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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21、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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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0-05-20 16:46
  • 来源:秘书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十五号)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1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9年10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技术推进和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与开发并举。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避免能源浪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应当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生活节能等内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从事节能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建设、交通、农业、旅游、商贸、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统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环保、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指导家庭节能,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以及节能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单位,推广节能产品,指导用户正确使用节能产品,引导节能型消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年综合耗能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限额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对国家规定有淘汰期限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淘汰计划,指导用能单位实施淘汰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本市已有一定规模或特色的产业,尚无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性节能技术规范,指导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鼓励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依法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五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发展与改革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电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电耗,县(市)区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公布节能政策、节能标准,定期发布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行业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行业节能技术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鼓励行业协会以行业内能耗先进水平的量化指标为基准,推动协会成员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培训、推广等服务,承担有关节能方面的服务外包。

      节能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地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章 合理用能

      第十九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每年公布本级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组织体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计量人员。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开展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对标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实现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应当在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现场调查,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的;

      (二)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一定周期循环的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电力、钢铁、石油加工、化工、造纸、有色金属、化纤、印染、建材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实施节能工程。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凝结水利用以及先进的用能监

      第二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的实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鼓励采用其他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可再生能源。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

      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商品房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房屋,不得在装修时损坏住宅保温层等节能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扶持,完善公共交通基本网络,引导和鼓励市民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交通能源消耗。

      第二十八条 鼓励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公交、建设工程和环卫特种车辆等方面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既有的办公建筑、空调、照明、电梯、锅炉等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管理者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按照规定启闭景观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能耗。

      公共建筑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节能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节能专项资金应当适应节能工作的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三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工作的重点领域,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发节能新技术、进口节能研发用品、购置节能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领域的信贷投入,拓展节能服务机构、企业节能项目的筹资渠道,降低筹资成本。

      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

      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工作开展,逐步实行有利于节能的能源差别价格政策。

      第三十八条  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

      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能单位定期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潜力调查,制定年度负荷管理目标、节电目标和实施方案。

      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第三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计量人员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拒不配合实施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或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政府投融资的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酒店、医院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房屋,在装修时损坏住宅保温层等节能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符合规定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七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能源审计,是指受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以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以促进节能、制止浪费,提高能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即由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技术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的节能机制。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能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月18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卓祥騋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张金康、姚力、郑瑞法、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38人出席会议。副市长邬和民、陈炳水,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副院长黄贤宏,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胡建岳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提出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将依法提请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会议审议决定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和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秘书长施孝国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三、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政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表决确认了谭大辉等7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五、会议征求了对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六、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郑杰民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就开好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做好人代会筹备工作提出要求。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议程

      1.审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审议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和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2.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选举谭大辉等7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草案);

      4.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5.征求对市政府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2010年1月1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

      主席团(80名,预留2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于海平   马卫光   王文生    王纪跃(女)  王伯宁
    王卓辉   王剑波   王剑侯   王梅娟(女)  王银泽
    车荣辉(女) 巴音朝鲁  厉永敏   史明华      戎雪海
    朱 伟   伊敏芳(女) 刘晓明   许亚南(女)  许国章
    孙黎明(女) 寿永年   杨剑耀      李太武   李明高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宋 伟   张 可
    张宁辉   张金康      陆永康   陈 旭   陈 威
    陈 新   陈世哉      陈伟俊   陈利幸   陈明志
    陈宝根      陈奕君(女)  武晋宁   林 瑶   卓祥马来
    金红旗      金艳婷(女)  周 涛   周文华   周江勇
    郑杰民   郑瑞法      封占勇   俞 雷   俞德鹏
    施孝国   施恩庭   闻建耀   洪嘉祥   姚 力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
    郭正伟   高 勇      高明政   唐一军   黄建钧
    崔 平(女) 崔秀玲(女)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暨军民   薛忠海      戴霖军

      (余姚、江北各预留1名)

    秘书长:郑杰民(兼)


    关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建议由80名(预留2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情况如下:

      一、市委领导同志10名(不含在政府及其部门任职的市委领导):

    巴音朝鲁   郭正伟   唐一军   陈 新  寿永年
    武晋宁     王剑波   宋 伟   朱 伟    陈利幸

      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5名,其中1名兼任,实有44名:

    巴音朝鲁(兼)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 施孝国   王文生
    王纪跃(女)  王伯宁   王梅娟(女) 车荣辉(女) 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 刘晓明   许亚南(女) 许国章
    孙黎明(女)  杨剑耀   李太武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
    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三、市政协领导同志1名:

    王卓辉

      四、各代表团召集人25名,其中3名兼任,预留2名(余姚、江北各1名),实有20名:

    陈伟俊   余姚市委书记
    洪嘉祥   慈溪市委书记、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慈溪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黄建钧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戎雪海   奉化市委书记
    周 涛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剑侯   宁海县委书记
    戴霖军   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周江勇   象山县委书记
    金红旗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人选
    陈奕君(女) 海曙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薛忠海   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暨军民   江东区委书记
    于海平   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俞 雷   江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马卫光   镇海区委书记
    林 瑶   镇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利幸(兼) 市委常委、北仑区委书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市梅山岛开发建设)党工委书记
    王银泽   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寿永年(兼) 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
    陈明志   鄞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明高   东海舰队副参谋长
    陈 威   海军92919部队副参谋长
    厉永敏(兼) 宁波军分区政委

      五、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3名:

    陆永康   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党总支书记
    金艳婷(女)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南站3561服务班班长
    崔 平(女) 中科院宁波材料所所长


    关于四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及选举谭大辉等7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选举单位报告,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市人大代表出缺8名: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余姚市委原书记王永康、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原行长郁炯彦调离我市,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陈凤姣去世。按照法律规定,上述的宁波市人大代表职务自行终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陈少春、顾文俊、徐才印、虞银花、王月凤因工作岗位变动,本人分别向其选举单位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北仑区、鄞州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上述单位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会议接受了他们的辞职请求。

      另外,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后,翁鲁敏调离后未作补选,根据工作需要将宁波市预留的1个代表名额增加给余姚市。至此,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共出缺10名,其中:余姚市出缺2名,慈溪市出缺1名,奉化市出缺1名,宁海县出缺1名,象山县出缺1名,江东区出缺1名,江北区出缺1名,北仑区出缺1名,鄞州区出缺1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经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陈安平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奉化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依法补选,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涛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宁海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监察局局长郑德兵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象山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依法补选,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选金红旗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江东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委常委、副市长谭大辉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北仑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依法补选,市委办公厅主任王建社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经鄞州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补选,市发改委主任陈仲朝当选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2010年1月18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7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7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

      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495名,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493名,缺额2名(预留1名,慈溪出缺1名)。四次会议以来,代表职务自行中止3名、辞职5名。这次选举代表7名。本次常委会会议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后,实有代表492名。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0年1月18日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施孝国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10年2月5日召开。主任会议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多次进行研究,提出要求。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展开。下面,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召开这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和筹备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会议议程及日程安排

      主任会议依据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了大会的议程(草案)。建议本次会议议程共八项:听取和审查市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报告;审查、批准预算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市检察院工作报告;选举事项;其它事项。

      根据会议的议程和任务,会期预定6天(包括代表报到、代表团活动、预备会议1天)。拟于2月5日开幕,2月9日闭幕,正式会议5天,共安排4次全体会议、6次主席团会议。整个会期具体作这样安排:2月3日上午大会工作人员进点。2月4日上午代表和列席人员报到,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下午各代表团活动,召开预备会议、表彰会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5日上午大会开幕,作政府工作报告;5日下午至6日,代表团分组审议政府三个报告,期间,各代表团各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审议;6日晚上,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7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作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7日下午至8日下午,分组审议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酝酿有关草案,期间,7日下午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8日下午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8号晚上还将召开主席团第五次会议。9日上午各代表团分组酝酿有关名单、决议草案,召开主席团第六次会议;下午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大会闭幕。

      二、关于会议的有关名单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共有三组名单。一是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根据法律规定,本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将提交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建议由市委领导、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协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召集人以及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组成。大会秘书长建议由郑杰民同志兼任。二是列席人员名单(草案)。这项名单由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建议由两方面人员组成:一是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不是市十三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在甬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二是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三是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各县(市)区代表团召集人建议由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县(市)区长担任。驻甬部队代表团召集人建议由东海舰队、东航、军分区有关首长担任。上述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中还预留了几个空缺名额,主要是个别单位的市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尚未结束。其中江北区2位代表选举工作安排在本月20日进行,余姚市2位代表选举工作要在23日才能揭晓。因此,将在本月23日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4位代表的资格进行确认,并相应审定有关代表的主席团成员及代表团召集人资格等,

      三、关于会议的有关问题

      (一)审议大会各项报告。这次审议各项工作报告,主要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两种方式。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围绕1至2个重点问题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办公厅就各代表团重点审议内容和组织代表发言等事项已作了安排。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时,根据审议内容,安排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对计划、预算报告,本次会议继续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市人大财经委将就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报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宁波海事法院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代表审阅。为了便于代表更多地知情知政,更好地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群众普遍关注的保增促调工作措施、实事工程落实、农村“两房”工作、大交通建设、“中提升”战略实施、外贸进出口、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医疗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缓解出行难工作等10个方面情况,形成专题汇报材料,印发给全体代表参阅。

      (二)加强会议宣传和新闻报道。大会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宣传组负责,有关部门参与。会前的宣传计划已经确定,并正在作采访等准备,拟在大会开幕前开始宣传报导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以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为顺利开好大会营造良好氛围。根据今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会前将安排召开大会新闻发布会,就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大会议程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对外发布,并接受记者询问。电台、电视台将对大会开幕式和毛光烈市长作市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作现场直播。中国宁波网和宁波人大网,将对会议全程进行滚动播报,重点安排五方面内容上网:一是大会的报告以及有关会议文件;二是新闻报道;三是大会简报中代表们的有关反映;四是代表的重点议案和建议;五是设立市民信箱,反映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各新闻媒体将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代表为主体,充分反映代表的审议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来自基层一线代表的声音,充分宣传会议的民主气氛和民主决策过程,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大会简报方案已拟定,将进一步注重质量,着重报道代表在审议有关报告时对本市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邀请有关人士列席或旁听大会。除法定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外,建议邀请出席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市政协委员、在甬的荣誉市民列席第一次全体会议。同时,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公民旁听人代会会议,具体由大会筹备办公室组织落实。旁听公民只旁听各项工作报告的全体会议,不参加其他活动。旁听结束,简报组将就旁听公民对大会各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四、关于筹备工作

      会议的筹备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会前建立了由郑杰民同志任主任的大会筹备办公室,下设秘书、会务、组织、简报、宣传、议案、后勤保卫等7个组。大会筹备办公室已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头组织实施,下步还将检查督促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目前,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一)关于大会各项报告的征求意见和付印情况。去年11月下旬,办公厅专门召开了大会文件材料会议,布置任务,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写作要求和付印时间。目前,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发给各位代表征求意见,并在本次会议上征求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根据代表和大家提出的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定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经过数次上下反复征求意见,我们建议在本次会议中原则通过,会后将根据大家提出的一些意见对报告再作修改,于1月25日前定稿付印。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也已分别向代表征求了意见。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报告,要求在1月25日前定稿付印。大会参阅材料以及其他会议材料,要求在1月20日前定稿付印。

      (二)关于会务工作。会议的日程安排比较紧凑,5天时间需要召开4次全体会议、6次主席团会议,大会开幕前将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进行布置。另外,为了进一步统一思想,会前还专门就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征集议案建议等事项发出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集中精力开好大会。

      (三)关于行政事务工作。代表的食、住、行、安全以及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已提出了具体工作方案,目前正在抓紧实施。代表出席证和报到证两证合一,报到继续采用无线遥感系统。代表入驻地点分别为金港大酒店、南都宾馆和远洲大酒店,大会秘书处设在宁波饭店。

      上述报告连同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2010年1月1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

    余姚市代表团:陈伟俊  (预留2名)
    慈溪市代表团:洪嘉祥  黄建钧  徐华江
    奉化市代表团:戎雪海  周 涛  张文杰
    宁海县代表团:王剑侯  戴霖军  褚银良
    象山县代表团:周江勇  金红旗  李关定
    海曙区代表团:陈奕君(女)薛忠海  彭朱刚  戴国华
    江东区代表团:暨军民  于海平  胡 军
    江北区代表团:俞 雷  张南芬(女)(预留1名)
    镇海区代表团:马卫光  林 瑶  陈召华
    北仑区代表团:陈利幸  王银泽  华 伟
    鄞州区代表团:寿永年  陈明志  薛维海
    驻甬部队代表团:李明高   陈 威  厉永敏


    关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说明

      1、各县(市)区代表团召集人由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县(市)区长担任。考虑到海曙区代表团市直单位代表较多的情况,增加市直单位负责人一名为召集人。

      2、驻甬部队代表团召集人由东海舰队、东航、军分区有关首长担任。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共144名)

     (2010年1月1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依法列席会议的人员(共56名)

      一、宁波市政府组成人员(20名)

    林克宇  宁波市经委主任
    黄学云  宁波市司法局局长
    金俊杰  宁波市人事局局长
    陆宁章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陆立宪  宁波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柴利能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定邦  宁波市规划局局长
    郑世海  宁波市建委主任
    徐志军  宁波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局长
    俞 钢  宁波市交通局局长
    吴胜武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局长
    张拓原  宁波市水利局局长
    鲍尧品  宁波市农业局局长
    胡剑辉  宁波市林业局局长
    吕齐鸣  宁波市贸易局局长
    俞丹桦  宁波市外经贸局局长
    陈佳强  宁波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局长
    张乐鸣  宁波市卫生局局长
    张爱琴(女)宁波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郑建飞  宁波市审计局局长

      二、在甬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36名)

    严小军  宁波大学生命科学与生物工程学院院长
    马建荣  申洲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王耀具  奉化市莼湖镇田央村党支部书记
    成央珍(女)慈溪市海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荣光  宁波港集团九龙仓储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 岚(女)宁波81890求助服务中心接线部副主任
    杨永明  象山县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宁波南方狩猎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祖楣  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湾底村党总支书记
    宋汉平  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张建昌  慈溪市蔬菜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大桥生态农庄董事长、总经理
    陈海珍(女)宁波都市果园水果超市经理
    陈福妹(女)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小口径水表制造厂装配组长
    季梅英(女)宁波保税区企业党委副书记
    竺韵德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亚君(女)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西门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郑永刚  杉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徐 辉  宁波市江北区城管局环卫养护中心保洁员
    崔登来  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党委书记
    覃小兰(女)慈溪市周巷镇双乐村农民
    储吉旺  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荣荣  宁波市农科院副院长
    王锦文(女)宁波市艺术剧院副院长
    卢 康  宁波国家高新区三合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香梅(女)江西省林业科学院宁波江南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
    许信龙  慈溪市卫生局副局长、慈溪市人民医院院长
    杨丽华(女)宁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严 玫(女)宁波电视台副台长
    吴国平  宁波市镇海中学校长、镇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君鸣  余姚市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张晓斌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陆振一  象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肿瘤外科主任
    林 红(女)宁波市李惠利幼儿园园长
    周明琴(女)宁波市传染病医院第四病区护士长
    黄佩佩(女)宁波鄞州凯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葛素梅(女)民革奉化市委会主委、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方群  武警浙江省总队宁波市支队支队长

    依法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共88名)

      一、人大方面(8名)

    程永正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倪锡根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任学军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谢承福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方坚荣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
    郑 虹(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顾坚苹(女)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
    邵必文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副主任

      二、党委、政府等方面(80名)

    唐志一(女)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直机关党工委书记
    叶文群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志孟  宁波市委副秘书长
    陆 勇(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亚珍(女)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双猛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东部行政区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陈炳荣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胜隽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主任
    徐高春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口岸打私办主任
    陈国强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辉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剑鸣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定达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陈少春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延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明德  宁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徐才印  宁波市委610办公室主任
    杨明祥  宁波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毛华仑  宁波市委老干部局局长
    孙伟良  宁波市档案局局长
    印黎晴  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秀忠  宁波市海洋渔业局局长
    杜钧宝  宁波市粮食局局长
    金三叙  宁波市体育局局长
    罗吕榕(女)宁波市统计局局长
    顾文俊  宁波市工商局局长
    裘炜国  宁波市质监局局长
    史小华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林爱祖  宁波市安监局局长
    孔玮玮  宁波市外办主任
    金 潮  宁波市法制办主任
    黄惠芬(女)宁波市国资委主任
    马兆祥  宁波保税区管委会主任
    王海国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高庆丰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施金国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山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副主任
    毛宏芳  宁波市东部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史济权  宁波市援川重建指挥部指挥长
    张 文  宁波广电集团管委会总裁
    李 光  宁波市审管办主任
    周 健(女)宁波市扶贫办主任
    吴建胜  宁波市经合办主任
    谢群华  宁波市供销社主任
    李 强  宁波市农机总站站长
    施秉良  宁波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黄建芳  宁波市农科院党委书记、副院长
    任森祺  宁波市政府驻京办主任
    徐柯灵  宁波市政府驻沪办主任
    朱金茂  宁波市政府驻杭办主任
    章鑫彪  宁波市黄湖监狱监狱长
    贺师浩  宁波市望春监狱监狱长
    顾正为  宁波市贸促会会长
    李令红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贺松青  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宏祥  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 华  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华裕  宁波银行董事长
    张国钧  宁波市国税局局长
    庞中联  宁波海关关长
    李月明  财政部宁波专员办监察专员
    吕逸君  宁波证监局局长
    邓俊辉  宁波保监局局长
    包诚善  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薛根元  宁波市气象局局长
    叶重高  宁波市邮政局局长
    孔繁钢  宁波电业局局长
    姜瑞斌  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钱建忠  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刘丽华(女)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边黎平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
    应  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樊立新  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
    张忠平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兴土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 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总经理
    宣清松  海军91257部队139舰(宁波舰)政委
    徐晓伟  宁波市公安边防支队支队长
    唐明堂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支队长
    詹晓明  浙江陆军预备役步兵师炮兵团团长
    王拥军  宁波海军预备役扫雷船大队大队长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程(草案)

    (2010年1月1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市长毛光烈关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波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2009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10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宁波市2009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10年市级预算

      四、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关于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选举事项

      八、其它事项


    关于2009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公布的决定、命令,各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2009年,法工委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宁波市规章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开展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共收到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11件,其中制定规章8件,修订规章3件。这些规章均已按照《宁波市规章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备案。法工委依照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了接收、登记,确定了一名分管主任和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并及时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见下表)。

     

    序号

          

    公布日期

    报送备案

       

    分送审查

       

    1

    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

    2009.1.4

    2009.1.9

    市人大财经委

    2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

    2009.1.24

    2009.2.13

    市人大城建委

    3

    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3号)

    2009.5.5

    2009.5.13

    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4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4号)

    2009.5.5

    2009.5.13

    市人大内司委、

    市人大城建委

    5

    宁波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5号)

    2009.7.13

    2009.7.16

    市人大教科委

    6

    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6号)

    2009.7.22

    2009.8.3

    市人大财经委

    7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2009.8.27

    2009.9.7

    市人大财经委

    8

    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

    2009.1027

    2009.11.3

    市人大财经委

    9

    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

    2009.12.1

    2009.12.7

    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教科委

    10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

    2009.12.8

    2009.12.16

    市人大城建委

    11

    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

    2009.12.9

    2009.12.16

    市人大财经委

      2009年市政府制定和修订的11件规章,涉及食品药品管理、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城市建设等领域,着力解决我市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为推进政府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转变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的有效性,发挥统计在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对2004年出台的《宁波市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统计组织和人员、行政服务和监督、统计业务管理等内容;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002年制定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适应上位法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质量安全责任与监管职责、农业生产环境与农业投入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监管等内容;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培育和促进我市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环境的营造、培训市场格式合同制度、培训收费制度、培训机构扶持保障和监管等内容;为加强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监管与服务等内容;为规范我市药品生产单位和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药品生产、制剂配制等行为,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生产管理和检验机构管理、药品生产监督等内容;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对2001年颁布施行的《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生猪屠宰的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日常管理、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及禁用药物检验等内容;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了《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前期管理和项目计划、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计量检定校准、计量器具管理、服务业计量管理、能源计量管理和计量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发展政府服务外包,创新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规定了政府服务外包的范围、程序和实施制度及政府监管与服务等内容;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制定了《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共享方式和要求、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对2002颁布施行的《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适用范围、权限范围、执法程序和行政部门执法协作等内容。

      (二)对备案规章的初步审查意见

      1.总的看法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主动审查,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法工委,未对规章的内容提出要求审查的意见。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一件规章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审查意见,目前,法工委正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沟通。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未提出对这些规章的审查要求和建议。法工委经初步审查认为,从总体上看,这些规章均能够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政府立法的质量在不断提高。

      2.对个别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在初步审查中,也发现个别规章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存在衔接不够严密的现象。如《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未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预算的衔接问题,建议市政府在实施该规章和今后立法中引起重视。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共收到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一),收到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二)。

      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市政府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 ,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对我市经济启稳回升起了重大作用。如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市政府制定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优惠政策及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发挥金融保障作用,市政府制定了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市政府制定了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此外,市政府还在市政管理、城市建设和市场秩序保障等方面制定了规范性文件。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制度。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重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法工委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先审查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登记表》,记载了文件名称、接收时间、分送审查机构、分送日期及反馈时间等内容。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的,则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共同进行审查。各专门委员会均在三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法工委。法工委和各专门委员会重视对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审查,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初步审查结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未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2009年,法工委也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在审查过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个别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了意见。目前,法工委正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构沟通、征询意见,研究处理的办法。

      在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急需克服、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仍有不同理解。《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但实践中对规范性文件报送范围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导致一些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报送备案。二是报送备案的工作不够规范,材料不够齐全。主要表现为:有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时间超期,的规范性文件报备案不主动,检索催报后才予报送;有的备案说明往往以起草部门的说明代替,有的备案说明中列举了征询意见部门和起草部门的意见,没有发文单位的意见,有的备案说明与正式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报送机关往往仅报送了纸质文本,未将电子文本同时报送。三是个别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存在不当,文件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为了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感。人大常委会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权的过程,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需要报备机关和审查机关的协调配合,要与市政府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尽可能统一思想认识,促进制定机关妥善处理;具体审查机构要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

      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既要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的优势,也要发挥备案登记机构的“统”的职能,加强人大内部审查工作的协调;工作中要坚持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以被动审查为主,同时把握重点,适当开展主动审查,防止“备而不审”;要加强对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辅导,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承担备案审查具体工作职责的机构要重视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制度,增强工作实效。


    附件一

    2009年宁波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公布时间

    报送备案

       

    分送审查单位

    1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

    08.12.31

    09.1.4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财经委

    2

    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9号)

    08.5.30

    09.1.13

    市人大财经委

    3

    印发关于培育第四方物流市场的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40号)

    08.5.30

    09.1.13

    市人大财经委

    4

    关于印发宁波市河道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93号)

    08.7.30

    09.1.13

    市人大城建委

    5

    关于印发宁波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65号)

    08.12.3

    09.1.13

    市人大内司委

    6

    转发市城管局关于宁波市城区清除冰雪工作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号)

    09.1.19

    09.2.4

    市人大城建委

    7

    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0号)

    09.2.5

    09.3.4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8

    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66号)

    09.3.24

    09.5.5

    市人大财经委

    9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9]84)

    09.4.17

    09.5.5

    市人大财经委

    10

    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9]86)

    09.4.17

    09.5.5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市人大内司委

    11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

    09.4.22

    09.5.5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市人大内司委

    12

    关于印发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09]34)

    09.5.5

    09.6.3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内司委

    13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环境促进我市外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0)

    09.5.8

    09.6.3

    市人大财经委

    14

    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9]50)

    09.6.22

    09.7.6

    市人大城建委

    15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9]160号)

    09.6.25

    09.7.6

    市人大财经委

    16

    关于进一步开拓会展业市场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09]176号)

    09.7.27

    09.8.3

    市人大财经委

    17

    关于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181号)

    09.7.27

    09.8.3

    市人大财经委

    18

    转发市金融办等五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82号)

    09.7.27

    09.8.3

    市人大财经委

    19

    关于印发宁波市历史文化街区保留建筑保护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60号)

    09.7.30

    09.9.30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教科委

    20

    关于印发宁波市现代贸易物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27号)

    09.9.24

    09.9.30

    市人大财经委

    21

    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

    09.10.22

    09.11.3

    市人大城建委

    22

    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48号)

    09.10.21

    09.11.3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财经委

    23

    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82号)

    09.10.23

    09.11.13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城建委

    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83号)

    09.10.27

    09.11.13

    市人大财经委

    25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

    09.11.4

    09.11.13

    市人大城建委

    26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

    09.11.23

    09.12.4

    市人大财经委

    27

    关于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9]92号)

    09.11.23

    09.12.4

    市人大财经委

    28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5号)

    09.11.24

    09.12.4

    市人大财经委

    29

    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271号)

    09.11.23

    09.12.8

    市人大城建委

    30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279号)

    09.12.2

    09.12.8

    市人大城建委

    31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

    09.2.16

    09.12.23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42号)

    09.5.14

    09.12.23

    市人大财经委

    33

    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9]59号)

    09.7.27

    09.12.23

    市人大城建委

    3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9]61号)

    09.8.7

    09.12.23

    市人大教科委、

    市人大内司委、

    市人大财经委

    35

    关于印发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9]69号)

    09.9.7

    09.12.23

    市人大财经委

    36

    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9号)

    09.12.4

    09.12.23

    市人大城建委

    37

    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100号)

    09.12.9

    09.12.23

    市人大内司委、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38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甬政发[2009]107号)

    09.12.17

    09.12.23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39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号)

    09.1.14

    09.12.23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财经委

    40

    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9号)

    09.1.14

    09.12.23

    市人大教科委、

    市人大财经委

    41

    印发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

    09.3.13

    09.12.23

    市人大城建委

    42

    关于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90号)

    09.4.20

    09.12.23

    市人大城建委

    4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开发造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9]149号)

    09.6.9

    09.12.23

    市人大城建委

    44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

    09.3.19

    09.12.31

    市人大内司委、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教科委、

    市人大城建委

    45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推行老小区保安保洁企业化运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49号)

    09.6.22

    09.12.31

    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内司委

    46

    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40号)

    09.5.18

    09.12.31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财经委

    47

    关于推动企业投融资建设农村住房集中改建项目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09]296号)

    09.12.24

    09.12.31

    市人大城建委、

    市人大财经委


    附件二

    2009年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报备机关

    文件名称

    通过日期

    报送备案

    日 期

    分送审查单位

    1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镇乡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象人大[2009]15号)

    09.4.23

    09.5.5

    市人大

    财经委

    2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监督的试行办法(浙象人大[2009]16号)

    09.4.23

    09.5.5

    市人大

    财经委

    3

    江东区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东人委[2009]17号)

    09.6.29

    09.11.25

    市人大

    财经委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郑 杰 民

    (2010年1月18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各项议程,为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准备。会后,请各工作机构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情况,抓紧做好工作,确保大会顺利召开。

      下面,我就确保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召开和做好当前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这次大会的重要意义

      从2009年迈向2010年,是一个蕴涵重大转折和重要发展的新契机。2009年,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和特殊的经济结构,宁波面临了其他城市所没有的困难,承受了其他城市所没有的压力。我们积极出击,主动应对,上下同心,努力拼搏,克服了困难,顶住了压力,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10年将是复杂的一年,是我们在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要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精力重点放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竭尽全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一年,努力为“十二五”规划实施奠定基础。当前,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考验,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中,审时度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开创宁波科学发展新局面,已成为摆在全市人民面前的一道历史性考题。即将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正面临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开好这次人代会,对于共同做好今年全市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此,

      一是要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新精神,充分总结过去一年来我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各方面工作,特别要及时提炼总结那些好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拓宽转型升级的思路,完善科学发展的机制,为更高水平、更长阶段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是要围绕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确定的新目标,紧紧围绕中心,始终着眼发展,自觉服务大局,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及时将市委的决策意图转化为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任务,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形成全市上下凝心聚力干大事、奋发进取求作为的良好氛围。

      三要围绕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促发展,以民主促民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推动我市人大各方面工作和建设再上新台阶,为推动我市新一轮发展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二、齐心协力开好这次大会

      要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发扬民主、共商大计的大会,一个坚定信心、鼓舞斗志的大会,一个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的大会,关键是我们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要增强“主角”意识。一要讲政治。人代会本身就是议大事的会议。各位组成人员都是大会的主席团成员,无论是审议发言,还是提出议案建议、选举表决,都要议大事、讲大局,确保组织意图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二要促发展。要唱响发展的主旋律,充分发扬民主,特别是要通过发挥我们全体组成人员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代表想大事、议大事,进一步凝聚代表智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众志成城地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民生福利的提高,实现新一轮大发展。三要守纪律。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上,巴音书记已经对这次大会的纪律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我再强调一下。临近春节,大家工作都很忙,各方面事务确实很多。但人代会有法定的要求,必须把保证到会率作为开好会议的第一要求。同时,这次人代会又有选举任务,希望各位组成人员统筹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要求,准时出席各次会议,带头遵守大会纪律,自觉起好表率作用。

      当前,离五次会议正式召开的时间只有半个月,会议的筹备工作越来越紧。我们要把筹备好这次会议当作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要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会前视察和调研,掌握社情民意,并通过议案建议、会议审议等形式,及时、准确、全面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带到大会上去。二要事先认真阅看大会各类报告材料,围绕重点、难点和热点开展调研、掌握情况、提出建议,努力营造一种齐心协力促发展、促转型的良好氛围。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加强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联系,做好代表意见建议的征集、反馈和吸纳工作。三要切实做好五次会议的各项会务工作。各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坚持重落实、重细节、重质量,扎实做好各项会前筹备工作,确保大会胜利召开。每一位同志都要充分发扬主人翁精神,以主人的姿态投入到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当中去,认真细致,精益求精,保证万无一失。

      三、扎实做好新一年的开局工作

      这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既充分肯定了常委会去年一年来的工作,又对新一年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委常委会在听取人大党组工作汇报时,也对过去一年来的人大工作予以了高度肯定。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体市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共同努力的结果。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也得到了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鼎力支持,得到了市政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的有力配合,也凝聚着全体机关同志的辛勤工作。在此,我代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新一年的工作已经展开。按照要求,常委会将致力于在推动转型升级、维护民生民利、建设民主法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在此,我也希望每一位组成人员特别是兼职委员,能根据各自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时间,积极参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充分履行委员职责,为做好常委会新一年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在认真筹备人代会的同时,根据今年各自的工作任务,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的准备和启动工作,确保常委会今年工作的顺利开局。

      最后,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代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向大家拜个早年,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9人)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
    许国章     孙黎明(女)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张 可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6人)

    巴音朝鲁    陈  旭      王文生      何承命
    张宁辉      袁建树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月23日在市人大机关四楼会议室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郑瑞法,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政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并表决确认了毛溪浩等4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有效。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常委会秘书长施孝国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补充个别成员名单(草案)和补充个别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说明。经表决,提出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补充个别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决定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补充个别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2.审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补充个别成员名单(草案);

      3.审议决定补充个别代表团召集人。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补充个别成员名单(草案)

    (2010年1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出)

    孙钜昌  谷  裕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充个别代表团召集人名单

    (2010年1月2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余姚市代表团:孙钜昌  毛溪浩

    江北区代表团:谷  裕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补充个别成员名单(草案)和补充个别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施孝国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1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组织名单时,因个别县(市)区人事调整、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代会召开时间等因素,有关代表没有选举产生,所以涉及到的相关名额暂作预留,现作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补充个别成员名单(草案)。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名单共80人,预留的2个名额,分别为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钜昌和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谷裕。

      2.补充个别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决定的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共预留了3个名额,其中余姚代表团预留的2个名额,为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钜昌和市长毛溪浩;江北代表团预留的1个名额,为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谷裕。

      以上说明连同名单(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关于选举毛溪浩等4位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忠根因工作岗位变动,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接受了他的辞职请求。加上原来的余姚市出缺代表1名、增加1名和江北区出缺代表1名,至此,需选举市人大代表4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余姚市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依法选举余姚市委副书记、市长毛溪浩,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孙钜昌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依法补选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谷裕、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行长周志方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

      2010年1月23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上述4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以上4位代表的选举均符合法定程序,建议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

      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495名,缺额4名。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确认4名代表资格有效后,实有代表495名。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10年1月23日


    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6人)

    巴音朝鲁    郑杰民      卓祥騋      张金康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
    施孝国      王文生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孙黎明(女)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 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 
    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9人)

    巴音朝鲁    崔秀玲      王文生      王纪跃
    车荣辉      厉永敏      许国章      吴以刚
    封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