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五次主任会议定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时间:8月25日(星期三)上午9︰00;
地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A606会议室。
二、会议议题
(一)研究确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有关议程及准备情况:
1.有关人事事项;
2.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情况的报告;
3.关于“七五”普法实施情况和“八五”普法部署情况的报告,《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议案、决议(草案)、说明;
4.《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议案、说明、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5.《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议案、说明、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6.《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议案、说明、相关审议意见的报告;
7.关于提请审议《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决定(草案);
8.关于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相关调研报告;
9.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等。
(二)听取市政府关于《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关于检查《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研究确定《关于深化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的办法》。
(四)其他事项。
三、出席人员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
四、列席人员
请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和市民宗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汇报相关议题。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纪委市监委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
五、其他事项
1.请相关责任部门于8月20日上午11时前,将会议文件电子文本和参会人员名单通过“浙政钉”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务处(联系人:郑乾君、袁国刚;联系电话:89185013、89185014)。
2.参会人员会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驻留史或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应更换其他负责人参会。请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就座,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模式。
3.会议文件将通过电子阅览器推送,参会人员可通过电子阅览器提前阅览会议文件,请携带电子阅览器参会,并确保电量充足。向会议汇报的有关单位负责人,请自备汇报材料。
4.会务处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会务处,研究室综合处、新闻宣传处。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