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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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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09-09-03 15:35
  • 来源: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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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三届第十号)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1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年4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和社会建设及文物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其他区域性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时,对文物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应当及时交接,接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对需要更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做好更名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日常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使该项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突发性文物抢救项目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专门拨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每年12月8日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文物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参与、支持文物保护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建立业余文物保护员队伍。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业余文物保护员进行培训、指导。

      对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将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并公布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文物行政部门在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按照以下要素合理划定:

      (一)反映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构件、墓葬、石窟、石刻、壁画、遗址等;

      (二)附着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并确有保护意义的雕塑、装饰、题记、标语、设施等;

      (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真实历史风貌和环境。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同时,划定并公布其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抢救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组织文物、民族宗教、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公告施行。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应当自文物保护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下列情形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一)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二)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保护管理责任:

      (一)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文物进行保养;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合适的排险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责任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责任人协商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并制定有关应急预案。保护管理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人的保护管理义务和依法获得指导、培训、帮助等权利。

      第十六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修缮;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有损毁危险而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责任的,可以向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修缮帮助和资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和资助。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与其文物价值、原有的使用功能、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不得对文物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和级别。

      禁止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结果及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本市历史发展沿革、有关史料记载情况及地下和水下文物分布的状况,市和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和水下文物的勘查,并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范围,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和规定的文物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有权限的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进行占地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考古调查、勘探:

      (一)属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出让该地块前通知文物行政部门,有权限的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列入土地成本;

      (二)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选址确定之前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有权限的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可能埋藏有文物的,应当依法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对于需要实施考古调查、勘探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通知或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力量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将考古调查、勘探的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历史影响的但已经消失的文化遗址设立纪念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在水下作业中打捞出水的水下文物,打捞责任人应当及时送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发生变更、撤销时,其收藏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或代管。

      第二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向社会公众实行免费开放。

      尚未免费开放的国有博物馆应当对教师、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公民等社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并向社会公众实行低票价开放和定期免费开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期提交资料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资料;逾期不提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保护管理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根据损毁程度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或级别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相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4月8-10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金康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郑杰民、卓祥騋、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3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余红艺、副市长苏利冕,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方政,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胡建岳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市人大代表。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审议,会议对草案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会议听取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海国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近几年来,随着宁波高新区的升级和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高新区的发展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中一些具体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必须对其中有关国家高新区的批准主体、名称等规定作出修改。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关于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批准实施。

      三、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物权法的出台实施,该办法已不适应客观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有些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冲突,已不再适用。会议作出了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

      四、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经审查,会议同意市政府提出的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方案,作出了关于批准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的决议。并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宁波市2008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09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六、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宁波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另发)

      七、会议书面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书面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审议了市长毛光烈、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经表决,决定免去王月凤的市民政局局长职务、陈安平的市人事局局长职务、虞银花的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金俊杰的市水利局局长职务、何一天的市卫生局局长职务。决定任命杨雄跃为市民政局局长、金俊杰为市人事局局长、郑世海为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张拓原为市水利局局长、张乐鸣为市卫生局局长。免去王彪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巴音朝鲁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我市实际情况作了深入分析,并就做好常委会下一阶段工作提出要求。

      十一、会议期间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法制讲座。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2.审议《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

      3.审议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

      4.听取和审查关于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批准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

      5.审议关于2008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6.审议关于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

      7.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8.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9.审议人事任免事项。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依法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9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5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推进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规范了有形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秩序,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重新修改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使得《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有滞后性,而且有些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目前,我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主要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章及相应规定,《办法》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对《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拟废止的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止《办法》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并经2009年3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以上说明,请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因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已有新的规定,《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实际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市政府拟定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草案)》,并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毛光烈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草案)》的说明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王海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促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2004年9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国家和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和高新区发展的新政策。市委、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宁波研发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2007年,国务院同意宁波高新区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

      在法规和上述政策的推动下,近年来,国家高新区的经济和社会取得了明显发展。2006、2007、2008年,国家高新区GDP分别同比增长25%、49%、40%,财政一般预算分别同比增长38%、58.9%、38%,发展速度位居全市第一;引进了微软宁波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机构80多家,建设了国家级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绿色能源与照明特色产业基地,设立了宁波软件产业园等引领全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块,形成了研发要素的集聚优势,增强了对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辐射拉动作用。

      由于国家高新区的批准主体、级别都有了变化,而且,我市在促进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当中已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因此,市人大把该项目列入今年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并将于4月份对该项目进行审议。由于条例大多数条款也是切实可行的,因此,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条例标题、国家高新区批准主体、名称等进行,同时也将市委市政府文件中的一些成功做法纳入法规当中。现将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作了调整的内容

      (一)对标题和有关高新区级别、批准主体的条款作了调整。关于高新区的名称,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此后,市编委、市政府有关文件均称其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此将第一条中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改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第二条的批准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改为“国务院”。根据这个变化,将条例的标题由《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改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二)对高新区的重点发展产业做了调整。2007年,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08年新编制的《宁波高新区建设创新型园区实施方案》,对今后的重点发展产业做了规划。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国家高新区近年发展实际,对条例第十一条有关重点发展产业的内容作了修改。

      二、增加的内容

      (一)增加了一区多园、创新载体建设有关内容。国家高新区内各类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各不相同,针对其特点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块,有利于企业更好地交流、提升和发展。近年来,市政府相继设立了研发园区、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产业园等,为优化企业的服务和成长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条例新增第十六条,对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一区多园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

      (二)增加了各类创新要素向高新区集聚的内容。为促进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向高新区集聚,发挥其科技辐射作用,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条例新增加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机构入驻国家高新区;支持县(市)、区在国家高新区建立研发创新基地;将引进和新建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向国家高新区集聚。

      (三)增加了体制创新有关内容。为了对国家高新区的长效发展提供保障,条例在促进国家高新区创新载体建设和创新要素集聚的同时,还对体制创新作了要求。条例新增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市政府支持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进行体制创新,在国家高新区率先进行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改革、产权交易、科技保险、信用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

      (四)关于创业投资有关内容。条例新增第三十五条,从两个层面对促进创业投资做了规定:一是市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创业投资企业;第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市政府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删除的内容

      第十三条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内容,国家已经另有规定,因此予以删除;另外,原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的内容在现第三十五条中已有体现,所以也予以删除。

      另外,对条例的部分文字做了修改。


    关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我市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2004年9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宁波高新区的升级和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不断深入,高新区的发展条件发生了显著变化,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列入市人大2009年的立法项目。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于3月18日通过《条例(草案)》,3月19日,我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自从2004年《条例》颁布以来,高新区快速发展,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年来,高新区相继设立的研发园区、科技创业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软件产业园区等,引进成立了兵科院宁波分院、宁波中科集成电路设计中心、宁波微软技术中心、TRW亚太技术中心等科技研发机构,科研创新能力不断增强,高新产业集聚程度不断提高,已经成为我市重要的创新基地。2007年,国务院同意宁波高新区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针对上述情况,《条例》中一些具体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必须对《条例》中有关国家高新区的批准主体、名称等规定作出修改,条例的名称也相应修改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完善。

      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在讨论中对《条例(草案)》提出如下意见:

      1.《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建议增加“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并将这一内容与第十五条其他内容合并表述;

      2.对于《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市人民政府……在国家高新区内率先进行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改革、产权交易、科技保险、信用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的表述,委员们认为,与前次制定《条例》时的情况相比,目前这些工作已经在较大范围内施行,因此,建议删除“率先”和“试点”;

      3.部分委员提出了以下一些意见,对于这些意见,委员们经过讨论认为,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可以修改,也可以维持原状,按照法规修改“可改可不该改的一般不改”的原则,建议暂不予修改,提交常委会会议进一步讨论,具体理由如下:

      ①有委员建议,国家高新区这一称呼中“国家”一词并无必要,建议删除。这于这一意见,讨论认为,自国务院批准宁波高新区成为国家级高新区以来,宁波高新区就改称为“宁波国家高新区”,所有文件和印鉴已使用这一称呼,从其他城市相关立法看,有称国家高新区,也有不加“国家”一词的,因此,从维持现状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继续保留;

      ②关于在《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增加“生物”作为高新区的重点发展产业的建议,会议讨论认为,这一建议涉及高新区的发展定位,应作进一步研究,考虑到这一条例中已有保底条款,可以考虑暂不予修改;

      ③有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第十条中关于简化出入境手续的规定,国家有具体规定,难以简化,建议予以删除。对于这一建议,根据法规修改的原则,暂不予修改;

      ④有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法律已有规定,建议予以删除。对于这一建议,根据法规修改的原则,暂不予修改;

      ⑤有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不必将市人民政府作为设立创业引导基金的主体之一。对于这一建议,会议认为,将市人民政府作为创业引导基金的创立主体之一,既与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基金设立的主体不矛盾,又对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有利,建议保持《条例(草案)》的表述。

      委员们还对一些条款中的逻辑结构、具体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外,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对政府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尚有争议,以不在法规中规定为宜。经过主任会议研究后,建议删除该条款中“派出机构”的表述。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和《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8日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近年来,我市高新区快速发展,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2004年9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有关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应当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修改。委员们对草案的总体内容表示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4月9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草案第一条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为“国家高新区”。考虑到立法用语的简洁性,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简称改为“高新区”。(草案表决稿第一条)

      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鉴于目前对政府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修改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条规定了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有委员提出,“科技型总部经济”不属于高新技术服务业。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高新区建设一区多园等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高新区的建设”。考虑到本条的目的是将一区多园的做法以法规形式予以确认,而有关市人民政府加快高新区建设的内容在整个草案中均已有体现,草案第一条也已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因此,建议不作修改。有的委员提出,一区多园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具体名称不宜在法规中固定化。经研究,建议将园区名称作类型化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界定了孵化器的概念。有的委员建议将该部分内容调整至附则部分。经研究,考虑到在同一条文中对专用名称进行解释,有利于明确专用名称的特定含义及与其他条文内容的关系,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高新区内土地出让的内容。市有关部门提出,公益性项目用地不需要以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同时土地出让方式除了招标、拍卖外,挂牌也是法定的方式。因此,建议本条修改为:“高新区内的企业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内容。鉴于相关土地管理法已对有关批准事项作出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该款删去“因清算或者迁出国家高新区等情形确需转让,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需要经依法批准”。(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国家高新区内率先进行风险投资、企业股权改革、产权交易、科技保险、信用和中介服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由于实践中这些工作已经在较大范围内施行,因此,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率先”和“试点”的表述。(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另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本次常委会会议还对《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已有新的规定,《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已不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实际中已不再适用,及时予以废止是必要的。委员们对《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宁波市财政局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请予审议。

      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财政收支紧张的状况十分突出。为了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有效地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发行总规模控制在2000亿元以内,我市获得15亿元额度,期限为三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费按发行面值的0.5‰负担,到期后市财政统一归还。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编列如下:拟安排2009年市级债务收入15亿元,同时相应安排支出15亿元,其中:市级支出11.53亿元,转贷县(市)、区支出3.47亿元。具体项目安排是:

      一、考虑到2009年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资金需求量较大(今年预计财务发生额约为42亿元,其中拆迁和土地征用需要30亿元),安排该项目8.98亿元。

      二、由于甬台温铁路宁波段项目征迁数量增加和价格提高,形成资金缺口急需落实,为了保证该项目按时建成和顺利通车,同时缓解市和相关县(市)区资金筹措的压力,安排该项目征迁补差资金缺口4.02亿元。具体为:市级0.55亿元,鄞州区0.87亿元,奉化市0.71亿元,宁海县1.23亿元,海曙区0.36亿元、江东区0.3亿元。

      三、根据在建的社会事业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公共卫生和基础教育项目资金各1亿元。

      按照上述安排,2009年市级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收支平衡。

      地方政府债券列入预算后,2009年全市当年一般预算可用资金拟由490.57亿元调整为505.57亿元,相应增加一般预算支出15亿元,上解支出、上级专项补助安排的支出保持不变,支出合计为505.57亿元。2009年市级当年一般预算可用资金拟由147.58亿元调整为162.58亿元,相应增加一般预算支出15亿元,其中补助下级支出(转贷支出)增加3.47亿元,上解支出、上级专项补助安排的支出保持不变,支出合计为162.58亿元。

      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及时向财政部上报债券发行计划,并根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债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机制。同时,市级作为地方政府债券人,将统筹安排综合财力,承担和落实还本付息责任。分配到县(市)、区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照“谁用谁还”的原则,由市级财政与各地财政签订债券转贷协议,参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和还本付息。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的决议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宁波市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为贯彻实施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部署,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我市15亿元额度,相应增加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经审查,会议同意市政府提出的地方政府债券使用方案,决定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其中,转贷县(市)区支出3.47亿元,应按相关规定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会议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管,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关于宁波市2008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09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

    市规划局局长    李定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2008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总体情况、近期建设规划与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情况及2009年主要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2008年城乡规划工作总体情况

      200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市化和“东扩、北联、南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规划编制,强化规划管理,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规划服务水平,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任务。

      (一)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基础性研究。组织开展了城市功能分区、三江片城市色彩、城市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单元等规划研究;阶段性完成了竞技体育设施布局和西部地区规划研究成果。为加强城市规划研究,经市编委批准,成立了宁波市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年内进行了杭州湾大通道宁波门户区城市功能研究、宁波网络化大都市的战略性新城(区)体系研究、快速公交系统(BRT)在宁波的适用性等规划研究。此外还与北仑区政府联合开展了北仑区域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对北仑区规划远景空间发展进行了宏观性和战略性的规划。

      (二)深化重点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余慈地区城镇空间布局规划为指导,编制了《余慈中心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姚周片分区规划》、《余慈中心城综合交通规划》并已批准实施。完成了《四明山区域城镇和村庄体系规划》方案及“1+4”课题组协调对接等工作。为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开展了《宁波市奉化-鄞南地区规划前期研究》,并启动了《宁波市区域空间管制规划对策》等专题研究。完成了镇海分区、国家高新区分区规划并经批准实施。

      (三)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作为年度编制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年内下达的27个控规项目,目前已完成湾头地区、南站周边地区、甬江北岸区块等近20个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控规全覆盖。

      (四)进一步细化村镇规划。以“联镇带村”和“成片连线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抓手,积极进行镇域总体规划编制的探索,市领导联镇带村的9个镇(街道)的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完成,成片连线推进的8个镇(街道)规划已完成编制。全市已完成275个示范村(含示范创建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和超过1500个整治村的整治规划,超额完成“百千工程”预定任务。此外还对部分重点小城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

      (五)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风景名胜管理工作。编制完成南塘河历史街区保护性详细规划和郁家巷历史街区保护与改造详细规划。鸣鹤历史文化街区、梁弄历史文化名镇、岩头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上报审批。东钱湖、鸣鹤-上林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批复实施,五龙潭-天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在报批。组织完成了东钱湖沙山村改扩建、南湖岸线、田螺山等景区和东钱湖游艇俱乐部等项目的选址审查、报批工作,编制了《梁祝文化园详细规划设计》、《它山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天童环境绿化、景观、市政道路、管网规划》等规划。指导各风景区、旅游区及历史文化名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创新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规划局及其派出机构都完成了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成立了行政审批处(科),并已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城乡统筹的要求,积极推进(镇)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的建立,成立了鄞西规划管理所等规划管理分支机构,各县(市)也已经或计划分片成立规划管理所,以期改变乡(镇)规划管理的薄弱状况。

      (七)加强法规制度与标准建设。为抓紧建立与城乡规划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市政府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意见》,为我市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和要求。制定了《宁波市工程管线信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线信息管理提供了依据。完成了《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并颁布实施。制订了《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一批规范性文件并备案。针对目前上报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制订了《关于建筑报批总平面图绘制及输出暂行规定》。

      (八)加快地理信息平台建设。三江片控制网(一级)扩建与复测、江北区24平方公里1:500数字地形测量修测、西南山区1:10000数字地形图入库等项目已基本完成。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库”项目的前期调研,完成了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的优化工作。进行基础地理信息变化监测与综合分析系统、地理信息定制数据处理与服务系统等项目建设。2008年,我市测绘管理被评为全国先进,宁波市地下空间信息资源管理与共享工程项目获全国测绘科技进步三等奖,宁波市地理数据监理系统被评为全国地理信息系统优秀工程铜奖。

      (九)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组织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认真办理人大建议55件(主办16件)、政协提案51件(主办17件)以及市、区“主题办”要求协调处理的50多家企业涉及规划的有关事项。全面推行以规划公示为重点的“阳光规划”工作,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全面建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市派驻规划督察员工作。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制度监督,建立了廉情预警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腐保廉体系进一步完善。

      (十)积极参与灾后重建测绘和规划工作。根据省、市援建指挥部的部署,市规划系统先后共选派规划与测绘两支援建小分队,共57人次参加了援建工作。完成了青川县“一镇三乡”(乔庄镇、瓦砾乡、茶坝乡、黄坪乡)12000余套过渡安置房选址、5.3平方公里1:500地形图测绘和编制“一镇三乡”重建总体规划等任务,为全面开展援建工作打下了基础,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好评。市规划局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集体二等功,20多人立功受奖。

      二、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根据《宁波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目标,2008年,以“中提升”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全年中心城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768件,用地面积2192万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13件,用地面积2124万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16件,建设面积1950万平方米。

      (一)重点区块规划建设进展顺利。湾头地块、鄞奉路地块控规编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启动。万豪大酒店项目建成开业,香格里拉大酒店工程内部装修进入扫尾阶段。科技研发园区开工建设,部分办公楼基本建成。滨江大道一期工程实施完成,和丰创意广场项目规划方案确定,宁波书城开始主体施工,渔轮厂地块初步设计基本完成。世纪东方广场一期即将竣工,二期完成选址。长丰区块累计完成房屋拆迁48.2万平方米,部分地块已开工建设。鄞州公园地块累计完成工程量70%,万达广场二期两家大型商业设施已建成开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上报审批,光辉安置小区等建成交付,中国(宁波)森林博览城等5个项目完成方案设计。慈城镇总体规划已批准实施,城隍庙等项目先后对外营业,月湖西区历史街区控规已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郁家巷历史街区已开工建设。宁波南站站房概念设计方案征集评审基本完成,项目工可编研工作正在展开。完成《宁波大宗货物海铁联运物流枢纽港空间布局规划》,并启动控规编制。宁波梅山港区总体规划、保税港区控规及国际商贸区城市设计已编制完成。

      (二)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加快推进。宁波集装箱海铁联运枢纽站基本确定中心站选址方案。为缓解北仑疏港交通问题,开展了《北仑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快速路网系统及主干道系统规划》已通过部门会审,完成机场路快速通道规划方案编制并已开工建设,铁路北站搬迁及相关线路调整规划方案初步完成,绕城高速及13条连接线全部完成选址和方案审批,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正式获得国家批准,一号线一期工程完成选址,五路一卡口除福明路尚未办理选址外,其余均已在建,五路四桥项目完成总拆迁量的79%。完成城市环网供水路径规划,姚江工业水厂规划方案确定。江南污水处理厂完成选址及配套管网规划。

      (三)民生工程规划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优先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积极做好年度城市土地收储出让、城中村改造及非成套房改造的规划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时完成了《宁波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年度住房建设计划也及时制定并公布,年内共核发普通商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9万余套,计637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2.12万套155万平方米)。完成了社区布局、电力设施等专项规划,并已进入报批程序。对教育设施、商业网点、医疗卫生、农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等专项规划进行了实施评估并备案。启动了公共停车场、城市加油站实施评估及规划调整。完成了宁镇公路燃气管、孔浦片区排水管改造、江北变电力线路径等多个规划方案。永丰库遗址公园、百丈公园及药行街、百丈路、人民路等绿化改造全面完成,城市内河整治工作按照规划全面展开,城区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三、东部新城规划实施情况

      按照东部新城“一年准备、五年建设、十年成形”的总体目标和“设计取胜”要求,2008年重点围绕近期建设项目,开展前期方案征集、论证及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积极推介、引进世界和国内知名建筑设计公司参与重要项目方案设计,全面推进东部新城规划的实施。

      (一)重点开发区块规划实施情况。2008年主要在建或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包括:

      1、国际展览贸易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7#、8#临时展馆建成并投入使用;约20万平方米的常年展2#馆及大型地下停车库开工建设。滨水酒店配套区建筑方案基本确定。

      2、金融中心区。总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的金融北区全面开工建设;完成金融中心南区总体建筑概念方案征集,四个银行地块建筑方案设计正在分别进行。

      3、航运中心。6.16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二期工程为东部新城商务区标志性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正开展建筑方案设计。

      4、文化广场。经过几轮方案征集确定的最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

      此外,江东区二期村民安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53万平方米,完成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轨道试验段交通与地下工程完成方案设计并开工建设; B-2、B-4、B-7、B-8、B-9、B-10、C2-3等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的一批商务办公楼宇正在建设并逐渐投入使用;九年一贯制学校建成投入使用;B3花园住宅(锦绣东城)正在建设;人力资源中心、总工会大楼、农科院等一批社会事业项目基本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准备开工建设;村级经济留用地项目摸索出新的开发管理模式,并完成前期概念方案征集。

      (二)规划深化研究工作情况

      1、深入开展核心区以东片区规划编制。完成《核心区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准备工作;完成《东区商务启动区城市设计》方案征集,经方案优化修改形成正式成果,为邱隘实施退二进三项目提供规划依据。

      2、深入开展重点区域与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开展了《门户区建筑概念方案》征集、《商务区中心公园地下工程及地上景观概念方案》设计和《生态走廊示范段景观设计与水环境可持续工程设计》。

      3、加强专项规划研究。委托开展《东部新城灯光专项规划》,进行《东部新城三维辅助决策系统》建设,开展《东部新城以东片区雨洪控制专项规划》。

      一年来,我市城乡规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矛盾问题。一是乡镇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乡镇规划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城乡规划执法体制亟待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强制拆除权由法院判决执行改为赋予当地人民政府执行后,应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机构和机制。三是城乡规划的法制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规划执行报批程序还不够到位。

      四、2009年主要工作安排

      2009年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主题活动为主线,以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优化大都市区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引导和服务职能,积极推动重要功能区块的开发建设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不断提升中心城功能品位和形象;紧紧围绕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营造宜居宜业的良好环境,努力为加快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步伐提供良好的规划保障。重点要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研究,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正视宁波城市建设与国内外先进城市存在的差距,确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学习、追赶国内外先进城市为目标,整合城乡规划研究中心和规划设计研究院力量,结合对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分析,深化宁波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功能转型与提升的策略研究。进一步强化城市重要公共设施及公路、铁路、轨道等重要节点方案研究。优化住房建设规划,完善住房供应结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优先保障政策性住房规划的落实,积极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深化次区域规划,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以深化余慈地区、奉化—鄞南地区、象山港地区等次区域规划和落实省“两规衔接”工作为抓手,抓紧完善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启动宁波南部三门湾发展战略规划,着力构建大都市各组团之间有机分工协作、紧密便捷联系的格局。要以“洁化大地、绿化村镇、美化庭院”为目标,加快乡、村规划的编制进程,以示范村村庄规划、村庄整治与建设规划为重点,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以“中提升”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项目会战攻坚。重点深化细化杭州湾新区、镇海海铁联运枢纽区块、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奥体中心、庄桥机场、甬江北岸区块等重点功能区块规划,保障“中提升”重点项目规划“落地”。配合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会战攻坚,重点是审批穿山疏港高速公路、梅山保税港区首期集装箱码头、货运北环线、宁波南站改建等重大交通项目规划方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专题研究,完善镇海、鄞州的道路网系统,提出通途路、世纪大道快速路改造方案,启动城市快速公交线网规划研究,进一步优化城市快速轨道线网规划,配合做好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建设,并对规划实施中的交通疏解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

      (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围绕深入实施六大民生改善工程,继续抓好城市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善、调整和报批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与城乡环境、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住房建设、排污设施等专项规划。以社区控制单元为管理平台,对商服、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给水、电力等各项设施作进一步的综合考虑,落实用地,促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基本性和便利性。

      (五)营造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形象。按照城市总体设计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门户空间体系、城市雕塑的整体规划,构建城市形象识别系统,展示宁波深厚的文化底蕴。深入考虑城市各片区核心地段、近期开发地段、三江六岸等重要景观节点、廊道的结构布局,通过概念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详细规划等多样性规划,在优化空间布局、集约利用土地的同时,积极塑造城市风貌。配合各区政府和城管部门开展街巷环境整治规划。

      (六)深化基础测绘实施,促进地理信息共建共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推进全市三维建模及数字仿真规划工作。加大地图编制力度,完成市三区的社区地图编制并印刷成地图册。进一步扩大全市中小比例尺基本地形图的覆盖范围,对地理信息进行动态更新。积极推进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制订基础空间数据共享政策,鼓励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七)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真分析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经验教训,抓紧进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城乡规划管理审批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地方性配套法律规章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完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政府强拆机制。

      (八)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服务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和民主评议机关整改活动,继续组织开展“规划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积极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机关作风和反腐倡廉教育,深化“阳光规划”,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塑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2008年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和国内经济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严峻形势,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的一系列工作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科技进步、强化科学管理为主要抓手,以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商贸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等为重点,切实推进“十一五”重点企业“333节能行动方案”的实施,加强和落实节能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完善监察、监测和督查机制,大力实施重点节能项目,加大节能宣传、培训、推广力度,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8年全市节能降耗主要目标完成情况

      初步统计2008年全市GDP综合能耗同比下降0.5%左右,超额完成市政府年初确定的GDP综合能耗与2007年持平的工作目标。如剔除宁波钢铁这一不可比因素,据测算,全市单位GDP能耗将同比下降7.4%。

      据宁波市统计快报,2008年全市万元GDP电耗为1093千瓦时,同比下降4.8%;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为1739千瓦时,同比下降6.6%;规上工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为0.278吨标煤,同比下降7.3%。

      二、2008年开展的节能降耗主要工作

      (一)以节能目标考核为导向,建立完善节能降耗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了以市节能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区域节能、行业主管部门抓行业节能的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责任机制。二是进一步扩充了节能目标考核对象、严格了节能奖惩措施、在省内率先实施了节能对标考核办法。2008年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的政府、部门和重点企业总数达133家单位(其中重点用能企业108家),比2007年度增加68%。据2008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自查材料数据显示,全市有11个县(市、区)(管委会)能完成年度能耗下降率考核指标,占考核总数的78.6%;70家左右企业能完成年度节能量考核目标,占考核总数的65%,年实现节能58万吨标煤,其中采用对标考核(产品单耗考核)的65家企业中有42家完成节能计划指标,年节能42万吨标煤。三是3月份市节能办组织8个考核组,对79家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的单位进行了节能工作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工作,经考核,其中39个单位为超额完成、13个单位为完成、1个单位为基本完成,完成率为67%,同时将考核结果在《宁波日报》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开发布,奖励先进、鞭策落后。

      (二)以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为目标,积极构建富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一是大力培育现代服务业。2008年,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为1600亿元,同比增长11%,高于全市GDP增速0.9个百分点,占全市GDP比重在2007年上升0.4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提升0.1个百分点,比重达到40.4%。二是积极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2008年全市全部工业总产值首超1万亿元大关,工业增加值1991亿元,增长10.4%;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我市优先发展的“5+5”产业得到较快发展,推动了制造业产业层次不断向高级化演进。三是大力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全年共关停小火电机组14.32万千瓦、小锅炉314座、不并网柴油机组21.45万千瓦。开展了全市不锈钢行业专项调研和落后产能调查认定工作,并制定出台了《宁波市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鄞州区开展了铸造行业落后产能整治淘汰专项行动,政府出资2亿多元,与159家中小铸造企业签订协议,有126家企业选择关闭、转产,退出铸造行业,可实现年节能8万吨标煤以上,也为我市相关行业建立退出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四是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发展。按照节能“四控”(即区域指标控制、项目规划控制、标准对标控制、主体责任的控制)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并制定了超限额高耗能项目能评程序,明确了权限划分,审查公布了一批能评中介服务机构,严把高耗能产业准入关。

      (三)以重点用能行业为突破口,全面推进行业节能工作的纵深化。一是工业领域大力推进技术节能步伐,推广应用十大节能技术,全年共实施节能项目300多项,总投资25亿元,预计年节能可达40多万吨标煤。慈溪长江风力发电公司33台机组装机容量49.5MW的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上网累计电量4080万千瓦时,折标煤1.4万吨,预计年总发电量1亿千瓦时,折标煤3.5万吨。地源热泵、空气能等再生能源等节能型产品的应用范围更加扩大。二是建筑领域以“五抓”(抓扩初、抓设计、抓审图、抓督查和抓验收)为工作重点,形成了对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体系,2008年全市新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以上的设计要求,并积极推动建筑节能向65%目标迈进。三是交通领域突出推进运力结构向“大特新”方向发展,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营运车船,有效提高车船能源利用效率。另外,商贸、旅游、城管、农机、海洋渔业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教育、卫生等公共机构,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有针对性节能工作。

      (四)以市场机制和政策扶持为引导,大力促进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一是全力实施国家绿色照明节能工程,全年共推广节能灯119万只,超额3倍完成国家下达我市的30万只节能灯推广工作任务,年可节电8600万度,产生3万吨标煤的节能效果。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08年,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对节能的扶持资金达1.3亿元,比上年增加10%以上。市节能办和市财政局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以节能量为主要补助依据,提高对节能投资项目奖励标准,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投入。三是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等工作,科学指导企业节能。全年共完成了对200余家企业的能源审计、18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掌握企业能源消耗状况、找出节能薄弱环节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以节能宣传培训为重点,着力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一是首次成功举办了以节能为主题的“2008中国(宁波)节能产品(技术)博览会暨宁波市节能成果展”,集中展示了我市近年来节能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宣传推介了一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促进了节能技术与产品的交易和交流。来自全国各地200多家企业单位参展和企业、机关、学校及市民等共计6.5万人次参观,社会反响热烈。二是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将我市的节能宣传扩展为“节能宣传月”,开通了宁波节能公共服务网,各地各部门组织举办了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四进”(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活动,宣传节能知识、推广节能技术,积极发动群众参与节能减排。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市节能办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共举办了12场(每月一场)行业性的节能技术(产品)推介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六)以提高节能监管与服务能力为核心,努力构建社会化的节能体系。一是宁波市节能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推进,硬件水平日益提高,2200m2的节能监测大楼正在高新区建设,2008年新购置了300多万元监测检测的先进仪器设备。二是县(市)、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有了突破,北仑区和慈溪市率先在全市建立了能源监察大队,开展正常性的能源监察工作。三是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联合对14个县(市)、区(管委会)进行了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市节能办组织开展了夏季空调温度设置情况突击检查和能效标识执法专项检查。四是积极培育发展节能中介结构。目前,我市节能中介服务机构队伍日益扩大,全市共有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达50多家,广泛为企业开展能源监察、清洁生产审核、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2009年工作重点

      当前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是金融危机引发实体经济下滑,给我市GDP和工业增加值增长带来严重影响,从面加大节能工作的压力;二是三次产业中虽然第三产业近几年发展速度有所加快,但占全市GDP的比重上升不多,产业结构节能依然任重道远。在工业领域,临港重化工业项目建设和个别特大能耗项目继续对全市节能指标构成很大影响;三是科技对节能的支撑作用尚有欠缺,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不快,节能投入力度欠大;四是“十一五”前三年完成情况与20%下降目标有不少差距,时间已过60%,而任务完成约只有40%。

      主要有利因素有:一是经济社会面临转型发展、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全社会更加重视节能工作;二是国家和地方政策进一步支持节能工作,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抵免增值税、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减免、各级节能补助奖励等;三是节能工作队伍不断壮大,节能工作基础不断加强。

      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业创新为动力,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瞄准“十一五”节能目标和年度节能目标,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加大产业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的工作力度,缓解宏观经济环境对节能工作的冲击,促进节能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节能工作将突出一个目标、建立三大机制、抓好六项工作。

      一个目标:万元GDP能耗确保降低4%、力争降低5%;其中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4.5%。

      三大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全民节能工作机制;目标管理、政策引导、自我加压的节能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增量、调整存量、扶优限劣的产业和技术节能机制;

      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节能目标责任管理。围绕我市“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分解落实节能目标,修订完善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落实节能降耗“一票否决制”和“工作问责制”。一是在2月26日市政府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市政府与14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1个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和167家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任务书。重点用能企业数量比2008年增加55%,采用对标考核和按产品单耗考核的企业占54.5%。二是落实节能途径和重点,2009年度力争完成节能量150万吨标煤以上。其中第三产业(现代服务业)占GDP比重提高0.5个百分点节能15万吨标煤;工业节能100万吨标煤以上(含结构效益节能20万吨;重点企业节能60万吨;其他企业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节能15万吨;淘汰高耗能落后产能节能5万吨);建筑节能改造节能7万吨标煤;交通运输节能5万吨标煤;农业节能2万吨标煤;商贸旅游节能5万吨标煤;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机关等公共机构节能10万吨标煤;居民节能及其他节能6万吨标煤。三是加强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今年上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考核结果。四是继续做好重点用能企业用能信息跟踪制度,结合节能目标责任制,形成市、县(市、区)联动、部门联动、全覆盖的能源监测信息体系。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用能统计分析,为区域节能和行业节能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健全产业政策,进一步提升产业层次。一是大力发展先进、优质产业。农业领域要加快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产业特色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工业领域要大力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做强做优装备制造、石化、高档纺织服装、电子电器、汽车及零部件等五大优势行业,做大做强新材料、新光源、新能源、医疗及保健设备、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五大新兴行业,打造一批先进、特色的产业基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示范企业,一批“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项目;加快培育以工业创意、设计为核心的生产性服务业,引导生产性服务业从工业企业的有效分离。服务业领域要大力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行动纲要,加快发展外贸出口、进口及内贸、运输物流、金融服务、会展、休闲旅游等六大支柱产业,科技与信息、文化创意、中介、高端培训等四大主导产业,打造产业集聚基地。要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途径,大力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严把产业准入关。按照《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项目规划控制、区域控制、行业(对标)控制和主体责任控制,坚决遏制“两高一资”的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投资项目的能评制度,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准入强制性门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过快增长。三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业中的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宁波市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262号),适时推进不锈钢等行业的差别电价的实施工作;加大对小火电、小冶炼、小水泥、小造纸等行业的整治力度,加快推广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的淘汰。

      (三)实施重点项目,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进步投入力度。一是组织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据初步调查,2009-2010年全市重点节能储备项目有近200项,计划总投资110亿元,预计年可产生180万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效果,运用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择优给项目予以政策扶持;积极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重点抓好慈溪风电场二期项目、垃圾发电项目、太阳能开发应用项目等项目,推进能源结构优化;积极推动节能研发和先进节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二是加强典型示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推进采用节能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和新能源的节能示范项目建设,引导资源能源节约的新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用能方式。三是组织企业与日立公司、西门子公司等国际著名企业开展节能合作,实施节能诊断、合同能源管理等专项项目。四是积极推进节能项目融资合作。大力加强银企合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新模式,强化各级政府资金向重点优秀节能项目倾斜,鼓励社会资金加大节能的投入,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节能技术、产品和资金保障,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工作。五是引导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大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强产业和技术的合作,大力推进节能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六是组织实施对30家企业的电平衡测试、80家企业能源监察和5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四)全力办好能博会,进一步打造节能环保产业交易平台。在“2008中国(宁波)节能产品(技术)博览会暨宁波市节能成果展”的基础上,举办“2009中国(宁波)节能环保技术与产品博览会”(计划6月19-21日),拟邀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境保护部作为主办单位,宁波市政府、浙江省经贸委为承办单位,集中展示国内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举办交流论坛、项目推介、产品交易等系列主题活动,促进制造商、使用商和中介服务机构间的广泛了解和交流,努力打造以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装备为主,集推广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展示节能环保新业绩新成果的专业性平台,推动节能工作,促进节能产业发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节能法制化建设。一是依据国家《节约能源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出台《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明确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途径和措施,推进我市节能工作的法制化,建立长效的节能降耗机制。二是积极推进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机构,督促年耗能超过100万吨标准煤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尽快完成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经费以及办公条件,及早开展监察活动;加快宁波市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度,组织实施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节能监察监督能力。三是定期开展对各地、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的督查工作。

      (六)落实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节能作用和培育发展节能中介服务机构。一是加强公共机构领域的节能工作,落实组织、人员、经费、职能和措施,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先导性和示范性;全面推进交通、建筑、商贸、旅游等领域的节能,把节能工作引向深入。二是继续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时间为6月份),推进节能宣传“进工厂、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的“四进”活动,通过媒体报道、典型示范、群众参与、节能金点子征集等形式,积极调动全社会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标准研究、行业能耗对标管理、行业节能技术推广、展会组织等方面的作用,并大力培育合同能源管理、能效评估、计量监测、技术与产品推广、教育培训等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节能降耗的合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对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各有关单位配合,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现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主动应对挑战,进一步增强发展信心

      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影响不断加深加重,对我市“十一五”规划后两年的实施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按照中央、省里的统一部署,我市积极采取行动,主动应对挑战,坚定发展信心。

      (一)认真分析研究形势

      去年10月份中央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决策以来,我市先后召开了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县(市)区长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等一系列会议,传达中央、省里精神,深入研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与形势,明确挑战与机遇,统一全市上下思想,坚定发展信心。

      总体上看,2009年我市发展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仍在扩散,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国际市场需求明显萎缩,我市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将更加严峻。另一方面,有利因素也在不断积累,宏观政策环境更加宽松,政策效应逐步显现,能源原材料价格不断回落,这既是我市加快项目推进、争取政策支持的机遇,也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机遇,更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机遇。

      根据对当前形势的分析与判断,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2009年经济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提出了2009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6%,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7%,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4%,城镇新增就业1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提出这样的发展目标既是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也非常有利于引导社会预期,鼓舞士气,提振发展信心。当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实现这些目标任务压力很大,需要全市上下同心同德、聚心聚力,调动一切可以调动因素,采取一切有效措施。

      (二)及时出台政策措施

      按照中央“快、重、准、实”的要求,我们未雨绸缪,适时调控,果断决策,把保增长、促调整、防下滑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60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的若干措施》(甬党〔2008〕9号)、《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关于做好金融保障促我市经济更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甬政办发〔2008〕26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同时,2008年12月29日召开的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把“保增促调”作为2009年全市经济工作的主题,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对今年的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市政府对今年经济工作的各项任务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积极扩大投资规模、努力促进居民消费、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一系列举措,千方百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强化具体工作落实

      制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的分解落实方案》(以下简称《分解落实方案》),提出进一步促进《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分解方案,明确重点、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确保“十一五”后两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狠抓工作落实,把推进决策落实作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主线,明确提出扎实推进“会战攻坚”、“创新服务”两大专项行动,努力在保增长、促转型、重民生、保稳定上取得扎实成效。

      二、关于稳定“三大需求”增长,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

      稳定“三大需求”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确保“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实现的基础与前提。根据“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和当前经济形势,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理扩大投资规模。一是《分解落实方案》提出进一步强化“十一五”规划中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港口交通建设、城乡统筹、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重点任务落实,扎实推进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能减排等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二是市委、市政府扩大内需12条措施中明确提出要抓住宏观政策调整机遇,加大投资力度,以投资促消费、以投资促增长、以投资促提升,全力推进民生安居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建设,今明两年安排800亿元政府性投资拉动3000亿元全社会投资。同时,在扩大投资的同时,加强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防止“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三是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安排,2009年要扎实推进“会战攻坚年”活动,力争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8%,全市重点工程投资530亿元。拟建项目抓开工,在建项目抓进度,储备项目抓转化,要素供给抓平衡,质量安全抓保障,全力保持投资规模适当增长。

      (二)保持出口稳定发展。对宁波而言,稳出口是实现保增促调的重要前提。在外需萎缩、汇率和价格因素作用减小的背景下,2009年安排出口增长13%,任务十分艰巨,需要下步开展全方位、大力度的工作。一是强化政策支持。用足用好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地方补助政策,继续安排3亿元资金,补贴符合导向的困难行业出口,适当增加对本地产品的出口补贴。二是强化服务支持。完善出口信息平台,健全重要商品出口预警机制,引导企业合理调节出口。完善产业损害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有效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充分发挥出口信用担保作用,扩大出口信用担保范围,降低企业出口风险。三是强化国际市场开拓。抢抓国际市场结构性调整、市场主体重新洗牌的机遇,积极搭建平台,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巩固传统市场同时,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支持企业打造海外营销网络和直销基地。四是强化新增长点培育。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转口贸易,培育实力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港口物流、研发设计等七大服务外包产业。引导加工贸易向代设计和自创品牌的高端化发展,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和赢利能力。

      (三)促进消费较快增长。一是提高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全面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抚恤和补助标准。二是优化消费环境。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着力打造中心城市、副中心、中心镇“三级商圈”。三是培育消费热点。发展教育培训、康体保健等新型消费,以旅游带动商贸,扩大外来消费。四是完善消费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住房、汽车等鼓励消费措施,稳定住房和汽车消费,落实“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四)加强企业帮扶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科学发展观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全面落实《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加强形势宣讲,落实扶持政策,切实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三、关于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是我市学习国际先进城市经验,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战略任务。“十一五”规划实施以来,按照《纲要》提出的产业联动战略,市政府制订出台了《今后五年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甬政发〔2008〕69号)和《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37号),大力发展现代服务和先进制造业;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甬党〔2008〕7号),提出把优化产业结构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举措,推动经济发展向三次产业协调带动转变。面对当前经济形势,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统筹处理好经济增长与转型升级的关系,越是在加大力度保增长的时候,越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下大力气解决经济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

      (一)加快发展服务业。一是深入实施服务业跨越式发展行动纲要,大力发展外贸出口、进口及内贸、运输物流、金融服务、会展、休闲旅游等六大支柱产业和科技与信息、文化创意、中介、高端培训等四大主导产业,力争服务业增速超过地区生产总值增速2个百分点以上。二是加快服务业重点区块和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梅山保税港区、湾头休闲旅游区等服务业功能区块开发,抓好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四方物流平台等重大项目建设。依托重点区块和平台,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综合配套改革和服务业试点,支持引进高水平的服务机构和大型服务企业。三是抓二、三产业分离的增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的分离试点,提高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四是抓服务业产业基地的集聚、集约发展。抓紧制定落实有关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落实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营业税按比例返还等优惠政策,完善专业化基地的配套设施和服务,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中、功能集成和资源的集约利用。五是抓服务业推进机制的健全优化。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相关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贯彻《宁波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办法》,鼓励各地加快发展服务业,实行县(市)区营业税增收返还奖励。

      (二)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工业“两创”倍增计划,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全面实施杭州湾产业带建设,全力打造“5+5”产业集群。一是贯彻落实国家九大产业振兴规划,制定我市具体实施计划,加快石化、光电、钢铁、造船、汽车等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对接,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规划。二是培育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突出主导产业,优化功能布局,重点抓好余慈产业区块、临港产业区块、绕城产业区块和都市产业区块。

      (三)大力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一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生产设施装备水平和风险保障能力。2009年建设8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确保粮食播种面积215万亩。二是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完善土地、林地经营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培育创汇蔬菜、滩涂养殖、林特花卉、草禽畜禽四大产业带,2009年新建农业产业基地20个,循环农业示范项目15个。继续实施“强龙工程”,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等现代农业发展主体。扶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服务公司和专业技术协会。三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建立动物防疫体系。

      四、关于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根本要求,也是“十一五”规划后半期的重点任务。市委、市政府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分解落实方案》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从项目准入、工作推进、机制完善等方面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进行了全面部署。

      (一)强化项目准入管理。一是结合全市产业发展战略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制度,完善机制,把好项目准入关,坚决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二是依法淘汰小冶炼、小水泥、小火电、小造纸等落后产能,完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的退出机制。

      (二)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一是全面实施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节能行动方案,加快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减排重点工程建设,促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的节能减排。二是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专项,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和新型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三是完善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严格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探索实施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制。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一是实施循环经济“十项行动计划”,发展循环农业、工业、服务业,建设一批循环经济试验园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二是推动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坚持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核心,围绕生产、流通、消费三个重点环节和企业、产业和园区三个重点领域,积极开展节油节电节地工作,推进循环经济运行模式创新研究,加强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四)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鼓励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加强对污染源管控,推进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深入实施生态市建设的“蓝天、碧水、绿色、洁静”四大工程,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健康的环境污染问题。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和海岛保护区建设,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县、生态村镇活动。

      五、关于强化自主创新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强化自主创新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是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建设创新型城市等一系列会议,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甬党〔2007〕14号)等重要政策措施,着力提升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下步要进一步完善区域科技创新、技术成果转移和公共科技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加快形成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综合优势,推进经济发展向主要依靠创新驱动转变。

      (一)提高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一是广泛吸纳国内外优质科技和人才资源,以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发明专利创新为重点,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二是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加快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建立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三是探索建立与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相一致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不断完善研发链,提升区域块状经济的产业层次、档次和企业综合竞争力。四是依托国家高新区等载体,积极培育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大力引进国内外研发机构,推进研发机构集聚,积极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不断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二)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移。一是进一步办好网上技术市场,推进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建设,鼓励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实现创新成果的社会效应。二是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培育或引进一批科技咨询、风险投资、创意设计等社会化、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提高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转化能力、运用能力和保护能力。三是加快建设信息与科技文献、技术测试分析等公共科技基础平台。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不断提高各类孵化器服务水平。

      (三)优化创新环境。一是健全促进创新的政策体系。二是加强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形成有效的创新投资机制,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三是继续深化实施专利、标准和品牌战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

      六、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是2009年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任务。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始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扎实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一)推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水平。一是深入实施“中提升”会战攻坚,全面加快东部新城中央商务区等十大区块、八大系统建设,增强中心城区功能。二是进一步完善余慈统筹发展规划和实施机制,扎实推进余慈两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共建共享共管,促进资源要素、产业、社会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衔接。提升杭州湾新区开发水平,高水平规划和开发滨海休闲旅游区和杭州湾国际商务健身高端服务区。三是加快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等建设,推进象山港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升保护和利用水平。四是发布《宁波市四明山区域发展规划纲要》和5个专项规划,强化四明山区域环境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提升城乡协调发展水平。一是坚持城乡联动发展战略,统筹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努力实现城乡一体发展、共同繁荣。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用于农村的公共财政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确保公共财政支出的增量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地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延伸,推进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地区覆盖,推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地区辐射。三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调整优化村庄布局,推进村庄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新社区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

      (三)加强与国内外城市合作发展。一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城市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市域发展布局,完善城市功能,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二是按照构筑宁波都市经济圈的总体设想,强化浙东南区域合作新格局,加快推进交通、港口等“六大网络体系”建设,努力实现都市圈的“同城效应”。三是充分利用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等平台,加强与中西部城市、港澳台地区等国内外区域的合作交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七、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改善民生

      发展社会事业、积极改善民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也是今后一段时期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改善民生是当前保增长促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前发展困难的时刻,更要高度关注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分解落实方案》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两方面重点进行了任务分解,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积极办好“十方面实事”,对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改善问题进行了部署。

      (一)全力推进民生改善。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构筑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信息、培训服务网络,统筹城市就业体系,积极促进居民就业。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开发更多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引导企业采用灵活用工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和指导工作,重视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引导外来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帮助做好就业指导工作。二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全面完善保险、救助等各类社保体系。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家庭、离退休职工和在校贫困大学生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工建设一批经济适用房,推进非成套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老小区整治。三是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异地安置移民和低收入农户危房改造,完善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交、宽带等公共服务网络。

      (二)努力提高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一是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校舍标准化改造,加大农村师资队伍的建设力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扩大帮困助学的资助体系。深化服务型教育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加快培养具有中高端职业(执业)资格的“双证书”应用型人才。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与中科院的战略合作,扩大教育开放融合。加强民办教育的服务和规范管理,完善教育质量监控评价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二是改善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医疗卫生重大基础设施,2009年力争市中医院迁建工程、市妇女儿童医院扩建工程建成投用,加快市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扩建工程进度,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贯彻实施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提升医疗卫生公共服务水平。三是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积极推进“文化发展六大战略”,全面实施“八大文化惠民工程”,力争建成天一阁书库,加快东部新城文化广场等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文化站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文化服务模式,打造文化产业和服务品牌,壮大文化主体,促进文化产业的集约式、跨越式发展。四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有效利用,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品牌赛事培育。

      (三)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加强市场商品组织、调配和储备,确保粮食、蔬菜等生活基本必需品的平稳供应。完善重要商品和流通企业的价格监测体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二是健全安全生产预警、预防和应急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快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预防、应急水平。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制度,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和谐企业建设。加大信访工作力度,继续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强化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管理,妥善处理企业用工劳资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关于《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行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的《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审议意见,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河道规划,保护河道水域

      近年来,通过市区及各县(市)河道整治规划的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无序占用水域问题得到遏制。但是,在大规模的城镇建设、工业开发中,仍常有违法填占河道行为发生。为加强规划指导和控制,下步我们将着重做好河道水域专项规划编制和控制工作。一是完成《市区河网水系专项规划》的编制。目前已通过规划技术审查,近期可修改完善。该规划依据市区河道整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了市六区110条共780公里主、次干河道的蓝线,明确了35个不同区块的水面率控制要求。慈溪、余姚、宁海也开展了区域内重要河道的详规编制。二是完成市区及各县(市)《水域保护规划》的编制。目前市区水域保护规划已经市发改委和水利局联合审查。该规划对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现状进行评价,分析了存在问题,确定了主干河道与水面率双控的方案,明确了水域总体布局。下阶段,将协调发改、规划、水利等部门联合控规,进一步落实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开发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和涉河建设审批管理,真正落实河道规划控制,使城市发展与河道保护相协调,确保防洪安全与区域生态平衡。

      二、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推进河道综合整治

      围绕生态市建设目标,我们开展了大规模江河整治,包括城市防洪工程、流域河道治理、清水河道建设、小流域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地方由于缺乏足够的投入,或者河道自然生态不足,无法按规划进行水系沟通和配套建设,难以保障城镇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提高整治水平,加快建设进度,我们将进一步更新治河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一是编制《宁波市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提出今后3年治理的任务和建设方案,加快流域性河道建设前期,推进河道防洪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已完成姚江、奉化江、东江、鄞东南沿山河、小浃江等流域性河道建设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市政府加大民生工程建设力度的决策全面加快实施。二是更新生态治河理念,实施综合整治。在现有基础上,我们将学习和推广各地生态河道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运用生态治河新理念。注重与生态市建设、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努力推进生态河道建设,实现水清、岸绿的目标。三是制订市区主干河道整治计划,结合城市发展和区块开发有序推进河道治理。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提出了近中期综合整治市区主次干河道的方案,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将出台城区内河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改善水体环境、净化河道水质、实施综合整治为基础,按照“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要求,5年内完成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任务。在3到5年内要彻底取消内河各类养殖,基本完成内河截污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河道治理工作。下阶段,由于河道整治涉及范围广、投入大,我们将进一步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出台配套政策,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按规划实施河道整治。

      三、进一步加强养护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几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和完善河道管护机制,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模式,扩大区域常年保洁责任范围,有效落实河道保洁经费,目前全市主干河道保洁率已达90%以上。同时,我们利用现有的泵站、水闸等设施,积极探索区域河道环境调水,缓解河道水质恶化问题。为了加强河道养护管理,维护河道整治成效,我们将积极开展河道保洁、调水等长效机制的研究和实践。一是制订全市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明确保洁管理要求,建立专门考核机制,该考核办法将在近期由市水利局颁布实施。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河道清淤机制,促进河道清淤工作经常化。如鄞州区计划花3年时间、3亿资金对全区1600多公里河道进行一次全面疏浚整治,其它各县(市)区也将疏浚作为清水河道整治的重要内容。对于三江河道淤积问题,去年集中精力进行了应急性清淤,从姚江段实施情况看,江底裸露现象基本消除。近期又专门召集市发改委、市水利局、交通局、城管局、宁波港务集团等部门和鄞州、镇海、北仑三区政府,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建立三江河段长效清淤机制工作方案,明确了清淤工作目标,职责任务。该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步我们将成立清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清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抓紧启动实施清淤项目,并积极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三是推进市区河道调水工程和管理设施建设,完善泵站、水闸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机制,确保有效开展河道调水。为保障调水方案顺利实施的工程项目已在分期建设,姚江向鄞东南调水已由应急转为日常运行,日调水量超过50万方,仅一月份就调水700多万方,保持了市区河网水位,改善了河道水环境。下阶段,将落实鄞州等区进一步打通调水河道节点,配套建设调水管理设施,达到姚江向鄞东南日调水100万方的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通过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严格河道执法,明确了职责,强化了河道的日常管理和保护。但是,由于管理力量薄弱、考核机制欠缺,离全方位的依法行政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为深入推进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将积极推进河道分级管理办法的实施,落实好分级管理责任,继续加强基层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探索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河道水域的专项执法行动,切实加大对违法占用河道水域行为的查处力度。二是遵循水系统一管理和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划统一编制、水资源统一调度、防汛统一指挥基础上,系统开展河道的规划、整治、养护等工作,避免城乡分隔、水系分隔。各有关部门充分行使职能,依法履行职责,在河道整治建设、截污活水、面源污染防治、养殖清退等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河道建设管理工作,有效推进河道长效管理。

      河道管理保护是综合性工作,也是社会性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保护。我们将以这次执法检查为动力,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抢抓机遇,开拓进取,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以主题宣传、专项执法为载体,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努力营造依法管河护河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的河道管理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打造宁波“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江南水乡风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杨雄跃为宁波市民政局局长;

      金俊杰为宁波市人事局局长;

      郑世海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拓原为宁波市水利局局长;

      张乐鸣为宁波市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王月凤的宁波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陈安平的宁波市人事局局长职务;

      虞银花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金俊杰的宁波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何一天的宁波市卫生局局长职务。

      以上决定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马金平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姣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奇辉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娜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朝凤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栋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浩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信茂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余秀彬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王彪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

      周洁、杨红支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巴音朝鲁

    (2009年4月10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是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后召开的第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安排紧凑,内容丰富。一是审议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高新区条例等法规草案;二是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2008年城乡规划实施、节能降耗等报告;三是表决通过了有关法规和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开得很好,对于进一步动员全市上下认真落实“保增促调”总要求,扎实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首要实践,扎实开展“会战攻坚”和“创新服务”两大专项行动,各项应对措施得到较好落实,扩大内需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一些经济指标降幅在逐月缩小并且有的单月已实现增长,但止跌回稳的态势还不够稳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具体分析,我觉得对当前全市经济形势,可以用四句话来判断:一是政策性效应逐步显现,但带动力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二是工业生产初显回稳,但下行压力仍然很大;三是港口生产形势企稳回升,但进出口贸易困难仍然很大;四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稳定,但就业和增收压力仍然很大。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一方面我们要从经济运行的积极变化中看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我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是积极有效的,必须更加坚定发展信心,坚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另一方面,要谨慎看待一些领域出现了止跌回升的迹象,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危机意识,做好经济形势进一步恶化的思想准备,继续埋头苦干,狠抓薄弱环节,全力推进二季度各项重点工作。重点要抓好七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密切关注经济的运行走势,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苗头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应对措施,专题攻关,专项突破。特别是对促进工业投资增长、稳定外贸形势等问题,要制定一些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政策措施。二是要把稳定出口作为扭转经济下滑的当务之急,重点确定100家出口企业,采取临时性扶持政策,面上要进一步改善出口环境,改善口岸服务,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做好应退即退、应退快退。三是要继续把扩大投资作为“保增促调”的重中之重,保持投资高速增长的势头。今年计划新建的114个大项目,一季度已经开工76个,要继续强化协调服务和责任落实,确保顺利开工,尽快形成实际投资量。同时,要研究政府投资带动力的问题,用好地方政府债券,积极推进政府性项目的投资多元化,扩大政府项目外包,特别是要通过股份制、债券化等形式,拉动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四是要把拉动农村消费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点,积极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和中心镇培育“两大工程”,加快制定出台土地、资金等配套政策,盘活农村资产,开发农村潜在的消费能力。同时要实施好“乡镇商贸中心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落实“家电下乡”政策,加强农村消费市场建设。五是要扎实推进“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加大企业支持和减负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展第二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落实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免、缓、停、改措施。六是要抓紧重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争取国家有关试点,推进石化、修造船、钢铁、造纸、汽车、物流等产业基地建设,确定启动一批关键性重大产业项目。同时,要抓住国家推出“创业板”的机遇,加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力度,培育一批科技型上市企业。七是要坚持把稳就业作为保民生的第一位任务,强化政府就业服务,统筹抓好各类人员的就业工作。特别是要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实施好“万名高校毕业生见习计划”,拓宽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渠道。

      总之,我们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增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加大各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努力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就人大工作来说,要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重点要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以创新的机制推进立法工作。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过去管用的不等于现在仍然管用,现在可行的不等于将来仍然可行。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有的因为制定时间较早,已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的因为上位法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衔接、配套;还有的由于操作性不强,出现了法规虚置现象。要紧紧抓住立法选项、调研论证、法规审议这三个环节,及时做好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使我市地方立法实践更好地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一方面,要注重立法的增量,善于发挥我市人大立法权的优势,及时将那些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熟经验,适时地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其成为推动科学发展的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要关注立法的存量,重视研究分析现行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区分轻重缓急,及时进行分类处理,切实提高法规的实效性。

      二是要以创新的方法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特别是在当前特殊经济形势下,无论是转型升级、投资安全,还是社会建设、民生保障,都需要监督工作适时跟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走样、不落空。这次会议我们依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节能降耗情况两个专项报告,以及市政府对“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河道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等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这对于督促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下步,要紧扣“全力推进保增促调、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加快建设法治宁波”这一人大常委会的实践载体,把服务全局与履行职能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对那些带有长远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一定要锲而不舍、跟踪问效,一次不够再来一次,一年不行再搞一年,达到“积跬步至千里”的目标。同时,要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以监督凝心聚力、增进共识,积极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市人代会确定的目标做好工作,确保全年各项任务的完成。这次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了今年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及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对争取到的1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这些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扩大内需上、用在改善社会民生上。

      三是要以创新的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危机之中见精神。危机当前,更需要大力倡导和弘扬一种干事业、抓落实、破难题的作风。人大常委会每一位组成人员要结合学习实践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多深入基层和企业,多做问计于民、访贫问苦的工作,多做化解矛盾、破解难题的工作,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千方百计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基层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人大的关怀、力量和权威。特别是这次会议,我们依法决定任免了十位政府部门的局长。这些部门都处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第一线,担子不轻、责任十分重大。希望大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宗旨意识和进取意识,立言立行、尽职尽责、敢担敢为、善作善成,在新的岗位上干出一番新的事业,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3人)

    巴音朝鲁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

    施孝国      王文生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孙黎明(女)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2人):

    钱  政      徐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