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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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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5-31 10:22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二十六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2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相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保护贸易结算水表,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工作;

      “(三)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拆换水表。”

      三、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户、供水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催告单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拆除房屋涉及终止或暂停用水的,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当通知并配合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及拆除供水设施,同时保证受影响区域非拆除用户的正常用水。”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三款,作为第二款至第四款:“二次供水设施需要移交产权或管理权的,根据产权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

      “(二)物业区域内由业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将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

      “(三)除前两项规定外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水单位可自主决定将产权或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

      “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及时做好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七、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节水评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八、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事业发展需要向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单位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九、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必要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6月24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调节节约水资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财政、物价、公安、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节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

      城市供水推行分质供水分类用水,逐步做到生活用水供优质水或可直接饮用水,其他用水鼓励使用河网水或再生水。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供水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水设施的研制,推广先进技术,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管理职责,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的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及相关资料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深井取用地下水。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在县(市)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与被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供水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和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标准;

      (三)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

      (四)资产的管理制度;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约担保;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八)监督机制;

      (九)安全管理职责;

      (十)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供水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水厂、管网设施的设置和建设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能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交通、通讯等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每月一次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的测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及时报经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通告等形式,提前二十四小时发布停水通知;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在抢修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在十六时至二十时生活用水高峰期间未能恢复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应当实行计量用水。供水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贸易结算水表。对发生故障的贸易结算水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日内予以调换。

      新建住宅应当实行贸易结算水表一户一表制。原未实行贸易结算水表一户一表制的住宅应当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实抄录贸易结算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用水量。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企业可按前十二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保护贸易结算水表,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拆动、改移水表;

      (二)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工作;

      (三)阻碍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按规定拆换水表。

      第二十二条 未经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向本供水户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擅自取水。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管理,除火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取水。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制定。城市公共供水价格、自建设施供水价格、深度净化管道供水价格应当统一纳入价格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用户、供水企业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供水企业催告单三十日后仍未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供水企业中止供水,应当提前十日通知用户,被中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足额支付了水费和违约金后,供水企业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六条  因拆除房屋涉及终止或暂停用水的,拆迁人或拆迁单位应当通知并配合供水企业收取水费及拆除供水设施,同时保证受影响区域非拆除用户的正常用水。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含贸易结算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进户贸易结算水表以内的用水管道和用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需要移交产权或管理权的,根据产权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下列移交方式: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

      (二)物业区域内由业主共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将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

      (三)除前两项规定外的二次供水设施,用水单位可自主决定将产权或管理权移交给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

      供水企业或其他供水管理单位在接收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及时做好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管网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纳入城市供水统一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和引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建设施工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市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  

      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并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可委托供水企业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地下水回灌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  

      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节水评估。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  

      冷却循环用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水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和事业发展需要向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水的重复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实际用水超过行业综合用水定额或单位用水定额的;

      (三)使用间接冷却水的单位,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

      (四)单位用水设备、卫生洁具设备漏失率高于百分之二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在十日内予以通水,并代为向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用水指标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安装节水型用水器具。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分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  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制定。  

      第三十八条  新建游泳池和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尚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的,应当限期改造。  

      第三十九条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有条件取用河网水的,应当取用河网水;尚无条件取用河网水的,应当设立专用水栓,装表计量交费。  

      第四十条  鼓励开展污水资源化和再生水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加快污水净化设施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提高净化污水的利用率和回用率。 

      新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再生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配建再生水设施。在城市集中污水回用规划范围内,应当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用水,推广应用海水淡化技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高层建筑或高地建筑未按规定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及应急供水、恢复供水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安装或调换水表和抄表计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或更新改造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为建设单位通水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供水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转售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城市公共供水、引水设施或在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公共供水、引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有前款第二项至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或使用不合格的用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游泳池和洗车企业未建循环用水设施或未按规定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业可以采取中止供水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供水节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市和县级市、建制镇的供水企业以其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深度净化管道供水:是指以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为原料,经深度处理达到国家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使用管道供给用户并可直接饮用的水。

      (四)贸易结算水表:是指供水企业与用户发生计量贸易结算的终端计量水表。

      (五)再生水设施:是指将城市工业污水或生活污水经过一定处理后用作城市杂用或工业用的污水回用系统。

      第四十八条 独立工矿区的供水节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02年7月 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5-27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常委会代主任郭正伟、副主任施孝国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及委员共39人出席会议。副市长成岳冲、徐明夫,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印黎晴,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张明华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会议期间举行了慈善事业立法的学习辅导讲座。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晓明所作的关于该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该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省人大的有关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会议听取了市民政局局长杨雄跃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该条例的制定,对于促进和规范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十分必要。会议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要求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会议听取了市公安局副局长徐世伟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自2002年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起了一定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会议对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要求对该修订案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调整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改委主任陈仲朝受市政府委托所作关于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

      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王梅娟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宝根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6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史明华所作的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该1-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副市长徐明夫所作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副主任秦四海所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审议了关于对生态市建设审议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

      十、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即关于对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郭正伟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会议作了总结,并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对科学审议好我市“十二五”规划、科学谋划好当前人大工作,筹备开好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议程

      1.审议《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修改稿)》;

      2.审议《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

      3. 审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4. 听取和审议关于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批准调整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

      5. 听取和审议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报告;

      6.听取和审议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8.听取和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9.审议关于对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

      10.审议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慈溪、鄞州、宁海等县(市)区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工委、市法制办、市旅游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初步修改,并将初步修改后的草案再次发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除了风景名胜区还有旅游度假区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与普通的旅游景区存在不同,我市也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对旅游度假区进行规范,经研究,建议将“旅游度假区”也列为本法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为了使法规中的相关用语解释更加直观,便于理解,建议将“旅游景区”、“旅游资源”、“旅游景区规划”的解释调整至相关条文中,同时建议对“旅游景区”的定义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

      草案第三条对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资源的管理原则作了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增加“严格保护”、“突出地方特色”等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草案第四条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有些职责并不是旅游部门的职责,相关部门也存在列举过多但列举不全的情况,经研究,根据立法规范,建议将草案中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旅游主管部门”,同时根据旅游部门的三定方案,建议将旅游部门的职责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为避免相关部门列举过多且列举不全的现象,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同时建议该条第三款增加对“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草案第五条对鼓励旅游景区投资作了相关规定,为保证草案上下文用词统一和规范,建议草案相关条文统一表述为“旅游景区的建设”和“旅游资源的保护”。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款中的“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为重复表述,“科学发展的要求”不是法律语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重申性内容,建议删除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草案第六条对表彰奖励作了规定,不少委员提出,经营者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本身是赢利行为,没有必要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建议删除该条文。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

      有的委员提出,编制旅游景区的相关规划非常重要,但草案中对规划的规定并不明确,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对“旅游发展规划”作出规定,并对制定主体、批准部门、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等作了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草案第七条规定,开发旅游景区,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有的委员提出规划的含义不明确,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资源,体现地方特色。”草案第九条规定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同时规定旅游景区规划分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有关方面提出,旅游景区有大有小,统一规定都要制定规划实践中不可行,经研究,从保护优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景区建设的角度出发,建议规定利用优良级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草案第十条规定,旅游景区规划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对批准机构进行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批准机构和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经研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依据,建议删除该条文。

      草案第十二条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旅游主管部门对拟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涉及行政许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调整至该条第三款。(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草案第十三条对旅游景区建设过程中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相关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设施应该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旅游景区内土地、森林和房屋等财产所有权人的保护不够,经研究,建议增加第二款对相关内容作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草案第十四条对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多个条文对“游客”、“旅游者”、“接待容量”、“容量”表述不统一,经研究,根据上位法,建议统一表述为“旅游者”和“旅游容量”,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配备排水等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内容,并将“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急救电话”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容调整至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四项。(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草案第十五条对旅游景区建设中的禁止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了一些意见,经研究,根据上位法规定,建议第一项增加“禁止采石”的相关内容,并将第三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草案第十六条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作了规定,有关部门提出,综合验收已经取消,同时竣工后备案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将第一款修改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旅游主管部门参加”,并相应删除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七条对旅游景区周边道路等建设等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客运停车场”修改为“公共停车场”更为合适,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草案第十八条对旅游景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相应职责不是旅游主管部门的,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文。

      三、关于经营和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应当增加旅游主管部门在旅游景区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经研究,借鉴外地相关法规规定,建议增加一条,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作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有关方面提出,该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经研究,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同时建议对草案中“旅游景区经营者”、“旅游景区各类从业人员”等作统一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草案第二十条对旅游景区相关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作了规定,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依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任职”。(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草案第二十一条对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有关文物保护的内容也应该包括其中,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禁止向旅游者提供的游览项目作了规定,有委员提出,第一项中的“损害民族团结”与第二项中的“民族歧视”有重复,“种族歧视”问题在我市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删除,有关方面提出,第五项内容与该条款联系不紧密,建议删除,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

      草案第二十二条对旅游景区突发事件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要建设相关预测预警系统,经研究,参考了国务院等相关文件精神,建议增加第二款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质量等级标志应放在景区的明显位置,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二款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草案第二十五条对旅游景区门票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分别适用的情形,经研究,将该条文第一款修改为“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旅游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草案第二十六条对门票优惠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老年人”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明确,除了行政执法人员还有司法执法人员也可以享受执法活动的便利,经研究,与我市相关法规衔接,建议将“老年人”修改为“六十周岁以上公民”,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行政、司法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可以凭执法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执法活动提供便利”。(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草案第二十七条对旅游景区经营者经营行为作了规定,有关方面提出,条款内容与草案第二十一条存在重复,建议删除该条文。

      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建立健全旅游行政执法机构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倡导综合执法,而不是再成立专门的机构,经研究,建议删除该条文。

      四、关于法律责任

      考虑到草案规定的很多违法行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了相应规定,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依照其规定处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草案第三十四条因相关违法行为被删除后,建议删除该条文。

      草案第三十五条对旅游景区从业人员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规定了法律责任,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且处罚的主体也不是旅游主管部门,建议删除该条文。

      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都是对旅游景区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合并作一条规定,并建议增加对“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草案第三十九条对旅游者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因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设施等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还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晓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5日下午对《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与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表决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旅游景区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包括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经营性”删除。(草案表决稿第二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有的委员提出,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属于工作层面的,无须在法规中表述,建议删除相关内容,经研究,《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旅游总局的《旅游规划通则》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旅游发展规划需要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实践中我市旅游发展规划也是要征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的,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一般是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优良级旅游资源(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三级至五级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该条第三款“旅游景区规划”不再作层次上的划分。(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的“合理安排旅游景区至市(城)区交通枢纽站的公交客运线路”在实践中难以做到,经研究,建议将“交通枢纽场站”几个字删除。(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

      六、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意见,《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中的“应急预案”统一修改为“具体应急预案”。(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还应该增加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监管职责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二款中增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对旅游景区的门票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是否还需要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否则在实践中会导致景区门票乱涨价的情况;有的委员建议对该条第三款设定法律责任。经研究,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政府物价部门只对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者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旅游景区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无须报物价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同时根据相关部门的建议,增加规定“旅游景区内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包括索道、电车、电梯、汽车、游船等)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相关内容。同时考虑到对于违反该条第三款的法律责任,相关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不再增加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九、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十周岁以上公民”与实践中七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存在较大差距。经研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就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同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六十周岁以上公民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可以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公民可以享受门票全免的优惠。因此对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作相应规定是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十、有的委员建议对“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四项中增加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必要修改。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并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民政局局长  杨雄跃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市是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市委市政府对慈善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公众对慈善活动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涌现出了“顺其自然”等一大批爱心人士。据统计,从1998年9月22日宁波市慈善总会成立到今年6月,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善款21.41亿元,救助支出13.97亿元,受助困难群众达72.8万人次,善款规模占全省三分之一。但是,在慈善活动中也存在着善款募集不规范、社会募捐发起比较随意、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慈善法规,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以及对慈善事业的扶持措施,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足需要加快慈善立法。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他如《信托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也各有部分条款涉及慈善内容。但是,关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和捐赠等慈善事业发展中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目前,民政部已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初步形成了框架草案,但预计进入立法程序还会有一个较长的过程。鉴于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比较快,在国家立法一时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抓紧制定出台地方性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就显得十分迫切。这既是对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意愿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强烈呼吁的积极回应,也是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率先发展、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体系需要加快慈善立法。经过多年的培育、扶持,我市慈善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的良好阶段。我们认为,作为具有立法资格的计划单列城市,我市可以在慈善事业立法方面先行先试,立法明确政府鼓励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扶持奖励政策措施、保障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等内容,在完善我市地方性法规体系,依法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同时,也可以为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提供实践探索。

      (三)规范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慈善立法。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慈善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我们也发现,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社会募捐的发起、慈善活动的运作和监督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善款募集方法缺乏,慈善活动行政色彩比较明显,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慈善法规,对于促进、规范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既有必要性,又有紧迫性。

      二、起草过程 

      制定《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计划。为了推进这项立法工作,市人大牵头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郑瑞法副主任带领人大内司工委、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市民政局的有关同志,专程赴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汇报了我市慈善立法的有关设想,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和鼓励。

      2008年和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把《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列为立法调研项目。期间,市人大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到香港、深圳和江苏等地考察调研。

      我局党委也高度重视《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专门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多次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并对起草工作给予了具体指导。起草工作班子和市法制办会同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多次赴全国各地开展调研活动,并先后召开了多个不同层面、不同形式的座谈和专题研讨会,就立法的重点内容广泛听取慈善机构、慈善爱心人士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起草工作班子还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全国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掌握了大量的资料,为立法做了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社会捐赠管理条例(草案)》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列》,我们拟订了《条例(草案)》,于去年9月上报市人大内司工委,并通过了立法论证,列入今年市人大的立法项目。

      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先后召开了慈善总会会长座谈会、红十字会会长座谈会、慈善爱心人士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领导作了专题汇报。今年9月26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慈善活动。目前国家并没有对慈善活动作专门解释。我们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在《条例(草案)》第三条对“慈善活动”作了解释,从三个方面明确其主要内涵:一是明确了活动方式,即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二是强调活动开展的自愿性、无偿性;三是明确了其范围,包括赈灾、救援、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等活动。

      (二)关于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慈善活动的主体,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作是否规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非常重要。因此,《条例(草案)》第二章对慈善组织做了专章规定。《条例(草案)》第十条对“慈善组织”做了界定:慈善组织是指以慈善为宗旨,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我市慈善组织主要是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成立慈善组织,因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对慈善组织的成立做了原则规定。此外,《条例(草案)》第二章还从慈善组织的资产管理与使用、财务管理、慈善活动、信息公开以及慈善组织的终止等方面,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

      (三)关于慈善募捐与捐赠。目前,社会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很高,但募捐主体比较多,不规范募捐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公众对慈善活动不信任。我们在制订《条例(草案)》过程中听到很多反映,希望能加强对募捐主体的管理。为此,我们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对募捐主体做了界定,明确“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募捐活动。”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活动,《条例(草案)》要求其会同慈善组织共同进行,并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所得善款纳入慈善组织统一管理。确立这种模式的原因,一是外地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合作大多采取这种方式,实际操作和社会效果也比较好;二是可以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三是会同慈善组织进行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可以避免随意募捐现象,并将活动纳入统一管理范畴。另外,对于特定范围内互助性的募捐活动,《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也做了灵活性的规定,即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所募得的善款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募捐的原则、形式等做了要求,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募捐必须建立公告制度。针对近年来反映的捐赠人、受益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还建立了信息保护制度,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予以保护。

      (四)关于慈善服务。慈善组织募集到善款或财物后,必须通过合适的慈善项目,为需要帮助的对象或事业提供帮助,这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第四章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由于慈善帮助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具有公益性,因此,《条例(草案)》还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条例(草案)》借鉴了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在第二十九条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明确标准、条件和活动程序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一条要求,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另外,为了提高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益,《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建立了绩效评估机制,要求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实施跟踪监督,完成慈善项目后,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估。

      (五)关于对慈善事业的奖励和扶持。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扶持奖励措施,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草案)》第五章对慈善事业的奖励和扶持做了专门规定。其中《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根据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的精神,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其发展。另外,《条例(草案)》还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对政府引导、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做了规定。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制定项目。2008——2009年,我委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组成调研组,围绕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和立法需求,对国内其他省市慈善事业立法、境外相关慈善立法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拜访了国家民政部等部门,听取意见、建议。《条例》被正式列入今年立法项目后,我委与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民政局密切配合,召开多个专家论证会和相关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条例(草案)》。9月下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9月30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慈善事业地方立法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目前,我国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即使是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亦因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配套规定而难以落实。2008年,调研组拜访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国家民政部时,有关领导也都希望宁波作为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城市,能率先立法,在慈善事业立法方面走在前列,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创造有益的经验。

      (二)规范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快立法。我市慈善事业经过十年来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发展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特别是在善款募集上,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存在着社会募捐发起随意、运作不够透明、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另外,也存在着善款募集方法缺乏、行政色彩明显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较好解决,必将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严重障碍。要促进首先要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因此,尽快在法律上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慈善活动的监督机制以及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扶持等,对规范、促进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三)我市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慈善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十年来,我市慈善事业不仅募集了许多善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对规范慈善事业发展进行了实践和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2009年召开的全市首届慈善大会期间,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总结了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取得的经验,对更好地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为制定《条例》提供了依据。

      二、对《条例(草案)》总的看法

      《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实际出发,对慈善活动的定义、慈善组织的管理、募捐与捐赠的规范、慈善服务的开展、慈善事业的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又结合我市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内容基本可行。委员们审议后认为,该《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1、第一条中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立法目的太大,不是本《条例》所能解决的问题,建议修改为“维护慈善活动秩序”。

      2、建议在第三条慈善活动的定义中增加“帮困”的内容,并对“公益事业”进行适当定义,确定相应范围。

      3、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对应募集范围,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以明确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布范围。

      4、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并会同慈善组织共同进行,所得善款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与慈善组织共同管理。善款应用于该募捐活动的指定目的,如有结余,应当转入慈善组织的资金帐户。”

      5、建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后增加一句“捐赠人有权监督约定慈善项目的实施情况。”

      6、第三十七条关于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内容,牵涉面太广,不宜在本《条例》中规定,建议删去。

      7、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不按照约定或章程规定履行应尽的救助义务,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8、建议删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最后一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这两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刑法中无相应的罪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和协调发展,市公安局按照今年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I修订草案》》。此草案已经201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市长  毛光烈

    二○一○年八月五日


    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宁波市公安局局长  王惠敏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保障城市动态与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及道路有序、安全、畅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作为停车场使用管理及规划、建设审查、监督的行政主体,本局在优化交通组织、完善管理设施、加大科技投入、强化静态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市政府《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进行了全面清理,恢复被占(挪)用停车场(库)原有功能,力争还库于车。同时,规范静态交通管理,启动建设“咪表”停车管理系统并投入使用,在有条件的路段开辟占路停车点,调整停车收费费率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条例》施行以来,我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2001年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仅为44942辆(不含摩托车),而到2009年底,已增至185123辆,年均增长率达22.58%。目前全市汽车仍以日均780辆(最多时日登记920余辆),年增加15万辆以上的状况高速增长,使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面临更高的要求和压力。二是“停车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缓解。2001年市区登记在册的停车库为8个,停车场为87个,临时停车场所36个,总泊位5000余个。经过8年的发展,到2009年底,市三区共有停车场(库)1154个(包括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所、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总停车泊位83931个。按照国际上比较通行的车辆拥有量与所需停车泊位的比例(1∶1.2-1.5)概算,市三区至少需停车泊位222150个,停车泊位缺口超过138219个。市三区车辆与停车泊位的比例为1∶0.45,总停车泊位数只占总需求的37.8%,而且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递增,供需矛盾将愈发突出。三是管理矛盾日渐凸显。如公共停车场规划执行不到位、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及停车位配置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停车场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费停车场日常监管不到位,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等。目前的《条例》已滞后于我市静态交通管理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影响重大的民生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就此提出建议提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努力创造和谐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使该条例更加符合我市静态交通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已成当务之急。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形成经过

      2008年12月,甬人大常法[2008]32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将《条例》列为调研项目,我局立即成立了由局领导、法制处及交警支队组成的工作班子,要求相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高质量的完成《条例》的调研工作。一是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作深层次分析梳理;二是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其他省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好的做法和相关规定;三是会同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就加强我市停车场专业规划、新建与改(扩)建建设项目停车场建设、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研商;四是积极配合并参与市人大对《条例》的执法检查。期间,多次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讨论。2009年3月,经组织有关单位初步提出修改意见,形成《条例(修改意见稿)》在全市交警系统广泛征求意见。2010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今年立法计划修订项目后,为扎实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我局根据调研情况及人大对《条例》执法检查所发现的问题,对《条例(修改意见稿)》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征求修订意见,经认真研究,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书面、政府网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修订草案)》。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城乡差别逐步缩小,原《条例》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和县(市)、区城市规划区略显狭窄。从前瞻和发展考虑,《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是保障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而造成目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原因之一,就是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不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基于以上认识及提高决策能力和工作效率考虑,《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时《条例(修订草案)》第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以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关于停车场的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停车场建设的重要环节,《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了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制定及其地位和作用,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九条第一款)。二是规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用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第八条第二款),确立了配建停车场部分停车位的公益性质,以防止产权单位擅自占用公共停车位或拒绝外来人员使用。三是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都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基础上,在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商场、酒吧、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停车场(位)”,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主体应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四是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配合。针对一些将厂房、住宅用房等改变为停车需求较大的娱乐、餐饮等场所,未补足相应的停车位,造成场所周边交通拥堵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改变房屋用途,用于餐饮、娱乐、酒吧、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位),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未提供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从而加大了监管的力度。五是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公共交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轨道交通也正在建设过程中,为了改变市民的出行理念,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四)关于购置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位的规定。为切实缓解停车难、行车难问题,并从源头上遏制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的势头,逐步缓解道路资源、停车资源供不应求,且供求缺口日益扩大的趋势,借鉴香港、台湾等地的经验,《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在市区和各县(市)规划建成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所。未按标准要求配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证。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关于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目前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主要依靠公共财政投资和建设项目捆绑配建,建设主体相对单一,再加上财政经费有限,使得不少公共停车场还停留在规划阶段。为此,《条例(修订草案)》一方面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经费”(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在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捆绑开发的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以充实专项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还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停车场,具体优惠措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可以按规定转让或出租”(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人防工程等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偿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第十九条)。

      (六)关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经我局对市六区、高新区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收费停车场进行的调查表明,收费停车场经营管理情况堪忧,普遍存在备案登记手续不完备,未经交警部门验收或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对外经营,未按规定到工商、税务和物价部门办理登记、收费审批手续,收费标准混乱或乱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服务规范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针对目前收费停车场管理现状,借鉴广州、深圳的做法,《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宁波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并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许可的条件。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政策。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公共停车位的利用周转率”。为了规范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还对经营者的职责作了规定。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加强管理的力度,对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车位10000元(原《条例》是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对停车场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等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原则规定,对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违法行为,处罚主体应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条例》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次修订中,相关部门对此都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缺乏执法人员、不具备行使处罚的相关条件、力度不够等。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确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处罚权(第四十四条)。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修改项目。去年以来,我委提前介入,结合《条例》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条例》修改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由于修改内容较多,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将《条例》作为修订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召开专委会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条例》自2002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加强我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动态与静态交通协调发展,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截止今年6月,市三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21万辆,而停车位仅有8.3万个,停车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从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和今年跟踪检查情况看,我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公共停车场规划的实施进度十分缓慢、公共停车场投资和建设主体单一、相关管理部门对停车场被违法挪用缺乏执法力度等突出问题。因此,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推动“停车难”问题的有效缓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是必要的。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具体意见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对《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总体上是可行的,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们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的“协调机制”修改为“协调机构”,同时可对该机构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以利于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工作,形成部门合力。

      二、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的内容。该条关于不配备相应停车场所、不予核发车辆牌证的规定,一是与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相违背,该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二是在目前我市停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实施此规定,条件还不成熟,会带来诸如老小区和农村居民无法购车、我市汽车消费量大幅下降等问题。

      三、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措施的出台时间作一明确,可规定自本《条例》实施起一年内,市政府应出台具体优惠措施。

      四、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最后一句关于百分之五的规定,以增加条文的弹性。

      五、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道路停车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占用道路收费停车位拒不缴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50元的罚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

    宁波市财政局局长   胡谟敦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10年市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和预算调整意见,请予审议。

      一、2010年市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各级财税部门围绕我市中心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依法组织各项收入,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1-9月份,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17.77亿元,为预算的89.4%,比上年同期增长21.4%(以下简称“增长”),加上中央级财政收入479.01亿元,一般预算总收入896.78亿元,增长21%。一般预算支出完成373.85亿元,为预算的71.8%,增长12.7%。全市基金预算收入完成522.09亿元,为预算的88.7%。基金预算支出完成443.23亿元,为预算的72.2%。

      1-9月份,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42.12亿元,为预算的95.2%,增长36%,加上中央级财政收入166.54亿元,一般预算总收入208.66亿元,增长24.4%。一般预算支出完成68.75亿元,为预算的59.2%,负增长7.4%(剔除地方政府债券支出因素,同口径增长6.9%)。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完成128.23亿元,为预算的59.5%。基金预算支出完成54.39亿元,为预算的36.7%。

      1-9月份市级财政收入实现较快的恢复性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市经济持续回升,也有镇海炼化大乙烯项目投产等因素的拉动作用,促进了增值税及相关收入的大幅增长。

      根据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全年财政形势的预测,预计今年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可完成52.34亿元,为预算的118.3%,增长23.6%,加上中央级财政收入223亿元,一般预算总收入275.34亿元,增长19.7%。地方财政收入和市级分享收入112.9亿元,比年初预算增长7.4%,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建议对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市级财政预算进行调整。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规定和上级补助预计下达情况,调整有关收支预算。

      二、2010年市级财政一般预算调整意见

      根据上述有关情况,拟将市级一般预算可用资金调整为210.36亿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9.59亿元。根据“保重点,调结构”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拟调增一般预算支出29.59亿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确保法定支出依法增加和保障市里确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需要。具体项目拟作如下调整:

      (一)财政部确定代理我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3亿元,相应调增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同时,根据财政部核准的资金使用方案,安排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支出13亿元,其中:

      1、市级支出9亿元,具体项目为宁波工程学院基建工程2亿元、惊驾路至城庄路段2亿元、东外环工程3亿元、宁波市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亿元。

      2、转贷县(市)、区支出4亿元,具体项目为奉化莼湖镇新农村建设世行贷款示范项目1.5亿元、余姚姚江干流防洪整治工程1亿元、余姚乡镇污水处理工程1亿元、余姚萧甬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0.5亿元。

      市级财政将统筹安排综合财力,承担和落实还本付息责任。分配到县(市)、区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按照“谁用谁还”的原则,由市级财政与各地财政签订债券转贷协议,参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和还本付息。

      (二)根据目前上级专项补助下达情况,调增上级专项补助收入8亿元,相应调增上级专项补助安排的支出8亿元。

      (三)地方各项收入调增8.59亿元,具体项目拟作如下调整:

      1、地方财政收入和市级分享收入调增7.8亿元。其中:镇海炼化大乙烯项目等增值税增收较多,调增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2.89亿元,以及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2.03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0.86亿元;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增长较快,调增营业税收入0.69亿元、金融营业税等区代收的三税收入0.55亿元;其余项目根据预计执行数作相应调整。

      2、今年增值税收入增长较快,预计可增加中央“两税”返还等转移性收入0.79亿元。

      根据收支平衡的要求,调增一般预算支出8.59亿元,具体项目拟作如下调整:

      1、预计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比年初预算提高约3个百分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应提高农林水、教育、科技、计生、文体广、卫生等事业费的增幅3个百分点,合计安排0.51亿元。

      2、根据收入来源情况相应安排教育费附加支出0.8亿元,用于偿还高校债务。

      3、安排重大项目配套资金2.55亿元,其中:重大项目配套贷款还本付息2.3亿元、重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资金0.25亿元。

      4、安排科技与发展专项基金1.5亿元。

      5、安排行政执法支出1.31亿元,其中:公安部门0.9亿元(主要用于车辆工本费、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执法装备配备等)、国土部门0.21亿元、其他部门0.2亿元。

      6、安排其他项目支出1.92亿元,其中: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0.6亿元、援疆项目启动资金0.34亿元、庄桥粮油批发市场建设资金0.2亿元、市戒毒中心建设资金0.2亿元、中医事业发展补助经费0.12亿元、智慧城市启动资金等其他项目支出0.46亿元。

      调整后市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平衡。

      由于今年后几个月财政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尚有较多影响财政收支的不确定因素,我们将认真关注,积极应对,努力完成市人大确定的全年预算收支任务。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的决议

    (2010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

      会议决定批准市政府提出的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意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13亿元的使用方案,其中债券收入转贷县(市)支出部分,应按相关规定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会议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要落实好预算调整方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仲朝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十二五”规划编制进展情况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加快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再创改革开放新优势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对于我市推进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我市“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正有序推进,总体进展紧跟国家、省里步伐。

      (一)明确了“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是“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去年上半年,我们形成了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今年年初,根据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等有关会议精神,我们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之后,市政府专门下发《宁波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要求等内容,特别是确定了“十二五”规划“1+3+16+X”的规划体系,即要编制形成1个《纲要》、3个区域规划、16个专项规划和一批行业规划,为“十二五”规划编制明确了目标任务。

      (二)全面完成了“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前期重大课题研究是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去年3月份,我市就紧紧围绕影响宁波今后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通过招标、委托、自我研究等形式开展了30多个课题研究。去年7月份,毛市长专门听取了前期研究工作汇报,并对事关“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的12个重大前期课题研究进行了专门部署,提出了工作要求。今年3月份,结合《基本思路》起草,市里专门组织力量,对 “城镇化大平台、集群化大产业、战略性大项目和总部型大企业”等专题进行了深化研究。目前,前期研究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三)不断完善“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从年初开始,我们就拟订了《基本思路》起草主要程序,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强化工作落实。3月份,在强化与国家、省《思路》的衔接汇报基础上,我们充分吸纳了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形成了《基本思路》初稿。在此基础上,我们连续召开了县(市)区、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征求会议,并分别向市人大、市政协作了汇报,市委读书会也对《基本思路》进行了专题讨论。今年7月以来,我们又根据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对构建“三位一体”港口服务体系、建设智慧城市、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最新重大问题进行深化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基本思路》。

      (四)有序推进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编制。按照规划整体工作部署,6月初,市里专门召开了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明确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要求,全面启动了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目前,3个区域规划、16个专项规划均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规划编制方案,完成了前期研究,积极推进规划编制工作。与此同时,各行业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也结合行业“十二五”发展环境与形势,积极开展前期研究,有序推进行业规划编制。

      (五)强化规划的衔接协调和综合管理。一方面,着眼于为宁波未来长远发展争取积极、主动的角度,强化与国家、省里的规划衔接、汇报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生产力布局,多次汇报我市需要纳入国家、省里“十二五”规划的城市定位、重大布局、重点项目及政策试点等内容,争取更大支持。另一方面,加大规划体制改革力度,做好规划的立项、论证、审批、发布等程序管理,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间的衔接,完善规划编制机制,努力提高规划的质量和水平。

      二、关于“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的主要内容

      《基本思路》是《建议》起草和《纲要》编制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促进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现代化国际大港口、推进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内外对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机制体制、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等十方面。需要说明的是,待市委全委会通过《建议》后,我们将以《建议》为依据,对《基本思路》内容进行深化完善,全面启动《纲要》编制工作。

      (一)关于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主要包括现实基础和发展环境、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等三方面。在指导思想上,提出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以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以改革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以改善民生为立足点,更加注重港口产业城市联动,更加注重生产生活生态协调,更加注重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统筹,加快构建城镇化大平台、集群化大产业、战略性大项目、总部型大企业,着力构建转型升级新格局,着力形成城乡空间新布局,着力再创产业发展新优势,着力完善城乡公共服务新体系,着力实现科学和谐新发展,率先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推向一个新阶段。在发展目标上,立足于“协调发展、率先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特色发展”六大原则,提出了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转变发展方式取得新进展、城乡空间初步确立新布局、港口发展能级跃上新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构建新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迈出新步伐、改革开放水平实现新提升等七个方面的发展目标。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左右,到2015年达到7500亿元左右。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对于“十一五”实施情况、“十二五”指标体系等重要问题,我们已经开展了专项研究,并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里的衔接,随着规划编制的深入,“十二五”的指标体系和发展目标将会更加明确。

      (二)关于促进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主要包括构筑城市化发展新布局、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机制等六方面。总的设想是:围绕“打造宁波都市区”目标,坚持以推进新型城市化为主导,着力构筑结构合理、功能明确、优势互补、协调有致的市域开发新布局,形成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新格局。一是明确宁波大都市功能结构,努力形成中心城区、北部副中心和南部生态家园的大都市结构体系。二是拉开城市发展框架,着力营造“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卫星城市--重点镇”多层级、组团式、网络化的都市城镇体系新格局。要强化都市区中心建设,努力提升中心城区和都市区北部副中心功能,增强城市集散辐射能力;推进奉化、宁海、象山三个副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卫星城建设,建成一批集聚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的小城市;与此同时,按照市域城镇化理念,提升推动中心镇和一般镇建设,进一步完善大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加大农村新社区建设力度,着力建成“幸福美丽新农村”。三是深入推进区域统筹发展。加快以杭州湾新区和余慈核心区为重点的余慈地区统筹发展。继续推进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建设成为国家级生态经济型港湾。加快四明山区域发展,打造成长三角重要的休闲旅游目的地。四是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带建设。统筹陆域经济和海洋经济、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以杭州湾产业集聚、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为重点,推进海岸带整体开发,推进重点海岛综合开发,着力形成“一核三带五区八岛”发展格局。五是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提高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关于构筑现代产业体系。主要包括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等四方面,重点突出了“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和“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等市委、市政府近期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的设想是:围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再创产业竞争新优势,推进临港产业循环化发展、传统产业集群化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化发展、战略新兴产业跨越化发展。一是以提升港口经济为重点,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二是以打造产业新基地为重点,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未来产业竞争制高点。三是以发展总部经济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开放型总部经济,加快建设智慧城市,推进九大应用系统和六大基地建设。四是以都市型生态农业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五是以建设产业集群为重点,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四)关于建设现代化国际大港口。主要包括全面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构建“三位一体”的港航服务体系、提升港口综合开发和管理水平等三方面。总的设想是:围绕建设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主要组成部分的战略要求,以构建“三位一体”港口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港口由交通运输港向贸易服务港口转变。一是构建国家战略物资专业交易市场平台,规划建设一批大宗散货储运基地和交易中心,着力建设区域性资源配置中心。二是优化完善集疏运现代物流网络。完善高速公路网络和铁路网建设,规划建设杭州湾跨海铁路、甬金铁路等项目。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推进港口联盟建设。三是加强金融和信息支撑。大力发展航运金融服务、离岸金融业务和航运服务业。提升第四方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航运物流信息系统。四是提升港口综合开发水平。推进港口岸线优化开发,提高岸线利用效率。继续深化大通关建设,提升港口竞争软实力。五是全面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强合作共建,推动优势互补,共同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长江流域和全国经济发展。

      (五)关于推进科教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发展。主要包括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服务型教育体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文化大市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五方面,总的设想是:按照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把社会事业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文化软实力,形成与宁波城市地位相适应、与经济发展协调的社会事业发展格局。一是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以国家高新区为主要载体,推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二是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牢固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创新打造各类引才引智平台,加快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三是推进文化大市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和诚信文化建设。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四是完善服务型教育体系。高质量普及十二年基础教育,建立统筹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五是提高全民健康素质。深入落实新医改方案,推动优质医疗资源的均衡共享,加快推进体育事业发展。

      (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实施充分和优先就业战略、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构建覆盖城乡的全民社保网络、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网、加强社会综合管理、加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等七方面。总的设想是:以建设比较完善的城乡一体社会保障网络为重点,着力构建造福子孙、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公共服务新体系。一是加快提升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及支付保障机制,扩大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城乡居民同步增收,稳定并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水平。二是构建统筹协调的城乡就业和全民社保网络。深入实施扩大就业政策。加大社会保障网络建设力度,构建以五大社会保险为基础,网底广覆盖、水平有提升、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网络。三是创新完善社会治理模式。探索社区居民自治,启动农村社区建设。培育行业协会、基金会、公益性社团等社会中间组织。四是深入推进“平安宁波”建设。建立平安维护体系,构建综合性应急网络。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

      (七)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包括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等四方面。总的设想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重化工业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对于宁波更具有现实紧迫性。一是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技术的改造力度。二是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在企业、园区和社会三个层面,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大领域,推进构筑较大规模、较完善的循环经济产业链。三是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围绕形成低碳产业结构,加快提升服务业比重,促进工业、建筑、交通等产业低碳化发展。四是保护和建设生态系统。加大水源涵养区、海域滩涂、生态湿地等的保护力度,重点加强对四明山区、象山港区域等的生态修复,建设杭州湾、三门湾等生态湿地。五是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加强环境教育和舆论宣传,促进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树立全民生态文明观。

      (八)关于构建内外对接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主要包括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提高内外资利用水平、提升“走出去”水平、积极参与国内区域合作等四方面。总的设想是:围绕实现由开放大市向开放强市的战略性转变,以全新的思路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一是立足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并举、内外贸衔接联动,推进宁波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二是转变贸易发展方式。优化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结构,合理发展加工贸易,积极发展服务外包,加快发展特色服务贸易。三是提高内外资利用水平。提高临港工业选资标准,加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引进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等现代服务业投资项目。四是提升“走出去”水平。组织“集群式走出去”和“产业链输出”,推动优势企业建立境外工贸园区、经济贸易合作区或境外商品专业市场。五是提升重大涉外区功能。重点抓好宁波国家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等功能培育和能级提升。六是促进区域大合作。积极推进宁波都市经济圈建设,深度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积极参与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推进浙东经济合作一体化。加强与中西部重点城市的战略合作。

      (九)关于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机制体制。主要包括深化开展综合配套改革、深化资源要素配置价格改革、深化农村领域体制改革、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深化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等五方面。总的设想是:按照国家和省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按照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目标要求,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率先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一是深化开展综合配套改革,努力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行政、经济和社会体制。二是深化扩权强镇建城改革,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宁波特色的新型城市化道路。三是深化农村领域体制改革,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四是深化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建立健全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机制。五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新医改方案,逐步构建统一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六是深化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同时,《基本思路》提出了完善发展规划体系、强化重大项目保障、做好资源要素保障、健全规划实施机制等四方面内容,力求为进一步强化规划实施提供支撑。

      三、关于“十二五”规划下步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省里工作部署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四季度是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攻坚期。我们将按照“2011年人代会审议《纲要》”的总体目标要求,落实时间节点,创新规划编制理念,完善规划编制程序,集中精力完成好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加快推进各项区域和专项规划编制,确保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一是全力做好规划《纲要(草案)》编制。我们将根据今天人大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完善《基本思路》,积极配合市委做好《建议》起草,待市委《建议》通过后,全面启动《纲要(草案)》编制工作。与此同时,继续深入开展指标体系设计、重大项目和平台(载体)谋划、重大改革方案设计等重大问题研究,为充实、完善规划提供支撑。在整个《纲要》编制的过程中,我们将按照“开门搞规划”的理念,强化规划程序,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增强“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是同步推进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编制。根据市“十二五”规划工作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同步推进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编制。近期,重点完善《宁波杭州湾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争取省政府早日发布;加快推进《宁波梅山物流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象山港区域保护和利用规划修编》、《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等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的编制进度,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

      三是加强与国家、省里的衔接汇报。充分利用我市作为全国规划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和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实施联系点城市的有利条件,紧密跟踪国家、省里“十二五”规划进度,掌握了解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及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的布局,进一步强化与国家、省里的衔接、汇报工作,积极向国家、省里汇报我市需要纳入国家、省里“十二五”规划的城市定位、重大布局、重点项目及政策试点等相关内容,为未来长远发展争取积极、主动。

      四是强化规划衔接和管理工作。按照《宁波市规划管理办法》要求,强化规划立项、论证、审批和发布等各个环节管理;做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与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的衔接,强化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提升规划的协调性、合理性;加强对县(市)、区“十二五”规划的协调指导。与此同时,综合利用媒体、网络、论坛等各种平台,开展大讨论、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建议,使规划编制过程成为凝聚民心、集中民智的过程。

      审查批准“十二五”规划是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也是人大监督政府及各部门工作的载体与平台,恳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对规划编制全过程的指导、帮助。

      以上报告,请结合市“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一并审议。


    对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0年10月25日—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仲朝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时,共有40人次发言。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市政府高度重视“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启动早、起点高,在规划编制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情况下,精心组织,科学谋划,对事关宁波长远发展的有关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有序推进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的编制作了周密安排。目前编制的各项工作有序展开、深入推进,总体进展情况良好。同时指出,市政府要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把握好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继续扎实做好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努力把“十二五”规划编制成下一阶段推进我市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请认真研究处理:

      一、要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方向。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评估“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深刻把握“十二五”时期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国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我市实际,找准定位,明确目标,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与时俱进。要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要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要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要科学谋划“十二五”发展目标,指标的设置和测算既要兼顾全面和重点,又要兼顾连续性和阶段性,也要兼顾需要和可能,以更好地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要总揽全局、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使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同时,要及时了解全国、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与国家、省有关规划的衔接,争取所提出的城市定位、重大布局、重大项目等列入国家、省相应规划。

      二、要把加强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放在“十二五”规划的突出位置。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内容的研究,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富民、惠民、安民上,研究、发现、解决人民群众十分盼望解决的民生问题,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要致力于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满足社会成员的就业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兼顾生产发展和生态保护,有效控制高污染项目,严格控制火电项目,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三、要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攻方向。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十二五”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要将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未来五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着力破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累积的结构性、体制性和素质性矛盾。要切实规划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切入点、突破口、路径和重点,努力做到方向明确、措施得当,力争我市“十二五”时期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取得明显进展。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重点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实使我市在新兴产业的某些领域、某些环节抢占先机,并有效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要将扩大内需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首要任务,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破解内需与外需、投资和消费之间的失衡矛盾。

      四、要把加强重大问题和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作为“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方面。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要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十一五”发展经验,深刻分析“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对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城市化推进和资源有效配置的行政区划调整等问题要及早研究,提出措施。要以远大目标和战略眼光,研究确定我市“十二五”发展重点,联系宁波实际,突出宁波特色,展现宁波亮点,再创新优势实现新跨越。重大项目是规划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要研究提出一批“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主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并做好重大项目特别是需由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

      五、要精益求精编制好“十二五”规划。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事关宁波长远发展,深入把握好规划编制的若干重大问题,继续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意义重大。要按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即将出台的市委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理清思路,编好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规划研究,让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集中民智、开启思路、形成共识,努力使“十二五”规划成为指导未来五年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富有连续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行动纲领。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6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宝根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4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对这4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胡晓红等11位代表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理顺出租车管理体制的议案(第1号)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正式实施,2003年和2004年分别作了修改。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推动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条例现有的一些条款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在出租车行业属性与功能定位、实施主体及管理职责、出租车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发展规划与运力投放以及出租车营运权等方面的规定在施行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包括议案中所提出的出租车区域投放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目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正在做修改的准备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

      二、陈豹年等11代表关于废止《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号)

      《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于1999年3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该条例的制定对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市场准入、金融支持、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条例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0年4月28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予以废止。

      三、吴宗良等12位代表关于制定《宁波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条例》的议案(第5号)

      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议案立意很好。但作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专项立法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践上还面临一系列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我市专门制定《宁波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条例》这样一部法规的条件尚不成熟。至于议案中提出的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我国现有的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下一步,建议常委会通过视察、执法检查,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高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执法,促进现有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落实。同时,我们也会密切关注理论界和立法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进展。

      四、黄林军等11代表关于尽快启动《宁波溪口雪窦山风景区管理条例》立法的议案(第6号)

      溪口雪窦山风景区是我市唯一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首家国家5A级旅游景区,在我市的旅游业发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目前,风景区在执法、保护、建设、管理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和矛盾,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但考虑到,《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对包括溪口雪窦山风景区在内的旅游景区规划、建设、保护、经营管理作了规定。加上溪口镇作为我市第一批卫星城建设试点镇,在强镇扩权方面也赋予了许多新的内涵。为此,我们建议,根据《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实施和溪口卫星城体制运行情况,再视情组织立法调研。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梅娟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对该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并经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通告》,规定了从2005年7月16日起取消老三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运营。200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经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胡晓红等11位代表认为,修改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未作详细规定,造成了除宁波市老三区外的各县(市、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依据上存在空白,给各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引起的上访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建议:市人大尽快修改完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或出台专门的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人力三轮车的运营主管部门,明确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二是明确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管理处罚措施;三是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转让行为、转租行为、跨区域经营、车辆报废年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它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并允许上道路行驶的车辆。非机动车的主管部门是明确的,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有规定,修改后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市政公用、环卫、再生资源回收、餐厨垃圾回收、送菜、送奶等人力三轮车车厢外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的,注销车辆使用牌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维修单位擅自安装辅助驱动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至于建议中提出的关于明确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管理处罚措施;以及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转让行为、转租行为、跨区域经营、车辆报废年限等具体问题,经向宁波市交警非机动车管理所了解,目前各县(市)、区交警部门对人力客运三轮车根据当地的需求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审批。至于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转让行为、转租行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其它如跨区域经营等问题,属于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具体管理措施,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无法规定那么详细。

      鉴于胡晓红等代表在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各地情况差异大,涉及面广,有些问题还比较敏感。对有些情况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内务司法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宜将该议案内容列为2011年立法修改调研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  史明华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办理的王文成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宁波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议案第4号),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和议案领衔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是涉及民生的实事工程,对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市政府十分关注和重视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做好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基本摸清和掌握了地下管线情况,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利用奠定了基础。王文成等11名代表提出的议案,立足于对我市城市地下密布、纵横的“地网”加以统筹建设和管理,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管理,有利于地下工程的安全施工,体现出代表关注民生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

      对于所提制定《宁波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的议案,我委经研究认为,虽然有个别省、市根据各自的体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我市立法提供了参考,但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分列各个部门,缺少统筹和协调管理机构,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比较复杂,要制定该条例,目前时机尚未成熟,还需作进一步深入调研论证。建议市政府积极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管理体制机制,实行集约化建设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待时机较为成熟后,提请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徐明夫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政府系统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情况。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全市政府系统共有83个部门和单位承办681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其中大会期间建议669件,闭会期间建议12件。截止目前,669件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均已办理结束并答复代表,面商率、办结率达到100%。代表建议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139件,占20.7%;部分解决或纳入计划解决的371件,占55.5%;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暂不能解决的146件,占21.8%;留作参考的13件,占2%。从代表对政府系统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情况看,共收到代表反馈意见表647份,反馈率为96.7%。其中,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643件,满意率为99.4%;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633件,满意率为97.8%;有14件不满意件由相关承办单位进行了重新办理,代表对其中的11件重新办理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总体来看,代表建议得到了较好的办理和落实,许多意见建议已经被吸纳到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相关的工作部署当中,促进了全市经济实现平稳增长,转型升级迈出坚实步伐,民生得到持续改善,社会保持和谐稳定。全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市政府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始终把扎实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实际行动,作为自觉接受人大和代表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实抓好。市政府多次听取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并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市长毛光烈批示强调“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研究,切实抓好办理工作”、“要把代表建议办好、办实,让群众满意”,并亲自领办了市人大重点建议“关于缓解城区交通拥堵方便市民出行的建议”,市政府各位副市长也分别领办了“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建议”等8件重点建议,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市政府办公厅加强与市人大有关部门的衔接,主要领导上门听取办理工作意见建议,要求相关责任处室具体抓好落实。各承办单位认真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办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办理工作方案,督促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市发改委、建委、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等“承办大户”主要领导亲自协调办理重点、疑难建议,并带队上门与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全市政府系统局级领导干部参与面商的建议共525件,占总数的78.4%,市建委、城管局、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实行领导包案制,局级领导干部面商率达到100%。

      二、健全制度,规范办理。今年以来,政府系统进一步加强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形成规范高效的办理工作机制。一是深化领导领办制度。进一步优化市政府领导领办重点建议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流程,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承办单位也相应实行重要建议由主要领导领办制度。全市政府系统形成了“重点建议由政府领导领办、重要建议由部门主要领导领办、其他建议由部门分管领导牵头办理”的以重点促一般、推进整体办理工作的格局。二是落实建议办理工作规则及相关细则。各承办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工作程序,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能处室具体办理”的工作机制。在具体办理工作中,市建委实行办前询访、办中走访、办后回访、现场踏访的“四访制”,市发改委实行重点建议重点办、难点建议协商办、复杂建议联合办的“三办制”,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实行“一听二议三答复四落实五跟踪”制度,效果比较明显,代表反映较好。三是强化跟踪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强化全程监督、质量管控的跟踪督办机制,通过组织专项督查、部门约谈、定期通报办理情况等方式,对各承办单位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协调相关问题,切实推进办理工作。同时,加强与市人大代表工委的合作,认真组织并参与建议办理“回头看”活动,共同督促各承办单位有关承诺事项的办理落实,切实提高建议办理的实效。

      三、创新方法,优化平台。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不断拓展办理工作思路,努力在夯实基础、创新方法、优化平台上下功夫,促进建议办理的落实。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党组的统一部署,8月中旬至9月中旬,由市政府秘书长、各位副秘书长带队,分别召开了市人大11个中心组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目前,市政府办公厅正在抓紧梳理汇总代表们的意见建议,研究整改落实措施,下步拟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搭建“提”“办”双方交流平台。通过邀请代表视察工作、参与联合调研、举办共性建议办理工作恳谈会等,共同研讨建议办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公安局等代表比较关注的“承办大户”,积极开展邀请代表“走进国土”、“走进交通”、“走进交警”等主题活动,主动做好与代表的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加强流程创新,优化网上办理平台。针对目前建议网上办理系统存在的一些问题,会同市人大代表工委、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共同研究,进一步改进网上办理平台,完善网上办理系统,优化网上办理操作流程和功能设置,不断规范承办单位网上操作行为,更加方便代表网上提建议、网上监督办理进度和质量。

      四、抓好落实,成效明显。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更加重视代表建议的吸纳办理,把抓好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办好代表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同时,注重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进政府工作相结合,与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与解决民生和惠民便民相结合,着力在抓好落实、解决问题、推进工作上下功夫,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一是推动了政府工作的开展。今年许多代表就我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等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吸纳,并结合当前工作,开展了节能减排、转型升级、重大项目会战攻坚等专项行动,并邀请市人大和代表进行工作视察和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促成了一批政策举措的出台。市政府高度关注代表提出的关于拓市场调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市等建议,凝聚代表智慧,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拓市场调结构促消费增优势惠民生“35条”、加快卫星城市建设、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建设智慧城市等一系列政策意见和工作举措,为宁波的科学发展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基础。三是加快了民生项目的落实。如市建委本着“涉案项目优先落实”的原则,结合代表关于改善民生方面的建议,优先落实资金,优先安排建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老小区整治、房屋拆迁、非成套房改造等一批民生实事项目开工建设。相关部门还围绕代表普遍关注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推进医保和医疗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城市拆迁与土地征用等一系列问题,开展深入调研,扎实推进有关工作的落实和民生问题的解决。

      今年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各位代表的关心支持和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位代表的要求尚有差距,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交办环节代表建议“回娘家”问题。部分建议尤其是案由比较综合的建议交办不够准确,没有按照代表的初衷和意愿落实相应的承办单位,其中有不少建议“回娘家”,影响到建议的办理效果。二是承办环节的“回执单”问题。一些承办单位为应付考核,热衷于追求代表“满意率”,个别单位办理人员甚至在第一次面商时就要求代表填写“回执单”交差了事,如果代表有不同的意见,想方设法拉关系做工作让代表“满意”,这些做法不仅使代表感到为难,更是有悖于办理工作的原则。三是答复环节的“回头看”问题。办理工作“重答复、轻落实”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部分承办单位“答复时认认真真,落实时悄无声息”、“小事好办、大事难办,具体事好办、宏观事难办,眼前事好办、长远事难办,涉及单个部门事好办、涉及多个部门事难办”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建议代表年年提,承办单位年年有承诺,但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和解决。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切实改进,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督促各承办单位切实把办理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监督,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努力在建议的落实上下功夫,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二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新形势下办理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制定实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水平。三是进一步抓好承诺事项的落实。尤其对有待进一步落实的承诺事项,加大跟踪督办和考核的力度,督促承办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巩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实效。四是进一步拓宽同代表联系的渠道,主动接受代表监督,更加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各位委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做好此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政府工作,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将坚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以更加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断健全办理制度,不断改进办理方法,不断提高办理实效,努力把全市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副主任  秦四海

    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理工作基本情况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共提出建议708件。闭会后,我们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将这些建议分别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其中党群系统主办23件,人大机关主办5件,政府系统主办669件,市中级法院主办8件,市检察院主办3件。

      市委高度重视建议的办理工作,及时召开全市办理工作会议,作出工作部署。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重视、制度规范,不断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建议办理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重视建议办理。继续实行市长、副市长领办重点建议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8月中旬至9月中旬,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分别赴11个县(市)区召开座谈会,专题就政府系统建议办理工作当面听取代表意见。这一做法得到了代表们的充分肯定。不少承办单位把做好建议办理答复与推进工作、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重视代表建议、办好代表建议的良好氛围。二是规范办理工作机制。普遍重视建立健全办理工作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负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统筹协调,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的格局,层层负责,责任到人,办理流程和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三是重视面商沟通。重视提高面商工作质量,采取登门拜访、座谈调研、集体面商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寻求所提问题解决落实的办法和途径,得到了代表的好评。据反馈统计,今年的局领导面商率达到80.4%。四是注重办理工作实效。各承办单位认真分析代表建议,突出重点,从部门、工作职责出发,着力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通过办理,部分建议被吸纳到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中,有关政策得以出台,一批代表们关注的民生问题得以解决和推动。

      目前,708件代表建议均已办理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答复情况看,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A类)的147件,占20.8%;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B类)的395件,占55.8%。两类合计542件,占总数的76.6%。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暂不能解决(C类)的153件,占21.6 %。留作参考(D类)的13件。代表反馈率为96.9%。从代表对办理答复已反馈意见的686件来统计,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的612件,表示基本满意的70件,不满意的4件。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489件,表示基本满意的181件,表示不满意的16件。

      此外,代表人事选举工委在闭会期间收到代表建议13件,已陆续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7件已经答复代表,其余6件正在办理中。

      二、督办工作主要做法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把建议督办工作作为保障代表权力,服务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来抓,发挥整体合力,加大督办工作力度。

      (一)改进基础性工作,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为了保障代表依法及时提出建议,提高建议办理实效,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基础性建设,改进代表建议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引导代表提高代表建议提出质量。会前,我们发出通知,召开专题会议,具体研究今年的建议提出工作,帮助代表们会前通过视察、调研,走进社区联系群众等途径,注重调查研究和思考,在会前交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努力提高建议提出质量。本次会议全部实现了建议以电子文件形式同时提交,文字、格式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二是及时交办代表建议。在今年的代表建议专用纸上,新增设了“代表拟交办单位”选项,请代表提出交办的意见,提高交办针对性。如与实际交办不一致的,及时做好与代表沟通工作。强化会议期间的建议预交办工作,会议结束时完成代表建议的初次交办工作。改进代表建议处理OA系统,在主办单位签收建议环节,自动以手机短信方式向领衔代表反馈所提建议的交办情况,方便代表知情。三是强化沟通指导。加强与各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的沟通和联系,督促各单位抓好内部交办和催办工作。参与部分建议的面商活动,帮助承办单位完善办理方案和措施,提高办理质量。4月下旬,我们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了代表建议办理重点单位座谈会,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工作程序提出要求。

      (二)突出重点,发挥建议督办合力

      基于今年代表建议量多面广,我们及时做好参谋和服务工作,在三方面突出重点:一是抓重点建议的督办。主任会议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将“加快发展低碳经济”等8件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件,继续实行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分工督办。常委会领导通过上门听取代表意见、听取承办部门办理工作汇报、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等,发挥合力,加大督办工作力度。承办单位充分吸纳代表建议,认真梳理问题,通过调查研究,思考对策,积极推动政策出台,相关工作得以推动,8件重点建议的办理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问题,已经修改相关条例,制定工作方案,逐步理顺体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注重医养结合的建议引起了市领导的重视,在政策性文件的制订中将予以采纳。二是抓重点单位的督办。6月下旬,在代表建议办理基本结束后,常委会分管领导会同部分市人大代表分别走访了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9家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听取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建议办理进度,一起研究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提出督办意见,进一步推进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走访结束后,还专门约请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同志,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办理质量进行了专题座谈,提出了我们的建议意见。三是抓不满意件的督办。对于代表反馈的不满意建议,我们逐一梳理,在了解办理相关情况,分析代表不满意原因的基础上,及时交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再次办理,并主动介入沟通、协调。尤其是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建议,督促承办单位认真研究,查找原因,加强沟通交流。今年我们共收到代表反馈不满意件16件,有2件经过沟通取得了代表的理解,不再重办,14件建议经重办后,已有11件代表反馈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如“扩大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的建议,关系渔民生产作业安全,我们加大推动力度,建议主办单位结合办理工作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汇报,经过市领导协调,已经出台加快推进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二期建设的解决方案。有3件代表仍反馈不满意。经分析认为,主要涉及既定的规划方案及政府间行政职能等方面的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不再重办。对于第148号代表建议,我们将以工作联系函形式,告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市政府重视代表意见,加强协调。

      (三)注重落实,承诺事项跟踪问效

      按照巩固深化去年届中代表建议承诺事项“回头看”活动成果的要求,我们今年强化了建议承诺事项跟踪督办的做法,对四次会议613件办理答复为A、B类的代表建议逐一作了梳理,整理出答复时有明确承诺事项,有明确落实时限的33件代表建议,列为今年的跟踪督办件,督促各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对已确定的跟踪督办件,坚持“不解决,不销号”,切实推动建议答复中承诺事项的落实。8月底前,各承办单位对跟踪督办件作了一次回顾,检查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并与代表沟通,集中向代表通报落实进度和结果。据统计,33件跟踪督办建议,已经落实承诺事项的23件,因情况变化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4件;正在落实或者落实周期较长的6件。跟踪督办的做法得到了代表们的肯定和支持。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们在督办中发现,建议办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个别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在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办理工作上不够到位,办理答复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面商过程中,敷衍应付,上门不是面对面听取代表意见,主动介绍工作情况,而是直接拿出草拟的建议答复稿,要求代表对答复稿提出意见,短短几分钟完成面商。一些承办单位重面商,轻办理和落实的问题仍较突出,对代表关注的问题避重就轻,答复含糊。二是综合性建议办理难有成效。有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涉及到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涉及较多部门职能,需要一个部门牵头,多个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但是这类建议往往出现推诿、扯皮,办理效果不理想,挫伤代表积极性。同时,这类建议在办理中确实也存在主办单位因职权所限,无力牵头协调,这些问题需要在改进办理机制上进行研究。三是片面追求代表的满意反馈。个别单位片面追求代表满意率,办理过程中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争取代表满意,甚至违反建议办理制度有关要求,在面商时当场要求代表填写反馈意见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总结今年的建议督办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着力推动以下工作:

      一要继续提高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通过办理工作会议、组织经办人员培训、常委会领导走访督办等多种形式,督促各承办单位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完善代表建议的面商沟通机制。沟通协调是否通畅往往决定代表建议办理效率和成效。面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诚恳开展交流、沟通,共商解决办法。要继续重视局级领导参与面商工作,严格执行面商过程中不得要求代表当场填写反馈表的规定。

      二要不断健全办理工作机制。对群众呼声强烈,代表多年提出,承办部门也认为有必要推动解决,但又限于职权而无法解决的综合性建议,建议市政府研究改进现行办理办法。我们建议,对此应建立专题请示汇报制度,各承办单位应将代表建议的合理性、可行性和部门建议意见一并向市政府专题请示汇报,使市政府能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处理好有关问题,从而为提高重大的综合性建议办理质量,探索一条新路。对于代表在建议办理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注意研究,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

      三要建立完善建议落实的反馈制度。一是建议各承办单位要建立落实工作反馈制度,对上一年办理答复时类别标记为“A”类的建议件中,当时尚未完全解决的事项,要在下次人代会前,与提出建议代表进行一次沟通,反馈落实工作进展情况。二是继续选择有明确承诺事项和落实时间的建议件,进行跟踪督办。对上年确定的跟踪督办件,督促承办单位在确定的期限内向代表和督办单位书面反馈落实工作情况。尤其是对本届人大任期内可以落实的事项,加大督促力度,促成问题解决。明年我们还将再次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活动,以进一步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承诺事项的落实。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情况报告后,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审议意见,意见针对性很强,对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审议意见,认真组织整改和督促落实。现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认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的情况

      自2003年开展生态市建设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形成了人大监督指导、政府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特别是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又亲自带队专题调研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在广泛征求各级党委政府、民主团体、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7月,中共宁波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科学发展观内涵有机融入到“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社会”四大体系建设之中。为确保《决定》得到充分地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又印发了《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甬党办发〔2010〕98号),将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对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积极响应,相继出台了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关干部监察、组织管理方面的文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贯彻《决定》要求,纷纷牵头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结合实际,着手制定推进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决定或意见。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市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思想认识的深化提高。

      下步,全市还将以学习和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把生态文明建设内容纳入干部教学计划,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综合管理能力和素质。完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把生态市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创新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机制,积极探索将发展和推进低碳经济作为各级各部门今后工作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来抓好、抓实。

      二、关于狠抓责任落实,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整改落实情况

      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的攻坚之年,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是确保我市顺利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关键内容。为此,今年以来,我市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加大督促检查,有效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是强力推进一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其中:在中心城区,江南污水处理厂进入设备调试阶段,完成中水回用土建工程,配套管网工程计划年底前完成,宁波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土建工程今年4月开工,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约33%;在县(市)区,余姚小曹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已完工并试通水,日处理污水能力从6万吨提高到12万吨,慈溪市域北部污水处理厂、宁波北区污水处理厂、宁海污水处理厂二期等污水处理负荷进一步提高,奉化和象山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小港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投入试运行,鄞州滨海污水处理厂计划年底前将完成主体工程建设,鄞西污水处理厂力争年底前完成土建工程的40 %以上;在16个中心镇中,除宁海西店镇、奉化莼湖镇污水处理厂及鄞州邱隘镇污水管网项目受城市规划建设、世行贷款发放等因素导致建设进度滞后外,其余项目正抓紧实施,力争年底前实现污水纳管处理(详见附表1)。

      二是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率。通过强化督促检查、规范设施运行等措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平均负荷达到94.6%,各项运行指标稳中有升,各地污水处理率年底有望全部达到80%以上。

      三是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生态市建设和农村“百千工程”为载体,各地把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列入年度生态市建设和村庄整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资金补助力度。据统计,今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村庄达到190多个,纳入世行贷款的第一批16个行政村(共31个自然村)的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已陆续开工建设。

      下阶段,将继续做好进展滞后项目的跟踪督促工作,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奉化莼湖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宁海西店镇、鄞西污水处理厂等建设项目及江南污水处理厂和部分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建设进度。

      三、关于坚持标本兼治,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整治方面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继续加大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力度。至去年底,全市7个市级重点环境监管区整治工作已有5个通过验收。今年主要是抓好慈溪市废塑料加工区域和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品加工区域的整治及验收工作,并确保到今年年底,慈溪市废塑料加工区域通过市里验收;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品加工区域环境整治取得实质性突破,在明年“开渔节”前,所有鱼粉加工户迁入生产基地,进行集中生产、集中污染处理。

      二是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有序推进。1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已有14个通过验收,尚有3个正在抓紧实施整治之中。其中,余姚工业园区、余姚经济开发区已基本完成整治任务,10月份可提请省里验收;鄞州工业园区由于批建地块不一等历史原因,导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整治工作难度大,鄞州区政府已抓紧组织落实相关整治工作,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力争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按期通过验收(详见附表2)。

      三是开展全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完成全市现有的180多家印染企业调查排摸工作,根据调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印染企业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责令限期整改。下一步将按照全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采取各种措施推进整治工作,力争明年6月底全面完成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届时将对未完成污染整治的印染企业,强制实施停产;对污染整治工作不力的区域,实施“区域限批”。

      四、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方面的整改落实情况

      一是继续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10项脱硫重点工程。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213号文),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气控制、城市无燃煤区建设及工业废气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加大机动车排气治理力度,规划并新建市区机动车排气检测线4条,建成中心城区道路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2个;逐步推进成品油贮运设施回收治理工作;并适时启动机动车通行绿色标志管理制度。

      二是继续加大城市内河整治力度。按照“一年有变化,三年有大变化,五年有根本性变化”的整治目标, 2010年计划完成102条城区内河河道整治和3条河道沟通工程。目前,57条河道整治工程已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约3600万元;多措并举,积极开展城区内河水体置换,着力改善水质和河道景观,今年已累计翻入优质水体 517万立方,置换出劣质水体324万立方,确保中心城区水质达到功能标准。

      三是继续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积极做好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海岸线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以临港工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循环经济,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在建设能源化工基地的同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扩大环境容量。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四是继续推进中心卫生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至去年底,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尚有15家。目前,该项工作进展情况良好,今年有望完成10家中心卫生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计划明后两年再完成3家单位的建设任务。慈溪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象山石浦中心卫生院由于医院迁建、新建等原因,医疗污水暂采取手工消毒杀菌,处理设施尚未明确建成时间(具体见附表3)。下一步将督促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抓紧规划,加大投入,力争早日完成全市所有中心卫生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五、关于健全体制机制,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方面的落实情况

      一是完善考核机制。根据今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将各地污染减排工程和市级环境监管区整治工作列入2010年度生态市建设目标任务书,并作为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否决指标”加以督促完成。没有按要求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将扣除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权重7分,并由市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探索建立水源地“农家乐”规范发展的管理机制。今年以来已全面完成全市湖库型饮用水源地餐饮、住宿、漂流等休闲旅游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现有项目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开展分类治理,并严禁在水源地新建、扩建有污染休闲旅游项目。目前整治工作进展良好,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水源地农家乐等休闲旅游项目的环境整治任务。

      三是进一步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公众宣传教育。继续开展“世界环境日”、“环保•故乡•山江海”、“11•28”环保志愿者活动日等特色鲜明的主题活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组建“生态之友”等环保民间团体,积极推进群众参与环境执法、项目审批、污染整治等活动。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综合运用媒体、网络等平台,镇海、北仑、慈溪等地建立了定期向公众通报环境信息的工作制度,争取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人人关心环境、人人参与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对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

    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今年着重对去年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一年来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9月7日至9日,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姚力副主任的带领下,先后深入慈溪、鄞州、奉化、宁海、象山等地,重点检查了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情况,书面听取了市生态办关于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通过跟踪检查,掌握了情况,促进了工作,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议意见落实基本情况

      从跟踪检查情况看,自去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检查以来,市政府对落实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是重视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一批污水处理设施相继建成投运。截止今年8月,江南污水处理厂进入设备调试阶段,同时完成中水回用土建工程;余姚市小曹娥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开始试通水,日处理污水能力从6万吨提高到12万吨;奉化市和象山县城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小港污水处理厂改造扩建工程投入试运行。全市16个省级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3个中心镇外,年内有望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去年全市22家没有污水处理装置的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除个别需要重建或迁建外,年内基本都能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二)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取得新进展。全市17个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有序推进,目前已有14个通过整治验收,其余3个年底前通过验收。7个市级重点环境监管区已有5个通过整治验收,尚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慈溪市废塑料加工区域和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品加工区域环境整治已经有了实质性突破,在加大整治和执法力度的同时,将分别建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再生塑料产业基地和鱼粉加工基地。

      (三)生态建设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今年7月,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将科学发展观内涵有机融入到“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文化、生态社会”四大体系建设之中,明确了建成国家级生态市的目标要求。与此同时,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文件,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需要继续重视解决的问题

      (一)科学发展理念有待进一步落实。从检查接触的情况看,一些地方领导仍存在着“重政绩、轻环保”的现象,对区域环境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的问题,强调客观原因,回避主观努力。如个别工业园区由于工作不到位, 致使环境整治工作进展缓慢;鄞州区邱隘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于责任主体不重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建成时间表;奉化市莼湖镇污水处理厂由世行贷款建设,由于贷款手续尚未办妥,已拖延一年时间,至今未开工建设。

      (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不平衡。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建设进度很不平衡。如鄞州区集士港镇污水管网已经建成,而与之联网的鄞西污水处理厂9月底才开工建设;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将建成投运,但由于东部新城、鄞州区管网建设严重滞后,致使江南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不到设计规模的三分之一,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发挥应有效益。

      (三)主要污染物减排形势比较严峻。根据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今年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5400吨以上,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4.4万吨以上。据初步核算,今年上半年全市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35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86万吨,同比去年分别削减4.81%和上升0.19%。从以上数据看,我市化学需氧量减排形势相对乐观,二氧化硫排放量却不降反升,减排形势非常紧迫,任务十分艰巨。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各级政府要从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坚持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以“十一五”污染减排和“811”环境保护行动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如期完成生态市建设各项目标任务,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落实举措,全面推进“811”环境保护行动。要进一步加快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品加工区域、慈溪市废塑料加工区域环境整治工作,力争早日完成整治任务。要抓紧推进鄞州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年内通过整治验收。要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处理问题,对目前还没有污水处理装置的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要舍得投入,加快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对需改造扩建或整体迁建的中心卫生院要抓紧实施,并同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三)全力以赴,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要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包括鄞西污水处理厂和省级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24项化学需氧量减排重点工程剩余项目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运。要严格控制工业用煤量和电煤含硫率,加强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监管,确保全市所有已建脱硫装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稳定运行,以实现应有的减排绩效。要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污染减排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真正把污染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宁波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下发了《对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以下简称《审议意见》),肯定了近年来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专题进行研究部署,要求市工商局周密制定计划,细化工作方案,逐条落实整改措施。现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工作和责任落实,全面部署和推进《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坚持从贯彻落实全市“两创”战略的高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解,强化责任落实,积极研究和部署《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有利于全市工商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市政府对《审议意见》非常重视,徐明夫副市长作出专题批示,要求市工商局对《审议意见》要高度重视,广泛、深入地进行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部署。市工商局作为接受审议的部门,迅速行动,先后召开了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和全市工商系统人大审议整改落实工作推进会,传达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确保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到位。

      (二)强化工作落实,细化整改方案。根据《审议意见》,市工商局制订下发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的整改方案》(甬工商综〔2010〕219号),进一步明确了整改目标,并按照四个方面的审议意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逐条细化整改落实内容,提出了14项整改落实的具体要求,逐一加以落实。

      (三)严格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市工商局在一把手负总责的基础上,坚持“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抓落实”的原则,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严格责任落实,对14项工作要求逐一明确分工,确定了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形成了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责任体系。同时,进一步健全督查落实机制,加强明查暗访,着力推动审议意见整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提高服务发展能力。针对这一方面的审议意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第一要务,主动分析市场主体的需求,按需而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商标和信息服务,把培育市场主体、实现企业增量提质作为贯彻实施“两创”战略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推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抓好整改落实:

      (一)进一步强化法律政策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首要的是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今年5月份,市工商局出台了支持自主经营创业发展意见26条;8月份,市政府出台了鼓励支持民间投资意见29条。下一步,要继续加大对上述政策的贯彻实施力度,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优化工商注册窗口服务,充分发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等工商职能作用,为企业注册和区域招商服务,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享受到政策的实惠,努力促进我市各类市场主体的量增质提。力争到今年底,全市市场主体总量突破460000户,按照我市580万常驻人口计算,达到每千人中创业79户(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到目前,全国为11户,发展中国家为25户,发达国家为45户)。同时,要利用今年8月份全市民个协会换届的契机,进一步增强全市民个协会的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周”活动,举办中小企业融资洽谈会,开辟多种渠道,进一步促进社会就业和企业融资。

      (二)进一步强化商标品牌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品牌的核心是商标,实施商标战略是实施品牌战略的起点,也是推动我市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目前,全市注册商标总量已突破57000件,市级以上品牌荣誉商标达到1047件。我市被国家工商总局列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下一步,要紧紧抓住我市成功创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进全市商标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全市企业转型升级,增强全市经济发展活力。要贯彻执行《关于宁波市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宁波市商标发展三年规划》,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的工作要求,大力深化商标品牌建设工作。要深入基层,分析排摸全市各地商标现状,积极推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建立乡镇街道品牌工作指导站,促使全市企业上品牌、上规模、上档次,争取到今年底全市注册商标总量超过60000件,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等品牌荣誉商标培育上有新的突破。

      (三)进一步强化工商信息服务,为党委政府决策和企业投资提供参考。自2006年起,市工商局利用自身掌握企业数据资源的优势,加强信息分析,先后发布了10余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信息报告。下一步,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信息分析的内容,进一步创新信息分析的手段,加强对我市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金融危机期间市场主体变化情况等课题的专题分析,做到特殊信息快速报,重点行业和主要市场主体信息专题报,同类城市比较信息定期报,日常统计信息及时报,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和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信息。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针对这一方面的审议意见,要坚持“监管科学化”的导向,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机制和方式,突出重点,分类监管,努力做到管而有力、管而有度、管而有效,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点在以下五个方面抓好整改落实:

      (一)狠抓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创新监管机制,建立从源头、流程到后续之间的链条式监管体系,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在源头监管上,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等制度,严格把好我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在流程监管上,要建立健全以“一票通行”制度和“两总备案”制度为内容的食品安全监管追溯机制,建立以IC卡为核心的数据共享系统,确保流程监管到位。力争到今年底,实现全市批发企业规范使用率85%以上、小食杂店“一票通”保有率65%以上的目标。在后续监管上,一方面,要以节日食品、小食杂店和小菜场、重点食品等为对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使食品监管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四位一体”食品检测体系的作用,开展对重点食品的检测监测,并通过综合检查公开评价这一载体,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努力实现“检测一类食品,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二)严查重点违法行为。要紧紧盯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违法行为,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打击传销方面,要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重点打击以资本运作等名义及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保持打击传销的高压态势。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要重点关注社会热点难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医疗等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查处。在查处违法广告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医、食、学等领域广告以及电视购物、网上非法广告的监管,确保广告违法发生率降得下、不反弹。今年7月份起,开展为期3个半月的全市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努力净化全市广告市场。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要严肃查处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争取在公用企业限制竞争、零售商和供应商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案件取得突破。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大对“家电下乡”活动中假冒、仿冒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 “傍名牌”行为,查处侵犯涉及世博会和亚运会标志案件,切实维护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大力整治无照经营。在今年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的关键时期,市工商局已经部署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接下来,要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行动的阶段性成效,继续坚持“有堵有疏、疏堵结合”的原则,深入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和规范,力求全市无照经营整体可控、总量下降。要在全市7个县(市)区初步建立无照经营联合整治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无照经营整治社会化的范围,通过部门合作、联合执法的方式,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污染环境、黑网吧等的无照经营进行严厉整治,努力形成全市“政府牵头、工商为主,部门协作”的监管模式。要努力在疏上做足文章,除上述以外的无照经营,要研究准入办法,努力变无照为有照。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各前置审批部门相互配合,协同联动,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使之成为合法的市场主体,纳入常规监管范围,促其依法、规范经营。

      (四)切实做好消费维权。进一步创新维权模式,完善维权制度,做好做响工商12315品牌,不断优化全市的消费环境。要充分发挥全市12315统一受理平台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汽车4S店、美容美发、装饰装修、公共服务等重点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力度,积极做好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努力维护消费安全。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12315“五进”和“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和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振消费信心。

      (五)深入开展行政指导。要坚持“服务寓于监管之中”的执法理念,将行政指导的理念贯穿于工商执法监管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宣传,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一方面,要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多种手段,引入“说、劝、引、帮”等柔性措施,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实现监管与发展的共赢。另一方面,要在年检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创新定制式年检等服务方式,充分体现执法的人性化,实现执法监管综合效果的最大化。

      四、围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形成部门合力。针对这一方面的审议意见,要坚持“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不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重点在以下两个方面抓好整改落实:

      (一)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紧紧围绕我市“十二五”期间建立智慧城市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信用宁波”企业征信系统。目前,该征信系统已经完成了15个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整合,各类共享信用信息数据达3000万条。下一步,要继续发挥该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大信息共享政府部门的吸收力度,推进县级信用信息库的建设,建立与国内部分省、市信用信息的联查共享系统,进一步拓展资源和服务共享的范围,进一步提高部门间的协同效率,切实保障市场监管执法职能的履行到位,努力形成部门共享信息、合力推进的良好格局。

      (二)建立健全统一的联动执法和协调机制。要针对无照经营、黑网吧、违法广告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深入调研,加强沟通,努力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和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市场监管的经常化、制度化。要继续强化市工商局与市环保、民族宗教、城管等部门的联动,完善无照经营整治的相关操作办法,通过部门合作、联合整治的方式促进无照经营问题特别是黑网吧难题的解决,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进一步落实市工商局与市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坚持“规范引导并重”的原则,加强户外广告的整治力度,规范户外广告,引导全市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五、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转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针对这一方面的审议意见,要以“学习型工商建设”、“基层基础建设”两个主题年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推进学习型工商建设,不断提高全市工商干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抓好整改落实:

      (一)坚持“重心下移”,进一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要按照今年全市工商系统基层建设大会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队伍,优化人员配置,推动基层工作格局更加科学、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力量配备更加合理、干部队伍更加优化。要求基层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全局干部总数的70%,每3年对基层工商所长轮训一遍,基层领导干部任职满3至5年原则上安排轮岗,将选送30%的优秀基层领导干部进修或挂职;要求基层干部队伍中市局级以上业务能手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业务题库考试优秀率达到80%以上,基层干部全年参加各类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新招录大学生、军转干部首先充实到基层一线;要深入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建立健全工商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科学管理。要将信息化工作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有机融合起来,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健全工商数据中心,整合信息化资源,努力形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支撑有力的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尤其要重点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化系统建设,抓紧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案件数据库、抽样检测数据库、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库,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经济电子化监管。目前,全市已累计网上建档338330家,对9917家一级域名网站实施登记,对6288家企业开展企业营业执照网上标识。下一步,要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坚持“以网络管网络,以技术管技术”的监管原则,充分利用“一网三平台”加强监管。

      (三)围绕“队伍正规化”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工商建设。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管理,提升能力,降低风险,以规范化来促进正规化,以正规化来检验规范化的成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狠抓学习型工商建设,积极推进干部能力段建设,深化“业务能手”考评活动,加大专业培训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努力形成分层分类的培训体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以“两项评议”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将迎接全省工商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全市民主评议机关工作与做好两级人大联动审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贯彻《廉政准则》,继续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深化惩防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行为,防范廉政风险。同时,要积极开展“工商开放日”活动,认真组织基层执法人员述职述廉活动,推行“工商服务监督联系卡” 制度,加强电子政务监察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同步推进。在今年8月份召开全系统“两项评议”工作推进会的基础上,9月底召开全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大会,以“两项评议”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在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郭正伟

    2010年10月27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这次会议议题集中,内容丰富,安排紧凑,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会上大家围绕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开得很好,很有成效。

      一是会议审议了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和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3件法规。制定旅游景区条例是今年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是为了规范我市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绿色低碳产业,前景广阔,潜力巨大,在当前强调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新形势下,发展壮大这一产业显得尤为重要。这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一法规,对于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请相关工委抓紧向省人大进行报批,并做好法规的实施准备工作。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是基于我市作为全国闻名的爱心城市,慈善事业发达、慈善文化悠久、慈善基础深厚这样一种考虑,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引领和创新,这既是对广大市民的强烈意愿和人大代表的呼声要求的积极回音,也是推动我市慈善事业率先发展、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修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是在去年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从立法上对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进行破解和促进,切实保障城市动态与静态交通的协调发展,这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坚持立法与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立法工作的思路和做法。会后请相关工委根据这次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做好二审准备,确保年内完成这一任务。

      二是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和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调整2个专项工作报告。这是我们继今年审查批准上年度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之后,又一次对计划、财政工作的一次监督。依法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今年常委会工作和明年人代会的一项重要审议议题。会上,各位组成人员结合前期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的基础上,围绕规划的总体思路、目标定位、重大举措以及加快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建设、改善民生福利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都很强。这些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也是我们人大密切联系群众、听取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的综合结果。请相关工作机构认真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也请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筛选、积极吸纳有关意见建议,共同做好新一轮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为明年人代会顺利审查批准这一规划纲要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根据年初人代会确定的财政预算安排和今年以来市本级财政实际收支情况的变化,这次会议批准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并同意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的使用方案。在当前宏观政策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我们要始终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和珍惜财力、提高效用的原则,使财政资金真正用到关键处、发挥最大值。请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好预算调整方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听取和审议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议案审议结果、建议办理情况和督办情况3个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是人代会的重要成果。从总体情况看,办理工作一年比一年重视,办理程序一年比一年规范,办理结果也一年比一年改善。我们要始终坚持这些好的做法、好的举措。希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立干立行,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已经有承诺的建议,一定要抓紧落实解决方案,不能光开“空头支票”。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会议还审议了生态市建设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报告以及市政府对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请有关工委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同志们,这次常委会会议正值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中央对国内外形势的科学判断,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主线和努力方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战略部署上来,切实把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为顺利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目标、科学谋划和制定“十二五”规划作出应有的贡献。重点要做到“两个科学”:

      一是科学审议好“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规划事关发展、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如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共同描绘好未来五年发展蓝图,这也是我们人大应尽的职责。

      一要把握全局。“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们在审议“十二五”规划时,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历史的纬度和实践的角度,准确把握我们所处时代和发展的特质和要求,紧密联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注重科学性,扩大开放性,强化统筹性,遵循人本性,并与国家培育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长三角区域规划、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市取得各项先行试点工作结合起来,使我们的起点更高、视野更宽。

      二要共同参与。围绕“十二五”规划的审议工作,我们已经做了很多前期准备。这次会议又专题进行了审议,目的都是为了使“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更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更贴近我市发展的实际、更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同时,也为明年人代会审查批准规划纲要打好基础。下阶段,要继续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跟踪了解,充分发挥好人大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继续凝聚各方智慧,组织代表为共同编制好“十二五”规划献计献策。对涉及规划的有关问题,可以通过视察调研、审议发言、议案建议等各种形式带上来、传上来。涉及哪一个层级的,就由那一个层级的代表负责,共同努力,把规划制定得更科学、更完善。各位组成人员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结合各自岗位和工作实际,多开展调研和思考,多联系代表和群众,多反映各方面意见和呼声,尽好我们的职责,贡献我们的智慧。

      三要依法审批。从现在到明年人代会,大概只有三、四个月时间,如何依法加强审查,要做的工作还很多,需要及早谋划和部署。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进度,合理安排好专委会初审、常委会审议和人代会审查等各个重要时间节点,严格依法按程序操作。同时要抓住审议重点,紧扣“十二五”发展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举措,结合相关专项规划,按照职责分工,有的放矢地进行审查,提出前瞻性、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纲要审查批准任务打好基础。

      二是科学谋划好当前人大工作。本年度只剩下最后两个月时间,我们要结合人大岁末年初的工作实际,把该做的工作做好,把该办的事情办实。重点是做好三项工作:

      一要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计划。本次会议后,今年尚余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从目前情况看,需要“收尾”的工作还比较多。希望各工作机构对今年尚未完成的立法、监督等工作事项,抓紧组织实施,及时提交审议,确保按既定进度和工作要求进行。对已落实的各项监督工作,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工作实效。对可能出现的法规顺延审议项目,要妥善做好衔接,争取早日提交二审。同时,还要组织做好会前代表的集中视察和调研活动,为开好人代会做好准备工作。

      二要科学谋划新一年工作思路。明天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本届人大的届末之年。总的要求是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始终把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人大工作的主线,既为本届人大完成届期任务画上圆满句号,也为新一届人大工作开局奠定基础。前阶段,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已就明年工作思路作了调研和分析,形成了一个建议方案。初步设想是突出五个重点:即着眼于转型升级,努力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有所贡献;着眼于城乡统筹,努力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上有所拓展;着眼于生态环保,努力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上有所突破;着眼于民生改善,努力在顺应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上有所作为;眼于法治建设,努力在提升民主法制建设水平上有所进步。在此,也希望各位组成人员积极建言,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做好明年工作打好基础。

      三要精心筹备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筹备开好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是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初步考虑安排在明年2月下旬召开,也就是在春节以后。从目前情况看,这次人代会的议程比往年例会要多,除了审查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外,可能还会有其他议程,需要我们及早考虑,统筹谋划,精心安排。特别是大会筹备工作十分繁琐,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大家凝心聚力,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并妥善做好与出席全国和省人代会的工作衔接,确保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圆满成功。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39人)

    郭正伟      卓祥騋      陈 旭      姚   力
    郑瑞法      崔秀玲(女)施孝国      王纪跃
    王伯宁      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
    史明华      伊敏芳(女)刘晓明      许亚南(女)
    李太武      杨剑耀      吴以刚     岑初申
    何承命      张 可      张宁辉     陈世哉
    陈宝根      周文华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秦四海     袁建树
    钱 政      翁燕波(女)高 勇      高明政     
    章才根      彭建国      傅企平

    缺席:(2人) 

    许国章      徐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