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关于检查乡村振兴“一法一条例一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戎雪海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4月以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高水平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合称“一法一条例一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检查。4月28日,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实施方案,由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张平亲自担任组长。5月开始,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先行对海曙等4个区进行调研指导检查。7月上中旬,常委会领导按照梳理形成的七大方面56条检查清单,分别带队赴余姚等6个区(县、市)开展检查。同时,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农业农村工委运用“浙里甬人大”应用场景对全市2094名人大代表进行问卷调查,组织5支调研团队赴30个村开展入户调查,获取了大量第一手数据资料。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日益重视乡村振兴工作,大力推进“一法一条例一决定”贯彻落实。一是依法建立了一整套制度。按照《促进法》第9条、《条例》第4条和《决定》第六章规定,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清单,每年召开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工作年度报告等制度。二是依法出台了一揽子政策。按照《促进法》第八章、《条例》第4条和第九章以及《决定》第一章规定,坚持规划先行,制定《宁波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规划》及乡村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专项规划,配套出台城乡融合发展、农业“双强”行动、种业强市等80余项政策措施。三是依法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按照《促进法》第7、11条及《决定》第六章规定,把宣传贯彻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列为重要普法任务,利用“农民丰收节”等重要节点,组织涉农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活动,厚植全社会共同推进乡村振兴的氛围。
“一法一条例一决定”的贯彻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市乡村产业升级、城乡发展融合、美丽乡村创建,推动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乡村治理,推动了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市落地见效。2021年,全市农林牧渔业总产值556.3亿元,连续五年保持全省第一,粮食总产量创九年来新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继续居全国37个大城市首位,低收入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5.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缩小到1.72:1。江北区列入全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慈溪市现代农业园区成为全国现代农业产业园样板,宁海村级小微权力清单“36条”成为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据对4094名代表和群众问卷调查,全市乡村振兴总体满意度为82.57%,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满意度为81.76%。
二、存在问题
对照“一法一条例一决定”要求,我市乡村振兴工作还存在以下短板和弱项:
(一)优先发展理念还需要强化。对照《促进法》第4、10条,《条例》第3、5条,《决定》第六章,检查发现,由于我市农业在全市GDP中占比小,不少部门对“三农”工作的重视程度距离“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优先发展的理念还有欠缺。同时,乡村振兴工作涉及20多个部门,内容多、任务重,在政策制定、扶持保障上容易造成交叉、重合,部门间协同合作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二)资源要素保障还明显不足。对照《促进法》第28、58、61、62、66、67条,《条例》第19、21、34、43-46、49、50-52、55条和《决定》第六章,乡村振兴所需资源要素保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用地指标紧缺。用地资源刚性趋紧现象日益突出,农业产业用地保障难、设施用地审批难等问题反映强烈,乡村建设和农民建房审批难、办证难等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二是资金投入不足。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农业农村领域的意愿不强,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资金使用绩效需进一步增强。三是乡村人才匮乏。相关扶持政策吸引力不强,人才结构不尽合理,年轻技能型从业者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三)乡村产业发展还任重道远。对照《促进法》第12、14、19条,《条例》第12、13、19、39条和《决定》第三章,检查发现:一是种粮成本不断攀升,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两非”整治后,一些农用地基础设施不配套,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粮食生产。三是农业产业链不够健全,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不快,缺少具有较强带动力、较高经营水平且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四是产业融合度不够,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的模式比较单一、类型重复,客源半径有限。
(四)城乡融合发展还有待深化。对照《促进法》第25、32、50、52条,《条例》第8-11、20、23、36、42条,《决定》第二、四章,检查发现我市南北区域之间、城乡之间、都市农村和山区、海岛农村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村庄空间布局、乡村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数字化改造以及村庄治理方面均有薄弱环节。教育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衡,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区域卫生设施、医疗力量难以满足农民群众需求,乡村养老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与城市相比有较大提升空间。
(五)村级集体经济还较为薄弱。对照《促进法》第21、46条,《条例》第18、56、57条,《决定》第五章,检查发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重的现象有加重趋势。村集体资产资源盘活利用和市场化经营机制有待创新,通过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带动村民共富的长效机制还需强化。受疫情及多种因素持续影响,农民收入在高基数上持续保持高增长的难度加大。低收入农户增收难,老弱病残比重较高,仍需加强精准帮扶。
三、意见建议
针对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聚焦重中之重,进一步促进乡村优先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促进法》“四个优先”的要求,切实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到实处。根据《条例》第4、5条规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健全目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评价体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按照《决定》第六章有关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法一条例一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政府应当”的法律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聚焦难点堵点,进一步强化资源要素保障。要按照《条例》第45条和第九章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和“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等规定,健全涉农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强化涉农资金整合和使用绩效,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要制定完善资本下乡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让资本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要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保障乡村发展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要进一步完善乡土人才引育政策,引导乡贤返乡创业发展。注重培养乡土专家、职业农民,为乡村振兴注入“源动力”。
(三)聚焦高质高效,进一步提升乡村产业能级。要按照《促进法》第二章和《条例》第12条规定精神,深入推进农业“双强”行动,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和农机装备应用。要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全产业链开发,实行产业集群化发展,做强做大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升产业市场化、规模化发展水平。要积极拓展乡村产业形态,协调推进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与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业态深度融合。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持续做好“两非”整治“后半篇”文章,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田水利等基础建设,高标准建设一批“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
(四)聚焦全域全面,进一步推进城乡深度融合。要按照《条例》第20条规定,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为契机,深入研究村庄规划布局,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条例》第27条和《决定》第一章有关内容,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地域特色多样性保护,避免“千村一面”。根据《条例》第8、9条规定,围绕城乡教育共同体、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建设,提升农村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根据《条例》第11条规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提高保障水平。按照《条例》第七章要求,加快打造“数字乡村大脑”,推进数字化建设向乡村延伸。
(五)聚焦富裕富足,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根据《条例》第56、57条和《决定》第五章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以集体经济为核心的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总结推广村庄经营、飞地抱团、强村公司等做法,进一步增强村集体“造血”能力。要加强低收入农户帮促,重点加大对失劳失能等残障低收入农户的保障力度。要重视全市村级负债情况,合理控制举债建设规模,落实债务化解措施,正确处理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关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