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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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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22 15:46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一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宁波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失去存在依据和必要性,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二号)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调控有力、管理规范、公正公平、方便公众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公司化、品牌化经营,建立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系统。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市场需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出租汽车实载率、道路通行条件、交通运输结构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运力调控体系和投放机制,并及时制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经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应当同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劳动纠纷,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经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授予经营者。
      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对参加投标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质量信誉情况、经营规模、运力结构和安全保障措施、服务质量承诺、营运方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许可方式。
      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的具体办法。
      市或者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三十日前公布下列信息:
      (一)计划投放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车型标准;
      (二)经营期限及其使用方式;
      (三)营运区域范围;
      (四)服务质量承诺及经营管理具体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六)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
      (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一车一权证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每车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并与其签订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包含营运权数量、营运权期限、车辆使用期限、服务质量保障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应当载明证书编号、营运权人名称、营运车辆车型及牌照号、营运权使用方式及起止年限、营运范围、变更记录、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二)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凭营运权证、经营许可证办理车辆入户、领取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不得转让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继续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法收回出租汽车营运权,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投放。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八年,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
    原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十五年的,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
      第十三条  原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原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服务质量考评合格的,可以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申请,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许可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许可。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鼓励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兼并或者管理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鼓励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依法组建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规模化发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注销手续:
      (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申请继续经营的;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主体资格消亡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公安机关交回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合并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区域出租汽车是指根据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投放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的出租汽车。其营运起点应当在其核定区域内,可以送客出区域但不允许返程载客、跨区域经营。
      区域出租汽车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安全营运、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车规范、管理水平、乘客满意度测评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加强经营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证等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培训教育;
      (三)协助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乘客咨询、投诉、举报;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五)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应急事件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通过多种办法,减轻驾驶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员休息权利;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卖断、长期出租出租汽车营运权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
      (二)违反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约定,通过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违反标准的风险保证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
      (三)由驾驶员出资购置营运车辆;
      (四)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投入营运,或者无正当理由在经营期限内连续六个月不营运。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约定的承包费、风险保证金不得违反市或者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转包。
      市或者县(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变化、经营成本等实际情况,会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租汽车行业工会等共同制定、公布承包费、风险保证金及劳动收入定额指导标准,推进集体协商制度。
      第二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配备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监督。营运服务监督卡应当载明车辆牌号、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码、经营区域等内容,在车内规定位置公示。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驾驶员不得超过三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服务监督卡。驾驶员所驾出租汽车车辆牌号应当与服务监督卡所记载的车辆牌号相符。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二)不得在车内吸烟;
      (三)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禁止在行驶过程中接听手提电话或者从事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四)按规定使用营运标志标识、服务设施设备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终端设备;
      (五)车内无乘客时,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营运或者约定候客时,在规定位置显示统一的暂停营运标志;
      (六)营运中使用语音提示器、安全技术防范装置,按乘客意愿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并在夜间行驶时开亮顶灯;
      (七)规范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八)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下客、候客、揽客;
      (九)按照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不得强拉强运、途中甩客;
      (十一)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优先服务,及时救助急需抢救的人员;
      (十二)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经营;
      (十三)在出租汽车候客区域,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管理,依次候客、上下客,按序出车。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不得在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出租汽车显示空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载客的行为:
      (一)遇乘客招呼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在公共场所候客时拒绝载客的;
      (三)主动招揽乘客后,拒绝载客的;
      (四)在核定经营区域内,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的。
      第二十四条  投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适量投放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出租汽车车辆。车辆的具体条件、车型标准由市或者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公布。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座套使用规范;
      (二)配置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专用牌照清晰、有效;
      (三)车身两侧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服务监督电话等标志,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张贴禁烟标识,无擅自张贴、安装其他物品;
      (四)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计价器、车用气瓶等;
      (五)顶灯、待租标志、语音提示器、安全防范及智能技术装置等服务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六)车辆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接受定期检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新:
      (一)经修理和调整,技术状况仍未达到二级以上标准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尾气排放仍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
      (三)达到国家规定的车辆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的;
      (四)超过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期限的。
      鼓励出租汽车提前更新,车况较差的出租汽车应当及时更新。提前更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出租汽车,可以转为非营运车辆。
      退出营运的车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拆除计价器、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装置,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并上缴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以及其他污损车辆的物品的;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
      (四)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在车内吸烟、吐痰,污损车辆,乱扔废弃物的。
      乘客损坏出租汽车车内设施设备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有效的本车次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四)未经同意拼载其他乘客的。
      第二十八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去偏僻地区或者夜间出城时,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机关。
      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忘钱物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报失。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找。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权证、经营许可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
      (三)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的教育培训宣传工作;
      (四)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并及时公布考评结果;
      (五)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七)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八)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信息;
      (九)受理乘客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人力社保、环境保护、财政、税务、价格、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作处理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违法行为处理以及交通事故处置联动机制。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节和监督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合理制定或者调整运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集散地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和管理。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出租汽车服务区,规划、公安、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汽车服务区和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建设;在商业中心、医院、影剧院、居民区等客流集中地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场所或者停靠点。
      机场、车站、码头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客区域,并向所有候客的出租汽车免费开放;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当允许出租汽车上下客或者临时候客,并不得收费。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出租汽车车辆牌号等有关证据及联系方式,并配合处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导致不能处理的,视为放弃处理。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协助调查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按投诉人陈述和相关证据依法处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处理时限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车辆无营运权证从事出租汽车服务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车辆,并出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参与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
      (三)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
      (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营运权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使用伪造、涂改或者无效的经营许可证、营运权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届满后,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从事营运的;
      (四)擅自使用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营运权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应急事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服务监督卡所记载的车辆牌号与驾驶员所驾出租汽车车辆牌号不相符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将出租汽车交与无服务监督卡的人员驾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对退出营运的车辆,未及时拆除计价器、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装置、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或者颜色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限定标准收取承包费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出租汽车未按规定更新继续从事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出租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及管理实际,制定有关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三号)

      《宁波市献血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宁波市献血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献血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献血条例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家庭、亲友和社会互助献血。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财政、教育、公安、规划、建设、文广新闻出版、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推动献血事业发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第十四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十五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采血、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六条 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行政部门征求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血站的采血、供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血站应当给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初次献血者,应予以必要的献血知识辅导。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第二十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供公众查询,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护血液资源,积极推行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各项科学合理用血的先进技术。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章 用  血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加强医疗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优惠用血: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为献血和用血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骗取医疗临床用血相关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回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籍人员在本市献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本市无偿献血和义务献血的公民,本条例施行后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四届第四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
    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
    客运条例》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五、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和调整的年度计划。”
      六、删去第八条。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
      九、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城市”。
      第二款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十、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一、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的“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经营者如需延续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线路经营权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
      “(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二)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延续经营的;
      “(三)线路经营权被撤销的。”
      十三、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的“线路经营证”修改为“营运证”。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
      十五、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十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十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十八、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对场站设施实行维护、管理和监督,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保障安全畅通。”
      十九、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划先行补建。”
      二十、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付:
      “(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删去第四十四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必要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2005年1月13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秩序,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编码、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收费的交通方式。
      第三条 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对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规划用地、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并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
      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优质服务、便利公众的原则。
      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和城乡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
      制定线路开辟、调整的年度计划,应当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年度计划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汽车客运规划确定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和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以及站牌、栏杆等其他相关设施。
      第九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
      (三)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
      市和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审批或者核准、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主体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    当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优先通行标志;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公共汽车换乘中心。
      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开设和优先通行标志设置及站点设置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规划、建设部门制定。


    第三章 经营权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经营者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经营权。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线路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招投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中标后,由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线路经营权证,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线路经营权取得后,经营者不得擅自以转让、出租、承包、入股、质押、带车挂靠等方式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线路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线路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运营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经营服务质量标准、经营评估和考核、经营期限、违约责任等应当由经营者履行的义务和主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线路经营权每期不得超过十年。经营者如需延续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延续经营期限。经营者运营服务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批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线路经营权终止,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者进行调整:
      (一)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二)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延续经营的;
      (三)线路经营权被撤销的。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有效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前,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车辆数量发放公共汽车营运证。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公共汽车营运证。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解除线路经营合同,撤销其线路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未按要求履行合同,经营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擅自变更、处分线路经营权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经营服务质量评估不合格的;
      (六)丧失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线路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组织听证。

    第四章 客运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
      (二)组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培训,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三)加强公共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
      (四)按规定对营运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
      (五)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
      (六)执行政府制定的客运价格。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其间隔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票价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或者停运。
      第二十条 线路计划调整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及其他道路状况影响运营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公安、建设等部门提出的意见,可以要求经营者实施运营调整,经营者应当执行。
      经营者根据本条规定实施运营调整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三日前在线路各站点公开告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的;
      (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
      (三)其他应急疏运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汽车车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车票价格确定前,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根据法律、法规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经营者应当实施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优惠措施。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经营者承担社会福利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政府应当按运营成本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和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在规定的位置标明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线路走向示意图、警示标志、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票价;
      (三)在规定的位置设置线路编码牌、电子读卡机、特许经营企业名称;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车辆整洁卫生,设施完好,车身广告的位置、图案和车身色彩、标志符合 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车身广告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运营的,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摄氏度时,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除前款规定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的情形外,经营者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无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三)经市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范,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维护乘车秩序;
      (四)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
      (五)及时报清路线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六)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禁止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等行为;
      (七)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妇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
      (八)发现车内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制止违法行为;
      (九)遇到突发事件,及时疏散乘客;
      (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车票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规定收费,擅自提高价格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
      第二十八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出示有效乘车凭证或者使用电子乘车卡;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有碍乘客安全的动物,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或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及公共汽车乘坐规则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和身高一点二米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他人陪同乘车;
      (五)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损坏车辆和车辆上的设施或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检验票证。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乘坐服务。
      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和场站内的各类治安案件,保障客运从业人员、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交通秩序许可的条件下,交通警察应当安排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三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对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五章 场站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应当用于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对场站设施实行维护、管理和监督,保证场站设施、设备完好,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村镇的分布情况,遵循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的设置和变更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以所在道路、居住区、镇(乡)、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等的标准名称命名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同一站点的名称应当统一。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设置线路站牌。线路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码、首末班和班次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运营收费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运营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应当标  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
      第三十四条 除公共汽车和特种车辆外,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禁止其他车辆停放或者占用、堆放物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毁坏或者污损、遮盖公共汽车场站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按照规划先行补建。
      第三十六条 在公共汽车线路站牌、候车亭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广告管理和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
      (二)擅自处分线路经营权的;
      (三)擅自停业、停运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擅自将场站设施关闭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三)涂改、伪造、转让、出借公共汽车营运证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要求和统一调度实施运营调整、组织疏运的;
      (二)未按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组织运营的;
      (三)运营车辆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
      第四十条 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付:
      (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线路经营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投诉受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或者对乘客投诉不予受理和答复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伟、胡谟敦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苏利冕、施孝国、翁鲁敏及秘书长杨剑耀共44人出席会议。副市长马卫光、洪嘉祥,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孙卫华,市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副检察长李长江,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委员,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8位市民旁听本次会议。
      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作出了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定于2013年2月21日开幕。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所作的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通过了该项条例,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三、会议审议了《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作出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会议听取了法制委所作的关于该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表决,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外经贸局局长俞丹桦受市政府委托作关于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孝国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议案。经表决,会议原则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并要求相关工作机构按照会议意见研究修改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八、会议审议了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我市2012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关于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关于我市贯彻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九、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2012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十、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委会副主任翁鲁敏受主任会议委托提请的人事任命议案。任命孔萍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裴忠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卢叶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泽明提请的人事免职事项。
      十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辉忠在会中作了重要讲话,对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从注重学习实践、注重服务大局、注重探索创新等三个方面对市人大常委会切实提高人大依法行权履职水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宋伟在会议结束时作了重要讲话,对本次会议作了小结,对常委会全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明年工作安排、省人代会保障和市人代会筹备三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2.审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3.审议《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4.听取和审议关于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报告;
      5.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草案)》;
      6.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草案)》;
      7.审议《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议案;
      8.审议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9.书面审议关于2012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10.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2月21日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宁波市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宁波市2012年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3年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批准宁波市2012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3年市级预算;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它事项。


    关于《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  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公众也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委员们对草案内容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人大信息网上公布,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国家机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先后在北仑、江北、奉化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专业市场、广告经营公司、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专门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请示。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对草案作了研究和修改。12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标题和总则
      根据委员的意见,考虑到草案各章节内容主要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议将标题“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修改为“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由于我市有关地方性法规对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管理主体及其职责有专门规定,建议对此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
      草案第七条对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作了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并报本级政府审批,因此,建议对该条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草案第十条对单位和个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为了鼓励和保障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委员意见和实际需要,建议增加一款,对市民担任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
      二、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草案第十四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和责任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在责任人的确定上,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法规不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规定超出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义务;有的委员认为该条有关责任区域划分的部分内容存在界线不清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对该条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同时,考虑到实践中责任人的确定有许多具体情形,不可能一一列举,有必要对一般情形下确定责任人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草案第十六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作了规定。考虑到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各类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三款)
      三、关于道路容貌管理
      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有的委员和相关单位提出,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的设置既要考虑到城市容貌,也要照顾居民生活需要,应当区分具体情形作适当规定,不宜一概予以禁止。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有的委员认为“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含义难以界定,不具有可行性。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户外广告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草案第三章第三节对户外广告容貌管理作了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户外广告的管理可以分为广告设施管理与广告内容管理,市容  环境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的主要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将第三节的标题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
      草案第二十八条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作了界定,并将“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横幅”等均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的种类范围。由于草案所列举的这些户外广告设施种类,实践中也可能属于非广告户外设施,为了避免认识上发生歧义,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种类不作具体列举,删去有关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从我市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还存在滞后,影响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效果,因此,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成为今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点。根据城建环保委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主体、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为了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依据,便于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查处,建议增加一条,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
      草案第三十一条对公共所有和非公共所有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权的取得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其中关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设施载体使用权的规定,以免增加广告载体使用人的成本。经研究,考虑到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在法律上具有公共所有的性质,在这类公共所有的载体上设置商业广告,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至于非公共所有的载体,其使用权的取得应由使用人与产权人进行民事协商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因此,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另外,考虑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是载体使用权的证明,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和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报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审批。有的委员提出,我市户外广告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批,草案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审批,增加许可环节,会加重当事人负担;有的委员提出,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批,市容环境卫生(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应当做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部门之间内部流转”,方便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经研究,由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即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规划部门负责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发布进行登记,我市地方性法规不能突破这种审批管理体制,因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结合城建环保委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相关部门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同时,建议增加规定有关联合审批的内容,以体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和“部门之间内部流转”,方便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户外广告设置报请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考虑到我市将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和答复,因此,建议将该条规定的向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单独申请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修改为依据联合审批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等材料,至于联合审批由哪个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答复,宜由政府根据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妥善确定,同时内部流转和作出审批决定的具体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宜由政府结合实施审批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对该两条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做了规定。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依据和实际需要来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的确定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作适当修改。该条第三款对“本条例实施前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保留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本条例实施前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存在违法情形,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管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立法不应对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给予保留的特权。经研究,建议对该款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有的委员建议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并加大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力度。由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实施,因此,建议对草案第四十二条作适当修改,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餐厨垃圾处置作了规定,建议根据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实际需要作相应修改,进一步明确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方式。(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草案第四十六条对化粪池、储粪池粪便清运、处理作了规定。由于环境卫生作业推行社会化服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只是专业服务单位之一,不应包揽相关业务,同时,鉴于实践中化粪池、储粪池粪便清运、处理的责任主体比较复杂,尤其是一些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小区,政府仍具有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因此,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
      草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对建筑垃圾管理作了规定。建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垃圾处置的原则、具体管理措施等作适当修改。有的委员建议将建筑垃圾处理的场地设施作为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条件。鉴于建筑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系由国家设定,许可条件也已由国家作出规定,因此,建议不作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等,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社会公开、公众参与等内容,以保障公众参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权利。(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七、关于执法监督和保障
      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了保障公众行使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权利,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的受理、查处等职责,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主管部门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和期限作具体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一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七章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但部分条款在表述上缺乏违法情形的规定,为了使法律责任的设置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对应,增强法规规范的可操作性,建议有关条款增加对违法情形的规定。
      草案第六十三条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于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有专门规定,建议删去本条中有关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履行的规定,同时,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区分单位和个人,对罚款标准和幅度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五条)
      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对有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整修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由于省有关条例对该项行为未设置处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删去。
      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对违法设置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区分单位和个人,对罚款标准和幅度作适当修改。第(三)项对相关机动车辆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道路容貌污损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由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该行为的处理有不同规定,为了避免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
      草案第六十六条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由于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建议对逾期不报送备案材料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议根据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违法情形的表述和罚款的标准、幅度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八条)
      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对商品交易市场举办单位违法处理垃圾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由于草案第二章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和责任人的规定中已包含该项行为的内容,不宜对该类责任人另行设置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删去。第(四)项、第(五)项对违法处置餐厨垃圾和建筑垃圾的行为规定了处罚,与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罚款标准和幅度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根据草案内容的修改,对条款顺序和结构作了适当调整。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金  潮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0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委员们认为,《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7年公布施行以来,对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相关上位法的颁布以及我市宗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在审议中,委员们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  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工委将修正案草案及相关材料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并召开了鄞州区、象山县以及市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宗教活动场所代表,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立法工作联系点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12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增加规定“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作为立法目的。(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一条)
      二、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许可和登记作了规定,规定了宗教事务部门在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前,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有关部门相应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实践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环节的设置容易使得审批程序产生混淆,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内容。同时,建议按照上位法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的规定作相应修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
      三、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审批;第七条规定了组织大型宗教活动和举办跨县(市)区等非通常的宗教活动的许可;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宗教事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上位法已有相应规定,建议删去相关内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
      四、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增加“消防、档案”的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或者拆迁作了规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考虑到法律政策调整的现状和趋势,建议将“征收或者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经征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依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第一款规定的征收目的和征收程序作相应修改。此外,建议按照我市文物保护点保护的要求,在第三款中增加相应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六、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对宗教人士前往有关场所免收门票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委员、有关方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考虑到国家对免收门票的除外情形和免收门票的宗教人士范围已有规定,建议增加规定可以不予免除费用的相关服务项目,并将第三项修改为“国家规定应当免收门票的其他人员”。有的委员建议扩大宗教活动场所门票优惠对象,规定“一般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公众免费开放,不收取门票”。经征询市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的意见,考虑到宗教活动场所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我市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此作统一规定,经研究,建议不作规定。(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
    两个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乐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5日下午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两个修改稿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反映了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上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依照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为使文字表述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建议有关内容修改为:“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车辆清洗等经营场所的管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省有关法规对相关情形以及法律责任均已有规定,建议不作规定。该条第二款对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的设置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空调排风口”的设置管理。考虑到现行城市容貌标准未将空调排风口的容貌管理纳入道路容貌管理范畴,且空调排风口的设置管理情形比较复杂,建议本条例不作规定。(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和联合审批等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广告内容可能会出现多次变化,难以做到联合审批,且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只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其他实行备案管理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存在联合审批的需要。经研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明确要求,在行政许可由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情形下,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审批手续,由政府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并建立联合审批机制是必要的;虽然存在广告内容审批与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之间的区分,以及存在一些备案管理的情形,但只要存在能够实行联合审批的情形,均应实现联合审批,如只就广告内容进行登记的,则可由工商部门一家办理。因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予以保留。(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做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对“造价较高”进行界定。经研究,考虑到户外广告设施的实际情形比较复杂,本条例难以作具体规定,建议由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删去该款中“一般”的用词表述。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对于设置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安全、容貌管理等技术标准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保留,因此,建议增加规定:“期满后申请继续保留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草案表决稿第三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居民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规定。由于有关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法规对此已由规定,建议本条例不作规定。
      (六)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餐厨垃圾经营服务单位依法取得相关服务许可证作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餐厨垃圾服务许可包含在生活垃圾服务许可之内,为了避免产生歧义,且与其他条款有关生活垃圾服务许可的内容在表述上相一致,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该款。(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八条)
      (七)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了违法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法律责任。由于省有关法规将景观灯光的设置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并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处罚,因此,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
      二、关于《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
      (一)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的委员提出,“会计”制度被“财务”制度所涵盖,建议删去。经查阅有关资料,考虑到“会计”与“财务”工作上存在关联,但两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且省宗教事务条例同时对该两项制度作了列举,因此,建议不作修改。(决定(草案)第七条)
      (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所涉宗教团体协商。有的列席人员建议,将征收人协商对象修改为“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考虑到国务院和省宗教事务条例已对协商对象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建议不作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还对两个法规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报告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  俞丹桦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会议报告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
      自1984年我市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域不断涌现。目前,全市共有重点开发区域20个(其中包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3个,国家级高新区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5个,2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经济开发区6个,省级对台经贸合作区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1个,1个机场物流园区,另外还有参照省级开发园区管理的5个,共26个各级各类开发园区)。据对全市重点开发区域不完全统计,规划面积达1575平方公里,累计已开发367平方公里,2011年底入区企业22445家,从业人员101.9万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十二五”规划和全省开发区工作会议,深入实施“六个加快”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重点开发区域在实现“两个基本”和建设“四好示范区”的作用,市委、市政府最近提出了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工作任务。为此,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考核办等相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20个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建议。20个重点开发区域分为A、B两个类别,其中A类为10个市政府派出机构行使管理权的重点开发区域;B类为10个由县(市)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管理权的重点开发区域。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已于11月2日原则通过了《关于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常委会也于11月20日原则通过了这个文件,近日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
      一、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发展基本状况
      经过20多年发展,重点开发区域已成为我市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产业发展的集聚高地、经济转型的核心区域和城乡统筹的先导区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
      1.重点开发区域已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重点开发区域是我市外商投资和国内资本投资最活跃、经济发展最快的区域,已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县域经济的主阵地。2011年,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实现国内生产总值2765亿元,占全市总量的4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47亿元,占全市总量的35%;规上工业总产值7677.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64.9%;工业增加值1560.9亿元,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65.6%;财政预算一般收入近400亿元,占全市总量的28%。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已基本形成以纺织服装、电工电器、模具等传统产业为基础,以临港石化、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为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辐射和促进作用。
      2.重点开发区域已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全市各重点开发区域依托自身政策环境优势、资源优势、体制机制优势和人才优势,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了龙头带动作用。2011年,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合同利用外资32.3亿美元,占全市总量的64.4%;实际利用外资18.7亿美元,占全市总量的66.6%。进出口总额538.7亿美元,其中出口281.9亿美元,分别占全市比重的54.9%和46.3%。
      3.重点开发区域已成为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引擎。近年来,我市重点开发区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循环经济,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充分发挥了产业转型升级主引擎作用。2011年,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共有高新技术企业453家,高新技术工业增加值510.4亿元,同比增长33.4%。我市各重点开发区域已从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变,大榭开发区已形成了石化MDI产业和临港物流业,宁波保税区形成了以液晶模组为主体的光电产业,杭州湾新区形成了以汽车整车为核心的装备产业等。全市重点开发区域每平方公里已开发面积的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进出口额、财政收入分别达到7.5亿元、20.9亿元、4.3亿元、1.5亿美元和1.1亿元。
      4.重点开发区域已成为我市机制体制创新的试验田。多数重点开发区域不断创新企业服务和社会服务机制,探索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客观环境调整和国际金融危机持续的双重压力下,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主动破解发展难题,总体保持了开发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并推动重点开发区域从产业园区、功能园区逐步向制造业、服务业、城市化等相融合的多功能复合区域转变。
      5.重点开发区域已成为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助推器。随着空间区域不断扩大,我市重点开发区域社会行政功能不断增强并持续向城市化演进,初步形成了以宁波中心城区为核心,以宁波杭州湾大桥新城、北仑大港新城和宁波南部三门湾新城为副中心的“一核三新城”格局。重点开发区域顺应城市化进程加快趋势,积极拓展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行政功能,促进了城市化和城乡统筹的发展。
      二、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存在的问题
      1. 管理体制不顺畅。一方面,重点开发区域规划管理面积扩大,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机构级格和权限却没变,已难以适应区域内相关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协调等;另一方面,随重点开发区域经济社会职能不断增加,开发区域管理部门机构也相应扩大,园区社会事务职能与行政区社会事务职能重叠,从而导致行政效率下降。
      2. 合力促进机制不健全。重要表现在对重点开发区域简政放权不到位,部分促进政策、项目和服务措施等难以落实。
      3. 规划管理不到位。近来,部分重点开发区域已偏重于抓城市化和“退二进三”,忽视了制造业引进和改造提升,导区域致空间功能布局、产业定位、配套规划执行不够严肃,常有单个项目安排变动整个规划现象。
      4. 招商力量太分散。部分重点开发区域特别是县(市)、区辖重点开发区域招商力量薄弱,招商人员不足且变动大,尤其缺少复合型招商人才,产业链招商和功能性招商工作滞后。
      5. 资源要素难保障。受制于土地利用新政、节能减排压力、能源供给增量不足、职业培训相对滞后等问题,从而影响了一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引进和建设,制约了重点开发区域的产业提升。
      6. 社会管理较滞后。随着城乡统筹、生态保护、城市化改造等社会职能已越来越多覆盖至重点开发区域,部分区域管委会原有的工作方式和开发模式亟待改进,尤其要改变隔离式的功能区布局规划、分离式的生产服务布局、并村式的空间整合、平行式的产业格局等开发模式。
      三、下阶段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工作主要措施
      为了促进全市重点开发区域的发展,下步我市重点开发区域促进和管理工作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全省开发区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理念、新格局、新产业、新优势、新动力”的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强化重点开发区域考评,合力促进重点开发区域转型提升发展,以进一步发挥重点开发区域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
      1.明确重点开发区域发展目标。通过三年努力,把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成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新型城市化样板区、科技人才集聚区、国际合作先行区、改革创新探索区,使重点开发区域成为我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促进体制机制创新的综合实验区,为“两个基本”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到2015年,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力争创造出全市5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进出口贸易额、70%以上的实际利用内外资、60%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产值。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总体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2. 强化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推进机制。加强重点开发区域组织领导,成立市重点开发区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开发建设重大事宜。一是指导和督促重点开发区域编制好三年(2013-2015)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签订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状,加强交流和考核,促进重点开发区域间形成比学赶超的氛围。二是加强各级政府对重点开发区域的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联系重点开发区域制度。三是健全国家级开发园区、市辖重点开发区域、县(市)区辖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班子,定期选派市级及县(市)区级部门优秀干部到重点开发区域挂职,加强对重点开发区域干部的培训。四是简政放权,加强对重点开发区域要素保障支持,尤其要保障建设用地指标、能耗总量、环境容量等配置。加强市有关部门的主动服务,加大宣传推介,营造有利于重点开发区域发展的舆论氛围。同时,对全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浙台经贸合作区以及参照重点开发区域管理的园区,实行分类考核奖励。
      3.完善重点开发区域规划布局。重点开发区域要按照“一核三新城”整体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框架,适时调整开发区域各类规划,充分发挥重点开发区域规划引领作用。一是加强规划分类指导,对开发建设相对成熟的重点开发区域要抓好提升工作,发挥其带动辐射作用;对开发任务重的重点开发区域抓好促进工作,使其早出形象,出效益;对有发展潜力的开发区域抓好扶持工作,使其成为新的开发开放平台。二是坚持重点开发区域功能和产业错位发展的原则,从各个区域的基础、功能、需求出发,调整修编重点开发区域现有的各类规划,建立健全各自完善的规划体系,避免出现同质同类低水平重复开发建设,促进重点开发区域健康发展。三是按照规划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重点开发区域编制的重大规划进行审批或审查,定期检查相关规划实施情况。
      4.增强重点开发区域产业竞争能力。按照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高新产业、打造国际品牌的产业发展战略,通过园区升级、建设特色产业园等,加强功能性培育,不断强化产业链招商,加快构筑我市重点开发区域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区域产业竞争力。一是推动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申报国家级“台商投资区”,支持杭州湾新区和余姚经济开发区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是组织重点开发区域参加“海外•宁波周”、“两会一坛”、甬新经贸活动、甬港合作论坛、甬台经贸活动等重大活动,推动重点开发区域产业招商活动。三是鼓励和推动重点开发区域建立各种级别的国别(地区)园和产业园(产业创新基地),在继续办好宁波保税区光电产业基地、杭州湾新区装备产业基地和欧洲工业园、余姚经济开发区的精密模具园、镇海北欧工业园、宁波高新区的软件园、宁波三门湾新区的宁波汽车电子产业创新基地等基础上,努力创建更多的特色产业(功能)园。
      5.提高重点开发区域内外合作水平。一是进一步落实重点开发区域各类国际合作框架,启动中外合作项目,努力推进德国装备工业园、中瑞生态示范基地、瑞士科技中心(浙江)、瑞典工业园等合作项目的深化。二是密切与国家部委、省有关部门的联络,积极引进美国中小企业园、欧洲中小企业园和日本中小企业园等,争取设立国家级产业创新基地、新材料研发生产基地、特色产业基地等。三是利用甬新合作机制,实施鄞州经济开发区(鄞州滨海新城)与新加坡企业开展从规划、开发、投资、招商、运行管理为一体的紧密型合作。四是密切国家级开发园区之间、国家级开发园区和省级开发园区、县(市)区辖重点开发区域之间的合作,协同对外招商和产业培育。鼓励国家级开发园区在省级开发园区和县(市)区辖重点开发区域设立分园,如宁波国际汽车产业园慈东分园、宁海分园等,共享产业规划、招商、项目、管理、服务等资源。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好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报告,根据工作安排,财经工委积极谋划、精心准备,做了大量前期工作。11月15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分三组到宁波杭州湾新区、慈溪慈东滨海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鄞州滨海创业中心等6个不同类型的开发园区及其14家企业,开展了专项工作视察。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讨论等方式,深入了解各重点开发园区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的来看,我市开发园区从诞生之日起,就显示了勃勃生机和巨大创造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在企业转型升级、出口引资、增加就业、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类开发区已经成为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大平台、产业经济转型发展的集聚区、社会管理创新的试验区。可以说,宁波经济腾飞,开发区功不可没。但仍存在规划管理、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统筹发展等问题,需进一步解放思想、系统规划、科学实施,积极推动开发园区向更高目标发展。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开发园区建设基本情况
      自1984年我市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来,我市各级各类开发区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开发园区26个,规划面积1575平方公里,累计开发面积367平方公里,入驻企业22000余家,从业人员100多万人。
      (一)开发园区已成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我市开发园区基本形成了以纺织服装、电工电器、模具等传统产业为基础,以临港石化、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富有竞争力的产业结构,为引领全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辐射和促进作用。2011年,全市26个开发园区完成GDP2765亿元,占全市的46%;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47亿元,占全市的35%;实现规上工业总产值7677.9亿元,占全市规上工业总产值的64.9%;实现工业增加值1560.9亿元,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65.6%;实现公共财政收入近400亿元,占全市的28%。
      (二)开发园区已成为全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大平台
      宁波的经济以出口导向型为主,具有明显的开放型特征,各开发园区依托自身独特的政策环境优势、资源优势、体制机制优势和人才优势,按照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集群、发展高新产业、打造国际品牌的产业发展战略,构筑我市开发园区现代产业体系,成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大平台。2011年,全市26家开发园区新批外资项目217个;合同利用外资3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占全市总量的64.4%;实际利用外资18.7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占全市总量的66.6%。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总产值3613.2亿元,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增加值 650.4亿元,同比增长36.6%和 17.4%;实现进出口总额538.7亿美元,其中出口281.9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7.5%和20.0%,占全市比重为54.9%和46.3%。
      (三)开发园区已成为全市产业经济转型发展的集聚区
      全市开发园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发展模式上更加注重创新驱动、绿色增长,以国际贸易、新兴战略性产业为核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循环经济,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充分发挥了产业转型升级主引擎的作用。2011年,全市26家开发园区共有研发机构401家,获得专利18195个,高新技术企业453家,实现高新技术总值2639.7亿元,高新技术工业增加值510.4亿元。开发园区已从企业集聚走向产业集聚,大榭开发区形成了石化MDI产业和临港物流业,宁波保税区形成了以液晶模组为特点的光电产业,杭州湾新区形成了以汽车整车为特点的装备产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形成了以生态休闲为特点的旅游产业,梅山保税港区形成了以国际物流为特点的物流增值服务产业等,产业转型提升促进了全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开发园区已成为全市创新社会管理的试验区
      开发园区管委会作为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拥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他们不断创新社会服务和企业服务机制,整合政府、社会和居民三种资源,探索了“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管理体制。突出政府服务功能。大部分园区都设立了公安分局(派出所)、市容监察中心、工商、税务等派出机构,使政府的管理重心下移,服务窗口下延;突出民生服务重点。采取行政和市场的手段,在农村产业、城镇建设、基础设施、中心村培育、集体经济、农民就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扶持,推进公共交通、社区医院、文化娱乐等民生设施建设,解决就学难、看病贵等一系列民生问题。突出社会管理创新。各开发园区重视抓好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园区党的领导,相继建立了党建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社会事业管理,保障群众享有园区建设全过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管理权,推进园区民主自治。杭州湾新区努力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筹建新区社会矛盾联合调处中心,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群防群治”工作制度,建立“代表、委员工作室”等,成效非常明显。开发园区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尽管我市重点开发园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引起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亟待研究解决。
      (一)开发园区统筹布局尚不科学
      一是规划布局不合理。有些行政区在开发园区规划设置时只考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情况,没有从整体或全局进行统筹,导致园区间产业规划缺乏协调性。二是功能定位不清晰。有些开发园区缺乏明确的功能定位,有些开发园区虽有较明确的功能定位,由于执行上的问题,功能定位逐渐发生了变化,缺乏自我产业特色导致产业同质化明显,园区间无序竞争激烈。三是产业规划控制不严。有些园区注重即期开发,有的甚至为了争项目,导致有些集中度要求较高的产业扩散,不同程度地影响园区的长远发展。
      (二)产业结构层次、技术水平偏低。一是相当一些省、市级开发园区产业结构仍以劳动密集型和中低层次技术为主,项目的整体规模、水平、档次还不高,科技含量低,竞争力不足,生产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二是有的开发园区仍是原有技术含量低、设备设施旧、经济效益差企业的“集中区”,存在消耗较高、产品质量差、产出率低等问题,传统产业仍占重要比例,新兴产业增长速度不快。三是有的开发园区内企业虽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相应的体制、管理、人才等得不到保障,企业持久发展问题突出。
      (三)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制约严重
      一是土地方面的制约。由于开发园区的核准面积普遍较小,发展空间不足,目前绝大部分都存在区外开发的现实需要,亟待扩区。同时,由于我市可用土地资源总量少,用地指标控制严格,各地收储存量土地远远不能满足项目落地需求。用地报批时间长、用地成本高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项目因为无地可供,而不能落地。二是资金方面的制约。开发区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融资渠道不宽,融资压力大;企业流动资金严重缺乏,融资难;因为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处于低迷状态,银根紧缩,投资变缓,众多跨国公司缩减了投资计划,招商引资出现困难。三是人力资源方面的制约。不仅高层次人才匮乏,一般用工也存在招工难,且用工成本呈上升趋势。这些要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园区的开发建设。
      (四)生态环境压力大
      一是地表水环境受到影响。园区部分企业和员工环保法制意识较差,乱排工业废水、乱倒生活污水,使地表水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填海(河)造地、占海(河)办区,水系破坏,水质大幅度下降。二是大气环境受到影响。由于产业布局不合理,有的引进重化工项目,特别是一些环境污染重、能耗消耗高的项目,未及时进行技改和转型,致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增加,对空气质量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三是生态环境受到影响。一些老工业园区生产区与居民生活区相距过近,环境基础建设相对薄弱,随着园区经济的迅猛发展,园区人口不断增加,园区在未考虑总体搬迁的情况下,公共绿地减少,致使生态环境的质量逐年下降。
      三、对下一步重点开发园区建设的建议
      开发园区建设在宁波的社会发展、民生改善、城市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以开发园区建设为抓手,切实增强开发园区经济引擎驱动力,进一步推动宁波经济社会向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把宁波建成经济发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
      (一)加强规划统筹布局。一是认真完善规划。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议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协调小组,从整体来考虑研究,把各重点开发园区建设纳入“一盘棋”,按照统一规划、分步推进、联动开发、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区域规划,狠抓落实,充分激活各开发园区的发展潜力,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二是科学功能定位。要明确各开发园区长远发展方向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在空间上重新谋划产业布局和分工,实施错位发展战略,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操作,避免出现同质同类低水平重复开发建设。三是强化政策推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在对一些高端、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适当政策支持的同时,对一些特色传统产业和生态保护的开发区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推动各重点开发园区的全面发展。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转型升级是园区产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持续动力。一是各开发园区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向“内生创新”转变,经济结构向“二产主导、三产并重”转型,产业层次向“高新高端”升级,全力提升产品质量,加速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二是各开发园区要加大技改力度,促进传统产业项目转型升级,对一些既不能转型提升的产业,又不能降能降耗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行限期淘汰。三是各开发园区要严把“进口”关。对于新引进项目,要按照“新兴、高效、低碳、环保”的方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高端产业,努力提升产品品质,实现集约型发展。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一要加强土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利用好国家用地指标,将更多的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园区,调整和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提高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鼓励各开发园区和区内企业盘活存量,挖掘区内企业的土地潜力,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建立低效用地、闲置用地退出机制,对长期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要利用好置换土地,可通过旧城改造、村庄撤并、盘活破产企业、整治废弃矿山,把更多的建设用地置换成工业用地。二要加强资金保障。各开发园区要创新思维,在争取财政支持的同时,创新筹资模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力量,为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及时吸纳资金;三要优化发展环境。要在强化服务功能上下功夫,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充分发挥政策引导、要素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的积极性,在政策层面给予更多的优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突出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一是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园区水网建设管理,通过打通断头河、安装排污管等办法,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二是加强对大气资源的保护。下大力气整治大气污染,特别是对炼化、钢铁、电力、电镀等大项目,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重点企业、敏感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此外,对环境承载量要科学估算,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市环境质量情况。三是加强园区生态环境建设。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努力增加园区绿化面积,多种树,少铺草,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宁波。


    对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2年12月25日至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我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我市开发园区从诞生之日起,就显示了勃勃生机和巨大创造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在企业转型升级、出口引资、增加就业、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规划管理不科学、产业布局不合理、功能定位不清晰、统筹发展不协调等问题,需进一步解放思想、系统规划、科学实施,积极推动开发园区向更高目标发展。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加强规划统筹布局。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议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协调小组,从整体来考虑研究,把各重点开发园区建设纳入“一盘棋”,按照统一规划、分步推进、联动开发、统筹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区域规划,狠抓落实,充分激活各开发园区的发展潜力,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要明确各开发园区长远发展方向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在空间上重新谋划产业布局和分工,实施错位发展战略,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操作,避免出现同质同类低水平重复开发建设。市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园区的政策引导,在对一些高端、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适当政策支持的同时,对一些特色传统产业和生态保护的开发园区给予更多的政策扶持,推动各重点开发园区的全面发展。
      二、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转型升级是园区产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持续动力。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向“内生创新”转变,经济结构向“二产主导、三产并重”转型,产业层次向“高新高端”升级,全力提升产品质量,加速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要加大技改力度,促进传统产业项目转型升级。对一些既不能转型提升又不能降能降耗的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实行限期淘汰。要严把“进口”关。对于新引进项目,要按照“新兴、高效、低碳、环保”的方针,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高端产业,努力提升产品品质,实现集约型发展。
      三、要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市政府要利用好国家用地指标,将更多的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园区,调整和优化开发园区用地结构,提高开发园区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要鼓励各开发园区和区内企业盘活土地存量,挖掘区内企业的土地潜力,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要利用好置换土地,可通过旧城改造、村庄撤并、盘活破产企业、整治废弃矿山,把更多的建设用地置换成工业用地;要建立低效用地、闲置用地退出机制,对长期闲置土地要依法收回。要创新思维,在争取财政支持的同时,创新筹资模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力量,为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及时吸纳资金。要在强化服务功能上下功夫,积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充分发挥政策引导、要素保障、人才支撑等方面的积极性,在政策层面给予更多的优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要突出生态文明建设。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要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加强园区水网建设管理,通过打通断头河、安装排污管等办法,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下大力气整治大气污染,特别是对炼化、钢铁、电力、电镀等大项目,要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重点企业、敏感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此外,对环境承载量要科学评估,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市环境质量情况。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努力增加园区绿化面积,多种树,少铺草,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宁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落实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一年,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全面履职、积极有为的重要一年。全年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传承发展、创新有为,为积极实施“六个加快”战略,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
      1、把握立法工作方向。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趋向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认真实施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更加注重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立法并重,更加注重立法、实施和评估并重,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均衡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加快“法治宁波”建设。
      2、实施立法工作计划。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为依据,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少而精、少而准、少而实,重管用、可操作、有实效,合理确定立法重点,妥善安排立法数量。全年安排立法项目4件,其中制定1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修改(修订)3件:大榭开发区条例(修改)、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调研项目7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改)、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杭州湾新区条例。
      3、提升立法工作水平。坚持科学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选项、调研、论证、审议等机制,密切各专委会(工委)、市法制办和法规起草单位的工作联系,不断提高法规的起草、审议质量。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代表参与立法、群众意见采纳反馈、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等工作机制,发挥法制咨询员和立法工作联系点作用,不断增强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使立法过程成为通达民意、反映诉求、集中民智、增强和谐的过程。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与实施情况评估,推进法规配套制度建设,推动法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深化监督工作
      4、加强对计划和财政工作的监督。全年安排听取和审议计划、财政报告4项: 2012年市级财政决算报告,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2013年上半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013年上半年我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加强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建立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机制,审查和批准2013年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努力推动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5、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全年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项:生态市建设情况报告,“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司法机关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报告。其中,“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议实行市县两级联动。审议书面报告3项: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节能降耗情况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主任会议听取议题6项: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报告,水利建设情况报告,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公立医院改革情况报告,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情况报告,友好城市缔结、交流与合作情况报告。
      6、强化重点事项监督。把推进生态市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重点。以建设生态市决定作出十周年为契机,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重点,组织开展系列活动,持续推进生态市建设跟踪检查,切实强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巩固生态市建设积极成果。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选择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开展专题询问、专项审议,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7、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采取上下联动方式,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8、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书面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查询系统,努力做到应备尽备。加大主动审查力度,建立人大监督工作咨询员、专家库等制度,有选择地组织重点审查。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培训,提高工作成效。
      9、发挥专委会监督作用。调研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情况和农业科技创新情况,视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听取侨务工作情况汇报,检查体育健身路径管理使用工作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报告的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三、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
      10、科学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在认真总结历届经验、充分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暂行办法》,明确行权原则,界定行权范围,规范行权程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依照法定程序,适时就食品安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11、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修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进一步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和操作性。
      四、进一步夯实代表工作基础
      12、抓好代表履职能力培训。结合党的十八大精神学习贯彻、常委会重点工作推进和代表履职需求,以提高议案建议提出质量、审议能力、视察调研能力和收集反映社情民意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基层代表、代表中心组组长、代表小组组长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素质,增强代表依法履职意识和能力。
      13、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坚持常委会建议督办工作机制,加大专委会分工督办力度,组织建议办理工作“回头看”,推广“督办合议”、“阳光督办”、“绩效评估”等做法,提高代表建议的实际解决率。
      14、深化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围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常委会工作要点,突出主题,丰富形式,开展代表活动,增强活动实效。继续推进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活动,推动政府部门邀请代表“走进部门”。深化“代表联络站”、“代表之家”、“网上窗口”等代表履职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组织代表更加全面、更加准确了解社会思想动态和基层群众多元需求,积极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15、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坚持一年两次重要情况通报会制度,完善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事先征询意见制度,进一步落实代表知情知政权。坚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指导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实践创新,探索完善代表履职自问自评、代表述职等机制建设。制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切实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五、进一步强化人大新闻宣传和理论研究
      16、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注重策划,找准亮点,务求深入,努力做好深度报道和跟踪报道,提升宣传效果。坚持人代会新闻发言人制度,继续做好常委会会议网上延时直播和审议意见公开工作,提高人大工作公开度和透明度。加强与各类媒体沟通合作,办好 “宁波人大”网站、“人民政权”专版、“人大之声”专题、《宁波人大》刊物,开展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拓宽宣传渠道。
      17、深化理论研究工作。选择事关全市中心工作、常委会履职重点、社会高度关切的事项,实施重点课题调查与研究,组织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活动,不断提升人大理论研究工作水平。加强与基层联系点的日常联系,及时了解基层情况,及时反映基层诉求,及时总结基层经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
      18、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主动性,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19、加强作风能力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全面贯彻《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履职勤政为民、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着力强化常委会及机关的政治意识、有为意识、创新意识,不断增强学习调研能力、协同推进能力和联系服务群众能力,切实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20、加强组织制度建设。按照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常委会、专委会和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努力提高常委会及机关的整体运行效能。在传承历届人大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的同时,根据发展新形势和履职新实践,更加自觉地推进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提升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
      21、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密切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学习培训,强化工作协同,增强全市人大工作合力,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推进乡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
      22、加强服务保障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积极倡导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氛围,全面推进机关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建设。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强化对荣誉市民的服务保障。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尽心尽力做好离退休老干部服务工作,落实好有关政治、生活待遇。积极创造条件,关心干部职工生活。加强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建设,努力营造务实高效、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
    工作要点(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杨剑耀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草案)》(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工作要点的起草过程
      2013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一年,也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履职、积极有为的重要一年。制定和实施好2013年工作要点,对于传承发展、创新有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民主法治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起草好这一工作要点,8月下旬至9月中旬,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各县(市)区、对口联系政府部门、“两院”开展专题调研。9月底至10月中旬,常委会领导逐个听取了各工作机构关于2013年工作安排情况的汇报。10月下旬,办公厅在汇总梳理各工作机构汇报情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工作要点初稿,并在常委会机关内部征求意见。11月7日,常委会党组对工作要点稿进行了专题研究。11月12日,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对工作要点稿进行第一次研究,会后形成了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11月21、22日,又邀请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进行座谈,专题征求意见。11月底,经与省人大常委会明年工作计划对接后,常委会党组专门向市委主要领导作了汇报,与“一府两院”主要领导进行了沟通。12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再次对工作要点进行了研究。根据研究意见,办公厅对工作要点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工作要点(草案)》。
      二、工作要点(草案)的主要内容
      《工作要点(草案)》首先明确了2013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这个要求提出了6个方面、共22条具体工作任务。其中,立法项目4件,分别是:制定1件,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修改(修订)3件,即修改大榭开发区条例、修订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和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件立法或修改项目开展调研论证。
      在监督工作方面,除依法做好对计划和财政的监督外,主要有四大块:一是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4项,分别是:“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生态市建设情况报告、食品安全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司法机关贯彻执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报告;二是安排常委会书面审议报告4项,分别是:依法行政情况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告、节能降耗情况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报告;三是安排主任会议听取议题6项,分别是:开放型经济发展情况、水利建设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公立医院改革情况、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情况、友好城市缔结交流与合作情况。四是安排执法检查1项,主要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在规范重大事项决定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明年要制定《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暂行办法》,修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在代表工作方面,重点就抓好代表履职能力培训、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深化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强化代表履职服务保障等层面明确了相关任务。
      在加强人大工作研究和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也明确了工作重点。
      以上说明,连同《工作要点(草案)》,请一并审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项目(共4件)           起草单位      联系工委
    1.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市总工会      内司工委
    2.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修改)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  财经工委 
    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市水利局  农业农村工委  
    4.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市城管局  城建环资工委

    二、论证或调研项目(共7件)           牵头工委      参加单位
    1.宁波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内司工委      市民政局
    2.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修改)      财经工委      市工商局
    3.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                  财经工委  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4.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农业农村工委    市林业局
    5.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建环资工委    市规划局
    6.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城建环资工委    市环保局
    7.宁波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教科文卫工委    市教育局


    关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
    立法计划(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高  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有利于合理利用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有序性,更好地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市党代会的部署,紧紧围绕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和建设”四好示范区“的任务,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确保立法进程与我市的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相适应,推进法治宁波建设。
      二、关于立法计划的制定
      2013年立法计划的制定工作,主要是在编制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实施2012年立法论证或调研项目的基础上开展。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全体市人大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在宁波日报、宁波人大信息网等媒体刊登通告,公开征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建议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共提出了70余件建议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多次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市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协商,拟定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草案。草案经再次征求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审查同意。立法规划项目库共确定了54件立法建议项目。9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2012年立法调研论证项目的工作情况,提出了2013年立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市法制办、有关部门反复协商,提出了2013年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稿,分送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小组,并刊登通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将立法计划(草案)征询了市政府的意见,又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进行了衔接;法工委全体会议也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12月10日主任会议对立法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立法计划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计划由两部分组成:
      (一)制定和修改项目4件:《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条例》(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其中《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2012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自2000年劳动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来,我市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不断扩大,成效逐步显现,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工资分配等突出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程序、内容、区域性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规定。《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条例》(修改),因宁波市政府与中信集团签署了体制调整协议书,大榭开发建设主体由中信集团调整为宁波市政府,需要及时修改相应条款。《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修订),是2010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我市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其后颁布的《水法》、《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不一致,且执法力度和措施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修改。考虑到修改内容较多,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是2012年立法论证调研项目。《条例》自2004年实施以来,为我市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随着我市燃气行业快速发展,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同时,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相继出台,法规的有些条款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考虑到修改内容较多,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
      (二)论证或调研项目7件,其中,社会事务类1件,财政经济类2件、农业农村类1件、城建环资类2件、教科文卫类1件。这些项目,将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调研,并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或调研结果的报告,为常委会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提供依据。个别项目经调研论证如条件成熟,需要提前立法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报告。
      以上说明和2013年立法计划(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
    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议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监督,促进开发园区持续健康发展,主任会议研究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现提请审议。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12年12月1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
    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施孝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市人大换届以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财经工委一直关注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问题,并进行了多次研究。10月下旬开始,财经工委在常委会有关领导带领下,就市人大如何开展对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预算实施监督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期间,了解学习了兄弟城市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做法,就相关问题征求了市财政局的意见;11月中旬又分别赴宁波大榭开发区等六个开发园区,听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汇报,以及市人大对开发园区实施预算监督工作的建议。在此基础上,又对初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在,我就《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意见(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需要。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市的相关开发园区虽然都在各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但已依法(规)设立,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了一级财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代表大会很难对其进行监督,从而出现了预算监督的“盲区”,这与法律规定的要求不符。近几年来,市人大代表对这个问题的反映也比较强烈,呼吁加强对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预算监督。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因此,有必要制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
      二是整改落实审计意见的需要。2010年,审计署上海特派办在市长经济责任审计中指出,宁波国家高新区等五个开发园区多年来共涉及300多亿财政资金的使用未经人大审查批准,要求落实整改。据此,市财政局从2011年开始,将“五区”财政预算执行及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但由于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审查批准权,这一做法显然与审计指出的“经人大审查批准”的整改要求还有距离。因此,有必要制定实施意见,启动市人大对开发园区预算的审查批准程序。
      三是促进开发园区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和支出规模也逐年增大。2011年,市属相关六个开发园区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21.42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8.5%;可用财力达到136.95亿元,占全市可用财力的16.7%。面对数额如此庞大的公共财政资金,加强监管显得尤为必要。做好开发园区预算监督工作,有助于促进各开发园区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减少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而促进开发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监督的总体原则。《草案》体现了“依法监督、尊重现状,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总体原则。“依法监督、尊重现状”,就是按照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监督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开发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增强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2002年,为理顺北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关系,整合资源,市委决定对两区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目前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梅山保税港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已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按照尊重现状的原则,在征求北仑区、开发区人大和政府意见的基础上,《草案》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预算监督权。“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就是抓住预算监督中预算、决算草案审查批准等重点环节,在探索监督方式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使监督取得实效。
      (二)关于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范围界定。《草案》第一条对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的范围作了界定,指“按规定设立,其管理委员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特定区域内行使相关的政府管理职能,财政独立运行的开发区”,并对六个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作了具体罗列。
      (三)关于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的职责。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做好开发园区预算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因此《草案》第二条对市人民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支持各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时做好本园区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好预算的执行。”
      (四)关于监督的对象。人大及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的工作,考虑到各市属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且开发园区数量较多,如果逐一向市人大及常委会提交有关各项报告,会带来工作的不便利。因此,《草案》规定,预算监督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报告,均由市人民政府将各开发园区情况汇总后,统一向市人大及常委会提交。
      (五)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草案》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年度预算草案报告和预算草案。”考虑到市属相关开发园区数量多、情况复杂,为增强可操作性,取得监督实效,《草案》表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按规定审查和批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草案,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草案。”这样,给大会决定授权留有空间。同时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预算监督权。北仑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预算草案。”
      (六)关于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一是预算审批。《草案》第四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审查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市属相关开发园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本年度预算。”二是预算调整。第五条规定:“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三是决算审批。第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目前暂不考虑听取开发园区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关于审计。第七条规定了审计部门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规定:“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每届政府任期内对每个开发园区的审计不得少于二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属相关开发园区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有关市属开发园区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此外,根据现行开发园区的特点,其赋予的是功能目标和区块开发,社会构成有别于一般行政区,因此建议在监督财政预算时,对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其预算安排的法定比例不作硬性要求。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现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我市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下半年以来,针对国际国内严峻形势,我市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工作总基调,积极落实各项审议意见,围绕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更加重视发展环境的优化,更加重视创新转型的推进,更加重视有效投资的扩大,更加重视内外市场的拓展,经济增速呈现企稳攀升,全年大部分指标有望完成年初预期目标。
      一、加大实体经济扶持力度,经济增速企稳攀升
      一是抓好国家各项政策落实。落实好国家已经明确的结构性减税、稳定外贸、节能家电补贴、鼓励民间投资、营改增试点等政策。  二是加大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落实《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办法》等政策,制定实施《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3年内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集聚发展。三是加快扶持政策的统筹协调。初步形成总体实施意见、专项政策支撑、配套实施细则相结合的产业政策体系框架,扶持资金总规模约26亿元。不断优化政策咨询服务,强化政策绩效的评估考核,提高政策实效。四是加大土地统筹力度。符合条件、前期工作到位的31个“双百”项目全部实现了应保尽保;“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清理成效显著,已消化“批而未供”土地4143亩,完成市政府下达消化任务的41%;低丘缓坡荒滩试点积极推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用地支持,下发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五是不断加强资金保障。出台《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大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宁波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六是着力推进引智引才。首批13个创业创新团队和42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3315计划”,“2012中国浙江•宁波人才科技周”达成人才引进意向7300余人次,新成立院士工作站14家。
      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力度的加大,促进了经济的企稳攀升,产业发展基本平稳,经济效益趋于改善。前三季度累计增速分别为7%、7.1%和7.2%,预期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5%以上。农业生产保持增长,农林牧渔业预期全年实现增加值260亿元,增长1.25%。工业产销渐趋好转,1-10月规上工业增加值1733亿元,增长1.7%(可比价)。服务业发展平稳较快,预期全年完成2780亿元,增长11%。财政收入实现回升,预期全年完成地方财政收入723亿元,增长10%。1-10月规上工业企业利润下降25.5%,降幅比上半年缩小11.8个百分点。物价实现温和增长,1-10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1.7%,预期全年103%。
      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构调整持续推进
      围绕主题、主线,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相结合,在做大做强传统优势产业基础上,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海洋经济为突破方向,着力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一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布实施《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培育“2040”战略性新兴实力企业,实施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加快今年列入计划的50个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前期和开工建设。前三季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生命健康、设计创意产业逆势增长,利润增幅分别高达52.2%和401.8%。二是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围绕总部经济、大宗商品、产业基地、商务中介等重点领域,加紧编制相关规划及扶持政策,启动智慧物流试点。继续做大总部经济规模,成功引进德国大众、美国博世等世界500强企业入驻宁波。加快培育服务业集聚区,18个产业基地入园单位数超过8000家,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分别增长近三成。前三季度,我市服务业比重比去年同期提高1.8个百分点,新兴服务业发展加速,租赁和商贸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均超过20%。三是着力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外需市场结构转变,1-10月我市对美国出口增长13.6%,出口比重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东盟、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出口比重也有不同程度提高。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围绕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科技金融(天使投资)发展、创新型企业培育等方面,研究制定了系列政策意见及配套实施办法,新增科技银行1家,新设天使投资引导基金1亿元。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建设,189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国家认定,新认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130家,引进共建创新载体16家,建成国家级涉海科研机构2家,省级海洋重点实验室3家。1-10月全市发明专利授权量1689件,增长26.5%,规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20%,再创历史新高,前三季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30.2%。五是深入实施海洋经济战略。“三位一体”港航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大宗商品交易所获批成为国家电子商务试点项目的综合性交易所,宁波航运交易所挂牌开业,海铁联运加快发展,开展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示范工程建设,上饶—宁波“五定”班列延伸到鹰潭,前三季度港口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分别增长4%和7.9%。大力创新海域海岛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象山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国家海洋管理创新试点,启动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三、促进有效投资较快增长,经济发展后劲增强
      围绕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点领域,加大投资工作力度,继续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全面实施“六个加快”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和“双百”专项行动,积极破解重点工程要素制约,争取省规划预留指标3500亩,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超过8亿元,1-10月,全市重点工程完成投资766亿元,完成年度计划85.1%,其中重大产业项目完成投资341亿元,增长73.1%;上海大众汽车、海越股份等一批投资规模2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加速推进,一大批投资规模3-5亿元的工业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二是谋划推进重大平台建设。成功举办第二届中国海洋经济投资洽谈会,我市共签约项目21个,投资总额近700亿元,海工装备、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等海洋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两个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1-10月,杭州湾新区完成投资125.4亿元,增长59.6%,上海大众汽车项目进入设备安装阶段,国际汽车产业城初具形象;梅山国际物流产业集聚区完成投资90.3亿元,增长137.2%,吉利春晓项目一期工程主体完工。三是积极扩大民生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前三季度,实事工程半数以上项目已提前完成,大部分项目基本达到或超过进度要求。1-10月,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139.7万平方米,提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宁波第二技工学校建成投用,宁波文化广场、李惠利医院东部院区等进展顺利,宁波市社会福利院二期等开工建设。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领域,出台《关于深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余姚市舜臣老年公寓、鄞州区乐城养老院等民资养老项目相继开工。四是重大前期项目进展顺利。今年以来累计上报三门湾大桥及接线工程等前期项目11个,目前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可获国家批复,栎社机场三期项目建议书获国家发改委批复,宁波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初步设计获铁道部批复,镇海动力中心项目获省发改委核准。
    在各项工作带动下,全市固定资产投保持较快增长,1-10月,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426亿元,同比增长24.1%,工业投资705.5亿元,增长31.5%,其中重大工业项目完成投资195.6亿元,增长153%;基础设施投资664.5亿元,增长17.5%;房地产开发投资758.9亿元,增长20.7%。
      四、着力扩大内外市场,需求拉动缓中见稳
      加大外贸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制定实施《关于努力促进当前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从清理进出口环节收费、扩大进出口信用保险、加快出口退税、增强贸易便利化、加大信贷支持等方面,扶持我市外贸发展。支持企业“走出去”,推进开拓国际市场,前10个月核准中方境外投资增长15.6%,企业投资的境外营销机构快速增加,今年前10个月新设贸易性公司和经贸办事处139家,我市首家境外常年展贝宁中国品牌产品展销中心开业,成功举办宁波品牌商品墨尔本交易会。积极扩大进口贸易,推动编制促进我市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着力培育塑料、化工原料等进口商品交易市场,积极申报更多特定商品进口口岸。
      大力拓展国内需求。着力改善消费环境,提升天一广场、万达广场等大型商业综合体功能,江北来福士广场等一批新的综合体建成开业,新增6条市级商业特色街,陆续完成江东水产市场、海田水果市场等城市专业市场搬迁改造,深入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新开设一批农村超市、便利店和菜市场。调整完善南昌、成都、武汉等宁波名品直销中心,新入驻企业15家,加大重庆直销中心融合力度,41家企业进入重庆中百仓储采购体系,举办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采购洽谈会。落实节能家电补贴等扩大内需政策,我市开展节能惠民工程的家电零售企业网点已覆盖11个县(市)、区,以此为契机帮扶我市家电企业拓市场,我市共有13家企业233个型号的产品入围推广目录。举办食博会、家博会、购物节等节庆活动,不断扩大本地市场需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引导大型商贸企业开设网上销售平台。加大产销对接力度,组织农超对接60余次,大型超市与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建立了产销战略联盟关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现将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我市2012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我市各级财税部门继续发挥财政政策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职能作用,调整优化结构。“稳增长”方面,全力推进重大产业区块、城市基础设施、重点民生等“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的按期实施,认真落实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投资有效增长;着力推进实体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实施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26条意见,促进工业经济尽快回升向好、由大变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认真落实稳定外贸的政策措施,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转型发展;加大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等扶持政策的实施,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水平。“调结构”方面,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4+4+4”工业转型升级工程,构建完善优势产业链,重点扶持成长性企业,鼓励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工业设计、海铁联运和电子商务等,提升服务业规模能级;认真做好“营改增”试点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按时顺利实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二三产业融合;推进“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支持智慧产业基地、智慧城市示范项目等;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
      二、强化节支管理,努力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面对当前严峻的收入形势,全市各级财税部门高度重视,坚定信心,全力以赴打好组织收入攻坚战。一是加强财政经济形势分析。密切关注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准确把握中央加大预调微调政策对我市财政经济工作特别是组织收入的影响,研究分析影响税负变化的利弊因素,不断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有效性。特别是重点关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对我市财政收入、地方税收的影响,以及房地产税收发展趋势。加强非税收入分析和预测,分析查找原因,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二是强化重点税源监控。贯彻落实重点税源监控制度,加强对重点税源的分析,实现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点税源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发布重点税源税收预警,对纳税异常企业及时开展分析检查。三是加强各税种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继续加强高收入者征管,重点做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房屋转让、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继续推广完善营业税差额征收申报办法,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惠及面。研究探索应用信息技术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四是控制和压缩行政支出,加大民生投入。实施公车改革,严格审批出国(境)批次和人数,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管理,严格控制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装修以及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同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全力支持实事民心工程,努力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抗风险能力
      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分析例会制度,定期对收支进度进行分析,重点加强对法定支出和民生支出的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抓紧落实。强化预算支出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通报支出执行进度,督促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制定预算执行的量化目标计划,将责任落实到项目主管单位、具体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执行进度偏慢的单位和项目,分析具体原因,督促相关单位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支出进度的基本均衡。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前分析预计当年支出结转结余,并将结转结余资金与编制次年预算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和分析制度,动态掌握债务规模和偿还期限、金额等情况,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偿债准备金制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政府偿债能力,主动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四、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的支持,研究制定“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和预算管理操作办法,组织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培训、宣传辅导、纳税服务等协调保障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运行。研究探索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强卫星城市试点镇、乡镇财政建设,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开展特定开发园区预算管理体制的专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关建议,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和指导。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年内推进到所有部门预算单位,推广单位公务卡改革,继续清理、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集中与安全。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不断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研究出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制度办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加快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结合宁波市实际,研究探索我市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结合2013年预算编制,市级选择部分新增和重点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条件成熟的县(市)区也将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扩大影响,重点突破,由点带面,有序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8月27日至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组关于我市贯彻食品安全“一法两规”的报告,对我市近年来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目前还存在的一些隐患和问题,提出了四方面的审议意见。针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十分重视,政府张明华副市长专门做了批示,要求认真研究落实市人大审议意见。现就研究处理人大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食品安全作为最重要的民生工程,受到历届人大的关心和重视,此次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一法两规”)的执法检查很及时,很有必要,很有意义。通过众多人大代表的实地检查、分组审议后形成的对市政府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情况的审议意见,客观理性地剖析了我市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现状和问题,归纳总结了近几年我市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成效,还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规律,提出了四方面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宝贵意见,对全市各地各部门做好今后食品安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督促作用。对照审议建议,市政府拟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把食品安全这项民生工作抓实抓好
      (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政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市政府将一如既往的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重大民生权利,建设“平安宁波”的有机组成部分,按照“依法严格监管宁波的食品生产企业,对全国消费者负责;依法严格监管进入宁波市场的食品,对宁波人民负责。”的总体目标全力抓好部署、抓好落实。继续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适时出台《宁波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今后若干年我市食品安全的长远目标和总体规划。
      (二)清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一法两规”颁布以来,市政府已就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条例,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用法律武器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下步将结合宁波实际,继续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对已经制定的《宁波市地方特色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及时清理修改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为确保地产食品安全,不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快地方特色食品标准的制定,使我市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都有标准可依。贯彻落实《浙江省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在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宁波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更加清晰地划分、明确管理权职责,切实消除监管真空、监管盲点,确保每一段、每一层的食品安全都有人在监管,哪一段、哪一层出了问题都有人按职责分工迅速介入。
      (三)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体系。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不仅仅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区分段把关,还需通过系统工程建设,把各个区域各个环节的具体监管整合在一起。一是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为主要环节,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增加检测总量,并着力推进数据共享工程。二是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在已经制定的食品安全应急方案和开展演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政府修订的应急方案修改我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办法和操作手册,并在全市有步骤分层次地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宁波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逐步形成以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应急事件处置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以贸易部门肉菜追溯体系建设、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电子化监管系统,以及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共享系统为重要载体,努力构建新型的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在猪肉、蔬菜等菜篮子品种中建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追溯体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路线图绘制,在大米、食用油、水产等大宗食品的基础上不断扩大绘制品种的范围,增加路线图的信息量。四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协会组织作用;强化诚信激励措施,结合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企业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通过建立诚信档案,设立“黑名单”的举措,惩恶扬善,奖优罚劣。
      二、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注重基础建设和工作保障,提高长效监管科学监管能力
      (一)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基层网络建设。通过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地方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的监管责任体系,深化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统一、整体推进和分类突破相结合、“统分结合、分出活力、合出实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在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时完成4个功能区食安办的挂牌。组织市编办、人事、食安办等部门对改革后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总体需求情况进行一次评估,通过外部增编、内部调剂等途径,解决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尤其是要在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上下功夫;主要是依托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建成的11630个食品安全基层网格,乡镇(街道)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划区包干、责任到人,真正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下移。
      (二)加快推进食安办实体化,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权威。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决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各环节之间容易产生监管缝隙。我市各级政府将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升食安委在食品安全议事协调工作中的权威地位,参照省食安委的组织架构,在2013年通过明确市县两级食安办三定职能,新增处(科)室,增加人员编制等全面完成市县两级食安办的实体化工作,上下对口,统一挂靠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为适应现阶段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业态,对食安办组成部门也将做相应调整,在原有农业、渔业、质监、工商、贸易、食药监、卫生等组成部门的基础上,增加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强化食安办的综合协调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市政府将进一步强化食安办的作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不仅要以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年度绩效考评为抓手推动各地各部门把食品安全工作引向深入。同时要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下,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从一般的行政监管为主转向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努力实现各个监管环节、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监管要素的软、硬整合,凸显高效监管。把每年4万多批次食品安全定量检验,140多万批次快速筛查,各个哨点开展的风险监测任务有机融合,合理配置现有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资源,进一步推进检测资源的整合利用,防止重复建设和多头投入。对于检验结果,要充分发挥我市共享系统的作用,积极探索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检验检测系统在提高风险控制、隐患排查和实现及时共享的能力。
      三、加强规范引导,整治薄弱环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提升食品生产和流通业态。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大宗食品生产和流通业态,保障食品购销规范有序,源头信息清晰,责任落实到位。针对我市目前城区蔬菜和水产品80%的交易量来源于两个批发市场的现状,深化对两个市场的快速检验和电子卡交易。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实施全面检疫检测,对“瘦肉精”实行批批检测,并可通过生猪追溯系统进行查询。继续大力改造和新建城乡农贸市场,推进农村食品现代流通网建设,确保200个摊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全部配备食品快速检测室并开展日常性检测。严格实施豆类制品市场准入标准,淘汰散、乱、差的豆制品(豆芽)生产小作坊,鼓励现代豆芽生产企业。
      (二)努力改善生产经营秩序。在不断扩大日常监管覆盖面的同时,将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推动全市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在种植养殖环节,全面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发展“三品”产业,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在生产加工环节,严格推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切实加强乳制品和含乳制品监管,建立和完善对地产食品质量的动态监控机制,借鉴交警管理驾驶证的方式建立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制度,并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在食品流通环节,不断深化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建设,确保主体准入合法,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强化屠宰行业安全监管,开展肉菜追溯系统建设。在餐饮消费环节,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加强餐饮单位索证管理,积极实施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进“五常法”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和建设工地食堂监管,全面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公示。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将进一步落实监管执法“首责制”,任何环节发现问题,都有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确保一查到底,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作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主动出击,集中力量整治的方式,净化食品安全生产秩序。通过食安办牵头,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坚决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涉嫌犯罪案件,将及时移送立案,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重点案件将实行挂牌督办的方式,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加强社会宣传,扩大社会参与,逐步构建食品安全群防群治网络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责任,培育诚信市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培育诚信市场,建立促进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机制和办法。以每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周年为契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各地各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消费者了解和遵守食品安全“一法两规”,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强化企业制度化管理意识,提高企业守信意识;建立并落实食品召回制度,增强企业对危机事件的主动应对意识;规范食品生产和经营秩序,处罚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危害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实行黑名单制度。
      (二)畅通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完善食品安全报告发布机制。在保留各个监管部门现有举报投诉电话的基础上,通过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96317,不再让老百姓投诉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难题。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都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对举报查实的给予一定奖励。使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既为百姓排忧解难,同时也作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各级政府将进一步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多维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市级在原来每年发布食品安全报告的基础上,提高发布频度,争取半年甚至每季度发布一次食品安全报告,同时还将根据检验检测的结果,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特定或专项食品安全状况报告等。通过公开、透明、高效的发布,不断加深社会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了解,为公众理性认识食品安全现状提供科学资料,让广大消费者更多了解食品安全真实情况。
      (三)调动各方积极性,搭建政府、业界、公众良性互动桥梁。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单要依靠政府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更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整体良性运行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支持媒体实施积极的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优良品牌、示范工程和诚信守法典型,增强群众消费信心。二是强化初次从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在中小学校开设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程。三是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聘任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凝聚各方力量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2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报告

    市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现将2012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和2013年工作基本思路报告如下,请予以审议。


    2012年工作回顾


      2012年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年。市政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建设发展质量好、民生服务好、城乡环境好、社会和谐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区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决定》、《意见》等文件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也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认真抓好依法行政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6月,市政府调整了宁波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刘奇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寿永年、市政府秘书长王建社任副组长,市政府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督促,把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狠抓贯彻落实。一是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今年6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54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二是全面开展省、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向省政府推荐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两个市级部门和余姚市工商局等11个县级部门为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今年7月,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宁波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也全面展开。三是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考核办印发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年初,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2012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了明确部署。在具体工作中,一是做好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市普法办通过组织撰写学法用法文章的形式开展市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市人力社保局、市普法办组织全市150多家市级机关、省部属驻甬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市组织人事部门把法律知识作为处级干部轮训、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军转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二是法治文化建设工作全面启动。今年7月,市委办、市府办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快法治文化建设。市普法办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行动方案》以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责任分解》,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责任;市政府法制办创办了《宁波政府法制》杂志,加大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研究交流和学习宣传力度。三是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了两期共有1545名新上岗执法人员参加的执法资格培训班,其中1345人参加了执法资格考试,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二、着力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一)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去年5月,市政府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先后对宁海三门湾区域发展战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起草了咨询报告报市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落实、部署。在充分吸收咨询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今年9月,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自10月1日起施行;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正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三门湾区域发展规划也正在编制当中。
      (二)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政府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市政府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每年的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都通过宁波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制定、标准海塘建设工程、宁波铁路南站区域拆迁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市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都组织社会公众举行了听证会,在广泛收集民意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中的积极作用。去年6月,市政府成立了首届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奉化、余姚、宁海、象山、海曙等地也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团。今年4月,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召开了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对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也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解决涉法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制度建设
      (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把加强政府立法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今年,市政府已经提请市人大审议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了《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多次组织市政府立法专家参与立法项目调研、座谈和论证活动;同时充分运用《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通过高效、便捷的网上双向互动,保障了公民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严格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落实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截止到11月,对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签发,并及时报备。二是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三审制”,审查结果抄告发文单位,并在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告和在《宁波日报》上季度公告。同时运用《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网上备案审查。截止到11月,市政府已受理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196件,已经审查166件,准予备案163件(其中包括指出问题的26件),退回修改的3件。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被省政府法制办确认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三是落实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建立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统计报告制度,将各地各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及时报备以及报备文件合法性等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三)严格执行立法后评估制度。为完善制度建设质量,市政府对实施满2年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今年,市政府法制办对《宁波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5 件规章进行了立法后评估,通过评估了解掌握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检验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操作性,增强规章执行力;同时,积累立法经验,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严格行政执法行为
      (一)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的情况,组织开展执法依据的梳理、职责的界定工作,并通过《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2012年,全市42家市级行政执法机关更新行政执法信息1209条,现累计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17582条。同时结合《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组织对行政强制主体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确认、公布了45个市级行政强制主体和187项行政强制事项。
      (二)积极构建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规范、公正、透明、高效运行。今年8月3日,全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正式开通,含40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细化量化后的处罚档次10583个,法律法规3348部,实现了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决定等网上运行。系统还开发了按处罚数量、处罚时间、案件类型等7个统计、分析模型。同时,结合系统统计结果,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政执法合法性与规范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数量等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9月以来,市政府以及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自评、抽查测评、评查信息沟通、交流和反馈、优秀案卷展示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市政府法制办还组织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110卷行政许可案卷、62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9月下旬,我市还接受了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对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的59卷行政许可案卷、23卷行政处罚案卷以及对奉化市行政执法机关的48卷行政许可案卷和20卷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 对评查情况和评选出的宁波市“十佳行政处罚案卷”和“十佳行政许可案卷”,已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着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形成了由行政审批服务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提供标准、服务保障标准等3个母体系,标准化导则、行政审批设定标准、行政审批运作程序标准等10个子体系,涉及约134个具体标准的编制纲要。文化娱乐、宾馆、洗浴、餐饮、再生资源回收、机动车修理等6个行业联合审批标准也已经实施。为了加快基本建设进程,市政府今年9月制定了《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从简化环节、规范中介、优化流程、强化机制、加强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23条具体措施。10月28日,市政府和浙江大学联合举办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宁波实践暨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研讨会,各地的专家学者对我市的审批制度改革实践给予了高度肯定。
      (二)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是在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扩大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增加行使河道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处罚权。今年11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工作方案并上报省政府。二是在北仑区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原有处罚权基础上,行使原由民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行使的550项行政处罚权。三是在象山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已经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目前,省政府法制办正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实施方案。
      (三)深化推进卫星城市、中心镇简政放权工作。根据《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规章委托的方式,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卫星城市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今年7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卫星城市试点镇扩权工作的通知》,指导督促试点地区做好卫星城市扩权事项对接、权限运行等工作。8月,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会议,部署了土地政策创新、加快权限承接和规范运行、完善执法体制等重点工作。在扩大中心镇行政权限方面,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扩大中心镇管理权限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向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文件。8月,市编办还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完善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意见》,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不断优化。为进一步扩大并规范中心镇行政执法工作权限,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发改委等部门,经过认真调研,草拟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草案)》,目前正在由市政府审批中。
      (四)建立行政执法协同机制。一是在海曙、江北、江东、奉化等地推行城市管理联动执法机制。成立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执法组人员由城管、公安、交警、工商、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统一办公,承担辖区内城市管理方面违法违章行为的巡查和处理工作。二是建立了文化和海洋渔业部门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对双方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战略与规划、水下考古、水下文化遗产执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强化环保和公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集中对电镀、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及时查处严重环境污染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不断完善社会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机制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平台和运作机制。各地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立县(市)区级矛盾纠纷联调工作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调处机制;按照“信息联网、部门联手、上下联动、条块联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联动调处机制。各乡镇普遍建立了矛盾纠纷的联合调处会议制度。
      (二)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向规范化、新领域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宁波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行业性专业调委会完成持证上岗、组织人员备案等任务。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向新领域拓展,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行业性调解组织运转良好,涉诉调解委员会在各地全面建立,与公安部门的治调衔接已在大部分县(市)区推开。
      (三)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1到10月,我市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509件,其中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87件,上年度结转审理22件。涉及申请人3031人。在审理的复议案件中,受理的401件,不予受理的78件,其他8件。经过审理,维持的211件,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的9件,经复议协调申请人撤回申请的96件,驳回12件,其他处理2件。各级复议机关建立了审查简易程序,提高简单案件审理效率;市、县两级政府普遍建立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深入探讨国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对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行政调解工作卓有成效。各级行政机关综合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各类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据统计,自2011年1月至今年6月,各地各部门办理行政调解案件192515件,其中行政争议135件,民事纠纷192380件。市政府法制办还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待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发挥民商事仲裁的作用。今年7月,宁波仲裁委员会进行换届,第四届宁波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由寿永年副市长任主任,市中院、市人大有关工委、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高校学者任副主任。新一届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选聘了207名仲裁员,举办了两期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班;组建了30人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修改完善了《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截止到10月底,宁波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71件,涉及标的331217077元,已办结案件191件。通过仲裁案件的处理,有效化解了民商事纠纷,为保障我市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市和各县(市)区都成立了公益服务促进中心等服务平台,通过搭建“公益项目交易大超市”,实现公益服务需求者、资助者、生产者三方对接。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公益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快基层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截至目前,全市有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5093家,另有驻甬基金会42家和近9000个备案的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对于沟通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公众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
      (一)拓宽政务信息公开发布渠道,推进市长电话与电视等媒体互动。市政府积极利用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市政府已组织32场新闻发布会,对经济运行、供水用电等民生热点问题进行发布。调整和充实了全市80多个部门和11个县(市)区新闻发言人。整合各地各部门微博群,目前,宁波政务微博群粉丝已经突破140万,同时在政府网站开设民生诉求答复专栏,实现了“市民有投诉、政府有回复”。
      (二)加强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建设,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方便公众了解我市企业政策,市政府在“中国宁波”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了“宁波市企业政策查询平台”。8月,完成了企业政策查询平台的总体建设,9月,市委办、市府办发布了《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政策查询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10月25日该平台正式投入运行。目前,已经有农业、工业、服务业、外贸业等11大类政策、17家市级部门的530项文件上网。
      (三)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深入推进医疗机构、学校、供水、供气、公交、供电等机构的信息对内、对外公开。各级教育部门、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决策、招生、收费、学术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深化医院信息公开,在医院网站、院内查询机、外墙等公开医院资质信息,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信息等内容。市自来水总公司、宁波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等单位也通过网站等形式,及时将各类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
      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进步,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也有所提高,但与国务院《纲要》、《决定》、《意见》提出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具体表现为: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一些单位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和办法,执法成效还不够明显;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着履职缺位、执法不严、程序违法、处罚不公等现象。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正和解决这些问题,推动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2013年工作基本思路


      2013年,市政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现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的局面。着重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统筹规划,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纲要》、《决定》、《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部署。进一步健全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强化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创新和丰富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形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培养,使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达到新的水平。
      (二)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破除妨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完善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实现政府工作法治化。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调动专家学者参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性,充分运用多种手段扩大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努力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制度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严格决策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认真组织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准确把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严格落实决策启动、前期调研、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公布等程序。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等智囊团的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通过听证等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落实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成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过程透明化的行政审批工作体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深化卫星城市、中心镇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深化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五)强化权力监督,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继续推进行政权力公开化、规范化运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继续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落实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工作。继续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提高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抓好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运用工作,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提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以建立行政调解制度为重点,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加大行政复议工作力度,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完善和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和裁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2012年我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分工安排,法工委就2012年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开展调研,将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联系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并于11月21日、12月11日分赴江北区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两个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律师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大代表、社区代表和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一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现将座谈会和有关意见回复报告如下: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2012年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文件精神,在依法行政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尤其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在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社会纠纷和化解机制,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市政府非常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今年市政府调整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并与市政府办公厅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同时市政府还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入推进卫星城市、中心镇简政放权工作,建立了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化解社会纠纷中,行政复议化解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显著,行政调解工作卓有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调研中大家认为,今年市政府提请人大审议了《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了《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等7件政府规章,在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原则。同时还完善了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发布程序,强化备案审查,完善监督管理,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今年市政府法制办被省政府法制办确认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
      三、规范政府依法决策行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调研中大家认为,市政府建立了咨询委员会、政府法律顾问团,在政府决策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同时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拓宽公布渠道,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信息公开。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中公布了政府透明度排名,我市排名处于较大的市排名的前列。
      四、严格政府行政执法行为,注重执法案卷评查。调研中大家认为,今年全市网上行政执法暨电子监察系统正式开通,实现了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听证、决定等网上运行,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同时还全面开展省、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荐两个市级部门和11个县级部门为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政府还十分注重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对评查情况和评选出的“十佳案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通报。截止11月,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共立案508件,结案528件,其中39件为往年旧案;已办结案件中,败诉38件,协调撤诉222件,一审案件败诉率为7.2%,协调撤诉率为42.04%,与往年相比败诉率有所减少,协调撤诉率有所增加。
      调研中大家也针对目前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听证程序。调研中大家提出,市政府急需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要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一些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要特别注意履行法定程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要真正体现政府决策与群众权益的双赢。同时还应该更好地发挥政府咨询委员会、法律顾问团的积极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方便和鼓励专家学者真正参与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依法决策中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高政府公信力。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部门乱作为的现象少了,但仍存在履职缺位、执法不严、程序违法、处罚不公等现象,而程序违法和程序瑕疵等问题则影响了行政执法的预期效果。实践中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群 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时,个别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现象,执法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与政府的要求,群众的愿望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了政府公信力,要攻坚克难,加大执法力度,真正解决一些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同时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要坚持“队伍正规化”导向,以考代训,以考促学、以考督学,要通过业务能手考评、表彰等多种形式和载体推动执法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执法办案队伍的素质。
      三、要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我市正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扩大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推进卫星城市、中心镇简政放权工作,但实践中也衍生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的新问题,导致实践中存在审批与执法相脱离,执行无法落到实处的现象。同时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个别部门立法带有功利性和部门色彩,因此相关部门要端正立法态度,要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能只立法不执行。目前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扩展至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但仍要积极利用新兴网络载体做到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整体公开。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还应当扩展至财政资金、重大公共政策、重大工程建设、人才引进、住房保障、教育改革、医疗卫生改革政策等领域。


    对我市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

      2012年1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书面审议了关于我市2012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大家普遍认为,2012年市政府围绕“六个加快”战略部署和建设发展质量好、民生服务好、城乡环境好、社会和谐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区这一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决定》等文件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行政管理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了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特别是2012年我市推选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项目荣获“中国法治政府奖”,我市获2012年度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透明度”排名第一、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排名第三,政府网站访问量年均1200万人次,年均公开政府信息10万多条。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发挥公民、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我市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在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方面下功夫,一些重大建设项目、民生工程等项目要特别注意履行法定程序,广泛征求公民、利益相关人的意见,让群众参与、了解,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还要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方便和鼓励专家学者真正参与政府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依法决策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减少行政不作为行为。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市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是比较好的,但还应该解放思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在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上下功夫,避免“运动式”执法。要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行政乱作为现象明显减少,同时要警惕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等现象的增加,减少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履职缺位、执法不严、程序违法、处罚不公、行政不作为、互相推诿等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和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多数出席和列席人员指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每年都有一定的推进,但我国政府整体依法行政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立法的初衷往往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得到体现,执法力度还有待于加强。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地方性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要重视对政府规章的执行力度,加强检查与监督,要认真查找部分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执行不力的深层次问题,切实找到问题源头,解决执行不力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配套规定的制定关系到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和法规的执行力,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尽快制定。如有的配套规定确无制定必要,应及时提出修改相关规定的建议。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孔萍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
      裴忠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
      卢叶挺为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名单

    (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吴振业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王辉忠
    (2012年12月25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最后一次例会,也是一次承上启下的重要会议。会议共安排了10项议程,包括审议有关地方法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人事任免,审议明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等等,内容十分丰富。希望大家集中精力、认真履职,共同把这次会议开好,为今年人大工作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今年是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行权履职的开局之年,也是市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今年4月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围绕实现“两个基本”、建设“四好示范区”这一共同目标,积极主动融入中心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发展大局,为推动经济企稳回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立法工作方面,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共完成立法修改修订5件、废止1件、调研论证7件。其中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献血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凸显了民生为重的立法导向,立法的社会效果很好。在监督工作方面,以服务转型升级、推动民生改善、促进公平正义为重点,强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强、操作性好的意见建议。特别是组织开展的生态市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既推动解决了一批事关长远发展、事关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也进一步提高了人大工作的地位和权威。在代表工作方面,创新代表履职载体,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创新推出了代表票决政府实事工程、代表集体约见政府部门领导、代表联系选民定期反映社情民意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自身建设方面,专门作出了关于依法履职勤政为民、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传承发展、创新有为作为新一届人大工作的根本遵循,建立了一批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长效机制。特别在应对重大发展挑战中,各位组成人员牢固树立“一线”意识,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深入一线排忧解难,为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出了大力,为各级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干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当前,宁波正处于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前不久召开的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对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内涵、指标体系以及实现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到2016年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018年实现全市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2010年“翻一番”,为建设“四好示范区”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实现这些目标,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难度要比在人均GDP几千美元的基础上实现“翻一番”大得多,每前进一步都会遇到比以往复杂得多的挑战。这无论对党委、政府来说,还是对人大、政协而言,都面临着一个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什么样的思维理念、什么样的能力作风迎接新挑战、创造新业绩的共同课题。下面,我着重就市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权履职这个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更加注重以学习实践来提高依法行权履职的能力。现在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很多,不重视学习、不加紧学习,肯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变化,肯定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比如,我们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这是调结构转方式的最好途径,但如果没有了解科技革命的发展趋势,没有掌握科技创新的演变规律,没有发现科技投资的潜在风险,必然会导致决策的失误、政策的偏差。人大尽管不直接抓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但人大制定的每一部地方法规、开展的每一次的监督活动、决定的每一件重大事项,都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密切相关。如果人大的同志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事物、新问题不了解,必然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等问题。所以,人大的每一位同志都要把学习视为一种责任,既要认真学习人大的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成为熟悉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又要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丰富知识涵养、开阔思维眼界、增强分析判断能力,打牢行权履职的基本功。特别是各位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常委会理论学习、法律学习和工作调研等制度,带动人大机关形成重学习、讲学习的风气。
      第二,要更加注重以服务大局来增强依法行权履职的实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也是衡量人大有所作为的重要标准。从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看,人大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全局性很强的工作,人大行使的每一项职权都是为科学发展大局、为人民利益大局服务。要始终把服务大局视为最大责任,体现在人大工作的每一个领域,切实把人大的制度优势和工作优势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要紧紧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海洋经济发展核心示范区建设、生态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等急需突破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看准摸实存在的问题和“病灶”,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及时落实监督、立法等后续跟进的措施,下力气推动解决一批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提高人大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以监督工作的刚性提高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力。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加大监督问效和立法保障力度,建立一批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地方法规,通过法规的强制性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要更加注重以探索创新来提升依法行权履职的效率。创新出活力,创新更出效率。“创新”二字,对于人大工作来讲同样十分重要。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但这并不是说人大工作就不要创新,相反人大许多方面的工作都有很大的创新空间。比如在立法方面,可以在引进公共研究机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上作些探索创新,确保制定的法规更加贴近实际,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又比如在监督方面,可以在开展专项工作动态监督、加强查后跟踪回访、建立网络舆情搜集分析机制上作些探索创新,使监督工作真正成为推动发展、维护民权的重要手段。再比如在召开会议方面,可以在减少一般性会议次数、开短会上作些探索创新,进一步改进作风,保证各位组成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抓工作。还比如在代表工作方面,可以在部署调研课题、完善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上作些探索创新,引导督促代表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更好地履行人民赋予的权力。中心意思就是要注重人大工作的创新,通过创新来不断提升人大工作科学化水平。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结束时的讲话

    宋  伟
    (2012年12月26日)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
      为期两天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预定的议程,即将结束。本次例会时间虽短,但议题重要,内容丰富,承前启后,既为完成年度既定工作任务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又为确定明年目标、扎实推进常委会第二年工作打下了基础,为胜利召开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本次会议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是顺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法规内容所作的必要完善和补充,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品质,促进新形势下宗教活动依法健康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后抓紧做好后续的法规报批、宣传等工作,确保新法规有效实施。
      本次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情况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监督的实施意见。请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后认真做好委员、代表审议意见汇总和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开展对市属相关开发园区预算的监督,是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相关专门委员会要作为明年监督的重点,确保监督取得实效。此外,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希望刚刚接受任命的同志,切实强化宗旨意识、使命意识、创新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在新的岗位上干事创业、奋发进取,不辜负组织的信任、人民的嘱托。
      昨天上午,王辉忠书记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对换届以来人大常委会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做好常委会明年工作提出了殷勤期望。这既是对我们的鼓励,更是对我们的鞭策。今年是本届市人大常委会行权履职开局起步之年,是传承发展、创新有为、接力推进之年,是厘清工作思路、科学谋划布局、打实工作基础之年。履职8个月来,常委会在市委的有力领导下,紧紧依靠全体代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勤政为民,传承发展、创新有为,在推进地方立法、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截止到本次会议,共举行常委会会议6次、主任会议10次,完成立法修改修订5件、废止1件、调研论证7件,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19个,作出决议决定6项,开展执法检查3次,组织代表视察28次,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人次,授予8人“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团结协作、认真履职的结果,是全体市人大代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再过5天就是新年元旦,再过一个多月就是农历春节。岁末年初常委会的工作还十分繁重,除了要做好年终总结等常规性工作外,还要组织参加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等。借此机会,我就做好当前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是要认真搞好回顾总结,及早部署明年工作。请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照今年的目标任务,全面回顾、系统总结、认真梳理今年工作完成情况。同时,要根据明年工作要点、立法计划、监督计划,结合贯彻市委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把宁波基本建成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决定》,对照各自职责,及早谋划部署、细化分解,为明年常委会全面履职、积极有为打好基础。
      二是要切实做好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各项参会保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将于明年1月25日召开,也就是在春节之前。这次大会将依法审议政府工作等报告,确定明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选举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府领导班子、法检两长,选举我省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议程重大,内容重要。11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选出了77名我市出席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请办公厅、代表工委组织精干力量,明确任务措施,抓紧做好代表会前培训、会前视察、议案收集等各项准备和服务工作,为我市省人大代表参会履职提供有效保障。
      三是要全力筹备好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提出了会议的建议议程。三次会议将于明年2月21日,也就是春节长假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召开。大会筹备时间已经很紧,实际工作时间只有35天。确保大会顺利召开、圆满成功,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希望各位组成人员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积极参加常委会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成人员模范带头作用。各工作机构要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发扬优良的工作作风,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时间进度,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大会顺利召开。
      各位组成人员、同志们,再过几天就是2013年元旦了。值此辞旧迎新之际,我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事业顺达、生活和美、家庭幸福!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出缺席名单

    出席:(44人)
    王辉忠      宋  伟      苏利冕      施孝国          
    翁鲁敏(女)胡谟敦      杨剑耀      丁定远     
    王红光      王纪跃(女)史小华      任学军     
    伊敏芳(女)刘必谦      许国章      李太武     
    杨小朵      时  胥(女)何乐君      宋汉平     
    张  可       陈卫中      陈世哉      陈安平     
    金  潮         周海宁(女)郑建飞      封占勇      
    俞德鹏      施恩庭      闻建耀      姚志坚       
    秦四海      顾坚苹(女)钱  政      徐铁峰     
    翁燕波(女)高  勇       章翠飞(女)梁  丰     
    梁  江      董学东      傅企平      鲍娴萍(女)

    缺席:(5人)
    邬和民      成岳冲      李永培      郑  虹(女)
    徐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