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加快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助推宁波高能级开放强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主动服务国家开放战略,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二、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服务企业需求为导向,健全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内容、形式与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涉外法律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
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涉外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的政策扶持等保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牵头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功能集聚,实现律师、公证、仲裁、鉴定、调解等法律服务高效集成,以及法律服务与金融、保险、投资、贸易、港航、海事、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高效衔接。
五、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为企业和法律服务机构搭建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发布国际贸易与投资发展动态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司法行政部门、贸促会应当协助企业对接国内国际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精准服务企业法律需求。
六、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贸促会应当加强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高频涉法风险动态监测,编制企业境外风险提示等指引,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涉外典型案例发布和解读,帮助企业预防法律风险、更好运用国际条约和规则维护合法权益。
支持人民法院、贸促会加强域外法查明服务,协助企业了解目标国政策法律,强化法律风险排查和应对。
七、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和贸促会应当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提供常态化培训,提高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法律风险防范应对能力。
发挥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甬企“走出去”服务联盟开展的活动,组织企业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互助协作,协助企业获取法律服务等专业支持。
八、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宁波籍海内外人士的联系,积极推进与港澳台地区、国际友好城市、“一带一路”沿线及甬企投资聚集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服务合作。
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加强法律实务合作,拓展服务区域和范围。
九、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涉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提供国际化、便利化的一站式涉外商事争议化解服务,鼓励、引导优先运用调解、仲裁方式化解涉外矛盾纠纷。
支持宁波海事法院、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提升涉外海事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打造国际海事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才等部门应当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纳入人才工作重点内容,并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纳入专业人才目录,加大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力度。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企业积极引进高层次复合型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涉外法律实训基地、组织参与国际化研讨交流与科研合作等方式,加快打造政校企联动、产学研融合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育共同体,培育一批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推动律师、公证、仲裁、鉴定和调解服务专业化、国际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加强宁波国际仲裁院建设,探索设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并为国内一流律师事务所在我市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提供便利。
十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宁波港口、产业等特色优势,主动对接国家级、省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资源,承接涉外法治项目,争取首创性、集成性法律服务试点举措落地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鼓励引导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家、省组织的涉外法律服务活动。
十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迭代升级涉外法律服务数字应用,加快人工智能大模型等与涉外法律服务的融合,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数智化水平。
十四、鼓励引入市场化评价机制,对宁波涉外法律服务竞争力水平开展评估,优化调整涉外法律服务相关政策。
十五、市、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涉外法律服务开展专项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各项工作落实,推动我市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