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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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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7-31 17:50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副主任宋伟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邬和民主持法制讲座,副主任成岳冲、苏利冕、施孝国、翁鲁敏、胡谟敦及秘书长杨剑耀共47人出席会议。副市长张明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戴龙军、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郑菊红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听取了市交通委主任劳可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由于制定时间较早,现行条例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抵触,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也不相适应,同时在营运权管理、投放机制和行业准入退出等一些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明确,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加以完善和规范。经审议,会议对修订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外经贸局局长俞丹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说明。会议认为,《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国务院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出台新的管理条例以来,《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应及时予以废止。经过审议和表决,会议作出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废止。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叶双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经审议表决,作出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剑耀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议案。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主任会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宋伟在完成会议各项议程后作了重要讲话,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并对新一届常委会履职提出了要求。(讲话稿另发)

      七、会议期间举行了《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法制讲座。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审议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3.听取和审议关于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4.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的决议(草案);

      5.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议案;

      6.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7.法制讲座。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刘奇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劳可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8年2月1日实施以来,于2003年6月和2004年5月作了两次修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然而,由于《条例》制定时间较早,迫切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予以修改完善。一是与新出台的法律有抵触。由于《物权法》等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之有抵触。如《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营运权(以下简称营运权)可以依法质押、继承。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继承法》的规定,可用于质押、继承的标的必须是具有财产性质的物或权利,而营运权是一种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准入许可事项,不属于质押物或遗产范畴,因此以质押、继承方式取得营运权的规定是不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加以调整和完善,以确保《条例》与有关法律相一致。二是与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为核心,采取新增运力服务质量招投标、服务质量考评等创新管理方式,我们认为是可行有效的。为了提升这些创新手段的法律效力,应将其上升到法规层面写入《条例》。此外,对驾驶员社会保险、劳动环境等权益保障都没有明确规定,也需要通过《条例》的修订予以明确和规范。三是一些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现行《条例》对营运权管理、投放机制和行业准入退出等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对营运权有偿使用15年到期后如何处置没有明确规定,对经营者、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规定得不够具体,尤其是对退出机制规定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规模化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需要通过修改《条例》加以完善和规范,以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二、关于《条例》修订的主要过程

      2008年,我委作为代起草单位,组织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提出了修改的建设性思路。2009年至2010年会同市政协、市总工会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多次开展了营运权管理、行业准入退出等有关重大问题研究论证,进一步明确了《条例》修改的方向性意见。2010年11月我委全面启动《条例》修改工作。2011年3月,我委还向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要求明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涉及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提出了有关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随着修改工作推进,2011年4月经商请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同意,调整了修改思路:(1)《条例》由适度修改调整为全面修订;(2)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归并入《条例》。此后,我委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并通过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了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工商等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11年6月中旬,还会同市政府法制办专门邀请省人大法工委、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宁波大学、宁波工程学院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及市人大、市政府立法咨询员进行立法咨询。同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领导一直高度关注和支持《条例》修改工作,2011年3月王辉忠书记作了“出租汽车条例修订已刻不容缓,建议列入立法计划”的专门批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专题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要求。在此过程中,我委综合研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草案》上报稿,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9月依程序上报至市政府;同时,为降低《条例》修改的风险,我委委托第三方作了《条例》修订的信访风险评估,评估报告也一并上报。

      接到我委的上报稿后,市法制办按程序采用书面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专门赴奉化市、慈溪市、北仑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三地有关部门以及镇海区、大榭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为使《草案》更符合民意,市法制办还专门举行座谈会听取了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者、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代表的意见,并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及《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改颁布,市法制办对《草案》又进行了数次修改后,呈送市政府。2012年5月3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草案》。
    三、关于《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出租汽车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为改变我市出租汽车经营主体规模小而散,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抗风险能力弱的现状,加快推进规模化、公司化经营,《草案》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主要从以下五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立了“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经营管理总体原则;二是规定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组建公司,实现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三是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的营运条件和申请准入标准,如规定公司要有与经营规模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等,确保规模经营;四是规定原个体经营者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并按市政府规定的规模要求依法组建公司的,组建的公司可取得营运权。五是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或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公司。

      (二)关于营运权管理。营运权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核心,也是本次《条例》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修订时着重对以下五方面作了明确:

      1.营运权使用方式。出租汽车是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运力资源属于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目前,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方式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利弊互存、观点分歧,加之无上位法规定,全国各地做法亦不相同。因此,一是根据国办发〔2004〕81号文件关于营运权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及“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出让政策”规定;二是本着尊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兼顾政策连续性和发展长远性,也为避免产生新矛盾,确保行业平稳和社会稳定,第十一条规定营运权实行有偿使用,并明确要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与此同时,为确保这项政府非税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第十一条还规定:一是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二是有偿使用费按年收取,以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三是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出租汽车指挥调度、停靠站点、综合服务等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和行业发展等。

      2.营运权期限。从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和经营管理角度出发,过长的经营期限,既不利于通过服务质量竞争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也容易产生恶意炒卖营运权甚至哄抬营运权价格现象,故有必要合理调整营运权使用期限。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出租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以及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不超过10年的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营运权期限不超过8年的规定,兼顾确保运营车辆安全等因素,第十二条规定《条例》修订施行后取得的营运权期限统一为8年。

      3.营运权取得和收回。营运权的取得和收回问题,既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利益调整,又关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和把握,《草案》具体调整完善如下:第九条规定了营运权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依法转让以及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取得。第十五条对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做了明确,规范营运权的转让行为,避免出租车客运经营权非法转让,并在第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了“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在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经营的,由运管机构依法收回,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投放”。与此同时,《草案》取消了原规定的公开拍卖、继承等方式,主要考虑拍卖方式大幅提高了经营成本,增加经营和管理风险,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继承方式则有违《物权法》、《担保法》及《继承法》的规定。现行《条例》对营运权如何收回未作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取得营运权后,存在以卖断营运权方式变相转让、转嫁风险等严重违规行为。因此,《草案》第十九条对营运权使用作了五种情形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以及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运管机构收回其营运权,并吊销营运权证,注销车辆道路运输证。

      4.营运权到期处置。经营权到期处置,事关行业利益调整,直接影响行业服务延续。如处置不慎,将严重影响行业和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理到期后的营运权,《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营运权使用期限无论是8年的,还是本条例施行前取得期限为15年的,期满后一律终止,并均由运管机构注销营运权证。这样,既符合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消除现有经营者的心理预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私下炒卖营运权现象。同时,参照杭州、武汉等地的成功做法,在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运权期满终止后,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一是原出租汽车经营公司,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二是原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依法组建公司的,由依法组建的公司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三是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可以取得与考评合格车辆数相应的营运权。同时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或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不能取得营运权。

      (三)关于出租汽车行业准入退出机制。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主要是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三个层面。为有效发挥法规制约功能和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草案》在进一步完善准入条件规范的同时,着重对退出机制作了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1.经营者准入退出。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二款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严重违反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项目,并自吊销或者取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项目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2.驾驶员准入退出。出租汽车行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对驾驶员优质服务、安全行车有较高要求。因此,《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行为规范,同时还在相关条款中对驾驶员的营运服务明确了三方面制度: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社会公众监督制度,每车每人配备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监督。二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营运行为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服务质量考评体系。三是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退出制度,即除可按《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对违法营运行为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驾驶员实行重新学习考试;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运管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3.车辆条件和退出。为确保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尤其是群众对出租汽车需求的不断变化,第二十六规定了出租汽车的性能要求、配备标准和车容车貌等基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出租汽车车辆定期检测和必须更新的条件;为鼓励提前更新,规定提前更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出租汽车,可转为非营运车辆。

      (四)关于驾驶员的权益保障。为更好地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充分体现法制的人性化,结合《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草案》着重对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1.建立行业协会和工会。第八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劳动纠纷,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2.规范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利益关系。第十八条第六项中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实行驾驶员代替班制度、免收驾驶员必要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办法,减轻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强度。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经营合同。经营者聘用驾驶员的,要求经营者须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驾驶员缴纳各种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行承包经营的,则要求严格执行承包费限定标准,并禁止再次转包,并在第四十一条中对超过限定标准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

      3.加强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第十一条要求安排资金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设施,以满足出租汽车驾驶员餐饮、休息、车辆清洗、车辆快修服务等需要,改善工作环境;第三十四条要求有关部门在客流集中地、客运集散地和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点以及免费开放的出租汽车候客区域。

      4.明确乘客的乘车义务和责任。《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对乘客文明乘车、按实付费、损害赔偿提出了相关要求,确保驾驶员与乘客的权利义务对等。

      (五)关于区域出租汽车。在立法调研过程中,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市等人民政府强烈要求设置关于投放区域出租车的规定,且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也多次提出该提案、议案,为此,在《草案》中专门对区域出租汽车做了规定。《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本市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分别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第四款分别针对镇海区、北仑区和各县(市)对区域出租汽车的投放做了规定,即“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一规定将较好地缓解特定区域的“打的难”问题。同时,为了避免区域出租车的投放扰乱其他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草案》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中明确规定“区域出租汽车的营运起点应当在其核定区域内”,并对违反该项行为的,在法律责任中设置了处罚条款。此外,考虑到区域出租汽车在管理制度上具有其特殊性,《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及管理实际,制定有关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管理体制和有关制度。《草案》第四条明确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在第二款中对具体的实施管理机构作了原则规定。去年机构改革中,我委新设城市客运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出租汽车、公交、市域客运、轨道交通等实施行业管理。但该机构目前尚未取得行政执法权,有关的行政执法权仍由市公管处在行使。从县区机构设置情况看,有的已设立城市客运管理中心,有的仍由当地公管所负责管理。考虑到该机构的不确定性,第二款表述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草案》第六条中对出租汽车行业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作了规定,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为了更好地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优胜劣汰,《草案》第七条对服务质量信誉综合考评制度的建立以及结果应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设定。《草案》法律责任的设定,把握和体现了以下原则:一是国家和省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予重复;二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精神,降低了罚款额度、统一了处罚标准、明确了处罚程序,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四是加大了对非法运营、拒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进一步明确了以经营者为主要处罚对象的规定,促使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六是规定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业管理中违反职责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提请审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为了修订好本条例,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提前介入《条例(修订草案)》的调研、修改和论证工作。2010年11月,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启动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工作,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和规范。今年5月30 日《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与此同时,我委就《条例(修订草案)》又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6月7日,市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初步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正式实施,2003年、2004年分别作了修改。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出租汽车运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颁行,需要对条例加以修改。二是原有的出租汽车管理模式需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作进一步的完善,如营运权的配置、运力投放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运权到期处置等问题,亟待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进一步明确。三是人大代表也多次就《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提出议案。因此,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内容的可行性和基本看法
      《条例(修订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对经营许可、营运管理、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规范。既体现了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又总结吸收了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中好的经验。同时,借鉴了杭州等地出租汽车管理的做法。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条例内容基本可行。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几个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1、关于出租汽车管理及利益处理问题。出租汽车管理的好坏,事关城市的整体形象。当前,我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有时不够到位,服务质量尚不够高。因此,在规范管理,优质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形象方面,要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出租汽车又事关利益各方,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各种问题。因此,在条例的修改中,要明确新老体制的过渡、利益各方的权责,确保平稳、顺利过渡。

      2、关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属性定位问题。我们认为,出租汽车行业的属性定位应该是公共交通的必要补充,首先要满足百姓的出行需要。但是,目前我市出租汽车投放明显偏少,变成稀缺资源,造成百姓打的难,出租汽车营运权证私下炒卖价格畸高等问题。因此,建议加大出租汽车的投放力度,保持供求的相对平衡。

      3、关于营运权使用问题。国务院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这个规定已经8年了,我市逐步实行无偿使用的规定还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建议及早明确。 

      4、关于营运权取得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除通过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依法转让二种方式外,第三种“以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取得”的表述太过笼统,难以操作,最好能具体和明了。

      5、关于规模化、公司化经营问题。《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满终止后,原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经服务质量考评合格,按要求组建公司或由出租汽车公司兼并的,可以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这样规定可能会出现假公司真挂靠现象,最好有制约的措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立法计划的安排,市外经贸局起草了《关于提请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2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刘奇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说明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  俞丹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自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颁布实施《条例》以来,截至2011年年底,我市经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累计有1145家。《条例》的出台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国务院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出台新的管理条例以来,我市《条例》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必要性。主要理由有两条: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工程承包商、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在宁波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先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而后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规定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138项规定废止了对外国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等九类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至此,外国企业在我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只需到工商部门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即可,而无需再经过审批核准,《条例》的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务院出台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

      200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市人大曾就废止《条例》向我局征求意见,并将废止《条例》纳入了次年的立法计划。当时为避免出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上的空缺,经请示商务部,我局建议市人大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正式管理办法之前暂时保留《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第584号令,明确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4号),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等内容作了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我市《条例》已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综上所述,有必要对《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进行清理,并予以及时废止。

      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是1995年10月12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0日起施行的。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强外国企业在甬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发展我市国际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在华常驻代表机构核准制,且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出了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财经委员会建议废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失去存在依据和必要性,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市财政局局长   叶双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财政部代理发行25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据此,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12]27号),核定我市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17亿元,3年期、5年期各50%。同时,明确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要严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市2009年地方政府债务到期偿还等实际情况,经财政部核准,现拟对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如下:安排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7亿元,同时相应安排支出17亿元,其中:
      一、市级支出9.5亿元,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为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9亿元、毛家坪水厂出厂管复线工程0.5亿元。

      二、转贷县(市)、区支出7.5亿元,用于教育、水利、保障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项目为海曙区校安工程加固0.36亿元,江北区学校建设1亿元,江东区铁路东站配套工程建设1亿元,余姚穴湖保障房工程1亿元,奉化市红胜海塘续建工程和东江、剡江奉化段堤防整治工程2.14亿元,宁海县技工学校迁建工程1亿元,象山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1亿元。

      按照上述安排,2012年市级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平衡。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列入预算后,2012年市级当年公共财政预算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287.47亿元调整为304.47亿元,增加17亿元;同时,相应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7亿元,其中本级支出增加9.5亿元、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支出增加7.5亿元,上解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调出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安排的支出保持不变,支出合计为304.47亿元,收支仍保持平衡。
    本次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争取尽早将债券资金落实到位。同时,市级财政将统筹安排综合财力,承担和落实还本付息责任。分配到县(市)、区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根据“谁用谁还”的原则,由市级财政与各地财政签订债券转贷协议,并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和还本付息。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2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会议原则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意见,决定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债券资金中转贷县(市)区支出部分,按相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宁波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和加强自身建设,主任会议提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2年6月11日

     

     

    关于修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杨剑耀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修改草案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两项制度的考虑

      议事规则和守则自1988年首次制定通过以来,已先后经过四次修改,现沿用的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修改通过的。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从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和加强自身建设出发,认为有必要对两项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适应监督法、省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的新要求;

      二是借鉴全国和省人大议事规则修改后的新变化; 

      三是传承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积累的好做法;

      四是结合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新形势。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原则,把法律有要求、实践有经验、外地有做法的具体内容统筹结合起来,力求使两项制度的修改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关于两项制度拟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议事规则

      现提交审议的议事规则由原来的九章四十四条改为九章四十六条。除了个别文字上的斟酌改动外,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制定议事规则的目的和修改规则的法律依据。
      2.在第二章中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开会日期、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手续,并对会前审议准备作了规定。  
      3.删除第二章第十一条。从九届开始,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省政协常委会会议就不再相互邀请对方领导参加会议。经与市政协商议,本届拟参照省里做法。
      4.在第四章中增加关于议案修正案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两款内容,主要是参照了上海、广州等地的做法。
      5.删除原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主要是参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新规定。
      6.在第五章中新增一条关于“询问”的具体规定,主要是根据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全国人大以及兄弟市的先行做法。
      7.在第六章第四十条和第七章第四十四条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等内容,主要是参照全国人大和广州等地相关规定。
    (二)关于守则
      守则在条款的总体设置上没有改动,除了多处文字、语句表述上的斟酌改动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为了与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提法相适应,对守则的制定依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等内容作了较大修改。
      2.为明确守则的适用主体,在第四条至第九条开始部分加上“常委会组成人员”。
      3.根据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在第五条新增一款有关权利保护的规定。
      4.根据代表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在第七条新增有关代表参加活动和接受监督等内容。
      以上说明,连同议事规则修改草案和守则修改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6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井才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业勇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
      戴建国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李鑫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工作委员会)委员;
      周成钢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陈建安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
    免去:
      郁亚明的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2年6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任命:
      房伟、曾娇艳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郑重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章浩、孙弘义、谢海波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2年6月26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   
      高宝云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传承发展  创新有为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宋  伟
    (2012年6月26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本次会议,一是审议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废止了《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鉴于物权法、国务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我市出租车行业发展形势与运行管理模式变化,对这两项地方性法规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废止是十分必要的。二是批准了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并批准市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和债券收支安排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本次会议依法作出批准决议,这是常委会主动服务全市中心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加快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三是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印发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市人大代表安排方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是我们每一位组成人员的行动准则,两项制度的修改是贯彻落实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勤政为民、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的具体体现。四是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会上,各位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相关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会后,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抓紧做好意见汇总整理和法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会议还专门安排了专题法制讲座。这也是前几届市人大常委会传承多年的一个优良传统。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坚持这一好的做法,从本次会议开始,围绕会议的重点审议议题举办相关法制讲座,努力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提高法律素质和审议水平搭建好平台。

      同志们,刚刚闭幕的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是在我省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胜利、迈向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确定了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宏伟目标,明确了推进经济强省、文化强省、科教人才强省和法制浙江、平安浙江、生态浙江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是我省贯彻中央“三步走”战略部署和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是深化“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的目标追求,是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符合全省人民新期待的总目标。6月12日,市委专门召开了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会议,传达学习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市各级人大要把学习领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工作的首要任务,做到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与推动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谋划新一届人大工作和当年工作结合起来,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以“三思三创”的激情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起始之年,也是实现新老交接、接力推进的重要一年。市委对新一届人大工作高度重视,对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寄予了殷切的期望。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同志连续在一次人代会闭幕式、第一次主任会议、常委会第一会议上,就如何开创新一届人大工作新局面作出了重要讲话、提出了明确要求。辉忠书记强调,人大工作不是“二线”,而是“一线;人大工作不是“虚功”,而是“实功”;人大工作不是对一年负责,而是对一届负责。他希望各位组成人员,要谋事以实,当好科学发展的决策者;要支持以力,当好政府工作的推动者;要待民以真,当好人民利益的维护者;要奉法以严,当好法律尊严的捍卫者。这既为人大依法履职提供了坚强的保障,也为我们开创工作新局面开启了广阔的空间。如何在历届人大打下的良好基础上,努力体现市委要求,实现新一届人大工作的创新开局,这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前段时期,我和剑耀秘书长专门到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进行了工作调研和听取建议,常委会其他各位主任也带领相关工委同志就联系分管的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大家总体感觉到新一届人大工作面临的形势新、要求高、任务重。一届五年,说长不长,说短也不短,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也可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三季度召开市县两级主任读书会,专门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新一届人大工作做一个全面的梳理。今天会上,我想就结合王辉忠书记在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讲三点初步的意见,与各位组成人员和同志们共同思考、一起研究,进一步深化本届人大工作总体思路。

      一、一届五年,要自觉做到履职有激情。履职需要激情,责任焕发激情。一要充分认识履职有激情是使命所在。人大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大工作不仅处在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政治文明建设的第一线,也同样处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第一线。因此,我们每位组成人员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来清醒认识自己肩负的重要使命,坚决贯彻市委部署,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要充分认识履职有激情是职责所系。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一个集体履职机关,承担着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日常运行的重要职责。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既是一种工作职责,更是一种政治责任。每位组成人员的履职意识、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常委会整体的履职效能、履职水平。我们每位组成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履职、正确行权,恪尽职守、勤政为民,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从而不辜负组织的期望、人民的期待和代表的期盼。三要充分认识履职有激情是事业所需。干事创业需要激情,干事创业需要担当。我们每位组成人员都要认真贯彻市委对新一届人大工作的要求,带头执行常委会《依法履职勤政为民、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和本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组成人员守则,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始终保持积极向上、平和理性的精神状态,善于学习,勤奋做事,真心热爱人大工作,真情奉献人大事业,发扬民主和谐、团结干事、求真务实的良好风尚,以一流的履职业绩树立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良好形象。

      二、一届五年,要自觉做到履职有作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建设民主法制、服务科学发展、维护民生民利、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国家机关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届应有一届的使命,一届应有一届的担当,一届更应有一届的业绩。因此,新一届人大工作要积极进取、所有作为。

      一要在立法工作上求作为。历届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上为我们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巩固以往立法工作成果,主动顺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要求,积极服务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新目标,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物质富裕精神富有新追求,这是新一届地方立法工作的历史使命。新一届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优势,把好立法方向,优化立法资源,强化法制保障。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要更加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前瞻性、全局性、可持续性;在立法选项上,要更加突出少而精、少而准、少而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中心工作,科学确定本届立法工作项目;在工作方法上,要更加突出全局考虑、系统安排、统筹推进,既要立足当前,更要着眼长远,使立法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在本月初召开的新一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和民主任对新一届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做了深入分析,对做好新一届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重点要研究好新一届立法工作意见,制定好新一届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形成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五年立法计划体系。

      二要在监督工作上求作为。要善于从推进全市中心工作的高度来把握和实施监督工作,坚持依法、精准、适度,把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着力加强对国民经济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规划和计划的有效执行。要着力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海洋经济、推动文化强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民生以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的监督,主动服务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要着力创新监督手段,深化专项监督,强化跟踪监督,注重监督实效,使人大监督有力度、有深度、有口碑。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充分认识人大与“一府两院”在工作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市委的领导下,通过依法履行职权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因此,在监督工作中,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多体谅“一府两院”工作的实际难处、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监督有效、支持有力,促进各个方面围绕共同目标,既分工负责,又团结协作,形成推动我市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要在决定重大事项上求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新一届常委会要从人大自身职能出发,根据市委意图,找准履职的切入点,多做全局性、针对性、前瞻性的思考和研究,把涉及全局、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纳入人大决策视野范围,认真审议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通过履行法定程序,努力实现市委主张与全市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在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时,既要抓住党委有要求、政府有难处、群众有呼声的大事,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又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高质量的对策建议,协助市委和“一府两院”推动中心工作。

      四要在发挥代表作用上求作为。代表工作是人大各项工作的基础。代表工作扎实了,人大工作的创新开局也就有了现实基础。我们要认真贯彻代表法等法律法规,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搞好代表培训,认真督办建议,精心组织活动,强化监督激励,更好地发挥代表在权力机关中的主体作用。要深入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等制度,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有效发挥代表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组织广大代表围绕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战略目标有声有色地履行职责。前段时间,常委会召开了本届首次代表中心组组长暨代表工作会议,鲁敏主任在回顾总结上届代表工作的基础上,对今年的代表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希望市县两级人大加强工作上的配合协作,共同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

      三、一届五年,要自觉做到履职有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我们要在坚持前几届常委会“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这一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把实践创新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一要巩固继承好。起跑要有支撑,创新要有基础,这个支撑、基础就是历届人大工作形成的丰硕成果。多年来,全市各级人大坚持加强法治建设与服务发展大局相统一,坚持保障服务民生与促进社会和谐相统一,坚持强化监督实效与支持“一府两院”开展工作相统一,在工作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生动鲜活的成功经验,为新一届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要继承和巩固历届人大特别是上届人大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在巩固中提升、继承中发展、创新中突破,在新的起点上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二要探索实践好。要根据新一届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倡导在基层人大工作层面上的实践探索,及时分析新情况、研究新举措、破解新难题。特别是要善于发现、总结和提炼基层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不断从基层、实践和代表中汲取智慧和营养,创造新经验,指导新实践。要把制度创新为探索实践的重要内容,适时对常委会现有的一些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进一步提升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三要统筹协调好。要进一步创新常委会工作机制,按照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原则,理顺办公厅、研究室与各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运作程序,加强工作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作用,统筹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力量,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协调性和执行力,努力提高常委会及机关的整体运行效率,不断提升对常委会履职的服务保障水平。

      县(市)区人大工作是全市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也是做好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支撑。市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密切与各县(市)区人大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搞好服务保障,强化在重大工作部署上的调查研究、协商沟通、上下联动、协调推进,努力提升全市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

      同志们,新一届常委会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地推进,今年要做的工作很多,任务很艰巨。希望大家以学习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动力,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精心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实现新一届人大工作创新开局,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7人)
    王辉忠   宋 伟   邬和民   成岳冲     
    苏利冕   施孝国   翁鲁敏(女)胡谟敦     
    杨剑耀   丁定远   王红光   王纪跃(女)
    史小华   任学军   伊敏芳(女)刘必谦     
    许国章   李太武   李永培   时  胥(女)
    何乐君   宋汉平   张 可   陈卫中     
    陈世哉   陈安平   金 潮   周海宁(女)
    郑 虹(女)郑建飞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钱  政   徐 正   徐铁峰     
    翁燕波(女)高  勇   章翠飞(女)梁  江     
    董学东   傅企平   鲍娴萍(女)

    缺席:(2人)
    杨小朵   梁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