海区代表团: 薛维海 张江华 魏祖民
北仑区代表团: 陈利幸 王银泽 华 伟
鄞州区代表团: 陈伟俊 王自强 陈国军
驻甬部队代表团:周煦明 张明德 王 凡
关于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说明
1、各县(市)区代表团召集人由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县(市)区长担任。
2、驻甬部队代表团召集人由东海舰队、宁波军分区、东航有关首长担任。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杨立平等
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市十四届人大代表出缺2名:宁波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朱伟(由余姚市选举产生)因工作岗位变动,调离宁波市。按照法律规定,朱伟的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职务自行终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黄士力(由象山县选举产生)因工作岗位变动,本人向其选举单位象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已召开会议接受其辞职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经余姚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立平当选为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经象山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党委副书记张明德当选为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2012年10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2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其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
这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1名。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2年10月24日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杨立平等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翁鲁敏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时实有代表491名。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出缺2名。前段时间,相关选举单位补选市十四届人大代表2名。现在,我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代表出缺情况。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出缺2名代表的情况: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1名。中共宁波市委原常委、组织部部长朱伟(由余姚市选举产生),现调离宁波,其代表职务自行终止;二是辞去代表职务1名。原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现任宁波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根据市委关于市人大代表领导干部辞职和补选的意见,本人向其选举单位象山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象山县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其辞职请求,其代表职务终止。
二、代表补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相关选举单位分别组织补选,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了中共宁波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立平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补选了宁波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党委副书记张明德为市十四届人大代表。
2012年10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2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其宁波市十四届人大代表资格有效。
这2位代表的代表资格确认后,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1名。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 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6月下旬,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修订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会后,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余姚市、镇海区、鄞州区、市城市客运管理中心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市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修订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0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修订草案第二条对出租汽车客运作了定义,第三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两条合并,并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对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修订草案第四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市本级专门成立了城市客运管理中心管理出租车工作,但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职能仍归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因此第二款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简称为“运管机构”不妥,建议修改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同时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罗列不全,建议作统一表述。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修订草案第六条对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等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四款关于区域出租汽车的规定不宜在总则中规定。经研究,建议在第二章单列一条作规定,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为了使文字表述更为简洁,建议将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修订草案第七条对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评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内容不宜在总则中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调整至第三章。(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二、关于经营许可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对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方式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以及“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规定不明确。经研究,建议对营运权取得方式单列一条作规定,并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同时建议增加一款,对“服务质量招标方式”作名词解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修订草案第十四条服务质量招标的具体办法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三款与第九条内容存在重合,经研究,建议删除第三款,并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修订草案第十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作了规定。考虑到《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对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作了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修订草案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经研究,建议删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并建议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增加一款,对经营许可证取得后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手续作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许多委员提出,该规定与国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但考虑到我市出租汽车营运权政策延续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同时建议将第二款、第三款删除。根据委员的意见,为规范市场秩序,抑制非法炒卖权证现象,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二款调整至本条第二款,并修改为:“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出租汽车营运权期满后处置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出租汽车营运权到期后一律实行公司化,依据不够充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反映也非常强烈。市政府十分重视,对此规定作出调整,在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情形下,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和个体经营者都可以延续营运权。经研究,建议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原出租汽车经营者可以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许可。”为鼓励公司化和规模化,第三款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管理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规模化发展。”(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考虑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对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作了规定,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分立、合并经营的情形作了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款,对出租汽车营运权依法注销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修订草案第六条对区域出租汽车的投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区域出租汽车的概念不明确,建议进一步明确。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对区域出租汽车作定义,同时为便于实际管理,建议增加一款,对区域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作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营运管理
修订草案第七条对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评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一款、第四款内容涉及部门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在法规中规定。经研究,建议删除。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五项规定表述不严密,“停止营业”与“行业稳定”没有必然联系。经研究,建议删除该项规定,并根据委员意见对文字表述作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和注销作了规定。考虑到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经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并删除第二十二条。(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有的委员提出,第二项规定的“不得吸烟、饮食”过于严格,实践中难以操作;有的委员提出,第三项规定的“不得利用车载、移动等通讯设备传播、接听信息”缺乏人性化关怀,实践中也难以操作。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对相关条款表述作修改,并删除第二项、第十二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对驾驶员拒绝载客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只有在车辆显示空车标志时,所列情形才能确定为拒载。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服务与监督
有的委员提出,作为出租汽车的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应该在法规中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增加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责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对出租汽车管理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作了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经研究,建议根据法律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有的委员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罚过多了。考虑到累计记分制度可以纳入服务质量考评体系中,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文。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对表彰奖励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涉及管理的内容比较多,奖励的内容比较少,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委员们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内容过多,处罚幅度过大,考虑到文字表述的精简,经研究,建议删除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修改部分处罚条款。
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应当被吊销营运权证的情形作了规定。考虑到第二项规定处罚过重,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法应当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作了规定。考虑到第一款第三项与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存在冲突,第五项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建议删除;同时考虑到第二款内容行政许可法已有规定,建议删除;第三款内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存在一定冲突,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对违法向出租汽车收取停车费的处罚作了规定。考虑到其他法律已经对该类行为作了规定,同时处罚主体并不是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文。
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记分、吊销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作了规定。考虑到上下文的衔接,同时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涉及处罚过重,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出台,以及公共汽车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在审议中,委员们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修正案草案》及修改文本在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立法工作联系点,并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部分公交公司和场站公司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和市交通委对《修正案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期间,常委会分管主任又专程前往慈溪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代表的意见。10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配置方面的规定应该体现绿色环保理念,同时,考虑到宁波是文明城市、“爱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该配备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上下车。鉴于宁波市公交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建议《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相关内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修正案草案》第七条第二款对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作了规定。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认为规定由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缺乏上位法依据,也给建设单位增加过重义务,同时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已对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作了规定,即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考虑到我市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条规定了线路经营权的经营期限。根据委员们的意见,经研究,将线路经营权期限恢复为“十年”。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线路经营权到期后的处置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听证作了规定。根据《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规定,价格听证的主体是价格主管部门,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此外,根据市财政局的意见,考虑到第三款规定的“经营者因票价限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了从业资格证。考虑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公共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进行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四、十五条)
六、《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1米2以下的儿童乘车是免票的,没有合同约定,也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表述。(《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七、《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设施的产权及管理。有的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产权、使用权无偿划归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到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关系到公交线路的合理布局和优化调整,有必要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产权归属作出规定,以免产生纠纷,但是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产权问题又较为复杂,目前不宜作统一规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此外,第二款规定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增加对有偿使用所得资金使用和公开的规定,并增加一款,对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八、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建议对该条的罚款幅度作适当修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九、《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明确相关的执法主体,经研究,建议修改为“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乐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大型医疗机构和高端医疗技术在我市不断增多,临床用血需求增长十分迅速,导致血液供给任务日益繁重,修订本条例十分必要。它对更好地贯彻执行《献血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健康、稳步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内容总体上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有突破,有创新,有地方特色。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总的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献血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引导,同时维护献血者权益,简化用血手续,推动我市献血工作不断前进。会后,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慈溪、宁海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工委、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对修订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0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修订草案第三条对献血者的年龄范围和率先人群作了规定,部分委员和教科工委提出,教师队伍也应当成为率先献血人群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当进一步扩大鼓励献血对象的范围,将社会团体等也纳入其中;有的委员建议,将“倡导”修改为“鼓励”,更加符合用词习惯。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宣传与动员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将献血工作纳入到政府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应当突出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条调整至第二章首位。(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献血宣传动员中应起的作用作了要求,教科工委提出,应将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列为法人义务之一,加大支持力度,建议在本条最后增加“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献血志愿者组织如何建立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明确建立主体,建议将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本条中清晰表述出来。(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采血与供血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作了规定,根据委员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结合专项规划制定的要求,建议作相应修改,明确设置流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献血时血站对献血者应尽的义务和献血者应当出示的身份证明,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保障初次献血者权益的内容,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献血保险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宁波市并没有设置保险险种的权限,原表述容易产生宁波增设保险种类的歧义,建议对相关文字作适当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对自体输血技术推广以及相关费用纳入医保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节约用血的先进技术并不仅仅包括自体输血,应作全面表述,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用血
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对公民医疗临床用血的费用收取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用血流程作了规定,经研究,根据先普遍后特殊的逻辑顺序,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调整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对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优惠用血的情况作了规定,按照逻辑顺序将其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同时根据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将“初次”修改为“最近一次”,明确优惠用血的时间起点,同时建议规定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仅免费等量用血,对功利献血行为进行约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骗取医疗临床用血或者报销相关费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因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删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奖励与处罚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建议作相应调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但因采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上位法已有处理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献血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已经2012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刘奇
2012年10月10日
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张慧珍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7月4日公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我市宗教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或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需要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改《办法》是与上位法相一致的需要。《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5年,这期间,我国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方面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于2005年开始实施,《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也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办法》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救济的程序等,需要依据上位法的精神及时进行清理和修改,以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
(二)修改《办法》是与新形势相适应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理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管理方式也不断创新。同时,宗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面临新挑战。由于《办法》制定时间较早,对一些新情况新变化没有予以规定,或规定的不够明确,《办法》需要新增或完善有关内容,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宗教人士门票优惠问题等,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三)修改《办法》是体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重要性的需要。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的主要基地、联系信教群众的重要纽带和展示自身形象的重要窗口。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基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协调宗教活动场所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宗教活动场所因经济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逐渐凸显。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其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性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为此,我们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的规定。
(二)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征收拆迁。为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征收或拆迁时的合法权益,《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人或拆迁人应当就安置补偿方案与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人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的,征收人或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按照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给予重建或者予以货币补偿。此外还规定,异地重建的选址应当方便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以防止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关于宗教人士门票优惠。宗教人士是指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举行过宗教仪式并持有有效证件(如佛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的信教群众。我市宗教文化历史悠久,历史上留下来的很多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佛教寺院,大多位于风景优美的地方。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宗教建筑、宗教遗迹和宗教活动成为该地区主要的人文景观。人们到这些风景名胜区旅游,主要目的是欣赏优美的自然风光和体验深厚的宗教文化;而宗教人士则主要是为了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过宗教生活,以满足其宗教感情需要。如何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是现实中很突出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宗教人士进入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优惠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切实维护宗教人士的利益,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7月正式实施以来,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上位法的出台,以及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将其列入市人大2012年地方性法规修改计划。在广泛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已于 9月27日通过《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我委也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办法》实施至今已经15年,期间,我市宗教活动形势不断发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也发生一定的变化。近几年相继颁布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及时对《办法》进行修改。近年来,我市民间信仰点及未经政府登记的小庵小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等发展迅速,多达1800余处,几乎分布于我市的各个乡镇(街道),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宗教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问题频发、风景区收费对宗教信徒带来影响等等,上位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基层宗教部门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有必要对《办法》作相应的修改,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在审议中认为,《(修正案草案)》认真贯彻上位法精神,并结合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现实意义的修改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委员们就《(修正案草案)》的个别条目提出了修改意见:
关于宗教人士门票优惠问题。委员们认为,宗教活动场所门票优惠对象应进一步扩大,并将旅游景点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区别对待,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公众免费开放,不收取门票;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景区(点),应当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的以下人员免收门票:(一)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二)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三)举行过入教仪式并持有该宗教活动场所颁发的宗教类有效证件的信教公民。”
此外,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中的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修正案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市民政局局长 杨雄跃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我市老龄化现状及趋势
我市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近五年来老龄化系数年均上升0.64%。截至2011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约107.2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8.6%;65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约69.9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2.1%,正快速向中度老龄化社会迈进。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近年来老年人口数以年均不低于4%的速度递增,2011年增幅更是接近5%,约为全市上年总人口增速(4.04‰)的12倍。据预测,全市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015年将逼近130万人、占总人口的1/5,2020年将突破160万人、占总人口的1/4,2025年将突破200万人、占总人口的1/3。二是高龄老人数量多、人口高龄化明显加速。2011年底,7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45.3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42.3%;8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5.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4.8%。据预测,全市8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2015年将接近2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6,2020年将接近30万人,2025年将接近4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5。三是老年家庭空巢化、养老矛盾日益显现。家庭日趋小型化、核心化,尤其是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成年,我市“4-2-1”家庭日益增多,老年家庭空巢化程度加深,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巨大冲击。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养老观念的转变,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显现。
(二)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支持和监督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协同下,有了较好的发展和提升。一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确立。自2003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深化拓展,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稳步推进,走出了一条具有宁波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新路子,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截至2011年底,有60万城乡老人享受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有2万多户老年家庭享受81890“一键通”安全保障远程服务,有7000多名特别困难的居家老人享受到政府或集体购买补助的养老服务,有6万多名特别困难的居家老人享受到志愿者常年结对帮扶服务。二是社会养老服务管理机制不断改进。2009年12月成立了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之后,5个县(市)区建立了独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6个县(市)区挂牌成立了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协助民政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职能;2011年,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市民政局又增设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将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社会福利工作与社会救助、灾害救助工作相分离,进一步理顺了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加强了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了养老服务工作网络。三是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网络不断健全。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建有养老服务机构220家,养老床位30700张,平均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86张,超过全国和全省的平均水平;共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9个、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1146个,居家养老服务覆盖9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43%的行政村,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初步形成。四是社会养老保障不断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383.5万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养老金达到2010元。“三无”、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制度全面落实,全市农村五保对象5398人,集中供养率达96.59%,年保障资金人均达到9880元;城镇“三无”对象1364人,集中供养率达99.41%,年保障资金人均达到12460元。2011年在全省率先建立了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为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发放50—300元的生活津贴,部分县(市)区还出台了更加惠民的条款,截至目前共约16万老年人享受了高龄津贴。
二、所做的主要工作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紧紧抓住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积极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将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统筹谋划。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多次过问养老服务工作,并开展养老服务视察、调研等活动。2007年以来市政府连续5年将养老服务工作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今年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二是注重规划引领。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中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列入了我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先后出台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启动了《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编制,科学布局、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是加大资金投入。2007年以来,市、县两级财政共投入约8000多万元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投入近12亿元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同时,充分发挥福彩公益金作为政府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筹资渠道作用,2009年以来,全市福彩公益金共投入约1.4亿元资金用于养老福利院和基层敬老院建设,投入约3300万元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
(二)着眼长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长效机制建设作为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大养老服务政策制度创制力度。一是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扶持政策。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67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0〕77号)、《关于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甬政办发〔2012〕187号)等一系列社会养老服务政策性文件,尤其今年是8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从土地保障、资金补助、服务补贴、人才培训、税费减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扶持范围、拓宽了优惠扶持内容、提高了优惠扶持标准,扶持力度位于全省前列。二是理顺养老机构登记管理体制。2009年,针对全市220家养老机构中,未注册登记的占总数的71.8%这一问题,提出“要象教育、卫生部门管学校、医院那样管好全市养老机构”的要求,出台了《关于做好现有养老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尚未办理法人登记、床位数在30张(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区分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等不同性质,分别按照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工商登记;对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养老服务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进行备案登记,纳入规范管理,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养老机构尤其是乡镇敬老院多年来悬而未决的登记问题。我市的这一做法得到了民政部领导和陈加元副省长的肯定。三是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制度、标准。加强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先后制订了《宁波市养老机构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宁波市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等文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内部管理和人员配置等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并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和示范创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绩效评估等活动等,不断规范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努力提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三)突出重点,着力夯实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基层基础
针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中养老床位供需矛盾突出、养老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着力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后劲。一是加快养老机构项目建设进度。2009年以来,一批重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开工。总投资2.2亿元、新增床位1600张的宁波市社会福利院改扩建一期工程于2011年10月完工投用,二期工程于今年4月27日正式开工;颐乐园护理楼于今年开工建设。各县(市)区一批重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如总投资2.3亿元的象山县老年公寓、总投资1.16亿元的海曙区广安养怡院、总投资1.12亿元的江东区社会福利中心迁建工程、总投资9200万元的镇海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等也相继立项开工建设。目前,全市共有15家养老机构筹备建设,10家已经开工,这些项目全部完成后,可新增养老床位12500多张,将大大缓解我市城区养老床位紧张状况。二是拓展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按照“政府扶持、非营利性机构运作、社会参与”的思路,通过对原有“星光老年之家”改造升级,新建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站,老小区和农村通过腾退、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并积极推进日间照料中心、街道互融服务站和家院互融服务中心等建设,努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档次。三是逐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养老护理员开展管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培育3个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学校为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2012年共培训养老护理员470名。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努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素质。积极探索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养老服务,着力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素质,市社会福利院列入全国首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从人才培育、制度设计、实务操作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四)社会动员,努力增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合力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将扩大社会参与作为增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一是组织发动社会力量。经过近半年时间准备,今年9月20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第四次民政会议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大会,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二是鼓励引导社会参与。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购买服务、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努力提升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鄞州区通过政府和企业双向投入的方式筹资2.2亿元,建设了雅戈尔老年乐园,并吸引上海日月星养老管理团队落户;江东区积极培育引导民企——嘉和颐养院承接政府公共养老服务项目;宁海县王春文老人投入5300万元,建设新华老年公寓;民营资本计划投资5亿元的江北区慈孝乐园已达成建设意向;香港华星集团、宁波德安集团等企业也着手筹资兴建养老机构等等。三是积极营造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各类养老服务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宣传载体,从2010年开始开展“敬老月”活动,通过走访慰问困难老人、举办“中华慈孝节”、开展助老志愿服务行动以及表彰奖励敬老尊老助老先进模范典型等活动,大力弘扬“善心敬老、孝心养老、爱心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全市现有助老服务志愿者近3万名,江东区“红蚂蚁”助老志愿者服务队被评为全国优秀志愿者组织。
(五)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模式
以满足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拓展养老服务内容,提升养老服务水平。一是推进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依托81890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老年人“一键通”应急求助服务系统建设,实现24小时不间断无偿服务。自系统建立以来,已为老年人用户提供即时求助服务9万余次,其中属危急求助服务450余次,有效提高了居家老人安全保障水平。2011年和2012年将为80周岁以上老人和60周岁以上患病老人免费安装“一键通”电话机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目前已为2万多户老年人家庭免费安装了“一键通”电话机。该话机不仅能为老年人提供应急求助服务,还通过话机上的“81890”键为老年人寻求养老生活消费开辟了一个便捷的信息通道。二是探索创新养老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市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先后涌现出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如余姚市鹿亭乡通过建立老年互助会,引导老年群体互帮互助、共同活动,满足相互日常养老服务需求,形成“以老助老”服务模式,获陈加元副省长批示肯定,并在全省推广;江东区推出了“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模式,有效融合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被誉为升级版居家养老服务,有效提升了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拓展了养老机构服务范围,获得民政部和省政府肯定,并在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大会上作了发言交流;江北区建立“分层分类”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针对不同老年群体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取得了明显成效,获陈加元副省长批示肯定。海曙区率先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依托社区养老议事会、友爱访问员制度、银龄单身俱乐部等服务载体为辖区居家老人提供精神养老服务等等。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措施
虽然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整体不平衡。城乡之间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农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较多;城市新老社区之间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差距较大,老年人集中居住的老小区因客观因素制约服务设施不齐全。居家养老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二是养老服务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相比较教育、卫生事业,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明显不足,发展滞后。养老机构床位布局存在结构性矛盾,城镇尤其是中心城区养老床位“一床难求”。三是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参与度还不够。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但由于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风险大、回报低、供地政策制约、有些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等因素,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还不高。四是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由于福利待遇与劳动付出不相称,社会地位不高,导致养老服务队伍缺口较大且不稳定。目前,全市养老机构中每位从业人员要服务10多名老年人,按照国际通用1:4配置标准,缺口较大;且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此外,养老服务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有待不断推进等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方针,认真贯彻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大会精神,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视察、审议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不断规范和提升养老服务管理,努力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重点抓好以下“六大行动”: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行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床位供给总量,着力缓解“一床难求”矛盾。2013—2015年,全市新(改、扩)建养老机构60家,投入建设资金约38亿元,新增床位22091张,到2015年,全市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达4张。其中:市本级改(扩)建养老机构2家,投入建设资金约3.7亿元,新增床位2500张。县(市)区新(改、扩)建养老机构11家,投入建设资金约25亿元,新增床位13022张。街道(乡镇)新(改、扩)建养老机构46家,投入建设资金约8.9亿元,共新增床位6569张。
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起好示范作用,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家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按老年人口分布,合理规划街道(乡镇)敬老院建设,理顺敬老院管理体制,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城区街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以满足服务需求为前提,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13—2015年,全市每年新增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150个。到2015年底,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中心)分别超过470个和1700个,全市所有城市社区和60%以上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并实质性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与水平。深化、推广“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模式,探索多种服务方式,依托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和日托服务。全面升级应急求助服务信息系统,继续为符合条件并有需求的老年人免费安装“一键通”电话机。
(三)养老服务制度建设行动。全面落实《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养老服务各项制度。重点是:全面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制度;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改进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办法;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改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切实提高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水平。重点是:建立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制订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化活动。
(五)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力度,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素质。支持宁波大学、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医药高等学校等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管理、养老护理、老年康复等专业,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每年培训养老护理人员不少于500名,到2015年底,全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80%,养老服务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县(市)区级或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资质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达到一定比例。
(六)老年文化教育健身事业行动。充分发挥各类文化、健身、教育平台作用,推进老年人文化、教育、健身工作,让更多老年人沐浴幸福夕阳。推进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建设;增设老年大学教学站点、开办老年文化兴趣班,每年培训老年文化教育网点辅导员100名,到2015年底,全市80%的城镇社区和50%的行政村设有老年教学网点。开展形式多样老年健身活动,加强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医疗和心理辅导等,每年培训基层健康保健指导员100名。
总之,通过几年的努力,深化和完善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覆盖城乡、适度普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养老服务整体水平,让老年人生活的更有尊严、更有活力、更加幸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养老服务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发展情况的工作报告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为服务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工作,内司工委提早介入,于8月份赴海曙、江东、鄞州等地开展了先期调查工作,并通过报纸网络等传媒,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还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在养老服务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9月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三个视察组,分赴全市六区开展视察,实地察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等相关场所,听取当地政府的汇报,并与部分街道社区干部和基层养老服务工作者座谈。同时,委托其余五个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关视察工作并上报视察情况。现将有关情况综合如下。
一、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自1987年我市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日益呈现高龄化、空巢化趋势,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截止2011年底,全市户籍老年人约107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8.6%,并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长,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断优化养老设施建设,积极创新养老服务形式,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具有宁波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扶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日趋完善。2010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今年9月又召开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大会,出台《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我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从土地保障、资金补助、人才培训、税费减免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扶助的范围和内容,提高扶持标准,扶持政策日趋完善,政策扶持力度位于全省前列,有效地推动了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较快发展。同时,在全省率先建立高龄
(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较快发展。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政府逐年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近年来,一批重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开工,列入“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的养老机构项目规模达88万平方米,总投资32亿元。其中15家已经开工或正在筹备建设之中,全部完成后,可新增床位12500多张,将有效缓解我市城区养老床位紧张的局面。同时,注重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通过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形式,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目前,全市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05家,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86张,高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
(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面启动。各级政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购买服务、助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制定专门鼓励政策和实施细则,并逐年加大投入,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不断创新发展。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建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69个、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1146个,服务覆盖 90%的城市社区和43%的行政村。养老服务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操作规范等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江东区“家院互融”养老服务模式,对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进行有效整合,得到国家民政部的肯定;江北区开展的“分层分类”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得到省领导的肯定;余姚市推行“以老助老”服务,为山区空巢老人养老提供了成功经验,服务模式在全省推广。
(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开始走向专业化。积极培育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各类养老服务管理知识与护理技能培训,并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探索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开展养老服务,宁波市社会福利院被列入全国首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在人才培育、制度设计、实际操作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通过结对认养、志愿帮扶、邻里守望等方式,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性养老助老服务活动,全市现有助老服务志愿者近3万名,为全市养老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由于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起步较晚,加上原有的养老服务基础比较薄弱,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滞后,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化养老需求。虽然近几年我市在养老服务设施上有一定的投入,但与现实的老年人口数量和实际养老服务需求相比仍显滞后。一是养老机构床位总体不足。养老机构床位布局存在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资源配置失衡。部分地处市郊或农村规模较小、环境较差、功能不够齐全的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率不高,而一些地处市区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较好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紧张,普遍存在“一床难求”的现象。二是民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由于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扶持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养老机构没有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以及投入养老机构建设风险大、回报低、供地难等因素,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积极性。三是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经费紧张,经营困难。一些公办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由于服务价格多年未变,收费偏低,政府补贴不足,加上这几年物价上涨太快,导致维持现状都很困难,更谈不上发展。
(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不够完善,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有较大差距。一是受场地制约突出。由于过去没有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社区功能统一规划,造成大多数社区特别老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普遍不足,设施简陋、场地陕小、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如海曙区西门街道是我市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先进典型,但其所用场地,是借用自来水公司的一个废弃泵站,要想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没有场地空间。二是服务功能不全面、内容单一。大多数社区由于没有足够的场所,服务功能和内容比较单一,只能有限制地提供就餐、娱乐休闲等最基本服务,对于日托、医疗、康复护理等需要一定场地、设备和技术护工的养老服务项目很难提供,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三是发展不平衡。居家养老城乡之间、新老社区之间发展差距较大,城市社区的居家养老覆盖率达到90%,而农村只有43%;新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比较完善,而老年人居住较集中的老社区困受场地等因素的制约缺乏应有的服务设施。四是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不够完善。目前,我市虽已建立了“81890”老年人应急救助服务平台,但还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老年人信息平台,社区与社区之间信息互通不畅,有的对本社区老人信息情况掌握不够,影响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一是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护工配置严重不足。目前,在我市养老机构中从业的服务人员,大多数来自进城务工人员和本地农村妇女,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偏大,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护理技能和服务水平较低,而且护工短缺,与服务对象比例失衡,养老机构中的每个护工平均要照护10位以上老人,按国家1:4的配置标准短缺近5000人。最突出的问题是专门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二是培训机制不健全。我市各大专院校还没有开设养老服务专业,以致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受过专业教育;多数养老服务机构为降低营运成本,不愿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大多数护工人员缺乏护理知识。三是养老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偏低。在养老机构中从业的服务人员,平均每月工资只有2000-2500元左右,不仅所付出的劳动与收入不相称,而且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地位不高,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参加养老服务培训和从事养老服务职业。
(四)对失能老人的护理力量薄弱。我市现有失能老人占老年总人口31.1%,养老机构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比例已大于70%。由于照料失能老人需要特殊护理技能,普通养老机构往往难以胜任。目前我市能够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机构只有市颐康医院、市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市康宁医院三家,但住院床位紧张的矛盾非常突出。另外,对失独老人的关心和照顾也还不够。失独老人是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牺牲最大、心灵创伤最重的一个群体,是真正的“独居老人”。目前,各级政府虽然在持续关注这个群体,但仅仅停留在经济补助层面,精神关怀和生活照顾不够,难以解决失独老人面临的多重生活难题。
(五)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监管力度不够大。一是对养老服务的监管力量显得不足。目前,我市养老服务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主管,由于养老服务不仅涉及的部门多,而且在整个民政工作中只占一部分,民政部门在协调管理中显得人手不足、力量单薄。各涉老部门之间有效的配合和协调沟通不够,没有真正形成合力。二是养老服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养老服务行业质量考核标准,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激励机制,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评估体系,养老服务质量投诉机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养老机构管理粗放,这些都影响了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三是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几年,中央和省、市政府在土地、税收、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扶持政策,但由于监管不够有力,一些地方和单位由于对养老服务不够重视,致使许多扶持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建设用地落实仍然很难,部分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未能享受水、电、气、有线电视等与居民用户同价的优惠收费政策。
三、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建议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特别是实行计划生育后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4-2-1”家庭结构日益普遍,空巢家庭不断增多,照料和护理问题更加突出,对专业化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形势紧迫,任重道远。如何面对养老服务的新情况、新要求,正视我市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破解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力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度均等化、普惠型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切实解决好“明天我们如何养老”的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刻不容缓的一个重大民生问题。为此,对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一是进一步提高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大确定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和必要性,自觉把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当作社会事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与教育、医疗卫生同等重要的位置抓实抓好。同时,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慈孝”文化,积极倡导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要通过舆论引导,让“关心老人的今天,就是关心自己的明天”成为全社会特别是年轻一代的共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养老事业、人人关爱老年群体的氛围。二是进一步明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切实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困难老年人为重点。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最近制定的《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不断完善财力保障机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不断增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将老龄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全面建立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保障制度,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办法,探索建立社会养老服务慈善捐助机制。四是重视发展养老产业。养老产业是朝阳产业,有很大的市场潜力。要着力培育现代老年产业体系,坚持福利化和商业化同步发展,着眼满足社会养老需求,大力发展老年食品、旅游、服饰、教育和文化市场;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开发老年保健康复、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住宅公寓、社区活动等服务市场。五是着力实现政府服务整体效应。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涉及民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卫生、人社等多个政府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主动担当,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协作沟通,互相支持配合,切实形成合力,巩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一是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比例,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家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人为主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床位供应总量,切实缓解“一床难求”矛盾。同时,各级政府可借鉴保障房理念,建设普惠型公办养老院,以解决部分老人因经济困难“住不起”的问题。二是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各级政府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大企业开办规模型、连锁型养老服务机构,全力推进养老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建设用地优惠、资金补助、税费减免、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三是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可选择部分银行进行试点,对自有资金符合要求、市场化运作的养老产业项目,允许采用项目抵押、股权质押等形式作为贷款担保,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积极为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四是加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对公办或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一方面,应坚持服务方向,积极发挥公共养老服务的“托底”作用,把“三无、五保、低保”等经济困难、急需养老的老人作为主要收住对象,以体现社会福利养老的性质;另一方面,应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度提高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并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可根据其设施条件、服务等级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深化资源整合,全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一是加强社区乡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当前,要把解决社区乡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紧张问题作为重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新建居民小区或改造老居民区时,可按照规划和就近方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建设和改造一批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老年服务之家设施,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对老小区可由政府出面协调,出台政策鼓励将闲置的市政设施、学校、村(居)办公楼、企业以及各类活动中心、宾馆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场所,也可通过置换、租赁、回购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用房紧缺的问题。对农村乡镇,要通过财政补助的办法,帮助村委会搞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要求村委会拓展养老服务功能。二是发挥各种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充分利用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心理咨询、餐饮行业等现有市场服务资源,通过养老服务中心将社区与政府、市场和老年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丰富养老服务的内容。三是不断创新社区养老服务方式。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如“家院互融”等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多种服务方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积极探索市场化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选择一些信誉好、规模大的社会组织,逐步建立起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四)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一是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培养和储备。要支持引导全市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专业,建议在我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养老护理和养老服务专业,培养大批年轻的、有专业技能的养老护理人员。同时,在养老服务业和社区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鼓励相关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就业。二是逐步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现有养老机构的服务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制定详细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培训补助和岗位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要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确保养老服务队伍稳定。三是壮大养老助老志愿者队伍。要动员广大志愿者为老人提供送餐上门、洗衣、打扫卫生或陪医、陪护等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与高龄空巢、病残、失能老人结对,开展邻里守望、生活照料、精神关爱等互助活动。
(五)大力提升对高龄和失能等困难老人的服务能力。一是大力发展医养结合的老年护理机构。优先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老年护理机构。鼓励在养老机构中提高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比例;鼓励在养老机构中内设医疗机构,规模较大、条件相对较好的应当设置医院或医务室,并列为医保定点单位;鼓励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护理工作。二是引导帮助家庭对失能老人进行居家护理,对有需要的市民进行失能老人护理免费培训。加快智慧医疗建设进程,加强对家庭病床的远程监控、专业指导和护理服务,为居家失能老人提供政府补助的上门医疗等护理服务。三是更多地关心失独老人。解决失独老人目前面临的问题,应该采取经济补助、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管齐下”的办法。
(六)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以社区居家老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按照统筹规划、高效实用的原则,采取81890服务“一键通”、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综合性信息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融合和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关于生态市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生态办主任 徐畅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汇报今年来生态市建设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一、主要做法及工作成效
今年以来,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人大、政协的督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扎实推进行业污染整治、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市建设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一是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更加深入。由王辉忠书记亲自领衔的重点课题《宁波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对策研究》基本完成,对制约宁波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深化研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措施。市生态办针对当前公众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大气环境评价指标调整后制约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推进的主要问题(PM2.5),组织开展了《制约宁波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矛盾及破解对策》课题研究。这些课题成果,为下一步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二是生态文明建设年度任务进展顺利。年初制定下发了《2012年宁波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工作行动计划》,确定了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产业升级、环境质量提升和环保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为抓手,加快促成新一轮重大生态项目建设高潮。各地各部门把这些年度目标任务有机纳入到生态文明建设暨生态市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强化监督执行和跟踪反馈,全年112个生态建设项目有序推进。三是生态创建取得新的成果。坚持把各类生态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努力发挥创建示范效应。慈溪市、鄞州区顺利通过省级生态市(区)考核验收,宁海县顺利通过国家级生态县技术评估,江北区、北仑区创建省级生态区工作正加快推进,全市应该创建的9个县(市)区可望全部成功完成省级生态创建,为市本级创建省级生态市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此外还推荐申报了一大批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充分调动了各级生态创建的热忱。
(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顺利通过。以“创模”复核工作为载体,推动各地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狠抓区域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环境执法与监管能力。按照《宁波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迎检攻坚阶段工作任务书》要求,逐一对照复核指标,分析查找差距,协调解决问题,集中力量做好复核迎检各项准备工作。共召开各类专题协调会、工作会50余次,细化目标任务,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2012年7月19日至21日,国家环保部复核专家组对我市的“创模”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后一致认为:宁波市的创模持续改进工作重过程、重实效、重惠民,有特色、有成效。坚持科学发展,产业结构得到有效优化;加强综合整治,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加大环保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提升;强化城乡统筹,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创模”档案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6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下阶段将根据核查组的反馈意见,抓好整改,确保再次荣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
(三)节能减排向纵深延伸。一是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更加完善。深入推进以“节能改造年”和“淘汰落后产能年”为重点的节能行动计划,落实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节能目标责任。研究制定全市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将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向交通、建设和农村、农业等领域延伸,把农村、农业污染减排考核内容纳入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体系,推进节能减排向纵深发展。加强与电力部门的协调沟通,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纳入重要用电保障单位,保证污染减排设施稳定有效运行。二是重点减排工程加快实施。在大气污染物减排方面,台塑热电2号1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正式投用,大唐乌沙山电厂2号60万千瓦燃煤机组低氮改造和炉外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程建成投用,宁波钢铁有限公司43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工程和镇海炼化1号催化裂解再生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进入设备安装阶段。采取多种措施,强力推进各大火电厂“十二五”脱硝减排工程,计划进度为全省最快。在水污染物减排方面,新舟污水处理厂处理负荷进一步提高,达8万吨/日;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开始进水调试,为8万吨/日;日处理规模8万吨的鄞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基本建成,为全年减排指标的落实打下了良好基础。三是减排项目运行监管不断强化。重点加强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加快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宁海县兴海污水处理厂污泥厌氧消化处理设施一期和象山浙江一漂污泥干化设施投入使用,上半年全市共产生污泥26.1万吨,规范化处置率达90%以上。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两高一资”行业规模,建立健全产业发展与污染减排绩效、环境质量等指标相挂钩的工作机制。经省减排办核定,上半年我市COD下降6.39%,NH3下降3.89%,SO2下降2.55%,NOX下降3.54%,为4项指标均完成考核目标的4个城市之一。
(四)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一是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加强。编制完成《宁波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市政府批复实施。结合《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要求,排查各类水库127座,发现风险源19个,其中依法取缔5个、限期整改14个;建立了《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名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名录》、《饮用水水源交通事故点位隐患名录》等工作台帐,饮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二是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进一步落实。继续推行跨行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定期通报各地主要河道水质功能达标情况,督促各地政府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三是湿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重视。编制了《宁波市湿地保护规划》,建立9个湿地类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小区,建成17个野生动植物保护小区。四是生态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水资源保护、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转移支付等领域深入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不断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特别是自2003年启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以来,生态公益林补助面积已扩大到341万亩,补偿标准从每亩7元提高到25元;生态公益林分类补偿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大中型水库生态公益林提高到每亩30元,中心城区重要饮用水源地生态公益林提高到每亩35元。
(五)环境污染整治力度持续加强。一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推进。紧紧抓住当前我市用煤总量大,大气中颗粒浓度高、特征有机物排放增快等主要问题,推动煤耗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替代战略,强力推进城市“禁燃区”二期建设、机动车排气和重点区域有机废气治理等综合防治。积极推进市区公交车、出租车、港区集卡车改用天然气工作。开展宁波国家石化经济开发区大气环境联防联控提升工程,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联防联控长效机制,为下阶段延伸至临港工业片区特征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治理奠定基础。二是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目标进一步落实。基本完成印染行业和电镀行业原址整治任务,全市158家印染企业达到整治验收标准;通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等手段,全市225家电镀企业,关停11家,搬迁10家,其余204家原地改造企业大多完成整治并进入验收程序。三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化。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与太阳能生化减量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80多座生活垃圾太阳能减量化处理设施建设,年底可达400多座,有力促进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进程;大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安排分散式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100多个,年底可提升行政村覆盖率5%以上。狠抓畜禽养殖污染深度治理,年内实施“三沼”处理提升工程21项,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大。一是狠抓专项执法。全市环保系统分别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绿剑”系列、春季行动等专项执法活动,并对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和涉重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了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二是提高经常性日常执法监察频度。上半年全市出动执法人员14863人次,检查企业6536家次,立案查处企业531家,罚款总额达2384万元,全市共依法取缔、关闭企业108家,限期治理企业114家,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继续起到了环境执法对违法排污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巩固辐射安全及固废监管成果。结合“放心放射源”、“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复查工作,共核查辐射单位500多家,确保被检企业限期整改并规范运行。推广应用全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达标企业创建工作。推进电子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宁波北仑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电子废物处置设施通过环保部资质验收。
(七)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进一步提升。一是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完善。累计建成地表水监测点位80个、自动监控点位3个,建成乡镇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点位35个、自动监控点位4个;二是大气环境监测能力有效提高。建有大气自动监测站28个,各县(市)区大气自动监测系统建成率达100%。同时,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快相关监测设施和网络建设,3月25日起开始发布中心城区PM2.5监测数据,6月5日起发布现有5个国控点位PM2.5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确保到今年12月31日前发布所有8个国控点位PM2.5、PM10、臭氧等6项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和AQI指数,以科学、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反映区域环境质量水平。三是机动车排气检测能力初步建立。正式运行市六区四个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加快5县(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建设步伐,其中余姚、慈溪和象山三地的检测站即将完成土建工程,宁海检测站进入土建阶段,奉化检测站也即将开工建设。
(八)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入。加快搭建各种宣教平台,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等中心工作,继续组织了“甬台温生态文明建设行”、“环保•故乡•山江海”、世界环境日、“等生态环保主题宣传活动。今年还特别专题组织了“宁波作家生态行”活动,主要目的是以生态文化的繁荣推动宁波生态建设事业向新的、更高层次的方向发展;通过生态文化作品宣传,唤醒公众的生态环境伦理意识,借助生态文化作品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渗透,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人们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的各个方面,逐步建立起符合自然生态原则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行为规范,使绿色、低碳、生态、环保的理念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价值观和自觉行动。积极开展“绿色家庭”、“美丽庭院”创建和文明餐桌行动,培育公众绿色消费意识;通过筹建宁波市环境保护促进会、继续充实生态志愿服务队伍等方式,培育壮大环保组织。精心组织市级媒体,抓住《政府工作报告》中“保环境”这一关键词加以精辟解读,使生态环保持续成为市民茶余饭后、街谈巷议的热点焦点话题,正确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生态环保,广泛营造全社会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
二、存在主要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市生态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化解:一是生态环境质量与公众的期望要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改善宁波生态环境的最大困难是大气污染问题,这几年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特别是在控制工业废气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公众满意度较低,某些区域有机废气污染、臭氧复合污染以及灰霾天气等环境问题逐渐显现,成为公众焦点。根本的原因是:经济发展需求与环境容量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当前,宁波经济发展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特征依然十分明显,重化工趋势加速显现,带动了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排放总量的刚性增加。从全社会能源消费结构看,非化石能源消费所占比例太小;从电力生产结构看,火电所占比例过大;从一次能源消费结构看,原煤消费总量持续攀升,全市年原煤消费总量已经接近5000万吨。加上逐年快速增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宁波的大气污染压力有增无减,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前景堪忧。二是城乡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与生态功能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矛盾日趋尖锐。多年来,为保护好全市的生态环境,部分生态功能敏感地区百姓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因资源开发受控、产业发展受限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机会丧失严重地制约着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比如,余姚、奉化、宁海、鄞州等饮用水源地为了保护好水资源,导致山农有山不能开,有树不能伐,企业项目不能落地,发展面临较大困难,社会稳定也受到一定影响。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有可能加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和区域间的矛盾冲突。三是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成为制约生态创建的瓶颈因素。当前,生态创建面临的难点、矛盾和困惑主要体现在基层生态创建工作不扎实。许多生态创建要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到位,或者是建而不用,实际环境效益不高。这个问题不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各地的生态创建进程,进而影响市本级的创建进程。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生态文明理念尚未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依然被人们视为生态环境资源取之不尽、不计成本的对象。从管理层面看,不少领导仍存在重城市、轻农村,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保的倾向,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对基层村镇的生态创建配套扶持不力;从污染主体看,少数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违法现象却时有发生,不少污染项目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社会层面看,具体表现为公众对农村生态资源的高品质要求与恣意获取,而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尚未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下步主要工作安排
紧紧围绕《2012年度宁波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和《2012年度宁波市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工作任务书》,结合中远期生态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主要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以重污染行业深化整治为突破口,着力推动区域走上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之路。进一步抓好电镀、印染、金属表面酸洗、再生有色金属熔炼、造纸、化工、铸造、农副产品加工、废塑料加工、化纤等十大重点行业为代表的环境整治提升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铅酸蓄电池、电镀和印染行业的治理任务,三年内完成其他八大行业的整治提升任务;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强化总量控制、价格倒逼、指标约束等“组合政策”的实施力度,防止产能过剩行业扩张和重复建设,腾出发展空间和容量,助推区域发展和转型升级。
(二)以实施清洁空气、清洁水源、绿色村镇等行动为抓手,着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实施煤耗总量控制和清洁能源替代战略,建立健全临港工业片区、化工区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深入开展重点区域有机废气整治、城市“禁燃区”建设、机动车排气及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等工作,着力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巩固内河整治成效,注重生态治河、科技治河,加强水体调控,实施水质常态维护,提升内河水质和景观效果。深入推进森林宁波建设,大力实施植树绿化工程,改善丰富林相,提升林地质量。
(三)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减排需要为标准,着力提升环境执法与监管水平。继续深入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三大减排措施。持续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及“绿剑”系列等专项行动,严格监管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通过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和通报,强化公众监督。加快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全市环保数字执法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环境执法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重点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辐射及危险废物处置等涉及公众安全的环境监管工作。全面优化全市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系统标准化建设,切实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确保在今年年底发布全市8个国控点位PM2.5、PM10、臭氧等6项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和AQI指数,以科学、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反映区域环境质量。
(四)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着力化解生态创建的瓶颈要素。一是多方合力筹集资金。积极主动申报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本级加强配套,引导社会各方加大投入;以行政村为单元、乡镇为节点,以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为主要内容,按照“各炒一盘菜,共享一桌宴”的思路,多部门通力合作,集中财力投向,连片推进综合整治,加快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二是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运作。结合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规范农村 “以奖代补”、“以奖促治” 环境整治项目的运作。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可以将整治项目上报,市本级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将评审合格的项目按优先等级及时入库排序,一方面作为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综合整治项目备选,另一方面也作为市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依据。三是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的长效机制。大力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鄞州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公司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日常运行管理机制,象山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太阳能减量化处理的公司化、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关县(市)区畜禽养殖“三沼”物流配送市场化运行机制;进一步总结提升,创新完善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化、专业化日常运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好现有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效用。
(五)以政策机制创新为契机,着力开创生态建设工作新局面。一是强化生态创建机制。以各类生态创建为导向,努力发挥创建示范效应,加快推进宁海和象山创建国家级生态县,镇海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北仑和江北创建省级生态区等区域生态建设工作。二是建立完善环境交易的市场调控机制。深入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发放制度,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出让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健全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通过分类监管,支持环保行为良好企业优先享受专项资金补助、上市核查、各类评优等,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三是深化生态补偿机制。在巩固生态公益林、水资源、发达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结对支持和财政转移支付等工作基础上,抓好慈溪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试点,努力在生态补偿标准、内容、区域等方面作进一步探索研究。
(六)以培树全民生态文明理念为根本,着力构建渗透力强、覆盖面广的宣传教育网络。突出抓好环境新闻宣传,积极拓展新闻传播渠道,充分运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载体广泛深入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分层分类推进环境宣传主题活动,以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积极营造环境宣传的良好氛围。突出抓好环境教育培训,积极构建学校、社区、企业和社会公益教育等在内的环境教育培训体系,深化党校、行政学院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专题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职业环境教育与培训,着力将生态文明理念渗透到企业、社区和农村。突出抓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内容,做到信息公开常态化,把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宣传等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督促企业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对上市企业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报告,对重点污染企业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定期公布污染排放情况,对舆论关注、公众诉求的企业环境问题及时予以响应。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小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委托,向会议报告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今年生态市建设检查的重点是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的整改和市政府承诺完成的减排治污项目的落实情况。9月初,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先行对部分项目进行了检查,9月17-18日,常委会组成两个检查组,分别由宋伟、成岳冲副主任带领,对部分项目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检查了镇海炼化、宁波钢铁、北仑电厂、大唐乌沙山电厂的脱硫脱硝和除尘工程,奉化和余姚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站项目,以及石浦鱼粉厂整治项目和余姚“禁燃区”建设情况;在污水处理方面,检查了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鄞西污水处理厂、宁海西店、奉化莼湖、象山西周、石浦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管道建设情况,以及北仑电厂的污泥干化项目;在电镀行业整治方面,检查了宁海、鄞州两个电镀集中处理项目。城建环资委员会还结合机动车排气检测情况的视察,检查了市区三个检测站运行情况。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1年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从跟踪检查的情况看,自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以来,市政府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研究部署,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措施,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政府承诺完成的减排治污项目多数已经完成,部分未完成的项目也在抓紧实施。过去一年市政府在生态市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主要有:
1.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生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更加完善,落实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节能目标责任,研究制定全市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将节能减排工作向交通、建设和农业、农村等领域延伸,并把农业、农村污染减排考核内容纳入污染减排工作目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载体更加完善,以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工作行动计划和“创模”复核工作为载体,推动各地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狠抓区域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环境执法与监管能力。环保组织体系更加完善,通过筹建宁波市环境保护促进会、充实生态志愿服务队伍等方式,培育壮大环保组织。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形态更加丰富,开展生态主题教育活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抓好减排治污项目建设。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批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减排项目相继建成,大唐乌沙山电厂2号60万千瓦燃煤机组低氮改造和炉外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程建成投用,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430平方米烧结机脱硫工程建成投用,镇海炼化1号催化裂解再生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进入设备安装阶段。水污染物减排方面,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进水调试,日处理能力达到8万吨/日,鄞西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基本建成,象山西周、石浦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宁海西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联机调试,奉化莼湖污水处理厂厂区部分基本完成,具备调试运行条件。在重污染行业整治方面,基本完成印染行业和电镀行业原址整治任务,全市158家印染企业达到整治验收标准,全市225家电镀企业,关停11家,搬迁10家,其余204家原地改造企业大多完成整治并进入验收程序。
3.提升环境检测监控能力。针对我市大气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的现状,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快相关监测设施和网络建设,3月25日开始发布中心城区PM2.5监测数据,6月5日开始发布现有5个国控点位PM2.5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计划到今年12月31日前发布所有8个国控点位PM2.5、PM10、臭氧等6项指标的实时小时浓度值、日均浓度值和AQI(空气质量)指数。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市六区所属四个排气检测站项目全部建成,并于6月10日正式开始检测工作。继续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饮用水源地和地表水检测点累计分别达到35个和80个。
二、需要继续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去年检查中发现并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市政府承诺完成的项目虽然基本得到了落实,但影响我市生态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个别领域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从跟踪检查情况看,还要继续重视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大气污染日益严重,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近十年来,宁波的I级天气从2001年的213天下降到2011年的88天,而Ⅲ级天气从10天增加到了49天;由于当时没有列入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的PM2.5浓度持续攀升,2011年宁波灰霾天气数达到121天。近五年来,北京、上海、杭州和宁波四城市比较,唯有宁波优良天气数呈下降趋势,从90.4%下降到了86.6%,而上海从88.2%增加到92.1%,北京从64.1%增加到了78.3%,杭州从82.5%增加到了86.3%。全市境内几乎全部成为酸雨重灾区,酸雨率达到96%。最近出台的《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80号)显示,宁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减排能力达到每年6.2万吨,占全省减排能力的66.7%,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就达到54688吨/年;宁波火电装机容量占全省的38.2%,全市燃煤总量已接近5000万吨,其排放的烟尘成为PM2.5的重要来源,虽然采取严格的脱硫脱硝和除尘等措施,但由于排放总量巨大,宁波大气污染压力有增无减,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前景堪忧。
2.部分项目进展滞后,影响综合效能发挥。一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管网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部分新建污水厂进水量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综合效能发挥。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日处理能力10万吨,实际处理达13万吨,导致镇海区部分农村截污工程无法接入,污水倒灌河道现象频发,引起群众不满,实施二期扩建工程迫在眉睫。奉化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尚未开工建设。造成部分项目进度滞后的原因有:一是拆迁政策处理问题导致部分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难以及时开工;二是体制问题,如宁波北区污水厂管理体制不顺带来二期扩容项目进展缓慢;三是跨区域跨部门工作协调问题,如鄞县大道(东吴段)污水主干管网建设涉及到鄞州区和东钱湖管委会,由于两个区域建设计划安排不同步,导致东吴镇污水收集后无法跨区域接入新舟污水处理厂处理;四是资金问题带来部分项目的附属工程进展滞后。
3.重污染行业治理水平偏低。从对宁海、鄞州两地电镀城的检查来看,电镀、印染行业整治初步成效已经显现,氰化物及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但仍然存在总体整治速度比较缓慢、一些企业整治质量和标准达不到既定要求等问题,简单集中、简单处理现象比较普遍。宁海、鄞州两个电镀城个别企业电镀槽虽然按照高于地面80cm的要求架空,但电镀槽下端密封,肉眼无法观察到是否存在渗漏现象。由于废水生化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还在建设之中,宁海电镀城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一些区域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和个别企业偷排现象仍然存在。
三、进一步加强生态市建设的意见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和宁波生态市建设规划,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现状,对生态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1.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生态建设。今年7月23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强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涉及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本性变革的战略任务,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目标等深刻融入和全面贯穿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初步实现现代化、建设“四好示范区”的目标,要实现“城乡环境好”和“民生服务好”,必须以优良的生态和环境为基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上来,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认真分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辩证关系,正确认识宁波环境发展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危害,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长远、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并不断推进生态市建设。
2.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大气污染产生源头和危害性都具有综合性特点。由于临港产业的特殊结构,当前我市大气污染区域不断扩散、污染物相互耦合,细颗粒物(PM2.5)、光化学烟雾和高浓度臭氧污染日益凸显,灰霾天气常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抓手,是我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最集中、最重大、最艰巨的任务,也是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十分关心的民生问题。一要科学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从提高市民生活品质的要求出发,研究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要全面落实《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方案》提出的“严格控制燃煤总量,新上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替代制度”和各种污染物减排的具体要求,慎重决策对区域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实施《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依法禁止在象山港横山至西泽连线以西岸段和岛屿新建扩建重污染项目;三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控制污染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加强集装箱车辆排气的检测监控,通过改善油品质量、加速淘汰不合格车辆、设立限行区域等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同时,要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3.加强监督,加快推进减排治污项目建设。一要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和治污防污措施,认真抓好省政府确定的VOCs减排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石化、电力等重点排污企业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二要加快完善新建污水厂管网体系,尽快建成主干管网,支网建设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计划,逐年推进;三要提高电镀、印染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水平,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尾水要继续进行生化处理,实现达标排放;要进一步抓好电镀、印染、金属表面酸洗、再生有色金属熔炼、造纸、化工、铸造、农副产品加工、废塑料加工、化纤等十大重点行业为重点的工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铅酸蓄电池、电镀和印染行业的治理任务,三年内完成其他八大行业的整治提升任务。
4.落实责任,不断优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并加强检查评估。要继续强化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完善并积极实施生态补偿、宣传教育、公众参与等机制。区域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执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凡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都要严格工作程序,共同配合协调处理;要严格实施《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全面落实“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的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宁波产业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关系研究,在提出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意见时,要同时提供对环境影响的科学数据。环境保护部门要开展对宁波环境承载能力的研究,严格重大项目建设环境评价和准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要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倡导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理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 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翠飞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吴宗良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议案(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为第1号)。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同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2月10日实施以来,市、县、镇三级已逐步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它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行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防范和遏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等方面有一定成效,为宁波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生活正在转型,招标投标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部门内部自己监督自己(同体监督)、法定独立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建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督、对招标投标主体的标后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等,引起了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这个议案立意非常好。但目前仍有三个方面的情况需要我们做长远考虑,一是2011年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它在招标投标可操作性方面增加了许多法律上的规定。同时,《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工作已列入计划,省条例的修改内容既是我市立法文件的上位法依据,也决定了我市立法空间大小,以及有无立法的必要。二是据发改委了解,中纪委牵头正在酝酿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其中涉及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我市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变革也需与之相适应。三是市政府已将《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制定)的修订工作列入今年政府规章调研项目计划,是否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尚未确定。此外,当前招标投标市场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有其深刻的复杂的社会背景,其难点不仅仅在于招标投标监管体制。
鉴于上述存在的几个情况,建议将制定《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库,待时机成熟后再行立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 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小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办理的贺波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议案》(议案第2号),我委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10月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报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后,于199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分别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作了三次修正。《条例》实施20多年来,对于提高我市的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为节约用地,加强土地集约利用,2005年11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我市实际,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条例》中的有关绿化指标作了适度下调,并对下限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将新建工业企业绿地率从“不低于20%”修改为“20%”的最低标准,取消了对新建工业园区绿地率的规定。从目前我市工业项目绿地率执行情况看,各地都能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取得了很好的环境效益。
贺波等代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通知》)精神, 提出将工业项目及仓储用地的绿地率再次从20%下调至10%,我委经研究认为,当前尚不具备修改《条例》的条件,理由如下:一是《条例》作为我市地方性法规,经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其法律效力要高于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因此,两《通知》不能作为修改《条例》的法律依据。二是《条例》对有关绿化指标的规定是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授权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而设置的,该《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据此,如果《条例》将工业项目及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下调至10%,势必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与上位法的精神相抵触。三是对照修改后实施的《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及上海、深圳、杭州、温州等国内其他城市对工业项目及仓储用地绿地率的规定,都没有低于20%的指标规定,为此,当前我市《条例》不宜突破上述规定。
鉴于《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和发展绿化,而且我市已于2003年被授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当前又正在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我委审议认为,为保持地方性法规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推动宁波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上位法未作修改要求的情况下,从我市实际出发,不宜对工业项目及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作出下调,《条例》第九条暂不作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3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 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钱 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的施建耀等11位代表提出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快推进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的决定的议案”(第3号)。根据《宁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工作规则》,委员会在深入研究议案处理意见中,认真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采取“走下去”、“请上来”等多种方式,进行多次面商、沟通;另一方面,深入政府涉农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大,进行广泛调研、协调。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力争做到代表能满意、政府部门能接受。并于2012年8月21 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处理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委员会认为,施建耀等11位代表提出的这一议案,议题重要,指向明确,建议可行,文本规范(还草拟了《决定》草案)。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增收增效”,根本出路在科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将农业科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市委十分关注和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工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2006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转化体系、农业科技培训教育体系和农业科技保障体系等“四大板块”上,提出了18项政策措施。2008年,市科技局、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关于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时,根据《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开始启动农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对科技创新成效显著的农业企业,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资助。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专题召开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大会,确定今年为“农业科技促进年”,要求在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有新突破。并研究出台农业科技进步的专项政策意见。
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施建耀等11名代表提出的这一议案,与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相符合,与今年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的基调相一致,很有意义,这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关注“三农”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但考虑到这项工作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党委到政府,各个层面、方方面面都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性的工作举措。特别是考虑到今年市委、市政府已经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出台专项政策意见。所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暂时不作专项决定。根据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委员会将进一步关注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有关政策意见的工作,努力推进我市农业科技创新,加快农业生产的“转型升级”。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待条件成熟后,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再研究人大常委会专项决定的事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 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伊敏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办理的《关于制订<宁波市公共、工作场所禁烟条例>的议案》,由江隆福等13位市人大代表提出,为2012年第4号代表议案。按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相关规定,我委认真研究,积极办理,及时上门走访市卫生局、爱卫办等相关部门,了解我市控烟工作情况,与领衔代表面商,征求各方对议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同时派员赴天津参加控烟立法培训,了解国际国内控烟立法进展与现状,学习天津、哈尔滨等城市就公共场所、工作场所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我委起草报告初稿,并在再次上门征求相关部门和代表意见后,组织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对报告进行审议,并予以通过。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大家认为,吸烟,尤其是二手烟有害健康,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担忧。实施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控烟,既是保护公众免受被动吸烟危害、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的有效措施之一,更是政府和公众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条约》的实际行动。江隆福等13位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从保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高度出发,建议我市加快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立法,充分体现了人大代表心系大局、关注民生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立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意义重大。目前,上海、天津、广州、杭州、哈尔滨等地已经就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进行了单独立法。我市于1996年颁布了《宁波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成为全国计划单列市中较早实施公共场所禁烟的城市之一。2007年,我市颁布实施的《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也对医疗机构、学校等29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相关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市市民吸烟率还较高,公共场所吸烟现象仍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支撑,二是现场执法难度较大。从已经立法的部分兄弟城市的调研情况看,控烟法规的执行效力有的也并不理想。
综上所述,我委认为,制定《宁波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对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进行地方性立法,符合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符合我市实现“两个基本”实际需要,很有必要。但这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一个形成共识、夯实基础的过程。从目前实际情况看,马上启动控烟单独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为此,我们建议将《宁波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条例》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项目库,并认真做好立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纳入2014年立法调研计划。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宁波市爱国卫生条例》的贯彻实施,利用各种载体,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大力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宣传,不断加大无烟单位创建力度,进一步推进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控烟工作,为控烟地方法规的制订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 时 胥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共提出建议680件。其中,交政府系统办理的625件,党群系统办理的43件,人大常委会机关办理的5件,市中级法院办理的6件,市检察院办理的1件。市委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5月16日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王勇强调,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办理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研究分析、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实效。
目前,680件代表建议均已按规定办理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答复情况看,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的239件,占35.1%;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B类)的353件,占51.9%。两类合计592件,占总数的87%。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暂不能解决(C类)的67件,占9.8%。留作参考(D类)的21件。目前,代表对办理答复已反馈636件,反馈率为93.5%,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568件,表示基本满意的68件。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480件,表示基本满意的156件。
此外,闭会期间,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3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及时交有关机关办理答复,目前正在办理中。
一、政府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情况
办理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是市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是政府职责所在。从今年市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工作情况看,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市长、副市长领办制度,带动各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办理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能处室具体办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市公安局等单位还选择部分热点难点建议,落实一把手领办并直接参与协调办理,切实把建议办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二是完善制度建设。普遍建立“办理前联系沟通、办理中征求意见、办理后跟踪回访”等工作制度。市住建委等单位将建议办理工作与机关文明处室考核挂钩,加大内部考核督促力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实行建议答复件业务处室、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四级审核把关制。市国土局等单位办理期间每10天通报一次各处室办理进度,有效促进办理进度。三是注重协调沟通。采取登门拜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市交通委、市公安局采取同类建议集体面商形式,听取代表意见,专题研讨解决问题措施。市国土局、市城管局等邀请代表“走进部门”,请代表视察,向代表汇报。今年办理单位面上局级领导面商率达80.2%,代表反映较好。四是立足解决问题。各承办单位认真分析代表建议,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市住建委将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优先列入年度城建计划或政策调研计划,优先实施。市交通委结合《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修订,在公交线路优化等方面,积极采纳代表建议,提出完善措施。
二、代表建议督办工作及主要特点
依法督办代表建议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工作机构共同努力和各方面大力配合下,我们不断改进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促进办理工作不断规范,办理水平逐步提高。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进一步加大重点督办力度。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各方面意见后,对建议督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主任会议经过认真研究,确定“关于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建议”等8件代表建议为今年重点督办件。这8件建议内容涉及城市环境整治、生态市建设、出租车管理、渔民人身保险、养老服务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督办。8月23日,王辉忠主任带领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部分代表视察老城区街景整治和背街小巷整治情况,召开现场督办工作座谈会,与10多个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起研究对策方案,要求各办理单位提高认识,认真办好建议,推动工作落实。8月中下旬,宋伟等各位副主任先后通过召开重点督办工作座谈会、与领衔代表一起现场督办视察、深入办理大户上门督办、听取专题汇报等多种形式,督促办理单位切实提高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自觉性,把办理工作与改进部门工作有机结合,着眼管理创新,着眼服务创优,充分吸收采纳代表意见,回应代表和群众关切,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有效推动了一批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如市城管局办理的《关于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建议》,目前市政府正在研究建立更高层次的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城管局已会同市编办等部门开展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调研,会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加强调研,进一步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实施“九大整治行动”;市环保局办理的《关于大力推进生态宁波建设的建议》,已提出深化整治重污染行业、改善区域整体环境质量、提升环保监管水平等具体行动方案,下步将扎实推进;海洋渔业局办理的《关于提高渔民保险补助额度的建议》,已明确渔民人身保险额度提高到50万,相应补助政策跟进落实,将惠及2万多名参加渔业互保的渔民;市民政局办理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目前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出台。整个重点督办过程,市级新闻媒体作了广泛充分报道,社会效果较好。相关代表对8件重点督办件的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2、紧密配合,进一步形成督办工作合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积极为常委会依法督办代表建议做好参谋服务,形成督办合力,促使建议办理取得实效。如法工委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订,强化立法调研和论证力度,督促市交通委全面梳理分析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拟定明确的对策措施,推动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出租车行业发展的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内司工委开展专题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和建议,做好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汇报,组织部分代表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进行视察,推进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建议》得到落实。财经工委加强与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等单位的联系,督促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各园区统筹规划的建议办理工作有效推动。城建环资工委加强与市环保局的联系,积极听取提建议代表意见,制订督办计划,落实办理单位向常委会领导专题汇报,加大推进生态市建设督促力度。农业与农村工委加大我市渔民保险及渔保资金使用、管理等调研,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吸纳代表意见建议,及时出台渔民人身保险新政。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会议,专题听取并审议了市体育局关于全民健身路径工作情况,督促市体育局落实代表建议,创新管理工作。
3、代表参与,进一步发挥主体作用。建议督办中,我们注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努力为代表参与督办搭建平台。在建议交办前,注意听取代表意见。承办单位签收主办件后,由OA系统自动向建议领衔代表发送交办落实短信,让代表及时知情。代表对交办有异议的,及时做好研究协调和沟通解释工作;积极支持扩大代表参与督办,常委会重点督办、上门督办、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督办调研过程中,共有60多位人大代表参加活动或出席座谈会,积极反映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办理后,及时征求代表意见。对代表反馈的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要求部门改进落实督促有关办理单位加强与代表面对面接触,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努力提高办理质量。
4、强化督导,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今年的督办工作中,我们更加注重三个重点环节的规范指导。一是及时交办。在市人代会期间,大会议案组做好建议预交办工作,收集代表对交办工作意见,努力提高交办针对性。大会一结束,及时会同“两办”做好交办工作,尽早落实承办单位。二是检查督促。6月29日,主持召开13家承办单位座谈会,了解面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8月初,召开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单位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办理工作环节和程序要求。同时,及时掌握面上建议签收、办理、答复和反馈等情况,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议办理工作。9月中旬,召开15家办理大户座谈会,总结交流办理工作经验,督促各办理单位细化完善制度,加大跟进落实措施,切实提高办理工作实效。三是抓好不满意建议件督办。对今年代表反馈的14件不满意建议,我们在逐件梳理,逐个征询代表意见,分析代表不满意原因基础上,加强分类督办。对其中4件因政策权限或暂不具备解决条件的,督促办理单位与代表作再次充分沟通和说明解释,代表表示理解;对8件因办理单位与代表沟通不充分或答复件空泛缺乏实质性措施的,督促办理单位再次沟通、重新办理撰写答复件,提出落实或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代表分别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对2件经与办理单位共同深入分析认为可以推动解决的,督促办理单位加大工作力度限时答复,代表对结果表示满意。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影响办理质量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一是少数单位思想认识和办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单位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看作是“分外事”、额外负担;有的缺乏对建议内容的分析,没有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二是办理合力有待加强。近年来,由2家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件占70%以上,部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存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商,个别存在推诿现象,对代表提出的问题避重就轻,答复含糊。三是办理机制有待有效落实。个别建议交办不及时,影响办理时效;个别单位领导不了解办理流程,导致办理不规范;有的经办人员与具体承办处室沟通不到位,影响办理时效和质量。四是办理实效性有待加强。有的建议答复件较多强调客观困难,较多篇幅解释已做工作,较少提出实质性的对策和措施;有的重答复、轻落实,没有将建议办理与推动全局工作、改进作风紧密结合起来。
针对这一情况,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我们将强化服务、改进工作、加大力度,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水平。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督促各承办单位提高思想认识,把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行动,增强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强化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着力推动实际问题解决,努力做到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放心。
二要完善办理机制,着力提高办理实效。要进一步提高建议交办及时性、准确性。尽早明确主办单位,落实办理责任。完善建议交办透明度,及时向代表反馈有关情况。强化建议办理专题督查工作,督促各办理单位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面商沟通,提高代表建议答复质量。继续坚持市政府领导领办、建议办理专题请示汇报等制度,着力破解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承诺事项年度反馈制度,及时向代表通报落实情况。
三要推动工作创新,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要督促政府各部门保障落实代表知情权,通过政情通报、寄送资料、组织代表“走进部门”等多种形式,为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提供服务。认真总结督办工作经验,不断探索督办方式,继续坚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重点督办、办理大户上门督办、不满意建议研究督办等行之有效的督办形式,发挥常委会整体合力,加大督办力度,努力提高督办工作水平。明年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选择今年常委会重点督办件和部分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建议,作为督促检查办理单位承诺件跟踪督办。坚持完善建议办理目标考核、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激励考核机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2年10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卢叶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10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慧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斌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李建国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姚明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2年10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陈晓飞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10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胡建新同志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沛耿同志为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陈肖尔同志的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陈建勋同志的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舟山法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6人)
王辉忠 宋 伟 邬和民 苏利冕
施孝国 胡谟敦 杨剑耀 丁定远
王红光 王纪跃(女)史小华 任学军
伊敏芳(女)刘必谦 许国章 李太武
李永培 杨小朵(女)时 胥(女)何乐君
宋汉平 张 可 陈卫中 陈世哉
陈安平 金 潮 周海宁(女)郑 虹(女)
郑建飞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
钱 政 徐 正 徐铁峰 翁燕波(女)
高 勇 章翠飞(女)梁 江 董学东
傅企平 鲍娴萍(女)
缺席:(3人)
成岳冲 翁鲁敏(女)梁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