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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意见摘报(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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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01 16:52
  • 来源:市人大常办
  • 分组审议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9日上午,分组审议《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翁鲁敏副主任说,人大常委会对养犬条例非常重视,安排了法规三审程序,主要是回应大家对这个条例的关切,吸纳大家的意见建议。条例从一审到二审条例的内容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已经改进了很多。这里,我想对条例条文个别地方提一些想法:一是犬类寄养的问题。第十五条规定犬类寄养不得超过30天,第四十六条对寄养超过30天的或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对接收人处20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这个规定不够人性化。应当区别对待故意超期、超数量寄养的情况和不可预期、不可抗拒的超期、超数量寄养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建议细化寄养规定,增设寄养期限、寄养数量特别申请相关规定,明确具体办理手续。二是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身份进行审核,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建议将“说明理由”删去。三是第二十二条,条例一审时写的是“排泄物”,现在写的是“粪便”,“排泄物”的范围比“粪便”广,建议还是使用“排泄物”的表述。四是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建议公共健身场所不要仅仅设定为“社区”,因为公共健身场所不一定在社区,也可能在其他公共场所,建议把“社区”去掉。所有的公共健身场所都应当设立犬类禁入的标识,禁止犬类禁入。

    王建康副主任说,条例充分考虑了城市文明和养犬人需求,比较好。建议:一是第九条,对宣传的相关表述过于宽泛,缺乏针对性,建议把“社会公德”进行去除,“卫生防疫”改为“狂犬病”,提升宣传的针对性。二是第十五条中,对寄养时间不得超过30天的表述不够严谨,建议规定一个科学周期。

    王乐年委员说,提几点建议:1.条款内容宜粗不宜细,不宜规定得太细,避免执行不到位。2.要强调法律的严肃性,注重可操作性。3.要以人为本,要以养犬人周边邻居的感受和反映为第一位。

    王爱民委员说,就法规提几点建议:一是第十四条,对每户只能养一只的规定不妥。应该规定大小,小的可以养两只。二是第十四条第三项,相关规定禁止外来务工人员的养狗权利,不妥。三是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六时至二十一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所限时间不科学,理由:缺少了人性化,难以执行到位。四是第二十八条,建议删除,理由:让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自行约定,难以执行,不切实际。五是第三十九条,建议对投诉部门进行明确,建立固定统一的模式。

    王梅珍委员说,一是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表述过于复杂,可能最后会出现没人管、推诿扯皮的情况,也与“最多跑一次”倡导的一件事一个主体相违背。条例内容应该有操作便利性,不要让老百姓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建议责任主体不应该过多。二是第四十条,“基层治理网格化治理体系”是阶段性的一种说法,建议改为“基层治理体系”。三是要加强处罚严厉性。比如酒驾入刑就是成功案例。当然也要考虑上位法规定的处罚权限,可否用其他方式增加违法成本。

    方晓红委员说,就法规提几点建议和想法:第一,第三条中“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管限结合”,“管限”是不对称的,是否应该表述为“禁限结合”。第二,第三十八条中有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档案和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我觉得电子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都是养犬的信息系统,概念有混淆。还有就是养犬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我建议再加一个“养犬单位”,因为这牵涉到第四十二条。四十二条讲的是相关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在养犬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统一的平台,这里就有“单位”。其中提到的纳入统一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我在想这个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哪里?到底是哪个?因此我建议将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合起来。第三,第四十条,里面提到网格化管理,“网格化管理以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告知养犬管理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什么是“规定程序”?是不是要重新制定一个规定程序,还是说原来就有规定程序?第四,关于嘴套的问题,我本人也是赞成。养犬人要随身带着嘴套,需要的时候戴上。

    卢叶挺委员说,养犬管理工作很难,一是因为部门的职责还不是很清晰,二是还没有特别成功的做法可以借鉴。我认为首先要明确职责,确定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每年确定工作计划、重点任务,不定期地进行审核、督促、检查等,而且要落实专人、专门队伍去管理。目前条例规定联席会议由公安机关负责,建议写成“犬只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其次,要加强设施设备的建设,特别是收容留检所的建设。第三,要执行好栓犬链、戴嘴套这两条规定,可以有效减少无主犬、流浪犬的数量。

    朱哲生委员说,立法是为了规定人的行为底线,以及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而人类的生活水平和修养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法规执行的基础。我认为,一是应对养犬人作一个限制,即要善待动物。建议此类处罚要到位、从严,要对发生严重侵害、遗弃、虐待犬类等的行为人、责任人,禁止其养犬。二是处罚措施要在充分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完善标准,确保形成“宁波特色”。

    伊敏芳委员说,提几条建议:1.条例的立足点应是对养狗人的管理行为规范。2.要反思原有法规执行落实不好的具体原因,在新条例中引以为戒,加以改进。3.关于条例的执行问题。涉及部门太多,群众遇事后无所适从。建议设立关于狗的投诉和咨询热线。4.建议下步召开由养狗人和不养狗人参加的两场座谈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建议。

    那雁翎委员说,立法很重要,但执法落地更关键。第七章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处罚,法律责任写了很多,但我觉得公安等部门执行起来会很难。比如固定养一只,有的养了两三只怎么办?设置的条件还可以更有针对性。另外,第十四条,是否可以对养犬人门槛设置再进行研究,现在规定设置的条件是基本门槛,针对性不是太强。

    杨小朵委员说,主要有三点意见:一是条例应当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既要保障养犬人养犬的权利,也要保证邻居和其他公民受到最小的干扰。二是矛盾发生后的处理措施需要加强,即邻里间矛盾要有途径投诉、有部门管理。针对极端的扰民情况,条例中也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理措施。高新区案件就属于矛盾发生后的管理没有跟进所引发的问题。三是建议一个养犬人可以养两只小型犬,让宠物有个伴。此外,目前条例主要针对城镇等重点管理区严格管理,一般管理区就比较简单。条例出台后,农村的反应可能会比较强烈,因为农村里什么狗都有,危害更大,狗咬人情况更多,这方面条例怎么衔接?应该规定一般管理区条件成熟以后也可以像城镇一样进行管理,这样条例管辖范围扩大,效果会更好。另外,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中,犬只死亡以后,将犬只送往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丢弃。这个无害化处理场所有吗?是谁在管?费用谁来承担?此类问题需要进一步重视和明确。

    吴国平委员说,条例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所以要围绕这一核心,从实际出发。规定养犬的数量和重量的意义不大,还是要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找到平衡点,不然效果会很差。

    邱智铭委员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猫、狗的人越来越多,这是社会发展规律,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文明饲养带来的各种困扰也越来越多,因此制定条例、严加管理非常有必要。

    何乐君委员说,对养犬管理,我有两点比较关注:一是第三十二条“商住综合楼和底层为商业的住宅楼内禁止新设犬只养殖、寄养、交易等经营场所”这一点,其中的“经营场所”是否包括诊疗、美容等场所?如果包括,这条规定实施的可行性存疑,既然允许养犬,就应当给养犬人留一定的余地。二是关于执法方式。刚才说到法规执行的时候,主要还是通过投诉、举报去进行处罚,我觉得养犬执法主要还是通过巡查的方式更好。如果不通过巡查,就难以发现问题,难以产生法制的威慑力。

    宋吉林委员说,我认为这次修改还是很全面的,很接地气。我个人感觉接下去有几个方面工作需要加强:第一,法规出来以后,要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比如我注意到有的城市建立了专门针对狗的巡逻执法队,这对不遵守规定的养犬人还是有威慑的,我觉得这个经验可以借鉴。第二,要加强宣传。比如垃圾分类立法以后,宣传工作做得很好。养犬条例也应当在公共场所更多摆放一些宣传牌,这对养犬人也是一个教育。第三,既要对养狗严格管理,同时也要遵循爱护动物的原则,体现人性化。比如说疫苗,政府要在成本定价等各方面进行监管。而对场所,不能一禁了之。第四,条例出台以后,要对实施效果开展定期检查。对做得不好的地方,要督促改善。第五,要扶持发展社会组织,协助完成对养犬者的管理工作。

    俞进委员说,养犬管理条例和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中,相关部门的标准名称要统一。条例第六条,狂犬和疑似狂犬归公安管理,无主和遗弃犬只归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主管,一般群众很难马上区分是狂犬还是无主犬只,不知道该找公安部门还是市容环境卫生部门,部门执法衔接方面可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姚志坚委员说,一要加强宣传。现在的问题是法不责众,法律制定出来了,但是执行很难,就是因为法不责众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宣传,让老百姓都知道这个法。二要严格执法,增强条款的刚性,有些条例规定得偏“软”,可以更加严厉一点。法律就是强制性的,按照目前这种执法力度的话,有些条款实际上很难落实。法规难以落实,还会导致普通老百姓很难看到违法的后果,这样的话,会进一步加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出现,形成恶性循环。

    顾卫卫委员说,养犬管理条例要管限结合,重点是限制。养犬需要建立在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之上,目前部分养犬人的文明水平还没有到这个程度,所以限制的内容要多一点,比如提高养犬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外出遛犬必须要拴狗链、戴嘴套,这些规定都是必要的。

    徐卫民委员说,一是条例虽然还未正式实施,但很多人听到消息后,已经因为麻烦而不再去养狗,其实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是要注意条例制定后的落实问题,条例必须明确打疫苗、流浪犬等管理部门,必须要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同时,要加强宣传,让老百姓知晓、信任,不能让条例成为阶段性的一个养犬管理运动。三是在条例制定中要听取社区干部意见,他们的感悟更深,更了解养犬的主要矛盾在哪里。

    梁丰委员说,我认为管狗主要是管人,通过这个法律,很重要的一点是要求每条犬都应该去办理登记。对于没有办理登记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个很重要。另外,针对每户只能养一只犬,这点很好,是不是可以考虑对犬进行计划生育,或者办理生育申请等。另外对于流浪犬的问题,比如台湾地区清华大学里收养了很多流浪犬,学校给这些流浪犬都做了节育手术,犬只也没有什么攻击性,学生也会自发地去喂养,画面十分温馨,所以我觉得对于流浪犬的处理,是不是也可以采取一些温和的方式。

    董国君委员说,条例草案将重点管理区与一般管理区进行了区别和划分,但划分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大概是指城市化管理区和农村。但这个划分不是很合理,是一个硬伤。一是当前倡导城乡一体化,条例将两个区域分开来,不符合这个发展大方向。宁波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和文明城市,无论城市和农村都要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不应再作城乡划分。二是养犬行为的背后主体是人,行为规范应该是一致的,规范养犬行为重点是明确人的责任。区域可以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但人不能划分为“重点管理人”和“一般管理人”。分为两个区域并对养犬责任人区别对待,这个不是很合理,有待斟酌。

    董学东委员说,去年高新区发生因养犬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说明,养犬涉及的社会矛盾已经到了十分尖锐的程度。立法的本意是调节社会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养犬人养犬的权利要保障,但同时养犬人邻居不受妨碍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所以我坚持认为,养犬需要征得相邻权人的同意,这样可以减少城市中犬类数量,缓和邻里关系,从源头上消解矛盾。

    焦剑委员说,目前,尽管全国各省市都制定了地方性养狗管理条例,但对于不规范、非法养犬行为的约束效果并不理想。有调查显示,上海某个区有近一半的养犬家庭的狗侵扰或攻击过别人,38.6%受访者曾遇到犬类的侵扰或攻击。金华去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养犬管理规定,执行半年只罚款了几千元,依然大量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分析法规执行落空的原因,一是多数城市规定公安部门承担养犬管理责任,但警力有限。二是对违规养犬行为处罚力度过低。三是对遗弃宠物犬的行为处罚不够。四是养犬者对狗伤害的法律责任规定模糊。五是没有规定养犬者必须购买伤害强制保险。六是有些规定对养犬群体涉嫌歧视,引起群体性心理抗拒。建议在下步修改中注意四点:一是借鉴国外管理经验,提高不规范养犬者的违法成本。德国法律规定养犬需要缴税、强制保险,还要进行养前培训,有的国家对狗伤人的预防措施不到位者予以重罚,有的国家严厉惩处恶犬伤人的狗主人,最高将面临5年有期徒刑,另有国家对遗弃狗的行为作出重罚,最高可罚9万欧元。所以建议在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关于“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有致人重伤、死亡情形的,没收犬只并交由收容留检场所处理”之外,应规定追究养犬人预防不到位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包括对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目前看来过于宽容。二是关于强制保险的问题。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据向宁波几大保险公司了解,目前并没有单独的犬只责任保险,只是在“家责险”里包含了“宠物伤人”,而且家责险本身也是个小险种,所以宁波目前投保了犬只责任保险的养犬家庭屈指可数。因此建议在这一款再加半句话,即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三是要规定采用电子狗证打卡和人脸识别、狗脸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等,实现大数据精细化管理。无论是管理职能由公安或城管承担,靠人工肯定是管不过来的,一定要依靠科技的力量,采取非接触性执法。要以社区为单位,建立所有狗类及其主人的数据库。运用人脸识别、狗脸识别技术和视频监管网络,对违反养犬条例的各类行为实现自动报警,进行非接触性执法。四是要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分类管理,通过建立无狗社区、爱狗社区或狗公园,划定遛狗区域等方式,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诉求,降低矛盾冲突概率。

    潘一红委员说,有三点想法:第一,我觉得要解决养狗的问题,得先解决人的问题,什么样的人养什么样的狗,可否在领狗牌之前,对养犬人事先进行文明养犬的培训,作为领牌的前提?第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做好犬只购入、销售经营台账,确保证票齐全”。这点很好,但实际操作中比较有难度,如规定不能规范网购行为,条文形同虚设。第三,罚则中个别罚款的自由裁量权偏大,比如有的罚款幅度为 2000-10000元,在实际执法中难以掌控,建议进行优化。

    蔡祖红(市人大法制委委员)说,这部条例争议比较大,我重点从登记管理方面谈点想法。一是关于犬只的登记。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都要登记,这是息诉止争、加强犬只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统一。第二,加强对相关管理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的规范。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中一些职责需要去厘清,比如,无主犬和被遗弃的犬只的移送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狂犬的捕杀职责是由公安机关,但是否狂犬、疑似狂犬难以界定,我认为在捕捉和移送工作应该由公安机关来组织协调,处罚也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防止职责重叠,影响执法。

    叶明(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说,就法规提五点意见:一是第五条第二款,关于联席会议制度,建议增加媒体和新闻宣传部门。二是第十三条,现在划定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随着时间和城区的改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的一般区可能以后成为重点区;另外一般中心区以外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应当要有程序可以经过申请成为重点区,比如说是学校、校区不在重点区域内,但是养犬对这个区域的影响比较大,要申请成为重点区。所以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要授权给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联席会议有审核权,不要固定死了,建议下次修改的时候能增加重点管理区调整的规定。三是第十三条中关于“重点管理区除护卫等合理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的规定,建议这个除外的情况要经过审批。四是第十六条关于“饲养犬只的单位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建议删除“能够”两个字。因为法律规定个人和单位都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建议饲养犬只的单位应当为犬只进行保险,对犬只可能造成的伤害进行保险。后面关于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设施的条文,配这些设施的具体条件应该由公安机关在具体细则里规定,这是一个基础防范,单位能够饲养的,必须要符合或者配备与防护能力相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是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法律责任,关于“将没收犬只据为己有或转送他人”的规定,表述不太规范,建议改为“将没收犬只违规处理”。

    曹云(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说,第一,养犬管理条例涉及到千家万户,可以参照国内外一些立法较为成熟地区的好做法,比较便于我们操作,因为对犬只的管理是有共性的。第二,条例中既要有对养犬人的管理、处罚,也要进行疏导、服务。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对于犬只粪便的清理,政府部门可以设置一些辅助清理箱,放置处理犬只粪便的纸张、卫生袋、嘴套等,这样有利于推进条例的实施。第三,可以设置针对犬只管理的大数据平台,现在基础设施已经齐备,可以进行大数据的采集和存储,应用到对犬只的具体管理、处罚和应用当中。

    吴宗良(市人大财经委委员)说,提几点建议:1、第四条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提法不够精炼和贴切,建议改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在非限养区内又可以由区县(市)结合实际,分重点管理区和其他管理区。2、第十一条建议加上“城区、小区不鼓励不提倡养犬,城市非别墅区,特别是小高层、高层集聚型小区禁止新增养犬行为,现有已经养犬的进行削减”等内容。3、建议将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合并,对单位养犬的条件进行细化,一是要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的设施;二是要有专门人员;三是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措施;四是单位所在地应该在办公楼、居民区以外。4、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和时间遛犬,规定时间段内禁止携带大型犬出户”的规定,一律禁止的写法操作起来困难比较大,可改为强调安全的问题,比如要求大型犬出去要戴嘴套、牵狗绳等。

    周善康(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说,提三点建议:一是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六时至二十一时禁止携大型犬出户”的规定,建议去除,理由:实际难以执行,很难做到位。二是第八条,增加“村居委会受理有关投诉,协调有关矛盾”的相关内容。三是在各区县(市)的重点风景点设立严格执法的示范区域,以点扩面,最终实现全方位、全领域的严格执法。

    朱升海(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委员)说,提几条建议:1. 加强宣传力度。养犬条例利益涉及者众多,执行难度大。特别在条例实行前期,更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养犬人认同条例。2. 加大执行强度。条例的执行涉及部门多,具体分工和责任认定还要进一步明晰。3. 扩展人大监督维度。发挥各级人大组织及人大代表的作用,加大对条例的执行监督力度。4.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议改为“强制责任保险”,或增加对第三方的责任险。5.第十五条第一款,针对收容所内的犬只繁殖情况,建议作出“强制绝育”的相关规定。

    周康健(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委员)说,提三点意见:一是条例规定太繁琐,责任部门太多,最后会造成谁都叫不应的情况。建议主管部门是公安,但信息各部门之间要互通。二是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说明一般区可以养,这里面也是矛盾。农村出现的问题怎么处理?建议增加规定:没有绳子圈养的犬只,一律作无主处理。这样可以对养犬人的行为起到引导作用,也会对犬的繁殖起到限制,减少流浪狗数量。三是处罚太轻,应该加重。假如狗咬人不只处罚这点钱,而是让养犬人负担不起,作用会更好。四是猎狗怎么办没有特别规定。因为猎狗比较凶,会引起纠纷和伤亡事故,有一定管理难度,处罚要更加严厉,使各方利益得到保障。

    金建明(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是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关于狗上下电梯问题,非常危险,建议句前加“必须”两字。二是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关于犬叫的问题,在语言表述上要更加严格。三是第二十六条,关于狗伤人问题,建议将“垫付”改为“支付”。四是建议对狗多次伤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合并表述。五是第二十八条,建议删除,理由:让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自行约定,难以执行,不切实际。六是第三十九条,建议对投诉部门进行明确,建立固定统一的投诉平台。

    王文成(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说,对于条例草案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一是防咬防疫,现在市民更多的还是对于被犬咬后感染狂犬病的恐惧心理。二是防噪音,狗吠扰民造成社会恶性事件,宁波是有深刻教训的,防噪音很重要。三是防污染,目前小区的草坪上能看到很多狗粪便,部分素质高的养犬人士能自觉处理狗粪便,但绝大多数没有进行处理。四是防无度养犬,一些高层小区养了很多条狗,既会产生安全问题,后期也容易产生犬只遗弃问题,变成无人管理的野狗。针对这四个问题,条例要有针对性的表述,对于防咬防疫问题,将带嘴套、芯片登记、注射狂犬疫苗这些措施写入条例;对于防噪音的问题,将投诉的渠道,将解决的部门和措施写入条例;对于防污染的问题,将清理狗粪便、处理死狗的责任措施写入条例中。对于无度养狗的问题,将限制犬只数量、如何处理无人管理野狗措施写入条例,把这些问题都写清楚,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解决。另外,对于重点区、非重点区的划分也要按照环境容量划分,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容量不同,要有所区别不能一视同仁。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经多次协调、教育无效的养犬人,我建议要有诚信系统配合执法,将这些养犬人士的违法行为纳入征信系统,产生震慑作用。

    王纪跃(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说,建议规范养狗人行为,进一步明确处罚条款。

    王秀芳(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说,提几点意见:一是管理部门太多了。比如,住宅区大型犬只窜出来,没有造成咬人事件,但是吓到了孩子,要找哪个部门反映呢?再举个例子,饭店就餐时,养犬人只带了一只小型犬,但是让犬上桌就餐,给其他就餐的顾客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呢?二是处罚偏轻,特别是犬伤人,第四十八条,犬只两次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致人重伤、死亡的,只是没收、加处1000元,处罚太轻了。三是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四条说的是限养,第十五条说的是寄养,假如发生一户养狗家庭因朋友寄养另一条狗超过20天,暂时养两条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置?四是第十六条,饲养犬只的单位,应该也包含一般管理区,这个条款放这个位置是否合适,是否放在第十三条后面说法会更直接一点。五是物业的有些职责,是很难执行的,需要进一步作深入考虑。

    阮列敏(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说,提几点建议:1.将现有狗的底数摸清楚,便于后续的管理。2.条例的执行问题。日常管理中对狂犬病犬等的辨别存在困难,建议进一明确统一的管理部门。3.城乡结合地区等一般管理区养犬人的养狗习惯和素质可能存在不足,要重点加强对一般管理区犬只的管理和清理。4.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之间犬只流动的问题,要进一步做好科学的规定。

    张慧珍(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副主任委员)说,条例制定后肯定是要落实好的,所以条例的条款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地落实。一是要明确条例制定目的。通过条例,引导养犬人文明养犬,提升广大市民尤其是养犬人的素质。二是养犬扰民后的管理责任部门、管理措施等都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如犬吠扰民,哪个部门来牵头管?收容措施能不能落实?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规定“安排专人看管”,谁去安排?等等。

    胡宇(市人大民宗侨外委委员)说,流浪狗管理是老百姓比较关心的内容。建议:一是政府部门加强与宠物医院的合作和配合。由政府对宠物医院进行经费补助,再由宠物医院进行芯片安装等日常服务和接受不文明养狗行为的投诉,再由社区跟进。二是发挥爱狗协会的作用,支持他们进行流浪狗救助的公益活动。三是推进在基层养狗的登记和服务。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多出来的狗进行妥善管理,不能任由其成为野狗,影响社会秩序。四是推进养狗信息化管理,建设专用的APP,与宠物医院合作开展狗的绝育工作,自愿绝育的狗主人可以送到宠物医院,在APP登记后获得政府相关补助。归根到底,要从源头上控制流浪狗的数量。

    李岚(市人大代表)说,一是建议给物业和企业更多的权责。目前我们的条例落地很难,因为现在办理宠物登记证要到公安局办,很麻烦,手续很多,我建议公安部门可以联合宠物医院和物业,进小区做好宣传,然后给狗植入芯片,办理登记证。狗的管理其实和小区物业是分不开的。像亚太物业就做得比较好,前段时间我就看到他们联合宠物医院进社区,给狗办理登记证。二是可以开通线上登记。学习广东、深圳、上海等地,他们都开通了线上登记。在公安微信下链接点进去就可以了,非常的方便。三是条例当中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不要模棱两可。管理的部门越多,部门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话,到时候条例执行起来还是非常难。

    刘达(市人大代表)说,昨天,我专门到我们小区遛狗的地方,和养狗的人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交流。我觉得无论是否喜欢狗,核心是大家相互包容。在交流的过程中有几点他们非常认同:第一,如果养狗伤到别人,他们是愿意负责的。第二,对流浪狗是非常担心害怕的,特别赞成对流浪狗加强管理。第三,登记费。宁波有些地方是免费的,免疫费有些也是免费的,所以登记费用这些他们是不愿意多出的。不过如果作为志愿者向平台捐款,他是愿意的。比如说建收容所或者说抓捕流浪狗都涉及到一些费用,他们出钱出力是愿意的。同时,他们有以下几点诉求:第一,他们觉得登记这块要尽量简单化。尽量把免疫和登记一体化,如果是两证合一是最好的,最好是由公安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宠物医院参照车检模式办理。第二,他们希望对宠物店的狂犬疫苗重点加强管理。第三,他们对遛狗的时间规定比较反感,错开上下班时间是可以的,但是希望时间宽松一点。第四,遛狗的地点。他们也不希望在公园里和其他人混杂地遛狗,这样对人也不安全。希望在一些公共场所,就近的比如说一个区开辟一个地方,配备必要的厕所,专门给他们遛狗。第五,加强养犬相关的物价管理,包括免疫、绝育等费用。第六,狂犬病涉及公众安全,建议参照人用疫苗,规范犬用疫苗管理。

    张洁(市人大代表)说,第一,第九条当中,没有对犬链主动管理的,乘电梯不避免他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对于没有及时清理狗粪便的这点,我希望能够予以规定。第二,针对多次违法,比如说受过3次以上处罚的,应该作出没收犬只的规定。第三,在第六条当中,公安部门负责狂犬和疑似狂犬,那么对普通公众来说,如何判断它是不是狂犬还是疑似狂犬?那么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呢?还有条例规定物管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工作,应当报告给哪个部门?我觉得还是应该由公安部门牵头管理比较好。第四,条例的出台重点是在于促进文明素养,最终让养犬人能够真正负起一个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责任来。在加强管理力量、完善管理措施的同时,我们也要与文明养犬的宣教同时进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希望每个人在秩序中享受自由,在规则下追求幸福,养犬也一样,必须严加管理。

    陆宝法(市人大代表)说,有三方面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农犬无人管问题。比如农村民宿,客人来时,狗会跑进房间,客人投诉时,村里也没法处罚。二是比如狗咬伤人,报警后,如果是农业农村部门管,4:30后已经下班。所以建议还是公安管比较合适。三是狗牌要明确,像身份证一样查得到。

    赵琼(市人大代表)说,提几条建议:1.第二十八条,让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自行约定,难以执行,可能会激化矛盾。2.狗具有流窜性,建议对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全面实行登记和免疫制度。3.建议对狗死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统一规范。4.建议对农村的狗也拴上狗绳。

    胡祖广(市人大代表)说,第三章养狗行为规范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我认为犬类栓养的不能只局限重点管理区内。比如农村犬类会觅食,会打翻垃圾桶,影响垃圾分类工作;会阻碍道路交通,形象不好;游客乡村旅游体验感会非常差。每个人有养狗的权利,但是也有很多人不喜欢狗,这里面的权利要平衡一下。

    秦岭(市人大代表)说,有四个想法,第一,建议取消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的划分。人为地对两个区域的人设置不同的养犬管理义务和责任,会造成公民之间的权利不平衡。第二,第十五条规定犬只寄养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后面是否可以加上一条规定“如果已经养了一只狗,不准再接受寄养”。如果说这条不加上去,就容易造成我这个狗养到你家里,你自己也有一条,就变成有两条狗了,容易产生漏洞。第三,公安部门作为日常管理狗的主要管理部门更加合适。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养狗不当产生的危险就是公共的危险。需要协作配合的,可以由公安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一起配合。第四,“栓狗绳、戴嘴套”的规定应该要保留。嘴套的这个事情我觉得百分之百都要给它套起来,让老百姓更加放心。

    毕凤奇(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委员)说,犬只管理一要限,二要严。首先,犬只出户一律束犬链、戴嘴套,犬链不要超过2米,且应无弹性。其次,留检所的管理要上下统一,政出一门。再次,在住宅小区、商住楼等场所禁止经营不够现实,如果经营户能处理好卫生问题、无害化处理及扰民问题,应当允许经营。最后,登记的犬只品种问题要严格化,建议疑似禁养的杂交犬只一律不予登记。

    王小荣(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委员)说:条例要处理的关系是人和狗的关系。现在我想问一点,人重要还是狗重要?这是大前提,这要先回答好,在涉及狗与人的纠纷时,才能解决问题。其次,要强调安全秩序,条例是解决人的安全,还是狗的安全?狗咬人、伤人后,要快速处理,比如打疫苗是有时间限制的,但对被咬人来说是越快越好,而不是等在那走程序。三是条例出台的初心是什么?我认为是尽早规范一些行为,减轻一些冲突。是继续酝酿下去,还是先推出条例。条例出台要从快从严,具体条款实施过程当中可以再补充,不要先考虑狗的权益,应该先考虑人的权益。

    陈亚萍(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委员)说,第一,关于区域界限的问题。“条例”针对的是宁波市所有区域和人群,建议将有人员生活的区域作为重点区域,其他没有人员生活的区域可以算作一般区域。“城市化管理”这个表达在条例中并不明确,建议删去。第二,关于流浪犬的收容。建议在规范养犬行为的基础上,还要引导市民共同参与,加强对流浪犬等动物过渡性爱心收容,达到既保护人又保护动物的目的。可以鼓励一些大的部门和单位成立一些爱心收容过渡机构,收容一些健康的狗,协助配合收容机构优化流程。第三,关于追责问题。现在狗被遗弃比较多,狗的无序繁殖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植入芯片进行管理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对于农村的养犬行为规范,建议可以借助网格化管理,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并明确法律责任,从而加强条例的执行力。第四,建议管理中不要区分农村和城市,保持城乡的一致性。

    陈小春(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原来的草案中规定了溜狗要牵狗绳和戴嘴套,在目前的草案中被取消了。也许是考虑条例的落地操作难度的问题,但我认为还是要保留这两条规定。任何法律的执行都有难度,但我们不能因为执法难就在立法层面放松规定。牵狗绳和戴嘴套的规定是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的,人民群众对这个规定是很认同的,希望在草案中能恢复到原来的规定,给老百姓安心。

    朱永祖(北仑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一,制定养犬管理条例确实非常有必要,原来限制养犬条例一直没有改,而且下面执行得也不好,比如北仑的犬只留检所一直是没有的,这个东西没有的话,工作是无法推进的。另外我们现有的限养区是2006年划定的,现在北仑最高档的楼盘不在这个限养区之内,说明这已经是非常落后了,执行得也不好。第二,我总得感觉对养狗,包括狗,还是要多一点包容。我儿子前几年要去美国留学,中介要求他提供两张照片,一张是运动的照片,还有一张是抱着猫狗的照片,运动是说明你阳光,抱着猫狗是说明你有爱心。尽管矛盾很多,但是还是多一点包容,这会比较好一点。这个条例出台以后,关键是要执行得好。我们希望条例能够抓紧出台,我们可以很好地贯彻执行。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翁鲁敏、王建康、王乐年、王爱民、王梅珍、方晓红、卢叶挺、朱哲生、伊敏芳、那雁翎、杨小朵、吴国平、邱智铭、何乐君、宋吉林、俞进、姚志坚、顾卫卫、徐卫民、梁丰、董国君、

    董学东、焦剑、潘一红、蔡祖红、叶明、曹云、吴宗良、

    周善康、朱升海、周康健、金建明、王文成、王纪跃、王秀芳、阮列敏、张慧珍、胡宇、李岚、刘达、张洁、陆宝法、赵琼、胡祖广、秦岭、毕凤奇、王小荣、陈亚萍、陈小春、朱永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