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肖子策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2022年,法工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办公厅、研究室、各专(工)委的支持和协助下,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有件必备”,保证备案工作质量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共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1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地方性法规4件(附件1),全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收到各制定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28件,包括市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9件(附件2),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3件(附件3),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规范性文件2件(附件4)。没有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法工委在收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后,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接收、登记,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备案文件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予以纠正,重新报备,进一步规范报备行为。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途径加强对报备规范性文件的检索比对,督促制定机关履行报备职责。
二、遵循“有备必审”,强化审查工作职责
一是主动开展全面审查。法工委将接收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所涉及的事项内容,分送有关专(工)委进行审查,并及时结合专(工)委反馈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在审查中,牢牢把握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经审查发现,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能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央精神,契合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推动各项事业改革创新,为新形势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是积极开展重点审查。在综合审查基础上,选择部分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审查。委托宁波立法研究院、宁波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对这些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建议,并就有关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进一步委托部分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开展深入研究论证。
三、落实“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实效
一是稳妥处理存在不适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重点审查中提出的建议,法工委与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以及起草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对存在不适当问题的2件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审查意见。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关于建设单位、营运单位对承租人连带责任的设定,与民法典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不一致,超越了规范性文件的权限;《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经审查或者处置后准予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存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不一致。法工委已函告制定机关,要求其研究处理、落实整改,并及时复函反馈相关办理落实情况。此外,2022年,有3件纠正案例入选浙江省规范性文件审查纠正案例。
二是开展审查意见办理情况回头看工作。为了督促审查意见落实,保障法律监督实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挂号”,专门函询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反馈2017年至2020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从相关部门的反馈情况看,大多数审查意见得到了落实,部分文件已修改或者废止,尚未修改的也均说明了理由,并将适时进行清理。此外,根据法工委2021年对《宁波市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审查建议,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属于司法领域规范性文件首个自行纠正案例。
三是督促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5月至6月,法工委对2021年生效的8件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行了督促,就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厅、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书面通报。截至11月底,法规要求制定的20件配套规范性文件,除5件正在制定外,其余均已制定完成,法工委将继续跟踪督促。
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
一是拓宽备案审查工作的公众参与途径。11月,在宁波人大网首页开设了备案规范性文件公开征询功能应用模块。该模块具有查询备案文件和提出审查建议两大功能。目前,本年度接收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已上线公开。同时,还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对法规实施中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的关切,对通过信访、网络等渠道提出的投诉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二是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指导。9月,组织召开了全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交流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交流了相关工作情况,并对下阶段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部署,积极指导督促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推行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目前,除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明年4月实施此项工作外,其余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均已经或者将于年底前实施。此外,还根据需要,对有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拟作出的决议决定予以事先指导,保障相关决议决定依法作出。
三是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5月,我市作为先进典型在全省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上发言,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积极肯定。下半年,派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湖州、温州两地举办的学习交流活动,研讨交流了备案审查重点难题问题。8月、9月,组织了两次分别面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的业务培训,提升了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备案审查队伍的业务能力。
2022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方式方法还有待深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创新和实效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法工委和各专(工)委之间的沟通联系,发挥合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完善。
2023年,法工委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扎实履职、突出重点、强化落实、增强实效,为进一步推进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制度、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继续抓好“有件必备”工作。扎实做好本市地方性法规向上级人大报备工作,确保不漏报、不迟报、报送规范;督促制定机关按时、规范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开展对监委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审查标准、纠正程序等探索研究。关注立法法、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修改动态,按照上下一致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研究将监委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
二是在备案审查中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发挥公民、组织在备案审查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网络渠道、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积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收集群众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认真做好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影响公民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重点审查。
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纠错刚性。对审查中发现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和明显不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基础上,有效拓展、综合运用第三方论证、部门沟通、利益关系人座谈、实地考察等途径和方式,深入开展研究论证,精准把握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增强监督的实效。
四是强化备案审查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工委和各专(工)委协同配合机制,创新完善第三方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借助外部智囊专业力量,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同时,积极关注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对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最新要求,针对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通过专题授课、专项调研、交流学习等形式,努力提高备案审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