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因《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与国务院新办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宁波市收容遣送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