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
市人大常委会:
市应急管理局就《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下称《规定》)实施情况作一报告。
一、《规定》实施情况
2021年3月26日,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宁波率先出台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全国该领域地方性法规零的突破,擦亮了“宁波特色”法治名片。自2021年7月1日《规定》施行以来,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悉心指导下,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注重运用《规定》监管履职,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风险隐患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部分安全生产监管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得到解决。一年来全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23起、死亡97人,同比分别下降36.3%和24.8%,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持续稳定向好。
(一)积极履职、主动作为。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发力,强化监督执法、培训教育、本质提升,有效推动企业主体履责尽责。一是强化监督执法。紧密编织贯穿全年、横向铺开、纵向深入的监管网络,深入实施年度执法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暗查暗访等,依法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年来全市查处与主体责任落实有关案件4000余起,其中直接依据《规定》查处案件37起,罚没款97.5万元。2021年7月,鄞州区应急管理局针对某乡镇产业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存在的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等问题,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发现仍未整改完毕,随即依据《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予以立案处罚。该案的办理是《规定》在行政处罚层面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对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突出培训教育。多渠道、多方式、多载体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走深走实,持续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夯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基础。持续深化产业工人安全和消防技能提升工程,2021年培训产业工人84.9万人次,2022年已培训90.1万人次。拓展“线上+线下”宣传教育阵地,累计建成应急(安全)宣教体验(实训)场馆104家,年体验人数超250万人次,“学习强安”线上综合互动平台注册用户超21万。通过典型媒体曝光、流动案例展示、收看警示教育片、电影院观影前案例播放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升教育效果,使“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真正入心、入脑,仅今年6月,全市各主流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共曝光反面典型案例354个。有效运用“安全生产月”等载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组织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536次,参与7032人次;开展一线员工互动比安全活动75623次,参与180万人次。三是提升本质安全。围绕落实《规定》第八条关于淘汰落后设施、鼓励应用新工艺的要求,住建部门配套出台系列政策,突出高大支模架等重大危险源管控,提升安全富余储备,迭代升级“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起重机械“全生命周期”管理,今年以来累计淘汰老旧设备998台。围绕落实《规定》第九条关于“两客一危”运输、港口危货存储的要求,交通部门利用挂靠清理、租赁经营备案等指引,累计回收危运挂靠车辆997辆,控制租赁客车增量,加强“数字打非”和外地籍客运车辆监管,实现港口危货特殊作业“双监火员”管理制度落实率、特殊区域监控设备安装率、特殊企业“五必查”制度完成率三个100%。围绕落实《规定》第十八条关于海洋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所有者全面责任和船长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渔政亮剑2021”专项执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累计出动人员4.3万余人次,登检各类船舶近1.3万余艘次,排查渔船4300余艘,发现隐患渔船近3000艘,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率100%。围绕贯彻落实《规定》第十九条关于餐饮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对燃气用具、线路等合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拉网式排查燃气灶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设备生产销售单位,出动执法人员4500余人次,排查企业2925家,累计发现问题31起,立案查处10起,罚没款7.5万元;依法检验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管道1000公里,实现燃气管道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率100%;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带有量值显示的燃气报警器检定情况开展排摸,共115台件燃气报警器由使用主体经申请按要求开展了检定或校准。
(二)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坚持效果导向,加强部门协作,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协同落实《规定》第十四条,推动高危行业安责险应保尽保。截至2022年6月底,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四大高危行业投保690余家,实现应保尽保;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领域安责险投保也稳步推进。鼓励引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一般工贸企业在保19432家,较上一年度同期增加6860家,整体走在全国前列,7月21日全省现场会在宁波召开。二是协同落实《规定》第十六条,督促商业综合体安全生产尽职履责。消防救援、住建、应急、文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共排查大型商业综合体59个,督改隐患258处,查处违法行为29起,罚没款44.9万元,督促场所负责人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稳步提升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控水平。三是协同落实《规定》第二十一条,广泛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市场监管、应急、综合行政等部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工矿、燃气经营、市政养护等生产经营单位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自我承诺、自觉履诺,并接受政府、社会、职工监督。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6月底,全市已签署承诺书单位4.5万余家。
(三)完善配套、健全机制。加快建立完善配套机制,促进《规定》落地见效,目前已基本落实六项配套机制。一是针对《规定》第十五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禁止、限制、控制目录管理要求,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的要求,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联合印发《宁波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针对第四款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安全评价的要求,配套制定《宁波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暂行办法》。二是针对《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以及运输危化品道路专用车辆的定位装置安装、异常预警处置和数据采集等要求,我局协同推进《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核。三是针对《规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要求,市安委办印发《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工作的通知》,应急、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分别在工矿商贸、建设施工、渔业生产领域发布承诺公示配套文件。四是针对《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以及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的要求,市安委会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三重点”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推动应急、公安、交通、农业农村、海事、消防救援、住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主体责任履行严重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并建立公开发布、集中约谈、整顿提升、联合督导闭环机制。五是针对《规定》第二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执业信用管理制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的要求,我局先后出台《宁波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并正式上线运行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四)广泛宣贯、多向发力。积极构建多维度、立体式、全方位的宣贯阵地,推动《规定》学好学实、用好用对。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将《规定》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重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会前学法、“周二夜学”等多种方式组织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充分发挥带头学法示范作用。二是企业主体深入学。将《规定》宣贯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方案,结合风险普查和培训深化工程,开展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专题培训,全面落实一次宣讲、一本读本、一份告知、一次传达“四个一”要求,深化对企宣贯。三是媒体报道广泛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普及《规定》,组织媒体记者深入重点企业,发掘典型,开展集中采访报道。《宁波鄞州区试点企业“全员安全码” 员工对全部点位均可监督》《涉危险化学品首批重点关注企业,宁波曝光8家》等相关报道见诸各级主流媒体,引起多方关注。四是重点场所引导学。在工业集聚区、主要道路、商(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贯彻落实《规定》的横幅标语、宣传画、宣传挂图等,在广场移动显示屏、公共场所LED显示屏播放宣传标语等,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规定》实施过程中,仍有一些难点堵点,需统筹研究、协同完善。一是《规定》适用有待进一步深化。虽然我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案件查处较多,但是对《规定》处罚条款涉及12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足,罚则直接适用率较低。二是成果输出有待进一步发力。虽然《规定》在推动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上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同行业领域之间仍然存在不平衡问题,针对《规定》落实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还需加强,持续巩固扩大《规定》应用成果。三是宣贯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虽通过众多渠道对《规定》的起草背景、立法目的、重要内容等予以解读,但在成效宣传、案例指导等方面仍需进一步作为。四是主体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还不够高,隐患自查自改的成效还不够凸显,责任落实仍不同程度依靠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推动,被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下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局将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监督下,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全面梳理短板不足,深入推进《规定》实施,持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断提升我市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为宁波走在“两个先行”最前列,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坚实安全基础。一是强化贯彻落实。将《规定》的监管要求细化分解任务,以任务促成效,融合年度计划、专项行动,切实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二是强化协同协力。进一步厘清部门责任清单,健全规划明朗、职责明晰、节点明确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联动,推动成果输出,提高《规定》落实质效。三是强化《规定》适用。进一步发挥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全市各有关领域深入领会12项规范要求,加强罚则学习,深化《规定》适用,加大主体责任落实问题监督执法力度。四是强化示范引领。主动发掘、广泛开展《规定》应用成果集中展示、典型案例宣导、先进培育选树,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推进全方位、多维度宣贯的基础上,形成更大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