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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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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10-16 16:21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2026年9月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报批文本)

    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防御”后增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修改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科学防御的原则,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推动灾害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防御技术”后增加“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计算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应用”。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五)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易发突发的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城市内涝等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六)第十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港口、海岛、临港工业区、渔业养殖区、农产品生产区等特定区域气象监测站点和设施建设,提高涉海、为农气象灾害监测专业化、精准化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共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促进气象灾害监测数据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以及农业生产、海洋经济、低空经济、绿色石化等产业的融合应用和服务创新。”

    (七)在第十六条中的“预警系统”后增加“健全协同、智能、高效的会商研判和预测分析机制”。

    (八)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精准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时效性。”

    (九)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十)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游、海洋经济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直达基层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确保预警覆盖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灾责任人及时准确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十一)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十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共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维护、检测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对《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六)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三)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四)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推动古树名木资源合理利用,鼓励建设古树名木文化公园,开展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等活动,挖掘古树名木历史文化价值。”

    (八)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对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