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波市出租汽车
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