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文件
关于加强商事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市中级法院院长 陈志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关于加强商事审判优化营商环境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特别针对提出的9点审议意见,逐项研究,认真整改,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聚焦经济稳进提质。围绕市场主体新期盼新需求,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涉及重大项目推进、支柱产业发展的各类纠纷案件;加大对恶意违约、逃废债务、妨碍执行、侵犯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优化执行工作流程,切实提升执行质效,全力维护商事主体胜诉权益,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更有针对性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整改举措和成效:
1.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首次召开宁波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出台《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稳进提质的十八条措施》,有效发挥对民商事主体引导示范作用,打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格局。发布近三年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案(事)例20个,保护、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22个,推动形成有序规范、激励创新的法治化市场竞争环境。
2.依法审慎运用保全措施。出台《关于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的工作指引(四)(试行)》,专门就财产保全工作制定规范。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细化情况紧急、审慎保全、涉嫌恶意保全等情形规定,加强财产保全必要性审查。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外的保全数额巨大的案件,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报请院长批准,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3.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今年6月起,在全市法院开展“当事人虚假陈述专项整治”活动,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惩治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工作指引(试行)》,净化诉讼风气、保障庭审秩序,广受律师和当事人好评。今年1-11月全市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案件637件,罚款141人、拘留20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31件。在全国率先研发上线“诚信诉讼系统”,运用司法大数据与信用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数字赋能助力排查防控,50%以上虚假诉讼系智能筛查发现。
4.持续攻坚解决执行难题。深度运用自动履行机制,今年1-11月为814家企业屏蔽失信,168家企业解除限高措施,切实提升企业家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展示责任担当。与市工商联联合开展“执行进工商联、进商会、进企业”活动,助企纾困解难。先后组织开展“春·甘霖”“夏·飓风”“秋·骄阳”“喜迎二十大百日攻坚执行行动”,累计出动干警1700余人次,拘传被执行人400余人,其中215人履行完毕,164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到位金额2100余万元,司法拘留90人,罚款105人,不断提升执行强制力和威慑性。
第二,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处理涉企各类案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全面保护商事主体各种财产权和各类企业、企业家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整改举措和成效:
5.全面保护企业各类产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准确界定产权关系。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民商事司法保护,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6.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营造各类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
7.提升企业产权保护效率。大力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透明可预期的司法环境。深入推进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先后出台5份工作指引、13期集成改革专刊,今年1-11月落实“诉的合并”1975件、化解纠纷11667起。深化“程序空转”治理专项行动,努力以最少的案件解决“一起纠纷”,以最少的程序解决“一个案件”。
第三,紧贴企业实际需求。坚持转观念改作风,常态化进行实地走访、座谈征询,全面掌握、精准对接企业的司法需求,提供“点单化”服务和“量体式”保障,由“个案会诊”向“普惠服务”转变,把各项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整改举措和成效:
8.精准回应企业司法需求。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与诉讼服务机制建设,构建“法院+行政部门+工商联(商协会)”的一站式诉讼服务新格局,为企业解纷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诉讼服务渠道和多元路径。召开“亲清直通车·法企恳谈会”,倾听企业对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精准破解中小微企业急需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助推企业轻装上阵谋发展。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加强督查督办,努力满足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
9.深化与市工商联联络沟通机制。创新工作思路,主动服务大局,持续深化与市工商联等单位合作,积极发挥联络站的信息收集、共享、反馈功能,为全市民营企业按下法律服务“快捷键”。相关做法被全国工商联、最高法院评为“工商联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机制典型事例(2020-2022)”。
第四,做精重点领域商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持续加大对企业原始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金融审判方面,妥善审理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案件,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助力防范金融风险;在破产审判方面,对困境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推动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在涉外商事审判方面,持续推进宁波涉外商事法律服务保障平台建设,持续提升涉外审判公正性、开放性、专业性。整改举措和成效:
10.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多家单位共同入驻市知产综合体,构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动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和保护综合示范区。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赔偿制度。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案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加大侵权惩戒力度。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仿名牌等不法行为,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11.引导规范企业投融资秩序。妥善审理互联网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私募投资基金等案件,倡导通过银企合作合力化解金融纠纷,切实帮助民营企业化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问题。围绕“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助力上市公司法治化建设,审慎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责任,全力推动资本市场“宁波板块”高质量发展。出台《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的工作机制(试行)》,高效化解证券纠纷数百件。加强审执联动,制定分期履行方案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2.着力发挥破产制度优势。充分释放重整的救治效能,帮助危困企业重获新生,通过府院联动重整保全本地首家涉外酒店品牌,银亿系企业重整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健全预重整快速审理机制,提升重整效率。用好破产审判和解功能,通过调整管理人报酬激励适用和解程序,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共赢,多家企业借助破产和解程序破茧重生。
13.健全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合作机制。今年10月底最高法院批准设立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司法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站上新起点。加强跨部门协作,合力打造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国际商事海事法律服务中心及数字平台,全省率先筹划建立域外法查明线上委托平台,逐步完善涉外商事法律风险预警通报与交流机制、涉外商事诉讼、仲裁、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做深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加强商事审判类案管理和指导,及时研究总结新类型案件办案经验,统一基层法院裁判的标准和尺度。加大基层法官业务培训力度,培养更多专家型法官,促进基层法院业务能力和审判水平提升。整改举措和成效:
14.深入推进审判精品工程建设。设立宁波法院审判精品选育、评审委员会,打造优秀案事例(分析)、梳理分析涉企案件疑难问题,常态化发布优秀案事例,及时统一裁判尺度,不断强化全市法院办精品、创精品、推精品意识。截至11月底,共发布典型案例20批,涉及案(事)例207个、优秀裁判文书15个、优秀庭审10个,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引领作用,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司法规则,规范司法行为。
15.完善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机制。建立裁判要旨发布机制,每季度发布全市各基层法院被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案件裁判要旨,逐案分析总结,进一步统一两级法院商事案件裁判思路。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完善新型案件发现识别、报请提级管辖机制。针对近两年受房地产行业影响的票据纠纷多发现象,提级审理规则确定意义大、审判示范效果好的票据纠纷案件,实现“审理一件、指导一片”良好效应。
16.开展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今年以来,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民法典等各类业务专项学习15次,着力提升“关键少数”的法律实务水平;举办4期“甬法执行讲堂”,全市法院2450余人次参加听课;组织两级法院参加“人民法院大讲堂”15次,有力提升法院干警业务素质。开展“员额法官月述职活动”,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浓厚比学赶超氛围,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第六,做强数字化改革赋能。加快“全域数字法院”建设,拓展“共享法庭”“执行一件事”等创新应用,打造一体化商事司法事务平台,实现贯穿商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的全链条、全业务、全场景的响应。整改举措和成效:
17.聚焦数字法治重点项目建设。及时迭代升级“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诚信诉讼系统”等重点项目。推广“智慧审管系统”,大力推进送达事务集约化改革。推动从平台建设向制度重塑转变,从重数据化向重智能化转变,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强。
18.持续推进“共享法庭”建设工作。坚持系统思维、法治观念、强基导向,着力在全市范围内打造“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共享法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共享法庭”、人大代表联络站“共享法庭”三大特色应用场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普惠、均等、精准、可及的法治服务,5家“共享法庭”入选全省示范“共享法庭”。
19.深化“执行一件事”集成改革。加快推进分布式集约化执行改革,打造执行“驾驶舱”,提升执行工作在“全域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实践效果;围绕机动车司法处置等“小切口”场景,研发推广满足需求、符合规律、立竿见影的“末端”执行一件事改革应用,切实提升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与京东集团深化协作,多点建设司法专用仓,优化网拍车辆一站式标准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提高车辆司法处置效率。
20.上线“宁波法院服务企业在线平台”。以服务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工作导向,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技术优势研发一体化商事司法事务平台,聚集“服务直通车”“特色化专区”等多项功能要素,实现助企服务提档升级。目前已建立民营企业司法服务联络站点85个,“宁波法院服务企业在线平台”用户数超4000、访问量达5000余次,收集企业司法服务诉求或建议248条,进企普法100余场。
第七,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仲裁机构等单位合作,推动诉前调解、仲裁、公证等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培育有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打造专业高效、衔接配套、便民利民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整改举措和成效:
21.健全多跨协同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天平调解团队入驻矛调中心,形成专业性调解品牌。建立“诉前调解、调审互动、专家参与”的调解模式,依托浙江解纷码、线上矛调中心等打造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闭环。有效衔接仲裁诉讼,设立商事调解工作室,邀请贸促会特邀调解员进驻。推动“共享法庭”与镇街矛调中心及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打造行业专业领域的“共享法庭”品牌。
22.完善金融案件类案化解机制。出台《金融纠纷类型化专题解纷工作指引》,探索建立“市场调解优先,行业调解并重,电子督促跟进,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走访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深化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针对民间借贷、追偿权等高占比案件,对接行业机构开展类型化纠纷源头化解,减少类型化纠纷成讼率。
第八,完善营商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建立与监委、检察院、行政机关的日常联络机制、联合调研机制、协同宣传机制,推动各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双向衔接、相互支持的协同保护机制,推进协同保护的制度化、常态化。整改举措和成效:
23.推动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扩大府院联动机制主体参与范围,围绕宁波中院牵头的“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两个营商环境一级指标评价工作,适时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报告、典型案例,真正做到以评促改,协同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24.健全多部门联络沟通机制。推动证券纠纷“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局等召开研讨会,开展多部门协同治理。签订《专利案件司法行政处理对接合作框架协议》,通过探索签署宁波市专利案件司法行政处理对接工作备忘录等形式,实现行政取证与司法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
25.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案保护专项行动,提高刑事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常态化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统一刑事案件证据认定、裁判标准。举办“四明”云法庭庭审观摩暨研讨活动,通过生动直观的刑事案件庭审观摩、鞭辟入里的法官释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九,完善常态化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常态化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司法建议、专题调研等形式,共同做好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引导企业遵纪守法、敢于担当、服务社会,推动形成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整改举措和成效:
26.共同搭建法企对话桥梁。完善法企之间的常态化沟通渠道,以“民营企业司法服务联络站”为平台,有效整合商会资源,系统汇集纾困惠企政策,在法企便捷联系、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促进民企合规建设等方面实现良好效果。与国际商标协会共同举办“商标品牌保护·共享合作发展”主题研讨会,助推宁波企业品牌国际化进程。
27.司法助力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先后聘请三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协委员会客厅智库专家,建立与创新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常态化交流对接机制。结合司法大数据反映出辖区内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市金融监管局、市证监局等发送司法建议,源头化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诉风险。
28.强化以案释法示范工作。加强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论证说理,增强市场主体对其经营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引导企业依法有效行使权利。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网”等新媒体平台,特别是“四明”云法庭普法宣传平台,鼓励各地结合需求在商会、行业协会设立商事“共享法庭”,进行以案说法、庭审直播,切实发挥法院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