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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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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1-10 15:37
  • 来源:秘书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二十九号)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5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1年4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
      第四条 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监督本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开展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慈善节目或者栏目,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发布慈善信息。
      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弘扬慈善文化的艺术创作,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学校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与学生的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
      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慈善文化的研究。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宗旨,依法开展募捐和慈善服务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慈善组织。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制订章程,并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理事会和监事的职责、财产管理和使用原则、慈善组织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财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慈善组织章程开支。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慈善组织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慈善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慈善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确或者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化而难以执行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决定转入其他慈善组织,用于发展慈善事业,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是指基于慈善目的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
      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可以委托或者联合慈善组织进行,所募得的财产纳入慈善组织管理。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以规定的方式单独开展募捐活动。
      第十八条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二)具备开展募捐活动和慈善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合法、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组织登记证书和募捐活动方案等材料。募捐活动方案应当载明募捐项目、目的、时间、地域、方式、所募财产用途等内容。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报送备案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及时补充材料或者停止募捐活动。
      第十九条 为帮助特定对象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经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村)等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所募得的财产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十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以虚构或者夸大事实的方式骗取募捐,不得以募捐名义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以下称其他募捐组织)可以通过公开募捐、协议募捐、网络募捐、建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在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设立经常性募集捐赠点。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募捐活动方案,并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和募捐活动方案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捐所募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并接受审计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
      募捐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的批量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提供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
      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应当及时履行捐赠协议,到期不履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应当催告履行。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对个人信息和其他有关事项要求保密的,受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应当保密。
      捐赠人依据慈善组织的宗旨或者募捐活动方案,可以约定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实施项目和受益人。

    第四章 慈善服务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或者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与捐赠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合适的慈善项目,对需要帮助的群体进行救助和帮助,或者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明确慈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条件和服务标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慈善服务。
      对涉及未成年人或他人隐私的受益人信息,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可以终止服务,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
      慈善服务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慈善组织应当终止服务,受益人或者其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慈善组织。
      第三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慈善组织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必要时,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
      与捐赠人有约定的项目实施后,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结果。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组织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服务活动,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制度,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慈善奖”,对慈善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人士,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
      第三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对慈善组织提供的社会公益服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并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可以依法享受建设用地、税费、金融等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优惠。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据捐赠专用收据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方便和简化办理手续。
      第四十条  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服务申请,慈善组织应当优先给予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责令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责令用于原募捐用途或者其他慈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一)强行募集、摊派的;
      (二) 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规定的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不按照募捐活动方案或者约定使用募捐财产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信息不真实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捐赠人、受益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未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捐赠专用收据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募捐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未向民政部门备案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开展募捐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的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募捐的财产难以返还的,交由有关慈善组织管理使用。
      假借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侵占、挪用、损毁慈善财产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追缴慈善财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29-31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正伟、崔秀玲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邬和民、姚力、施孝国及委员共42人出席会议。副市长王仁洲,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王建康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市人大代表。7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案)》。会议对该三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关于该三项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三项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为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有效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满足城乡居民对学前教育多样、优质的需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要求,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加以保障是十分必要的。经审议,会议对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宁波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王梅娟所作关于《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现有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发展新时期志愿服务事业是十分必要的。经审议,会议对草案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为慎重立法,会议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陈仲朝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10年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2010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局长郑建飞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七、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和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本次会议作了总结,并对创造“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再接再厉圆满完成本届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等三个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审议《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修改稿)》;
      3.审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4.审议《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5.审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6.听取和审查关于2010年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0年宁波市级财政决算;
      7.听取和审议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8.听取和审议关于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9.听取和审议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11.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4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总的认为草案篇幅过长,条文表述过于繁琐,建议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内容予以删除,对有些条文予以精简合并。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镇海、北仑、慈溪等地和机动车维修企业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市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8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考虑到《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是相关的上位法,经研究,建议增加为立法依据。(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四款关于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维修经营管理的规定调整至本条第三款。(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草案第三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原则作了规定,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原则也作了规定,建议将相关内容调整至本条第二款;同时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含义不明确,经研究,建议将“履行社会责任”修改为“提供优质服务,注重节能环保”。(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五条对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职责规定过于具体,经研究,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草案第六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规定,考虑到文字上的精简,建议将该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调整至草案修改稿第三条,该条第三款的内容与草案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存在不一致,经研究,建议删除。
      二、关于经营许可
      草案第七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上位法已经明确的内容不需要在草案中重复表述,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一款内容删除,同时考虑到机动车维修业开业规定的条件非常具体而且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加以规范,建议增加一个条款作总括性规定,表述为“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所需的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具体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建议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将该条第三款中“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经营范围”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具体经营项目”。(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对申请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条文规定过于详细,有些内容有重复,建议作合并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实践中三类维修企业占用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核准许可时要对停车场地进行审核;环保部门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表述不是很准确,建议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或者批复意见”;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单位还应该提交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中与第九条重复规定的内容删除,同时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
      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个条文,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的程序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八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中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统一表述为“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同时建议将草案第十二条与第八条作合并规定,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该条款的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经营行为
      草案第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作了逐项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文字表述过于繁琐,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条文表述,并分两款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作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的材料服务费含义不明确,建议删除。经征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机动车维修的配件、材料价格都属于企业自主定价的范畴,不必对收取材料服务费进行限制,建议将相关内容删除。该条第二款对维修清单应当列举的事项作了规定,经研究,交通部部门规章规定,维修清单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建议对该条款作相应修改。该条第三款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机动车维修的配件和材料品种繁多,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备案操作比较困难,经研究,建议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主要配件、材料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九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托修人签订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在征求意见中机动车维修企业代表提出,草案规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三种情形实践操作上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合同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作出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托修人在维修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建议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托修人要求订立机动车维修书面合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同意订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履行报告义务作了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公安部门建议对承修登记制度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承修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托修人姓名、车牌号码和承修项目等事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结合上下文的衔接和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对相关条款作文字上修改,并建议增加一项内容,对机动车维修检验经营者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从业人员、报送报表等内容作了规定,建议将两个条文合并作统一规定,同时根据委员意见对文字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四、关于质量管理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的标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本省的地方标准”表述不规范,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的检验标准的规定调整至本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维修预检、登记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文涉及经营行为,建议调整至第三章,经研究,建议调整至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的配件和材料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规定的三项内容有重复,经研究,建议将列举表述修改为条文表述,并根据质检部门的意见增加“国家生产许可”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修复配件的情况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旧配件”的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检验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也要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经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二级维护是对所有机动车进行的安全部件的检查和调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总成修改、整车修理或者二级维护的机动车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同时考虑到公共安全,结合交通部的相关文件精神,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的除了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检验之外还应当委托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建议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对该条款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二款中涉及的“技术等级评定”含义不明确且与本条款内容无关,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三十四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配备汽车尾气检测仪器”在实践中难以实现,建议删除相关内容。经研究,考虑到我市已有专门的政府规章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建议删除该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并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设备并进行检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内容过于繁杂,建议删除。经研究,国家对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已有具体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维修质量保证期等信息进行公开,为此建议将该条款有关质量保证期的具体规定内容予以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机动车维修纠纷的处理途径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建议将两条合并作统一规定,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文字表述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五、关于监督管理
      草案第三十九条对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业经营,扩大了范围,难以操作。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表述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该条重复表述的文字进行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涉及机动车维修业管理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作了规定,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以及扣押物品的处理等规定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委员们普遍认为,草案规定的处罚内容过多,处罚幅度过大,经研究,建议对违法行为作相应归纳,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了调整,对其中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
      草案第五十三条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考虑到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已经明确列举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建议根据立法惯例作总括性规定,删除该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具体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七、关于附则
      草案第五十四条对草案涉及的名词作了解释,其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对“机动车”作了明确解释,建议将该条第一项内容删除,并根据委员意见,对相关条文作相应修改。
      草案第五十五条对外资从事维修业经营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对此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此作规定,建议根据委员意见将该条删除。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有些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部适应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地方立法应当兼顾国家法制统一和地方特色,合理界定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市行之有效的实际做法,构建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为特色的医疗纠纷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公开、广泛征求国家机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赴奉化、余姚等地听取当地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机构、基层社区代表、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区各级医疗机构参加的两个专题座谈会,并专门到海曙区鼓楼街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街道辖区内居民和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8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二条对医疗纠纷的含义作了界定,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医疗活动的范围中增加“护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
      草案第六条规定:“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有的委员提出,如果患方是外地来甬就医人员,工作和居住地都在外地的,该条规定就不能适用。经研究,根据本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不存在适用效力上的问题,建议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草案第七条规定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委员意见和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原则,即“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原则,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
      草案第八条规定:“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协商理赔部门,具体参加医疗纠纷的协商、调解和诉讼等工作。” 有的委员提出,理赔部门的设立及其职责不是本条例的调整范围。鉴于理赔部门是保险机构的内设工作部门,法规不宜创设内设机构的地位和职责,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将该条作适当修改,并将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同时,删去草案第三十条关于理赔部门有关人员配备和具体工作职责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草案第九条对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对公立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适当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的规定,增加规定“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建议删去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草案第十条规定:“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差异费率浮动机制。”有的委员提出,保险费率应当由市场调节,地方立法不应当强制性规定。经研究,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市当前按照以险养险和医疗责任险微利原则,实行医疗责任险与财产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相捆绑,该条关于保险费率厘定的原则已经被有关方面接受和认可,对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展发挥了很大作用,地方立法可以进行引导和鼓励,因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根据省办法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我市已经选择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应对医疗责任风险的方式,再建立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会造成医疗机构多重缴费而加重负担;医疗责任风险金是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资金,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并非草案规定的通过医疗机构缴纳、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途径筹集,且关于医疗责任风险金的使用、管理等,目前我市并无实际操作,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并存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重要问题尚有待探索,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删去该条。
      有的委员建议删去草案第十二条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报道医疗纠纷的规定。鉴于新闻媒体在推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宣传、引导和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二、关于预防与处理
      为了明确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预防医疗纠纷的相关职责,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一条,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为了进一步明确医患沟通过程中医疗机构的义务和患方的权利,建议增加规定医疗机构听取患方意见和患方向卫生部门投诉的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病历资料。为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相关职责,保护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增加规定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收费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化运作,是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医疗服务工作实际,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收费的明细项目,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八条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及其亲属的相关义务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医疗机构、患方处置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形作了规定,由于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属于协商程序的范围,建议调整至第三章相关条款,并根据医疗纠纷协商的实际需要,将“患方推举不超过三名代表参加”修改为“双方各自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参加”,同时,根据医疗纠纷处置的实际做法和需要,增加一项,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和程序,并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草案第二十四条对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索赔途径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为了方便患方索赔和处置医疗纠纷的实际需要,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患方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有的委员提出,该项规定缺乏法律依据。经研究,建议根据省办法的规定,将“可以依法移放尸体”修改为“应当责令移放,并依法予以处置”。(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三、关于协商与调解
      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主要途径予以明确列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并规定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协商,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的移送保险机构协商理赔部门处理。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理赔部门的角色定位不清,需要进一步明确。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发挥医疗机构在协商过程中应有的作用。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由于理赔部门是保险机构设立的工作机构,虽然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但医疗机构仍然是医疗纠纷协商的当事人,理赔部门不能取代医疗机构成为协商的法律主体,也不能因为保险机构的介入而使医疗机构脱离协商法律关系,因此,建议将“医疗机构应当移送理赔部门处理,由理赔部门和患方协商解决”修改为“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以便理顺保险法律关系与医疗纠纷法律关系。考虑到协商是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基本途径,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明确医患双方协商的途径。草案第二十九条第款还规定“索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应当经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进行协商或调解”。将医疗鉴定作为协商或者调解的前置条件,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自愿协商和人民调解的精神,因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鉴定的除外”,并将条款位置作相应调整。(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有的委员建议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和数量、工作流程等内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公平公正的解决,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立法需要重点规定的内容。由于人民调解法对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未作明确规定,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规定,因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议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方式、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内容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以便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和推进提供依据和保障,并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建议草案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人民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当地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增加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的组成、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和条件等内容。建议草案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和社会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建议草案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患方获得医疗纠纷处置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草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将“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作为人民调解不予受理的情形,考虑到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也是医疗服务方面的具有专业性特点的社会纠纷,且可能涉及医疗机构的相关管理责任,因此,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该项规定。草案第三十七条对指定人民调解员和选择人民调解员两种方式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将两种方式的顺序进行调整。草案第三十八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组织调查等活动的期限作了规定,鉴于有关活动的具体期限宜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规定,因此,建议删去,并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调解的方式、方法等内容作适当充实和补充。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终结期限,考虑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医疗损害鉴定的时间,建议将鉴定时间排除在调解期限之外。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了调解协议的效力,建议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明确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
      草案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作了规定,由于这些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重复,且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不属于我市在实践中创设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纠纷处置方式,为了突出地方立法的重点和特色,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删去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五十一条列举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几种情形,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也应当设置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对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
      草案第四十九条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建议将主要的违法情形进行列举,以适应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强可操作性。(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草案第五十条对卫生部门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有规定,建议删去。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下旬,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议认为,该法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后已比较完善,但停车场管理部门调整以后,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和力度,起到缓解停车难的问题,有关部门的职能还应进一步明确。与此同时,管理职责调整过渡时间较短,交接准备不够充分,也需要在法规中进一步研究充实相关内容。会议还对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切实加大建设力度提出了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市委的意见,使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成熟,更加富有操作性,会议决定暂不付诸表决,在会后抓紧做好法规草案的论证和修改工作,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法规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委对法规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根据各自职责要求,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落实的意见。7月19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市城管局、市公安局负责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补充意见和职能交接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常委会会议后,法制委员会也按照要求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再次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法工委多次召集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和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城建农资环保工委的同志对委员、市民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期间,再次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8月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内务司法委和城建农资环保委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考虑到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实际以及城市管理队伍设置情况,经征询市城管局、市规划局的意见,建议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解释,规划区是指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和“市政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维护管理工作”。考虑到《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对市政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维护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而且目前各县(市、区)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并不统一。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表述。此外,根据市城管局的意见,考虑到城市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需要,建议增加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
      二、关于规划管理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对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作了规定。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意见,考虑到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相关的提法是“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条、第十四条)
      根据市城管局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参与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主体。(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
      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增加规定,“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同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时,增加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考虑到因改变建筑物用途而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相关上位法已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删去相关表述。(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规划红线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将“道路规划红线留地”修改为“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同时,考虑到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控制,实践中,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就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建议删去“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表述。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依照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建设管理
      根据委员和市城管局的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作合并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规划局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对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内容进行规划核实,不能替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市交警支队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作为道路设施的公共停车场的竣工验收。经研究并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考虑到我市停车场建设项目验收的实际,建议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参加。”(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关于经营管理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根据市城管局的意见,建议对移交单位作进一步明确,修改为 “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考虑到公共停车场经营具有社会属性,公共停车场应切实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如擅自停止经营会给交通秩序、市民出行等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市城管局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此外,建议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五、关于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对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临时占地停放车辆的情形作了规定。建议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道路范围和主管部门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内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
      根据市城管局的意见,建议增加设置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行为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拒不缴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将罚款的数额修改为“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便于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等三个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9日下午对《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相关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反映了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0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三个法规草案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对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行业协会的职责规定不够详细,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经研究,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五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八条对申请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规定修改后的表述还是过于繁琐,建议对重复表述的内容作进一步精简;有的委员提出,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表述不明确。经研究,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内容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合并,并对相应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八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涉及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不宜创设新的民事责任。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和检验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的文字表述容易产生歧义,建议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标准”删去。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第三款、第四款在表述上存在矛盾。经研究,建议将两款内容合并,并删去有关重复表述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表述比较繁琐。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两款内容合并,并删去有关重复表述的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七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的表述不够明确。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五)项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该项行为主要是工作层面的,不宜设置法律责任。经研究,并对照统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议删去。(草案表决稿第四十条)
      二、关于《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其中的“自愿”。经研究,由于国家、省和本市对公立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有不同的要求,为了明确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自愿”性质,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等医疗用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有的委员提出,由于医疗纠纷当事人是医患双方,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权益,应当将医疗机构作为患者索赔的对象,建议删去患者向医疗用品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的有关内容。经研究,由于该条规定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致,且实践中医疗机构和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均可以成为索赔对象,患者可以选择,因此,建议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但根据委员的意见,将有关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医疗机构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情形,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的措施。有的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只有在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且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无法维护秩序时,才应当由公安机关介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形中有些情形并非必需由公安机关立即介入;有的委员提出,有关规定只考虑到医疗机构方面权益保护的需要,缺乏对患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经研究,考虑到医疗纠纷的实际特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容易成为有关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为了有效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医疗机构劝阻无效时,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关措施,确属必要,患者的有关权益保护已在其他条款中作了规定,因此,建议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同时,考虑到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教唆、煽动他人扰乱医疗秩序、扩大纠纷事态”在具体行为上难以界定,其后果已被其他几项违法行为所涵盖,因此,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删去该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与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存在重复。经研究,建议删去第二十五条有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有的委员提出,该两条规定存在重复。经研究,考虑到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不得“主动调解”的情形,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属于不予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因此,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一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患方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应当经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进行协商或者调解,但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鉴定的除外”。有的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规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应当进行鉴定,有利于确定医疗纠纷的责任,防止产生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久拖不决、随意赔偿的混乱现象,且可以确保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建议删去“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不鉴定的除外”。经研究,鉴于医疗纠纷处置的实际需要,建议对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
      三、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列举了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的重点场所。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所列举的经营场所中增加“银行”。(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人防工程设施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有的委员提出,人防工程除了战时防空效能外,还具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避险功能,该功能同样不得受到影响。经征询市人防办的意见,应急避险功能符合人防工程平战结合的要求,实践中也在倡导和应用,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建设专用停车场”。经研究,考虑到本法规主要解决公共停车场建设问题,专用停车场应由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划配建指标和实施要求进行建设,因此,建议不作修改。此外,有的委员建议对“制定具体优惠措施”的时间作限定,防止有关部门长期不制定配套规定。经研究,考虑到目前具体优惠措施的制定涉及面广,工作上存在不确定性,法规不宜严格限定制定时间,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配套规定,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四)为了明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停车场竣工验收的义务,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第二十条增加规定“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作为第一款,并将该条原第二款内容并入该款。(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五)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有的委员提出,经营者停止经营属于市场行为,符合提前公告的要求即可,不需要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考虑到公共停车场经营涉及公共利益,不能随意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困难的,在报告有关部门时,有关部门也可以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条)
      (六)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标示的停车方向停车。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有的道路停车泊位未标示停车方向,此外,按照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车辆要求过高,建议删去相关内容。经研究,考虑到“按照标示的停车方向停车”属于法规的倡导性条款,有利于良好停车秩序的维护,建议不作修改,实践中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对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方向进行标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七)有的委员建议对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的有关罚款的表述用语进行统一。经研究,考虑到不同的表述用语符合特定情形的需要,建议不作修改。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部分对处罚后未改正情形的处理措施未作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相关内容。经研究,考虑到国家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已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了统一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三个法规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三个法规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草案表决稿)》、《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拟定了《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2011年8月11日


    关于《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梅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大内司委,就《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互爱互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推进志愿服务事业,有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有助于形成互爱互助、扶危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提升社会和谐程度。目前,我市11个县(市)区已实现志愿者协会全覆盖,设立基层志愿服务站792个,志愿服务基地536个,注册志愿者总人数超过38万,培养专业志愿者6200多名,直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22项,累计服务时数超过3900万小时。《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为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制定《条例》是完善现有志愿服务法律法规的需要。2003年2月1日,《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完成了志愿服务立法工作。该条例的实施对我市志愿服务规范化、长效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2008年3月5日,《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实施,其志愿服务调整范畴突破了原先的青年志愿者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志愿者。这就要求重新制定《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在志愿服务调整范畴、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志愿服务保障和志愿者权益维护等方面进行修改调整,使之与省条例的规定相符,并体现宁波经验和特色。
      (三)制定《条例》是新时期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志愿者人数的激增,我市志愿服务工作面临着不少难题。在管理运作机制方面,缺乏统一高效的志愿服务协调管理主体,志愿者招募、培训、评价等方面的运行机制不够规范;在政策保障上,志愿服务工作存在资金瓶颈,政府投入和税收优惠难以落实;在志愿者激励方面,志愿者权益保障还未能完全落到实处。2007年以来,部分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相继提出制定《条例》的议案。根据2009年市人大内司委、团市委的联合调查显示,有97.5%的志愿者认为需要重新制定《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
      省条例出台后,《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被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列为2009年度和2010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由市人大内司委和团市委作为具体负责单位,并作为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内容之一。2009年,市人大内司委、团市委深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了大样本的问卷调查,并召开了系列立法座谈会,形成了前期的调研报告。2010年,市人大内司委、团市委两家继续进行调研,并与法工委一起赴成都、济南、青岛等地进行学习考察,了解国内志愿服务立法的最新进展,联合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市、县两级举办了四次立法座谈会,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2011年,《条例》正式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制定项目。市人大内司委、团市委又成立了由相关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条例(草案)》修改小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随后,分别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志愿者代表、法学专家等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完善。7月21日,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及其说明。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既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又体现了我市的志愿服务工作经验和地方特色,整体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设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法律责任六章,共五十条。现就《条例(草案)》体现宁波经验和地方特色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志愿者的范畴界定。省条例对志愿者的界定仅限于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志愿者。我们认为,将未注册的志愿者纳入《条例(草案)》,更有利于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因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同时,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中对未注册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省条例未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为进一步彰显志愿服务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条例(草案)》第四条结合我市开展志愿服务的工作实际,对此作了规定:“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自愿、无偿的原则。”
      (三)关于志愿服务组织架构的延伸。省条例对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志愿者协会(即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的规定,只到县(市、区)一级。《条例(草案)》根据我市志愿服务组织设置的实际情况,将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志愿者协会延伸到乡镇(街道)一级,以进一步推动基层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对此作出了相应调整。
      (四)关于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体系。信息化平台可以为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之间、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提供高效、便捷的渠道,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与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在世博会期间,上海的志愿者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此,《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志愿服务工作信息化水平,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五)关于志愿者的权益保障。为切实保障广大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条例(草案)》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在多个方面对志愿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在高风险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办理与风险程度对应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支出的交通、餐饮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接受其指派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卫生保障。” 此外,志愿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教育培训权、监督权、就业优先权、隐私权、契约权等也在相应条款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侵害志愿者的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六)关于注册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为鼓励广大市民踊跃投身于志愿服务活动,提升全社会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尊重和认同,《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注册志愿者星级评价制度,综合志愿服务时间、志愿服务绩效、志愿服务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注册志愿者的星级。”
      (七)关于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基金。《条例(草案)》除了规定地方政府给予志愿服务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等保障外,还通过设立基金的方式,促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的长远发展。《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市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一)资助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文化培育、志愿理念宣传、志愿者事业研究、志愿服务推广;(二)资助志愿者培训、志愿者表彰和志愿者权益保障;(三)资助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四)资助其他与志愿者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
      (八)关于提倡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开展青少年志愿服务活动,是我市志愿服务工作的亮点,《条例(草案)》继承了《宁波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内容,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倡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参加累计一百小时的志愿服务。”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儿童保育教育质量,满足居民对学前教育多样、优质的需求,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11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刘奇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教育局局长   黄士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也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目前全市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多元发展格局,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达98.6%。但是,目前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够平衡,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学前教育整体质量偏低,城乡之间、公办民办之间发展不均衡问题仍较突出;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供给总量仍不充足,群众“入好园难、入好园贵”呼声强烈;学前教育经费保障缺口仍然较大;管理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有待改善。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如《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等)由于颁布时间比较早,已不能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因此,为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有效解决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满足城乡居民对学前教育多样、优质的需求,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甬政发〔2007〕72号)的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加以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形成经过
      《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2010年立法调研项目。2010年12月,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制订项目。
      2009年以来,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法制办、市教育局组成的《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组赴天津、青岛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学习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等方面经验和做法。同时,市教育局广泛收集整理国内有关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全市学前教育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为《条例(草案)》的起草提供了比较充分的现实依据。
      2011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市法制办、市教育局联合成立《条例》起草小组,于2011年3月上旬草拟出《条例(讨论稿)》,并多次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卫生等市级相关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幼儿园等征求意见。4月中旬至5月下旬,又分别召开了教育系统内座谈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5月中旬,《条例(送审稿)》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多次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8月11日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对适用范围的规定。目前国内将学前教育分为幼儿园、托儿所和早期教养服务机构三类,但由于上位法对学前教育的内涵没有明确表述条款,而且目前国内对早期教养的研究还比较薄弱,集中式早期教育作用尚无定论。针对我市目前“入民办幼儿园贵、入公办幼儿园难”现状,《条例(草案)》重点扶持规范我市幼儿园、托儿所发展,除全日制的早教机构外,幼儿培训类早教机构没有纳入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全日制保育和教育的机构。”这样规定既考虑到《条例(草案)》的完整性,也重点突出了对幼儿园、托儿所的促进。
      (二)关于发展学前教育基本原则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我市发展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定位,办学体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学前教育实施过程中坚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保育与教育并重的原则”。还借鉴了北京等地推动学前教育的经验,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的原则,以有利于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和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
      (三)关于保育和教育有关规定。针对目前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入园不公反映强烈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就招生范围作出规定:“幼儿园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方便就近入园的原则招生。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范围进行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第十四条就幼儿园的招生管理规定:“幼儿园招生方案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招生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按照保育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条例(草案)》对于学前教育机构教学内容,保教要求作了规定,防止和纠正目前存在的一些学前教育机构教育小学化倾向,以促进儿童快乐健康成长。此外,对于特别受关注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相关管理部门、学前教育机构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等提出专项检查等安全管理职能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规定。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因此,针对我市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投向不合理的问题,要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条明确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县(市)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当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12%;《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就专项资金用途作了规定。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应向农村地区、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和符合条件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倾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的标准化,幼儿教师培养培训,以及其他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五)关于对教师待遇保障的规定。要从根本上提高学前教育的办学质量,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学前教育领域,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是关键问题。早在2007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38号)中就明确提出“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近期发布的《宁波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中对此再次予以明确。为了确保非在编幼儿教师待遇的真正落实,我们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了“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确保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应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以上”,明确了举办者的责任。同时考虑到一些民办幼儿园,特别是农村幼儿园确实达不到该标准的现状,《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就学前教育的专项资金用途作了规定,提出通过该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资助,以达到该标准。
      (六)关于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的规定。针对目前群众对优质公办幼儿园收费低,但享受对象相对比较特定意见较大的问题,对幼儿园收费实行同质同价是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入民办幼儿园贵、入公办幼儿园难”问题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公办和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实行等级管理,按星级收费,建立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办学成本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七)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强化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意识,体现促进、扶持与管理、监督的统一,《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学前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我市就学前教育立法始于2009年,在2009年和2010年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项目。2009年,由我委会同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组成的调研组,赴学前教育发展模式类似的城市,就目前的立法条件、立法需求和立法实践情况进行立法调研。同年,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听取和审议了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情况。2010年,我委以跟踪督促市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学前教育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为主要抓手,继续开展学前教育立法调研。2011年上半年,按照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教育局完成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在此《条例(草案)》起草期间,我委会同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了解掌握法规起草情况。8月上旬,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改革试点,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自2007年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各级政府围绕均衡、优质、多元的总体目标,加大了投入和支持力度,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发展格局。2010年,国家赋予了我市“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改革试点”重任,其中,提升学前教育管理法制化水平,完成学前教育地方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责任,确立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加强规范办学行为,整合扶持和保障措施,对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破解学前教育发展矛盾,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的需要。尽管目前我市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达98.6%,但作为终身学习的开端、国民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学前教育,在我市教育体系中仍是最为薄弱的一环:学前教育整体质量偏低;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供给总量仍不充足;城乡之间、公办民办之间发展不平衡;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有待改善。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对于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助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日益迫切。
      (三)是回应群众学前教育权益诉求,提供学前教育法制保障的需要。近年来,群众“入园难、入好园更难”,“上幼儿园难于上大学”的呼声犹为强烈。我市人大代表多次通过建议等形式,呼吁学前教育立法。而现行的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1990年出台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出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难以有效解决群众对学前教育强烈的权益诉求,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为群众依法享有学前教育权益,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此外,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启动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地方立法提供了必要的上位政策依据。
      总之《条例(草案)》的制定,有利于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有利于群众依法公平地享有学前教育权益,有利于改善民生促进城市文明社会和谐。
      二、《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有六个亮点,体现了一定的地方特色:
      一是学前教育定位于“公益性和普惠性”,并创设性地界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享受公共财政资助并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的民办幼儿园。
      二是办学体制坚持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之路,“广覆盖,保基本”。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是政府、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三是明确按照公开、公正、方便就近入园的原则招生。
      四是明确幼儿园收费实行同质同价,按星级收费,逐步建立质价统一的收费机制。
      五是提高了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明确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比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应当不低于8%,不举办高中的区不低于12%。
      六是适当提高具有教师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非在编教师的工资待遇。
      委员们就《条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应加强学前教育的规划和建设。规划和建设是保障学前教育发展的基础工程,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应该更多地体现在科学合理地规划布局和及时有效地建设之中。草案文本中虽有条款提及规划和建设内容,但不够全面,建议增设相应条款或章节。
      (二)应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的比例。2007年市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每个乡镇(涉农街道)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并有计划地扩大政府举办的事业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比重”,此项规定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建议,在不作硬性指标规定的情况下,增加“适当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等内容,将政府规章的相关内容上升为地方法规的条文,以体现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责任。
      (三)应增设“就近入园”原则的细化条款。建议从服务半径、服务人群以及相关程序性的规定上加以明确,确保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四)应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拨付标准。鉴于《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因此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经费的拨付可依此标准,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的一定比例拨付,能明确具体拨付比例为宜。
      (五)应明晰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产权关系。《条例(草案)》规定,在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规划建设中,建设配套学前教育设施与其他工程实行“四同步”,但对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的产权关系未作规定,以免日后造成纠纷,建议进一步明晰。
      此外,委员们对个别条款归并,词序调整以及个别文字修改提出了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仲朝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汇报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下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安排,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主题主线,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全力推进“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713.6亿元,增长10.3%,增幅高于全国、全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90.9亿元,增长33.2%,经济社会呈现增速平稳较快、质量效益提升、转型升级加快、民生持续改善的良好发展态势,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产业发展平稳较快,转型升级加快推进
      农业生产总体稳定。有效落实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实现一产增加值96.9亿元,增长3.4%,春粮总产量10.3万吨,增长8.4%,肉类总产量增长14.4%,渔业生产止跌回升,水产品产量增长4.5%。
      工业产销利同步较快增长。第二产业增加值1486亿元,增长11.2%,其中工业增加值1333亿元,增长11.5%。规模以上工业产值5624.2亿元,增长24.1%,产销率达98%。工业效益快速增长,实现利税总额597.2亿元、利润总额336.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6和37.7%。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279.9分,比去年提高26分。
      服务业保持平稳发展。有序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构建大宗商品“三位一体”服务体系,贯彻落实总部经济发展系列配套政策性文件,加快服务业重大项目和重大载体建设,服务业发展机制和环境不断优化。上半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1130.6亿元,增长9.8%,服务业比重提高到41.7%,比去年全年提高1.5个百分点。服务业实现营业收入5726.2亿元,增长21.1%。金融、批发零售等行业拉动作用明显,营业收入分别增长39.3%和27.5%。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均破万亿,分别增长16.4%和17.9%。港口货物吞吐量2.08亿吨,增长7.6%,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08.1万标箱,增长13.8%。
      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全面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各项措施,组织实施千万以上技改项目,新开工技改项目284个,开展第三批产业基地和示范企业申报评定,共5个基地获得工业设计、电工电器等产业基地称号。工业“4+4+4”产业加速发展,产值增长28.1%,占同期规模以上工业的63.1%。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增幅高于产值增速16.6个百分点,新产品产值率提高到18.3%,再创历史新高。科技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49.2亿元,同比增长23.2%。全市累计发明专利授权量780件,同比增长85.7%。境外收购、建立营销网络、建设研发和生产基地等跨境投资步伐持续加快,新批境外投资企业和机构99家,其中中方投资6.16亿美元,增长76%。分解落实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716项。
      (二)投资实现较快增长,重点工程进展较好
      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加大公共服务等领域投资,加快城市重点功能区块、城市综合体和卫星城市的建设,大力实施重大项目会战攻坚。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84.9亿元,增长20.1%,增速高于年度目标10.1个百分点。房地产业和基础设施仍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支撑,分别为349亿元和318.6亿元,增长35.8%和23.2%;工业投资扭转下滑势头,完成293.1亿元,增长4.6%。民间投资完成524亿元,增长25%,高于国有投资增速7.8个百分点。
      重大项目支撑有力。继续实施领导联系重大项目等制度,加强协调和要素保障,有力地保障了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重点工程完成投资331亿元,增长19.6%。会战攻坚重大项目完成投资约20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40%,基础设施、城市功能区块、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四大领域项目全面推进,环城南路快速路、北外环快速路等项目开工建设,和丰创意广场等项目建成投用或基本建成,逸盛PTA三期、三门湾大桥及连接线等项目获得国家批准。
      (三)内外市场稳步拓展,经济合作进展良好
      外贸增长平稳较快。着力优化政策、改善服务,加大基地培育和国际市场开拓,力促外贸提升发展,全市实现外贸自营进出口总额468.3亿美元,增长19.9%,其中出口286.1亿美元,增长20.4%,进口182.2亿美元,增长19.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增势迅猛,全市已有500余家企业开展业务,上半年累计结算量238.4亿元。外资引进势头良好。实际利用外资14.3亿美元,增长22.2%,其中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8.2亿美元,同比增长150.3%。
      内需拓展力度加大。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市镇商贸中心、商业特色街、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等工程,扩大名品直销网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924亿元,同比增长16%。商品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实现商品销售总额4147.5亿元,增长26.2%。不少企业通过拓展内销渠道等实现全国布局,规模以上产值中,内销占比76.8%,高于去年2.4百分点。
      经济合作成效较好。实际引进内资239.6亿元,引进重点机构97个,优质项目46个。圆满完成第十三届浙洽会、第十届消博会,浙洽会共签约外商投资项目103个,合同利用外资38.4亿美元,消博会共成交6.17亿美元。积极举办2011年国内外重点城市宁波周活动,与青岛市签订合作项目36个,协议总金额182.96亿元。
      (四)多方保障要素供给,体制改革持续深化
      积极缓解要素制约。资金方面,加强与各大银行的战略合作,举办投融资项目对接会,62个签约项目协议融资934亿元;积极推进企业直接融资,5家企业上市,融资45.7亿元。新成立小额贷款公司2家,累计达20家,上半年发放贷款95.7亿元,同比提高29.4%。电力方面,针对年初全省电源性缺电情况,落实有序用电方案,及早部署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促进了供用电形势的基本稳定。土地方面,全力争取国家和省预留用地指标,上报建设项目181个,新增建设用地6212亩;加大产业用地保障力度,市统筹指标优先向产业项目倾斜,第一批8314亩用地中有4877亩用于产业。人才方面,制定出台《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全面启动8类人才重要政策制定和10项人才重大工程实施,着力推进“人才特区”试点工作。
      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较好,公立医院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第一批16个单位“三定”方案和11个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通过。深化农村体制改革,新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项目6个,累计39个,总投资137亿元,“幸福美丽新家园”共投入资金6.14亿元。大力推进卫星城市试点和中心镇培育,研究制定卫星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卫星城市用地机制。优化环境资源保护和利用机制,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89家企业已完成排污总量核定及公示工作,对35家企业下发了许可证。
      (五)重大战略推进顺利,各项部署有效落实
      “六个加快”战略全面启动。成立了“1+6”的组织领导体系,出台推进“六个加快”的总体实施方案,制订实施各专项行动纲要和行动计划,初步建立了责任分解、督促推进、专题协调、信息交流、考核评价制度,推进的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海洋经济战略加快实施。建立健全海洋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机制。发布实施《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实施意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实施意见、海洋新兴产业扶持意见正加紧研究编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正抓紧推进,杭州湾新区、慈东新区等重大平台建设进展顺利,石浦对台经贸综合试验区等重点区块的规划正着手修编。
      产业集聚区建设大力推进。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州湾产业集聚区国际汽车产业城建设进展良好,上海大众杭州湾汽车等重大工业项目稳步推进。开展梅山保税港区管理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争取开展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业务。
      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编制完成《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建立智慧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智慧物流、智慧健康保障、智慧社会管理三大试点项目方案,一批重点项目已经落户,IBM智慧物流中心、华特迪士尼(上海)宁波分公司正式投入运营,华为智慧健康研究院已经揭牌。智慧产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高新区智慧软件研发推广产业基地即将投用。“三网融合”和两岸无线城市合作试点形成初步方案,物联网平台等智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取得进展。
      (六)社会民生不断改善,生活品质加快提升
      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落实鼓励创业、扩大就业各项政策,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机制。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92元,增长14%,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0228元,增长15.3%,均高于全年目标4个百分点。
      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新增就业人员7.6万人,完成农民培训3.8万人次,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3.03%的低位。调整落实最低工资制度,以大学生为重点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继续增长。首次实现全市职工医保“同城同待遇”目标,惠及380万参保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提高至396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次调高。全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全面实行免费开放。
      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加强。深化新经济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基层工会总数达18403家,4万多家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试点成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中心。注重新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创新,成立全省首个区域性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现有社区社会组织7000多个。完善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全市建成村、社区和规模企业和谐促进会4126个,13个乡镇创建成为省级“示范综治工作中心”。突破基层公共安全监管创新,在乡镇(街道)一级创新设置公共安全监管所。
      安全生产情况良好。国家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开展。全市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同比分别下降8.2%、8.9%、6.8%和6%,其中死亡人数占全年控制指标的37.8%。
      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良好。实施《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11.6亿元,新开工各类保障房133.1万平方米、12866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56.1平方米、7011套。
      努力平抑市场物价。合理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提高价外补贴标准。密切关注并有效应对食用盐、猪肉等价格异常变动,多次开展成品油、涉企、涉农等专项价格检查,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组织落实生猪、水产品、蔬菜等重要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支持建设设施化蔬菜基地。加强与产区衔接,拓展市外农产品生产基地。粮食和鲜活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得到落实。价格信息公开范围逐步扩大。
      二、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上半年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但外部环境趋紧的压力在逐步显现,制约因素仍然较多。
      (一)通胀压力持续加大。我市居民消费价格高开高走,累计上涨5.9%,高于全国0.5个百分点,超出年度控制目标1.9个百分点。翘尾因素是价格总水平上涨的主要原因,影响3.6百分点。八大类价格七升一降,食品类和居住类累计分别上涨12.5%和7.1%,分别影响价格指数3.5和1个百分点。食品大类中16个中类价格全部上涨,猪肉等六类价格涨幅超过20%。
      (二)要素供求关系紧张。随着存款准备金率持续上调,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在二季度监测的320家工业企业中,反映融资紧张和有一定压力的企业占比74.6%,比一季度增加17.6个百分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也面临困难,银根紧缩加上中央对政府性融资平台的清理,项目贷款难度加大,土地出让金减收76.9亿元,下降21.3%。年初出现的电源性缺电矛盾仍较突出,二季度监测的320家工业企业中,用电紧张的企业占62.5%。随着夏季用电高峰临近,我市用电供需矛盾可能更加突出,最大缺口将在100-120万千瓦,缺电状态可能贯穿全年。此外,用地紧张矛盾较为突出,影响部分项目落地。
      (三)综合成本上升明显。能源原材料成本持续上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和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累计指数分别为106.84%和110.07%,倒挂保持在3个百分点左右。用工成本明显增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工资同比上升21.5%。资金成本上涨,6月全市金融机构实际加权平均利率7.17%,小额贷款公司利率17.83%,同比分别提高139个和251个基点。资金紧张导致票据使用增加,也拉高了票据贴现利率,当前普遍达到9.5%。此外,汇率持续升值对企业生产安排影响较大,企业接单谨慎,小单、短单比重明显增加。
      (四)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单位GDP能耗比上年同期增加2.6%,减排指标中除氮氧化物与省政府要求较为接近外,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与要求差距较大。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耗同比增长18.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约5%。重点能耗行业和企业是影响节能降耗的主要原因,重点能耗企业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总能耗的88.3%,同比增长20.7%。下阶段受多个高耗能项目陆续上马以及节能减排范围扩大(如机动车和农业污染治理第一次被纳入污染减排)影响,节能减排难度进一步加大。
      (五)项目投资后劲面临考验。尽管上半年项目谋划和落地取得一定成效,但新开工项目个数持续减少,累计新开工项目1381个,同比下降19.2%。重点工程计划新开工项目106个,实际仅开工29个,会战攻坚项目中,计划新开工项目40个,实际仅开工10个。重大工业项目和城建基础设施项目接续不足是影响重点工程进度的主要原因,重点工程中工业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分别下降21.5%和5.8%,使重点工程投资增速、计划进度落后于全社会投资0.5和3.7个百分点。房地产投资虽增幅较高,但也呈现明显的回落势头。
      三、下半年主要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市经济有望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势头,但也必须看到世界经济复苏非常脆弱,国内宏观政策仍然趋紧,内外形势总体复杂严峻,我市经济紧运行的特征将更加明显,调整转型倒逼压力会继续加大。因此,必须牢牢把握主题主线,深入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在调整中蓄后劲,在创新中求突破,努力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力争在新一轮增长周期中确立新的竞争优势。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强调执行力,全力以赴、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又要体现针对性、灵活性,精心谋划,审慎应对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好势头,确保全面完成年初确定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
      (一)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狠抓资源要素保障和集约利用,增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电力方面,严格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推进地方电厂和专线大客户之间的供求对接,推动镇海、余姚等应急燃气发电项目,做好电煤、天然气和柴油的储备。资金方面,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推广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贷款)、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争取发行地方债、企业债,拓宽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继续推进企业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土地方面,抓紧研究第二批市统筹指标的分配工作,将更多的指标用于产业项目,优先保障年内能开工的“六个加快”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等用地需求;推进项目前期和拆迁征地工作,加快项目供地;做好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消化工作。人才方面,加大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实施企业技能人才、紧缺职业高技能人才等培训计划。
      加强市场拓展,提升需求拉动作用。扶持进出口贸易优化发展,加强百家重点外贸企业服务,推进国家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加强重点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做好国家、省级出口基地和国家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申报。重视进口贸易工作,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继续扩大本地消费需求,推进商贸集聚区、商业特色街和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深化与重点城市战略合作,组织好南昌宁波周活动,积极参与浙商营销网络建设。
      (二)全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全面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台塑一期后续项目、中国南车集团宁波基地、上海大众杭州湾汽车等重点项目和基地建设。抓好杭州湾新区、梅山保税港区等重点区块开发利用,推进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三个拟新设立的开发区(园区)规划编制工作,争取慈溪经济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建立外经大项目协调服务机制,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并购,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二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出台实施意见和细则,制定新兴产业目录,推进成立专项基金,做好新能源、海洋高技术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申报。三是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召开全市服务业大会,发布实施《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新一轮政策意见。全面推进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实施好100个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10大城市综合体建设。办好第七届中国宁波国际物流节。落实总部经济和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等相关优惠政策。四是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筹办2011中国(宁波)智慧城市技术与应用产品博览会,推进已签约合作项目落地。加快智慧物流、智慧健康保障等试点,推进智慧城市管理体系、智慧应用体系和智慧产业基地建设。
      (三)加快建设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
      一是细化落实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意见。研究出台专项引导资金实施细则,谋划设立海洋产业发展基金。二是抓好重点海洋产业培育。加快“三位一体”港航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港航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及政策举措,着眼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功能,组建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加快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力争成为国内创业投资的政策“高地”。三是加强重点功能区块建设。加快推进梅山保税港区、宁波杭州湾新区、慈东新区和象山港区域等的规划建设,制订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四是做好相关重点工作。推进《象山县(海岛)综合开发试验区规划》论证上报工作,谋划建设石浦新区;做好三门湾区域和象山港区域的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工作;筹备好首届中国海洋经济投资洽谈会。
      (四)促进投资持续较快增长
      以工业、基础设施、房地产为重点,做好项目排摸,进一步明确建设任务。力促工业投资稳定回升,实施100个重点技改项目,抓好一批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和建设。围绕50个重点区块、会战攻坚重大城市功能区块和卫星城建设,推进一批总部经济、城市综合体项目招商和建设进度。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序推出房地产开发地块,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建设,抓紧完成姚江、奉化江等一批水利设施前期,争取鄞东南沿山干河鄞州段、高新区段开工,确保完成山塘整治和小流域治理任务。
      以前期谋划储备、服务优化和推进新开工为抓手,不断增强投资后劲。围绕“六个加快”,推进项目策划谋划和包装生成,充实重大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规划。确保会战攻坚90个重大前期项目推进,夯实落地基础,为明年投资做好准备。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对国家和省里审批的项目,安排专人帮助项目单位向上衔接,争取及早获批,尤其是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等重大前期项目,争取国家在审批和土地指标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市里审批的项目,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特事特办。对纳入重点工程新开工计划的项目逐个开展工作,落实时间节点,组织相关单位集中力量进行现场办公、专题协调,解决一批重大项目开工难题。
      (五)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一是切实保障市场供应。全面落实农业扶持政策,抓好农业生产,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稳定蔬菜种植和水产养殖面积,猪肉等主要畜产品自给率提高到50%左右。扩大市内外菜篮子商品购销渠道,落实蔬菜生产和冷链物流冷库用电政策,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增加市场猪肉投放,平抑猪肉价格。二是在价格形势明显好转之前,除落实国家和省出台价格改革措施外,原则上不出台地方政府调价项目。三是加大价格检查和监管力度。加强专项价格检查,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四是着手研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争取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五是实施补贴与食品类价格涨幅联动机制,并适当扩大对象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六)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一是抓好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落实。重点是推进有序用电工作落实,加强统计、监测和监督管理。二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改造投入。用好市级节能专项资金,落实配套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千家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力争实现节能100万吨以上标煤。三是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能效对标管理。对能耗水平未达标、超标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或淘汰类电价。四是实施《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并开展能源利用后评价。五是大力推进“十二五”减排重点工程。加快鄞西、南区等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加快燃煤机组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脱硝设施建设,确保国华电厂、大唐乌沙山电厂等脱硝机组全面投用。六是扎实推进中心城区无燃煤区建设,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154台,基本完成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新一轮整治。
      (七)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一是着力抓好年度民生实事工程。开展执行情况督查,采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二是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参保待遇,着力推进医保“一卡通”工作,加快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不折不扣地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任务。三是努力增加居民收入,力争实现与经济同步增长。抓好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创建,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做好就业帮扶。继续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低收入农户帮扶力度,继续推进农村住房两改。研究实施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力度的政策措施。四是全面完成医改三年五项重点任务。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继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五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平安宁波”建设,构筑全天候、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全面实施“基层和谐促进工程”,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探索建立和谐社区动态管理制度,搭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异常天气应对能力,做好相关防灾减灾工作。六是抓好文明城市创建,力争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


    对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1年8月29日至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型升级主线,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总战略,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我市经济总体呈现平稳较快的增长态势,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迹象开始显现,面对日趋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不确定性因素,制约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依然突出,要完成全年各项目标的任务还很重。上半年显现出来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如投资结构仍不尽合理、对外贸易增速放缓、部分企业面临要素制约较为明显、节能减排难度进一步加大、物价居高不下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大等,需引起高度重视。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围绕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按照“十二五”规划、年度计划和“六个加快”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并加强督查考核。特别是要根据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继续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发展为主线,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可行对策措施,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破解发展难题,创造良好环境。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各种要素制约问题的研究,在扩大供给、深挖潜力、科学配置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力争在缓解资金紧张、用地紧张、用能紧张和节能减排制约等问题上有所突破。要调整优化要素配置结构,加强对要素配置的统筹,促进要素向高端产业、优势企业、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等对我市发展有引领作用的领域集中。要深入企业,掌握实情,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化解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宽融资渠道,着力在资金、科研、人才等综合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三、狠抓投资增长,大力拓展市场。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下半年的经济增长最需要投资和工业增长的有力支撑。要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会战攻坚,加快以城市基础设施为主的城市核心区建设进度。要积极谋划新的投资增长点,充实重大项目储备,优化投资结构,下决心扭转工业投资持续低迷的局面。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外需和内需相结合,搭建各种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深化国内地区合作拓展国内市场,保持工业平稳增长。要以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并强化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从技术改造、科研攻关、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生活品质。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贯彻落实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深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着力做好创业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入分配、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工作。要把稳定物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有所作为,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主要菜篮子商品基地建设,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市场与价格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的联动机制。要全面办好年初人代会确定的十方面实事,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的新局面。


    市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市人民政府报告的2010年财政决算,市级一般预算可用收入229.8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9.3%,一般预算支出141.8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6.7%,上解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债券转贷和调出资金79.28亿元,结转下年8.72亿元,其中财政净结余2.17亿元。2010年市级基金预算收入179.17亿元,完成预算的83.1%,基金预算可用资金231.41亿元,基金预算支出115.22亿元,完成预算的77.9%,补助下级支出82.1亿元,结转下年33.8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面对2010年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市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认真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积极发挥财税职能,努力加强财政管理,财政收入迈上新台阶,重点支出得到保障,民生支出较快增长,一般支出得到控制,较好地促进了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看2010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市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2010年度市级预算执行进行了审计,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为促进预算规范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挽回财政资金损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同意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批准市政府提出的2010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出,2010年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专项资金安排比较分散,内容尚不够细化,支出进度还不够均衡;结转资金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和清理;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市政府及其财税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审计工作报告,重视编制、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10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同意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宁波全市和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市级财政决算。


    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财政局局长   胡谟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11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为实现全年预算任务的意见,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财税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狠抓增收节支,着力推进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的实施。上半年全市财政运行良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重点支出保障有力,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上半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390.87亿元,完成预算的66.9%,比上年同期增长(以下简称“增长”)33.2%,加上中央财政收入后全市一般预算收入808.9亿元,增长31.1%。全市一般预算支出321.58亿元,完成预算的51.1%,增长32.5%,上解支出14.44亿元,调出资金0.01亿元,支出合计336.03亿元。
      上半年,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和分享收入75.06亿元,完成预算的60.2%,增长26.1%。市级地方财政收入36.11亿元,增长26.4%,加上中央财政收入后市级一般预算收入180.53亿元,增长34.2%。市级一般预算支出51.4亿元,完成预算的38.4%,增长17.9%,上解支出3.32亿元,补助下级支出36.56亿元,调出资金0.01亿元,支出合计91.29亿元。
      上半年,全市基金预算收入320.7亿元,完成预算的40.7%,负增长16.9%。基金预算支出293.65亿元,完成预算的35.2%,负增长6%。市级基金预算收入49.65亿元,完成预算的23.6%,负增长49.1%。基金预算支出36.01亿元,完成预算的22.5%,与上年持平,补助下级支出17.48亿元,支出合计53.49亿元。基金预算收支进度总体较慢,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浓厚,土地出让成交面积减少,并且成交均价有所回落,导致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减少。
      上半年,市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61.57亿元,完成预算的54.8%,社保基金预算支出44.75亿元,完成预算的46.9%。
      上半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发生收支,主要原因是根据《宁波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集中发生在七月份,上半年无收入,也无支出。
      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收入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
      上半年我市财政收入增幅超过30%,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势头。地方财政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上升,在去年同比提高1.1个百分点基础上继续提高0.7个百分点,达到48.3%。第二、三产业税收呈现同步增长态势,分别增长32%和31.4%。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五大主体税种全面增收,分别增长26.6%、21.3%、47.8%、20.7%和15.5%,增收额占到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81.6%。重点企业支撑作用明显,上半年中石化镇海炼化公司、浙江中烟工业公司宁波制造部、中海石油大榭公司和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等四家重点企业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完成179亿元,增收47.8亿元,增长36.4%,占全市同期一般预算收入增收额的24.9%。
      (二)重点支出保障有力,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
      上半年全市重点支出增长较快,科技支出增长36%,主要原因是技术与研究开发支出增加2.2亿元;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94.1%,主要原因是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支出增加8.6亿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77.9%,主要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改列本科目和新增企业退休人员节日慰问金支出等;医疗卫生支出增长38.1%;教育支出增长13.9%。上半年全市出口退(免)税完成223.4亿元,增长33.9%,地方财政超基数应负担11.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2亿元。同时,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工作要求,严格控制行政成本,上半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幅低于支出平均增幅12.1个百分点。
      (三)财政改革继续深化,预算绩效理念进一步加强。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预算支出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上半年支出进度有所加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完成预算的51.1%,进度高于去年同期4.5个百分点。有序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将当年的财政预算和政府序列部门的预算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加快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改革,制定出台《宁波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完善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加强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对市级部门上年一般预算结转和结余资金结合部门决算进行清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下半年财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完成今年预算任务的主要措施
      今年上半年我市财政形势开局良好,增长较快,为完成全年预算任务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但收入增长包含了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政策性、特殊性等因素,月份间起伏也较大,下半年的财政经济工作将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形势,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能源、原材料价格“水涨船高”,再加劳动力工资的上涨和利率持续上调,企业成本明显增加,获利空间变小;在紧缩货币政策和严厉房产新政的双重作用下,房价下跌趋势或趋明朗,将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经济和税收的增长速度,对今年的收入产生较大影响;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将减少收入约5亿元。预计下半年财政收入增速将会趋缓。同时,支持转型升级、稳定物价、加大保障性住房投入、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实现社保制度全覆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等方面工作,都需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刚性支出需求和规模越来越大,财政收支平衡面临较大压力。
      下半年,全市各级财税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的战略部署和“三思三创”活动的工作要求,密切关注当前财政经济形势,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科学理财用财理念,扎实做好各项财税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全年财政收支任务。
      (一)抓好增收节支工作,努力实现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宏观经济政策和财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及时制定相关对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精细化管理,强化基础税源管理,增强“征、管、查”联动,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的质量;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努力确保完成各项收入任务。继续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加强国内考察、因公出国(境)考察、公务接待管理,完善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消费行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开展全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二)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着力推进“六个加快”战略。
      支持重大项目会战攻坚,扎实推进现代都市建设。研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整合优化相关资金,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节能减排,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大对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的投入,落实科技与发展投资专项基金,鼓励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支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粮食功能区建设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加大对农产品、水产品、蔬菜等生产和流通设施的投入,促进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投入力度。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提高中职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定额和高职院校生均定额。落实支持创业就业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确保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任务顺利完成。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财政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积极稳妥地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扎实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继续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对市级部门、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抽查,形成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密切关注财政经济形势,按照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的战略部署,研究明年预算改革和支出安排重点,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各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改进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水平。


    对2011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1年8月29日至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今年以来,市财税部门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着力优化支出结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同时,也应该看到,在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收入增长会有较多特殊性、政策性等因素,收入增长仍较多依赖石油、化工、卷烟等行业;同时受房地产业受调控政策的影响,基金预算主要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下降;部分项目支出进度还需进一步加快。为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大家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预算收入稳定增长。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重视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测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努力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
      二、加快支出进度,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加强预算执行监督,进一步提高预算约束力和预算执行率。加强对重点专项支出情况的跟踪和分析,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进度的基本均衡。加大民生领域投入,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安排更多地向民生倾斜。
      三、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健全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积极清理并妥善处置结余结转资金,合理整合优化专项资金,切实防止资金闲置。继续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债务监管,积极防范财政风险。继续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四、及早研究部署,做好明年预算编制工作。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完善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预测和分析,夯实预算编制基础工作。科学编制收入预算,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完善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继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保障重点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进一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建议市政府及其财税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审计工作报告,重视编制、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这些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地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上半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预算执行情况的准备工作,前段时间,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孝国同志的带领下,财经工委开展了相关情况调研。期间,分别听取了市发改委、财税局、国税局、统计局、经信委、外经贸局、贸易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型升级主线,认真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三思三创”主题实践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总战略,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我市经济总体呈现平稳较快的增长态势,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上半年全市生产总值为2713.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0.3%。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96.9亿元、1486亿元和1130.7亿元,增长3.4%、11.2%和9.8%。一是工业经济效益良好。上半年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为5624.2亿元,同比增长24.1%,累计实现利润总额和利税总额分别为336.7亿元和59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7.7%和33.6%。二是服务业发展质量稳步提高。上半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9%,快于服务业平均增速4.1个百分点,占服务业比重提高到54.7%,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成为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三是外资引进势头良好。上半年合同利用外资24.1亿美元,增长30.3%,增速同比提高19.3个百分点;实际利用外资14.3亿美元,增长22.2%,增速同比提高27.8个百分点。四是财政收支增长较快。上半年全市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08.9亿元,同比增长31.1%,增速同比提高8.1个百分点,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90.9亿元,同比增长33.2%,增速同比提高7.5个百分点;完成一般预算支出321.6亿元,增长32.5%,重点支出保障有力,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事务支出分别增长13.9%、36.0%、77.9%、38.1%、94.1%。五是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上半年我市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分别为18592元、10228元,分别增长14.0%和15.3%。
      (二)上半年国民经济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综合上半年的经济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但应该看到,当前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迹象开始显现,面对国内外复杂的的经济环境,我市经济发展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不确定性因素,制约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依然突出,主要有:
      1、投资结构仍不尽合理。上半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1%,分别低于全国、全省5.5个百分点和5.8个百分点。其中完成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工业投资分别为349.0亿元、318.6亿元、293.1亿元,增速分别为35.8%、23.2%、4.6%。在全社会投资中,房地产投资在总量和增速上均居首位,而工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却逐年下降,上半年占比仅为27.0%,工业投资增速也延续了低位徘徊的态势,仍远低于全国、全省水平。项目推进力度仍需加大,项目储备仍需充实。从新开工项目看,重点工程计划新开工项目106个,实际开工29个,会战攻坚项目中,计划新开工项目40个,实际开工10个。
      2、外贸增速放缓。上半年我市对外贸易总体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全市外贸进出口、进口、出口同比分别增长19.9%、19.1%、20.4%,但进出口、进口、出口增幅均低于全国、全省水平,为多年来少见。一些企业因能源原材料价格高位波动、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人民币持续升值等原因,拓展外贸业务的信心不足,接单普遍较为谨慎,新订单以短单和小单为主。同时,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倒挂高位震荡、内需增长放缓和资金紧张等原因,企业开展进口业务也受到较大影响。
      3、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要素制约明显。土地、能源、资金等要素制约已成为发展环境的常态,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上半年有两大问题反映尤其强烈。一是融资难问题凸显。经历了去年以来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5次加息,企业融资成本大幅攀升。上半年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14.4%,而利息支出增长35.6%。在二季度监测的320家工业企业中,反映融资紧张和有压力的占74.6%。二是电力供求矛盾加剧。年初出现的电力供应紧张一直没有明显缓解,企业普遍反映用电紧张严重影响了开工率和交货安排。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上半年规上企业亏损面仍接近20%。
      4、节能降耗难度进一步加大。我市节能降耗形势较为严峻,预计上半年全市单位GDP能耗同比上升,与完成全年下降3.5%的节能目标差距较大。上半年重点耗能企业耗能同比增长20.7%,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4.9%,八大耗能行业综合能耗消费量同比增长22.6%,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6.5%。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高耗能产业由于市场前景好、利润空间大,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市重工业比重已超过70%,下阶段多个高耗能项目还将陆续上马,能源消耗总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越来越大,节能挖潜空间越来越小,节能减排任务十分艰巨,这对我市经济调结构促转型提出了更高要求。
      5、物价上涨明显。上半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5.9%,一些事关群众日常生活的商品价格涨幅较大,食品类累计上涨12.5%,食品类中16个中类价格首次出现全面上涨态势,其中粮食、水产品、肉禽及其制品分别上涨13.0%、18.2%和17.3%,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较大。下半年物价走势仍然存在变数,输入性通胀压力、成本上升推动压力、流动性过剩压力仍然存在,实现年初确定的4%左右的物价调控目标面临很大难度。
      (三)对下半年工作的几点建议
      从上半年情况看,要完成全年各项目标的任务还很重,针对目前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围绕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十二五”规划、年度计划和“六个加快”行动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并加强督查考核。特别是要根据上半年的经济运行情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紧迫感,继续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发展为主线,进一步深入系统地研究可行对策措施,坚定信心,凝聚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2、破解发展难题,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各种要素制约问题的研究,在扩大供给、深挖潜力、科学配置上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力争在缓解资金紧张、用地紧张、用能紧张和节能减排制约等问题上有所突破。要调整优化要素配置结构,加强对要素配置的统筹,促进要素向高端产业、优势企业、重点工程、民生项目等那些对我市发展有引领作用领域集中。要深入企业,掌握实情,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化解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拓宽融资渠道,着力在资金、科研、人才等综合资源配置方面为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3、狠抓投资增长,大力拓展市场。下半年的经济增长最需要投资和工业增长的有力支撑。要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重大项目会战攻坚活动,加快项目进度,对年初确定计划开工的项目争取早日落地开工,尽快形成实物投资量,并积极谋划新的投资增长点,充实重大项目储备,优化投资结构,下决心扭转工业投资持续低迷的局面。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外需和内需相结合,搭建各种平台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进口专业市场,深化国内地区合作拓展国内市场,保持工业平稳增长。要以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为基础,以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并强化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从技术改造、科研攻关、产品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着力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生活品质。要贯彻落实好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深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着力做好创业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收入分配、保障性住房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工作。要把稳定物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有所作为,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主要菜篮子商品基地建设,在保障市场供给、加强市场与价格监管、稳定市场预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的联动机制。要全面办好年初人代会确定的十方面实事,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社会稳定和谐、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的新局面。
      二、关于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一)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运行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转型升级步伐加快,企业效益稳步提高。与此同时,市财税部门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着力优化支出结构,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上半年,全市地方财政收入390.87亿元,完成预算的66.9%,比上年同期增长33.2%,加上中央财政收入后全市一般预算收入808.9亿元,增长31.1%。全市一般预算支出321.58亿元,完成预算的51.1%,增长32.5%,上解支出14.44亿元,支出合计336.03亿元。全市基金预算收入320.7亿元,完成预算的40.7%,比上年同期下降16.9%,基金预算支出293.65亿元,完成预算的35.2%,比上年同期下降6%。
      市级地方财政收入36.11亿元,完成预算62.3%,增长26.4%,加上中央财政收入后市级一般预算收入180.53亿元,增长34.2%。市级一般预算支出51.4亿元,完成预算的38.4%,增长17.9%,上解支出3.32亿元,补助下级支出36.56亿元,支出合计91.29亿元。市级基金预算收入49.65亿元,完成预算的23.6%,比上年同期下降49.1%,基金预算支出36.01亿元,完成预算的22.5%,与上年同期持平,补助下级支出17.48亿元,支出合计53.49亿元。市级社保基金预算收入61.57亿元,完成预算的54.8%,社保基金支出44.75亿元,完成预算的46.9%。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发生收支。
      在上半年财政预算收支执行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和重视:一是上半年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支撑作用大,财政收入增长较多依赖石油、化工、卷烟等行业。二是房地产业受调控政策的影响进一步显现,基金预算相关项目收支进度和相关税收增速趋缓。三是部分项目支出进度需进一步加快。
      (二)对下半年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下半年的财税工作,完成年初人代会确定的预算收支任务,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1、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预算收入稳定增长。要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重视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测分析,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加强薄弱环节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对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努力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任务。
      2、加快支出进度,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要加强预算执行监督,进一步提高预算约束力和预算执行率。加强对重点专项支出情况的跟踪和分析,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及时下达资金,确保支出进度的基本均衡。加大民生领域投入,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安排更多地向民生倾斜。
      3、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健全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积极清理并妥善处置结余结转资金,合理整合优化专项资金,切实防止资金闲置。继续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债务监管,积极防范财政风险。继续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4、及早研究部署,做好明年预算编制工作。要针对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完善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预测和分析,夯实预算编制基础工作。科学编制收入预算,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完善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继续优化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保障重点项目,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进一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2010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1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了《关于2010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及2011年城乡规划主要工作安排的报告》等工作情况,提出了相关的审议意见。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对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注重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一)围绕城市转型发展,加强规划编制和基础研究。适应国家批复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形势,紧紧抓住我市发展战略机遇期,在今年4月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深化完善宁波2030年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按照建设“一核两翼多节点”大都市的构想,编制完成宁波市构筑现代都市规划研究。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新时期社会经济集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针对总规实施评估中存在的城市规模超过预期、城乡空间结构和综合交通体系面临调整等实际情况,开展了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前期研究工作,在5月份向住建部专题汇报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设想的基础上,下一步计划向市人大和省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争取能启动总规修改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市域空间布局,统筹南三县综合发展,启动了《宁波南翼地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并已完成中间审查。加快外围组团的研究,开展了《鄞西片区概念规划》、《九龙湖组团空间规划研究》和《宁波滨海新区空间规划暨梅山湾两岸风情带概念规划》等规划编制研究工作。根据审议意见,下一阶段将进一步深化完善上述研究,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二)围绕新型城市化,推动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深化象山港、余慈、四明山等次区域分片区规划,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开展《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规划纲要》修编工作。召开了卫星城规划工作座谈会,推进卫星城规划编制,以规划引领卫星城市建设,全市7个卫星城市都完成了总规的修编或调整工作,均已进入专家审查和报批阶段。各卫星城市还启动了重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中心镇、中心村规划编制进度。开展村庄布局规划和修编工作,加大对各地村庄规划编制覆盖面的进度督促。组织“美丽乡村”规划试点村现场会,研究确定了第二批“美丽乡村”规划试点村。
      (三)围绕城市功能提升,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市“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完成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现代都市的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将其在城市空间上进行落实,并分解为具体的建设项目,加强了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动态衔接。在充分考虑宁波中长期总体发展战略,市、区“十二五”期间的行动计划和“中提升”十大功能区块的完成情况等因素,本次近期建设规划积极谋划今后五年行动计划,重点推进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重点功能区块等。目前已完成批前公示,正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完善,下步将按程序进行审批。
      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提高中心城区规划水平
      (一)推进重点功能区块规划,培育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空间。积极推进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两江北岸”等重点区域规划编制工作。通过规划,东部新城、北仑滨海新城、镇海新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区、鄞州南部商务区等城市新的增长空间得到培育和发展,为城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好空间安排。启动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布局规划,统筹布局和合理利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加大控规编制和报批力度,上半年完成江北区庄桥、洪塘、大庆北路等6个控规的审查和批前公示,到年底,基本可实现中心城区控规全覆盖。开展了鄞奉片区控规、长丰地段控规以及火车南站控规等近10个控规的修编,进一步做精做细重点功能区块的设计。为更好引导和控制东部新城下一阶段的开发建设,启动《东部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导则》修编,对原《导则》的内容进行深化完善。
      (二)完善专项专业规划,推进民生事业持续改善。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轨道交通线网等规划的编制,深化完善城区路网。为准确掌握城市交通系统现状,3月份启动了城市综合交通基础数据调查,目前4大类11小类的调查工作全部结束,转入数据录入、分析阶段。启动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开展交通模型建设工作,提出适合宁波特点的交通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电力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专项规划评估修改。开展旧城改造更新规划、生态带规划控制研究。对轨道交通线网及站点布局进行优化,组织通途路、世纪大道快速路方案研究。做好“断头路”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各类规划手续。完成环城西路、联丰路—百丈路街景整治规划。编制完成《宁波市中心城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和2011年住房建设计划,开展2012年住房建设计划编制。
      (三)加强城市核心区规划,注重城市形象和品位的提升。拓展三江六岸,提升三江口核心区城市品质,是今年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促进核心区形象提升,实施核心区改造“三大系统”工程。开展三江六岸整体城市设计,提升用地空间布局和环境景观。组织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规划及城市设计方案征集工作,邀请了德国SBA、西班牙BLAU、天津华汇三家知名设计公司进行方案设计,并于3月底组织了专家评审,根据三个方案以及专家综合意见,以三江口核心区改造提升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交通设施和营造滨江空间环境品质。结合近期实施项目,完成了孝闻街区改造提升实施规划、三江六岸滨江休闲带规划、三江六岸滨江休闲带断点研究等。开展宁穿路区块城市设计和整治规划,深化中山路改造实施设计等。完成宁波市中心城雕塑专项规划。在继续推进既有重点区块规划建设的同时,围绕推进“三大功能组团”建设,策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
      三、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一)健全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积极配合市人大做好《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审议和制定工作,认真做好《条例》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在《条例》颁布实施后,制定《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并对《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进行修改。在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城乡规划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化细化《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意见或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行为。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规划意识。目前,公众对规划工作不了解、甚至不理解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干部群众认识不够到位,规划意识不强,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下步将以《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为契机,创新规划宣传机制,利用多种媒介,巧借各类载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和城乡规划,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条例》、准确理解《条例》、正确应用《条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部门联动执法,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通过规划管理日常巡查、规划核实和受理举报等途径,及时发现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执法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形成分工明确、职责到位、齐抓共管、高效顺畅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加强乡(镇)政府规划管理职责,实现规划执法工作全覆盖。按照《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区、镇(乡)街道违法建筑强拆机制。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一步化解、减少社会矛盾。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水平
      (一)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结合市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市规划局机关与派出机构的事权划分,强化市局机关的规划编制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内外统筹协调、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考核职能;加强派出机构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辖区发展职能。实现行政审批和批后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健全统分结合、上下协调、权责分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适应城乡统筹发展新要求,结合中心镇体制改革,总结推广卫星城全部设立规划分局的经验,积极推进规划管理体制向乡镇延伸,努力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全覆盖。组织第五期乡镇领导干部规划管理培训班,进一步提升乡镇领导的规划管理水平。
      (二)围绕增效提速,创新规划行政许可方式。起草了《宁波市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效率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的职责,以达到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压缩许可事项的目的。改革现行规划行政许可报建模式,借助网络和软件先进技术,在设计方案图件和文字数据标准化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电子报批制度,将建设项目审批中的技术性工作从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推进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建设,从根本上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规划服务水平。适应加快构筑现代都市需要,突破规划管理人才短缺瓶颈,强化规划人员教育培训,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不断提升规划队伍综合素质。深化规划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工地”活动,建立健全重大项目领导分工负责、处室和分局专人跟踪服务联系责任制度,全面提高规划服务能力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任命:
      应启明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汤剑峰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王海防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勇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非诉审查庭庭长;
      陈海虹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庭长;
      施晓红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王惠之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玉珍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妍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艳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靖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善威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张志松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徐水根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王晓冲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陈放的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王辉忠
    (2011年8月31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完成了各项议程。这次会议时间紧凑,内容丰富,效率很高。一是听取和审议了计划、财政、审计等4个报告,批准了2010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二是审议了5件法规案,其中表决通过了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3件法规;三是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审议过程中,各位委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了相关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归纳整理,充实到审议意见之中。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末之年。对于市人大来讲,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既要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加大立法、监督力度,为实现“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保障;又要根据本届人大的目标任务,做好查漏补缺、扫尾总结工作,为本届人大画上圆满的句号;同时还要启动市、县、乡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市人大常委会班子要加强统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扎实成效。下面,我就如何做好下一阶段的人大工作提三点意见。
      一、积极履职,共同创造“十二五”发展良好开局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破难促调、创新开局”主基调,深入开展“三思三创”活动,认真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增速平稳较快、质量效益提升、转型升级加快、民生持续改善的良好态势。上半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714亿元,增长10.3%。1—7月,实现财政一般预算收入94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53亿元,分别增长29.5%和32.5%;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6646亿元,增长23.5%;固定资产投资1273亿元,增长19.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86亿元,增长16.6%;外贸自营进出口总额557亿美元,增长20%;集装箱吞吐量848万标箱,增长14.3%,大部分发展指标都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速,都好于年初预期。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受美债危机影响,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扑朔迷离,影响经济发展的“两难”问题越来越多,特别是通货膨胀的压力、要素供给的压力、企业成本上扬的压力、节能减排的压力、外需萎缩的压力非常大,很有可能对下半年经济产生较大冲击。从市委、市政府来讲,一方面要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预测预警,在扩大投资规模、培育消费热点、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帮扶企业、缓解要素制约等方面,研究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措施,防止经济增速出现大的滑落;另一方面,要把“六个加快”作为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战略路径和动力总成,按照每一个“加快”的五年行动纲要,找准主攻方向,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在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从各级人大来讲,衡量工作效能的最高标准,就是能不能在服务保障党委中心工作上履职尽责、有所作为。各级人大要始终树立党委工作重点就是人大履职重点、党委阶段性任务就是人大紧迫性任务的意识,努力做到党委最需要了解什么就重点调研什么、最关心关注什么就着力监督什么,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一是要继续履行好监督之责。监督力度与工作执行力成正比,与人大的自身地位也成正比。在开局之年,市委就“十二五”发展及其今年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决策政策取得实效,关键是要落到实处。措施千条万条,关键一条是落实。市人大要善于通过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议案建议等手段,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职,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前不久,“三思三创”活动办公室在媒体上公示了11个县(市)区、41个市政府部门和7个管委会拟破解的难题。这些难题破解的进度怎么样,成效怎么样,各级人大要加强监督、跟踪问效,促使有关部门践诺践行,在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二是继续履行好保障之责。推进“六个加快”,需要大投入、大项目的支撑,更要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跟不跟得上。比如加快打造国际强港,现在我们在建设大宗商品交易所、发展航运保险业务等方面作了探索,但如果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落后于其他港口城市,那么就不可能取得竞争优势、先发优势。又比如加快构筑现代都市,最急需创新突破的也是开发建设体制、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等问题。市人大一方面要紧紧围绕“六个加快”,开展一些前瞻性、针对性的研究,为创新体制机制提供决策依据;另一方面,要充实立法项目库、用好立法权,把管用的体制机制上升为法规条例,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三是要继续履行好服务之责。受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度加大等因素的影响,目前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半年亏损企业数量同比增加了19.6%。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好,影响的不仅仅是经济增长,更影响大局稳定。特别是现在企业正处在转型期,关键时期帮扶一把,困难企业可能柳暗花明,中小企业可能茁壮成长。各级人大要组织人大代表特别是企业家代表和金融界、法律界、经济界的代表,主动为中小企业把脉问诊、排忧解难,引导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做优。
      二、再接再厉,圆满完成届期目标任务
      按照明年4月底换届这一时间表,本届人大届期还有7个来月的时间。越是临近届末,工作越是不能松劲。要坚持“本届任务本届完成”的原则,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确保完成本届人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一要把握进度。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要对照届初确定的各项任务,主动查一查哪些工作已经完成,哪些工作还没有开展,哪些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对确定的每一项工作、每一个事项,都要不折不扣完成,都要给代表和群众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不能把矛盾和问题留给下一届。要抓紧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倒排既定立法项目和监督议题的实施时间,做到条件成熟一个,上会提交审议一个。对个别确实需要顺延到明年初审议的立法项目,要加强衔接,做好预案,力争在明年换届之前审议完毕。二要注重质量。从人大工作年度计划看,在年底前的四个月里,还要安排生态市建设专项检查、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专项审议以及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等立法项目的审议。对这些重要议题,一定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做到该走的程序一步不少,该抓的环节一个不漏,争取在有限的时间里高质量完成审议任务。特别是要抓住那些“关键中的关键”、“要害中的要害”问题,整合各方面资源开展专项攻坚,使人大的每一项立法工作、每一次监督活动都能推动解决一批具体问题。三要做好传承。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人大事业需要一届接着一届传承下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始终坚持“在其位、谋其政、敬其业、求其为”的工作态度,把主要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放在传承交接上,为本届人大工作画上圆满句号,为新一届人大顺利开局打好坚实基础。要认真总结本届人大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把它们转化为制度成果,不断提高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要及早开展明年工作思路调研,提出明年工作的设想和建议,努力实现新老两届人大工作“无缝对接”。要抓住换届契机,统筹抓好常委会班子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增强队伍活力。
      三、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三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计划安排,明年2月底前要完成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任务,明年4月要完成市人大换届选举任务。这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直接关系到市、县、乡三级国家政权的建设。特别是这次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第一次按照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工作难度要比往届大得多。对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研究,明确了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总体部署、工作重点。各级人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特别对先期开展的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要确保百分之百成功,为接下来的市人大换届选举夯实基础。一要讲导向,旗帜鲜明选好人。人大职能作用能否发挥充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要把选出高素质代表作为换届选举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建立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审查机制,引导广大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把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具有较强履职能力的代表选拔出来。同时,要坚持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选拔那些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进入人大、政府领导班子,进一步提高班子干事创业的本领。二要讲原则,严格把好程序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一个程序、一个环节出错,不但会影响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而且会授人以柄,引起别有用心之人的炒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实施步骤、工作程序、推进方法,特别在组织选举委员会、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以及推荐、协商、介绍候选人等重要环节上,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决不能为了方便而简化程序。市人大要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做法,要及时纠正整改,防止产生不良影响。三要讲纪律,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严肃查处干预、操纵、破坏选举和拉票贿选、压制报复等违法行为。对各种可能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研判,制定预案,努力从源头上加以预防和化解。同时,要及时制定有关代表选举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与县(市)区人大定期联系沟通机制,确保圆满完成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任务。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2人)
    王辉忠      郭正伟      卓祥騋     邬和民     姚  力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
    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许国章     李太武     杨 勇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徐 正      翁燕波(女)高 勇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