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七号)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12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
(2008年8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推进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第三条 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依法投资建设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权限。
第七条 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度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五)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六)负责度假区规定权限内的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事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水域、水资源、水利设施、水系航道、船舶、养殖捕捞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度假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九条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为度假区内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十条 度假区的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度假区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度假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
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 制定和实施度假区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经法定程序确定的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三条 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重点发展旅游服务业,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观光游览项目;
(二)文化、娱乐、体育及健身设施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及购物设施项目;
(四)其他配套的第三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除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块外,度假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 度假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度假区应当建设和改造排水设施,将污水管道全部接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度假区内禁止向东钱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已经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拆除。
第十八条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文物保护的规定,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设立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廊、标志、标识等标牌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需要批准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号)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业院校,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及其扶持和保障。
第四条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财政、税务、科技、农业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企合作促进的有关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
鼓励职业院校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职业院校与农业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合作,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鼓励职业院校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
第八条 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应当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专业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每两年不少于两个月。
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派指导教师。
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合作兴办技术创新机构,合作组建职业教育实体或其他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参与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
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通过举办职业院校或委托职业院校等形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约定服务期。
职业院校应当优先安排与其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企业的职工进校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并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六条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通过宣传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网络等形式,为职业院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帮助等服务。
第十七条 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为职业院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评估认定为校企合作良好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并可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职业院校有前款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院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九号)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8年12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22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等废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并组织实施。
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依法自愿组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社会组织,按照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会员提供有关的信息和培训等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市逐步依法建立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个人和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有关的政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回收管理
第八条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编制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可以根据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维护公共管理秩序的需要,划定并公告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的地点和区域。
市和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建设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知识和办法,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经验。
第十条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鼓励依法设立再生资源回收集中经营市场,实行规范化市场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集中经营市场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登记注册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把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有关事项抄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流动回收的从业人员建立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服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签订回收合同,约定所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单位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建立回收台账,对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和出售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其他市政、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
(二)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回收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布电话、互联网址、电子信箱等方式与居民、单位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利用体系,推动企业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合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环保、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的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给予经费扶持。
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依法减免相应税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自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当尽可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
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的,企业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不能自行利用的,应当及时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交售或者提供给具备利用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利用;废物不能再利用、资源化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市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抑制产品的过度包装,抑制产品和包装物变成废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自身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方法及其他必要信息;对于可再生利用的,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注可再生标识。
企业应当在再生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上标注再生品标识,并且在说明书中注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备案的,由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未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登记资料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回收禁止回收的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再利用或者资源化,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可资源化的废物。
本条例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加工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条例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材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公路、市政、电力、电信、水利等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2—23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张金康、姚力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陈旭、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副市长成岳冲、市长助理林静国,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勇所作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该项法规案,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主任车荣辉所作关于《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的说明,表决通过了该办法修改案。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四、会议听取了市发改委主任王仁洲所作关于我市当前经济形势和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的工作汇报。
五、会议审议并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定于2009年2月18日召开。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
八、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满意度表决,通过了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等四项报告。
九、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在本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2.审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
3.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4.听取关于我市当前经济形势和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的工作汇报;
5.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6.审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草案);
7.审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草案);
8.审议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9.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0月下旬,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施行十余年来,对规范我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推进文化大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上位法先后进行修改之后,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的水平,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委员们对修订草案的总体内容表示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全文刊登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同时以书面形式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召开了市级有关部门和鄞州区、宁海县、江北区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四个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工委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2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体内容的修改
有的委员、部门和文保工作者提出,修订草案部分内容与上位法重复。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于上位法已有的内容,除因立法技术需要进行必要引用外,应当避免重复立法。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总条文数达二百余条,已对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本条例应当主要体现对上位法的补充、细化,而不宜再自成体系。建议根据不同情形,对修订草案的以下内容作相应修改:
(一)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对政府及其文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作了规定。考虑到上位法已对不同层级的政府和部门的管理职责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因此建议删去;同时,为衔接需要,建议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二)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和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上位法已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措施。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三)修订草案第二十条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七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第二十条中的大部分行为已由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二)项有关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依法归属数种不同的违法情形,情况较为复杂,同时,违反该条的法律责任各不相同且执法主体不一,第三十七条对此统一设定的法律责任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体例,均无集中规定类似违法行为的内容。因此,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条中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保留第二款中有关“禁止在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的规定,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该规定作必要修改后调整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作为第三款;同时,相应删去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并对第三款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对文物收藏单位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措施作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市文物行政部门建立部分馆藏文物档案作了规定;第三十条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委托其他收藏单位代管文物的情形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文物收藏单位借用、交换文物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对文物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作了规定。经对照,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比上位法更为简单;第二十八条则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分别删去。
(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有关内容已由《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删去。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修订草案结构较为简单,条文数量较少,建议取消章节的设置。
二、关于具体条文的修改
修订草案第五条分别对东钱湖、大榭、高新区等管委会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管理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对管委会的列举不全。经研究,建议增加“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其他区域派出机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有关派出机构并非全部具有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以及承担的职责的内容可能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各自授权依法行使;另外,乡镇政府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而非“协助”。因此,建议作必要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对文物保护日常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乡镇政府建议进一步明确应当列支的政府的范围。经研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建议作必要修改。同时,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为使该款规定内容完整,并与《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建议增加“使该项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每年12月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有的委员认为,该款内容与文物保护之间缺乏紧密的关联。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核定公布我市为“历史文化名城”。修订草案据此规定每年12月8日为本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是合适的。建议不作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根据有的委员、部门和文保工作者的意见,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增加有关业余文物保护员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
修订草案第九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程序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定并公布;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有的部门和文保工作者提出,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规则,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建议本条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文保单位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对于文保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根据上位法的原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明确在划定文保单位保护范围时应当依据的要素。同时,明确规定在核定并公布文保单位的同时,应当划定并公布其保护范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区划调整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职能应当及时交接,接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保护管理工作。经研究,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职能由其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该项责任不会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动;需要及时交接的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实施的主体是文物行政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全部文物而不仅限于不可移动文物。因此,建议作必要修改,并将该条规定调整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将有关文物保护工程依法统称为“修缮、保养、迁移”;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期限的规定,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期限,由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六个月内”。(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对确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该条规定是合适的,有关表述与《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相一致。建议不作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对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的保护管理责任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参照《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的规定,增加有关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
根据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依据有关上位法,并参照《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的规定,明确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责任,并增加有关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修缮帮助和资助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作了规定,根据有的部门和文保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增加以下规定:“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级别。”并相应增加有关擅自更改文保单位名称和级别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对工程建设之前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考古调查、勘探应当由有关部门普遍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费,不应与工程建设直接相联系。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与有关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第二款关于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程序,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当前文物保护的实际出发,考古调查、勘探尚无法普遍实施,上位法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和“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均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之前根据不同的要求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区域的考古调查、勘探程序已作了改进,规定由国土部门在出让地块前通知文物部门进行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列入土地成本,加大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符合法律精神。该条规定总体可行。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作以下具体修改:
(一)第一款关于一概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范围,建议与《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相一致,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关于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考虑到实践中对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国土部门难以做到在划拨之前通知文物部门,因此,建议区分出让和划拨的不同,分两项分别规定不同的程序,即对于出让使用的,由国土部门通知考古调查、勘探,经费列入土地成本,对于划拨使用的,仍由建设单位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此外,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该款规定的区域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仅限于“有可能埋藏有文物”的情形;有权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限于省级文物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文物部门,因此,建议作必要修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国有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和门票减免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哪些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应当明确规定。经研究,考虑到国有博物馆的隶属及财政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有关规定逐步明确并免费开放,因此,建议本条例仅作原则规定;同时,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实行门票减免的特定人群的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关于另行制定有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专项法规的规定。
同时,还对修订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1993年4月10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4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2005年3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的修改。
《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有130位海内外人士被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些人士获得荣誉市民称号后,为宁波社会事业发展、科技进步、促进对外交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荣誉市民授予条件、推荐程序、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及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等方面的规定。为此,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此草案经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附件: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8年12月10日
关于《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主任 车荣辉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3年4月10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和2005年3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进行了三次的修改。《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有130位海内外人士被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些人士获得荣誉市民称号后,为宁波社会事业发展、科技进步、促进对外交流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主要有:
1、关于授予对象范围的问题。
去年,人代会期间有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宁波市荣誉市称号授予办法”的建议》,建议将我市荣誉市民授予范围扩大到境内非本市公民。今年从上海、广州和深圳三个城市调研的情况来看,都没有把境内非本市公民列入授予范围;据了解,从10个副省级城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情况来看,只有哈尔滨市、成都市、杭州市(到目前还没有授予国内非本市公民荣誉市民称号)将国内非本市公民列入了授予范围。从各地实践来看,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对象一般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目的主要是扩大城市的对外交往。另外,国内人士与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所处的地位不一样,所处环境也有所不同,有些情况比较复杂也难于掌握,把两者放在一起,不十分合适。因此,建议对授予范围不作修改。
2、关于荣誉市民授予条件的问题。虽然原来的《办法》授予的条件规定也是六项,但有些规定已不太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全面、简洁。
3、关于荣誉市民推荐程序的问题。原《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比较简单、不够明确,也没有规定需征求被推荐人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内容,在申报时存在着个别荣誉市民对授予其荣誉称号积极性不高的现象,部门的申报材料与审核材料有出入等问题。现参照外地的做法,本着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的提交和审核,对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归纳为四个步骤:一是须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二是推荐申报,由推荐部门综合申报材料,分别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三是审核、提请。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及综合评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四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4、关于加强与荣誉市民联系的问题。原《办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多年来实践证明,荣誉市民工作不能一授了之,应要保持经常性地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及时为荣誉市民提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这样有利于进一步鼓励荣誉市民继续为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5、关于市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问题。在《办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我市以往工作实际,参照外地的普遍做法,市政府有必要根据规定,对授予条件、推荐和审核的具体程序、礼遇的具体待遇、日常管理和部门责任等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以保证荣誉市民工作依法贯彻实施。
二、《办法》的修改过程
根据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年初工作计划安排,3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旭带领教科文卫民侨工委、法工委和市政府办公厅、市侨办、市台办、市外办、市外经贸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专程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考察调研。并广泛听取市政府办公厅、市侨办、市台办、市外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改草案)》。12月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荣誉市民授予条件方面增加了为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的内容,现修改为“为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2、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将原第二、三项的内容合并,现修改为“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的”。
3、第三条新增加了征求被推荐人意见、推荐时间及程序等的内容,现修改为“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授予 1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先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
(二)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意见;
(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申报材料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4、新增一条为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台湾事务、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跟踪服务。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5、第七条增加了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内容,现修改为“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1.因受到刑事追究;
2.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3.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6、新增一条为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7、由于新增二条,原第六条、第七条依次调整为第七条、第八条,原第八条调整为第十条。
8、按照办法修改惯例,《办法(修改草案)》第十条规定施行时间,自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算起。
另外,对原《办法》部分内容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1993年4月10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1999年1月1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2005年3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成绩显著的;
(二)为本市制订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的;
(四)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的;
(五) 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的;
(六)其他方面。
第三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授予 1次,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向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事先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
(二)填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宁波市荣誉市民推荐书》,连同被推荐人确认的申报材料,向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意见;
(三)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申报材料后,研究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协调、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章。
新闻单位可对荣誉市民的事迹和贡献进行宣传。
第五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进出宁波口岸时,各查验单位凭荣誉市民证给予便利;
(三)可在本市指定医院免费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
(四)在宁波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侨务、台湾事务、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提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服务。市人民政府应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荣誉市民有关情况。
第七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推荐部门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荣誉市民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和接待荣誉市民的各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3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自2004年11月《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下,各级政府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着力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河道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水利等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加大河道整治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将河道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条例》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条例》实施以来主要工作回顾
根据最新水域调查,全市共有河道6400多条,长11000公里,面积270平方公里。各级政府及水利等部门以《条例》实施为契机,不断深化河道管理基础工作,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建设,逐步完善水域保护机制。目前,全市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得到提高,依法治河观念深入人心,城乡水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河道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一)宣传普及《条例》,增强依法护河意识。《条例》一颁布,市政府就召开了法制、水利、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参加的河道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要求各部门合力推进河道管理工作。各地纷纷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在河道旁设置广告、标语等进行宣传,结合“世界水日”等主题开展宣传活动,集中组织水利管理人员及基层干部学习《条例》,面向镇(乡)街道、村及沿河企业印发宣传手册,增强基层的河道保护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水利部门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不断落实河道规划、许可、管理等规定,结合涉河违法案件查处,以案说法,提高全社会对依法护河的认识。通过宣传,《条例》在各部门、单位及群众中间有了一定的知情度,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能积极配合,有力推动了《条例》的贯彻执行。
(二) 制定配套办法,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对重要江河的管理和河道分级管理职责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使《条例》的贯彻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在跨奉化、鄞州、江东、高新园区的流域性河道全线开通前,就确定了具体的管理内容,为河道管理设施的配套、机构的建立和管理职责的落实提供明确的依据,强化了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划分了省、市、县、镇(乡)街道、村五级河道,区分了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的不同内容,提出了一系列管理制度,明确了河道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的具体要求,并同步划定了10条市级河道。为加强省、市级河道管理,市里还专门组建了宁波市三江河道管理局,按照流域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河道管理力量。
(三)深化河道规划,提供治河护河依据。自《条例》实施以来,相应的河道规划等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深化,为科学合理保护和利用水域提供了依据。一是开展河道规划编制。市水利局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编制了《宁波市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姚江干流堤线规划》、《东江干流堤线规划》、《宁波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宁波市千里清水河道建设规划》等,为河道控制、整治、管理、保护提供了技术依据。如姚江、东江的干流堤线规划,确定了沿江的岸线、堤线和管理范围线,在沿江区域快速发展情况下,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及时的控制。如《宁波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依据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市区110条共780公里主、次干河道的蓝线,明确了35个不同区块的水面率控制要求,使城市发展与河道控制保护相协调。同时,慈溪、余姚、宁海等县(市)也开展了区域内重要河道的详规编制,落实控规工作。二是进行河道水域调查。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组织了河道水域现状调查,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所有河道的长度、面积、容积和区域水面率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建立了数据库,为河道管理提供了最直接的技术资料。三是实施河道划界立桩。结合城市防洪工程和流域性河道的建设,开展了重要江河的划界立桩工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埋设百米界桩,沿河设置通告和警示标志,进一步明确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为依法监管、科学执法提供了依据。
(四)全面整治江河,发挥河道综合功能。近年来,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按照河道治理“满足、恢复、改善、拓展”的原则,我市开展了大规模江河整治。
市区及各县(市)城区大都靠河依水而建,防洪保安任务十分艰巨。通过几年努力,全市共建设城市防洪江河堤防139公里,同步实施矸闸、桥梁、景观绿化等配套设施,总投资23亿元。随着三江六岸、县江、最良江等城市防洪工程的建成,穿越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的江河防洪(潮)能力分别达到100年一遇和50年一遇,有效提高了城市防洪能力,沿江景观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为改善平原河道环境,全市开展了千里清水河道建设,每年整治河道300多公里,累计完成1560公里,投资32亿元。在整治过程中,各地采取河道拓浚、生态护岸、景观绿化等措施,结合区块开发、城中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突出重点,有效改善了城乡水环境面貌。镇海、江东、余姚、鄞州、北仑等地积极尝试水生湿生植物护岸等技术措施,建设生态河道。甬新河、慈江沿山河、三塘横江等流域规划确定的多条主干河道整治相继实施,使鄞东南平原、江北镇海平原和余慈平原的主干河道排涝网络体系基本成形,提高了河道调蓄能力。各地还以整治村内河道、改善村庄水环境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进行村级河道整治建设,全市累计完成2850公里,投资1.35亿元,市里开展的“水环境整治示范村”活动示范效果明显。
我市山溪性河流众多,境内20平方公里以上的山区小流域就有61条,河溪道1000多公里,承担着山区行洪、灌溉、饮用水、农村环境、消防等综合功能。针对山区小流域河溪道防洪标准低、环境脏乱差、管理薄弱等问题,各级政府着力推进以“固堤、疏溪、活水、造景”为主要内容的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每年投入1亿多元,整治近百里。目前已治理了一批穿镇(乡)过村的小流域,成为山区新农村建设的亮点。
(五)规范涉河项目管理,保护河道水域。为遏制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的势头,有效保护水域。近年来,各级水利部门通过与发改、规划等部门的合作,逐步扭转了地方重点项目和区域开发大面积侵占水域的势头,理顺了项目评审、论证和审批关系,依法严把涉河项目审批关。据统计,目前全市每年依法审批的涉河项目在400件左右。各级水利部门还将开发项目的防洪影响论证作为审批依据,分析项目对周边造成的影响和自身的防洪安全能力,提出河道整治和地平控制等要求,促进了行政许可的规范管理。依据《条例》规定,各地对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水域的,实行许可临时占用,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行政协议,明确责任。个别有河道采砂情况的县(市),专门规定了禁采区和禁采期,确保河道堤防安全。全市的涉河项目管理已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六) 严格河道执法,打击涉河违法行为。近年来,各地通过落实河道日常巡查和严格查处违法案件,不断加强河道执法管理。一方面,为把涉河违法案件处理在萌芽状态,降低办案难度和执法成本,各级水利部门把河道日常巡查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好。各地创新河道管理模式,依托水政执法网络,特别是基层水管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合力做好重点区域和重点开发项目的涉水建设过程监管。全市年河道巡查达到6000余人次,从而快速、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查处了一批涉河违法行为。各地还结合河道保洁,落实河道管理和保洁人员对所负责的河段实施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阻止涉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加大对涉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水利部门通过畅通举报投诉处理渠道,抓典型案件处理,有效维护了正常河道管理秩序。据统计,自《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共处理违法填占水域、危害堤防、非法取水、违法采砂等案件近2000件,其中立案处理240余件。各级水利部门还与国土、城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违法占用水域、码头设施整顿、河道采砂整治等专项执法活动,逐步建立多部门联合的执法监管制度。
(七) 完善河道养护机制,改善城乡水环境。河道保洁是巩固整治成效、改善河道面貌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河道管护机制,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模式,扩大区域常年保洁责任范围,有效落实河道保洁经费。据统计,全市年河道保洁经费已达到3600万元,其中市、县两级财政投入1000多万元,保洁长度7000多公里,主干河道保洁率已达90%以上。与此同时,市里加大了对河道保洁的监督考核力度,把保洁工作列入县(市)区年度水利工作考核内容,每年春季开展河道保洁大检查,城乡河道保洁管理方面的做法受到社会各方面肯定。
(八)合理调度水资源,促进河道水体交换。通过水资源调度,可以加快河道水环境改善,提高市民生活质量。近年来,市区开展了河道水资源调度的方案研究和实践,编制了《市区河道调水规划》和《市区河道调水管理规定》。利用水利工程设施,合理配置和调度江河、水库水资源,统筹城乡,促进市区河道水环境改善。目前,为保障调水方案顺利实施的工程项目已由鄞州等区在分期建设,初步形成了向鄞西日调水150万方,向鄞东南日调水100万方和向江北镇海日调水150万方的翻水能力,姚江向鄞东南调水已由应急转为日常运行。通过该方案的实施,市水利局协调各区和相关单位,统一调度沿江泵站和矸闸,在水资源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抬高市区河网水位,置换河道水体,改善河道水质。在河道发生水污染期间,也可以通过水库、河网与矸闸的联合调度,削减和稀释水污染物,保障城市的正常供水和水环境安全。在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复查期间,通过姚江向鄞东南、鄞西、江北、镇海的应急调水工程,调水总量超过1亿立方米,大幅度改善了河道水质。
二、河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河道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对于全社会对河道水环境的期望和对河道管理的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生态治河理念欠缺。由于受传统观念、建设资金、政策处理和设计理念等影响,高护岸、浆砌石、轻治污仍然是面上河道建设的主流,较少考虑河道的自然生态修复和采取沿河截污治污、河道清淤等综合性措施,难以达到水清和可持续目的。
(二)违规占用河道时有发生。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中,各地仍常有违法填占河道行为发生,河道占用已从零星向成片发展。同时,众多的个体违法侵占河道也时有发生,企业、农村居民在建厂房、住宅时就近填占水域,有的甚至发展成整村的群体行为。建筑渣土、垃圾、泥浆非法倾倒入河也已成为水域占用的一个突出问题。
(三)相当数量河网水质不达标。根据全市河道水资源质量监测,绝大部分的平原河网水质仍处于Ⅴ类和劣Ⅴ类,与水功能区划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大量生活、工业污水仍旧排入治理后的河道,河网可调蓄水量有限,水体的净化功能下降,要真正改善河道水环境,还需要加大截污治污力度。
(四)综合整治力度仍需加大。通过河道整治,平原主要河道框架已初步形成,但部分地方在整治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仅在有积极性的镇(乡)、村实施局部整治,无法按规划进行水系沟通和配套建设,规划主干河道的整治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城镇发展的防洪排涝要求。
(五)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全市河道面广量大,但县级水利部门基本没有专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建设、养护、保护的行业管理还较为薄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河道整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尚没有形成河道治理、保护的合力。各种类型的园区、开发区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独立于县(市)区,由于没有相应的河道管理机构,导致河道管理缺位和河道水域违法占用。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打算
建设江南水乡特色的生态城市是宁波城市总体发展的目标,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加强河道水域保护。
(一)提升治河理念,努力打造生态河道。河道的整治是系统工程,也是民生工程,是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实践。在河道治理中,将更加注重修复和维护河道生态功能,满足人们实现优质生活、享有优美环境的需求。在现有基础上,我们将学习和推广各地生态河道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运用生态治河新理念,努力推进生态河道建设。
(二)加强河道规划控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针对目前河道水域占用较多的现状,将科学编制河道规划,通过主干河道拓宽和区块水面率控制来维持和增加河道水域,改善城市生态系统和提高安全保障。我们将积极推进河道分级管理办法的实施,落实好分级管理责任,继续加强基层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探索基层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大对违法占用河道水域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快实施沿河截污,积极开展河道调水。改善河道水质,治污是根本。下一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截污、治污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河水污染问题,同时将积极开展引调水工程建设,加大境外引水力度,通过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优化配置,缓解河水恶化问题,努力改善河道水环境。
(四)加大河道整治力度,全面改善河道面貌。目前,尚未进行综合整治的河道仍占全市河道的70%左右,河道排水不畅、河床淤积、沿河环境差等问题仍较为普遍,特别是承担区域行洪排涝功能的主干河道,对区域发展和环境改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们将加大河道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快推进河道整治步伐,促进主干河道网络尽早建成,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五)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河道管理合力。河道管理需要遵循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将从流域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系统开展河道的规划、整治、养护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机构体系,有效推进河道长效管理。各有关部门将充分行使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在河道整治建设、截污活水、面源污染防治、养殖清退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河道建设管理的禁养、截污、清障、活水、保洁等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将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动力,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开拓进取,努力打造宁波“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河道体系,充分展示“东方商埠、时尚水都”魅力,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我们坚信,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依靠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我市的河道管理工作将再上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 史明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委托,向会议报告检查《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为依法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今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6个执法检查小组,分别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11个县(市)区实地察看了40多处河道整治建设和管理现场,听取了市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条例》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检查情况看,近年来市政府十分重视河道管理工作,特别是2004年11月《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的河道管理意识明显增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在加强河道整治建设、规范河道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河道管理基础进一步深化。《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及时加强领导,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宣传贯彻座谈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全市各地认真进行学习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与此同时,逐步完善配套政策,先后制定出台了《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积极组建管理机构,专门成立了三江河道管理局,按照流域管理模式不断充实河道管理力量。认真编制市区河网水系等专项规划,全面开展河道调查、划界立桩等工作,并建立基础数据库,为河道依法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河道整治建设进一步推进。近几年来,市与县(市)区逐步加大投入,大力推进河道整治建设工作。千里清水河道建设正有序开展,至今已累计完成1560余公里。城乡主干河道整治加快,逐步建立了鄞东南平原、江北镇海平原和余慈平原主干河道框架,初步形成了平原排涝的网络体系。中心城区内河整治工作全面启动,进一步推进了内河治理速度。城市防洪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共建成江河堤防139公里,防洪(潮)能力显著提高。
(三)河道养护保洁进一步加强。广泛推行城市内河“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养护、规范化操作、制度化管理”,农村河道“6天6小时”养护保洁等模式,并初步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河道保洁网络体系,积极落实专业人员与保洁经费,不断加大巡查考核力度,把河道保洁列入了各县(市)区年度水利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据统计,目前全市每年河道保洁经费为3600万元,保洁长度7000多公里,骨干河道保洁率达90%以上。
(四)河道水体调控进一步加快。为改善中心城区水环境,认真研究编制市区河道调水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优化配置和合理调度水资源。近年来,我市先后实施了海曙区水体调控工程和姚江向鄞东南、鄞西、江北、镇海等区域的应急调水工程,使部分河道水体得到了替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污染。为加强河道水体调控工作,积极推进姚江鄞州大西坝泵站引水工程、曹娥江引水工程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河道引调水能力。
(五)河道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按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规范涉河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等工作,并加强批后监管,着力从源头上防范涉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依托水政执法三级网络,大力开展河道执法巡查,对发现的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依法查处。据统计,仅去年全市出动执法巡查就达6000余人次,2004年以来已累计查处案件近2000件,有效解决了一批涉河违法违规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检查看,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通过检查可以看出,当前全市的“断头河”、“污水沟”为数不少,一些河网水系遭受严重破坏,这与各级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对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轻视河道管理与水域保护有关。一些地方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仍然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占用开发轻开挖保护等思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水环境的改善和防洪排涝安全。
(二)河道污染比较严重。尽管这几年我市开展了大规模的河道整治工作,但部分河网水质依然较差。根据2007年宁波市水资源公报显示,参与评价的19个平原河网水质断面中,有18个为Ⅴ~劣Ⅴ类水。其中,慈溪、鄞州等河网水质7年来基本处于重污染状态,完全失去了水体使用功能。城市内河水质普遍较差,部分河水发黑发臭。从这次检查情况看,加强河道的整治建设,彻底改善河道水体,已成为当前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河道规划编制还不完善。目前,全市性的河网水系规划尚未编制,部分县(市)区还没有划定河道蓝线。由于缺乏规划的指导与控制,一些河道管理不善,河底自然淤积严重,河网水面率逐年下降。据有关数据反映,全市平原河网水面率从20世纪80年代初的12%缩减到目前的5.81%,其中江东区的河网水面率已不足3%,局部地区的防洪排涝和生态环境正面临新的挑战。
(四)河道整治建设标准不高。据统计,全市尚有70%左右的河道需要整治,目前各地整治工作进展不一,整治建设标准不高。由于规划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一些河道整治建设缺乏系统考虑,还停留于形象工程层面,未能在治“本”上取得突破。如在河道整治建设中,没有很好地统筹兼顾截污、清淤、活水等工作,未能与沿河环境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导致一些河道整治的效果并不理想,与当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老百姓有意见。
(五)涉河违法违规问题依旧突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土地受到严格控制,我市一些地方开始“向河面要土地”,乱填、乱占河道水域的现象十分严重,有的已经从零星向成片发展。特别是农村河道分级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村级河道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侵占、损坏、甚至污染河道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河道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不力,执法力量显得薄弱,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致使各种涉河违法违规问题屡禁不止。据统计,余姚市自1984年以来乡镇河道水域面积减少了6.75平方公里,打乱了河网水系,破坏了河道功能。
三、意见和建议
我市地处江南水乡,城在水中,水在城里。宁波这个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河道整治建设与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为此,根据检查情况,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真正把河道整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实施,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去。全市各地要积极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形成依法管理河道、保护水域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规划控制,提高河网水面率。要坚持规划优先,抓紧研究编制全市河网水系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切实加强规划指导与控制。规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组织实施,切不可随意改变,避免对河网水系造成新的破坏。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恢复提高河网水面率,经批准占用河道或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先行开挖新河道,确保防洪排涝安全和区域生态平衡。
(三)更新治河理念,提高整治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河道整治建设,加快河道的水质改善。要按照河道专业规划,科学制订河道整治建设计划,分期分步组织实施。要统筹兼顾,注重与生态市、城镇化、新农村等建设有机结合,突出把截污、清淤和活水等工程作为重点建设内容,标本兼治,着力提升河道整治建设的水平和档次。
(四)加强养护管理,改善河道水体。要继续完善和落实河道养护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养护保洁队伍建设,逐步扩大日常养护保洁责任范围,努力提高养护标准和管理质量。要抓紧做好城市内河全面禁养工作,并对城乡主干河道养殖业进行合理规划,从严控制。要进一步完善河道调水方案,尽快实施经常性的引调水工作,保持水体畅通,切实改善水环境。要积极制订河道清淤制度,尤其对姚江、甬江等主干河道清淤问题,要认真研究,加快组织实施。
(五)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要注重建管并重,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狠抓管理责任落实。要大力推进河道分级管理办法的实施,重视解决部分村级河道无人管理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细化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特别是要把河网水质改善情况作为河道整治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快建立完善河道联合执法与跟踪监管体系,突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深入推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努力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江南水乡风貌,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我市当前经济形势和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的工作汇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仁洲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发展面临来自国际国内的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政策和作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后,我市上下高度重视,按照“快、重、准、实”的总体要求,精心谋划、快速行动,广泛发动、层层落实,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扎实有效的组合措施。先后召开全市领导干部会议、金融机构、企业座谈会等一系列会议,第一时间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增长12条措施,提出明后两年用800亿元政府性投资拉动3000亿元全社会投资,并在近期安排了100多个新开工项目,启动实施百个项目、百日攻坚“双百”活动,近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又出台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23条意见,深化开展了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部署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会战攻坚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强大保障。现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与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总体上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态势。
一是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前三季度全市GDP2804.3亿元,增长10.4%,其中一产增长2.8%,二产增长10.5%,三产增长11%。工业经济基本稳定,1-11月,全部工业总产值9555亿元,增长15.9%,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产值7930亿元,增长15.1%,产销率96.9%。港口运输较快增长,宁波港区集装箱吞吐量首次突破一千万标箱,1-11月达到1008.7万标箱,增长18.4%,跻身世界前10强。财政金融运行稳健,1-11月,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67.5亿元,增长12.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73.2亿元,增长18.6%。11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21%和15%。
二是三大需求比较协调。投资增长小幅回稳。1-11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457亿元,增长8.1%,其中限额以上投资1384.3亿元,增长9.2%。特别是重点工程推进情况较好,1-11月,我市重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43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07.6%,超额完成31亿元。梅山保税港区、城市轨道交通、象山港大桥、杭甬客运专线等重大项目获得国家批准,正陆续开工建设。开放型经济继续增长,外贸进出口总额633.4亿美元,增长22.8%,其中出口429.4亿美元,增长22.5%,进口204亿美元,增长23.5%,进出口增速均高于全国、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3.9亿美元,增长2.3%。社会消费增长较快,消费品零售总额1116.1亿元,增长19.6%,分别比一季度和上半年提高1.9和0.6个百分点。
三是转型升级稳步推进。服务业继续领先发展,前三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1%,高于GDP增幅0.5个百分点,全市新设立第三产业企业7541家,占新设内资企业的79.8%,服务业外包发展迅速,引进涉及服务机构1000家。创新平台建设进展顺利,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丰创意广场等建设顺利推进。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1-10月,财政科技投入增长26.7%,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49.4亿元,增长38.5%。前三季度,新增驰名商标25个以上,授权专利7428件,增长13.6%,其中发明专利314件,增长80.5%。
四是物价涨幅逐月回落。消费价格指数继续回落,1-11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累计105.6%,其中11月份当月消费价格同比涨幅2%。能源原材料购进价和工业品出厂价同比涨幅继续回落,能源原材料购进价格累计指数114.1%,其中11月份当月同比指数100.5%,工业品出厂价格累计指数105.2%,其中11月份当月同比指数98.8%。房产价格略有下降,市区房屋销售价格指数110.8%,累计涨幅比三季度回落1.5个百分点。
五是民生改善深入实施。民生支出保障进一步加强,1-11月,全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同比支出分别增长43.6%、31.8%和52.8%,均高于一般预算支出增长。年初确定的十方面实事进展总体较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扎实推进,新增就业岗位已经超过12万个,安排失业人员再就业超过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保持3.5%以下的较低水平,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前三季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66元,增长13.9%,增速同比提高1.4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0689元,增长13.4%,增速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较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同比下降20.3%。
但随着全球经济衰退趋势的深化蔓延,我市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冲击,负面影响日益加重,经济下行势头更加明显。GDP、工业产值、外贸出口、财政收入、集装箱吞吐量以及企业效益等多项指标持续走低,外部市场需求不断萎缩,汽车、住房等消费热点明显降温,投资增长后劲不足,部分行业经营困难,就业形势趋于严峻,未来发展面临的困难仍然较大。
初步预计,全年GDP增长10%左右;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1.5%,其中市本级财政收入下降2.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实际利用外资25亿美元;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均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5%;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长17%;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7%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5.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3.5%以内;节能减排下降目标基本可以完成。但GDP、财政收入、集装箱吞吐量、城乡居民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可能难以达到年初预期目标。
总的来看,尽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仍保持了平稳较快的良好态势,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这些成绩是在外部环境多方面不利因素齐集碰头和我市经济结构特殊情况叠加影响的背景下取得的。我市外向型经济比重高、石化能源企业集中,出口依存度超过80%,是全省最高的地区,这种经济结构今年所受的外部压力最大,特别是我市的电力、石油加工行业,承担了巨额的政策性亏损(前三季度两大行业利税比去年同期减少115亿元),给我市经济增速带来极大影响。这些成绩是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市人大全力支持,全市上下艰苦努力的结果。市委市政府一以贯之地把“保稳促调”作为工作的主基调和着力点,扎实开展“狠抓落实之年”、“创新突破之年”,创新突破,强化服务,全市上下同心协力、扎实推进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努力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市人大高度重视今年的经济工作,多次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提出许多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特别是人大常委会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了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及时采纳,着力抓好落实,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措施和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后,我市上下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迅速启动各项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经过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出台实施了《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的若干措施》、《关于做好金融保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有力举措,在项目建设、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保障、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民生、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大项目推进力度。根据国务院年内新增投资的计划要求,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排出100个项目,总投资600亿,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合理安排投资各项计划,初步安排2009年重大前期项目98项,总投资3100亿元;初步安排2009年重点工程176项,总投资2800亿元,当年完成投资500亿元;按照明后两年安排800亿元政府性投资拉动3000亿元全社会投资的计划目标,对各类项目进行排摸、审核和汇总,在七大领域排出明后两年项目推进计划。
一是加快建设民生安居工程。明后两年完成城镇拆迁250万平方米,解决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90万平方米,2009年上半年解决3000户以上低收入家庭住房,全年争取新开工经济适用房30万平方米以上。加快城区非成套房改造、老小区整治、城中村改造。明后两年投资100亿元。
二是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明后两年完成40个农业产业基地和20个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继续实施农村“百千工程”、“农民饮用水”、“乡村道路三百工程”、千里清水河道整治和小流域治理工程,建设和改造一批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明后两年投资200亿元。
三是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绕城高速东段、象山港大桥及接线、穿山疏港高速、北仑五期、象山港5万吨航道等集疏运网络和港口项目建设,抓紧开工建设杭甬客专、铁路货运环线、铁路宁波站改建工程、北站迁建、海铁联运北仑集装箱中心站等项目,开通甬台温铁路,重点推进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机场快速干道、绕城高速连接线、中心城区内河整治工程、东钱湖清淤工程、城市供水环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抓好钦寸水库、双溪口水库、曹娥江引水等重大水源建设和七姓涂、下洋涂等一批重大围涂项目。明后两年投资800亿元。
四是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进镇海炼化大乙烯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台塑二期、镇海炼化扩建1500万吨炼油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和丰创意广场、空港物流中心、镇海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等建设,完善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着力推进梅山保税港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杭州湾新区等一批重大产业功能区块的开发建设。明后两年投资1100亿元。
五是加快推进城市重点功能区建设。深入实施“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以中提升项目为重点,积极推进“八大系统、十大区块”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功能,明后两年投资400亿元。
六是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加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江南、鄞西、春晓等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积极实施镇海电厂、北仑电厂三期等燃煤机组脱硫工程,推进科丰热电扩建、长丰热电搬迁改造等一批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大唐乌沙山电厂二期及10万吨/日海水淡化、慈溪再生塑料产业园等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建设。明后两年投资200亿元。
七是加快推进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第一医院等医院扩建和宁波市中心血站、市急救中心等一批卫生项目,推进宁波大学扩建、宁波工程学院二期等项目建设,加快宁波文化广场、宁波书城、蓝天健身中心等项目进度,抓紧建设松兰山滨海度假、溪口山水人文旅游、四明山旅游景区等十大休闲基地。明后两年投资200亿元。
(二)启动实施百个项目、百日攻坚“双百”活动。加快项目投资进度,千方百计推进项目前期,确保年内和明年一季度113项,总投资710亿元的计划新开工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这些项目11月份已经开工20个,总投资41亿元,12月预计新开工39个,总投资218亿元,2009年1月至3月,还有54个项目将实现新开工,总投资455亿元。对已通过核准咨询,但尚未核准的一批项目近期实行联合会审,加快审批速度。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效率、缩减时间,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通力合作,抓紧审批和上报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
(三)提高居民收入特别是农民和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是认真组织农产品收购,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落实富农惠农措施。二是继续提高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水平,提高特殊对象补助标准,2009年为5万户以上低保家庭免除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向困难家庭赠送1万台电视机。三是按照国家统一安排,调高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四是继续加强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2009年继续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5500个,实施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5万人以上,完成各类劳动力技能培训20人次以上。
(四)落实各项减负措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在继续实施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重点落实好保稳促调19条具体措施的同时,全面落实刚出台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23条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一是临时性下浮企业五大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下浮后减征企业的缴费,但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各项社保待遇,包括对个人账户额的计入,同时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据测算预计今明两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68亿元。二是在今年7月份取消150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目前正在测算和研究具体方案。三是对部分困难企业和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基金。四是市财政继续安排3亿资金,对我市部分重点商品出口实行奖励。2009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资金,用于到国内外重点战略合作城市举办“宁波周”活动,为我市企业参加重要产品展会提供服务;每年安排1000万资金引进外地重点外贸企业来我市设立窗口开展进出口业务,鼓励我市外贸经营企业到宁波以外的腹地城市开展进出口业务。五是认真落实企业增值税转型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五)加大银行信贷和土地要素支撑。积极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产业转型等项目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今年的贷款增量高于去年,明年我市信贷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同比增长20%。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投资,争取两年内引进保险资金投资100亿—200亿元,服务地方经济和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村镇银行组建步伐,力争明年起三年内再新增8家村镇银行。力争首批11家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内全部成立,明年开展第二批试点工作。组建外贸企业风险担保或担保基金,为外贸进出口企业获取信贷提供便利。提高项目用地的供给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且列入省市重大工程的项目,加快土地供应速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做好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工作,建立用地占补平衡和征地拆迁安置的统筹机制。对低效厂房进行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加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落实产业扶持政策,提升产业竞争力。大力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先进制造业。一是鼓励县(市)、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对县(市)、区营业税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返还奖励,对市级固定收入的金融保险营业税按收入来源地,根据其年增收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二是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从市外引进的大型服务业机构给予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三是鼓励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对认定的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给予土地、融资、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重点奖励发挥引领作用的各领域示范服务业。四是对工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按其对地方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五是大力扶持各类优势产业基地和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和基地内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土地、资金、水、电等要素。六是列入市级重点“低产田改造”计划的企业,按其对地方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
(七)深化服务企业促发展活动。把这一活动同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服务型机关建设结合起来,统筹部署、统筹推进。组织干部下基层企业服务,宣讲形势、分析机遇、宣传政策、鼓舞信心。落实减少行政事业收费、降低社保基金、鼓励出口、鼓励高新企业和科技企业发展等政策,各级各部门集思广益,为企业献计献策,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一方面抓好为骨干企业、大企业服务,另一方面抓好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服务。建立县(市)、区,市级机关部门、市级领导班子的联系制度,合力推进企业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初步考虑
2009年是我市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一年,也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转型提升的重要一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明年工作的首要任务。明年经济工作初步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以“强信心、扩内需、保增长、抓改革、促转型、重民生”为工作主线,迎难而上抓机遇、坚定信心求突破,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总体考虑是,一要有利于树立信心、鼓舞士气。形势越困难,越要坚定信心,鼓足干劲,积极应对各方面挑战,努力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区生产总值、投资、服务业发展、出口、消费等指标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既是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二要有利于调整结构、转型升级。在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必须在逆境中苦练内功、在危机中夯实基础,为在下一轮经济复苏中实现更高水平发展抢抓先机、占据高点。在指标安排上要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留有空间,不能安排太紧。三要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主动化解经济下滑带来的社会潜在风险,将扩大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改善民生作为重要工作目标,促进和谐稳定发展。目前,我们正在认真调研,抓紧起草明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工作任务和指标安排将在明年人代会上具体汇报。四要有利于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实施和“十一五”规划落实。在指标设置上要符合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要求,切实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明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四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安排要充分考虑五年目标的顺利完成。
明年工作将继续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深化改革开放、改善社会民生,将扩大内需和稳定外需相结合,将保持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效益相结合,将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结合,将加强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不断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在全市开展坚定信心之年、保稳促调之年、会战攻坚之年、服务创新之年“四个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使全市各级各方面特别是党政领导、金融机构、企业家三个层面,进一步坚定科学发展的信心、抢抓机遇的信心、应对危机的信心。加紧研究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配套政策,抓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全力做好扩投资、促消费、保增长各项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推进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大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强要素保障,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 进一步完善在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在元旦、春节前后掀起项目建设的会战攻坚高潮,以扩大投资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把为企业排忧解困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巩固“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成果,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努力构建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实现创新发展。
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2月18日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波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宁波市2008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9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批准宁波市2008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9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它事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是宁波克难攻坚,保增促调,努力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中共宁波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切实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城市,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而努力奋斗。
一、立法工作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在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果上下功夫。紧密结合宁波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纳入法制轨道,不断完善经济领域立法,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安排常委会审议的制定、修改或废止项目共6件。
制定项目4件:
1、《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2、《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4、《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
修改或废止项目2件: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改)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废止)
(二)安排立法调研或论证项目12件:
1、《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条例》
2、《宁波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3、《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或废止)
4、《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改)
6、《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
7、《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8、《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9、《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10、《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改)
11、《宁波市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修改)
12、《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改)
(三)继续开展立法后评估,将立法后评估与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规实施、及时清理法规结合起来,逐步形成评估和清理法规的工作机制。重点安排对《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监督工作
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坚持以解决影响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重点,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注重监督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计划、财政的审议监督。全年安排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项目5项:
1、2008年市本级财政决算报告,批准2008年市本级决算;
2、2008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3、200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报告;
4、200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5、200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必要时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改善民生,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全年共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7项。
常委会重点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项:
1、听取和审议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报告;
2、听取和审议生态市建设情况报告。
常委会书面审议专项工作报告5项,事先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
1、2008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2、节能降耗工作情况报告;
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
4、学前教育情况报告;
5、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三)组织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全年重点安排2项:
1、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区两级联动);
2、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县三级联动)。
执法检查报告和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并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执法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按照规定,做好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查审查,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完善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反馈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五)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全年重点安排7项:
1、市人大财经委关于2008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09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审情况的汇报;
2、市人大财经委关于200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财政预算草案初审情况的汇报;
3、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情况的汇报;
4、市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
5、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决策,推进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
6、市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汇报;
7、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汇报。
(六)专门委员会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作用,运用审议、调研、视察、检查等多种形式,重点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供水工程建设、沿海防护林建设、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友好城市交流工作等方面情况的监督。
(七)做好监督计划的公布和监督情况公开工作。按照《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常委会监督工作年度计划和监督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代表和社会的监督。
三、代表人事工作
深入贯彻中央[2005]9号文件,夯实代表工作基础,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一)进一步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坚持常委会领导接待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联系代表等制度,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代表进社区,完善和拓展各级代表参与联络站接待人民群众的工作机制,实行代表议案建议及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二)加强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督办工作。坚持把处理议案与立法工作、办理建议与推进工作有效结合起来,重视发挥代表中心组和代表小组在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中的作用。继续落实重点代表建议领导督办、走访重点办理单位、工作部门跟踪督办等措施,开展本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代表议案处理、建议办理报告和督办报告,列入常委会审议议题。
(三)规范和丰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若干意见》,加强对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和服务,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重要活动,以代表中心组为单位有组织地开展跨区域专题考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代表履职登记工作,进一步完善代表履职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四)搞好代表视察、调研的组织和引导。围绕保增促调、改善民生等问题,组织代表开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集中视察活动。引导代表就关系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社会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议案、建议,发挥代表在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
(五)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代表知情机制,通过召开重要情况通报会、寄送资料、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保障代表知情权。组织多层次代表培训,开展代表事迹巡回报告活动,完善代表培训机制。
(六)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充分体现市委意图和依法任免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见面表态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
四、调研宣传工作
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发挥理论研究对人大工作的指导作用。
(一)适时会同市委宣传部召开全市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人大新闻宣传的目标、方向和要求。做好人代会、常委会及其重要活动的宣传服务,支持和协助新闻媒体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报道。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辐射面和影响力。继续办好
《宁波人大》刊物、《人大之声》栏目和人民政权专版,试行常委会会议网上直播,提高人大工作透明度。
(二)深化实施常委会领导牵头的重点课题调研制度,坚持联系市域实际,坚持关心热点问题,坚持结合人大工作,及时提供决策参考,努力推动工作开展。全年共安排重点调研课题8项。
(三)认真开展人大工作理论研讨活动。坚持把理论研讨与调研成果研讨有机结合起来,科学择取主题,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工作水平。
五、自身建设及其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加强常委会及其机关的思想、作风、能力和制度建设。
(一)切实加强思想组织建设。按照“争做五个表率”的要求,自觉以科学发展观引领人大工作,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坚持常委会学法制度,举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读书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强履职意识,改进履职方式,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围绕《监督法》、中央[2005]9号文件和省、市委有关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决定精神,组织开展全市人大工作调研,适时建议市委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三)以“服务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常委会机关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工作水平”为载体,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扎实搞好文明机关创建和民主评议机关活动,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
(四)根据届中工作实际,继续在组织机构建设、运行机制、工作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索,使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富有创造性、具有开拓性,从机制上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
(五)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基层人大的指导,建立健全上下级人大之间的联系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探索开展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项审议等联动机制,推动全市人大工作共同发展。
(六)依法做好人大信访工作。认真做好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和申诉控告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办理效率和质量。
(七)认真做好宁波市荣誉市民的推荐、议案审议、授予和联络工作。
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施孝国
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草案)》(以下简称《工作要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1月下旬市委批转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请示。根据市委的批示,并考虑到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拟定于明年1月下旬召开,因此建议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9年2月18日正式开幕。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是一次例会,主要是审议大会各项报告,确定2009年我市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议议程共7项,主要是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有关计划、财政报告,听取和审查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事项。
二、关于《工作要点》的说明
(一)起草过程
在常委会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工作要点》的起草工作,启动早,调研深,酝酿充分,征求意见广泛,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1、调查研究。今年8月中旬,根据常委会主要领导的要求,办公厅专门制定了新一年工作思路调研方案,明确了调研重点、工作量要求及具体时间安排。根据方案部署,8月下旬至9月中旬,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分头深入各地、各部门开展调研,听取各方面对明年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就各工委明年工作安排进行讨论和酝酿。
2、汇总草拟。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郑杰民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逐个听取各工作机构调研情况和明年工作思路汇报。会后,办公厅对各工作机构提出的明年工作设想和任务安排及时进行了梳理汇总。10月16日,为合理安排常委会明年工作,又召集财经、城建、内司、教科等四工委,重点就明年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题协调。经过调研、听取、汇总和协调,起草工作班子在10月下旬起草形成了2009年《工作要点》初稿。
3、征求意见。初稿形成后,根据常委会主持工作领导的意见,征求巴音朝鲁主任及其他常委会领导的意见,并主动听取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建议,并根据领导反馈情况及时做好修改完善。11月上旬,由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郑杰民带队,到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分片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各地对明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的意见。11月中旬,专门向各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印送《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意见。
4、修改完善。主任会议十分重视《工作要点》起草工作。常委会第22次、23次主任会议先后两次对《工作要点》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和要求。起草工作班子,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工作要点》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完善,六易其稿,目前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已是第七稿。
(二)基本框架及内容
《工作要点》分五大块:
第一块立法工作,共3条。一是明年常委会制定项目,共6件,其中新立4件,修改或废止2件;二是立法调研项目,共安排12件;三是立法后评估,安排1件。
第二块监督工作,共7条。主要按照监督法有关规定来划分。一是计划和财政等审议项目,安排5项。二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安排7项。其中常委会会议重点审议安排2项:一项是听取和审议现代服务业发展情况报告,另一项是听取和审议生态市建设情况报告。其他5项,主要是一些法定审议项目,安排常委会书面审议。三是执法检查安排2项,一项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即检查《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另一项是省人大要求上下联动项目,安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四是按照监督法要求,做好备案审查工作。五是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安排7项。六是专门委员会监督工作,重点有5项。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各专委会配合常委会审议议题、主任会研究议题,需要听取有关部门汇报项目,不再重复列入此项。七是按照《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的规定,做好监督计划的公布和监督情况公开工作。
第三块代表人事工作,共6条,分别是密切与代表联系、议案建议办理、代表闭会期间活动、代表视察调研、代表履职保障及人事任免工作。
第四块是调研宣传工作,共3条。包括召开全市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会议,重点课题调研和理论研讨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明年理论研讨工作形式不变,但研讨交流的重点将会放在调研成果交流上。
第五块是自身建设,共7条。主要是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和民主法制建设新要求,切实加强常委会的思想组织建设,建议市委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开展学习实施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继续推进工作制度建设,加强与县(市)区人大的联系,做好信访和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等等。
(三)关于2009年工作量安排
明年常委会将继续按照“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勇于创新,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着力在抓重点、求规范、促落实、增实效上下功夫。根据《工作要点》草案的初步安排,全年共有42项主要任务,其中立法制定6项、立法调研12项,分别比今年增加1项和6项,立法后评估与今年持平;专项报告监督14项、执法检查2项、主任会议听取工作汇报7项,与今年保持一致。全市人大工作会议、全市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会议等一些重要活动,因为需要与市委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尚未包含在上述任务之中。全年计划安排6次常委会会议和12次主任会议。为落实监督公开化要求,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办公厅还起草了《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2009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表》。
以上说明连同四次人代会的决定草案、《工作要点》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制定项目(共4件) 起草单位 联系工委
1.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市经委 财经工委
2.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气象局 城建工委
3.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 江北区政府 教科工委
4.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 市司法局 内司工委
二、修改或废止项目(共2件) 起草单位 联系工委
1.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改) 高新区管委会 教科工委
2.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废止)市国土局 法工委
三、论证或调研项目(共12件) 牵头工委 参加单位
1.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条例 财经工委 保税港区管委会
北仑区政府
2.宁波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财经工委 市旅游局
3.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改或废止 ) 财经工委 市劳动保障局
4.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城建工委 市环保局
5.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改)城建工委 市城管局
市水利局
6.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改或废止) 教科工委 市民宗局
7.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 教科工委 市教育局
8.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教科工委 市科技局
9.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内司工委 市民政局
10.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改) 内司工委 市公安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城管局
11.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修改) 内司工委 团市委
12.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修改) 内司工委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计划,是贯彻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把握立法方向,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地方立法的协调统一和有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制定,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决策,以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为依据,坚持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遵循急需为先,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和立改废并重的原则,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上,注重立法创新和地方特色,体现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在立法计划的制定中,重点把握和优先考虑围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科技创新、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关于立法计划的制定过程
2009年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是在2008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的论证调研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展开的。为了做好2009年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立法计划制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29日发出书面通知,向市级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小组征集2009年立法建议项目,共收到立法建议项目30余件。法工委将建议项目进行了汇总、整理,并分送各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初步论证,同时对2008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实施情况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有关立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处理情况作了综合分析。10月中旬,法工委又分别与各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提出2009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并分送各部门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小组,同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通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计划制定项目论证会,对拟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的五个制定和修改项目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随后,法工委对拟定的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期间还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又书面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进行了衔接。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草案),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立法计划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由三部分组成:
(一)制定项目,共4件,其中《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波市慈城古县城保护条例》,属于2007年、2008年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已经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论证调研,具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条例》,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的内容,鉴于我市全民普法工作已开展了22年,以法规形式来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推动我市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很有必要,有关部门已作了深入的调研论证工作,立法条件已经成熟,建议列为2009年制定项目。
(二)修订或废止项目,共2件:《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改)、《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废止)。这两个项目分别属于2008年立法论证调研和立法后评估项目。法规已实施多年,因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和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及时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三)论证或调研项目,共12件,其中,社会事务类4件,财政经济类3件,城建农资环保类2件,教科文卫类3件。这些项目,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调研,并在2009年9月底前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个别项目经调研论证如条件成熟,需要提前立法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报告。
以上说明和2009年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2008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营造稳定发展的浓厚氛围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既面临经济周期性的调整期,又正进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增强发展信心、推进保稳促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主基调,先后召开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和县(市)区长会议,统一对当前形势的认识,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若干意见》,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稳步落实。在严峻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三季度我市GDP达到了10.4%的增速。下阶段,市政府将继续把树信心、保增长、促调整作为工作的核心,一是危中见机,树立信心。深入分析和把握在市场开拓、并购重组、对外开放、区域合作等方面蕴涵的新机遇,力争早把握、早谋划,建立鼓励、引导机制,增强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二是有效推进国家有关措施的落实。当前国家保稳、保增长政策出台频繁,力度加大,我们将积极推进利好政策落实,及时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三是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战略举措,不松劲、不动摇,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和落实,努力实现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四是及早做好2009年工作思路研究,加强明年形势的分析预测,结合“十一五”中期评估结果和中央、省有关精神,客观科学提出明年发展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
二、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发展
针对当前企业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半年以来,我市围绕融资支持、税收优惠、清费减负、出口扶持、要素保障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近12亿元。深入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 建立“8718”服务平台,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稳住企业、稳住生产,与企业共渡难关。下一步,市政府将巩固“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成果,健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努力构建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梳理现有各级各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确保政策送上门,落到位,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积极关注大企业的稳定发展。加大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监测力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协作化解机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避免大中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而出现关停、倒闭等问题,确保经济循环的顺畅和社会的稳定。
三、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今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今后五年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关于加快宁波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自主创新环境改善、投入加大。出台了《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财税优惠政策扎实落实。1-9月财政科技投入增长33.4%。1个高技术专项通过国家审批,13个项目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41.5亿元,同比增长36.1%。规模以上企业高技术产品产值增长25.3%。申报中国名牌30个以上,新增驰名商标25个以上,授权专利7428件,增长13.6%,其中发明专利314件,增长80.5%。新增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1个,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超过5家,市级重点实验室3家。宁波国家高新区、工业设计和创意街区、宁波软件产业园和网上技术市场建设顺利推进。服务业增长保持领先,前三季度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1%,高于二产0.5个百分点,限额以上服务企业营业收入2459.1亿元,同比增长17.4%,实现利润232.3亿元,增长41.9%,同比提高13.2个百分点,其中信息业、租赁商务业、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业等现代服务业保持了16%以上的快速增长。
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一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认真贯彻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推进农村规模经营。二是深入实施工业“两创倍增计划”,积极支持大型企业调整转型,引导和鼓励企业引进吸收国际人才、技术、设备、市场网络、品牌等要素,通过改革、重组等手段,推进本地资源的优化组合。三是深入贯彻《宁波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和服务业大会精神。加快发展优势服务业,推进研发、营销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分设和资源整合,积极培育科技与信息、服务外包等新兴业态,形成重点优势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集聚区块。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落实好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力度,特别是研究出台加快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的意见和招商目录,开展针对性招商。
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物价稳定
积极做好粮油、生猪、成品油等重点领域的物资储备和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向生活资料传导的情况,妥善把握调价政策和价格改革的时机和节奏,促进了物价涨幅的逐步回调,物价指数控制在全省、全国平均水平之下。1-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累计106.2%,低于全国全省水平。房地产价格总体稳定,前三季度市区房屋销售价格指数111.6%,趋于逐步回稳。随着国际能源原材料期货价格大幅回落和市场需求萎缩,通货膨胀预期减弱,下阶段,一方面是继续抓好物价监测和调控,确保市场物价稳定,另一方面抓住价格涨幅回落的有利时期,研究制定水、电、数字电视、物业收费等方面价格改革措施,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
五、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加快实施《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继续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24•10”重点减排工程。制定出台《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办法》,加速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落后产能。开展了七个重点环境整治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良好,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SO2) 排放指标预期能完成下降5%和8%的年度目标,但GDP能耗受宁波钢铁正常投产用能增加和炼油、电力行业政策性亏损以及面上企业效益下滑的双重影响,完成全年目标压力很大。
下阶段主要抓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扎实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24•10”等重点减排工程,加快实施循环经济试点。二是加强责任考核和监督执法,深入贯彻“四控”工作方式,全面落实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标准来控制排放。加强跟踪监督和考核,完善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加强污染源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三是通过改革手段强化淘汰机制,运用价格倒逼、标准淘汰等机制,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四是加强公共教育和示范宣传,宣传推广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园区等成果,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六、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持续改善民生
出台了《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民生六大工程有序推进,十方面实事进展良好。民生保障进一步加强。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同比支出分别增长57.8%、33.7%和36.8%。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增长48.9%、51.5%、46.2%、27.1%和134.8%,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完成新增就业岗位10.71万个,安排失业人员再就业5.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继续保持3.27%的较低水平。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企业职工退休金、生活困难家庭帮扶标准均明显提高,城乡低保月平均补差分别增长21%和25.8%,高于副食品涨价幅度。东部文化广场、宁波大学、第一医院、中医院、宁波书城等项目进展顺利。社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重特大社会安全事件减少,破案率提高,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数,死亡、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同比下降12.5%、9.4%、14.9%和13.7%。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得到加强。
下一步主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确保民生“六大工程”和“十方面实事”工程按时、按计划完成,确保新增财力的73%用于民生社会事业,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认真落实社会各类保障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新型农民养老保险等的覆盖面。加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力度,扩大保障范围。三是高度关注社会就业形势,加强就业监测,做好就业培训、创业扶持和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四是抓好物价监测和调控,确保市场物价稳定,继续落实好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五是保持社会稳定,加强交通、食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和化解因经济纠纷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
关于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关于2008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分析,分解落实责任,及时有力整改。现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今年以来,由于受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全市经济运行趋紧、增长放缓,财政收入增幅明显回落,全面完成预算任务面临较大的困难。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按照 “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发展战略和“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部署,认真落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提出的“高度关注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的回落对组织收入的影响,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要求,积极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切实加强各项收支管理和预测分析,稳步推进各项财税改革,确保财政预算平稳运行。
1-10月,全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354.2亿元,为年初预算的96.1%,同比增长20.3%;加上中央财政收入,全市一般预算收入724.1亿元,同比增长13.1%。市本级完成地方财政收入37.3亿元,为年初预算的83.6%,同比增长8.9%;加上中央财政收入,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123.2亿元,同比负增长1.3%。1-10月,全市完成一般预算支出314.7亿元,为年初预算的78.1%,同比增长24.4%。市本级完成一般预算支出64.4亿元,为年初预算的70.3%,同比增长12.4%。
为完成今年财政预算任务,重点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走势,加强财政收支分析和预测。从6月份财政收入出现较大回落开始,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预测分析和研究工作。做到每月一次较全面的财政预算收支预测分析,并及时向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制定实施有关增收节支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措施办法。根据目前收支情况预测,预计今年全市可完成一般预算收入812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89亿元,同比增长18%;全市可完成一般预算支出422亿元,同比增长13.7%。市本级由于镇海炼化、国华电厂、乌沙山电厂等重点税源企业大幅减收,预计今年可完成一般预算收入139.5亿元,同比负增长2.2%,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1.3亿元,同比增长3.3%,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预计可完成年初预算,并略有超收;市本级可完成一般预算支出103.5亿元,同比增长12%。
二是发挥财税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积极推进“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和“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工作,制定出台了54条支持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从8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外贸平稳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生产、流通企业和出口商品进行补贴和奖励。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对银行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部分给予风险补偿,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规模。此外,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服务业、服务外包和金融业等发展和支持企业上市。
三是提高征收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经济联动分析和预测,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企业的税源分析和管理;提高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完善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各项制度;改善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辩证处理经济和税收的关系,着力培育和涵养后续税源。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今年已将水资源费、海域使用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四项政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扩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试点,力争年内覆盖到绝大多数执收单位,提升非税收入征管水平。
四是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开支,把资源更多地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发展,今年新增财力主要安排用于民生方面支出。严格财政预算执行,从严控制新增预算支出追加。厉行节约,落实行政单位公用经费节减措施,严格控制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加快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2008年市本级将重点评价项目从2007年的20个增加到32个,2009年起要求各部门凡是有绩效目标的项目都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促进各部门提高财政支出绩效意识。
五是推进财政管理改革,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规范超收收入安排,今年市本级超收收入除用于已经人大同意的必要支出外,将充实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从2009年起市本级实施项目(专项资金)库管理,建立项目资料档案,并实施滚动管理。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监督,严格部门的收支核算,规范部门的财务管理。完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结余及往来款清理工作,将已结束项目结余转入单位待分配资金并结合今后项目支出需要统一安排。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已扩大到82家市级预算单位和10家有条件的基层预算单位,并对其中的20家市级预算单位实施了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制定出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制度办法,从2009年起市本级全面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关于全市社会救助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我市的社会救助工作情况,《关于研究处理对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审议意见的函》(甬人大常办函〔2008〕19号)收悉。市政府高度重视,陈炳水副市长批示“请市民政局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阅研,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在接到陈市长批示后,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以新思路破解社会救助工作的新难题,以新举措打开社会救助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推进格局;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揽救助政策,协调救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对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打牢社会救助工作基础
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巩固救助工作基础。一是加强基层救助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机制,提高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上岗资格证制度;按救助对象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二是加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社会救助的投入,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途径,加大对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补助,实现社会救助在城乡、地区之间协调发展;探索按救助资金一定比例列支工作经费的做法,逐步改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条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三是抓好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建设。市级救助信息平台已通过了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要在明年完成,实现与县(市)区、街道(乡镇)救助信息互联,打造救助“一条线”、服务“一站式”的全市救助信息网络,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三、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努力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在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的同时,着力拓展医疗救助内涵,创新医疗救助机制。一是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列入医疗救助对象,逐步把医疗费支出超过上年度收入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加大门诊和住院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封顶线,对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实行再次救助。三是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积极探索救助费用实行凭证挂账或与医保一并结算的办法,提高医疗救助的即时性、有效性,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四、做好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工作
一是加大推进城乡统筹力度。在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着力转变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发展不平衡的局面,重点推动南三县农村救助工作上台阶,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发展。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及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新课题,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办法。二是加强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政策之间的衔接,部门之间、前后政策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论证,确保各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互动,切实做好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三是发挥街道(乡镇)救助平台的作用。加大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建设的力度,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证,通过平台有效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实现社会救助的“一个口子上下”。
五、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加强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等,用法规或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社会救助体系的刚性支撑。强化政府各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切实做到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落实“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确保困难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二是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力度。贯彻落实《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号)精神,对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并将其列入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范围。三是推进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农村敬老院登记注册问题,探索敬老院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成果。四是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和因灾因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240号)精神,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临时救助资金按不低于上年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10%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救助工作,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开拓进取精神,高标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造平安宁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关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了《对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对我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情况提出五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院对此高度重视,院长蒋剑巍指派刑事审判工作的分管副院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审议意见》精神,逐条研究改进措施。具备改进条件的,立即予以改进;条件尚不具备的,认真开展调研,分析原因,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予以改进。通过认真整改,进一步促进 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切实转变审判理念。全市法院组织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照《审议意见》要求,查找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广大刑事审判法官不断加深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认识,更新刑事审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切实转变宁“严”勿“宽”的思想,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的准确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公开庭审、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方式,广泛宣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使政策精神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在具体工作中,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政策效果。针对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态势,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坚决依法严惩。对于走私、集资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严重职务犯罪,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伪劣农资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同时注意依法“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今年以来,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17件,判处被告人11888人,其中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778人,占14.96%;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8080人,判处缓刑的1765人,免于刑事处罚的71人,分别占67.97%、14.85%、0.60%。
二、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法律适用。全市法院认真落实市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宽严相济政策的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适时召开全市法院刑庭庭长例会、观摩示范庭,以及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评析等办法,不断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和宽严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同类裁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二审刑事案件397件,改判、发回重审34件;全市法院再审刑事案件8件,改变原裁判6件。有的基层法院探索对一些常见的、较为典型的犯罪制定量刑规则,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活动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相关调研,力求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市社会形势发展要求、体现宽严相济政策的刑事审判具体指导意见,以进一步统一全市法院的量刑标准。
三、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司法。根据“干什么,补什么”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实际需要,通过以会代训、典型案例评析等方法,加强对刑事审判法官的教育培训,使全体刑事审判法官更加熟练掌握法律规范、透彻理解法律精神,切实提高司法能力,理解好、执行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中,进一步强调量刑必须根据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事实;二是犯罪性质;三是犯罪情节(犯罪之外反映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各种情况);四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并进一步要求广大刑事法官认真审查、注意和认定每一刑事案件中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单幅度情节和多幅度情节、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针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综合在案的情况,要求坚持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从宽情节优于从严情节、罪中情节优于罪前、罪后情节的原则,从而在综合把握好同一量刑情节不同表现对量刑的差别、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和需考虑的社会治安形势,以及具体案件中多个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方法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宽严相济。建立全市法院廉政教育基地、加强廉洁司法教育,不断健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防止审判权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四、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司法能力。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在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的同时,与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相互制约,不断提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政策适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认真落实《关于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具体办法(试行)》,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刑事普通程序案件,根据控辩审各方的共同意愿,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简化审理各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重点审理有异议的诉讼焦点问题,保护被告人自主选择适用程序的权利。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精神,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注重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确保刑事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加强减刑、假释工作,促进罪犯改造。今年以来,共减刑2919人,假释81人。进一步强化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深入开展以案说法、公开庭审等法治宣传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刑事审判更加贴近群众,体现群众意愿。更加注重附带民事诉讼和自诉案件调解,重视对轻微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做好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指针。在今后的工作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加强对各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全市法院更加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杨永宗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褚满尝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石坚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傅勇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审判员;
张志松、王玉飞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晓光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贾高圣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方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海防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朱晖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吕伟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潘国悦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蔡惠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吴振业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良宏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陈碧儿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贺伟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免去:
李晓光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钟志官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贾高圣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王文燕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陈海虹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叶永权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徐盛森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蔡惠娜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方红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汤剑峰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贺伟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赵勇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徐虹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林惠民、陈剑平、葛为聪、吕 剑、应秀珍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高建芬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坚定信心 发挥优势 齐心协力保增长促发展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巴音朝鲁
(2008年12月22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的最后一次会议,也是在全市上下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力以赴保增长促发展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议题比较多,内容也很丰富,既要完成今年既定任务,又要安排明年的工作,可以说是一次承上启下的会议。结合这次会议,我想着重讲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作一个基本评估;二是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对人大工作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关于今年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本回顾
大家知道,今年是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寻常、极不平凡的一年。不仅喜事要事多,而且困难挑战也多,既成功地实施了一系列展示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重大事件,也接连经历了一些难以预料、历史罕见的重大挑战和考验。从我市来看,今年以来特别是9月份以来,受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经济发展也面临了一系列的严峻考验。面对这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各项工作,全市经济进一步保持了增长平稳、结构优化、效益提高、民生改善的势头。刚刚召开的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已对今年工作作了全面总结。应该说,在今年特殊形势下能够取得这些成绩,确实是十分来之不易的,这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包括各级人大组织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的结果。这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强法治与服务大局相统一,坚持依法履职与注重实效相统一,坚持继承发展与开拓创新相统一,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积极进展。截止到本次会议,今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6次,制定地方性法规6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8个,作出决议决定6项,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6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0人次,较好地履行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作出了积极贡献。概括起来,我觉得今年人大常委会工作体现了“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科学立法、凸显特色。常委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工作,围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社会和谐,严格遵循“质量为上、急需为先、特色为重”的立法准则,突出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立、改、废并举,制定法规与监督法规执行并行,切实强化立法的引领和保障功能,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建设上取得了新的积极进展。
二是注重强化监督、服务大局。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把围绕中心工作与发挥人大优势、关注社会热点与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法治建设与促进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牢牢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信访督查等形式,使各项工作更好地围绕中心、贴近中心、服务中心,在推动“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上取得了新的积极成效。
三是注重服务代表、创新方式。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做好代表工作,紧紧围绕“活动经常化、工作制度化、履职规范化”这一要求,加大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力度,积极创新代表活动的方法和载体,着力在激发代表履职动力、增强代表工作活力、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上下功夫,使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水平有了新提高。
四是注重转变作风、务实开拓。一年来,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按照做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勤思善谋、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五个表率”的要求,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努力树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针对我市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位组成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在扶企业、办实事、破难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各位组成人员履行职责也是积极有为的。我们一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进一步深化拓展、发扬光大,力争把人大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更实、更有成效。
二、关于对明年人大工作的几点希望和要求
明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开展之年,同时也是应对风险挑战、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之年。综合判断明年发展环境,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所谓最为困难的一年,就是历史罕见的世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其严重后果还会进一步显现,我们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更严峻的挑战。所谓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就是我们所处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没有根本改变,世界金融危机还客观上为我们推进自主创新、服务业跨越发展、外向经济结构转型、企业深化改革提供了巨大的外部倒逼和最佳时机。特别中央扩大内需的重大措施和积极的宏观经济政策,对提振社会信心、改善市场预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我市各项发展措施的政策效应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拉动效应也将逐步显现,发展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在增加。针对明年这样一个特殊的形势,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对明年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总的思路就是围绕一个总要求、贯穿一条主线、开展两大专项行动。“一个总要求”,就是坚持保增促调,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在较快增长中推进转型升级。“一条主线”,就是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突出做好“抓内需、促增长,抓调整、促转型,抓民生、促和谐”工作。“两大专项行动”,就是扎实开展“会战攻坚”、“创新服务”两大专项行动,在推动重大项目上下功夫,在优化企业服务上出实招,在科学发展上见成效。作为人大组织来讲,一定要认真贯彻市委的决策部署,以思想的高度一致保证行动的高度协调,自觉主动地发挥好自身的制度优势和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聚心聚力、合力合拍,共同推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这次会议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这个《工作要点》提出了明年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我都很赞成。这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问题。这既是人大组织历来的传统,也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更是在当前形势下必须牢牢把握的一个总基调。所以,结合今天会议,我着重就人大工作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几点要求和希望。
一要坚定不移地服务发展、推进工作。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越是在经济面临较大困难的时候,越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做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我们人大工作一定要紧扣这一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在保增长促发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具体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三条。一要为发展提供保障。确保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确保党委推荐的重要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人大的职能和职责所在,也是人大为发展提供有效保障的直接体现。要把人大工作与贯彻党委决策有机结合起来,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性质和规律,自觉做到“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把握大局抓住关键、服务大局力求实效”。特别是要善于以动态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准确把握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更加科学地确定工作思路,更加科学地调配资源和力量,积极创新解决问题的体制机制,切实发挥好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功能。二要为发展出谋划策。面对困难,面对转型,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做出符合经济规律的决策。要按照中央提出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要求,贴近社会、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进一步完善民主程序、规范公共决策。特别是要密切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建立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工作机制,统筹兼顾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努力使党委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更合民心。三要为发展狠抓落实。最近一段时间,中央和省、市委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的重大决策部署。这些决策部署的落实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保增长促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我们人大来讲,要充分发挥监督推动作用,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不同形式,提建议,抓督促,努力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民生得到持续改善。
二要千方百计地鼓舞信心、提振信心。危机面前最重要的是要坚定信心,可以说信心比什么都珍贵。当前的危机,可以说是危中有机,是传统发展模式之“危”、科学发展模式之“机”。中央对明年宏观形势的判断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这场金融危机而发生逆转”。从我市来看,今年以来特别是下半年以来,经济运行出现了下滑的趋势,其中工业利润下滑更为明显。但在不利的经济形势下,还呈现了一些逆势增长的可喜亮点,突出表现为投资消费增长回升、产业转型步伐加快。今年1—11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1%,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长13.7%,同比增幅分别提高了4.1、16.4个百分点;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9.6%,同比提高了2.5个百分点;高技术产值增长14.2%,增速高出规模以上工业5.6个百分点,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了41.9%;宁波-舟山港集装箱吞吐量历史性地突破1000万标箱,排名有望跻身世界前10强。所以面对危机,我们要正视危机,做好应对更大挑战、更大困难的充分准备,但绝不能见“危”色变,一定要有战胜困难、战胜挑战的坚定信心。就我们人大来说,重点要做好“三件事”:一要着力把明年人代会开成提振信心、聚心聚力的大会。这次常委会会议将作出决定,确定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时间和议程。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是在特殊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具有特别的导向和引领意义。要扎实做好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别是要通过这次会议,把中央和省、市委的各项重大部署进一步细化、深化和实化,扎实做好措施拟定、项目筹划、预算安排等工作,积极引导广大代表客观全面正确地认识当前经济形势,提出议案建议,审议各项报告,营造为发展建言、为发展谋划、为发展议决的良好氛围,切实在全市上下形成保增长促发展的强大合力。二要着力营造同舟共济、破解难题的良好氛围。顺境时体现的是实力和财力,危机前需要的是魄力和能力。越是矛盾突出、困难加剧,越要积极改革创新,拿出非常规的思路、非常规的决断、非常规的手段,以思想观念的突破促进各项工作的突破。作为我们人大来说,一定要营造这种氛围、弘扬这种品质,形成克难攻坚、创新突破的合力。特别是当前企业效益下滑、亏损上升以及融资难、出口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要把为企业解困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发挥人大的自身优势,多为企业排忧解难。市委、市政府已决定,在今年开展“干部进企业、服务促发展”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实施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市、县、镇三级联动,全市确定1000家左右的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联系帮助。作为我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讲,无论是有直接结对联系任务的,还是没有直接结对联系任务的,都要深入企业,积极想办法为企业破解难题、搞好服务工作。同时,要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组织开展对这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努力推动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三要着力做好化解矛盾、稳定人心的工作。当前经济领域的一些问题,已经蔓延影响到社会领域,就业问题、劳资问题、民间借贷问题、群众资产性收入减少等问题逐步显现。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置能力。特别是要注重发挥广大代表与基层联系密切、与群众感情深厚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其沟通上下、宣传政策、稳定人心的作用,努力做科学发展的带头人、上情下达的联系人、矛盾化解的调节人。
三要一以贯之地依法履职、积极作为。人大法定的职责很多,法定要做的事情也很多。把这些法定的工作做好做实,本身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形势下,我们更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准则,以务实、唯实、求实的精神,把那些应该做并且能够做好的工作做实、做深、做到位。具体来讲,要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要以构建公共财政体系为重点,加强对计划、财政的审查监督,发挥计划、财政对促进发展和保障民生的支撑作用。计划、财政是实现“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指挥棒”。加强对计划、财政审查监督,是人大法定的职责,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要统筹把握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坚持有保有压、有重有轻,该保该增的,要坚定不移地保、坚定不移地增;该压该减的,要毫不犹豫地压、毫不犹豫地减,确保把更多的资金投向“保增长”、“促升级”、“优民生”的项目上。二是要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为重点,加强对农业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保增长、扩内需的重点,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要结合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切合人大工作的角度,积极主动介入,着力加以推进。要通过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加强对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完善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通过审查监督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建设时序和管理机制,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是要以推进各项决议决定落实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着力构建“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的工作机制。这几年来,我们人大常委会先后就生态市建设、法治宁波建设、东部新城建设、轨道交通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决议决定。这些都是事关我市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都与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紧密相关,也是市委重大决策在人大工作的具体体现。这些决议决定落实得怎么样、成效怎么样,作为人大来讲要心中有数。在明年工作中我们要把它作为一个重点来抓,加大跟踪督查的力度,确保这些决议决定取得实效。
总之,明年我市保增长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人大各项工作也十分繁重。希望我们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紧迫意识,继续大力发扬好的传统和作风,齐心协力、积极进取,为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实现经济社会新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8人)
巴音朝鲁 郑杰民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文生 王纪跃 王伯宁 车荣辉(女)
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彭建国
缺席(7人):
卓祥騋 王梅娟 孙黎明 陈宝根
周文华 章才根 傅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