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五届第八号)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1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地理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2018年4月24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共享开放、开发利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理信息资源,是指地理空间位置信息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相关联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地理信息的集合,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和专题地理信息资源。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底图服务和空间基准服务的地理信息资源,涵盖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线、境界、特殊地物、测量控制点、地名等各类自然、经济和社会要素。
专题地理信息资源,是指通常以基础地理信息为基础,为了满足农业、林业、海洋、交通、水利、规划等特定行业需求而形成和产生的与地理空间位置和范围密切相关的地理信息资源。
第四条 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共享开放、实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规范监管与广泛应用、公共服务与产业促进相结合,创新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和应用技术,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和生态保护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第六条 市和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地理信息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管理。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测绘管理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对地理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更新情况的督促与考核。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编制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经征求本级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中采集项目的统筹管理,避免重复采集。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组织实施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可以依法采用监测、测量、录音、录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意。
地理信息数据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资源的数据共享开放和政务数据服务,应当纳入政务信息资源平台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区县(市)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归集地理信息数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地理信息数据在线汇集到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在线归集或者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或者归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离线归集或者汇集。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经督促后仍未归集、汇集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可以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公示。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应当遵守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归集、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真实、准确、科学,并及时更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获取、归集、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情况定期开展评估并予以通告。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通过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按照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获取、使用地理信息数据,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疑义、错误地理信息数据核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应当立即告知采集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将更新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归集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纳入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开放目录统一管理、定期评估。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应当对涉及的国家安全、信息风险、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审核。具体审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统一管理,具体运行管理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地理信息资源开放目录中涉及的各类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免费提供浏览、查询、下载、数据调用等服务,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将获取的专题地理信息资源和其他政务信息资源,结合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进行分析、处理、集成,为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历史地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组织公开的基本地图、专题地图和标准样图编制等,丰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从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建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错误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告知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相关地理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在智慧城市、智能交通、物流监控、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实施地理信息资源示范应用工程,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决策提供服务,提高行政管理质量和效率。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金融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运用地理信息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研究、分析,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创新应用和增值服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共享。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编制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技术进步,依法制定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从事装备制造、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相关地理信息产业的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应用的研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应用地理信息资源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地理信息产业,鼓励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集群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绩效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机制,调整优化产业发展重点、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提高地理信息资源服务智慧城市建设的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制定优秀人才评定和奖励政策,加强地理信息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制度和工程监理、监督检验等质量保障体系,保护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务信息数据安全保护的规定,履行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护职责。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归集、汇集、处理和开发利用等全程跟踪追溯机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安全防护监控和容灾备份等管理制度,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规定采集获取、开发利用地理信息资源,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地理信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举报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地理信息资源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更新地理信息资源目录、开放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集、归集、汇集、更新、校核地理信息数据或者纠正错误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计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政务信息资源平台进行运行、维护,提供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和公共服务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的;
(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失密、泄密、丢失、毁损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25日至27日在市行政会议中心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翁鲁敏、王建康、胡谟敦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和专题询问会,副主任王建社、俞雷和秘书长王霞惠及委员共44人出席会议。常务副市长宋越舜,副市长刘长春、陈仲朝、李关定,市监委副主任印黎晴、蒋文丰,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副院长戴龙军、黄贤宏,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陈贺评,宁波海事法院院长陈惠明列席会议。列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10名市人大代表。此外,10位公民旁听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霞惠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会议认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行政审判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作出专项决定,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要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决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德良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议案的说明,以及三个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三、会议听取了市科技局局长励永惠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民科学素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科普资源丰富,通过地方立法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固化下来深入实施,很有意义。会议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抓紧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李关定所作的关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胡望真所作的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在分组审议基础上,召开常委会联组会议,就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举行常委会换届以来首次专题询问。15位常委会委员围绕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领域风险隐患、问题短板和薄弱环节,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责任落实、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社会共治等多个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了询问。副市长陈仲朝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询问内容,紧扣主题,突出重点,作了认真应答。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和专题询问会情况形成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实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务副市长宋越舜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本次会议首次单独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既是贯彻执行上级人大的明确要求,也是市人大支持审计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新举措,今后应形成制度性安排。从报告情况看,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措施有力,大部分问题都得到纠正,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也在逐步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需要继续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经信委主任陈炳荣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和2018年工作重点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财经委有关情况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按照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着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取得了积极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短板,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叶双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
八、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务副市长宋越舜所作的关于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土地“供而未用”问题,做了富有成效的推进工作,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出台了《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决心和力度非常大,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很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强化法律法规执行、加强顶层设计管理、提高严格监管水平、健全体制机制制度、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等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九、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治水办常务副主任郑进达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城区河道治理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城建环资工委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水工作,通过组织实施“清三河”、推进“水十条”、剿灭劣五类水、“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实施河长制等治水行动,治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针对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治理、建立完善独立的河道专业规划、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严格执行污水排放管理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食安办主任徐柯灵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教科文卫工委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本届常委会跟踪监督的一条主线。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为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平稳可控作出了积极努力,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合力、外来农副产品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交易市场布局建设不利于统一监管等一些问题和短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市中级法院院长周招社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和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分别所作的关于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内司工委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知识产权案卷查阅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和法检机关进一步深化以司法保护服务发展的理念,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强化机制创新和协作创新,成立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切实发挥作用,建立知识产权联动机制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开展“云剑”“云端”专项行动有效提升办案质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为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很多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同时针对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持续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切实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俞进所作的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经过审议,表决通过了这个报告。
十三、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董学东所作的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四、会议经过审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决定接受宋越舜同志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余红艺主任在会议结束前作了总结讲话,就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紧抓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提出了意见。她指出,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理论思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强化法治思维,始终坚持依法行权;要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强化创新思维,始终坚持与时俱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地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以优异的成绩向改革开放40周年献礼。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议程
(一)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
(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四)审议《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组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和2018年工作重点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区河道治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
(十三)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十四)听取和审议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十五)审议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
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推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宁波建设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进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提出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8年6月11日
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王霞惠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活动,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也一直为各级人大代表高度关注。2017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和行政非诉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宁波海事法院关于海事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了部分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情况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各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审判与协调调解相结合、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行政案件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还需不断提升,行政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还有待强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决策部署,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作出决定,监督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宁波建设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进步。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思路
《决定(草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力求条文内容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突出重点。紧紧抓住行政审判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在行政案件管辖与立案、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义务、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追责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立足实际需要。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对上级法院有明确要求、本市已有成功经验,但亟需下一步继续推进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对符合司法体制改革和法律规定要求、且本市正在探索实践的,予以肯定,要求进一步推进。三是注重可操作性。体现上位法规定,尊重本地司法实际,以“法条式”起草《决定(草案)》内容,提升各项规定的可操作性,力求《决定》出台后能切实起到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作用。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深化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决定(草案)》第一条强调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全市审判机关要把行政审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市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对全市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法院在案件管辖与立案工作、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行政审判工作重点、非诉案件“裁执分离”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司法公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案件管辖方面,要求法院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案件改革,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在诉前调解机制建设方面,要求有效整合各领域资源,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工作重点上,要求法院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在信息化建设方面,要求法院注重现代科技运用,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出庭应诉义务、认真落实司法建议与检察建议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依法行政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努力使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程序中。在出庭应诉方面,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在履行生效裁判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在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四)对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工作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机制。为切实推进“裁执分离”工作,《决定(草案)》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的问责机制。为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精神和市监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决定(草案)》第九条规定,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二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和市检察院提出的修改建议,《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决定(草案)》第十条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提请本次会议一并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审判机关要把行政审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全市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行政审判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尊重司法权威的自觉性。社会各界要关注、支持和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共同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全市审判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护,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合法行使诉权。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枫桥经验”,有效整合各领域调解资源,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行政诉讼和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制的作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行政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
三、全市审判机关要坚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重,加强对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法定权限、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促进依法行政。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要加强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和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题。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非诉行政案件实际执行情况的问责机制,维护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和司法权威。
四、全市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的运用,提高行政审判效率。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方便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查询案件情况。要重视以案释法工作,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件,编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等旁听庭审,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全市行政机关要坚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不得怠于履行职责。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旁听庭审,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应诉能力。要自觉履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罚款、公告、拘留等措施。
六、全市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司法权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做好举证、答辩、出庭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审判机关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行政应诉法定义务,积极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高度关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者审判机关书面建议出庭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七、全市检察机关要加强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八、全市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判机关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积极改进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不予反馈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其情况说明,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
九、全市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全市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十、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旁听庭审等方式,监督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情况等积极开展监督。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
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2018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会同农业与农村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8年6月11日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
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2018年立法计划工作安排,会同财经工委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8年6月11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
档案工作条例》和废止《宁波市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作说明。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对部分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为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市气象局、市档案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提出了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废止的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报经市委批准,将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
按照立法计划实施方案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教科文卫工委、财经工委会同法工委多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对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讨论研究,并于5月中旬向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同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现将相关修改和废止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说明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8月28日由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出台对于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有效的作用,为国务院2010年制定出台《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省人大2017年制定出台《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提供了立法经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建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条例》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考虑到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在我市《条例》施行之后相继颁布施行的,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建议增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为上位法依据。
《条例》第十一条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作了规定。考虑到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内容作了修改,2017年出台的《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等相关内容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建议删去本条文。
《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分别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书面同意。建议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将“气象主管机构”修改为“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
《条例》第十五条对迁移气象台或者设施的审批作了规定。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迁移气象台站需要报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但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迁移,仅需设立单位同意即可,无需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议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删去“或者设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对雷击风险评估作了规定。考虑到中国气象局于2015年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不再作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仍须由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承担监管职责。建议删去本条文。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整合了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不再单独设立许可。但同时明确油库、气库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仍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据此作相应修改,并相应地删除了第三十七条的法律责任规定。
《条例》第三十二条对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作了规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明确,全面开放防雷检测市场,降低检测单位准入门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考虑到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放开,建议删去“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检测”的表述。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从业资格作了规定。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取消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保留。建议作相应修改。
《条例》第三十四条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职责作了规定。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建议对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存在不一致,且国务院条例对此的规定更为具体,建议删去本条文。
二、关于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说明
《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7年1月11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04年、2005年分别作了两次修改。《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修改情况,建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作了许可规定。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删去了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的审批许可规定,允许档案所有者可以按照相关要求出卖档案,同时删去了“严禁倒卖牟利”的表述和增加“外国组织”作为禁止出卖的对象。建议作相应修改。
考虑到对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的审批许可已不作规定,建议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
此外,对两个条例的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关于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说明
《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5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1年作了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秩序,促进户外广告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了修订,删去了户外广告登记的行政许可规定。《条例》第二章关于户外广告审批规定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第三章关于户外广告活动内容已基本被广告法所涵盖,第四章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内容,已由《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条例》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也失去了进一步修改的必要性,建议废止该《条例》。
三个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
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
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5日下午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上述决定草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没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提出了一些新的意见与建议。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对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定(草案)第七条对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作了衔接性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仅第三款对需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防雷装置作了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第三款”的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二、决定(草案)第八条对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正常安全运行,要加强定期检测工作,定期检测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来进行。经研究,参照《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明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工作。(草案表决稿第八条)
三、决定(草案)第十条对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有的委员提出防雷工程事后监管十分必要,尤其要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建议增加对使用单位的监管。(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修改。
三个决定(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该草案已经2018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裘东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草案)》的起草说明
市科技局局长 励永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科学素质是决定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前提,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三会”上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科普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科技三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
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的宏大愿景。为加快推进“名城名都”建设,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特别对科技创新提出了“科技争投”的明确要求。宁波要打造全球有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发挥科技创新的力量,都更需要提升科技创新的能力。科普工作是创新生态的土壤和基础,能激发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科普立法作为推进科普工作发展的利器,将极大推动科普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提升公众科学素质,营造创业创新浓厚氛围,助推我市全面开创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虽然我市的科普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公民科学素质达标率不断提高,城市创新氛围日益浓厚,科普作品不断丰富,科普影响力日益增强,但仍存在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市民科学素质亟待进一步提升,宁波市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要实现从“2015年的10.42%”到“2020年的15%”的目标,面临诸多挑战。二是社会各界科普工作职责亟需进一步理顺,相关单位科普工作责任不清,存在模糊地带。三是科普保障机制亟需进一步落实,如科普工作的协调协作机制尚需明确和落实。四是科普设施建设水平和公益性亟需进一步提升,如科普场馆数量不足、分布不均、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收费过高等等,远远不能满足市民的科普需求。五是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如缺乏必要的激励手段和权益保障机制。六是科普手段和途径亟需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如信息化水平较低等。诸如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或提升。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出台时间较早,且内容较为原则,已经无法满足本市科普工作的需要。为此,制定本《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
按照立法计划的安排,市人大与市法制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并邀请宁波大学法学院有关专家成立了《条例(草案)》立法指导小组和立法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分别到沈阳、杭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开展问卷调查,并召开一线科普工作者以及市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多个层面的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工作小组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论证、协调,有关方面取得共识,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分别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街道)、社会团体的职责,科普设施、科普活动、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已于2018年6月13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总则部分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同时,在第五条中分别对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考虑到科普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政府予以统一协调,《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承担。”目前,本市已建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共33家成员单位,其办公室也设在市科协,条例施行后,可以考虑将两个机构合二为一。
(二)关于科普设施
科普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开展科普工作的重要平台和载体,《条例(草案)》第二章从四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一是对科普场馆建设作了规定。《条例(草案)》第九条要求将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合理规划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以及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对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建立作了明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对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申请、认定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防止基地在评定后科普积极性减弱;第十三条设置了动态管理机制,规定经评估不再符合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条件的,应当从市科普教育基地名录中删除。三是对科普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科普场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七条要求科普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科普设施,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四是对科普场馆的免费开放作了规定。根据《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2015-2020年)》等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实施免费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关于科普活动
《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普宣传周。为保证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十八条第二款要求科普教育基地和其他科普场馆在此期间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十九条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活动;第二十一条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相关特定纪念日和主题活动,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开放相关科普设施,组织相关主题科普活动。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和重大公共事件频发,公众对应急科普的需求越来越突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要求建立具有宁波特色的重大项目科普舆论引导机制,通过对重大项目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实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为保证公众及时、准确掌握科普活动信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科协统一发布科普活动信息,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信息资源。此外,为督促并掌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情况,《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由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对承担科普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履行科普工作职责、开展科普活动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
科普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第四章专门对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作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五条分别明确了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对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了鼓励性的规定。为了加强科普工作者的能力,《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科学素质和科学传播能力。为了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分别对科普志愿者队伍和科普专家讲师团的建立作了规定。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考虑到《条例(草案)》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十六条中设置了转致条款,未新设法律责任条款。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文本中涉及的部分概念作了界定。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为今年的立法制定项目。在2017年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今年年初以来,由我委牵头,会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科技局、市科协、宁波大学法学院组成立法联合起草小组,通过学习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召开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座谈会等形式,就《条例》的指导思想、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并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区县(市)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6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公民科学素质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当前,全市上下全面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六争攻坚、三年攀高”专项行动,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示范城市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推动我市走在高质量发展前列、加快推进“名城名都”建设而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现创新发展,需要全市上下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科学普及工作,着力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的内生动力。近年来,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得到有力推进,但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诸如部门责任不够明晰、科普设施建设和管理不够到位、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不够高等问题,既无法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科普需求,更难以适应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现实需要。推动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以明确、规范和提升,保障和助推我市科普工作的整体发展。此外,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技术普及法》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内容也相对较为原则,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规来满足我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结合我市科普工作实际,制定具有宁波地方特色、具有更强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教科文卫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2016年出台的《宁波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应对当前科学技术发展形势,结合我市科学普及工作实际,抓住科普规划的引领作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强化了部门职责。《条例》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村(社区)等自治组织的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二是体现了地方特色。将近年来我市科普工作经验以及海洋、港口等地域特色融入科普立法中;将宁波科技周、宁波科普宣传周等地方重大科普活动以法规形式予以固化,并对相关科普惠民政策作出规定,充分体现宁波特色。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建立科普工作职责评估公布制度、科普教育基地动态淘汰机制、科普活动信息发布机制、事前预防和事后应急科普机制等。
同时,委员会组成人员就《条例(草案)》的一些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1、第三章《科普活动》章节中增设两条,分别明确卫生计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健康生活、卫生防病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科普宣传活动的工作职责和内容。
同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作为科普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
2、第十五条中关于“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实施免费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修改为“广播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每年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
4、第二条第一款中表述的科学技术普及的概念中增加“传播科学思想”。
此外,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对个别条款中的个别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体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
副市长 李关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要求,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主线,以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抓手,健全责任体系,强化依法治安,狠抓治本攻坚,推动社会共治,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两项指标连续十三年“双下降”,较大事故控制在历史低位,重特大事故持续十一年“零发生”,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持续向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我市先后被列为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示范试点城市、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化试点城市、全国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安全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发展成效。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聚焦深层次矛盾问题,明确安全生产重大改革事项的任务要求、责任分工、保障举措以及时间表、路线图,确保中央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精神贯彻落实到位。印发了《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首次明确党委及党政班子成员、群团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党政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实现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具体化、制度化。二是抓住关键问题先行先试。率先在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实践:在市安委会框架内,设立了油气管道,建交市政,教卫文体,工业企业,商贸旅游,农渔(林)水利、民政等6个专业安委会,由各位副市长分别“挂帅”担任专业安委会主任,负责各专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这项做法得到了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推广。由政府行政首长与分管副职、分管副职与所分管重点部门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根据事故风险特点,明确重点单位由市、县两级实施“叠加式”重点监管,充分体现政府部门“下管一级、责任落地”的责任落实机制。此外,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社会化服务、“责任保险+安全服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立法立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及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等一系列改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或阶段性成效。三是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立足“企业少跑、中介协跑、政府多跑”,从严从紧把握安全准入、安全设计、换证审查、企业注销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落实严格审批把关的要求,促进本质安全。与此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推进信用、许可、处罚和监管等环节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事故防控有效性。
二、着力提升标本兼治防控事故能力。2016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将我市列为全国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城市。试点以来,全市积极探索以风险管理为基础,标本兼治、双重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并以此牵引整体事故防控能力提升,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受住了“平安护航G20”和“迎接十九大、平安夺金鼎”等重大活动的实战考验。国务院安委办对宁波试点工作充分肯定,专门在我市召开全国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场会。今年,市政府部署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攻坚年活动,明确四方面19项重点任务,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进一步提升标本兼治防控事故能力。一是着力构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机制。按照“聚焦问题、精准施策、系统推进、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于2014年在国内率先开展全方位的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并针对主要风险隐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去年,依托国家专家组力量,研究制订区域风险、企业风险、行业风险的辨识评估方法及标准规范,编制实施乡镇(街道)区域风险辨识评估手册,并从去年底起在每个区县(市)确定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开展区域风险辨识。目前,全市10个试点乡镇(街道)辨识各类风险722个(其中重大风险11个、较大风险99个、一般风险607个、低风险5个),379家试点企业辨识上报重大安全风险24个,正在抓紧督促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下一步将加快推进风险管控平台建设,把各项安全风险统一纳入到管控平台实行信息化、精细化智能监管。针对化工风险特点,全面完成化工园区和园区外危化企业风险评估,在全市所有危化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和“安全风险电子图”,基本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保障化工产业长远发展。二是着力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闭环式管理机制。针对风险特点和薄弱环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综合大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一系列重大专项行动,全面完成“危化重点县”、“矿山重点县”、油气管道三年整治攻坚重大任务,开展“低小散”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治理,在危化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涉爆粉尘、交通、建设、消防、港区、电力、海洋渔业、城镇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实行常态化隐患整治,提升重点区域本质安全水平。完善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健全重点企业联系督导服务制度、重大隐患排查日志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典型事故举一反三制度,严格实行隐患发现、上报、治理、销号的闭环管理。尤其是去年以来,我市将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列为市委“大脚板走一线、小分队破难题”专项行动的百项攻坚任务之一,突出提升安全生产“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智能化”建设水平,着力破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难题。在化工原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全国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确保了我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阶段性成效明显。三是着力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成立了市级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和12支应急救援大队,设立危化品应急救援研究中心,基本形成“以公安消防为主、各部门协同、社会力量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针对化工企业安全关联度高的特点,建立“以核心企业为龙头,关联企业参与,生产、安全和应急处置联动”的安全生产区域协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针对作业场所、岗位特点开展风险辨识,在危化企业建立“简明、易记、科学、好用”的员工岗位现场应急处置卡,将应急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岗位。
三、持续深化安全生产“六化协同”机制。适应安全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围绕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着力构建安全生产“六化协同”工作机制。一是安全生产法治化。近年来,市里先后出台了城镇燃气、房屋建筑、电梯安全、公路运输以及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安监、公安、检察、法院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尤其是去年以来狠抓执法“主责主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建立常态化警示曝光机制,进一步构建完善依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去年,全市共责令停产整顿1332家,处罚罚款1.3亿元,其中安监系统实施行政处罚1131次,罚款人民币3737.87万元,同比分别增加300%、59%;在宁波电视台、甬派新闻客户端等主流媒体实名曝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典型案例26批次、109家,实名曝光“黑名单”企业13家。今年以来,持续开展“铸安”系列执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处罚比率达到12.5%,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立案、行政处罚同比增长100%以上。二是基层站(所)规范化。按照机构、队伍、经费、人员、保障“五到位”的要求,全市154个乡镇(街道)建立起独立运行的安监站(所)。实施乡镇(街道)安监站(所)规范化、示范化、星级创建工程,实现全面达标、“三星级”以上创建面达96%。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66支专职消防队规范化达标,市政府专门安排配套奖励资金2200多万元。三是基层安全生产治理网格化。按照“网格全覆盖、队伍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规范、信息顺畅”要求,建立起以信息化为支撑、以村(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全市3250个村(社区)网格明确3619名网格员,94%网格员利用手机APP等信息化终端开展安全协查巡查,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化。以智慧宁波为引领,构建智能化安全管控机制。试点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信息系统,把大榭开发区内所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1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罐区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息和视频数据接入平台,全面、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分布状态,通过综合分析、预警研判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推进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大数据”智能管控,针对危化品运输数量大、品种多、车流密集、安全风险大的实际,综合运用互联网、卫星定位、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所有危运车辆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实时管控,在安全管理基础、精准执法监管和应急救援支撑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积极开展智慧消防试点建设,扎实推进远程监控、独立烟感、智慧用电、市政消火栓、电瓶车智能充电、大型综合体智能3D模型“六大系统”建设,在电器火灾风险相对较大的单位场所推广应用智慧用电安全技术,累计安装独立式烟感33万余个,设置电瓶车智能充电设施1.3万个,安装智慧用电系统4000余套,302家单位已经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一批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在危化、矿山、船舶制造领域全面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燃气领域推进气瓶及终端配送信息化监管,在油气管道领域建立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渔船领域全面升级北斗导航系统,在建设领域推行重点部位风险评估、监管以及关键岗位人脸识别考勤信息化管理。目前,所有60马力以上渔船真正实现船位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实时监控;“两客一危”车辆GPS及视频监控安装率100%。五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通过专家咨询服务、评审质量抽检、证后退出、动态管理等工作机制,全过程管控标准化创建工作质量。目前,全市创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1.1万家,实现高危行业、规上企业达标率“两个100%”,交通、建设、旅游等15个重点行业标准化建设“全覆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选择逸盛石化等7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由国家总局国际交流合作中心进行辅导,以安全标准化为骨架,扎实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素落实,全力提升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六是安全生产服务社会化。市安委办、市金融办和市保监局共同下发《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通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运营模式,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目前,全市442家工业企业参加责任保险,危化企业全部完成投保,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等领域推行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制定实施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办法,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特殊作业、开停车和试生产等重点环节进行把关确认,做到高风险特殊作业第三方服务全覆盖。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签订合同或参与社会化服务企业达1.8万家次、年合同金额6046多万元。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全市已有10万余家单位实施动态信用管理。建立危化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调整重要依据,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尽管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扎实推进,保持了事故持续下降的良好势头。但是,从宁波实际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存在三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事故总量仍然高位运行;二是一些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监管职责不清;三是企业安全基础薄弱,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较弱。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各项任务的落地见效,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攻坚年”活动,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严格依法监管,深化社会共治,做实基础保障,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力争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5%以上,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全力争创“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为“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和“名城名都”建设提供可靠安全生产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
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胡望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关切,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先后18次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余红艺具体部署落实,亲自参与执法检查。检查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会,全体检查组成员专题听取市安委办关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学习了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和相关知识。市级15个部门开展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自查工作,共查出各类问题隐患60余项。在自查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带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行业领域专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120余人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分五组对各区县(市)开展检查,深入到产业园区、制造企业、经营门店、建筑工地和人员集聚区等场所,认真仔细查看,并听取各区县(市)和相关功能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这次执法检查,有效推动了各地查找问题、分析成因、压实责任、督促整改、营造氛围的作用。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持续向好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坚守安全底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一是明确责任,强化重大举措落实。各级各部门持续采取各种重大举措,特别是印发了《宁波市党政机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设立了由各位副市长“挂帅”的6个专业安委会,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机制。今年,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39项重点改革发展任务;市政府印发《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年攻坚活动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这些都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抓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推进各地对安全生产重大举措的有效落实。二是突出预防,强化风险隐患管控。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着眼风险辨识评估,分级落实管控措施,做到重大风险管控“一险一案”;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施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自查自控自治,有力促进交通、消防、建设、渔船、油气管道、危化品运输等高风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三是依法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力度。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城镇燃气、房屋建筑、电梯安全、公路运输、特殊天气劳动保护等领域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建立完善了处罚考核与通报机制、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严查问题成因,严打违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有力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实现了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十三年“双下降”,重特大事故连续十一年“零发生”,较大事故也控制在历史低位,今年1至5月,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5.3%和31.7%,我市安全生产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二、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短板和风险隐患仍较突出
分析近年来我市发生的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结合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既有部门监管执法不到位的,也有体制机制方面需要理顺的,但责任落实不力尤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是最大的问题,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内在主因。相当部分企业负责人并未真正把安全生产当成生命线来对待,重生产、轻安全,麻痹侥幸心理强,忽视技能培训和规范操作流程。通过梳理和分析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认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落实政企双向责任,也要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只有两端发力,薄弱环节和漏洞短板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发生事故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安全生产整体形势也将进一步好转。根据执法检查,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化工生产运输管理任务重、风险高。
(1)石化区之间缺少公共管廊。我市石化产业主要分布在镇海、北仑、大榭三个区域,石化园区之间公共管廊是必备的专业物流基础设施,可满足入园企业的工程物料、化工原料、出厂产品等管道输送要求,既能减少路面交通压力和运输成本,又能大大降低风险。镇海、北仑、大榭这三大石化产业集聚区随着融合发展,跨区域的物料运输量增长迅速,以中金石化一家企业为例,每日往返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仑青峙化工区的槽车运输多达300车次,不但造成路面交通压力,而且安全隐患极大。目前,该地区已建成公共管廊长度28.6公里,需再建20余公里,才能连接上北仑、大榭两个石化园区,但因涉及三个行政区域,该管廊带规划建设已搁置数年。
(2)化工园区未能实现封闭式管理。化工园区是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集中区域,封闭管理有助于降低园区安全风险,避免事故发生向外扩散。北仑青峙化工园区面积近8平方公里,形成三个产业集聚区块,进驻企业80余家。青峙开发之初并非定位专业化工园区,产业布局、道路规划、配套停车、环保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园区未能实现封闭式管理。大榭化工区域封闭管理也未达到要求,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3)危化品车辆管理粗放。全市危化品运行车辆3300余辆,年充装运输量45万车次,个别区域对危化品车辆的日常运行缺乏有效管控,未实现动态实时监控、未设置专门服务场所,如江北区一直缺乏危化品车辆的检修、洗消服务场所,乱停乱放现象常有发生,一旦出事后果极为严重。
(二)交通道路领域运量大、事故多。宁波是港口物流大市,是地面交通事故高发区域,去年仅集卡发生交通事故50起死亡51人,今年前5个月集卡发生交通事故24起死亡24人,占车辆运输事故的50%。目前,全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近千家,车辆1.8万辆。集运行业准入门槛低,挂靠运行现象普遍,车辆陈旧性能差,超载运输、疲劳驾驶高发。
(三)消防安全领域情况杂、隐患多。2017年全市仅出租房发生火灾123起,今年发生57起。工业厂房改建出租公寓,火灾隐患尤为严重。海曙古林镇工业厂房改建出租的有70多处,近万人居住,整个海曙区同类性质的有260余处,居住人数37000余人,全市类似情况也相当普遍。主要问题:一是工业厂房的结构和建材不符住宅要求,无法通过改性审批;二是存在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功能混合现象,防火分隔不到位;三是消防设施配备不足,公共部位疏散标识缺乏,排烟通道不畅;四是厂方业主管理松散,租客身份信息不全,人员构成复杂。江北压赛村消防隐患更为严重:一是村内布局杂乱,公共通道不畅,消防设施配置不足,消防车辆难以进入;二是老旧房屋建筑材料低劣,占道加层搭建,电线老化乱接乱拉;三是大量小商业、小作坊聚集,外来人口密集,违章用火用电。娱乐场所有较多地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如美的士舞厅等场所,装修材料不符合现行消防标准,楼梯通道曲折狭窄,未安装扶手、无警示标识,一旦发生火灾,不利于疏散逃生。慈溪劳特电器公司厂房之间违规搭建800平方米,易燃物品堆放杂乱,影响消防通道和排放空间,加上周边厂房多、间距近,一旦火灾很难救援,极易蔓延。
(四)地下油气管线错综复杂管控难、后患重。随着城市框架拉大,管道沿线地块的规划建设与管线实际布局矛盾日益凸显,加之管线建设年限早、分期分路多,个别管线档案资料保存不全,整个线路管控难度很大。如镇杭成品油管道在我市全长76公里,其中余姚境内管线长48公里,穿越阳明街道新桥村约430米,该地块现人员密集,属于重大安全风险点。鄞州五乡镇有一批而未用地块,地下燃气管道压力超限,且存续多年仍为临时性质,多次改线未有完整记录,导致周边居民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开发。慈溪有一开发地块,由于早期建设燃气管道没有备案等历史原因,施工距离燃气管道仅4米。这些一旦有事故,波及范围难以控制,后患严重。
(五)餐饮场所瓶装液化气使用多、危害大。目前全市约有餐饮企业3万余家,全市煤气钢瓶总量130万,小餐饮经营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较为普遍。今年4月11日奉化金钟广场“川味人家”饭店发生一起燃气闪爆事故,造成17人受伤。金钟广场建设时未预埋燃气管道,结构改造难度大费用高,现34家餐饮经营户仍使用瓶装气,安全隐患明显:一是经营户瓶装气储存场地狭小,堆积密集;二是瓶装气软管较长,靠近明火厨房,出现软管烤焦、老化、破损,部分软管还存在“一接二”现象;三是罐装气瓶未张贴二维码,未签订供气协议,部分餐饮店进气渠道把控不严。瓶装液化气极易引发泄漏和爆炸意外,公共危害极大。
(六)“低小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差、问题多。我市是制造业大市,是“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但全市“低小散”企业还相当普遍,特别是有安全生产隐患企业不在少数。如余姚泗门镇的原云环集团区块和江北慈城镇的私营工业城,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意识差,安全投入欠账多,个别企业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整个区域的群体性安全生产事故;有些涉及职业病危害,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检测。
(七)危险源安全距离不够足、隐患大。多家危化、民爆企业的周边新建、扩建建筑物,导致外部安全间距不断“蚕食”。余姚城区有一家大裕水产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使用液氨作为制冷剂,企业成立早,工艺落后,设备老化,进出通道狭窄,一旦泄露极易扩散,对周边居民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宁海有一家恒联民用爆破器材公司仓库,因城市扩展及周边土坯房改建,造成仓库外部安全距离不符法规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八)电梯特种设备涉面广、故障多。我市现有电梯总量已突破8.8万台,其中住宅小区电梯3.4万余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梯9500余台,涉及电梯使用管理单位1.9万余家。2004年到2018年4月,电梯应急救援共处警7028起,解救被困人员14118人,其中2018年1至4月,电梯应急救援共处警335起,解救被困人员732人。电梯故障频发和事故高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主要问题是较早投用的一批电梯已超过15年,不少电梯未经改造更新。故障发生后,电梯使用单位通知维保单位直接维修,一般不报监管单位,导致质监部门无法根据电梯故障率判定维保单位等级和电梯安全状况,强制淘汰缺乏手段和措施,这方面隐患越来越突出。
(九)有限空间检修作业安全意识弱、防范差。城市地下管道清淤、企业停产检修等封闭、半封闭环境下作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屡发。今年在电厂运行、船舶修造等有限空间作业已发生2起事故,分别是6月5日宁波众茂杭州湾热电公司4名员工在煤仓清理作业时中毒身亡,象山的浙江振宇船业公司“浙三油301”在有限空间维修作业时燃爆导致2人死亡。这些事故都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风险辨识不够、管理责任不落实、教育培训和应急处置常识缺乏等诸多问题。
(十)旅游新业态安全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近年来随着全域旅游发展和需求多元化,水上漂流、乡村休闲、海上垂钓、岛上观光、影视拍摄等旅游新业态大量涌现,新情况新问题交织叠加。水上漂流项目,水道跨区运营、河道不维护、设备陈旧破损、陆上接驳缺乏统一管理、游客入船没有专业引导、现场缺乏临时应急医疗点。海上垂钓、岛上观光项目,存在游客超载超限和恶劣天气出海等情况;多数经营户安全培训教育不足,救生设施配置不全,应急处置能力较差。象山中桥摄影棚,高空作业保护措施不够,易燃易爆材料较多,机械设备质量有隐患,场地环境复杂、人员疏散不便。乡村休闲项目,民宿耐火等级低,警示标识、安全通道、探测设施没有达到消防要求,又远离公共消防设施,火险隐患突出。这些问题主因是监管部门不明确、职责边界不清晰、属地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十一)安全生产普法宣传不够,公众认知度较低。不少地方和部门对“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主体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规模性、系统性特别是针对性的宣传普及。个别监管部门“重业务、轻法治”,更习惯“保姆式”监管和“家长式”管理,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不强。部分企业特别小微企业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法制意识淡薄,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线职工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缺乏遵法守法和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我的意识能力,执法检查组在询问有关法律法规时,企业负责人、现场员工对基本问题都不能作答。
检查中还发现一些普遍的共性问题,政府层面:主要是基层监管执法队伍不稳定,力量和能力不足;电力运营、农村自建房等领域存在监管空白;监管压力还没有完全有效传导到企业和一线员工;有些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处罚未达到警示震慑作用。企业层面:主要是安全生产管理人才缺乏,职工培训、应急演练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科技兴安工作滞后;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安评不够规范,等等。对这些问题,也应高度重视,逐步研究解决。
三、推动安全生产科学防控、依法监管的意见建议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分项研究、逐项整治。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以及“低、小、散”区块进行调查摸底,要纳入重点监管、重点培训、重点考核。对化工行业领域和危化品运输业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和功能园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早研究,落实措施,消除隐患。对工业厂房改建出租与违章搭建、城中村、瓶装液化气餐饮场所等人员密度高、公共危害大的领域,要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治理。对集卡车辆“隐形挂靠”和管理等问题要开展集中整治,杜绝后患。对危险源安全距离不足问题要开展专项调查整治,从实际出发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解决。对有限空间作业要加强操作培训,严格作业规范。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要进行专项排查,及时落实维修、改造、更新等整改措施。要研究出台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意见,扶持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管理基础好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专业支持。
(二)坚持源头管控,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抓安全生产,寻根溯源是关键,要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来抓。一是加强准入管控。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标准,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过程中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符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安全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加强排查整治。要把风险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排查,特别对危化企业和其它高风险企业,要增加排查强度和频次,对查出问题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明确时限。三是淘汰落后产能。落后企业既不安全也不环保,更是事故多发的根源。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城乡统筹、转型升级紧密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安全条件差的“低小散”企业,尽早消除安全隐患。
(三)坚持依法治理,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安全生产问题必须强化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加以推进解决。一是加快立法立规。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针对重点行业、关键环节、新兴领域和当前安全法制建设中一些不健全、不完善、不适应的方面,抓紧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使安全生产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强化监管执法。要坚持依法严查严管严处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打到痛处、惩到要处。三是提升执法水平。要加强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专业培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思维和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执法经验与做法,推动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智能化。四是加大宣传普法。针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社会认知度低的现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主体责任,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问题企业开展安法普及教育,增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和职工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四)坚持齐抓共管,分级分类压实责任。安全生产是底线民生,各级各部门要对岗对责、落细落实。要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新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契机,切实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把责任传导到各级各部门,传导到企业和生产员工。要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全面开展责任倒查,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以刚性问责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要强化群防群治,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为全力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和名城名都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并举行联组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坚守安全底线,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坚实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可控、持续向好。同时也指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隐患:执法守法层面主要是一些行业领域部门监管职能不清晰、落实责任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培训不够,公众认知度较低,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守法用法的思维和能力不强;部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差,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和一线员工岗位责任落实不够到位。风险隐患层面主要是化工生产运输、地下油气管线安全管控风险高,出租公寓、城中村、瓶装液化气场所、“低小散”企业消防安全隐患多,有限空间作业和旅游新业态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等。为进一步加强科学防控、依法监管,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理,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域的政府规章体系,针对重点行业、关键环节、新兴领域和当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中一些不健全、不完善、不适应的方面,抓紧研究修订。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依法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坚决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培训,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认真落实普法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增强企业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和职工群众自我防范能力。
二、坚持对症施策,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项研究、逐项解决。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及“低小散”区块进行调查摸底,纳入重点监管、培训、考核范围。对化工行业特别是危化品运输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和地区要尽早研究,落实措施,消除隐患。对出租公寓、城中村、瓶装液化气使用场所等人员密度高、公共危害大的领域,开展专项检查治理。对集卡车辆挂靠经营、危险源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整改计划,开展集中整治,有效杜绝隐患。对有限空间作业,要加强岗位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对民用、工程领域等升降特种设备,要实施专项排查,及时落实维修、改造、更新等措施。
三、坚持治本溯源,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准入管控,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标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加强排查整治,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定期排查,牢牢盯紧危化企业和高风险企业,增加排查强度和频次,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要淘汰落后产能,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转型升级等工作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坚决淘汰安全生产条件差的“低小散”企业。
四、坚持齐抓共管,分级分类压实责任。以贯彻新出台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为契机,切实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三个必须”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动态调整机制,厘清监管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体系,把责任传导到各级各部门、生产企业和一线员工。坚持“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全面开展责任倒查,依法查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刚性问责倒逼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强化群防群治,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深化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建设,合力创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关于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
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务副市长 宋越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市2017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8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2017年审计工作报告,并就强化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审计监督和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提出了审议意见。
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工作报告反映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2017年审计工作报告后关于“要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持续关注屡次发现、一直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严肃财经法规,着力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审计整改工作。2017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整改责任;同年首次将审计监督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直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明确审计整改工作作为政府督查主要工作任务,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会同市人大财经工委每年开展两次审计整改专项联合督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尚未整改到位事项进行督办和问责。
市审计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积极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托审计整改督查管理系统,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审计反映问题整改挂销号全覆盖;制订审计整改跟踪督查任务清单,建立整改台账,分解落实整改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做到逐一跟踪、核实、督促整改;借力审计整改联合督查,进一步推动整改迟缓问题的落实,提升审计整改力度;加强考核管理,对相关市直单位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增强被审计单位整改意识。
各部门及单位对整改的重视程度明显加强,积极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整改。一是边审边纠。在审计实施中,大多数部门及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具备整改条件的即时纠正,提高整改效率;二是主动整改。大多数部门及单位都能在整改期限内积极整改,在纠正审计反映具体问题的同时,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等方式堵塞漏洞,从体制机制层面落实审计整改;三是以公开促整改。2017年度,有22家市直单位24个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在被审计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涉及6大类,40个具体问题,截至2018年4月底,经过整改共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18878.15 万元、调账处理或归还原渠道17347.35万元、纠正管理不规范资金91913.50万元,落实整改措施90项,完善各项管理制度51项。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财政管理方面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未按规定设立项目库的问题,市财政局开发了基础信息库和财政项目管理平台(一期),并已分别应用于2017年度的预算编制和象山试点。
2.对部门专项经费安排使用不合理的问题,市财政局制定出台了2018年市级行政参公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单项标准及支出范围,并对市级部门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当年未使用完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
3.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不规范的问题,市财政局在2018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不再安排市国资委的专项工作经费,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4.对部分资金的预算执行率有待提高的问题,2017年,分别于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层面出台了有关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财政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的4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强化了预算执行的管理。市财政局在2018年预算编制中,加大对项目支出的审核力度,适当压减上年执行率偏低的项目支出预算。
5.对税收代征点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北仑地税局已将4个代征点未解缴的税款共14859.85万元全部解缴入库,多支付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已悉数收回。
6.对少征房土两税的问题,市地税局已将少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243.26万元补缴入库。
7.对核定征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市地税局已将城建税322.52万元补缴入库;同时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征收大厅实施一窗征收国地税税款。
8.对部分公务支出监管不严的问题,市财政局对非定点机构购买车辆保险、修理车辆等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并要求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各类定点支出的制度及相关规定;浙江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已完成违规账户结余资金的清理,并将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返还单位相关账户。
(二)部门预算执行方面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部分资金支出进度较慢的问题,市交通委已按有关规定程序完成项目变更审批,其中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11月通过验收;2018年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已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市林业局植物资源调查项目已于2017年底完成;森林资源年度监测资金80万元已上缴国库。团市委的红领巾博物馆经市发改委同意异地建设,现该项目已在实施中。
2.对个别专项转移支付结余资金未上缴财政统筹使用的问题,市林业局已将连续结转超过两年的国家林业局御灾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41.27万元上缴国库。
3.对个别单位部分收入未上缴财政的问题,团市委已将投资收益和结余款273万元上缴国库。
4.对部门预算执行方面的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上缴国库、资金划转、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市仲裁办、市委党校、市人社局及下属的人才培训中心将应上缴财政的各类款项合计2103.28万元已上缴国库。人才培训中心长期滞留在海曙区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拆迁补偿款余额1809.63万元已于审计期间收回。广播电视大学已对除中央电大出版社教材以外的教材采购业务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由宁波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
(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方面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部分项目推进滞后的问题,三官堂大桥项目,除个别房屋外已基本完成拆迁,北岸主桥墩已在建设中。北环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已陆续办理,并于2016年10月开工建设。鄞江古镇项目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已于2018年1月由省政府以城乡规划审批文件的形式批准。
2.对部分资金使用效益不够高,个别资金涉嫌被套取的问题,市财政局通过清理存量资金,收回1.11亿元市级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重点项目支出。
3.对个别乡镇转入个人账户涉嫌套取175万元的农业补助资金的问题,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已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或诫勉谈话。
4.对部分政策执行不够到位的问题,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新的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提高了四明山区域管护支出的提取比例;象山县发改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在规划中涉及到水资源方面必须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相关规划审批前置条件。
(四)民生和其他专项资金方面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1)对医保政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经市民政局核实,困难群体已按规定应保尽保;截至2017年底,我市医保政策调整,新农合与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并轨,解决了重复参保问题。
(2)对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市县两级社保机构已追回违规获取、套取的医保基金以及超范围支付的医保费用;纠正定期存款到期未及时转存造成利息损失的行为。移送至宁海县检察院和慈溪市公安局的2起案件,2017年均已结案,10名涉案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3人被行政问责。
(3)对医疗保险改革措施有待加强的问题,市人社局医保通APP实现了频繁就医或用药超量提醒监控,对外配处方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实行智能化监管购(售)药行为;委托第三方开展医保大额票据核查工作,将事后集中核查调整为事中即时核查;逐步完善并规范了定点民营医院、药店的医保结算办法。
2.学前教育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1)对学前教育发展不够均衡、机构运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实施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对公办幼儿园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对保教人员的配备及素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了教育、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职责,完善了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2)对学前教育投入不均衡的问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拨款标准,并将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落实情况列入每年区县(市)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3.对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市住建委已将《宁波市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也拟于5月上报市政府讨论。
4.对中心城区城市品质提升审计发现的问题,市政府于2017年8月建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的市城建交通建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对多元建设主体、建设项目及建管部门间进行统筹协调。《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经市委批准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市城管局牵头起草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稿》已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5.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1)对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对不属于棚改资金列支的拆迁安置户过渡费进行了清理,提供了棚改项目拆迁安置整体拆迁包干评估报告。
(2)对材料招标采购不规范的问题,江北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已给予总承包单位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的经济处罚。
(3)对部分保障房长期闲置的问题,杭州湾新区已于2017年将闲置三年以上的668套房源作为人才租赁房全部移交给新区医院和学校。江北区政府已处置193套闲置安置房。
6.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1)对基本公共文化资金的投入结构不够合理的问题,市文广局将8个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项目纳入《宁波市“十三五”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凤凰剧院、市图书馆新馆将相继投入使用,以缓解部分设施老旧、场地紧张的现象。
(2)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市文广局已出台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3)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仍需加强的问题,宁波美术馆等3家单位修订完善了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宁波美术馆收回拖欠的租金76.24万元,在扣除相关税金后连同原应缴未缴的租金收入21万元上缴国库。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及重点项目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部分项目违规转包分包的问题,市水利局给予2家涉事单位共计30.26万元的罚款、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以及进行不良行为通报等处理;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法规对分包进行审查,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2.对部分项目招标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市轨道交通指挥部等7家建设单位承诺在后续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对公开招标确有难度的项目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3.对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轨道集团公司已将理财收益全额冲减工程投资成本;租金收入及相应的税费支出已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了处理。原江东区东郊房屋拆迁事务所已将轨道交通征迁资金通过资金专户核算。
4.对部分工程参建单位主要技术人员与投标不一致的问题,宁波奥体中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单位已督促参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安排技术人员到位、到岗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江河道管理局对保丰碶闸站工程施工期间未按合同要求到位的管理人员处以16.8万元的经济处罚。
5.对部分工程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市住建委已责成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管理。原水集团对多支付的进度款已在后期的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并要求宁波浙东矿产资源技术服务部返还安全评价费。三江河道管理局收回了超付设计费3.14万元。机场与物流园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修订完善了2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了全部46份联系单位的签证等。
(六)国有企业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功能类企业运营模式单一、行业主管部门有效监管不足的问题,市国资委制定了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经营业绩考核,推进企业转型,并督促市属企业通过修订“十三五”后三年发展规划调整主业范围,形成了全市国资国企整合提升的总体改革方案;同时对审计中发现的资产管理及有关移送处理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了处理处罚,收回了相关资金,对相关责任人员或单位给予了党纪政纪等处理。
2.对部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市商贸集团通过清理盘活闲置房产、消除安全隐患、修订管理制度、加强对集团资产评估管理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对闲置的12万平方米房产进行了清理、盘活,目前已有8.5万平方米的房产得到了有效盘活和利用。对临时建筑设施除配合市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外,通过集中整治、落实巡查的方法,消除安全隐患。
二、尚在整改和整改困难的问题及原因
从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的整改情况来看,整改结果总体是好的,但仍有一些问题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尚未整改到位,需要持续推进。具体情况如下:
(一)房土两税存在少征的问题,尚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款640.14万元因企业困难形成欠税,或因企业已进入司法程序,暂时难以完全整改到位。
(二)三官堂大桥项目的海监码头、油库等土地置换事项尚在报批中。北环东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项目相关PPP项目推进机制和政策尚在完善。目前鄞江古镇项目开发建设推进仍较缓慢,截至2017年底,账面建设资金结存达33665.25万元,其中结存在承担古镇保护、开发、经营和管理的它山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资金达26405.63万元,结存在鄞江镇的有7299.98万元。
(三)部分保障房长期闲置的问题,江北区政府对闲置的3套经济适用房将在报请市政府变更转换为安置房再行处理;对剩余的465套闲置安置房将通过拍卖销售、作为拆迁房源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截止目前,杭州湾跨海大桥杭甬高速连接线公路工程中余姚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6亿资本金仍未到位。市政府未同意余姚市政府希望将该项目资本金调至2016年开工建设的胜陆公路余姚段项目的请示要求,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宁波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市交投公司等单位也分别与余姚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协调,但该资本金至今仍未到位。
(五)市商贸集团尚有3.5万平方米闲置房产仍在清理盘活计划落实过程中。
上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单位对整改工作认识不够到位,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存在以会议、制度代替整改等情况。二是受客观或外部条件的制约,部分项目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经过相应的程序;相关问题的消化处理也需相应的时间。三是个别问题整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有些建设项目的前期重要事项涉及上级部门的审批,上下级政府或部门之间尚需沟通、协调,相关开发规划的调整仍需相应的时间。
三、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
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市政府将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整改工作部署。一是根据人大常委会关于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针对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二是继续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市直单位(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加分制的考核措施,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三是将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列入市政府整改督查年度工作计划,将整改的重点、难点和需要多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进一步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整改推进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审计整改工作第一人职责,认真研究审计整改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回避,不拖延,加强组织领导,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加快整改进度和成效,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消除风险隐患。主管部门要做好被审计单位整改的督促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调配合解决整改中遇到的困难。
(三)进一步深化整改工作成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分析问题根源,深入查找管理漏洞,对症下药,完善制度,有效防范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对因体制机制等引起的且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以整改为契机,加强研究整改措施,明确分步整改工作计划,持续推进落实整改并分阶段报告整改结果。
(四)进一步强化整改督查和问责。对本次未整改到位的事项,市审计局要梳理清单,紧盯问题落实,持续跟踪督促。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未整改的重大事项纳入政府督办范围,加大督查力度。对虚假整改、拒绝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7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
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7年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责任,加强跟踪督查,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6大类40个具体问题,总体整改落实情况较好。同时,大家也指出,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市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督查督办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少数单位对整改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相关制度尚不够完善,“屡审屡犯”问题时有发生。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要更加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强化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规标出红线、划好底线、明确时限,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的,严格按照审计法、省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依法追究问责,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逐条紧盯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实行整改问题清单“销号制”,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推进力度。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区分违法违规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对需要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协调解决的,要加强统筹协调,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有力推动整改进程;对个别长期未整改到位的,应明确整改期限,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依法采取回收资金等相应处置措施。针对尚未整改到位问题,要按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问题处理情况,促进审计整改落到实处。
三、强化整改结果运用,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公布和运用力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制度机制,继续在扩大整改成效上下功夫,有效发挥“审计一点、规范一片”的作用。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绩效考核、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提升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领域、重点工作、重大问题,特别是工程招投标不规范问题,以及政府性债务、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等财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审计整改工作,举一反三,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加强分类研究处理,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同类问题的反复发生。
关于宁波市2017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
和2018年工作重点的报告
市经信委主任 陈炳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宁波市2017年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和2018年工作重点》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一、2017年度能源“双控”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是我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实质性启动年,也是绿色制造工程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的起始之年。全市节能工作坚持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升制造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企业主体作用,节能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能源“双控”指标情况
2017年,我市单位GDP能耗为0.4589吨标煤/万元(现价),同比下降3.1%,两年累计下降2.3%;全社会综合能耗4312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4.5%,两年累计增长12.7%。能源“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依然落后于省定“十三五”进度要求,但较2016年有了大幅好转。
(二)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出情况
2017年全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共计支出13840.8万元,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按照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法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方式切块下达至各区县(市),用于各地落实国家及省、市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重点支持一批节能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低小散”整治项目。同时专项资金也带动了社会投资,发挥了很好的引领和放大作用。其中:一是用于绿色制造和能效提升等项目支出6877.4万元;二是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等项目支出3848.9万元;三是用于推进全社会节能项目1114.5万元,四是用于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2000万元。
(三)2017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压实能源“双控”工作目标任务。市政府于8月、11月两次召开全市节能工作会议,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咬定目标,压实责任,有效遏制了能耗过快增长的不利势头。一是强化目标责任。市政府与14个区县(市)政府(管委会)、11个市级重点涉能部门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向202家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单位)下达节能目标任务书;制定出台《宁波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十三五”和2017年全市能源“双控”目标任务。二是完善目标预警机制。市节能办对各地能源“双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月预警通报,实行动态跟踪。三是严格实行缓批限批。从11月起,落实省发改委等三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审批新增的八大高耗能项目和数据中心项目;暂停核准、开工高耗能项目。同时,切实加强对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评审查,严格落实能评全过程管理。四是强化督促检查。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6个督查小组,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十三五”以来的能源“双控”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2.加大节能改造力度。一是节能改造和能效对标“齐抓”。全年共实施市级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63个,总投资29.5亿元,实现年节能量50.3万吨标准煤,完成能效对标项目150个。镇海炼化入选国家工信部乙烯行业能效“领跑者”。二是能源管理体系与智慧能源平台“共管”。指导60余家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控制操作规程》,按月编制《宁波市智慧能源监测月报》。三是四项设备能效提升计划“并进”。全年对44家工业企业的162台空压机(总功率1.32万kW)进行能效诊断,提出44项节能改造方案,年可帮企业节电达396万kWh;组织开展石化区企业间余热利用示范项目调研,已初步完成余热余压资源调查工作;继续加大电机设备能效提升和老旧落后设备淘汰等工作。四是进一步推进工业节水工作。修订发布《宁波市节能节水技术(产品)导向目录》(2017年版),公布先进节能节水技术(产品)220项,其中节水40项,组织召开低温余热回收、公共机构节能节水等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全市开展重点节水改造项目25个,实现节水834万吨;创建工信部水效“领跑者”1家,省级节水型企业3家,市级节水型企业19家。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一是深入推进传统行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改造。全年共计组织对化工、化纤、有色等重点行业94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实施工业能源绿色化改造。全年全市共计完成1306台10蒸吨/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700台目标任务,预计年节约燃煤消费31万吨标准煤,该类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基本完成。三是加快推进地方热电联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截至年底,已完成41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其中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和慈溪热电厂分别于2017年10月、12月关停。
4.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一是继续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年累计淘汰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企业215家,其中淘汰铜冶炼0.71万吨、化纤7.19万吨、铸造1.15万吨、烧结砖2.54亿标砖、印染700万米,年可腾出用能空间21万吨标煤;完成宁波东江金属型材有限公司等8家不锈钢生产企业去产能工作,合计39万吨。二是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全年累计处置僵尸企业44家,盘活土地面积1438.8亩,盘活厂房建筑面积34.4万平方米,盘活存量资产21.5亿元,化解银行不良资产9.8亿元,安置职工2931人,新增产值4.1亿元、利税2690万元。三是加大行业(区块)整治力度。全年累计完成19个“脏乱差”“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项目,整治提升企业(手工作坊)1580家,完成年度任务的134%,减少废水排放168万吨,减少低端劳动用工2100人。四是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继续运用差别电价政策,倒逼铸造、不锈钢熔炼等行业转型升级,对继续使用小吨位冲天炉和无磁轭铝壳中频炉的19家铸造企业调高差别电价执行标准,重新认定47家低效企业并按0.10元/千瓦时的标准征收低效类差别电价,全年共计征收差别电价1020余万元。全市已累计关停铸造企业65家,并有52家企业列入工信部行业准入名单。
5.强化能评全过程管理。一是严格落实能评审查制度。全年批复市级工业投资节能审查项目22项、年预计新增能耗157.4万吨标准煤。二是强化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全年共计对54个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竣工验收工作,通过验收项目23个。对未批先建,主要产品、生产规模及工艺发生改变等问题加大整改落实工作。三是加大节能监察。全年对144家企业(单位)开展节能监察,其中市本级完成60家。发现42家企业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810台(套)、设备总功率1.47万kW,责令相关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圆满完成国家重大专项监察任务。首次实施重点公共机构能源监察,共涉及公共机构10家。完成210家单位的空调温度设置专项监察。
6.合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一是强化建筑节能。全年完成民用建筑节能评估项目257个,总建筑面积1280万平方米;组织完成既有建筑改造31万平方米;制定实施《宁波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积极落实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政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二是强化交通节能。制定实施《宁波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降耗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绿色交通城市创建,超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三是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积极组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工作,共确定31家创建名单,其中创建国家级5家、省级10家、市级16家;组织实施9个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水耗同比下降2.56%、3.64%,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同比下降2.35%,超额完成省定目标任务。
7.大力推动全民节能。围绕“节能有我、绿色共享”、“促绿色发展、建名城名都”、“工业低碳发展”等主题,凝聚社会各界力量,以节能节水为重点,精心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月系列活动,普及宣传生态文明、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和知识,培育践行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推广高效低碳技术和产品,营造崇尚节约、合理消费与低碳环保的社会风尚,推动形成绿色化生产生活方式。
(四)面临困难和问题
1.能源“双控”工作压力持续加大。经过“十一五”以来全市上下的艰苦努力,我市能耗强度指标已经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但省下达给我市“十三五”的能耗强度目标在“十二五”下降18.5%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下降19.5%,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幅不得高于1.7%,其中2017年单位GDP能耗要比2015年下降8.3%,能源消费总量比2015年增长不超过3.4%,任务空前艰巨。另外由于省政府直到2017年5月才正式下达“十三五”能源“双控”目标任务,这就意味着五年的工作目标要在三年半左右的时间来完成,给我市统筹协调节能降耗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带来重大挑战。
2.高耗能行业节能空间进一步收紧。伴随着中金石化、大榭石化、福基石化等一批重大高能耗项目相继投产,我市能源消费呈现刚性快速增长势头。而我市电力、炼油、造纸、烧碱等主要高能耗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已经达到或者接近国内领先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耗进一步降低的空间越来越小。
3.地区和行业间能耗水平的不均衡性日益凸显。从地区来看,镇海、大榭等以石油、化工为支柱产业的地区受新项目投产、现有产业能耗强度普遍偏高等因素影响,“十三五”以来累计的能耗强度呈现不降反升状态;从行业来看,一方面以高耗能行业为主的工业能耗受经济回暖影响持续快速增长,继续拉高全市能耗增量;另一方面第三产业能耗和居民生活用能受生活水平提升影响呈现刚性高速增长势头。这些都导致地区和行业间的能耗水平差距进一步拉大(各地区、各行业和八大高能耗行业能耗情况详见附件)。
二、2018年工作重点
(一)主要目标
2018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6.2%;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00家以上,腾出用能空间20万吨标准煤以上;完成“低小散”企业(作坊)整治提升1500家以上。
(二)主要工作
1.强化指标引领,夯实目标责任。一是分解落实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及2018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合理分解能源“双控”目标,并将能源“双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各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二是强化预警分析机制。建立专项监测机制,分阶段实时搜集全市节能降耗相关工作数据,定期发布能源运行分析报告;谋划建立能源“双控”预警应急预案。三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继续将上年度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耗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列为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并将其中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宁波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监控范围(受产业特点影响,我市年综合能耗量大的企业集中度较高,而数量增长并不明显,基本维持在550家左右),每月对其能源消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能耗过快增长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开展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等执法活动,有效实施动态监管。四是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指导督促“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努力提高能效水平。五是加快智慧能源体系建设。结合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工作,全面升级宁波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对企业能耗数据统计分析、主要用能设备管理、节能业务指导、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等功能。
2.挖掘节能潜力,持续推动节能降耗。一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坚持将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作为促进节能降耗的重要抓手,以打造“3511”新兴产业体系为目标,以传统制造业全面改造提升为契机,不断优化产业结构,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优传统优势产业,推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服务化和绿色化发展。二是加强节能技术改造。以石化、造纸、钢铁、水泥、火电等行业为重点,着重开展工业行业电机能效提升、空压机能效提升、锅炉热效率提升、余热余压回收利用等节能重点改造工程。全年组织实施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300个以上,实现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三是启动工业企业“能效倍增”行动。计划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委托诊断与自我诊断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实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能效诊断全覆盖。2018年完成石化、钢铁等5个行业约400家企业的能效诊断。四是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强化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继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再生建材,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装备结构,形成高效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完善优化公共机构能耗监管系统。
3.深化供给侧改革,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一是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化解工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通过“腾笼换鸟”方式扎实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运用企业综合评价成果,以单位能耗产出为主要指标制订并实施更加严格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全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100家以上,腾出用能空间20吨标准煤以上。二是推进“低小散”整治提升。启动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新三年行动计划,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五水共治”、“治危拆违”等专项行动,按照“一严三加快”要求,重点整治“四无三高两低”企业,完成“低小散”企业(作坊)整治提升1500家。三是开展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控涉煤项目准入,禁批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落实新建项目煤耗减量替代制度;加快推进地方燃煤热电联产企业综合改造升级;严格抓好中央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在2018年9月底前按照省里要求全面淘汰落后煤气发生炉。四是扩大差别电价征收范围。深入调研在造纸、化纤等重点行业实施差别电价的可行性,适时出台政策文件,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五是深化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探索建立电力直接交易企业能效水平评价机制,根据单位能耗产出水平对参与企业当年度交易电量进行分层分档,倒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
4.加强示范推广,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一是打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出台《宁波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制造示范项目创建工作。二是加快绿色产品推广。培育宁波本地节能环保产业,以高效空压机为突破点,通过直接补贴方式,有效推动绿色产品拓展本地市场,拉动节能产业快速发展,提高我市终端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三是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探索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和绿色制造重点项目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探索建立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
5.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一是持续推进清洁生产。重点鼓励火电、钢铁、石化、化工、造纸、纺织等行业企业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修订《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办法》、《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价。全年完成100家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加强工业节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开展水平衡测试、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等工作,促进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高耗水行业的水效提升。全年组织20项以上节水改造项目,创建30家以上节水示范企业。三是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10个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四是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以工业固废规模化、高值化、无害化利用为目标,重点推广燃煤固废及工业副产石膏、钢铁冶金工业固体废物、建材及新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石化及化工固体废物等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危废等示范项目建设。
6.坚持创新引领,打造节能管理新机制。一是完善绿色制造和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修订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调整补助对象,细化补助标准,优化补助程序,强化绩效评估。二是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2018年初步完成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顶层设计工作,基本建立全市能源消费量报告、监测和审核、用能权指标管理、分配和交易等制度体系。三是加快推动区域能评改革。出台《宁波市区域能评审查管理办法》,规范区域能评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简化能评审批环节,提高能评工作效率,建立区域能评工作体系。2018年完成3个以上区域能评审批。
7.推进依法节能,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一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按照“双随机”要求,统筹编制2018年节能监察计划名单,完成105家以上工业企业节能监察。二是强化节能审查全过程管理。修订出台《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节能审查的科学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完善以节能竣工验收和项目能效监察为主要手段的事中事后管理制度。三是强化节能宣传。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活动,主动协调新闻媒体围绕典型带动好、示范能力强的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系列宣传活动。继续组织开展宁波市节能宣传月、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平台,广泛宣传节能低碳理念及政策法规,营造全社会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前期,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市经信委关于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总体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按照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着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2017年,全市共实施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563个,整治提升“低小散”企业(作坊)1580家,淘汰落后产能企业215家,推广民用建筑节能项目257个;实现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3.1%,降幅比2016年扩大3.9个百分点;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4.5%,增幅比2016年缩小3.3个百分点。虽与省定目标有差距,但较上年度有了大幅度好转,已有效遏制了能耗过快增长的不利势头。
二、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过去两年,我市能源消耗总量已累计增长12.7%,预计很难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总量增长8.8%的目标。总体看,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是比较严峻的,主要表现在:
(一)能耗总量增加难以压制。一是高能耗产业格局仍将持续。全市规上重工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73.9%,其中:金属冶炼、造纸制品、石油加工、化学制品四大行业总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23.1%,能耗却占全市总量65.03%。“十三五”期间,我市预计新增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八大高能耗项目有20余项,新增能耗1200万吨标准煤以上,这也导致我市能耗总量增加。二是居民用能快速增长。随着生活条件改善,居民用能每年以20%-30%的速度在增长,加剧了我市节能降耗的压力。三是技术节能空间日益缩小。我市发电、炼油、造纸、烧碱等高能耗行业和单位产品能耗已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按照目前节能技术,能耗进一步降低的空间已很少。
(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艰巨。现实产业结构势必带来能耗总量增加,对大气、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据市环保局提供的数据,2017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2.91万吨,其中工业排放2.55万吨;氮氧化物排放3.87万吨,其中工业排放3.84万吨,烟(粉)尘排放量2.15万吨,其中工业排放1.97万吨。排放总量虽在逐年下降,但全市大气复合污染趋势仍然明显,PM2.5浓度超出国家二级标准,臭氧浓度同比上升。由于能耗与环境污染存在着正相关关系,逐年增长的能耗总量必将考验我市的生态承载力,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体污染等总体生态环境防治还任重道远。
(三)基础管理工作有待深化。一是能源监控体系不够健全。大部分用能企业还未纳入能源监控体系之中,目前只有585家企业纳入市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范围,仅占总企业数(不含个体工商户)的7%左右。且全市能源消耗计量统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缺乏有效手段,反映的数据有待完善。二是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不够理想。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年达1.2亿元,引领撬动绿色制造和节能降耗作用不是十分明显,有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资金补助办法。三是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在项目能源评审、节能竣工验收、能效后评估和重大专项监督等环节上,存在着管理的不到位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亟需改进和提高。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活方式,力争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聚焦产业升级,加快绿色发展。一要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创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新动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二要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低小散”整治提升,积极开展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努力化解产能过剩行业,建立各种有效机制,倒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三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绿色制造示范项目,推动绿色产品拓展市场,探索绿色金融创新机制,促进绿色产业快速发展。
(二)着眼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一是要大力推行节能生产。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推进能源的梯级利用、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二是要加大科技攻关。跟踪国内外节能降耗技术攻关新成果,集中财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针对性研究,应用和推广节能技术。三是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以工业固废无害化、高值化利用为目标,重点支持和推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责任。一要严格落实能源“双控”,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各区县(市)现有产业特点、能源利用状况、区域发展规划、环境质量现状和生态容量承载等要素,建立科学层级指标体系,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二要严格落实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严格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主导责任,健全评价指标,落实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工作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三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要以问题为导向,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扩大监控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节能氛围。要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使绿色节能观念深入人心。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电器,努力营造全社会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美丽宁波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关于2017年宁波市节能降耗
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7年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7年,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着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持续发力、精准发力,实现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3.1%,降幅比2016年扩大3.9个百分点;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长4.5%,增幅比2016年缩小3.3个百分点,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十三五”期间省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幅不超过1.7%、五年总增长不超过8.8%的目标,由于我市临港工业大项目陆续投产,过去两年能源消耗总量已累计增长12.7%。按照当前我市产业结构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趋势,预计很难完成省下达的“十三五”节能目标,节能降耗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比较严峻。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聚焦产业升级,加快绿色发展。一是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创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新动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二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低小散”企业整治提升,积极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努力化解产能过剩行业,建立各种有效机制,倒逼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水平。三是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绿色制造示范项目,推动绿色产品拓展市场,探索绿色金融创新机制,促进绿色产业快速发展。
二、着眼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大力推行节能生产。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的要求,推进能源的梯级利用和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二是加大科技攻关。跟踪国内外节能降耗技术攻关新成果,集中财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针对性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节能技术。三是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以工业固废无害化、高值化利用为目标,重点支持和推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废物综合利用率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三、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责任。一是严格落实能源“双控”,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各区县(市)现有产业特点、能源利用状况、区域发展规划、环境质量现状和生态容量承载等要素,建立科学的层级指标体系,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二是严格落实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主导责任,健全评价指标,落实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增强工作合力。三是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以问题为导向,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扩大监控范围,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节能氛围。要加强全社会宣传教育,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使绿色节能观念深入人心。要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推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电器”,努力营造全社会节能降耗的良好氛围。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美丽宁波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关于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
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市财政局局长 叶双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
一、2018年政府债务限额及新增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情况
(一)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18〕59号)精神,财政部下达我市2018年政府债务限额203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223.1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13.9亿元),其中2018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90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8亿元,含政府收费公路债务限额7亿元、棚户区改造债务限额33亿元、土地储备债务限额25亿元)。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和我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各区县(市)债务风险及项目融资需求、实施与支出进度等情况,确定2018年全市政府债务限额2037亿元(一般债务限额1223.1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13.9亿元),其中:市级817亿元(市本级572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45亿元)。2018年全市新增政府债务限额90亿元,其中:市级23亿元(市本级15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8亿元)。
按照政府债务限额报批程序,2018年全市和市级政府债务限额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政府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并下达各区县(市)债务限额。
(二)新增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情况
1.发行额度。根据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和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我市拟根据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发行2018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90亿元(一般债券12亿元,专项债券78亿元),其中:安排市本级15亿元(一般债券6亿元,专项债券9亿元),转贷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和区县(市)75亿元(一般债券6亿元,专项债券69亿元)。
2.期限结构。新增政府债券5年、10年期分别为37亿元、53亿元,其中:一般债券5年、10年期分别为6亿元、6亿元,专项债券5年、10年期分别为31亿元、47亿元。
3.资金使用。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平稳建设。
二、2018年预算调整方案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
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市的新增一般债务限额以及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35号)等规定,结合年内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安排,拟调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12亿元,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17.35亿元,调增下级上解收入2.52亿元,合计31.87亿元,相应安排支出31.87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债券安排的支出12亿元,其中:本级支出6亿元,转贷支出6亿元。
本级支出6亿元,主要用于重大项目的后续融资,为三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宁波段)项目。
转贷支出6亿元,主要用于市政建设等项目,具体为:
(1)市政建设5亿元:海曙区214省道(鄞州大道至奉化段)改建工程1亿元,鄞州区宝幢西侧道路工程1亿元、机场快速路南延工程0.8亿元、环城南路快速路高架桥桥面绿化美化综合整治工程0.2亿元,慈溪市西二环北延工程(明州路-中横线)1.3亿元、新城大道夜景照明工程0.7亿元。
(2)水利建设1亿元,为江北区姚江二通道(慈江)工程-堤防整治及沿线闸泵(江北段)项目。
2.调增项目支出19.87亿元,其中:本级支出10.87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9亿元。
(1)创新宁波“一转六大”行动专项经费11亿元。根据2018-2020年创新宁波“一转六大”三年行动计划市财政共需安排150亿元,其中2018年安排39.25亿元,年初预算已落实28.25亿元,追加安排11亿元,其中:本级支出2亿元,具体为天使投资引导基金1亿元、国科大宁波材料工程学院1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9亿元,具体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1亿元、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杭州湾研究院1亿元、宁波市工业物联网研究院2.5亿元、甬江实验室0.5亿元、“科技创新2025”3亿元、企业研发后补助1亿元。
(2)葛岙水库建设资本金5.17亿元。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14号),项目静态总投资约54.9亿元,建设资本金40亿元由市级、奉化和鄞州财政按7:2:1比例出资,剩余部分14.9亿元由葛岙水库项目公司通过项目融资解决。按此测算,市级需承担28亿元,其中2018年需安排6.3亿元。年初预算已落实1.13亿元,追加安排5.17亿元。
(3)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3.7亿元。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58号),2018年安排对口帮扶黔西南州和延边州财政援助资金各2亿元,合计4亿元,其中:市级承担1.48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0.91亿元,区县(市)1.61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区县(市)应承担部分2.52亿元年底通过结算上划市财政。年初预算已落实0.3亿元,追加安排3.7亿元。
根据上述调整后,2018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802.13亿元调整为834亿元,增加31.87亿元;同时,增加本级支出16.87亿元、转贷支出6亿元、对区县(市)转移支付支出9亿元,支出合计相应由年初预算的802.13亿元调整为834亿元,收支仍保持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市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拟调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78亿元,相应安排支出78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1.本级支出9亿元,主要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及市政建设项目,具体为:
(1)政府收费公路建设7亿元,为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新桥至石浦段项目。
(2)市政建设2亿元,为东部新城中央公园(宁东路-宁穿路)工程项目。
2.转贷支出69亿元,主要用于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市政建设和区块开发等项目,具体为:
(1)土地储备25亿元:海曙区后仓2号地块项目3亿元,江北区庄桥区块项目6亿元,镇海区浙江金甬腈纶公司地块项目3亿元,奉化区丝路扬帆小镇项目3亿元,象山县原龙泰公司地块项目3亿元,宁海县东大街北地块项目4亿元,余姚市中意生态园土地综合开发项目3亿元。
(2)棚户区改造33亿元:国家高新区茗莲新村三期项目1亿元,海曙区环城西路52弄危旧房地块项目3亿元,北仑区新碶街道新碶小学南侧项目3亿元、大碶街道屠家十四房项目4亿元,象山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四期工程项目2亿元、丹城粮站区块改造工程项目2亿元,宁海县跃龙街道项目8亿元,余姚市剑江村严家道地等三区块项目7亿元,慈溪市西华头村3号地块城中村项目3亿元。
(3)市政建设6亿元: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水源涵养区湖滨缓冲带、新城生态带修复建设项目(三线三门户生态整治提升工程)0.6亿元、黄隘一期安置小区配套道路工程项目0.4亿元、下水东西村道路工程项目0.5亿元、上水湖滨公园停车场及配套工程项目0.5亿元,北仑区育王山路(富春江路-沿山河南路)0.3亿元、大碶宝山路(新大路-灵江路)及配套高速公路匝道、停车场改扩建工程1.4亿元、柴桥临港产业园横二路(纬中路-环区路)0.3亿元,镇海区宁镇路(常洪隧道-金河路)一期改建工程镇海段项目2亿元。
(4)区块开发5亿元,为杭州湾新区南部新城一期综合改造项目。
根据上述调整后,2018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可用资金由年初预算的376.5亿元调整为454.5亿元,增加78亿元;同时,增加本级支出9亿元、转贷支出69亿元,支出合计相应由年初预算的376.5亿元调整为454.5亿元,收支仍保持平衡。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政府债务限额及预算调整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将按照国家关于政府债务限额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等有关规定,拟定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案,争取尽早将债券资金落实到位。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将切实加强债券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债券资金,加快支出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市财政将统筹安排财力,承担和落实本级债券的还本付息责任;转贷的债券资金,根据“谁用谁还”原则,由市财政与各地财政签订债券资金转贷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还本付息。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
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财政部下达的2018年宁波市政府债务限额为2037亿元(比去年新增政府债务限额90亿元),其中市本级572亿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245亿元。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新增政府债券90亿元分配方案和新增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决定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转贷市属相关开发园区支出部分按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若干规定》进行预算调整,转贷区县(市)支出部分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关于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务副市长 宋越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土地资源及利用情况
据2016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全市陆域面积9729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351万亩,人均耕地0.55亩,低于全省、全国平均水平的0.6亩和1.2亩,属于典型的人多地少城市。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建设用地需求持续增加,而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逐年减少,土地开发强度已逼近规划控制上限,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保障的压力日趋加大,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近年来,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护与保障并重,全力助推“六争攻坚、三年攀高”,为宁波加快建设“名城名都”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耕地保护日趋严格。紧紧围绕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目标,2017年完成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总面积276.6万亩,其中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6.38万亩;划定生态管控范围4456平方公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要求,建立了覆盖全域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目标责任制。2011-2017年全市累计垦造耕地17.81万亩,连续2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深入推进土地执法监察,全市违法用地比例由2011年的5.7%下降到2017年的1.6%。
(二)用地需求应保尽保。2011-2017年,全市累计争取新增计划指标26.91万亩,解决占补平衡指标22.77万亩;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共保障重大项目和民生事业项目用地2938个13.6万亩;批准建设用地31.65万亩,土地供应总面积39.23万亩,年均5.6万亩,出让土地面积22.07万亩,出让收入3753.13亿元。
(三)节约集约扎实推进。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开发强度“双控”制度,在全省率先编制《宁波市产业用地指南》,制定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用地政策,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机制,服务实体经济,推进节约用地。2011-2017年,全市单位建设用地GDP由3.63亿元/平方公里提高到5.40亿元/平方公里,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由0.87亿元/平方公里增长到1.33亿元/平方公里,单位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由0.51亿元/公顷增加到2.20亿元/公顷,利用效益稳步提升。2017年,全省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现场会在我市江北召开,“宁波经验”得到肯定和推广。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土地供应和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旧不同程度存在。一方面,在国家实施更加严格的耕地保护、占补平衡政策和新增建设用地减量化的大趋势下,项目用地日益紧张,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等待落地。另一方面,全市还存在着大量未依法依规使用的“供而未用”等存量土地,亟待盘活利用。在全省深入实施“亩均论英雄”、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尤为迫切。
二、依法依规处置“供而未用”土地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坚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切实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市政府把处置“供而未用”土地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坚持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倒逼经济发展方式改变。强化目标考核,2011年起,将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区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法治意识,我市作为全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唯一试点城市,全面推行土地出让方案法制审核,从源头上减少“供而未用”现象的产生。积极引导用地主体采用仲裁、诉讼等司法手段,妥善处置闲置土地。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平台开展土地利用法律法规宣传,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快健全配套政策措施。2016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6〕6号),今年又印发了《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甬政发〔2018〕34号),提出遵循“促进利用”的原则,允许采取缴纳履约保证金限期开工建设的方式处置,有效解决了收缴闲置费、无偿收回难以落实的问题。2017年1月以来,结合全国土地二级市场试点契机,我市创造性提出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预告登记的方式实施转让,为“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推广。
(三)全面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2012年以来,市政府认真贯彻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查、改、督”等工作,全面加强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处置。查的方面,多次开展“供而未用”土地专项排查,切实摸清底数。2017年9月,市政府又组织实施了全市1999年以来已供土地开发利用专项督查,共排查出以经营性土地为主的“供而未用”土地762宗3.79万亩,并纳入宁波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实施动态巡查。改的方面,2012年,开展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2015年,按照全国土地出让金审计整改要求,启动实施批而未供和低效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今年2月按照“围挡”整治专项行动要求,将762宗“供而未用”土地纳入到“提速开发、加快建设”子行动,其中183宗列入围档整治清零行动,其余579 宗明确处置方案,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督的方面,市政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落实各区县(市)政府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的主体责任,逐宗分析成因,按照“一地一案、一企一策”的原则,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制订具体的处置方案,加快整改处置。
自人大开展专项监督以来,列入专项监督的762宗“供而未用”土地,已累计处置完成312宗1.76万亩。其中,已开工142宗0.98万亩,已收回76宗0.37万亩,办理延期54宗0.11万亩,拍卖、转让等方式处置40宗0.30万亩。列入“围档”整治清零行动的183宗“供而未用”土地,已累计处置完成120宗0.43万亩。
三、“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前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总体来看,我市“供而未用”土地处置仍存在突出问题和不少困难:
(一)“供而未用”土地总量较大。从去年9月份专项督查的情况来看,762宗“供而未用”土地面积3.79万亩,相当于2017年国家下达宁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132.9%,当年土地供应总量的77.9%。
(二)“供而未用”土地成因复杂。通过对列入专项监督的762宗“供而未用”土地的进一步调查,已有467宗“供而未用”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经深入分析,其成因较为复杂。其中,因征地拆迁、基础设施不到位造成“毛地”出让,以及因城乡规划调整控制、文保环保等政府层面原因造成的有242宗,占51.8%;因用地单位资金问题、自身主观原因无故不开发或拖延开发等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225宗,占48.2%。
(三)“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困难。一是政策刚性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属于企业原因的,只能采取督促动工、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闲置土地大多存在抵押担保,个别地块关联股东较多,实施收取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较大,实际难以真正落实到位。二是规划控制原因,部分地块出让后,所在区域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或者被划入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致使不能开发建设,只能采取收回或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三是“毛地”出让原因,部分区县(市)因招商引资需要,急于出让土地,造成“毛地”出让。但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配套后续问题的处理大多耗时较长、进展缓慢,部分地块甚至长达数年无法完成拆迁。四是财政资金原因,部分地块需要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政府财政资金压力,符合退地条件的不能退地,符合协议有偿收回条件的不能实施有偿收回。五是司法查封原因,列入专项监督的762宗“供而未用”土地有74宗0.26万亩,因银行抵押权实现、企业破产、司法诉讼等原因,造成土地使用权被司法查封,难以处置。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处置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市政府将根据《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动工开发一批,收费督促一批,储备收购一批,临时使用一批,转换用途一批,市场盘活一批,行政处罚一批等方式,持续推进“供而未用”处置工作,确保到今年底,全市2017年底前形成的经认定为“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完成率达到40%以上,列入“围档”整治清零行动的183宗土地全部处置完成。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压实主体责任。从2018年起,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纳入区县(市)政府目标考核,促进各地政府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立足“少用优用增量,尽量多用存量,以增量撬动存量”思路转变用地方式。各区县(市)政府建立“供而未用”土地实时动态更新机制。市政府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时上报、虚报瞒报数据的,将追究相关责任。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加强协同合作,减少造成“供而未用”土地的政府因素。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加快“供而未用”土地司法处理进度。
(二)严格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对征地拆迁没有落实、前期开发没有完成、配套设施没有到位的地块,以及经论证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不得出让。加强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的研判,有计划地推进土地出让,确保土地出让规模适度、结构合理、规范有序。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双控”指标,严把项目准入关,落实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实行产业建设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规范产业用地交易管理。
(三)加强利用监管。依托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全面落实项目用地信息现场挂牌公示制度,加强对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闲置土地处罚预警机制,第一时间发现闲置土地苗头、第一时间督促企业开工建设、第一时间对涉嫌闲置的土地进行处置。实施重大闲置地块挂牌公示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通报制度。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闲置土地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探索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建立政府部门问责制度和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将通报并约谈相关人员,对因政府原因造成“供而未用”,确属因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落实倒逼机制。加大宣法学法用法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将开竣工违约、土地闲置等失信行为纳入到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对企业违约的惩治力度。在全市范围内对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企业,在完成处置前,暂停新项目土地竞买资格,不得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是对市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也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强大动力,我们将借势借力抓好工作推进。同时,也希望市人大继续加大对土地利用的监督力度,促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助推“六争攻坚”,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依照市委指示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服务“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行动,提供更优更多的土地要素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土地利用监督工作作为年度重点监督项目,由城建环资工委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土地利用监督方案,城建环资工委在常委会余红艺主任、胡谟敦副主任指导、带领下,围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执行、土地市场管理、“供而未用”土地处置等六方面内容,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督工作推进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第16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监督方案后,城建环资工委与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等职能部门立即召开工作对接会,明确任务程序和节点,并建立专班落实责任。3月以来,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县(市)组织对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同期,在“一站两平台”上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并梳理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相关代表议案建议。4月上旬,城建环资工委走访绕城高速内6处“供而未用”地块,察看现状,开展民意调查,了解历史成因。4月13日,由常委会领导带队,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城建环资委委员,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城建环资专业小组成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专家顾问团成员,赴鄞州、海曙开展专题监督,听取政府实施情况汇报,实地视察“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视察结束后,城建环资工委及时就发现的具体问题向市有关部门作了沟通。4月下旬、5月上旬,城建环资工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赴兰州、开封、杭州、温州等地学习调研,重点调研了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5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专题听取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第20次主任会议、第22次主任会议两次讨论研究了市政府关于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城镇开发边界,执行“占补平衡”制度,减量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积极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
2016年底,全市陆域面积9729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为6720平方公里(1008万亩),建设用地为1913平方公里(286.95万亩),未利用地为1096平方公里(164.4万亩),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占比约为7:2:1。划定的生态管控范围占土地总面积45.8%。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国土空间开发(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行《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于2011年获国务院批准实施。2015年,根据省里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规划调整完善,截止2018年4月,宁波市级、10个区县(市)、112个乡镇(街道)的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均获批复,行政区划调整后,全市首次形成了全区域、全覆盖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图。
(二)执行占补平衡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016年末,全市耕地保有量351.15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276.56万亩,将粮食功能区、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此外,通过表土剥离再利用,为开发造地和废弃矿山、宅基地复垦补充了不少耕地。“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补充耕地不低于12.6万亩,其中水田不低于7.5万亩。
(三)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和闲置、荒芜土地处理要求。“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在加强土地使用管理方面,我市一是以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为依托,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工作,并实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合同履约;二是开展土地集中清理专项行动,消化利用“供而未用”土地。三是开展“多规融合”,消除规划间的差异板块,从源头上加强土地管理。四是通过场地调查评估排查、污染治理修复,规范土地出让。近年来,国土部门严查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整治设施农用地和农村房屋违法违规行为。2011-2017年间处理了11939宗涉及土地面积5.59万亩。此外,各区县(市)为全市土地利用管理提供了一些经验做法,如江北区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工作方面,被国务院通报表扬。余姚市建立“土地超市”,将司法查封地块以预告登记转让,得到上级肯定。鄞州区每年坚持区长挂帅整治土地。北仑区实施每月督查每季动态监管延期履约情况,等等。
(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情况。“供而未用”土地,指土地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超过合同时限未开工的土地。今年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对土地利用的工作监督,市政府建立了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两位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于5月7日制订出台《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到“2020年底,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全部处置完成”,2018年完成处置目标的40%;同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动态新增的,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处置完成率达到90%以上”。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供而未用”土地762宗3.79万亩,目前已累计处置完成“供而未用”土地312宗1.76万亩。其中,列入围挡整治清零行动的183宗“供而未用”土地已处置完成120宗0.43万亩,已开工142宗0.98万亩,已收回76宗0.37万亩,办理延期54宗0.11万亩,拍卖、转让等40宗0.30万亩。
三、形势分析、存在问题及相关原因
(一)土地资源形势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土地供应量长期处在高位。“十一五”,我市实际供地27.82万亩。“十二五”,我市实际供地29.37万亩, 2016年、2017年,我市实际供地9.86万亩。从结构看,2011年至2017年间,共供应工矿仓储用地11.89万亩;商服用地3.01万亩;住宅用地9.15万亩;基础建设等其他用地15.18万亩。
耕地占补平衡难度大。目前耕地保有量已非常接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323.25万亩控制指标。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来源于农用地中的耕地,通过林地、园地等低丘缓坡造地空间极为有限,围海造田和“易地代保”更加严格。16.38万亩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碎片化”存在,使耕地功能大大降低。城市外延建设中,如控制不严,会有被逐步蚕食的风险。
可用建设用地指标有限。目前我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指标约束的现实紧迫性最为突出,2016年底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86.95万亩,离指标控制还有9万亩余量,迫切需要通过消化存量来盘活土地资源。此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数也日益趋紧,假设耕地余量指标都转为建设用地,再加上“十三五”时期完成垦造的12.6万亩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数也只有40.5万亩,而2011-2017年间我市供地39.23万亩,2018年计划供地达8.4万亩,用地供求矛盾突出。
(二)几个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土地“供、需、用”三者之间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对标新时代宁波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对照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个法律制度实施方面的问题应予高度重视:
第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不够有力。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历了三轮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过一次修改,有关指标经过多次调整。2011年编制时,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多个指标已经突破了2020年期末控制指标数。2015年新调整完善了总体规划,各区县(市)土地利用指标都有所增长,但规划刚调整完善结束,一些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数等指标已经突破规划控制,给规划期末全市规划指标总平衡带来很大压力,使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引领性受损。
第二、土地用途管制实施不够协调。当前土地用途管制,已从平面的、割裂的单一要素管制向立体的、“山水田林湖草”综合的全要素管制转变。目前我市虽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但空间管控手段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因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都有不同的空间划分类型和管控原则,造成土地使用管理冲突的情况并不鲜见。令出多门、职责交叉、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使“多规不合一”,受规划体制影响,目前在中心城区原建成区范围内多规的融合度较高,但城市近郊和一些县市多规的融合度低。中心城区外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冲突问题突出,一些永久基本农田在规划中被划为适建区。此外,土地用途管制重点还停留在粮食安全,对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的制度供给和行动保障还相对不足。
第三、“供而未用”土地和闲置、荒芜土地处理不够到位。有些地方出现了非理性的“圈地”,造成大量土地“供而未用”。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全市“供而未用”土地762宗3.79万亩。有些企业征到地后,迟迟不开工,有些甚至撂荒;有些企业千方百计批到土地后,要么开工一拖再拖,要么停停建建停停,坐等土地升值待价而沽,牟取暴利;有些“供而未用”土地受让方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贷款、担保,并以被司法查封的合法方式,规避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了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内容。大量的“供而未用”土地中,闲置土地的底数不清,查处不力。由于土地市场、行政监管、融资担保监管和司法处置之间的衔接还不够紧密,造成一些地方晾着法律法规刚性规定不敢用、不会用、不及时用。基层政府在考核指标压力下,有时在督促“供而未用”土地开工中未严格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要求督促,另给条件,另下承诺,给受让方留下背约借口,未真正解决“供而未用”土地问题,反而增加了对“供而未用”土地转为闲置土地处置的难度。
第四、土地监督检查机制运行障碍不小。“上下”关系上,土地管理“垂而不直”问题依然存在,上级国土部门的业务部署要求多,地方政府的命令指示多,基层国土部门受制于一些地方利益关系影响,考虑整体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少了些,服务某个地方短期发展的局部目标多了些,致使有些情况上报不实,有些问题查摆不深,有些督促改进不严,上级国土部门对下级国土部门的行政监督效果有限。“左右”关系上,土地执法联合机制形同虚设,部门间的协同机制未真正形成。各自为阵、单打独斗等情况多有发生,在“供而未用”土地的查处上,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企业、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工作沟通联合机制还未建立,还没有真正形成土地管理责任共同体,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供而未用”土地的处置不力。
第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果不优。外延发展、粗放经营、“供而未用”造成大量土地不能尽其用,土地产出效益较差,土地价值未能得到很好体现。从2016年公开数据分析,我市和杭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相当,分别为229万亩、234万亩。一般而言,土地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开发强度我市为19.67%,高于杭州的14.17%,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第9位。而土地的单位建设用地GDP、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杭州都要高于我市,且有一定差距,分别差1.45亿元/平方公里、0.2亿元/平方公里。此外,基层青睐直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于法律要求的通过建设用地复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益的动力不足。深化“亩产论英雄”,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唱好“双城记”的殷切期望,仍任重道远。
(三)造成“供而未用”土地大量存在的原因
综合调查分析,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方法律意识不到位。基层代表反映,有些地方和部门出于政绩考核需要、招商引资考虑,在土地市场供应和项目引进时,忽视供地、批地、用地的条件约束。一些干部、企业和群众对依法、科学、集约用地的认识不够深刻不够到位。二是没有建立严密的“供而未用”土地管理制度体系,“批后监管”薄弱。土地项目落地往往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决策,土地出让合同中各项指标的确定也往往由发改、经信、商务、建设、国土等部门共同提出,土地出让后用地监管则由国土部门负责。国土部门在“供而未用”监管中“单打独斗”,部门间“供而未用”土地信息不对称,处置工作不协同问题突出。此外,基层国土部门有畏难情绪,既担心监管尺度难掌握,怕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又感到法律法规规定难以操作,未能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土地管理机制和公开透明、惩处严明的监督体系,缺乏有效可行的处置办法,造成“供而未用”土地问题周而复始。三是未“净地”出让,源头“放水”影响后续处置。未落实“净地出让”规定,在“通”“平”情况未到位的情况下出让土地。特别是,临近年末,有的地方突击使用供地指标,在出让条件不达标的情况匆忙“放水”供地。因征地拆迁不到位、基础配套不到位和受管线影响的宗数约占了总宗数的25%左右。四是用地单位拖延开工。涉土税负多集中在土地取得和转让环节,持有环节税负水平低,而土地后期升值空间大,即使不开发建设也能获益不浅。低价取得的土地,几经抵押贷款,最终以司法查封方式“囤地”。用地单位以资金不到位、方案设计及施工调整等为由拖延施工的约占总宗数的33.6%。五是规划调整影响。不同层级不同类别的规划频繁调整,直接影响已出让土地使用。基层干部反映,上半年刚出让下半年就规划控制的现象不在少数。规划调整既可能造成宗地性质和设计控制改变,也可能造成区域区块规划建设要求和配套布局变化,受这方面影响的约占总宗数的7.7%。
四、几点建议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进一步压实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履行好土地资源工作使民担当,进一步回应好人民群众对土地资源工作的关心关切 ,为我市“六争攻坚、三年攀高”提供更优更多土地要素保障,助推“名城名都”建设,助力宁波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生态文明理念,保护和利用好土地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认真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红线,全面节约集约利用好土地资源。要增强耕地保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遵循,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底线,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补水”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通过规划管控、计划管理、用途管制,强化源头保护。要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深化“以亩产论英雄”改革,切实提高用地效益。要在“守住总量、盘活存量、控好增量、用好流量”做好“量”上文章的同时,强化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上“质”的优化,还要特别注重“度”的控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严守环境质量底线,严守资源利用上线,避免过度开发利用透支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二)注重深化“多规合一”,加强顶层设计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考察一个城市首先看规划,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规划失误是最大的浪费,规划折腾是最大的忌讳。各类规划缺乏有力的约束框架和统筹指导,难以科学有效地指引空间开发,导致土地资源错配,加剧土地供求矛盾。要按照中央关于空间规划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统一规划基础、以“三区三线”为载体,合理整合协调空间管控手段,在主体功能区战略框架下,建立并完善空间规划底图,做精做细做实“多规合一”工作。同时,要特别强化规划执行,整合空间管控信息管理平台,搭建基础数据、目标指标、空间坐标、技术规范统一衔接共享的信息管理平台,为规划编制提供辅助决策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及时的数字化监测评估,为基层执法查处提供必要信息支撑。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土地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合理控制用地总量、结构和节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把好土地供应关,注重将“需求引导供给”转变为“供给引导需求”,各类建设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建设用地控制标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深化弹性出让工作,严格执行土地“净地”出让规定,对未落实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对未完成必要的“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作的,不得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深入细致地实施好“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清理整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存量土地,严厉打击“圈地”、“囤地”,按计划大幅度减少“供而未用”土地存量,严格控制“供而未用”土地增量。建立健全动态督查机制,依法严格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工作。积极完善国土管理工作格局,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注重发挥行政管理、国家监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功能,加强土地违法的预防、规范管理和长效建设。
(四)加强土地法治教育,营造好全社会共治氛围。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要积极培育土地资源系统法治文化,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处;把聚焦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规范制约国土资源行政权力运行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着力点;把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受征迁群众的普法宣传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先手棋。坚决抵制“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深化国土资源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努力形成与时代发展、法律规定、改革要求、人民期盼紧密结合的国土资源法治建设文化。
关于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市、区县(市)两级政府积极配合同级人大开展的土地利用工作监督以来,市政府建立了由市长任组长、两位副市长为副组长的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明确“2020年底,在2017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全部处置完成。自2018年1月1日起动态新增的,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的建设用地处置完成率达到90%以上。”目前,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已加速推进消化利用了一大批“供而未用”土地,为顺利完成“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落实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打下了基础。
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我市土地“供需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为突出,深化土地依法利用管理的挑战仍然不小。对照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不够有力,土地用途管制实施不够协调,“供而未用”土地和闲置、荒芜土地处理不够到位,土地监督检查机制运行不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果不优等问题,仍需引起高度重视。为严格依法贯彻实施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服务“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助力宁波高质量发展,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1.严格实施《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情况。
2.健全严密的监管和公开的“供而未用”土地监督体系。完善国土管理工作格局,建立土地管理责任共同体,加强部门工作协同,探索建立行政监管与司法处置衔接机制,依法严格做好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工作。深化土地利用管理特别是“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情况的数据公开、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动态督查机制建设。
3.科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注重将“需求引导供给”转变为“供给引导需求”,合理控制用地的总量、结构和节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防止“圈地屯地”,加强土地弹性出让工作。
4.强化规划刚性意识,深化“多规合一”。提高全市各项规划融合度,积极发挥规划引领保障作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
5.完善土地调查。进一步摸清收储地块地上地下情况和周边配套建设情况,做实“净地”要求,并严格执行土地“净地”出让规定。不断规范并完善地块收储、出让、利用等信息数据,建立违反“净地”出让的责任追究机制。
6.加强土地法治教育。注重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模范守法用法,强化土地利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聚焦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深化国土资源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以依法行政示范诚信守法,形成与时代发展、法律规定、改革要求、人民期盼高度契合的国土资源法治文化。
关于城区河道治理工作的报告
市治水办(河长办)常务副主任 郑进达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我市城区河道治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城区河道管理范围为东起世纪大道、西至机场路、南临杭甬高速、北接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共计154条河道,总长度约186公里,水域面积约356万平方米。宁波市河网水系属于平原河网,水体流动性较差,被余姚江、奉化江和甬江自然分割形成了鄞西、鄞东南及江北三大水系,城区河道则位于三大水系的末端。
二、治水工作总体情况
2014年,我市开展“五水共治”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治水工作,通过组织实施“清三河”、推进“水十条”、剿灭劣五类水、“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实施河长制等治水行动,实现了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市委市政府长期以来把水环境治理作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民生实事工程来抓,坚决有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驰而不息打好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治水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快打造美丽宁波升级版,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下了坚实基础。截至2017年底,我市10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80%,提前实现水十条考核目标,80个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71.3%,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2017年提前完成全域剿灭劣V类水并创建成为首批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今年5月,全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在6月5日召开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我市又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优秀市“大禹鼎”。
一是标本兼治完成“清三河”。2014年通过全面排查全市共排查出“三河”480条(城区200条),综合运用截污纳管、清淤疏浚、换水活水、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方式,全市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1062公里,提前完成治理任务,10个区县(市)均获评省“清三河”达标。鄞州西塘河、象山燕山河、余姚辉桥江、慈溪新庵江等一大批典型黑臭河实现美丽蜕变,河道水环境面貌得到大幅提升。连续三年将河道清淤疏浚作为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累计清淤河道3000多公里,从根本上消除积存河底的污染源,集中开展“百日攻坚”活动,积极探索推广淤泥制砖等资源化利用。
二是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6年,我市连续三年制定印发《宁波市治污水工作实施方案》,三年《实施方案》涉及项目数50个,投资总额180多亿元。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要求,我市于2016年11月编制并印发《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甬政发〔2016〕113号)。《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分10条、34款、275项具体措施,以及配套的8个具体行动计划,设定了未来五年全市水环境治理的阶段性目标、工作任务以及相应措施;此外,编制印发15个国省考水质断面达标(稳定、保持)方案,落实了国省考水质断面“一断面一方案”要求。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提前建成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在2017年底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到2020年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全面执行类Ⅳ类标准;大力开展涉水行业污染整治,于2016年启动电镀行业深度治理,计划于今年底全面完成180余家电镀企业整治,并在今年新开展金属表面处理、有色金属、农副食品、砂洗水洗、废塑料等五个涉水行业深化整治,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
三是提前打赢剿劣攻坚战。全市上下始终保持治水战略定力,明确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剿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认真部署扎实推进剿劣工作,层层传导压力,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截止2017年10月,剿灭劣V类水顺利通过省级复核验收,全市3个市控劣V类断面、24个县控劣V类断面及1210个劣V类小微水体均完成销号。全市11个国控断面、19个省控以上断面、80个市控以上参评断面整体水质持续向好。
四是大力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修编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坚持水岸同治、源头截污理念,以老小区、旧城区、工业区等八大区块为重点,将“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雨污全分流、排水全许可、村庄全治理”等五个“全”作为建设标准,并把“沿河排口晴天无排水,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100%,劣V类水体全面消除”细化为具体目标。以乡镇(街道)、开发园区为创建单元,全市158个单元分四个批次,每年一个批次开展创建,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市共安排污水零直排区创建项目3064个,预计总投资超400亿元。2017年,45个乡镇(街道)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2018年计划创建82个乡镇(街道),其中60个列入市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安排项目888个,计划投资77.27亿元。今年5月2日至3日,全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现场会在我市召开,得到了省政府领导和各与会代表的高度肯定。
五是深入实施“河长制”。优化河长制工作思路,将市河长办与市治水办合署办公。强化河长责任落实,制定出台《宁波市建立“河长制”管理实施方案》(甬党办〔2014〕4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河长制”全面推进治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7〕46号)《宁波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2020)》,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担任最重要、最难治河道河长,市级河长每月一巡、县级河长每旬一巡、镇级河长每周一巡、村级河长每日一巡形成常态。河长制管理模式覆盖全市7515条河道、4606个小微水体,河长公示牌和小微水体公示牌进一步规范。积极开展河长业务培训,提升各级河长业务能力。探索河长制与乡村治理网、河道保洁网相融合的有效途径,发挥基层网格员、河道保洁员作用,把水污染与“三河”反弹纳入河道保洁范围,做到“三无三报告”(河面无漂浮物、河中无障碍物、河岸无垃圾,河道水质明显变差及时报告、非法排污及时报告、晴天排口有排水及时报告)。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4年多的努力,全市治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河道水质反弹压力大。我市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污染物的排放已远超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环境容量。污水管网老化渗漏、私接排污以及初期雨水等面源污染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污水入河现象时有发生,河床底泥极易复积,河道水体反复污染,河道违规捕鱼等现象较为猖獗,河道自身的生态系统尚难以在短期内恢复,归根结底源头治理岸上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综合整治体制机制尚未完善。随着高温天气的来临和季节性缺水期的到来,再加上根源性治理未完全到位、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等原因,三河反弹压力大。
二是城区河道水源补充严重不足。全市共建有大小水库419座,各类水闸1947个,全年生态补水量2亿立方米左右,除台风、暴雨天外,中心城区和平原河网水体几乎不流动。由于市区河道处于河网水系的末端,河道水体基本凝滞不动,长期以来城区河道水体补充和交换基本依靠自然降水,用于河网补水的环境用水量对河道水体流动性的改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河网内部水资源循环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与杭州等城市相比,我市城区河道在水源补充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城区河道水面率(目前为4.6%)尚未达到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5%—6%的目标,多条河道未完成沟通、拓宽,完成水系专项规划确定的任务较为艰巨。
三是污水处理能力不平衡。目前全市共建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27座,总处理能力196.7万吨/日,理论上可以满足处理需求,但污水处理厂布局不合理。一方面,城区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快速发展,现有处理设施长期处于较高符合甚至超负荷运行状态,例如江东北区污水处理厂和宁波镇海北区污水处理厂;另一方面,部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过度超前,管网建设滞后,设施运行处于低负荷甚至闲置状态,例如象山贤庠污水处理厂、宁海长街污水处理厂等,污水负荷率在30%以下。
四是污水系统建设“重厂轻网”。城镇污水处理厂主干管网虽已基本建成,但部分村、镇一级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滞后,管网未与主干管联通。这一方面造成部分污水厂实际负荷较低,工程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大量污水继续直排入河,污染水体。部分区域污水管网破损、错接、漏接等情况严重,例如江北区没有污水处理厂,污水管压高,经常出现破管现象,有近30%的污水排入城区河道。
五是污水管网维护力度有待提高。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由于建成历史长、建设标准低、改造难度大等原因,设施水平明显低于城市新区,尤其直接服务居民的“最后一公里”,改造和维护长期不到位,雨污合流、混接大量存在,管道堵塞、内涝积水、污水溢流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老城区居民生活品质。
六是治水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治水工作向常态化、专业化转变,由治标向治本转变,需要破解的难题越来越复杂,科技的支撑和治水队伍能力已影响更高水平的治水工作。同时,河长履职情况离高标准严要求也还有一定差距,常态化清淤、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等在制度设计、管理考核上还需进一步强化。
四、下步工作安排
下步,我市治水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的行动要求,把治水领域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战场,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美丽宁波”和“名城名都”建设提供良好的水环境支撑。
一是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规划。我市将从河道治理的角度出发,编制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规划,对河道水系布局、引配水工程、污染源治理工程、水生态格局、景观建设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为城区河道行业实施河道治理工程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针对目前水资源缺乏的现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再生水回用河道专项规划,明确再生水回用河道规模、运行方式、建设布局、水质标准、价格体系等内容,合理配置再生水与其他水资源的布局及应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按照城区河网水面率5%-6%的目标,充分挖潜,完善河网布局,进一步提升水面率。
二是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善国家考核11个断面的达标(稳定、保持)方案,确保国考断面水质达到考核要求,县控以上断面水质不下降,不出现劣Ⅴ类断面。推进金属表面处理、农副产品等五个涉水行业深化整治,进一步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水平,基本解决因企业生产规模小、工艺装备差、治理能力弱等因素造成的水环境污染问题。目前,我办正根据省“五水共治”碧水行动计划,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我市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到2020年的治水目标和工作任务。
三是加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以全省“污水零直排区”现场会在我市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方案,坚持水岸同治、源头治水理念,加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项目,在确保今年完成60个乡镇(街道)创建成污水零直排区的基础上,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
四是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一要着力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布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扩容升级建设力度,加快推进北仑岩东四期、象山中心城区三期、南区三期、北区三期等项目。着眼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江北污水处理厂、鄞西二期、慈溪北部东部污水厂扩建等工程。统筹发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二要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按照“县级以上城镇污水设施达到类Ⅳ类标准、建制镇城镇污水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全面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严格控制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标准。三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强新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管网系统建设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完善现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推进跨区域污水干管建设,打通断头管网,扩大现有设施管网收集服务区域,有效提高污水收集能力。结合城区开发、棚户区改造、路网建设等,积极推进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老旧管网修复工作。加大乡镇管网建设力度,加快乡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探索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设,全面摸排污水管网情况,建立污水管线信息系统,形成污水管网“一张图”。
五是挖掘潜力开展城区河道水体调控工作。健全河道日常疏浚机制,科学制定疏浚计划,加快推动河道沟通工程实施。深化水质日常维护提升工作,建立水质日常维护标准,实现维护工作更加科学有效。根据水利部门水资源总体调配情况,重点做好海曙、鄞州等中心城区引水工作,尤其加大夏季高温季节补水量,缓解季节性水体发绿等问题。同时针对我市水源紧缺的实际情况,积极利用非常规水资源,进一步拓展再生水回用河道规模,为各区的水环境建设、资源再生利用、污水处理工艺与规划建设等方面提供示范与借鉴作用。
六是坚持治水队伍与河长体系共建。一方面,加强治水干部队伍建设,制定考核、激励政策,提升专业业务能力,同步强化各级治水办(河长办)组织协调功能,厘清与涉水部门职责分工,联动推进治水工作。另一方面,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系统开展河长培训,提升河长“应知、应会、应做”能力;深入推进河长制量化考核,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积极探索河长制与乡村治理网、河道保洁网相融合的有效途径,发挥基层网格员、河道保洁员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城区河道治理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重点任务。城建环资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市委治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城区河道治理监督工作计划,有序推进监督工作。4月以来,相继完成收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召开部门工作座谈会,听取市治水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委托宁波大学开展第三方城区河道治理评估;组织视察等各项任务。5月15日、16日,常委会主任余红艺、副主任胡谟敦分别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实地视察海曙、江北、鄞州、高新区等地河道治理情况,并听取当地政府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城区河道现状。我市河网水系由余姚江、奉化江、甬江自然分割成鄞西、鄞东南和江北三大水系,城区河道位于三大水系的末端。2018年3月,市政府发布第一批市区城市河道名录,涉及海曙、鄞州、江北、高新区,范围为东起世纪大道、西至机场路、南临杭甬高速、北接外环路,共154条河道,总长度约186km,水域面积约356万㎡。目前,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有河道580条。全市7515条河道、4606个小微水体,设置了河长5588名、小微水体长2305名。
据市城管局水质抽查检测数据显示,2017年底我市黑臭水体消除率达到100%,河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指标改善效果明显。市水利局发布的2017年度水资源公报显示,奉化江干流为Ⅳ类水,姚江水系为Ⅲ-Ⅳ类水,甬江干流为V类水。市环保局发布的2017年度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与上年相比,甬江水系、甬江干流、奉化江、江北河网、海曙河网、北仑河网等水系水质好转。2017年市控断面功能区达标率达到80%(2002年时该指标为25.7%)。从监测检测数据综合分析,近年来城区河道水质总体向好。截止今年6月,市级层面和9个区县(市)相继获得“大禹鼎”。
(二)河道治理职能。1997年,市政府将内河管理职能由市水利部门移交至市城管部门,由城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区河道的统一建设管理。2004年,《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现进入立法修改程序)规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城管部门对城市河道行使部分管理职权。2010年,市政府明确市城管部门对“东至世纪大道,南至杭甬高速,西至机场路,北至北外环路(其中江北片区向东拓展至江北区行政边界即宁波大学东侧)范围内除余姚江、奉化江、甬江以外的所有河道”行使管理职责。2014年,我市成立“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水的组织领导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和督查考核,市水利、城管、环保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相关规划、方案的制定实施。2015年,全市全面执行《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由各级河长监督和协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2017年,市政府修订《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通过建立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河道目录制度明确城市河道。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三)依法监管情况。目前,排水许可工作已覆盖全市,涵盖工业、餐饮业、建筑业等多类行业。截止今年3月底,全市历年累计办理排水许可证1.5万份,中心城区6754份。2017年进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7.53亿吨,其中工业废水1.4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6.07亿吨。行政处罚方面,2013-2017年全市查处排水类案件155件,罚款248万元,涉及中心城区河道的71件,罚款14余万元。配套制度建设方面,除修订了《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外,还制定并实施《宁波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波市“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宁波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等系列政策文件和相关河道专项规划。
(四)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近年来,我市开展了“清三河”、剿灭劣V类水、创建“污水零直排区”等专项整治活动。去年以来重点抓“污水零直排区”和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1.“污水零直排区” 创建。2017年,我市全面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安排项目1568个,完成投资175亿,整治完成8179个沿河排口,清淤河湖库塘1221万方,45个乡镇街道基本创建成“污水零直排区”。今年计划82个乡镇街道创建“污水零直排区”(其中60个列入政府民生实事工程),安排项目888个,预计总投资额77.27亿元,截止5月底已开工420个项目,完成投资30.66亿元。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和扩容。目前完成了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北仑岩东污水处理厂一期、鄞州滨海污水处理厂一期、宁海宁东污水处理厂、宁海城南污水处理厂、象山鹤浦污水处理厂工程等新扩建项目,以及3个提标项目,尚有13个新扩建项目、12个提标项目在推进中。
二、存在问题
经过这些年自上而下的治水实践,全社会治水意识空前强化,社会各方面关心治水、参与治水的广度和力度前所未有,治水成果明显。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城区河道治理是项系统工程、长远工程、科学工程,是治水的难点痛点,巩固治水成果,任重道远。在新时代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市委更高要求和人民新期盼,城区河道治理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依法治水还需进一步加强。各地在依法治理河道上,对一些重要条款或多或少存在执行不认真、贯彻不严格、落实不到位现象。1. 河道专业规划方面。2004年制定的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了河道专业规划的编制要求。市直管河道的专业规划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条例实施十多年,尚无独立的河道专业规划,已经编制实施的相关水利规划也无河道专业规划专篇内容,或河道专业治理内容较少。因缺乏高层级的统一的河道专业规划指导,造成一些地方无法针对性地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2.排水许可制度方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截止2017年底,全市累计实有内资企业33.2万户、个体工商户51.8万户,而排水许可证只发了约1.5万份,大量排水户没有纳入许可管理,造成水污染物排放底数掌握不够科学、准确。调研中也发现不少城区沿街商铺用水、餐饮污水以及机动车清洗污水未能纳入排污管道。3.日常巡查方面。对照《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据宁波河道APP数据显示,一些乡级、村级河长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制度落实不力,造成一些问题发现不及时、处理慢半拍。
(二)统筹治水还需进一步加强。突出表现在监管合力相对不足、污水处理能力供求失衡、行政监管与科技服务结合不紧密,“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中存在质量隐患。1.监管合力相对不足。按照《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对城市河道的概念规定,在“六区”范围内,既有城市河道(城管部门主管)也有非城市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河道数远少于非城市河道数。实践中,因涉河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分责不尽合理,造成了一些监管盲区、真空地带和多头管理现象。非城市河道的治理力度、标准有别于城市河道。此次国家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已覆盖建成区所有河道,迫切需要加大治河统筹协调力度,整合力量,尽快提升覆盖建成区的治河能力。调查发现,一些城区河道管理虽已下放,但基础数据、事权任务还没移交到位。大江大河上游来水调度由水利部门调控运行,城区内河入江闸门经常性关闭,河道内水流基本凝滞,极易造成水质恶化。2.污水处理能力供求失衡。一方面总处理能力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处理设施配置不够平衡。目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总处理能力是195.8万立方米/日,根据2018年第一季度行业季报显示,中心城区12家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率达89.5%。同时,一些相对偏远的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又偏低。一些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指标远远低于进水设计指标值,甚至几乎接近出水指标值。据了解,污水处理厂布局不优,截污纳管质量不高,支管建设进度不快,管网破损、错接、混接等问题,致使实际进水质量控制较大偏离设计要求,造成污水处理厂负荷率过度不均衡。调查发现,宁波大学片区污水产生量约为1.7万吨/日,其中超过70%的污水直排周边水体,预测该片区污水量将达到2.2万吨/日。位于镇海区的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和镇海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共26万吨/日,镇海区实际自用约10万吨/日,江北及海曙部分区域的污水每天要输送到40多公里外的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长距离输送中污水外泄、地下水倒灌现象比较突出,环城北路主干管网破损严重,新建的北外环污水管网未移交就常破管,近期又造成多条河道发黑发臭。此外,《宁波市“十三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到“十三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2万立方米/日,其中市区新增76万立方米/日,涉及到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的扩建提标和江北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等。据反映,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要素保障较为困难,特别是一些原设计为一级A标准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可提标改造的土地空间十分缺乏。3.行政监管与科技服务结合不紧密。调研中,许多基层同志反映,在治水由治标向治本转型和深化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既讲监管又讲指导服务。乡镇街道在前期治水工作中冲锋陷阵,投入了大量人财物,但因缺乏高层级的有效统筹、专业化的有力指导,大量的基层实践数据没有得到保留和转化利用,一些治水的成功典范没有得到广泛推广,高绩效、专业化、科技化、长效化的治水模式还未真正建立。4.一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质量不高,管网功能较低。已建成管网功能性、结构性缺陷较多,直接影响“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不少乡镇街道和功能区有的未全面摸清区域内排水管网底数,有的面对大面积老旧管网不敢动真格,自行降低标准,选择性实行局部的截污纳管,雨污分流路由走向不清楚,直接影响污水终端处理效果。“污水零直排区”涉及大量地下工程,一些地方管道开挖深度不足、砂层覆盖厚度不够、管材质量不合标准,留下了质量隐患。
(三)生态治水还需进一步加强。调查中各方反映的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1.侵占河道。填河、堵河、缩窄河道现象仍时有发生。根据宁波市城区河网规划显示,2006年市城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数是172条,总长度186公里,水域面积3.6平方公里。对比最新公布的数据,河道数减少18条,总长度不变,水域面积减少0.4平方公里,减少了10%。一方面规划目标要求提高城区河网水面率,另一方面在开发建设中一些河道被填没, 在土地、水域指标平衡越来越难的形势下,对于现有河道和水域的保护还需加强。2.淤积日趋严重。中心城区和平原河网水体常年几乎不流动,河道淤积趋势在加重,一些河道清淤年限大大缩短,从7年一疏演变为3至4年一疏。3.生态补水缺口大。《宁波市“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确定,到2020年环境用(配)水量占总供水量比率要达到12%。预期2020年水资源供应能力是30.5亿立方米,按比例环境用(配)水量将达到3.66亿立方米,目前全年全市生态补水量只有2亿立方米,缺口占比45%。一方面水资源自身供应能力已近极限,另一方面污水再生利用率低。再生利用设施运行总体水平仅为1/3左右,且设计用于生态景观用水的占比又较少,实现生态补水预期目标压力很大。综合分析,按现有的河网基础和常规治水方式,河道环境很难实现根本性改变和长效维持,迫切需要强化生态方式治河。
三、几点建议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原则规定,以及我省“大花园建设行动计划”部署,围绕坚定不移推进“五水共治”,巩固全面消除劣V类水成果这一目标,结合宁波当前河道治道的困难和不足,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施最严制度最严法治,保护河道及河道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武器。1.梳理全市涉水规划,强化规划统筹,在深化“多规合一”基础上,完善防洪、治污、调水等方面涉水规划,重点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建立并完善独立的河道专业规划或专篇规划。2.深入实施“河长制”规定,有效发挥宁波河道APP、河长制指挥系统功能,服务各级河长履职,进一步利用信息化做好日常巡河和督促检查工作。3.严格实行污水排放管理,依法核发许可证,加强排水许可申请服务与日常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源直排,摸清排水户、排水量底数,为市委决策提供必要材料。
(二)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治理,注重提质增效。治理好河道污染、保护好河道环境,需要全面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下、地表地下、山林水草田湖、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从而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1.注重发挥五水共治办、治水办统筹协调作用,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加快解决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与城市河道范围相对较小的现实矛盾,优化配置行政资源,加强工作对接,提升监管合力。2.深入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强化质量控制。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优化布局,避免长距离输送、大范围服务。完善地下管网管理机制,着力加强支管整治,深化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打通城镇污水管网“最后一公里”。在城市更新、重大交通等公建项目谋划推进中,联动设计管网路径、河网调水线路,避免“拉链式”反复施工。3.市级层面要大力总结基层先进治水经验和技术方案,加强河道治理标准化建设,帮助基层更加精准治水。4.加强信息公开,加大对违法排污排水、侵占河道等举报的查处力度。
(三)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加强生态治河。努力做大生态环境容量这一分母,降低污染物排放量这一分子,积极防止河道生态环境风险积聚扩散。1.加快谋划水系沟通,加大生态补水和再生水利用力度,提高河道环境自净能力。2.加强河道清淤疏浚指导管理,提高污泥处理稳定性。3.加大河网水面率规划控制和管理,严厉查处违法侵占河道行为。4.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文监测和城区河道水质检测,加大重点排水户出水监控。此外,要积极防范面源污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蓄洪泄洪区布局,加大对初期雨水污染的防治研究。
关于我市城区河道治理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城区河道治理工作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贯彻实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河道排蓄洪能力有所提升,河道水质有所改善,河岸环境有所改观,城区河道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市河道治理总体稳中向好,但成效不稳,还存在着河道水质反弹压力大、河道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滞后、河道水源补充严重不足、河道治理“重厂轻网”“重建轻管”等困难和问题。城区河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打好碧水保卫战的一场重要战役,是深入推进“五水共治”的难点,也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热点。对照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涉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涉水”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执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依法防止未经达标处理直排水体行为,积极防范外源污染。加强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河道治理规划体系,科学修编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合理制订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年度建设计划,探索制订河道治理标准化技术指南,切实提升行政监管和行业指导能力。
二、不断完善河道治理机制。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建成区、工作统一协调、部门权责明晰、治理标准明确、财权事权相适应的河道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区河道目录制度,有效发挥宁波河道APP、“河长制”指挥系统功能,加快解决城市建成区范围扩大与城市河道范围相对较小的现实矛盾。强化顶层设计、城乡统筹、协同推进,优化布局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加大城区污水处理设施扩容升级建设力度,实现“厂网有效衔接”。
三、深入推进截污纳管建设管理精细化。坚持规划先行,优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布局,重视支管末端管网建设,消除区域间不同管道衔接不畅等现象,扫除管网规划盲区。继续深化清查地下管网工作,不断健全地下管网基础数据,完善地下管网管理机制。重点聚焦社区、单位等地下二、三级支管排摸,着力打通断头管、修复破损管、纠正错接管、改造混接管、疏通淤积管。同时,要加强对排水设施的管理和养护。
四、又好又快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坚持提高效率与保证质量两手抓,强化“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区开发、棚户区改造、路网改造等城市更新,扎实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保质保量完成市人代会票决通过的民生实事项目年度推进任务。
五、着力提高再生水资源利用规模。推动实施再生水输送、活化、涵养等工程性措施,进一步拓展再生水回用河道规模,解决河网补水紧缺难题,提高河道环境自净能力。
六、切实加强科学治水、生态治水。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文监测和城区河道水质检测,重视初期雨水污染防治研究,从严监控重点排水户出水水质。科学布局蓄洪区、泄洪区,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持河流的自然形态和自然属性,进一步健全河道日常疏浚机制,提升河网水面率和水容量。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食安办主任 徐柯灵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下面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我市人口众多,耕地面积较少,近80%食品由市外输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多样,经营品种丰富,消费需求多元,是典型的食品消费性和输入型城市。目前,全市共有粮菜等耕地面积20余万公顷,渔业养殖面积近6万公顷,渔业捕捞船近万艘;共有食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1738家,食品流通主体10.66万家,各类餐饮单位5.3万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8家。
二、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情况
近年来,全市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总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全市各级人大监督指导下,以“双安双创”为总载体和主抓手,努力做到体制与机制建设深入推进,风险防控与专项整治双向突破,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有机结合,逐步构建起“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一张网。全市未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农产品)总体合格率从2014年的91.05%提升至2017年的97.36%;大宗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主要工作概括为“六个强化”:
(一)强化体制机制建设,从改革入手和制度层面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
1.体制改革顺利完成。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决定》要求,2014年整合原市工商、市食药局,划入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实行“二合一”,组建市市场监管局。2015年,11个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完成与质监局的“三合一”。今年,国家及省级层面也将实行“三合一”改革,消除市场监管部门“多头指导”的局面。我市通过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基本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能,有效解决了食品安全“九龙治水”模式,充分体现了“1+1>2”的改革正效应。
2.顶层设计取得突破。201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谋划并实施“一网五体系”工程,按照“1+5”的方式,构建全程治理、支撑保障、信用监管、预警应急和社会共治等五大体系,织细织密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一张网”,成为首个在食品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进行全面规划并取得突破的城市。
3.“党政同责”扎实落地。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印发《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民生工程来抓,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宁波”建设等重点考评体系和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市、区县(市)、乡镇(街道)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压实属地责任。
4.“双安双创”全面推进。围绕实现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四个明显提升”目标,把牢坚持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底线、坚持老百姓食品安全满意度高线“两个关键”,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区县(市)、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取得良好成效。2016年底,宁波市在中期评估中位列第二批15个创建城市第一名;今年1月,宁波作为5个城市之一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鄞州区、慈溪市成为首批7个省食品安全县(市、区)之一;奉化区通过国家农产品安全县创建验收,奉化区、慈溪市、象山县、镇海区、余姚市、宁海县等六地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县创建,我市也成为全省创建放心县最多的地市。
(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牢牢把好食品安全各道关口
1.把好源头治理关。全市农业、林业部门深化禁限用农药市场退出机制,降低违规使用风险;加大“三品一标”认定认证和证后监管力度,目前全市共有农产品“三品一标”1505个,产地面积202万亩,主要食用农产品中“三品”率为58.86%;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场60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93家,无公害产地223家,无公害产品291个,覆盖养殖面积13600公顷。
2.把好食品出厂关。创新食品生产企业“双随机”主责核查机制和核查意见“双告知”制度,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目前,日常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全项目“双随机”检查全覆盖,得到了原国家食药总局的充分肯定。
3.把好生产经营关。完善食品经营风险管理制度,出台《宁波市食品经营主体评估标准》,分业态细化现场评估审核标准。积极探索卤味烤禽制售分离备案公示制度,出台熟肉制品经营规范指导意见。加强“阳光厨房”建设,全市创建“阳光厨房”3144 家。全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并深化“百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累计投入资金约6亿元,新建改造学校食堂800多家,学校食堂大宗物资统一配送和定点采购率、A、B级学校食堂比率、校园周边餐饮单位持证率等均得到大幅提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共制止取缔校园周边无证摊贩5000余起。
(三)强化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1.筑牢风险防控底线。出台《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会商工作实施细则》,每季度召开风险隐患会商研判会议。加强风险排查及防控,积极推动由事后查处、被动监管向主动排查、预先防控转变。今年5月上旬,针对人大代表关注的食品接触材料,实施专项抽检200批次。完善舆情监测处置运作体系,建立舆情日报和周期分析报告制,实行突发事件发生后舆情专报制,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舆情事件。
2.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餐桌安全治理三年行动(2015—2017),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各项任务指标均达到或超过省食安委的标准水平。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全面开展畜禽水产品“两禁一超”、排雷百日攻坚、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消除了一批风险隐患,破除了一批行业“潜规则”。2015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食品违法案件8201件,罚没款1.1亿元,其中2017年查处食品违法案件2295起,罚没款3278万元。全市卫生计生、质监部门严查餐饮具回收利用、消毒重金属超标等违法行为,成效明显;宁波海关(原宁波检验检疫局)加强进口食品抽检,严把质量安全关。
3.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完善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市食安办抓总牵头、各地各部门合力出击、优势互补、协同作战的治理格局。例如,全市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海捕虾滥用保鲜剂专项执法行动,查处违法案件45件,查扣问题水产品931公斤。加强行刑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和协同作战机制,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例如,市农业、公安部门联合查获一起非法生产出口农药和肥料案件,受到公安部和国家“双打办”的肯定;市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破获“5.17”特大跨省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案。2017年,公安部门侦破食品安全案件2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2名。
(四)强化基层基础和技术支撑,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1.基层基础不断夯实。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做好“建网”、“强网”、“用网”文章。全市153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食安委及食安办,并完成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初步构筑起县级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乡镇政府联防联控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并落实报酬补助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员信息员“排头兵”“吹哨员”作用,2015年以来共发现并上报各类隐患5万余条(次),有效延伸了监管触角。
2.检验检测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建成“市级为龙头、县级保基本、基层重快检”的三级检验检测体系,全市每年完成抽检5万批次左右,检验量达6.5批次/千人以上,均超额完成47000批次的民生实事项目,实现了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全覆盖。投资近1亿元建成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总实验室面积6500平方米,2017年通过国家CNAS认证,被工信部评为全省首家也是唯一的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县(市)全部完成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整合数超过省定指标;区县(市)全部建成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站并免费向社会开放。优化全市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共享系统,突破信息孤岛,促进数据互通,累计录入食品检测数据48万批次600万项次,为开展风险评估和靶向监管提供支撑。
3.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深化。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建立追溯台帐,落实主体责任。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追溯码等标识为载体,加快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机制,推动索证索票和扫码辨识成为食用农产品消费新常态。在9大行业节点建设肉菜追溯系统,初步构建了“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查、责任可追究”的肉菜流通追溯责任链条。目前系统运行稳定,日均产生追溯数据64.5万余条。推进城区农贸市场质量追溯体系及快速检测体系“双体系”建设,目前全市共有84家城区农贸市场完成“双体系”建设,100家农贸市场快检室实现免费对公众开放。
(五)强化创新突破和智慧监管,积极助推产业转型提升
1.实施“三小一摊”专项治理。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管理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出台细化办法,解决应用难点,目前共发放“三小”登记证31519份。创新实施小作坊“12345”法,全面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实际存在但游离于监管之外的食品加工作坊统一纳入监管,得到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肯定。按照“提升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的要求,加强小餐饮监管,全市持证小餐饮单位量化公示率达99.07%,小餐饮持证率达到93.63%。
2.探索实施智慧监管。全国首创大数据抓取分析系统,通过实时的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网络订餐的无缝隙、全时段智能监管。该项工作在全国“双安双创”成果展上展出并得到汪洋同志的肯定。前段时间,我们借助该系统,开展了网络订餐商户线下精准执法,立案查处违法商户101家,取缔73家,责令限期整改454家,相关工作在央视《东方时空》栏目报道。积极打造全市智慧畜牧、智慧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云平台,纳入全市农业投入品企业和1万种外来投入品。全面实施信息化移动执法和监管信息公开,实现日常监管的项目标准化、流程规范化、监管痕迹化。
3.打造示范引领样板。积极推进“三园两场”标准化示范创建,推动“品牌强农”战略。实施放心肉菜和食品安全示范超市“1+1”创建计划,打造一批商超示范模型“升级版”,目前共创建国家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5家,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超市23家。出台餐饮行业转型升级专项扶持政策,安排900万元扶持资金,助力全市餐饮行业向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转型升级。
(六)强化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全面构建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1.打造普法宣传平台,让全社会更加知法守法。利用新闻媒体、社会媒介、新媒体矩阵等多元平台,建设市食品安全科普宣教中心和834个科普宣传站,全方位、立体化、阶梯式地推进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专题宣教活动,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2017年,全市共举办专场咨询宣传135场次,参加人次47.4万人(次),发放资料37万本(册),张贴海报及公告16万余张;开辟媒体宣传专栏199个,开展宣传报道2388期。同时,创新推出“你点我检”系列互动活动,构建起志愿者公开招募、检测信息公开发布、风险隐患公开交流、现场抽检全程参与、检测后处理全程跟踪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模式,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目前全市共开展“你点我检”活动近30场,实施抽检4000余批次,参与近500人次,10余家新闻媒体对活动持续跟踪报道,相关信息点击量达10万次。
2.打造信用约束机制,让企业更加诚信守约。出台《宁波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办法》,实施各地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信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及结果的运用,倒逼食品主体落实责任。目前全市共有43个部门和地区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信息记录数6700万条,查询总量2.07亿次。尤其是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银行金融贷款额度及利率挂钩,对98家失信主体续贷惩戒,涉贷金额4960万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食品“黑名单”、抽检、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行政约谈、签订责任承诺书等方式,增强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3.打造食责险“宁波模式”,让第三方参与监督。探索构建“公益+商业”食责险“宁波模式”,得到了国务院食安办、中国保监会的充分肯定。目前,全市已实现公益保险全覆盖,并通过保费补贴的方式,加大商业险推进力度。全市累计实现保费3618.11万元,保额64亿元。同时,全国首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范风险基金管理运行机制,组建500名食品安全风险巡查员队伍,助力日常巡查。
4.打造合作治理平台,让公众积极参与。积极构建食品安全治理媒体合作机制,建立线上微型新闻发布平台,保持一周一次以上的新闻通稿发声频率,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引导作用。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组建155支食品安全民间组织及志愿者队伍,聘任社会义务监督员2673名,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畅通投诉举报平台,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回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规范自律。
三、主要问题和短板
今年4月,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开展了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满意度调查,随机抽取了84个村(社区)的1600名住户填写了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食品安全满意度水平较去年有了提高,并超过了全省平均水平。但是,群众对农药残留、掺假造假及“三小一摊”等安全隐患仍然表示担忧。我们面临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工作任重道远。经过深入研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食品产业基础薄弱,总体形势依然严峻。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中伴随着食品问题易发多发的阶段性特征依然明显,食品产业水平总体较低,“低小散”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扭转。一方面,种养殖环节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凭经验操作的情况非常普遍。另一方面,“低小散”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风险隐患较高。但是,这些业态又跟老百姓的消费需求和饮食习惯,以及大量从业人员的“饭碗”息息相关,要求我们既要严格监管,又要规范提升,工作难度相对较大。
(二)“三小一摊”新规及配套文件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问题难点。《“三小一摊”管理规定》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管理办法》中“三小”刚性认定条件之一是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但因部分房产权证对使用面积记载不清,尤其是农村房屋存在大量无权证情况,使用面积难以确定,“三小”的认定标准难以执行;又如,同一违法行为由于所领取的许可证与“三小”登记证的差异,造成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处罚幅度相差很大,或导致执法不公;再如,《管理办法》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登记证自行失效”,但因营业执照与“三小”登记证分属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两套系统。目前省里机构改革尚未完成,两套系统的数据还未对接打通,现阶段执行较难,亟待我们各级政府部门研究完善。
(三)源头性和输入性的风险特征依然显著,追溯水平仍待提升。食品产业链条长,从“田头”到“餐桌”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造成的源头性、季节性问题,会带来严重隐患。而且我市作为食品输入型大市,近80%以上食品由市外输入。但目前外来食用农产品的源头追溯仍然困难,尤其是难以精准定位到农户。追溯手段的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不高,一些散户、小作坊小食杂小餐饮的店主大部分采用纸质台账,完整性、体系性也还不强。因此,如何精准溯源,切实防范问题食品流入我市,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
(四)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诚信约束还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食品行业门槛较低,市场约束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讲诚信、道德缺失等问题较为严重。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来看,主观性的违法行为占比较高,例如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这些行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而且往往比较隐蔽,发现线索、固定证据的难度很大。如何建立健全更强有力的诚信约束及信用惩戒机制,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培养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生产经营主体,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五)监管手段还需进一步创新。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网络购销食品、网络订餐、跨境购、智能销售等新型食品业态,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第一季度对淘宝天猫销售食品的监测统计结果显示,发货地为宁波的在售商品链接共46627条,涉及7567家店铺(还不包括京东、拼多多等其他网络购销平台)。单单是审核证照,按照一个监管干部6分钟审核一家的速度,一天也只能审核80家。因此,如何转变监管方式,通过“以网管网”,进一步拓宽智慧监管的领域,提高科学监管水平,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实践。
(六)公众食品安全知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科学饮食的知识较为缺乏,谣言辨别能力依然较低,容易信谣、传谣,个别性、局部性甚至错误的食品安全问题极易被炒作放大,严重挫伤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比如“棉花肉松”事件,当事人录制了声称“肉松是棉花做的”视频,在网络上疯狂传播。虽然最终证实是谣言,当事者也受到了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但已经引发了群众恐慌,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开展针对性强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老百姓发现、分析及辨别食品安全问题的能力,需要我们积极思考和探索。
四、下步打算
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的头等大事,政府部门既是食品安全的责任者、监管者,也是食品安全的当事者、亲历者。只有坚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永葆为民情怀,用最大诚意和满腔热情,穿心过地破题解难,化解老百姓心中的痛点和堵点,满足大家最直观、最朴素的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的诉求,才能不辜负肩上的使命和责任,不辜负我们的理想和事业。
下一步,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准绳,以“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为契机,突出重点,补齐短板,着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党政同责,进一步冲刺“双安双创”。一是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的要求,指导督促区县(市)、乡镇(街道)落实执行到位。二是全力推进“双安双创”。今年我市将接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评价验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中期评估,奉化区、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将接受省食品安全区县(市)创建验收。我们将继续把创建的高要求融入日常监管工作中,高质量地完成创建任务,力争高水平通过创建验收。三是扎实推进民生实事工程。完成47000批次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升级优化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区域、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和结果共用,实现检验监测与执法监管的联动衔接,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和科学监管水平。四是巩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回头看”,进一步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提高执行效率。
(二)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解决突出问题。一是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准入准出对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机制体系,试点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深入推进“三品一标”创建。二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管。持续推进“三小一摊”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制定《宁波市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探索建设示范小作坊和小作坊示范加工园区。三是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实施大稽查大执法,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作战机制,加强行刑衔接,既要处罚到企业,也要处罚到具体责任人,始终保持对风险隐患的有力管控和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强改革创新,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一是深入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持续建设梯次化的超市培优体系,提高优质食用农产品的商超覆盖率,积极构建可复制的食品安全品质管控模式。二是深入实施“智慧监管”。积极推动市县纵向、部门横向的数据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集体用餐配送、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养老助餐点等高风险餐饮单位,实施远程视频监控、温度监控等监管方式。打造网络订餐平台2.0版本,探索创新“线上撒网监测+线下精准查处”的网络食品(食用农产品)智慧监管模式。三是深入实施“三名”培育工程,积极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强化餐饮区块和特色餐饮街建设,推动小微餐饮企业转型升级,评选一批餐饮企业“创业之星”、“成长之星”并给予资金扶持,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加强社会共治,进一步提振公众信心。一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发布、活动宣传、风险交流“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引导公众理性消费,提升公众满意度。二是加大“食责险”商业险的推进力度,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深化食品安全金融征信建设,提高失信主体违法成本。三是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培训交流、行业自律和消费维权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食品主体诚信守法,推动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我们将继续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尽职尽责,合力守护全市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平安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为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和“名城名都”建设保驾护航!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将其列为本届跟踪监督的一条主线。为提高6月份常委会会议审议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效,3月份以来,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教科文卫工委按照“听”、“访”、“谈”、“征”、“查”、“单”、“审”、“表”、“评”、“函”的“十步工作法”推进调研和监督。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工作开展情况
整个调研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环节:一是“听”,专题听取市食安办以及11个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二是“访”,到市市场监管局、市商贸集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单位以及深圳等地走访考察。三是“谈”,召开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人士、区县(市)相关同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等4个不同层面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四是“征”,与市食安办联合在《宁波晚报》和“宁波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食品安全“金点子”,共征集到64位同志提出的71条建议,经遴选,确定十个“金点子”在《宁波晚报》和甬派上刊登,社会反响强烈。五是“查”,召开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会,余红艺主任、翁鲁敏、王建康副主任、王霞惠秘书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组成人员、代表专业小组成员听取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汇报,随后分两组赴江北和鄞州等地开展专题视察。与此同时,组织10个区县(市)人大开展自查,指导市人大代表专业小组进行暗访,其中暗访历时近一个月,共突击检查餐饮单位、小食杂店、学校托幼机构和食品生产企业等28家。还组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督查组,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六是“单”,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主要问题及建议清单。此外,与研究室联手,举行“走进人大”活动,就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模拟审议;在宁波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播出《人大之声》专题节目——保卫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扩大了监督工作的社会影响。
二、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评价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加强监管,为保证全市食品安全平稳可控作出了积极努力。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网络订餐监管系统、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食品(农产品)总体合格率同比提升了6.3%,达到97.36%。从调研情况看,总体上觉得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是有力、有效、有序的,对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特别是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应予以充分的肯定。主要成绩有:
(一)注重顶层设计,监管工作有力。一是责任落实比较到位。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精神,及时制定出台《宁波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细则》,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层层签订责任书,强化属地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二是体系建设比较规范。2014年、2015年,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相继完成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职能调整,组建了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及早谋划,制定《宁波市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配套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全程治理、信用监管、支撑保障、预警应急、社会共治等五大体系建设,有效构建了一张覆盖各层面的食品安全保障网。三是联创推进比较有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市)及省食品安全区县(市)创建工作扎实推进,加大创建投入,增强创建力量,完善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成效。在2016年底第二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中期绩效评估中,宁波位列15个城市第一,这一成绩来之不易。
(二)注重依法监管,治理工作有效。一是各领域质量管控配合有力。我市各相关部门,尤其是食安办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各自领域的监管工作。努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和初级水产品质量提升,提高食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覆盖率;完善原产地追溯体系和市场准入机制,在城区农贸市场追溯和快检双体系建设基础上,加大对上游批发市场准入管理力度;贯彻落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将食品加工作坊统一纳入监管范畴;加强小餐饮网格化管理,开展餐饮示范街、示范区创建,挤压劣质低档餐饮生存空间。二是打防并举成效显著。强化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加大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和社会关注的问题食品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力度。投入1亿元建立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被国家工信部评为全省首家、也是唯一的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至5月份,今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程已完成2.1万批次,占4.7万任务批次的45%。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排雷“百日攻坚”、畜禽水产禁用化合物、禁用抗生素和兽药超标“两禁一超”等专项治理行动。2015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食品安全案件8201起,罚没款1.1亿元,成功破获地沟油、病死猪等大案要案,严厉打击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创新手段标本兼治。主动适应新形势变化,针对网络订餐监管难问题,在全国首创网络订餐监控大数据抓取分析监管系统,通过实时的大数据比对分析,实现网络订餐资格主体的智能监管。全市入网餐饮单位证照公示率达到98%,在全国居于前列,得到时任副总理汪洋的充分肯定。破解活海鲜暂养环节添加劣质海水晶(盐化工产品)难题,天然海水已覆盖路林市场活海鲜交易区、部分农贸市场和餐饮企业。
(三)注重基层基础,社会共治有序。一是监管力量有了加强。食安办增设秘书处,加强了统筹协调。全市153个乡镇(街道)都建立了食安委、食安办,完成规范化建设达标创建,实现监管力量和重心下移。同时,积极延伸监管触角,完善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员队伍建设,构建三级基层监管网络,实现了监管全覆盖。二是信用约束作用凸显。制定出台《宁波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办法》,发挥“各设等级、联合奖惩”的联动监管作用,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银行金融贷款额度及利率挂钩,对失信主体实施续贷惩戒,显著提高了失信者的违法成本。至今,已对98家失信主体予以续贷惩戒措施,涉贷金额4960万元。三是各方活力持续激发。深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形成了公益保险兜底全覆盖、商业保险逐步推广扩面的“宁波模式”。扩充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组建了一支近五百名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员队伍,与属地网格员绑定,加大对风险隐患的巡查力度。继续发挥社会义务监督员、志愿者队伍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托各级食品安全科普宣教中心、宣传站,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率。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市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老百姓仍然有很多期盼,食品安全工作仍有一些问题和短板。主要有:
(一)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合力。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内容。目前,我市主要有政府部门搭建和部分经营主体自建等两类平台,如智慧畜牧业暨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平台、农业投入品智慧监管系统、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等,分别隶属农业、海洋与渔业、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都是独立运行,追溯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功能尚不能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鉴于硬件设施和后期维护成本投入、数据录入工作量大等原因,参与意愿较低。数据的采集录入手段也有待进一步智能化。二是外来农副产品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我市现有蔬菜、果品和水产品等三个主要大型国有批发市场,承担着市区90%蔬菜、90%水果和95%水产品的供应任务。与其他同类城市比较,我市检测拦截能力明显不足。如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配套设有检测机构,对蔬菜实施每批次检测,日均检测约为1300批次。通过检测后的农副产品方可进入城市市场、超市或酒店等地。我市则由各级监管部门和市场自有快检站开展抽检。以市蔬菜批发市场为例,市场自有快检站日均抽检160批次左右。同时。通过与超市直销、酒店采购等形式直接进入我市的农副产品仍有一定数量,部分没有检验检测报告。三是交易市场布局建设不利于统一监管。我市现有三个批发市场布局分散、体量偏小,综合配套落后同类城市。如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占地6800亩,设有蔬菜、肉禽蛋、水产等9大专业市场;南京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占地3000亩,设有蔬菜、果品等8大专业市场。我市新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已开工,但仅涵盖蔬菜和肉禽蛋等两大专业市场,业态综合性不强,也不利于统一监管。
(二)薄弱环节有待进一步重视。一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三小一摊”问题相对突出。该类商户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市人大代表卫生专业小组在暗访中发现,部分小餐饮从业者对政府部门日常监管的配合度较低,有的自制瓶装调料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的没有消毒基础卫生设施。外卖食品一次性包装餐具盒没有按照规定索证索票,质量堪忧。二是各环节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添加剂的情况客观存在。生产领域中部分蔬菜水果存在膨大剂、增甜剂等植物生产调节剂使用过度的问题,仓储环节中部分海产品存在多重添加保鲜剂的现象,餐饮环节中过量添加、隐形添加现象普遍存在。个别小型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严,化肥产品标识不清晰。三是基层食品安全管控还不够到位。城乡接合部、边远农村等地监管仍显不足。农贸市场对销售青团、粽子等自产自销农产品缺乏有效的查验手段。社区菜店尚未纳入监管,经营主体存在凭证缺失、生熟食品未分类管理等问题。偏远地区学校食堂用房设施落后,原材料配送监管不到位。农村家宴市场尚未全部规范,个别农村聚餐点加工场所简陋,相应卫生配套设施跟不上,厨师、帮工健康证不全,对他们的监管不到位。
(三)社会合力有待进一步形成。一是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发挥有限。全市现有协管员、信息员、监督员等网格化人员1.2万余名,这些人员的责任落实有待加强。部分乡镇(街道)虽然配备食安办工作人员和专职协管员,但普遍一岗多职,精力顾不过来。部分地方未落实网格化人员定期培训及激励考核制度,导致业务不熟、能力偏低、监管意识不强。二是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还需深入。宣传教育的形式还不够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社会知晓率有待提高。食品安全正能量宣传不够,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普及还需加强。三是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有待加强。对现有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市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引导不够,未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专家委员会辅助决策作用,群防群治局面有待继续形成。
四、下步工作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我市作为典型的食品输入型城市,更要进一步增强监管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加强依法治理,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满足老百姓不断增长的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和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保障力度。一要大力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法、普法工作,针对性、系统性地开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教育和培训,提升监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法制意识。特别是要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之乱,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底线意识。二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逐条对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担责履责督责体系,不折不扣地实施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人大决定和政府规章。三要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强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督,督促落实依法行政和监管职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法规制度缺失的领域要摸清底数,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地方立法,逐步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盲区。要尽快制订《宁波市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和小餐饮管理制度,规范质量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整顿和治理力度。一要加快推进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积极构建覆盖全域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破解追溯体系局部化、部门化问题。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加强顶层设计,整合各部门追溯平台,逐步建立统一电子追溯信息平台,涵盖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流通消费全环节,最终实现区县(市)、各部门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追溯信息互联互通、结果共用。积极采用数据智能化录入手段,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市场、商超、生产企业参与追溯体系建设。探索追溯信息与日常监管、检验检测结果、企业信用评价相结合模式,为问题食品的查处和预警提供快速有效的途径。二要强化重点地区和环节监管。加大农村、社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督和整治工作力度,提高这些地区食品抽检覆盖率。推动对农村家宴、学校食堂等高风险餐饮单位实施全面全方位监管和远程视频监控。深化对网络食品监管的调查研究,主动升级“以网管网”模式,推进网络订餐经营主体动态监管,加大一次性外卖餐具的监管和抽检力度。加强对食品冷链的督导,建立冷链物流数据库,对货品进行实时追踪,确保冷库食品和冷链物流的质量。三要加大奖优罚劣力度。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扶持优质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大做强,加快放心食品工程、品牌地产食品、食品产业化和连锁化建设,深入推进“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餐饮特色示范街和示范区等创建工作。培养一批有责任感的农场主,提高优质食品的覆盖率。同时,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强化联合执法、联动监管,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强化震慑效应。
(三)加大各层各级协同治理推进力度。一要切实落实协同责任。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强化组织领导,配强力量,保障投入,用好专项督查和考核问责两个抓手,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深化部门协同,统筹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风险监测评估和事故处置等工作,不断完善多部门联动治理机制。长远考虑综合性业态发展和全过程统一监管的需要,逐步优化我市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外来农副产品准入制度,设立农副产品物流检测中心,强化检测拦截功能。加大优质食品引进力度,建设省内外优质食品供应基地。二要强化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始业教育和日常培训,提升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探索食品安全职业监察员队伍建设,加强协管员、信息员和监督员的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引导作用,畅通市民举报渠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三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舆论宣传。扩大食品安全科普基地,增加开放频率,普及公益知识。开通“食品安全直通车”,让食品安全科普工作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进楼宇,提高市民自我保护和识假辨劣能力。通过手机APP、微信等新媒体加强互动交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回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四要加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力度。创建工作贯穿今年全年,要求高、标准严、任务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打好“收官之战”。要逐一对照评价指标、评价项目、评价标准,挖掘亮点、补齐短板,注重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措施,统筹推进验收的各项工作。要以创城为契机,及时提炼总结,把创建的高要求融入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全市人民切身感受到创城带来的获得感,不断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创新监管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基层基础,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指出,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市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同“让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还需要在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大薄弱环节整治力度、强化各层各级协同治理等方面下功夫。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水平,让广大市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1.推进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督促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完善自有追溯体系,并纳入相关部门追溯平台。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强化信息交换与共享,逐步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共享平台。
2.优化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空间布局。从加强综合性业态发展、有利于集中检测和统一监管出发,进一步优化我市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覆盖蔬菜、水产品、果品、粮油等各类食品业态的综合性农副产品物流中心。
3.统筹强化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统筹协调管理,实现各级、各部门和各环节检验检测的合理分工、集中调配和资源共享。以检验检测数据共享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数据的分析利用。
4.切实保障优质食品供应。针对我市食品输入型城市的特点,加快建设市外供应基地,与优质肉菜等食品供应产区签订合作协议,并探索建立外来食品准入制度。更加重视市内蔬菜基地建设,提高规模化、规范化水平。
5.加强对“三小一摊”的监管。加快制定《宁波市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规范质量标准,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示范小作坊培育建设力度,推进小作坊示范加工园区创建。加快制定《宁波市小餐饮管理制度》,加大对规模化、集约化餐饮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并推广早餐集中配送模式。
6.升级网络订餐的监管模式。深入实施“数字监管”,做好网络订餐智能化监管系统的应用、升级和完善工作,打造网络订餐平台2.0版本,强化线上线下联动,加大对抓取到的消费评价深度分析,实现规范管理与违规执法的无缝对接。
7.加强一次性包装餐具盒的监管。开展一次性包装餐具盒专项整治,加强一次性包装餐具盒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查采购一次性包装餐具盒索证索票要求是否到位,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8.进一步规范农村家宴市场。加快制定《宁波市农村家宴市场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管,分批改造、提升农村家宴厨房等配套设施。今年改造提升350个农村家宴放心厨房。
9.强化基层网格化队伍建设。市级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监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要求,加大业务培训和激励力度,量化工作职责和考核细则,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
10.提高食品安全知识公众知晓度。统筹利用食品安全科普资源,向社会公开发布、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通过“食品安全市民直通车”等多种载体和活动,发挥新媒体等信息平台作用,增强公众体验感、认知度和防范意识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公安局局长 黎伟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第四次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精神,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以实际行动为宁波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2015年至2017年,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72起,涉案资金6220.2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侦破各类案件129起,在公安部“云端”专项行动知识产权领域排名位居全省前列。
(一)担当作为,把握形势规律,强力度推进。坚持“为国打假、为民打假”,自觉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置于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大局中,确保工作提质增效、提档升级。一是完善组织架构。早在2013年,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均已构建完成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各有关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以打假工作为重点的刑事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领导体系,多层次、高频度召开打假工作部署会、推进会,连续制定下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方案》等多个配套文件,落实考核办法、推进措施,高效运作警种常态化合成作战机制,有力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年年有成效、年年有提高”。二是建强专业队伍。基于我市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发源地”的区位经济特点,深刻认识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市局党委积极克服各方困难、统筹有限警力,组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这是全省第一个专司知识产权犯罪的专业队伍,为全力攻坚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要案件打下了坚实基础。落实分管局领导、警种负责人、专业大队负责人三个层面对接指导,注重把主动进攻意识引入对基层的指导、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基层公安机关执行专项任务、开展案线经营的推进情况和存在短板、不足,切实解决一线执法难题、提升侦查打击成效。三是深化协作整合。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晰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打假工作中的职能,充分履行公安机关职责任务。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全市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合开展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和案件高发地的打击整治,加快完善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快速查询、调查取证协作、商标快速认定和假冒食品药品鉴定等机制建设,健全重点案件联合督办机制和法律政策研究解决机制,努力形成“信息共享、事先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加强与检、法机关的协调会商,及时解决案件性质认定、办案程序、鉴定及管辖等问题,统一对执法标准的认识。
(二)靠前站位,坚持以打开路,全方位打击。“因地制宜,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哪个问题突出就重点治理那个问题”,以集群战役为主站模式,打团伙、捣窝点、摧网络,营造工作强大声势。一是站位外交大局,助力大国担当。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侦办力度,全力服务国际经贸合作和外交工作大局。连续侦破“2016.4.28特大跨境(意大利)生产、销售假冒电器商品案”等多起案件,得到公安部、省厅贺电表扬。破获的“2018.1.18杭州湾聚联汽配有限公司特大假冒美在华注册商标汽车线束案”,彻底捣毁大型制假生产窝点,查获价值约500万元的假冒汽车配件,相关外方权利人对中国公安机关全力侦破案件,有力保护美国等国外在华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给予高度称赞,美国执法机关对以宁波“2018.1.18案”为代表的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领域开展的紧密有效且成功的合作成果给予了高度肯定和积极评价,表达了继续加强双边执法合作、延续合作亮点的合作意愿。破获的“鄞州特大跨境(东盟)假冒美国杜邦注册商标农药案”在国际上有效彰显了中国政府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被国家录入《201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白皮书》,美国杜邦公司事后专门组团拜访公安部、农业部、省政府和省公安厅、农业厅表示感谢。该案的成功侦破也得到了国务院汪洋副总理的充分肯定。二是服务国家大局,攻坚大要案件。通过“两法衔接”、社区排摸、阵地控制、网上搜索等途径,循线追踪、专案经营,深化大要案攻坚,一举破获“2016.1.15杭州湾特大生产、销售伪劣汽车安全气囊案”、“2017.5.11奉化特大假冒世界名车汽车刹车片案”等一批有全国影响的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到公安部、相关国家部委和省厅的通令嘉奖和表彰。破获的国内首例“2015.6.23部督假冒宗教用品案”,在新疆、宁夏、安徽境内共捣毁各类制假、仓储窝点5处,有效拦截并扣押假冒“渗渗水”5589桶(55余吨),为制止境外宗教文化渗透,维护国内穆斯林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涉案区域民族宗教领袖的支持和认可。破获的国内首例“2017.8.28浙江宁波特大销售加热不燃烧新型卷烟非法经营案”中,犯罪分子用特殊加工“造纸法薄片”工艺制造成“烟弹”烟草制品,在口感和消费习惯上带来的颠覆性,如果任其蔓延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目前以传统烟类制品为主的国家烟草税收。我局联合烟草部门深度经营、重拳出击,成功打掉4个犯罪层级、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上网追逃4人,先后查获涉案“万宝路”、百乐门、HTTES、KENT等烟弹3500余条(箱)及配套作案烟具,有效切断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造成国家烟草税收巨额损失的通道。三是护航本地经济,保护甬商品牌。注重浙商品牌保护,以打假助力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主动联合市市场监管等部门走访雅戈尔等76家全市品牌企业,多途径搜集侵权假冒案件线索,突出打击严重影响创新的假冒我市知名品牌、地方龙头企业自主品牌、支柱产业标杆品牌的犯罪,保护实体经济企业的创新活力,通过打假优化发展环境,提升美誉度,促进可持续发展。先后侦破“2016北仑假冒本地知名服装品牌太平鸟注册商标服饰案”、“2016慈溪假冒新飞、安吉尔注册商标的电子饮水机案”等案件,有效保护浙商、甬商合法权益。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联合省厅等部门开展的“云剑行动”中,创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打击,连续三年在全省 “第一枪”。今年破获的“假冒余姚甬商王龙牌食品添加剂案”中,被假冒侵权的“王龙牌”系宁波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是我市的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山梨酸、双乙烯酮等食品添加剂生产基地,其中,山梨酸钾的全球市场占有率达52%,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犯罪嫌疑人将苯钾酸钠冒充山梨酸钾罐装成“王龙牌”小袋包装后装箱销售,以折合每吨20000至25000元的价格向外批发,极具“市场竞争力”,非法获利空间巨大,对“王龙品牌”造成极大冲击。案件破获后,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郑栅洁作出重要批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做得好!此类事影响极坏,应坚决出手打击”。
(三)凝心聚力,强化行刑衔接,深层次联动。始终保持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高效联动和密切配合,积极拓宽工作维度、挖掘工作深度、强化工作力度。一是拓深案件来源。秉持“双赢互惠”原则,先后与市市场监管、海关、农业、知识产权等部门签(修)订《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双边协作备忘录》,推动在法律框架内进一步规范侵犯知识产权行政类案件情报传输、证据转换和案件移交等程序,着力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鉴定绿色通道”。二是完善快反机制。在市政府“双打办”统筹协调下,深化行刑双边协作建设,建立健全犯罪侦查快速反应机制,保持对相关案件的敏锐性、精确性、穿透性。其中,会同海关部门破获的“2016.2.23特大跨境(巴西)生产、销售假冒奥运商品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捣毁制假仓储窝点7处,成功切断连接“粤、闽、浙”多省的制假售假犯罪通道,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两法衔接典型案例”。三是拓展协作领域。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作涉及面,全面开展取证鉴定、法条链接、侦查起诉等实战多领域深度合作。其中,通过与市农业局执法支队专家开展研商,有效解决农药案件中相关专业难点,为侦破“鄞州特大跨境(东盟)假冒美国杜邦注册商标农药案”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与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开展联动,及时明确加热不燃烧新型卷烟的鉴定办法、研究制定取证模板和侦办程序步骤,并联合侦破全国首例“2017.8.28鄞州特大销售加热不燃烧新型卷烟案”,为推进全国打击新型卷烟犯罪专项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公安机关在相关案件侦办过程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制约、掣肘,影响了整体合力和工作绩效的最大化。
(一)配套措施设施还需进一步健全。从实践看,全市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中缴获扣押的涉案财物存在数量多、体积大、品种广等特点,而现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对此类犯罪涉案财物的存放场地、经费列支、监管制度等事项未作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甚至造成当事人信访维权等情况。(比如,在2015年江北分局办理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运动服饰案中,因无专门存放管理场地,导致价值300余万元的数万套假冒运动服积压办案派出所地下室并出现霉变,严重影响刑事诉讼工作。又如,在2017年鄞州分局侦办的特大假冒美在华注册商标电脑配件案中,总计数十吨的涉案配件和假冒包材因无大型专门场地存放,引发相关权利人上访。)
(二)公、检、法在认识上还需进一步统一。检、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保护知识产权的法理认知、法条解析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在个案上有时存在不一致、不统一情况,影响了刑事诉讼整体质效。(比如,在“部督5.12镇海特大非法拼装销售烟机案”诉讼过程中,在公安部已出具指定管辖文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要求办案部门出具最高法审判管辖文书,否则不予受理;又如,在具有国际影响的“2016.4.28特大跨境(意大利)生产、销售假冒电器商品案”诉讼过程中,市检察院已出具《接受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也按要求完成补充侦查,但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仍不予受理,导致意方受害人多次对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态度和执法效率表示质疑。)
(三)侦查打击专业人才还需进一步增强。随着全社会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不断觉醒,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的内容和领域逐步扩大、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目前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侦查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比较突出,一方面体现在绝对警力不足,另一方面经侦民警在侦查业务能力、对“侵犯商业秘密”等新型知产犯罪破难攻坚和相关法律储备上还难以完全适应工作实际需求。
三、下步打算及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公安机关将以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为引领,以“云端”、“云剑”两个专项行动为依托,密切联动市市场监管、海关、烟草、药监、海关、农业、知识产权和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切实为以浙商、甬商为代表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力有效司法保护,坚决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坚持把品牌保护置于突出位置,全方位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始终保持护航警戒态势,一以贯之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双打办”具体指导下,积极会同联动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打击侵权假冒和伪劣商品五年行动计划》,并加大专项攻坚力度,全面督促、协调、指挥各地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案线排摸梳理和专案经营侦查等工作,力争分阶段破获一批制假售假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捣毁一批假冒生产仓储窝点,以实际行动助力“宁波制造”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助推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愿景顺利落地。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管理“公物舱”制度及其配套政策措施。根据分析预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将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从经济犯罪原有序列中“小众型”、“靠后站”逐步前移凸显,并呈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等“两个高位运行”态势。为确保公安机关全面落实对相关涉案财物的规范、严格存放管理,建议由市“双打办”牵头,学习借鉴义乌等地先进经验做法,尽快建立我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案财物“统一存放、统一经费、统一管理”的“公物舱”制度及其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管理工作体系,实现“有地可存、有法可依”。
(三)进一步运作公、检、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定期联席会商工作机制。建议以新成立运行的宁波市知识产权法院为平台依托,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引下,健全完善由公、检、法等部门参与的制度化、体系化联席会商工作机制,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管辖、法条适用和证据规格等进行协商明确。下步,我局拟在联席会商机制框架下,邀请或聘请国内外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领域专家进行集中授课,开展案例剖析,全力推动公、检、法三家在思想上行动上达成共识。
(四)多手段开展以“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舆论宣传。拟选取1至2起已办理案件,依托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和新闻APP、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综合采取典型案例剖析、办案民警讲解、专家学者点评、犯罪嫌疑人现身说法等方式,全方位展示全市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利益的工作成效,深刻揭露涉假犯罪手法、危害,引导企业和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假货的意识,切实打一场人民战争,最大限度形成高压震慑氛围、压缩违法犯罪空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
市中级法院院长 周招社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工作的核心环节,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也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宁波两级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上级法院指导以及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宁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区域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提供了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7年9月,宁波知识产权法庭于正式挂牌成立,跨区域集中管辖甬、温、绍、台、舟五市的专利技术类案件和大标的知识产权案件,标志着宁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下面,就近年来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主要亮点工作
(一)严格公正司法,切实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001件,审结772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5280件,商标权1406件,专利权853件,技术合同4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141件,涉案标的总计3.33亿元;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审刑事案件78件,审结77件,判处罪犯112名;受理并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审查执结了一批涉知识产权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去年挂牌成立并实施跨区域管辖后,疑难复杂的技术类纠纷案件数量激增,2017年,宁波中院全年受理的专利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497件,同比增长60.32%;今年1-5月,宁波中院受理的专利类案件已达432件,是去年同期的3.6倍。与此同时,各类涉外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也日趋增多。对此,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充分发挥法院调查取证职权。积极采取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方式,切实减轻当事人的维权负担,推动司法救济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去年,全市法院共计实施诉前和诉中证据保全342次,并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施诉前禁令,通过责令被申请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在确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的同时,通过运用裁量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等方式,依法加大赔偿惩戒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震慑力度。积极拓宽裁判思路、创新裁判规则。例如,在埃斯科公司诉宁波路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利用司法权对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正性解释,使当事人无需经过行政程序补正瑕疵,提升维权效率;在赛克思公司诉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我们打破了行政程序必须优先或前置的惯有模式,认定邵某取得注册商标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具有正当性,并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作出公正裁决,该裁判思路得到了最高院的高度肯定,并入选2015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此外,我们公正高效审结了一系列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如中国厨电巨头首次战胜洋巨头案件(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浙江贝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及百度搜索关键词的规范使用(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一系列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知名案例,妥善处理了一批涉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专利侵权案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调处大批量涉KTV行业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为营造优良法治市场环境、推动宁波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前段时间,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专门寄来感谢函,对我们不遗余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平等保护外资企业表示感谢。
(二)延伸审判职能,全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出台相关文件,保障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近三年来,宁波中院先后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创新驱动和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关于为〈“中国制造2025”宁波行动纲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先后向社会发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白皮书,为我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开展特色审判,服务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区域经济特点,结合宁波两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统筹部署开展知识产权特色审判工作,如余姚、慈溪法院的小家电特色审判,北仑法院的临港工业特色审判,鄞州、奉化法院的服装特色审判,海曙法院的小商品市场特色审判,同时在余姚凤山街道、高新区软件园设立了司法联络点,并专门在宁波国家高新区设立“宁波市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全力助推创新示范区建设。精准服务企业,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托全市法院依法精准服务企业活动,编印《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与维权手册》,并通过走访企业、举办培训、发布司法预警、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深入掌握企业司法需求,大力帮助企业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水平。拓展宣传渠道,营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精心组织开展每年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与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联合主办《宁波知识产权成果展》,着力提升机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成立全国唯一一个市级层面的知识产权法学会,并召开了两届专题论坛,进一步扩大宁波知识产权审判的品牌影响。坚持每年评选并发布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加强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导作用,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行为模式指引,确保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深化机制创新,凝聚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合力。积极推动建立第三方平台。以市中院和市知识产权局为主导,联合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海关等单位建立“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形成了以“诉调无缝对接、矛盾多元化解”为特色的“宁波模式”,自2016年设立以来,截至2017年底,该平台已聘任120余名调解员,调解成功1948件,调解率达68.62%。第三方平台得到了最高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并被誉为“宁波样板”。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市中院先后与市文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通过信息资源互通、工作机制互动、培训调研互助、法制宣传互联,全方位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机制。加强与10家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的合作,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过程中的协助、补充作用,建立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打通区域间诉调对接通道,目前已与温州、台州、舟山、绍兴新昌县等地区建立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审判的智力支持力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的特点,从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等单位选任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商标、专利等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并在省内首创知识产权专业陪审“1+2模式”及“2+3模式”。积极探索运用专家证人制度,选定各领域的技术专家25人作为专家证人,负责就各类疑难问题出具专家意见。在市中院办结全省首例反垄断案件中,通过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极大地促进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科技应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分运用“宁波移动微法院”平台审理案件,通过手机端在线立案、在线调解、在线送达、在线开庭,最大程度地便利当事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跨区域案件的办案效率。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去年9月,经最高院批复同意,在原宁波中院民四庭的基础上正式挂牌成立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舟山辖区内的核心技术类案件及大标的案件,截至今年5月底,已受理跨区域案件487件。目前,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共有员额法官6人、法官助理6人、书记员5人、法警1人。在“案多人少”矛盾持续突出的情况下,一方面积极加强力量配备,先后增加了3名法官助理、2名司法雇员,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打造专业化陪审团队、充实调解员队伍,进一步挖掘内部办案潜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除市中院以外,目前慈溪、北仑、鄞州、余姚、海曙、奉化等6家法院已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为全面提升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水平,近年来,市中院积极开展对下业务指导和干警选拔培养,先后制定《知识产权疑难问题解答》《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损害赔偿标准若干规定》等内部业务指导性文件,并大力选拔优选干警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通过“上挂下派”、派员赴国家知识产权局挂职、开展境外交流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等方式,不断提升队伍司法能力。截止目前,全市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员额法官共有34名,半数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其中博士2名,主要办案指标均位居全省前列。加强理论调研工作。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疑难和前沿问题进行深入探索,打造了一批具有鲜明价值导向的精品案件,并撰写了大量理论调研文章。三年来,宁波中院审结的埃斯科公司诉路坤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等4个案件成功入选全国5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1件入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公布的32件典型案件,另有7件分别入选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十大知识产权民生案件和十大知识产权调解案件,今年又有一例案件入选省高院刚刚公布的“浙江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7年,共有17篇调研文章发表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刊物上,另有多篇文章获市级以上奖项。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持续突出。特别是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去年挂牌成立并实施跨区域管辖后,疑难复杂的专利技术类纠纷案件数量激增,仅2018年1-5月就已受理专利案件432件,是去年同期的将近4倍。而专利案件又是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审理难度最大、审理周期最长的一类。在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并未同步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目前人均存案量已达到180件,目前办案压力非常大。二是跨区域管辖后,部分外地案件需要多次送达或公告送达,且部分当事人运用管辖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程序等频率较高,导致办案周期进一步延长。三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的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工作,往往占用审判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在外出执行保全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干警的人身安全保障和违法制裁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我们将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忠诚履职、锐意进取,努力推动宁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进一步加强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加大人财物支持力度,依托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与温州、绍兴、台州、舟山四地中院构建区域间知识产权审判协同联动机制,并逐步扩大平台的辐射范围和影响力。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不断完善行业间、部门间大协同机制,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全社会支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格局。
(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健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着力打造宁波知识产权审判的“金名片”。
(三)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形成技术调查与专家辅助、专家咨询、司法鉴定有效衔接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查明技术事实、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与“宁波移动微法院”移动诉讼平台的融合应用,方便群众诉讼、提升办案质效。
(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稳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加大加强司法能力培养和科技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根本、最权威的手段。我们宁波法院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积极回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推进宁波知识产权审判的新发展,为宁波、为全省的创新驱动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检察院检察长 戎雪海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2015年以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了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使命。近年来,全市检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始终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摆在突出位置,秉持“打击犯罪”“服务保护”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努力为推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强化理念,坚持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明确工作方向和思路,落实任务清单和责任部门,动员全市检察人员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主动担当、积极作为。
二、履职尽责,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件28人,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6件1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件7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1人,侵犯著作权罪1件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件19人,不批准逮捕5件9人,其中因证据不足不捕4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无社会危险性不捕5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0件157人,提起公诉84件124人,其中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3件21人,办理的假冒法国施耐德公司注册商标案等四个精品案例,连续四年分别入选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十大典型事例。
二是联合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突出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权犯罪行为。坚持“参与不干预、引导不替代、监督不越位”原则,近三年来共对12件侵犯知识产权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及时调取、固定证据,确保证据收集的时效性、标准的统一性、方向的准确性。
三是加大企业服务力度。全市两级院均与当地工商联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服务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完善检企联络制度。每年部署开展“百名检察官走访百家非公企业”等司法服务活动,及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控预警等法律服务,得到了相关企业的广泛好评。
三、创新举措,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一是建立健全横向协作内部配合机制。积极推动市两办出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的相关意见,加强与市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市食药监局等单位的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集中管辖等制度,实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标准统一。围绕群众关注的食药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制订出台内部协作意见,加强线索移送,推动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二是建成使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和宁波市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市检察院历时三年,主动承担完成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建设任务,率先在全省实现了包括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在内的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利用平台系统内设的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数据库和“红、黄、绿”灯智能排查提醒功能,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以罚代刑、该移送不移送、降格处理等行为的监督。
三是设立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为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精准化、专业化办理水平,今年我院在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联络室,抽调市院和相关基层院办案骨干加强专项工作调研,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推行知识产权案件“捕、诉、监、防、研、化”一体化。
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水平
一是探索专业化办案。结合司法改革要求,整合专门人才、细化专业分工,探索实行统一管理、上下联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升知识产权案件规范化、专业化办理水平。
二是加强专业化研究。加强检察智库建设,成立覆盖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新一届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为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业务咨询,有效弥补知识短缺的短板。调整成立检察学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细化专业分工,强化专业专攻。建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已印发第一批参考性指导案例。
三是突出专业化培训。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检察机关高水平推进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召开检委会专题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知识,强化检察队伍专业能力建设。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业务交流。安排两级院年轻干警和业务骨干进行双向挂职锻炼和到法院跨系统交流挂职,着力解决检察人才、知识方面的结构性矛盾。
回顾过去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市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涉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大,法律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有待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办案力量较为短缺。下一阶段,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政法思想为指导,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抓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更加自觉把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以法律监督的高质量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的高质量。
二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更加精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重点打击涉民生领域和具有恶劣情节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探索加强如追缴违法所得等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遏制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再犯能力。深化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加强以案释法,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及时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和整体合力。以全省推广应用“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为契机,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监督体系,逐步推动实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监督质效。扎实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质化运作,加强业务指导,努力实现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职责分工、移送标准、取证规范等方面的无缝对接。
四是加强专业化建设,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高地。以知识产权检察联络室设立为工作平台,逐步探索知识产权刑、民、行“三检合一”办案模式。加大调配和引进专业人才力度,培养造就一批擅长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型人才。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更好借助外脑,为办案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步伐。我们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积极适应科技发展新要求,全力做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更好运用法律智慧精准专业为科技创新提供司法保障,努力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我市是知识产权大市。2017年,全市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62104件和36993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为18497件、5382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25.9件,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18.3万件、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11个、驰名商标86件、国际商标1038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8件。国际商标数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数位居全省之首。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显,从严保护知识产权成为迫切需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健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为宁波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推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提供重要支撑和司法保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和监督计划,由市人大内司委牵头组织实施,对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开展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制定调研细化方案,组建由人大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内司(工)委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调研组,围绕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对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深入部门调研。广泛听取各司法机关和与知识产权工作关系密切的部门的情况汇报,掌握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宏观情况。调研组分头听取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近年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的汇报,了解各司法机关在推动我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采取的具体举措,研究司法队伍建设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邀请市委政法委、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宁波海关、市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参加座谈,进一步了解各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协调对接机制建设情况,并征求对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深入走访一线。以知识产权一线工作情况为切入点,深入企业、从业人员听取意见建议。调研组赴高新区、慈溪市实地考察了均胜电子、激智科技、慈星股份等高新技术企业,听取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关于本公司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被侵权案例的情况介绍,了解基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与部分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负责人、专家学者等举行多次座谈,分析相关人员在从事知识产权有关工作时面临的困境和突出问题,探寻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效途径。
(三)深入评查案件。邀请经验丰富的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协助开展案卷抽查工作,抽调法检两家的一线办案人员进行交叉阅卷,提高案卷抽查的专业性。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件为重点,抽查案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全类型,并与检察机关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等进行相互印证。对所有抽查的案件都认真审查了内卷,既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也对是否按时限办案、按规范送达、按要求整理进行仔细检查。根据评查情况,形成了案卷查阅情况报告。在评查结束后,就评查情况分别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进行沟通对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即知即改。
二、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体情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和最后屏障。公检法机关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采取有效工作举措,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比较圆满地完成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任务。近三年来,市中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725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审刑事案件77件、判刑112人,审结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件28人,提起公诉84件124人;全市公安机关侦破各类案件1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共同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一)以司法保护服务发展的理念不断深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明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思路和方向,激励创新、保障创新,提高宁波城市核心竞争力,助推知识产权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分别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文件,提高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服务精准度;深入走访企业,了解司法需求,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预警等服务。市公安局以打击造声势,通过开展“云剑”“云端”专项行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效助推实体经济发展。
(二)部门协作不断加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通过信息资源互通、工作机制互动、培训调研互助、法制宣传互联,加大了协作配合力度。市中级法院强化与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建立“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成为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宁波样板。市检察院开发建设“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监督。市公安局与多部门签订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双边协作备忘录,开展实战多领域深度合作,有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案件办理机制不断完善。公检法机关分别制定和完善了内部工作方案,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工作,总结了一批具有宁波特色的典型经验、打造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机制得到了有效完善、办案质效得到了有效提升。市中级法院在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方式的使用上,在裁判思路、裁判规则的创新上,在区域特色审判的部署设置上,都取得了显著成果,不少个案入选全国、全省典型案例汇编。市检察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捕、诉、监、防、研”一体化,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市公安局建立健全犯罪快速反应机制,破获一批有全国影响的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四)司法保护队伍力量不断增强。紧紧抓住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利契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建设,配强配实优秀干警。成立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管辖甬、温、绍、台、舟案件,增加了力量配置,提升了审判专业化水平。市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办案小组,整合专门人才,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提高了案件办理的精准化、专业化水平。市公安局在全省公安系统中率先组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提升了攻坚能力和侦查实效。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努力下,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调研中发现,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队伍建设、协作配合、司法环境等方面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突出问题,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与其他发达城市相比,还有较大不足,主要有:
(一)队伍建设状况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知识产权产业在权利创造、运用、管理方面的能力不断增强,权利数量逐年递增,侵权纠纷也逐渐增多。然而,当前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的能力、素质仍无法跟上产业不断增长的司法需要。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并实施跨区域管辖后,受理的专利技术类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人均未结案数量不断攀高,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各司法机关专业人才匮乏,难以满足当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从案卷查阅情况看,文书明显错误、案卷不规范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有极强的专业性,案件办理难度较大,特别是疑难的专利案件、计算机软件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存在一定难度,而以“互联网+”为先导的新经济形态下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需求,也对目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挑战。
(二)部门间协作配合不畅仍然存在。公检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标准、证据采信标准等方面的认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相互间的协作配合。行政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还存在部分移送案件存在基本事实未查清、“两法衔接”共享信息平台未能充分利用等问题,加大了检察机关发现和监督刑事立案的难度。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受制于跨域协作工作量难以计入绩效考核等原因,跨域协作机制的作用仍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还不够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引领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影响整个生态发展。宁波作为知识产权大市,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司法保护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相对短缺,导致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偏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容易发生侵权情况。座谈中有企业代表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小,往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额度或罚款额度内就低判决,导致我市企业在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时,可获得的经济赔偿较低,维权得不偿失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存在,特别是与深圳等发达城市相比,侵权方的违法成本较低,打击了权利人的创新研发热情,降低了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造成恶性循环。
四、下步工作建议
当前,宁波正处于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积极推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的关键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宁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和创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司法保护队伍建设,加强改革创新。公检法机关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改革创新,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能力。要加强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各方面配套措施的部署和落实,在编制、人员等方面尽可能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为宁波知识产权法庭的改革建设提供保障,稳步推进“三审合一”审判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联络室作用,推进知识产权“三检合一”办案模式,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逐步增强基层案件侦办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协作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公检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确保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各环节有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建立健全联席会商机制,着力解决办案过程中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逐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结合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作用。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办案的重要和必要性,进一步提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利用率,推动形成“网上移动、网上受理、网上监督”的办案新机制。探索建立公安机关与电商平台、知名企业的警企联动机制,利用企业大数据服务侦查破案,加大打击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维护权利人权益。公检法机关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刑事打击和民事惩罚的手段,加大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侵权的个人和企业的黑名单,并将侵权记录与征信系统直接关联,对不良记录较多者实施从业限制,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信用自律相互促进的格局。同时,要注重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由现有的补偿性罚款向惩罚性罚款转变,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强化智力支持。公检法机关要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咨询制度,探索成立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团等队伍。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加大政策引才力度,聘请具有理工类教育背景,熟悉机械、电子、化工、医药、互联网等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专利代理人等,实现技术专家与司法人员的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氛围。公检法机关要主动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通过侦查、审判等活动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人大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力度,促进各级司法机关规范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关于知识产权案卷查阅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按照《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施方案》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成立案卷查阅组,分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查阅近三年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共查阅59件知识产权案件的案卷,其中市中级法院案件35件(民事诉讼案件20件、刑事诉讼案件6件、行政诉讼案件9件);检察机关案件14件(市检察院1件,海曙检察院3件,江北检察院10件);公安机关案件10件(市公安局5件,基层公安分局5件)。旁听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庭审1件。现将案卷查阅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卷查阅的总体情况
本次查阅的案卷为从各司法机关上报的2015年1月—2017年12月期间所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目录中随机抽取的案件的案卷。其中市中级法院的案件按照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三个方面抽查,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的案件主要抽查所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今年案卷查阅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司法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办理程序及法律文书制作等较为规范,质量总体较好。但个别案件仍存在办理上的瑕疵和不规范的情况,与严格依法办案、严谨细致工作的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二、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
(一)一些案件中,法律文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或存在瑕疵。如鄞州公安分局侦办的史某某、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公安诉讼卷第29页《刑事案件的破案报告表》和第42页抓获经过、第43页到案经过,说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系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杜某某系被公安抓获归案,但在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第40页的起诉意见书中却认定杜某某系投案自首,史某某系公安抓获归案,与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反。(2016)浙02刑终00310号案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告知的案由为“诈骗”,实际的案由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荷春、李雨水、王旭东”,但实际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王荷春、吴旭峰、茅菽雄”,致使该案的诉讼程序存在明显瑕疵。(2016)浙02民初1511号案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现了非本案当事人的“宁波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海县公安局侦办的汪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案卷第8页《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的原因未说明。另外,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案件的法律文书有手写涂改且未加盖校正章的情况,个别案件的法律文书出现明显文字表述错误、未标明文号的情况。
(二)个别案件中,存在取证不规范等诉讼程序上的瑕疵。如北仑公安分局侦办的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第5-4卷第89页展示的证据无提供人签名认可,其证据来源、证据类型、所证事实等均无说明,取证不规范。江北公安分局侦办的马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第5、6页显示传唤时间为24小时,超过12小时的法定传唤时间,未说明理由、未办理相关手续;且该案案情清楚,后续未有拘留措施,应不属于需要延长的情形。
(三)一些案件中,案卷制作存在不规范、不严谨现象
1.一些案件的案卷材料存在缺漏和错误的情况。如2016甬北检公诉刑诉字第519号案件,案卷第31页作为被告人胡某某立功举报依据的慈溪市公安局关于被举报人施某某的起诉书不完整,只有1页,缺慈溪市公安局签章页。余姚市公安局侦办的宁波王龙科技有限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案卷中浙食药稽函(2017)81号《关于移交相关案件线索的函》缺少附件:《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食品违法案件线索的函》。(2017)浙02民初字1155号案件,案卷中传票和公告显示该案定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审理,后原告于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但案卷中没有12月4日是否开庭审理过的材料。(2016)浙02民初1511号案件,《裁判文书印制送达流程表》有邮寄送达原告的相关程序,但未见送达被告的相关程序材料。另外,市检察院办理的部分案件法律文书缺少拟稿格式、签发人、盖章或审批表,
2.一些案卷内容填写不规范。如(2016)浙02刑终00310号案件的案卷封面当事人一栏遗漏了原审被告人李某某。2015甬海检刑诉字第510号案件,1卷第112页介绍信为空白介绍信;第114页和第117的空格处未填写;第110页表格填写不完整。鄞州公安分局侦办的史某某、杜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公安证据卷卷内文件目录不详细、不具体,只笼统地写了“书证、物证材料”,未具体列明材料名称、日期和页码等信息。
3. 一些案件的装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2016甬北检公诉刑诉字第561号案件,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页码装订错误,正反面搞错。2016甬北检公诉刑诉字第519号案件,案卷第64页不起诉决定书编号为空白。江北区检察院编号为33020520170076300案件,案卷副卷第7页内容不详,和前后页内容无衔接。
(四)一些案件中,文书材料的必要签名存在不规范情况,有的缺少签名。如江北区检察院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签字上无统一的规范形式,如2016甬北检公诉刑诉字第519号案件,案卷第74页区检察院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有移交人签字无单位盖章;江北区检察院编号为33020520170078000案件,案卷第23页,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中,检察院无盖章,也无移送经办人的签字;第21页有检察院盖章,但无经办人签字。另外,海曙区检察院、江北区检察院办理的个别刑事案件询问笔录涂改后缺少修改人签字或按手印,证据清单等材料缺少本人签名。市中级法院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提押票缺少执行法警签字。鄞州公安分局、宁海县公安局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询问笔录缺少无询问人和记录人的签名,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和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无办案人签名,个别案件的案卷内未写明立案人、审核人。
(五)一些案件中,文书资料的日期登记存在不规范情况。如(2016)浙02刑终00101号案件,庭审告知确认书中被告人沈某某的签字日期有涂改液涂改痕迹,原签字日期应为“2016.3.25”(该日期为第二次开庭宣判日期),后涂改为“2016.3.3”(该日期为第一次开庭日期),说明第一次开庭时,并未将相关事宜告知被告人或者未经被告人签字确认。另外,市中级法院、海曙区检察院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提押证未填写提出时间或还押时间或发证时间。市公安局、鄞州区公安分局、余姚市公安局、宁海县公安局侦办的部分刑事案件逮捕证上逮捕宣布时间涂改不清,未写明送看守所时间等相关日期;个别案件的案卷中未写明立案时间。
三、做好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职业责任感
本次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有的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上存在不严格和不规范的情况。要进一步强化对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意识,切实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教育督促法官、检察官和公安干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国际和国家层面的重要作用,更加自觉地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作为服务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依法履职、公道正派、务实清廉、主动担当。要不断推进作风建设,努力做到规范司法、严格司法、廉洁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办案水平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定性复杂,各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较为短缺,办案专业化程度需进一步提高。要积极整合专门人才、细化专业分工,加大调配和引进专业人才力度,培养、建立一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业人才队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加强法律理论和业务分析判断能力培养,加强审判技能、公诉技能、侦查技能、文书制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练兵,增强学习培训效果。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办案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的依法履职能力和业务实践水平,努力提升知识产权案件规范化和专业化办理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知识产权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和案卷归档质量
本次案卷查阅中发现的问题,从一个角度反映出相关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和案卷归档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不够到位。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落实办案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并严格执行案件审批、办理的各项流程管理制度,提升办案质量,确保案件的办理、审理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规范高效。要提高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和司法雇员对规范制作法律文书和做好资料归档、案卷装订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法律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要求,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加强文书撰写、审校、用印等环节的审核,严格把关。定期开展法律文书和案卷质量评比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法律文书内容真实、格式规范、表述准确、逻辑严密、说理充分。要督促激励司法雇员增强责任心,当好法官、检察官的助手,把好案卷装订质量关,做到案卷内容齐全、分类清楚、排列有序、查阅方便。要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办案责任终身制。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7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我市各司法机关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功能,提升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对照中央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盼,对照我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一致,维权成本过高、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偏弱,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不够紧密,专业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在今年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要完善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1.各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努力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融入全市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工作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2.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显著提高侵权人违法成本,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
3.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4.加强司法大数据的研究应用,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
5.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合力。对大量的民事侵权案件和行政违法案件,要加强分析研究,对“刑民交叉”“刑行交叉”案件中的相关犯罪行为,不能只停留在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上,要及时予以刑事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6.建好用好宁波知识产权法庭,认真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规律和经验,充分发挥其辐射宁波、温州、绍兴、台州、舟山五市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审判功能,为优化区域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提升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影响力。
7.重视人才培养,增强人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司法人才。有计划地从立法工作者、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知识产权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激发知识产权司法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8.根据案件数量多少、增长趋势、难易程度等,动态调整知识产权办案人员,努力化解“人少案多”矛盾,提升司法效率。
9.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犯罪涉案财物“统一存放、统一管理”制度,实现涉案财物的依法存放、依法管理。
宁波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关于宁波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将黄军军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制定宁波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002号),交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审议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和《宁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工作规则》规定,认真研究并及时提出审议代表议案的工作安排。2-4月,委员会开展了广泛调研,征求了市农办、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意见。5月,同领衔代表黄军军进行面商,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全体会议,对代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效保障了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农业面源污染仍然严重,二是部分水库上游村落还存在入库排污现象,三是部门长效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委员会认为,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对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有着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情况看,近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进行专项立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63-73条,以及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作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目前,我市水源地已全部创建成为合格、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7年,全市所有35个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饮用水水源水华总体处于可控范围,水华预警监测显示全市35个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微囊藻毒素等指标均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议案提到的我市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诸如旅游开发、农家乐、农业面源等问题,主要还是基层政府基础设施投入和相关执法部门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委员会认为,尽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专项立法时机尚未成熟,但人大代表们的关切是我们加强立法工作的动力。我们将在继续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基础上,在今年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开展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需求的调研论证,研究设定相关条款。同时,在《宁波市生态区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过程中,加强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下一步,委员会也将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
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86名,缺额9名。根据选举单位报告,海曙选举产生的俞龙、余姚选举产生的袁海鸿等2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了宁波市。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上述2名代表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代表出缺情况,鄞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陈苏林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陈苏林同志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其代表资格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经确认后,市十五届人大实有代表485名,缺额10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
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董学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就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说明如下:
一、代表出缺情况。市十五届人大代表总名额为495名,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86名,缺额9名。根据选举单位报告,海曙选举产生的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原行长俞龙、余姚选举产生的余姚市人民医院原院长袁海鸿等2名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了宁波市。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上述2名代表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二、代表补选情况。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代表出缺情况,2018年2月6日,鄞州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宁波石浦酒店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苏林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陈苏林同志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符合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其代表资格予以确认。
上述人员的代表资格经确认后,市十五届人大实有代表485名,缺额10名。
以上说明,连同《宁波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补选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宋越舜请求辞去
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6月27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宋越舜同志向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请求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宋越舜提出的辞去宁波市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摘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余红艺
(2018年6月27日下午)
本次常委会会议非常重要,认真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议题,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充分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我们足足用了三天时间,共完成了15项议程,分别是审议了4部法规草案,听取和审议了9个报告,作出了2项决议决定,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在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工作机构的有力保障下,会议顺利完成了预定任务,达到了既定目标。
一是立改废止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促进市民科学素养提升,厚植创新创造的社会土壤,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常委会把制定《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本次会议初审了条例草案。在审议当中,组成人员指出,我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科普资源丰富,通过地方立法将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措施固化下来深入实施,很有意义。立法中既要落实上位法精神和要求,也要充分体现时代的特征、地域的特色和人群的特点。下一步修改,要在明确部门责任、规范设施建设和管理、营造社会氛围等方面,议深议透议细,广泛征求意见,汇聚最大共识,形成有效管用的法规条款,使之好执行、易操作、见长效。请法工委对照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好法规草案,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会议还作出了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和废止《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决定,使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也是人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能。这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用“打包”方式处理地方性法规,从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实际效果看,以这种形式进行集中的“修补”,精准高效地解决了一揽子法规中存在的共性不适宜问题,这个做法,会后请法工委认真总结研究、改进不足、固化提升。下一步,要以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为契机,紧跟机构改革的进程,及时启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分析、系统梳理,认真修改不相适应、不合时宜的法规条款,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二是重点监督了土地利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和审计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开展土地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题监督,是常委会今年监督的“重头戏”,得到市政府的积极响应。自从2月份启动以来,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同心同向、同力同行,重点围绕土地“供而未用”问题,察实情、谋实策、出实招,做了富有成效的推进工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动作为、迅速行动,以问题和效果为导向,出台了《宁波市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决心和力度非常大,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很强。
组成人员在审议当中,充分认同城建环资工委调查报告当中对法律制度实施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不够有力,用途管制不够协调,“供而未用”处理不够到位,节约集约利用效果不优。组成人员指出,必须深刻认识到,土地是城市发展最稀缺最为宝贵的资源之一,希望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守住总量、盘活存量、控好增量、用好流量”,强化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质”的优化,特别注重“度”的控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要注重深化“多规合一”,加强顶层设计管理,建立健全严密的土地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紧紧围绕“三年行动计划”,加强组织保障,严格考核督查,确保目标圆满完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土地科学高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并建立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要加强土地法治教育,营造好全社会共治的氛围。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依法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强化联动监督、持续监督、专项监督职能和功效。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鼓励创新,知识产权是人才创新智力成果最科学、最核心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智力财产权,随着知识驱动逐步主导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无形财产权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只有切实保护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激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和最后的屏障。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的报告。在审议当中,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政府和法检机关进一步深化以司法保护服务发展的理念,立足各自职能定位,强化机制创新和协作创新,成立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并切实发挥作用,建立知识产权联动机制,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开展“云剑”“云端”专项行动有效提升办案质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明显改善,为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很多工作走在全省全国前列。希望政府和法检机关进一步提高站位、深化认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持续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切实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当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创新发展保驾护航。
本次会议首次单独听取和审议审计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这既是贯彻执行上级人大的明确要求,也是市人大支持审计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的新举措,以后要坚持下去,形成制度性安排。从本次报告情况看,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中反映的问题,措施有力,大部分问题都得到纠正,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也在逐步建立。希望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整改力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有的委员也指出,对于少数屡审屡犯、一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要依法依规标出红线、划好底线、明确时限,该回收的资金要回收,该问责的人员要问责,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持续开展跟踪核查。下一步,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党委领导下,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特别关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工作的重点问题。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探索实施年中审议上一年度审计的工作、年底审议整改情况,不断提升监督的整体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是持续监督了食品安全、节能降耗、城区河道治理等工作。
民以食为天。监督食品安全工作,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了五年,我们这届继续将其列为监督重点持续关注。在常委会前期视察调研的基础上,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过程中,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成绩,认为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认为,针对“食品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尚未形成合力、外来农副产品的安全风险依然存在、交易市场布局建设不利于统一监管”等突出问题,希望市政府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强化监管的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保障力度,坚持重典治乱,提高违法成本,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底线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整顿和治理力度,加快构建覆盖完整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重点问题、薄弱环节的监管,加强“三小一摊”和网络食品监管,坚决防止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或添加剂的情况出现。要进一步加大各层各级治理推进力度,切实落实协同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开展舆论宣传,不断提高市民自我保护和识假辨劣的能力。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坚持“严”字当头,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放心。
节能降耗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需要一年接着一年干。对这项工作的监督,也是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关注的法定议题。希望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发挥好主导作用,更大程度地凝聚起各职能部门的合力,持续加大监察力度和执法力度,着力健全节能监测、考核督查和约束激励等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社会手段,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为大力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本届履职的重点,今年在“治气”“治水”“治土”“治废”四个方面都安排了立法和监督工作。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城区河道治理情况报告,从中发现了我市当前水环境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议当中,组成人员在肯定城区河道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科学治理之道,治理好水污染,保护好水环境。要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治理,厘清和落实地区和部门法定职责,强化监管合力和日常巡查,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真空地带;要高度重视河道规划修编,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要高度重视大量排水户没有纳入许可管理的现实危害,严格实行污水排放管理,依法核发许可证,让法律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四是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审议和专题询问。
安全生产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宁波也有着特殊的意义。本次会议专项审议了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开展了本届以来的首次专题询问,目的是通过直面坦荡的问询应询、交流沟通,促进被询问部门聚焦问题、落实责任,更加自觉地回应社会关切,更加有力地加强和改进工作。专题询问会前,常委会集中力量,组织执法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用改革精神和务实举措全面落实法律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的严格执法、风险隐患排查管控、应急救援等多方面工作走在前列,成效值得充分肯定。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高危产业占比高、安全风险隐患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没有完全到位,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参差不齐,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专题询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安全生产各个领域的重点问题和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询问,所提问题客观全面、重点突出、精准到位。市政府领导的表态发言和部门负责人的应答,既积极正面客观反映情况,又不回避矛盾,态度坦诚、决心坚定、对策务实。
经过专项审议和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既有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够的问题,也有政府统筹协调和部门积极作为不够的问题;既有普法宣传不深入不广泛的问题,也有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归根到底,是还没有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针对这些问题,要逐项研究整改举措,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下一步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坚持源头管控,健全预防机制;坚持依法治理,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坚持齐抓共管,分级分类压实责任。请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认真汇总梳理组成人员和代表的意见,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并加强跟踪监督。
五是作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批准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两项决议决定。
作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对于监督法院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推动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宁波建设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行百里者半九十,希望“一府两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认真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决定的要求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审判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本次会议还决定批准了2018年市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调整方案。在审议过程当中,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我市在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法治化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要求全市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正确处理好抓发展和防风险的关系,积极主动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我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此外,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代表变动情况和补选个别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表决通过了市政府提请的有关人事事项。
同志们,今天已接近6月底,全年时间就将过半,常委会年度任务也已经完成过半。但大家要清醒地认识到,上半年很多工作是在铺垫在做准备,下半年则是真正的关键期、攻坚期和提升期,任务安排更加饱满,节奏更加紧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紧抓进度,提高质量,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一是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强化理论思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在6月初的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上,我代表常委会党组对人大常委会机关提出了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能力水平,全面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职责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兼职委员都要承担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职责,同样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大兴学习之风”的要求,积极投身于“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活动,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以求知若渴的欲望、永不懈怠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各位同志工作都很繁忙,除了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法出席会议、履职尽责以外,不少同志还承担着其他方面的重要工作,所以既要勤于学习,又要善于学习,力争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具体来讲,就是要跟着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原文原句学,跟着总书记讲话的节奏学,跟着行权履职的各项工作要求学,通过学习强化理论思维,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学习总书记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思想方法。要带着问题学,养成边学习边思考的习惯,在广泛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立法、监督、调研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形成更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真知灼见。常委会机关要为组成人员加强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数字人大”建设进程,设立并运维好政治理论学习专栏,推动营造组成人员共同学好政治理论、用好政治理论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强化法治思维,始终坚持依法行权。
人大工作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规范,知法懂法是组成人员履职的基础。大家要带头学习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宣传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立法法、选举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深入了解人大议事规则和履职程序,进一步提高议案建议提出质量、视察调研和审议发言水平。要通过学习,深刻认识人大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牢牢把握“依法”二字,坚持“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做到依法立法、依法监督、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法任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动真碰硬破难,严格对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来推进工作有效落实。
会前,我请办公厅梳理了下半年工作任务。下个月,将集中组织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开展“代表活动月”活动。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与、做好表率。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要仔细对照“七个一”活动的安排,认真推进落实,组织好代表中心组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8月份,立法任务比较重,常委会会议将重点审议河道管理条例、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三部法规草案,虽然都是一审,但制定难度大、各界各方关注度高。把好法规草案“一审关”,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这不仅需要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好各级人大代表作用,更加需要各位组成人员依法加大调研的力度,提前了解实际情况,深入听取各方意见,为科学审议法规草案收集素材、做好准备。10月、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监督议题比较多,要重点审议“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检查《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情况报告、城乡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全力做好监督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服务保障。各位组成人员要以法律为准绳,潜心调研、精心准备,提出有依据、有见地、有质量的意见建议。另外,下半年常委会还要举行主任读书会,组织主任会议成员集体视察旅游新业态发展、重点工程建设情况,启动明年工作思路调研,等等。希望大家始终以奋发履职的状态、担当实干的姿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齐心协力、持续发力,共同把全年工作做扎实、做圆满。
三是要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强化创新思维,始终坚持与时俱进。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发表重要讲话,向全党全国发出了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动员令。人大工作的特点是依法依程序,这个我们必须要始终坚持。但与此同时,我们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大胆探索创新,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换届以来,常委会十分重视创新,履职伊始就把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写进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之中,提出的21个“微创新”项目涵盖了人大行权履职各个方面和多个环节,并已充分发挥积极效应。实践证明,工作中的问题、矛盾和短板,只有通过改革创新才能解决。
做好下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人大工作,依然要强化创新思维,始终坚持与时俱进。要以学习促创新,除了学习人大知识外,还要主动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和视野,跟上时代前进步伐,夯实思维创新的知识积淀。要继续发挥立法“双组长”制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作用,扎实推进三部重要法规的起草和修订。要围绕政府对《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清单式”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跟踪开展执法检查,并组织满意度测评,形成“全链条”的闭环监督。要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市委坚强领导下,抓紧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分步推进实施,保证在年底前听取审议相关专项报告,书面审议综合报告。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抓紧完善我市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推动决定工作规范化、常态化。要扎实推进代表联络站标准化建设,促使功能布局更加合理、运行机制更加便捷、工作实效更加明显,真正成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有效桥梁和纽带。要坚持“互联网+人大”导向,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人大工作的水准。
同志们,一届的第二年往往是最苦最累的时候,但人大的工作非常有意义,也非常有价值,很多工作人大不去做,没有别的部门可以替代。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用更高质量、更有效率地推动年度任务圆满完成,以优异的成绩向改革开放40周年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