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三届第十三号)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3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预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并在物业销售(预售)五日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销售(预售)物业时,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并在物业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物业买受人认为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处理。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选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物业交付前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具体管理办法。
物业交付后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依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应当依照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物业,其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依照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但物业管理区域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自动延续,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工程的检查,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其他不利于物业使用和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专业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二)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并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三)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信息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
(四)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物业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资料。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接受资料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情况予以公示;有关共用设施设备未移交专业单位管理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专业单位接收后,应当及时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养护,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
专业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维修养护的主要事项以及费用支付的标准和方式,并对其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
相关专业单位接收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后所发生的维修、更新、养护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业主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管理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公布管理区域内上一年度的相关物业经费收取、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或者十名以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公布的物业经费收支情况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书面答复和说明;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入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低收入困难家庭业主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补贴的具体对象及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交,要求其限期交纳;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有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书面告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公共物业经费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予以退回;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
物业服务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采取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三十六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
(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安装规范;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规定费用的方式;
(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物业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四)损坏房屋结构或者从事其他影响物业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损坏公共绿化、园林设施;
(六)任意弃置垃圾;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规划、房产、公安、城管、工商、环保等相关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于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是否需要报送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为了保证车库、车位的充分利用,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出租(停车)收费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业主车辆较多的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公安部门协助划定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
第四十一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停放汽车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停车费单独列帐,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管理的必要开支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将停车费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应当做好平时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大型车辆和载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住宅小区。
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慢速通行,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应当避让;
(二)禁止鸣号;
(三)在依法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内按序停放,不得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道路或者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消防通道口,不得损坏绿地或者妨碍其他业主使用物业;
(四)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的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千分之三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千分之四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和具体位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后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四十五条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将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产权证明等资料交给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管理用房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查收后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证明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在住宅小区内公告。
经规划部门批准实行物业分期开发,不能足额提供当期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同类地段、同等面积的商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经济补偿,并在后期开发中及时补足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该经济补偿款应当专户储存,在业主大会成立后与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日常办公。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自行出租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租金或者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依照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者经营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租金或者收益应当专户储存,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设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的物业日常维修费,应当设立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应当先纳入物业日常维修费的专用帐户,专户储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施行后,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及时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原有的物业日常维修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应当一并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依法交纳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日常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三十日内,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的数额、收支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公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库、车位造成车库、车位空置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向全体业主开放,擅自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停车位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挪用、侵占停车费、日常维修费等资金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资金,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建议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出租、经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出租或者经营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期限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超过期限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导业主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调处的;
(三)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依法及时予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保修金等资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管理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会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将经过相关专业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给业主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停车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利用的目的和租赁期限的,其专用车位保留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第五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6-28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副主任郑瑞法分别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王勇、成岳冲,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7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会议对该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该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保局局长徐畅成所作的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另发)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王梅娟所作的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另发)
四、会议审议了关于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另发)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史明华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3个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王勇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钱政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审议了市长毛光烈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决定任命王仁洲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决定免去王仁洲的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决定任命郑德兵为宁波市监察局局长;决定免去顾文俊的宁波市监察局局长职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和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免职议案。
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郑杰民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并就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搞好常委会自身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常委会当前工作作出了部署。
十一、会议期间举行了宁波市城市交通规划专题讲座。
关于学前教育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9年10月26日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5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制定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强化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指出,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仍滞后于社会发展,学前教育是我市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与城市地位不相符合。学前教育发展呈现明显的不均衡,投入保障机制不完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学前教育改革的政策障碍仍十分突出。现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推进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当前要着力抓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文件的落实,尤其是文件中提出的一些指标应抓紧加以落实,建议市政府明年对文件落实情况作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要深入研究思考政府的责任问题。一是进一步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勇于尝试,不等不靠,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均衡的发展原则,以满足最基本的就学需要为目标,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财政资金的投向,提高有财政支持的幼儿园的招生覆盖率;三是积极探索落实政府责任的具体途径,除了继续有计划地提高政府举办事业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比重外,还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多种形式地增加政府投入,切实落实好政府的责任。
二、科学规划,进一步优化幼儿园布局。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切实加强规划引导,不断优化幼儿园的布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要求,合理配套幼儿园。城镇要全面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四同步”的要求,加快幼儿园校舍建设。在配套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小区服务人口的多寡确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小区,应相应扩大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对于那些未配套而就学矛盾十分突出的小区,要就近建设新的幼儿园。农村地区要根据适度、便利的要求规划幼儿园,幼儿园的规模要根据服务人口确定。无证幼儿园较多的县(市)要加快幼儿园建设的速度,扩大不同层次教育资源的供给,为消灭无证幼儿园创造条件。
三、规范管理,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一是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质量的幼儿园;二是要帮助现有的民办幼儿园上星级、上水平;三是要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培养,一视同仁地开展培训、评职、评奖;四是要加大无证幼儿园的整治力度,限期取缔无证幼儿园;五是要缩小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差距,优化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环境;六是要加强收费与支出的审计,保证幼儿园合理利润,逐步提高教师收入。
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9年10月26日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6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条例》自2002年1月实施以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修编规划,加大建设力度,规范经营管理,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在贯彻执行《条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规划与建设不协调,停车场规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管理执法不到位,“停车难”仍是广大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现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政府要把解决“停车难”问题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建议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负责的协调机构,加强对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落实责任单位,真正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科学规划,加快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停车场规划的编制要坚持以人为本,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前瞻性、科学性、合理性。如轨道交通建设、月湖西边地块开发等重大项目,要提前统筹考虑停车场规划、建设。加强对市区三江片现有停车场容量与车辆保有量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为科学编制规划打好基础。同时,要根据停车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加快建设进度,做到老帐要还、新帐不欠。充分利用三江口等沿江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缓解市区繁华地段“停车难”问题。要创新机制,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同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新型停车设施的开发、应用。要坚持公交优先,大力发展公交事业,通过不断提升公交出行的便利,引导广大市民减少私车出行。
三、加强管理,严肃执法。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规范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充分利用好现有各类停车资源。如合理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地面与地下停车量不平衡问题,引导车辆停放到比较空闲的地下车库;对时段性较强的停车场,采取“错时停车”措施;建立停车动态诱导系统,引导规范有序停车等。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后未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等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均规定了明确的、可操作性很强的处罚措施,但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意识,对富茂大厦擅自挪用地下停车位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应该坚决纠正。建议市政府在近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四、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对新建小区,重点要解决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的问题,消除“车无地方停、车库无车停”的现象。对老小区,要针对各个小区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周边闲置土地和小区内部挖潜改造,通过合理开发增加停车泊位。建议小区周边的“咪表”、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学校、机关等停车场所,在晚上免费或优惠向小区居民开放。
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的审议意见
2009年10月26日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38人次发了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 近一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和去年跟踪检查情况审议意见,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努力推进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指出,我市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特别是一些地方领导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到位,部分项目实施与计划要求差距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依旧突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现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应定期研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真正把生态市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继续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切实把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否决性指标纳入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检查考核,并将各地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除了采取经济手段督促其完成外,还应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着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鄞州滨海污水处理厂、鄞西污水处理厂,以及石浦、莼湖、西店、西周等16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其它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进一步加快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余姚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江南污水处理厂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力争及早建成投运。要充分发挥已建污水处理厂的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大气力加快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处理广大农村生活污水。
三、坚持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一步加快宁波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慈溪市废塑料整治区域、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加工区以及1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问题挂号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督查和绩效考核,力争各项整治任务及早完成并通过整治验收。要充分利用现有发电厂的余热,加强联网供热,并有计划地关停部分热电厂。
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认真做好《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工作,加快推进镇海炼化Ⅲ电站等重点脱硫工程建设,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内河整治力度。尤其要改变内河治理方式,容易治理的要先治理,难治的污水河更要下决心突破整治,有计划地分步实施,确保“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目标的实现。要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排海污染总量,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对目前还没有污水处理装置的中心卫生院,要限时采取强硬措施有效处理医疗废水,并要列出具体整治时间表,经常进行督查,落实责任追究。
五、健全体制机制,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贸易、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生态补偿、电力(热电)行业脱硝成本补偿等制度。要继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在线监测,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尤其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加快建立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农家乐”发展,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努力形成生态市建设全民参与、监督有力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
2.听取和审议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4.审议关于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报告;
5.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7.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8.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9.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下旬,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委员们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在象山县、慈溪市和海曙区召开了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9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财经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四条第三款对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的内容作了规定。根据委员、有关部门及法制委咨询员的意见,建议增加“生活节能”的内容,并将该款调整至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草案第八条规定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职责。有关部门提出,“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表述不明确。经研究,建议按照事业单位受委托从事社会管理事务的规范表述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节能监察机构的相关职责。(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条规定了节能的宣传普及。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部门建议扩大节能宣传主体范围,将农村节能宣传职责具体化。经研究,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点用能单位” 作为宣传主体,将“社区”修改为“村(居)民委员会”。同时,根据委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扩大第二、三款规定的宣传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关于节能管理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范围进行明确。此外,考虑到投资项目备案主要为事后监督,不属于事前的行政许可,且上位法未规定节能 评估和审查项目的备案,建议删去相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承担有关节能方面的服务外包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关于合理用能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一定周期循环的电(水、热)平衡测试制度。考虑到有关供节水的法规已明确水平衡测试的主管部门为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使用作了规定。考虑到省相关条例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作了规定,而节能法规定鼓励使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议作适当修改。第三款规定了特定建筑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制度。有的委员提出,有些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难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公共机构公务用车配备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项规定应当与今后的公务用车改革相衔接。同时,考虑到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因此,建议删去。
四、关于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到该项内容与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规划名称和编制主体存在不一致,且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条款即将修改,建议删去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草案第四十六条对节能方面的表彰奖励作了规定。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对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分别对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计量人员和拒不配合实施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或热效率测试的行为设定了处罚。经研究,建议分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和不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处罚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特定建筑项目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三同步”的处罚。有关单位提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数额上小于建设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成本,达不到处罚的效果。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装修时破坏保温层等节能设施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上位法对该项行为未规定相应的处罚,因此,建议删去有关行政处罚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目前公共建筑室内温度设置由国家、省、市文件进行规定,上位法也仅规定了公共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并未设定罚款。建议删去有关罚款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违法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节能措施和保护、使用要求等信息的违法行为增加规定法律责任。经研究,考虑到上位法已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建议不作修改。
六、关于附则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相关用语含义没有必要,建议删去。经研究,考虑到相关用语在法规中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解释,建议保留。(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有的委员和有关方面建议对草案第二十五条的“对标控制”的含义进行解释。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标控制”改为“对标管理”,是指对照先进的能效标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对标管理”是管理学上的通用名词,建议不在法规中作解释。(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删去了草案中部分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并对有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6日下午对《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7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布考核结果”,并对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节能监察机构的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节能监察机构受委托“从事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包含了受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经研究,也参考了其他条例的类似表述,建议删去有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
该条第二款规定了有关部门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有的委员提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节能职责与其他部门存在重合,建议删去。经研究,鉴于国务院制定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建议予以保留。此外,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城市管理部门为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管部门。(草案表决稿第六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过于具体,同时也会给基层组织造成负担。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指导家庭节能”。(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四款)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和省、市规定能耗范围内”的表述不准确。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将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修改为“年综合耗能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限额”。(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
五、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鼓励”相关行业实施节能工程修改为相关行业“应当实施”节 能工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和形状等。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参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删去“通风和绿化”。(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有的委员提出,该规定在现实中难以做到,建议删去。经研究,考虑到上位法已作了相应规定,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节能资金用途存在重合。经研究,建议删去第三十四条中有关资金安排的表述,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工作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徐畅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生态市建设情况进行汇报。
一、生态市建设的主要工作
今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经济形势急剧变化对生态环保工作带来的挑战,统筹协调、克难攻坚,狠抓生态市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生态市建设机制保障日趋完善。
深化考核评价机制。以贯彻落实省委“一个意见、五个办法”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契机,深化、细化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充分结合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届中考核,突出把生态市建设、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今年,市财政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由去年的1.2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幅达23%,“南三县”的实际补助继续保持1亿多元/县(市)。同时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利用国债、世行贷款或通过BOT、BT模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督促检查方式。去年底来,市生态办对各县(市)党政一把手发出函告书,指出各地在生态市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整改建议,督促主要领导关注问题、破解难题。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一直以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饮用水源地附近的群众要求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呼声很高,对此,我市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但可操作性不强。今年,根据市领导指示,由市发改委牵头成立课题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意见征求,形成了《宁波市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初探》,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延伸污染控制领域。启动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还编制了《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同时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镇海区作为试点区域,已基本形成了一系列排污权交易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办法。
(二)污染减排工作步伐明显加快。
积极落实减排目标。2008年,经省减排办核定,我市2008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8.43%,完成“十一五”任务的60%。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7年下降15.46%,完成“十一五”任务的75%。年初,结合我市减排形势,市政府明确2009年减排工作目标是:化学需氧量同比削减3%,排放总量控制在4.6万吨以下;二氧化硫同比削减4%,排放总量控制在13.2万吨以下。为落实这一目标任务,市政府于2月份组织召开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签订了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经省减排办核定,上半年,我市化学需氧量同比削减11.78%,二氧化硫同比削减11.73%,减幅均为全省第一。加快推进重点减排工程。江南污水处理厂已开工建设;慈溪市域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建成具备通水条件;16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工程已建成4个,在建8个;奉化、宁海、象山等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均已开工建设,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正在按计划推进。北仑电厂三期6号、7号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已建成投运;镇海发电有限公司脱硫工程配套设施正在抓紧建设,预计年底按计划投运;国华电厂二期的2台机组正在调试。到目前为止,24项化学需氧量减排重点工程已完成7项,在建14项;10项脱硫重点工程已完成7项,在建3项。不断健全减排政策措施。出台了市级炉外脱硫工程项目实施以奖代补的财政鼓励政策,建立了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对减排工程进展滞后的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取得良好效果。部分滞后工程已启动,在建项目也加快了建设进度。
(三)“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深入实施。
深化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宁波市“811”环保新三年行动方案》确定的7个市级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已有5个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了市级验收。其中北仑、镇海临港废气污染问题,作为省政府挂牌督办的整治重点,已投入治理资金33亿元,关闭污染企业294家,限期治理310家,89个重点整治工程项目已完成79项,于9月23日通过市政府组织的检查和验收,目前正积极准备迎接省级验收。《方案》要求明年完成整治任务的慈溪废塑料加工区和象山石浦水产品加工区目前正按计划积极推进。实施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为推动全市各行业产业升级,以集中治理鄞州、宁海等铸造行业为切入点,积极促进该行业产业升级。目前,鄞州区已与辖区内159家铸造企业全部签订转产关闭或整治提高协议,其中130家环保不达标的中小铸造企业关闭转产,余下29家规模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宁海县则采取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联合电力部门拉闸断电等综合手段,对该县黄坛区域内的23家铸钢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年底仍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则一律关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整治建设的总体进度明显快于往年,预计至年底可建成全面小康村36个、环境整治村300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推进有力,组织实施了《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总体规划》,要求近郊和污水大管网可以覆盖的村庄统一纳污处理;大管网无法覆盖的平原镇(乡、街道)加快建设镇域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远离城镇和地处山区海岛的村庄要采用各种生态治理技术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目前,市、县两级都已落实年度治理资金,首批利用世行贷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将于年内开工。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继续加大,垃圾分类处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山区、海岛等偏僻区域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正按计划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全市已投入治理资金近700万元,需治理的107家养殖场均制定了治理方案并动工建设,约1/3的养殖场处理设施已建成。加大环境监察监测力度。从解决群众身边最现实的环境问题入手,扎实开展了“绿剑”系列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和辐射安全现场大检查等,通过飞行监测、联合执法、专项督查、综合惩治等形式,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环保后督察行动,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今年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500多人次,认真调处各类环境污染信访8380多件,检查企业4200多家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525起,罚款总额167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275家。建成了持久性有机物检测与控制实验室;初步建立了藻类生物生态监测实验室,大力发展环保前沿技术的研究,参与科技部执行POPs公约的支撑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农田N、P管理与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和示范应用课题已正式启动。圆满完成了污染源普查全面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为综合决策提供了基础支撑。
(四)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进一步发展。
积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可再生资源回收工程、绿色农产品基地、镇海炼化资源回收工程和电厂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等四大标志性工程总体进展良好,14个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按计划开展,首批59家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并通过评估。深入实施节能与清洁生产。在全市200多家企业完成自愿性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今年,又开展了80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能源审计、167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对标考核以及47家企业的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按计划实施。同时进一步提高节能项目的资金奖励,今年已安排2670万元,有效推进了一批新能源和先进节能技术项目的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继续加大循环农业项目的补助力度,今年市级财政已安排1200万元用于补助11个循环农业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生产应用,继续实行有机肥推广应用的补助政策,扩大有机肥的应用面积,今年全市计划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达14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进一步扩大,新增配方施肥面积180余万亩,节肥3390吨(纯量),增加效益约4315万元。注重农林产品生态品牌创建,今年拟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企业94家、绿色食品35个,有机食品15个。
(五)自然生态保护、修复和民生工程有序推进。
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进一步扩大。新增市级生态公益林15万亩,全市生态公益林建设面积已达到278万亩。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今年已将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亩17元,其中国有林场补偿标准为每亩19元。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进一步开展。全市222处需治理废弃矿山,累计已有188处完成治理,治理率达到84.7%。清水河道和水土流失整治进一步实施。全长36.5公里,总投资13亿元的甬新河工程已全面建成;全长38.3公里,总投资9 亿元的姚江东排工程镇海段北支线已全线贯通;上半年已完成“千里清水河道”175公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平方公里。新“三沿五区”坟墓治理进一步深入。目前,已完成对新的高速公路、甬台温铁路等交通建设项目等新“三沿五区”坟墓全面调查摸底,制定了整治实施方案,治理工作正有序展开。优质原水供应能力进一步提高。今年来,一批供水工程相继投入使用,提升了优质原水的供应能力,为年内建成大口径供水环网工程打下扎实的基础。其中白溪水库引水工程与黄坛水库连通工程的正式通水确保了白溪水库引水工程的安全和稳定;与东钱湖水厂相通的大口径过江管道试通水让江北居民全部喝上水库水,运行了近30年的梅林水厂今后仅作备用水厂;东钱湖水厂的输水管道与鄞州新城区的管道成功并网,使鄞州新城15万居民由喝河网水改为饮用水库水;9月,东钱湖水厂二期、毛家坪水厂一期的正式建成通水为甬城新增50万吨的供水能力,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日供水能力跃升至162万吨。
(六)宣传教育和基层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组织生态知识培训。通过各种轮训班、研讨班、进修班及网络教育平台,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的生态理念。同时结合生态市建设内容,重点开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新农村环境建设等的专题培训工作。开展生态宣教活动。今年来,市级各新闻媒体精心策划,在重要版面、重要频道、重要时段,开设专版、专栏、专题,共刊发相关稿件1200多篇;组织开展了“环保•故乡•山江海”环杭州湾生态行新闻采风系列活动;配合2009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召开,组织各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节能环保知识,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增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为加大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力度,组织成立了宁波市“生态之友”环保志愿者服务总队,下设环保监督团、专家咨询团和志愿服务团三支队伍并组织相关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基层生态创建。生态创建品牌效应进一步显现,继余姚、镇海、宁海被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后,奉化市成功创建首批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生态乡镇、村创建积极踊跃,今年上半年又有9个乡镇通过省级生态乡镇验收,目前已累计获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13个、省级生态乡镇65个。此外,环保(模范)单位、绿色家庭、生态监护站创优等工作也在积极推进。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市人大常委会《对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的各项任务。我们也看到当前生态市建设中仍有不少薄弱环节和工作难题,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需要努力破解。
一是污染减排任务依然艰巨。虽然近年来污染减排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离全面完成“十一五”任务尚有距离。主要是江南污水处理厂、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鄞州滨海污水处理厂、鄞西污水处理厂、余姚小曹娥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工程进展滞后,不能按市政府和市人大审议意见确定的期限完成,这些污水处理工程滞后将直接影响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此外,未列入“十一五”总量的一批临港大项目陆续建成投产,导致二氧化硫排放量剧增,即便全面完成二氧化硫减排工程,也难以消纳新的增量。
二是环境质量与群众期望值仍有较大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我市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的调查结果显示,公众最不满意的是机动车尾气污染,其次是市区内河污染。2008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率首次降到90%以下,平原河网水质优良率和功能达标率普遍较低。我市临港重化工业比重高,煤烟型污染特征明显,加之集装箱运输和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汽车尾气污染,以及城市众多道路开挖和其它建筑扬尘的复合作用,大大增加了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的难度。
三是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不容乐观。农村环境投入相对滞后,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比较严重,化肥农药流失、种植业废弃物、养殖业排泄物和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负荷已占全部污染负荷的1/3以上。农村水环境不容乐观,一些农村河网水质污染较为严重;农村环境卫生条件普遍较差,缺乏完善的人畜粪尿收集和处理系统,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造成河道淤积和水体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和有机污染问题日益显露,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已成为生态市建设工作新的重点和难点。
三、下阶段主要工作安排
下阶段我局将针对存在的问题,围绕生态任务书目标要求,重点在以下五方面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全市生态建设水平。
(一)以创新生态环保工作机制为手段,在狠抓生态市建设任务完成上下功夫。面对生态市建设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发挥生态办综合协调作用,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利于生态市建设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继续落实并加强督查协调机制,通过多种形式检查督促和指导协调,及时掌握全市生态建设工作动态,落实相关措施。继续探索污染控制新机制,以镇海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试点工作为先导,进一步开展排污总量初始分配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发放工作。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制度。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开展化工特种行业第三方监管、空气特殊污染因子监控体系构建等新领域研究工作,努力建设适应宁波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求的环保监管新局面。继续落实生态市建设考核奖励制度,组织对全市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检查考核,确保生态市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以深入推进减排工程建设为重点,在狠抓总量削减任务上下功夫。围绕全市年度减排目标,紧紧抓住工程治理、结构调整、监督管理三大减排措施,强力推进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的各项措施。在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同时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和中水回用能力。加快江南污水处理厂,余姚、慈溪、奉化、象山等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扩建工程的建设进度,督促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鄞西污水处理厂尽快开工建设,提高慈溪市域污水处理厂、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在二氧化硫减排方面,完成镇海电厂4台机组脱硫改造,建成明州热电、万华热电、久丰热电等循环流化床炉外脱硫工程,加快实施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组脱硫工程建设。
(三)以加快实施重点区域整治为龙头,在狠抓 “811”环保新三年行动上下功夫。高质量完成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宁波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整治任务,确保年内通过省政府验收。加快实施第二批市级督办7个重点区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巩固已通过验收区域的整治成果,继续抓好石浦水产品加工区域和慈溪市废塑料区域的整治力度,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督促8个县(市)区,按计划完成县一级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加强固体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切实改进北仑枫林、象山水桶岙垃圾填埋场渗漏液处理,抓紧实施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规划方案,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进一步完善固废和辐射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达100%。继续开展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大榭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年内通过验收。组织实施《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按期保质完成列入中央“以奖代治”范围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年度任务。深入推进“百千工程”,确保年内完成全面小康村35个、整治村300个。深入开展村庄生活垃圾分类和就地消纳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继续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和生态厕所建设。完成107家存栏猪200头(牛2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继续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生态林和“千里清水河道”建设。
(四)以扎实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为核心,在狠抓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上下功夫。继续深化甬江、奉化江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环境整治成果,定期检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和工艺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严厉措施,严惩违法行为。加强污染源的日常监督工作,坚持做到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执法检查频次、打击违法力度“三个不减”目标,对严重影响环境的企业,做到挂牌督办一批、限期治理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公开曝光一批,有效遏制偷排漏排等现象发生。此外,还要畅通环境违法行为投诉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五)以深入实施基层创建活动为载体,在狠抓生态文明建设宣传上下功夫。继续抓好合格饮用水源地的创建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和检查。不断深化基层创建活动,争取成功创建一个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一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级生态村,省级生态乡镇和宁波市级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深入实施农林产品生态品牌创建,新增一批绿色、有机、无公害食品。发挥媒体导向作用,深入报道污染减排、“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典型;开展主题鲜明的环保宣教活动,组织好生态市建设新闻采风活动;做好生态环保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推进全民环境教育活动,加强对社会和各级领导层的环境渗透教育,开展面向农村、企业的环境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宽环保公众参与渠道,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生态市建设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明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的委托,向会议报告检查生态市建设情况。
根据今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上中旬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和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委员,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在全市范围内对生态市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检查组听取了市生态办关于生态市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部分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业园区环境整治、中心卫生院污水处理等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对中心城区内河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测。这次检查,重点突出,成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近一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和去年跟踪检查情况审议意见,加强领导,依法行政,扎实推进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生态投入进一步加大。今年,市财政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从去年的1.2亿元增加至1.5亿元,增幅达23%。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已由去年的每亩15元提高到17元。加大“南统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每年对生态敏感区域的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县的补助资金分别达到1亿多元。二是生态工程建设步伐加快。全市222处需治理废弃矿山,目前累计完成188处,治理率达84.7%。“千里清水河道”建设进展顺利,仅今年上半年就完成了175公里,甬新河工程、姚江东排工程镇海段北支线全面建成贯通。三是污染减排工作稳步推进。据初步核算,今年上半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去年分别削减1.5%和2.4%,完成了全年任务的50%和60%。34项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快,截止今年9月已完成14项,在建17项。四是“811”环境保护行动深入实施。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至今年上半年,临港工业废气整治任务中的89个项目已完成77个,有望在年内通过省级验收。积极开展“绿剑”系列环境执法等专项行动,有效解决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五是生态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全市各地积极开展生态创建工作,余姚、镇海、宁海先后被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奉化成功创建为首批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同时又新增了一批省级生态乡镇和环保模范单位。在2008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中,我市名列第一,连续第四年被评定为优秀。
二、当前生态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生态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一些地方领导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到位。从这次检查接触的情况看, 各级领导对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的认识总体上较以前有很大提高,但是各地工作进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在正确处理和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整治、污染减排关系上还存在差距,口号很响、行动迟缓,决心很大、措施不多,强调客观原因、回避主观努力等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却不从主观上找原因,而片面强调土地指标和资金紧张等问题。这些都说明,对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还需要在认识上不断深化,并切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去年以来,各级政府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我市总体环境质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尤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结构性污染加剧、持久性有机物污染渐显等问题比较突出。据监测,2008年全市主要饮用水库24个水质断面中,有10个为Ⅲ~Ⅳ类水;平原河网41个水质断面中,功能达标的仅占22%;近岸海域5个功能区全为劣Ⅳ类水。大气污染有加重趋势,全市平均酸雨率达97.2%,市六区全部属于重酸雨区,2008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率首次降到90%以下。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任重道远,特别是我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落后、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已成为生态市建设工作新的重点和难点。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依旧突出。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城区内河污染已成为公众最不满意的环境问题。从这次检查内河抽样检测情况看,中心城区15个水质断面中有2个为Ⅳ类水,其余均为Ⅴ~劣Ⅴ类水,有些未经检测的污水河污染更加严重。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加工区是第一批市级督办的环境整治重点监管区域,四年多来环境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够明显。宁海县深甽镇长洋村铝灰熔炼行业生产工艺落后,集中整治水平不高,存在污染反弹隐患;被责令关停的中湖造纸厂仍有偷偷生产的迹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按照省、市“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全市16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09年底前全面建成投运。至今年9月份,西周镇污水处理厂仅完成土建工程量的30%,石浦、莼湖、西店等3个中心镇污水处理厂,以及鄞州区集士港镇、咸祥镇将与之联网的鄞西和滨海2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尚未动工建设,其余乡镇的纳污管网建设进展不一。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余姚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江南污水处理厂等工程进展滞后,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绝大部分城镇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排河道,成为广大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
(五)部分项目实施与计划要求差距较大。今年时间已过大半,但对照“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和生态市建设年度任务书要求,部分项目实施进展不快,治理成效不够明显,按计划要求完成目标任务较为困难。如全市1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目前仅有2个通过环境整治验收,其余15个进展不平衡,有的如鄞州工业园区申报时张冠李戴,以致目前整治工作尚未启动,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通过省级整治验收,任务比较艰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目前我市尚有22家中心卫生院无污水处理装置,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做到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存在不少困难。部分重点脱硫工程进展滞后,如镇海炼化Ⅲ电站炉外脱硫项目至今未动工建设,要在年内竣工投运难度较大。
三、进一步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生态市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针对本次检查反映的问题,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调整思路,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切实把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否决性指标纳入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检查考核,并将各地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市政府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生态建设和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除了采取经济手段督促其完成外,还应严肃政纪,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真正把生态市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端正态度,加强领导,着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鄞州滨海污水处理厂、鄞西污水处理厂,以及石浦、莼湖、西店、西周等16个省级中心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行,同时积极鼓励支持其它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要进一步加快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余姚小曹娥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江南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建设,力争在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要加快纳污管网配套建设,尽快发挥已建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并不断提高运行效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大力加快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处理广大农村生活污水。
(三)坚持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要狠抓责任落实,抓紧抓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一步加快宁波临港工业废气污染治理、慈溪市废塑料整治区域、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加工区以及15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环境整治工作,建立健全重点环境问题挂号督办制度,加强跟踪督查和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整治任务完成并通过整治验收。要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环境污染企业的限期治理、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要充分利用现有发电厂的余热,加强联网供热,并有计划地关停部分热电厂。
(四)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环境突出问题。对一些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污染整治。要认真做好《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工作,加快推进镇海炼化Ⅲ电站等重点脱硫工程建设,努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内河整治力度。尤其要改变内河治理方式,容易治理的要先治理,难治的污水河更要下决心突破整治,有计划地分步实施,确保“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目标的实现。要积极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排海污染总量,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对目前还没有污水处理装置的中心卫生院,要限时采取强硬措施有效处理医疗废水,并要列出整治时间表,经常进行督查,落实责任追究;同时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2010年底前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健全体制机制,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要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指导方针,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环保工作的长效管理。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价格、信贷、贸易、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生态补偿、电力(热电)行业脱硝成本补偿等制度。要继续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在线监测,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尤其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切实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加快建立水源地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农家乐”发展,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农家乐”项目。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努力形成生态市建设全民参与、监督有力的良好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梅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内司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围绕开展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检查精心准备,深入调研,做了大量相关的工作,分别听取了公安、规划、建设和城管等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并赴海曙、江东、北仑等区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区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代表的意见建议。8月份,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六区分别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9月28日,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领下,常委会组织三个执法检查组,在听取市政府相关情况报告后,分赴“停车难”问题较为突出的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进行了实地检查。受执法检察组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条例》自2002年1月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认真修编规划,加大建设力度,规范经营管理,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逐步完善停车场规划
《条例》实施以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开展停车场规划工作,一是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工作,2003年,市规划局对《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进行了再次修编,按照修编后的规划,三江片共有公共停车场(库)254处,弹性容量控制区5处(天一广场地块、月湖风景区地块、火车南站广场、日湖地块、行政中心区地块),总停车泊位44332个,占地面积140万平方米。为市区三江片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提供了规划依据。二是出台了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该规定将市区划分为核心、内环、外环、外围四个区域,对不同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按照停车实际需求规定了停车位配建指标,以解决或缓解新建工程的“停车难”问题。
(二)积极推进停车场建设
2004年以来,我市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多管齐下,开展停车场建设工作。一是加大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步伐。几年来,共安排停车场建设资金2亿多元,同时,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各类停车场28个(其中规划内公共停车场15个),停车泊位2500多个。二是加大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解决力度,一方面严把新建小区停车设施配建关,使新小区的停车基本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另一方面对配建标准较低的老小区,结合小区整治,通过多种形式,挖掘停车潜力,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三)努力规范停车场(所)管理
一是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不断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备案登记管理、收费审批审核以及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上岗证管理。二是规范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截止2009年5月,共设置道路停车泊位10423个。三是及时清理整顿占用、挪用停车场(库)现象。如2005年市级有关部门对市三区各类停车场(库)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共查处占用、挪用停车场(库)19家,小区占用、挪用停车库539户,经限期整改后,70%的停车位得到了恢复。
二、《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市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虽然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条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实际停车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距离。
(一)停车场规划实施进度缓慢,部分规划不合理,规划和建设脱节
按照2003年编制的《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至2012年,应当建成公共停车场254处,总泊位44332个,但截止2009年6月,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仅15个,泊位2302个,仅完成总规划的5.2%,规划实施进度缓慢,绝大部分规划仅仅停留在纸上。规划及规划实施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部分规划不合理,部分急需地块未规划停车场,如天一阁博物馆附近,导致外地来天一阁的旅游车辆无法在附近停泊,影响了天一阁旅游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二是停车场规划与停车场建设工作严重脱节,《宁波市三江片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虽然对三江片的停车场整体布局规划得比较详细,但规划时间跨度长,没有制定详细的分年度实施详规,导致总体规划难以逐年落实。如宁波影都地块,原规划地下停车库与影都修建一起完成,现影都已重新修建,而地下停车库建设仍没有实施。三是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规定了各类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指标的上限和下限标准,有的上、下限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合理性仍然存在问题。
(二)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资金不足,建设主体单一,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市市区特别是城市核心区域土地价格高,拆迁成本大,停车场建设存在投资大、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民间资本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信心明显不足。因此,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投资和建设项目捆绑的形式,建设主体单一,资金投入有限,停车场建设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速度相对滞后于城市车辆的增量,造成市区特别是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进一步加剧。
(三)行政执法不严,管理不规范,《条例》贯彻执行不到位
一是建筑物改变性质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停车位建设不足。部分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没有通过项目审查,未按规定标准配建停车泊位,主要由停车需求相对较小的厂房、住宅用房等改变为停车需求较大的娱乐、餐饮场所和商场等,就直接领取营业执照和通过消防验收开业,而以该类改变是否按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则缺乏有效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手段,如江东水表厂地块、天伦广场地块、江北槐树路美宴、潮涌轩地块等,建筑物使用性质改变后,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加剧了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二是停车场被占用、挪用现象得不到有效遏止。停车场(库)被占用、挪用的现象虽然经过2005年的集中清理整顿,解决了一部分,但新建成的停车(库)被占用、挪用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如富茂大厦将地下一层133个机动车位和2014个自行车位挪用为娱乐和餐饮场所。欧尚海曙店、金港大酒店等部分停车场也被挪用,相关部门未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三是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的监管力度不足,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市经营性收费停车场近200处,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不规范。其中未经交警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有78家,未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的34家,未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28家,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的131家,绝大部分停车场没有实行严格的车辆进出登记制和内部管理制度,部分停车场管理人员配置不足。
(四)住宅小区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我市住宅小区“停车难”主要体现在二类小区上,一是建成年代较长的小区,由于没有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小区内部可挖掘的停车位数量有限,导致“停车难”。如潜龙小区、甬港新村,双梁小区、新街小区,槐树小区、草马新村等。二是虽然建成时间较短,停车位配建指标也比较合理,但由于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如丽园尚都、新天地、青林湾等,车位价格又相对较高,业主不愿购买,造成“车无地方停,车库无车停”的相对“停车难”现象。随着目前私人车辆拥有量的快速增长,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
三、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提高停车场规范化管理水平,解决市区特别是城市核心区域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我们认为,市政府及相关的职能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合理编制规划,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各类停车场(库)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对各类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水平,严格执法,规范管理,科学合理整合、充分挖掘利用各类停车资源,力争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 “停车难”问题。为此,检查组建议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合力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各项工作相互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人民群众 “停车难”问题的有机整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处于一个系统工程之中,市政府要从关心和解决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着手,把解决“停车难”问题作为文明城市建设、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各相关部门的各项工作加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按照系统的理念,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具体工作顺利开展,互相促进。
(二)科学规划,严格执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要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充分考虑我市特别是城市核心区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伴随的机动车快速增长趋势,适度超前规划公共停车场,要根据三江片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各区域控制性详规修编工作,对三江片公共停车场布局和用地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实施计划,保证规划的分年度实施。要进一步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理顺各部门的工作关系,真正做到责任到家,管理到位。要加大对不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和空置、占用、挪用停车场(库)等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划和城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法,及时清理和查处规划违法行为。针对目前的突出问题,建议市政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行动,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改革挖潜,加快建设,着力缓解“停车难”问题
在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集中区域,要深入挖掘潜力,充分利用三江六岸、城市公园、沿河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城市拆迁地块闲置土地和国家储备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发建设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缓解城市中心区域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要充分利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合理规划、抓紧建设与之配套的公共停车场。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停车投资建设体制,加强政策调研,在加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停车场建设力度的同时,要充分运用经济扶持和政策、法律引导等手段,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库)建设和停车设施开发。政府要出台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引导立体停车库等先进停车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四)整合资源,加强监管,提高现有停车场(位)的使用效率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库)的管理,在加大对空置、占用、挪用停车场(库)的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整顿力度的同时,采取有力举措,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防止空置、占用、挪用停车场(库)等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还库于车”。要充分合理利用现有的各类停车资源,通过建立停车动态诱导系统等手段,引导广大驾驶员规范有序停车。对时段性比较强的各类停车场所,可以根据不同性质车辆停车的不同时段要求,采取“错时停车”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要合理调整“咪表”和各类停车场的收费价格,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量不平衡问题,引导车辆停放到地下车库等比较空闲的停车场(库),缓解道路两旁和人行道车辆停放过于拥堵的现象,创造人车有序和谐的良好环境。
(五)因地制宜,群策群力,着力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
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针对每个小区的不同特点,采取因地制宜、各个击破的办法,努力解决好住宅小区的“停车难”问题。在老小区改造过程中,要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老小区内部拓宽道路、进行绿化改造等措施增加停车泊位时,要充分尊重小区居民的意愿,兼顾各方利益。要充分利用老小区周边地区闲置土地和道路两旁改造,通过合理开发增加停车泊位。小区周边咪表、收费公共停车场以及学校、机关等停车场所,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夜间可以优惠对小区居民开放停车,尽一切可能使老小区居民的车辆夜间“有家可归”。
关于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报告
市教育局
市人大常委会:
现在,向本次常委会报告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关怀下,在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7年12月,市政府专题召开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至2008年11月,全市十一个县(市)区政府全部制定出台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两年来,各级政府着力在改善幼儿园园舍条件、经费保障和教师队伍素质上下功夫,确保学前教育“有房、有钱、有人、有质量”,合力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多元发展。2008年底,省政府召开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宁波市作为唯一一个市级典型介绍了经验。
目前,我市共有幼儿园1293所(其中民办1084所,占总数的83.8%),85%的幼儿园已达到省基本标准,47.6%幼儿园为省三级以上幼儿园;在园幼儿共22.65万人,纯入园率达到98.6%;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全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和标准化达标率均达到100%。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11308人,学历合格率97.2%,其中高学历(大专以上)占49.2%。各级政府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公共责任,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日趋浓郁;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导、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类型幼儿园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以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改造为重点的农村学前教育面貌明显改观;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均衡性和规范性日益彰显。
下面简要汇报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举措
(一)办园条件明显改善
一是合理规划城乡幼儿园布局。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将落实“入好园”作为一件关系民生的大事来抓,合理规划幼儿园的布局。在农村,重点是每个镇乡建设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并逐步增加事业性质的比重。2008年,全市新建、改建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25所,建筑面积总计达43000 多平方米。2009年计划新建改建29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面积50000平方米。鄞州区将23所镇乡(街道)幼儿园列入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5所民办镇中心幼儿园转为公办。在城市,重点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近两年全市共有16所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并实行事业法人登记。鼓励社会力量按布局总体规划建设和承办幼儿园,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优惠、补助、奖励等引导性政策,改善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新小区配套园、已租赁或承包的小区配套园到期后,实行资产国有、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办学管理模式。
二是推进优质幼教资源均衡化。各地积极探索“名园办新园”、“强园带弱园”、“城园连乡园”等集团化连锁式办学模式,加快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辐射和延伸,努力缩小城乡、各种主体办学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差异。江东区提出了“区域层面均衡发展、园所层面内涵发展”的学前教育发展思路,通过走集团化办学等多元化办学模式打造优质、均衡、可持续发展的学前教育体系。目前全区51.7%的幼儿园实行了集团化办园,以5个幼儿教育集团带动了区内15所幼儿园的共同发展。
通过努力,全市上星级幼儿园由2007年的699所增加至2009年的909所,增长比率达到30%。省教育厅上半年公布首批省一级幼儿园名单,宁波市44所,占全省的22.5%。
(二)队伍建设日益加强
一是“确保底线”,稳定队伍。规定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最低标准,凡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原则上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完善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障体系,幼儿园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中学校承担部分,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在达到本地区幼儿园平均规模以上的幼儿园任职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可享受同类职务事业在编教师社会保险待遇。江北区普惠性地提高编外幼儿教师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视情况不同给予200-800元/月的补助。各地还以考核、评级、以奖代补的办法,引导督促幼儿园改善幼儿教师待遇。
二是“给点盼头”,留住人才。有计划地增加事业性质幼儿园的人员编制,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优秀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和编外在岗的幼儿园教师,进入事业编制,提高待遇,稳定队伍,增加幼儿园教师岗位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2008年全市新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136人。2009年新招聘事业编制幼儿教师500名,市政府决定全市将连续五年每年招聘500名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共计2500名。
三是“注重培训”,提升素质。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2008年制定出台了“宁波市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的三年规划。以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和宁波教育学院为依托的市级培训,承担全市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以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为主体的区级培训,承担本地区教师的全员培训;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的园本培训,承担本园教师的园本研修,从而形成三级培训体系。2008年和2009年分别免费培训了3500名和4200名各级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计划至2010年底,全面完成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在职教师的全员轮训。
学前教育的良好发展,增强了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宁波大学五年一贯制大专学前教育专业招生分数线由2008年的411分上升到2009年的468分,2009年本科学前教育专业文理科分数线也都比2008年上升了近20分。学前专业本、专科生年录取人数均扩大了20%左右。
(三)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确保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落实。明确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教育事业费财政预算,到2010年,县(市)区政府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事业经费比例达到5%以上,其中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达到10%以上,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市级财政还每年安排了10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从2008年教育督查的情况看,市县两级共新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6000万元。2009年预计达到8000万。北仑区提出了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在“十一五”期间按每年200万递增的规划,2008年落实了专项经费800万,2010年将达到1200万。
二是合理规划学前专项经费的投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学前教育公共性、普惠性的原则,实行了对各种办园主体按星级办学水平进行补助奖励的服务采购制。市县两级政府在经费投向上职责分工明确:县(市)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幼儿园建设经费、幼儿教师业务进修和中心幼儿园业务指导经费、特殊困难家庭儿童入园资助经费的“三项保障”和对星级幼儿园上等级奖励、教师社会保险经费及幼儿园日常事业经费的“三项补助”;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幼儿园建设补助、骨干教师免费培训和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建设等。镇海区创新入园幼儿生均补助办法,实行学前教育券制度,对在户籍所在镇集体幼儿园或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接受幼儿教育的幼儿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教育补助,通过教育券制度引导家长选择规范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是规范幼儿园经费收支。逐步建立幼儿园预算资金支付管理与财务公开监督制度。继续推行质价统一的幼儿教育收费机制,公办幼儿园实施按星级收费,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核算收费;会同物价部门适当调整星级收费标准,已经过一年多调研,即将出台。
(四)管理质量切实提升
一是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2008年,组织开展了两次对全市幼托机构以食品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检查,开展了一次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督查。慈溪市查处无证幼儿园21家,整治率达到100%。今年11月又将开展全市性的学前教育督查工作。
二是全面实行幼儿园星级管理模式。不论办园主体和机构性质,根据统一评估标准,按服务质量定星级,统一各星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11个县(市)区都先后出台了星级幼儿园评估奖励办法,把星级水平作为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依据,引导幼儿园办学的规范化,促使各类幼儿园走内涵发展之路。
三是推行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在目前编制外用工现象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幼儿教师持证上岗等教师管理制度尤为必要。通过实施教师注册登记制度,既可以宏观、动态地管理师资队伍,也为教师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人才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管理研究。组织幼儿园与华师大、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成立学前教育研究基地、研究生实习基地、双语教育基地等,研发学前启蒙教育的新方法和新技术。截止2009年,我市教育局提出的《发达地区学前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和《幼儿园园本研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立项为国家级课题。骨干教师牵头帮教结对、课堂观摩、园本教研正成为各地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常态形式。
二、当前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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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学前教育发展还面临着不少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和结构性矛盾,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研究,着力破解。
(一)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仍不均衡
目前我市学前教育城乡之间,不同性质园所之间办园水平存在较大差异。68.6%的优质幼儿园(三星级及以上)分布在城市,农村只占31.4%;不同性质幼儿园三星级以上达标率差异显著:教育部门办100%、其他部门办96.3%、集体办60.7%、民办幼儿园12.3%。与省内发达地区相比,园均规模、优质资源覆盖面、教师学历、职称和持证情况等关键性指标在全省处于中等水平。
(二)学前教育经费保障尚未到位
各地对照《意见》中规定的到2010年区、县(市)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应达到10%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尽管目前各县(市)区都建立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但与基础教育其他阶段相比较,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投入仍然偏低。县(市)区之间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额度、经费投向、管理办法也不平衡。
(三)幼儿教师整体素质依然偏低
全市11308名专职教师中,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6759人,占59.8%,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职高毕业,专业起点低;40%的教师未受过专业培训。在职称方面,仅22.3%的教师拥有幼儿园一级以上职称,73.1%的教师未评职称。507名保健员中医护专业毕业的仅占38.7%,有职业医师执业资格的不到30人。保教人员专业素质偏低,使学前教育机构保教质量难以保证,而在农村和民办幼儿园中,保教人员的专业素质更是偏低,使得农村幼儿园“保姆式”、“小学化”的教学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仍明显偏低,幼儿园教师年收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5倍以上仍有很大差距。幼儿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和满意度仍处低位。
(四)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学前教育管理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加上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无证幼儿园现象仍然存在,安全隐患仍较突出。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如系统办幼托机构、老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归属和性质问题,目前都在积极协调之中。
三、下阶段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健全保障促落实
一是加强立法研究。今年4月起,我们配合市人大已启动了“宁波市学前教育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并完成了“宁波市学前教育立法论证报告”。
二是抓好督查评比。重点督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事项的实施进程。督查的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反馈给各县(市)区,并列入目标考核。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示范性评比活动,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积极性。
三是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已协调将自收自支系统办幼托机构调整为属地管理,年底前完成。
四是合理配置经费。针对学前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着重抓好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的落实;做好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和补助工作,积极推行按星级办学水平进行补助奖励的服务采购制。
(二)进一步推进均衡促公平
一是全面解决农村幼儿“入园难”问题。科学制订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加快农村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同步科学设计和建设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明显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
二是积极满足“入好园”需求。加大“名园办新园”、“强园带弱园”、“城园连乡园”等集团化连锁式办学新模式的推广力度,以加快学前教育优质资源的辐射和延伸,缩小城乡、各种主体办学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差异。
(三)进一步提升素质促发展
一是切实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幼儿教师工资落实情况专项调研,着重研究幼儿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问题。认真落实市政府每年新增500名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政策。
二是着力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认真抓好“宁波市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三年规划(2008-2010)的落实,今年11月将组织20名首批省一级幼儿园园长到香港进行培训。健全城乡学前教育业务辅导网络,中心幼儿园在为本辖区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学前教育的同时,承担本辖区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辅导职能。加大对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的动态研究与实践探索。扩大对外交流,定期举办学前教育论坛,深入研究学前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发展思路,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管理促安全
一是加强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及质量监测。提高幼儿教师业务水平。对幼儿园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加强管理,定期发布保教质量监测报告,为学前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幼儿园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等不良倾向。
二是推进早教发展正规化。积极实施“托幼一体化”工程,各县(市)区逐步建成早教中心,并充分发挥区域早教中心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倡导、传播科学的育儿理念和育儿技能。
三是扎实开展综合治理。加大对无证幼儿园查处整治力度,广泛开展“平安幼儿园”创建活动。
四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各种传播平台,大力宣传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广泛开展学前教育科普宣传,积极组织开展母亲素养工程、家园合作、亲子活动等生动有效的群体性交流活动。重视对优秀幼教工作者尤其是农村幼儿教师先进事迹的宣传,引导全社会象尊重中小学教师一样尊重幼教工作者。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本次会议专门听取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报告,是对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工作的有力支持。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学前教育工作,在强化落实中破解难题,在强化落实中优化服务,在强化落实中创新方法,努力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对于提升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7年,我市召开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全面掌握《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学前教育的发展状况,2009年四月份起,市县两级人大教科文卫工委采取联动方式,以学前三年为重点,开展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前教育的基本状况
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幼儿园1229所,其中85%达到省基本标准,47.6%为省三级以上幼儿园,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率达到70%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和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全市共有在园幼儿22.65万人,本地户籍人口净入园率为98.6%,毛入园率为151%。
1.加强领导,制定配套政策
自全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市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都把学前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2008年,各县(市)区相继召开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以政府意见的形式出台县(市)区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学前教育工作中的职责,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慈溪市教育局专门成立学前教育办公室,增配幼教干部,较大乡镇(街道)配备专职幼教干部。多个县(市)区还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形成市、县、乡镇三级共同推进学前教育的管理格局。
2.加大投入,提高经费保障力度
(1)增加财政性教育经费。2008年,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其中700万元用于对奉化、宁海、象山和余姚部分乡镇的补助。各县(市)区也设立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据统计,2008年,市县两级新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6000万元。江东、江北和北仑提前达到“到2010年,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5%以上,不举办高中段教育的区应达到10%以上”的要求。2009年,鄞州区计划将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增加到4000万元。2008年起象山县财政以每个幼儿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建立了学前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并要求镇乡(街道)财政同比配套。
(2)加大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2008年,全市新建、改建乡镇中心幼儿园25所,将部分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在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制度得到落实,配套幼儿园和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实行事业法人登记。部分县(市)区也开始按照这一要求逐步实施。继续加大对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鄞州区将23所乡镇(街道)幼儿园列为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镇海、北仑等地建立了生均经费定额拨款机制。
(3)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各县(市)区以多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补助。余姚市对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给予10%—20%的设施设备补助。镇海以教育券的形式,对在省二级以上幼儿园就学的幼儿给予每人每月30元的补助。2008年,北仑有200多万元用于民办幼儿园的建设补助,占该区当年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的1/4多。
(4)提高教师收入水平。2008年,针对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收入偏低的状况,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地给予了补助。一是对非事业编制教师交纳社会保险学校承担部分给予1/2的补助。《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中规定的中级职称的民办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条款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二是部分县(市)区对非事业编制教师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的补助。江东区对本区审批举办的幼儿园内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在岗教师按照职称给予每月400-2500不等的补助,江北区对符合条件的非事业编制教师给予每人每月200-800元的补助,海曙区对非事业编制教师达到社会平均工资1.5倍的幼儿园给予相应的补助。
3.强化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1)规划先导,优化布局。各县(市)区相继制定了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并以多种形式调整幼儿园布局。如奉化市制定了《奉化市学前教育发展五年规划》,宁海县制定了《宁海县学前教育“十一五”规划》,这些文件的出台使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和布局得到加强。
(2)全面推行幼儿园星级(等级)管理。我市根据幼儿园不同的建设规模,将幼儿园按照六个星级标准进行管理,公办幼儿园按照星级统一收费标准。在浙江省推出幼儿园等级管理后,又按照省标开展了转评和幼儿园等级管理工作。
(3)加强执法,逐步取缔无证幼儿园。在一些地区,无证幼儿园尚未完全杜绝。对于这些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分类指导,积极加以改进,使之尽早达到办学要求。对于那些条件过于简陋,经过整改仍然难以达到最低办学要求的,则加以取缔或拟订计划加以取缔。目前,慈溪市已全面取缔了无证幼儿园。
(4)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开展了教师招聘工作,从符合条件的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和非事业编制在岗幼儿教师中招聘事业编制教师,2008年,全市新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136名,这一举措极大地激发了非事业编制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象山县将学前教育经费9%由于幼儿园教师的培训。此外,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培训也纳入了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方式的培养,幼儿园教师持证率、合格学历和高一级学历等指标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发现,经过两级政府的努力,学前教育面貌有较大改观,但学前教育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基本格局并没有改变。从纵向来看,学前教育是我市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从横向来看,我市学前教育许多重要指标仅处于省内中等水平,有些甚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与城市地位不相符合。
1.学前教育发展呈现明显的不均衡
(1)优质资源供给相对不足,供需矛盾突出。从总体上看,我市幼儿园纯入园率达到98.6%,“入园难”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随着幼儿园整体水平的提高,群众对入好园的需求随之“水涨船高”,“入好园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一些公办的高星级幼儿园,每到招生都会出现人满为患、学额难求的局面,群众对此意见较大。
(2)优质资源向城镇集中,城乡差别明显。据市教育部门统计,城镇幼儿园中有83%达到三星级,而农村幼儿园仅有21%达到三星级。而且,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的无证幼儿园,由于当地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这些无证幼儿园暂时还不能完全被取缔。
(3)公办与民办办学质量差别明显。目前,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多样,简单地区分公办与民办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从产权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国有和民有;从承办主体看,有教育部门、行业系统、乡镇、企业、个人以及股份制等。总体上评价,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质量最优,次之为行业系统幼儿园,次之为镇村集体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殿后,四种类型幼儿园中三星级以上等级达到率分别为100%、96.3%、60.7%和12.3%。许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存在着缺少户外活动场地、未按规定配备“两教一保”(每个班级配备两名教师一名保育员)、班额超标等问题。
2.投入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是财政投入不足,欠帐比较严重。尽管2008年全市学前教育经费有了很大增长,但是由于历史欠帐较多,学前教育经费仍明显不足。按照《若干意见》提出的财政投入的指标要求,多数县(市)区仍有一定的差距,有些地区的差距还相当大。二是财政资金投向单一。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在编教师的人头费和公办幼儿园的基建项目,对民办幼儿园缺乏的明晰的补贴途径。三是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从2008年财政资金的运作来看,总体上还是属于偿还历史欠帐,对学前教育投入机制的考虑不多。究竟学前教育财政保障到什么程度?对民办幼儿园是否应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什么标准补贴?又通过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对这些的问题尚处于探索阶段,对长远的规划研究还比较缺乏。
3.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
目前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基本状况可以概括为五个“低”:一是教师整体学历水平低,全市约三分之二的教师为职高毕业,起点学历未达到幼儿园教师最低学历要求;二是教师资格证书持有率低,一半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书;三是拥有职称的教师比例低,73%的教师未评职称;四是事业编制的教师比例低,仅12%的教师为事业编制身份,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在省内排第9位;五是多数非事业编制教师的收入低,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数非事业编制教师收入仅略高于社会最低平均工资水平,这种情况被戏称为“顶着教师的帽子,干着保姆的工作,拿着民工的工资”。由于教师总体收入水平低,幼教工作缺乏吸引力,许多教师仅仅将这一职业作为过渡,考教师资格证书和评职称的积极性不高,许多青年教师在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时,选择其他专业的意愿比较强烈,教师队伍不稳定。
4.学前教育改革的政策障碍仍十分突出
(1)收费政策不统一。公办幼儿园实行按星级收费,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成本收费,公办与民办的收费政策不统一。实际情况是,公办幼儿园由于有财政拨款,教师队伍稳定,教育质量高,收费却比民办低;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收自支,硬件条件和教师稳定性都不及公办幼儿园,收费却要高于公办幼儿园。入公办园的孩子既能享受较好的教育条件,家长的负担又轻,入民办园的孩子得到的条件差,家长负担又重,家长想尽办法要入公办园,公办园贵族化倾向日益严重。许多家长称:“入公办园比上名牌大学还要难”。
(2)小区幼儿园配套政策存在疏漏。部分开发商以未达到一定建筑规模不建配套幼儿园为依据,在房产开发时进行了规避,少建或不建配套幼儿园,形成历史遗留问题。据统计,海曙区“未到达一定建筑规模”的小区有40多个,这些规模较小的住宅区都没有配套幼儿园。有些早期建设的小区虽然建设规模达到配套要求,但是一直没有建设幼儿园,牡丹、白云等小区建成幼儿园后挪作他用,这些小区入园矛盾比较突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模一般控制在9个班,一些规模较大的小区的配套幼儿园难以满足本小区的需求。新商业幼儿园曾因招生名额不足引起本小区幼儿家长不满,警方不得不介入以维持秩序。另外,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权在移交教育部门时,产权并未同时移交,给幼儿园的维修改造带来很大的麻烦。
究其原因,法律和宏观政策对学前教育定位的不明确是当前学前教育诸多问题的总根源。随之带来的问题是,政府在学前教育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不明确的。学前教育是象其他基础教育一样基本由政府完全包下来?还是主要由家长来承担?政策层面上并不明确。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即使有心有钱,也不敢轻易投入。
三、几点建议
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状,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立足当前,放眼长远,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
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儿童成长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推进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当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当前要进一步抓好《若干意见》的落实,尤其是《若干意见》提出的一些指标,应抓紧加以落实。从长远来看,要深入思考政府的责任问题。
一是进一步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学前教育”,2007年我市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高标准普及十五年基础教育”作为今后五年的主要工作目标,省、市、县三级都召开了学前教育工作会议,并出台相关政策。这些举措都说明,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探索,勇于尝试,不等不靠,切实承担起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均衡的发展原则。目前由于公办的幼儿园比重低,财政资金投入不足,家长承担了主要责任,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研中,一些同志反映,目前的学前教育,政府不是主导,而是仅仅起到示范作用。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和公益、均衡的原则,以满足最基本的就学需要为目标,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财政资金的投向,提高有财政支持的幼儿园的招生覆盖率。
三是要积极探索落实政府责任的具体途径。要继续坚持多元办学的发展格局,充分考虑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现实,因地制宜地探索落实政府责任的具体途径。除了继续有计划地提高政府举办事业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比重外,还应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通过增加国有民办幼儿园,建立生均经费拨款机制、对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和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对民办幼儿园提供设施设备支持、项目经费补助、开展教师培训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增加政府投入,切实落实好政府的责任。
2.科学规划,进一步优化幼儿园布局
切实加强规划引导,不断优化幼儿园的布局。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基础教育综合实力的决定》要求,合理配套幼儿园。城镇要全面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按照“四同步”的要求,加快幼儿园校舍建设。在配套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小区服务人口的多寡确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小区,应相应扩大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对于那些未配套而就学矛盾十分突出的小区,要想方设法建设新的幼儿园。农村地区要根据适度、便利的要求规划幼儿园,幼儿园的规模要根据服务人口确定,不追求过高标准和过大规模。无证幼儿园较多的县(市)要加快幼儿园建设的速度,扩大不同层次教育资源的供给,为消灭无证幼儿园创造条件。
3.规范管理,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
根据民办幼儿园量大面广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指导,继续落实规范管理的各项措施,从整体上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质量。一是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质量的幼儿园;二是要帮助现有的民办幼儿园上星级、上水平;三是要加强非事业编制教师的培养,一视同仁地开展培训、评职、评奖;四是要加大无证幼儿园的打击力度,逐步取缔无证幼儿园;五是要缩小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差距,优化民办幼儿园的生存环境;六是要加强收费与支出的审计,保证幼儿园合理利润,逐步提高教师收入。
4.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地方立法
学前教育的发展,最终须由制度来保证。从教育法律体系看,我国已经制定了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惟独学前教育方面的法律尚未出台,这给政府责任的落实带来了不小的影响。北京已于2001年率先制定学前教育条例,深圳、青岛、徐州等城市也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南京等城市出台了政府规章,学前教育的法制化进程正在加快进行。从本次调查来看,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不少人大代表要求地方立法的呼声十分强烈。我们认为,以制度建设为推动力,加快破解学前教育与改革发展的制约因素,有利于我市学前教育的长远发展,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市积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也能对全省学前教育的法制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3件。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3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傅企平等1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议案(第1号)
农村环境是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难点,事关农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绿化环境建设,对加快生态文明乡镇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几年来,为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村庄绿化美化,市委、市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大力开展了通道河道绿化、绿化示范村为主体的村庄绿化建设,积极实施创建“园林式”村庄、“千里绿色通道”、“千里清水河道”、“千村绿化”等工程,有效改善了农村的绿化面貌,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傅企平等11名代表提出的修改《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议案,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
对议案中提出《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调整内容、增加条款和适用范围的问题,1、关于调整内容。要求《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中第八条(三)款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中“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的规定进行调整,但国发[2000]3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通道建设,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道路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 ,两个文件有相悖之处,而我市《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第八条(三)款的规定与国发[2000]31号文件规定基本相符,因此建议不作调整。2、关于增加的条款。在《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中要求增加“新围垦区的绿化用地占新围垦土地的10%以上,沿海防护带的宽度100米以上”的条款建议,这项标准低于《浙江省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关于“新围垦区规划基干林带宽度200米以上”的规定。委员会认为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沿海防护带的建设宽度标准设定为200米以上为宜。3、关于适用范围。随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适用范围的修改调整,与《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现了空档,应作相应的修改,有利于该条例与《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相衔接。
总的来看,随着我市绿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和规模的逐步扩大,尤其是沿海防护林建设的全面展开,我们认为,现行的《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实施6年多来,为推动我市农村绿化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农村建设的蓬勃展开,个别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可以对2001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进行修改,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项目库。
二、吴宗良等11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第2号)
议案中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水质管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还不够强等问题,需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订和调整。委员会认为提出这些建议对今后进一步贯彻《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有着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值得政府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
《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调节和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全市河道及其水系的管理,保障河道畅通及行洪安全,虽然也有水质管理方面的责任,但是对水污染的防治,主要适用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规来规范。条例实施四年来,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统力协作,河道管理基础进一步深化、河道整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河道养护保洁进一步加强、河道水体调控进一步加快、河道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成效是明显的。
城区河道由于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在条例中对城区河道管理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管、水利的具体分工也是明确的,合作也是好的。条例实施四年多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总体是可行的。市政府对河道管理高度重视,城区河道管理体制在不断的改革、探索之中得到完善。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市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已着手制订《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办法》,在目前情况下,不宜对条例规定的城区河道管理职责进行调整。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条例颁布施行时间不长,还有待进一步实践观察,不断探索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条例的修改比较合适。同时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订《宁波市城区内河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议案中代表提出的相关问题,将建议充实到实施办法当中去。河道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多个部门,当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部门配合,协同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狠抓责任落实,推进我市河道管理依法有序开展,努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江南水乡风貌,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三、王文成等14位代表提出关于制订《宁波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第3号)
对排放水、大气、噪声污染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也是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压力的不断加大以及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并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规范管理。我国于2000年修订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依据上位法制定实施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2007年10月,我市环境保护局还专门制订印发了《宁波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甬环发〔2007〕134号),并逐步开展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国务院正着手制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并于2008年1月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起草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函、网上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来看,内容规定比较全面详细,可操作性较强。而且,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还设定了授权条款,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总的看来,在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员会认为,鉴于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应规定,而且国务院正在起草制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目前我市马上启动对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当前,关键是要督促政府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落实。同时,待国务院《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出台后,通过施行一段时间,如果有必要的话,可建议市政府研究制订符合宁波实际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切实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规范管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系统办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
2009年市政府系统共有81个部门(单位)承担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751件代表建议的办理任务,其中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727件,闭会期间建议24件。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始终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宗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实际行动,虚心听取代表意见,积极采纳代表建议,严格落实办理工作制度,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截止目前,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727件建议,均已办理结束并答复代表。闭会期间24件建议,有14件已经办理结束并答复代表,其余10件正在办理中。从大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看,所提建议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95件,占26.8%;部分解决或纳入计划解决的360件,占49.5%;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暂不能解决的139件,占19.2%;留作参考的33件,占4.5%。截止目前,已收到代表对大会期间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表717份,反馈率为98.6%。其中,对办理工作满意或基本满意的714件,满意率为99.6%;对办理结果满意或基本满意的711件,满意率为99.2%。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办理代表建议是市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市人大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推动政府工作、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建议办理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认识程度和工作力度。今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在5次常务会议、13次专题会议上,认真研究和部署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协调相关事项。为进一步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市政府制订了政府领导领办“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程,首次实施了市政府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制度,市长毛光烈亲自领办了“关于加强我市第四方物流产业发展”的重点建议,7位副市长也分别领办了关于加快推进大工程大项目建设、减轻企业压力应对金融危机、支持技术创新提升宁波产业层次、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规范家政服务行业管理、开展出口风险化解行动等7件重点建议,极大地带动了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领导还多次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作出批示,并亲自协调。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对53件涉及职能交叉、交办难度较大的建议分别作出批办意见,明确牵头办理单位并督促办理。各承办单位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力度。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结束后,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召集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人研究分析办理工作形势,落实办理工作方案。全市政府系统局级领导干部参与代表面商共579件,面商率达到79.6%。市发改委、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办理重点件和疑难件,协调相关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带队上门与代表进行衔接沟通。市建委、城管局、劳动保障局等单位针对承办数量多、办理难度大的情况,实行领导包案制,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均达到100%。
二、过程控制,确保进度
为确保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度,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了对全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的过程监控与管理。一是抓好交办环节。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市政府办公厅派出专门力量主动参与大会的会务工作,在建议的登记环节就对大会期间提出的727件建议提出了初步分办意见。大会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再次逐一核对建议内容,对交办时涉及职能交叉或职能不太明确的综合性疑难建议,认真查找政策依据,反复酝酿确定主办单位,努力提高交办的准确率。二是加强工作协调。在建议办理阶段,市政府办公厅主动加强与各承办单位沟通,及时掌握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加强面上协调。对市政府领导亲自领办的重点建议,市政府办公厅专门制定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成立专门班子,重点跟踪推进,努力确保办理进度和实效。对重点件、疑难件多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承办单位,给予相应支持。对需由市政府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及时进行协调,促进了一批重点建议、疑难建议的办理落实。三是加强跟踪督办。市政府办公厅采取专题督办和定期检查,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并通过督查专报、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进度、质量的管理和调控。
三、完善制度,规范办理
在建议办理工作中,市政府要求各承办单位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办理工作细则,不断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和行为,切实保障建议办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取得实际成效,推动政府工作。市建委进一步完善办前询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现场踏访的“四访制”,建议办理工作更加深入,效果更加明显。市交通局实行办理工作“三见面”,即办前与代表进行第一次面商座谈,听取意见;召集办理工作座谈会,第二次综合听取人大代表、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办理工作结束后,由局主要领导第三次与代表进行座谈,向代表反馈答复意见。市发改委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做到重点建议重点办,难点建议协商办,复杂建议联合办的“三办制”,妥善协调解决了一些重点疑难问题。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实行“一听二议三答复四落实五跟踪”的工作流程,“一听”即在收到建议后,不急于形成书面答复意见,而是主动与代表沟通,了解代表的真实意图;“二议”即在答复前,由承办人员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再同代表见面;“三答复”即每件建议的答复意见,都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亲自与代表沟通,征求意见;“四落实”即在答复后,积极采取措施,使答复意见真正落到实处,使代表满意;“五跟踪”即建立与代表的联络制度,实行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将建议落实情况向代表联系汇报。
四、创新办法,提高质量
各承办单位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积极研究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注重探索,积累创新好的经验与做法,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建议办理质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加强沟通。市教育局、工商局等单位,采取邀请视察、召开座谈会、进行现场办公等多种形式,面对面汇报建议办理工作,听取代表意见,直接接受监督。市公安局等单位针对代表对交通运输管理的建议比较集中,而提出的措施意见相左的情况,在办理过程中改变以往办公室拟文答复的做法,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有关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新闻媒体等进行会诊协商,经综合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统一答复。二是深入调研。如市城管局在办理“加强对社区无证摊贩管理”的建议时,先对流动摊贩实行路段分类管理进行综合调研,再将建议人请到社区现场听取意见,并当面汇报治理措施。整治结束后,又把代表请到现场汇报整改情况,让代表更加直观地了解建议办理和答复情况。三是统筹办理。如市交通局在办理“关于修改宁波绕城高速公路姜山出口交通标志”的建议时,不仅研究解决建议提及的绕城高速鄞州段姜山出口交通标志不规范容易导致混乱的问题,而且举一反三,结合建议内容对全市高速道路出口的交通标识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赢得了代表的肯定。
五、注重落实,讲求实效
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注重把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与推动政府工作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一是注重与推进重点工作相结合提升建议办理实效。今年市人大代表就我市扩内需保增长、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吸纳,并结合政府工作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及时制定出台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23条政策”、“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开展了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和服务企业促发展两个“专项行动”,有力地促进了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二是注重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提升建议办理实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是当前政府工作的难点之一,也是代表比较集中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多次对相关医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不断提高。今年市政府又出台新政策,进一步降低了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标准等,并且扩大了特殊病种治疗范围。三是注重与解决民生相结合提升建议办理实效。如市城管局针对代表提出的“解决鄞州区自来水供水问题”的建议,主动加强与鄞州区的沟通协调,加快铺设通往鄞州中心区和云龙、下应等区域的输水管道,于10月中旬实现与原鄞州区供水管网割接并网,解决了鄞州新城区15万居民的喝水问题。市教育局、卫生局等单位结合办理代表建议,认真落实农村教育、卫生服务等民生实事工作。四是注重与落实承诺事项相结合提升建议办理实效。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和近年来代表关注的重点议题认真梳理,对承诺事项逐项进行落实,尤其切实解决当时条件不具备而目前有条件解决的一些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今年7-9月,各承办单位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开展了“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了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三次会议1000多件建议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其中550件建议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代表作了反馈,其余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与代表作了充分的沟通,代表比较满意。目前,这些承诺事项多数得到落实或基本落实;少数建议因涉及问题的时间跨度长、办理难度大,仍在进一步抓好落实。
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工作扎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人大常委会和代表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尚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建议办理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从总体上看,全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扎实推进,成效逐年上升,但也有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个别经办人员以代表建议提得不合理或代表沟通难等为由,办理工作不够扎实,成效不够理想。二是部分承办单位协调配合不够密切。尤其是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因部分协办单位配合不够主动积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协办意见,影响到主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三是一些承办单位办理队伍不够稳定。部分单位存在经办人员变动频繁、工作交接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致使办理工作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从而影响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此外,由于近年来代表建议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部分承办单位办理任务较重,精力不济;一些承办单位重办理、轻落实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以改进,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接受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认真抓好抓实。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对建议中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努力在建议的落实上下功夫,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三是进一步完善新形势下建议办理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建议办理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不断健全调查研究、征询走访、督促检查、情况通报、总结考核等各项制度。四是进一步拓宽同代表联系的渠道,广泛听取代表意见,推行联合办案、上门走访、公开答复等多种办理方式,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五是进一步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尤其是对有待进一步落实的承诺事项,加大跟踪督办力度,督促责任单位认真抓好落实,不断巩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
各位委员,办理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今后工作中,市政府将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以更加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断健全办理制度,不断改进办理方法,不断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主任 钱 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规定,现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督办情况报告如下:
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共提出建议773件。闭会后,我们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这些建议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其中:市委部门和群团组织主办32件,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机关主办12件,政府及其部门主办727件,法院主办2件。在四次会议闭会期间,我们收到代表建议24件,也陆续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
一、关于督办工作情况
认真做好建议督办工作,有利于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今年督办工作的主要特点,是把年度督办工作与届中“回头看”工作相结合。按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部署,我们详细制订工作方案,突出代表的主体地位,发挥常委会机关的整体作用,注重与相关各方的协调配合,督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会议期间的773件建议均已办理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建议所提问题解决或基本解决的212件,占27.4%;部分解决或列入解决计划的386件,占49.9%。两类合计598件,占总数的77.3%。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暂不能解决的142件,占18.4%。留作参考的33件,占4.3 %。闭会期间的24件建议,14件已经办结并答复代表,其余10件正在办理中。
回顾今年督办工作,我们突出抓了以下三个环节:
(一)面上推动,确保进度。根据今年办理数量大、任务重、要求高的实际,面上我们主要是在注重质量的基础上,努力促进办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一是强化面商指导。我们先后16次参加办理单位邀请提出相同内容建议代表的集体面商活动,针对代表的要求和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督办意见,帮助承办单位完善办理方案和措施。二是强化进度管理。通过代表建议办理系统,掌握面上办理的各个环节,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和指导,督促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好进度。三是强化沟通协调。加强与承办单位的沟通。4月下旬,我们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重点单位座谈会,分析今年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要求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二)领导督办,突出重点。基于今年代表建议量多面广,我们为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做好参谋,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一是抓重点建议的督办。主任会议经过分析研究,将“加快大工程大项目建设”等8件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实行主任、副主任分工督办。督办领导与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同志一起,通过听取代表意见并邀请其参与督办、听取承办部门办理工作汇报、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等途径,加大督办工作力度。通过努力,8件重点建议的办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对“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建议”,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市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经费,市县两级新增专项经费预计达8000万元以上;今年起,全市将连续五年每年招聘500名事业编制幼儿教师;今、明两年对全市幼儿园各类在职教师和在任园长免费轮训一遍。这对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二是抓不满意件的督办。继续抓好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度的反馈工作。截止10月20日,代表反馈率为99%。从代表反馈意见看,绝大多数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但也有15件不满意件。对此,我们在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的同时,督促承办单位依法再次办理。经过方方面面的努力,有4件建议得到落实或推动;还有11件的再次办理工作,代表也表示满意和理解。
(三)跟踪监督,逐件落实。7月至9月,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代表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重点跟踪检查本届人大一次、三次会议列入A类、B类件的办理落实情况,逐件检查、逐件分析、逐件落实。这次“回头看”的特点:一是突出代表的主体地位。采取承办单位自查、征求代表意见、组织力量抽查等方式进行,整个活动坚持“听代表意见、请代表参加、向代表反馈、受代表监督”的原则,为代表参与建议督办工作搭建平台,切实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7月初,我们向68家建议承办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对1092件A、B类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逐项、逐件梳理,进行自查。各单位在自查中主动与代表沟通,并向代表反馈结果。同时,我们向258位提出A、B类建议的代表征集意见,有85位代表通过不同方式反馈了意见,并提出24个尚需落实的问题。二是发挥常委会的整体作用。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8月下旬至9月上旬,常委会组成三个检查组,分别由郑杰民、卓祥騋、陈旭三位副主任带队,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负责同志陪同,先后到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10个部门,听取“回头看”工作汇报,检查有关建议落实情况。对代表提出的需继续推动落实的问题,逐一与承办单位面对面沟通,商量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通过“回头看”活动,各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一批事关全局和民生问题的承诺件得到推动和落实,活动受到代表们的普遍肯定和欢迎。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结合代表在“回头看”活动中对督办工作提出的要求,进一步丰富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不断增强督办工作的成效。
(一)督促承办部门不断提高建议办理的质量。从“回头看”活动情况看,及时掌握有承诺、未落实的建议办理件进行跟踪督办,是提高督办工作实效、提高实际问题解决率的有效办法。今后,我们要突出重点,每年选择部分有明确承诺事项和落实时间的建议,特别是需要跨年度落实的,整理形成跟踪督办清单,作两方面的努力:一方面,告知相关承办单位,要求重点关注,抓好落实;另一方面,请有关代表及所在中心组共同关注,推动落实。
(二)引导人大代表继续提高建议提出的质量。一是进一步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明年就提高代表建议质量问题,继续开展代表小组组长、骨干代表培训。二是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情渠道。我们将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借鉴市国土局邀请代表开展“走进国土”活动的经验,加强政府部门与代表平时的联系互动,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扩大代表知政信息量。三是进一步开展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倡导代表充分调研、集思广益,通过代表小组商讨交流和合议,不断提高建议质量。并通过中心组、代表小组的调研和联系群众等活动,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反映民意,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的提出质量。
二、关于办理工作情况
我们在督办工作中感受到,市委、市政府对办理工作十分重视,各承办部门态度认真,工作努力,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
一是领导重视。市委及时召开全市办理工作会议,总结办理工作的经验,对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听取了交办工作的汇报,具体部署办理工作。今年首次实行了市长、副市长领办重点建议制度,主任会议确定的8件重点督办的建议,分别由相应的市政府领导人领办,通过召开办理工作面商会等,认真分析情况,努力解决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切实做好代表建议交办、协调、督查等工作。各承办部门把办理工作和“回头看”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载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普遍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今年承办单位的局级领导面商率达到了79.6%,与往年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如市建委、市城管局等“办理大户”的局级领导面商率达到了100%。各单位针对本次“回头看”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领导责任,组成工作班子,负责抓好落实。68家承办单位有53家上报了“回头看”活动书面工作总结,15个承办少量建议件的单位经同意作了电话反馈。
二是创新机制。各承办单位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办理机制,提高办理质量。坚持内部督查机制。多数承办单位强化内部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将办理工作与处室考核挂钩。市建委实行委领导分工包案制、办理定期通报制,接受内部监督。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市城管局等单位对于多位代表提出同类问题的建议,通过各中心组,邀请提建议代表集体面商座谈,加强沟通。市国土局将办理工作与平时联系代表相结合,邀请代表开展“走进国土”活动,使代表们更好地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建立跟踪落实机制。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每年下半年开展当年办理工作“回头看”,以书面信函形式向代表反馈落实和进展情况。市教育局在办理工作实践中形成了面商工作要有诚心、解决问题要有决心、承诺事项要有真心、兑现落实要有恒心的“四心”工作机制。
三是注重落实。“回头看”活动是今年各单位在完成当年办理任务基础上,重点开展的一项工作。各承办单位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要求,对1092件A、B类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全部进行了自查,将其中554件后续办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代表作了反馈,其余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与代表作进一步沟通。如市科技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对本单位所有的A、B类件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向有关代表进行了书面反馈。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等单位选择部分建议,再次上门面商沟通,通报落实进展,听取代表意见。通过自查,多数问题得到落实或基本落实;有些办理跨度时间长、难度大的建议件,仍在进一步落实中;有12件建议因为政策或情况发生变化,已无法落实。对后两类问题,与相关代表作了沟通后,取得了代表的理解。代表们对这次“回头看”活动中各承办单位认真的态度、细致的工作、充分的沟通和取得的成效表示满意和肯定。
同时,我们在督办中也发现,办理工作的有些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是交办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代表素质的提高,代表所提建议的综合性越来越强,而承办部门职能分工很细,一些边缘工作相互交叉,甚至职责不清。所以,交办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在平时和“回头看”活动中,代表们对准确交办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市政府在交办时多分析研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办理”。如三次会议“关于搬迁安置原建材厂宿舍43户居民问题的建议”,交由市国土局主办,但该地块的非成套房改造和目前急需的修缮,都不属于国土局的职责,办理效果不理想。同时,有的建议件交办较晚,今年有个别建议件在办理工作开始2个月后才交办,影响办理工作进展。建议市政府进一步完善交办阶段的协商机制,对难以明确承办单位的建议件,交办时要加强会商研究,尽早提请市政府领导审定。
二是对代表多年重复建议的办理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这几年,代表提出的许多问题,如江北饮用水等问题,通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努力,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代表和群众的满意度在提高。但是,也有一些代表多年重复提出、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尽管承办单位多次沟通,代表从理解部门工作态度的角度表示基本满意,但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代表对办理结果还是不满意。如宁波枫林垃圾焚烧发电厂和垃圾填埋污染的问题,自2003年项目立项起就有代表提出,多年来一直有代表提出建议,市规划局、市建委等多个单位先后作了办理,今年又交由市国资委办理答复。历经数年,问题仍未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市政府进一步重视对那些代表多年重复提出、且综合性强、群众关注度高、解决难度大的建议的办理工作。对确实由一个部门牵头难以办理的,建议列入市政府领导人的领办件,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成效。
三是办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要加强办理中的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建议,主办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的责任,主动邀请协办单位共同调查研究,一起与代表面商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面商工作。要纠正片面追求代表满意率问题。个别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千方百计想办法要代表满意,而不是千方百计做工作去解决问题,存在着“重满意,轻解决”的倾向。这些问题,主要产生在政府系统承办单位。因此,建议市政府加强督促指导,不断完善办理机制,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要抓好跟踪落实。代表们希望“回头看”工作能常态化、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建议在明年全市办理工作会议上,推广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的经验,开展自我“回头看”,加强自我跟踪落实,凡是有承诺而尚未落实的事项,每年都要向代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完全解决问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服务业发展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对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要求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现将有关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一)加强领导,部署动员。为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构建“6+4”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今年以来,市政府先后召开了全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会议、会展工作会议、服务业统计工作会议、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会议以及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经验交流大会等专题会议,对发展现代服务业进行一系列部署。通过这些会议的再动员和再部署,全市上下对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思想更加解放,认识更加统一,工作举措更加有力,发展信心更加坚定,工作成效更加显著。
(二)强化考核,落实责任。根据今后五年全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省政府下达给宁波的服务业发展指标,年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2009年全市服务业考核指标和主要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甬服务办〔2009〕2号),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各地、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全市及各县(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考核目标和市级服务业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32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发挥统计服务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制订了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宁波市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甬服务办〔2009〕5号),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到市级33个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努力健全科学、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为了加快推进全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下发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考核通知,将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四区二岛”管委会服务业年度考核内容。
(三)科学研判,定期评价。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使我市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与挑战。为了进一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把握服务业发展动态,推动宁波经济在全省、全国率先复苏发展,加强了服务业形势分析工作。每一季度召集各县(市)区服务业办、各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各行业典型企业代表开展季度形势分析座谈会,针对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情况从纵、横、点、面的角度及时展开调研,了解和掌握行业、地区、企业的发展动态,同时形成季度形势分析报告,并针对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二、进一步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增强服务业发展支撑作用
(一)发展加快,贡献加大。今年以来,面对金融危机冲击带来的严峻经济环境和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市委、市政府把发展服务业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出位置加以推进,作为“保增长、扩内需、促转型”的重要举措大力实施。服务业增速虽然同比也出现回落,但仍是三次产业中增长最快的,服务业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进一步凸显,成为保增促调的有力支撑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服务业税收收入占比进一步提高,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进一步加大,同时,服务业吸纳劳动就为人数进一步增加。服务业作用在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转换发展热点中保持快速发展,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日益明显。
(二)结构优化,亮点增多。在服务业占GDP比重不断上升的同时,其自身的行业结构也进一步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传统服务业增量平稳,增速放缓,新兴服务业增量提升,增速加快。金融业继续稳健发展,到8月末,全市本外币存款余额分别增长21.85%和27.35%;会展业势头良好,1-9月全市共举办各类会展活动257个,比去年同期增长22%;旅游业逆势飘红,1~8月全市接待境内外游客同比增长23.57%;影视动漫、创意设计等行业继续快速增长;信息软件业平稳发展,1~8月份,全市392家软件企业实现软件业务收入39.66亿元,同比增长36.08%。
三、进一步加大服务业投入,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能力
(一)做强载体,完善功能。1~9月份,全市服务业完成投资818.99亿元,同比增长39.8%,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为62.4%,其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长56.3%,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和金融保险、租赁商务服务业增长24.4%,科学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增长57.2%;1-8月份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4.2亿美元,同比增长9.9%。服务业重点项目进程推进稳步,各功能区块加快形成。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宁波书城、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以及世纪东方商业广场等项目建设顺利;宁波环球航运广场(国航二期)项目开工建设;和义大道购物中心全面开业;和丰创意广场项目完成桩基施工,已有意法德、韩国设计企业协会多家知名企业签署入驻;慈城新城、郁家巷历史街区-月湖盛园等文化休闲项目进展顺利;铁路南站客运枢纽可研报告和周边地区详规编制完成,项目预可和项目建议书铁道部已组织审查。
(二)加大力度,鼓励“三招”。为把招商、招展、招机构工作落到实处,市外经贸局、经合办、会展办、金融办将“招商、招展、招机构”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积极加以推进。市外经贸局设立专门机构,制订相关政策,建立跨部门、跨工作联动机制,积极推进服务业招商、服务外包、服务业机构引进和国展中心招展工作。1~8月份,全市共引进服务业外资项目99个,国际货代企业92家,境外机构驻甬办事处56家;市经合办建立目标考核制度,下达年度引进机构数量评价指标,引导基层招商部门将工作重点从单纯考虑引资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转变,从工业招商向注重服务机构引进转变,在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临港大工业项目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特色楼宇、重点功能区块等载体的推介力度,提升机构项目包装水平;市会展办以招机构为落脚点,带动招展招商工作,积极进行宣传推介和交流对接,新引进举办的大型展会有第五届中国藏獒展览会(宁波展)、第65届全国汽配交易会、中国航天展等展会。
(三)示范引领,促进分离。引导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大型制造业龙头企业中间做强,两头延伸,率先分离发展研发设计、营销服务、运输物流等服务体系,确保今年完成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300家的目标任务。鼓励工业生产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加快从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工业企业由单一生产制造向制造业与服务业并举转型。开展工业企业二、三产分离试点,研究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组建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鼓励其让渡给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企业,或内部设立服务业专业公司,走社会化、专业化的道路,提高运作效率,降低全社会服务成本。2009年以来共分离出企业121家,预计产生营业收入50.7亿元,税收收入2.6亿元。
(四)开拓市场,构建体系。出台拓市场保增长的工作意见,大力建设对接开放的营销体系,努力帮扶企业拓展市场。一是加快构建宁波名品全国直销网络。利用宁波骨干企业现有国内市场营销网络资源和外省(市)宁波经促会、商会的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引导企业创新营销方式,借助“宁波周”活动平台,以宁波名品全国直销网络为载体,联合拓展国内市场。目前,南昌、重庆等宁波名品直销中心已正式开业营运,年内争取在成都或武汉再新建一家。二是引导生产商与大采购商对接产需,增强“宁波采购”和“采购宁波”的吸引力。成功促成武汉中百集团来甬与50多家优势企业对接洽谈,签订20余份产销合作协议。三是积极推进家电企业扩大全国市场份额。抓住“家电下乡”的机遇,积极组织招标。全市共有43家生产企业、7类产品、7家销售企业进入商务部采购销售目录,进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占全国总数的四分之一,有效打通了宁波家电企业进入全国市场的通道。四是支持企业拓展外地市场,连锁网点增加较多,成效明显。五是积极培育大的营销物流集团。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股、多方融资的方式,组建以销售为龙头,集家电研发、采购、销售、物流、电子商务于一体的大型商贸集团,为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四、进一步营造服务业发展环境,强化服务业体制机制保障
(一)完善规划,明确方向。积极实施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城中村”改造和“腾笼换鸟”,加快旧城改造和工业旧厂房的更新,完善中心城区公共配套建设,着力打造中央商务、高端商业、创意产业、文化旅游类等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针对全市服务业空间规划、管理及部门、区域协调上存在的问题,启动了服务业产业基地空间布局规划的研究,摸清现状,强化整合,明确重点,规划发展一批既体现城市重大战略又凸显区域特色的服务业产业基地,使之成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动力,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综合服务、科技创新与文化引领功能;针对我市实际,完成了宁波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修编工作,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打造全国物流节点城市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物流要素的空间布局,整合资源,加强与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的衔接。针对打造国际会展之都的目标,研究制订了《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规划》,定位宁波为国际商家在中国的主要采购基地、进口设备和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基地、国内外贸易的物流输送基地、国内外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国际营销机构集聚基地、长三角地区的主要国际展览展示和商务会议基地;除此之外,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规划、宁波市服务外包产业规划、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枢纽港规划、宁波空港经济规划等一系列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我市服务业规划体系,为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强化政策,鼓励发展。围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培育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对服务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强要素保障、完善投融资体制、税费减免优惠、鼓励主辅业分离和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开放、构筑人才高地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为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国际贸易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出台了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制订了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了财政扶持补助方法,对分离后税负高于原税额的企业,其高出部分由各地财政给予扶持补助;为培育壮大服务业优势龙头企业,激发服务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创新、创优和高效发展,首次开展了服务业企业“风云榜”评选工作,并进行表彰奖励;为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加强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为促进服务外包发展,制订出台了服务外包专项扶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对服务外包企业及培训机构、人才培训和激励、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产业联盟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刺激消费,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家电下乡、节能技术应用、菜篮子基地建设、老字号扶持、名品直销中心建设、重点商贸集团的培植以及市外网点的建设;为稳定外贸发展,研究制订了鼓励企业抢订单、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的政策和举措,研究制订了进一步优化外贸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的市场营销体系;为塑造优势企业,打造名牌产品,研究起草了我市服务业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对新确认为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扶持;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拓市场的积极作用,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物流电子商务企业、综合电子商务企业、网上专业交易平台企业、行业电子商务应用网站企业以及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配套企业给予财政专项支持。
(三)争取试点,创新发展。根据我市城市功能性质、服务业发展的特色优势以及主体功能区定位,将以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试点的重点,围绕产业融合发展、空间功能布局、重点功能区块、服务功能平台以及试点亟需突破的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加强调研,剖解矛盾,寻求思路,组织力量抓紧开展试点方案的准备工作,积极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做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申报争取工作,努力为我市服务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政策和体制环境,促进服务业高端、高效、跨越式发展。重点抓好一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业企业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典型,抓好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典型,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对区域服务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培养人才,增强后力。针对服务业发展中相关人才缺乏的实际,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支持,努力培训一批适应市场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熟悉国际规则的开放型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型人才,为加快发展服务业提供人才保障。依托宁波大学、浙江万里学院等高校力量,开展千名物流专业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组织物流企业赴香港考察学习,学习香港物流管理、运作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有效提升物流企业能级;同时,还积极引进和培育IT人才、服务外包人才旅游会展等高端服务业的人才。下一步要以探索建立人力资本优先积累机制为重点,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环境,采用系统的政策措施,鼓励全社会加强对人力资本的投入,不断提高全市人力资本存量水平。以“6+4”服务业产业为重要培训对象,鼓励现有人才参加高端职业资格培训,积极开展学历学位双证书培训,开展服务业高级人才研修班和1000名紧缺人才工程等。
针对当前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下一步,将紧紧抓住复杂形势下产业结构加快调整的机遇,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保持服务业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努力把服务业培育成为关键时期促进经济增长的第一推动力,力争全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3%以上,超额完成年初11%的预定目标。
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我市贯彻执行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情况,《关于要求报送对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函》(甬人大常办函〔2009〕10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召集市农办、农业、财政、国土、扶贫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巩固农业基础地位
进一步深入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把贯彻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五五”普法要求结合起来,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中组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涉农部门工作人员指导农业农村工作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提高依法从事农业生产、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按照中央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首位的要求,进一步牢固确立农业在经济工作中的基础地位,真正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结合宁波农业农村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号),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全局中统筹部署,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
二、加大投入,提高效率,增强农业农村发展后劲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强化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统筹发展理念,进一步体现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倾斜。
(一)依法增加农业投入。按照《农业法》关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要求,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每年足额安排预算内农林水事务的资金投入,并努力增加预算外涉农资金的投入,确保农业总投入规模不断增长。
(二)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平公正的公共财政体制建设要求,着力调整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完善为农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切实增加对“三农”的直接投入。
(三)加强支农资金的整合和使用管理。不断完善农业投入的分配、使用办法,探索和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农资金使用方式。以集中财力办大事为原则,统筹安排各项财政支农资金,对不同部门管理,但“用途大致相同、性质基本一致”的财政资金进行整合,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支农资金的监督考核。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挤占支农资金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下年度的预算安排相挂钩,不断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水平。
三、坚持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原则,切实加强挖潜、保护和执法监管
积极挖掘土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强与相关市的资源合作开发,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严格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大力开展开发造地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149号)文件要求,明确主体、明确责任、落实资金、明确质量要求、落实鼓励措施,进一步规范开发造地行为。结合省政府“百万”造地保障工程,逐年分解下达造地任务,大力开展滩涂围垦、低丘缓坡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等开发造地活动,到2012年完成12.78万亩新增耕地建设任务。结合农村住房“两改”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加大宅基地整理复垦力度,确保全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10.67万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顺利完成。
(二)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努力达到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重点抓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今年完成慈溪市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试点工作,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的检查验收。积累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打好工作基础。
(三)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52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化细化工作方案,深入开展“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和《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优化产业结构的意见》(甬政办发〔2008〕221号),严格执行落实经营性用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双控”制度,鼓励企业内部挖潜,改造低效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建立土地利用情况巡查制度,落实复核验收制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消化转而未供土地。
(四)提升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健全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平台建设,重点推进委托流转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稳定提高土地流转总量。促进服务组织的配套建设,不断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和档次,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产出率和农业生产效益。
(五)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结合一年一次的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和上海督察局的经常性土地督察,切实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用地高发态势。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38号),建立健全《违法用地抄告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等各项制度,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多方参与”的综合防控体系,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四、健全组织网络,加快推进农业服务体系建设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区域性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一)深入推进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加强对已聘用责任农技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责任农技员的到岗到位,确保责任农技员的精力主要从事农技服务工作。鼓励各类农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获得收益,充分发挥和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落实《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09〕54号),大力鼓励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培育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农业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和市场主体开办农业服务企业,构建多元化农业服务体系。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以“五统一”服务为重点,大力推广全程式、托管式、菜单式、自助式等多种服务模式,扩大规模经营和服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辐射带动力和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在市、县农业部门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在乡镇农技推广综合站和动物防疫站,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行“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加快乡镇(街道)“三位一体”综合服务站建设,2009年有关县(市)区各完成1个乡镇的试点工作,三年内全市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在村级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员制度,依托农业科技示范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担任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鼓励农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提高自身检测能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中介服务,为政府购买检测服务创造条件。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信息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完善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体系。推进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充实市、县两级的队伍力量,加强乡镇畜牧兽医标准站建设。强化基层动植物防疫检疫力量,建立数量适当,技术力量强的基层畜牧兽医和植物检疫队伍,不断提高动植物检疫防疫工作水平。着力改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和植物检疫实验室条件,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提升我市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能力。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步伐
积极探索低收入农户增加收入的新思路、新办法,研究制定低收入农户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
(一)加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力度。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4号),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实现强村富民,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落实《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140号),重新调整欠发达地区重点扶持村名单,落实年经营性收入不足5万元的经济薄弱村的年度补差资金,落实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逐步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
(二)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在去年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行 “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措施,使帮扶工作真正做到工作到村、帮扶到户。继续深入开展下山移民和危房改造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农村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大下山移民的补助力度,推进下山移民特别是库区、海岛移民工作。扎实做好低收入农户大病救助、子女入学、公益性工作岗位安置等相关工作,解决好低收入农户的入学、就医、就业等实际问题,加快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进程。通过生产发展扶助、结对帮扶、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大帮扶格局,全面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
(三)加强农民素质培训。以提高农业技术和经营能力为重点,加强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其稳定转移就业。加强农村创业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养一批乡土型农民企业家,农民致富的带头人。建立经常性、开放性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市域内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构建以县级职教中心为主体,其他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基地,县(市)、区社区学院、乡镇社区教育中心、远程教育、科普教育等网络一体化培训体系,加强农业生产适用技术和经营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综合素质,推进帮扶工作由“输血”向“造血”转变。
农业农村工作涉及群体众多,工作地位特殊,发展潜力巨大,我们将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积极的努力。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立法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督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选择《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作为2009年立法后评估的项目。
本项工作采取执法部门评估、社会参与评估、专题调研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从2009年2月开始着手部署,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对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内容及时间作了具体要求。4月,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了立法评估专栏,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6月,市交通局形成《条例》立法后评估意见,提交法工委。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在市级机关、慈溪市、江北区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8月,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开展了立法后评估现场调研。法工委结合交通局评估意见和座谈会的情况,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初稿,再行征求财经工委和市交通局意见。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基本评价
《条例》于1996年11月29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3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条例中有关行政许可的内容作了修改。《条例》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在路政管理职责、路产管理、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可行的规定。《条例》是国内较早出台的关于路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规范路政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条例》立法质量的总体评估
总体上看,《条例》的立法质量较好,符合制定时上位法规定,立法目的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地方特色,制度设计合理,可操作性较强,配套制度完善。
从立法目的看,《条例》的针对性较强,有鲜明的地方特色。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我市的公路路政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根据该条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但有关上位法对公路路政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且不够全面。《条例》吸收了我市的路政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地方特色,在制度设计方面比较成熟,较好地解决了地方面临的实际问题,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
从立法技术看,《条例》的结构划分较为合理,整个法规形成了具有内在联系的、层次分明的有机整体,既全面规定了路政管理职责、路产管理等内容,又突出了公路建筑红线管理的重点。同时,法规的立法语言准确严谨科学,简洁而无歧义。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设定也较为合理,符合逻辑的要求。
从立法制度看,《条例》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较强,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条例》本身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可操作性的要求。同时,依据《条例》,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在行政程序方面,《宁波市公路路政巡查实施规程》、《宁波市路政强制措施实施规程》、《宁波市路政处理处罚实施规程》、《重大公路路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相继出台,规范有序地推进了整个执法流程;在行政许可方面,《宁波市国省道公路路政许可操作规程》的出台,全面统一规范了行政许可工作;在规范治理超限行为方面,《宁波市高速公路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宁波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宁波市治超联席会议制度》等的出台,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确保了运输市场有序竞争。此外,市公路局根据《条例》还先后制定了《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手册》、《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制度,对我市路政执法管理的具体行为、执法程序等进一步作了明确,便于基层路政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条例》在制定时能立足于实际,同时能够顾及将来。如对公路建筑红线控制范围的具体划定上,既考虑到公路发展规划,又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
(二)《条例》实施绩效的总体评价
《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公路路政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保障了公路完好和畅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条例》的实施保护了公路路产完好。目前,全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已基本建立了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路政管理网络,依据《条例》规范公路路政许可,加大公路巡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保护了公路路产的完好。
《条例》的实施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条例》施行后,公路附属设施得到有效管理。以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为例,1998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职责移交给了公路管理机构。10年间,我市公路管理机构不断加大投入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不断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建设等工作,近三年我市实现了公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目标。
此外,我市的公路施工现场秩序也得到有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公路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改建、扩建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参加维护,确保公路畅通,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我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直对公路施工现场标志及安全设施设置维护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所有涉及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必须事前经过路政、交警同意,施工期间路政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现场纠正,并书面向施工作业单位提出整改意见。2006年以来我市未发生施工路段重大交通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条例》被上位法所涵盖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
《条例》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称《公路法》)与《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分别于1997年、2005年相继出台。此外,《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颁布也对公路路政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产生较大影响。经过对照,我们认为,《条例》的绝大部分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盖,有些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按条例的体例结构,简要汇总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条例》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条例》。《条例》对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没有规定。近年来,村道公路发展迅速,我市村道公路里程已占公路总里程的40%以上,村道公路路政管理日趋重要。对此,《省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此外,省政府规章《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这里的农村公路包括村道。《省条例》及相关的规章根据路政管理的实际,将村道纳入路政管理的范围。
2.执法主体。《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局、段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因此,在路政管理中,除特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事先报经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时,除处罚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擅自进行公路项目施工的行为外,依照法定程序,公路管理机构可行使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在《公路法》规定保留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部分权力的前提下,《省条例》授权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省条例》第二十八条也授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审批权限。可见,《条例》关于管理主体的规定与《省条例》不一致,不利于健全权责一致、执行顺畅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路政管理职责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交通管理机构的公路路政管理职权基本被《省条例》第六条所涵盖。《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公路绿化的管理工作与《省条例》的其他相应条文内容一致。此外,《省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基本涵盖了《条例》第七条,且内容更为具体。
(三)关于路产管理
1.占用、挖掘公路的批准和修复。关于占用、挖掘公路的批准主体,《条例》与《省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省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仅由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施工作业完毕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进行验收。在影响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条例》较《省条例》多设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工前许可,《省条例》则增加规定了两部门施工后的验收程序。同时,《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修复、改建标准及经济补偿等涵盖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内容。
2.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除了列举的个别内容(如禁止采矿、挖砂、种植作物、烧窑等)外,均被《省条例》的相关内容所涵盖。此外,目前在高架桥下堆放物品、乱停车辆现象比较严重。《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而《条例》未作规定。此外,在调研中,有的部门提出应当合理利用桥涵空间,加强管理,做到既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又不影响交通安全。
《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志。而《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条例》与《公路法》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同时也要进一步明确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范围、形式、期限、安全管理责任。
3.公路桥梁、渡口、桥涵、隧道的保护范围。《条例》与《省条例》在保护范围的设定上不一致。《条例》设定的范围为“在公路的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和洞口周围一百米范围内”,而《省条例》设定的范围为“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同时,《条例》列举的禁止行为较《省条例》多了烧荒、削坡、爆破、砍伐、堆放或倒运物件,停泊船只、竹木排伐等行为。此外,《条例》规定的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机关不一致。《条例》规定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省条例》则规定应当事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超限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超限运输管理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省条例》设了专门一节共八条对超限运输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涵盖了《条例》的内容,且内容更为具体。
5.查处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对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公路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遭受损失的,应当即时通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而《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象为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者。
(四)关于公路建筑红线管理
1.公路建筑红线管理的名称与范围。《条例》第四章的名称为公路建筑红线管理,而《省条例》的第四章的名称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公路法》及《省条例》也在条文中使用“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含义一致。《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路建筑红线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至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限界。而《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2.涉及公路建筑红线的有关审批主体。《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筑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等时,凡涉及到公路建筑红线的,应当事先征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而《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按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筑单位开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3.建筑红线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批准。《省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较《条例》第二十条更具体。
(五)关于法律责任
1.违法处理的强制措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扣证照或者责令暂停行驶,无提供经济担保的内容。而《省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人在履行处理决定前,应当将其车辆停放在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或者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责任人拒绝停放也不提供经济担保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
2.具体法律责任的设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害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省条例》第五十条对从事公路及公路管理用地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设定的罚款是五千元以下。《条例》对擅自开设交叉道口的行为设立了法律责任,而《省条例》对在公路上开设交叉道口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有的条款设定的罚款幅度与上位法相比偏低,如在公路建筑红线内擅自设置管线的行为,《条例》设定的罚款为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而《公路法》设定的罚款为五万元以下。《条例》设定的罚款幅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但相比较而言,罚责较轻。
三、《条例》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公路路产确权和登记
《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先后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因此为保护公路路产,必须依法实行公路路产确权登记制度。虽然《省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然而由于没有明确详细的操作程序,长期以来对公路、公路用地及有关附属设施的登记工作是欠缺的。在调研中,有的部门也提出,目前有的公路是历史延续下来的,甚至是在解放前原有道路的基础上改建或扩建的;有的公路建设时的征地手续、产权变更手续不完备,造成了目前公路路产确权困难,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制作。因此,应对路产确权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二)废弃公路核准报废
近年来,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飞速发展,宁波公路网络日益完善,公路等级日趋提高。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废弃公路。虽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路改建、扩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公路及公路用地,经核准报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但是,交通部门在废弃公路界定、废弃公路核准报废程序上没有相应规定,同时也由于公路路产本身确权的困难,公路报废处置工作没能很好的开展。因此,应对废弃公路界定和报废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及时将废弃公路移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改变公路使用等级,避免土地资源浪费。
(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路性质变更、管理移交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规划区范围不断外延,处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不断增加,由于公路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和规划管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对整个城市建设产生一定影响,部门之间矛盾较为突出。目前城市道路范围划定、转化程序等缺乏相应规定,造成许多公路无法转化为城市道路,公路管理部门无法移交,已经造成行政管理的脱节。此外,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许多穿镇公路性质上尽管仍属于公路,应当由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事实上许多乡镇的城建、城管部门也承担了很大部分管理职责(如慈溪市的穿镇公路由建设局进行养护),两者的事实上的职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因此,有必要明确穿镇公路的管理职责。
(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1.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路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管理权限,并设置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任。但法律并没有授权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城乡规划等事宜的管理权。同时,土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查处公路建筑区内的违法建筑也有法定的责任。目前,由公路管理部门单独对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有的违法建筑本身跨越控制区的范围,易造成执法的不彻底。因此,应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相关管理职责、程序作详细明确的规定,同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衔接。
2.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合法建筑的管理。《省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合法建筑的管理有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市主要干线公路街道化非常严重,建筑控制区内有不少合法建筑,如按照《省条例》的规定,这些合法建筑无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扩建。如要扩建必须迁移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征用其他土地,这又与国家对土地实行严格的控制政策相违背。同时,原有的公路扩建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向外延伸,也对原有建筑物的改建、扩建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在符合公路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合法建筑扩建作出合理规定。
(五)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条件
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了路政许可事项,但对具体许可条件未作出具体规定,《省条例》也对路政许可事项、许可管理权限作出了规定,但也未规定具体条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既有利于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交通安全,也有利于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许可。
(六)公路管理瑕疵赔偿基金
目前,非收费公路管理瑕疵赔偿由公路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容易造成瑕疵赔偿越多,养路费用越低,路况越难保障的后果。据慈溪市的相关部门介绍,从2008年开始,慈溪市已将路产责任赔偿保险列入财政支出,由保险公司对公路管理瑕疵进行赔偿。我们认为,有必要尝试建立公路管理瑕疵基金,以多种形式解决公路管理瑕疵赔偿问题。
此外,在调研中,有的部门也提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使得建筑控制区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物权受到了限制,其原先可以处分的土地价值贬损、甚至无法合理使用。《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被划为建筑控制区后,该权利丧失;且原有的合法建筑的扩建权、改造权受限。《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意味着权利的限制,应当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否则必然引发损害赔偿等诉讼。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这种补偿机制,实践中易产生矛盾。我们认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制度由公路法设定,涉及到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制度,其与之后颁布的物权法存在冲突的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或者对法律进行修改的方式解决。
有的部门提出,目前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设定过于严格,不符合《公路法》规定的“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每个地方、每条路的情况都不相同,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地制宜、因路制宜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划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下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前只能在该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进行突破。
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我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人员、装备与我市公路管理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严重不足,难以承担依法保护公路的重任。我们认为,这些问题涉及到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费改税后财政拨款等,仅仅通过法规层面无法解决,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四、《条例》评估论证的结论意见
通过上述对《条例》的论证评估,我们的结论意见是:
《条例》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和实效性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保障我市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法制保障作用。然而,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完善,《条例》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被上位法所涵盖,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条例》在某些方面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某些制度滞后于路政管理的实际,尤其在公路管理职责、公路路产保护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缺陷甚至立法空白。因此,根据目前正在进行的集中清理法规的要求,建议废止《条例》,有关公路路政管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由市交通局继续作调研论证,提出解决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完善《省条例》,也可以提议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有关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仁洲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郑德兵为宁波市监察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仁洲的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顾文俊的宁波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
张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
岑剑平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国旭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郑 杰 民
2009年10月28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取得了预期目的。一是审议通过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这一法规,对于妥善解决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科学用能节能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发展模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抓紧做好向省人大报批等后续工作,也请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准备。二是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和学前教育情况两个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这三个报告所涉及的内容,矛盾问题集中、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也是常委会今年的重点工作。会前,常委会组织了认真的调研和视察。在本次会议的审议发言中,委员们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都很强,有些建议措施也很具体。请有关工作机构认真归纳整理,抓紧充实到审议意见之中,交政府研究处理。特别对于委员们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请政府抓紧研究落实。三是听取和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和代表建议督办情况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是每年人代会的重要成果,集中了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制度性措施来抓,注重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改进办理方式和方法。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真正把“执政为民”落到实处。四是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这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检察局局长都是政府的重要工作岗位,希望这些被任命人员恪尽职守,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在新的岗位上做出新的业绩。
同志们,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全市上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借此机会,我就认真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人大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更加自觉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努力适应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
人大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关键是要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更好地体现人大工作的“两个确保”要求。重点要做到“三个进一步”: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推进常委会及其机关建设。四中全会指出,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世界在变化,形势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在深入,不断学习,善于学习,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是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因素。这对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同样适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而发展。人大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熟悉政策、掌握法律,需要了解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方面面知识,也需要具有开阔的视野、宽广的胸襟、务实的情怀,这就要求我们营造一种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自觉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增长本领、做好工作的根本途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烈的求知欲和积极的进取精神,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群众学,努力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更好地建设学习型组织、学习型机关。
二要进一步发挥人大系统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如何适应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这对人大系统的各级党组织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人大系统中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的发挥十分重要。我们既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又是受党指派到人大工作的代表,更要深刻认识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意义,更要弄清搞懂“为何执政”、“如何执政”这些政治命题,提高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我们人大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代表、党员委员在人大工作中的政治保证作用,实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任务。
三要进一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求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衡量人大有所作为的重要标准。我们要把人大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切实落实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正确判断上来,落实到市委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地把科学应对危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保增促调与提升发展水平、提升文明程度、提升生活品质统筹起来。做到坚决服从大局、自觉融入大局、全力维护大局,努力在大局中找准位置、体现优势、发挥作用,使我们人大工作真正体现“与全局工作同步,与科学发展同向,与人民群众同心”。特别是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高度关注宏观形势新变化,加强对全市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切实履行预决算审查监督职能,促进财税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支持和监督有关方面不断改进工作。进一步发挥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具有的独特优势,加强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调研与监督,调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充分利用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通过代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扎实开展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努力把广大群众的思想和行动引导到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一心一意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事业上来。
二、更加自觉地立足实践,扎扎实实做好当前人大工作
本年度只剩下最后两个月,常委会面临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全体组成人员和各工作机构都要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确保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具体来讲,就是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要全面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对今年尚未实施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事项,要认真组织实施,深入调研准备,及时提交审议,确保按既定进度进行。对已实施的各项监督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工作实效。对跨年度的立法项目、法规清理等工作,要妥善做好衔接,确保工作质量。特别是法规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要加紧组织实施,确保清理质量。我们要通过法规清理工作,力求消除发展障碍,巩固改革成果,促进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要认真做好今年工作总结。对今年工作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包括常委会工作,也包括各专委会工作,既肯定成绩,又正视问题,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全面,努力为起草好明年人代会常委会工作报告奠定基础。当前人大工作正处于承上启下阶段,我们既要“向前看”,也要“回头看”,通过总结提炼,努力把一些好的做法、好的习惯、好的经验用制度和规定巩固下来、传承下去,使人大工作年年有进步,人大事业代代有人传。
三要科学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谋划明年人大工作,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这一工作要求,特别是要与贯彻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巩固和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结合起来,与明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力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精心选择谋划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既符合明年工作形势和要求,又体现人大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工作思路。
四要精心筹备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根据全国人代会每年召开时间和明年省人代会初步安排时间,目前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工作已经启动。由于这次会议会期临近春节,议程也有新的增加,因此需要及早安排,统筹谋划,充分准备。特别是大会筹备工作任务繁多,涉及各个方面。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统筹考虑,并妥善做好与出席全国和省人代会的工作衔接,确保大会圆满成功。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2人)
巴音朝鲁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
施孝国 王文生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孙黎明(女)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高 勇 高明政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3人):
李太武 翁燕波 章才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